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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14 年 度 获 证 企 业 年 会 会 议 日 程 安 排 1 会 议 资 料 1 强 化 管 理 是 企 业 经 营 必 由 之 路 --- 浅 谈 掌 握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对 企 业 管 理 的 重 要 意 义 5 2 ISO14001-2015(DIS) 标 准 修 订 的 最 新 动 态 及 主 要 变 化 22 3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绩 效 29 4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37 5 ISO27001-2013 新 版 标 准 讲 解 43 6 CE 标 志 认 证 47 政 策 与 研 究 资 料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规 则 57 2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规 则 70 3 碳 减 排 机 制 的 发 展 及 我 国 企 业 的 减 排 对 策 研 究 80 4 在 风 险 管 理 框 架 下 整 合 ISO 管 理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93 5 认 可 认 证 事 业 发 展 的 新 动 态 97 6 正 确 理 解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保 证 遵 纪 守 法 的 实 现 案 例 汇 编 111 7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新 产 品 名 录 148 8 良 好 案 例 汇 编 156

2014 年 度 获 证 企 业 年 会 会 议 日 程 安 排 会 议 时 间 :2014 年 10 月 13 16 日,12 日 报 到 会 议 地 点 : 福 建 省 武 夷 山 市 三 菇 环 宇 大 酒 店 日 期 时 间 会 议 内 容 主 讲 人 09:00-9:30 会 议 致 辞 王 靖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总 经 理 09:30-11:30 强 化 管 理 是 企 业 经 营 必 由 之 路 --- 浅 谈 掌 握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对 企 业 管 理 的 重 要 意 义 张 晓 林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华 夏 认 证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国 家 注 册 高 级 审 核 员 面 试 主 考 官 13 日 11:40-14:00 午 餐 / 休 息 14:00-17:00 09:00-10:00 1 ISO14001-2015(DIS) 标 准 修 订 的 最 新 动 态 及 主 要 变 化 2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绩 效 国 家 对 管 理 体 系 获 证 组 织 执 法 监 管 的 政 策 王 顺 祺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总 工 程 师 GB/T24001/24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国 家 标 准 起 草 人 CNAS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ISO/TC207/SC1/WG5.WG6 成 员 GB/T28001/2800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国 家 标 准 起 草 人 ISO/PC283/WG1 成 员 李 宝 丰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政 研 委 专 家 组 成 员 GB/T 19011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指 南 GB/Z19036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GB/T19001 在 中 小 型 组 织 中 的 应 用 指 南 标 准 的 主 要 起 草 人 10:00-11:30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倪 红 兵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技 术 信 息 部 经 理 14 日 11:40-14:00 午 餐 / 休 息 14:00-15:00 1 ISO27001-2013 新 版 标 准 讲 解 2 CE 标 志 认 证 刘 建 毅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15:00-16:30 分 组 技 术 研 讨 中 心 人 员 企 业 代 表 16:30-17:00 大 会 闭 幕 中 心 人 员 企 业 代 表 18:00 晚 餐 / 休 息 中 心 人 员 企 业 代 表 15-16 参 观 考 察 ( 具 体 行 程 安 排 详 见 会 议 报 到 现 场 发 放 的 会 议 参 观 考 察 行 程 安 排 ) 1

会 议 资 料

华 夏 认 证 培 训 中 心 张 晓 林 zxl-1211@163.com 13801008486 张 晓 林 简 历 华 夏 认 证 培 训 中 心 主 任 国 家 注 册 高 级 审 核 员 面 试 主 考 官 国 家 首 批 注 册 审 核 员 师 资 班 教 师 国 家 首 批 注 册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教 师 国 家 首 批 注 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教 师 国 家 注 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教 师 交 流 题 目 强 化 管 理 是 企 业 经 营 必 由 之 路 --- 浅 谈 掌 握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对 企 业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目 的 : 1 提 高 法 律 意 识 知 晓 法 律 责 任 2 进 一 步 认 知 国 际 标 准 的 管 理 思 路 武 夷 山 交 流 提 纲 时 间 :2014 年 10 月 13 日 0 提 问 环 节 一 管 理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1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要 求 2 新 的 消 防 方 面 的 要 求 3 新 的 工 伤 的 两 高 司 法 解 释 4 新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要 求 5 新 的 环 境 两 高 司 法 的 重 要 解 释 二 国 际 标 准 的 过 程 方 法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过 程 简 要 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过 程 简 要 3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过 程 简 要 三 国 际 管 理 标 准 的 管 理 理 念 武 夷 山 交 流 提 纲 时 间 :2014 年 10 月 13 日 0 提 问 环 节 一 管 理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1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要 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97) 20021101 实 施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第 三 章 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112) 20141201 实 施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第 三 章 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条 ( 老 法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第 三 条 ( 新 法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强 化 和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职 工 参 与 政 府 监 管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机 制 第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 老 法 ) ( 一 )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 二 )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 三 )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 ( 四 ) 督 促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 五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 六 )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 新 法 ) ( 一 )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 二 )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 三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 ( 四 )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 ( 五 ) 督 促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 六 )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 七 )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2]16 号 ) 中 关 于 一 般 企 业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1.5% 足 额 提 取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从 业 人 员 技 术 要 求 高 培 训 任 务 重 经 济 效 益 较 好 的 企 业, 可 按 2.5% 提 取, 列 入 成 本 开 支 的 规 定, 足 额 提 取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要 保 证 经 费 专 项 用 于 职 工 特 别 是 一 线 职 工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严 禁 挪 作 他 用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财 政 部 二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直 接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非 煤 矿 山 开 采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危 险 品 生 产 与 储 存 交 通 运 输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冶 金 机 械 制 造 武 器 装 备 研 制 生 产 与 试 验 ( 含 民 用 航 空 及 核 燃 料 ) 的 企 业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适 用 本 办 法 6

第 七 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为 计 提 依 据 各 建 设 工 程 类 别 安 全 费 用 提 取 标 准 如 下 : ( 一 ) 矿 山 工 程 为 2.5%; ( 二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电 力 工 程 铁 路 工 程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为 2.0%; ( 三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冶 炼 工 程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化 工 石 油 工 程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公 路 工 程 通 信 工 程 为 1.5%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提 取 的 安 全 费 用 列 入 工 程 造 价, 在 竞 标 时, 不 得 删 减, 列 入 标 外 管 理 国 家 对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概 算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总 包 单 位 应 当 将 安 全 费 用 按 比 例 直 接 支 付 分 包 单 位 并 监 督 使 用, 分 包 单 位 不 再 重 复 提 取 第 十 一 条 机 械 制 造 企 业 以 上 年 度 实 际 营 业 收 入 为 计 提 依 据, 采 取 超 额 累 退 方 式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平 均 逐 月 提 取 : ( 一 ) 营 业 收 入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按 照 2% 提 取 ; ( 二 ) 营 业 收 入 超 过 1000 万 元 至 1 亿 元 的 部 分, 按 照 1% 提 取 ; ( 三 ) 营 业 收 入 超 过 1 亿 元 至 10 亿 元 的 部 分, 按 照 0.2% 提 取 ; ( 四 ) 营 业 收 入 超 过 10 亿 元 至 50 亿 元 的 部 分, 按 照 0.1% 提 取 ; ( 五 ) 营 业 收 入 超 过 50 亿 元 的 部 分, 按 照 0.05% 提 取 例 如 :1000W 2%+9000W 1%+80000W 0.2%=270W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范 围 使 用 ( 一 ) 完 善 改 造 和 维 护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设 备 支 出 ( 不 含 三 同 时 要 求 初 期 投 入 的 安 全 设 施 ), 包 括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系 统 洞 口 临 边 机 械 设 备 高 处 作 业 防 护 交 叉 作 业 防 护 防 火 防 爆 防 尘 防 毒 防 雷 防 台 风 防 地 质 灾 害 地 下 工 程 有 害 气 体 监 测 通 风 临 时 安 全 防 护 等 设 施 设 备 支 出 ; ( 二 ) 配 备 维 护 保 养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支 出 和 应 急 演 练 支 出 ; ( 三 ) 开 展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事 故 隐 患 评 估 监 控 和 整 改 支 出 ; ( 四 )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评 价 ( 不 包 括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 咨 询 和 标 准 化 建 设 支 出 ; ( 五 ) 配 备 和 更 新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支 出 ; ( 六 )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支 出 ; ( 七 ) 安 全 生 产 适 用 的 新 技 术 新 标 准 新 工 艺 新 装 备 的 推 广 应 用 支 出 ; ( 八 ) 安 全 设 施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支 出 ; ( 九 ) 其 他 与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第 二 十 三 条 机 械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费 用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范 围 使 用 : ( 一 ) 完 善 改 造 和 维 护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设 备 支 出 ( 不 含 三 同 时 要 求 初 期 投 入 的 安 全 设 施 ), 包 括 生 产 作 业 场 所 的 防 火 防 爆 防 坠 落 防 毒 防 静 电 防 腐 防 尘 防 噪 声 与 振 动 防 辐 射 或 者 隔 离 操 作 等 设 施 设 备 支 出, 大 型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支 出 ; ( 二 ) 配 备 维 护 保 养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支 出 和 应 急 演 练 支 出 ; ( 三 ) 开 展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事 故 隐 患 评 估 监 控 和 整 改 支 出 ; ( 四 )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评 价 ( 不 包 括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 咨 询 和 标 准 化 建 设 支 出 ; ( 五 )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支 出 ; ( 六 ) 配 备 和 更 新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支 出 ; ( 七 ) 安 全 生 产 适 用 的 新 技 术 新 标 准 新 工 艺 新 装 备 的 推 广 应 用 ; ( 八 ) 安 全 设 施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支 出 ; ( 九 ) 其 他 与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7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20060301 第 二 章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第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具 备 与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第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培 训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政 策 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标 准 ; ( 二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基 本 知 识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知 识 ; ( 三 )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重 大 事 故 防 范 应 急 管 理 和 救 援 组 织 以 及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职 业 危 害 及 其 预 防 措 施 ; ( 五 )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经 验 ; ( 六 ) 典 型 事 故 和 应 急 救 援 案 例 分 析 ; ( 七 ) 其 他 需 要 培 训 的 内 容 第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政 策 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标 准 ; ( 二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职 业 卫 生 等 知 识 ; ( 三 ) 伤 亡 事 故 统 计 报 告 及 职 业 危 害 的 调 查 处 理 方 法 ; ( 四 ) 应 急 管 理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 五 )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经 验 ; ( 六 ) 典 型 事 故 和 应 急 救 援 案 例 分 析 ; ( 七 ) 其 他 需 要 培 训 的 内 容 第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初 次 安 全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32 学 时 每 年 再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2 学 时 ---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部 门 认 定 的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合 格 后, 由 培 训 机 构 发 给 相 应 的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特 种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一 头 部 护 具 类 安 全 帽 二 呼 吸 护 具 类 防 尘 口 罩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具 自 给 式 空 气 呼 吸 器 长 管 面 具 三 眼 ( 面 ) 护 具 类 焊 接 眼 面 防 护 具 防 冲 击 眼 护 具 四 防 护 服 类 阻 燃 防 护 服 防 酸 工 作 服 防 静 电 工 作 服 五 防 护 鞋 类 保 护 足 趾 安 全 鞋 防 静 电 鞋 导 电 鞋 防 刺 穿 鞋 胶 面 防 砸 安 全 靴 电 绝 缘 鞋 耐 酸 碱 皮 鞋 耐 酸 碱 胶 靴 耐 酸 碱 塑 料 模 压 靴 六 防 坠 落 护 具 类 安 全 带 安 全 网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8

