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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立 東 海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林 騰 鷂 教 授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之 研 究 A Study of the Legal System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Taiwan 研 究 生 : 陳 經 緯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論 文 摘 要 器 官 移 植 為 20 世 紀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領 域 中, 最 具 革 命 性 的 醫 療 技 術, 它 改 變 了 人 類 傳 統 藥 物 及 手 術 的 醫 療 方 式, 成 為 近 代 醫 學 最 偉 大 的 成 就 之 一 隨 著 移 植 醫 學 的 發 達, 器 官 移 植 常 常 出 現 法 律 面 或 是 倫 理 面 的 爭 議, 社 會 輿 論 與 國 內 外 文 獻 也 是 不 斷 地 加 以 討 論 與 研 究 我 國 是 亞 洲 地 區 最 早 訂 定 有 關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律 規 範 的 國 家, 我 國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則 是 我 國 在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方 面 的 第 一 部 特 別 法 該 條 例 對 建 構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 具 有 很 大 的 意 義 惟 該 條 例 自 1987 年 公 布 實 施 以 來, 雖 經 多 次 修 訂, 仍 然 時 常 引 發 爭 議 足 見, 我 國 的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律 制 度, 尚 未 臻 於 完 善 器 官 的 捐 贈 與 移 植 是 一 項 涉 及 醫 療 倫 理 法 律 社 會 及 經 濟 等 各 層 面 的 爭 議, 非 常 值 得 加 以 討 論 與 研 究 本 文 將 探 討 器 官 移 植 的 意 義 與 理 論 研 究 我 國 有 關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 檢 討 現 行 法 制 及 其 規 範 不 足 之 處 整 理 相 關 之 文 獻 及 比 較 外 國 之 立 法 例, 期 望 不 但 能 夠 減 少 法 律 或 倫 理 的 爭 議, 也 能 進 一 步 建 構 與 完 善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律 制 度, 以 促 進 我 國 的 移 植 醫 學 更 加 蓬 勃 發 展, 同 時 也 能 造 福 病 人 家 屬 醫 界 和 整 個 社 會 本 文 共 分 為 六 章, 各 章 之 架 構 與 重 點 如 下 :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本 章 闡 明 本 文 的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研 究 方 法 論 文 的 架 構 與 用 詞 定 義 第 二 章 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制 本 章 擬 探 討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之 法 律 體 系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與 行 政 命 令 等 第 三 章 為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法 律 責 任 本 章 將 進 一 步 申 論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定 義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合 法 要 件, 以 及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有 關 行 政 民 事 與 刑 事 的 法 律 責 任 等 第 四 章 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的 缺 失 本 章 將 就 實 務 上 法 理 上 臨 床 上 與 社 會 上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加 以 研 究, 進 一 步 分 析 該 條 例 的 特 點, 並 探 討 其 中 可 能 具 有 爭 議 的 法 律 規 範 本 章 內 容 包 括 : 第 一 節 為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名 稱 不 完 整, 第 二 節 為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不 妥 當, 第 三 節 為 沒 有 明 定 捐 贈 者 對 器 官 捐 贈 同 意 撤 回 的 權 利, 第 四 節 為 腦 死 法 制 的 規 範 不 足, 第 五 節 為 人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不 妥 當, 第 六 節 為 器 官 捐 贈 無 償 原 則 的 規 範 不 良 等 第 五 章 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的 改 革 本 章 將 就 前 章 所 列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加 以 研 究 在 整 理 及 分 析 各 國 與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相 關 之 規 範 後, 將 檢 討 上 開 各 國 立 法 例 是 否 能 解 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實 務 所 面 臨 之 困 境, 除 尋 求 可 成 為 我 國 修 法 時 可 借 鏡 之 處 外, 並 進 一 步 建 構 我 國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律 制 度 第 六 章 為 結 論 本 章 將 總 結 本 文 對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修 法 之 建 議, 包 括 建 構 我 國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制, 面 對 移 植 醫 學 法 制 的 挑 戰 以 及 移 植 醫 學 的 反 思 等, 最 後 以 再 造 美 麗 新 世 界, 作 為 本 文 之 結 論

謝 辭 在 人 生 已 屆 不 惑 的 年 紀, 我 竟 然 選 擇 學 習 與 研 究 法 律 這 門 學 問, 真 是 自 不 量 力 經 過 八 年 的 中 年 歲 月, 我 終 於 將 論 文 完 成 雖 然 自 覺 對 於 論 文 仍 然 不 盡 滿 意, 但 是 這 已 經 是 在 許 多 人 協 助 之 下 所 完 成 的, 心 裡 充 滿 著 許 多 的 感 激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三 位 口 試 老 師 在 東 海 大 學 法 研 所 學 習 法 律 的 歲 月 裏, 指 導 教 授 林 騰 鷂 老 師 在 我 修 習 憲 法 行 政 法 與 台 灣 大 陸 財 經 法 律 課 程 的 教 室 裏, 以 豐 富 的 學 問 協 助 我 在 茫 茫 的 法 律 知 識 領 域 中, 逐 漸 建 立 清 晰 的 體 系 ; 在 課 堂 外, 林 老 師 對 學 生 關 於 研 究 學 問 和 學 習 態 度 嚴 謹 的 要 求, 則 是 我 一 生 最 大 的 收 穫 ; 本 文 的 架 構 也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才 能 逐 漸 趨 於 完 整 蔡 振 修 老 師 則 是 國 內 醫 事 法 學 的 專 家 也 是 啟 發 我 學 習 醫 事 法 學 的 貴 人 也 要 感 謝 蔡 老 師 提 供 許 多 寶 貴 的 資 料 和 在 蔡 老 師 蔡 師 母 不 斷 督 促 之 下, 我 才 能 將 論 文 完 成 我 也 要 謝 謝 年 輕 有 為 的 生 物 科 技 法 學 學 者 唐 淑 美 老 師, 在 我 修 習 生 物 科 技 法 律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時, 唐 老 師 的 教 學 已 經 讓 我 獲 益 良 多 在 口 試 時 再 一 次 不 吝 給 予 詳 盡 的 指 導, 讓 我 有 機 會 將 論 文 內 容 做 進 一 步 的 修 正 其 次, 我 非 常 喜 歡 東 海 大 學 廣 大 的 美 麗 校 園 與 其 所 提 供 的 優 良 學 習 環 境 我 更 要 謝 謝 東 海 大 學 法 律 系 的 所 有 師 長, 對 我 在 課 堂 內 與 課 堂 外 的 指 導 與 鼓 勵, 讓 我 的 學 習 經 驗 更 加 珍 貴 再 其 次, 我 要 謝 謝 我 的 同 班 同 學 楊 再 呈 林 義 城 洪 豪 傑 朱 世 仁 巫 聰 昌 林 麗 芬 李 淑 娟 薛 宇 婷, 大 家 一 起 修 課 的 經 驗 與 共 患 難 的 感 情, 讓 我 永 遠 難 忘, 也 要 特 別 謝 謝 你 們 提 供 寶 貴 的 論 文 寫 作 經 驗 與 不 斷 的 鼓 勵, 我 才 可 能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我 對 於 林 義 龍 醫 師 張 文 傑 醫 師 等 諸 位 學 長 的 幫 助 和 勉 勵, 也 要 表 達 由 衷 的 感 謝 最 後, 我 要 謝 謝 家 父 與 家 母 的 辛 勞, 讓 我 從 小 有 接 受 良 好 教 育 的 機 會 ; 我 也 要 謝 謝 內 人 美 慧 的 操 持 家 務 與 照 顧 小 孩, 讓 我 沒 有 後 顧 之 憂 我 更 希 望 我 的 努 力 能 做 為 小 犬 昱 晴 與 昱 昕 的 榜 樣 : 學 海 無 涯 唯 勤 是 岸 再 一 次 誠 心 地 感 謝 所 有 幫 助 過 我 的 人, 也 期 望 我 的 努 力 沒 有 辜 負 大 家 的 期 望 陳 經 緯 謹 誌 2010 年 06 月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之 研 究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4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5 第 五 節 論 文 架 構... 6 第 六 節 用 詞 定 義... 7 第 二 章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17 第 一 節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的 體 系... 18 第 一 項 移 植 醫 學 的 發 展... 18 第 二 項 移 植 醫 學 法 制 的 發 展... 19 第 二 節 我 國 規 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特 別 法... 20 第 一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立 法 與 沿 革... 21 第 二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則... 22 第 三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醫 學 倫 理... 23 第 一 款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與 醫 學 倫 理 的 四 大 原 則... 25 第 二 款 國 際 醫 學 組 織 對 器 官 移 植 的 倫 理 規 範... 26 第 三 款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醫 學 倫 理... 27 第 四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法 律 適 用... 30 第 三 節 我 國 規 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相 關 法 律... 33 第 一 項 我 國 醫 事 法 關 於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規 範... 34 第 一 款 我 國 醫 療 法 中 關 於 人 體 試 驗 的 規 定... 34 第 一 目 人 體 試 驗 的 定 義... 34 第 二 目 人 體 試 驗 的 醫 學 倫 理... 35 第 三 目 醫 療 法 有 關 人 體 試 驗 的 法 律 規 範... 36 第 四 目 依 醫 事 法 訂 定 有 關 人 體 試 驗 的 法 律 規 範... 38 第 五 目 與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有 關 的 人 體 試 驗 法 規 命 令... 42 第 六 目 病 人 或 家 屬 同 意 接 受 未 經 人 體 試 驗 之 治 療 的 法 律 適 用 43 第 二 款 我 國 醫 師 法 中 關 於 醫 師 懲 戒 與 處 罰 的 規 定... 44 第 一 目 現 行 關 於 醫 師 懲 戒 的 規 定... 44 第 二 目 醫 師 施 行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違 反 規 定 的 懲 戒... 45 第 二 項 我 國 普 通 法 關 於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規 範... 46 第 四 節 我 國 規 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相 關 法 規... 46 i

