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 四 川 省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我 省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项 目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加 强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切 实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四 川 省 地 质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财 政 部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四 川 省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及 相 关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四 川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 包 括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评 价 体 系 建 设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体 系 建 设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和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科 技 支 撑 研 究 等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 是 指 中 央 和 省 财 政 为 支 持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设 立 的 专 项 资 金 第 四 条 各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的 立 1
项 监 管 组 织 实 施 及 验 收 ; 各 级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管 理 和 使 用 监 管 第 五 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实 行 资 质 认 证 制 度 承 担 地 质 灾 害 勘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工 作 的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相 应 资 质 证 书 第 六 条 市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参 照 部 省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相 应 的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报 其 上 一 级 国 土 资 源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章 项 目 管 理 第 七 条 项 目 管 理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制 ( 一 )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1. 负 责 全 省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管 指 导, 组 织 编 制 全 省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及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对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实 施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2. 负 责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 含 重 点 小 流 域 和 重 点 场 镇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治 理 中 的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下 同 ) 的 勘 查 ( 含 可 行 性 研 究 初 步 设 计, 下 同 )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组 织 实 施,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招 投 标 ( 比 选 ) 方 案 的 核 准 及 招 投 标 ( 比 选 ) 结 果 的 备 案, 工 程 竣 工 最 终 验 收 ( 简 称 终 验 )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 隐 患 ) 划 分 标 准 见 附 件 1 3. 组 织 实 施 省 级 地 质 灾 害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工 作 ; 委 托 厅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承 担 有 关 地 质 灾 害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工 作 和 项 目 管 理 的 2
相 关 事 务 性 工 作 ( 二 )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1. 负 责 本 市 ( 州 )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及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编 制 2. 负 责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的 申 报 治 理 施 工 的 监 管 工 程 竣 工 初 步 验 收 ( 简 称 初 验 ) 3. 负 责 组 织 和 监 管 大 中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以 及 其 它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4. 负 责 除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和 省 级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项 目 外, 其 他 按 规 定 需 要 采 取 招 投 标 或 比 选 方 式 确 定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招 投 标 ( 比 选 ) 方 案 的 核 准 及 招 投 标 ( 比 选 ) 结 果 备 案 工 作 ( 三 )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的 实 施 具 体 包 括 : 承 担 所 在 地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职 责, 依 法 组 织 确 定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和 组 织 施 工 ; 负 责 组 织 除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外 的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的 初 验 ;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验 收 中 的 整 改 工 程 及 治 理 效 果 监 测 ; 负 责 项 目 档 案 资 料 的 归 档 等 工 作 第 三 章 项 目 申 报 和 立 项 第 八 条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和 省 级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的 申 报 和 立 项 在 组 织 专 家 调 查 核 实 的 基 础 上, 由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财 政 主 管 3
