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 ) 2 林 业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与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编 制 方 法 国 家 林 业 局 华 东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院 总 工 程 师 韦 希 勤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国 家 林 业 局 2002 年 出 台 的 造 林 质 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国 家 投 资 的 林 业 重 点 工 程 的 造 林 项 目 实 行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 地 方 投 资 造 林 工 程 项 目 参 照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一 招 标 制 度 或 技 术 承 包 责 任 制 度 造 林 质 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推 行 造 林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制 度 或 技 术 承 包 责 任 制 度 国 家 单 项 投 资 在 50 万 元 以 上 的 种 子 或 基 础 设 施 等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招 投 标 ; 推 行 有 资 质 的 造 林 专 业 队 ( 工 程 队 或 公 司, 下 同 ) 承 包 造 林 ; 其 它 造 林 项 目 可 由 县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和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等 工 作, 实 行 技 术 承 包 二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造 林 质 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实 行 造 林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国 家 省 地 县 四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逐 级 签 订 造 林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状, 每 年 考 核 一 次, 兑 现 奖 惩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造 林 质 量 的 第 一 贵 任 人, 要 把 造 林 质 量 作 为 考 核 负 责 人 业 绩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天 保 护 工 程 建 设 四 到 省 与 退 耕 还 林 ( 草 ) 工 程 建 设 五 到 省 的 考 核 内 容 都 把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制 考 核 放 到 第 一 位 福 建 省 沿 海 防 护 林 建 设 中 主 要 做 法 第 一 条 就 是 加 强 领 导, 落 实 目 标 责 任 制 三 合 同 制 管 理 国 家 林 业 局 规 定 实 行 造 林 合 同 制 管 理 造 林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与 承 建 单 位 或 个 人 签 订 造 林 合 同, 合 同 文 本 由 各 省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规 定, 但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明 确 造 林 面 积 作 业 方 式 造 林 时 间 技 术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验 收 程 序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它 需 要 约 定 的 事 项 四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制 国 家 规 定 推 行 造 林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制 国 家 单 项 投 资 50 万 元 以 上 的 造 林 工 程 项 目, 逐 步 实 现 聘 请 有 造 林 监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承 建 单 位 的 造 林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监 理, 确 保 按 作 业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和 每 个 造 林 环 节 的 施 工 质 量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未 实 行 造 林 监 理 的, 县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委 派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现 场 指 导 1
