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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篇 禽 流 感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為 因 應 動 物 疫 病 災 害 發 生 所 致 對 產 業 傷 害 與 社 會 之 動 盪 衝 擊,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8 條 和 第 20 條 規 定, 訂 定 澎 湖 縣 禽 流 感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計 畫, 以 執 行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 簡 稱 AI) 之 預 防 緊 急 應 變 災 後 復 原 及 後 續 處 置 等 工 作, 並 報 奉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一 章 禽 流 感 災 害 特 性 及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第 一 節 禽 流 感 災 害 特 性 及 啟 動 機 制 一 禽 流 感 災 害 特 性 禽 流 感 依 據 病 毒 對 家 禽 致 病 性 及 危 害 分 為 高 低 病 原 性,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HPAI) 發 生 有 高 傳 染 率, 並 呈 現 無 臨 床 症 狀 而 猝 死 或 呈 現 嚴 重 度 不 一 之 臨 床 症 狀, 例 如 結 膜 炎 鼻 炎 咳 嗽 噴 嚏 呼 吸 困 難 顏 面 腫 脹 沉 鬱 顯 著 減 少 飲 水 及 攝 食 發 紺 神 經 症 狀 及 下 痢 等 ; 產 蛋 雞 會 有 明 顯 產 蛋 量 下 降, 品 質 不 良 蛋 增 加 典 型 的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HPAI) 常 呈 現 高 發 病 率 及 急 速 上 升 之 死 亡 率, 確 診 後 需 依 現 行 規 定 進 行 撲 殺 清 場 及 管 制 措 施, 以 防 範 疫 情 蔓 延 在 美 國 1983 年 墨 西 哥 1994 年 義 大 利 1999 年 與 日 本 2005 年 等 案 例 中, 發 現 H5 或 H7 亞 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都 是 先 出 現 低 病 原 性, 在 陸 禽 類 體 內 經 數 個 月 後, 突 變 成 高 原 性 高 致 死 率 的 病 毒, 但 其 致 害 對 象 均 限 於 禽 類, 說 明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要 在 家 禽 與 人 之 間 互 相 感 染 是 很 不 容 易 的 1997 年 在 香 港 出 現 的 H5N1 亞 型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HPAI), 除 了 對 禽 ( 鳥 ) 類 ( 特 別 是 陸 禽 類 ) 有 極 高 的 病 原 性, 也 感 染 人 類 造 成 致 害, 當 年 感 染 18 人, 其 中 6 人 死 亡 而 震 驚 了 全 世 界, 該 病 毒 傳 播 至 今 在 地 球 上 不 但 沒 有 消 失, 還 隨 著 候 鳥 及 禽 類 製 品 交 易, 由 香 港 中 國 大 陸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俄 12-1

羅 斯 再 傳 入 歐 洲 非 洲, 至 今 至 少 有 63 國 曾 受 其 傳 染, 除 禽 ( 鳥 ) 類 大 量 死 亡, 截 至 2012 年 4 月 更 感 染 了 603 人, 其 中 356 人 死 亡 2015 年 發 生 之 新 型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即 具 高 傳 染 及 高 死 亡 特 性, 雞 鴨 及 鵝 均 具 高 感 受 性, 受 感 染 的 鵝 場 3-5 天 內 死 亡 率 可 高 達 100%, 國 內 鵝 場 經 該 次 疫 情 後 已 所 剩 無 幾, 造 成 產 業 極 大 損 失, 我 國 養 禽 場 密 度 甚 高, 一 旦 發 生, 對 產 業 發 展 及 社 經 層 面 影 響 甚 鉅 從 過 去 的 歷 史 中,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不 容 易 跨 物 種 感 染, 但 並 不 是 完 全 不 可 能, 香 港 出 現 的 H5N1 亞 型 HPAI 至 今 已 有 15 年, 至 今 一 直 在 變 異, 已 變 異 成 許 多 分 化 支 (Clade) 病 毒, 其 高 致 病 力 的 對 象 仍 以 禽 類 為 主, 人 類 要 感 染 需 密 切 和 其 接 觸, 候 鳥 雖 可 能 因 臺 灣 海 峽 而 未 將 HPAI 的 H5N1 帶 進 來 國 內, 但 我 們 如 何 防 止 走 私 禽 類 產 品, 如 何 有 效 實 施 預 警 監 測, 提 升 風 險 區 域 監 控 能 力, 並 做 好 國 內 養 禽 業 者 自 主 觀 察 及 通 報 疫 情 工 作, 實 為 我 國 養 禽 事 業 永 續 經 營 及 維 護 公 共 衛 生 安 全 上 迫 切 的 課 題 ( 一 ) 傳 播 方 式 目 前 對 於 禽 流 感 的 傳 播 方 式 暫 未 完 全 明 確, 但 根 據 對 其 他 禽 流 感 ( 如 H5N1) 的 認 識, 禽 流 感 的 擴 散 主 要 是 通 過 接 觸 染 病 的 禽 鳥 ( 活 鳥 或 死 鳥 ) 或 其 糞 便 中 大 量 的 病 毒 粒 子, 因 此 人 員 和 車 輛 往 來 是 傳 播 禽 流 感 的 重 要 因 素 亞 洲 各 國 爆 發 禽 流 感 疫 情, 候 鳥 也 是 傳 遞 病 毒 的 一 大 漏 洞, 這 些 病 毒 隨 著 候 鳥 南 飛 過 冬, 讓 疫 情 快 速 擴 展 全 球 ( 二 ) 潛 伏 期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研 究 指 出, 禽 流 感 病 毒 能 長 期 存 活 在 受 感 染 的 禽 類 糞 便 水 紙 巾 中, 且 在 低 溫 環 境 中 存 活 時 間 更 久, 如 在 水 中 22 o C 可 生 存 四 天,0 o C 以 下 生 存 30 天, 在 冷 凍 物 體 中 更 可 無 限 期 生 存 目 前 的 臨 床 案 件 中, 尚 未 發 現 有 食 用 雞 肉 和 雞 蛋 而 間 接 感 染 禽 流 感 的 病 例, 僅 發 現 曾 與 雞 隻 接 觸 而 直 接 感 染 禽 流 感 的 情 況, 所 以 只 要 將 雞 肉 雞 蛋 等 食 品 確 實 煮 熟 食 用, 且 充 分 加 熱 就 可 減 少 感 染 禽 流 感 的 機 率 12-2

二 禽 流 感 防 救 災 啟 動 機 制 禽 流 感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之 啟 動 應 視 病 原 特 性 災 害 規 模 嚴 重 程 度 而 定, 由 農 漁 局 透 過 專 業 研 判, 於 出 現 下 列 狀 況 時 啟 動 應 變 機 制 : ( 一 ) 發 生 並 診 斷 出 H5 或 H7 亞 型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HPAI) ( 二 )H5N1 其 他 H 亞 型 或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有 人 體 感 染 病 例 通 報 之 型 別 等 疫 情 發 生 時, 有 蔓 延 成 災 之 虞, 並 對 社 會 公 共 衛 生 有 重 大 影 響 ( 三 ) 診 斷 出 國 內 既 有 之 低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LPAI) 案 例 亞 型, 且 有 3 個 養 禽 場 同 時 發 生 第 二 節 禽 流 感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一 禽 流 感 可 能 衍 生 災 害 民 國 104 年 新 型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疫 情 之 發 生, 短 期 間 內 需 處 理 大 量 疫 情 動 物 屍 體 環 境 消 毒 人 員 照 護 及 民 生 議 題,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粗 估 至 少 約 新 臺 幣 70 億 元, 幾 已 摧 毀 我 國 養 鵝 產 業, 經 行 政 院 禽 流 感 疫 情 應 變 中 心 之 統 籌, 指 揮 各 部 會 及 縣 市 政 府 防 疫 應 變 作 為, 於 短 期 間 控 制 疫 情, 並 減 少 疫 情 對 民 生 經 濟 之 影 響, 再 次 凸 顯 此 類 災 防 指 揮 體 系 對 動 物 疫 災 實 質 效 益 及 必 要 性 二 本 縣 禽 流 感 災 害 潛 勢 特 性 ( 一 ) 自 然 條 件 1. 家 禽 養 雞 鴨 場 數 量 澎 湖 縣 家 禽 飼 養 場 依 民 國 103 年 度 12 月 統 計 共 34 家, 家 禽 飼 養 數 量 統 計 27,049 隻, 其 各 鄉 ( 市 ) 統 計 數 量, 如 表 12-1 所 示 12-3

表 12-1 澎 湖 縣 103 年 各 鄉 ( 市 ) 家 禽 飼 養 場 與 飼 養 統 計 表 雞 鴨 鵝 火 雞 鴕 鳥 鄉 ( 市 ) 飼 養 場 ( 家 ) 飼 養 量 ( 隻 ) 飼 養 場 ( 家 ) 飼 養 量 ( 隻 ) 飼 養 場 ( 家 ) 飼 養 量 ( 隻 ) 飼 養 場 ( 家 ) 飼 養 量 ( 隻 ) 飼 養 場 ( 家 ) 飼 養 量 ( 隻 ) 馬 公 市 10 1,560 2 130 0 0 0 0 0 0 湖 西 鄉 7 24,680 5 117 2 45 1 0 0 0 白 沙 鄉 4 510 1 0 1 3 0 0 1 4 西 嶼 鄉 0 0 0 0 0 0 0 0 0 0 望 安 鄉 0 0 0 0 0 0 0 0 0 0 七 美 鄉 0 0 0 0 0 0 0 0 0 0 合 計 21 26,750 8 247 3 48 1 0 1 4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統 計 時 間 :103 年 12 月 2. 候 鳥 本 縣 鄰 近 台 灣 海 峽, 是 候 鳥 南 來 北 返 的 必 經 中 繼 站, 整 個 澎 湖 海 域 均 有 候 鳥 分 布 根 據 澎 湖 縣 野 鳥 學 會 調 查 2008 年 在 本 縣 所 發 現 的 鳥 類 總 數 高 達 331 種, 其 中, 候 鳥 就 占 了 本 縣 全 部 鳥 種 的 75%, 是 澎 湖 鳥 況 的 特 色 之 一 本 縣 候 鳥 中, 以 夏 季 候 鳥 的 數 量 較 多, 種 類 也 較 多 樣, 其 中 以 燕 鷗 最 具 特 色, 數 量 高 達 夏 季 鳥 類 總 數 量 的 95% 以 上 ; 冬 季 候 鳥 以 猛 禽 紅 隼 的 數 量 相 當 多, 而 春 秋 兩 季 則 以 鷸 科 的 鳥 類 的 數 量 較 多 ( 二 ) 監 測 系 統 禽 流 感 依 據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畜 牧 法 及 獸 醫 師 法 相 關 規 定,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疑 似 案 例 由 動 物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及 獸 醫 師 即 時 通 報 所 在 地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並 由 地 方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依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立 即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並 呈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12-4

1. 可 疑 病 徵 雞 隻 突 然 大 量 死 亡 或 呈 現 頭 部 水 腫 雞 冠 肉 垂 腫 大 無 毛 處 皮 膚 出 血 呼 吸 症 狀 精 神 沉 鬱 羽 毛 不 整 採 食 及 飲 水 量 減 少 產 蛋 雞 產 蛋 突 然 下 降 或 停 止 等 現 象 2. 通 報 方 式 可 選 擇 以 電 話 傳 真 及 網 路 等 方 式 進 行 通 報, 若 選 擇 傳 真 及 網 路 通 報 者, 應 確 認 通 報 已 送 達 獸 醫 師 或 獸 醫 佐 應 於 24 小 時 之 內 通 報 3. 採 樣 監 測 (1) 陸 禽 類 依 據 流 行 病 學 之 採 樣 原 則, 由 本 縣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逢 機 採 樣, 雞 隻 採 集 血 清, 送 往 中 央 畜 產 會 家 禽 保 健 四 區 檢 驗 室 監 測 ELISA 抗 體 ; 凡 抗 體 力 價 異 常 偏 高 或 陽 性 率 達 20% 以 上 者, 再 送 往 中 區 保 健 中 心 進 行 H5 及 H7 分 型 檢 驗 ; 如 檢 出 H5 或 H7 亞 型 抗 體, 由 中 區 保 健 中 心 通 知 所 在 地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並 由 該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對 該 養 雞 場 再 採 集 20 隻 咽 喉 及 泄 殖 腔 拭 子, 送 往 農 委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進 行 病 毒 分 離 及 鑑 定 (2) 水 禽 類 由 本 縣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採 集 泄 殖 腔 拭 子, 送 往 中 興 大 學 進 行 反 轉 錄 聚 合 酶 鏈 反 應 (RT-PCR) 檢 測 病 毒 核 酸 如 反 轉 錄 聚 合 鏈 反 應 呈 陽 性, 則 將 樣 本 送 往 農 委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進 行 病 毒 分 離 及 鑑 定 (3) 候 鳥 排 遺 監 測 本 縣 濕 地 及 其 他 需 要 監 測 地 區, 由 野 鳥 學 會 依 流 行 病 學 方 法 採 集 渡 冬 候 鳥 ( 鴨 科 鷸 鴴 科 ) 之 排 遺, 並 送 至 農 委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進 行 病 毒 分 離 及 鑑 定 12-5

