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PBC/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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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WO/PBC/25/4 原 文 : 英 文 日 期 :2016 年 7 月 13 日 计 划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届 会 议 2016 年 8 月 29 日 至 9 月 2 日, 日 内 瓦 外 聘 审 计 员 的 报 告 秘 书 处 编 拟 1. 本 文 件 由 以 下 部 分 组 成 : (i) 独 立 审 计 员 的 报 告, 其 中 载 有 外 聘 审 计 员 关 于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WIPO)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的 意 见 ; (ii) 外 聘 审 计 员 向 WIPO 成 员 国 大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会 议 提 交 的 2015 财 政 年 度 的 报 告 ( 亦 称 详 细 报 告 ) 该 报 告 载 有 外 聘 审 计 员 在 2015/16 年 度 开 展 的 三 次 审 计 所 产 生 的 建 议 ; (iii) WIPO 秘 书 处 对 外 聘 审 计 员 建 议 的 ; (iv) 总 干 事 签 字 的 WIPO 内 部 控 制 说 明 2. 提 议 决 定 段 落 措 词 如 下 3. 计 划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会 和 WIPO 成 员 国 的 其 他 大 会 注 意 外 聘 审 计 员 的 报 告 ( 文 件 WO/PBC/25/4) [ 后 接 外 聘 审 计 员 的 报 告 ]

第 3 页 独 立 审 计 员 的 报 告 呈 交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大 会 关 于 财 务 报 表 的 报 告 我 们 已 审 计 了 附 具 的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WIPO)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表 2015 年 度 的 财 务 执 行 情 况 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的 财 政 年 度 的 净 资 产 变 动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预 算 和 实 际 金 额 对 比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担 负 的 责 任 如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所 述, 这 些 财 务 报 表 及 附 具 的 附 表 和 附 注 是 按 照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标 准 (IPSAS) 在 权 责 发 生 制 会 计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的 管 理 层 有 责 任 编 制 并 公 正 呈 现 这 些 财 务 报 表 这 一 责 任 包 括 (a) 设 计 落 实 并 维 持 与 编 制 并 公 正 呈 现 没 有 重 大 误 报 ( 不 论 是 出 于 欺 诈 或 错 误 ) 的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b) 选 择 并 适 用 适 当 的 会 计 政 策 ; 以 及 (c) 根 据 各 种 情 况 作 出 合 理 的 会 计 概 算 审 计 员 的 责 任 我 们 的 责 任 是 在 审 计 的 基 础 上 对 这 些 财 务 报 表 作 出 意 见 我 们 按 照 国 际 审 计 标 准 进 行 了 审 计 这 些 标 准 要 求 我 们 遵 守 道 德 操 守 规 定 规 划 并 实 施 审 计 以 合 理 确 定 财 务 报 表 无 重 大 误 报 审 计 涉 及 履 行 程 序 以 获 取 财 务 报 表 中 金 额 和 披 露 信 息 方 面 的 审 计 证 据 选 取 的 程 序 取 决 于 审 计 员 的 判 断, 包 括 评 估 财 务 报 表 中 无 论 是 出 于 欺 诈 或 失 误 造 成 的 重 大 误 报 的 风 险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时, 审 计 员 审 议 了 受 审 计 机 构 与 编 制 和 公 正 呈 现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的 是 设 计 适 合 具 体 情 况 的 审 计 程 序, 而 不 是 要 对 受 审 计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作 出 意 见 审 计 还 包 括 评 价 所 用 会 计 政 策 的 适 当 性 和 管 理 层 所 作 会 计 概 算 的 合 理 性, 并 评 价 财 务 报 表 的 整 体 呈 现 情 况 我 们 相 信 我 们 所 获 得 的 审 计 证 据 为 作 出 审 计 意 见 提 供 了 充 分 和 恰 当 的 基 础 意 见 我 们 认 为, 这 些 财 务 报 表 依 照 IPSAS,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正 地 呈 现 了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的 财 务 执 行 情 况 和 现 金 流 动 关 于 其 他 法 律 和 规 章 制 度 要 求 的 报 告 此 外, 我 们 认 为, 我 们 注 意 到 的 或 我 们 作 为 审 计 的 组 成 部 分 进 行 测 试 的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的 交 易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符 合 WIPO 财 务 条 例 与 细 则 根 据 财 务 条 例 与 细 则 条 例 8.10, 我 们 还 发 布 了 对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进 行 审 计 的 详 细 报 告 印 度 主 计 长 兼 审 计 长 外 聘 审 计 员 沙 希 康 德 夏 尔 马 ( 签 字 ) 印 度 新 德 里 2016 年 7 月 4 日

第 4 页 印 度 主 计 长 兼 审 计 长 办 公 室 我 们 的 审 计 通 过 建 设 性 建 议, 旨 在 向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管 理 层 提 供 独 立 保 证 和 增 值 向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大 会 第 五 十 六 届 系 列 会 议 提 交 的 2015 财 政 年 度 外 聘 审 计 员 报 告 欲 了 解 进 一 步 信 息, 请 联 系 : Mr. K. S. Subramanian Director Gener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o the 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 of India 9, Deen Dayal Upadhyay Marg New Delhi, India - 110124 电 子 邮 件 :subramanianks@cag.gov.in

第 5 页 内 容 提 要 1. 本 报 告 介 绍 了 印 度 财 政 厅 长 兼 总 审 计 长 对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WIPO)2015 财 政 年 度 进 行 审 计 的 重 要 结 果 审 计 工 作 包 括 对 WIPO 财 务 报 表 WIPO 的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AMC) 以 及 WIPO 差 旅 和 研 究 金 的 审 计 工 作 2. 依 据 我 们 的 审 计, 我 认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的 财 政 期 间 的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地 反 映 了 WIPO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的 财 务 执 行 情 况 据 此, 我 们 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的 财 政 期 间 的 WIPO 财 务 报 表 作 出 了 无 保 留 审 计 意 见 财 务 管 理 3. 2015 年 的 盈 余 为 3,327 万 瑞 郎, 比 2014 年 的 盈 余 减 少 了 10.02%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PCT) 联 盟 在 2015 年 的 盈 余 中 拥 有 77.66% 的 权 重 ( 在 2014 年 为 106%) 因 此,WIPO 的 盈 余 / 赤 字 主 要 受 PCT 业 绩 的 盈 余 / 赤 字 影 响 4. WIPO 的 总 收 入 增 长 了 3.18%, 从 2014 年 3.7018 亿 瑞 郎 增 至 2015 年 的 3.8194 亿 瑞 郎 2015 年 期 间 最 大 收 入 来 源 是 PCT 体 系 收 费, 占 总 收 入 的 72.1% 与 2014 年 相 比, 来 自 PCT 体 系 收 费 的 收 入 在 2015 年 减 少 了 1.14% 5. 2015 年,WIPO 的 支 出 为 3.4867 亿 瑞 郎, 和 2014 年 的 3.3321 亿 瑞 郎 总 支 出 相 比, 增 长 了 4.64% 本 组 织 在 2015 年 的 最 大 支 出 是 2.1627 亿 瑞 郎 的 人 事 费 用, 占 总 支 出 的 62.03%, 与 2014 年 的 人 事 费 用 相 比 在 绝 对 数 额 上 保 持 稳 定 6. 净 资 产 从 2014 年 底 的 2.4579 亿 瑞 郎 增 长 到 2015 年 底 的 2.7906 亿 瑞 郎 财 务 问 题 7. 根 据 WIPO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会 计 政 策, 因 PCT 体 系 下 的 申 请 收 费 而 产 生 的 外 汇 交 易 收 入 在 专 利 公 布 之 日 确 认 我 们 注 意 到 在 2015 年 期 间,WIPO 收 到 了 470 万 瑞 士 法 郎 的 支 付 调 整 并 将 其 计 入 2015 年 PCT 体 系 的 申 请 收 费, 但 该 笔 费 用 所 对 应 的 PCT 申 请 的 提 交 年 度 则 早 至 2004 年 我 们 认 为, 如 果 有 一 个 详 细 的 机 制 能 够 使 每 个 报 告 年 度 内 的 PCT 国 际 申 请 收 费 收 入 与 基 于 该 年 度 公 布 的 PCT 申 请 而 获 得 的 数 据 保 持 一 致, 就 应 该 能 够 正 确 描 述 2010 年 ( 即 WIPO 开 始 采 用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标 准 的 年 度 ) 及 之 后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PCT 收 费 WIPO 不 妨 设 计 一 个 详 细 的 机 制, 确 保 在 任 何 报 告 年 度 内 的 PCT 国 际 申 请 收 费 收 入 与 基 于 该 年 度 公 布 的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申 请 而 获 得 的 数 据 保 持 一 致 8. 我 们 注 意 到 目 前 并 未 建 立 正 式 制 度 对 不 动 产 厂 房 与 设 备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以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波 动 并 确 保 账 面 价 值 与 公 允 价 值 不 会 存 在 重 大 差 额 WIPO 不 妨 建 立 正 式 的 适 用 指 标 与 标 准, 用 以 衡 量 每 年 对 不 动 产 厂 房 与 设 备 进 行 重 估 价 的 必 要 性 9. 我 们 注 意 到 有 总 账 面 价 值 达 1,031 万 瑞 士 法 郎 的 已 全 额 折 旧 资 产 仍 处 于 使 用 状 态 下 上 述 资 产 的 使 用 意 味 着 它 们 对 本 组 织 能 够 产 生 经 济 价 值 且 有 些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可 能 被 显 著 低 估 WIPO 可 重 新 评 估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以 实 现 对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公 允 列 报 和 合 理 估 计

第 6 页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10. 对 2012-2013 至 2016-2017 的 两 年 期 成 果 框 架 的 审 核 显 示, 在 某 些 类 别 下, 尽 管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一 直 大 大 超 过 预 期 目 标, 对 后 续 年 度 的 此 类 目 标 并 无 适 当 修 订, 因 此 有 必 要 强 化 机 制 以 确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绩 效 指 标 目 标 11. 在 提 高 其 全 球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使 用 与 需 求 为 WIPO 的 财 务 可 持 续 性 作 出 贡 献 方 面,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未 能 完 全 实 现 中 期 战 略 计 划 下 规 定 的 所 有 三 项 成 果 指 标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采 取 更 积 极 主 动 的 做 法, 通 过 更 具 吸 引 力 和 成 本 效 益 的 工 作, 使 WIPO 的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成 为 用 户 的 首 选 系 统 这 些 工 作 包 括 通 过 宣 传 突 出 其 优 势, 定 期 实 施 调 查 获 取 客 户 对 其 服 务 的 反 馈, 以 及 定 期 集 中 分 析 客 户 提 供 的 建 议 / 反 馈 12. 我 们 认 为 目 前 的 专 家 选 用 体 系 妨 碍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从 更 广 泛 领 域 选 用 中 立 者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考 虑 构 建 一 个 更 透 明 宣 传 更 广 泛 的 政 策, 规 定 将 中 立 者 纳 入 WIPO 名 单 的 流 程 与 标 准 13. 虽 然 我 们 理 解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某 些 规 则 中 无 法 预 见 的 延 迟 可 能 是 难 以 避 免 的, 我 们 建 议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强 化 其 监 测 机 制, 减 少 向 客 户 提 供 域 名 争 议 处 理 服 务 所 需 的 时 间 14.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未 制 定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制 定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及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以 显 示 在 某 一 个 关 键 流 程 失 败 的 情 况 下 可 采 用 的 替 代 性 安 排 与 备 用 计 划 差 旅 和 研 究 金 15. 在 出 差 回 籍 假 旅 行 教 育 补 助 金 差 旅 (EGT) 任 命 与 离 职 回 国 旅 行 等 方 面, 我 们 观 察 到 一 些 违 反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SRR) 办 公 指 令 及 有 关 指 导 原 则 的 情 形 这 些 情 形 包 括 : 在 出 票 之 前 接 受 差 旅 日 期 / 目 的 地 变 更 的 请 求 为 回 籍 假 返 任 后 不 足 六 个 月 就 离 职 回 国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往 返 票 认 可 教 育 补 助 金 差 旅, 尽 管 工 作 人 员 子 女 并 未 与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地 点 停 留 至 规 定 的 最 低 七 个 工 作 日 为 仅 符 合 单 程 票 报 销 前 往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地 点 的 受 养 人 提 供 往 返 机 票 未 能 在 拟 定 旅 行 日 期 的 10 天 前 生 成 电 子 差 旅 授 权 申 请 未 在 旅 程 结 束 后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差 旅 报 销 申 请 允 许 将 时 间 不 足 9 小 时 的 差 旅 从 经 济 舱 变 更 为 商 务 舱 16. 我 们 建 议 WIPO 应 继 续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遵 守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及 办 公 指 令 有 关 差 旅 的 规 定 17. 我 们 注 意 到 与 旅 行 社 之 间 的 合 同 并 未 规 定 对 旅 行 社 协 助 订 票 支 付 交 易 费, 并 且 对 旅 行 社 按 照 两 种 合 同 费 率 较 高 者 支 付 我 们 建 议 WIPO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网 络 订 票 的 技 术 问 题, 暂 时 可 先 协 商 一 个 最 低 旅 行 社 协 助 订 票 交 易 费, 并 适 当 进 行 合 同 修 订 18. 我 们 注 意 到 对 工 作 人 员 在 飞 机 上 过 夜 允 许 提 供 机 上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DSA), 而 这 对 于 任 何 其 他 联 合 国 机 构 并 不 适 用 我 们 建 议 对 支 付 50% DSA 的 差 旅 政 策 进 行 审 核

