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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單 位 :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1 月 1 1 日

目 錄 第 1 章 農 村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0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01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01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01 1-4. 社 區 整 合 及 參 與 方 式 01 第 2 章 實 施 地 區 現 況 07 2-1. 社 區 位 置 範 圍 及 面 積 07 2-2. 人 文 資 源 調 查 09 2-3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調 查 12 2-4. 社 區 生 活 現 況 14 第 3 章 社 區 發 展 願 景 及 課 題 22 3-1. 社 區 發 展 願 景 22 3-2. 社 區 發 展 課 題 23 第 4 章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26 4-1.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27 4-2.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28 4-3. 個 別 宅 院 整 建 30 4-4. 產 業 活 化 31 4-5.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32 4-6. 生 態 保 育 33 4-7. 土 地 分 區 規 劃 及 配 置 公 共 設 施 構 想 35 第 5 章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及 財 務 規 劃 36 5-1. 管 理 維 護 36 5-2. 執 行 農 村 再 生 之 組 織 及 分 工 37 5-3. 社 區 財 務 計 畫 表 38

第 6 章 預 期 效 益 43 附 件 45 1. 社 區 範 圍 圖 45 2. 社 區 組 織 代 表 之 立 案 證 明 文 件 46 3. 社 區 完 成 完 整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結 訓 人 員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7 4. 召 開 社 區 居 民 會 議 通 知 48 5. 社 區 居 民 會 議 之 簽 到 紀 錄 等 相 關 資 料 49 6. 審 查 小 組 所 提 後 續 推 動 執 行 建 議 61 7. 其 它 ( 自 主 檢 查 表 ) 74

表 目 錄 表 01 社 區 聯 絡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01 表 02 參 與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社 區 組 織 或 團 體 資 料 01 表 03 社 區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會 議 討 論 內 容 與 召 開 時 間 表 04 表 04 社 區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成 果 一 覽 表 05 表 05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人 口 統 計 表 09 表 06 重 溪 社 區 常 民 活 動 一 覽 表 11 表 07 國 土 利 用 現 況 表 15 表 08 使 用 分 區 及 用 地 編 定 表 16 表 09 重 溪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分 工 表 37 表 10 本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表 38

圖 目 錄 圖 01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位 置 圖 07 圖 02 重 溪 社 區 範 圍 圖 08 圖 03 重 溪 社 區 地 籍 圖 13 圖 04 重 溪 社 區 水 文 分 布 圖 13 圖 05 社 區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圖 14 圖 06 社 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16 圖 07 重 溪 社 區 產 業 型 態 分 布 示 意 圖 17 圖 08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_ 社 區 對 外 交 通 圖 20 圖 09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_ 社 區 對 外 交 通 圖 ( 里 ) 20 圖 10 重 溪 社 區 發 展 願 景 22 圖 11 整 體 規 劃 發 展 構 想 圖 26 圖 12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架 構 圖 28 圖 13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架 構 圖 29 圖 14 個 別 宅 院 改 善 架 構 圖 31 圖 15 產 業 活 化 架 構 圖 32 圖 16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架 構 圖 33 圖 17 生 態 保 育 架 構 圖 34 圖 18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位 置 示 意 圖 35

第 1 章 農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農 社 區 名 稱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申 請 組 或 團 體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表 1: 社 區 聯 絡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姓 名 職 稱 吳 桂 美 理 事 長 電 話 含 手 機 含 手 機 蔡 慶 忠 常 務 監 事 侯 華 台 總 幹 事 社 區 整 合 及 參 與 方 式 一 參 與 社 區 組 或 團 體 地 址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158-2 號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28 號 臺 南 新 營 區 公 誠 街 2-26 號 表 2: 參 與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社 區 組 或 團 體 資 料 一 覽 表 社 區 組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負 責 人 吳 桂 美 職 稱 理 事 長 重 溪 長 壽 俱 樂 部 盧 塗 城 會 長 重 溪 媽 媽 教 室 陳 彩 雲 媽 媽 長 設 立 宗 旨 推 動 及 執 行 社 區 展 相 關 事 務 照 顧 社 區 長 者, 服 務 居 家, 問 安 訪 視 讓 社 區 媽 媽, 無 時 無 刻, 充 滿 真 實 感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158-2 號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37 號 06-6233032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75 號 06-6231720

社 區 組 負 責 人 職 稱 重 溪 歌 藝 會 陳 義 賢 會 長 環 保 志 工 隊 林 美 伶 隊 長 設 立 宗 旨 宣 揚 老 歌 曲, 讓 社 區 居 民, 充 滿 樂 維 護 社 區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生 活 環 境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4-10 號 0958333968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32 號 06-6232262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再 生 組 架 構 會 長 : 吳 桂 美 執 行 長 : 侯 華 跆 組 長 林 美 伶 環 境 維 護 組 組 生 長 態 陳 保 義 育 賢 組 組 文 長 化 陳 保 彩 存 雲 組 組 產 長 業 盧 活 塗 化 城 組 組 景 長 觀 蔡 改 慶 善 忠 組 二 社 區 整 合 方 式 為 了 極 推 動 本 社 區 農 再 生 相 關 工 作, 過 程 中 社 區 居 民 除 了 極 配 合 參 與 培 根 課 程, 針 對 未 來 農 再 推 動 事, 定 期 於 每 個 月 的 第 二 週 召 開 農 再 生 推 展 工 作 會 議, 並 且 不 定 期 視 實 際 需 求, 召 開 農 再 生 推 動 說 明 會 討 論 決 議 未 來 的 實 施 工 作 內 容 與 優 先 實 作 序 本 計 畫 內 容 的 整 合 是 經 過 里 長 理 事 長 協 會 幹 部 社 區 耆 老 與 居 民 多 次 訪 談 討 論, 並 參 酌 培 根 課 程 多 位 專 業 師 資 給 予 社 區 的 建 議 彙 整 而 成 過 程 中 針 對 重 溪 未 來 展 重 點 現 有 展 困 境 與 問 題 的 釐 清 與 解 決 策 略 如 何 擴 大 社 區 參 與 未 來 工 作 目 推 展 的 優 先 序 及 農 再 生 計 畫 內 容 研 擬 等 本 社 區 農 再 整 合 過 程 可 歸 類 如 下 : 一 ) 整 合 過 程 1. 培 根 計 畫 再 生 班 整 合 及 討 論

重 溪 社 區 從 民 國 年 至 年 辦 理 培 根 計 畫 關 懷 班 進 階 班 核 心 班 再 生 班, 輔 導 老 師 以 個 小 時 的 時 間, 透 過 工 作 坊 的 討 論 方 式, 帶 領 約 位 社 區 學 員, 共 同 討 論 社 區 的 農 再 展 願 景 整 體 規 劃 構 想, 以 及 未 來 可 行 的 硬 體 建 設 及 軟 體 活 動 規 劃 社 區 培 根 學 員 們 描 繪 社 區 展 願 景 及 整 體 規 劃 構 想 理 事 長 帶 領 居 民 提 出 軟 硬 兼 顧 方 案 2. 社 區 實 地 踏 勘 及 討 論 理 事 長 及 總 幹 事 帶 領 一 些 社 區 幹 部, 進 行 社 區 環 境 的 實 地 踏 查, 並 與 周 邊 住 戶 討 論, 了 解 其 對 家 戶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的 想 法, 以 及 居 民 老 人 們 最 常 出 沒 聚 的 空 間, 以 思 考 社 區 日 常 休 閒 活 動, 如 何 與 空 間 改 造 結 合 展

傳 統 文 化 如 何 保 及 活 用 居 民 提 出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的 想 法 會 議 時 間 召 開 地 點 會 議 討 論 內 容 7/25 三 09:30~12:00 8/22 三 09:30~12:00 9/19 三 09:30~12:00 10/24 三 09:30~12:00 11/21 三 09:30~12:00 小 腳 腿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小 腳 腿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小 腳 腿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小 腳 腿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小 腳 腿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1. 農 再 計 畫 整 體 內 容 檢 視 2. 針 對 社 區 現 況 問 題 意 見 交 流 針 對 社 區 文 化 面 生 態 面 環 境 面 進 行 討 論 針 對 社 區 產 業 米 現 況 與 展 策 略 進 行 討 論 重 溪 的 未 來 願 景 與 議 題 討 論 重 溪 的 整 體 展 構 想 與 議 題 表 3: 社 區 推 動 農 再 生 會 議 討 論 內 容 與 召 開 時 間 表 重 溪 社 區 所 屬 主 要 幹 部 成 員 與 組 之 間 合 作 與 配 合, 充 分 擾 動 並 帶 動 居 民 參 與 透 過 農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課 程 參 與 及 與 專 業 師 資 的 討 論, 對 社 區 共 識 之 凝 聚 有 莫 大 的 幫 助, 居 民 因 此 討 論 熱 絡, 彼 此 激 盪, 因 而 提 出 許 多 對 農 再 工 作 的 寶 貴 意 見 此 外, 協 會 與 其 他 社 區 單 位 團 體 如 廟 組 等 建 立 深 厚 的 夥 伴 關 係 只 要 是 社 區 內 有 活 動 需 要 協 助 時, 社 區 內 之 相 關 地 方 團 體 便 會 協 助 幫 忙

三 目 前 推 動 農 再 生 相 關 成 果 表 4: 社 區 推 動 農 再 生 成 果 一 覽 表 遠 至 近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年 度 主 辦 單 位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計 畫 名 稱 農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 關 懷 班 結 業 人 數 或 具 體 成 果 結 業 人 數 人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 進 階 班 結 業 人 數 人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 核 心 班 結 業 人 數 人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 再 生 班 結 業 人 數 人 相 關 補 助 案 件 年 度 補 助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或 具 體 成 效 台 南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重 溪 社 區 清 淨 家 園 1. 社 區 入 口 意 象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彎 腰 掃 社 區 - 農 大 掃 除 麗 過 新 年 1. 社 區 環 境 整 理, 消 除 社 區 髒 亂 點 1. 社 區 環 境 認 同 : 透 過 社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鐵 馬 驛 站 休 息 區 景 觀 改 善 計 畫 培 根 核 心 班 DIY) 區 討 論 過 程, 讓 社 區 居 民 更 佳 了 解 生 活 所 在 2. 環 境 特 色 營 造 : 學 習 植 樹 草 皮, 將 來 用 於 社 區 環 境 特 色 的 營 造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重 溪 派 出 所 前 閒 置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培 根 再 生 班 DIY) 1. 社 區 環 境 認 同 : 透 過 社 區 討 論 製 作 過 程, 讓 社 區 居 民 更 佳 了 解 生 活 所 在 2. 環 境 特 色 營 造 : 學 習 植 樹

臺 南 政 府 文 化 局 乳 香 再 現 ~ 營 造 魅 力 農 草 皮 棚 架 與 步 道 之 架 設, 將 來 用 於 社 區 環 境 特 色 的 營 造 1. 促 進 社 區 特 色 產 業 之 提 升 2. 社 區 資 源 調 查 3. 社 區 酪 農 形 象 之 營 造

第 2 章 實 施 地 區 現 況 社 區 位 置 範 圍 及 面 溪 圖 :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位 置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年

一 ) 地 理 位 置 重 溪 社 區 位 於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北 隔 龜 重 溪 與 東 山 區 為 鄰 東 鄰 篤 農 里, 西 南 兩 邊 接 太 康 里 與 大 農 里 二 ) 社 區 範 圍 及 面 重 溪 社 區 的 農 再 生 計 畫 範 圍, 以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的 行 政 區 域 為 範 圍, 面 約 355.24 公, 主 要 居 聚 落 有 重 溪 及 五 軍 營 二 聚 落, 務 農 是 社 區 居 民 的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是 典 型 的 平 原 農 五 軍 營 聚 落 重 溪 聚 落 圖 2: 重 溪 社 區 範 圍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年 )