養 禽 戶 候 鳥 排 遺 監 測 各 縣 市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通 知 採 樣 主 動 監 測 家 禽 保 健 四 區 檢 驗 室 被 動 監 測 AI 抗 體 陽 性 病 毒 分 離 鑑 定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結 果 通 知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圖 12-1 禽 流 感 的 監 測 及 通 報 流 程 圖 ( 三 ) 禽 流 感 災 害 歷 史 災 例 表 12-2 澎 湖 地 區 近 年 禽 流 感 災 害 事 故 統 計 資 料 一 覽 表 災 害 時 間 災 害 地 點 災 害 類 型 災 害 程 度 災 害 概 述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於 2012 年 11 月 19 民 國 101 年 11 月 馬 公 市 H5N2 禽 流 感 病 毒 (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感 染 ) 家 禽 自 然 死 亡 200 隻, 地 方 撲 日, 發 現 150 隻 雞 隻 暴 斃 死 亡, 當 日 飼 主 緊 急 通 報 澎 湖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並 採 取 移 動 管 制 於 隔 日 11 月 20 日 又 暴 斃 死 亡 50 雞 隻 11 月 22 日 澎 湖 送 檢 樣 本 所 檢 出 之 殺 631 隻 H5N2 病 毒 核 酸 案 例, 本 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完 成 雞 隻 靜 脈 內 接 種 試 驗, 依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12-6

災 害 時 間 災 害 地 點 災 害 類 型 災 害 程 度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災 害 概 述 冒 檢 驗 方 法 判 定 為 高 病 原 性 澎 湖 雞 場 於 11 月 22 日 檢 出 病 毒 之 同 時, 由 澎 湖 縣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完 成 全 場 撲 殺 ( 共 撲 殺 631 隻 ) 家 禽 及 清 潔 消 毒 作 業, 目 前 持 續 管 制 並 依 規 定 進 行 場 區 淨 空 至 少 21 日, 再 視 該 場 是 否 需 要 復 養 來 進 行 後 續 防 疫 監 測 處 置 又 監 測 澎 湖 雞 場 半 徑 3 公 里 內 3 場 家 禽 場 經 臨 床 調 查 結 果, 場 內 家 禽 健 康 良 好, 未 發 現 異 常 及 疑 似 案 例, 目 前 持 續 監 控 中 12-7

第 二 章 災 害 預 防 災 害 預 防 包 含 減 災 及 整 備 等 防 救 措 施, 目 的 為 減 輕 災 害 發 生 時 對 農 業 生 產 社 會 安 全 及 經 濟 發 展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針 對 動 物 疫 災, 積 極 進 行 監 測, 實 施 各 項 防 治 作 為 第 一 節 減 災 一 規 劃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防 治 事 項 依 據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規 劃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防 治 事 項 重 點 如 下 : ( 一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劃 相 關 方 案, 以 防 範 動 物 疫 災 發 生 傳 播 及 蔓 延 2. 加 強 動 物 傳 染 病 監 測 與 預 警 機 制, 以 及 早 偵 測 動 物 疫 災 3. 辦 理 防 疫 宣 導 教 育 4. 辦 理 動 物 及 其 產 品 之 檢 疫 措 施 ( 二 ) 衛 生 福 利 部 1. 督 導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之 人 類 疫 情 監 測 及 相 關 人 員 防 治 工 作 事 宜 2. 督 導 農 林 漁 畜 市 售 產 品 之 衛 生 安 全 檢 查 及 政 策 之 傳 達 事 宜 ( 三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1. 督 導 環 保 單 位 必 要 時 協 助 稽 查 非 法 棄 置 死 廢 畜 禽 及 廢 棄 物 2. 督 導 環 保 單 位 必 要 時 協 助 規 劃 動 物 屍 體 及 廢 棄 物 之 銷 毀 處 理 及 相 關 運 送 事 宜 ( 四 )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於 邊 境 查 緝 走 私, 防 止 動 物 傳 染 病 藉 由 走 私 管 道 入 侵 ( 五 ) 縣 政 府 及 鄉 市 公 所 1. 規 劃 地 區 性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及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2. 執 行 動 物 傳 染 病 監 測 預 警 工 作, 以 早 期 偵 測 並 防 範 動 物 疫 災 ;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動 物 傳 染 病 監 測 或 調 查 計 畫 執 行 區 域 聯 合 監 測 或 調 查 12-8

3. 加 強 相 關 業 務 人 員 農 民 禽 流 感 疫 災 防 災 教 育 講 習 訓 練 及 觀 念 之 形 成 4. 協 助 民 眾 建 立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防 救 之 觀 念 5. 災 害 發 生 時 之 調 查 及 管 制 區 範 圍 之 劃 定 及 限 制 禁 止 措 施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6. 其 他 有 關 動 物 疫 災 救 災 配 合 事 項 之 規 劃 及 整 備 二 建 構 防 災 之 飼 養 場 所 加 強 動 物 飼 養 資 訊 之 蒐 集 與 情 勢 分 析, 以 掌 握 各 飼 養 場 之 疫 災 潛 勢, 結 合 傳 染 危 險 控 制, 改 善 動 物 飼 養 與 衛 生 防 疫 能 力 ( 縣 政 府 鄉 市 公 所 ) 三 災 例 之 蒐 集 調 查 分 析 依 以 往 之 禽 流 感 疫 情 與 發 生 案 例 所 蒐 集 之 相 關 資 訊, 進 行 災 害 原 因 分 析, 檢 討 現 行 防 疫 措 施, 規 劃 禽 流 感 疫 情 調 查 與 監 測 技 術 實 施 ( 縣 政 府 鄉 市 公 所 ) 四 動 物 疫 災 防 救 教 育 訓 練 與 溝 通 ( 一 ) 防 災 意 識 的 提 升 蒐 集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相 關 資 訊 及 可 能 發 生 之 情 境, 研 擬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訂 定 相 關 災 害 防 救 教 育 訓 練 措 施, 以 強 化 民 眾 防 災 觀 念 ( 縣 政 府 鄉 市 公 所 ) ( 二 ) 禽 流 感 疫 災 知 識 之 推 廣 1. 針 對 禽 流 感 疫 災 之 災 害 特 性, 適 時 告 知 民 眾 正 確 之 防 疫 知 識 ( 縣 政 府 鄉 市 公 所 ) 2. 加 強 防 疫 人 員 衛 生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防 災 意 識, 透 過 各 講 習 會 及 班 會 等 進 行 預 防 措 施 說 明, 以 防 範 禽 流 感 之 發 生 ( 縣 政 府 鄉 市 公 所 ) 12-9

第 二 節 整 備 一 強 化 應 變 體 系 ( 一 ) 規 劃 建 置 因 應 動 物 疫 災 防 救 體 系 及 相 關 措 施, 包 括 重 要 動 物 傳 染 病 通 報 流 程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措 施, 明 定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編 組 緊 急 聯 絡 方 法 任 務 分 配 作 業 流 程 等, 並 辦 理 演 訓 ( 二 ) 與 國 軍 建 立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規 定 派 遣 程 序 聯 繫 方 法 及 聯 絡 對 象, 平 時 將 相 關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及 應 變 人 力 納 入 救 災 編 管 及 編 組 加 強 聯 繫 ( 三 ) 平 時 應 厚 植 防 疫 救 災 應 變 能 力, 並 建 立 區 域 聯 防 中 央 支 援 機 制, 俾 於 災 時 適 時 提 出 支 援 協 助 請 求 二 加 強 疫 病 監 測 及 預 警, 建 立 通 報 機 制 平 時 即 應 掌 握 轄 內 禽 流 感 疫 情, 派 員 進 行 疫 情 調 查, 採 行 防 疫 措 施, 以 及 通 報 法 定 疫 情, 並 於 疫 災 發 生 時 主 動 啟 動 地 方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及 相 關 措 施, 即 時 回 報 因 應 情 形 ( 縣 政 府 鄉 市 公 所 ) 三 防 疫 物 資 設 備 之 整 備 ( 一 ) 針 對 疫 災 所 需, 加 強 整 備 緊 急 防 疫 所 需 之 各 項 消 毒 藥 品 裝 備 器 材 及 其 他 防 疫 物 資 ( 鄉 市 公 所 農 民 飼 養 戶 ) 1. 消 毒 藥 劑 特 性 與 儲 備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因 具 有 脂 質 外 套 膜, 可 快 速 的 被 福 馬 林 β-propiolactone 氧 化 劑 稀 釋 酸 乙 醚 sodium desoxycholate 氫 氧 化 氨 SDS 以 及 氨 離 子 等 化 學 物 質 殺 滅 ; 不 良 的 環 境 因 素 如 巨 幅 之 溫 度 酸 鹼 度 溼 度 以 及 滲 透 壓 之 改 變, 也 容 易 使 病 毒 不 活 化, 甚 至 死 滅 以 目 前 市 售 常 用 消 毒 藥 劑 而 言, 一 旦 發 生 疫 情, 皆 可 有 效 用 來 作 進 行 清 潔 後 之 消 毒 工 作 12-10

(1) 消 毒 劑 種 類 a. 酚 劑 (Phenol compound) (a) 煤 焦 油 的 衍 生 物 (b) 具 有 特 殊 之 松 焦 油 之 氣 味, 加 水 後 呈 乳 狀 (c) 較 不 易 受 到 環 境 中 有 機 物 質 之 影 響 (d) 美 國 農 部 (USDA) 在 撲 滅 AI 計 畫 所 推 薦 之 消 毒 劑 以 酚 劑 為 主, 如 One-Stroke Environ 稀 釋 256 倍, 依 廠 商 指 示 使 用 ; Sodium orthophenylphenate-454 公 克 加 到 45.4 公 升 水 ; 其 他 酚 類 消 毒 劑 -113 公 克 加 到 3.8 公 升 水 (2) 氯 劑 (Chlorine compound) a. 對 呼 吸 道 皮 膚 有 刺 激 性, 易 腐 蝕 衣 物 皮 革 金 屬 等 b. 殺 病 毒 作 用 主 要 決 定 在 有 效 之 游 離 氯 離 子 濃 度, 濃 度 愈 高 效 果 愈 佳 c. 較 不 安 定, 易 蒸 發 以 及 被 日 光 破 壞 宜 置 於 陰 涼 處, 但 使 用 時 在 溫 水 中 效 果 較 冷 水 好 d. 在 弱 酸 性 環 境 下 作 用 最 佳, 可 配 合 酸 劑 使 用 e. 常 用 氯 劑 有 次 氯 酸 鈉 ( 商 品 名 Clorox ) 家 用 漂 白 劑 氯 氨 (Chloramine-T) 等 f. 一 般 用 在 消 毒 工 作 時, 有 效 氯 濃 度 應 至 少 在 200 ppm 以 上 (3) 碘 劑 (Iodorphors) a. 有 腐 蝕 性 有 顏 色, 易 沾 染 衣 物 器 皿 ; 元 素 碘 易 蒸 發, 因 此 若 顏 色 消 失, 則 消 毒 效 果 亦 打 折 扣 b. 易 被 有 機 物 質 破 壞, 不 適 合 在 未 清 洗 乾 淨 的 雞 舍 使 用, 在 強 酸 性 環 境 下 作 用 最 佳, 愈 鹼 愈 差 c. 消 毒 使 用 之 劑 量 應 在 50-75 ppm (4) 四 級 銨 (Quaternary ammonium compounds) a. 又 稱 為 陽 離 子 肥 皂, 兼 有 清 潔 劑 及 除 臭 功 能 12-11