第 三 章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第 十 三 条 煤 矿 非 煤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对 新 上 岗 的 临 时 工 合 同 工 劳 务 工 轮 换 工 协 议 工 等 进 行 强 制 性 安 全 培 训, 保 证 其 具 备 本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自 救 互 救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后, 方 能 安 排 上 岗 作 业 第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上 岗 的 从 业 人 员, 岗 前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4 学 时 煤 矿 非 煤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上 岗 的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2 学 时, 每 年 接 受 再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0 学 时 第 十 六 条 厂 ( 矿 ) 级 岗 前 安 全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 一 )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及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知 识 ; ( 二 )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 ( 三 )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和 义 务 ; ( 四 ) 有 关 事 故 案 例 等 煤 矿 非 煤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等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厂 ( 矿 ) 级 安 全 培 训 除 包 括 上 述 内 容 外, 应 当 增 加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及 防 范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十 七 条 车 间 ( 工 段 区 队 ) 级 岗 前 安 全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 一 ) 工 作 环 境 及 危 险 因 素 ; ( 二 ) 所 从 事 工 种 可 能 遭 受 的 职 业 伤 害 和 伤 亡 事 故 ; ( 三 ) 所 从 事 工 种 的 安 全 职 责 操 作 技 能 及 强 制 性 标 准 ; ( 四 ) 自 救 互 救 急 救 方 法 疏 散 和 现 场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理 ; ( 五 )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和 维 护 ; ( 六 ) 本 车 间 ( 工 段 区 队 )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及 规 章 制 度 ; ( 七 ) 预 防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害 的 措 施 及 应 注 意 的 安 全 事 项 ; ( 八 ) 有 关 事 故 案 例 ; ( 九 ) 其 他 需 要 培 训 的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班 组 级 岗 前 安 全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 一 )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 二 ) 岗 位 之 间 工 作 衔 接 配 合 的 安 全 与 职 业 卫 生 事 项 ; ( 三 ) 有 关 事 故 案 例 ; ( 四 ) 其 他 需 要 培 训 的 内 容 第 二 十 四 条 ( 新 法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考 核 不 得 收 费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应 当 有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鼓 励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聘 用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按 专 业 分 类 管 理,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9

第 二 十 七 条 ( 新 法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第 三 十 二 条 ( 新 法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第 二 十 八 条 ( 新 法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安 全 设 施 投 资 应 当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第 三 十 七 条 ( 新 法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评 估 监 控, 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第 四 十 四 条 ( 新 法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安 排 用 于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的 经 费 第 四 十 五 条 ( 新 法 )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应 当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第 四 十 六 条 ( 新 法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场 所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场 所 发 包 出 租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与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在 承 包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安 全 问 题 的, 应 当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 新 法 ) 第 八 十 八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予 以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通 过 的 ; ( 二 ) 发 现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验 收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不 予 取 缔 或 者 不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的 ; ( 三 ) 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的 单 位 不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而 不 撤 销 原 批 准 或 者 发 现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 ( 四 )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不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0

武 夷 山 交 流 提 纲 时 间 :2014 年 10 月 13 日 0 提 问 环 节 一 管 理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2 新 的 消 防 方 面 的 要 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74) 20090501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火 灾 预 防 第 三 章 消 防 组 织 第 四 章 灭 火 救 援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施 工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依 法 对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设 计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第 十 条 按 照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需 要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的 建 设 工 程, 除 本 法 第 十 一 条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依 法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报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进 行 抽 查 第 十 六 条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等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 一 )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 二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 维 修, 确 保 完 好 有 效 ; ( 三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测, 确 保 完 好 有 效, 检 测 记 录 应 当 完 整 准 确, 存 档 备 查 ; ( 四 ) 保 障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 保 证 防 火 防 烟 分 区 防 火 间 距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 ( 五 ) 组 织 防 火 检 查,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 六 ) 组 织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消 防 演 练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第 八 条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机 构 二 级 资 质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注 册 资 本 二 百 万 元 以 上,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二 百 平 方 米 以 上 ; ( 二 ) 与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仪 器 设 备 设 施 ; 11

( 三 )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六 人 以 上, 其 中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至 少 三 人 ; ( 四 ) 操 作 人 员 取 得 中 级 技 能 等 级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其 中 高 级 技 能 等 级 以 上 至 少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 五 ) 健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九 条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机 构 一 级 资 质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机 构 二 级 资 质 三 年 以 上, 且 申 请 之 日 前 三 年 内 无 违 法 执 业 行 为 记 录 ; ( 二 ) 注 册 资 本 四 百 万 元 以 上,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三 百 平 方 米 以 上 ; ( 三 ) 与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仪 器 设 备 设 施 ; ( 四 )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十 人 以 上, 其 中 一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至 少 六 人 ; ( 五 ) 操 作 人 员 取 得 中 级 技 能 等 级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其 中 高 级 技 能 等 级 以 上 至 少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 六 ) 健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 七 ) 申 请 之 日 前 三 年 内 从 事 过 至 少 二 十 项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二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工 业 建 筑 民 用 建 筑 的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活 动 ; 第 三 十 九 条 下 列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单 位 专 职 消 防 队, 承 担 本 单 位 的 火 灾 扑 救 工 作 : ( 一 ) 大 型 核 设 施 单 位 大 型 发 电 厂 民 用 机 场 主 要 港 口 ; ( 二 ) 生 产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大 型 企 业 ; ( 三 ) 储 备 可 燃 的 重 要 物 资 的 大 型 仓 库 基 地 ; ( 四 )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距 离 公 安 消 防 队 较 远 的 其 他 大 型 企 业 ; ( 五 ) 距 离 公 安 消 防 队 较 远 被 列 为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古 建 筑 群 的 管 理 单 位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武 夷 山 交 流 提 纲 时 间 :2014 年 10 月 13 日 0 提 问 环 节 一 管 理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3 新 的 工 伤 的 两 高 司 法 解 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2011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或 者 患 职 业 病 的 职 工 获 得 医 疗 救 治 和 经 济 补 偿, 促 进 工 伤 预 防 和 职 业 康 复, 分 散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伤 风 险, 制 定 本 条 例 12

第 十 三 条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应 当 留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储 备 金, 用 于 统 筹 地 区 重 大 事 故 的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支 付 ; 储 备 金 不 足 支 付 的, 由 统 筹 地 区 的 人 民 政 府 垫 付 储 备 金 占 基 金 总 额 的 具 体 比 例 和 储 备 金 的 使 用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第 三 章 工 伤 认 定 第 十 四 条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 一 )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 二 ) 工 作 时 间 前 后 在 工 作 场 所 内, 从 事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预 备 性 或 者 收 尾 性 工 作 受 到 事 故 伤 害 的 ; ( 三 )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 四 ) 患 职 业 病 的 ; ( 五 )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 六 )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受 到 非 本 人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或 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客 运 轮 渡 火 车 事 故 伤 害 的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 日 通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工 伤 保 险 行 政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的 有 关 情 况, 并 公 布 4 起 工 伤 保 险 行 政 纠 纷 典 型 案 例 近 年 来, 工 伤 赔 偿 一 直 是 劳 资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的 重 点 领 域, 加 之 当 前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方 式 的 大 量 使 用, 将 原 本 简 单 的 劳 资 关 系 复 杂 化, 更 易 在 工 人 发 生 工 伤 后 出 现 扯 皮 和 纠 纷 那 么, 对 于 工 人 来 说, 明 确 工 伤 保 险 该 由 谁 交 一 旦 受 了 工 伤 该 找 谁 赔 等 问 题 尤 为 重 要 在 20 日 的 发 布 会 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新 闻 发 言 人 孙 军 工 表 示, 据 统 计, 近 年 来 工 伤 保 险 行 政 案 件 数 量 位 居 各 类 行 政 案 件 前 列 工 伤 保 险 行 政 案 件 涉 及 到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益, 直 接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相 关 行 政 案 件 审 判 过 程 中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不 断 出 现, 解 决 纠 纷 的 难 度 日 益 增 大 规 定 第 六 条 规 定 : 对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下 列 情 形 为 上 下 班 途 中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 一 )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往 返 于 工 作 地 与 住 所 地 经 常 居 住 地 单 位 宿 舍 的 合 理 路 线 的 上 下 班 途 中 ; ( 二 )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往 返 于 工 作 地 与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居 住 地 的 合 理 路 线 的 上 下 班 途 中 ; ( 三 ) 从 事 属 于 日 常 工 作 生 活 所 需 要 的 活 动, 且 在 合 理 时 间 和 合 理 路 线 的 上 下 班 途 中 ; ( 四 )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其 他 合 理 路 线 的 上 下 班 途 中 什 么 是 合 理 时 间? 这 个 合 理 时 间 可 以 说 比 较 宽 泛, 用 我 们 的 话 来 讲 就 是 应 当 具 有 正 当 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庭 长 赵 大 光 表 示, 上 下 班 有 一 个 时 间 区 域, 可 能 早 一 点, 可 能 晚 一 点, 比 如 下 了 班 以 后, 还 要 加 一 会 儿 班, 或 者 是 等 交 通 的 高 峰 时 段 过 了 之 后 再 回 家, 这 些 都 属 于 合 理 时 间 对 于 合 理 路 线 的 范 围, 赵 大 光 举 例 称, 比 如 下 班 的 途 中 需 要 到 菜 市 场 买 一 点 菜, 然 后 再 回 家, 而 且 是 顺 路, 是 不 是 合 理 的 路 线, 是 不 是 日 常 工 作 中 所 需 要 的 必 须 的 活 动 呢? 我 们 认 为 都 应 当 包 括 在 内 所 以 理 解 这 一 条 规 定, 我 们 要 抓 住 一 个 关 键 词 就 是 合 理 13

武 夷 山 交 流 提 纲 时 间 :2014 年 10 月 13 日 0 提 问 环 节 一 管 理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4 新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的 要 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1989 年 12 月 26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14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修 订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章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第 四 章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第 五 章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参 与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六 条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环 境 的 义 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防 止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对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公 民 应 当 增 强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采 取 低 碳 节 俭 的 生 活 方 式, 自 觉 履 行 环 境 保 护 义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采 取 财 政 税 收 价 格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鼓 励 和 支 持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装 备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和 环 境 服 务 等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的 发 展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法 采 取 财 政 税 收 价 格 政 府 采 购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予 以 鼓 励 和 支 持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被 检 查 者 应 当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料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的 部 门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为 被 检 查 者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第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可 以 查 封 扣 押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设 施 设 备 第 四 章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第 四 十 条 国 家 促 进 清 洁 生 产 和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推 广 清 洁 能 源 的 生 产 和 使 用 企 业 应 当 优 先 使 用 清 洁 能 源, 采 用 资 源 利 用 率 高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少 的 工 艺 设 备 以 及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和 污 染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减 少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14

第 四 十 一 条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得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第 四 十 二 条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防 治 在 生 产 建 设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医 疗 废 物 粉 尘 恶 臭 气 体 放 射 性 物 质 以 及 噪 声 振 动 光 辐 射 电 磁 辐 射 等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武 夷 山 交 流 提 纲 时 间 :2014 年 10 月 13 日 0 提 问 环 节 一 管 理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5 新 的 环 境 两 高 司 法 的 重 要 解 释 刑 法 19971001 第 六 节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第 三 百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向 土 地 水 体 大 气 排 放 倾 倒 或 者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或 者 其 他 危 险 废 物,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人 身 伤 亡 的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刑 法 中 有 关 环 境 犯 罪 条 款 20110501(49)(46) 第 六 节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第 三 百 三 十 八 条 污 染 环 境 罪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排 放 倾 倒 或 者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为 依 法 惩 治 有 关 环 境 污 染 犯 罪,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就 办 理 此 类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解 释 如 下 : 第 一 条 实 施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 ( 一 )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的 ; ( 二 ) 非 法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三 吨 以 上 的 ; 15

