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校 104 年 6 月 18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0923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4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年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地 址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電 話 :06-5718877 5718899 06-5718888#835 836( 學 生 發 展 處 ) 傳 真 :06-5712587 網 址 :http://www.tsu.edu.tw/ E - mail:admissions@tsu.edu.tw
目 錄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2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3 參 報 名... 3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6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6 陸 甄 試 方 式... 6 柒 面 試... 6 捌 職 場 體 驗... 7 玖 筆 試... 7 拾 甄 試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9 拾 壹 計 分 方 法 及 錄 取 方 式 與 標 準... 9 拾 貳 錄 取 公 告... 9 拾 參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10 拾 肆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0 拾 伍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10 拾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1 拾 柒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12 附 件 一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13 附 件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14 附 件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16 附 件 四 學 校 簡 介... 20 附 件 五 報 名 表... 22 附 件 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24 附 件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5 附 件 八 招 生 甄 選 申 訴 表... 26 附 件 九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助 學 金 預 定 申 請 表... 27-1 -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試 項 目 分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及 筆 試 筆 試 項 目 為 職 場 倫 理 ㄧ 科 本 校 依 據 考 生 面 試 成 績 職 場 體 驗 及 筆 試 成 績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日 期 重 要 項 目 備 註 104 年 6 月 18 日 ( 四 ) 起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網 站 下 載 ( 免 費 ) 104 年 7 月 13 日 ( 一 ) 至 7 月 17 日 通 訊 及 現 場 報 名 ( 五 ) 104 年 7 月 31 日 ( 五 ) 前 完 成 面 試 104 年 8 月 14 日 ( 五 ) 前 完 成 職 場 體 驗 1. 通 訊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2. 現 場 報 名 ( 本 校 致 宏 樓 1 樓 學 生 發 展 處 辦 公 室 )8-17 時 3. 報 名 費 200 元 面 試 時 間 及 名 單 依 報 名 順 序 個 別 通 知 104 年 8 月 14 日 ( 五 ) 公 告 職 場 體 驗 通 過 名 單 網 站 公 告 面 試 通 過 即 安 排 職 場 體 驗, 自 起 始 至 結 束 日 須 滿 兩 週 104 年 8 月 17 日 ( 一 )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通 過 者 一 律 參 加 104 年 8 月 18 日 ( 二 ) 甄 試 成 績 查 詢 一 律 上 網 查 詢 104 年 8 月 19 日 ( 三 )12 時 前 成 績 複 查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104 年 8 月 21 日 ( 五 )14 時 後 公 告 錄 取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104 年 9 月 1 日 ( 二 ) 報 到 依 本 校 錄 取 通 知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 下 載 網 址 http://admissions.tsu.edu.tw/, 即 日 起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 2 -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勞 動 部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104) 年 度 辦 理 四 年 學 制 招 生, 開 辦 職 類 有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與 行 銷 及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等 二 職 類, 預 計 招 收 訓 練 生 30 人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2~3 天 訓 練 生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勞 動 部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見 附 件 一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件 二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合 作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叁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 一 )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4.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5.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 二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1.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3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3.