第 7 页 引 言 审 计 的 范 围 和 方 法 1. 经 2011 年 9 月 26 日 至 10 月 5 日 于 日 内 瓦 举 行 的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WIPO) 大 会 第 四 十 届 会 议 ( 第 20 次 例 会 ) 批 准, 已 将 2012 年 至 2017 财 政 年 度 WIPO 的 审 计 工 作 交 由 印 度 主 计 长 兼 审 计 长 进 行 审 计 范 围 符 合 财 务 条 例 条 例 8.10 的 规 定 以 及 这 些 条 例 附 件 中 规 定 的 原 则 2. 2015 财 政 年 度 的 审 计 工 作 是 根 据 我 们 开 展 的 WIPO 风 险 分 析 基 础 上 制 定 的 审 计 计 划 进 行 的 我 们 的 工 作 包 括 : 对 WIPO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对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审 计 以 及 对 差 旅 和 研 究 金 的 审 计 必 要 时, 在 专 业 上 依 赖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3. 与 管 理 层 就 这 些 审 计 工 作 的 重 要 结 果 进 行 了 讨 论, 然 后 通 过 管 理 建 议 书 向 其 转 达 了 意 见 对 这 些 结 果 中 更 为 重 要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适 当 汇 总, 将 其 载 于 本 报 告 审 计 准 则 4. 审 计 工 作 依 据 下 列 准 则 或 规 定 进 行 : 由 国 际 会 计 师 联 合 会 (IFAC) 公 布 并 由 联 合 国 联 合 国 专 门 机 构 和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外 聘 审 计 团 采 用 的 国 际 审 计 准 则 ; 最 高 审 计 机 关 国 际 组 织 (INTOSAI) 的 审 计 准 则 ; 以 及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财 务 条 例 条 例 8.10 和 财 务 条 例 附 件 所 载 的 WIPO 审 计 工 作 的 附 加 职 责 范 围 的 规 定 财 务 管 理 5. 我 们 的 审 计 工 作 包 括 对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保 不 出 现 任 何 重 大 错 误, 且 符 合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标 准 (IPSAS) 的 要 求 WIPO 于 2010 年 采 用 了 IPSAS, 并 于 2013 年 期 间 采 用 了 涉 及 财 务 单 据 的 IPSAS 28 29 和 30 关 于 2015 年 财 务 报 表 的 审 计 意 见 6. 根 据 外 聘 审 计 员 职 责 范 围, 我 要 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的 财 务 周 期 的 财 务 报 表 发 表 意 见 2015 年 财 务 周 期 的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结 果 显 示, 总 体 而 言, 在 财 务 报 表 的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有 效 性 方 面 没 有 出 现 我 认 为 的 重 大 缺 陷 或 错 误, 因 此, 我 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的 财 务 周 期 的 WIPO 财 务 报 表 发 表 了 无 保 留 的 审 计 意 见 重 要 财 务 指 标 7. 值 得 成 员 国 注 意 的 关 键 财 务 指 标 如 下 : 审 计 结 果 财 务 事 项 业 务 盈 余 / 赤 字 8. 盈 余 / 赤 字 系 指 WIPO 当 年 收 入 和 支 出 之 间 的 差 额 2015 年 的 盈 余 为 3,327 万 瑞 郎, 比 2014 年 的 盈 余 减 少 10.02%, 但 比 2013 年 的 盈 余 增 加 119.87%

第 8 页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过 去 三 年 的 盈 余 37 33 15 2013 2014 2015 盈 余 ( 百 万 瑞 郎 ) 9. 我 们 发 现 2015 年 的 财 务 业 绩 比 2014 年 有 所 下 降, 这 主 要 归 因 于 除 人 事 费 用 之 外 的 各 类 费 用 几 乎 都 上 升, 最 显 著 的 是 订 约 承 办 事 务 费 用 增 加 了 850 万 瑞 郎 但 财 务 业 绩 比 2013 年 要 好, 主 要 是 因 为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PCT) 的 活 动, 占 2015 年 WIPO 总 收 入 的 72.1%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84.55 87.82 90.42 88.86 105.16 210.35 253.18 261.18 281.32 276.78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其 他 收 入 PCT 联 盟 收 入 分 部 分 析 10. 不 同 分 部 1 的 收 入 支 出 以 及 盈 余 / 赤 字 如 下 表 所 示 : ( 单 位 : 千 瑞 郎 ) 2015 年 分 部 会 费 供 资 PCT 联 盟 马 德 里 海 牙 里 斯 本 联 盟 联 盟 联 盟 特 别 账 户 收 入 18,803 276,781 71,010 5,034 1,102 9,213 支 出 17,107 250,945 62,811 7,011 1,586 9,213 盈 余 / 赤 字 1,696 25,836 8,199-1,977-484 0 2014 年 收 入 18,817 281,318 57,285 3,927 764 8,069 1 分 部 报 告 以 体 现 各 联 盟 的 格 式 列 出, 它 们 作 为 组 成 WIPO 的 各 分 部

第 9 页 支 出 17,560 242,133 57,330 7,322 792 8,069 盈 余 / 赤 字 1,257 39,185-45 - 3,395-28 0 2013 年 收 入 19,277 261,181 58,456 4,531 1,308 6,858 支 出 19,068 242,349 59,749 7,603 852 6,858 盈 余 / 赤 字 209 18,832-1,293-3,072 456 0 2012 年 收 入 18,631 253,183 54,329 3,442 390 7,021 支 出 18,414 232,104 56,159 6,854 734 7,021 盈 余 / 赤 字 217 21,079-1,830-3,412-344 0 2011 年 收 入 18,080 210,345 53,731 3,260 215 7,506 支 出 18,954 234,316 57,838 5,981 752 7,506 盈 余 / 赤 字 - 874-23,971-4,107-2,721-537 0 11. PCT 联 盟 的 总 收 入 在 2015 年 的 盈 余 中 有 77.66% 的 权 重 ( 在 2014 年 为 106%) 因 此,WIPO 的 盈 余 / 赤 字 主 要 受 PCT 绩 效 的 盈 余 / 赤 字 的 影 响 12. 在 2015 年, 支 出 和 收 入 分 别 比 2014 年 增 长 了 4.64% 和 3.18%, 产 生 了 3,327 万 瑞 郎 的 盈 余, 比 2014 年 下 降 了 10.02% 收 入 13. WIPO 在 2015 年 的 总 收 入 为 3.8194 亿 瑞 郎, 比 2014 年 的 3.7018 亿 瑞 郎 的 总 收 入 增 加 了 1,176 万 瑞 郎 14. 2015 年 期 间 收 入 的 最 大 来 源 是 PCT 体 系 收 费, 占 WIPO 总 收 入 的 72.1% 2015 年 的 PCT 体 系 收 费 收 入 比 2014 年 下 降 了 1.14% 尽 管 PCT 申 请 量 在 2015 年 继 续 上 升, 与 2014 年 的 214,314 件 相 比, 在 2015 年 提 出 的 申 请 总 件 数 估 计 达 217,600 件, 但 实 际 公 布 的 申 请 件 数 从 2014 年 的 210,609 件 下 降 到 2015 年 的 200,928 件 15. 马 德 里 体 系 的 收 入 是 本 组 织 的 第 二 大 收 入 来 源, 占 总 收 入 的 17.78% 马 德 里 体 系 的 收 入 比 2014 年 增 加 了 23.25% 海 牙 体 系 2015 年 的 收 入 比 前 一 年 增 加 745,000 瑞 郎 16. 1,780 万 瑞 郎 的 摊 款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4.66%, 而 特 别 账 户 收 到 的 1,026 万 瑞 郎 的 自 愿 捐 款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的 2.68% 支 出 17. WIPO 在 2015 年 的 开 支 为 3.4867 亿 瑞 郎, 比 2014 年 的 3.3321 亿 瑞 郎 总 支 出 增 加 了 4.64% 18. 本 组 织 在 2015 年 的 最 大 费 用 是 2.1627 亿 瑞 郎 的 人 事 支 出, 占 总 开 支 的 62.03%, 体 现 本 组 织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的 性 质 2015 年 的 人 事 支 出 与 2014 年 相 比 在 绝 对 数 额 上 保 持 稳 定 19. 订 约 承 办 事 务 依 然 是 WIPO 在 2015 年 的 第 二 大 支 出, 数 额 为 7,209 万 瑞 郎, 占 总 支 出 的 20.68% 订 约 承 办 事 务 的 费 用 比 2014 年 增 加 了 13.37% 20. 2015 年 的 业 务 费 用 为 2,120 万 瑞 郎, 占 WIPO 总 支 出 的 6.08% 业 务 费 用 比 2014 年 增 加 1.67% 21. 2015 年 的 差 旅 和 研 究 金 支 出 为 1,739 万 瑞 郎, 占 总 开 支 的 4.99% 这 些 费 用 比 2014 年 增 加 了 13.24%

第 10 页 22. 2015 年 的 用 品 和 材 料 开 支 为 358 万 瑞 郎, 比 2014 年 增 长 98.72% 财 务 状 况 23.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组 织 全 部 资 产 为 9.7699 亿 瑞 郎, 负 债 总 额 为 6.9793 亿 瑞 郎 净 资 产 从 2014 年 底 的 2.4579 亿 瑞 郎 增 加 到 2015 年 年 底 的 2.7906 亿 瑞 郎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 969.35 976.99 900.53 869.53 795.89 723.56 675.84 691.72 697.93 633.36 279.06 245.79 193.69 208.81 162.53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资 产 总 计 负 债 总 计 净 资 产 预 算 绩 效 24. WIPO 编 制 两 年 期 预 算 2014-2015 两 年 期 预 算 为 6.74 亿 瑞 郎, 已 由 WIPO 的 成 员 国 大 会 在 2013 年 12 月 12 日 批 准 按 照 WIPO 遵 循 IPSAS 要 求 而 编 制 的 2014-2015 两 年 期 预 算, 总 预 算 收 入 为 7.1329 亿 瑞 郎 实 际 收 入 总 额 为 7.7572 亿 瑞 郎, 比 概 算 多 6,243 万 瑞 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的 两 年 期 支 出 总 额 为 6.426 亿 瑞 郎, 比 概 算 少 3,140 万 瑞 郎 2015 年 的 财 务 报 表 因 外 部 审 计 而 得 以 改 进 25. 我 们 赞 赏 管 理 层 根 据 外 部 审 计 意 见, 对 2015 年 财 务 报 表 作 出 改 动 / 改 进 对 一 些 重 要 的 改 动 说 明 如 下 : i. 在 附 注 2: 重 大 会 计 政 策 中 纳 入 了 一 份 详 细 表 格, 以 删 除 房 屋 建 筑 物 构 成 部 分 不 同 使 用 寿 命 的 分 类 ; ii. iii. 根 据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标 准 17, 对 总 账 面 价 值 为 1,030 万 瑞 士 法 郎 的 已 完 全 折 旧 在 用 资 产 进 行 了 披 露 ; 对 附 注 9: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的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订, 以 反 映 对 Georg Bodenhausen 一 号 大 楼 而 不 是 二 号 大 楼 总 额 200 万 瑞 士 法 郎 的 资 本 化 iv. 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4 下 包 含 了 对 美 国 可 补 偿 税 收 项 目 的 解 释 更 新 ; v. 在 附 注 12: 工 作 人 员 福 利 下 做 了 一 项 披 露, 以 反 映 计 算 累 计 年 假 的 综 合 余 额 时 包 含 了 获 得 提 前 年 休 假 的 工 作 人 员 人 数 vi. 对 附 注 16 关 于 准 备 金 的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以 显 示 在 报 告 日 未 来 结 算 时 间 的 不 确 定 性