( 三 ) 非 法 排 放 含 重 金 属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等 严 重 危 害 环 境 损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污 染 物 超 过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制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三 倍 以 上 的 ; ( 四 ) 私 设 暗 管 或 者 利 用 渗 井 渗 坑 裂 隙 溶 洞 等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的 ; ( 五 ) 两 年 内 曾 因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受 过 两 次 以 上 行 政 处 罚, 又 实 施 前 列 行 为 的 ; ( 六 ) 致 使 乡 镇 以 上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取 水 中 断 十 二 小 时 以 上 的 ; ( 七 ) 致 使 基 本 农 田 防 护 林 地 特 种 用 途 林 地 五 亩 以 上, 其 他 农 用 地 十 亩 以 上, 其 他 土 地 二 十 亩 以 上 基 本 功 能 丧 失 或 者 遭 受 永 久 性 破 坏 的 ; ( 八 ) 致 使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死 亡 五 十 立 方 米 以 上, 或 者 幼 树 死 亡 二 千 五 百 株 以 上 的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1998 年 12 月 27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257 号 发 布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对 基 本 农 田 实 行 特 殊 保 护,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和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基 本 条 例 所 称 基 本 农 田, 是 指 按 照 一 定 时 期 人 口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农 产 品 的 需 求,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不 得 占 用 的 耕 地 ( 九 )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损 失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 十 ) 致 使 疏 散 转 移 群 众 五 千 人 以 上 的 ; ( 十 一 ) 致 使 三 十 人 以 上 中 毒 的 ; ( 十 二 ) 致 使 三 人 以 上 轻 伤 轻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 ( 十 三 ) 致 使 一 人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 ( 十 四 ) 其 他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情 形 16

武 夷 山 交 流 提 纲 时 间 :2014 年 10 月 13 日 0 提 问 环 节 二 国 际 标 准 的 过 程 方 法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过 程 简 要 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过 程 简 要 3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过 程 简 要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 以 顾 客 责 任 为 本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中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 以 过 程 为 基 础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模 式 顾 客 要 求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持 续 改 进 资 源 管 理 输 入 管 理 职 责 产 品 实 现 测 量 分 析 和 改 进 输 出 产 品 顾 客 满 意 OHS1800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 以 员 工 责 任 为 本 输 出 4.6 管 理 评 审 1 健 康 类 危 险 源 4.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4.3.1 危 险 源 --- 4.3.3 目 标 和 方 案 4.4.1 资 源 作 用 职 责 4.4.2 能 力 培 训 意 识 与 4.4.3 沟 通 参 与 和 协 商 4.4.6/7 运 行 控 制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4.5.4 记 录 控 制 4.5.1 2 绩 效 测 量 监 测 合 规 性 评 价 输 入 2 职 业 健 康 类 危 险 源 4.3.2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4.4.4/5 文 件 化 文 件 控 制 4.5.3 事 件 调 查 不 符 合 纠 正 与 预 防 措 施 3 安 全 类 危 险 源 输 入 4.5.5 内 部 审 核 17

绩 效 测 量 输 出 合 规 性 评 价 危 险 源 P 目 标 指 标 运 行 控 制 主 干 线 D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绩 效 测 量 C 合 规 性 评 价 输 出 4.6 管 理 评 审 ISO14001 环 境 体 系 标 准 ------- 以 社 会 责 任 为 本 4.2 环 境 方 针 4.3.1 环 境 因 素 4.3.3 目 标 指 标 和 方 案 4.4.1 资 源 作 用 职 责 和 权 限 4.4.2 能 力 培 训 和 意 识 4.4.3 信 息 交 流 4.4.6/7 运 行 控 制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4.5.4 记 录 控 制 4.5.1/2 监 测 和 测 量 合 规 性 评 价 4.3.2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4.4.4/5 文 件 文 件 控 制 4.5.3 不 符 合,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输 入 4.5.5 内 部 审 核 1 资 源 类 环 境 因 素 输 入 2 污 染 类 环 境 因 素 3 应 急 类 环 境 因 素 监 测 测 量 输 出 合 规 性 评 价 18

环 境 因 素 P 目 标 指 标 运 行 控 制 主 干 线 D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武 夷 山 交 流 提 纲 时 间 :2014 年 10 月 13 日 0 提 问 环 节 三 国 际 管 理 标 准 的 管 理 理 念 监 测 测 量 C 合 规 性 评 价 1 过 程 : 一 组 将 输 入 转 化 为 输 出 的 相 互 关 联 或 相 互 作 用 的 活 动 核 心 是 相 互 关 联 和 谁 关 联? 2 国 际 标 准 的 管 理 方 法 ---------- 过 程 方 法 人 机 料 法 环 安 测 关 联 到 什 么 程 度 : 知 其 然? 知 其 所 以 然? 19

3 方 法 一 般 应 具 备 以 下 6 要 素 (5W 和 1H) Who 由 谁 做 What 做 什 么 Where 在 哪 做 When 什 么 时 候 做 Why 为 什 么 要 做 How 如 何 做 知 其 所 以 然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管 理 岗 位? 操 作 岗 位? 4 管 理 ---- 指 挥 和 控 制 组 织 的 协 调 的 活 动 关 键 是 协 调 协 调 的 对 象 是? 5 体 系 ( 系 统 ) --- 相 互 关 联 或 相 互 作 用 的 一 组 要 素 6 文 件 的 价 值 --- 文 件 的 形 成 本 身 并 不 是 目 的, 它 应 当 是 一 项 增 值 的 活 动 20

增 值 到 什 么 程 度? 体 系 运 行 的 最 高 境 界 是 什 么? 7 预 防 措 施 为 消 除 潜 在 不 合 格 (3.6.2) 或 其 他 潜 在 不 期 望 情 况 的 原 因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注 1: 一 个 潜 在 不 合 格 可 以 有 若 干 个 原 因 注 2: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是 为 了 防 止 发 生, 而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3.6.5) 是 为 了 防 止 再 发 生 结 果 : 输 出 对 于 输 入 要 增 值 谢 谢 大 家 21

ISO/14001-2015(DIS)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及 使 用 指 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总 工 程 师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王 顺 祺 GB/T24001/24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国 家 标 准 起 草 人 CNAS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ISO/TC207/SC1/WG5.WG6 成 员 GB/T28001/2800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国 家 标 准 起 草 人 ISO/PC283/WG1 成 员 王 顺 祺 2014 年 8 月 主 要 内 容 一 起 草 过 程 和 总 体 框 架 二 术 语 和 定 义 的 变 化 三 标 准 结 构 的 变 化 四 标 准 要 求 的 变 化 一 起 草 过 程 和 总 体 框 架 ISO14001 改 版 的 背 景 1996 年 发 布 第 一 版 ISO1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至 今 全 球 的 环 境 保 护 形 势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最 突 出 的 就 是 全 球 温 室 效 应 问 题 这 给 ISO1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提 出 了 很 多 新 的 要 求 从 2004 年 之 后, ISO/TC207 陆 续 发 布 了 一 系 列 相 关 的 国 际 标 准, 以 不 断 丰 富 环 境 管 理 的 手 段 例 如 : 环 境 标 志 标 准, 环 境 绩 效 标 准, 生 命 周 期 标 准, 以 及 有 关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的 标 准 如 何 使 ISO1400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适 应 全 球 环 境 保 护 的 新 要 求, 如 何 使 这 一 通 用 的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与 ISO/TC207 发 布 的 各 专 项 的 环 境 管 理 标 准 相 结 合, 均 需 解 决 成 立 改 版 特 别 工 作 组 (Ad Hoc Group) 1 ISO/TC207SC1 根 据 墨 西 哥 里 昂 会 议 决 定,2010 年 底 决 定 成 立 二 个 特 别 工 作 组, 分 别 研 究 ISO14001 和 ISO14004 改 版 的 问 题 ; 2 ISO14001 特 别 工 作 组 由 6 个 国 家 的 代 表 组 成, 包 括 : 美 国 澳 大 利 亚 西 班 牙, 中 国 墨 西 哥 津 巴 布 韦 ; 3 ISO14004 特 别 工 作 组, 包 括 : 瑞 典 荷 兰 葡 萄 牙, 阿 根 廷 马 来 西 亚 肯 尼 亚 ; ISO/TC207/SC1 决 定, 近 期 安 排 ISO14001 标 准 的 再 次 改 版 22

SC1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 WG5.WG6 在 2011 年 6 月 的 奥 斯 陆 年 会 上,SC1 已 经 通 过 了 工 作 组 (Ad Hoc Group) 提 交 的 几 个 文 件 : 1 关 于 ISO14001 修 订 原 则 的 建 议 ; 2 新 标 准 工 作 项 目 建 议 书 (NWIP) 3 ISO14001 新 版 标 准 框 架. 2011 年,SC1 决 定 成 立 专 门 的 起 草 组 WG5 和 WG6 分 别 具 体 起 草 新 版 ISO14001 和 ISO14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新 版 标 准 的 起 草 进 程 WG5 会 议 安 排 会 议 结 果 文 件 完 成 日 期 1 2012 年 2 月 德 国 柏 林 Working Draft 1 (WD1) 2012 年 2-3 月 2 2012 年 6 月 泰 国 曼 谷 Working Draft 2 (WD2) 2012 年 7-8 月 3 2012 年 10 月 美 国 罗 杰 斯 特 Working Draft 3 (WD3) 2012 年 10-11 月 4 2013 年 2 月 瑞 典 哥 德 堡 Committee Draft 1 (CD1) 2013 年 3 月 5 2013 年 6 月 博 茨 瓦 纳 Comment resolution 6 2013 年 11 月 哥 伦 比 亚 波 哥 大 Committee Draft 2 (CD2) 2013 年 11-12 月 7 2014 年 3 月 意 大 利 帕 托 瓦 Committee Draft 2 ( 后 CD2) 2014 年 4 月 8 2014 年 6 月 巴 拿 马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2014 年 9 月 DIS 定 稿 9 2015 年 2 月, 日 本 东 京 Final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2015 年 2 月 (FDIS) 10 International Standard 正 式 发 布 2015 年 6 月 ISO14001 新 版 起 草 的 原 则 1 应 服 从 ISO/TMB 批 准 的 管 理 体 系 通 用 标 准 (MSS) 的 框 架 结 构 (HLS), 共 用 子 条 款 共 用 正 文 术 语 和 定 义 2 应 考 虑 EMS 未 来 挑 战 研 究 组 在 最 终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建 议 要 对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的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或 补 充, 使 之 更 加 明 确, 以 便 于 使 用 者 理 解 和 实 施 3 本 次 修 订 提 高 与 其 他 ISO 14000 系 列 标 准 要 求 的 兼 容 性 在 附 录 A 中 增 加 : 与 ISO 14004, ISO 14005, ISO 14006,ISO14031 等 标 准 之 间 的 联 系 ; 以 及 和 其 他 ISO 相 关 标 准 ( 如 社 会 责 任, 能 源 管 理 ) 之 间 的 联 系 ISO 导 则 83 的 要 求 标 准 的 总 体 框 架 遵 从 ISO 导 则 83(High Level Structure ) 的 要 求 ; 标 准 准 中 的 术 语 要 采 用 ISO 导 则 83 中 的 定 义 (Terms and definitions) 共 22 个 ; 标 准 的 子 条 款 应 采 用 导 则 83 中 共 用 的 子 条 款 名 称 (Subclause titles), 根 据 体 系 各 自 的 需 要 允 许 增 加 ; 上 述 共 用 子 条 款 ( 共 23 条 ) 都 制 定 了 统 一 的 正 文 ; 各 专 业 管 理 体 系 原 则 上 均 应 使 用 这 些 共 用 正 文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的 框 架 结 构 (High Level Structure) 新 国 际 管 理 标 准 的 框 架 (1) 范 围 (Scope)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Normative references) (3) 术 语 和 定 义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组 织 的 环 境 (Context of the organization) (5) 领 导 (Leadership) (6) 策 划 (planning) (7) 支 持 系 统 (Support) (8) 体 系 运 行 (Operations) (9) 绩 效 评 价 (Performance evaluation) (10) 改 进 (Improvement) 23