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4.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5.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普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6.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及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 及 在 營 官 兵 持 有 合 法 證 件 暨 具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均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7.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甄 審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報 名 手 續 - 4 -
( 一 )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 1.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7 月 13 日 ( 一 ) 至 7 月 17 日 ( 五 ) 2. 報 名 方 式 : (1) 現 場 報 名 : 本 校 致 宏 樓 1 樓 學 生 發 展 處, 每 日 8-17 時 (2) 通 訊 報 名 :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供 審 查, 報 名 截 止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手 續 : 1.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報 名 表 自 傳, 並 請 詳 細 填 寫 2. 依 規 定 黏 貼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3.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六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連 同 報 名 費 的 郵 政 匯 票 已 黏 貼 相 片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及 書 審 資 料 等 放 入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4. 將 信 封 上 各 資 料 欄 填 妥 勾 選 ( 查 核 )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5.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新 台 幣 200 元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 不 得 有 錯 字 別 字 或 漏 字 ), 並 將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符 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分 署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6. 本 甄 試 不 製 發 准 考 證, 甄 試 當 日 憑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照 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報 到 面 試 7.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15 名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甄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備 註 : 1.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甄 選 面 試 資 格 3.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甄 選 面 試 資 格 4.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現 役 軍 人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退 役,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 5 -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招 生 甄 選 為 四 年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與 行 銷 及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等 二 職 類, 預 計 招 收 訓 練 生 30 人 二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合 作 學 校 / 科 ( 系 ) 別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職 類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與 行 銷 合 作 學 校 最 低 志 願 開 班 人 代 碼 數 15 102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附 屬 機 構 蓮 潭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15 206 佳 湘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15 合 計 15 附 註 :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本 甄 試 面 試 不 另 製 發 准 考 證, 憑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照 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參 加 面 試, 相 關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洽 詢 (TEL:06-5718888 轉 132 636) 陸 甄 試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 面 試 ( 依 照 考 生 之 志 願 順 序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 第 二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 經 面 試 合 格 之 考 生,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之 職 場 體 驗 ) 第 三 階 段 : 筆 試 柒 面 試 本 校 將 依 照 考 生 報 名 表 之 志 願 順 序, 依 次 遴 選, 遴 選 人 數 至 多 為 各 志 願 選 項 錄 取 名 額 經 遴 選 合 格 之 考 生 通 知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面 試 通 知 將 於 面 試 前 個 別 通 知 一 日 期 : 面 試 時 間 依 報 名 順 序 個 別 通 知 二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將 於 面 試 前 個 別 通 知 三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 履 歷 自 傳 專 業 證 照 作 品 等 備 審 資 料 ),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 6 -