第 11 页 审 计 结 果 财 务 事 项 PCT 国 际 申 请 收 费 26. 根 据 WIPO 关 于 收 入 确 认 的 会 计 政 策, 因 PCT 体 系 下 的 申 请 收 费 而 产 生 的 外 汇 交 易 收 入 在 专 利 公 布 之 日 确 认 若 已 收 到 申 请 收 费 但 在 报 告 日 尚 未 公 布 专 利, 该 申 请 费 收 入 递 延 至 专 利 公 布 后 确 认 27. 根 据 2015 年 WIPO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在 2015 年 公 布 的 PCT 申 请 数 量 为 200,928 件,2015 年 国 际 申 请 收 费 为 2.636 亿 瑞 郎 但 WIPO 在 2015 年 间 公 布 的 PCT 申 请 数 据 分 析 显 示, 尽 管 2015 年 公 布 的 PCT 申 请 总 数 量 基 本 匹 配, 但 基 于 2015 年 期 间 公 布 的 申 请 总 数 量 计 算 的 国 际 申 请 费 却 并 不 匹 配 28. 我 们 还 注 意 到 在 2015 年 期 间,WIPO 收 到 了 470 万 瑞 郎 的 支 付 调 整 并 将 其 计 入 2015 年 PCT 体 系 收 费, 但 该 笔 费 用 所 对 应 的 PCT 申 请 的 提 交 年 度 则 早 至 2004 年 29. WIPO 表 示, 支 付 调 整 所 依 据 的 信 息 是 在 2015 年 期 间 针 对 关 闭 日 本 PCT 经 常 账 户 的 计 划 对 历 史 留 存 金 额 和 申 请 费 进 行 审 核 后 获 得 的 30. 我 们 认 为 是 可 以 获 得 可 靠 数 据 的, 因 为 每 次 申 请 都 有 独 一 无 二 的 编 号, 并 且 已 提 交 申 请 被 公 布 的 时 间 是 可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认 为, 如 果 有 一 个 详 细 的 机 制 能 够 使 每 个 报 告 年 度 内 的 PCT 国 际 申 请 收 费 收 入 与 基 于 该 年 度 公 布 的 PCT 申 请 件 数 保 持 一 致, 就 应 该 能 够 正 确 描 述 2010 年 ( 即 WIPO 开 始 采 用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标 准 的 年 度 ) 及 之 后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PCT 收 费 建 议 1 WIPO 不 妨 设 计 一 个 详 细 的 机 制, 确 保 在 任 何 报 告 年 度 内 的 PCT 国 际 申 请 收 费 收 入 与 基 于 该 年 度 公 布 的 PCT 申 请 件 数 保 持 一 致 31. WIPO 同 意 这 项 建 议, 并 表 示 实 施 该 项 建 议 需 要 在 其 年 终 程 序 中 纳 入 对 年 度 内 公 布 的 总 数 更 详 细 的 分 析 重 估 价 32.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标 准 17 规 定 要 定 期 进 行 重 估 价, 确 保 账 面 金 额 不 会 与 报 告 日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的 金 额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并 规 定 对 公 允 价 值 会 发 生 重 大 波 动 的 不 动 产 厂 房 与 设 备 进 行 年 度 重 估 价 3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由 独 立 评 估 师 对 建 造 新 大 楼 的 土 地 进 行 了 估 值 独 立 评 估 师 提 请 WIPO 注 意, 由 于 全 球 金 融 系 统 当 前 的 波 动 性 导 致 商 业 不 动 产 市 场 剧 烈 动 荡 及 资 本 市 场 缺 乏 流 动 性, 必 须 对 估 值 进 行 定 期 审 核 我 们 注 意 到 目 前 并 未 建 立 正 式 制 度 对 不 动 产 厂 房 与 设 备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年 度 评 估, 以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波 动 并 确 保 账 面 价 值 与 公 允 价 值 不 会 存 在 重 大 差 额 34. WIPO 表 示, 其 政 策 是 至 少 每 三 年 进 行 一 次 独 立 重 估 价, 若 有 迹 象 表 明 市 场 价 格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可 增 加 重 估 价 次 数 WIPO 还 说, 其 对 市 场 状 况 进 行 监 控, 以 了 解 市 场 价 格 是 否 会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对 于 2016 年 财 务 报 表 将 开 始 新 评 估 建 议 2 WIPO 不 妨 建 立 正 式 的 适 用 指 标 与 标 准, 用 以 衡 量 每 年 对 不 动 产 厂 房 与 设 备 进 行 重 估 价 的 必 要 性

第 12 页 35. WIPO 接 受 了 该 项 建 议, 表 示 其 将 建 立 正 式 的 适 用 指 标 与 标 准, 作 为 确 定 每 年 年 末 是 否 有 必 要 对 土 地 进 行 重 估 价 的 依 据 已 全 额 折 旧 资 产 36. 根 据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标 准 17, 应 至 少 在 每 个 年 度 报 告 日 对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审 核, 若 预 期 寿 命 与 前 期 估 计 存 在 差 异, 应 根 据 国 际 公 共 部 门 会 计 标 准 3: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概 算 变 更 与 差 错 的 规 定 将 相 关 差 异 计 入 会 计 概 算 变 更 37. 我 们 在 资 产 登 记 簿 中 看 到,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 总 账 面 价 值 1,400 万 瑞 郎 的 2,889 项 资 产 中, 总 账 面 价 值 达 1,031 万 瑞 郎 的 2,648 项 资 产 (91.66%) 已 经 全 额 折 旧 但 仍 处 于 使 用 状 态 下 上 述 资 产 的 使 用 意 味 着 它 们 对 本 组 织 能 够 产 生 经 济 价 值 且 有 些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可 能 被 显 著 低 估 此 外, 保 留 如 此 高 比 例 已 全 额 折 旧 的 老 旧 资 产 可 能 会 增 加 运 营 成 本, 导 致 浪 费 与 低 效 38. WIPO 表 示, 考 虑 到 资 产 调 查 委 员 会 建 议 在 2016 年 进 行 的 资 产 处 置 和 联 合 国 工 作 队 建 议 的 使 用 寿 命 范 围 潜 在 变 更, 有 必 要 在 2016 年 底 对 WIPO 目 前 所 应 用 的 使 用 寿 命 做 进 一 步 分 析 建 议 3 WIPO 不 妨 重 新 评 估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以 实 现 对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公 允 列 报 和 合 理 概 算 39. WIPO 接 受 了 该 项 建 议, 表 示 将 在 2016 年 间 对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分 析 应 付 转 账 费 的 核 销 40. 根 据 马 德 里 协 定 与 议 定 书 共 同 实 施 细 则 第 34 条 第 (2) 款 规 定, 与 国 际 注 册 相 关 的 应 付 费 用 可 由 申 请 人 或 持 有 人 直 接 支 付 至 WIPO 国 际 局 41. 我 们 注 意 到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有 金 额 为 45 万 瑞 郎 的 款 项 从 应 付 转 让 费 中 核 销, 被 贷 记 至 2015 年 的 其 他 / 杂 项 收 入 被 核 销 金 额 是 2009 年 至 2010 年 间 WIPO 向 在 马 德 里 协 定 下 申 请 或 拟 申 请 注 册 的 申 请 人 多 收 的 注 册 费 由 于 申 请 人 无 从 追 溯, 该 笔 金 额 被 核 销 42. 据 悉 在 2004 年 之 前, 核 销 上 述 金 额 的 时 间 框 架 为 三 年 在 2004 年 及 替 换 财 务 信 息 技 术 工 具 之 后, 审 核 流 程 自 2008 年 起 被 暂 停, 现 在 WIPO 正 在 努 力 解 决 需 要 核 销 的 大 量 积 压 工 作 43. 我 们 注 意 到 关 于 因 申 请 人 无 从 追 溯 而 难 以 退 回 的 多 收 款 项 或 WIPO 从 未 使 用 的 款 项, 目 前 尚 未 建 立 正 式 的 书 面 政 策 我 们 认 为 WIPO 需 要 建 立 关 于 上 述 核 销 的 政 策, 为 利 益 攸 关 者 提 供 保 证 建 议 4 WIPO 不 妨 考 虑 为 无 法 退 回 申 请 人 的 核 销 金 额 制 定 正 式 政 策 44. WIPO 接 受 上 述 建 议, 并 表 示 目 前 正 在 对 马 德 里 体 系 规 费 和 相 关 缴 费 程 序 进 行 审 核, 在 审 核 中 将 考 虑 建 立 正 式 核 销 政 策 的 必 要 性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背 景 45. WIPO 关 于 计 划 7: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战 略 目 标 二 的 目 的 是 使 WIPO 的 全 球 体 系 和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ADR) 服 务 更 具 吸 引 力 和 成 本 效 益, 成 为 用 户 的 首 选 体 系

第 13 页 46.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建 于 1994 年, 总 部 设 在 瑞 士 日 内 瓦, 它 为 私 人 当 事 方 之 间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国 际 商 务 纠 纷 提 供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选 择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具 有 国 际 性 独 立 性 和 中 立 性, 并 由 国 际 纠 纷 解 决 和 知 识 产 权 外 部 专 家 提 供 支 持 目 前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由 一 位 司 长 负 责, 该 司 长 向 副 总 干 事 ( 专 利 与 技 术 部 门 ) 报 告, 并 由 副 司 长 兼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管 理 科 科 长 协 助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由 三 个 科 组 成 :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管 理 科 信 息 与 外 部 关 系 科 及 互 联 网 争 议 解 决 科 三 个 科 的 人 员 包 括 法 律 干 事 和 案 件 管 理 员 47. 中 心 提 供 以 下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 i. 调 解 : 由 一 名 中 立 的 中 间 人, 也 就 是 调 解 员, 帮 助 当 事 方 解 决 争 议 的 一 种 非 正 式 的 程 序 ii. 仲 裁 : 争 议 被 提 交 一 名 或 多 名 仲 裁 员, 由 他 们 就 争 议 做 出 终 局 裁 决 的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程 序 iii. 快 速 仲 裁 : 一 种 用 时 少 费 用 低 的 仲 裁 程 序 iv. 专 家 裁 决 : 将 当 事 方 之 间 涉 及 技 术 科 学 或 相 关 业 务 的 事 宜 提 交 一 名 或 多 名 专 家 对 所 涉 事 项 做 出 裁 决 的 程 序 v.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 商 标 所 有 者 就 第 三 方 违 规 将 商 标 注 册 作 为 域 名 组 成 部 分 进 行 注 册 提 起 诉 讼 的 程 序 48. 为 促 进 商 业 /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得 到 解 决, 中 心 (a) 帮 助 当 事 方 把 将 来 或 现 有 的 争 议 提 交 给 WIPO 程 序 ;(b) 协 助 从 拥 有 1,500 多 名 擅 长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解 决 的 中 立 专 家 数 据 库 中 遴 选 调 解 员 仲 裁 员 和 专 家 ;(c) 经 与 当 事 方 和 中 立 人 协 商, 确 定 中 立 人 的 费 用 ;(d) 管 理 程 序 中 的 财 务 事 项 ;(e) 与 当 事 人 和 中 立 人 联 络, 以 确 保 沟 通 充 分 和 程 序 高 效 ; 以 及 (f) 安 排 当 事 方 可 能 需 要 的 辅 助 性 服 务, 包 括 安 排 会 议 室 和 听 证 室 49. 到 2015 年 为 止, 中 心 根 据 互 联 网 名 称 与 数 字 地 址 分 配 机 构 (ICANN) 制 定 的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UDRP) 处 理 了 33,000 件 与 互 联 网 域 名 相 关 的 争 议, 并 通 过 WIPO 调 解 仲 裁 和 其 他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细 则 在 400 多 起 国 际 和 国 内 争 议 中 提 供 了 服 务 规 划 :WIPO 成 果 管 理 制 框 架 50. WIPO 的 规 划 框 架 在 2010-15 中 期 战 略 规 划 (MTSP) 的 指 导 下 建 立, 中 期 战 略 规 划 确 定 了 战 略 成 果 与 成 果 指 标 在 中 期 战 略 规 划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两 年 期 计 划 与 预 算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个 人 目 标 则 具 体 实 施 计 划 与 预 算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战 略 与 目 标 计 划 与 预 算 51. 计 划 与 预 算 针 对 成 果 框 架 下 预 期 成 果 类 别 中 的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绩 效 指 标, 清 楚 地 说 明 了 每 个 两 年 期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目 标 及 实 现 情 况 附 件 一 列 示 了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成 果 框 架 的 预 期 成 果 下 2012-2013 至 2016-2017 的 两 年 期 目 标 及 实 现 情 况 52. 对 2012-2013 至 2016-2017 的 两 年 期 成 果 框 架 的 审 核 显 示, 在 某 些 类 别 下, 尽 管 实 现 情 况 一 直 大 大 超 过 预 期 目 标,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并 未 对 这 些 目 标 进 行 修 订, 这 反 映 出 未 根 据 过 去 的 实 际 实 现 情 况 来 设 定 目 标