b. 一 般 為 無 色 無 臭 無 刺 激 性 c. 易 被 硬 水 清 潔 劑 ( 一 般 家 用 肥 皂 ; 陰 離 子 肥 皂 ) 糞 便 有 機 物 質 等 破 壞 d. 在 鹼 性 及 溫 水 環 境 中 可 增 強 作 用 力, 酸 性 則 不 佳 e. 消 毒 使 用 之 劑 量 應 在 400-800 ppm (5) 氧 化 劑 (Oxiding agents) a. 以 過 氧 化 氫 (H 2 O 2 ) 製 劑 為 主 b. 使 用 後 會 分 解 成 水 及 氧, 對 環 境 影 響 極 小, 較 符 合 環 保 要 求 c. 本 類 市 售 產 品 濃 度 多 為 85%, 儲 放 需 小 心 避 免 火 燭 d. 消 毒 雞 舍 可 稀 釋 至 2.5% 溶 液 使 用 e. 在 酸 性 溶 液 中 效 果 較 佳 (6) 鹼 類 (Alkalis) a. 可 分 為 強 鹼 及 弱 鹼, 強 鹼 如 一 價 (Na, K) 二 價 (Ca) 金 屬 或 銨 之 氫 氧 化 物 ; 弱 鹼 如 重 碳 酸 鹽 石 灰 等 b. 氫 氧 化 鈉 具 有 強 鹼 性, 使 用 2% 於 熱 水 或 沸 水 中 效 果 佳 c. 碳 酸 鈉 (NaCO 3 ) 主 要 用 作 清 洗 劑,4% 溶 液 可 洗 滌 裝 載 過 死 禽 之 車 輛 工 具 d. 氧 化 鈣 ( 生 石 灰 ) 可 直 接 灑 在 禽 舍 四 周 或 糞 便 墊 料 上, 或 泡 成 20% 濃 度 之 石 灰 乳 來 使 用 e. 氫 氧 化 鈣 ( 熟 石 灰 ) 乃 生 石 灰 潮 解 而 成, 一 般 可 配 置 成 高 濃 度 的 懸 浮 液 來 消 毒 禽 舍 (7) 酸 類 a. 常 用 的 如 鹽 酸 過 醋 酸 (peracetic acid); 有 機 酸 如 磷 酸 (phosphoric acid) 乳 酸 等 b. 過 醋 酸 需 避 免 曝 曬 於 日 光 下 及 有 機 物 質 與 金 屬 離 子 存 在 時 使 用, 否 則 會 影 響 效 力 c. 過 醋 酸 可 配 成 0.2-0.5 % 溶 液 噴 霧 或 3-5% 溶 液 蒸 氣 消 毒, 每 立 方 公 尺 使 用 5-10 毫 升, 作 用 2 小 時 12-12

(8) 醛 類 (Aldehyde) a. 甲 醛 水 溶 液 又 稱 福 馬 林, 內 含 40% CH2O, 可 作 為 一 般 禽 舍 孵 化 機 之 消 毒 劑, 但 亦 受 有 機 物 質 影 響, 且 作 用 緩 慢 需 長 時 間 接 觸 才 有 效 b. 戊 二 醛 易 受 ph 值 影 響, 在 酸 性 時 較 穩 定, 故 商 品 是 以 2% 酸 性 溶 液 出 售, 但 活 性 卻 是 在 鹼 性 時 比 酸 性 時 高, 因 此 使 用 前 應 調 成 鹼 性 水 溶 液 (9) 氣 態 消 毒 劑 (Gaseous fumigation) a. 福 馬 林 加 上 高 錳 酸 鉀 (KMnO4) 可 產 生 甲 醛 氣 體 b. 一 般 建 議 用 法 為 於 溫 度 21.1, 相 對 溼 度 70% 下, 每 2.8 m 3 的 密 閉 空 間 中, 以 60 g 高 錳 酸 鉀 加 入 120 ml 福 馬 林, 燻 煙 20 分 鐘 ; 溫 度 與 溼 度 愈 高 則 效 果 愈 佳 c. 甲 醛 氣 體 有 腐 蝕 性 及 致 癌 性, 雖 然 消 毒 效 果 佳, 但 已 被 多 國 宣 佈 禁 用, 我 國 亦 禁 止 含 醛 之 消 毒 藥 劑 直 接 噴 灑 在 禽 畜 身 上 d. 需 將 禽 舍 完 全 密 封, 在 現 場 施 行 時 需 特 別 小 心, 尤 其 養 禽 場 緊 鄰 人 口 稠 密 區 域 宜 做 好 所 有 防 護 措 施,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2) 消 毒 劑 之 使 用 原 則 : 雖 然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對 市 售 的 各 類 消 毒 藥 劑 皆 具 有 感 受 性, 但 消 毒 藥 劑 常 會 因 為 環 境 一 些 因 子 以 及 條 件 而 影 響 其 效 力, 因 此 再 選 擇 消 毒 藥 劑 時, 必 須 視 現 場 之 狀 況 而 作 調 整, 例 如 : a. 被 消 毒 物 體 之 表 面 型 態 : 如 果 被 消 毒 物 體 是 粗 糙 或 吸 收 性 表 面 如 木 材 泥 土 或 砂 土 地 板, 則 必 須 選 擇 滲 透 力 強 或 提 高 劑 量 之 消 毒 水, 方 能 抵 銷 被 吸 收 掉 的 部 分 b. 有 機 物 質 的 存 在 : 在 養 禽 場 中 存 在 的 有 機 物 質 例 如 糞 便 血 液 膿 液 土 壤 飼 料 殘 塊 等, 對 於 所 有 消 毒 藥 劑 的 效 力 都 具 負 面 的 影 響, 只 是 程 度 差 異 而 已, 其 中 以 酚 劑 和 戊 二 醛 最 有 抵 抗 性, 故 當 發 生 HPAI 時, 宜 先 採 用 酚 劑 或 戊 二 醛 噴 灑 甚 至 浸 漬 死 禽 糞 便 墊 料 等, 然 後 才 進 行 移 除 銷 毀 之 動 作 四 級 銨 12-13

碘 劑 甲 醛 等 受 有 機 物 質 影 響 最 大, 因 此 較 適 合 用 在 已 清 潔 過 之 光 滑 表 面, 當 禽 舍 禽 欄 走 道 及 外 部 區 域 經 刮 刷 擦 洗 之 後, 可 以 應 用 此 類 消 毒 藥 劑 c. 溫 度 : 大 多 數 消 毒 藥 劑 的 效 力 是 與 溫 度 成 正 比, 溫 度 愈 高 效 力 愈 佳, 但 不 同 的 消 毒 藥 劑 受 溫 度 的 影 響 也 不 同, 例 如 戊 二 醛 即 有 顯 著 的 溫 度 依 賴 性 在 現 場 消 毒 時, 所 考 慮 的 不 是 空 氣 中 的 溫 度, 而 是 消 毒 劑 所 接 觸 之 物 體 的 表 面 溫 度 若 在 嚴 寒 的 冬 季, 宜 增 加 接 觸 的 時 間 以 及 調 低 稀 釋 倍 數 d. 水 質 : 含 礦 物 質 多 的 硬 水, 會 顯 著 抑 制 某 些 消 毒 藥 劑 之 效 力, 例 如 酚 劑 受 硬 水 影 響 的 程 度 遠 比 四 級 銨 碘 劑 來 得 小 e. 接 觸 時 間 : 不 同 的 消 毒 藥 劑 殺 病 原 的 作 用 時 間 也 不 同, 例 如 氧 化 劑 類 作 用 非 常 快 速, 而 醛 類 則 很 慢 原 則 上 接 觸 時 間 愈 長 愈 好, 但 必 須 保 持 在 濕 潤 狀 況 才 算 ( 二 ) 針 對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之 動 物 屍 體 及 廢 棄 物 之 銷 毀 處 理 及 運 送, 規 劃 相 關 資 源 整 備 與 調 度 事 項 ( 環 保 局 農 漁 局 鄉 市 公 所 ) 四 應 變 人 力 整 備 ( 一 ) 加 強 第 一 線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疫 災 之 調 查 與 診 斷 能 力, 俾 有 效 發 揮 快 速 診 斷 即 時 防 堵 功 能 ( 二 ) 提 升 第 一 線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防 護 知 識 及 裝 備, 確 保 現 場 人 員 之 生 物 安 全 ( 衛 生 局 ) ( 三 ) 規 劃 動 物 疫 災 擴 大 之 備 援 人 力 與 災 民 收 治 方 案 ( 農 漁 局 衛 生 局 社 會 處 ) 五 緊 急 防 疫 資 材 需 求 與 儲 備 12-14

( 一 ) 當 發 生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時 採 取 緊 急 撲 殺 處 理, 預 估 每 一 千 隻 / 場 罹 患 禽 鳥, 所 需 人 力 及 相 關 防 疫 器 材 如 表 12-3 所 示 表 12-3 禽 流 感 緊 急 撲 殺 處 理 所 需 之 人 力 及 相 關 防 疫 器 材 一 覽 表 項 目 人 力 需 求 及 器 材 名 稱 補 充 說 明 撲 殺 人 力 執 行 本 項 工 作 人 員 之 基 本 人 辦 理 撿 拾 抓 雞 機 動 消 毒 載 運 力 共 約 11~13 人, 並 視 撲 殺 場 人 員 之 車 輛 駕 駛 推 土 機 ( 搬 運 動 實 際 隻 數 酌 予 增 減 : 物 屍 體 用 ) 之 駕 駛 及 運 送 屍 體 隨 車 國 軍 3 人 人 員 環 保 人 員 1~2 人 撲 殺 現 場 及 焚 化 處 理 現 場 督 導 衛 生 局 1~3 人 現 場 救 護 工 作 動 物 防 疫 獸 醫 師 3 人 包 含 管 理 指 揮 監 督 等 人 員 撲 殺 清 運 人 員 3 人 秩 序 維 護 管 制 負 責 路 口 與 撲 殺 場 出 入 管 制 工 警 力 2 人 人 力 作 以 每 隻 平 均 體 重 2 公 斤 計 算,1 千 屍 體 運 輸 密 閉 或 防 漏 3.5 頓 貨 車 隻 雞 總 重 2 噸, 外 加 銷 毀 之 飼 料 墊 料 等 屍 體 處 理 本 縣 無 化 製 場, 於 現 地 或 臨 地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掩 埋 為 優 先 或 現 場 焚 燒 手 套 長 度 須 超 過 袖 口 足 以 罩 住 手 不 透 水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長 筒 橡 腕 防 止 手 套 破 裂 及 增 加 搬 運 舒 疫 區 場 內 操 作 膠 手 套 粗 棉 手 套 N95 以 上 適 度 屬 消 耗 品 之 防 護 衣 物 依 參 人 員 之 防 護 等 級 之 口 罩 塑 膠 雨 鞋 護 目 與 人 員 數 準 備 二 套, 以 供 破 損 或 鏡 鞋 套 輕 便 雨 衣 休 息 時 替 換 之 用 拋 棄 式 防 護 衣 褲 ( 含 帽 子 ) 管 制 協 助 人 員 抽 取 式 橡 膠 手 套 塑 膠 鞋 套 個 人 之 防 護 活 性 碳 口 罩 12-15

項 目 人 力 需 求 及 器 材 名 稱 補 充 說 明 黃 色 警 示 帶 水 化 氯 醛 ( 濃 度 約 1%) CO 2 瓦 斯 阻 隔 閒 雜 人 大 型 黑 色 厚 塑 膠 袋 ( 最 好 為 內 雞 隻 鎮 靜 雞 隻 安 樂 死 塑 膠 袋 外 套 飼 料 袋 ) 大 塑 膠 雞 舍 內 盛 裝 屍 體 用 撲 殺 處 理 之 物 桶 ( 約 100 公 升 ) 雞 舍 內 搬 運 屍 體 用 品 器 具 手 推 板 車 含 裝 設 延 長 管 線 之 消 毒 機 消 毒 藥 品 ( 四 級 氨 類 界 面 活 性 整 地 用 搬 運 屍 體 用 劑 ) 燃 料 用 消 毒 用 消 毒 車 ( 含 足 夠 油 料 ) 挖 土 機 鏟 土 機 柴 油 生 石 灰 其 他 甲 醛 清 運 車 輛 鹼 片 燻 煙 消 毒 用 屍 體 清 運 用 空 雞 舍 地 面 之 消 毒 ( 二 ) 工 作 人 員 穿 脫 防 護 裝 備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防 護 手 套 : 手 套 分 兩 層, 內 層 使 用 由 質 輕 外 科 或 聚 乙 烯 (Vinyl) 製 成 的 拋 棄 式 手 套 ; 外 層 使 用 可 消 毒 耐 用 橡 膠 製 約 14 吋 長 工 作 手 套, 並 以 密 封 膠 帶 纏 繞 密 封 手 套 開 口 並 固 定 於 手 臂 為 避 免 長 時 間 使 用 手 套 而 發 汗 之 濕 氣 導 致 皮 膚 炎, 可 在 內 層 手 套 裡 使 用 薄 棉 手 套 手 套 如 經 撕 裂 或 破 損 後, 應 立 即 更 換 在 接 觸 非 受 污 染 物 品 和 環 境 前, 應 脫 去 手 套 2. 防 護 衣 : 應 使 用 拋 棄 式 且 不 透 水 之 套 式 服 裝 或 連 身 的 工 作 服 較 佳, 或 是 使 用 長 袖 罩 袍 加 上 不 透 水 性 的 工 作 圍 裙 3. 防 護 鞋 套 或 防 護 靴 : 應 使 用 拋 棄 式 防 護 鞋 套 或 是 可 清 洗 河 消 毒 的 橡 膠 製 或 聚 氨 酯 12-16