人 文 資 源 調 查 一 ) 歷 史 展 脈 絡 重 溪 社 區 原 屬 小 腳 腿 堡 之 部 落, 係 明 鄭 時 期 屯 營 盤 小 腳 腿 之 舊 跡, 是 漢 人 開 較 早 之 地 清 朝 時 期 1675 先 民 自 大 陸 渡 海 來 台 定 居 此 地, 奉 請 關 聖 帝 君 入 墾 地, 並 建 明 聖 殿 為 共 同 信 仰 中 心 北 以 龜 重 溪 與 東 山 為 鄰 光 後, 即 以 重 溪 作 為 里 之 命 名 二 ) 人 口 重 溪 社 區 目 前 共 有 756 戶, 男 1 131 人 女 1009 人 共 計 2 140 人, 重 溪 社 區 人 口 老 化 嚴 重,65 歲 以 上 之 老 年 人 口 的 比 例 占 17.27 登, 留 在 聚 落 裡 的 人 大 約 有 80% 的 人 口 從 事 務 農 的 工 作 留 在 內 之 人 口, 主 要 聚 居 重 溪 聚 落 及 伍 軍 營 聚 落, 年 輕 人 從 事 農 務 工 作 意 願 低, 人 口 也 逐 漸 減, 社 區 內 居 民 多 以 務 農 為 主, 大 多 為 農, 且 為 農 會 會 員, 所 栽 種 之 植 物 以 米 為 主 人 口 數 里 別 表 5: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人 口 統 計 表 資 料 來 源 : 柳 營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 鄰 數 戶 數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里 102 年 06 月 底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總 人 口 數 平 地 原 住 民 山 地 原 住 民 合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計 男 女 重 溪 里 22 756 2 140 1 131 1 009 0 0 0 0 0 0 區 域 別 性 別 合 計 0-4 歲 5-9 歲 10-14 歲 15-19 歲 20-24 歲 25-29 歲 30-34 歲 35-39 歲 40-44 歲 男 重 溪 里 女 區 域 別 45-49 歲 50-54 歲 55-59 歲 60-64 歲 65-69 歲 70-74 歲 75-79 歲 80-84 歲 85-89 歲 90-94 歲 重 溪 里 區 域 別 95-99 歲 100 歲 以 上 重 溪 里

二 信 仰 社 區 主 要 信 仰 為 明 聖 殿, 主 祀 關 聖 帝 君, 大 關 帝 於 康 熙 十 四 年 自 大 陸 渡 海 來 臺 二 關 帝 於 咸 豐 六 年 某 大 德 大 陸 供 奉 來 臺 三 關 帝 來 金 身 於 光 緒 十 八 年 於 鹽 水 雕 刻, 故 明 聖 殿 內 有 大 關 帝 二 關 帝 三 關 帝 另 外 社 區 信 仰 中 心 關 帝 廟 每 年 廟 會 或 鄰 近 社 區 廟 會 活 動 義 務 幫 忙 出 動 宋 等 民 俗 頭 這 是 本 社 區 的 一 民 俗 技 藝 活 動 深 具 意 義 重 溪 明 聖 殿 法 主 宮 三 社 區 特 色 活 動 每 年 農 正 月 十 三 日, 庄 中 恭 迎 關 聖 帝 君 聖 誕, 社 區 裡 有 宋 大 鼓 獅 等 傳 統 民 俗 活 動, 但 著 時 間 流 逝, 傳 統 技 藝 缺 乏 年 輕 人 的 參 與, 導 致 社 區 特 色 文 化 活 動 逐 漸 消 失 宋 大 鼓 獅 等 文 化 的 傳 承 結 合 了 社 區 居 民 老 人 力 共 襄 盛 舉, 參 與 操 練 活 動 之 成 員, 需 投 入 許 多 時 間 與 力 宋 大 鼓 獅 是 社 區 重 要 的 信 仰 文 化 活 動, 它 的 傳 承 與 否, 實 與 維 繫 凝 聚 社 區 居 民 情 感 有 極 大 的 關 連 性 但 近 年 也 是 因 為 社 區 人 口 流 失, 讓 社 區 宋 大 鼓 獅 的 傳 承 與 延 續 陷 入 困 境, 因 此 亟 需 農 再 生 資 源 的 協 助, 讓 社 區 民 俗 藝 文 化 得 以 延 續

表 6: 重 溪 社 區 常 民 活 動 一 覽 表 農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傳 統 春 節 清 明 節 端 午 節 宗 教 社 區 明 聖 殿 廟 會 慶 元 宵 提 燈 籠 活 動 土 地 公 千 日 關 平 太 子 聖 誕 端 節 飄 香 活 動 府 元 帥 千 關 聖 帝 君 聖 誕 農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傳 統 中 節 重 陽 節 宗 教 社 區 中 元 普 渡 法 主 公 千 日 照 顧 社 區 長 者 訪 視 獨 居 老 人 四 產 業 文 化 景 觀 重 溪 國 小 鼓 下 元 冬 至 拜 拜 中 歌 唱 聯 晚 會 社 區 敬 老 餐 會 社 區 福 與 服 務 實 務 營 訓 練 重 溪 社 區 之 活 動 能 量 極 為 豐 沛, 居 民 向 心 力 強 動 員 力 高, 結 合 社 區 既 有 廟 活 動 藝 文 元 素 農 風 貌, 以 及 社 區 營 造 所 累 之 空 間 改 造 成 果, 形 成 一 文 化 景 觀 多 元 豐 富 的 生 活 圈 域, 故 重 溪 社 區 所 呈 現 之 文 化 景 觀, 可 從 社 區 藝 文 活 動 動 態 表 演 宗 教 活 動 農 風 情 文 化 空 間 塑 造 等 面 向 加 以 敘 述 : 1 社 區 藝 文 活 動 : 重 溪 社 區 時 常 結 合 社 區 內 外 之 教 育 及 藝 文 表 演 單 位, 於 社 區 中 進 行 表 演, 此 不 僅 可 以 深 化 社 區 之 文 化 涵 養, 讓 社 區 青 年 學 子 有 表 演 的 舞 臺, 亦 能 提 升 居 民 青 年 對 社 區 之 認 同 感 2 社 區 動 態 表 演 : 如 同 社 區 藝 文 表 演 一 般, 社 區 結 合 已 塑 造 之 文 化 空 間 舉 辦 活 動, 讓 社 區 媽 媽 們 能 盡 情 展 現 平 時 辛 苦 練 習 的 歌 唱 與 舞 蹈, 使 社 區 平 時 就 能 表 現 生 氣 蓬 勃 的 一 面

3 宗 教 活 動 : 社 區 中 之 明 聖 殿 主 要 廟, 其 舉 辦 之 廟 會 及 配 合 宋 獅 節 慶 之 活 動, 亦 為 社 區 重 要 的 文 化 景 觀 之 一 明 聖 殿 廟 會 活 動 1) 明 聖 殿 廟 會 活 動 2) 4 文 化 景 觀 社 區 聚 落 中 在 重 溪 地 區, 區 內 仍 然 保 有 許 多 傳 統 建 築 文 化 景 觀, 如 東 西 南 北 營 頭 景 觀 磚 造 三 合 土 磚 屋 竹 拱 屋 關 聖 帝 君 明 聖 殿 及 酪 農 戶 等, 若 能 加 以 整 理 保 及 活 化 使 用, 定 能 延 續 社 區 聚 落 的 傳 統 文 化 內 涵 土 磚 屋 2-3.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調 查 一 ) 地 形 地 勢 1 酪 農 戶 重 溪 社 區 地 形 以 平 原 為 主, 是 嘉 南 平 原 的 一 部 分, 地 勢 上 南 高 北 低, 約 略 朝 北 方 傾 斜, 但 整 體 來 看, 地 形 甚 為 平 坦, 平 均 坡 度 在 10 登 以 下 二 ) 地 質 土 壤 地 形 地 勢 地 質 土 壤 資 料 來 源 柳 營 鄉 誌 氣 候 來 源 資 料 中 央 氣 象 局

社 區 以 平 原 地 形 為 主, 故 地 質 環 境 極 為 單 純, 屬 於 全 新 世 沖 層, 土 壤 屬 於 沖 土, 是 急 水 溪 龜 重 溪 沖 而 成 圖 3 重 溪 社 區 地 籍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年 ) 圖 4 重 溪 社 區 水 文 分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年 )

二 ) 水 文 社 區 北 界 有 一 條 主 要 排 溪 流 龜 重 溪, 經 五 軍 營, 往 西 流 入 急 水 溪 ; 南 有 多 條 重 溪 中 排, 往 西 流 入 龜 重 溪 三 ) 氣 候 社 區 因 地 理 位 置 居 臺 灣 南 部 北 回 歸 線 以 南, 故 屬 熱 帶 型 氣 候, 最 冷 月 一 月 月 均 溫 為 度, 年 溫 差 小 季 節 不 明 顯 夏 季 特 長 幾 無 冬 季, 有 於 農 業 展 受 季 風 影 響, 社 區 降 雨 量 主 要 中 在 月 至 月, 月 至 翌 年 四 月 為 乾 季,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年 降 雨 量 2-4. 社 區 生 活 現 況 圖 5: 社 區 土 地 用 現 況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年 ) 一 土 地 權 屬 預 計 改 善 之 土 地 有 一 部 分 仍 屬 私 人 土 地, 然 多 數 目 前 呈 現 閒 置 無 用 途 狀 態, 且 經 座 談 會 溝 通 已 有 多 位 地 主 表 達 提 供 改 造 之 興 趣 和 意 圖

二 ) 土 地 用 重 溪 社 區 土 地 用, 鄉 區 主 要 為 建 築 用 地, 大 多 數 為 住 家 三 合 透 天 厝 等 建 築 使 用 聚 落 周 邊 則 為 農 業 用 地, 主 要 栽 種 米 菱 角 等 農 作 物 表 7 國 土 用 現 況 表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 第 一 級 分 類 第 二 級 分 類 面 佔 總 面 比 例 公 ) 單 一 小 計 公 用 設 備 0.04 0.01 登 公 共 使 用 土 地 社 會 福 設 施 0.53 0.15 登 0.95 登 學 校 2.81 0.79 登 水 道 沙 洲 灘 地 0.32 0.09 登 防 汛 道 路 0.14 0.04 登 水 使 用 土 地 河 道 4.23 1.19 登 4.22 登 溝 渠 7.38 2.08 登 蓄 水 2.91 0.82 登 交 通 使 用 土 地 道 路 16.02 4.51 登 鐵 路 0.82 0.23 登 4.74 登 災 害 地 0.53 0.15 登 其 他 使 用 土 地 空 置 地 4.39 1.24 登 草 生 地 8.07 2.27 登 3.71 登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0.19 0.05 登 工 業 3.36 0.95 登 建 築 使 用 土 地 住 宅 18.28 5.15 登 其 他 建 築 用 地 4.29 1.21 登 7.44 登 商 業 0.5 0.14 登 森 林 使 用 土 地 人 工 林 17.33 4.88 登 天 然 林 0.07 0.02 登 4.90 登 水 產 養 殖 0.3 0.08 登 農 業 使 用 土 地 畜 牧 8.85 2.49 登 農 作 246.99 69.53 登 72.96 登 農 業 附 帶 設 施 3.04 0.86 登 遊 憩 使 用 土 地 休 閒 設 施 0.05 0.01 登 0.01 登 礦 鹽 使 用 土 地 土 石 3.8 1.07 登 1.07 登 合 計 355.24 100.00 登