第 14 页 指 标 2012-2013 2014-2015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2016-2017 目 标 目 标 目 标 新 增 争 议 与 调 解 的 数 量 20 136 40 153 40 处 理 的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UDRP 案 3500 4806 3000 4666 3000 件 的 数 量 基 于 UDRP 的 国 家 代 码 顶 级 域 350 663 350 722 350 名 案 件 数 量 53.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表 示, 目 标 是 基 于 实 际 经 验 和 市 场 状 况 设 定 的, 两 年 期 成 果 框 架 反 映 了 高 强 度 的 WIPO 规 划 流 程, 最 终 是 WIPO 成 员 国 对 计 划 与 预 算 的 审 批 WIPO 高 级 管 理 层 讨 论 和 确 定 了 拟 定 目 标, 并 提 交 WIPO 大 会 审 批 既 定 两 年 期 的 目 标 以 过 去 两 年 期 内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可 用 的 稳 定 资 源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到 不 断 变 化 的 外 部 环 境 54. 我 们 认 为, 在 有 些 情 形 下 多 年 连 续 超 过 目 标 的 事 实 表 明 未 根 据 经 验 对 目 标 进 行 修 订 建 议 5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继 续 强 化 其 机 制, 为 绩 效 指 标 确 定 更 切 实 的 目 标 55. WIPO 接 受 了 这 项 建 议, 并 表 示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在 设 置 目 标 时 对 所 有 潜 在 影 响 因 素 进 行 密 切 监 测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作 为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提 供 方 的 绩 效 56. 按 照 中 期 战 略 规 划,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战 略 是 :(a) 加 大 对 知 识 产 权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的 宣 传 力 度 ;(b) 加 大 对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用 户 的 需 求 进 行 市 场 研 究 的 力 度, 了 解 影 响 用 户 决 定 是 否 采 用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的 各 种 因 素 ;(c) 根 据 用 户 不 断 变 化 的 需 求, 通 过 包 括 基 于 信 息 技 术 的 企 业 解 决 方 案 在 内 的 各 种 手 段, 调 整 中 心 的 各 项 程 序 和 办 案 基 础 设 施, 并 与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用 户 和 机 构 合 作, 根 据 各 自 活 动 领 域 经 常 发 生 的 争 议 的 具 体 特 点, 制 定 特 制 的 程 序, 让 WIPO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提 供 的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更 具 吸 引 力 ;(d) 针 对 国 际 知 识 产 权 交 易 量 可 能 很 大 而 且 需 要 中 立 有 效 和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的 一 些 知 识 产 权 政 策 领 域 开 展 工 作, 例 如 与 无 害 环 境 技 术 相 关 的 技 术 转 让 协 议 按 照 中 期 战 略 规 划,WIPO 在 提 供 首 要 的 全 球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方 面 的 三 大 成 果 指 标 是 :(a) 包 括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在 内 的 成 员 国 有 效 利 用 WIPO 各 种 全 球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范 围 扩 大 ;(b) 对 WIPO 的 全 球 服 务 和 产 品 提 出 的 需 求 量 提 高, 从 而 有 助 于 本 组 织 的 财 政 可 持 续 性 ; 以 及 (c) 用 户 对 WIPO 的 各 项 全 球 知 识 产 权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满 意 程 度 提 高 57. 我 们 针 对 三 个 成 果 指 标 对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作 为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提 供 方 的 绩 效 进 行 了 评 估, 发 现 : a)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中 心 根 据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UDRP), 通 过 WIPO 调 解 仲 裁 和 其 他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处 理 了 33,000 项 与 互 联 网 域 名 相 关 的 争 议, 为 约 400 起 国 际 国 内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案 件 提 供 了 服 务 虽 然 中 心 处 理 的 UDRP 案 件 从 2013 年 的 2,257 起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2,288 起, 及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 的 2,301 起, 中 心 处 理 的 争 议 数 量 ( 调 解 仲 裁 及 专 家 裁 决 ; 不 含 斡 旋 ) 却 分 别 从 2013 年 的 89 起 下 降 到 2014 年 的 18 起 和 2015 年 的 26 起, 虽 说 也 还 是 超 过 了 目 标 数 量

第 15 页 b) 如 中 期 战 略 规 划 大 会 报 告 计 划 与 预 算 及 计 划 绩 效 报 告 等 所 述, 中 心 的 活 动 也 包 括 收 费 无 法 覆 盖 的 知 识 产 权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制 定, 但 中 心 的 收 入 从 2010-2011 两 年 期 的 330 万 瑞 郎 下 降 到 2014-2015 两 年 期 的 300 万 瑞 郎 考 虑 到 为 UDRP 用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认 证 提 供 商 带 来 的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的 可 能 性, 预 计 2016-2017 两 年 期 的 收 入 为 260 万 瑞 郎 此 外, 预 计 在 2016-2017 两 年 期 内, 中 心 的 收 入 支 出 百 分 比 将 从 2010-2011 年 的 34.96 降 低 至 22.89, 如 下 表 所 示 : ( 单 位 : 百 万 瑞 郎 ) 两 年 期 收 入 支 出 收 入 支 出 百 分 比 2010-2011 3.30 9.44 34.96 2012-2013 3.30 9.81 33.64 2014-2015* 3.00 11.22 26.74 2016-2017* 2.60 11.36 22.89 * 概 算 c) 关 于 为 落 实 与 中 心 相 关 的 发 展 议 程 建 议 分 配 充 足 预 算 的 问 题, 中 心 表 示 根 据 计 划 的 工 作 将 一 定 比 例 的 人 事 和 非 人 事 预 算 分 配 给 了 发 展 活 动 中 心 补 充 说, 尽 管 他 们 没 有 开 展 正 式 的 发 展 议 程 项 目, 但 针 对 知 识 产 权 官 员 和 从 业 者 组 织 了 符 合 其 需 要 的 仲 裁 与 调 解 项 目, 帮 助 知 识 产 权 官 员 建 立 可 选 的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框 架, 以 应 对 其 未 决 的 纠 纷, 并 进 一 步 帮 助 国 家 域 名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经 济 转 型 期 国 家 相 关 的 最 佳 注 册 实 践 和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然 而, 我 们 无 法 评 估, 中 心 是 否 分 配 了 发 展 份 额 项 下 预 算 并 产 生 了 支 出, 以 按 照 发 展 议 程 建 议 有 效 完 成 与 发 展 中 国 家 和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进 行 外 联 的 任 务 授 权 d) 中 心 开 展 的 技 术 交 易 争 议 解 决 国 际 调 查 (2013 年 3 月 ) 显 示,17% 的 被 诉 人 选 择 WIPO 作 为 过 去 两 年 所 缔 结 的 技 术 相 关 协 议 的 仲 裁 机 构 在 调 查 所 选 的 十 个 仲 裁 机 构 中, 中 心 排 名 第 二, 在 国 际 商 会 之 后 (34%) e) 尽 管 WIPO 已 实 施 了 一 次 市 场 调 查 和 声 誉 调 查, 但 并 无 书 面 调 查 记 录 可 反 映 客 户 的 满 意 度 反 馈 中 心 表 示 作 为 常 规, 他 们 在 每 起 案 件 结 束 后 都 会 获 得 客 户 反 馈, 但 中 心 所 收 集 的 意 见 并 未 集 中 储 存 形 成 系 统 记 录 并 进 行 跟 进 58. 上 述 发 现 表 明, 在 提 高 其 全 球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使 用 与 需 求 为 WIPO 的 财 务 可 持 续 性 作 出 贡 献 方 面,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未 能 完 全 实 现 中 期 战 略 规 划 下 规 定 的 所 有 三 项 成 果 指 标 中 心 也 未 对 其 客 户 满 意 度 进 行 集 中 分 析, 以 了 解 WIPO 全 球 知 识 产 权 产 品 与 服 务 用 户 的 满 意 度 是 否 得 到 提 高 59. 关 于 在 确 保 将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作 为 商 业 协 议 中 的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方 面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中 心 解 释 其 已 参 与 了 一 些 活 动 与 网 络 研 讨 会, 电 话 与 电 子 邮 件 询 问, 并 利 用 相 关 邮 件 文 章 及 通 讯 等 等 关 于 减 少 的 预 计 收 入,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表 示, 考 虑 到 市 场 的 依 赖 性, 中 心 必 须 采 用 保 守 的 做 法, 并 补 充 说 尽 管 中 心 是 非 营 利 性 的, 也 同 样 需 要 与 市 场 上 众 多 其 他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提 供 方 进 行 竞 争, 而 中 心 存 在 一 些 内 在 制 约 因 素, 须 在 WIPO 设 定 的 固 定 人 数 和 预 算 下 及 其 他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提 供 方 各 国 用 户 基 础 上 运 营 中 心 正 努 力 利 用 其 作 为 WIPO 之 组 成 部 分 的 独 特 地 位,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专 业 机 构, 将 重 点 放 在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争 议 解 决 领 域 60. 我 们 认 为,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需 要 应 对 与 其 他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竞 争, 通 过 满 意 度 调 查 了 解 客 户 反 馈, 进 一 步 改 善 服 务 和 进 行 宣 传, 以 提 高 其 服 务 的 吸 引 力 与 知 名 度

第 16 页 建 议 6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采 取 更 积 极 主 动 的 做 法, 通 过 更 具 吸 引 力 和 成 本 效 益 的 工 作, 使 WIPO 的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成 为 用 户 的 首 选 系 统 这 些 工 作 包 括 通 过 宣 传 突 出 其 优 势, 定 期 实 施 调 查 获 取 客 户 对 其 服 务 的 反 馈, 以 及 集 中 分 析 客 户 提 供 的 建 议 / 反 馈 61. WIPO 表 示, 在 其 风 险 登 记 簿 中 已 识 别 到 该 活 动 领 域 中 存 在 的 竞 争 构 成 的 挑 战 WIPO 同 意 有 必 要 全 面 提 升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服 务 为 此,WIPO 表 示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将 对 其 可 用 资 源 实 施 最 佳 利 用 中 立 专 家 选 用 62.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数 据 库 中 有 来 自 100 多 个 国 家 的 1,500 名 仲 裁 员 与 调 解 员 ( 中 立 人 ), 并 可 根 据 每 起 案 件 的 具 体 需 求 增 加 更 多 中 立 人 我 们 审 核 了 七 起 案 件 的 专 家 选 用, 发 现 中 心 基 于 候 选 人 的 申 请 中 心 发 出 的 邀 请 或 经 与 候 选 人 在 各 种 培 训 / 研 讨 会 / 会 议 中 会 面 后 在 名 单 中 添 加 新 人 员 63.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指 出, 要 在 WIPO 名 单 中 增 加 中 立 人, 通 常 首 先 是 提 交 详 细 档 案, 由 内 部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委 员 会 审 议 ; 并 指 出 邀 请 流 程 特 别 适 用 于 具 体 的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方 案 下,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根 据 专 长 领 域 对 适 用 法 律 的 了 解 与 所 在 地 点 已 经 主 动 识 别 ( 与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合 作 伙 伴 合 作 ) 和 培 训 了 潜 在 中 立 人 的 情 形 64. 我 们 认 为 目 前 的 专 家 选 用 体 系 妨 碍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从 更 广 泛 领 域 选 用 中 立 人 建 议 7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考 虑 构 建 一 个 更 透 明 宣 传 更 广 泛 的 政 策, 规 定 将 中 立 人 纳 入 WIPO 名 单 的 流 程 与 标 准 65. WIPO 同 意 有 必 要 分 享 有 关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专 家 选 用 流 程 的 更 多 信 息 和 解 率 66. 依 据 WIPO 调 解 规 则 和 WIPO 仲 裁 规 则 处 理 争 议 案 件 的 和 解 率 ( 已 和 解 案 件 占 所 有 案 件 总 数 的 比 例 ) 分 别 是 70% 和 37%( 数 据 截 至 2015 年 7 月 份 ) 67. 我 们 注 意 到,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目 前 尚 未 建 立 对 其 和 解 率 与 市 场 上 其 他 服 务 提 供 方 之 间 的 可 比 性 进 行 评 估 的 体 系 68.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表 示,WIPO 的 70% 调 解 和 解 率 和 其 他 调 解 服 务 提 供 方 的 和 解 率 大 致 相 当, 并 进 一 步 表 示, 尽 管 无 法 获 得 其 他 提 供 方 的 仲 裁 和 解 率 数 据,WIPO 仲 裁 的 解 决 率 达 到 37%, 这 应 该 是 一 个 比 较 高 的 比 例 中 心 还 补 充 说, 尽 管 WIPO 各 项 规 则 鼓 励 调 解 员 和 仲 裁 员 寻 求 和 解 机 会, 但 中 心 并 不 能 直 接 与 当 事 人 各 方 发 生 联 络 或 干 涉 和 解 过 程 因 此 设 定 基 准 和 解 率 是 不 现 实 的 此 外, 由 于 其 他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提 供 方 所 处 理 的 案 件 具 有 不 同 特 点 ( 如 标 的 物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地 理 位 置 与 国 籍 适 用 规 则 与 法 律 等 ), 与 其 它 提 供 方 的 和 解 率 相 比 较 也 没 有 什 么 意 义 建 议 8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评 估 当 前 的 和 解 率 与 市 场 水 平 是 否 可 比, 并 寻 求 是 否 有 可 能 确 定 一 个 基 准 对 其 在 这 方 面 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69. WIPO 表 示 将 继 续 监 测 WIPO 所 处 理 争 议 案 件 之 和 解, 并 更 广 泛 地 评 估 市 场 可 用 信 息