部 门 联 合 向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现 场 踏 勘 核 实 并 集 中 会 商, 根 据 专 家 会 商 结 论 提 出 立 项 项 目 对 突 发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或 省 政 府 确 定 的 重 大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经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现 场 核 实 后, 可 直 接 立 项 第 九 条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的 申 报 和 立 项 根 据 省 市 级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年 度 编 制 本 市 ( 州 )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 包 括 除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外 的 其 他 项 目 ), 经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审 查 通 过 并 经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正 式 批 复 后, 报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根 据 批 复 和 备 案 的 市 ( 州 )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具 体 项 目 的 审 批 第 四 章 项 目 实 施 第 十 条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的 实 施 ( 一 )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招 投 标 ( 比 选 ) 方 式 确 定 勘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技 术 成 果 和 概 算 审 查, 并 下 达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任 务 书 其 中,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委 托 省 地 政 地 籍 事 务 中 心 负 责 采 取 招 投 标 ( 比 选 ) 方 式 确 定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委 托 省 地 质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负 责 组 织 勘 查 设 计 书 勘 查 工 作 成 果 技 术 审 查 及 复 核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核 工 作 ; 委 托 省 地 政 地 籍 事 务 中 心 在 国 土 资 源 预 算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专 家 进 行 项 目 概 算 审 查 4
( 二 )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项 目 预 算 审 查 各 项 目 以 经 审 定 的 预 算 作 为 确 定 招 标 控 制 价 和 合 同 签 订 工 程 结 算 办 理 的 依 据 ( 三 ) 由 各 地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的 地 质 灾 害 勘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项 目, 符 合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要 求 的, 可 依 照 相 关 程 序, 直 接 转 入 下 一 阶 段 工 作 ( 四 ) 设 计 变 更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执 行 已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和 预 算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由 具 相 应 设 计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设 计 变 更 报 告 并 经 监 理 单 位 认 可, 由 相 关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审 查 通 过 并 经 原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核 单 位 审 核 合 格 后 批 准 其 中, 对 Ⅰ 类 变 更 按 程 序 经 相 关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同 意 后 转 报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投 资 额 变 动 的 审 查 确 认 ; 对 Ⅱ 类 变 更 按 程 序 经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同 意 后 转 报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市 级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投 资 额 变 动 的 审 查 确 认 施 工 图 设 计 变 更 类 型 划 分 见 附 件 2 ( 五 ) 决 ( 结 ) 算 审 查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完 工 并 经 初 验 或 终 验 合 格 后,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分 别 及 时 向 省 财 政 厅 申 报 工 程 结 算 或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财 政 部 门 评 审 结 果 作 为 项 目 最 终 决 ( 结 ) 算 依 据 纳 入 审 计 机 关 审 计 监 督 范 围 的 项 目, 以 审 计 报 告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依 据 省 级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治 理 工 程 的 实 施 参 照 上 述 程 序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的 实 施 5
( 一 ) 项 目 实 施 大 中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应 组 织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专 业 地 勘 单 位 开 展 勘 查, 提 交 勘 查 成 果 报 告 满 足 招 投 标 ( 比 选 ) 条 件 的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确 定, 应 通 过 招 投 标 ( 比 选 ) 方 式 进 行 对 经 专 家 论 证 后 确 需 治 理 的, 应 编 制 施 工 图 设 计, 作 为 治 理 工 程 实 施 的 依 据 重 点 小 流 域 和 重 点 场 镇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治 理 项 目 应 先 编 制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按 照 审 定 通 过 的 实 施 方 案, 分 类 组 织 开 展 分 项 工 程 实 施 设 计 其 中, 对 于 需 要 实 施 治 理 工 程 的, 要 逐 点 组 织 开 展 勘 查 治 理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等 工 作 勘 查 成 果 应 能 满 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要 求 经 勘 查 论 证 后 确 需 治 理 的, 应 根 据 勘 查 成 果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设 计 深 度 应 能 满 足 招 标 和 施 工 的 要 求 地 质 灾 害 防 灾 避 险 搬 迁 安 臵 项 目, 应 组 织 专 业 单 位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并 依 据 调 查 成 果 编 制 或 调 整 县 ( 市 ) 地 质 灾 害 防 灾 避 险 搬 迁 安 臵 规 划, 经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通 过 后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根 据 地 质 灾 害 调 查 成 果 和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县 ( 市 ) 地 质 灾 害 防 灾 避 险 搬 迁 安 臵 规 划, 编 制 年 度 地 质 灾 害 防 灾 避 险 搬 迁 安 臵 实 施 方 案, 作 为 本 年 度 地 质 灾 害 防 灾 避 险 搬 迁 安 臵 项 目 实 施 的 依 据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避 险 场 所 建 设 项 目, 应 参 照 四 川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避 险 场 所 建 设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川 国 土 资 办 发 [2012]15 号 ) 的 要 求,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避 6