圖 6: 社 區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年 ) 表 8 使 用 分 區 及 用 地 編 定 表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 使 用 分 區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鄉 區 編 定 用 地 面 公 ) 單 一 水 用 地 44.49 13.25 登 農 牧 用 地 221.9 66.06 登 無 資 料 17.21 5.12 登 水 用 地 10.56 3.14 登 農 牧 用 地 15.83 4.71 登 養 殖 用 地 0.05 0.01 登 無 資 料 2.56 0.76 登 水 用 地 0.58 0.17 登 養 殖 用 地 0.5 0.15 登 無 資 料 21.36 6.36 登 佔 總 面 比 例 小 計 84.43 登 8.63 登 6.68 登 河 川 區 水 用 地 0.42 0.13 登 0.13 登 特 定 專 用 區 無 資 料 0.44 0.13 登 合 計 335.9 99.87 登

三 產 業 分 析 重 溪 社 區 位 於 柳 營 區 東 北 方, 有 龜 重 溪 與 東 山 區 相 望, 社 區 農 地 面 大 部 分 為 水 耕 面 拓 墾 初 期 以 米 為 主 要 作 物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以 後 因 柳 營 推 廣 酪 農 專 區 與 八 翁 共 同 推 動 酪 農 專 區, 現 產 業 以 米 牛 奶 為 主 雞 農. 酪 農 區 龜 重 溪 水. 雜 糧 區 龜 重 溪 圖 7 重 溪 社 區 產 業 型 態 分 佈 示 意 圖 四 公 共 設 施 重 溪 社 區 目 前 之 公 共 設 施 僅 有 重 溪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以 及 柳 營 區 農 會 分 部 農 水 會 重 溪 工 作 站 重 溪 派 出 所 等 重 溪 社 區 內 沿 南 108 經 太 康 綠 色 道 南 面 現 有 柳 營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與 太 康 有 機 農 場 外, 其 他 的 公 共 設 施 主 要 為 重 溪 國 小 而 在 地 居 民 所 共 同 創 造 之 公 共 空 間 與 設 施, 可 分 為 資 源 回 收 站 與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兩 方 面 敘 述 :

重 溪 國 小 柳 營 農 會 重 溪 辦 事 處 水 會 重 溪 工 作 站 統 一 超 商 1 營 造 社 區 鐵 馬 驛 站 重 溪 社 區 北 端 龜 重 溪 橋 往 東 山 區 入 口 100 年 經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再 生 培 根, 施 作 鐵 馬 驛 站 一 處 並 設 置 社 區 地 圖 讓 到 重 溪 社 區 騎 鐵 馬 訪 客 有 休 憩 休 息 並 可 了 解 社 區 位 置 的 地 方 重 溪 鐵 馬 驛 站 2 社 區 環 境 與 公 共 空 間 改 造 社 區 的 社 造 工 作 點 而 線 而 面, 目 前 已 陸 續 完 成 了 社 區 髒 亂 點 綠 美 化 以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運 動 休 閒 會 教 育 等 場 所

99 年 環 保 局 社 區 營 造 點 98 年 環 保 局 社 區 營 造 點 99 年 環 保 局 社 區 營 造 點 101 年 農 再 生 培 根 實 作 點

五 交 通 運 輸 本 社 區 之 主 要 聯 外 道 路 有 南 108 南 81 等 二 條 道 路, 連 結 太 康 大 農 與 東 山 區, 而 社 區 中 除 舊 聚 落 外, 社 區 產 業 道 路 皆 年 久 失 修 排 水 系 統 老 舊, 期 望 能 因 此 次 農 再 生 計 畫 有 於 改 善 社 區 內 部 資 源 之 串 聯 與 對 外 運 輸 圖 8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_ 社 區 對 外 交 通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 圖 9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_ 社 區 對 外 交 通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年 )

六 住 宅 使 用 重 溪 社 區 之 住 宅 使 用 型 態, 大 多 為 紅 瓦 厝 平 房 與 二 樓 以 上 現 代 樓 房 建 築 混 合 之 情 形, 目 前 許 多 紅 瓦 厝 因 年 久 失 修 或 無 人 居 住 而 殘 破 不 堪, 屋 宅 周 遭 空 間 被 丟 置 廢 棄 物, 有 礙 社 區 之 環 境 衛 生 與 觀 瞻 社 區 土 角 厝 社 區 竹 筒 厝 除 上 述 屋 宅 殘 破 之 情 形 外, 亦 有 維 護 良 好 之 傳 統 宅, 此 些 宅 大 多 有 居 民 生 活 於 其 中, 以 及 社 區 望 族 佇 立 之 所, 為 社 區 之 住 宅 型 態 保 留 了 美 好 的 一 面, 也 為 社 區 保 留 了 充 滿 回 憶 又 兼 具 休 閒 功 能 之 空 間

第 3 章 農 社 區 展 願 景 及 課 題 3-1. 社 區 展 願 景 重 溪 社 區 在 近 幾 年 來, 對 於 社 區 環 境 與 生 活 品 質 之 經 營 不 遺 餘 力, 居 民 向 心 力 非 常 旺 盛, 雖 然 目 前 仍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空 間, 但 社 區 中 所 具 備 的 環 境 景 觀 文 化 產 業 等 展 元 素, 不 僅 是 老 祖 先 所 留 下 的 珍 貴 文 化 資 產, 亦 內 含 居 民 長 久 以 來 累 的 生 活 智 慧, 基 於 社 區 中 種 種 之 特 色 資 源 與 展 立 基, 本 社 區 之 展 願 景, 將 朝 向 一 個 美 麗 農 家 快 樂 農 舒 適 家 園 的 綠 色 生 活 園 區, 願 祖 先 與 居 民 的 生 活 智 慧 能 夠 充 分 展 現 生 態 區 生 活 區 生 產 區 龜 重 溪 溪 東 山 區 龜 重 溪 太 康 篤 農 大 農 圖 10: 重 溪 社 區 展 願 景

社 區 展 課 題 重 溪 史 瓦 特 分 析 : 優 勢 劣 勢 社 區 內 農 產 品 豐 富 且 品 質 優 良 交 通 方 便 社 區 綠 色 道 天 然 地 景 優 美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4.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5. 小 腳 腿 特 色 環 境 好 水 質 與 好 土 地 為 社 區 具 備 的 天 然 舒 適 條 件 人 情 味 民 風 樸 實 治 安 良 好 互 相 認 識 7. 社 區 保 有 傳 統 宗 教 文 化 傳 承 節 慶 活 動 如 宋 獅 等 活 動,, 向 心 力 強 社 區 建 設 經 費 不 足,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進 度 緩 慢 2. 部 分 社 區 居 民 社 造 觀 念 認 知 較 薄 弱, 比 較 不 了 解 社 造 的 含 意 人 口 外 流 高 齡 化 社 區 4. 社 區 農 水 路 經 年 累 月 損 壞, 居 民 通 行 不 便 且 有 安 全 之 虞, 欠 缺 經 費 維 護 整 修 困 難 社 區 休 閒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影 響 社 區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之 展 縣 合 併 有 邊 緣 化 之 虞 社 區 居 民 團 結 動 員 力 強 機 會 威 脅 再 生 政 策 參 與 示 政 府 文 化 局 計 畫 重 溪 國 小 產 學 合 作 異 常 颱 風 乾 旱 資 源 供 給 不 穩 定 資 源 缺 乏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生 產 合 作 社

一 優 勢 課 題 一 : 社 區 內 農 產 品 豐 富 且 品 質 優 良 如 米 火 鶴 花 破 子 對 策 : 社 區 產 業 需 要 兼 顧 一 級 二 級 至 三 級 產 業 轉 型, 將 社 區 特 色 產 業 進 行 加 工 研 與 包 裝 創 新 行 銷 新 產 品, 期 可 增 加 在 地 農 民 的 收 入 與 帶 動 社 區 觀 光 產 業 課 題 二 : 社 區 綠 色 道 天 然 地 景 優 美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如 太 康 綠 色 道 土 角 厝 與 龜 重 溪 豐 富 的 動 植 物 資 源 對 策 : 未 來 可 規 劃 展 社 區 多 條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如 綠 色 道 天 然 地 景 生 態 休 閒 步 道 龜 重 溪 自 然 體 驗 生 態 之 旅 等 課 題 三 : 小 腳 腿 特 色 環 境 好 水 質 與 好 土 地 為 社 區 具 備 的 天 然 舒 適 條 件 對 策 : 可 加 強 宣 傳 小 腳 腿 重 溪 社 區 自 然 健 康 農 產 品 優 質 環 境 的 條 件, 藉 以 吸 引 遊 客 前 來 社 區 進 行 休 閒 旅 遊 與 消 費 課 題 四 : 社 區 民 風 樸 實 人 情 味 濃 相 互 扶 持, 團 結 且 動 員 力 強 對 策 : 社 區 凝 聚 力 強, 將 來 綠 美 化 用 地 的 取 得 容 易 ; 社 區 居 民 多 能 配 合 參 與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與 文 化 方 面 的 培 訓 課 程, 協 助 農 再 生 相 關 執 行 工 作 的 進 行 課 題 五 : 社 區 保 有 傳 統 宗 教 文 化 傳 承 節 慶 活 動 如 宋 獅 等 活 動, 向 心 力 強 對 策 : 在 地 文 化 傳 承 與 祭 典 活 動 為 居 民 信 仰 所 在, 因 此 家 戶 熱 心 參 與, 是 凝 聚 居 民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因 此 亟 需 透 過 社 區 文 化 民 俗 技 藝 活 動 的 舉 辦 傳 承, 深 化 社 區 文 化 意 涵 課 題 六 : 擁 有 龜 重 溪 溪 流 域 生 態 景 觀, 龜 重 溪 流 域 水 岸 自 然 景 觀 秀 麗 生 態 豐 富, 除 具 歷 史 價 值 外, 又 有 白 鷺 鷥 生 態 資 源 對 策 : 分 別 溪 河 埤 塘 水 岸 整 治 邊 坡 植 生, 具 體 推 動 生 態 水 資 源 保 育, 融 合 周 邊 地 形 及 自 然 景 觀, 以 綠 建 築 自 然 生 態 工 法 為 主 體, 減 造 成 生 態 環 境 之 衝 擊, 並 構 築 可 供 多 樣 性 生 物 棲 息 之 多 孔 隙 設 施, 塑 造 親 水 空 間, 營 造 產 業 休 閒 及 生

態 兼 備 之 優 質 環 境 二 劣 勢 課 題 一 : 社 區 建 設 經 費 不 足,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進 度 緩 慢 對 策 : 需 要 中 央 部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的 農 再 生 執 行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協 助 社 區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等 三 生 及 文 化 傳 承 與 產 業 活 化 等 相 關 計 畫 的 補 助 與 輔 導 課 題 二 : 部 分 社 區 居 民 社 造 觀 念 認 知 較 薄 弱, 比 較 不 了 解 社 造 的 含 意 對 策 : 需 加 強 農 再 生 相 關 資 訊 的 宣 導, 持 續 溝 通 社 區 內 居 民 的 想 法 與 農 再 生 深 化 課 程 的 導 入 課 題 三 : 社 區 人 口 外 流 且 是 高 齡 化 的 社 區, 產 生 人 力 不 足 與 欠 缺 問 題 對 策 : 展 在 地 產 業, 增 加 產 值 推 動 社 區 一 二 三 級 產 業, 留 住 年 輕 人 與 在 外 遊 子 返 鄉 展 課 題 四 : 社 區 農 水 路 經 年 累 月 損 壞, 居 民 通 行 不 便 且 有 安 全 之 虞, 欠 缺 經 費 維 護 整 修 困 難 對 策 : 需 要 政 府 水 土 保 持 局 之 協 助, 補 助 經 費 整 修 農 水 路, 除 可 讓 居 民 通 行 較 為 安 全, 亦 可 讓 在 地 農 產 品 運 銷 較 易 課 題 五 : 社 區 休 閒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影 響 社 區 休 閒 觀 光 產 業 之 展 對 策 : 社 區 缺 休 憩 點 景 觀 自 行 車 步 道 指 示 牌 等, 因 此 急 需 重 整 規 劃,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及 外 來 遊 客 一 個 舒 適 的 環 境