1 术 语 和 定 义 的 修 改 二 术 语 和 定 义 的 变 化 新 版 标 准 共 有 术 语 :33 个 - 2004 版 中 的 20 个 术 语 去 掉 6 个, 剩 余 14 个 ; 在 2004 版 剩 余 的 14 个 术 语 的 定 义, 大 部 分 做 了 修 改 未 修 改 的 术 语 : 环 境 影 响 环 境 方 针 不 符 合 污 染 预 防 和 程 序 6 个 ; - 新 增 加 术 语 19 个 ; Terms and definitions 术 语 和 定 义 Terms and definitions 术 语 和 定 义 3.1 organization 3.2 top management 3.3 management system 3.4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3.5 interested party 3.6 environmental policy 3.7 documented information 3.8 environment 3.9 environmental aspect 3.10 environmental impact 3.11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3.12 performance 3.13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3.1 组 织 3.2 最 高 管 理 者 3.3 管 理 体 系 3.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3.5 相 关 方 3.6 环 境 方 针 3.7 文 件 化 信 息 3.8 环 境 3.9 环 境 因 素 3.10 环 境 影 响 3.11 环 境 状 况 3.12 绩 效 3.13 环 境 绩 效 3.14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3.15 life cycle 3.16 objective 3.17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3.18 risk 3.19 competence 3.20 effectiveness 3.21 requirement 3.22 compliance obligation 3.23 conformity 3.24 nonconformity 3.25 corrective action 3.26 process 3.14 污 染 预 防 3.15 生 命 周 期 3.16 目 标 3.17 环 境 目 标 3.18 风 险 3.19 能 力 3.20 有 效 性 3.21 要 求 3.22 守 法 义 务 3.23 符 合 性 3.24 不 符 合 3.25 纠 正 措 施 3.26 过 程 注 : 红 字 为 新 增 术 语 ; 下 划 线 的 做 解 释 ; Terms and definitions 术 语 和 定 义 3.27 measurement 3.28 audit 3.29 continual improvement 3.30 procedure 3.31 monitoring 3.32 outsource (verb) 3.33 indicator 3.27 测 量 3.28 审 核 3.29 持 续 改 进 3.30 程 序 3.31 监 视 3.32 外 包 3.33 参 数 ( 译 注 : 源 自 GB/T24031-2001) 三 标 准 结 构 的 变 化 24

1 标 准 的 结 构 ( 标 题 ) 1 标 准 的 结 构 ( 标 题 ) 4 Context of the organization 4.1 Understand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context 4.2 Understanding the needs and expectations of interested parties 4.3 Determining the scope of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4.4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5 Leadership 5.1 Leadership and commitment 5.2 Environmental policy 5.3 Organizational roles, responsibilities and authorities 4. 组 织 的 环 境 4.1 了 解 组 织 及 其 环 境 4.2 了 解 相 关 方 的 需 求 和 期 望 4.3 确 定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范 围 4.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5. 领 导 力 5.1 领 导 力 和 承 诺 5.2 环 境 方 针 5.3 组 织 的 作 用 职 责 和 权 限 6 Planning 6.1 Actions to address risks associated with threats and opportunities 6.1.1 General 6.1.2 Significant environmental aspects 6.1.3 Compliance obligations 6.1.4 Risk associated with threats and opportunities 6.1.5 Planning to take action 6.2 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and planning to achieve them 6.2.1 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6.2.2 Planning actions to achieve 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6. 规 划 6.1 处 理 与 威 胁 相 关 的 风 险 和 机 遇 的 措 施 6.1.1 概 述 6.1.2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6.1.3 守 法 义 务 6.1.4 与 威 胁 相 关 的 风 险 和 机 遇 6.1.5 措 施 的 策 划 6.2 环 境 目 标 及 其 实 现 的 策 划 6.2.1 环 境 目 标 6.2.2 实 现 环 境 目 标 的 策 划 活 动 1 标 准 的 结 构 ( 标 题 ) 1 标 准 的 结 构 ( 标 题 ) 7 Support 7.1 Resources 7.2 Competence 7.3 Awareness 7.4 Communication 7.4.1 General 7.4.2 Internal communication 7.4.3 External communication 7.5 Documented information 7.5.1 General 7.5.2 Creating and updating 7.5.3 Control of documented information 7 支 持 7.1 资 源 7.2 能 力 7.3 意 识 7.4 信 息 交 流 7.4.1 概 述 7.4.2 内 部 信 息 交 流 7.4.3 外 部 信 息 交 流 7.5 文 件 信 息 7.5.1 概 述 7.5.2 创 建 和 更 新 7.5.3 文 件 化 信 息 的 控 制 8 Operation 8.1 Operational planning and control 8.2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8 运 行 8.1 运 行 的 策 划 和 控 制 8.2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1 标 准 的 结 构 ( 标 题 ) 2 标 准 的 层 次 结 构 9 Performance evaluation 9.1 Monitoring, measure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9.1.1 General 9.1.2 Evaluation of compliance 9.2 Internal audit 9.3 Management review 10 Improvement 10.1 Nonconformity and corrective action 10.2 Continual improvement.. 9 绩 效 评 价 9.1 监 视 测 量 分 析 和 评 价 9.1.1 概 述 9.1.2 合 规 性 评 价 9.2 内 部 审 核 9.3 管 理 评 审 10 改 进 10.1 不 符 合 与 纠 正 措 施 10.2 持 续 改 进 第 一 级 :7 章 第 二 级 :21 节 ( 其 中 5 节 仅 为 标 题 ) 第 三 级 :15 条 ( 在 上 述 5 节 之 下 ) 共 计 :31 条 要 求 25

3 标 准 简 化 了 对 程 序 的 要 求 仅 有 一 个 条 款 要 求 建 立 程 序 8.2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有 4 个 条 款 要 求 策 划 并 实 施 一 个 过 程, 包 括 : 6.1.1 概 述 ( 6.1 处 理 风 险 和 机 遇 的 措 施 ) 7.4.1 概 述 ( 7.4 信 息 交 流 ) 8.1, 运 行 的 策 划 和 控 制 9.1.2 合 规 性 评 价 9.2 内 部 审 核 3 标 准 简 化 了 对 程 序 的 要 求 ( 例 ) 8.2 应 急 准 备 和 响 应 组 织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程 序, 规 定 如 何 对 潜 在 的 环 境 紧 急 情 况 和 潜 在 事 故 做 出 响 应 6.1.1 概 述 组 织 应 策 划 并 实 施 一 个 过 程 以 满 足 6.1 中 的 要 求 8.1 运 行 的 策 划 和 控 制 组 织 应 策 划 实 施 并 控 制 需 满 足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的 过 程, 并 实 施 6.1 和 6.2 中 所 确 定 的 措 施, 4 标 准 未 提 管 理 者 代 表 岗 位 5.3 Organizational roles, responsibilities and authorities Top management shall ensure that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authorities for relevant roles are assigned and communicated within the organization to facilitate effectiv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op management shall assign the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for: a) ensuring that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conform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and b) reporting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to top management 5.3 组 织 的 作 用 职 责 及 权 限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确 保 指 定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中 相 关 作 用 ( 角 色 )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并 在 组 织 内 部 传 达, 以 便 于 实 施 有 效 的 环 境 管 理 最 高 管 理 者 应 分 派 职 责 和 权 限 以 : a) 确 保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该 国 际 标 准 的 要 求 ; 以 及 b) 向 最 高 管 理 者 汇 报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绩 效, 包 括 环 境 绩 效 四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变 化 标 准 要 求 的 变 化 1 强 调 与 企 业 的 战 略 和 经 营 管 理 相 结 合 ; 2 更 加 重 视 环 境 绩 效 3 提 出 对 整 个 生 命 周 期 的 管 理 的 观 点 4 标 准 条 款 的 要 求 更 加 明 确 1 强 调 与 企 业 的 战 略 和 经 营 管 理 相 结 合 4.1 了 解 组 织 及 其 环 境 组 织 应 确 定 与 其 目 的 相 关, 并 影 响 其 实 现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预 期 成 果 的 能 力 的 外 部 和 内 部 问 题, 这 些 问 题 包 括 所 有 能 够 影 响 组 织 或 受 组 织 影 响 的 环 境 状 况 5.1 领 导 和 承 诺 确 保 环 境 方 针 及 环 境 目 标 适 合 于 组 织 的 战 略 方 向 和 环 境 ; 确 保 将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融 入 组 织 的 业 务 流 程 6.1.1 概 述 在 6.1 中 策 划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时, 组 织 须 考 虑 4.1 中 涉 及 的 问 题 和 4.2 中 所 述 的 要 求 6.1.5 措 施 的 策 划 b) 如 何 将 这 些 措 施 融 入 其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过 程 并 予 以 实 施 ; 6.2.2 实 现 环 境 目 标 的 策 划 活 动 组 织 应 考 虑 如 何 使 其 实 现 环 境 目 标 的 行 动 融 入 组 织 的 业 务 流 程 ; 26