险 场 所 建 设 方 案 其 它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应 编 制 满 足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或 项 目 设 计 ( 二 ) 项 目 审 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项 目 设 计 ) 及 勘 查 工 作 成 果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项 目 概 算 的 审 查 由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项 目 预 算 由 市 级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未 通 过 相 关 审 查 的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设 计 变 更 或 实 施 方 案 调 整 程 序 及 审 查 事 项, 由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 涉 及 资 金 调 整 的, 报 市 级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第 五 章 项 目 验 收 第 十 二 条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和 省 级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的 验 收 ( 一 ) 验 收 程 序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初 验 初 验 合 格 后, 由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终 验 ( 二 ) 验 收 内 容 项 目 工 程 量 完 成 情 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工 期 以 及 工 程 管 护 措 施 等 ( 三 ) 验 收 要 件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 竣 工 报 告 ; 监 理 报 告 其 中, 监 理 报 告 应 包 括 由 监 理 单 位 签 证 认 可 专 业 检 测 单 位 出 具 的 材 料 抽 检 合 格 证 明 结 构 检 测 报 告 等 ( 四 ) 项 目 移 交 终 验 合 格 后,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报 7
请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工 程 后 期 管 护 单 位 并 组 织 工 程 移 交, 指 导 管 护 责 任 主 体 确 定 管 护 责 任 人, 设 立 管 护 责 任 公 示 牌, 明 确 管 护 主 体 内 容 与 措 施, 并 按 地 质 资 料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进 行 档 案 资 料 的 汇 交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验 收 重 点 小 流 域 和 重 点 场 镇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治 理 地 质 灾 害 排 危 除 险 防 灾 避 险 搬 迁 安 臵 监 测 预 警 体 系 建 设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能 力 建 设 以 及 大 中 小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等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完 工 后, 初 验 及 终 验 工 作 分 别 由 县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六 章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范 围 方 式 第 十 四 条 资 金 补 助 范 围 ( 一 )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和 省 级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经 费 在 专 项 资 金 中 安 排 其 中 征 地 拆 迁 费 用 按 核 定 标 准 计 算 的 预 算 金 额 包 干 使 用, 不 足 部 分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自 筹 解 决 ; 工 程 费 用 在 专 项 资 金 中 全 额 安 排 ( 二 ) 由 省 级 负 责 的 规 划 编 制 调 查 评 价 监 测 预 警 科 技 支 撑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等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在 专 项 资 金 中 全 额 安 排 ( 三 )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事 权 在 当 地, 经 费 纳 入 当 地 财 政 预 算 省 级 财 政 根 据 审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通 过 规 划 分 配 或 竞 争 立 项 等 定 向 转 移 支 付 方 式 给 予 支 8
持 其 中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群 众 防 灾 避 险 搬 迁 安 臵 经 费 地 质 灾 害 专 职 监 测 预 警 体 系 建 设 经 费, 省 级 财 政 按 相 关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第 十 五 条 资 金 申 报 及 预 算 下 达 : ( 一 )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和 省 级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由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将 拟 治 理 项 目 预 算 报 省 财 政 厅 由 省 财 政 厅 对 项 目 预 算 进 行 审 查 按 程 序 报 批 后, 省 财 政 厅 下 达 预 算 ( 二 ) 省 级 负 责 的 规 划 编 制 调 查 评 价 监 测 预 警 科 技 支 撑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等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工 作 和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由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资 金 计 划 后 报 省 财 政 厅 审 定 按 程 序 报 批 后, 省 财 政 厅 下 达 预 算 ( 三 )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 含 避 险 搬 迁 专 职 监 测 治 理 工 程 后 期 管 理 维 护 等 ) 经 费, 由 省 级 财 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省 市 级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的 任 务 量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财 力 及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资 金 投 入 情 况 上 年 度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绩 效 等 确 定 各 市 ( 州 ) 县 ( 市 区 ) 补 助 金 额 按 程 序 报 批 后, 省 财 政 厅 下 达 预 算 第 七 章 资 金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财 政 和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监 督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参 照 国 有 建 设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做 好 项 目 财 务 管 理, 加 强 资 金 监 管,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第 十 七 条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资 金 应 专 款 专 用 专 9
