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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請 將 資 料 轉 給 相 關 人 員 參 考!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簡 章 ( 共 13 張 ) 壹 目 的 : 本 班 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辦, 屬 於 工 程 從 業 人 員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灌 輸 工 程 人 員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之 新 知, 以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之 觀 念, 建 立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預 防 工 程 缺 失 之 發 生 及 提 昇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貳 主 管 機 關 : 為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頒 行 之 機 關 參 主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中 區 服 務 處 南 雲 推 廣 組 肆 報 名 資 格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1 取 得 公 共 工 程 類 科 專 業 技 師 建 築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師 證 書 者 2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水 利 環 工 建 築 營 建 電 機 機 械 電 子 化 工 及 工 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三 年 ( 含 )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其 中 現 職 為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辦 理 工 程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得 不 受 上 述 年 資 之 限 制 3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土 木 水 利 環 工 建 築 營 建 電 機 機 械 電 子 化 工 建 築 製 圖 電 工 科 及 工 程 相 關 科 別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四 年 ( 含 )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其 中 現 職 為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辦 理 工 程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得 不 受 上 述 年 資 之 限 制 4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土 木 建 築 電 機 化 工 及 工 程 相 關 類 科 考 試 ( 含 消 防 設 備 士 ) 及 格, 或 具 有 委 任 ( 派 ) 職 務, 並 於 及 格 後 或 擔 任 委 任 ( 派 ) 職 務 有 二 年 ( 含 )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其 中 現 職 為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辦 理 工 程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得 不 受 上 述 年 資 之 限 制 5 領 有 建 築 機 電 及 工 程 相 關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以 上 或 甲 級 電 匠, 並 於 取 得 證 照 後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6 營 造 ( 機 水 電 ) 業 及 工 程 相 關 公 司 行 號 登 記 之 負 責 人 ( 含 土 木 包 工 業 甲 級 工 程 承 裝 業 ), 並 於 取 得 負 責 人 資 格 後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7 領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工 地 主 任 結 業 證 書 或 取 得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者 8 具 有 十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前 項 資 格 除 檢 附 相 關 證 照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外, 並 繳 驗 正 本, 經 代 訓 機 構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影 本 上 核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之 戳 章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須 檢 附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正 本 ( 含 明 細 ) 或 自 政 府 部 門 e 化 服 務 系 統 下 載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 個 人 下 載 加 蓋 個 人 私 章 任 職 單 位 下 載 由 任 職 單 位 核 章 ) 或 蓋 有 稅 捐 稽 徵 單 位 戳 章 之 個 人 薪 資 所 得 明 細 表 正 本 ( 或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 以 及 具 有 任 職 機 關 核 印 之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 範 例 格 式 如 附 件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 報 名 資 格 採 用 前 項 第 六 款 者, 其 年 資 之 計 算 須 檢 附 蓋 有 稅 捐 稽 徵 單 位 戳 章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正 本 ; 報 名 資 格 採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現 職 為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辦 理 工 程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得 不 受 上 述 年 資 之 限 制 者, 如 係 約 聘 僱 人 員, 以 長 期 ( 一 年 以 上 ) 服 務 於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辦 理 工 程 業 務 者 為 限 必 要 時,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要 求 檢 具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 國 防 部 之 服 役 證 明 書 公 司 行 號 之 營 業 登 記 資 料 政 府 機 關 核 印 ( 關 防 )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工 程 契 約 書 等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個 人 薪 資 年 度 給 付 總 額 如 顯 著 偏 低 ( 低 於 政 府 部 門 當 年 度 公 布 之 基 本 薪 資 ) 時, 以 基 本 工 資 換 算 其 工 程 實 務 年 資 代 訓 機 構 應 將 學 員 報 名 表 併 同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製 作 成 學 員 資 料 冊 函 送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伍 培 訓 名 額 : 每 班 四 十 五 人 ( 依 報 名 先 後 次 序 通 知 上 課 ; 並 於 開 課 前 一 週 繳 費, 始 確 認 受 訓 名 額 ) 陸 課 程 教 材 : 採 用 主 管 機 關 頒 訂 之 統 一 教 材 及 附 屬 教 材 柒 上 課 時 間 與 開 課 日 期 : 上 課 時 間 : 假 日 班 : 週 