(Polyuretha-na) 製 之 防 護 靴 4. 護 目 鏡 及 面 罩 : 應 使 用 護 目 鏡 ( 或 壓 克 力 面 罩 ) 以 保 護 眼 睛 黏 膜 及 臉 部 安 全 5. 防 護 口 罩 : 拋 棄 式 微 粒 過 濾 口 罩 ( 如 N-95,N-99 或 N-100 等 ) 為 最 基 本 的 呼 吸 防 護 裝 備 在 接 觸 或 操 作 禽 畜 過 程 中, 可 能 因 環 境 存 在 其 他 危 害 物 質 ( 包 括 蒸 氣 粉 塵 等 ) 而 使 用 此 一 基 本 或 更 高 等 級 的 呼 吸 防 護 裝 備 工 作 人 員 使 用 時 必 須 測 試 是 否 能 順 利 且 正 確 的 戴 上 口 罩, 並 且 檢 查 口 罩 與 臉 部 確 實 密 合 ( 建 議 以 透 氣 膠 密 封 口 罩 與 臉 接 縫 處 ) 工 作 人 員 如 果 因 為 顏 面 毛 髮 或 其 他 限 制 因 素 而 不 適 合 使 用 拋 棄 式 微 粒 過 濾 口 罩, 應 該 改 用 密 合 度 低 但 具 動 力 及 高 效 率 過 濾 器 之 空 氣 淨 化 呼 吸 裝 置 ( 如 頭 盔 型 或 面 罩 型 ) 脫 口 罩 實 應 以 一 手 壓 住 口 罩, 另 一 手 同 時 卸 鬆 緊 帶 的 方 式 小 心 脫 除 6. 清 潔 與 消 毒 : 使 用 過 之 拋 棄 式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應 予 以 妥 善 棄 置, 而 非 拋 棄 式 之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應 遵 照 製 造 商 說 明 書 及 政 府 的 相 關 疫 情 因 應 措 施 指 引 處 理, 予 以 適 當 的 清 潔 與 消 毒 在 卸 除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後, 應 施 行 手 部 之 清 潔 消 毒 7. 穿 戴 與 卸 除 : (1) 建 議 穿 戴 程 序 : 戴 防 護 口 罩 檢 查 口 罩 密 合 度 ( 建 議 以 透 氣 膠 密 封 ) 戴 護 目 鏡 ( 或 壓 克 力 面 罩 ) 穿 防 護 衣 穿 防 護 靴 戴 內 層 手 套 戴 外 層 手 套 以 密 封 膠 帶 纏 繞 密 封 手 套 開 口 處 並 固 定 於 手 臂 (2) 建 議 卸 除 程 序 : 著 防 護 靴 踏 過 消 毒 池 防 護 裝 備 外 表 消 毒 ( 注 意 勿 遺 漏 腋 下 及 跨 下 部 分 ) 脫 外 層 手 套 手 部 消 毒 脫 防 護 靴 手 部 消 毒 脫 防 護 衣 手 部 消 毒 脫 護 目 鏡 ( 或 壓 克 力 面 罩 ) 手 部 消 毒 脫 防 護 口 罩 ( 注 意 一 手 壓 口 罩, 另 一 手 拉 鬆 緊 帶 ) 手 部 消 毒 脫 內 層 手 套 手 部 消 毒 12-17

(3) 穿 戴 消 毒 與 卸 除 防 護 裝 備 均 應 在 緩 衝 區 完 成 防 護 裝 備 及 手 部 消 毒, 建 議 由 助 手 以 噴 霧 器 實 施 (4) 消 毒 水 應 選 擇 70% 酒 精 0.5% 漂 白 水 或 其 他 對 流 感 病 毒 有 效 者 (5) 各 式 防 護 裝 備 之 人 體 接 觸 面 一 旦 與 人 體 分 離, 即 視 為 已 受 污 染, 絕 不 可 繼 續 使 用 ; 人 員 應 立 即 退 至 緩 衝 區, 更 換 新 的 防 護 裝 備 始 得 繼 續 作 業 第 三 節 災 害 防 救 之 演 練 訓 練 實 施 禽 流 感 災 害 之 模 擬 演 練 訓 練, 以 強 化 應 變 處 置 能 力, 並 於 演 練 後 檢 討 評 估, 供 作 災 害 防 救 之 參 考 (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鄉 ( 市 ) 公 所 ) 第 四 節 溝 通 機 制 建 立 統 一 由 縣 政 府 即 時 發 布 疫 情 資 訊, 並 加 強 溝 通 策 略 ( 縣 政 府 ) 第 五 節 禽 流 感 疫 災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之 改 進 適 時 整 合 並 蒐 集 災 害 及 災 害 防 救 對 策 基 本 資 料, 充 實 試 驗 研 究 設 施 與 設 備, 推 動 防 災 科 技 之 研 究 改 善 ( 縣 政 府 ) 12-18

第 三 章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第 一 節 災 情 之 蒐 集 通 報 一 禽 流 感 災 情 蒐 集 ( 一 ) 動 物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於 其 動 物 因 罹 患 或 疑 患 動 物 傳 染 病 或 病 因 不 明 而 死 亡 時, 應 向 所 在 地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報 告 ; 如 在 運 輸 中, 應 由 運 輸 業 者, 向 最 初 停 止 地 之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報 告 ( 二 ) 獸 醫 師 或 獸 醫 佐 於 執 行 業 務 發 現 法 定 動 物 傳 染 病 時, 應 指 示 消 毒 及 隔 離 方 法, 並 向 所 在 地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報 告 ( 三 ) 地 方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接 到 報 告 後, 應 派 員 進 行 疫 情 調 查 及 初 診, 並 為 必 要 之 處 置, 對 於 屬 甲 類 動 物 傳 染 病 或 重 大 人 畜 共 通 之 乙 類 丙 類 動 物 傳 染 病, 以 及 本 計 畫 所 列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防 救 啟 動 之 動 物 傳 染 病 時,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應 即 層 報 上 級 澎 湖 縣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情 監 測 與 防 疫 動 員 流 程 如 圖 12-2 所 示 二 災 情 通 報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於 監 測 或 診 斷 有 禽 流 感 病 例 時, 即 應 研 判 本 次 疫 病 災 害 規 模, 並 層 報 縣 長 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12-19

候 ( 野 ) 鳥 排 遺 鳥 禽 異 常 病 亡 血 清 監 測, 野 外 病 例 澎 湖 縣 政 府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應 變 小 組 家 禽 保 健 中 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檢 驗 出 H5 或 H7 流 感 病 毒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疫 區 管 制 區 持 續 消 毒 消 毒 組 完 成 4 次 以 上 消 毒 經 哨 兵 雞 試 驗 無 病 毒 存 在 持 續 無 新 增 病 例 報 告 上 級 動 員 解 除 縣 市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動 物 屍 體 處 澎 湖 縣 農 漁 局 通 知 採 樣 病 毒 分 離 鑑 定 理, 焚 化 或 掩 埋 撲 殺 組 後 續 防 疫 復 養 管 制 AI 抗 體 陽 性 疫 情 控 制 組 發 病 牧 場 疫 區 鳥 禽 撲 殺 禽 市 場 撲 殺 補 償 作 業 鄉 市 公 所 3Km 半 徑 管 制 區 防 疫 消 毒 肉 品 家 防 疫 人 員 農 民 與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管 理 安 定 產 銷 澎 湖 縣 衛 生 局 介 入 追 蹤 進 支 駐 援 人 力 行 政 支 援 組 疫 區 人 車 管 制 撲 殺 處 理 防 疫 補 償 經 費 撥 發 註 : = 加 強 疾 病 監 測. = 確 定 病 例 本 縣 動 員 應 變 工 作 流 程 圖 12-2 澎 湖 縣 加 強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監 測 與 緊 急 防 疫 動 員 流 程 圖 12-20

第 二 節 災 害 初 期 處 理 針 對 所 有 已 知 或 未 知 之 動 物 疫 災 場 所, 地 方 政 府 視 疫 災 影 響 範 圍, 負 責 以 下 工 作 : 一 移 動 管 制 採 樣 送 驗 等 工 作 二 執 行 災 區 人 車 管 制 區 域 劃 定 環 境 消 毒 或 危 害 檢 除 措 施 三 快 速 清 運 動 物 屍 體 及 其 產 品 與 廢 棄 物, 防 範 疫 災 散 佈 第 三 節 災 害 等 級 區 分 一 縣 的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時 機 禽 流 感 疫 災 災 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經 農 漁 局 研 判 呈 報 有 開 設 必 要 者 : ( 一 ) 確 定 診 斷 出 H5 或 H7 亞 型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HPAI), 並 有 大 規 模 死 亡 需 緊 急 控 制 ( 二 )H5N1 H7N9 或 其 他 H 亞 型, 經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發 佈 為 人 感 染 病 例 通 報 型 別 之 疫 情 發 生, 並 有 蔓 延 成 災 之 虞, 對 社 會 公 共 衛 生 有 重 大 影 響 ( 三 ) 診 斷 出 國 內 既 有 之 低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LPAI) 案 例 亞 型, 且 同 時 有 3 個 養 禽 場 發 生 二 甲 級 災 害 規 模, 農 漁 局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開 設 時 機 ( 一 ) 確 診 出 H5 或 H7 亞 型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HPAI) 之 零 星 或 偶 發 病 例 需 即 刻 緊 急 處 置 以 為 控 制 時 ( 二 ) 檢 出 H5 H7 及 其 他 亞 型 之 低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LPAI), 並 有 2 場 以 上 同 時 發 生 時 12-21

第 四 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開 設 一 禽 流 感 疫 情 災 害 規 模 達 啟 動 時 機 時, 經 主 管 局 報 告 縣 長 有 關 災 害 規 模 及 災 情, 並 提 出 成 立 禽 流 感 疫 災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指 定 指 揮 官 之 建 議, 經 核 定 後, 農 漁 局 即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指 派 科 長 以 上 職 務 之 專 責 人 員 與 會, 原 則 上 以 每 日 開 會 之 形 式 處 理 各 項 緊 急 應 變 事 宜, 並 得 視 災 情 狀 況, 經 報 請 指 揮 官 同 意 後, 通 知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團 體 ) 派 員 與 會 但 災 害 情 況 緊 急 時, 得 以 口 頭 報 告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並 於 三 日 內 補 提 書 面 報 告 二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置 指 揮 官 1 人, 由 會 報 召 集 人 指 定 之, 綜 理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 協 同 指 揮 官 1 人 至 2 人, 由 會 報 召 集 人 指 定 該 次 災 害 相 關 之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擔 任, 協 助 指 揮 官 統 籌 災 害 應 變 指 揮 事 宜 ; 副 指 揮 官 1 人, 由 指 揮 官 指 定 之, 襄 助 指 揮 官 及 必 要 時 另 設 協 同 指 揮 官 處 理 應 變 中 心 災 害 應 變 事 宜 三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之 參 考 組 織 架 構 及 分 工 如 圖 12-3 所 示 12-22

12-23 圖 12-3 澎 湖 縣 ( 高 病 原 性 )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災 害 防 救 與 應 變 動 員 指 揮 體 系 任 務 分 工 圖 澎 湖 縣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感 冒 緊 急 防 疫 應 變 小 組 總 指 揮 官 ( 召 集 與 指 揮 ): 縣 長 ( 副 縣 長 ) 副 總 指 揮 官 ( 襄 助 總 指 揮 ): 農 漁 局 長 執 行 長 ( 幕 僚 作 業 ): 農 漁 局 副 局 長 執 行 秘 書 ( 疫 區 防 疫 處 置 ):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所 長 疫 情 控 制 行 政 支 援 民 政 處 財 政 處 主 計 處 行 政 處 警 察 局 環 保 局 衛 生 局 農 政 單 位 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 農 漁 局 申 請 國 軍 人 力 物 資 支 援 之 協 調 聯 繫 防 疫 經 費 籌 措 編 列 防 疫 經 費 動 支 審 核 新 聞 媒 體 之 聯 繫, 導 正 疫 情 消 息, 宣 導 教 育 反 映 輿 論, 安 定 社 會 疫 區 動 物, 車 輛, 人 員 協 助 管 制 動 物 屍 體 處 理 管 制, 掩 埋 或 焚 化 工 作 協 助 防 疫 人 員 農 民 與 社 區 民 健 康 管 理 疫 區 緊 急 防 疫 動 員, 病 畜 撲 殺, 屍 體 處 理, 控 制 與 清 除 病 原 擴 散, 發 病 場 後 緒 防 疫 管 制 畜 禽 產 業 因 應 衝 擊, 市 場 管 理, 供 需 調 節