第 4 章 整 體 展 構 想 為 了 逹 到 成 為 台 灣 農 再 生 的 典 範, 社 區 將 著 手 從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改 善, 以 及 設 置 重 溪 米 研 區 為 小 腳 腿 之 米 倉 之 地 因 社 區 工 作 環 保 開 始, 讓 原 本 默 的 小 落, 開 始 有 了 活 力, 所 以 我 們 擬 定 了 農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之 願 景, 環 保 重 溪 社 區 重 現 生 命 力, 為 達 成 此 願 景 將 社 區 規 劃 區 分 為 農 綠 色 生 態 遊 憩 區 有 機 農 業 生 產 體 驗 區 農 學 聚 落 文 化 生 活 區 等 三 大 構 想 區, 其 構 想 亦 是 未 來 展 方 向 本 計 畫 之 整 體 展 構 想, 可 從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個 別 宅 整 建 產 業 活 化, 文 化 保 與 活 用 生 態 保 育 等 六 大 方 向, 整 體 而 言, 可 分 為 休 閒 觀 光 文 化 產 業 等 三 大 主 軸 做 為 六 大 方 向 之 串 聯, 最 後 再 以 農 綠 色 生 態 遊 憩 區 有 機 農 業 生 產 體 驗 區 農 學 聚 落 文 化 生 活 區 等 三 大 分 區, 做 為 重 溪 社 區 永 續 展, 並 妥 善 揮 地 方 特 色 資 源 之 主 要 功 能 劃 分 針 對 六 大 方 向 三 大 主 軸 與 三 大 分 區 於 以 下 圖 文 分 述 : 環 自 行 車 景 觀 步 道 有 機 農 業 生 產 體 區 芒 果 景 觀 綠 色 道 龜 重 溪 護 堤 農 村 綠 色 生 態 遊 憩 區 農 學 聚 落 文 化 生 活 區 圖 11: 整 體 規 劃 展 構 想 圖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整 理 及 美 化 : 此 為 小 型 社 區 綠 美 化 工 作, 社 區 義 工 方 式 進 行, 讓 社 區 居 民 有 參 與 的 機 會, 強 化 社 區 社 造 意 識, 工 作 目 如 下 : 1) 社 區 舊 有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後 以 社 區 特 色 進 行 磁 磚 拼 貼 活 動 : 社 區 舊 有 周 邊 環 境 於 9899 年 清 除 雜 亂 閒 置 等 空 間 整 理 成 景 點 後, 給 了 社 區 居 民 對 於 空 間 用 上 有 了 許 多 的 想 法, 所 以 在 整 合 了 社 區 居 民 的 意 向 與 需 求 後, 讓 社 區 居 民 運 用 磁 磚 拼 貼 方 式 將 社 區 景 點 牆 面 圖 像 美 化, 在 牆 面 上 留 下 社 區 的 故 事 2) 舊 厝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重 溪 172 號 ) 資 源 回 收 站 前 三 陽 機 車 行 前 舊 屋 盧 塗 城 厝 前 的 環 境 整 理 改 善 : 在 舊 厝 重 溪 172 號 ) 資 源 回 收 站 前 三 陽 機 車 行 前 舊 屋 盧 塗 城 厝 前 的 雜 亂 閒 置 空 地, 屋 主 提 供 角 落 空 間 做 為 社 區 居 民 休 憩 時 使 用, 但 休 憩 點 也 是 社 區 的 門 面, 未 修 整 的 空 間 凌 亂 破 舊, 讓 來 往 社 區 的 外 地 人 對 重 溪 社 區 留 下 印 象 也 為 了 讓 社 區 居 民 也 一 個 舒 適 的 空 間 休 憩, 所 以 增 設 遮 雨 設 施 及 休 息 座 椅 設 置, 以 呈 現 重 溪 社 區 特 色 3) 社 區 各 角 落 環 境 整 理 及 美 化 : 重 溪 聚 落 舊 農 會 土 角 厝 周 邊 環 境 綠 美 化, 將 社 區 寙 陋 空 間 整 理 及 美 化 4) 重 溪 國 小 沿 南 81 圍 牆 旁 空 間 及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 重 溪 國 小 附 近 不 但 是 社 區 風 景 區 的 導 覽 景 點, 更 是 社 區 居 民 重 要 的 休 閒 空 間, 所 以 重 溪 國 小 圍 牆 沿 線 整 理 與 美 化, 在 考 量 居 民 生 活 空 間 之 安 全 性 與 整 體 景 觀 改 善, 讓 社 區 居 民 有 更 舒 適 的 休 閒 空 間, 也 讓 外 地 遊 客 也 能 一 起 享 受 這 空 間 的 寧 靜 與 舒 適 5) 生 態 景 觀 修 : 位 於 重 溪 社 區 的 五 軍 營 聚 落 法 主 宮 前 埤 塘, 地 原 為 法 主 宮 前 生 態 埤 塘, 在 農 培 力 計 劃 課 程 中, 應 有 感 於 社 區 生 態 需 要 搶 救, 因 為 當 時 經 費 有 限, 目 前 農 再 生 計 劃, 需 解 決 此 問 題 6 重 溪 社 區 五 軍 營 至 重 溪 聚 落 道 路 兩 旁 與 主 要 聚 落 中 有 許 多 閒 置 空

間, 部 份 已 成 為 社 區 環 境 之 髒 亂 點, 必 需 加 以 整 潔 美 化 7 社 區 中 部 份 路 段 極 具 農 學 道 路 之 潛 力, 唯 目 前 道 路 兩 側 或 者 雜 草 叢 生 ; 或 者 遭 丟 棄 垃 圾, 已 設 法 將 其 綠 美 化, 以 提 升 社 區 之 休 憩 品 質 土 角 厝 旁 髒 亂 點 龜 重 溪 龜 重 溪 旁 豬 舍 明 聖 殿 旁 髒 亂 點 道 路 排 水 溝 溪 五 金 行 旁 髒 亂 點 舊 豬 舍 改 善 小 腳 腿 羊 肉 旁 髒 亂 點 圖 12 社 區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架 構 圖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1) 整 合 現 有 農 三 合 聚 落 及 其 他 閒 置 空 間,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休 憩 用, 現 有 南 81 與 綠 色 道 社 區 入 口 及 尾 入 口 尚 缺 明 顯 指 標, 應 構 築 顯 而 易 見 之 入 口 意 象 另 外 對 於 社 區 閒 置 空 間, 亦 要 極 投 入 改 善 2) 現 有 小 型 公 園 會 場 所 或 其 他 閒 置 空 間 整 合,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改 善, 提 昇 農 社 區 之 吸 引 力, 提 供 社 區 老 人 與 小 孩 一 個 安 全 美 麗 舒 適 的 空 間, 藉 空 間 的 改 善, 不 僅 增 強 社 區 居 民 的 光 榮 感, 也 讓 整 個 社 區 充 滿 生 命 力 3) 再 配 合 推 動 有 機 農 業 生 產 體 驗 區 與 農 學 聚 落 文 化 生 活 區 整 潔 美 滿

聚 落 讓 重 溪 社 區 規 劃 腳 踏 車 步 道 路 線, 再 常 年 性 的 社 區 培 力 計 劃 課 程 讓 社 區 產 業 展 與 文 化 傳 承 活 動 相 結 合 4) 社 區 道 路 南 81 路 及 南 108 綠 色 道 道 旁 植 物 栽 種 ) 綠 美 化 及 五 軍 營 重 溪 聚 落, 把 社 區 一 些 產 業 文 化 保 生 態 串 聯 成 腳 踏 車 步 道 動 線 5) 各 部 落 排 水 系 統 農 業 道 路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產 業 道 路 道 路 與 排 水 皆 已 殘 破 不 堪 期 望 能 藉 農 再 生 計 畫 加 以 修 6) 往 東 山 區 尾 重 溪 橋 改 善, 重 溪 往 東 山 區 南 81 道 橋 樑 低 窪 每 遇 大 雨 及 水 妨 害 交 通 甚 具 希 望 能 迅 速 修 7) 五 軍 營 法 主 宮 廟 埕 改 善 法 主 宮 廟 埕 殘 破 不 堪, 期 能 與 前 排 水 設 施 生 態 景 關 共 同 改 善 8) 龜 重 溪 河 堤 過 低 長 久 以 來 未 加 以 改 善 每 遇 颱 風 龜 重 溪 溪 水 溢 過 河 堤 對 重 溪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常 構 成 威 脅, 期 望 運 用 農 再 生 計 畫 龜 重 溪 河 堤 防 能 改 善 法 主 宮 前 埤 塘 龜 重 溪 富 農 橋 旁 排 水 龜 重 溪 往 東 山 田 尾 法 主 宮 旁 排 水 溪 往 五 軍 營 道 路 五 軍 營 中 排 五 軍 營 中 排 小 腳 腿 羊 肉 前 中 排 圖 13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架 構 圖

個 別 宅 整 建 1 硬 體 部 份 1) 林 永 昆 古 厝 三 合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林 永 昆 古 厝 三 合 腹 地, 現 已 荒 廢 並 雜 草 叢 生 作 整 體 景 觀 改 善, 保 留 建 築 特 色, 進 行 整 體 空 間 修, 將 古 厝 設 置 古 厝 花 園, 為 社 區 創 造 另 一 具 吸 引 力 之 休 憩 據 點 2) 舊 農 會 土 角 厝 景 觀 改 善 : 運 用 舊 農 會 土 角 厝 腹 地, 保 留 建 築 特 色 與 內 部 保 留 之 農 具, 進 行 整 體 空 間 修, 為 社 區 創 造 另 一 具 吸 引 力 之 休 憩 據 點 3) 古 早 味 柑 仔 店 規 劃 : 社 區 重 溪 五 軍 營 部 落 各 有 間 柑 仔 店, 目 前 仍 維 持 農 時 期 之 風 貌, 深 具 農 特 色, 且 充 滿 了 居 民 的 回 憶, 故 需 針 對 其 外 觀 之 整 建 與 維 護 加 以 規 劃 成 問 路 店, 以 保 留 此 社 區 重 要 的 農 特 色 2 軟 體 部 份 1) 將 不 同 風 貌 之 三 合 導 入 不 同 之 體 驗 營 活 動, 培 訓 當 地 文 化 特 色 解 說 員 2) 運 用 各 聚 落 不 同 之 產 業 民 俗 文 化 辦 理 各 種 具 社 區 文 化 與 產 業 特 色 之 活 動 3) 將 改 善 完 成 的 三 合 景 觀 串 連 五 軍 營 重 溪 部 落 綠 色 道 之 自 行 車 步 道 作 為 體 驗 營 兼 休 憩 之 鐵 馬 驛 站

林 丁 福 宅 院 龜 重 溪 連 宏 欽 宅 院 龜 重 溪 閹 雞 花 園 林 永 昆 宅 院 連 居 子 三 合 院 林 進 順 宅 院 連 世 豆 宅 三 合 院 舊 農 會 土 角 厝 圖 14 個 別 宅 改 善 架 構 圖 4-4. 產 業 活 化 1 硬 體 部 份 1 場 一 二 樓 做 農 產 品 行 銷 中 心 運 用 社 區 農 產 品 與 酪 農 產 業 設 置 產 業 展 售 與 行 銷 中 心 之 規 劃 與 結 合 展 覽 室 故 事 館 或 體 驗 教 室 等 多 功 能 運 用 2 藝 術 入 景 觀 工 程 : 藝 術 入, 藉 藝 術 家 的 協 助, 於 社 區 重 要 節 點 設 置 裝 置 藝 術, 揚 地 區 產 業 意 象 3 假 日 農 民 休 閒 農 場 規 劃 推 廣 : 運 用 休 耕 結 合 夕 照 平 臺 龜 重 溪 生 態 區 等 景 點, 設 置 休 閒 農 場, 改 善 週 邊 景 觀, 進 行 整 體 環 境 美 化, 提 高 地 方 農 業 產 業 活 化 之 契 機 2 軟 體 部 份 1 設 置 社 區 米 與 酪 農 產 業 工 作 坊, 提 供 產 業 升 級 研 修 使 用, 可 運 用 此 進 行 米 與 牛 奶 創 意 產 品 的 開 2 商 請 農 業 改 良 場 協 助 水 有 機 農 業 無 毒 農 業 等 永 續 農 法 導 入 3 運 用 社 區 產 業 工 作 坊, 提 供 水 酪 農 產 業 文 化 的 解 說 與 相 關 活 動