第 一 項 依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訂 定 的 法 規 命 令 與 成 立 的 機 構... 46 第 一 款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47 第 二 款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47 第 三 款 活 體 肝 臟 捐 贈 移 植 許 可 辦 法... 49 第 四 款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喪 葬 費 補 助 標 準... 49 第 五 款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審 議 作 業 程 序... 50 第 六 款 財 團 法 人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登 錄 中 心... 50 第 七 款 醫 院 以 網 路 通 報 及 配 對 結 果 作 業 須 知... 52 第 八 款 人 體 器 官 組 織 細 胞 輸 入 輸 出 管 理 辦 法... 52 第 九 款 人 體 器 官 保 存 庫 管 理 辦 法... 53 第 十 款 人 體 器 官 保 存 庫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54 第 二 項 依 醫 事 法 訂 定 的 法 規 命 令... 54 第 一 款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辦 事 細 則... 54 第 二 款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媒 體 採 訪 注 意 事 項... 55 第 三 款 發 布 醫 學 新 知 或 研 究 報 告 倫 理 守 則... 56 第 三 項 依 普 通 法 訂 定 的 法 規 命 令... 57 第 一 款 執 行 死 刑 規 則 關 於 腦 死 判 定 的 規 定... 58 第 二 款 檢 察 官 辦 理 器 捐 屍 體 相 驗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58 第 三 款 移 植 器 官 緊 急 運 送 的 相 關 規 定... 59 第 三 章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法 律 責 任 61 第 一 節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定 義 與 合 法 要 件... 61 第 一 項 我 國 醫 療 行 為 的 定 義 與 分 類... 61 第 二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定 義... 62 第 三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合 法 要 件... 63 第 二 節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相 關 的 法 律 責 任... 67 第 一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行 政 法 律 義 務 與 責 任... 67 第 一 款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行 政 法 律 義 務... 68 第 二 款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行 政 責 任... 69 第 二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民 事 責 任... 70 第 一 款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民 事 賠 償 請 求 權 基 礎... 70 第 二 款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71 第 三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刑 事 責 任... 72 第 一 款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除 罪 化... 73 第 二 款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犯 罪 類 型... 76 第 一 目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與 傷 害 罪... 76 第 二 目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與 加 工 自 傷 罪... 78 第 三 目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與 殺 人 罪... 78 第 四 目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業 務 過 失 犯 罪 行 為... 78 第 五 目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與 人 口 販 運 罪... 79 第 六 目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新 型 犯 罪... 80 ii

第 四 章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律 制 度 的 缺 失...83 第 一 節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名 稱 不 完 整... 84 第 二 節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不 妥 當... 85 第 三 節 我 國 沒 有 明 定 器 官 捐 贈 者 對 其 捐 贈 同 意 得 撤 回 的 權 利... 85 第 四 節 我 國 腦 死 法 制 的 規 範 不 足... 86 第 一 項 我 國 尚 未 制 定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腦 死 判 定 程 序... 87 第 一 款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腦 死 判 定 的 爭 議 太 多... 87 第 二 款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器 官 捐 贈 的 來 源 太 少... 88 第 三 款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腦 死 判 定 程 序 的 爭 議... 89 第 二 項 我 國 死 刑 犯 器 官 捐 贈 的 困 境... 89 第 一 款 死 刑 犯 捐 贈 器 官 的 爭 議... 90 第 二 款 我 國 死 刑 犯 捐 贈 器 官 的 法 律 依 據... 90 第 三 款 我 國 執 行 死 刑 規 則 的 爭 議... 91 第 一 目 反 對 死 刑 犯 捐 贈 器 官 是 全 世 界 醫 學 界 的 共 識... 91 第 二 目 死 刑 犯 捐 贈 器 官 在 法 律 實 務 上 的 爭 議 更 大... 92 第 三 項 我 國 腦 死 法 制 的 規 範 尚 有 不 足... 94 第 一 款 我 國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的 缺 失... 94 第 一 目 我 國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適 用 的 限 制... 94 第 二 目 我 國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執 行 的 限 制... 95 第 三 目 我 國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的 困 境... 95 第 二 款 我 國 在 死 亡 認 定 與 腦 死 判 定 適 用 上 的 爭 議... 95 第 一 目 我 國 在 死 亡 認 定 二 元 標 準 上 的 爭 議... 96 第 二 目 我 國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適 用 上 的 爭 議... 96 第 三 款 我 國 關 於 腦 死 判 定 法 律 效 果 的 爭 議... 97 第 一 目 腦 死 判 定 在 行 政 法 律 效 果 的 爭 議... 97 第 二 目 腦 死 判 定 在 民 事 法 律 效 果 的 爭 議... 98 第 三 目 腦 死 判 定 在 刑 事 法 律 效 果 的 爭 議... 98 第 四 目 腦 死 判 定 在 醫 事 法 律 效 果 的 爭 議... 99 第 五 節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不 妥 當... 100 第 一 項 我 國 關 於 屍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不 妥 當... 102 第 一 款 我 國 現 行 屍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103 第 二 款 我 國 現 行 屍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不 妥 當... 104 第 二 項 我 國 關 於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不 妥 當... 104 第 一 款 我 國 現 行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105 第 二 款 我 國 限 制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考 量... 106 第 一 目 防 止 器 官 買 賣... 107 第 二 目 保 護 潛 在 的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者... 109 第 三 目 保 護 社 經 地 位 弱 勢 者... 110 第 三 款 2002 年 修 法 前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111 第 四 款 2002 年 放 寬 親 等 及 配 偶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111 iii

第 五 款 我 國 現 行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親 等 的 限 制... 112 第 六 款 我 國 現 行 部 分 肝 臟 捐 贈 中 姻 親 的 限 制... 113 第 七 款 我 國 現 行 活 體 肝 臟 捐 贈 中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的 限 制... 114 第 八 款 我 國 現 行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不 妥 當... 114 第 六 節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捐 贈 無 償 原 則 的 規 範 不 良... 115 第 一 項 我 國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喪 葬 費 補 助 標 準 有 缺 失... 116 第 二 項 我 國 關 於 人 體 器 官 買 賣 的 爭 議... 118 第 一 款 我 國 關 於 人 體 器 官 買 賣 的 處 罰 規 定 不 明 確... 119 第 二 款 我 國 關 於 人 體 器 官 仲 介 的 處 罰 規 定 太 輕... 120 第 一 目 國 人 赴 大 陸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爭 議 多... 120 第 二 目 醫 事 人 員 仲 介 器 官 移 植 違 背 醫 學 倫 理... 121 第 三 目 國 人 境 外 器 官 移 植 使 用 健 保 資 源 惹 爭 議... 123 第 三 項 禁 止 器 官 買 賣 的 困 境... 125 第 五 章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的 改 革...127 第 一 節 修 訂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名 稱... 127 第 二 節 修 訂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128 第 一 項 外 國 關 於 立 法 目 的 的 立 法 例... 128 第 二 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的 立 法 目 的... 129 第 三 項 本 文 的 建 議... 129 第 三 節 我 國 應 明 訂 器 官 捐 贈 者 得 撤 回 其 同 意 權 的 規 定... 130 第 一 項 撤 回 同 意 權 的 立 法 例... 130 第 一 款 我 國 醫 事 法 關 於 撤 回 同 意 權 的 規 定... 130 第 二 款 外 國 關 於 撤 回 捐 贈 同 意 權 的 規 定... 131 第 二 項 我 國 關 於 器 官 捐 贈 者 得 撤 回 其 同 意 權 的 立 法 考 量... 131 第 一 款 類 推 適 用 撤 銷 贈 與 規 定 的 適 法 性... 132 第 二 款 類 推 適 用 自 書 遺 囑 規 定 的 適 法 性... 132 第 三 項 我 國 應 明 文 訂 定 器 官 捐 贈 者 得 撤 回 其 同 意 權 的 法 律 依 據... 133 第 四 節 我 國 應 推 動 腦 死 法 制 的 立 法... 133 第 一 項 我 國 應 制 定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134 第 一 款 幼 兒 腦 死 判 定 的 醫 療 考 量... 134 第 二 款 幼 兒 器 官 捐 贈 的 醫 療 考 量... 134 第 三 款 幼 兒 器 官 捐 贈 的 適 法 性 考 量... 135 第 一 目 書 面 同 意 的 法 律 效 力... 136 第 二 目 最 佳 利 益 的 考 量... 137 第 三 目 本 文 的 建 議... 138 第 四 款 我 國 應 儘 速 制 定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的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138 第 二 項 我 國 應 禁 止 死 刑 犯 的 器 官 捐 贈... 139 第 一 款 醫 學 界 的 立 場... 139 第 二 款 適 法 性 的 考 量... 140 第 三 款 本 文 的 建 議... 141 iv

