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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環 境 監 測 與 除 污 方 式 介 紹 馬 偕 醫 院 核 子 醫 學 科 杜 高 瑩 自 然 背 景 輻 射 游 離 輻 射 的 傷 害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環 境 監 測 輻 射 污 染 自 然 背 景 輻 射 劑 量 游 離 輻 射 的 傷 害 人 類 生 存 的 自 然 環 境, 會 產 生 天 然 輻 射 照 射 劑 量, 稱 為 自 然 背 景 輻 射 劑 量, 通 常 其 來 源 可 略 分 如 下 : 1. 宇 宙 線 : 自 外 太 空 射 向 地 球 的 高 能 輻 射 與 由 其 所 產 生 的 二 次 輻 射, 隨 高 度 與 緯 度 而 異, 平 均 每 年 約 造 成 0.3 msv(1msv=1/1000 Sv) 的 輻 射 劑 量 2. 地 表 輻 射 : 來 自 地 球 所 含 的 鈾 釷 鉀 蛻 變 及 逸 入 空 氣 中 之 氡, 平 均 每 年 約 造 成 1.5mSv 的 輻 射 劑 量, 但 因 各 地 含 量 不 同, 變 化 極 大 3. 體 內 輻 射 : 人 體 所 需 的 礦 物 質 含 有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40K,, 平 均 每 年 約 造 成 0.2mSv 的 輻 射 劑 量 因 此 不 管 任 何 人, 即 令 不 沾 輻 射 工 作, 只 要 生 活 在 天 地 之 間, 自 成 為 胎 兒 時 起, 即 承 受 著 自 然 背 景 輻 射, 每 年 約 共 接 受 2mSv 的 輻 射 劑 量 機 率 性 效 應 (Stochstc effects): 此 類 傷 害 效 應 發 生 機 會 率 與 所 受 輻 射 劑 量 成 正 比 例 的 函 數 關 係 : 即 接 受 的 劑 量 越 高, 則 傷 害 發 生 的 機 率 性 越 大 但 效 應 的 嚴 重 程 度 與 劑 量 無 關, 且 無 下 限 劑 量, 即 不 論 所 接 受 的 輻 射 劑 量 多 低, 都 有 發 生 傷 害 效 應 的 機 會, 只 是 發 生 的 機 率 較 低 而 已 如 輻 射 照 射 引 發 的 癌 症 及 遺 傳 疾 病 皆 屬 此 類 效 應 游 離 輻 射 的 傷 害 非 機 率 性 效 應 (Nonstochstc effects ): 此 類 效 應 傷 害 的 嚴 重 性 與 所 受 輻 射 劑 量 有 正 比 例 函 數 關 係, 且 有 下 限 劑 量, 即 所 接 受 輻 射 劑 量 低 於 某 下 限, 則 此 類 效 應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的 嚴 重 性 可 忽 略 不 計 若 接 受 劑 量 大 於 低 限 劑 量, 則 傷 害 效 應 就 會 發 生, 且 劑 量 越 大 傷 害 效 應 也 越 嚴 重 例 如 由 輻 射 照 射 引 發 的 眼 球 白 內 障, 皮 膚 紅 腫, 或 因 性 腺 細 胞 受 損 而 造 成 不 孕 症 等, 皆 屬 此 類 效 應 因 生 物 個 體 體 質 及 生 理 狀 況 的 差 異, 有 時 使 此 類 效 應 的 下 限 劑 量, 個 體 間 的 差 異 十 分 懸 殊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可 分 為 體 外 曝 露 與 體 內 曝 露 人 體 接 受 自 體 外 放 射 源 的 曝 露 照 射 稱 為 體 外 曝 露 如 人 體 接 受 自 稍 遠 處, 穿 透 力 強 的 高 能 量 γ 照 射, 則 會 造 成 該 人 全 身 曝 露 當 放 射 源 距 人 體 相 當 近 時, 則 只 有 人 體 的 局 部 遭 受 γ 輻 射 曝 露 前 者 稱 為 全 身 曝 露, 後 者 稱 為 局 部 曝 露 又 如 α 及 β 輻 射 線 等 穿 透 力 較 小 者 只 會 照 射 身 體 表 面 局 部 當 放 射 核 種 攝 入 人 體 內 而 使 體 內 受 輻 射 照 射 時 稱 為 體 內 曝 露 1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體 外 輻 射 防 護 的 TSDD 原 則 (1) 時 間 (tme): : 時 間 係 指 受 曝 露 的 時 間 儘 可 能 縮 短, 任 何 涉 及 游 離 輻 射 的 操 作, 事 先 要 作 充 份 的 準 備, 必 要 時 要 作 模 擬 操 作, 以 減 少 受 曝 露 的 機 會 (2) 屏 蔽 (sheld): : 屏 蔽 係 指 加 屏 蔽 體,β, 屏 蔽 可 用 鋁 或 壓 克 力,γ, 屏 蔽 則 用 鉛 (3) 距 離 (dstnce): : 劑 量 與 距 離 的 平 方 成 反 比, 即 