A4.1 Understanding the context of the organization 了 解 组 织 的 环 境 与 组 织 环 境 相 关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问 题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与 气 候 空 气 质 量 水 体 质 量 土 地 利 用 现 存 的 污 染 自 然 资 源 的 可 用 性 生 物 多 样 性 等 有 关 的 环 境 条 件 这 些 环 境 条 件 可 影 响 组 织 的 目 的, 也 可 能 被 组 织 的 环 境 因 素 所 影 响 b) 外 部 的 文 化 社 会 政 治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财 务 技 术 经 济, 自 然 和 竞 争 环 境, 无 论 是 国 际 的 国 内 的 地 区 的 或 当 地 的 c) 内 部 的 特 性 或 组 织 的 状 况, 例 如 : 其 产 品 活 动 或 服 务, 战 略 方 向, 文 化 或 能 力 ( 人 员 知 识 过 程 体 系 ) 对 组 织 环 境 的 了 解, 可 形 成 一 种 认 识, 这 种 认 识 常 用 于 指 导 组 织 建 立 实 施 保 持 并 持 续 改 进 其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 参 见 4.4) 的 努 力 对 于 组 织 或 者 对 与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6.1.4) 可 导 致 威 胁 相 关 的 风 险 和 机 遇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问 题 需 要 予 以 关 注 (6.1.5) 并 予 以 管 理 (6.2, 8.1, 8.2 and 9.1) 2 更 加 重 视 环 境 绩 效 4.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组 织 应 根 据 本 国 际 标 准 的 要 求 建 立 实 施 保 持 并 持 续 改 进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包 括 所 需 的 过 程 及 其 相 互 作 用, 以 提 高 其 环 境 绩 效, 5.1 领 导 力 和 承 诺 对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承 担 责 任 ; 确 保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能 实 现 其 预 期 成 果 指 导 并 支 持 员 工 为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的 有 效 性 作 出 贡 献 ; 5.2 环 境 方 针 e) 包 括 关 于 持 续 改 进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提 高 环 境 绩 效 的 承 诺 5.3 组 织 的 作 用 职 责 和 权 限 b) 向 最 高 管 理 者 汇 报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绩 效, 包 括 环 境 绩 效 9.1.1 监 视 测 量 分 析 和 评 价 组 织 应 评 价 其 环 境 绩 效, 并 向 管 理 评 审 ( 参 见 9.3) 提 供 输 入, 以 便 评 价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组 织 应 将 其 有 关 的 环 境 绩 效 信 息, 进 行 内 部 和 外 部 信 息 交 流 9.3 管 理 评 审 d) 组 织 环 境 绩 效 的 信 息, 3 提 出 对 整 个 生 命 周 期 管 理 的 观 点 6.1.2 重 要 环 境 因 素 a) 确 定 其 活 动 产 品 和 服 务 中 能 够 控 制 的 或 能 够 施 加 影 响 的 环 境 因 素 以 及 相 关 环 境 影 响, 此 时 应 考 虑 生 命 周 期 观 点 ; 8.1 运 行 的 策 划 和 控 制 按 照 生 命 周 期 的 观 点, 组 织 应 : a) 对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采 购, 确 定 环 境 要 求 ; b) 建 立 控 制 手 段, 以 确 保 在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开 发 交 付 使 用 和 生 命 终 了 处 置 的 设 计 过 程 中 考 虑 环 境 要 求 c) 将 相 关 的 环 境 要 求 通 报 外 部 供 应 方, 包 括 合 同 方 ; d) 在 产 品 或 服 务 交 付 期 间, 在 产 品 使 用 期 间 以 及 产 品 生 命 终 了 处 置 时, 考 虑 提 供 有 关 潜 在 重 要 环 境 影 响 信 息 的 需 求 4 标 准 条 款 的 要 求 更 加 明 确 示 例 : 6.2.2 Planning actions to achieve 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实 现 环 境 目 标 的 策 划 活 动 7.2 Competence 能 力 7.4.1 General 概 述 ( 信 息 交 流 ) 9.1.1 General 概 述 (9.1 监 视 测 量 分 析 和 评 价 ) 6.2.2 实 现 环 境 目 标 的 策 划 活 动 当 策 划 如 何 实 现 其 环 境 目 标 时, 组 织 应 确 定 : 做 什 么 ; 需 要 哪 些 资 源 ; 谁 负 责 ; 何 时 完 成 ; 如 何 评 价 结 果, 包 括 为 监 视 可 测 量 的 环 境 目 标 实 现 进 度 的 参 数 组 织 应 考 虑 如 何 使 其 实 现 环 境 目 标 的 行 动 融 入 组 织 的 业 务 流 程 ; 7.2 Competence 能 力 组 织 应 : 确 定 在 其 控 制 下 能 够 对 其 环 境 绩 效 产 生 影 响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能 力 ; 基 于 适 当 的 教 育 培 训 或 经 历, 确 保 这 些 人 员 具 备 所 需 能 力 ; 适 当 时, 采 取 措 施 获 取 必 要 能 力, 并 评 估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 注 : 适 当 措 施 可 包 括 提 供 培 训 指 导 或 调 动 当 前 从 业 人 员 ; 或 另 聘 用 或 签 约 有 能 力 的 人 员 等 组 织 应 保 留 能 证 明 能 力 的 相 关 文 件 化 信 息 27

7.4 Communication 信 息 交 流 7.4.1 General 概 述 组 织 应 策 划 实 施 用 于 有 关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内 部 和 外 部 信 息 交 流 的 过 程, 包 括 : 交 流 什 么 信 息 ; 何 时 进 行 交 流 ; 与 谁 进 行 信 息 交 流 ; 如 何 进 行 信 息 交 流 9.1 Monitoring, measure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监 视 测 量 分 析 和 评 价 9.1.1 概 述 组 织 应 确 定 : - 需 要 监 视 和 测 量 的 内 容, 包 括 : 1) 其 可 能 具 有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运 行 ; 2) 其 守 法 义 务 ; 3) 运 行 控 制 ; 4) 组 织 环 境 目 标 的 实 现 进 程, 采 用 的 参 数 ( 参 见 6.2.1) 组 织 应 评 价 其 环 境 绩 效, 并 向 管 理 评 审 ( 参 见 9.3) 提 供 输 入, 以 便 评 价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组 织 应 保 留 适 当 的 文 件 化 信 息, 作 为 监 视 测 量 分 析 和 评 价 结 果 的 证 据 组 织 应 将 其 有 关 的 环 境 绩 效 信 息, 进 行 内 部 和 外 部 信 息 交 流 谢 谢 各 位 欢 迎 讨 论 28

王 顺 祺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绩 效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GB/T24001/24004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国 家 标 准 起 草 人 CNAS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ISO/TC207/SC1/WG5.WG6 成 员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总 工 程 师 王 顺 祺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国 家 标 准 起 草 人 GB/T28001/2800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国 家 标 准 起 草 人 ISO/PC283/WG1 成 员 主 要 内 容 序 : 应 充 分 关 注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的 绩 效 一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 二 降 低 原 材 料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消 耗 ; 三 降 低 能 源 的 消 耗 ; 四 开 发 设 计 符 合 环 境 要 求 的 产 品 ;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目 的 实 现 保 护 环 境 和 污 染 预 防 ; 持 续 改 进 组 织 的 环 境 绩 效, 实 现 组 织 的 环 境 目 标 和 经 济 目 标 ; 能 否 取 得 环 境 绩 效 应 是 组 织 & 认 证 业 所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环 境 绩 效 定 义 : 组 织 对 其 环 境 因 素 进 行 管 理 所 取 得 的 可 测 量 的 结 果 ; 问 : 取 得 什 么 环 境 绩 效? 答 : 环 境 意 识 提 高 了 污 染 预 防 定 义 : 污 染 预 防 : 为 了 降 低 有 害 的 环 境 影 响 而 采 用 过 程 惯 例 技 术 材 料 产 品 服 务 或 能 源 以 避 免 减 少 或 控 制 任 何 类 型 的 污 染 物 或 废 物 的 产 生 排 放 或 废 弃 注 : 污 染 预 防 可 包 括 源 削 减 或 消 除, 过 程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更 改, 资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材 料 或 能 源 替 代, 再 利 用 回 收 再 循 环 再 生 和 处 理 29

企 业 的 环 境 绩 效 企 业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应 重 点 考 虑 下 述 几 方 面 的 环 境 绩 效 : 一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1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 2 降 低 原 材 料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消 耗 ; 3 降 低 能 源 的 消 耗 ; 4 开 发 设 计 符 合 环 境 要 求 的 产 品 ; 一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1 要 充 分 识 别 各 种 污 染 物 产 生 和 排 放 的 环 境 因 素 包 括 : 向 大 气 的 排 放, 向 水 体 的 排 放, 向 土 地 的 排 放, 能 量 释 放 ( 噪 声 振 动 热 光 电 离 辐 射 ) 以 及 固 体 废 物 的 排 放 2 降 低 排 放 总 量 组 织 不 要 满 足 于 达 标 排 放, 要 降 低 排 放 总 量 我 国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已 大 大 超 过 环 境 的 承 载 能 力! 污 染 物 承 载 能 力 2013 年 排 放 二 氧 化 硫 : 1200 万 吨 2043.9 万 吨 ; 氮 氧 化 物 : 2227.3 万 吨 ; COD: 800 万 吨 2352.7 万 吨 ; 氨 氮 : 245.7 万 吨 ; 工 业 固 废 : 2013 年 产 生 :32.8 亿 吨, 利 用 :20.6 亿 吨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案 例 1 宝 钢 几 年 来 吨 钢 SO2 排 放 量 的 变 化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案 例 2 华 东 某 电 厂 在 未 加 脱 硫 装 置 之 前, 每 年 二 氧 化 硫 的 总 排 放 量 约 10 万 吨, 该 厂 将 所 有 发 电 机 组 增 加 了 脱 硫 装 置, 脱 硫 效 率 达 93 %, 使 每 年 的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从 10 万 吨 降 低 至 1 万 吨 左 右 30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案 例 3 实 施 污 染 预 防, 采 取 工 艺 革 新 和 材 料 替 代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汽 车 企 业 通 过 水 溶 性 漆 的 替 代, 使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VOC) 明 显 降 低 VOC 排 放 量 从 使 用 溶 剂 型 油 漆 时 的 每 平 方 米 50-60 克, 降 低 至 每 平 方 米 20 克 以 下 在 汽 车 行 业 采 用 水 溶 性 漆 会 产 生 明 显 的 环 境 绩 效 假 定 一 个 年 产 100 万 辆 汽 车 的 企 业, 按 每 辆 车 减 少 3 公 斤 VOC 计 算, 每 年 可 减 少 VOC 挥 发 或 排 放 3000 吨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案 例 4 宝 钢 工 业 废 物 的 回 收 绩 效 实 例 2004 年 实 现 回 收 利 用 :743 万 吨! ( 包 括 : 高 炉 渣 264 万 吨, 钢 渣 146 万 吨, 电 厂 的 粉 煤 灰 32 万 吨, 含 铁 尘 泥 21.6 万 吨, 轧 钢 产 生 的 氧 化 铁 粉 3.5 万 吨 ) 2004 年 工 业 废 物 返 回 生 产 利 用 量 : 为 162 万 吨 产 生 直 接 经 济 效 益 :8.54 亿 元 降 低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案 例 5 广 东 某 电 子 企 业 2004-2006 年 的 三 年 中, 从 废 弃 化 学 品 中 累 计 回 收 : 甲 基 吡 咯 烷 酮 (NMP)2450 吨, 异 丙 醇 4503 吨, 1800 1600 丙 酮 1552 吨 1400 1200 废 弃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的 回 收 我 国 每 年 大 约 要 淘 汰 :500 多 万 台 电 视 机,500 多 万 台 洗 衣 机,500 多 万 台 冰 箱,600 多 万 台 计 算 机 以 及 上 千 万 部 手 机 ; 电 子 垃 圾 总 计 :230 万 吨 ; 废 弃 电 子 产 品 会 对 环 境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响 ; 1000 800 600 400 200 0 2004 2005 2006 NMP 异 丙 醇 丙 酮 废 弃 电 子 产 品 的 回 收 : 苏 州 一 家 回 收 企 业, 每 年 处 理 80 万 台 家 电, 从 中 提 炼 出 黄 金 :450kg, 白 银 :200 吨, 铜 : 200 吨 ; 识 别 原 材 料 使 用 中 的 环 境 因 素 二 降 低 原 材 料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消 耗 原 材 料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使 用, 是 识 别 环 境 因 素 的 重 要 内 容 要 系 统 分 析 各 项 主 要 原 材 料 及 辅 助 材 料 的 消 耗, 进 行 同 行 业 比 较, 找 出 需 要 改 进 的 问 题 ; 有 效 地 利 用 原 材 料 和 自 然 资 源, 降 低 资 源 和 原 材 料 的 消 耗, 也 是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 重 要 目 标 31