的 舉 辦 4 訓 練 社 區 人 才, 建 立 社 區 產 業 行 銷 人 力 庫, 並 用 社 區 農 產 業 展 銷 中 心 之 建 置, 使 社 區 行 銷 人 才 推 動 社 區 產 業 行 銷 工 作, 以 支 撐 社 區 產 業 之 永 續 性 5 持 續 推 展 農 體 驗 活 動, 結 合 民 農 耕 運 動 傳 統 工 藝 產 業 DIY 農 生 活 體 驗 營 等 活 動 之 規 劃, 振 興 社 區 之 農 產 業 破 布 子 龜 重 溪 龜 重 溪 酪 農 戶 絲 瓜 酪 農 戶 養 雞 場 稻 田 圖 15 產 業 活 化 架 構 圖 文 化 保 與 活 用 1 硬 體 部 份 1 社 區 居 民 目 前 較 缺 乏 文 化 保 觀 念 與 意 識, 致 使 社 區 文 化 資 產 逐 漸 流 失, 傳 統 廟 文 化 失 去 傳 承 如 社 區 的 傳 統 獅 宋, 此 將 導 致 社 區 展 之 基 本 命 脈 無 以 為 繼 2 廟 埕 文 化 空 間 規 劃 : 選 定 明 聖 殿 法 主 宮 之 廟 埕 空 間 進 行 規 劃, 施 以 簡 易 環 境 綠 美 化, 並 設 計 廟 埕 歷 史 文 化 展 示 空 間, 使 廟 除 了 宗 教 信

仰 之 功 能 外, 還 能 揮 歷 史 文 化 傳 承 與 教 育 之 功 能 2 軟 體 部 份 1 召 募 並 訓 練 社 區 文 化 志 工, 以 及 社 區 文 化 導 覽 解 說 員 2 持 續 進 行 社 區 文 史 資 源 調 查, 以 持 續 探 掘 社 區 文 化 3 獅 宋 大 鼓 振 興 : 目 前 廟 之 傳 統 獅 宋 大 鼓 成 員 已 逐 漸 老 化, 無 法 再 負 擔 獅 宋 大 鼓 操 演 活 動, 故 需 投 入 資 源, 召 募 新 血 並 加 以 訓 練, 以 維 繫 社 區 傳 統 團 之 運 作 法 主 宮 前 埤 塘 龜 重 溪 富 農 橋 旁 排 水 龜 重 溪 往 東 山 田 尾 法 主 宮 旁 排 水 溪 往 五 軍 營 道 路 五 軍 營 中 排 五 軍 營 中 排 圖 16 文 化 保 與 活 用 架 構 圖 小 腳 腿 羊 肉 前 中 排 生 態 保 育 1 硬 體 部 份 1) 龜 重 溪 生 態 保 育 地 帶 之 劃 設 : 選 定 頭 前 溪 自 南 81 號 道 重 溪 橋 起 至 高 鐵 界 線 區 段 現 多 種 鳥 類 棲 息 生 態 豐 富, 應 劃 設 生 態 保 育 地 帶, 使 動 植 物 可 以 自 然 的 進 行 生 態 環 2) 太 康 綠 色 道 有 各 種 野 生 花 木 生 態, 應 劃 設 生 態 保 育 地 帶, 使 動 植 物 可 以 自 然 的 進 行 生 態 環

2 軟 體 部 份 1) 進 行 龜 重 溪 生 態 調 查 工 作, 以 了 解 頭 前 溪 之 生 物 多 樣 性 2) 於 本 計 畫 中 召 募 有 志 投 入 社 區 生 態 工 作 之 人 才, 訓 練 其 生 態 調 查 與 保 護 之 學 養, 進 而 能 夠 協 助 社 區 進 行 環 境 保 育 與 長 期 觀 察 監 測 之 工 作 龜 溪 龜 重 溪 龜 重 溪 龜 溪 龜 溪 龜 溪 太 康 綠 色 隧 道 圖 17 生 態 保 育 架 構 圖

土 地 分 區 規 劃 及 配 置 公 共 設 施 構 想 聚 落 排 水 設 施 道 路 改 善 龜 重 溪 太 康 溪 芒 果 景 觀 綠 色 道 環 自 行 車 景 觀 步 道 龜 重 溪 護 堤 生 態 區 生 活 區 生 產 區 東 山 區 往 東 山 田 尾 道 路 富 麗 橋 旁 排 水 設 施 龜 重 溪 榕 柏 廊 道 景 觀 改 善 法 主 宮 旁 埤 塘 改 善 篤 農 法 主 宮 旁 排 水 改 善 大 農 圖 18: 社 區 公 共 設 施 位 置 示 意 圖 為 因 應 本 社 區 整 體 展 規 劃, 配 合 各 公 共 設 施 之 配 置, 以 土 地 合 理 的 用 與 管 理, 本 社 區 有 依 農 再 生 展 區 規 劃 原 則, 劃 設 農 再 生 展 區 計 畫 之 需 求, 請 政 府 以 符 合 社 區 展 需 求 為 前 提, 並 為 維 持 本 社 區 農 生 活 農 業 生 產 農 地 生 態 等 典 型 農 型 態 之 風 貌, 建 議 劃 設 農 再 生 展 分 區, 以 維 持 其 各 自 區 域 之 完 整 性

第 5 章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及 財 務 計 畫 管 理 維 護 一 訂 定 社 區 公 約, 建 立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維 護 社 區 各 公 共 設 施 之 機 制 二 邀 請 社 區 內 業 者 或 鄰 近 居 民 認 養 維 護 管 理 公 共 設 施 三 公 共 設 施 所 在 地 主 或 鄰 近 周 邊 受 益 業 者 應 負 責 設 施 之 管 理 維 護 及 修 護 四 配 合 上 級 單 位 之 補 助, 完 成 後 續 之 行 動 方 案 和 實 質 改 造, 後 續 交 社 區 管 理 維 護 五 以 社 區 聚 落 為 經 營 主 體, 藉 社 區 營 造 團 體 支 援 後 盾, 持 續 培 訓 和 探 詢 管 理 維 護 之 人 才 六 後 續 開 辦 空 間 營 造, 讓 參 與 者 實 地 操 作, 經 營 所 得 挹 注 在 空 間 改 善 與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達 成 自 給 自 足 之 目 標 七 公 共 空 間 社 區 環 保 志 工 隊, 私 有 土 地 地 主 或 以 周 遭 居 民 認 養 的 方 式 協 助 維 護 管 理 重 溪 社 區 環 保 隊 具 有 高 度 之 參 與 感 與 生 態 觀 念 自 性 強 與 附 近 熱 心 人 士 的 幫 忙 將 足 以 擔 任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之 工 作 八 申 辦 相 關 方 案 及 活 化 計 畫, 以 農 再 生 計 畫 為 主 軸, 促 進 社 區 居 民 揮 農 再 生 門 人 角 色

執 行 農 再 生 之 組 及 分 工 表 9: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分 工 表 職 稱 或 單 位 ) 會 計 組 產 業 組 採 買 組 服 務 連 絡 組 活 動 計 畫 組 維 護 管 理 組 工 程 監 督 組 姓 名 或 編 制 ) 李 美 慧 蔡 慶 忠 陳 意 福 李 雪 勤 張 金 月 連 居 子 連 秀 雄 盧 塗 城 連 燕 玉 李 金 全 陳 香 吟 連 義 賢 林 照 欽 蔡 文 雄 吳 純 美 胡 秀 琴 林 水 昭 工 作 內 容 掌 管 協 會 出 納 營 核 銷 之 帳 目 記 或 校 對 等 相 關 管 理 內 容 負 責 農 產 品 之 加 工 高 經 濟 農 作 物 之 試 植 及 研 包 裝 及 行 銷 規 劃 等 相 關 管 理 內 容 掌 管 購 置 本 協 會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及 僱 工 購 料 之 所 需 物 品 等 相 關 管 理 內 容 統 籌 協 會 會 議 召 開 之 聯 繫 及 活 動 外 賓 之 聯 絡 招 待 等 相 關 管 理 內 容 管 理 活 化 活 動 之 規 劃 執 行 檢 討 等 相 關 管 理 內 容 負 責 社 區 管 轄 內 之 資 產 維 護 器 機 具 保 養 維 護 其 他 經 會 議 決 定 有 關 管 理 維 護 事 等 相 關 管 理 內 容 社 區 僱 工 購 料 施 作 監 控 及 負 責 社 區 相 關 工 程 案 件 執 行

年 度 第 一 年 社 區 財 務 計 畫 表 表 10 本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表 實 施 目 往 東 山 區 尾 重 溪 橋 改 善 建 議 執 行 單 位 公 部 門 地 方 產 業 - 牛 奶 製 品 包 重 溪 社 區 裝 設 計 與 行 展 協 會 銷 連 氏 宗 祠 歷 史 因 緣, 辦 理 重 溪 社 區 文 史 資 料 調 展 協 會 查 與 尋 根 活 動 社 區 宋 民 俗 技 藝 文 化 傳 承 活 動 一 )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實 施 內 容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往 東 山 區 尾 重 溪 重 溪 社 區 橋 改 善 工 程 約 200 展 協 會 公 尺 社 區 配 合 經 費 千 元 ) 社 區 其 他 優 先 投 入 資 源 序 工 配 合 與 學 術 單 位 推 動 地 方 產 業 - 牛 奶 製 品 包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裝 設 計 社 區 品 牌 與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行 銷 連 氏 宗 祠 歷 史 因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緣, 辦 理 文 史 資 料 調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查 與 尋 根 活 動 配 合 社 區 宋 民 俗 技 藝 文 化 傳 承 與 研 習 活 動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改 善 1) 公 部 門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修 重 溪 社 區 善 工 程 南 81 東 面 約 展 協 會 500 公 尺 工 配 合 南 108 太 康 綠 色 道 自 行 車 步 道 規 劃 工 程 公 部 門 南 108 太 康 綠 色 道 自 行 車 步 道 規 劃 工 程 約 1000 公 尺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法 主 宮 廟 前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公 部 門 法 主 宮 廟 前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約 200 公 尺 法 主 宮 管 理 委 員 會 工 配 合 重 溪 部 落 舊 農 會 土 角 厝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與 保 工 購 料 )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重 溪 部 落 舊 農 會 土 角 厝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保 與 綠 美 化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龜 重 溪 生 態 保 育 解 說 員 研 習 培 訓 活 動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龜 重 溪 生 態 保 育 解 說 員 研 習 培 訓 活 動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舊 農 會 土 角 厝 景 觀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舊 農 會 土 角 厝 景 觀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合 計 第 二 年 太 康 綠 色 道 五 軍 營 重 溪 部 落 自 行 車 步 道 工 程 公 部 門 太 康 綠 色 道 五 軍 營 重 溪 部 落 自 行 車 重 溪 社 區 步 道 工 程 約 1300 公 展 協 會 尺 工 配 合 地 方 產 業 - 米 牛 奶 製 品 重 溪 社 區 推 廣 活 動 展 協 會 一 ) 推 動 地 方 產 業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米 牛 奶 製 品 推 廣 研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習 活 動 配 合 2 社 區 宋 獅 民 俗 技 藝 文 化 傳 承 活 動 二 )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宋 獅 文 化 傳 承 與 社 區 鑼 鼓 研 習 成 果 展 現 活 動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3 五 軍 營 部 落 排 水 道 路 修 工 程 公 部 門 五 軍 營 部 落 排 水 道 重 溪 社 區 路 修 工 程 約 500 展 協 會 公 尺 工 配 合 資 源 回 收 站 前 環 境 改 善 工 購 料 )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資 源 回 收 站 關 帝 廟 崙 子 尾 山 環 境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5 重 溪 部 落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部 門 重 溪 部 落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約 500 公 尺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6