距 離 輻 射 源 越 遠 越 安 全 (4) 蛻 變 (decy): 如 時 間 允 許, 可 俟 其 輻 射 強 度 自 然 衰 變 減 弱 後 再 進 行 工 作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體 內 輻 射 防 護 四 原 則 : (1) 儘 量 避 免 攝 入 輻 射 物 質 (2) 減 少 吸 收 : 如 有 攝 入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可 能 時, 應 大 量 服 用 流 質 液 體, 藉 以 充 份 稀 釋, 減 少 吸 收 (3) 增 加 排 泄 : 使 用 泄 藥 催 吐 劑 或 利 尿 劑 (4) 防 止 污 染 發 生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自 我 防 護 (1) 飲 食 : 輻 射 工 作 區 內 禁 止 飲 食 (2) 抽 煙 : 抽 煙 前 應 洗 手 偵 檢, 輻 射 工 作 區 內 不 得 吸 煙 (3) 洗 手 : 從 事 輻 射 工 作 後 即 應 洗 手 並 經 偵 檢, 未 洗 手 前 不 得 直 接 使 用 電 話 或 任 意 觸 摸 物 品 (4) 傷 口 : 皮 膚 有 傷 口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侵 入 環 境 監 測 環 境 監 測 的 目 的 評 估 核 子 設 施 周 圍 居 民 所 受 的 緊 急 性 或 長 期 性 輻 射 劑 量 度 量 環 境 輻 射 劑 量 是 否 超 過 法 規 限 值 監 測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的 排 放 管 制, 是 否 合 於 規 定 或 有 無 惡 化 現 象 評 估 核 子 設 施 排 放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在 環 境 中 的 長 期 累 積 及 其 趨 動 對 於 放 射 性 敏 感 的 民 眾, 提 供 其 具 安 全 感 的 情 報 資 訊 環 境 監 測 環 境 監 測 的 分 類 全 國 性 環 境 監 測 天 然 放 射 性 物 質, 放 射 性 落 塵, 全 國 性 消 費 食 品 的 污 染 地 區 性 環 境 監 測 各 地 區 的 核 子 設 施 緊 急 環 境 監 測 核 子 設 施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環 境 監 測 環 境 監 測 的 對 象 核 子 試 爆 核 能 電 廠 的 平 時 與 緊 急 情 況 人 造 衛 星, 飛 機 事 故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搬 運 事 故 醫 院, 研 究 機 構, 工 廠, 工 程 施 工 等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應 用 所 造 成 的 污 染 自 然 背 景 輻 射 2

環 境 監 測 安 全 評 估 環 境 監 測 的 方 式 : 運 轉 前 的 背 景 偵 測 運 轉 期 的 環 測 停 止 運 轉 後 的 環 測 意 外 事 故 的 環 測 及 時 復 原 期 目 的 評 估 作 業 場 所 的 輻 射 作 業 程 序, 對 週 遭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風 險 程 度, 據 以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的 要 求 法 規 依 據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放 射 性 物 價 安 全 運 送 規 則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條 設 施 經 營 者 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擬 訂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應 參 酌 下 列 事 項 規 劃 : 一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權 責 二 人 員 防 護 三 醫 務 監 護 四 地 區 管 制 五 輻 射 源 管 制 六 放 射 性 物 質 廢 棄 七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八 合 理 抑 低 措 施 九 紀 錄 保 存 十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第 十 條 第 四 條 之 輻 射 防 護 業 務 單 位 及 第 五 條 