ISO 14051:2011 物 质 流 成 本 核 算 总 体 框 架 物 质 流 成 本 核 算 基 本 模 型 物 质 流 成 本 核 算 总 体 框 架 (Material flow cost accounting General framework) 英 文 简 称 MFCA 该 标 准 通 过 开 发 物 质 流 模 型, 增 加 物 质 使 用 过 程 的 透 明 度, 这 种 物 质 流 模 型 以 物 理 单 位 和 成 本 量 化 组 织 的 物 质 流 和 库 存 物 质 流 成 本 核 算 尤 其 强 调 与 产 品 相 关 的 成 本 和 相 关 物 质 损 失 ( 例 如 废 物 空 气 排 放 废 水 等 ) 的 成 本 日 本 某 公 司 2008 年 通 过 MFCA 实 现 效 益 是 10 亿 日 元 ( 折 合 1100 万 美 元 ) 降 低 原 材 料 消 耗 - 示 例 某 汽 车 厂 通 过 对 油 漆 消 耗 量 的 分 析, 采 取 了 改 进 措 施, 提 高 了 油 漆 材 料 的 利 用 率 传 统 的 人 工 喷 漆, 油 漆 的 附 着 率 一 般 只 能 达 到 50-60% 其 余 部 分 会 排 入 废 水 或 大 气 中, 造 成 污 染 工 厂 采 用 了 高 压 静 电 机 器 人 喷 漆 使 油 漆 的 附 着 率 提 高 到 了 90% 降 低 了 原 材 料 成 本, 同 时 也 降 低 了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 改 进 取 得 了 明 显 的 环 境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按 每 辆 汽 车 节 省 2 公 斤 的 油 漆 材 料 计 算 一 个 年 产 100 万 辆 汽 车 的 公 司 每 年 即 可 节 省 油 漆 消 耗 2000 吨 降 低 原 材 料 消 耗 的 控 制 措 施 降 低 原 材 料 消 耗 的 控 制 措 施 ; 1 通 过 改 进 管 理 节 约 原 材 料 2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节 约 原 材 料 3 实 现 废 弃 物 的 再 利 用 中 国 的 能 源 消 耗 三 降 低 能 源 的 消 耗 2012 年, 中 国 消 耗 能 源 为 :36.2 亿 吨 标 准 煤 ; 其 中 煤 : 68.5%; ( 原 煤 消 耗 量 :36.5 亿 吨 ) 石 油 :17.7%; ( 原 油 消 耗 量 : 4.9 亿 吨 ) 天 然 气 : 4.7%; ( 天 然 气 消 耗 量 :1475 亿 立 方 米 ) 其 他 : 9.1% ( 包 括 核 电 水 电 风 电 等 ) 32

全 球 的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我 国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目 标 2012 年 全 球 排 放 的 CO2 达 345 亿 吨 ; 其 中 中 国 排 放 : 84 亿 吨, 约 占 全 球 的 24% 美 国 排 放 : 55 亿 吨, 约 占 全 球 的 16% 节 能 减 排 目 标 十 一 五 十 二 五 单 位 GDP CO2 排 放 降 低 17% 单 位 GDP 能 耗 降 20% 16% 2005-2020 年 CO2 减 排 总 目 标 40-45% 识 别 能 源 使 用 类 的 环 境 因 素 系 统 地 分 析 能 源 使 用 和 能 源 消 耗 1 合 理 选 择 能 源 种 类 : 煤 油 天 然 气 电 蒸 汽 等 例 如 : 中 央 空 调 的 能 源 类 型 ; 2 识 别 主 要 耗 能 设 施 设 备 的 能 源 绩 效 现 状, 包 括 : (1) 动 力 设 备 : 锅 炉 风 机 水 泵 空 压 机 空 调 变 压 器 等 ; (2) 生 产 设 备 : 加 热 炉 电 机 传 输 设 备 和 其 他 专 用 设 备 ; (3) 工 厂 设 施 : 厂 房 动 力 转 送 管 线 照 明 等 ; 识 别 能 源 使 用 类 的 环 境 因 素 系 统 地 分 析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与 先 进 水 平 比 较, 找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包 括 : 单 台 能 源 消 耗 ; 万 元 产 值 能 源 消 耗 各 工 序 的 单 台 能 源 消 耗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的 控 制 措 施 1 更 新 设 施 设 备 2 对 设 备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3 在 合 理 状 态 运 行 ; 4 改 进 控 制 系 统 ;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GB/T 23331 2009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 ISO50001-2011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1 目 前 国 家 标 准 委 正 在 按 照 ISO50001 修 订 GB/T23331-2009, 准 备 发 布 新 的 国 家 标 准 ; 2 国 家 发 改 委 正 在 推 行 万 家 企 业 节 能 低 碳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33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 示 例 1 广 东 某 汽 车 公 司 对 空 调 制 冷 系 统 的 能 源 转 换 效 率 ( 能 效 比 COP) 进 行 了 分 析, 发 现 能 效 比 最 高 的 是 采 用 制 冷 剂 的 离 心 式 冷 冻 机 (COP 达 6.5) 在 运 行 中 优 先 采 用 离 心 式 冷 冻 机, 提 高 了 制 冷 效 率, 实 现 每 年 节 电 135 万 度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 示 例 2 青 岛 某 家 电 制 造 公 司, 在 空 压 机 站 采 用 了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对 12 台 空 压 机 的 运 行 实 现 了 智 能 控 制, 使 空 压 机 在 接 近 满 负 荷 状 态 工 作, 使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提 高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节 能 绩 效 空 压 机 组 的 转 换 效 率 一 般 为 :8-9 M3/Kwh; 该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的 转 换 效 率 可 达 :12.8 M3/Kwh, 效 率 提 高 约 50%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 示 例 3 实 施 体 系 几 年 来 宝 钢 吨 钢 综 合 能 耗 的 变 化 : 从 :731kg-675kg/ 每 吨 钢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 示 例 4 实 施 体 系 几 年 来 宝 钢 吨 钢 新 水 消 耗 量 的 变 化 1999 年 :6.98m3 2004 年 :4.08m3 水 循 环 利 用 率 :97.6% ( 国 家 标 准 为 :60-85%) 有 关 产 品 研 发 设 计 的 环 境 管 理 标 准 四 开 发 设 计 符 合 环 境 要 求 的 产 品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对 应 国 家 标 准 ISO 14006: 生 态 设 计 指 南 2011 ISO 将 环 境 因 素 引 入 产 品 的 设 计 和 开 发 GB/T24062-2008 /TR14062: 2002 ISO 14045: 产 品 系 统 的 生 态 效 率 评 价 - 原 则 要 2012 求 和 指 南 ISO/Guide 产 品 标 准 中 对 环 境 因 素 的 考 虑 指 南 64:2008 34

有 关 环 境 设 计 的 国 家 标 准 GB/T23686-2009 (IEC 62430 CDV:2007) 电 气 产 品 的 环 境 意 识 设 计 导 则 GB/T23688-2009 用 能 产 品 环 境 意 识 设 计 导 则 识 别 产 品 设 计 中 的 环 境 因 素 ISO/TR14062-2002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ntegrating environmental aspects into product design and development (GB/T24062-2008) 环 境 管 理 将 环 境 因 素 引 入 产 品 的 设 计 和 开 发 产 品 设 计 所 涉 及 的 环 境 因 素 类 型 可 包 括 : 原 材 料 和 自 然 资 源 的 使 用 ; 生 命 周 期 全 过 程 的 能 源 使 用 ; 生 命 周 期 全 过 程 产 生 的 各 种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 产 品 废 弃 后 环 境 影 响, 包 括 有 害 物 质 的 处 置 和 材 料 再 利 用 等 环 境 设 计 原 则 ( ISO/TR14062-2002 ) 1 提 高 材 料 效 率 : 降 低 材 料 使 用 量, 选 用 环 境 影 响 小 的 材 料, 尽 量 使 用 可 再 用 材 料 ; 2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 考 虑 产 品 生 命 周 期 消 耗 的 总 能 量 3 节 约 使 用 土 地 资 源 ; 4 运 用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 5 实 现 耐 用 性 设 计 : 考 虑 产 品 的 寿 命 提 高 可 维 修 性 ; 6 优 化 功 能 性 设 计 : 考 虑 实 现 多 功 能 和 模 块 化 设 计 ; 7 回 收 和 再 利 用 设 计 : 减 少 材 料 种 类, 考 虑 易 于 拆 解 等 ; 8 产 品 设 计 中 不 使 用 有 害 物 质 和 材 料 1 降 低 产 品 制 造 中 所 消 耗 的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设 计 中 采 用 新 技 术, 减 少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或 元 件 的 数 量, 使 产 品 符 合 体 积 小 重 量 轻 结 构 简 单 的 要 求 实 现 节 约 原 材 料 的 目 标 如 大 连 某 电 子 公 司 开 发 的 超 薄 型 DVD 播 放 机, 产 品 的 零 部 件 点 数 已 经 由 原 来 的 444 个 降 至 到 387 个 ; 产 品 的 重 量 由 3.9kg 降 至 现 在 的 2.11kg; 产 品 的 体 积 由 原 0.013m 3 缩 小 至 现 在 的 0.00459 m 3 既 简 化 了 结 构 提 高 了 可 靠 性, 又 实 现 了 节 材 2 降 低 产 品 在 使 用 中 能 源 消 耗 上 海 某 汽 车 制 造 公 司, 为 了 降 低 汽 车 的 百 公 里 油 耗, 通 过 研 发 新 产 品 使 一 款 排 量 为 1.8T 的 轿 车 的 百 公 里 油 耗 从 原 来 的 8 升 降 低 至 6 升 左 右, 降 低 了 25%; 我 国 每 年 的 汽 车 产 销 量, 现 已 经 接 近 2000 万 辆 左 右, 以 每 辆 车 年 消 耗 汽 油 2 吨 计 算, 如 实 现 节 油 20%,2000 万 辆 汽 车 一 年 可 节 省 汽 油 800 万 吨 青 岛 某 家 电 公 司 开 发 了 一 款 节 能 冰 箱, 与 同 容 量 的 普 通 冰 箱 相 比, 每 台 每 天 可 节 电 0.91 度 若 将 国 内 用 的 1 亿 台 冰 箱, 更 换 成 这 种 节 能 冰 箱, 则 全 国 每 年 可 节 电 332 亿 度 相 当 于 减 少 了 2600 万 吨 的 温 室 效 应 气 体 (CO2) 的 排 放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 降 低 产 品 能 源 消 耗 的 意 义 是 重 大 的 3 降 低 产 品 废 弃 的 环 境 影 响 降 低 产 品 废 弃 的 环 境 影 响 的 重 要 途 径 是 实 现 再 利 用 为 便 于 实 现 再 利 用, 需 要 在 产 品 设 计 中 充 分 关 注 以 下 方 面 : (1) 使 产 品 易 于 拆 卸 和 分 解 ; (2) 减 少 塑 料 的 类 别, 并 对 不 同 种 类 塑 料 做 出 标 记 ; (3) 在 设 计 中 尽 量 采 用 能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材 料 ; (4) 采 用 可 再 资 源 化 的 包 装 材 料 国 家 对 一 些 行 业 已 经 提 出 了 回 收 利 用 率 的 要 求 例 如, 国 家 发 布 的 < 汽 车 产 品 回 收 利 用 技 术 政 策 > 规 定 : 2010 年 起, 所 有 国 产 车 辆 的 可 回 收 利 用 率 要 达 到 80%,2012 年 起, 要 达 到 90%,2017 年 起, 要 达 到 95% 35