第 三 項 我 國 應 推 動 腦 死 法 的 法 制 化... 142 第 一 款 我 國 關 於 死 亡 認 定 的 立 法 挑 戰... 142 第 一 目 我 國 推 動 腦 死 法 制 的 必 要 性... 142 第 二 目 我 國 推 動 腦 死 法 制 的 合 憲 性... 143 第 三 目 我 國 關 於 腦 死 法 制 的 醫 學 倫 理... 144 第 二 款 我 國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的 立 法 例... 144 第 三 款 我 國 推 動 腦 死 法 的 立 法 考 量... 145 第 一 目 我 國 腦 死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146 第 二 目 我 國 腦 死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146 第 三 目 建 構 我 國 腦 死 法 制 的 建 議... 147 第 五 節 我 國 應 放 寬 人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148 第 一 項 我 國 應 放 寬 屍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148 第 一 款 放 寬 屍 體 器 官 指 定 捐 贈 的 考 量... 148 第 二 款 放 寬 屍 體 器 官 指 定 捐 贈 的 建 議... 149 第 三 款 鼓 勵 屍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建 議... 150 第 二 項 我 國 應 放 寬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155 第 一 款 放 寬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考 量... 156 第 一 目 病 人 自 身 的 考 量... 156 第 二 目 醫 學 上 的 理 由... 157 第 三 目 增 加 器 官 的 來 源... 158 第 四 目 增 加 器 官 配 對 成 功 的 機 會... 159 第 五 目 國 外 的 立 法 例... 161 第 六 目 政 府 政 策 的 考 量... 161 第 七 目 防 止 器 官 買 賣 的 考 量... 162 第 二 款 放 寬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建 議... 163 第 三 款 鼓 勵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建 議... 165 第 一 目 訂 定 對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者 補 償 的 規 定... 165 第 二 目 訂 定 鼓 勵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配 套 措 施... 166 第 三 項 我 國 應 推 動 及 鼓 勵 人 體 器 官 的 捐 贈... 166 第 一 款 鼓 勵 人 體 器 官 的 捐 贈... 168 第 二 款 公 平 分 配 捐 贈 的 人 體 器 官... 169 第 六 節 我 國 應 調 整 人 體 器 官 無 償 捐 贈 的 原 則... 170 第 一 項 我 國 應 修 訂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的 補 償 機 制... 171 第 一 款 修 訂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喪 葬 費 補 助 標 準... 171 第 二 款 破 除 經 濟 補 償 的 迷 思... 172 第 三 款 有 償 捐 贈 的 疑 慮... 173 第 二 項 我 國 應 嚴 禁 人 體 器 官 的 非 法 交 易... 174 第 一 款 明 定 人 體 器 官 買 賣 的 刑 責... 174 第 二 款 嚴 懲 仲 介 人 體 器 官 買 賣 的 行 為... 176 第 一 目 限 制 國 人 赴 大 陸 接 受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176 v

第 二 目 限 制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仲 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178 第 三 目 限 制 境 外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179 第 四 目 明 訂 非 本 國 人 接 受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的 限 制... 181 第 六 章 結 論...185 第 一 節 建 構 我 國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制... 185 第 二 節 面 對 我 國 移 植 醫 學 法 制 的 挑 戰... 189 第 三 節 移 植 醫 學 的 反 思... 192 第 四 節 再 造 美 麗 新 世 界... 196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vi

第 一 章 緒 論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之 研 究 器 官 移 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係 指 將 身 體 的 某 一 部 分, 或 器 官 全 部 或 部 分 分 離, 而 後 種 植 到 同 一 個 體 或 其 他 個 體 之 內 1 器 官 移 植 為 20 世 紀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領 域 中, 最 具 革 命 性 的 醫 療 技 術, 它 改 變 了 人 類 傳 統 藥 物 及 手 術 的 醫 療 方 式, 而 成 為 近 代 醫 學 最 偉 大 的 成 就 之 一 2 3 本 文 認 為, 器 官 移 植 是 指 病 人 的 重 要 器 官 發 生 急 性 病 變 或 慢 性 衰 竭, 經 過 內 科 外 科 等 傳 統 治 療 之 後, 仍 然 無 法 維 持 或 恢 復 器 官 的 基 本 功 能 或 有 產 生 致 命 性 的 合 併 症 時, 唯 一 的 治 療 方 法 換 言 之, 器 官 移 植 是 指 以 外 科 手 術 的 方 式, 使 用 正 常 的 器 官, 替 換 病 人 體 內 已 經 急 性 損 傷 或 慢 性 衰 竭 的 重 要 器 官, 以 挽 救 病 人 的 生 命, 並 維 持 病 人 器 官 功 能 與 身 體 健 康 的 治 療 方 法 早 年 遇 到 身 體 重 要 器 官 已 經 衰 竭 的 病 人, 全 世 界 醫 界 都 是 束 手 無 策, 也 就 是 無 法 改 變 病 人 很 快 就 會 死 亡 的 命 運 一 直 等 到 器 官 移 植 的 醫 療 技 術 出 現 之 後, 終 於 才 讓 一 部 分 瀕 臨 死 亡 的 病 人, 獲 得 重 生 的 機 會 器 官 移 植 雖 然 是 現 代 尖 端 的 醫 療 方 法, 但 是 很 早 就 已 經 出 現 在 古 今 中 外 的 藝 術 文 學 作 品 與 文 化 想 像 裡, 如 今 更 是 常 常 出 現 在 我 們 的 生 活 周 遭 例 如, 早 在 2000 多 年 以 前, 中 國 道 家 的 經 典 著 作 列 子, 就 有 記 載 戰 國 時 代 ( 西 元 前 403~ 西 元 前 221 年 ) 名 醫 扁 鵲 幫 兩 個 人 交 換 心 臟 的 故 事 4, 這 是 我 國 歷 史 上 首 次 描 述 換 心 手 術 的 作 品 ; 清 代 神 怪 小 說 聊 齋 誌 異 也 有 換 心 的 故 事 5 1 盧 秀 美, 器 官 移 植 的 倫 理 與 法 律 議 題, 收 藏 於 氏 著 醫 護 倫 理 學, 台 北 市,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5 年 10 月,2 版 1 刷, 頁 335 2 Morris, Peter J. Transplantation--A Medical Miracle of the 20th Century. N Engl J Med, 2004; 351: 2678-80. 3 許 佳 惠, 台 北 報 導, 醫 師 過 勞 肝 炎 妻 舅 捐 肝 救 命, 蘋 果 日 報,2006 年 08 月 01 日,A13 版 4 列 子 湯 問 篇 : 魯 公 扈 趙 齊 嬰 二 人 有 疾, 同 請 扁 鵲 求 治 扁 鵲 治 之 既 同 愈 謂 公 扈 齊 嬰 曰 : 汝 曩 之 所 疾, 自 外 而 幹 府 藏 者, 固 藥 石 之 所 已 今 有 偕 生 之 疾, 與 體 偕 長, 今 為 汝 攻 之, 何 如? 二 人 曰 : 願 先 聞 其 驗 扁 鵲 謂 公 扈 曰 : 汝 志 強 而 氣 弱, 故 足 於 謀 而 寡 於 斷 齊 嬰 志 弱 而 氣 強, 故 少 於 慮 而 傷 於 專 若 換 汝 之 心, 則 均 於 善 矣 扁 鵲 遂 飲 二 人 毒 酒, 迷 死 三 日, 剖 胸 探 心, 易 而 置 之 ; 投 以 神 藥, 既 悟 如 初 二 人 辭 歸 於 是 公 扈 反 齊 嬰 之 室, 而 有 其 妻 子, 妻 子 弗 識 齊 嬰 亦 反 公 扈 之 室 室, 有 其 妻 子, 妻 子 亦 弗 識 二 室 因 相 與 訟, 求 辨 於 扁 鵲 扁 鵲 辨 其 所 由, 訟 乃 已 列 子, 為 戰 國 時 鄭 國 人 列 禦 寇 ( 約 西 元 前 450 年 西 元 前 375 年 ) 所 著, 請 參 閱 : 莊 萬 壽 注 譯, 新 譯 列 子 讀 本, 台 北 市, 三 民 書 局,91 年 07 月,2 版 1 刷, 頁 166-167 5 蒲 松 齡 ( 清 朝 人 士, 生 於 西 元 1640-1715) 所 著, 聊 齋 誌 異 卷 一 陸 判, 請 參 閱 : 聊 齋 誌 異, 臺 北 市, 大 中 國 圖 書 公 司,2001 年 03 月, 再 版, 頁 35-38 1