之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應 執 行 下 列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業 務 : 一 釐 訂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協 助 訂 定 安 全 作 業 程 序 及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措 施, 並 督 導 有 關 部 門 實 施 二 釐 訂 放 射 性 物 質 請 購 接 受 貯 存 領 用 汰 換 運 送 及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之 輻 射 防 護 管 制 措 施, 並 督 導 有 關 部 門 實 施 三 規 劃 督 導 各 部 門 之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四 規 劃 督 導 各 部 門 實 施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輻 射 防 護 檢 測 五 規 劃 實 施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教 育 訓 練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六 規 劃 游 離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協 助 健 康 管 理 七 規 劃 協 助 辦 理 輻 射 偵 檢 儀 器 之 定 期 校 驗 及 檢 查 八 督 導 辦 理 游 離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劑 量 紀 錄 管 理, 與 超 曝 露 之 調 查 及 處 理 九 建 立 人 員 曝 露 與 環 境 作 業 之 記 錄 調 查 干 預 基 準, 及 應 採 取 之 因 應 措 施 十 管 理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陳 報 之 輻 射 防 護 相 關 報 告 及 紀 錄 十 一 向 設 施 經 營 者 提 供 有 關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資 訊 及 建 議 十 二 其 他 有 關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事 項 執 行 前 項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業 務 時, 應 就 執 行 情 形 保 存 紀 錄, 並 由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簽 章 確 認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條 規 定 之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設 置 七 人 以 上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 一 設 施 經 營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二 輻 射 防 護 業 務 單 位 之 業 務 主 管 及 至 少 二 名 以 上 之 專 職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三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3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研 議 第 十 條 規 定 之 業 務 內 容 執 行 情 形 及 下 列 事 項 : 一 對 個 人 及 群 體 劑 量 合 理 抑 低 之 建 議 二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劑 量 紀 錄 三 意 外 事 故 原 因 及 應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四 設 施 經 營 者 內 設 備 物 質 及 人 員 證 照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五 輻 射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六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七 設 施 經 營 負 責 人 交 付 之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業 