第 五 節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之 支 援 一 災 情 擴 大, 無 法 因 應 災 害 處 理, 需 申 請 國 軍 支 援 時, 應 依 指 揮 官 之 指 示 及 依 國 軍 協 助 災 害 防 救 辦 法, 請 求 國 軍 支 援 災 害 搶 救 作 業 但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時, 國 軍 部 隊 應 主 動 協 助 災 害 防 救 ( 縣 政 府 澎 指 部 ) 二 依 據 疫 災 災 害 之 規 模 程 度, 必 要 時 辦 理 災 害 防 救 人 力 資 源 徵 調 事 宜 ( 縣 政 府 ) 第 六 節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疫 情 嚴 重 涉 跨 縣 市 擴 散 時, 中 央 亦 將 成 立 災 害 中 心 農 委 會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指 揮 中 心 及 應 變 小 組, 視 疫 情 規 模 縣 政 府 配 合 執 行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執 行 : 一 災 情 資 訊 蒐 集 分 析 與 災 害 控 制 ( 一 ) 由 農 漁 局 家 畜 防 治 所 執 行 災 情 查 報 採 檢 送 驗, 並 對 蒐 集 之 災 情 資 訊 進 行 分 析 研 判 ( 二 ) 防 災 中 心 督 導 協 調 各 單 位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事 項 ( 農 委 會 ) ( 三 ) 協 調 國 軍 支 援 動 物 屍 體 之 搬 運 與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 民 政 處 ) ( 四 ) 協 助 及 稽 查 死 廢 畜 禽 及 廢 棄 物 非 法 棄 置 工 作 支 援 動 物 屍 體 及 廢 棄 物 之 銷 毀 處 理, 以 及 協 助 公 共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工 作 ( 環 保 局 ) ( 五 ) 警 政 單 位 支 援 抗 爭 事 件 現 場 之 治 安 維 護 及 交 通 疏 導, 必 要 時 協 助 疫 災 區 域 移 動 管 制 及 檢 疫 站 之 攔 檢 工 作 ( 警 察 局 ) ( 六 ) 配 合 暫 停 家 禽 活 禽 及 其 產 品 之 進 出 澎 湖 地 區 及 輸 出 通 關 ( 檢 疫 站 ) 二 申 請 跨 縣 市 支 援 依 據 疫 情 嚴 重 度 及 災 害 規 模 必 要 時 申 請 協 調 跨 縣 市 支 援 事 項 12-24

三 受 災 民 眾 與 產 業 之 救 助 及 服 務 ( 一 ) 受 理 受 災 民 眾 損 失 補 償 ( 縣 政 府 農 漁 局 ) ( 二 ) 由 鄉 市 公 所 與 畜 政 單 位 農 會 等 成 立 產 業 復 養 服 務 團, 提 供 服 務 與 諮 詢, 輔 導 建 立 高 效 健 康 動 物 生 產 體 系, 營 造 永 續 經 營 環 境 ( 鄉 市 公 所 農 漁 局 農 會 ) 四 人 民 健 康 照 顧 與 維 護 ( 一 ) 協 助 受 災 民 眾 與 救 災 人 員 身 心 健 康 之 監 控 與 輔 導, 強 化 重 大 人 畜 共 通 之 動 物 傳 染 病 疫 情 監 測 ( 衛 生 局 鄉 市 公 所 農 漁 局 ) ( 二 ) 執 行 相 關 人 員 預 防 性 投 藥 及 預 防 接 種 措 施 ( 衛 生 局 ) ( 三 ) 稽 查 動 物 市 售 產 品 之 標 示 及 其 衛 生 安 全 檢 查, 防 杜 罹 病 動 物 及 藥 物 殘 留 之 農 產 品 流 入 市 場 ( 衛 生 局 農 漁 局 ) 五 物 資 調 度 支 援 ( 一 ) 縣 政 府 應 適 度 儲 備 防 疫 物 資, 於 供 應 物 資 不 足 時, 得 請 求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協 助 調 度 防 疫 物 資 之 供 應 (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財 政 處 ) 六 穩 定 消 費 市 場 動 物 疫 災 受 損 之 市 場 資 訊 蒐 集 及 進 行 產 銷 調 節 措 施, 穩 定 國 內 物 價 及 調 節 國 內 物 資 之 供 應, 防 止 動 物 產 品 及 防 疫 物 資 之 物 價 不 合 理 上 漲 聯 合 哄 抬 物 價 情 事 之 發 生, 以 維 持 物 價 之 穩 定 ( 農 委 會 農 漁 局 財 政 處 ) 七 疫 情 資 訊 之 提 供 ( 一 ) 縣 政 府 應 掌 握 災 情 及 輿 情, 透 過 溝 通 管 道, 定 期 更 新 動 物 疫 災 災 害 特 性 及 流 行 狀 況, 統 合 疫 情 防 治 應 變 作 為 等 資 訊, 提 供 民 眾 遵 循 ( 縣 政 府 各 單 位 ) 12-25

( 二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應 提 供 及 時 完 整 有 組 織 的 訊 息 予 發 言 人, 並 強 化 與 民 眾 的 風 險 溝 通 機 制 與 管 道 ( 縣 政 府 農 漁 局 ) ( 三 ) 通 報 農 委 會 之 動 物 疫 情, 由 中 央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依 權 責 通 報 OIE 疫 情 資 訊, 以 進 行 國 際 防 檢 疫 合 作 八 檢 出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採 取 之 應 變 措 施 ( 一 ) 緊 急 防 疫 組 織 體 系 與 架 構 1. 發 生 目 前 已 知 之 H5 H7 亞 型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HPAI) 或 世 界 動 物 衛 生 組 織 ( 簡 稱 OIE) 所 公 告 屬 人 畜 共 通 傳 染 病 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 簡 稱 AI),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於 其 行 政 指 揮 體 系 下, 以 危 機 處 理 動 員 相 關 人 力 與 資 源, 藉 由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統 籌 指 揮, 各 級 機 關 及 有 關 單 位 共 同 執 行 上 開 緊 急 防 疫 應 變 措 施, 減 低 其 對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衝 擊 2. 成 立 澎 湖 縣 HPAI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依 任 務 分 配 執 行 各 項 相 關 工 作, 澎 湖 縣 HPAI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編 組 及 任 務 分 配 表 如 表 12-4 所 示 表 12-4 澎 湖 縣 高 病 原 性 禽 流 感 (HPAI)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編 組 及 任 務 分 配 表 疫 區 指 揮 執 行 人 臨 床 調 查 訪 視 組 監 測 採 樣 組 撲 殺 處 理 消 毒 組 評 價 小 組 行 政 後 援 組 農 漁 局 長 防 治 所 長 獸 醫 師 1 人 技 術 人 員 2 人 獸 醫 師 1 人 技 術 人 員 2 人 獸 醫 師 2 人 技 術 人 員 3 人 農 牧 科 畜 政 單 位 獸 醫 師 2 人 技 術 人 員 2 人 疫 情 監 控 周 圍 養 禽 場 等 調 查 訪 視 各 項 管 制 措 施 執 行 執 行 周 圍 1-3 公 里 相 關 檢 體 採 集 工 作 及 疑 似 病 例 檢 體 採 集 工 作 負 責 動 物 撲 殺 清 場 及 屍 體 污 染 物 處 理, 以 及 各 項 消 毒 工 作 負 責 清 點 現 場 撲 殺 動 物 數 量 種 別 重 量 等 以 及 物 品 評 價 負 責 提 供 各 項 行 政 後 援 12-26

( 二 ) 防 杜 高 病 原 性 病 毒 擴 散 及 清 除 病 毒 之 防 疫 措 施 因 為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可 輕 易 經 由 污 染 的 物 品 而 機 械 傳 播, 所 以, 嚴 格 管 控 病 例 發 生 場 可 疑 病 例 場 或 可 能 感 染 場 之 所 有 動 物 屍 體 可 能 傳 播 病 原 之 物 品 人 員 等, 應 列 為 防 杜 病 原 散 播 之 首 要 措 施 無 論 是 病 例 發 生 場 可 疑 病 例 場 或 可 能 感 染 場, 皆 應 立 即 執 行 下 列 管 制 措 施 : 1. 進 行 門 禁 管 制 : 場 區 設 置 單 一 可 執 行 管 制 之 進 出 口, 禁 止 訪 客, 管 制 人 員 進 出, 必 要 進 出 之 人 員 須 換 穿 防 護 衣 物 及 長 統 膠 鞋, 離 場 前 需 經 清 潔 消 毒, 並 設 簿 登 記 進 出 之 人 員 2. 執 行 移 動 管 制 : 病 例 發 生 場 禁 止 將 場 內 之 動 物 移 舍 移 出 場 外 或 自 場 外 移 入 動 物, 並 禁 止 將 屍 體 產 品 及 可 能 傳 播 病 原 之 物 品 移 出 場 外 3.HPAI 案 例 場 及 其 周 圍 場 後 續 防 疫 處 置 : (1)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家 禽 場 採 撲 殺 清 場 及 清 潔 消 毒 (2) 半 徑 3 公 里 內 周 圍 家 禽 場 監 測 : a. 半 徑 1 公 里 內 家 禽 場 依 據 臨 床 狀 況 逢 機 採 樣, 每 月 每 場 採 血 清 咽 喉 及 共 泄 腔 拭 子 各 20 支 送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 簡 稱 畜 衛 所 ) 檢 驗, 持 續 監 測 3 個 月 b. 半 徑 1-3 公 里 內 家 禽 場 每 月 每 場 進 行 疫 情 調 查, 持 續 3 個 月 若 發 現 異 常 者, 對 該 場 進 行 移 動 管 制 並 由 其 獸 醫 師 依 據 臨 床 狀 況 逢 機 採 樣 血 清 咽 喉 及 共 泄 腔 拭 子 各 20 支 送 畜 衛 所 檢 驗 (3) 監 測 期 間 檢 出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者, 比 照 第 (1) 點 辦 理 (4) 全 場 淨 空 並 完 成 清 潔 消 毒 至 少 21 日 後, 經 通 過 哨 兵 雞 試 驗, 始 可 進 行 復 養 (5) 依 據 罹 患 疑 患 或 可 能 感 染 H5 H7 亞 型 HPAI 之 養 禽 場 情 況, 執 行 各 項 管 制 措 施 : 12-27

a. 主 動 監 控 限 制 區 內 具 感 受 性 動 物 之 死 亡 病 例 : 限 制 區 內 之 所 有 家 禽 或 具 感 受 性 之 禽 類 動 物 死 亡 時, 應 經 獸 醫 師 親 自 檢 驗 由 獸 醫 師 判 斷 是 否 罹 患 HPAI, 有 罹 患 或 疑 患 HPAI 者 或 病 因 不 明 者, 應 由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就 死 亡 病 例 進 行 採 樣 檢 診 b. 主 動 監 控 管 制 區 內 養 禽 場 之 動 物 健 康 情 形 : 主 動 調 查 監 控 管 制 區 內 各 養 禽 場 之 動 物 健 康 情 形, 並 要 求 動 物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及 獸 醫 師 應 即 時 主 動 通 報 任 何 有 關 動 物 健 康 異 狀 或 產 蛋 下 降 之 疫 情 曾 自 罹 患 場 引 進 禽 鳥 動 物 產 品 或 污 染 物 之 其 他 養 禽 場, 仍 應 同 時 優 先 進 行 主 動 監 控 必 要 時,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得 進 入 必 要 處 所 主 動 執 行 檢 查 剖 檢 動 物 檢 查 疾 病 防 疫 措 施 及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或 紀 錄 1. 非 屬 前 述 種 類 之 HPAI 案 例 場 及 其 周 圍 場 後 續 防 疫 處 置 : (1)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家 禽 場 採 撲 殺 清 場 及 清 潔 消 毒 (2) 半 徑 3 公 里 內 周 圍 家 禽 場 監 測 : a. 半 徑 1 公 里 內 家 禽 場 依 據 臨 床 狀 況 逢 機 採 樣, 每 月 每 場 採 血 清 咽 喉 及 共 泄 腔 拭 子 各 20 支 送 畜 衛 所 檢 驗, 持 續 監 測 3 個 月 b. 半 徑 1-3 公 里 內 家 禽 場 每 月 每 場 進 行 疫 情 調 查, 持 續 3 個 月 若 發 現 異 常 者, 則 對 該 場 進 行 移 動 管 制 並 由 其 獸 醫 師 依 據 臨 床 狀 況 逢 機 採 樣 血 清 咽 喉 及 共 泄 腔 拭 子 各 20 支 送 畜 衛 所 檢 驗 (3) 監 測 期 間 檢 出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者, 比 照 第 (1) 點 辦 理 (4) 全 場 淨 空 並 完 成 清 潔 消 毒 至 少 21 日 後, 經 通 過 哨 兵 雞 試 驗, 始 可 進 行 復 養 ( 三 ) 評 價 補 償 作 業 動 物 所 有 人 所 飼 養 之 動 物 因 罹 患 疑 患 或 可 能 感 染 HPAI, 依 法 執 行 撲 殺, 應 依 法 予 以 補 償, 其 金 額 應 經 由 依 法 組 成 之 評 價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價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補 償 1. 組 成 評 價 委 員 會 12-28