监 督, 实 行 技 术 承 包 责 任 制 国 家 林 业 局 已 经 制 定 了 林 业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五 报 帐 制 管 理 国 家 规 定 推 行 造 林 报 帐 制 管 理 要 把 造 林 资 金 使 用 与 实 际 完 成 造 林 工 作 数 量 和 质 量 挂 钩 可 采 取 预 拨 造 林 资 金 或 由 实 施 单 位 全 额 垫 付, 以 县 为 单 位, 依 据 造 林 检 查 验 收 结 果 分 期 分 批 报 帐 第 二 部 分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编 制 方 法 一 总 则 ( 一 ) 编 制 目 的 1 什 么 是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作 业 设 计 : 是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中 的 一 环,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包 括 : 项 目 建 议 书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总 体 设 计 - 作 业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 施 工 - 检 查 验 收 6 个 阶 段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 为 完 成 栽 植 树 木 的 地 块 预 先 编 制 出 的 工 作 方 案 计 划 绘 制 的 图 件 是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编 制, 将 林 业 建 设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总 体 设 计 等 规 划 设 计 文 件 付 诸 实 施, 指 导 施 工 作 业 的 技 术 性 文 件, 是 林 业 工 程 建 设 不 可 缺 少 的 环 节 国 家 林 业 局 2002 年 出 台 的 造 林 质 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条 : 实 行 造 林 全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将 人 工 造 林 更 新 造 林 全 过 程 分 解 为 规 划 总 体 设 计 年 度 计 划 作 业 设 计 种 子 准 备 整 地 栽 植 抚 育 管 护 等 主 要 工 序, 并 对 各 工 序 进 行 检 查 验 收 作 业 设 计 为 营 造 林 的 一 道 主 要 工 序 2 编 制 目 的 指 导 造 林 施 工 作 业 ;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提 高 工 程 建 设 成 效 ( 二 ) 编 制 的 前 提 与 依 据 编 制 的 前 提 : 有 造 林 任 务 量 已 落 实 到 小 班 的 总 体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等 文 件 或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与 其 他 规 划 设 计 文 件 所 以 提 出 要 按 县 级 单 位 搞 有 关 项 目 的 总 体 设 计 ( 规 划 ), 将 任 务 落 实 到 小 班 ( 地 块 ) 国 家 林 业 局 造 林 质 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以 批 准 的 造 林 总 体 设 计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和 上 级 下 达 的 年 度 造 林 计 划 为 依 据, 编 制 的 依 据 : 主 要 是 下 达 的 造 林 年 度 计 划 任 务 有 关 遵 循 的 标 准 有 : 1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规 程 (LY/T 1607-2003 ) 2 造 林 技 术 规 程 (GB/T 15776-2006 ) 代 替 GB/T 15776-1995 3 封 山 ( 沙 ) 育 林 技 术 规 程 (GB/T 15163-2004 ) 代 替 GB/T 15163-1994 4 飞 播 造 林 技 术 规 程 (GB/T 15162-2005 ) 代 替 GB/T 15162-1994 2
5 造 林 总 体 设 计 规 程 (GB/T 15782-2004 ) 代 替 GB/T 15782-1995 6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导 则 GB/T 18337.1-2001 7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通 则 GB/T 18337.2-2001 8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技 术 规 程 GB/T 18337.3-2001 9 GB/T 15782 集 约 经 营 用 材 林 基 地 造 林 总 体 设 计 10 主 要 造 林 树 种 苗 木 质 量 分 级 GB 6000 C 1999 ( 三 ) 编 制 原 则 编 制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的 总 原 则 是 : 坚 持 高 质 量 高 标 准 的 指 导 思 想, 遵 循 因 地 制 宜 适 地 适 树 分 类 经 营 科 学 造 林 的 原 则, 积 极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确 保 技 术 先 进 切 合 实 际, 达 到 优 质 高 效 之 目 的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的 具 体 原 则 依 具 体 工 程 项 目 而 定 1. 以 总 体 设 计 森 林 ( 分 类 ) 经 营 方 案 为 准 的 原 则 2. 树 种 选 择 要 体 现 适 地 适 树 原 则 宜 乔 则 乔 宜 灌 则 灌 宜 草 则 草 3 防 护 林 工 程 国 债 项 目 作 业 设 计 原 则 : 坚 持 突 出 重 点 相 对 集 中 的 原 则 坚 持 先 易 后 难, 先 急 后 缓 的 原 则 坚 持 适 地 适 树 生 态 优 先 的 原 则 ( 四 ) 编 制 深 度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的 设 计 深 度 与 施 工 图 设 计 相 当 ; 设 计 对 象 是 一 个 具 体 地 块 与 森 林 资 源 清 查 三 类 调 查 相 对 应 二 工 作 步 骤 ( 一 ) 准 备 工 作 1. 