縱 觀 人 類 歷 史, 移 植 人 體 肢 體 器 官 骨 骼 和 組 織, 一 直 是 令 人 們 心 動 不 已 充 滿 幻 想 的 話 題 創 世 紀 描 述 了 夏 娃 由 亞 當 肋 骨 創 造 出 的 過 程, 甚 至 在 古 代 文 學 和 藝 術 作 品 中, 也 能 找 到 幫 助 病 人 移 植 死 者 器 官 的 記 載 這 方 面 最 著 名 的 作 品, 是 15 世 紀 署 名 為 克 雷 莫 納 (Cirolamo da Cremona) 的 一 幅 油 畫 這 幅 油 畫 講 的 是 一 位 修 女 因 為 患 癌 症 被 截 掉 了 一 條 腿, 兩 位 聖 徒 幫 修 女 移 植 從 死 者 身 上 鋸 下 的 腿, 白 鬚 飄 飄 的 上 帝 在 一 隊 天 使 的 陪 伴 下, 神 情 肅 穆 而 又 贊 許 地 注 視 著 手 術 的 場 面 6 另 外, 外 國 的 文 學 作 品 7 8 9 電 視 劇 與 電 影 中, 也 常 見 關 於 人 工 器 官 與 器 官 移 植 的 描 述 據 報 導 10, 西 元 ( 下 同 )2000 年 時, 發 生 的 一 起 社 會 事 件, 一 名 男 子 為 了 將 已 經 死 去 母 親 的 器 官 捐 出, 而 將 母 親 的 遺 體 放 置 在 輪 椅 上, 然 後 搭 乘 捷 運 前 往 醫 院, 但 過 程 中 完 全 沒 有 人 發 現, 消 息 傳 開 來 後, 社 會 一 片 譁 然 數 年 之 後, 元 智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系 6 位 學 生, 取 材 這 個 真 實 社 會 事 件, 拍 攝 短 片 背 光, 在 國 內 外 都 得 獎 ; 該 電 影 敘 述 一 名 偉 大 的 母 親, 為 即 將 失 明 的 女 兒 急 尋 眼 角 膜 移 植, 將 意 外 死 亡 的 房 東 屍 體 推 上 大 街, 過 程 荒 謬 瘋 狂, 又 透 露 著 小 人 物 的 悲 哀, 讓 不 少 觀 影 者 相 當 動 容 1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因 為 罹 患 慢 性 病 的 病 人 持 續 地 增 加, 器 官 移 植 成 為 近 年 來 發 展 最 快 速 的 醫 學 領 域 之 一, 而 因 器 官 移 植 而 蓬 勃 發 展 的 移 植 醫 學, 更 是 20 世 紀 重 要 的 醫 學 成 就 從 1950 年 代 第 一 例 腎 臟 移 植 手 術 成 功 起 12, 迄 今 全 球 已 有 數 十 萬 名 病 人 受 惠 於 移 植 醫 學 而 獲 得 新 生 13 6 Andrew Kimbrell, 安 德 魯 金 柏 利, 新 新 聞 編 譯 中 心 編 譯, 器 官 移 植 工 程, 摘 自 氏 著 器 官 量 販 店 (The Human Body Shop: the engineering and marketing of life),1996 年 07 月 20 日, 初 版 1 刷, 頁 34 7 例 如 小 說 換 心 (Change of Heart),Jodi Picoult 著, 謝 蕙 心 譯, 換 心 (Change of Heart), 臺 北 市,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2009 年 01 月, 初 版 8 醫 龍 是 日 本 富 士 電 視 台 的 醫 療 劇 系 列 之 一, 也 是 改 編 漫 畫 醫 龍 的 作 品, 原 作 者 為 乃 木 坂 太 郎 醫 龍 一 劇 中 提 到 的 Batista 心 臟 手 術, 又 稱 左 心 室 減 容 術 90 年 代 由 巴 西 Batista 醫 生 用 來 治 療 心 肌 擴 張 症 的 手 術 請 參 閱 : 簡 禎 彥, 過 渡 性 治 療 對 等 待 心 臟 移 植 病 人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2 年 06 月, 頁 2;Batista RV, Santos JLV, Takehita N, et al: Partial left ventriculectomy to improve left ventricular function in end-stage heart disease. J Card Surg 1996; 11:96-7. 9 例 如, 日 本 電 影 白 色 榮 光 ( 原 : 巴 提 斯 塔 的 榮 光 The Glorious Team Batista) 原 著 小 說 白 色 榮 光 ( 原 : 巴 提 斯 塔 的 榮 光 ), 海 堂 尊 著, 劉 子 倩 譯, 台 北 市, 希 代 多 媒 體 發 行, 2008 年 06 月,2 版 又, 美 國 電 影 迫 在 眉 梢 (John Q, 另 一 英 文 名 Fighting for Care), 是 2002 年 出 品 的 影 片, 探 討 美 國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與 器 官 移 植 10 周 維 新, 台 北 報 導, 捷 運 運 遺 體 調 查 報 告 周 內 提 出, 聯 合 報,2000 年 11 月 23 日,18 版 11 朱 芳 瑤, 背 光 發 光, 中 國 時 報,2009 年 11 月 29 日,14 版 12 Merrill JP, Murray JE, Harrison JH, Guild WR. Successful homotransplantation of the human kidney between identical twins. JAMA, 1956; 160: 277-282. 13 楊 秀 儀, 三 等 親 五 等 親 之 外 論 台 灣 器 官 移 植 法 令 之 當 否 與 其 應 有 之 修 正, 厚 生 雜 誌,2001 2

我 國 器 官 移 植 的 發 展 在 亞 洲 地 區 一 直 處 於 領 先 地 位, 早 在 1968 年 即 由 台 大 醫 院 李 俊 仁 教 授 帶 領 的 移 植 小 組 完 成 亞 洲 第 一 例 成 功 的 腎 臟 移 植 14 由 於 移 植 醫 學 牽 涉 的 醫 學 專 科 非 常 廣 泛, 舉 凡 免 疫 學 感 染 學 病 理 學 藥 理 學 生 理 學 等 等 ; 又, 鑒 於 國 內 從 事 各 種 器 官 移 植 的 醫 師 及 醫 學 中 心 越 來 越 多, 有 必 要 成 立 一 個 學 會, 以 便 定 期 聚 會, 互 相 交 換 心 得 1985 年 遂 由 李 俊 仁 教 授 發 起 籌 備 會, 並 於 當 年 08 月 15 日 假 台 大 醫 院 景 福 館 舉 行 成 立 大 會, 台 灣 移 植 醫 學 學 會 於 是 成 立 15 筆 者 忝 為 腎 臟 專 科 醫 師, 日 常 照 顧 的 病 人 之 中, 以 罹 患 急 性 慢 性 腎 臟 病 與 接 受 長 期 透 析 治 療 ( 俗 稱 洗 腎 ) 的 末 期 腎 臟 病 ( 俗 稱 尿 毒 症 ) 的 病 人 為 主 在 將 近 20 年 的 臨 床 經 驗 中, 發 現 慢 性 腎 臟 病 與 尿 毒 症 的 病 人 與 日 俱 增, 與 先 進 國 家 的 趨 勢 並 無 差 異 16 根 據 報 載, 我 國 因 慢 性 腎 衰 竭 必 須 定 期 透 析 治 療 的 病 人 新 增 率 高 居 全 世 界 第 一, 洗 腎 人 數 比 率 僅 次 於 日 本, 居 世 界 第 二 位 2004 年 我 國 健 保 支 付 洗 腎 的 醫 療 費 用, 約 新 台 幣 ( 下 同 )250 億 元, 比 癌 症 的 治 療 費 用 還 高 17 根 據 台 灣 腎 臟 醫 學 會 統 計 18,2008 年 台 灣 洗 腎 人 口 56,000 人, 佔 加 保 人 口 2.43/1000, 可 是 2008 年 的 門 診 洗 腎 費 用 已 高 達 330 億, 佔 健 保 費 用 4400 億 的 7.5% 足 見, 洗 腎 費 用 已 經 成 為 我 國 全 民 健 保 財 務 非 常 沉 重 的 負 擔 而 且, 長 期 的 透 析 治 療 並 無 法 徹 底 解 決 尿 毒 症 病 人 所 有 的 症 狀, 也 無 法 有 效 維 持 病 人 的 身 體 健 康 唯 有 成 功 地 接 受 腎 臟 移 植 手 術 的 治 療 後, 才 能 達 到 徹 底 解 決 病 人 所 有 的 症 狀 與 增 進 病 人 身 體 健 康 的 目 的 19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外 科 教 授 台 灣 移 植 醫 學 會 理 事 長 李 伯 璋 醫 師, 藉 由 聯 合 報 的 民 意 論 壇, 呼 籲 大 家 一 起 來 推 動 器 官 捐 贈 20 其 他 器 官 的 慢 性 病 與 器 官 衰 竭 的 病 人, 也 是 面 臨 同 樣 的 困 境 爲 使 這 些 器 官 衰 竭 的 病 人, 能 獲 得 真 正 的 身 體 健 康 及 良 好 的 生 活 品 質, 政 府 與 醫 界 應 努 力 讓 病 人 及 早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14 15 16 17 18 19 20 年, 第 14 期, 頁 17 廖 雪 芳, 白 髮 與 白 袍 台 灣 腎 臟 醫 學 先 驅 陳 萬 裕 傳, 橘 井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7 年 11 月, 初 版, 頁 146 奉 內 政 部 中 華 民 國 74 年 4 月 24 日 台 內 社 字 第 302841 號 函 核 准 成 立, 摘 自 台 灣 移 植 醫 學 學 會 ( The Transplantation Society of Taiwan ) 簡 介, 請 參 閱 : 台 灣 移 植 醫 學 學 會 網 頁 http://www.transplant.org.tw/big5/incdata/a1.asp, 造 訪 日 期 :2010 年 06 月 26 日 富 野 康 日 己, 你 忽 略 這 些 症 狀 了 嗎? 腎 臟 的 疾 病, 收 於 氏 著 圖 解 腎 臟 病 與 透 析 治 療 第 一 章, 沈 文 訓 譯,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世 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2010 年 02 月, 初 版, 頁 16 林 宜 靜, 台 北 報 導, 洗 腎 一 年 新 增 七 千 人, 聯 合 報,2006 年 03 月 28 日,A5 版 李 伯 璋, 台 灣 腎 臟 移 植 現 況 之 困 境 及 其 解 決 方 法, 台 灣 醫 界,2010 年 06 月, 第 53 卷 第 6 期, 頁 36-38. 富 野 康 日 己, 腎 臟 病 的 基 本 治 療 與 檢 查 方 式, 收 於 氏 著 圖 解 腎 臟 病 與 透 析 治 療 第 三 章, 沈 文 訓 譯,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世 茂 出 版 有 限 公 司,2010 年 02 月, 初 版, 頁 116 李 伯 璋, 洗 腎 不 如 換 腎 帶 頭 推 器 捐 吧, 聯 合 報,2008 年 02 月 18 日,A15 版 3