依 規 定 遴 選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1) 該 管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代 表 一 人, 兼 任 召 集 人 (2) 疫 區 鄉 鎮 ( 市 ) 公 所 或 農 會 獸 醫 或 畜 產 推 廣 人 員 一 人 (3) 疫 區 相 關 產 業 界 代 表 一 人 2. 評 價 標 準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隻 家 禽 評 價 標 準 評 價 3. 評 價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1) 移 動 管 制 期 間, 受 管 制 之 動 物 如 發 生 死 亡, 畜 主 應 通 報,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應 派 員 清 點 死 亡 數 量, 並 逐 日 記 錄 (2) 進 行 撲 殺 清 場 時,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應 再 就 實 際 撲 殺 動 物 數 量 予 以 清 點 確 認, 供 核 實 評 價, 以 避 免 相 關 評 價 引 發 爭 議 ( 四 ) 公 共 衛 生 事 項 一 般 而 言,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大 多 是 同 種 之 間 或 相 近 種 別 間 之 傳 染 ( 例 如 雞 與 火 雞 間 之 傳 染 或 水 禽 與 火 雞 間 之 傳 染 ), 不 同 種 之 間 的 傳 染 且 引 起 病 例 之 案 例 僅 屬 少 數 但 是 有 鑒 於 1997 年 起 香 港 有 人 感 染 HPAI(H5N1) 病 例,;2003 年 荷 蘭 一 名 57 歲 獸 醫 感 染 H7N7 引 致 肺 炎 死 亡 及 2004 年 泰 國 越 南 等 地 相 繼 發 生 人 感 染 H5N1 亞 型 HPAI 致 死 病 例, 所 以, 有 關 機 關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在 執 行 清 除 撲 滅 HPAI 措 施 之 作 業 期 間, 皆 應 注 意 個 人 生 物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尤 其 在 接 觸 養 禽 場 時, 應 全 程 穿 著 適 當 之 防 護 衣 戴 防 護 面 罩 或 護 目 罩 口 罩 (N95 口 罩 或 外 科 口 罩 ), 並 嚴 格 執 行 個 人 之 清 潔 消 毒 防 護 措 施 家 禽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或 執 行 HPAI 清 除 撲 滅 措 施 人 員, 若 發 現 疑 似 流 感 症 狀 應 即 通 報 衛 生 單 位, 同 時 各 級 衛 生 單 位 在 接 獲 農 政 單 位 之 疫 情 通 報 後, 即 應 採 取 相 關 防 範 措 施 12-29

八 動 物 撲 殺 方 式 與 屍 體 處 理 ( 一 ) 動 物 撲 殺 方 式 隨 著 世 界 各 地 HPAI 疫 情 不 斷 地 昇 高, 必 須 加 強 防 疫 措 施 阻 擋 其 入 侵, 然 而 一 旦 不 幸 爆 發 此 惡 疾, 則 對 發 生 場 進 行 移 動 管 制 及 撲 殺 作 業 將 是 最 迅 速 有 效 控 制 蔓 延 的 手 段 屆 時 工 作 人 員 進 入 禽 舍 時, 若 直 接 以 徒 手 進 行 捕 捉, 可 能 使 得 禽 群 過 於 恐 慌 而 四 處 奔 竄, 這 樣 不 但 增 加 工 作 的 困 難 度, 而 且 因 現 場 毛 屑 塵 埃 飛 揚, 工 作 人 員 有 吸 入 病 毒 而 感 染 的 危 險 此 外, 也 需 顧 慮 到 人 道 考 量 以 及 國 際 形 象, 因 此 有 必 要 制 定 一 套 適 用 於 養 禽 場 實 際 狀 況 之 撲 殺 方 法 參 考 2004 年 世 界 動 物 保 護 協 會 (WSPA) 給 OIE 有 關 動 物 福 祉 的 建 議 書 以 及 美 國 獸 醫 師 協 會 (AVMA) 的 安 樂 死 公 佈 欄, 本 手 冊 選 擇 出 三 種 既 符 合 人 道 又 適 用 於 臺 灣 養 禽 場 實 際 狀 況 之 撲 殺 方 法, 即 二 氧 化 碳 窒 息 法 水 化 氯 醛 (chloral hydrate) 法 及 牛 豬 安 (Neguvon) 法 由 於 我 國 禽 種 與 飼 養 型 態 之 多 樣 化, 該 等 方 法 皆 無 法 適 用 於 全 部 的 狀 況, 各 有 其 優 缺 點, 如 二 氧 化 碳 窒 息 法 可 靠 性 較 高, 運 用 得 當 的 話, 雞 隻 會 在 5 至 10 分 鐘 間 全 數 死 亡, 建 議 用 在 平 飼 方 式 的 雞 種 如 白 肉 雞 蛋 中 雞 土 雞 等 放 山 雞 也 可 適 用 二 氧 化 碳 窒 息 法, 但 宜 在 黃 昏 歸 巣 時 實 施 籠 飼 雞 如 產 蛋 雞 則 不 適 用, 原 因 在 於 以 塑 膠 帆 布 隔 離 雞 籠, 在 現 場 操 作 有 實 際 上 的 困 難, 而 要 將 二 氧 化 碳 累 積 充 滿 到 有 效 的 濃 度 則 更 加 困 難 此 外, 如 果 雞 隻 在 籠 內 死 亡, 翅 膀 與 腳 容 易 卡 在 鐵 絲 柵 欄 上 不 易 拖 出, 此 時 應 改 以 水 化 氯 醛 或 牛 豬 安 處 理, 讓 雞 隻 抵 抗 力 降 低, 反 而 較 容 易 從 籠 內 移 除 雖 然 一 般 市 售 之 鎮 靜 或 麻 醉 藥 物 頗 多, 但 選 擇 水 化 氯 醛 及 牛 豬 安 的 理 由 在 於 價 格 便 宜 不 屬 於 麻 醉 管 制 藥 物 投 予 方 便 作 用 時 間 快 對 其 他 人 畜 安 全 低 環 境 污 染 以 及 國 際 認 可 等 因 素 但 操 作 水 化 氯 醛 法 前 必 須 長 時 間 限 水, 否 則 雞 在 短 時 間 內 沒 有 喝 進 足 夠 的 藥 量, 就 開 始 產 生 嗜 眠 現 象 而 拒 絕 再 飲 水, 結 果 反 而 無 法 達 到 深 度 鎮 靜 催 眠 的 目 的 此 外, 水 化 氯 醛 法 需 要 正 確 計 算 濃 度 以 及 熟 練 的 操 作 技 巧, 否 則 失 敗 率 甚 高, 此 乃 其 12-30

缺 點 各 項 處 理 模 式 之 建 議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1. 二 氧 化 碳 窒 息 法 (1) 勘 查 現 場, 了 解 雞 舍 的 面 積 大 小 以 及 待 撲 殺 雞 隻 之 數 量 健 康 狀 況 (2) 以 養 雞 場 常 用 之 錏 鐵 圍 板 於 現 場 隔 成 一 5 至 10 坪 (16.5-33 平 方 公 尺 ) 大 小 之 四 方 型 區 域 ( 撲 殺 區 ) 依 現 場 面 積 雞 隻 數 量 可 設 置 多 座 撲 殺 區 以 方 便 輪 替 使 用 為 穩 固 撲 殺 區 之 方 型 結 構, 可 於 每 邊 圍 板 外 置 放 數 塊 空 心 磚 或 其 他 重 物 支 撐 (3) 準 備 一 塊 塑 膠 帆 布, 其 尺 寸 需 略 大 於 四 方 型 撲 殺 區 塑 膠 帆 布 可 選 擇 透 明 或 深 色, 透 明 者 可 方 便 工 作 人 員 監 看 雞 隻 動 態, 深 色 者 則 可 讓 雞 隻 安 靜 減 少 騷 動, 可 視 雞 種 及 其 敏 感 度 而 選 擇 之 塑 膠 帆 布 方 形 的 兩 對 邊 略 向 內 摺 成 為 卷 筒 狀, 用 膠 帶 固 定 後 穿 入 鐵 竿, 除 了 竿 子 的 重 力 可 撐 起 帆 布 外, 也 方 便 工 作 人 員 操 作 掀 開 或 覆 蓋 的 動 作 若 擔 心 帆 布 面 積 與 重 量 過 大, 可 先 予 以 分 割 至 現 場 後 再 以 膠 帶 黏 合 即 可, 鐵 竿 及 圍 板 之 情 形 亦 同 (4) 自 一 般 五 金 雜 貨 行 購 買 黑 色 塑 膠 水 管 (6 分 4 分 管 ), 在 撲 殺 區 域 繞 成 蚊 香 狀, 長 度 依 撲 殺 區 域 面 積 而 調 整 之, 將 6 分 管 與 4 分 套 疊 連 接, 管 線 的 起 點 為 內 徑 較 粗 之 6 分 管, 管 線 的 末 端 則 為 內 徑 較 細 之 4 分 管, 終 端 處 對 折 以 束 帶 或 鐵 絲 紮 緊 以 防 止 漏 氣 管 線 每 隔 15-20 公 分 鑽 一 小 孔, 起 始 端 連 接 二 氧 化 碳 鋼 瓶 出 氣 口 本 裝 置 的 目 的 是 讓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在 單 位 時 間 內 能 較 均 勻 的 擴 散 至 撲 殺 區 全 區 (5) 若 有 多 支 二 氧 化 碳 鋼 瓶 可 資 使 用 時, 則 將 鋼 瓶 置 於 四 邊 形 的 相 對 位 置, 逕 行 連 接 塑 膠 水 管 ( 無 需 鑽 孔 ) 導 入 撲 殺 區 內 即 可 此 法 較 上 述 方 法 更 簡 單, 但 花 費 較 大 (6) 撲 殺 工 作 進 行 前, 將 四 方 型 一 邊 的 圍 板 打 開 呈 ㄇ 字 型 結 構 (3 面 封 閉 1 面 開 放 ) 進 行 撲 殺 時, 以 溫 和 的 方 式 驅 趕 雞 隻 進 入 撲 殺 區, 等 雞 進 入 ㄇ 型 結 構 內 達 到 擁 擠 的 程 度 時, 隨 即 將 開 口 處 的 圍 板 封 住, 旋 開 二 氧 化 碳 鋼 12-31

瓶 之 氣 閥, 緩 慢 輸 入 二 氧 化 碳, 待 雞 隻 昏 厥 死 亡 後 ( 約 2-5 分 鐘 ), 關 閉 氣 閥, 掀 開 帆 布, 打 開 圍 板 出 口, 約 5 分 鐘 後 人 員 進 入, 將 死 雞 裝 入 麻 袋 或 臺 車 中, 運 出 雞 舍, 送 上 密 封 卡 車, 進 行 掩 埋 焚 燒 或 化 製 處 理 (7) 在 執 行 作 業 時, 二 氧 化 碳 無 可 避 免 的 會 溢 出 圍 板, 但 由 於 二 氧 化 碳 比 空 氣 重, 工 作 人 員 只 要 不 大 動 作 搅 動 空 氣, 當 不 致 威 脅 到 健 康, 惟 若 出 現 咳 嗽 和 呼 吸 困 難 現 象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業 並 移 往 新 鮮 空 氣 處 (8) 為 了 作 業 流 程 的 順 暢 性 和 方 便 性, 圍 板 與 塑 膠 帆 布 並 不 需 完 全 封 死, 但 須 掌 握 一 要 點 即 二 氧 化 碳 之 輸 入 速 率 須 大 於 逸 散 的 速 率, 因 此 若 在 開 始 輸 入 二 氧 化 碳 後 一 分 鐘, 未 見 咳 嗽 甩 頭 之 現 象 則 須 將 氣 閥 開 大 些, 但 若 見 雞 隻 躁 動 掙 扎 跳 躍, 則 須 減 緩 二 氧 化 碳 輸 入 之 速 率 12-32