六 週 日 09:00~16:00; 夜 間 班 : 週 一 ~ 五 ( 每 週 3 天 )18:30~21:30 預 定 開 課 日 期 : 需 於 開 課 三 週 前 將 報 名 資 料 繳 齊, 並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欲 報 名 05 月 14 日 斗 六 - 土 建 班 每 周 一 二 四, 夜 間 班, 於 04/25 前 繳 交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06 月 25 日 斗 六 - 土 建 班 每 周 二 四, 白 天 班, 於 05/30 前 繳 交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07 月 30 日 斗 六 - 土 建 班 每 周 六 日, 假 日 班, 於 06/30 前 繳 交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10 月 01 日 斗 六 - 機 電 班 每 周 二 四, 白 天 班, 於 09/01 前 繳 交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洽 詢 電 話 :05-5341379#18 傳 地 張 小 姐 真 :05-5341479 E-mail:2803@cpc.tw 址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225 號 11 樓

捌 訓 練 地 點 : 斗 六 班 (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225 號 11 樓 ( 新 光 大 樓 ) 玖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 總 時 數 81 小 時 ( 依 規 定 : 每 週 上 課 不 得 超 過 三 天 全 程 不 得 少 於 二 個 月 ) 拾 出 勤 考 核 : 1 每 小 時 點 名 一 次, 並 在 點 名 單 上 作 成 紀 錄 2 上 課 後 遲 到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者, 每 次 總 成 績 扣 0.3 分, 並 視 為 缺 課 0.3 小 時 3 上 課 後 遲 到 二 十 分 鐘 以 上 者, 視 為 缺 課 1 小 時 4 缺 課 一 小 時 總 成 績 扣 1 分 5 公 布 欄 必 須 公 布 學 員 缺 席 時 數 統 計 表 6 上 課 時 學 員 應 將 通 訊 器 材 關 閉 或 設 定 為 靜 音, 若 發 出 聲 響, 依 出 勤 考 核 遲 到 論 每 次 扣 總 成 績 0.3 分 備 註 : 學 員 受 訓 期 間 缺 課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十 小 時 ; 如 係 病 假 近 親 喪 假 國 家 考 試 軍 事 點 召 訂 婚 結 婚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經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並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者 得 不 計 入 扣 分 學 員 應 於 請 假 日 前 辦 妥 前 項 請 假 手 續 ; 病 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得 於 請 假 後 三 日 內 補 辦 完 成,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一 律 視 為 缺 課 學 員 請 假 單 及 證 明 文 件 應 併 入 結 訓 成 果 報 告 中 提 送 主 管 機 關 拾 壹 成 績 考 核 : 1 成 績 比 重 :(1) 平 時 考 核 佔 15% (2) 品 質 計 畫 或 監 造 計 畫 習 作 佔 35% (3) 期 末 綜 合 測 驗 佔 50% 2 上 述 三 項 成 績 及 格 分 數 均 為 六 十 分, 其 中 任 一 項 不 及 格 者 不 計 算 總 成 績 3 總 成 績 及 格 分 數 為 六 十 分 ( 含 ) 以 上 4 未 參 加 期 末 綜 合 測 驗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5 期 末 綜 合 測 驗 未 達 六 十 分 者 得 參 加 補 考, 並 以 二 次 為 限 補 考 學 員 由 代 訓 機 構 通 知 於 下 二 期 綜 合 測 驗 時 補 考 每 位 學 員 補 考 至 遲 應 於 結 訓 後 半 年 內 完 成, 如 因 故 無 法 在 原 代 訓 機 構 補 考 者, 代 訓 機 構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專 案 補 考 或 報 由 主 管 機 關 安 排 至 其 他 代 訓 機 構 補 考 ; 補 考 無 故 缺 考 二 次 或 未 於 結 訓 後 半 年 內 完 成 補 考 者, 喪 失 補 考 資 格, 但 情 形 特 殊,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補 考 及 格 者, 期 末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計 算 7 品 質 計 畫 及 監 造 計 畫 習 作 內 容, 由 授 課 講 師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頒 訂 之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三 點 及 第 八 點 規 定, 分 別 指 定 各 組 應 撰 寫 之 內 容, 其 品 質 計 畫 習 作 之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施 工 要 領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材 料 及 施 工 檢 驗 程 序 及 自 主 檢 查 表 不 合 格 品 之 管 制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等 ; 監 造 計 畫 習 作 之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品 質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材 料 與 設 備 抽 驗 程 序 及 標 準 施 工 抽 查 程 序 及 標 準 品 質 稽 核 等 分 組 人 數 以 每 組 五 至 六 人 為 原 則 練 習 時 應 使 學 員 瞭 解 品 質 計 畫 與 監 造 計 畫 之 關 聯 性 品 質 計 畫 及 監 造 計 畫 習 作 未 依 規 定 日 期 繳 交 或 未 依 照 要 求 修 改 完 成 者 ( 修 改 後 應 附 修 正 對 照 表 ),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喪 失 補 考 資 格 8 總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拾 貳 成 績 複 查 : 主 管 機 關 公 布 期 末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後 二 週 內, 由 代 訓 機 構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函 送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複 查, 主 管 機 關 以 學 員 原 答 案 卡 重 新 辦 理 電 腦 閱 卷 後 將 結 果 函 復 代 訓 機 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拾 參 證 書 核 發 : 受 訓 學 員 缺 課 未 超 過 10 小 時, 且 成 績 考 核 合 格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製 作 頒 發 結 業 證 書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核 發 結 業 證 書 : 1 當 場 或 事 後 查 獲 考 試 作 弊 2 缺 課 總 時 數 超 過 10 小 時 以 上 3 冒 名 頂 替 上 課 4 受 訓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且 證 明 文 件 不 實 5 總 成 績 未 達 60 分 6 期 末 綜 合 測 驗 經 補 考 二 次, 仍 未 達 六 十 分 7 喪 失 補 考 資 格 者