4 在 产 品 设 计 中 不 使 用 有 害 物 质 和 材 料 上 海 某 汽 车 制 造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公 司 的 要 求, 从 2010 年 起, 在 汽 车 产 品 中 限 制 使 用 铅 镉 汞 及 六 价 铬 等 有 害 物 质 目 前, 该 公 司 所 有 车 型 均 已 符 合 此 法 规 要 求 又 如 : 各 电 子 公 司 在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中, 根 据 欧 盟 关 于 在 电 气 电 子 设 备 中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质 的 指 令 ( 简 称 RoHS 指 令 ) 的 要 求, 开 展 了 六 种 有 害 物 质 的 替 代 工 作, 实 现 了 产 品 中 不 使 用 含 有 铅 汞 镉 六 价 铬 等 重 金 属 以 及 聚 溴 二 苯 醚 (PBDE) 和 聚 溴 联 苯 (PBB) 等 六 种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物 质 的 要 求 谢 谢 大 家 欢 迎 讨 论 36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华 夏 认 证 中 心 倪 红 兵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目 前 许 多 企 业 都 建 立 了 各 式 各 样 的 管 理 体 系, 又 陆 续 接 触 和 实 施 了 ERP CRM 6Σ 等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如 何 运 用 和 协 调 诸 多 管 理 体 系 或 管 理 模 式 如 何 更 好 地 将 其 融 合 或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是 摆 在 许 多 期 望 实 行 现 代 管 理 的 企 业 面 前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不 处 理 和 协 调 好 诸 多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问 题, 就 会 导 致 管 理 上 的 迷 茫 和 多 张 皮 现 象 体 系 存 在 建 立 运 行 及 审 核 范 围 ERP CRM 6Σ SA8000 ------ ISO9004 ISO10005 ISO10006 ------ ISO9001 ISO14001 OHSAS18001 ------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 本 质 管 理 范 围 ) ERP 企 业 资 源 计 划 系 统 是 指 建 立 在 信 息 技 术 基 础 上, 以 系 统 化 的 管 理 思 想, 为 企 业 决 策 层 及 员 工 提 供 决 策 运 行 手 段 的 管 理 平 台 它 是 从 MRP ( 物 料 需 求 计 划 ) 发 展 而 来 的 新 一 代 集 成 化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它 扩 展 了 MRP 的 功 能, 其 核 心 思 想 是 供 应 链 管 理 ERP 系 统 集 中 信 息 技 术 与 先 进 的 管 理 思 想 於 一 身, 成 为 现 代 企 业 的 运 行 模 式, 反 映 时 代 对 企 业 合 理 调 配 资 源, 最 大 化 地 创 造 社 会 财 GB/T 体 系 范 围 ( 认 证 范 围 )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富 的 要 求, 成 为 企 业 在 信 息 时 代 生 存 发 展 的 基 石 ERP 管 理 模 式 ERP 管 理 现 状 综 合 信 息 财 务 管 理 成 本 管 理 基 础 数 据 分 销 资 源 管 理 经 营 管 理 生 产 预 测 主 生 产 计 划 厂 级 生 产 计 划 车 间 作 业 计 划 销 售 管 理 采 购 管 理 设 备 管 理 工 具 管 理 人 事 管 理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供 应 链 管 理 生 产 监 控 品 质 管 理 库 存 管 理 ERP 是 由 信 息 流 管 理 资 金 流 管 理 和 物 料 流 管 理 的 集 成 管 理, 目 前 许 多 企 业 的 信 息 流 缺 少 市 场 系 统 信 息 的 预 测 管 理 ( 只 有 顾 客 要 求 和 信 息 ) 缺 少 管 理 会 计 ( 成 本 会 计 ) 管 理 和 财 务 决 策 支 持 管 理 ( 只 有 财 务 会 计 ) 缺 少 系 统 的 动 态 在 库 管 理 ( 只 有 库 存 管 理 ) 缺 少 产 业 链 的 平 衡 协 同 管 理, 有 的 企 业 的 ERP 管 理 已 经 逐 步 沦 落 为 运 输 管 理 ( 误 将 物 料 流 的 物 流 管 理 视 同 为 ERP 管 理 ) 37

ERP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1. 综 合 信 息 和 基 础 数 据 包 括 市 场 需 求 信 息 顾 客 信 息 同 行 信 息 产 品 和 原 料 价 格 信 息 工 艺 技 术 信 息 成 本 信 息 品 质 信 息 设 备 信 息 人 员 信 息 等, 对 其 收 集 作 为 生 产 经 营 策 划 和 措 施 的 制 定 提 供 准 备 可 能 涉 及 QMS 中 7.2 7.4 和 8.2.1 相 关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EMS 和 OHSMS 中 4.3.2 和 4.4.3 相 关 内 容 2. 生 产 预 测 包 括 对 收 集 的 各 种 信 息 进 行 汇 总 和 规 律 性 分 析, 预 测 事 物 发 展 的 方 向 和 前 景, 以 此 作 为 策 划 的 依 据 和 措 施 制 定 的 指 导 可 能 涉 及 QMS 中 5.4.1 7.1 7.3 7.5.1 和 8.4, 可 能 涉 及 EMS 和 OHSMS 中 4.3.3 4.4.6 和 4.4.7 相 关 内 容 3. 销 售 管 理 包 括 销 售 市 场 分 析 管 理 销 售 价 格 管 理 销 售 计 划 管 理 订 单 管 理 收 发 货 管 理 销 售 服 务 管 理 等 可 能 涉 及 QMS 中 5.4.1 7.4 7.5.1 8.2.1 和 8.4, 可 能 涉 及 EMS 和 OHSMS 中 4.3.2 4.4.6 和 4.4.7 相 关 内 容 ERP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4.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是 ERP 管 理 的 扩 展 应 用, 包 括 采 用 信 息 技 术 提 高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的 自 动 化 程 度, 实 现 企 业 范 围 内 部 的 信 息 共 享 ( 例 如 OA 系 统 ), 提 高 员 工 的 工 作 能 力, 有 效 减 少 培 训 需 求, 使 企 业 内 部 更 高 效 地 运 转 ; 包 括 通 过 新 的 业 务 模 式 ( 例 如 网 络 ) 扩 大 经 营 活 动 范 围, 及 时 把 握 生 产 机 会, 提 高 市 场 占 有 率 ; 采 用 客 户 喜 欢 的 方 式 与 客 户 沟 通, 使 其 得 到 更 好 的 服 务, 以 帮 助 企 业 保 留 更 多 的 老 客 户 和 更 好 地 吸 引 新 客 户 可 能 涉 及 QMS 中 7.2 7.5.1 和 8.2.1, 可 能 涉 及 EMS 和 OHSMS 中 4.4.3 4.4.6 和 4.4.7 相 关 内 容 5. 财 务 管 理 包 括 账 目 管 理 应 收 账 管 理 运 行 成 本 ( 而 非 结 果 成 本 ) 管 理 财 务 分 析 决 策 支 持 和 集 团 财 务 管 理 等 可 能 涉 及 QMS 中 5.4.1 6.1 7.5.1 8.2.3 和 8.4, 可 能 涉 及 EMS 和 OHSMS 中 4.3.3 4.4.3 4.4.6 4.4.7 和 4.5.1 相 关 内 容 ERP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6. 供 应 链 管 理 供 应 链 是 通 过 前 馈 的 物 料 流 和 信 息 流, 将 供 应 商 制 造 商 分 销 商 零 售 商 直 到 最 终 用 户 连 成 一 个 整 体 的 模 式, 因 此 供 应 链 中 存 在 核 心 企 业, 通 过 信 息 技 术 的 集 成 和 利 用 对 其 他 相 关 企 业 实 施 控 制 和 影 响, 保 证 整 个 供 应 链 相 互 依 赖 提 高 成 本 的 合 理 性 确 保 风 险 的 合 理 分 配 和 控 制 确 保 供 应 链 的 集 成 管 理 可 能 涉 及 QMS 中 5.4.1 6.1 7.1 7.5.1 8.2.1 8.2.3 和 8.4, 可 能 涉 及 EMS 和 OHSMS 中 4.3.3 4.4.3 4.4.1 4.4.6 4.4.7 和 4.5.1 相 关 内 容 7. 库 存 管 理 包 括 动 态 定 量 库 存 控 制 管 理 安 全 在 库 管 理 和 采 购 计 划 管 理 等 可 能 涉 及 QMS 中 7.4 7.2 和 8.4, 可 能 涉 及 EMS 和 OHSMS 中 4.4.3 4.4.6 和 4.4.7 相 关 内 容 6Σ 管 理 概 念 6σ( 六 西 格 玛 ) 管 理 是 一 种 能 够 严 格 集 中 和 高 效 地 改 善 企 业 流 程 管 理 质 量 的 实 施 原 则 和 技 术 它 包 含 了 众 多 管 理 前 沿 的 先 锋 成 果, 以 零 缺 陷 的 完 美 商 业 追 求, 带 动 质 量 成 本 的 降 低, 最 终 实 现 财 务 成 效 的 显 著 提 升 与 企 业 竞 争 力 的 重 大 突 破 从 统 计 意 义 上 讲, 一 个 过 程 具 有 6σ 能 力 意 味 着 过 程 平 均 值 与 其 规 定 的 规 格 上 下 限 之 间 的 距 离 为 6 倍 标 准 差, 此 时 过 程 波 动 减 小, 每 100 万 次 操 作 仅 有 3.4 次 落 在 规 格 上 下 限 以 外, 即 6σ 水 平 意 味 着 差 错 率 仅 为 百 万 分 之 三 点 四 ( 即 3.4ppm) 因 此, 它 首 先 是 一 种 度 量 的 标 准, 可 以 通 过 样 本 的 散 布 情 况 来 衡 量 系 统 的 稳 定 性 6σ 的 数 量 越 多, 产 品 合 格 率 越 稳 定, 产 品 ( 服 务 ) 间 的 一 致 性 越 好, 或 产 品 ( 服 务 ) 的 适 应 环 境 的 能 力 越 强, 产 品 ( 服 务 ) 的 质 量 就 越 好 实 施 6σ 管 理 的 基 本 条 件 6σ 管 理 强 调 要 追 求 完 满, 其 追 求 的 完 美 是 零 缺 陷 零 差 错 零 偏 移 而 不 是 零 错 误, 其 能 接 受 或 处 理 偶 发 的 挫 败 ( 属 于 超 出 规 定 的 规 格 上 下 限 之 间 的 偏 移 ), 而 规 格 上 下 限 之 间 范 围 的 规 定 取 决 于 市 场 和 目 标 顾 客 需 求 的 满 足 能 力 ( 人 机 料 法 环 ) 对 于 成 本 的 要 求 实 施 6σ 管 理 的 基 本 条 件 : (1) 必 须 具 备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准 备 参 与 全 球 竞 争 ; (2) 必 须 具 有 一 个 比 较 扎 实 的 管 理 基 础 ; (3) 必 须 拥 有 一 支 素 质 比 较 高 的 员 工 队 伍 ; (4) 必 须 能 得 到 企 业 最 高 管 理 者 的 大 力 支 持 由 此 可 见, 目 前 我 国 真 正 具 备 实 施 和 实 施 有 效 果 的 6σ 管 理 基 本 条 件 的 企 业 主 要 是 管 理 基 础 比 较 扎 实 企 业 文 化 底 蕴 比 较 雄 厚 的 跨 国 大 企 业 6σ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1. 辨 别 核 心 流 程 和 关 键 顾 客 ( 过 程 确 认 ) 随 着 企 业 规 模 的 扩 大, 顾 客 细 分 日 益 加 剧, 产 品 和 服 务 呈 现 出 多 标 准 化, 人 们 对 实 际 工 作 流 程 的 了 解 越 来 越 模 糊, 获 得 对 现 有 流 程 的 清 晰 认 识, 辨 别 核 心 流 程 界 定 业 务 流 程 的 关 键 输 出 物 和 顾 客 对 象 绘 制 核 心 流 程 图 等 是 实 施 6σ 管 理 的 第 一 步, 体 现 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过 程 确 认 的 原 则, 或 者 说 6σ 管 理 相 关 过 程 的 确 认 也 是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过 程 确 认 需 要 考 虑 的 一 个 部 分 顾 客 分 级 : 信 用 分 析 的 特 征 分 析 模 型 信 用 分 析 的 特 征 分 析 模 型 采 用 特 征 分 析 技 术 对 客 户 所 有 财 务 和 非 财 务 因 素 进 行 归 纳 分 析 ; 从 客 户 的 种 种 特 征 中 选 择 出 对 信 用 分 析 意 义 最 大 直 接 与 客 户 信 用 状 况 相 联 系 的 若 干 特 征, 把 它 们 编 为 几 组, 分 别 对 这 些 因 素 评 分 并 综 合 分 析, 最 后 得 到 一 个 较 为 全 面 的 分 析 结 果 38