鴨 適 用 有 鴨 舍 者 夜 晚 利 用 歸 巢 習 性, 將 鴨 隻 集 中 於 鴨 舍 內 無 鴨 舍 者 畜 主 在 場 由 畜 主 協 助 驅 趕 鴨 隻 ( 註 1) 無 鴨 舍 者 畜 主 不 在 場 由 工 作 人 員 以 長 繩 驅 趕, 將 水 塘 或 水 池 中 鴨 隻 趕 上 岸 ( 註 2) 養 鴨 場 特 別 是 鴨 舍 內, 先 行 以 消 毒 劑 充 分 消 毒, 避 免 灰 塵 或 粉 塵 等 飛 揚 而 散 播 病 原 逐 漸 縮 小 圍 籬 範 圍, 並 將 鴨 隻 集 中 至 離 運 輸 點 較 近 之 區 域, 以 低 姿 勢 捕 捉 鴨 隻 鴨 隻 捕 捉 後 裝 入 塑 膠 袋 中, 灌 入 CO 2 予 以 安 樂 死 ( 註 3) 填 裝 鴨 隻 屍 體 之 屍 袋 應 堆 疊 完 整, 俾 供 載 運 屍 袋 裝 入 集 運 或 運 輸 車 輛, 運 至 焚 化 廠 銷 毀 全 程 應 有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協 同 環 保 人 員 監 控 完 成 撲 殺 作 業 後, 所 有 機 具 應 全 部 消 毒, 防 疫 衣 物 等 應 消 毒 或 燒 毀, 最 後 養 鴨 場 全 場 徹 底 消 毒 附 註 : 1. 鴨 隻 行 動 有 群 集 性, 因 此, 由 有 經 驗 的 畜 主 協 助 驅 趕, 於 短 時 間 內 即 可 集 中 所 有 鴨 隻 2. 水 塘 或 水 池 中 鴨 隻, 可 由 工 作 人 員 持 長 繩 分 於 兩 岸 而 慢 慢 驅 趕, 俟 鴨 隻 上 岸 後 再 予 集 中 水 塘 或 水 池 或 有 深 淺, 工 作 人 員 切 勿 入 內 驅 趕 鴨 隻,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3. 鴨 隻 飛 行 能 力 不 佳, 較 易 捕 捉 因 此, 捕 捉 後 直 接 裝 入 屍 袋 密 閉 桶 或 架 設 大 型 塑 膠 帆 布 帳 篷 等, 進 行 二 氧 化 碳 窒 息 法, 效 果 較 投 予 水 化 氯 醛 者 為 佳, 惟 鴨 鵝 等 水 禽 類 對 二 氧 化 碳 的 耐 受 性 較 佳, 作 用 時 間 宜 增 加 圖 12-4 鴨 隻 的 二 氧 化 碳 窒 息 法 撲 殺 流 程 圖 12-33

2. 水 化 氯 醛 (chloral hydrate) 法 籠 飼 產 蛋 雞 適 用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至 現 場 執 行 停 水 停 料, 並 將 飲 水 器 內 殘 存 飲 水 全 部 倒 除 距 離 執 行 撲 殺 前 至 少 24 小 時 停 料 至 執 行 撲 殺 前 12 小 時 預 先 調 製 高 濃 度 之 水 化 氯 醛 ( 最 高 濃 度 可 至 100%) 及 黑 糖 水 備 用 飲 水 系 統 為 溝 槽 式, 於 其 內 以 黏 土 分 段 築 堤 阻 擋 水 源 ( 註 2) 添 加 藥 物 至 水 塔 達 最 終 濃 度 為 1% 水 化 氯 醛 0.5% 黑 糖 水 混 合 液 開 始 供 應 藥 水 先 供 料 約 20 分 鐘 約 30 分 鐘 藥 劑 開 始 發 揮 效 用 ( 雞 隻 飲 水 狀 況 不 佳, 應 再 延 長 停 水 期 間 ) 約 1-6 小 時 確 認 大 部 分 雞 隻 昏 迷 後, 雞 舍 內 先 行 以 消 毒 劑 充 分 消 毒, 避 免 灰 塵 或 粉 塵 等 飛 揚 而 散 播 病 原 分 組 進 入 雞 舍 內 將 昏 迷 之 雞 隻, 先 行 裝 入 塑 膠 袋, 灌 入 二 氧 化 碳 使 其 窒 息 死 亡 填 裝 雞 隻 屍 體 之 屍 袋 應 堆 疊 完 整, 俾 供 載 運 屍 袋 裝 入 集 運 或 運 輸 車 輛, 運 至 焚 化 廠 銷 毀 全 程 應 有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協 同 環 保 人 員 監 控 完 成 撲 殺 作 業 後, 所 有 機 具 應 完 全 消 毒, 防 疫 衣 物 等 應 消 毒 或 燒 毀, 最 後 養 雞 場 全 場 應 徹 底 消 毒 附 註 : 1. 天 候 狀 況 不 佳 時, 應 適 當 延 長 停 水 時 間 2. 傳 統 產 蛋 雞 舍 水 槽 宜 分 段 區 隔 ( 例 如 用 黏 土 作 堤 壩 ), 否 則 藥 水 會 自 管 線 末 端 流 失 圖 12-5 籠 飼 產 蛋 雞 的 水 化 氯 醛 法 撲 殺 流 程 圖 12-34

3. 牛 豬 安 (Neguvon) 法 (1) 進 行 撲 殺 時 雞 隻 應 圍 籠 儘 量 縮 小 空 間 集 中 隔 離, 且 家 禽 需 事 先 禁 食 及 禁 水 24 小 時 以 上 (2) 事 先 將 1 份 之 Neguvon 混 合 1 份 之 黑 糖, 再 加 入 3 份 之 雞 飼 料 於 密 閉 容 器 內, 將 藥 物 與 飼 料 充 分 混 合 ( 其 劑 量 濃 度 為 200mg/g), 最 後 可 再 加 入 少 許 飲 水 攪 拌 潤 濕 防 止 藥 粉 飛 散 (3) 另 將 1 份 之 Neguvon 混 合 1 份 之 黑 糖, 再 將 藥 物 充 分 溶 於 3 公 升 之 飲 水 中, 其 劑 量 濃 度 為 200 mg/ml( 市 售 Neguvon 之 溶 解 度 約 為 80%, 因 此 會 有 沉 澱 物, 餵 食 前 需 混 合 均 勻 ) (4) 雞 隻 禁 食 後 先 餵 食 含 藥 之 飼 料, 經 攝 食 10 分 鐘 之 後 再 給 予 含 藥 之 飲 水 (5) 給 予 藥 物 之 後, 人 員 需 遠 距 離 觀 察 攝 食 藥 物 飼 料 之 雞 隻 於 30 分 鐘 左 右 開 始 出 現 流 口 水 肌 肉 虛 弱 無 力 走 路 搖 擺 不 穩 定 精 神 不 佳, 持 久 之 站 立 不 動, 甚 至 於 進 行 人 為 騷 擾 時, 雞 隻 亦 不 移 動, 最 後 有 些 雞 隻 出 現 痙 攣 掙 扎 而 死 亡 (6) 2 小 時 後 待 雞 隻 停 止 鼓 動 之 後 再 行 消 毒, 避 免 灰 塵 或 粉 塵 等 飛 揚 而 散 播 病 原 (7) 進 入 雞 舍 內 將 死 亡 之 雞 隻 裝 入 屍 袋, 屍 袋 應 堆 疊 完 整, 俾 供 載 運 (8) 屍 袋 裝 入 集 運 或 運 輸 車 輛, 運 至 焚 化 廠 銷 毀 全 程 應 有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協 同 環 保 人 員 監 控 (9) 完 成 撲 殺 作 業 後, 所 有 機 具 應 完 全 消 毒, 防 疫 衣 物 等 應 消 毒 或 燒 毀, 最 後 養 雞 場 全 場 應 徹 底 消 毒 12-35

4. 少 量 家 禽 及 其 他 珍 禽 類 珍 禽 類 先 依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評 估, 經 確 定 採 取 安 樂 死 後,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 (1) 養 禽 場 特 別 是 禽 舍 內, 先 行 以 對 HPAI 病 毒 有 效 之 消 毒 劑 充 分 消 毒, 避 免 灰 塵 或 粉 塵 等 飛 揚 而 散 播 病 原 (2) 保 定 方 式 : a. 保 定 人 員 先 戴 上 2 層 手 術 用 手 套 後, 最 外 一 層 依 禽 種 不 同 分 別 戴 上 棉 質 手 套 或 皮 手 套 b. 雞 會 啄 人 或 抓 傷 人 ; 翅 膀 與 腳 要 同 時 抓 住 雞 ( 或 其 他 大 型 鳥 ) 可 以 將 其 背 部 平 放 在 桌 子 上, 用 毛 巾 覆 蓋 頭 部 來 保 定 c. Sodium Pentobarbital 假 使 翅 膀 靜 脈 注 射 沒 有 成 功, 可 以 1.5 英 吋 針 直 接 從 脊 椎 骨 後 方 注 射, 或 直 接 施 行 腹 腔 注 射 鴨 嘴 鈍 不 會 傷 人, 鵝 會 啄 人 也 會 用 翅 膀 攻 擊 可 以 二 人 一 組, 一 人 抓 住 脖 子 與 雙 腳, 另 一 人 一 手 抓 住 兩 隻 翅 膀 末 端 另 一 手 抓 住 腳 長 嘴 與 長 腳 鳥 類 要 戴 皮 手 套 處 理, 通 常 要 戴 著 塑 膠 護 目 鏡, 因 為 許 多 這 類 品 種 的 禽 類 會 啄 人 的 眼 睛 或 用 腳 抓 傷 人 (3) 安 樂 死 藥 劑 與 注 射 方 式 : a. 注 射 部 位 : 翅 膀 內 側 有 一 條 大 而 明 顯 翼 下 靜 脈, 鴨 或 鵝 可 由 脛 靜 脈 注 射 b. 用 22 號 1 英 吋 針 注 射 腹 腔 注 射, 劑 量 為 均 為 60-100mg/kg c. 若 無 法 保 定, 可 以 用 Xylazine(20mg/ml) 和 Ketamine(100mg/ml)1:1 混 合 來 鎮 定 Xylazine 與 Ketamine 混 合 液 的 劑 量 是 每 10 磅 1ml (4) 禽 類 動 物 之 人 道 處 理 方 式, 普 遍 亦 推 薦 使 用 CO 2, 惟 時 間 需 拉 長, 可 參 考 前 述 之 二 氧 化 碳 窒 息 法 (5) 填 裝 禽 類 屍 體 之 屍 袋 應 堆 疊 完 整, 俾 供 至 焚 化 廠 銷 毀, 其 全 程 並 應 有 動 物 防 疫 人 員 協 同 環 保 人 員 監 控 (6) 完 成 撲 殺 作 業 後, 所 有 機 具 應 全 部 消 毒, 防 疫 衣 物 等 應 消 毒 或 燒 毀, 最 12-36

後 養 禽 場 應 執 行 徹 底 消 毒 ( 二 ) 動 物 屍 體 處 理 依 據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之 規 定, 動 物 屍 體 可 以 燒 毀 掩 埋 或 化 製 等 方 式 處 理 對 無 感 染 人 類 之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之 動 物 屍 體, 認 定 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應 本 廢 物 清 理 法 及 畜 牧 法, 依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之 規 定, 防 疫 人 員 之 指 示, 行 燒 毀 掩 埋 或 委 託 代 清 除 處 理, 並 進 行 消 毒 及 其 他 必 要 處 置 表 12-5 為 禽 流 感 災 害 的 動 物 屍 體 貯 存 運 送 掩 埋 及 燒 毀 之 說 明 表 12-5 禽 流 感 災 害 的 動 物 屍 體 貯 存 運 送 掩 埋 及 燒 毀 之 說 明 表 項 目 無 感 染 人 類 之 虞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有 感 染 人 類 之 虞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動 物 屍 體 如 無 法 立 即 處 理 或 需 一 動 物 屍 體 應 依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進 行 運 送, 應 依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規 定 先 予 消 治 條 例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規 定 先 予 消 毒 毒, 並 應 以 可 燃 容 器 ( 含 厚 度 足 夠 之 二 以 紅 色 可 燃 容 器 ( 含 厚 度 足 夠 之 塑 膠 袋 ) 密 封 盛 裝, 必 要 時 應 予 冷 貯 存 藏, 避 免 屍 體 腐 敗 產 生 惡 臭 或 其 他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情 形 塑 膠 袋 ) 密 封 貯 存, 並 標 示 感 染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標 誌 三 於 常 溫 下 貯 存 者, 以 一 日 為 限 ; 於 攝 氏 五 度 以 下 冷 藏 者, 以 七 日 為 限 四 貯 存 地 點 應 防 止 人 員 或 動 物 擅 自 闖 入 一 運 送 時, 動 物 屍 體 應 依 前 項 密 一 運 送 時, 動 物 屍 體 應 依 前 項 密 封 盛 裝, 必 要 時 並 應 冷 藏 封 盛 裝 二 運 送 動 物 屍 體 應 使 用 密 封 之 車 二 運 送 動 物 屍 體 應 使 用 密 封 且 有 輛, 並 防 止 污 物 溢 漏 濺 落 冷 藏 設 施 之 車 輛 ( 可 參 考 附 件 一 運 送 三 運 送 動 物 屍 體 之 車 輛 進 出 畜 牧 之 可 清 除 感 染 性 醫 療 廢 棄 物 機 場 養 殖 場 或 處 理 設 施 前, 應 徹 底 消 毒 四 除 農 政 機 關 防 疫 人 員 外, 環 構 名 單 ), 並 防 止 污 物 溢 漏 濺 落, 運 輸 過 程 不 可 壓 縮 及 任 意 開 啟 12-37