账 核 算 各 地 区 和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财 政 国 土 资 源 等 主 管 部 门 对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每 年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进 行 检 查 审 计 第 十 八 条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和 省 级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决 算 由 省 财 政 厅 进 行 批 复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决 算 由 市 级 财 政 局 进 行 批 复 第 十 九 条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和 省 级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经 费 中 工 程 部 分 的 结 余 资 金 (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批 复 后 剩 余 的 资 金 ) 全 额 收 回 省 级 财 政, 继 续 用 于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 超 支 部 分 按 项 目 管 理 要 求 经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和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后 由 省 级 财 政 安 排 经 费 第 二 十 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形 成 的 资 产 全 部 交 由 相 关 地 方 政 府 管 理 和 维 护, 不 作 固 定 资 产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项 目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由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自 评, 自 评 结 果 报 送 省 财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根 据 资 金 安 排 情 况 及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自 评 情 况 组 织 抽 评 其 他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由 各 地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自 评, 同 级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抽 评, 自 评 及 抽 评 情 况 分 别 报 省 级 财 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省 级 财 政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省 级 资 金 安 排 情 况 和 各 地 自 评 及 抽 评 情 况 组 织 抽 查 项 目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次 年 安 排 地 质 灾 害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建 设 资 金 安 排 的 依 据 之 一 10
第 八 章 项 目 考 核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地 在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立 项 申 报 中, 必 须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30 号 令 )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31 号 令 ) 四 川 省 国 家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和 四 川 省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比 选 办 法 四 川 省 抢 险 救 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依 法 依 规 确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立 考 勤 制 度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参 与 防 治 项 目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工 作 的 单 位 考 勤 监 督,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惩 戒 措 施 考 勤 记 录 作 为 工 程 验 收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立 报 告 制 度 市 级 国 土 资 源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定 期 按 要 求 向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和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实 施 和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市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项 目 勘 查 施 工 环 节 工 程 进 度 质 量 和 工 作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并 建 立 必 要 的 惩 戒 措 施 检 查 情 况 要 及 时 向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检 查 报 告 作 为 验 收 总 结 报 告 的 重 要 附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立 抽 查 抽 审 制 度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片 区 工 作 组 或 地 质 环 境 财 务 等 业 务 处 ( 室 ) 组 成 的 联 合 检 查 工 作 组 负 责 对 全 省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和 抽 查,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审 计 处 对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及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抽 审 督 导 检 查 11
抽 查 抽 审 结 果 作 为 年 度 项 目 资 金 安 排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立 通 报 制 度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未 按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或 工 程 实 施 进 度 滞 后 的 市 县,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第 二 十 七 条 建 立 不 良 记 录 惩 戒 制 度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因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原 因 出 现 重 大 变 更 且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致 工 期 拖 延 的, 在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发 生 非 公 平 竞 争 行 为 的, 纳 入 该 单 位 的 不 良 记 录, 并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相 应 惩 罚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立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对 