( 二 )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三 )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四 面 試 結 果 : 各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依 考 生 面 試 評 量 成 績, 決 定 面 試 通 過 名 單, 於 面 試 當 日 個 別 通 知 面 試 通 過 人 數 總 額 為 各 志 願 選 項 錄 取 名 額, 經 面 試 合 格 之 考 生 將 繼 續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捌 職 場 體 驗 一 報 到 日 期 : 面 試 通 過 考 生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依 事 業 單 位 通 知 日 期 二 報 到 地 點 : 各 事 業 單 位 三 面 試 通 過 考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四 面 試 通 過 考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玖 筆 試 一 筆 試 日 期 :104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9:30 前 辦 理 報 到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時 間 預 備 鈴 第 一 節 09:50 10:00-11:00 項 目 考 生 入 場 職 場 倫 理 備 註 :1. 職 場 倫 理 為 選 擇 題 型, 內 容 包 括 職 場 倫 理 公 民 素 養 及 生 活 常 識 等,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2. 考 生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三 筆 試 地 點 :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 五 )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中 公 告, 詳 細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在 本 校 致 宏 樓 1F 公 布 - 7 -
四 試 場 規 則 : ( 一 )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9:30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報 到,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原 子 筆 及 修 正 帶 到 場 應 試, 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 四 )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 五 ) 職 場 倫 理 應 試 須 知 : 1. 請 準 時 入 場 9:50( 鈴 響 ) 考 生 入 場, 試 前 說 明 及 填 寫 資 料 ;10:00( 鈴 響 ) 開 始 作 答, 遲 到 10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2.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後 須 依 排 定 號 碼 就 座 3. 測 驗 時 應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監 試 人 員 指 定 之 位 置, 以 便 查 驗 4.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5.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試 題 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ˇ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試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 三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 五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6. 測 驗 進 行 中 不 得 中 途 離 場, 未 滿 40 分 鐘 不 得 提 早 交 卷, 否 則 不 計 分 7.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佈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佈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8.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9.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8 -
拾 甄 試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預 訂 104 年 8 月 18 日 ( 二 ),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admissions.tsu.edu.tw/ 開 放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本 校 電 話 :06-5718888 轉 132 636 二 報 名 考 生 對 甄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4 年 8 月 19 日 ( 三 ) 上 午 12 時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件 七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先 傳 真 至 複 查 中 心, 同 時 來 電 確 認 ; 並 檢 附 複 查 費 用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票 人 請 填 :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 隨 即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將 申 請 表 及 複 查 費 用 一 併 郵 寄 至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生 發 展 處 收 ( 三 )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1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 四 )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影 印 或 查 看 評 分 表 ( 五 ) 傳 真 號 碼 :06-5712587, 電 話 :06-5718888 轉 132 636 拾 壹 計 分 方 法 及 錄 取 方 式 與 標 準 一 甄 選 項 目 