我 國 是 亞 洲 地 區 最 早 訂 定 有 關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律 規 範 的 國 家, 我 國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21 則 是 我 國 在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方 面 的 第 一 部 特 別 法 該 條 例 對 建 構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 具 有 很 大 的 意 義 惟 該 條 例 自 1987 年 公 布 實 施 以 來, 雖 經 多 次 修 訂 22, 仍 然 時 常 引 發 爭 議 臨 床 實 務 上, 在 進 行 器 官 的 勸 募 捐 贈 和 移 植 等 實 際 經 驗 裏, 我 們 發 現 器 官 的 捐 贈 與 移 植 是 一 項 涉 及 醫 療 倫 理 法 律 社 會 及 經 濟 等 各 層 面 的 爭 議, 非 常 值 得 加 以 討 論 與 研 究 本 文 將 探 討 器 官 移 植 的 意 義 與 理 論 研 究 我 國 有 關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 檢 討 現 行 法 制 及 其 規 範 不 足 之 處 整 理 相 關 之 文 獻 及 比 較 外 國 之 立 法 例, 期 望 不 但 能 夠 減 少 法 律 或 倫 理 的 爭 議, 也 能 進 一 步 建 構 與 完 善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律 制 度, 同 時 也 能 造 福 病 人 家 屬 醫 界 和 整 個 社 會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我 國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起 步 甚 早, 其 發 展 也 極 為 迅 速 1954 年 世 界 上 首 次 施 行 同 卵 雙 胞 胎 間 的 腎 移 植 成 功, 我 國 台 大 醫 院 則 在 1968 年 05 月 27 日 完 成 首 例 親 屬 腎 臟 移 植, 距 離 美 國 完 成 世 界 首 例 非 雙 胞 胎 的 同 種 腎 臟 移 植 手 術, 僅 短 短 9 年 23 目 前 我 國 在 腎 臟 移 植 肝 臟 移 植 與 肺 臟 移 植 等 方 面 的 成 就, 可 說 是 與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並 駕 齊 驅 惟 因 隨 著 社 會 經 濟 之 發 展 飲 食 習 慣 之 變 化 與 生 活 型 態 之 改 變, 使 得 慢 性 病 的 患 者 日 益 增 多, 導 致 器 官 衰 竭 的 病 人 也 隨 之 成 長, 器 官 移 植 也 就 成 為 這 些 病 人 延 續 生 命 及 恢 復 健 康 的 必 要 醫 療 方 法 但 是, 器 官 衰 竭 病 人 的 增 加 與 捐 贈 器 官 來 源 的 短 缺, 使 器 官 的 捐 贈 與 器 官 的 分 配 成 為 主 要 的 議 題 在 臨 床 實 務 上, 人 體 器 官 的 捐 贈 腦 死 的 判 定 與 人 體 器 官 的 買 賣 等 等, 時 常 成 為 新 聞 的 焦 點 與 爭 議 的 話 題 換 言 之, 器 官 捐 贈 與 移 植 的 法 制 規 範 不 完 善, 不 但 無 法 保 障 器 官 捐 贈 者 與 受 贈 者 的 權 益, 更 將 嚴 重 限 制 器 官 移 植 醫 學 的 發 展 換 言 之, 隨 著 移 植 醫 學 的 發 達, 器 官 移 植 常 常 出 現 法 律 面 或 是 倫 理 面 的 爭 議, 社 會 輿 論 與 國 內 外 文 獻 也 是 不 斷 地 加 以 討 論 與 研 究 足 21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76 年 06 月 19 日 總 統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2206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全 文 25 條,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4783 號 22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制 定 公 布 後 有 三 次 修 訂 :1. 中 華 民 國 82 年 05 月 21 日 總 統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2318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8 16~18 條 條 文 2. 中 華 民 國 91 年 07 月 10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1001377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3 6 8~10 14 16~18 20~22 條 條 文 ; 並 增 訂 第 1-1 10-1 18-1 條 條 文 3.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200015230 號 令 增 訂 公 布 第 8-1 14-1 16-1 條 條 文 23 請 參 閱 : 廖 雪 芳, 白 髮 與 白 袍 台 灣 腎 臟 醫 學 先 驅 陳 萬 裕 傳, 橘 井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11 月, 初 版, 頁 152 4

見, 我 國 的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律 制 度, 尚 未 臻 於 完 善 本 文 將 根 據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公 布 實 施 後, 實 務 上 法 理 上 臨 床 上 與 社 會 上,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加 以 研 究, 進 一 步 分 析 該 條 例 的 特 點, 探 討 其 中 可 能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法 律 規 範, 並 提 出 未 來 修 法 的 具 體 建 議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為 解 決 實 務 上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本 文 將 探 討 器 官 移 植 的 意 義 與 理 論, 檢 討 現 行 法 制 及 其 規 範 不 足 之 處, 並 藉 由 相 關 文 獻 之 整 理 及 外 國 立 法 例 之 比 較, 釐 清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之 法 律 制 度, 並 闡 明 修 法 之 必 要 性, 更 進 一 步 提 出 對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修 法 之 具 體 建 議 期 能 對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捐 贈 者 與 受 贈 者 有 更 周 全 之 保 障, 並 建 構 與 完 善 我 國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律 環 境, 以 促 進 我 國 的 移 植 醫 學 更 加 蓬 勃 發 展 為 達 到 本 文 之 研 究 目 的, 本 文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所 採 用 之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有 文 獻 研 究 法 個 案 研 究 法 及 比 較 研 究 法 而 本 文 之 引 註 及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部 分 係 修 改 自 台 大 法 學 論 叢 之 中 文 引 註 格 式, 併 予 說 明 ; 本 文 所 援 引 之 西 文 文 獻, 茲 參 酌 並 修 改 自 Basic Legal Citation (LII 2007 ed. By Peter W. Martin) 之 引 註 方 式 一 文 獻 研 究 法 本 文 擬 搜 集 與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之 文 獻, 分 別 整 理 出 其 理 論 架 構 後, 就 其 可 作 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修 正 之 原 則, 建 立 其 應 有 之 面 向 及 內 涵 並 從 我 國 學 術 界 在 學 說 上 之 論 述 實 務 上 之 見 解, 及 自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立 法 程 序 以 來, 陸 續 提 出 相 關 之 法 規 及 產 生 之 爭 議, 予 以 比 較 分 析, 找 出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相 關 法 制 於 實 務 上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期 能 藉 此 尋 求 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修 正 可 採 之 對 策 所 搜 集 之 文 獻 包 括 我 國 法 院 判 決 立 法 草 案 中 文 之 書 籍 期 刊 論 文 學 術 研 討 會 紀 錄 學 位 論 文 政 府 出 版 品 報 章 資 料 英 文 之 書 籍 期 刊 論 文 及 網 路 資 料 等 等 二 個 案 研 究 法 目 前 我 國 司 法 實 務 上 尚 未 有 與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相 關 之 司 法 裁 判, 即 沒 有 直 接 對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之 適 法 性 予 以 論 斷 的 個 案 本 文 所 收 集 有 爭 議 的 案 例, 仍 是 以 法 律 規 範 造 成 實 務 上 人 體 器 官 捐 贈 與 移 植 受 限 制 的 問 題 間 接 相 關 的 是, 這 些 案 例 暴 露 了 現 行 法 制 規 範 不 足 的 情 形 下, 反 映 出 現 行 法 制 無 法 妥 善 因 應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相 關 問 題 之 困 境 本 文 將 就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公 布 實 施 後, 實 務 上 有 爭 議 的 案 例, 加 以 分 析, 以 檢 討 現 行 法 制 對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規 範 不 足 之 處, 及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在 實 務 上 所 面 臨 之 問 題 三 比 較 研 究 法 5