拾 肆 報 名 方 式 : 應 繳 交 資 格 證 件 如 下 :( 全 部 證 件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 繳 交 ) 1 報 名 表 正 本 ( 附 件 一 ) 欄 位 請 詳 填 勿 空 白, 應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2 身 分 證 正 面 及 反 面 影 本 ( 附 件 二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需 影 印 清 楚 3 資 格 文 件 需 以 A4 格 式 影 印 畢 業 證 書 畢 業 日 期 及 證 書 字 號 須 清 楚, 報 名 時 請 繳 驗 正 本 4 年 資 列 入 計 算 者, 皆 需 繳 交 服 務 證 明 或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並 加 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章 以 示 為 正 本, 前 述 證 明 表 格 請 使 用 本 中 心 表 格, 工 作 內 容 請 註 明 清 楚 ---( 請 填 寫 實 際 工 作 內 容 ) 5 服 務 證 明 若 因 公 司 倒 閉 歇 業 或 撤 銷 而 無 法 開 立 者, 經 查 屬 實 需 簽 具 結 書 6 報 名 繳 交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需 繳 驗 正 本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正 本 ( 含 明 細 ) 或 自 政 府 部 門 e 化 服 務 系 統 下 載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 個 人 下 載 加 蓋 個 人 私 章 任 職 單 位 下 載 由 任 職 單 位 核 章 ) 或 蓋 有 稅 捐 稽 徵 單 位 戳 章 之 個 人 薪 資 所 得 明 細 表 正 本 ( 或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 需 繳 驗 正 本 ) 註 : 若 公 司 名 稱 無 法 辨 識 營 建 機 水 電 工 程 相 關 行 業 者 ( 例 : 實 業 ( 股 ) 公 司 ), 請 繳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需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7 一 年 內 一 吋 光 面 照 片 ( 近 照 ) 五 張 ( 印 表 機 列 印 相 片 恕 不 受 理 ), 一 張 實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另 四 張 背 面 請 以 原 子 筆 書 寫 姓 名 浮 貼 表 上 ( 附 件 五 ) 8 負 責 人 繳 交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格 式 31 正 本 ( 加 蓋 稅 捐 機 關 戳 章 ) 9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64041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225 號 11 樓 拾 伍 註 冊 須 知 : 一 學 員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後, 另 行 通 知 上 課 及 繳 費 方 式, 並 請 於 開 課 前 一 週 繳 交 學 費 新 台 幣 一 萬 五 千 元 整 ( 含 稅 教 材 ), 始 確 認 受 訓 名 額 繳 費 方 式 : 匯 款 ( 銀 行 匯 款 :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台 中 分 行 分 行 代 號 :0170044 帳 號 :004-09-10051-6 帳 戶 :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中 區 服 務 處 ) 支 票 ( 抬 頭 -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中 區 服 務 處 ) 掛 號 寄 本 中 心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22704478; 帳 戶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中 區 服 務 處 二 洽 詢 電 話 :(05)5341379#18 張 小 姐 傳 真 電 話 :(05)5341479 拾 陸 注 意 事 項 : 一 通 信 報 名 經 審 查 發 現 資 格 證 件 不 符 合 本 簡 章 ( 肆 ) 之 規 定, 即 通 知 補 件, 如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未 補 足 證 件 者, 視 同 審 查 不 合 格 二 繳 交 之 資 格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塗 改 或 假 借 等 情 事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一 經 查 明 即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取 消 其 上 課 資 格, 上 課 中 之 學 員 不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三 已 核 發 結 業 證 書 者, 事 後 查 獲 違 反 規 定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撤 銷 其 結 業 證 書 有 意 參 加 者, 請 先 備 齊 資 料 逕 寄 本 中 心 審 核, 合 格 時 再 通 知 上 課 及 繳 費! 額 滿 時 將 延 下 一 期!

資 料 繳 交 檢 核 表 :( 請 於 寄 交 資 料 時 再 確 認, 以 免 影 響 上 課 權 益 ): 資 格 確 認 應 備 資 料 名 稱 及 確 認 事 項 1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技 師 證 書 影 本 相 片 5 張 2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勞 保 明 細 ( 年 資 需 滿 三 年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計 入 工 程 年 資 皆 須 檢 附 ) 相 片 5 張 3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勞 保 明 細 ( 年 資 需 滿 四 年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計 入 工 程 年 資 皆 須 檢 附 ) 相 片 5 張 4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格 證 明 ( 年 資 需 滿 二 年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計 入 工 程 年 資 皆 須 檢 附 ) 相 片 5 張 5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證 照 影 本 ( 年 資 需 滿 三 年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計 入 工 程 年 資 皆 須 檢 附 ) 相 片 5 張 6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營 利 事 業 證 影 本 公 司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結 算 申 報 書 ( 年 資 需 滿 三 年 ) 相 片 5 張 7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工 地 主 任 證 書 影 本 ( 或 執 業 證 正 反 面 及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 相 片 5 張 8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勞 保 明 細 ( 年 資 需 滿 十 年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計 入 工 程 年 資 皆 須 檢 附 ) 相 片 5 張 註 : 同 本 標 示 項 目, 報 名 時 請 繳 驗 正 本 拾 陸 補 充 說 明 : 一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請 以 附 件 四 表 格 填 寫, 工 作 內 容 欄 位 請 詳 實 填 勿 空 白 ( 未 填 或 空 白 者 皆 不 符 規 定, 已 寄 件 者 請 重 新 申 請 及 郵 寄 ), 政 府 或 公 營 單 位 得 以 貴 單 位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表 格 為 主, 但 需 加 註 工 作 內 容 欄 位 ( 本 項 證 明 受 訓 資 格 需 符 合 實 際 施 作 工 程 相 關 工 作 用, 工 作 內 容 請 填 實 際 施 作 工 作 項 目, 例 : 建 築 工 程 之 現 場 施 工 建 築 工 程 之 現 場 監 工 ( 監 造 ) 機 電 工 程 之 現 場 維 修 或 現 場 監 工 等 ) 凡 列 入 計 算 工 程 年 資 之 各 家 公 司, 皆 要 開 立 工 程 經 歷 證 明 ; 現 職 