及 比 例 : 面 試 30% 職 場 體 驗 50% 及 筆 試 20% 二 各 職 類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三 各 職 類 錄 取 考 生 之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兩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規 定 辦 理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為 職 場 體 驗 面 試 筆 試, 如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則 提 至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四 各 職 類 於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得 列 備 取 名 額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但 備 取 生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拾 貳 錄 取 公 告 一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面 試 通 過 生 之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二 本 會 訂 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 五 )14 時 後, 將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網 站 http://admissions.tsu.edu.tw 公 告 註 : 四 年 學 制 於 104 年 9 月 30 日 前, 將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呈 報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 9 -
拾 參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9 月 1 日 ( 二 ), 依 本 校 規 定,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但 未 完 成 辦 理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104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三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四 ( 學 校 簡 介 ) 四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詳 如 附 件 一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肆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確 定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辦 法 ) 二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甄 選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四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相 關 作 業,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式 :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七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二 )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 三 )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四 )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 五 )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 六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 七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並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六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會 追 認 及 補 救 七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 10 -
拾 伍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下 載 網 址 :http://admissions.tsu.edu.tw/,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拾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請 於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必 要 時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二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三 各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六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七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予 雲 嘉 南 分 署 ( 二 ) 有 關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 三 )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 四 )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雲 嘉 南 分 署 備 查 - 11 -
拾 柒 本 校 地 理 位 置 圖 自 行 開 車 1. 國 道 一 號 ( 中 山 高 ),299K 轉 下 營 系 統 交 流 道, 再 接 台 84 線 往 玉 井 方 向, 下 17K 下 營 交 流 道 至 本 校 約 3 分 鐘 時 程 ( 建 議 路 線 ) 2. 國 道 一 號 ( 中 山 高 ),303K 麻 豆 交 流 道 下 來, 往 麻 豆 市 區 方 向, 第 一 個 叉 路 左 轉, 沿 縣 道 176 號 ( 新 生 北 路 ) 繞 市 區 外 環, 過 麻 豆 代 天 府 右 轉, 直 走 至 右 邊 可 見 台 糖 加 油 站 後, 第 二 個 紅 綠 燈 左 轉, 即 到 本 校, 下 交 流 道 至 本 校 約 5 分 鐘 時 程 ( 沿 途 皆 有 指 標 ) 3. 國 道 一 號 ( 中 山 高 ),303K 麻 豆 交 流 道 下 來, 往 麻 豆 市 區 方 向, 直 行 穿 越 麻 豆 市 區 ( 中 山 路 興 中 路 ), 行 經 7-11 便 利 商 店 後, 見 Y 字 型 叉 路 再 轉 往 左 前 方, 經 過 麻 豆 區 公 所 曾 文 農 工, 直 走 至 右 邊 可 見 台 糖 加 油 站 後, 第 二 個 紅 綠 燈 左 轉, 即 到 本 校, 下 交 流 道 至 本 校 約 5 分 鐘 時 程 ( 沿 途 皆 有 指 標 ) 4. 國 道 三 號 ( 南 二 高 ),334k 轉 官 田 系 統 交 流 道, 再 接 台 84 線 往 下 營 北 門 方 向, 下 17K 下 營 交 流 道 至 本 校 約 3 分 鐘 時 程 ( 建 議 路 線 ) 5. 國 道 三 號 ( 南 二 高 ),334k 官 田 玉 井 交 流 道 下 來, 往 隆 田 方 向, 再 接 縣 道 176 號 往 麻 豆 方 向, 依 指 標 蒞 臨 本 校 下 交 流 道 至 本 校 約 20 分 鐘 時 程 6. 國 道 三 號 ( 南 二 高 ),329k 烏 山 頭 交 流 道 下 來 接 縣 道 171 直 走, 至 成 功 路 右 轉 接 縣 道 176 號 往 麻 豆 方 向, 依 指 標 蒞 臨 本 校 下 交 流 道 至 本 校 約 20 分 鐘 時 程 - 12 -