本 文 搜 集 中 國 大 陸 英 國 法 國 美 國 及 世 界 各 國 之 相 關 立 法 例, 在 整 理 及 分 析 各 國 之 立 法 規 範 後, 擬 就 其 與 本 文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之 規 定 予 以 分 析 比 較, 藉 以 瞭 解 各 國 之 立 法 目 的 及 所 保 護 之 利 益 期 望 能 找 出 外 國 立 法 例 可 供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進 一 步 建 構 與 完 善 我 國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律 環 境, 以 促 進 我 國 的 移 植 醫 學 更 加 蓬 勃 發 展 第 五 節 論 文 架 構 本 文 共 分 為 六 章, 兹 就 各 章 之 架 構 與 重 點 介 紹 如 下 :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本 章 首 先 闡 明 本 文 的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研 究 方 法 論 文 的 架 構 與 用 詞 定 義 第 二 章 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 本 章 擬 探 討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之 法 律 體 系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與 行 政 命 令 等 第 三 章 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法 律 責 任 本 章 將 進 一 步 申 論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定 義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合 法 要 件, 以 及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有 關 行 政 民 事 與 刑 事 的 法 律 責 任 等 第 四 章 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律 制 度 的 缺 失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自 實 施 以 來, 雖 經 多 次 修 訂, 仍 時 常 引 發 爭 議 本 章 將 就 實 務 上 法 理 上 臨 床 上 與 社 會 上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加 以 研 究, 進 一 步 分 析 該 條 例 的 特 點, 並 探 討 其 中 可 能 具 有 爭 議 的 法 律 規 範 本 章 內 容 包 括 : 第 一 節 為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名 稱 不 完 整, 第 二 節 為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不 妥 當, 第 三 節 為 沒 有 明 定 捐 贈 者 對 器 官 捐 贈 同 意 撤 回 的 權 利, 第 四 節 為 腦 死 法 制 的 規 範 不 足, 第 五 節 為 人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限 制 不 妥 當, 第 六 節 為 器 官 捐 贈 無 償 原 則 的 規 範 不 良 等 第 五 章 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的 改 革 本 章 將 就 前 章 所 列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加 以 研 究, 進 一 步 分 析 介 紹 外 國 立 法 例,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英 國 法 國 及 美 國 之 立 法 例 在 整 理 及 分 析 各 國 與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相 關 之 規 範 後, 將 檢 討 上 開 各 國 立 法 例 是 否 能 解 決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實 務 所 面 臨 之 困 境, 除 尋 求 可 成 為 我 國 修 法 時 可 借 鏡 之 處 外, 並 進 一 步 建 構 我 國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律 制 度 第 六 章 為 結 論 本 章 將 總 結 本 文 對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修 法 之 建 議, 包 括 建 構 我 國 移 植 醫 學 的 法 制, 面 對 移 植 醫 學 法 制 的 挑 戰 以 及 移 植 醫 學 的 反 思 等, 最 後 以 再 造 美 麗 新 世 界, 期 望 建 構 一 個 讓 國 人 能 健 康 快 樂 生 活 並 且 免 於 生 病 痛 苦 的 美 麗 新 世 界, 作 為 本 文 之 結 論 6

第 六 節 用 詞 定 義 對 於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之 研 究, 首 先 應 釐 清 主 要 用 詞 之 定 義 有 鑑 於 各 界 對 相 關 用 詞 之 界 定 未 必 一 致, 本 節 擬 就 研 究 過 程 中 所 涉 及 之 主 要 用 詞 為 定 義, 並 釐 清 其 相 關 之 概 念, 以 便 於 各 章 節 之 說 明 一 人 體 器 官 (Human Organ) 人 類, 如 同 所 有 的 高 等 動 物 一 樣, 其 受 精 卵 是 一 個 全 能 的 細 胞 (Cell), 再 經 過 不 斷 的 分 裂 而 形 成 許 多 形 態 全 然 不 同 和 功 能 全 然 不 同 的 細 胞, 例 如 : 腦 細 胞 心 臟 細 胞 肝 細 胞 和 腎 臟 細 胞 等 等 ; 若 干 不 同 的 細 胞 會 形 成 特 定 的 組 織 (Tissue), 例 如 : 上 皮 組 織 結 締 組 織 肌 肉 組 織 和 神 經 組 織 等 ; 若 干 不 同 的 組 織 再 進 一 步 組 成 特 定 的 器 官 (Organ) 所 謂 人 體 器 官 (Human Organ), 是 指 由 多 種 人 體 組 織 構 成 能 行 使 特 定 功 能 的 結 構 單 位 叫 做 人 體 器 官 例 如 : 大 腦 心 臟 肝 臟 和 腎 臟 等 都 是 人 體 器 官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第 3 條 第 1 項 中 明 定, 本 條 例 所 稱 器 官, 包 括 組 織 ; 而 其 可 作 為 移 植 器 官 之 類 目,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依 實 際 需 要 指 定 之, 本 條 例 第 3 條 第 2 項 亦 定 有 明 文 二 人 工 器 官 (Artificial Organ) 與 生 物 人 工 器 官 (Bio-artificial Organ) 所 謂 人 工 器 官 (Artificial Organ), 是 指 以 機 械 零 件 用 來 替 代 人 體 器 官, 希 望 能 夠 減 少 病 人 死 亡 並 改 善 病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也 可 以 幫 助 病 人 撐 過 人 體 器 官 自 我 修 復 的 期 間, 或 等 待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期 間 例 如, 人 工 腎 臟 可 以 在 施 行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時 過 濾 血 液 中 的 尿 毒 素, 以 代 替 人 體 腎 臟 一 部 分 的 功 能 ; 又 如 人 工 心 臟 可 以 充 當 血 液 幫 浦, 把 血 液 輸 送 到 全 身, 代 替 人 體 心 臟 輸 送 血 液 的 功 能 24 報 載 台 大 團 隊 以 葉 克 膜 體 外 循 環 系 統 (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 ECMO) 爲 60 歲 的 無 心 臟 男 性 病 患 苦 撐 16 天, 終 獲 換 心, 是 全 球 首 例 25 14 歲 的 美 國 青 少 女 罹 患 擴 張 性 心 肌 症, 心 臟 功 能 衰 退, 無 法 有 效 輸 送 血 液, 醫 院 為 她 進 行 首 次 心 臟 移 植 手 術, 但 新 的 心 臟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兩 天 後 又 動 手 術 移 出, 改 換 成 一 對 人 工 輸 血 幫 浦 裝 置,118 天 後 醫 師 又 為 她 進 行 第 二 次 心 臟 移 植 手 術 24 25 換 言 之, 病 人 在 等 待 換 心 前, 可 植 入 人 工 心 臟 輔 助 裝 置, 暫 時 維 持 心 臟 功 能 人 工 心 臟 輔 助 裝 置, 分 為 全 人 工 心 臟 (total artificial heart; TAH) 及 心 室 輔 助 器 (ventricular assist device;vad), 目 前 仍 以 使 用 心 室 輔 助 器 為 主 朱 立 群, 專 題 報 導, 新 式 心 室 輔 助 器 磁 浮 應 用 上 場, 中 國 時 報,2008 年 05 月 06 日,C4 版 甯 瑋 瑜, 台 北 報 導, 全 球 首 例 台 灣 奇 蹟 男 無 心 臟 活 16 天, 蘋 果 日 報,2008 年 04 月 02 日, A8 版 7