經 歷 證 明 須 是 最 近 二 個 月 內 開 立 的 二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繳 交 戶 籍 謄 本 三 98 年 7 月 3 日 工 程 會 新 公 告 : 為 正 確 核 算 學 員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年 資, 除 勞 保 資 料 或 扣 繳 憑 單 外, 亦 須 同 時 核 驗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如 遇 任 職 公 司 停 業 歇 業 時, 請 檢 附 經 濟 部 停 業 紀 錄, 並 由 學 員 出 具 離 職 證 明 ( 具 工 作 內 容 ) 或 切 結 書, 以 證 明 此 段 時 間 確 實 擔 任 工 程 相 關 業 務, 俾 確 實 計 算 其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年 資 拾 柒 相 關 資 訊 : 一 勞 保 明 細 申 辦 訊 息 : 現 有 勞 保 卡 無 法 顯 示 符 合 年 資 者, 請 就 近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 各 縣 市 連 線 ) 申 請 歷 年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明 細 表, 整 份 正 本 寄 出 勿 黏 貼 (1). 台 北 勞 保 總 局 : 電 話 :23961266#2522~2525 地 址 :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一 段 4 號 ( 捷 運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一 號 出 口 旁 ) 可 洽 快 速 櫃 台 或 抽 號 碼 牌 辦 理 ( 總 局 上 班 時 間 08:00~19:00, 中 午 不 休 息 ) 新 竹 市 勞 保 局 : 新 竹 市 東 區 南 大 路 42 號 電 話 :03-5223436 (08:30~17:30) 新 竹 縣 勞 保 局 :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九 路 36 之 1 號 (08:30~17:30) 電 話 :03-5514775 (08:30~17:30) 苗 栗 勞 保 局 : 苗 栗 市 中 山 路 131 號 電 話 :037-266190 (08:30~17:30) 台 中 市 勞 保 局 : 台 中 市 西 區 民 權 路 131 號 電 話 :04-22216711 (08:30~17:30) 台 中 縣 勞 保 局 : 台 中 縣 豐 原 市 成 功 路 616 號 電 話 :04-25203707 (08:30~17:30) 南 投 勞 保 局 : 南 投 市 芳 美 路 391 號 電 話 :049-2222954 (08:30~17:30) 彰 化 勞 保 局 : 彰 化 市 公 園 路 一 段 239 號 電 話 :04-7256881 (08:30~17:30) 雲 林 勞 保 局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興 華 街 7 號 電 話 :05-5321787 (08:30~17:30) 嘉 義 市 勞 保 局 : 嘉 義 市 國 華 街 245 號 7 樓 之 2 電 話 :05-2223301 (08:30~17:30) ( 勞 保 總 局 及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中 午 不 休 息, 敬 請 抽 空 前 往 申 請 ) (2). 申 請 方 式 : 本 人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即 可 (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可 現 場 填 委 託 書, 請 帶 雙 方 印 章, 並 出 具 本 人 及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供 查 驗, 並 檢 附 正 背 面 影 本 供 留 存 ) (3) 自 政 府 部 門 e 化 服 務 系 統 下 載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 個 人 下 載 加 蓋 個 人 私 章 任 職 單 位 下 載 由 任 職 單 位 核 章 ) 二 所 得 稅 清 單 申 辦 訊 息 : (1). 投 保 工 會 或 因 故 未 投 勞 保 者, 請 檢 付 足 年 足 額 所 得 稅 單 或 所 得 稅 清 單 正 本, 供 驗 證 計 算 工 程 年 資, 並 請 整 份 寄 出 勿 黏 貼 所 得 稅 清 單 請 逕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至 國 稅 局 或 稅 籍 所 在 地 稅 捐 處 申 辦, 並 加 蓋 機 關 戳 章 (2).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格 式 31 及 稅 籍 證 明 等 資 料, 請 攜 帶 公 司 大 小 章 逕 向 國 稅 局 或 稅 籍 所 在 地 稅 捐 處 申 辦, 並 加 蓋 機 關 戳 章

已 上 過 品 管 班 ( 不 論 土 建 或 機 電 班 ) 者, 請 勿 重 複 報 名 另 一 班 種, 證 書 內 容 是 一 樣 也 無 法 再 參 訓 土 建 班 _ 附 件 七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課 程 時 數 表 ( 一 ) 機 電 班 _ 附 件 八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課 程 時 數 表 ( 二 ) 單 元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備 註 單 元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備 註 開 1. 說 明 課 程 簡 介 上 課 須 知 及 作 業 要 求 由 代 訓 機 構 說 明 開 訓 訓 1. 說 明 課 程 簡 介 上 課 須 知 及 作 業 要 求 由 代 訓 機 構 說 明 2. 開 訓 本 會 代 表 與 品 管 班 執 行 長 共 同 主 持 2. 開 訓 本 會 代 表 與 品 管 班 執 行 長 共 同 主 持 單 策 元 1.1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宣 導 片 3 以 三 級 品 管 及 品 質 查 核 機 制 為 介 紹 單 重 點 ( 本 會 派 員 講 授 ) 策 元 1.1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宣 導 片 3 以 三 級 品 管 及 品 質 查 核 機 制 為 介 紹 重 點 ( 本 會 派 員 講 授 ) 與 一 與 一 法 1.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理 念 與 導 入 0.5 放 映 影 片 ( 本 會 派 員 說 明 ) 品 法 1.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理 念 與 導 入 0.5 放 映 影 片 ( 本 會 派 員 說 明 ) 規 質 2.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3 規 品 2.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3 政 質 3. 公 共 工 程 履 約 管 理 3 政 3. 公 共 工 程 履 約 管 理 3 單 元 二 品 質 規 劃 與 控 制 1. 監 造 計 畫 與 品 質 計 畫 指 導 6 監 造 計 畫 與 品 質 計 畫 各 講 授 3 小 時 本 課 程 含 課 後 習 作 1. 監 造 計 畫 與 品 質 計 畫 指 導 6 4. 工 程 進 料 檢 驗 與 管 制 6 單 4. 工 程 進 料 檢 驗 與 管 制 6 元 5. 施 工 管 制 與 檢 驗 3 二 5. 施 工 管 制 與 檢 驗 3 6. 基 礎 與 開 挖 3 含 放 映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提 昇 宣 品 6. 工 程 品 質 稽 核 3 導 片 - 基 樁 與 連 續 壁 7. 鋼 筋 模 板 混 凝 土 施 工 6 含 放 映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提 昇 宣 質 導 片 - 鋼 筋 模 板 篇 混 凝 土 篇 7. 電 氣 設 備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6 規 含 放 映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提 昇 宣 8. 鋼 結 構 施 工 及 檢 驗 基 準 6 劃 8. 弱 電 ( 含 中 央 監 控 ) 設 備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導 片 - 鋼 構 與 實 務 6 9. 建 築 物 機 水 電 施 工 及 檢 驗 基 準 6 控 9. 