務 八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前 項 會 議 紀 錄 應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備 查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設 施 經 營 者 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實 施 輻 射 安 全 評 估, 應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 一 輻 射 作 業 說 明 二 計 劃 排 放 廢 氣 或 廢 水 所 含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性 質 種 類 數 量 核 種 及 活 度 三 場 所 外 圍 情 況 描 述 四 防 止 環 境 污 染 之 監 測 設 備 與 處 理 程 序 及 設 計 五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設 施 經 營 者 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記 錄 含 放 射 性 物 質 廢 氣 或 廢 水 之 排 放, 應 載 明 排 放 之 日 期 所 含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種 類 數 量 核 種 活 度 監 測 設 備 及 其 校 正 日 期 前 項 排 放 紀 錄, 除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外, 應 於 每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十 五 日 及 次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五 日 之 期 間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 其 保 存 期 限, 除 屬 核 子 設 施 者 為 十 年 外, 餘 均 為 三 年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設 施 經 營 者 依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記 錄 之 報 告,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含 人 事 時 地 物 之 事 故 描 述 二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三 輻 射 影 響 評 估 四 事 故 處 理 經 過 善 後 措 施 及 偵 測 紀 錄 五 檢 討 改 善 及 防 範 措 施 六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安 全 評 估 安 全 評 估 的 程 序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輻 射 曝 露 途 徑 的 決 定 估 算 個 人 劑 量 與 環 境 劑 量 人 的 風 險 評 估 對 非 人 類 生 物 的 衝 擊 評 估 安 全 評 估 意 外 事 故 的 衝 擊 評 估 決 定 意 外 事 故 的 種 類 評 估 各 事 故 的 年 發 生 率 決 定 曝 露 途 徑 及 接 受 者 位 置, 相 關 的 擴 散 因 數, 稀 釋 因 數 計 算 最 大 個 人 劑 量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改 善 措 施 建 議 輻 射 污 染 1. 凡 不 應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出 現 的 地 方 而 有 放 射 性 物 質 則 稱 為 污 染 2. 污 染 型 式 區 分 : 固 定 污 染 : 固 著 於 物 體 上, 不 會 傳 播 鬆 釋 污 染 : 附 著 於 物 體 上, 可 構 成 傳 播 者 3. 輻 射 污 染 造 成 的 危 害 : (1) 空 浮 污 染 導 致 吸 入 體 內 (2) 污 染 工 作 中 易 傳 至 手 上 而 由 食 物 吃 入 體 內, 另 手 部 也 接 受 劑 量 (3) 污 染 皮 膚, 遇 有 傷 口 流 入 體 內 (4) 污 染 傳 播 至 非 管 制 區 ( 即 非 輻 射 工 作 區 ) 使 危 害 更 形 擴 大 (5) 污 染 時 間 越 久, 除 污 越 困 難 表 面 污 染 過 高, 即 會 產 生 空 浮 污 染 4