項 目 無 感 染 人 類 之 虞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有 感 染 人 類 之 虞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保 機 關 亦 應 派 員 全 程 監 控 三 運 送 動 物 屍 體 之 車 輛 進 出 畜 牧 場 養 殖 場 或 處 理 設 施 前, 應 徹 底 消 毒 四 除 農 政 機 關 防 疫 人 員 外, 環 保 機 關 亦 應 派 員 全 程 監 控 就 地 掩 埋 一 在 水 源 水 質 保 護 區 內 不 得 掩 埋 一 同 上 之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項 至 第 六 動 物 屍 體, 避 免 污 染 水 質 影 響 項 飲 用 水 安 全 二 掩 埋 動 物 屍 體 坑 洞 之 底 層 及 周 二 掩 埋 動 物 屍 體 坑 洞 之 底 層 及 周 圍 應 符 合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圍 應 鋪 設 不 透 水 布 ( 例 如 2.0mm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第 三 厚 之 HDPE 布 等 ), 亦 適 用 其 他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款 : 應 以 透 不 透 水 材 料 或 較 軟 材 質 之 不 透 水 係 數 低 於 10-7 公 分 / 秒, 並 與 水 材 料, 使 用 雙 層 以 上 鋪 設 即 廢 棄 物 或 其 滲 出 液 具 相 容 性, 可 ; 又 掩 埋 體 之 上 方, 宜 加 鋪 厚 度 六 十 公 分 以 上 之 砂 質 或 泥 不 透 水 布, 以 防 雨 水 滲 入 惟 質 黏 土 或 其 他 相 當 之 材 料 做 為 掩 埋 坑 洞 如 符 合 事 業 廢 棄 物 基 礎, 及 以 透 水 係 數 低 於 10-10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公 分 / 秒, 並 與 廢 棄 物 或 其 滲 出 準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液 具 相 容 性, 單 位 厚 度 0.2 公 分 款 : 掩 埋 場 之 底 層 及 周 圍 應 以 以 上 之 人 造 不 透 水 材 料 做 為 襯 透 水 係 數 低 於 10-7 公 分 / 秒, 裡 之 規 定 並 與 廢 棄 物 或 其 滲 出 液 具 相 容 性, 厚 度 六 十 公 分 以 上 之 砂 質 或 泥 質 黏 土 或 其 他 相 當 之 材 料 做 為 基 礎 之 規 定 者 亦 可 三 每 一 個 掩 埋 地 點 以 掩 埋 十 噸 以 下 之 動 物 屍 體 為 原 則, 但 經 環 保 人 員 認 定, 其 掩 埋 動 物 屍 體 後 產 物 及 產 氣 無 法 衝 破 覆 土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動 物 屍 體 投 入 土 坑 前 應 予 消 12-38

項 目 無 感 染 人 類 之 虞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有 感 染 人 類 之 虞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毒, 並 先 以 石 灰 墊 底, 投 入 後 再 以 石 灰 鋪 蓋, 用 泥 土 填 塞 踏 實 五 掩 埋 地 點 機 具 及 操 作 人 員, 應 予 防 疫 消 毒 六 掩 埋 動 物 屍 體 時, 請 環 保 人 員 注 意 紀 錄 掩 埋 地 點 有 無 依 規 定 執 行, 並 在 場 負 責 監 督, 以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野 外 燒 毀 一 動 物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應 先 依 空 一 動 物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應 先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經 審 查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經 審 查 核 可 後, 始 得 進 行 地 方 環 保 核 可 後, 始 得 進 行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接 獲 申 請 時, 應 儘 速 進 行 機 關 接 獲 申 請 時, 應 儘 速 進 行 審 查 核 可 作 業 審 查 核 可 作 業 二 焚 燒 地 點 : 二 焚 燒 地 點 : ( 一 ) 空 曠 地 ( 一 ) 空 曠 地 ( 二 ) 焚 燒 點 之 下 風 處 應 遠 離 醫 院 ( 二 ) 焚 燒 點 之 下 風 處 應 遠 離 醫 院 學 校 或 人 口 密 集 區 位 學 校 或 人 口 密 集 區 位 ( 三 ) 焚 燒 場 底 層 應 具 有 或 鋪 設 十 公 ( 三 ) 焚 燒 場 底 層 應 具 有 或 鋪 設 三 十 分 以 上 之 黏 土 層 做 為 基 礎, 以 公 分 以 上 之 黏 土 層 做 為 基 礎, 避 免 焚 燒 時 產 生 之 汁 液 滲 漏 致 以 避 免 焚 燒 時 產 生 之 汁 液 滲 漏 污 染 地 下 水 致 污 染 地 下 水 三 焚 燒 時 機 : 選 擇 氣 象 條 件 有 利 三 同 上 之 第 三 項 至 第 六 項 煙 塵 擴 散 時 四 焚 燒 方 式 : 於 空 曠 地 挖 坑 鋪 上 木 材 後 將 病 死 動 物 屍 體 堆 疊, 並 於 底 層 預 留 進 出 通 風 口, 潑 上 易 燃 油 品, 點 火 燃 燒, 燒 稍 成 灰 燼 後, 就 地 掩 埋 12-39

項 目 無 感 染 人 類 之 虞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有 感 染 人 類 之 虞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五 焚 燒 現 場 應 與 其 他 易 燃 物 隔 離 六 焚 燒 場 應 有 監 視 人 員, 在 場 做 應 變 處 理, 倘 有 造 成 空 氣 污 染 糾 紛, 應 即 予 滅 火, 停 止 焚 化 一 動 物 屍 體 因 數 量 龐 大 或 因 其 他 一 本 類 動 物 屍 體 因 具 感 染 性 不 得 因 素 致 無 法 以 就 地 掩 埋 野 外 送 往 都 市 垃 圾 焚 化 爐, 應 送 往 燒 毀 或 化 製 處 理 有 效 處 理 處 經 環 保 機 關 核 可 之 合 格 且 具 有 置 時, 農 政 機 關 可 協 調 環 保 機 效 消 滅 病 毒 焚 化 設 施 之 甲 級 廢 關 送 至 都 市 垃 圾 焚 化 爐 進 行 焚 棄 物 處 理 清 理 機 構 處 理 化 處 理 二 同 上 之 第 二 項 至 第 六 項 二 焚 化 設 施 四 周 二 十 公 尺 內, 應 以 黃 色 警 示 帶 圍 籬, 禁 止 非 相 焚 化 設 施 處 理 關 人 員 進 出 三 焚 化 設 施 作 業 場 所 應 管 制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四 動 物 屍 體 以 可 燃 容 器 包 裝, 並 直 接 由 投 入 平 臺 投 入 焚 化 設 施 五 焚 化 設 施 作 業 場 所 應 設 置 消 毒 站, 操 作 人 員 離 開 作 業 場 所 前, 應 消 毒 並 更 換 衣 服 六 操 作 人 員 當 日 工 作 服 ( 拋 棄 式 防 護 衣 ) 應 予 焚 毀 12-40

第 七 節 禽 流 感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縮 減 及 撤 除 時 機 一 縮 減 時 機 : 發 病 場 疫 情 已 趨 緩 和 不 再 繼 續 擴 大, 經 農 漁 局 或 參 與 機 關 提 報, 指 揮 官 得 決 定 縮 減 開 會 頻 度 及 縮 減 參 與 機 關 二 撤 除 時 機 : 發 病 場 已 完 成 防 疫 應 為 之 程 序, 疫 情 不 再 繼 續 擴 大 或 災 情 已 趨 緩 和, 無 統 籌 指 揮 需 求, 後 續 復 原 重 建 可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時, 經 農 漁 局 提 報, 指 揮 官 得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報 告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召 集 人 撤 除 本 中 心 12-41

第 四 章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第 一 節 災 情 調 查 禽 流 感 疫 災 發 生 後, 縣 政 府 應 就 災 害 發 生 原 因 進 行 調 查 並 檢 討 改 善, 並 由 農 委 會 提 供 協 助 及 支 援, 以 釐 清 疫 病 來 源, 加 強 防 範 第 二 節 災 後 環 境 維 護 重 建 縣 政 府 督 導 發 生 禽 流 感 疫 災 之 飼 養 場, 進 行 污 染 物 之 移 除 銷 毀 及 環 境 清 潔 消 毒, 必 要 時 得 請 求 國 軍 單 位 支 援 案 例 場 及 周 邊 家 禽 飼 養 場 需 持 續 監 測 連 續 3 個 月, 包 括 疫 情 訪 視 檢 體 採 樣 送 驗 等 ( 縣 政 府 國 軍 單 位 ) 第 三 節 受 災 民 眾 及 業 者 生 活 重 建 之 支 援 一 依 據 動 物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所 定 補 償 評 價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人 員 及 評 價 標 準, 辦 理 評 價 補 償 事 宜 ( 縣 政 府 農 漁 局 ) 二 縣 政 府 應 視 狀 況, 得 協 調 金 融 機 構 展 延 受 災 民 眾 之 貸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對 於 災 區 受 災 情 形, 得 協 調 保 險 業 者 對 災 民 採 取 保 險 費 之 延 期 繳 納 優 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就 醫 優 惠 等 措 施, 以 減 輕 受 災 民 眾 之 負 擔 對 受 災 之 勞 動 者, 提 供 就 業 協 助 等 措 施 ( 縣 政 府 農 漁 局 金 融 機 構 ) 第 四 節 心 理 衛 生 復 健 一 對 災 區 工 作 人 員 進 行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及 復 健 事 項 (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 二 辦 理 災 區 心 理 衛 生 重 建 事 宜, 如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設 立 心 理 諮 詢 站 等 事 項 (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 12-42

第 五 節 財 源 籌 措 縣 政 府 及 各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所 需 經 費, 應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籌 措 財 源 因 應 如 需 龐 大 費 用, 應 報 請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財 政 部 等 與 縣 政 府 協 議 財 政 等 相 關 措 施 之 分 擔 及 支 援 第 六 節 災 後 檢 討 與 應 變 作 為 之 評 估 禽 流 感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解 散 後, 各 參 與 單 位 應 將 於 中 心 成 立 期 間 之 各 項 處 置 紀 錄 評 估, 送 交 農 漁 局 統 一 彙 整 陳 報 12-43

第 五 章 計 畫 實 施 與 管 制 考 核 第 一 節 災 害 防 救 各 階 段 工 作 之 重 點 辦 理 事 項 一 各 相 關 單 位 為 有 效 執 行 本 計 畫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應 指 定 專 職 人 員 辦 理, 並 實 施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之 整 備, 建 立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災 害 通 報 表 格 制 式 化 等 機 制, 並 與 其 他 單 位 加 強 協 調 聯 繫 二 為 支 援 鄉 市 公 所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本 計 畫 所 蒐 集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應 主 動 提 供 資 訊, 俾 利 本 計 畫 落 實 推 行 於 鄉 市 牧 場 災 區 第 二 節 管 制 考 核 一 本 計 畫 所 規 定 各 項 工 作 項 目, 應 由 各 單 位 積 極 推 行, 貫 徹 實 施, 並 自 行 擬 訂 評 估 指 標, 定 期 檢 查 二 本 計 畫 所 規 定 工 作 項 目 之 辦 理 情 形 與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成 效,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列 管, 列 為 辦 理 各 該 單 位 考 評 之 主 要 參 考 ; 承 辦 及 主 管 人 員 依 成 績 優 劣 予 以 獎 懲 第 三 節 經 費 編 列 本 業 務 計 畫 之 各 項 工 作 所 需 經 費,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