給 排 水 衛 生 設 備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6 制 10. 瀝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及 檢 驗 基 準 3 10. 消 防 設 備 及 空 調 設 備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6 監 造 計 畫 與 品 質 計 畫 各 講 授 3 小 時 本 課 程 含 課 後 習 作 2.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與 應 用 6 本 課 程 含 課 後 習 作 2.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與 應 用 6 本 課 程 含 課 後 習 作 3. 品 質 分 析 方 法 與 應 用 9 本 課 程 含 課 堂 演 練 3. 品 質 分 析 方 法 與 應 用 6 本 課 程 含 課 後 習 作 11. 工 程 品 質 稽 核 3 11. 電 梯 設 備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3 含 放 映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提 昇 宣 1.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案 例 研 討 ( 建 築 ) 3 案 單 導 片 - 模 板 支 撐 12. 建 築 工 程 之 介 面 整 合 6 例 元 2.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案 例 研 討 ( 道 路 ) 3 含 放 映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提 昇 宣 單 研 三 導 片 - 預 力 梁 例 元 討 研 1.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案 例 研 討 ( 機 水 電 ) 3 含 放 映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提 昇 宣 三 導 片 - 機 電 系 統 3.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案 例 研 討 ( 機 水 電 ) 3 含 放 映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提 昇 宣 導 片 - 機 電 系 統 討 4. 監 造 計 畫 及 品 質 計 畫 案 例 研 討 3 ( 由 2-1 課 程 講 師 擔 任 ) 案 2. 監 造 計 畫 及 品 質 計 畫 案 例 研 討 3 ( 由 2-1 課 程 講 師 擔 任 ) 結 訓 總 計 綜 合 測 驗 1.5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監 考 結 訓 綜 合 座 談 1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與 品 管 班 執 行 長 共 同 主 持 81 總 計 81 綜 合 測 驗 1.5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監 考 綜 合 座 談 1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與 品 管 班 執 行 長 共 同 主 持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編 號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照 片 身 分 證 字 號 : 黏 公 司 電 話 : 貼 e-mail 住 宅 電 話 : 處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 傳 真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報 名 學 歷 年 制 科 系 ( 所 ) 畢 業 證 書 字 號 字 第 號 服 務 公 司 部 門 擔 任 職 務 起 迄 期 間 年 資 經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歷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現 職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土 建 班 土 建 班 報 名 班 別 斗 六 ( 機 電 班 ) 嘉 義 ( 機 電 班 ) 日 間 班 假 日 班 符 合 年 資 累 計 年 月 符 合 ( 受 請 訓 擇 資 一 格 勾 項 選 目 ) 繳 驗 證 件 報 名 者 簽 章 1. 取 得 公 共 工 程 類 科 專 業 技 師 建 築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師 證 書 者 2.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水 利 環 工 建 築 營 建 電 機 機 械 電 子 化 工 及 工 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三 年 ( 含 )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現 職 為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辦 理 工 程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得 不 受 上 述 年 資 之 限 制 約 聘 需 滿 一 年 始 可 報 名 3.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土 木 水 利 環 工 建 築 營 建 電 機 機 械 電 子 化 工 建 築 製 圖 電 工 科 及 工 程 相 關 科 別 畢 業, 並 於 畢 業 後 有 四 年 ( 含 )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現 職 為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辦 理 工 程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得 不 受 上 述 年 資 之 限 制 約 聘 需 滿 一 年 始 可 報 名 4.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土 木 建 築 電 機 化 工 及 工 程 相 關 類 科 考 試 ( 含 消 防 設 備 士 ) 及 格, 或 具 有 委 任 ( 派 ) 職 務, 並 於 及 格 後 或 擔 任 委 任 ( 派 ) 職 務 有 二 年 ( 含 )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現 職 為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辦 理 工 程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得 不 受 上 述 年 資 之 限 制 約 聘 需 滿 一 年 始 可 報 名 5. 領 有 建 築 機 電 及 工 程 相 關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以 上 或 甲 級 電 匠, 並 於 取 得 證 照 後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6. 營 造 ( 機 水 電 ) 業 及 工 程 相 關 公 司 行 號 登 記 之 負 責 人 ( 含 土 木 包 工 業 甲 級 工 程 承 裝 業 ), 並 於 取 得 負 責 人 資 格 後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7. 領 有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工 地 主 任 結 業 證 書 或 取 得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者 8. 