26 醫 師 表 示, 這 應 該 是 首 度 未 成 年 人 沒 有 心 臟 能 存 活 這 麼 久 的 案 例 27 所 謂 生 物 人 工 器 官 (Bio-artificial Organ), 則 是 指 結 合 了 機 械 零 件 與 實 驗 室 培 養 的 人 體 細 胞, 主 要 用 來 充 當 人 體 器 官 的 替 代 品, 希 望 能 夠 減 少 病 人 死 亡 並 改 善 病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也 可 以 幫 助 病 人 撐 過 人 體 器 官 自 我 修 復 的 期 間, 或 等 待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期 間 例 如, 生 物 人 工 腎 臟 不 但 可 以 在 施 行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時 過 濾 血 液 中 的 尿 毒 素, 還 可 以 將 重 要 的 營 養 電 解 質 鹽 類 及 其 他 必 要 物 質 再 回 收 ; 又 如, 植 入 式 的 生 物 人 工 胰 臟 可 以 偵 測 到 血 液 中 的 葡 萄 糖 濃 度, 並 給 予 適 量 的 胰 島 素, 達 到 更 有 效 地 控 制 血 糖 ; 又 如, 生 物 人 工 肝 臟 則 用 來 替 代 人 體 肝 臟 的 功 能, 讓 病 人 度 過 肝 臟 自 我 修 復 的 期 間 28 按 人 工 器 官 與 生 物 人 工 器 官 均 非 屬 人 體 器 官, 也 就 不 是 屬 於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所 規 範 的 範 圍, 而 是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署 依 相 關 醫 事 法 律 核 准 後, 以 醫 療 器 材 管 理 29, 再 由 醫 師 依 臨 床 適 應 症 使 用 三 腦 死 (Brain Death) 臨 床 上, 死 亡 判 定 的 根 據 是 心 跳 停 止 呼 吸 停 止 及 瞳 孔 對 光 反 射 消 失 要 確 定 呼 吸 的 存 在, 可 用 羽 毛 或 鏡 子 觀 察 鼻 孔 呼 氣, 或 直 接 觀 察 胸 部 活 動 起 伏 ; 要 確 定 心 跳 有 無, 可 用 摸 脈 搏 聽 心 音 或 記 錄 心 電 圖 ; 最 後 則 用 光 源 刺 激 來 確 定 瞳 孔 反 射 是 否 消 失 自 然 人 的 權 利 能 力 始 於 出 生, 終 於 死 亡, 我 國 民 法 第 6 條 定 有 明 文 依 據 死 亡 傳 統 的 定 義, 法 學 界 通 說 仍 採 心 臟 停 止 ( 呼 吸 停 止 及 瞳 孔 放 大 ) 及 心 肺 死 ( 臨 床 死 ), 來 確 定 死 亡 的 時 期 30 但 是, 近 來 死 亡 傳 統 的 定 義 已 經 發 生 改 變 31, 近 年 來 已 有 放 棄 傳 統 定 義 的 趨 勢 32 首 先, 由 於 人 工 呼 吸 機 器 及 醫 藥 治 療 的 進 步, 一 些 昏 迷 且 已 26 黃 文 正, 綜 合 邁 阿 密 十 九 日 外 電 報 導, 無 心 一 一 八 天 十 四 歲 少 女 康 復 出 院, 中 國 時 報,2008 年 11 月 21 日,A7 版 27 蔡 佳 慧, 綜 合 外 電 報 導,118 天 無 心 臟 少 女 重 生 靠 人 工 幫 浦 輸 血 很 恐 怖, 蘋 果 日 報,2008 年 11 月 21 日,B10 醫 療 健 康 版 28 David Pescovitz 著, 李 千 毅 譯, 器 官 移 植 備 用 方 案, 科 學 人 雜 誌,2007 年 10 月, 特 刊 5 號, 頁 113-117 29 藥 事 法 ( 民 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 正 ) 第 13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本 法 所 稱 醫 療 器 材, 係 包 括 診 斷 治 療 減 輕 或 直 接 預 防 人 類 疾 病, 或 足 以 影 響 人 類 身 體 結 構 及 機 能 之 儀 器 器 械 用 具 及 其 附 件 配 件 零 件 ( 第 2 項 ) 前 項 醫 療 器 材,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應 視 實 際 需 要, 就 其 範 圍 種 類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管 理 事 項, 訂 定 醫 療 器 材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之 衛 生 署 則 依 藥 事 法 第 13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訂 定 醫 療 器 材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98 年 10 月 02 日 修 正 ), 對 醫 療 器 材 加 以 分 類 與 管 理 30 施 啟 揚, 民 法 總 則, 三 民 書 局,2009 年 08 月,8 版, 頁 93 31 林 山 田, 刑 法 各 罪 論 ( 上 冊 ), 修 訂 三 版,2002 年 03 月, 自 刊, 頁 25-34 32 施 啟 揚, 民 法 總 則, 三 民 書 局,2009 年 08 月,8 版, 頁 93 8

喪 失 呼 吸 能 力 的 病 人, 能 長 期 靠 機 器 維 持 呼 吸 及 心 跳, 使 死 亡 判 定 發 生 困 惑 近 年 來, 一 種 合 併 呼 吸 及 循 環 輔 助 器 的 急 救 裝 置, 中 文 簡 稱 為 葉 克 膜 (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 ECMO), 它 是 讓 呼 吸 或 循 環 衰 竭 的 病 人 獲 得 有 效 支 持, 使 心 肺 得 以 休 息 33, 可 以 幫 助 病 人 維 持 心 肺 功 能, 好 像 重 新 定 義 死 亡 的 意 義 34 其 次, 器 官 移 植 的 進 展, 醫 師 希 望 獲 得 可 以 存 活 的 器 官 (viable organ) 以 供 移 植, 使 死 亡 判 定 的 觀 念 需 要 重 新 評 估 1968 年, 哈 佛 大 學 公 布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35, 提 出 不 可 逆 性 的 昏 迷 (irreversible coma) 的 概 念, 已 腦 死 作 為 判 定 死 亡 的 依 據 1976 年, 英 國 提 出 腦 幹 死 判 定 準 則 醫 學 上 已 經 證 實, 腦 死 (brain death, cerebral death) 或 腦 幹 死 (brain stem death) 可 以 確 認 為 是 腦 幹 功 能 的 不 可 逆 性 的 傷 害, 必 定 在 短 時 間 內 心 跳 終 止 ; 它 是 意 識 與 呼 吸 能 力 不 可 逆 性 的 消 失, 它 代 表 腦 的 器 質 性 傷 害 已 達 生 命 的 不 歸 點 (The point of no return), 亦 即 將 在 短 時 間 內 死 亡 36 又, 腦 死 病 人 與 植 物 人 並 不 一 樣, 即 腦 死 (Brain Death) 是 腦 幹 已 經 死 亡, 而 植 物 人 (Vegetative State) 是 腦 幹 還 有 功 能 要 言 之, 所 謂 植 物 人 (Vegetative state) 乃 指 一 個 人 腦 部 受 傷 或 病 變, 導 致 整 個 大 腦 皮 質 功 能 受 損, 但 腦 幹 還 維 持 正 常 機 能, 在 此 情 況 下, 還 可 以 維 持 基 本 生 命 徵 象, 如 睡 眠 週 期 完 整 的 呼 吸 與 心 跳 的 功 能 及 對 刺 激 的 原 始 反 應, 但 因 為 整 個 大 腦 皮 質 受 損, 所 以 不 會 有 大 腦 皮 質 的 高 級 功 能 如 喜 怒 哀 樂 等 情 緒 表 現, 對 外 界 的 刺 激 沒 有 適 當 的 反 應, 如 同 植 物 一 般, 故 稱 之 為 植 物 人 我 國 法 律 中 所 謂 植 物 人, 原 本 是 指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37 第 3 條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者 定 義 中, 經 鑑 定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等 級 之 障 33 朱 立 群, 台 北 報 導, 葉 克 膜 再 建 功 摘 心 16 天 後 換 心 世 界 紀 錄, 中 國 時 報,2008 年 04 月 02 日,A2 版 34 朱 立 群, 新 聞 分 析, 葉 醫 師 顛 覆 死 亡 的 定 義, 中 國 時 報,2008 年 04 月 02 日,A2 版 35 The Ad Hoc Committee of the Harvard Medical School. 1968. A definition of irreversible coma. JAMA, 205: 337-340. 36 Beecher HK. After the definition if irreversible coma. N Engl J Med. 1969 Nov 6: 281(19): 1070-1071. 37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中 華 民 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300117621 號 令 增 訂 公 布 第 51-1 65-1 條 條 文 該 法 第 3 條 (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定 義 )) 中 明 定, 本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係 指 個 人 因 生 理 或 心 理 因 素 致 其 參 與 社 會 及 從 事 生 產 活 動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或 無 法 發 揮, 經 鑑 定 符 合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等 級 之 下 列 障 礙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為 範 圍 :-------- 九 植 物 人 又,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後 來 修 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8733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名 稱 及 全 文 109 條 其 中 關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定 義, 於 該 法 第 5 條 中 明 定 : 本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指 下 列 各 款 身 體 系 統 構 造 或 功 能, 有 損 傷 或 不 全 導 致 顯 著 偏 離 或 喪 失, 影 響 其 活 動 與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經 醫 事 社 會 工 作 特 殊 教 育 與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等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之 專 業 團 隊 鑑 定 及 評 估,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 一 神 經 系 統 構 造 及 精 神 心 智 功 能 -------- 9