组 织 技 术 培 训, 统 一 工 作 方 法 和 要 求 ; 2. 收 集 工 程 项 目 的 可 研 报 告 建 设 规 划 总 体 设 计 ( 森 林 经 营 方 案 ) 实 施 方 案, 营 造 林 年 度 计 划 任 务 等, 依 据 总 体 设 计 图 及 附 表 年 度 计 划 选 择 造 林 作 业 区, 将 任 务 落 实 到 各 个 造 林 作 业 区 ( 小 班 ); 3. 造 林 作 业 区 可 在 宜 林 地 无 立 木 林 地 退 耕 还 林 地 以 及 其 他 适 宜 造 林 的 小 班 中 选 择 造 林 作 业 区 的 布 置 要 相 对 集 中, 便 于 管 理, 便 于 施 工 造 林 作 业 区 总 面 积 与 年 度 计 划 应 尽 量 吻 合, 负 误 差 最 大 不 超 过 10%; 4. 作 业 设 计 用 表 有 关 工 具 及 用 图 准 备, 营 造 林 作 业 区 比 例 尺 不 小 于 1/10000 地 形 图 ( 二 ) 外 业 调 查 1. 收 集 营 造 林 作 业 区 自 然 条 件 社 会 经 济 交 通 条 件 林 业 经 营 权 属 状 况 经 营 习 惯, 及 水 土 流 失, 自 然 灾 害 等 材 料 3
2. 踏 查 整 个 营 造 林 作 业 区,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调 查 点, 调 查 记 载 3. 营 造 林 作 业 区 现 状 调 查 以 作 业 区 ( 小 班 ) 为 单 位, 按 造 林 作 业 区 现 状 调 查 表 或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调 查 卡 和 封 山 育 林 作 业 设 计 调 查 卡 内 容 逐 项 实 地 调 查 记 录 营 造 林 作 业 区 现 状 调 查 1 作 业 区 立 地 特 征 : 地 形 地 貌 地 类 母 岩 土 壤 小 气 候 等 2 植 被 调 查 : 植 被 类 型 植 被 总 盖 度 各 层 盖 度 主 要 植 物 种 类 ( 建 群 种 优 势 种 ) 及 其 生 活 型 多 度 盖 度 高 度 如 为 退 耕 还 林 地 则 要 调 查 原 作 物 种 类 耕 作 制 度 3 需 要 保 护 的 对 象 : 珍 稀 濒 危 植 物 古 树 名 木 古 迹 历 史 遗 存 有 特 殊 价 值 的 景 点 珍 稀 濒 危 动 物 或 有 益 动 物 的 栖 息 地 ( 如 小 片 灌 丛 站 杆 水 池 洞 穴 等 ) 4 林 地 现 状 调 查 : 在 核 实 现 场 将 造 林 作 业 区 ( 小 班 ) 位 置 用 铅 笔 勾 绘 在 以 乡 镇 为 单 位 分 幅 的 总 体 设 计 图 或 地 形 图 上 如 使 用 地 形 图, 地 形 图 的 比 例 尺 与 总 体 设 计 的 设 计 图 要 一 致, 最 小 作 业 区 的 成 图 面 积 2mm 2mm 同 时, 逐 年 的 作 业 区 要 标 注 在 同 一 份 地 形 图 上 地 形 图 比 例 尺 不 小 于 1/10000 地 类 或 小 班 区 划 界 线 修 改 变 更, 小 班 面 积 的 测 算 要 符 合 精 度 要 求 小 班 面 积 原 则 上 要 求 用 测 绳 罗 盘 仪 等 仪 器 工 具 实 测 总 体 设 计 设 计 的 内 容 是 否 合 理, 根 据 造 林 作 业 区 及 附 近 林 分 树 木 的 生 长 情 况 查 看 总 体 设 计 等 技 术 文 件 确 定 的 树 种 是 否 恰 当, 提 出 补 充 修 改 意 见 5 外 业 拍 照 : 对 确 定 为 本 次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营 造 林 作 业 区 的 小 班 地 块, 进 行 拍 照 存 档 ( 三 ) 内 业 设 计 1. 营 造 林 作 业 区 小 班 区 划 调 整 2. 营 造 林 方 式 选 择 3. 主 要 营 造 林 技 术 设 计 4. 辅 助 工 程 设 计 5. 工 程 量 及 物 资 需 要 量 测 算 6. 施 工 进 度 安 排 7. 投 资 概 算 8. 绘 制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图 9. 编 写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说 明 书 1. 营 造 林 作 业 区 小 班 区 划 调 整 将 立 地 条 件 基 本 一 致, 造 林 技 术 措 施 相 同 且 地 域 相 连 的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地 块, 区 划 调 整 为 一 个 工 程 建 设 小 班, 在 以 乡 镇 为 单 位 分 幅 的 地 形 图 ( 比 例 尺 不 小 于 1/10000) 上 进 行 勾 绘 调 整, 以 乡 镇 为 单 位, 进 行 小 班 4
编 号 总 体 设 计 设 计 的 内 容 是 否 合 理, 小 班 套 入 的 立 地 类 型 造 林 类 型 和 森 林 经 营 类 型 是 否 准 确, 提 出 补 充 修 改 意 见 2. 营 造 林 方 式 选 择 1 人 工 造 林 ( 更 新 ) 2 封 山 育 林 3 低 效 林 改 造 3. 主 要 营 造 林 技 术 设 计 ⑴ 人 工 造 林 人 工 更 新 设 计 林 种 树 种 混 交 方 式 林 地 清 理 整 地 造 林 密 度 基 肥 苗 木 要 求 栽 植 抚 育 管 护 3. 主 要 营 造 林 技 术 设 计 ⑵ 封 山 育 林 设 计 封 育 类 型 ( 乔 木 型 乔 灌 型 灌 木 型 灌 草 型 竹 林 型 ) 封 育 方 式 ( 全 封 半 封 轮 封 ) 封 育 年 限 (3~10 年, 依 地 域 和 封 育 目 的 定 ) 封 禁 措 施 ( 警 示 标 志 巡 护 围 栏 界 桩 其 它 ) 育 林 措 施 ( 补 植 补 播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平 茬 复 壮 等 ) 4. 辅 助 工 程 设 计 林 道 灌 溉 渠 水 井 喷 灌 滴 灌 塘 堰 梯 田 护 坡 支 架 护 林 房 防 护 设 施 标 牌 等 辅 助 项 目 的 结 构 规 格 材 料 数 量 与 位 置 ; 沙 地 造 林 种 草 设 置 沙 障 的 数 量 形 状 规 格 走 向 设 置 方 法 与 采 用 的 材 料 辅 助 工 程 要 做 出 单 项 设 计 绘 制 结 构 图, 其 位 置 要 标 示 在 设 计 图 上 5. 工 程 量 及 物 资 需 要 量 测 算 5