6σ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2. 定 义 顾 客 需 求 收 集 顾 客 ( 目 标 顾 客, 以 下 同 ) 数 据 和 反 馈, 制 定 顾 客 反 馈 战 略, 制 定 绩 效 指 标 及 需 求 说 明 顾 客 的 需 求 包 括 产 品 需 求 服 务 需 求 或 是 两 者 的 综 合, 对 不 同 的 需 求 应 分 别 制 订 绩 效 指 标 应 分 析 顾 客 各 种 不 同 的 需 求 并 对 其 进 行 排 序, 确 认 哪 些 是 必 须 予 以 满 足 的 顾 客 基 本 需 求 ; 哪 些 是 顾 客 的 可 变 需 求, 在 这 类 需 求 上 做 得 越 好, 顾 客 的 评 价 等 级 就 越 高 ; 哪 些 是 顾 客 的 潜 在 需 求, 如 果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某 些 特 征 超 出 了 顾 客 的 期 望 值, 则 顾 客 会 处 于 喜 出 望 外 的 状 态 ; 哪 些 是 非 目 标 顾 客 的 非 代 表 性 需 求 这 些 与 GB/T19001-2008 标 准 7.2 条 款 GB/T24001-2004 标 准 4.4.3 和 4.4.6 条 款 GB/T28001-2011 标 准 4.4.3 和 4.4.6 条 款 的 要 求 是 一 致 的 6σ 管 理 以 更 为 广 泛 的 视 角, 关 注 影 响 顾 客 满 意 的 各 个 方 面 6σ 管 理 的 绩 效 评 估 首 先 就 是 从 顾 客 开 始 的, 其 改 进 的 程 度 用 对 顾 客 满 意 度 和 价 值 的 影 响 来 衡 量 6σ 质 量 代 表 了 极 高 的 对 顾 客 要 求 的 符 合 性 和 极 低 的 缺 陷 率 它 把 顾 客 的 期 望 作 为 目 标, 并 且 不 断 超 越 这 种 期 望 企 业 从 3σ 开 始, 然 后 是 4σ 5σ, 最 终 达 到 6σ 6σ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3. 统 计 分 析 寻 找 缺 陷 在 实 施 6σ 管 理 过 程 中, 需 要 进 行 大 量 的 数 据 分 析 和 数 理 统 计, 以 便 寻 找 规 律 性 特 点 和 确 定 合 格 界 限, 对 于 阔 别 统 计 学 多 年 的 统 称 是 来 说 统 计 可 能 会 显 得 很 吃 力, 在 推 行 6σ 管 理 过 程 中, 目 前 95% 的 公 司 都 在 选 择 Minitab 软 件 作 为 基 础 的 统 计 工 具 因 此 对 于 企 业 的 数 据 收 集 和 积 累 提 出 很 高 要 求, 对 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而 言, 运 用 GB/T19001-2008 标 准 8.4 数 据 分 析 是 实 施 6σ 管 理 的 最 基 本 要 求 有 效 实 施 6σ 管 理 就 需 要 总 结 以 往 的 经 验 教 训 寻 找 生 产 经 营 和 管 理 的 经 验 教 训, 界 定 管 理 的 正 常 范 围, 才 能 以 此 为 依 据 找 出 差 距 我 国 企 业 的 历 史 相 对 较 短, 企 业 文 化 的 形 成 和 积 累 也 比 较 肤 浅, 顾 客 的 素 质 和 产 业 链 理 念 也 不 高, 对 于 经 验 教 训 的 积 累 和 总 结 工 作 相 对 薄 弱, 以 往 管 理 基 础 比 较 薄 弱,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素 质 和 管 理 水 平 相 对 较 低, 收 集 的 统 计 数 据 量 太 少, 是 阻 碍 实 施 有 效 的 6σ 管 理 的 主 要 瓶 颈 因 此 对 于 我 国 大 多 数 连 8.4 数 据 分 析 分 析 都 做 不 好 的 企 业 而 言 是 不 具 备 实 施 6σ 管 理 的 条 件, 这 也 是 在 我 国 只 有 GE 和 诺 基 亚 等 大 型 独 资 企 业 才 真 正 可 以 实 施 6σ 管 理 的 原 因 之 一 6σ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4. 针 对 过 程 采 取 措 施 任 何 生 产 或 服 务 都 有 一 个 过 程,6σ 管 理 强 调 要 针 对 过 程 而 非 针 对 结 果 采 取 措 施, 例 如 加 强 检 验 就 是 对 结 果 采 取 措 施, 接 待 不 满 顾 客 也 是 对 结 果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售 后 服 务 同 样 是 对 结 果 采 取 措 施 其 实 这 些 不 符 合 顾 客 要 求 的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都 是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制 造 的, 在 随 后 的 检 验 漏 掉 的, 最 后 流 到 客 户 那 里 6σ 管 理 水 平 不 是 靠 检 验 来 实 现 的, 它 强 调 要 对 生 产 服 务 过 程 中 造 成 品 质 不 稳 定 的 因 素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减 少 波 动, 防 止 缺 陷 的 产 生, 从 而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问 题 与 GB/T19001-2008 标 准 7.5 条 款 GB/T24001-2004 标 准 4.4.6 条 款 要 求 是 一 致 的 5. 主 动 ( 预 防 性 ) 管 理 主 动 管 理 意 味 着 在 事 件 发 生 之 前, 预 测 问 题 数 据 状 况 等 的 变 化 方 向 和 趋 势, 提 前 采 取 前 瞻 性 预 防 性 的 控 制 纠 偏 措 施, 来 保 证 生 产 过 程 朝 着 预 期 的 目 标 发 展 6σ 管 理 强 调 要 进 行 预 防 性 的 积 极 管 理, 设 定 并 跟 踪 有 挑 战 性 的 目 标, 建 立 清 晰 的 优 先 顺 序, 对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和 事 后 解 决 问 题 的 人 都 给 予 同 等 程 度 的 奖 赏, 挑 战 传 统 的 静 态 的 被 动 的 消 极 的 做 事 方 法 与 GB/T19001-2008 标 准 8.5 条 款 GB/T24001-2004 标 准 4.5.3 条 款 要 求 是 一 致 的 6σ 管 理 与 体 系 管 理 之 间 的 关 系 6. 扩 展 整 合 六 西 格 玛 管 理 系 统 当 某 一 6σ 管 理 改 进 方 案 实 现 了 减 少 缺 陷 的 目 标 之 后, 如 何 巩 固 并 扩 大 这 一 胜 利 成 果 与 其 他 管 理 体 系 有 机 融 合 就 变 得 至 关 重 要 了, 充 分 体 现 持 续 改 进 的 原 则 : (1) 提 供 连 续 的 评 估 以 支 持 改 进 在 企 业 内 广 泛 宣 传 推 广 该 改 进 方 案, 以 取 得 企 业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的 广 泛 认 同, 减 少 进 一 步 改 进 的 阻 力 ; 将 改 进 方 案 落 实 到 通 俗 易 懂 的 文 本 资 料 上, 以 便 于 执 行 ; 实 行 连 续 的 评 估, 让 企 业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从 评 估 结 果 中 获 得 鼓 舞 和 信 心 ; 任 何 改 进 方 案 都 可 能 存 在 着 需 要 进 一 步 改 进 之 处,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应 提 前 制 订 应 对 的 策 略, 并 做 好 进 一 步 改 进 的 准 备 (2) 定 义 流 程 负 责 人 及 其 相 应 的 管 理 责 任 采 用 了 6σ 管 理 方 法, 就 意 味 着 打 破 了 原 有 的 部 门 职 能 的 交 叉 障 碍 为 确 保 各 个 业 务 流 程 的 高 效 畅 通, 有 必 要 指 定 流 程 负 责 人, 并 明 确 其 管 理 责 任, 包 括 : 维 持 流 程 文 件 记 录 评 估 和 监 控 流 程 绩 效 确 认 流 程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机 遇 启 动 和 支 持 新 的 流 程 改 进 方 案 等 (3) 实 施 闭 环 管 理, 不 断 向 6σ 绩 效 水 平 推 进 6σ 改 进 是 一 个 反 复 提 高 的 过 程, 五 步 循 环 改 进 法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也 需 要 反 复 使 用, 形 成 一 个 良 性 发 展 的 闭 环 系 统, 不 断 提 高 品 质 管 理 水 平, 减 少 缺 陷 率 此 外, 从 部 分 核 心 环 节 开 始 实 施 的 6σ 管 理, 也 有 一 个 由 点 到 面 逐 步 推 开 改 进 成 果 扩 大 改 进 范 围 的 过 程 产 品 合 格 率 基 准 顾 客 满 意 和 差 错 管 理 产 品 合 格 率 = 合 格 产 品 数 量 / 产 品 生 产 总 数 量 生 产 综 合 成 本 顾 客 满 意 的 价 格 ( 性 能 ) 范 围 顾 客 不 接 受 价 格 范 围 C D E 50 60 70 80 90 100 产 品 合 格 率 图 1 产 品 合 格 率 和 成 本 的 关 系 产 品 合 格 率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时 其 生 产 综 合 成 本 在 较 低 的 范 围, 在 此 范 围 外 无 论 产 品 合 格 率 偏 低 还 是 偏 高 生 产 综 合 成 本 均 较 高 产 品 合 格 率 偏 低 会 耗 费 较 多 的 人 财 物 成 本, 造 成 生 产 综 合 成 本 的 提 高 ; 而 产 品 合 格 率 偏 高 也 会 耗 费 较 多 的 人 财 物 成 本, 增 加 的 合 格 品 所 带 来 的 效 益 也 远 无 法 冲 抵 增 加 的 人 财 物 成 本, 同 样 造 成 生 产 综 合 成 本 的 提 高, 超 出 了 顾 客 的 期 望 值 ( 承 受 的 价 格 范 围 在 产 品 合 格 率 范 围 CD 之 间 ) 产 品 合 格 率 基 准 顾 客 满 意 和 差 错 管 理 产 品 合 格 率 的 影 响 因 素 : 人 机 料 法 环 产 品 合 格 率 的 表 述 :X%±y% + 相 应 条 件 ; * 96.2%±0.1% 表 示 产 品 合 格 率 范 围 为 96.1%±96.3%, 经 统 计 分 析 认 为 熟 练 员 工 加 工 的 合 格 率 在 96.3%, 新 出 徒 员 工 的 合 格 率 在 96.1%, 因 此 对 于 产 品 合 格 率 的 目 标 定 为 96.2%±0.1% 而 不 是 无 针 对 性 的 96.2%;96.3%< 产 品 合 格 率 或 <96.1% 属 于 差 错 范 围 *95.2+0.1%-0.2% 表 示 产 品 合 格 率 范 围 为 95.0%±95.3%, 经 统 计 分 析 认 为 设 备 处 于 维 修 磨 合 期 时 的 合 格 率 在 95.0%, 而 设 备 处 于 稳 定 运 行 时 的 合 格 率 在 95.3%, 因 此 对 于 产 品 合 格 率 的 目 标 针 对 设 备 的 不 同 状 态 期 定 为 95.2+0.1%-0.2% 而 不 是 无 针 对 性 的 95.2%;95.3%< 产 品 合 格 率 或 <95.0% 属 于 差 错 范 围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