第 17 页 域 名 案 件 的 管 理 时 间 70.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UDRP) 规 定 了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案 件 管 理 从 收 到 投 诉 之 日 起 每 个 阶 段 的 时 间 线 经 对 2013-2015 年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 ) 的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案 件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后, 我 们 有 如 下 发 现 所 处 理 案 件 花 费 的 时 间 71. 在 2013-2015 年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 ) 期 间 专 家 组 裁 决 的 5,090 案 件 中, 我 们 发 现 单 人 专 家 组 裁 决 的 4,884 案 件 所 花 费 的 平 均 时 间 是 68.38 天, 而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下 规 定 的 基 准 为 57 天 三 人 专 家 组 裁 决 的 206 案 件 所 花 费 的 平 均 时 间 是 91.87 天, 而 基 准 时 间 为 67 天 向 财 务 司 发 送 申 请 财 务 司 行 动 与 跟 进 72. 按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细 则 第 4 条 及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补 充 细 则 第 5 条 (a) 款 规 定,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应 审 查 投 诉 书 是 否 在 行 政 上 符 合 规 定 ; 如 果 符 合, 应 在 ( 财 务 司 ) 收 到 投 诉 人 缴 纳 的 费 用 后 三 个 历 日 内, 将 投 诉 书 转 发 被 投 诉 人 如 中 心 发 现 投 诉 书 有 行 政 上 的 缺 陷, 应 立 即 将 所 查 明 的 缺 陷 的 性 质 通 知 投 诉 人 和 被 投 诉 人 投 诉 人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五 个 历 日 内 对 任 何 此 种 缺 陷 予 以 改 正, 过 期 未 予 改 正 的,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将 被 视 为 撤 回 此 外, 细 则 还 规 定, 中 心 在 收 到 起 初 费 用 之 前 不 应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73. 我 们 审 核 了 6,738 起 案 件, 发 现 : i. 在 95% 的 案 件 中,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与 财 务 司 之 间 的 通 讯 发 生 在 为 合 规 审 核 规 定 的 更 长 期 间 内 ; 而 剩 余 5% 案 件 中, 向 财 务 司 发 送 通 知 ( 由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发 送 的 有 关 实 际 或 待 收 申 请 费 的 通 知 ) 的 平 均 时 间 长 度 一 般 是 18 天 ii. iii. 在 389 起 案 件 中, 在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发 出 通 知 后, 财 务 司 ( 财 务 行 动 ) 所 需 的 平 均 时 间 为 10 天, 取 决 于 付 款 何 时 得 到 确 认 在 4,046 起 案 件 中, 财 务 司 行 动 开 始 所 需 的 平 均 时 间 是 10.3 天 由 于 不 能 从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中 获 得 完 整 信 息, 我 们 无 法 评 估 上 述 案 件 的 延 迟 是 否 是 因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响 应 延 迟 或 原 告 未 能 在 五 天 之 内 改 正 缺 陷 所 致 专 家 组 任 命 所 需 的 时 间 74. 根 据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细 则 第 6 条 (b) 款,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应 在 收 到 被 诉 人 响 应 后 或 提 交 响 应 的 期 限 过 后 五 个 历 日 内 任 命 一 个 专 家 组 75. 我 们 注 意 到 自 2013 至 2015 年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 ) 期 间, 在 6,738 个 UDRP 案 件 中, 为 5,250 起 案 件 任 命 了 专 家 组 而 未 任 命 专 家 组 的 1,488 起 案 件 中,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 尚 有 160 起 案 件 悬 而 未 决 在 五 日 后 任 命 专 家 组 仍 然 未 决 的 案 件 中 ( 不 含 被 暂 停 或 终 止 的 案 件 ), 平 均 未 决 时 间 为 6.4 天 在 任 命 专 家 组 的 5,250 起 案 件 中, 对 于 5,220 起 案 件, 超 出 五 天 时 间 线 的 4,748 个 案 例 的 平 均 额 外 任 命 时 间 约 为 8.5 天

第 18 页 通 知 裁 决 所 需 的 时 间 76. 按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政 策 细 则 第 15 条 (b) 款 规 定, 如 无 特 殊 情 形, 专 家 组 应 在 其 被 任 命 后 14 日 内 将 其 对 投 诉 作 出 的 裁 决 提 交 AMC 按 第 16 条 (a) 款 规 定,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应 在 收 到 专 家 组 提 交 的 裁 决 后 三 个 历 日 内, 将 裁 决 全 文 传 送 给 各 方 当 事 人 有 关 注 册 机 构 和 ICANN 77. 在 2013 至 2015 年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 间, 收 到 了 5,137 起 案 件 的 专 家 组 裁 决 其 中 在 规 定 的 14 天 期 限 (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内 收 到 专 家 组 裁 决 的 有 3,706 个 案 例, 剩 余 1,431 起 案 件 中, 转 发 专 家 组 裁 决 平 均 额 外 花 费 时 间 8.3 天 78. 此 外,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通 知 了 5,093 起 案 件 的 专 家 组 裁 决, 其 中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在 规 定 的 三 天 时 间 之 后 通 知 专 家 组 裁 决 的 4,169 个 案 例 平 均 拖 延 时 间 为 9.5 天 79.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指 出,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是 在 16 年 前 制 定 的, 此 后 仅 经 过 两 次 变 更, 规 则 对 很 多 通 知 前 流 程 未 予 考 虑 中 心 强 调, 一 定 的 灵 活 度 符 合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利 益, 仅 为 符 合 时 间 线 要 求 而 赶 时 间 可 能 对 法 定 程 序 和 可 执 行 性 造 成 困 难 中 心 认 为 就 效 率 而 言, 全 球 各 地 当 事 人 对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的 认 可 度 远 远 超 过 对 地 方 法 庭 的 认 可, 而 且, 中 心 从 未 获 知 有 任 何 法 庭 判 定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时 间 线 对 任 何 当 事 人 不 适 当 或 不 利 的 情 形 80. 虽 然 我 们 理 解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某 些 规 则 中 无 法 预 见 的 延 迟 可 能 是 难 以 避 免 的, 但 我 们 认 为 时 间 在 域 名 争 议 中 仍 然 是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也 正 因 如 此 当 事 人 才 会 优 先 选 择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建 议 9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强 化 其 监 测 机 制, 减 少 向 客 户 提 供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处 理 服 务 所 需 的 时 间 81. WIPO 同 意 上 述 建 议, 并 指 出 对 于 不 断 出 现 的 各 种 特 殊 域 名 做 法 和 案 件 情 形,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下 的 一 刀 切 策 略 是 不 可 行 的 通 过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提 高 效 率 82. 针 对 用 户 不 断 变 化 的 需 求 调 整 程 序 和 案 件 基 础 设 施, 包 括 基 于 信 息 技 术 的 商 业 解 决 方 案, 这 是 中 期 战 略 规 划 (2010-15 年 ) 下 提 高 替 代 性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吸 引 力 的 一 个 商 业 策 略 83. 域 名 争 议 管 理 系 统 是 一 个 基 于 Oracle 的 应 用 程 序, 用 以 处 理 域 名 纠 纷 ; 仲 裁 与 调 解 数 据 库 则 用 以 处 理 与 仲 裁 和 调 解 案 件 相 关 的 数 据, 这 是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两 个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2013-15 年 间, 为 这 两 个 系 统 增 加 了 各 种 附 加 功 能, 如 在 线 WIPO 收 费 计 算 器 的 开 发, 在 线 WIPO 条 款 生 成 器 的 开 发, 仲 裁 案 件 管 理 系 统 与 财 务 部 的 集 成 等 为 补 充 此 前 可 用 的 兼 职 性 内 部 开 发 功 能, 在 过 去 几 年 间 签 发 了 外 部 编 程 承 包 合 同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中 短 期 计 划 中 包 含 数 个 数 据 库 升 级 项 目 84. 我 们 注 意 到,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具 备 进 行 IT 资 源 开 发 与 维 护 所 需 的 充 分 内 部 资 源 中 心 目 前 正 在 寻 求 内 部 编 程 协 助, 特 别 是 从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PCT 的 信 息 技 术 部 门 寻 求 维 护 协 助 由 于 缺 少 足 够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中 心 不 得 不 雇 佣 承 包 商 / 个 人 从 事 常 规 及 保 密 工 作 85.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承 认 具 备 内 部 编 程 能 力 的 好 处, 特 别 是 对 于 当 前 案 件 管 理 应 用 程 序 的 维 护 与 升 级, 主 要 涉 及 对 中 心 采 用 的 两 个 案 件 管 理 数 据 库 ( 内 部 开 发 ) 的 维 护 与 升 级, 特 别 是 在 人 数 固 定 有 限 而 案 件 数 量 不 断 增 长 的 情 况 下, 这 对 于 高 效 处 理 案 件 至 关 重 要

第 19 页 建 议 10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考 虑 制 定 一 个 长 期 信 息 技 术 投 资 计 划,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方 面 86. WIPO 接 受 了 该 项 建 议, 并 表 示 PCT 信 息 安 保 科 正 在 就 人 事 与 非 人 事 资 源 方 面 解 决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信 息 技 术 需 求 问 题 培 训 87. 根 据 2013-2015 人 员 培 训 报 告 ( 详 细 列 示 了 2013-15 年 间 向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的 培 训 ), 我 们 发 现 在 很 多 情 况 下, 绩 效 测 量 与 工 作 人 员 发 展 系 统 (PMSDS) 下 所 评 估 的 培 训 需 求 与 所 提 供 的 实 际 培 训 之 间 并 无 关 联 有 些 工 作 人 员 在 此 期 间 内 未 接 受 任 何 培 训 或 接 受 了 某 些 其 他 领 域 的 培 训 在 试 检 中, 我 们 注 意 到 有 两 例 属 于 员 工 接 受 的 培 训 并 非 绩 效 测 量 与 工 作 人 员 发 展 系 统 (PMSDS) 下 所 评 估 的 需 求 领 域 此 外, 对 2013-14 年 的 绩 效 测 量 与 工 作 人 员 发 展 系 统 (PMSDS) 评 估 报 告 表 明, 在 2013 年, 在 11 例 中 有 四 例 培 训 需 求 未 完 成, 有 三 例 仅 部 分 完 成 在 2014 年, 有 三 例 培 训 需 求 未 完 成, 有 四 例 仅 部 分 完 成 88.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同 意 其 未 实 施 技 能 差 距 分 析, 但 表 示 在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对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培 训 需 求 予 以 记 录, 作 为 绩 效 测 量 与 工 作 人 员 发 展 系 统 (PMSDS) 流 程 的 一 部 分, 并 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与 开 发 司 合 作 满 足 所 述 需 求, 对 于 关 键 性 集 体 培 训 需 求, 则 作 为 计 划 与 预 算 编 制 的 一 部 分 予 以 记 录 建 议 11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进 行 技 能 差 距 分 析, 并 根 据 分 析 结 果 实 施 培 训 89. WIPO 同 意 该 项 建 议 财 务 管 理 90. 我 们 审 核 了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财 务 管 理, 了 解 其 是 否 准 确 完 整 和 及 时 地 收 集 记 录 调 整 和 核 算 其 收 入 与 支 出, 以 及 是 否 建 立 了 高 效 安 全 的 付 款 接 收 系 统 我 们 还 审 核 了 在 扣 除 银 行 费 用 / 信 用 卡 费 用 等 后 费 用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是 否 为 WIPO 所 承 担 的 金 额 及 条 件 制 定 了 明 确 的 政 策, 以 及 WIPO 给 予 的 特 许 是 否 遵 循 已 批 准 的 指 导 原 则 未 结 账 项 91. 我 们 注 意 到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和 财 务 司 之 间 有 602 起 案 件 为 待 结 或 未 结 账 项, 总 价 值 为 667,214 瑞 士 法 郎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 ) 在 499 起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案 件 的 待 结 或 未 结 账 项 中, 有 27 起 案 件 已 被 终 止, 向 申 请 方 退 款 的 时 间 自 终 止 之 日 起 超 过 了 30 天 ( 最 高 达 554 天 ) 在 86 起 国 家 代 码 顶 级 域 名 待 结 或 未 结 账 项 中, 有 六 起 案 件 已 被 终 止, 向 申 请 方 退 款 的 时 间 超 过 了 一 个 月 这 包 括 一 例 (883 瑞 士 法 郎 ) 的 未 结 时 间 超 过 360 天, 两 例 (1,147 瑞 士 法 郎 ) 的 未 结 时 间 超 过 180 天 在 上 述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和 国 家 代 码 顶 级 域 名 案 件 中, 典 型 的 原 因 是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已 发 送 银 行 信 息 请 求 但 未 收 到 银 行 信 息 而 未 能 实 现 支 付 92.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表 示 个 案 负 责 人 正 对 所 标 记 的 案 件 进 行 检 查 和 跟 进 它 指 出, 绝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是 在 法 律 程 序 完 成 后 立 即 进 行 对 账, 对 于 其 余 个 别 情 况, 对 账 则 依 赖 于 外 部 因 素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将 进 一 步 重 视 解 决 这 些 外 部 依 赖 因 素

第 20 页 建 议 12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强 化 对 未 结 项 目 与 财 务 司 的 对 账 制 度 93. WIPO 注 意 到 了 该 项 建 议 确 定 域 名 案 件 的 费 用 94. 下 表 为 WIPO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补 充 规 则 第 10 条 规 定 的 费 用 表 ( 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 起 生 效 ): 单 一 专 家 组 所 处 理 投 诉 中 包 含 的 域 名 数 量 费 用 ( 美 元 ) 1 至 5 1,500 [ 专 家 组 :1,000;WIPO 中 心 :500] 6 至 10 2,000 [ 专 家 组 :1,300;WIPO 中 心 :700] 10 以 上 经 与 WIPO 中 心 协 商 后 确 定 确 定 涉 及 10 个 以 上 域 名 案 件 的 费 用 95. 根 据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下 的 费 用 表, 在 涉 及 10 个 以 上 域 名 的 案 件 中, 经 与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协 商 后 确 定 相 关 费 用 96. 在 2013-15 年 间, 有 92 起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处 理 案 件 涉 及 的 域 名 超 过 10 个, 对 其 中 26 起 案 件 中 收 取 的 费 用 进 行 的 详 细 审 查 揭 示, 有 4 起 未 遵 守 WIPO 的 内 部 费 用 指 导 原 则, 对 申 请 人 仅 收 取 了 6,000-6,500 美 元, 而 不 是 内 部 费 用 指 导 原 则 中 规 定 的 每 起 案 件 8,000 美 元 97.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表 示, 在 各 起 案 件 中 除 了 域 名 数 量 之 外 还 考 虑 了 其 他 因 素, 并 补 充 说 在 确 定 具 体 案 件 的 实 际 费 用 时, 中 心 当 然 需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灵 活 度 除 了 四 起 案 件 之 外, 审 计 所 引 用 的 所 有 案 件 都 遵 守 了 上 述 内 部 费 用 指 导 原 则 98. 我 们 发 现 进 行 决 策 时 所 考 虑 的 因 素 并 无 书 面 记 录 建 议 13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对 确 定 费 用 时 行 使 必 要 裁 量 权 所 考 虑 到 的 所 有 重 要 因 素 予 以 记 录 99. WIPO 同 意, 在 行 使 必 要 裁 量 权 时, 应 对 具 体 因 素 予 以 记 录 信 用 卡 / 银 行 费 用 100. 根 据 WIPO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补 充 规 则 第 10 条 规 定, 向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支 付 的 款 项 所 产 生 的 银 行 费 转 账 费 或 其 他 费 用 应 由 付 款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101. 我 们 注 意 到 2013 至 2015 年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有 2,900 起 案 件 通 过 信 用 卡 付 款, 总 金 额 达 462 万 瑞 郎 信 用 卡 服 务 提 供 商 收 取 并 由 WIPO 承 担 的 信 用 卡 费 用 / 佣 金 为 110,665 瑞 郎