1 种 苗 需 求 量 计 算 根 据 树 种 配 置 与 结 构 株 行 距 及 造 林 作 业 区 面 积 计 算 各 树 种 的 需 苗 ( 种 ) 量, 落 实 种 苗 来 源 2 工 程 量 统 计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涉 及 的 相 关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计 算 林 地 清 理 整 地 挖 穴 的 数 量, 肥 料, 农 药 等 造 林 所 需 物 资 数 量, 辅 助 工 程 项 目 的 数 量 与 相 应 物 资 材 料 的 需 求 量, 以 及 车 辆 农 机 具 等 设 备 的 数 量 与 台 班 数 3 用 工 量 测 算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营 造 林 地 面 积 辅 助 工 程 数 量 及 其 相 关 的 劳 动 定 额, 计 算 用 工 量, 结 合 施 工 安 排 测 算 所 需 人 员 与 劳 力 6. 施 工 进 度 安 排 根 据 季 节 种 苗 劳 力 组 织 状 况 做 出 施 工 进 度 安 排 7. 经 费 预 算 分 苗 木 物 资 劳 力 和 其 他 4 大 类 计 算 种 苗 费 用 按 需 苗 量 苗 木 市 场 价 运 输 费 用 测 算 物 资 劳 力 以 当 地 市 场 平 均 价 计 算 设 计 费 管 理 费 监 理 费 等 不 可 预 见 费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8. 绘 制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图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图 要 能 满 足 发 包 承 包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结 算 竣 工 验 收 造 林 核 查 的 需 要 图 种 包 括 作 业 设 计 总 平 面 图 造 林 图 式 和 辅 助 工 程 单 项 设 计 图 3 类 9. 作 业 设 计 说 明 书 编 写 ⑴ 位 置 与 范 围 所 在 的 行 政 区 域 林 班 小 班 四 至 界 限 : 面 积 ⑵ 经 营 权 所 有 人 现 在 的 承 包 人 ⑶ 施 工 单 位 : 单 位 名 称 法 人 如 系 个 人 应 注 明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业 与 住 址 ⑷ 设 计 单 位 与 设 计 负 责 人 : 单 位 名 称 资 质 设 计 负 责 人 姓 名 职 称 ⑸ 造 林 作 业 区 现 状 : 立 地 条 件 : 海 拔 地 形 地 貌 土 壤 母 岩 小 气 候 等 及 其 对 造 林 的 影 响 : 植 被 现 状 : 群 落 名 称, 主 要 植 物 ( 优 势 种 与 建 群 种 ) 种 类 及 其 多 度 盖 度 高 度 分 布 状 况 对 造 林 整 地 的 影 响 等, 如 为 农 田 要 说 明 近 期 耕 作 制 度 作 物 种 类 收 成 退 耕 的 理 由 ⑹ 指 导 思 想 与 原 则 ⑺ 造 林 种 草 设 计 : 林 种 树 种 ( 草 种 ) 种 苗 规 格, 整 地 方 式 方 法 规 格, 造 林 季 节 造 林 方 式 方 法 更 新 改 造 方 式, 结 构 配 置 ( 树 种 及 混 交 方 式 造 林 密 度 林 带 宽 度 或 行 数 ) 整 地 方 式 方 法 ⑻ 幼 林 抚 育 设 计 : 抚 育 次 数 时 间 与 具 体 要 求 等 ⑼ 辅 助 工 程 设 计 : 林 道 灌 溉 渠 等 辅 助 工 程 的 结 构 规 格 材 料 数 量 与 位 置 ; 防 护 林 带 沙 障 的 数 量 6
形 状 规 格 走 向 设 置 方 法 ⑽ 工 程 进 度 : 整 地 造 林 的 年 度 季 节 ⑾ 工 程 量 统 计 : 各 树 种 草 种 种 苗 量 整 地 穴 的 数 量 肥 料 农 药 等 物 资 数 量, 辅 助 工 程 的 数 量 ( 个 座 kg hm2 km m m2 m3 等 ) ⑿ 用 工 量 测 算 : 分 别 造 林 种 草 和 辅 助 工 程 计 算 所 需 用 工 量, 按 造 林 季 节 长 短 折 算 劳 力 ⒀ 经 费 预 算 : 分 苗 木 物 资 劳 力 和 其 他 4 大 类 计 算 三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文 件 组 成 1.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说 明 书 ; 2. 作 业 设 计 总 平 面 图 栽 植 配 置 图 辅 助 工 程 单 项 设 计 图 ; 3.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调 查 卡 和 封 山 育 林 作 业 设 计 调 查 卡 ; 4.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各 类 统 计 表 ; 5. 营 造 林 作 业 区 各 小 班 现 状 照 片 ( 建 议 ) 四 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审 批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由 造 林 作 业 区 所 在 县 ( 市 旗 区 ) 以 上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报 送 省 ( 市 区 )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没 有 作 业 设 计 的 或 设 计 尚 未 被 批 准 的 不 得 施 工 作 业 设 计 一 经 批 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如 因 故 需 变 更 的, 须 由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机 构 变 更 设 计 并 提 交 变 更 原 因 说 明, 报 原 审 批 部 门 重 新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