崑 林 機 車 行 前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工 購 料 )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崑 林 機 車 行 前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約 100m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7 重 溪 部 落 排 水 系 統 農 業 道 路 改 善 公 部 門 重 溪 部 落 排 水 系 統 重 溪 社 區 農 業 道 路 改 善 約 800 展 協 會 公 尺 工 配 合 8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改 善 2) 公 部 門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修 善 工 程 延 續 102 年 約 500 公 尺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9 林 永 昆 古 厝 三 合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林 永 昆 古 厝 三 合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合 計 10 第 三 年 埤 塘 生 態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公 部 門 五 軍 營 聚 落 法 主 宮 重 溪 社 區 前 埤 塘 生 態 景 觀 展 協 會 改 善 約 800 m2 工 配 合 1 地 方 產 業 - 米 牛 奶 製 品 重 溪 社 區 推 廣 活 動 展 協 會 二 ) 米 牛 奶 製 品 體 驗 營 與 研 習 營 活 動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2 社 區 宋 獅 民 俗 技 藝 文 化 傳 承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社 區 廟 會 宋 獅 各 種 民 俗 技 藝 推 廣 活 動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3 五 軍 營 部 落 排 水 系 統 農 業 道 路 改 善 公 部 門 五 軍 營 部 落 排 水 系 重 溪 社 區 統 農 業 道 路 改 善 約 展 協 會 300 公 尺 工 配 合 4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改 善 3) 公 部 門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修 善 工 程 延 續 103 年 約 500 公 尺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5 牙 科 明 厝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工 購 料 )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牙 科 明 厝 邊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6

社 區 入 口 意 象 之 改 善 重 溪 橋 ) 公 部 門 社 區 入 口 意 象 之 改 善 重 溪 橋 )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7 連 富 五 金 行 厝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工 購 料 )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連 富 五 金 行 重 溪 里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16-38 號 厝 周 邊 環 境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改 善 綠 美 化 配 合 8 圍 牆 磁 磚 意 象 拼 貼 景 觀 改 善 工 購 料 )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圍 牆 磁 磚 意 象 拼 貼 與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9 重 溪 小 腳 腿 段 822 號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部 門 重 溪 小 腳 腿 段 822 號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10 合 計 第 四 年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改 善 4) 公 部 門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修 善 工 程 延 續 104 年 約 500 公 尺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1 地 方 產 業 - 米 牛 奶 製 品 重 溪 社 區 推 廣 活 動 展 協 會 三 ) 米 牛 奶 製 品 網 路 行 銷 整 合 區 域 性 結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合 與 農 聯 合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行 銷 活 動 2 社 區 宋 獅 民 俗 技 藝 文 化 傳 承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社 區 宋 獅 民 俗 技 藝 文 化 傳 承 活 動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工 與 物 力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配 合 3 五 軍 營 部 落 排 水 系 統 農 業 道 路 改 善 公 部 門 五 軍 營 部 落 排 水 系 重 溪 社 區 統 農 業 道 路 改 善 約 展 協 會 400 公 尺 工 配 合 4 明 聖 殿 廟 埕 文 化 空 間 公 部 門 明 聖 殿 廟 埕 文 化 空 間 景 觀 工 程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5

法 主 宮 廟 埕 文 化 空 間 公 部 門 法 主 宮 廟 埕 文 化 空 間 景 觀 工 程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6 重 溪 里 158-2 號 周 圍 道 路 重 溪 里 158-2 號 周 景 觀 與 入 口 重 溪 社 區 重 溪 社 區 社 區 編 列 圍 道 路 景 觀 與 入 口 工 與 物 力 意 象 磁 磚 併 展 協 會 展 協 會 配 合 經 費 意 象 磁 磚 併 貼 配 合 貼 工 購 料 ) 7 重 溪 小 腳 腿 段 791 號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部 門 重 溪 小 腳 腿 段 791 重 溪 社 區 號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約 展 協 會 500m 工 配 合 8 重 溪 里 158-2 號 旁 排 水 改 善 公 部 門 重 溪 里 158-2 號 旁 排 水 改 善 約 100m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工 配 合 9 重 溪 段 1323 地 號 農 路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公 部 門 重 溪 段 1323 地 號 農 重 溪 社 區 路 排 水 系 統 改 善 約 展 協 會 200m 工 配 合 10 合 計 總 計

第 6 章 預 期 效 益 ㄧ 經 濟 效 益 一 透 過 執 行 計 畫 目 中 的 農 產 假 日 產 業 工 坊 設 置 及 產 業 人 才 的 培 訓, 期 能 增 加 在 地 子 弟 的 就 業 機 會 增 加 在 地 農 民 收, 進 而 改 善 重 溪 社 區 的 整 體 生 活 環 境 與 品 質 吸 引 年 輕 人 年 慢 慢 回 流 展 二 藉 整 體 環 境 的 改 造 搭 配 產 業 面 向 推 動 工 作, 能 呈 現 出 重 溪 美 麗 風 味, 並 規 劃 不 同 行 腳 重 溪 的 遊 程, 讓 遊 客 深 入 體 驗 重 溪 的 生 活 方 式 培 訓 居 民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並 與 遊 客 分 享 生 活 經 驗, 增 加 個 人 收 益 也 帶 動 柳 營 區 的 休 閒 產 業 展 三 透 過 社 區 道 路 整 修 及 環 境 空 間 藝 術 美 化, 提 高 重 溪 的 外 在 吸 引 魅 力, 再 藉 展 在 地 旅 遊 與 體 驗 活 動 形 成 內 在 吸 引 力, 內 外 在 兼 備 能 讓 提 升 遊 客 來 到 重 溪 的 意 願, 進 而 購 買 本 地 的 農 產 品, 提 升 經 濟 效 益 四 重 溪 的 米 牛 奶 產 業 推 廣 及 附 加 產 品 銷 售 ; 形 塑 不 同 季 節 性 活 動, 製 造 讓 遊 客 來 到 重 溪 的 機 會, 帶 來 相 關 經 濟 效 益 建 立 重 溪 特 色 產 品 品 牌, 增 加 銷 售 管 道 附 加 農 產 品 的 品 牌 價 值, 提 升 遊 客 消 費, 擴 大 產 品 收 入 二 社 會 效 益 一 確 立 重 溪 社 區 未 來 展 定 位 並 釐 清 未 來 再 生 的 方 向,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為 目 標, 進 而 極 參 與 關 心 公 共 事 務 二 透 過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能 夠 提 升 社 區 組 計 畫 操 作 的 執 行 能 力, 並 建 立 社 區 內 外 部 資 源 的 連 結 更 加 完 整 三 推 動 農 再 處 理 社 區 中 居 民 生 活 相 關 議 題, 可 提 升 社 區 自 主 性 經 營 與 管 理, 增 加 居 民 的 在 地 認 同 感 四 建 構 緻 農 業 與 休 閒 農 業 之 雛 型, 成 為 小 而 美 的 組 體

五 採 用 顧 工 購 料 及 全 民 參 與 下 而 上 方 式, 讓 居 民 能 夠 參 與 服 務 工 作 與 社 區 活 動 的 推 廣, 落 實 農 再 生 理 念, 讓 居 民 共 同 建 設 重 吸 六 營 造 舒 適 安 全 美 麗 的 公 共 空 間, 進 而 與 產 業 展 完 美 結 合,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與 服 務 設 施, 在 不 破 壞 社 區 原 有 生 態 關 係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社 區 整 體 改 造 及 永 續 經 營 三 環 境 效 益 一 推 廣 重 溪 豐 富 的 生 活 產 業, 以 及 整 體 環 境 維 護, 讓 遊 客 能 夠 透 過 社 區 居 民 的 導 覽 解 說 生 活 產 業 環 境 資 源, 進 而 使 遊 客 產 生 對 重 溪 的 認 同 感, 共 同 達 成 環 境 維 護 及 生 活 產 業 的 推 廣 二 藉 推 動 安 全 的 農 業 生 產 流 程, 維 護 保 本 地 產 業 環 境, 讓 社 區 土 壤 與 水 源 能 永 續 不 變

附 件 社 區 範 圍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年 )

社 區 組 代 表 之 立 案 證 明 文 件

社 區 完 成 完 整 農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結 訓 人 員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召 開 社 區 居 民 會 議 通 知

社 區 居 民 會 議 之 簽 到 紀 錄 等 相 關 資 料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居 民 會 議 紀 錄 目 的 :1 討 論 並 擬 訂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內 容 2 議 決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3 推 派 農 再 生 社 區 組 代 表 地 點 : 柳 營 區 小 腳 腿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10 時 00 分 一 共 同 推 派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吳 桂 美 為 大 會 主 席 主 席 : 吳 桂 美 紀 錄 : 侯 華 台 二 對 議 程 無 意 見 三 確 認 出 席 人 數 : 應 出 席 之 完 成 完 整 培 根 訓 練 結 訓 人 員 最 人 數 20 人, 實 際 出 席 完 成 完 整 培 根 訓 練 結 訓 人 員 29 人, 應 出 席 成 年 居 民 最 人 數 80 人, 實 際 出 席 成 年 居 民 116 人, 符 合 出 席 人 數 之 規 定 四 貴 賓 致 詞 : 簡 列 如 光 碟 內 容 ) 臺 南 政 府 農 業 局 顏 嘉 誼 臺 南 議 員 趙 昆 原 柳 營 區 公 所 代 表 憲 清 重 溪 里 里 長 蔡 明 宏 五 農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說 明 : 簡 列 如 光 碟 內 容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總 幹 事 侯 華 台 採 包 裹 式 表 決 1. 環 境 景 觀 面 向 2. 文 化 保 面 向 3. 公 共 設 施 面 向 4. 個 人 宅 面 向 5. 產 業 展 面 向 6. 生 態 保 育 面 向 出 席 人 員 全 數 舉 手 通 過 七 提 名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擔 任 本 社 區 組 代 表 之 團 體 八 出 席 人 員 全 數 舉 手 鼓 掌 通 過 議 決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展 協 會 團 體 為 本 社 區 組 代 表 九 宣 讀 會 議 結 論 及 決 議 事 本 次 會 議 非 常 流 暢 全 部 決 議 事 依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農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環 境 景 觀 面 向, 文 化 保 面 向, 公 共 設 施 面 向 實 施, 個 人 宅 面 向, 產 業 展 面 向, 生 態 保 育 面 向 十 臨 時 動 議 : 無 十 ㄧ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10 分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居 民 會 議 相 片 社 區 居 民 簽 名 趙 昆 原 議 員 致 詞 臺 南 政 府 農 業 局 顏 嘉 誼 致 詞 柳 營 區 公 所 憲 清 致 詞 趙 昆 原 議 員 辦 公 室 主 任 李 明 致 詞

重 溪 里 長 蔡 明 宏 致 詞 重 溪 社 區 理 事 長 吳 桂 美 致 詞 總 幹 事 說 明 農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農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公 告 重 溪 社 區 居 民 進 行 包 裹 式 舉 手 表 決