附 件 一 104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與 行 銷 及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每 學 期 44,010 元 身 份 別 補 助 費 用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減 免 金 額 實 繳 金 額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雜 費 一 般 生 35,700 8,310 44,010 17,850 0 17,850 26,160 原 住 民 學 生 35,700 8,310 44,010 35,700 8,310 44,010 0 身 心 障 礙 生 35,700 8,310 44,010 35,700 8,310 44,010 0 低 收 入 戶 35,700 8,310 44,010 35,700 8,310 44,010 0 附 註 :1. 勞 動 部 補 助 標 準 : 一 般 生 補 助 學 費 50%,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補 助 全 額 學 雜 費 2. 給 恤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依 規 定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申 請 3.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學 生 依 一 般 生 標 準 補 助 - 13 -
附 件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二 年 ( 或 四 年 )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二 專 訓 練 生 為 副 學 士 ( 或 二 技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4)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3. 在 勞 動 部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3) 完 成 全 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 14 -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除 本 計 畫 補 助 或 減 免 之 學 ( 雜 ) 費 外, 其 他 部 分 之 學 ( 雜 ) 費 必 須 由 訓 練 生 負 擔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一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訓 練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勞 動 部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相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勞 動 部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 15 -
附 件 三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附 屬 機 構 蓮 潭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813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崇 德 路 801 號 謝 芷 柔 - 16 - 電 話 07-3450707 分 機 6211 傳 真 07-3412040 E-mail roxy99_101.hsieh@gardenvil la.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是 地 下 2 層, 地 上 10 層, 並 擁 有 211 間 時 尚 客 房 17 間 專 業 的 會 議 室 500 人 的 國 際 會 議 廳 1000 人 的 會 展 大 廳 暨 3 家 頂 級 美 饌 中 西 式 餐 廳 的 精 緻 飯 店 會 館 位 於 高 雄 新 市 政 中 心, 坐 擁 最 美 麗 的 蓮 池 潭 湖 景, 鄰 近 1,000 公 尺 內 計 有 高 鐵 左 營 站 高 雄 捷 運 站 左 營 火 車 站 國 道 出 口 巨 蛋 球 場 漢 神 百 貨 新 光 三 越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為 高 雄 最 新 穎 時 尚 之 會 館, 面 對 著 數 百 公 頃 綠 與 水 的 景 觀, 建 築 上, 將 自 然 與 綠 的 元 素 融 進 整 個 設 計 之 中, 讓 您 有 身 處 於 城 市 裡 的 綠 洲 氛 圍, 外 觀 上, 柔 和 白 色 的 色 調 元 素 讓 旅 客 彷 如 置 於 城 堡 般 風 情, 當 您 走 進 大 廳 更 能 感 受 到 挑 高 格 局 的 玻 璃 屋 大 廳, 感 受 我 們 的 細 心 服 務 211 間 頂 級 客 房, 包 括 行 政 樓 層 商 務 樓 層, 及 頂 級 套 房, 每 間 房 間 都 有 絕 佳 的 視 野, 拉 開 窗 簾 即 能 飽 覽 窗 外 的 湖 景 與 市 景 ; 餐 飲 包 括 宴 會 廳 中 餐 廳 義 法 餐 廳 酒 吧 大 廳 吧 烘 焙 屋 花 園 餐 廳, 以 及, 擁 有 舒 適 的 豪 華 水 療 SPA 池 與 活 力 健 身 房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更 是 全 國 最 頂 級 的 會 議 會 館, 特 別 提 供 全 台 最 完 整 之 會 議 顧 問, 會 議 管 家 與 秘 書 服 務, 獨 棟 的 會 議 中 心 裡, 除 了 擁 有 17 間 各 式 大 中 小 型 會 議 室 電 腦 學 習 中 心 專 業 階 梯 教 室 國 際 會 議 廳 以 及 多 功 能 視 廳 中 心, 同 時 還 有 一 可 容 納 500 人 之 國 際 會 議 廳 滿 足 各 式 會 議 的 需 求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為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耗 資 五 億 元 獨 資 興 建, 並 由 五 星 級 飯 店 團 隊 籌 備 打 造 下, 希 望 在 強 調 簡 樸 生 態 自 然 紓 放 商 務 慢 活 的 氛 圍 下, 提 供 最 佳 服 務, 讓 每 位 旅 客 能 有 賓 至 如 歸, 並 擁 有 難 忘 的 絕 佳 體 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與 行 銷 (1) 招 募 人 數 :1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台 灣 首 府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3) 