放 射 性 污 染 放 射 性 污 染 是 在 核 能 設 施 的 結 構, 系 統, 設 備 組 件 上 以 及 非 管 制 區 內 積 存 不 必 要 的 放 射 性 物 質. 除 污 是 將 這 些 不 必 要 的 放 射 性 物 質 從 結 構, 系 統 及 設 備 組 件 上 去 除 的 一 種 技 術 除 污 的 目 的 是 在 降 低 殘 留 的 放 射 性 強 度 或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含 量, 以 防 止 其 繼 續 污 染 與 擴 散, 減 低 工 作 人 員 因 體 外 曝 露 或 吸 入 體 內 而 接 受 輻 射 劑 量, 並 使 除 污 的 物 件 能 再 度 使 用, 減 低 廢 棄 物 生 產 量. 污 染 偵 測 的 方 法 直 接 偵 測 : 直 接 以 偵 檢 器 偵 測 ( 如 蓋 格 計 數 器 ). 偵 測 α 時 聲 音 反 應 較 指 針 為 快, 故 聽 到 偵 測 儀 器 音 響, 立 刻 對 該 處 測 久 些, 其 偵 測 管 不 超 過 表 面 0.50 cm, 移 動 速 度 不 超 過 15cm/sec b. 偵 測 β 時, 蓋 格 偵 檢 器 距 表 面 2.5 10cm, 2 偵 測 管 移 動 速 度 10 15cm/s c. 如 有 γ β 同 時 存 在 時 以 偵 測 器 之 蓋 子 來 區 別, 蓋 上 蓋 子 只 測 γ,, 打 開 蓋 子 是 γ β 同 時 測, 二 值 相 減 則 為 β 污 染 值, 另 如 無 蓋 子 則 可 以 拉 長 距 離 來 區 別 β 與 γ 輻 射 d. 直 接 污 染 偵 測 其 劑 量 限 值 不 得 超 過 0.5mR0 5mR/r 污 染 偵 測 的 方 法 污 染 偵 測 的 方 法 間 接 偵 測 : 直 接 偵 測 常 用 於 大 面 積, 長 凳, 長 桌 等, 而 間 接 偵 測 用 於 直 接 偵 測 法 無 法 偵 測 處, 如 凹 處 及 偵 測 器 不 便 進 入 處, 其 偵 測 方 式 即 以 約 3 平 方 公 分 之 濾 紙 用 水 溼 潤 後, 來 回 擦 拭 約 100 平 方 公 分 之 污 染 物 表 面, 再 將 此 濾 紙 放 入 countng vl 中, 加 入 約 3cc 之 閃 爍 液, 以 β counter 測 得 污 染 值 ( 可 採 多 點 取 樣, 此 法 又 稱 為 擦 拭 偵 測 smer test). 間 接 法 中 污 染 被 擦 下 之 量 很 難 決 定, 一 般 約 為 20% b. 間 接 污 染 偵 測 其 劑 量 限 值 不 得 超 過 300cp m c. 間 接 擦 拭 如 無 污 染, 並 非 表 示 無 輻 射 污 染, 因 可 能 有 固 定 污 染 d. 間 接 擦 拭 發 現 污 染, 除 污 完 畢 後, 應 再 擦 拭 偵 測 e. 擦 拭 偵 測 應 防 自 己 手 部 污 染, 且 擦 拭 之 紙 樣 應 分 開 放 置, 不 可 相 互 污 染 除 污 作 業 原 則 (1) 液 體 污 染 易 造 成 滲 透, 腐 蝕, 擴 散 等, 應 立 即 處 理 (2) 除 污 時 宜 把 握 由 高 處 向 低 處, 外 向 內, 低 污 染 區 向 高 污 染 區 的 方 向 進 行 (3) 要 在 輻 射 安 全 的 容 許 條 件 下 進 行 除 污, 並 應 考 慮 除 污 後 之 廢 料 處 理 問 題 放 射 性 物 質 與 表 面 結 合 方 式. 機 械 性 結 合 : 即 機 械 性 沉 著 於 物 體 表 面 ; 此 種 疏 鬆 結 合 占 污 染 絕 大 部 分, 用 機 械 方 法 易 除 污, 如 沖 洗 涮 洗 等 b. 物 理 性 結 合 : 即 吸 附 於 表 面 ; 此 種 結 合 較 牢 固, 須 用 物 理 方 法 去 除, 如 用 表 面 活 性 劑 等 c. 化 學 性 結 合 : 即 放 射 性 物 質 與 表 面 起 了 化 學 反 應 或 離 子 交 換, 結 合 非 常 牢 固, 須 用 化 學 方 法 才 能 去 除, 如 用 各 種 化 學 除 污 劑 放 射 性 物 質 與 表 面 結 合, 往 往 以 三 種 形 式 並 存, 隨 著 污 染 時 間 的 延 長, 後 兩 種 結 合 方 式 增 加, 增 加 了 除 污 難 度 ; 放 射 性 物 質 與 表 面 結 合 的 牢 固 程 度, 還 受 放 射 性 物 質 種 類 理 化 性 狀 被 污 染 表 面 性 質 光 滑 程 度 等 影 響 5