第 21 页 年 份 案 件 数 量 ( 单 位 : 瑞 郎 ) 通 过 信 用 卡 支 付 的 收 款 对 外 退 款 净 付 款 / 信 用 卡 费 用 当 事 人 付 款 AMC 承 担 的 信 用 卡 费 用 退 款 案 件 数 量 对 当 事 人 的 付 款 信 用 卡 费 用 当 事 人 的 净 付 款 信 用 卡 费 用 净 额 2013 910 1743697 43023 146 441866 10676 1301831 32347 2014 1123 1612119 38776 204 215163 5166 1396956 33610 2015 867 1261617 28866 160 174592 4017 1087025 24849 合 计 2900 4617433 110665 510 831621 19859 3785812 90806 102. 财 务 司 表 示,WIPO 须 服 从 金 融 机 构 条 例, 该 条 例 禁 止 要 求 客 户 补 偿 信 用 卡 佣 金, 并 指 出 在 退 回 客 户 最 初 以 信 用 卡 支 付 的 费 用 时, 可 从 WIPO 的 信 用 卡 提 供 商 在 起 初 费 用 支 付 时 收 取 的 信 用 卡 佣 金 中 按 比 例 收 回 退 款 产 生 的 信 用 卡 佣 金 103. 由 于 仅 在 向 当 事 人 退 款 时 才 有 可 能 收 回 信 用 卡 费 用, 在 采 用 信 用 卡 付 款 的 情 况 下, 因 上 述 条 例 规 定, 实 施 WIPO 统 一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补 充 规 则 第 10 条 时,WIPO 不 得 不 承 担 90,806 瑞 郎 (110,665-19,859) 的 费 用 建 议 14 WIPO 不 妨 审 核 其 关 于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收 款 的 一 般 付 款 政 策 104. WIPO 表 示 目 前 正 在 审 核 其 一 般 付 款 政 策, 这 也 为 审 核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收 款 状 态 提 供 了 机 会 风 险 评 估 与 内 控 问 责 制 框 架 与 风 险 登 记 簿 105.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WIPO 问 责 制 框 架 的 组 成 部 分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和 通 讯 监 测 两 年 期 计 划 和 预 算 列 出 了 要 在 一 个 两 年 期 内 完 成 的 组 织 预 期 成 果 ( 按 当 时 的 战 略 目 标 组 织 ) 组 织 单 位 一 级 的 年 度 成 果 制 工 作 计 划 和 与 之 一 致 的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目 标, 对 于 两 年 期 计 划 和 预 算 的 落 实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各 单 位 管 理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要 分 别 为 之 接 受 问 责 106. 2012-2013 年 计 划 与 预 算 中 未 包 含 WIPO 的 风 险 识 别 系 统, 但 在 2014-2015 年 和 2016-2017 年 计 划 与 预 算 中 包 含 了 风 险 识 别 及 风 险 缓 解 策 略 风 险 登 记 簿 107. 对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2013 年 至 2015 年 风 险 登 记 簿 的 分 析 显 示 ( 附 件 二 ): i. 2013 及 2014 年 风 险 编 号 07.0027.003 和 07.0027.004 的 风 险 负 责 人 并 非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但 风 险 登 记 簿 中 未 标 明 是 否 应 负 责 所 属 风 险 及 相 关 缓 解 策 略 ii. 第 2013 年 风 险 登 记 簿 中 的 风 险 缓 解 策 略 中 未 提 及 采 取 行 动 的 任 何 时 间 线 iii. 对 编 号 07.0027.002 的 风 险, 其 缓 解 策 略 须 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与 开 发 司 ( 行 动 负 责 人 ) 合 作 ; 对 编 号 07.0027.003 和 07.0027.004 的 风 险, 其 风 险 缓 解 策 略 须 与 ITCD( 行 动 负 责 人 ) 合 作, 但 风 险 登 记 簿 中 并 未 注 明 所 述 事 实 iv. 未 提 及 2013 及 2014 年 任 何 风 险 缓 解 策 略 的 行 动 负 责 人

第 22 页 108.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说 WIPO 风 险 登 记 簿 是 在 2012 年 引 入 的 在 2014 2015 和 2016 年 的 风 险 登 记 簿 中, 为 每 项 计 划 风 险 都 确 定 了 风 险 负 责 人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在 制 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时 完 成 其 输 入 项 目, 协 同 行 政 与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定 期 审 核, 并 根 据 授 权 对 风 险 和 缓 解 策 略 进 行 审 批 建 议 15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确 保 风 险 登 记 簿 中 标 明 重 要 细 节, 如 风 险 负 责 人 时 间 线 风 险 缓 解 策 略 的 行 动 负 责 人 109. WIPO 表 示, 在 可 行 范 围 内,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将 在 对 风 险 登 记 簿 的 本 次 审 核 过 程 中 和 计 划 规 划 与 财 务 司 着 手 处 理 该 项 建 议 投 诉 与 响 应 机 制 110. 我 们 获 悉 在 2013-15 年 间 未 收 到 任 何 投 诉, 且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诉 将 提 交 至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管 理 层, 并 根 据 WIPO 服 务 章 程 尽 快 进 行 调 查 和 111. 我 们 注 意 到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未 建 立 正 式 制 度 对 投 诉 进 行 追 究, 且 未 建 立 投 诉 登 记 簿 112.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说 特 别 是 在 案 件 管 理 背 景 下,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高 度 重 视 预 防 和 解 决 投 诉, 以 实 现 最 佳 客 户 服 务 为 此,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制 定 了 广 泛 的 协 议 与 程 序 ( 包 括 WIPO 服 务 章 程 ) 建 议 16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继 续 改 进 规 程 和 程 序, 避 免 并 处 理 投 诉, 以 优 化 客 户 服 务 113. WIPO 表 示,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将 继 续 改 进 这 些 程 序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114.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BIA) 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进 行 了 修 订 BIA 列 出 了 中 心 的 关 键 功 能 以 及 这 些 功 能 无 法 发 挥 时 会 产 生 的 影 响 该 文 件 还 谈 到 最 大 可 接 受 业 务 中 断 恢 复 点 目 标 恢 复 时 间 目 标 和 最 低 业 务 连 续 性 目 标 的 临 界 值 115.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有 两 个 主 要 的 IT 系 统 处 理 仲 裁 调 解 以 及 UDRP 案 件 根 据 风 险 登 记 簿,IT 系 统 服 务 器 和 电 子 邮 件 功 能 故 障 时 间 以 及 数 据 丢 失 被 确 定 为 风 险 该 风 险 的 影 响 被 评 估 为 关 键, 并 且 可 能 性 高 减 缓 策 略 包 括 优 化 现 有 资 源 以 及 为 已 记 录 的 IT 需 求 备 用 系 统 和 IT 协 议 等 寻 求 额 外 资 源 116. 我 们 注 意 到,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系 统 记 录 / 审 计 日 志 / 异 常 报 告 由 WIPO 的 信 通 技 术 部 ( 而 非 AMC) 维 护 我 们 还 注 意 到,AMC 报 告 的 故 障 /IMAP 协 议 失 灵 / 应 用 反 应 迟 缓 的 案 例 很 少 117.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没 有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BCP), 在 关 键 流 程 之 一 发 生 故 障 的 情 况 下, 缺 乏 替 代 性 安 排 和 后 备 方 案 118.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的 是,IT 系 统 在 投 入 使 用 之 前 要 经 过 WIPO 安 保 和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司 实 施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IT 安 全 合 规 检 查 程 序 此 外, 所 有 系 统 由 WIPO 信 通 技 术 部 监 督 建 议 17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不 妨 结 合 业 务 影 响 分 析, 制 定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说 明 在 关 键 流 程 之 一 发 生 故 障 情 况 下 的 替 代 性 安 排 和 后 备 方 案

第 23 页 119. WIPO 表 示, 它 正 在 积 极 促 进 各 组 织 部 门 拟 定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包 括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他 们 确 认,WIPO 会 制 定 连 续 性 计 划 的 模 板, 在 2016 年 7 月 提 供 给 每 个 计 划 管 理 人 差 旅 和 研 究 金 背 景 120.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负 责 确 保, 通 过 提 供 有 利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最 好 的 雇 佣 做 法 等 方 式 进 行 全 球 人 才 招 聘, 使 WIPO 拥 有 足 以 完 成 其 职 责 的 人 力 资 源 这 也 意 味 着 要 对 工 作 人 员 应 享 权 益, 包 括 任 务 和 活 动 等 的 差 旅 费,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121. 2014-2015 两 年 期 计 划 和 预 算 中 差 旅 和 研 究 金 项 下 的 预 算 资 源 已 经 提 供 给 九 个 战 略 目 标 下 所 有 29 个 计 划, 这 部 分 预 算 资 源 包 括 实 习 生 费 用 WIPO 研 究 金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第 三 方 差 旅 和 课 程 研 究 金 尽 管 在 2014-2015 两 年 期 实 习 生 和 WIPO 研 究 金 项 下 的 预 算 总 额 为 600 万 瑞 郎, 比 调 剂 后 的 2012-2013 年 预 算 增 长 了 53%, 但 差 旅 和 研 究 金 的 预 算 为 3,785 万 瑞 郎, 比 调 剂 后 的 2012-2013 年 预 算 减 少 了 15% 不 遵 守 与 差 旅 计 划 变 更 申 请 相 关 的 规 定 122. 关 于 工 作 人 员 和 / 或 受 养 人 就 前 往 工 作 地 点 提 出 的 旅 行 要 求,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除 其 他 外 尤 其 规 定 : 如 工 作 人 员 旅 行 时 要 求 采 用 高 于 本 人 应 享 的 食 宿 标 准 或 旅 行 条 件, 或 获 准 出 于 个 人 偏 好 或 方 便 改 变 核 定 交 通 路 线 或 交 通 方 式, 则 只 能 在 出 票 之 后 作 如 是 变 更 工 作 人 员 在 收 到 改 签 的 机 车 船 票 之 前, 应 要 求 其 支 付 由 此 发 生 的 任 何 额 外 费 用 在 派 遣 到 另 一 工 作 地 点 的 情 况 下, 国 际 局 应 支 付 工 作 人 员 受 养 人 从 征 聘 地 或 被 认 定 籍 贯 地 到 工 作 地 点 的 旅 费 如 工 作 人 员 拟 从 其 他 任 何 地 方 将 任 何 受 养 人 带 到 正 式 工 作 地 点, 由 国 际 局 承 担 的 旅 费 不 超 过 该 受 养 人 假 定 从 征 聘 地 或 被 认 定 籍 贯 地 到 工 作 地 点 可 领 取 的 最 大 数 额 123. 详 细 审 查 旅 行 报 销 表 明, 在 一 例 报 销 中, 一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受 养 人 从 认 定 籍 贯 地 之 外 的 地 方 前 往 正 式 工 作 地 点 日 内 瓦 我 们 发 现, 在 旅 行 申 请 创 建 之 后 紧 接 着 根 据 工 作 人 员 改 变 旅 行 出 发 地 的 申 请 作 了 修 订, 该 变 动 申 请 在 两 个 星 期 后 得 到 了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由 于 认 定 籍 贯 地 与 日 内 瓦 之 间 的 机 票 费 ( 经 济 舱 )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批 准 之 日 已 经 提 价, 该 工 作 人 员 获 准 用 较 低 的 费 用 乘 坐 之 前 预 订 的 商 务 舱 旅 行 在 出 票 前 批 准 变 动 申 请 违 反 了 现 行 规 定 124. 尽 管 承 认 差 旅 核 准 延 迟 对 票 价 有 负 面 影 响,WIPO 还 把 原 因 归 咎 于 大 批 任 命 高 层 管 理 团 队 以 及 同 时 出 现 的 大 量 差 旅 申 请 建 议 18 WIPO 不 妨 实 施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内 容, 即 仅 在 出 票 后 才 接 受 旅 行 日 期 / 目 的 地 变 更 申 请, 并 且 如 果 此 种 变 更 并 非 WIPO 所 要 求,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差 别 可 由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125. WIPO 接 受 此 项 建 议