具 有 十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程 實 務 經 驗 者 照 片 五 張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 正 本 ) 份 具 結 書 及 經 濟 部 停 業 紀 錄 勞 保 明 細 ( 正 本 )( 需 蓋 勞 保 局 戳 章 ) 個 人 稅 單 ( 正 本 ) 戶 籍 謄 本 ( 正 本 ) 建 築 機 電 乙 級 技 術 士 或 甲 級 電 匠 執 照 影 本 高 普 考 試 證 書 影 本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公 司 執 照 影 本 專 業 技 師 證 書 影 本 工 地 主 任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影 本 營 所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其 它 ( * 以 上 證 件 請 攜 帶 正 本 查 驗 )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所 有 內 容 並 了 解 其 內 容 無 誤, 本 人 並 同 意 貴 中 心 於 課 程 執 行 及 廣 宣 所 需 範 圍 內 使 用 本 人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 本 人 簽 章 ) 審 核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執 行 長 簽 章 備 註 (ME)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附 件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需 清 楚 )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需 清 楚 )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附 件 三 :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工 地 主 任 執 業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證 照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需 繳 驗 證 本 ) 證 照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需 繳 驗 證 本 )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附 件 : 勞 保 明 細 或 扣 繳 憑 單 ( 請 用 訂 書 機 釘 免 黏 貼 )

附 件 四 : 服 務 証 明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到 職 日 期 起 : 民 國 年 月 日 迄 :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共 年 個 月 工 作 內 容 以 上 證 明, 如 有 虛 偽, 本 公 司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公 司 名 稱 : ( 蓋 公 司 印 鑑 ) 負 責 人 : ( 蓋 負 責 人 印 鑑 ) 公 司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附 件 五 : 照 片 一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附 件 一 ) 另 四 張 浮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請 寫 姓 名 照 片 浮 貼 照 片 浮 貼 一 年 內 1 吋 相 片 ( 背 面 請 寫 姓 名 ) 一 年 內 1 吋 相 片 ( 背 面 請 寫 姓 名 ) 照 片 浮 貼 照 片 浮 貼 一 年 內 1 吋 相 片 ( 背 面 請 寫 姓 名 ) 一 年 內 1 吋 相 片 ( 背 面 請 寫 姓 名 ) 請 填 寫 發 票 抬 頭 及 統 一 編 號 發 票 抬 頭 統 一 編 號

附 件 六 : 具 結 書 具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舉 辦 之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茲 本 人 於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任 職 於, 職 稱 :, 工 作 內 容 :, 因 該 公 司 停 業 歇 業 撤 銷 登 記 其 他 因 素 ( ), 無 法 出 具 離 職 證 明, 以 上 所 言 如 屬 不 實, 願 放 棄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參 訓 資 格, 且 不 要 求 任 何 退 費, 以 上 證 明, 如 有 虛 偽,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特 此 具 結 此 致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立 具 結 書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寄 件 人 : 先 生 / 小 姐 電 話 :(O) (H) 寄 件 地 址 : - 報 名 課 程 :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初 訓 班 斗 六 班 檢 查 項 目 : 報 名 表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勞 保 明 細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1 吋 相 片 5 張 ( 請 確 實 將 資 料 備 齊 後 再 寄 出, 謝 謝!) 掛 號 Tel:(05)534-1379#18 Fax:(05)534-1479 http://www.nycpc.org.tw/ 640-41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225 號 11 樓 南 雲 推 廣 組 / 張 小 姐 啟

備 齊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如 下 : 1. 報 名 表 ( 須 簽 名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蓋 私 章 ) 3. 品 管 證 書 正 本 (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 品 管 證 書 影 本 ( 蓋 私 章 ) 4. 照 片 -3 張 ( 含 報 名 表 1 張 ) 5.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書 ( 請 簽 名 ) 始 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簡 章 壹 依 據 :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規 定 : 取 得 品 管 人 員 結 業 證 書 逾 四 年 者, 應 再 取 得 最 近 四 年 內 之 回 訓 證 明, 始 得 擔 任 品 管 人 員 依 據 98 年 5 月 1 日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大 綱 回 訓 時 數 : 以 36 小 時 為 一 個 回 訓 單 元 課 程 ( 修 正 回 訓 大 綱 第 八 點 ) 備 註 : 依 0980501 工 程 管 字 09800188580 號 文 回 訓 大 綱 規 定 自 99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以 36 小 時 為 一 個 回 訓 單 元 課 程 貳 報 名 資 格 : 取 得 品 管 工 程 師 班 或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結 業 證 書 者 每 班 名 額 : 每 班 四 十 五 人 (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通 知 上 課, 額 滿 順 延 下 一 期 ) 訓 練 地 點 : 斗 六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225 號 11 樓 資 料 均 寄 至 斗 六 審 查 嘉 義 :600 嘉 義 市 玉 康 路 160 號 ( 再 耕 園 ) 參 報 名 方 式 : 每 期 課 程 二 單 元 共 36 小 時 核 發 一 張 證 書 ( 報 名 簡 章 下 載 網 址 http://www.nycpc.org.tw) ( 一 ) 繳 交 證 件 :(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 繳 交 ) 每 報 一 課 程 各 準 備 一 份 報 名 資 料 (1) 品 管 工 程 師 班 或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結 業 證 書 正 本 繳 驗 + 影 本 ( 影 本 姓 名 旁 邊 加 蓋 私 章 ) (2)1 吋 相 片 3 張 每 份 報 名 表 上 請 張 貼 1 吋 彩 色 照 片, 請 另 附 2 張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 光 面 脫 帽 彩 色 照 片, 印 表 機 列 印 恕 不 受 理, 照 片 背 面 請 寫 姓 名, 勿 以 油 性 簽 字 筆 書 寫 ) (3) 報 名 表 1 份, 請 於 報 名 者 簽 名 處 簽 名 (4)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先 貼 1 份 於 報 名 表 