科 系 :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4) 訓 練 地 點 : 蓮 潭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排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中 餐 空 班 14:00-17: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0 人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部 ( 中 餐 西 餐 宴 會 ) 及 客 房 部 薪 資 約 :21,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700-1,900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每 年 要 接 受 體 檢 - 17 -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佳 湘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台 南 市 西 港 區 中 州 26-12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 限 400 字 以 內, 含 Logo 及 Slogan) 王 姿 茜 電 話 06-7963268 分 機 248 傳 真 06-7962268 E-mail chien1117@mail.chia-hsia ng.com.tw 佳 湘 從 事 麵 包 蛋 糕 類 食 品 的 販 售, 從 生 產 到 包 裝 運 輸 配 送, 皆 以 嚴 格 的 監 控 制 度 代 替 事 後 繁 鎖 的 檢 驗 ; 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生 產, 降 低 顧 客 對 食 品 安 全 的 疑 慮, 這 也 是 全 台 早 夜 市 西 點 麵 包 通 路 的 首 創, 更 是 唯 一 佳 湘 重 視 每 位 員 工 的 能 力 與 工 作 狀 況, 升 遷 制 度 健 全, 並 提 供 完 整 教 育 訓 練, 安 排 部 門 輪 調, 實 習 不 同 職 務 技 能 歡 迎 具 備 熱 情 與 活 力 的 你 加 入 佳 湘 團 隊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1) 招 募 人 數 :1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台 灣 首 府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3) 科 系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4) 訓 練 地 點 :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擇 一 填 寫, 惟 各 項 數 額 皆 不 得 以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之 基 準 訂 定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1 日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不 含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間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 應 介 於 7 時 至 22 時 之 間, 排 班 者 請 詳 細 說 明 訓 練 之 時 段 ) (9) 輪 班 方 式 : 排 班 制 (10) 備 註 說 明 (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必 於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15 人 業 務 範 圍 : 依 訓 練 期 間 完 成 之 考 核 部 門 分 派 薪 資 約 :25,000 元 以 上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 18 -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午 餐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符 合 食 品 烘 焙 業 體 檢 ( 一 般 勞 檢 供 膳 作 業 檢 查 ), 無 皮 膚 病 與 法 定 傳 染 病 - 19 -
附 件 四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校 長 陳 響 亮 訓 練 協 田 晉 杰 調 經 理 學 校 電 話 06-5718888#835 傳 真 06-5712587 E - mail jefftien@tsu.edu.tw 網 址 http://www.tsu.edu.tw/ 校 址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 含 Logo 及 Slogan) 休 閒 產 業 人 才 培 育 的 搖 籃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為 全 國 高 教 體 系 中 唯 一 擁 有 教 學 飯 店 附 屬 機 構 之 休 閒 產 業 大 學, 本 校 發 展 休 閒 產 業 特 色, 培 育 產 業 界 所 須 之 人 才, 主 要 之 考 量 有 二, 首 先 呼 應 國 內 服 務 產 業 人 才 之 需 求 以 及 2009 年 政 府 通 過 觀 光 拔 尖 領 航 方 案, 並 將 觀 光 列 入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之 一 ; 其 次, 為 配 合 台 灣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及 職 訓 機 關 為 縮 短 高 教 人 才 培 育 與 產 業 需 求 之 落 差, 積 極 落 實 推 動 高 教 技 職 化 之 目 標, 本 校 首 創 高 教 機 構 經 營 附 屬 教 學 飯 店 之 典 範, 協 助 學 生 專 業 技 能 與 實 務 知 能 之 養 成,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為 本 校 之 附 屬 教 學 機 構 亦 為 教 學 場 域 之 一, 本 校 學 生 可 在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進 行 專 業 實 習 飯 店 主 管 可 擔 任 學 校 課 程 之 產 學 雙 師 與 學 校 合 作 辦 理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及 推 廣 教 育 提 供 本 校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工 讀 機 會 等, 對 本 校 實 務 教 學 發 揮 具 體 之 成 效, 亦 提 供 表 現 優 秀 之 畢 業 生 保 證 就 業 之 機 會 本 校 設 有 休 閒 產 業 人 文 教 育 及 設 計 等 三 大 學 院 十 七 系 所, 課 程 首 重 實 務 技 能 與 專 業 能 力 之 養 成 ; 在 實 務 技 能 部 分, 本 校 首 創 高 教 體 系 大 一 企 業 參 訪 大 二 職 場 體 驗 大 三 職 場 見 習 大 四 專 業 實 習 之 實 務 課 程 學 習 機 制, 尤 其 大 四 實 習 階 段, 嚴 格 篩 選 實 習 企 業, 並 提 供 學 生 完 整 至 少 800 小 時 以 上 之 實 習 制 度, 積 極 與 企 業 拓 展 合 作 關 係, 每 年 度 與 本 校 有 密 切 實 習 合 作 關 係 之 企 業 家 數 超 過 150 家, 打 造 學 生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實 務 競 爭 力 為 ; 在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部 分, 本 校 除 設 置 課 程 學 習 地 圖 提 供 學 生 模 組 化 之 專 業 課 程 學 習 機 制 外, 亦 規 劃 1+2 專 業 能 力 養 成 計 畫, 積 極 鼓 勵 並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與 就 讀 系 所 專 長 相 關 之 專 業 證 照, 讓 每 個 學 生 畢 業 時 除 1 張 畢 業 證 書 外, 至 少 取 得 2 張 以 上 之 證 照, 厚 植 學 生 在 職 場 的 競 爭 實 力 為 體 現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目 標, 本 校 特 別 重 視 學 生 之 就 業 表 現, 在 學 期 間 藉 由 職 涯 導 航 - 20 -