除 污 染 原 則 與 方 法 除 污 原 則 : 儘 早 除 污, 防 止 擴 散, 合 理 選 擇 除 污 方 法 及 除 污 劑 除 污 方 法 : 皮 膚 除 污 染 物 體 表 面 除 污 染 體 內 除 污 皮 膚 除 污 染 新 鮮 污 染 用 溫 水 加 普 通 肥 皂 和 軟 毛 刷 刷 洗 即 可 達 到 理 想 的 除 污 效 果 ; 陳 舊 或 嚴 重 污 染, 可 選 用 EDTA- - 肥 皂 配 方 肥 皂, 以 溫 水 加 軟 毛 刷 刷 洗 ; 或 用 飽 和 高 錳 酸 鉀 溶 液 浸 泡 5 分 鐘 後, 用 5% 亞 硫 酸 鈉 或 草 酸 浸 泡, 然 後 再 用 水 沖 洗, 可 得 到 很 好 的 效 果 ; 皮 膚 除 污 不 宜 用 腐 蝕 性 或 脫 脂 性 溶 劑 及 溫 度 過 高 的 水, 除 污 順 序 應 由 輕 污 染 區 到 重 污 染 區 順 序 進 行 ; 固 定 性 污 染 可 等 待 機 體 新 陳 代 謝, 切 不 可 過 多 擦 洗 損 傷 皮 膚 物 體 表 面 除 污 染 除 污 倒 翻 潑 洒 在 檯 面 地 面 或 物 體 表 面 的 液 態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用 乾 棉 花 吸 水 布 或 汲 水 紙 吸 乾 ; 如 為 粉 末 狀, 首 先 應 關 閉 通 風 機, 用 濕 棉 花 蘸 取, 然 後 用 水 和 除 污 劑 處 理 ; 除 污 順 序 由 輕 污 染 區 向 重 污 染 區 擦 洗 ; 重 複 使 用 的 玻 璃 瓷 塑 料 器 皿, 可 用 超 聲 波 清 洗 機 清 洗, 清 洗 液 中 加 少 量 酸, 可 提 高 除 污 率 和 速 度 ; 玻 璃 瓷 塑 料 和 金 屬 表 面, 常 用 肥 皂 合 成 洗 滌 劑 枸 椽 酸 和 稀 鹽 酸 除 污 ; 油 漆 類 還 可 用 有 機 溶 劑 氫 氧 化 鈉 和 氫 氧 化 鉀 除 污 器 材 除 污 : 噴 灑 經 吸 釋 過 之 除 污 專 用 清 洗 液 ( 如 Rdcwsh) ) 後, 再 用 紗 布 或 棉 花 擦 拭 污 染 面, 切 忌 來 回 擦 拭, 應 以 一 面 擦 拭 一 次, 換 面 或 對 摺 後 再 擦 拭 一 次 ( 與 第 一 次 擦 拭 過 之 面 積 不 可 重 疊 ), 餘 此 類 推 直 至 整 個 污 染 面 除 污 效 果 達 到 規 定 限 值 以 \ 下 儀 器 除 污 : 以 無 水 酒 精 除 污, 方 法 與 器 材 除 污 相 同 凡 能 以 除 污 液 除 污 之 實 驗 器 材, 請 勿 以 大 量 水 沖 洗 稀 釋 除 污, 以 免 造 成 稀 釋 不 足, 而 致 使 環 境 遭 受 污 染 體 內 除 污 體 內 除 污 的 兩 大 原 則 包 括 減 少 攝 取 與 促 進 排 泄, 在 早 期 處 理 中 兩 者 並 用 效 果 較 好, 皮 膚 之 去 污 和 傷 口 的 處 理 可 以 減 少 經 由 皮 膚 之 吸 收 減 少 腸 胃 道 吸 收 阻 斷 及 稀 釋 劑 催 化 劑 (Moblzng Agents) 螯 合 劑 (Cheltng Agents) 肺 洗 滌 除 污 人 體 除 污. 人 體 除 污 如 用 熱 水 易 使 污 染 經 由 毛 細 孔 滲 入 體 內, 如 用 冷 水 將 使 毛 細 孔 收 縮 不 易 除 污, 因 此 宜 用 溫 水 (35 45 45 ) b. 皮 膚 污 染 時 則 以 水 沖 洗, 再 以 中 性 清 潔 劑 或 中 性 肥 皂 輕 輕 刷 洗, 切 忌 將 皮 膚 刷 紅 或 擦 破, 反 覆 數 次 後 偵 檢 c. 污 染 在 指 甲 部 位, 則 儘 量 修 剪 指 甲 後, 再 依 皮 膚 污 染 除 污 方 式 除 污 d. 傷 口 發 生 污 染 時, 要 在 15 秒 鐘 內 以 大 量 自 來 水 沖 洗, 並 將 傷 口 撥 開 將 血 液 擠 出 6

除 污 劑 介 紹 除 污 效 果 的 評 估 有 效 的 除 污 劑 應 含 下 列 幾 項 因 數 : 一 種 合 適 的 清 潔 劑 可 以 減 少 表 面 張 力 及 產 生 濕 潤, 滲 透, 乳 化 及 分 散 等 作 用. 可 供 給 有 效 游 離 性 鈉 離 子 的 試 劑 能 在 其 離 子 交 換 基 位 上 有 再 生 或 取 代 功 能. 一 種 錯 化 劑 或 溶 化 劑 EDTA( 溶 解 ),NH 4 OH,NNO 2 可 增 加 除 污 效 果 可 產 生 游 離 氫 離 子 的 試 劑 氫 離 子 吸 附 作 用, 易 改 變 電 荷 量, 使 污 染 物 易 被 溶 解 或 被 鉗 合. 除 污 效 果 的 好 壞, 通 常 以 除 污 因 數, 除 污 效 率 或 殘 餘 值 表 示 本 院 輻 防 計 劃 : 以 背 景 值 為 標 準 輕 度 污 染 : 背 景 值 5 倍 重 度 污 染 : 背 景 值 10 倍 除 污 因 數 = f 除 污 效 率 = f 殘 餘 值 = f 結 語 THE END 環 境 監 測 是 輻 射 作 業 人 員 在 職 場 上 的 輻 射 風 險 評 估 的 依 據, 而 除 污 方 式 輻 射 作 業 人 員 在 污 染 意 外 發 生 時 的 自 我 防 衛 的 方 式, 尤 其 是 操 作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單 位 或 部 門, 應 特 別 小 心 謹 慎, 避 免 個 人 的 疏 失 而 造 成 更 大 的 污 染.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