下 方, 並 用 個 人 私 章 加 蓋 騎 縫 章 一 個 章 壓 到 兩 邊 即 可 ) ( 二 ) 請 將 報 名 表 填 妥 簽 名 後, 再 連 同 繳 交 證 件, 限 時 郵 寄 本 中 心 ( 各 班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寄 達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 地 址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225 號 11 樓 張 小 姐 收 電 話 05-5341379#18 ( 含 照 片 之 報 名 資 料 需 於 開 課 前 一 週 造 冊 報 備, 請 於 開 課 二 週 前 寄 達, 以 利 造 冊 作 業 ) 肆 課 程 內 容 時 數 及 費 用 : 請 將 相 關 資 料 先 寄 至 本 中 心, 上 課 前 會 主 動 與 您 連 絡 == 請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以 確 保 權 益 ( 本 課 程 僅 為 預 排, 仍 有 可 能 變 動 日 期 及 課 程 名 稱 )== 105 年 度 日 間 班 課 程 預 排 如 下 班 號 課 程 名 稱 上 課 日 期 費 用 L010501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週 二 四 班 - 都 市 土 木 施 工 品 管 實 務 ( 一 ) ( 二 )36 小 時 L010502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週 三 五 班 - 都 市 土 木 施 工 品 管 實 務 ( 一 ) ( 二 )36 小 時 105 年 度 假 日 班 課 程 預 排 如 下 嘉 義 班 預 計 06 月 14 日 開 課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4/05/31 截 止 報 名 斗 六 班 預 計 06 月 22 日 開 課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06/7 截 止 報 名 班 號 課 程 名 稱 上 課 日 期 費 用 L010504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假 日 班 斗 六 班 確 定 04 月 23 日 開 課 - 路 面 工 程 管 理 實 務 ( 一 )( 二 )36 小 時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04/9 截 止 報 名 8,000 L010504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假 日 班 嘉 義 班 確 定 04 月 30 日 開 課 - 機 電 設 備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 一 )( 二 )36 小 時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04/10 截 止 報 名 7,200 L010505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假 日 班 嘉 義 班 預 計 06 月 04 日 開 課 - 機 電 設 備 ( 空 調 消 防 ) 工 程 之 介 面 整 合 與 節 能 品 管 實 務 36 小 時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05/23 截 止 報 名 8,000 L010506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假 日 班 斗 六 班 預 計 07 月 23 日 開 課 - 建 築 鋼 構 工 程 與 混 凝 土 品 質 檢 測 技 術 36 小 時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07/11 截 止 報 名 8,000 L010507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假 日 班 - 營 建 工 程 履 約 管 理 實 務 + 混 凝 土 品 質 檢 測 技 術 36 小 時 L010508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假 日 班 - 路 面 工 程 管 理 實 務 ( 一 )( 二 ) 36 小 時 L010509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假 日 班 - 地 下 管 道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 一 )( 二 ) 36 小 時 L010510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假 日 班 - 建 築 鋼 構 工 程 + 山 岳 隧 道 工 程 施 工 36 小 時 貼 心 提 醒 : 請 於 證 書 到 期 前 3 個 月 上 課, 以 利 效 期 銜 接 ( 例 如 :105 年 06 月 到 期, 建 議 應 於 105 年 03 月 開 始 上 課 ) 嘉 義 班 預 計 08 月 06 日 開 課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07/25 截 止 報 名 斗 六 班 預 計 08 月 27 日 開 課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08/15 截 止 報 名 嘉 義 班 預 計 10 月 15 日 開 課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09/26 截 止 報 名 斗 六 班 預 計 11 月 05 日 開 課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10/24 截 止 報 名 8,000 8,000 7,600 8,000 8,000 8,000 更 新 日 期 :105/04-NYCPC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廣 告

L010511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 假 日 班 - 都 市 土 木 施 工 品 管 實 務 ( 一 ) ( 二 )36 小 時 嘉 義 班 預 計 12 月 17 日 開 課 請 先 報 名, 足 額 開 班 105/11/28 截 止 報 名 8,000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書 公 告 日 期 :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親 愛 的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朋 友, 您 好 :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 下 稱 本 中 心 ) 因 執 行 課 程 班 務 會 員 服 務 等 業 務, 而 保 有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有 關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皆 以 尊 重 個 人 權 益 為 基 礎, 並 以 誠 實 信 用 方 式 及 以 下 原 則 為 之 我 們 蒐 集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目 的 於 課 程 班 務 業 務 之 執 行, 辦 理 講 師 聘 用 酬 勞 給 付 稅 務 處 理 講 師 授 課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學 員 報 名 繳 費 證 書 製 作 學 習 分 析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新 課 程 訊 息 通 知 等 相 關 作 業 ; 於 辦 理 會 員 服 務 業 務 之 執 行, 辦 理 紅 利 積 點 學 習 禮 券 會 員 電 子 報 各 項 優 惠 活 動 之 EDM 廣 宣 一 般 會 員 商 城 優 惠 訊 息 等 相 關 作 業 以 及 辦 理 本 中 心 之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行 為 皆 屬 之 ( 下 稱 蒐 集 目 的 ) 我 們 僅 會 蒐 集 為 上 述 行 為 而 必 要 之 個 人 資 料, 該 資 料 會 在 前 開 蒐 集 目 的 存 續 期 間, 及 依 法 令 規 定 要 求 之 期 間 內 被 處 理 或 利 用 ;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會 以 電 子 檔 案 或 紙 本 形 式, 分 別 存 放 於 本 中 心 資 料 庫, 或 各 該 執 行 業 務 部 門, 其 中 紙 本 形 式 之 個 人 資 料, 則 於 轉 成 電 子 資 料 檔 後 定 期 銷 毀 我 們 保 