進 路 圖, 提 供 學 生 從 高 中 職 一 直 到 大 四 畢 業 後 完 整 之 職 涯 輔 導 計 畫, 針 對 畢 業 後 之 學 生 本 校 亦 定 期 針 對 校 友 及 企 業 主 進 行 調 查, 瞭 解 學 生 之 就 業 表 現 並 回 饋 制 課 程 與 職 涯 輔 導 之 調 整 依 據, 對 於 待 業 或 欲 轉 業 之 校 友, 本 校 亦 結 合 勞 動 部 雲 家 南 分 署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或 第 二 專 長 之 訓 練 課 程, 協 助 校 友 就 業 本 校 不 論 在 教 學 學 生 表 現 蓮 潭 國 際 會 館 校 友 表 現 企 業 主 回 饋 等 方 面, 在 臺 南 高 雄 地 區 已 建 立 休 閒 產 業 中 心 之 口 碑, 未 來 將 擴 大 影 響 區 域, 逐 步 成 為 南 臺 灣 首 屈 一 指 的 休 閒 產 業 服 務 中 心 註 1: 學 校 現 有 學 程 內 容 請 至 上 述 科 系 網 址 查 詢 註 2: 學 校 正 式 學 程 內 容 依 據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必 要 時 得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輪 調 計 畫 做 更 動 註 3: 每 學 期 學 費 為 一 固 定 值 三 參 與 職 類 辦 理 學 程 高 職 二 專 四 年 制 二 技 辦 理 職 類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與 行 銷 配 合 科 系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科 系 網 址 http://hotel.tsu.edu.tw/ 每 學 期 學 費 35,700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8,310 辦 理 學 程 高 職 二 專 四 年 制 二 技 辦 理 職 類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配 合 科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科 系 網 址 http://hm.tsu.edu.tw/ 每 學 期 學 費 35,700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8,310-21 -
附 件 五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4 年 度 四 年 學 制 招 生 甄 選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第 試 場 報 考 職 類 及 志 願 序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與 行 銷 (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 102 蓮 潭 會 館 可 跨 職 類 至 多 選 擇 二 個 志 願, 方 格 內 填 入 1 2 烘 焙 食 品 專 業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206 佳 湘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特 殊 身 份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E-Mail 通 訊 處 : 准 考 證 號 碼 ( 勿 填 ) 請 貼 最 近 兩 吋 脫 帽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 請 自 行 黏 貼 ) 電 話 :( ) 手 機 : ( 郵 遞 區 號 區 里 鄰 請 務 必 填 寫 ) 戶 籍 地 : ( 同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區 里 鄰 請 務 必 填 寫 ) 畢 ( 肄 ) 業 學 校 年 月 畢 業 肄 業 科 別 / 班 別 ( ) 科 三 年 ( ) 班 聯 絡 人 姓 名 關 係 聯 絡 人 電 話 簽 認 本 人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均 確 實 無 誤 ;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只 供 作 報 名 統 計 聯 絡 及 招 生 活 動 之 用, 除 主 辦 機 構 之 授 權 人 員 外, 不 得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務 必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考 生 : ( 簽 章 ) 檢 附 文 件 : 學 測 成 績 指 考 成 績 統 測 成 績 歷 年 成 績 單 獎 狀 證 照 其 他 ( 正 面 ) 此 處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反 面 ) 此 處 黏 貼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22 -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104 年 度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 23 -
104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寄 件 人 : 地 址 : 電 話 :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104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下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報 名 資 料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 受 款 人 若 寫 錯 者, 一 律 退 回 ) 2. 報 名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自 傳 等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附 件 五 3.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6. 其 他 證 件 ( 請 自 行 填 寫 )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附 件 六 - 24 -