第 24 页 为 代 理 商 协 助 的 预 订 支 付 费 用 126. WIPO 和 一 家 公 司 签 订 了 合 同, 从 2014 年 6 月 1 日 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三 年 期 间 内, 由 其 为 WIPO 的 出 行 者 所 有 官 方 和 非 官 方 的 旅 行 提 供 旅 行 代 理 和 签 证 审 查 服 务, 在 三 年 结 束 后 可 能 有 两 次 延 期, 每 次 两 年 合 同 规 定,WIPO 要 有 自 己 的 在 线 预 订 工 具 (OBT) 按 照 合 同, 承 包 商 将 为 现 场 预 订 ( 简 单 的 往 返 旅 行 ) 和 非 现 场 预 订 ( 含 多 个 目 的 地 的 旅 行 或 更 加 复 杂 的 行 程 ) 通 过 OBT 提 供 单 一 入 口 点 此 外, 某 些 类 型 的 旅 行 造 成 的 例 外 情 况 要 在 OBT 之 外 以 纯 离 线 的 方 式 处 理 每 次 交 易 的 代 理 费 固 定, 通 过 OBT 预 订 为 23.40 瑞 郎, 离 线 预 订 为 134.15 瑞 郎 127. 下 表 列 出 了 在 2014-2015 两 年 期 通 过 OBT 和 离 线 方 式 订 票 以 及 为 旅 行 代 理 商 支 付 交 易 费 用 的 相 关 数 据 : 年 份 票 数 支 付 的 交 易 费 总 额 2 代 理 协 助 预 订 在 线 预 订 离 线 预 订 总 计 ( 瑞 郎 ) 2014 13 327 2,667 3,007 387,390 2015 184 2,335 1,588 4,107 328,418 总 计 197 2,662 4,255 7,114 715,808 128. 我 们 注 意 到, 为 了 给 承 包 商 支 付 每 笔 交 易 的 费 用,WIPO 把 代 理 商 协 助 预 订 等 同 于 离 线 预 订, 尽 管 预 订 过 程 在 最 后 一 步 前 一 直 在 OBT 中 进 行, 并 且 只 需 要 旅 游 代 理 商 按 一 下 键 就 完 成 交 易 结 果, 在 这 些 预 订 上 向 代 理 商 支 付 了 26,428 瑞 郎 129. 由 于 和 旅 行 代 理 商 签 订 的 合 同 仅 规 定 了 两 种 预 订 方 式, 即 离 线 和 在 线, 为 代 理 商 协 助 预 订 所 支 付 的 交 易 费 并 以 等 同 于 离 线 预 订 的 费 率 支 付, 超 出 了 合 同 的 范 围 我 们 觉 得 这 一 趋 势 在 2014 年 8 月 已 经 开 始 了, 重 新 商 谈 合 同 的 纠 正 行 为 本 可 以 在 2014 年 9 月 就 开 展 了 建 议 19 WIPO 不 妨 尽 早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在 线 预 订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在 过 渡 时 期 可 通 过 适 当 的 合 同 修 订 协 商 代 理 商 协 助 预 订 的 最 低 交 易 费 130. WIPO 表 示, 它 会 继 续 努 力 找 到 解 决 方 案, 并 同 意 通 过 适 当 修 订 把 过 渡 费 率 纳 入 合 同 回 籍 假 返 任 之 后 的 离 职 回 国 131.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规 定, 如 总 干 事 认 为 满 足 条 件 的 工 作 人 员 从 回 籍 假 返 任 之 日 起 算, 将 继 续 在 国 际 局 工 作 至 少 六 个 月, 该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享 受 回 籍 假 另 外,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不 满 一 年 或 休 完 回 籍 假 后 返 回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弃 职 或 辞 职 的, 一 般 不 予 支 付 其 本 人 或 受 养 人 的 回 国 旅 费 132. 对 回 籍 假 和 离 职 回 国 的 报 销 审 查 表 明,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在 2014 年 8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9 月 8 日 期 间 休 了 回 籍 假 此 后, 该 工 作 人 员 从 2015 年 2 月 12 日 开 始 离 职 回 国 尽 管 该 工 作 人 员 已 无 权 报 销 往 返 旅 行, 但 WIPO 还 是 批 准 了 报 销 申 请 133. WIPO 承 认 在 本 案 中 违 反 了 工 作 人 员 细 则, 并 表 示 因 此 采 取 了 以 下 措 施 : 更 新 了 内 部 人 力 资 源 清 单, 以 检 查 工 作 人 员 从 回 籍 假 返 任 后 至 少 继 续 工 作 六 个 月 ; 并 且 在 发 给 工 作 人 员 的 离 职 手 续 清 单 中 也 纳 入 了 上 述 事 宜 的 相 关 说 明 2 代 理 协 助 预 订 系 指 在 通 过 OBT 在 线 预 订, 但 由 于 技 术 原 因 在 系 统 中 被 卡 住 而 无 法 自 动 出 票 时, 旅 游 代 理 的 在 线 支 持 团 队 通 过 手 工 介 入 出 票

第 25 页 建 议 20 WIPO 不 妨 探 索 在 处 理 离 职 回 国 旅 行 报 销 时 把 控 制 触 发 设 置 在 e-works 系 统 中 的 可 能 性, 这 样 回 籍 假 后 继 续 工 作 六 个 月 的 规 定 可 自 动 得 到 遵 守 134. WIPO 表 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和 行 政 企 业 资 源 规 划 系 统 将 和 采 购 与 差 旅 司 密 切 协 作, 找 出 一 体 化 的 解 决 方 案, 支 持 在 Peoplesoft HR 和 E-work 替 代 系 统 之 间 的 人 力 资 源 相 关 控 制 触 发 工 作 人 员 没 有 按 时 提 交 电 子 差 旅 核 准 申 请 (e-ta) 回 籍 假 135. 2014 年 3 月 31 日 发 布 的 第 22/2014 号 办 公 指 令 规 定, 回 籍 假 的 e-ta 应 在 旅 行 日 期 前 至 少 六 周 ( 但 不 得 早 于 六 个 月 )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提 交 给 差 旅 支 助 (TMS) 科 除 非 有 合 理 的 特 殊 情 况, 否 则 在 规 定 时 段 之 外 提 交 的 任 何 e-ta 都 应 拒 收 136. 对 2014 年 和 2015 年 的 e-ta 提 交 数 据 进 行 审 查 表 明, 在 118 件 回 籍 假 旅 行 案 例 中, 提 交 e-ta 的 日 期 没 有 比 理 论 出 行 日 提 前 六 周 3 同 样, 在 七 起 案 例 中, 提 交 e-ta 的 日 期 比 出 行 日 提 前 了 六 个 月 以 上 在 所 有 这 些 案 例 中, 没 有 证 据 表 明 存 在 合 理 的 例 外 情 况 鉴 于 购 票 的 时 机 选 择, 没 有 按 时 提 交 e- TA 可 能 会 对 购 票 成 本 产 生 影 响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137. 2014 年 7 月 8 日 发 布 的 第 29/2013 Rev. 号 办 公 指 令 规 定, 所 有 出 差 购 票 应 由 国 际 局 在 出 差 前 至 少 十 个 工 作 日 前 完 成 在 出 差 参 加 活 动 的 情 况 下, 应 在 确 认 活 动 后 立 即 提 交 e-ta, 并 在 得 到 差 旅 支 助 科 批 准 后 立 即 购 票 该 指 令 还 规 定, 差 旅 支 助 科 必 须 在 出 差 日 前 至 少 十 个 工 作 日 收 到 e-ta 但 是, 对 2014-2015 两 年 期 的 数 据 进 行 审 查 表 明, 在 440 件 案 例 中, 提 交 e-ta 的 日 期 离 理 论 出 行 日 不 到 10 天 138. WIPO 承 认 在 提 交 e-ta 方 面 存 在 不 及 时 的 情 况, 并 且 由 于 购 票 时 机 的 变 化 会 对 机 票 成 本 产 生 影 响 WIPO 进 一 步 表 示, 已 经 实 施 了 纠 正 措 施, 采 用 的 形 式 是 把 没 有 及 时 提 交 的 旅 行 申 请 具 体 情 况 每 季 度 及 半 年 汇 总, 通 报 给 高 级 管 理 团 队 的 每 个 成 员 以 及 总 干 事 WIPO 还 告 知, 由 于 e-ta 提 交 的 最 低 时 限 提 高 并 且 纳 入 了 非 工 作 人 员 的 e-ta, 没 有 及 时 提 交 旅 行 申 请 的 比 例 逐 年 下 降, 在 这 方 面 是 日 内 瓦 各 国 际 组 织 中 最 好 的 之 一 139. 我 们 注 意 到,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没 有 产 生 明 显 的 效 果, 延 迟 提 交 的 回 籍 假 e-ta 数 量 从 2014 年 的 50 件 上 升 到 2015 年 的 74 件, 在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方 面 没 有 任 何 改 进 建 议 21 WIPO 不 妨 继 续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实 施 规 定 的 e-ta 提 交 时 间 表, 以 便 落 实 相 关 细 则, 通 过 及 时 购 票 节 省 成 本 140. WIPO 表 示, 将 采 取 措 施 向 工 作 人 员 强 调 回 籍 假 e-ta 提 交 的 时 间 要 求 WIPO 将 审 查 这 些 时 限 如 何 能 得 到 更 好 地 落 实, 仅 为 例 外 情 况 酌 留 余 地 3 e-ta 中 提 出 的 出 行 日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为 实 际 出 行 日

第 26 页 教 育 补 助 金 旅 行 141.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规 定, 教 育 补 助 金 旅 行 费 用 只 有 在 工 作 人 员 子 女 在 旅 行 目 的 地 停 留 至 少 七 个 工 作 日 的 情 况 下 才 会 给 予 报 销 142. 对 教 育 补 助 金 旅 行 项 下 批 准 的 报 销 (2014-2015 两 年 期 ) 进 行 审 查 表 明, 在 两 件 案 例 中, 在 工 作 地 点 停 留 时 间 不 到 规 定 的 七 个 工 作 日 143. WIPO 为 接 受 这 些 不 合 规 的 报 销 申 请 提 出 的 理 由 是, 这 样 做 的 费 用 比 在 遵 守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WIPO 要 支 付 的 费 用 更 低 建 议 22 WIPO 不 妨 确 保 接 受 教 育 补 助 金 旅 行 报 销 申 请, 须 符 合 最 低 停 留 时 间 要 求 的 规 定 144. WIPO 表 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和 行 政 企 业 资 源 规 划 系 统 将 和 采 购 与 差 旅 司 密 切 协 作, 找 出 一 体 化 的 解 决 方 案, 支 持 在 Peoplesoft HR 和 E-work 替 代 系 统 之 间 包 括 最 低 停 留 时 间 要 求 在 内 的 人 力 资 源 相 关 控 制 触 发 提 交 最 终 旅 行 报 销 申 请 145.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规 定,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在 旅 程 结 束 后 三 周 内 提 交 差 旅 收 据 和 报 销 申 请 如 未 及 时 提 交 旅 行 报 销 申 请, 则 视 为 旅 行 未 曾 发 生, 从 工 作 人 员 薪 酬 中 扣 除 预 支 旅 费 146. 分 析 2014-2015 两 年 期 有 关 3,658 次 公 差 的 数 据 表 明, 在 851 例 中, 工 作 人 员 未 在 规 定 的 旅 程 返 回 后 三 周 内 提 交 最 终 差 旅 费 报 销 申 请, 拖 延 时 间 从 一 天 到 251 天 不 等 此 外, 有 六 次 差 旅 的 最 终 报 销 申 请 工 作 人 员 至 今 (2016 年 3 月 ) 尚 未 提 交, 包 括 三 次 发 生 在 2014 年 的 差 旅 147. 管 理 层 表 示, 通 过 电 子 工 作 系 统 发 送 每 周 提 示, 不 过 经 常 存 在 一 些 情 有 可 原 的 情 形 ( 连 续 性 任 务 疾 病 丢 失 差 旅 票 据 存 根 等 ) 在 每 年 年 底, 财 务 司 会 努 力 完 成 与 结 算 流 程 相 关 的 未 结 报 销 申 请 管 理 层 还 补 充 说, 自 去 年 以 来, 差 旅 任 务 报 告 和 最 终 差 旅 费 报 销 申 请 的 提 交 可 以 分 开 进 行, 以 此 加 速 报 销 申 请 的 提 交 148. 在 认 识 到 管 理 层 采 取 的 主 动 措 施 的 同 时, 我 们 认 为 有 必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差 旅 费 报 销 申 请 相 关 的 控 制, 延 迟 超 过 一 年 可 不 予 报 销 建 议 23 WIPO 不 妨 执 行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的 规 定, 考 虑 从 工 作 人 员 薪 酬 中 扣 除 预 支 旅 费, 从 而 减 少 工 作 人 员 提 交 差 旅 费 报 销 申 请 的 延 迟 情 况 149. WIPO 表 示 将 调 查 当 前 或 未 来 系 统 的 配 置, 提 高 延 迟 提 交 差 旅 费 报 销 申 请 的 提 醒 等 级, 并 指 出 在 向 违 约 工 作 人 员 发 出 第 三 次 提 醒 后,WIPO 将 采 取 行 动 阻 止 预 支 旅 费 或 从 工 作 人 员 薪 酬 中 扣 减 已 预 支 旅 费 WIPO 建 议 修 改 办 公 指 令 的 措 辞, 允 许 财 务 司 不 向 旅 程 结 束 后 三 个 日 历 周 内 未 提 交 差 旅 费 报 销 申 请 的 工 作 人 员 预 支 未 来 差 旅 费 单 程 旅 费 津 贴 150. 对 前 往 工 作 地 点 类 别 下 的 一 份 受 养 人 差 旅 费 报 销 申 请 的 详 细 审 查 显 示, 尽 管 受 养 人 有 权 享 受 的 是 单 程 商 务 舱 差 旅 费, 但 因 为 双 程 经 济 舱 机 票 更 省 钱, 允 许 为 其 报 销 双 程 经 济 舱 机 票 同 样, 一