有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基 於 我 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您 可 以 透 過 書 面 行 使 下 述 的 權 利, 除 基 於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與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外, 我 們 不 會 拒 絕 您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 二 ) 請 求 製 給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複 製 本 ( 三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 四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 五 ) 請 求 刪 除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我 們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而 需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若 您 選 擇 不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或 是 提 供 不 完 全 時, 基 於 健 全 本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之 執 行, 將 無 法 提 供 您 本 中 心 系 列 優 惠 的 服 務 如 有 任 何 建 議 或 疑 問,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聯 絡 本 中 心 : 客 服 專 線 :0800-022-088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webservice@cpc.org.tw 線 上 諮 詢 櫃 檯 : http://cpc.tw/contact/online_consult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謹 啟 簽 署 : 更 新 日 期 :105/04-NYCPC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廣 告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回 訓 班 報 名 表 編 號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字 號 公 司 電 話 : E-MAIL 住 宅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民 國 年 月 日 傳 真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超 出 框 線 黏 貼 時 請 勿 照 片 黏 貼 處 最 高 學 歷 學 校 年 制 科 系 ( 所 ) 畢 業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發 票 抬 頭 同 上 自 費 品 管 班 結 業 證 書 字 號 ( 字 ) 第 號 回 訓 紀 錄 ( 未 上 期 證 書 過 回 訓 免 填 ) 別 編 號 機 電 設 備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 一 ) ( 二 ) 路 面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 一 ) ( 二 ) 課 程 名 稱 營 建 工 程 履 約 + 混 凝 土 品 質 檢 測 技 術 營 建 工 程 履 約 + 建 築 鋼 構 工 程 空 調 消 防 設 備 介 面 整 合 與 節 能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建 築 鋼 構 工 程 與 山 岳 隧 道 工 程 施 工 與 品 管 統 一 編 號 品 管 班 受 訓 期 別 單 元 課 程 名 稱 發 票 開 個 人 不 需 統 編 地 下 管 道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 一 ) ( 二 ) 都 市 土 木 施 工 品 管 實 務 ( 一 ) ( 二 ) 營 建 工 程 履 約 + 山 岳 隧 道 工 程 建 築 鋼 構 工 程 + 混 凝 土 品 質 檢 測 技 術 山 岳 隧 道 工 程 + 混 凝 土 品 質 檢 測 技 術 景 觀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實 務 報 名 班 別 斗 六 班 嘉 義 班 假 日 班 (09:00~18:00) 繳 驗 證 件 報 名 者 簽 名 ( 請 先 詳 閱 ) 彩 色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近 照 3 張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加 蓋 個 人 私 章 ) 品 管 班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 以 上 證 件 請 攜 帶 正 本 核 驗 並 自 行 於 影 本 姓 名 旁 加 蓋 個 人 私 章 並 蓋 上 或 親 簽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戳 章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字 號 請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承 辦 人 員 連 絡 電 話 審 核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執 行 長 簽 章 備 註 一 本 人 保 證 所 附 證 件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偽 造 假 造 塗 改, 願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一 經 查 明, 取 消 本 課 程 資 格 認 定, 並 不 要 求 任 何 退 費 二 報 名 資 料 將 造 冊 送 工 程 會 及 登 錄 於 網 站 以 便 課 後 核 發 證 書, 背 景 資 料 提 供 講 師 調 整 授 課 方 式 內 容 及 本 中 心 通 知 學 員 相 關 訊 息 用 途 三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所 有 內 容 並 了 解 其 內 容 無 誤, 本 人 並 同 意 貴 中 心 於 前 述 範 圍 內 使 用 本 人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 證 書 與 身 分 證 不 同 ) 請 報 名 時 一 併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此 處 及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請 務 必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及 報 名 學 員 私 章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更 新 日 期 :105/04-NYCPC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廣 告

寄 件 人 : 先 生 / 小 姐 電 話 :(O) (H) 寄 件 地 址 : - 掛 號 報 名 課 程 :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回 訓 班 斗 六 班 嘉 義 班 檢 查 項 目 : 報 名 表 品 管 證 書 正 本 品 管 證 書 影 本 ( 加 蓋 私 章 ) 1 吋 相 片 3 張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加 蓋 私 章 ) ( 請 確 實 將 資 料 備 齊 後 再 寄 出, 謝 謝!) ( 檢 查 項 目 的 資 料 需 全 部 檢 附, 若 有 缺 少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敬 請 配 合 作 業, 謝 謝 ) Tel:(05)534-1379#18 Fax:(05)534-1479 http://www.nycpc.org.tw/ 640-41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二 段 225 號 11 樓 南 雲 推 廣 組 / 張 小 姐 啟 更 新 日 期 :105/04-NYCPC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廣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