附 件 七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4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 )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申 請 辦 法 : 一 複 查 期 限 :104 年 8 月 19 日 ( 三 )12 時 前, 逾 期 不 受 理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格 並 附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新 台 幣 50 元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 先 傳 真 至 06-5712587, 同 時 來 電 確 認 ; 隨 即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一 併 郵 寄 至 (72153)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學 生 發 展 處 收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閱 影 印 或 查 看 相 關 表 件 四 傳 真 號 碼 :06-5712587 電 話 :06-5718888 轉 132 636 黏 貼 郵 政 匯 票 影 本 在 此 : - 25 -
附 件 八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4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學 制 招 生 甄 選 申 訴 表 編 號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報 考 系 科 別 飯 店 管 理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申 訴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號 碼 申 訴 之 事 實 ( 請 隨 文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證 據 )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 報 名 考 生 欲 向 本 會 提 起 申 訴, 請 申 訴 人 填 妥 本 表 並 簽 章, 以 傳 真 方 式 ( 傳 真 : 06-5712587) 提 出 申 請 最 後 申 訴 期 限 :104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2 時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人 簽 章 : 評 議 結 果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 - 26 -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助 學 金 預 定 申 請 表 附 件 九 請 將 欲 申 請 項 目 (ˇ), 每 位 新 生 均 享 有 2 萬 元 新 生 入 學 助 學 金, 如 有 其 他 更 高 額 助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者,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資 格 助 學 方 式 ( 期 數 ) 新 生 入 學 助 學 金 新 生 菁 英 助 學 金 新 生 住 宿 助 學 金 日 間 學 士 班 新 生 貳 萬 元 ( 繳 費 單 扣 除 ) 大 學 學 測 總 級 分 72 級 分 ( 含 ) 以 上 貳 佰 萬 元 ( 八 學 期 ) 大 學 學 測 總 級 分 65-71 級 分 壹 佰 萬 元 ( 八 學 期 ) 大 學 學 測 總 級 分 56-64 級 分 陸 拾 萬 元 ( 八 學 期 ) 大 學 學 測 總 級 分 50-55 級 分 叁 拾 萬 元 ( 八 學 期 ) 大 學 指 考 總 成 績 達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分 發 國 立 大 學 日 間 部 或 四 技 統 測 總 成 績 達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錄 取 標 準 者 ( 需 符 合 報 考 叁 拾 萬 元 ( 八 學 期 ) 群 類 別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最 近 一 屆 奧 運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壹 佰 萬 元 ( 八 學 期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最 近 一 屆 奧 運 會 獲 得 四 - 八 名 或 近 兩 年 內 參 加 亞 運 世 界 盃 前 三 名 者 捌 拾 萬 元 ( 八 學 期 ) 近 兩 年 內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亞 洲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東 亞 運 動 會 前 二 名 者 陸 拾 萬 元 ( 八 學 期 ) 近 兩 年 內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亞 洲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第 一 名 者 肆 拾 萬 元 ( 八 學 期 ) 近 兩 年 內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或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聯 賽 最 高 級 組 第 一 名 者 ( 須 符 合 本 校 運 動 競 賽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 近 兩 年 內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或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聯 賽 最 高 級 組 第 二 名 者 ( 須 符 合 本 校 運 動 競 賽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 貳 拾 伍 萬 元 ( 八 學 期 ) 拾 萬 元 ( 八 學 期 ) 全 民 英 檢 高 級 或 日 文 檢 定 1 級 者 拾 貳 萬 元 ( 四 學 年 )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或 日 文 檢 定 2 級 者 捌 萬 元 ( 四 學 年 )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或 日 文 檢 定 3 級 ( 新 制 ) 者 伍 萬 元 ( 四 學 年 ) 日 文 檢 定 4 級 ( 新 制 ) 或 日 文 檢 定 3 級 ( 舊 制 ) 者 參 萬 元 ( 四 學 年 ) 勞 委 會 核 發 之 各 類 甲 級 證 照 拾 萬 元 ( 四 學 年 ) 勞 委 會 核 發 之 乙 級 證 照 ( 中 餐 烹 調 與 烘 焙 食 品 ) 捌 萬 元 ( 四 學 年 ) 勞 委 會 核 發 之 乙 級 證 照 (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陸 萬 元 ( 四 學 年 ) 勞 委 會 核 發 之 各 類 乙 級 證 照 肆 萬 元 ( 四 學 年 ) 設 籍 花 蓮 台 東 宜 蘭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縣 ( 馬 祖 地 區 ) 滿 三 個 月 者 具 原 住 民 身 份 者 四 年 免 住 宿 費 ( 繳 費 單 扣 除 ) 申 請 項 目 (ˇ) -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