第 27 页 名 离 职 回 国 的 研 究 员 获 破 例 批 准 购 买 日 内 瓦 - 美 国 - 日 内 瓦 的 往 返 票, 因 为 其 费 用 比 单 程 机 票 还 要 便 宜 151. WIPO, 这 是 一 名 新 工 作 人 员, 不 了 解 条 例 细 则, 已 经 购 买 了 往 返 票, 因 此 WIPO 允 许 为 其 报 销 往 返 票, 因 为 单 程 机 票 常 常 与 往 返 票 费 用 几 乎 相 同, 并 补 充 说 机 票 是 由 研 究 员 自 行 购 买 的,WIPO 根 据 最 直 接 路 线 最 经 济 费 用 的 原 则 予 以 报 销 152. 我 们 认 为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未 规 定 向 离 职 回 国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研 究 员 支 付 往 返 机 票 费 用 建 议 24 WIPO 不 妨 执 行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下 有 关 新 雇 用 或 离 职 回 国 工 作 人 员 / 研 究 员 差 旅 费 报 销 请 求 的 规 定, 特 别 是 有 关 单 程 旅 费 的 规 定 153. WIPO 表 示 将 严 格 执 行 单 程 旅 费 原 则, 并 终 止 在 往 返 机 票 比 应 报 销 旅 费 便 宜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往 返 机 票 的 做 法 为 乘 飞 机 旅 行 提 供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154.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细 则 7.2.9(d) 规 定,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应 为 国 际 局 对 下 列 费 用 的 补 贴 总 额 : 膳 食 住 宿 小 费 和 其 他 服 务 费 因 此, 膳 食 和 住 宿 由 官 方 免 费 提 供 的,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的 标 准 费 率 应 减 少 80% 此 外,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细 则 7.2.11(b)(1)(i) 规 定, 如 工 作 人 员 在 夜 间 乘 飞 机 旅 行, 因 而 在 旅 行 当 晚 无 需 住 宿, 则 应 支 付 当 日 津 贴 的 50% 155. 我 们 认 为, 在 航 程 较 长 且 涉 及 夜 间 乘 飞 机 旅 行 的 情 况 下, 膳 食 和 住 宿 由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因 此, 现 有 的 细 则 7.2.11(b)(1)(i) 所 规 定 的 支 付 当 日 津 贴 的 50% 与 细 则 7.2.9(d) 的 规 定 不 符 156. WIPO 的 是,2012 年 3 月 以 来 就 实 施 了 夜 间 乘 飞 机 提 供 一 半 当 日 津 贴 的 原 则, 目 的 是 不 断 与 大 多 数 共 同 的 联 合 国 旅 行 规 则 保 持 一 致 他 们 还 说, 在 夜 间 航 程 较 短 或 半 夜 抵 达 的 情 况 下, 工 作 人 员 至 少 会 在 航 行 前 后 产 生 膳 食 费 用, 并 需 要 旅 馆 度 过 晚 上 剩 余 的 时 间 考 虑 到 这 些 情 况,WIPO 认 为 制 定 一 个 统 一 的 规 则, 把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中 50% 的 住 宿 部 分 去 掉 但 留 下 一 些 用 于 其 他 支 出 是 合 理 的 157. 我 们 认 为, 鉴 于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的 规 定,WIPO 需 要 审 查 为 乘 夜 航 飞 机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的 做 法 此 外, 在 联 合 国 系 统, 没 有 支 付 此 种 津 贴 的 做 法 建 议 25 WIPO 不 妨 审 查 其 为 乘 飞 机 夜 航 的 工 作 人 员 支 付 50% 的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的 旅 行 政 策 158. WIPO 同 意 进 一 步 考 虑 此 项 建 议 乘 坐 商 务 舱 旅 行 的 例 外 159.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发 布 的 第 29/2013 号 办 公 指 令 对 交 通 的 线 路 方 式 和 条 件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旅 行 应 选 取 最 直 接 最 经 济 的 路 线 和 交 通 方 式, 除 非 总 干 事 认 定 使 用 另 一 路 线 或 交 通 方 式 符 合 国 际 局 的 利 益 所 有 公 费 旅 行 均 应 采 用 航 空 方 式, 除 非 专 门 批 准 采 用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 a. 飞 行 时 间 少 于 9 个 小 时 ( 含 换 乘 ),WIPO 工 作 人 员 应 乘 坐 经 济 舱 ; b. 飞 行 时 间 大 于 9 个 小 时 ( 含 换 乘 ),WIPO 工 作 人 员 可 获 准 乘 坐 商 务 舱

第 28 页 160. 针 对 2014 年 和 2015 年 旅 行 报 销 例 外 数 据 的 分 析 表 明, 有 35 件 旅 行 报 销 申 请 涉 及 总 干 事 专 门 批 准 的 由 经 济 舱 调 至 商 务 舱 的 升 舱 161. WIPO 表 示, 这 些 例 外 都 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作 出 的 合 理 选 择, 这 些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医 学 原 因 到 达 时 间 旅 行 者 出 于 安 全 / 安 保 担 心 选 择 航 空 公 司 ( 尤 其 是 在 多 名 工 作 人 员 一 起 出 差 的 情 况 下 ) 162. 我 们 注 意 到, 并 没 有 任 何 办 公 指 令 允 许 旅 行 舱 位 等 级 上 有 例 外 在 没 有 此 种 例 外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这 些 案 例 均 违 反 了 细 则 的 规 定 建 议 26 WIPO 不 妨 考 虑 就 旅 行 舱 位 等 级 的 变 动 例 外 发 布 明 确 的 指 令 在 修 正 指 令 之 前,WIPO 不 妨 考 虑 执 行 现 行 规 定 163. WIPO 表 示, 他 们 将 在 法 律 顾 问 的 协 助 下, 审 查 是 否 有 必 要 明 确 现 有 办 公 指 令 中 所 指 的 旅 行 舱 位 升 级 的 可 能 性 和 权 限 如 果 确 有 必 要, 办 公 指 令 会 得 到 相 应 修 正 选 择 承 运 公 司 164.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与 细 则 和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发 布 的 第 29/2013 号 办 公 指 令 规 定 : a. 如 工 作 人 员 旅 行 时 要 求 采 用 高 于 本 人 应 享 的 食 宿 标 准 或 旅 行 条 件, 或 获 准 出 于 个 人 偏 好 或 方 便 改 变 核 定 交 通 路 线 或 交 通 方 式, 则 只 能 在 出 票 之 后 作 如 是 变 更 工 作 人 员 在 收 到 改 签 的 机 车 船 票 之 前, 应 要 求 其 支 付 由 此 发 生 的 任 何 额 外 费 用 b. 此 外, 在 成 本 不 超 出 最 经 济 和 直 接 路 线 10% 并 在 出 行 日 至 少 十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出 票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获 准 选 择 承 运 公 司 否 则, 不 允 许 作 出 选 择 165. 详 细 审 核 表 明, 一 名 工 作 人 员 在 出 票 前 获 准 改 变 承 运 公 司, 并 得 到 了 他 应 享 机 票 费 用 10% 的 津 贴 166. WIPO 表 示, 该 次 行 程 发 生 在 2014 年, 当 时 WIPO 还 没 有 筛 选 比 参 考 机 票 价 格 多 出 10% 以 内 的 航 班 的 在 线 预 订 工 具 否 则, 同 样 的 规 定 会 出 现 在 政 策 中 167. 这 一 表 明, 在 离 线 旅 行 的 情 况 下, 工 作 人 员 获 准 在 出 票 前 选 择 更 换 承 运 公 司, 并 获 得 可 选 最 低 票 价 10% 的 津 贴 建 议 27 WIPO 不 妨 审 查 其 允 许 工 作 人 员 在 出 票 前 选 择 承 运 公 司 并 把 票 额 10% 的 差 额 作 为 津 贴 转 给 出 行 人 员 的 做 法 168. WIPO 同 意, 严 格 执 行 办 公 指 令 在 原 则 上 是 理 想 的 它 会 审 查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规 定 或 者 如 何 能 落 实 离 线 预 订 的 规 定 非 工 作 人 员 的 差 旅 核 准 要 求 缺 乏 截 止 日 期 169. 我 们 注 意 到, 针 对 非 工 作 人 员 提 交 e-ta 发 布 的 指 令 对 e-ta 截 止 日 期 没 有 作 出 规 定 在 对 20 例 非 工 作 人 员 差 旅 核 准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时, 我 们 注 意 到 在 三 例 中 所 认 可 的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似 乎 超 出 了 活 动 日 期 在 缺 乏 非 工 作 人 员 e-ta 截 止 日 期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收 回 预 支 每 日 生 活 津 贴 的 方 式 无 法 确 认

第 29 页 建 议 28 WIPO 不 妨 考 虑 针 对 第 三 方 差 旅 人 员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的 旅 行 报 销 截 止 发 布 适 当 的 指 令 170. WIPO 同 意 在 今 后 的 e-works 替 代 系 统 中 考 虑 各 种 IT 选 择, 以 实 施 非 工 作 人 员 差 旅 核 准 正 式 截 止 程 序 WIPO 还 表 示, 在 等 待 今 后 系 统 开 发 出 来 之 前, 他 们 会 使 用 现 有 系 统 中 的 可 用 功 能 来 注 明 非 工 作 人 员 的 旅 行 何 时 结 束 研 究 员 的 差 旅 报 销 171. WIPO 研 究 金 政 策 规 定, 用 于 征 聘 和 离 职 的 差 旅 费 可 根 据 每 个 研 究 员 的 具 体 情 况 酌 情 支 付 就 实 习 生 而 言,WIPO 概 不 负 责 安 排 旅 行 签 证 和 / 或 住 宿, 也 不 支 付 任 何 相 关 费 用 172. 对 样 例 的 试 检 表 明, 在 一 起 案 例 中, 一 名 非 工 作 人 员 在 完 成 特 别 劳 务 合 同 之 后 又 签 署 了 一 份 从 2013 年 10 月 开 始 生 效 的 研 究 金 合 同,WIPO 为 他 来 日 内 瓦 工 作 产 生 的 差 旅 和 超 重 行 李 费 批 准 一 次 性 支 付 了 5,000 瑞 郎 但 是, 我 们 发 现 该 研 究 员 在 2011 年 4 月 已 被 征 聘 到 WIPO 实 习, 这 样 在 2013 年 1 月 批 准 一 次 性 支 付 的 当 天, 该 研 究 员 已 在 日 内 瓦 此 外,5,000 瑞 郎 的 差 旅 和 行 李 费 涉 及 到 他 作 为 实 习 生 被 征 聘, 按 照 现 行 实 习 政 策 指 南, 他 当 时 无 权 提 出 此 项 报 销 要 求 建 议 29 WIPO 不 妨 审 查 涉 及 此 前 同 时 担 任 实 习 生 / 特 别 劳 务 承 包 商 / 个 人 服 务 承 包 商 的 研 究 员 的 差 旅 报 销 相 关 政 策 方 针 173. WIPO 同 意 审 查 当 时 给 仲 裁 与 调 解 中 心 所 有 特 别 劳 务 合 同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研 究 金 一 揽 子 方 案 的 条 款 因 个 人 原 因 取 消 机 票 174. 我 们 注 意 到, 现 行 条 例 与 细 则 对 工 作 人 员 因 个 人 原 因 取 消 机 票 产 生 的 费 用 如 何 处 理 没 有 规 定 对 差 旅 报 销 的 试 检 表 明, 在 ETG 项 下 审 批 的 2015 年 4 月 的 一 次 旅 行 中, 工 作 人 员 因 个 人 原 因 两 次 取 消 机 票, 并 且 没 有 从 所 涉 工 作 人 员 那 里 收 回 退 票 费 175. WIPO 同 意 有 必 要 在 WIPO 的 细 则 和 指 令 中 纳 入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的 惩 罚 / 退 票 费 规 定 建 议 30 WIPO 不 妨 考 虑 在 条 例 / 细 则 / 办 公 指 令 中 纳 入 必 要 的 条 款, 针 对 因 个 人 原 因 取 消 机 票 的 所 涉 工 作 人 员 收 取 退 票 费 176. WIPO 接 受 了 此 项 建 议 欺 诈 和 推 定 欺 诈 案 件 177. 对 内 部 监 督 司 司 长 办 公 室 提 供 的 欺 诈 / 推 定 欺 诈 的 信 息 的 分 析 表 明, 在 2015 年 登 记 了 十 三 起 欺 诈 / 推 定 欺 诈 新 案 件, 十 起 已 结 案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 结 案 的 欺 诈 或 推 定 欺 诈 案 件 有 七 起 审 查 管 理 层 对 过 去 的 建 议 采 取 的 行 动 178. WIPO 实 施 外 聘 审 计 建 议 ( 财 务 审 计 ) 的 状 况 列 于 本 报 告 附 件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