審 查 小 組 所 提 後 續 推 動 執 行 建 議 農 再 生 計 畫 初 審 意 見 回 應 表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初 審 單 位 : 臺 南 政 府 農 業 局 農 業 局 初 審 意 見 次 表 目 錄 之 表 出 現 草 店 樣, 請 確 已 修 正 認 是 否 有 誤 回 應 說 明 計 畫 書 之 行 政 位 置 圖 農 再 生 範 圍 圖 資 是 水 土 保 持 局 提 供 圖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構 想 圖 及 整 體 規 以 彩 色 圖 呈 現 就 很 清 晰 劃 配 置 圖 不 清 晰, 請 更 正 或 將 界 線 線 條 加 粗, 以 辨 識 農 再 生 範 圍 圖 請 確 認 是 否 為 之 比 例 圖 示 計 畫 書 中 台 南 的 台 請 統 一 更 已 統 一 修 正 為 臺 正 為 台 或 是 臺, 計 畫 書 內 所 提 一 併 修 正, 二 人 口 之 文 敘 述 與 表 數 據 已 修 正 不 符 請 再 確 認 何 者 正 確 二 信 仰 提 及 大 關 帝 於 康 熙 十 四 年 已 修 正 路 渡 海 來 臺, 此 段 敘 述 是 否 有 誤, 請 確 認 另, 倒 數 第 行, 廟 會 活 動 意 務 幫 忙, 請 修 正 為 義 務,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調 查 乙 節, 相 關 以 加 註 資 料 數 據 請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另 一 男 已 修 正 地 形 提 及 地 勢 上 男 高 北 低, 請 修 正 為 南 高 北 低 三 產 業 分 析 提 及 柳 營 推 與 下 一 已 修 正 段 廣 酪 農, 請 將 兩 段 接 續 第 一 行 提 及 生 活 環 境, 後 之 空 格 請 已 修 正 除 補 上 下 一 段 及 財 務 計 畫 表, 年 度 與 已 修 正 年 度 及 年 度 與 年 度 請 補 上 格 線 分 開

, 生 態 景 觀 修 與 財 務 年 度 第 案 內 容 已 修 正 計 畫 表 年 度 第 案 龜 重 溪 生 態 景 觀 步 道 修 是 否 為 同 一 案? 社 區 財 務 計 畫 表 提 及 之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以 補 充 說 明 於 第 點 改 善 案, 於 第 章 整 體 展 構 想 章 節 中 似 無 文 說 明, 請 補 充 若 有 居 民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之 公 告 照 片 請 補 已 覆 蓋 充 於 附 件 內 另 附 件 之 居 民 會 議 簽 到 簿 中, 居 民 之 地 址 電 話 出 生 日 期 等 個 人 資 料 請 簡 化 或 覆 蓋 之 建 議 社 區 之 展 願 景 可 融 入 社 區 具 展 依 建 議 辦 理 的 特 色, 作 為 參 考 請 將 本 表 農 再 生 計 畫 初 審 意 見 回 應 已 納 入 附 件 表 以 及 後 續 審 查 過 程 之 意 見 回 應 表 依 序 納 入 報 告 書 附 件 內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及 財 務 計 畫, 建 議 有 受 益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回 饋 機 制, 確 保 社 區 永 續 展 設 施 施 作 點 之 土 地 使 用, 是 否 取 得 土 地 已 取 得 同 意 待 執 行 計 畫 再 取 得 土 地 所 有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以 免 爾 後 施 工 產 生 困 擾 權 人 同 意 書 社 區 公 約 請 依 農 社 區 辦 理 訂 定 社 區 公 依 規 定 辦 理 約 作 業 方 式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作 業 方 式 資 料 請 逕 行 自 本 局 網 站 下 載 參 閱 使 用 請 提 供 公 告 地 點 及 地 址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重 溪 明 聖 殿 重 溪 里 號 本 局 辦 理 公 告 閱 覽 事 宜 寶 貝 熊 便 商 店 重 溪 里 號 小 腳 腿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篤 農 里 號

審 查 次 別 : 現 勘 意 見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黃 振 原 委 員 意 見 次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土 地 分 區 規 劃 及 配 置 公 共 設 施 構 想, 已 修 正 請 再 補 充, 圖 示 請 放 大, 配 置 公 共 設 施 位 1 置 示 意 圖 請 整 合 前 面 圖 示 回 應 說 明 2 第 人 請 修 正 為 人 才 已 修 正 3 社 區 配 合 經 費 欄 若 是 包 工 程, 請 空 白 即 可 已 修 正 4 第 自 行 車 步 道 於 農 再 生 計 畫 範 自 行 車 步 道 只 是 社 區 居 民 初 步 討 論 之 共 識 若 於 圍 外, 請 再 檢 討 農 再 生 計 畫 範 圍 外 之 部 分 會 再 細 討 論 並 修 正 為 範 圍 內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 本 區 有 很 多 酪 農 業 及 其 他 畜 牧 業 等, 建 議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1 後 續 執 行 時 納 入 產 業 部 分 之 聯 結 2 工 購 料 指 定 某 幾 戶, 請 檢 討 是 否 符 合 公 因 社 區 內 大 部 分 皆 為 私 人 土 地, 同 意 書 取 得 困 難 益 性 及 如 何 供 公 眾 使 用 指 定 某 幾 戶 是 已 取 得 同 意 書 並 同 意 施 工 後 開 放 為 公 共 空 間 使 用

次 1 審 查 次 別 : 現 勘 意 見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施 賢 聰 委 員 意 見 回 應 說 明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面 公, 表 面 合 計 表 及 表 面 資 料 是 根 據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公, 表 面 合 計 公 土 保 持 局 提 供 之 資 料 皆 不 同, 請 修 正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1 2 3 土 角 厝 應 先 取 得 土 地 同 意 書, 社 區 工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無 古 蹟 認 定 購 料, 施 作 後 開 放 公 共 使 用 ; 有 無 古 蹟 認 定? 南 太 康 自 行 車 道 位 工 業 區, 是 否 為 社 南 太 康 自 行 車 道 工 業 區 內 已 施 作 完 成 社 區 區 外, 應 與 工 業 區 合 作 只 是 將 其 與 社 區 範 圍 內 之 自 行 車 道 串 連 環 狀 自 行 車 道 可 行 性, 使 用 人 數 調 查, 後 自 行 車 道 工 業 區 內 已 施 作 完 成 工 業 區 管 理, 社 續 維 護 問 題 區 範 圍 內 之 部 分 完 成 後 將 社 區 管 理 維 護 4 5 6 法 主 宮 與 埤 塘 改 善 用 地 先 釐 清, 方 可 施 作 工 購 料 磁 磚 併 貼 前 後 入 口 設 置 指 示 牌 及 地 主 提 供 土 地 感 謝 牌 活 動 中 心 腹 地 廣 大, 應 多 加 用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次 1 審 查 次 別 : 現 勘 意 見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許 中 立 委 員 意 見 回 應 說 明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茲 建 議 : 社 區 公 約 請 補 充 待 農 再 生 執 行 部 份 後 再 社 區 共 同 討 論 制 定 社 區 公 約

2 本 區 是 否 有 計 畫 區 問 題? 沒 計 畫 區 問 題 3 老 舊 建 物 之 安 全 性 應 考 量, 尤 其 土 角 厝 已 執 行 時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損 壞 嚴 重 者, 若 要 重 建 可 保 留 部 分 回 憶 意 象 即 可, 全 部 保 留 應 考 量 價 值 與 實 用 性 4 綠 色 道 之 重 點 營 造 有 特 色, 但 路 線 與 導 執 行 時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覽 應 加 強, 以 免 只 是 騎 車 散 步 缺 故 事 與 景 點 5 6 7 五 軍 營 法 主 宮 廟 埕 周 邊 之 古 厝 水 塘 生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態 與 文 化 可 再 加 強 結 合, 尤 其 已 有 損 壞 者 應 列 入 優 先 辦 理 者 本 文 產 業 活 化 架 構 中 是 否 為 與 其 他 地 區 乳 牛 米 是 社 區 產 業 特 色 故 所 提 出 之 產 業 活 化 區 別 的 特 色 營 造 工 作, 否 則 這 些 提 出 做 法 架 構 推 動 成 果 無 延 續 問 題 要 能 串 連, 否 則 推 動 成 果 無 法 延 續 社 區 環 境 是 要 大 家 維 護 的, 建 設 的 越 多 則 社 區 志 工 人 數 眾 多 維 護 應 無 問 題 但 部 分 可 採 認 要 越 多 人 力 與 用 心, 社 區 志 工 人 力 是 否 可 養 制 以 支 持? 審 查 次 別 : 現 勘 意 見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陳 坤 宏 委 員 意 見 次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1 財 務 規 劃 表 中 :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坊 已 修 正 改 善, 宜 改 為 堤 防 2 3 4 回 應 說 明 南 太 康 綠 色 道 自 行 車 步 道 規 劃 工 程 自 行 車 步 道 太 康 綠 色 道 部 分 於 工 業 區 內 已 施 究 竟 如 何 施 工? 長 度 公 尺, 其 範 圍 工 完 成 農 在 生 計 劃 只 規 劃 社 區 範 圍 內 並 將 其 為 何? 請 說 明 同 時 增 建 休 閒 座 椅 串 連 五 軍 營 排 水 修 工 程, 原 則 上 同 意, 惟 埤 執 行 時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塘 整 治 須 注 意 護 欄 安 全 性 及 水 質 清 淨 度 以 及 種 植 水 生 植 物, 並 且 建 議 為 法 主 宮 涼 命 名 舊 農 會 土 角 厝 整 修, 建 議 先 整 理 環 境 及 屋 執 行 時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再 申 請 錄 歷 史 建 築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 1 社 區 農 水 路 之 整 修, 攸 關 農 產 品 運 銷, 至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計 畫 執 行 時 提 升 至 第 一 年 辦 理 為 重 要, 建 議 提 升 其 優 先 序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改 善 分 為 因 工 程 較 大 短 期 不 易 完 成 2 3, 散 於 四 個 年 度, 不 符 合 施 工 效 益, 建 議 中 於 第 或 第 年 全 部 施 作 完 成 五 軍 營 部 落 排 水 道 及 農 路 修 工 程 亦 然, 建 議 中 於 一 年 加 以 完 成 米 與 牛 奶 創 意 產 品 開 以 及 水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酪 農 產 業 文 化 的 解 說 活 動, 足 以 展 現 社 區 特 色, 宜 強 化 推 動, 並 提 升 其 優 先 序 次 1 審 查 次 別 : 現 勘 意 見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謝 杉 舟 委 員 意 見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人 口 資 料 宜 再 增 加 歷 年 人 口 與 年 齡 分 已 修 正 統 計 分 析 2 氣 候 中 之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請 修 正 已 修 正 3 4 回 應 說 明 社 區 展 願 景 農 家 美 農 家 樂 農 已 修 正 為 美 麗 農 家 快 樂 農 舒 適 家 園 的 綠 色 生 活 園 區 家 好 的 綠 色 生 活 園 區 與 其 他 社 區 所 提 之 願 景 相 同, 宜 提 出 本 社 區 特 色 之 展 構 想 六 大 方 向 三 大 主 軸 與 三 大 分 區 過 於 六 大 方 向 三 大 主 軸 與 三 大 分 區 是 社 區 展 構 想 抽 象, 宜 具 體 提 出 社 區 展 之 方 向 與 分 與 願 景 待 執 行 時 再 依 實 際 需 求 修 正 區 5 農 再 組 產 業 組 工 作 內 容 所 提 之 毛 巾 已 除 與 手 工 藤 椅 之 製 造 請 修 正 6 社 區 財 務 規 劃 建 議 將 相 關 計 畫 合 併 為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整 合 型 計 畫 依 年 度 分 期 編 列