省 级 补 助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制 市 县 应 按 照 备 案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工 作 要 求 任 务 时 限 保 质 保 量 按 时 完 成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的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工 作 量 执 行 时 间 进 度 控 制 项 目 实 施 成 效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自 筹 资 金 投 入 治 理 工 程 后 期 管 理 维 护 等 作 为 次 年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项 目 任 务 执 行 不 力 的, 酌 情 扣 减 省 级 年 度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补 助 经 费 额 度, 直 至 暂 停 其 申 报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项 目 的 资 格 第 二 十 九 条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一 )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前,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本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因 勘 12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备 案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竣 工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后,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应 当 在 工 程 区 明 显 部 位 设 臵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二 ) 对 在 项 目 管 理 中 弄 虚 作 假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贪 污 挪 用 专 项 资 金 等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中 项 目 管 理 由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负 责 解 释, 资 金 管 理 由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13
附 件 1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 隐 患 ) 分 级 划 分 标 准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 隐 患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一 次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30 人 以 上 ; ( 二 ) 威 胁 人 员 超 过 1000 人 ; ( 三 )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0 万 元 以 上 ; ( 四 ) 潜 在 经 济 损 失 超 过 1 亿 元 14
附 件 2 四 川 省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图 设 计 变 更 类 型 划 分 四 川 省 特 大 型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图 设 计 变 更 分 为 Ⅰ 类 设 计 变 更 和 Ⅱ 类 设 计 变 更 两 种 类 型 Ⅰ 类 设 计 变 更 是 指 对 批 复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重 大 设 计 修 改 行 为 和 对 核 定 投 资 的 较 大 调 整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技 术 方 案 变 更 情 形 之 一 和 工 程 投 资 变 更 情 况 的 属 于 Ⅰ 类 设 计 变 更 : ( 一 ) 技 术 方 案 变 更 1. 工 程 类 型 结 构 和 数 量 的 调 整 : 因 施 工 揭 露 地 质 条 件 或 环 境 条 件 变 化 而 引 起 的 治 理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或 尺 寸 的 调 整, 且 超 过 原 设 计 工 况 受 力 条 件, 对 工 程 结 构 的 安 全 性 需 要 重 新 复 核 论 证 的 2. 工 程 位 置 调 整 : 因 施 工 揭 露 地 质 条 件 或 环 境 条 件 变 化, 为 确 保 治 理 效 果 需 要 从 治 理 思 路 上 对 治 理 工 程 位 臵 作 较 大 调 整 的 3. 工 程 防 护 范 围 的 调 整 : 因 保 护 对 象 的 变 化 而 引 起 的 工 程 防 护 范 围 的 调 整 4. 工 程 治 理 范 围 的 调 整 : 原 勘 查 工 作 范 围 内, 因 治 理 灾 害 15
体 的 变 化 而 引 起 的 工 程 治 理 范 围 的 调 整 ( 二 ) 工 程 投 资 变 更 一 个 变 更 项 目 增 减 经 费 比 例 大 于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的 治 理 工 程 预 算 建 安 工 程 费 的 10%( 含 10%) 或 增 减 费 用 大 于 30 万 元 ( 含 30 万 元 ) 的 Ⅱ 类 设 计 变 更 是 指 除 Ⅰ 类 设 计 变 更 之 外 对 批 复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工 程 进 行 局 部 轻 微 的 设 计 修 改 行 为 或 工 程 投 资 增 减 额 度 较 小 的 按 照 技 术 方 案 和 工 程 投 资 变 更 幅 度 不 同, 划 分 为 Ⅱ-1 和 Ⅱ-2 类 设 计 变 更 ( 一 )Ⅱ-1 类 设 计 变 更 技 术 方 案 变 更 情 形 符 合 Ⅰ 类 设 计 变 更 条 件, 且 一 个 变 更 项 目 增 减 经 费 比 例 小 于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定 的 治 理 工 程 预 算 建 安 工 程 费 的 10% 或 增 减 费 用 小 于 30 万 元 的 ( 二 )Ⅱ-2 类 设 计 变 更 除 Ⅰ 类 和 Ⅱ-1 类 设 计 变 更 以 外 的 其 他 设 计 变 更 情 形 主 要 是 指 : 1. 因 征 地 拆 迁 协 调 困 难 或 其 他 工 程 已 占 用 拟 建 治 理 工 程 位 臵,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的 构 筑 物 局 部 位 臵 移 动 避 让, 移 动 距 离 较 小 且 不 影 响 或 降 低 工 程 治 理 效 果 的 2. 抗 滑 工 程 埋 深 根 据 开 挖 揭 露 的 滑 动 面 位 臵 适 当 增 减, 且 经 复 核 满 足 治 理 要 求 的 3. 排 水 沟 在 实 施 中, 遵 循 顺 应 地 形 和 有 利 于 汇 水 排 水 的 原 16
则, 对 其 走 向 长 度 断 面 进 行 的 局 部 调 整, 在 过 乡 村 道 路 处 增 设 简 易 排 水 管 涵 4. 针 对 危 岩 清 除 滚 石 清 理 凹 腔 封 填 裂 缝 充 填 等, 据 实 际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情 况, 本 着 消 除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保 障 安 全 施 工 的 原 则, 动 态 设 计 调 整 处 臵 范 围 而 增 减 的 工 程 数 量 5. 构 筑 物 基 础 开 挖 后, 对 局 部 不 能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的 软 弱 地 基 采 取 地 基 土 臵 换 或 加 固 处 理 而 增 加 工 程 量 6. 构 筑 物 基 础 开 挖 后, 因 地 基 较 原 勘 查 标 示 的 地 质 条 件 明 显 好, 经 优 化 设 计 减 少 构 筑 物 埋 深 而 减 少 的 工 程 量 7. 增 加 与 治 理 工 程 有 关 的 人 性 化 辅 助 设 施, 如 阶 梯 护 栏 人 行 便 桥 绿 化 工 程 竣 工 碑 或 标 牌 等 少 量 工 程 8. 结 合 工 程 特 性 对 检 验 工 程 治 理 效 果 的 监 测 点 位 进 行 的 必 要 调 整 9. 其 它 不 影 响 工 程 治 理 效 果 或 不 降 低 工 程 治 理 效 果 的 局 部 设 计 调 整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