次 1 審 查 次 別 : 現 勘 意 見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蘇 鴻 昌 委 員 意 見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社 區 整 合 方 式 建 議 增 加 推 動 組 工 作 已 修 正 分 配 編 制 圖 組 別 長 員 回 應 說 明 2 社 區 整 合 方 式 圖 文 表 框 線 條 過 多 建 議 去 除 閱 讀 更 加 舒 適 已 修 正 棄 邊 框 3 二 人 口 : 增 加 社 區 居 住 人 口 年 齡 已 修 正 分 佈 表 會 更 加 清 楚 宋 大 鼓 獅 之 三 團 為 社 相 片 放 於 4 區 特 色 活 動, 建 議 輔 佐 其 組 相 關 重 要 照 片 以 強 調 其 特 殊 性 5 而 在 地 居 民 所 共 同 創 造 公 共 空 已 修 正 間 與 設 施 文 應 接 續 請 調 整 6 7 社 區 展 之 課 題 可 深 入 將 優 勢 劣 已 修 正 勢 機 會 威 脅 一 併 列 出, 建 議 表 格 化 說 明 為 佳 硬 體 部 份 林 森 昆 與 次 頁 圖 的 已 修 正 林 永 昆 是 否 為 文 誤 植, 請 確 認 8 9 10 11 12 場 二 樓 使 用 權 同 意 應 確 認 清 楚, 轉 場 二 樓 使 用 同 意 權 為 公 所 配 合 無 問 題 轉 型 型 為 農 產 行 銷 中 心 是 否 會 減 低 消 費 者 上 為 農 產 行 銷 中 心 是 將 一 二 樓 共 同 規 劃 無 減 低 消 樓 消 費 意 願, 及 有 不 易 被 現 之 問 題, 請 費 購 買 意 願 問 題 再 思 考 藉 馬 稠 後 藝 術 家 的 協 助 是 否 為 已 修 正 文 誤 植, 請 確 認 宋 鎮 是 否 為 文 誤 植, 請 確 認 已 修 正 大 鼓 是 否 遺 漏? 並 且 深 思 如 何 已 修 正 掘 培 養 未 來 社 區 人 才, 以 突 破 農 社 區 永 續 傳 承 之 困 境 地 方 產 業 活 化 可 找 尋 與 鄰 近 社 區 有 謝 謝 委 員 待 計 劃 執 行 時 會 依 委 員 建 議 將 其 故 事 所 特 色 之 差 異 性, 建 議 可 將 其 故 事 化 行 銷 化 行 銷 與 文 化 推 廣 帶 入 與 文 化 推 廣 帶 入, 以 增 加 消 費 者 的 期 待 與 記 憶

13 社 區 產 業 規 劃 設 計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之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待 計 劃 執 行 時 會 依 委 員 建 議 將 其 實 施 目 一 三, 建 議 每 年 可 序 納 入 漸 進 規 劃 推 展 不 同 的 體 驗 或 選 擇 在 社 區 內 特 別 的 場 域 才 有 吸 引 力 次 1 審 查 次 別 : 現 勘 意 見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陳 建 良 委 員 意 見 回 應 說 明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計 畫 內 容 建 議 增 加 五 軍 營 部 落 活 化, 例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因 五 軍 營 部 落 土 地 取 得 問 題 故 如 : 榕 柏 廊 道 法 主 宮 旁 古 廟 文 物 只 將 部 分 納 入 計 劃 保 空 間 活 化 廟 前 多 功 能 生 態 埤 塘 再 造 及 排 水 改 善 農 聚 落 空 間 營 造 及 法 主 宮 旁 老 榕 空 間 活 化 等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審 查 次 別 : 臺 南 政 府 農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王 智 緯 委 員 意 見 次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1 P.1 建 議 補 充 聯 絡 人 E-mail, 以 後 續 聯 已 修 正 繫 P.38~42 財 務 計 畫 優 先 序 目 前 以 工 程 已 修 正 2 為 主, 建 議 社 區 再 討 論, 依 實 際 需 要 或 可 行 性 排 序, 以 供 後 續 府 及 水 保 局 參 考 回 應 說 明 次 1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審 查 次 別 : 臺 南 政 府 農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周 士 雄 委 員 意 見 回 應 說 明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P.13 圖 3 地 籍 圖 分 佈 情 形 並 不 清 楚, 若 本 圖 檔 水 土 保 持 局 提 供 做 參 考 用 印 刷 彩 色 就 很 圖 與 計 畫 書 內 容 無 關, 則 建 議 除 ; 若 需 清 晰 保 留, 則 應 加 強 繪 製 清 楚 2 P.13 圖 4 本 圖 所 標 示 之 溪 流 名 稱 並 不 清 圖 檔 水 土 保 持 局 提 供 做 參 考 用 印 刷 彩 色 就 很 楚, 建 議 予 以 加 強 繪 製 清 楚 清 晰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審 查 次 別 : 臺 南 政 府 農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次 陳 坤 宏 委 員 意 見 回 應 說 明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茲 建 議 : 請 補 充 社 區 整 體 規 劃 展 構 想 圖, 並 於 圖 圖 檔 放 於 P35 圖 上 已 標 示 1 至 5 1 上 標 示 執 行 計 畫 目 名 稱, 以 閱 讀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 1 請 依 本 人 現 勘 意 見 及 建 議 事 進 行 補 正 已 埔 正

2 3 建 議 龜 重 溪 河 邊 堤 防 改 善 1) 2) 3) 中 於 二 年 怕 經 費 不 足 故 分 散 為 四 年 4), 宜 中 於 第 一 年 或 第 二 年 全 部 施 作 完 成, 以 收 到 工 程 效 益 俟 第 一 年 完 成 舊 農 舍 土 角 厝 周 邊 環 境 改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善 後, 宜 儘 速 整 理 修 屋, 再 向 府 文 化 局 申 請 錄 歷 史 建 築 次 1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審 查 次 別 : 臺 南 政 府 農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曾 憲 嫺 委 員 意 見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資 料 來 源 請 儘 量 標 註 年 份 已 標 示 2 P.20 提 到 社 區 內 交 通 不 便, 而 P.23 的 SWOT 分 析 又 提 到 交 通 方 便? 3 P.20 優 勢 之 5 提 到 小 腳 腿 特 施? 同 P.24 課 題 三 ) 已 修 正 4 P.25 劣 勢 之 課 題 一 對 策, 請 修 正 更 明 確 已 修 正 已 修 正 為 小 腳 腿 特 色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 回 應 說 明 1 老 舊 建 物 的 整 修, 建 議 可 從 老 舊 建 物 周 邊 計 畫 執 行 時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的 環 境 改 善 起, 並 考 慮 整 體 效 益 結 合 水 塘 開 放 空 間 活 動 據 點 的 營 造 等 )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審 查 次 別 : 臺 南 政 府 農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謝 杉 舟 委 員 意 見 次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1 P.5 與 P.47 農 再 培 根 人 數 不 符 已 修 正 2 P.38~42 社 區 財 務 實 施 目, 請 在 社 區 地 已 修 正 圖 標 註 編 號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 回 應 說 明

1 2 請 以 膠 裝 裝 訂 本 計 畫 書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P.26 整 體 展 構 想 分 為 六 大 方 向 三 大 主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軸 與 三 大 分 區, 宜 具 體 落 實 於 社 區 財 務 規 劃 之 實 施 目 次 1 2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審 查 次 別 : 臺 南 政 府 農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許 中 立 委 員 意 見 回 應 說 明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五 軍 營 部 落 排 水 系 統 農 業 道 路 改 善 分 年 因 長 度 與 經 費 偏 多 故 分 年 施 作 施 作, 可 合 併 龜 重 溪 之 整 建 可 合 併 成 一 專 案, 在 一 個 年 因 長 度 與 經 費 偏 多 故 分 年 度 施 作 度 或 實 施 建 設 計 畫 中 優 先 考 量 再 分 期 辦 理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 1 磚 牆 之 磁 磚 併 貼 方 式 應 注 意 施 工 便 性 計 畫 執 行 時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審 查 次 別 : 臺 南 政 府 農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蘇 鴻 昌 委 員 意 見 次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1 P.27 磁 磚 併 貼 請 修 正 為 拼 貼 已 修 正 2 P.27 農 會 土 角 厝 周 邊 綠 美 化 改 善 應 多 加 注 意 舊 建 築 之 安 全 性 回 應 說 明 計 畫 執 行 時 社 區 會 注 意 舊 建 築 之 安 全 性 3 P.27 原 生 態 景 觀 修 應 多 加 休 憩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時 會 對 休 憩 活 動 周 邊 安 全 設 施 考 量 周 邊 安 全 設 施 考 量 P.31 場 二 樓 做 農 產 品 行 銷 中 心, 建 議 文 已 修 正 補 入 一 二 樓 共 同 規 劃 之 構 想, 並 4 可 結 合 展 覽 室 故 事 館 或 體 驗 教 室 等 多 功 能 運 用

5 P.38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第 一 年 建 議 可 先 建 立 社 區 品 牌 來 增 加 識 別 的 能 見 度 6 P.41 建 議 第 四 年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朝 向 整 合 區 域 性 結 合 的 方 向 展 為 宜 已 修 正 已 修 正 7 P.45 社 區 範 圍 圖 可 用 反 白 或 黃 線 條 圈 註 後 黑 白 列 印 效 果 會 較 清 楚 印 彩 色 就 無 問 題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審 查 次 別 : 臺 南 政 府 農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陳 心 委 員 意 見 次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1 P.8 內 文 提 到 重 溪 及 五 軍 營 二 聚 已 修 正 落, 請 於 圖 面 標 示 位 置 2 P.9 年 齡 統 計 表 請 調 整 表 格, 以 閱 讀 已 修 正 P.10 於 鹽 水 雕 刻 故 明 聖 殿 內 有 大 關 已 修 正 帝 二 關 帝 三 關 帝 請 修 正 為 於 3 鹽 水 雕 刻, 故 明 聖 殿 內 有 大 關 帝 二 關 帝 三 關 帝 4 P.15~17 請 調 整 表 格 之 對 齊 點, 避 免 不 必 已 修 正 要 之 換 行 回 應 說 明 5 6 P.17 請 注 意 報 告 書 文 正 確 性 斷 句 及 標 已 修 正 點 之 運 用, 例 如 重 溪 社 區 位 於 柳 營 區 東 北 方 有 龜 重 溪 溪 與 東 山 區 相 望 請 修 正 為 重 溪 社 區 位 於 柳 營 區 東 北 方, 有 龜 重 溪 與 東 山 區 相 望 ; 又 如 酪 農 專 區 現 產 業 以 請 修 正 為 逗 號 P.20 交 通 圖 不 清 楚, 且 並 未 仔 細 交 代 南 圖 檔 行 政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提 供 81 南 108 等 相 關 位 置, 請 增 加 標 示 7 P.26 整 體 規 劃 展 構 想 圖 不 清 楚, 請 修 正 已 彩 色 印 製 就 很 清 楚 8 P.30P.31P.40 各 別 宅 整 建 之 文 已 修 正 敘 述 圖 面 說 明 社 區 財 務 計 畫 表 之 標 題 敘 述 方 式 不 同, 請 統 一

9 P.30 林 永 昆 古 厝 林 森 昆 古 厝 已 修 正 仍 未 修 正 P.38 連 氏 宗 祠 文 化, 並 辦 理 尋 根 活 動 已 修 正 並 於 計 畫 執 行 時 計 畫 書 再 加 說 明 10 目 其 實 施 內 容 應 更 具 體 說 明, 並 於 報 告 書 前 述 其 緣 及 效 益 農 再 生 計 畫 修 正 意 見 回 應 表 審 查 次 別 : 臺 南 政 府 農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年 度 第 次 會 議 計 畫 名 稱 : 臺 南 柳 營 區 重 溪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次 楊 慕 君 委 員 意 見 回 應 說 明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修 正 建 議 : 本 計 畫 中 之 資 源 回 收 站 前 環 境 改 善, 請 加 執 行 計 畫 時 依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1 強 資 源 回 收 物 之 管 理 及 勿 囤, 以 防 造 成 環 境 衛 生 異 味 等 問 題

其 它 農 再 生 計 畫 申 請 自 主 檢 查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