礙,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38 要 言 之, 植 物 人 即 因 大 腦 功 能 嚴 重 障 礙, 致 完 全 臥 床, 無 法 照 顧 自 己 飲 食 起 居 及 通 便, 而 且 無 法 與 他 人 溝 通 者 然 而, 植 物 人 如 果 接 受 好 好 的 照 護, 其 壽 命 可 與 正 常 人 一 般, 因 此 植 物 人 不 能 成 為 捐 贈 器 官 的 來 源 四 屍 體 器 官 (Cadervic Organ) 當 人 體 內 的 某 種 器 官 已 經 衰 竭, 且 無 法 用 現 階 段 一 般 醫 療 藥 物 或 手 術 所 能 治 療 時, 病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及 生 命 健 康 會 受 到 嚴 重 的 威 脅 爲 恢 復 人 體 器 官 之 功 能 或 挽 救 器 官 衰 竭 病 人 之 生 命, 現 代 的 醫 療 技 術 已 能 自 屍 體 摘 取 器 官 或 組 織 移 植 於 患 者, 以 替 代 衰 竭 器 官 之 功 能, 進 而 延 續 生 命 醫 師 自 屍 體 摘 取 器 官 施 行 移 植 手 術, 必 須 在 器 官 捐 贈 者 經 其 診 治 醫 師 判 定 病 人 死 亡 後 始 能 為 之,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定 有 明 文 同 條 第 2 項 則 規 定, 死 亡 以 腦 死 判 定 者, 應 依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程 序 為 之 準 此, 屍 體 器 官 的 捐 贈 可 以 分 為 無 心 跳 者 器 官 捐 贈 及 腦 死 器 官 捐 贈 腦 死 即 表 示 控 制 人 體 呼 吸, 心 跳 與 血 壓 的 生 命 中 樞 ( 腦 幹 ) 的 機 能, 因 結 構 性 或 不 可 逆 的 代 謝 性 障 礙 39, 導 致 病 人 深 度 昏 迷, 所 有 腦 幹 的 反 應 皆 喪 失, 完 全 不 會 自 發 性 的 呼 吸, 必 須 仰 賴 呼 吸 器 及 藥 物 來 維 持 基 本 的 血 壓, 病 人 一 般 僅 能 維 持 數 日 的 壽 命, 最 後 因 循 環 衰 竭 而 死, 此 類 病 人 才 符 合 器 官 捐 贈 的 要 求 一 旦 病 人 在 腦 死 狀 態, 而 病 人 生 前 同 意 或 死 後 由 家 屬 同 意 捐 贈 器 官, 則 在 病 人 循 環 衰 竭, 器 官 開 始 壞 死 前, 由 神 經 內 外 科 或 麻 醉 科 醫 師 進 行 一 系 列 嚴 格 的 腦 死 判 定, 通 過 之 後, 才 可 以 摘 取 器 官, 遺 愛 人 間 換 言 之, 就 是 腦 死 病 人 將 器 官 無 償 捐 贈 給 予 急 需 移 植 的 患 者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第 6 條 明 文 規 定 摘 取 屍 體 器 官 之 法 定 要 件, 即 可 在 有 條 件 有 限 制 之 方 式 下, 成 為 無 償 捐 贈 之 物 目 前 人 體 可 供 移 植 的 屍 體 器 官 有 心 臟 肺 臟 腎 臟 肝 臟 胰 臟 等 器 官 五 活 體 器 官 (Living Organ) 爲 恢 復 人 體 器 官 之 功 能 或 挽 救 器 官 衰 竭 病 人 之 生 命, 目 前 的 醫 療 技 術 已 能 自 他 人 體 內 摘 取 器 官 或 組 織 移 植 於 患 者, 以 替 代 衰 竭 器 官 之 功 能, 進 而 挽 救 其 生 命 38, 請 參 閱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7 月 01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署 照 字 第 0972800153 號 公 告 修 正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表 : 9. 植 物 人 極 重 度 : 大 腦 功 能 嚴 重 障 礙, 完 全 臥 床, 無 法 照 顧 自 己 飲 食 起 居 及 通 便, 無 法 與 他 人 溝 通 者 39 臨 床 上 則 必 須 排 除 其 它 如 藥 物 或 低 溫 等 因 素 對 腦 幹 所 造 成 暫 時 性 的 抑 制 10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第 8 條, 明 文 規 定 摘 取 活 體 器 官 之 法 定 要 件, 即 只 要 符 合 活 體 器 官 移 植 之 法 律 規 定, 就 可 以 捐 贈 活 體 器 官 而 活 體 器 官 又 可 分 為 親 屬 間 與 非 親 屬 間 的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目 前 人 體 可 供 移 植 的 活 體 器 官 有 肺 臟 腎 臟 部 分 肝 臟 等 器 官 六 異 種 器 官 (Xeno Organ) 所 謂 異 種 器 官 (Xeno Organ), 是 指 不 同 種 類 個 體 的 器 官 以 人 類 而 言, 所 謂 異 種 器 官, 即 是 與 人 類 不 同 種 類 動 物 的 器 官 七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Human Organ Transplantation) ( 一 )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定 義 所 謂 器 官 移 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係 指 將 身 體 的 某 一 部 分, 或 器 官 全 部 或 部 分 分 離, 而 後 種 植 到 同 一 個 體 或 其 他 個 體 之 內 40 按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第 1 條 前 段 的 規 定, 我 國 關 於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定 義 為 : 為 恢 復 人 體 器 官 之 功 能 或 挽 救 生 命, 醫 師 得 摘 取 屍 體 或 他 人 之 器 官 施 行 移 植 手 術 換 言 之, 當 人 體 內 的 某 種 器 官 罹 患 疾 病, 且 非 現 階 段 一 般 醫 療 藥 物 或 手 術 所 能 治 療 時, 病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及 生 命 健 康 會 受 到 嚴 重 的 威 脅 爲 恢 復 人 體 器 官 之 功 能 或 挽 救 器 官 衰 竭 病 人 之 生 命, 目 前 的 醫 療 技 術 已 能 自 人 體 ( 包 括 屍 體 與 活 體 ) 摘 取 器 官 或 組 織 移 植 於 患 者, 以 替 代 衰 竭 器 官 之 功 能, 進 而 延 續 生 命, 且 技 術 已 臻 純 熟 在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中, 捐 贈 器 官 的 個 體 稱 為 捐 贈 者 (Donor), 接 受 器 官 者 稱 為 接 受 者 (Recipient) 施 行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是 將 身 體 器 官 或 組 織 的 一 部 分 取 出, 並 把 它 移 植 於 同 一 個 體 或 另 一 同 種 個 體 身 上 的 手 術, 用 來 救 治 傳 統 醫 學 方 法 無 法 治 療 的 疾 病, 以 提 昇 病 人 的 生 活 品 質 及 延 長 壽 命, 即 分 別 為 自 體 移 植 及 異 體 移 植, 都 屬 於 同 種 移 植 換 言 之, 移 植 手 術 可 幫 助 器 官 衰 竭 的 病 人, 因 他 人 的 器 官 捐 贈 而 獲 得 新 生 命, 彰 顯 人 類 的 智 慧 與 醫 學 的 進 步 對 社 會 來 說, 器 官 移 植 的 成 功, 不 但 可 以 節 省 病 人 長 期 昂 貴 的 醫 藥 費 用, 當 受 贈 者 恢 復 身 體 健 康 與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時, 也 可 以 增 加 社 會 的 生 產 力 ( 二 )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範 圍 ( 附 表 1) 40 盧 秀 美, 器 官 移 植 的 倫 理 與 法 律 議 題, 收 藏 於 氏 著 醫 護 倫 理 學, 台 北 市,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5 年 10 月,2 版 1 刷, 頁 335 11

本 文 以 為, 同 種 移 植 即 是 最 狹 義 的 器 官 移 植, 是 法 律 所 允 許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所 謂 狹 義 的 器 官 移 植 是 指 以 人 體 器 官 或 人 工 器 官 代 替 已 損 壞 人 體 器 官 的 功 能, 以 治 療 疾 病 或 延 續 生 命, 即 包 括 同 種 移 植 及 人 工 器 官 移 植, 也 是 法 律 所 允 許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又, 所 謂 廣 義 的 器 官 移 植 是 指 包 括 同 種 移 植 人 工 器 官 移 植 及 器 官 移 植 的 人 體 試 驗 等, 也 是 目 前 法 律 所 規 範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而 最 廣 義 的 器 官 移 植 是 指 包 括 同 種 移 植 人 工 器 官 移 植 器 官 移 植 的 人 體 試 驗 及 異 種 移 植 等 所 謂 異 種 移 植, 是 指 將 器 官 移 植 於 另 一 不 同 種 個 體 身 上 的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按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第 1 條 前 段 的 規 定, 異 種 移 植 則 是 不 屬 於 目 前 我 國 法 律 所 允 許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至 於 區 別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範 圍, 除 了 醫 學 上 的 理 由 與 法 律 規 範 的 限 制 以 外, 其 中 涉 及 醫 學 倫 理 的 爭 議 也 差 別 很 大 附 表 1: 器 官 移 植 的 範 圍 分 類 內 容 1 最 狹 義 的 器 官 移 植 同 種 移 植 ( 自 體 移 植 + 異 體 移 植 ) 2 狹 義 的 器 官 移 植 同 種 移 植 + 人 工 器 官 移 植 同 種 移 植 + 人 工 器 官 移 植 + 3 廣 義 的 器 官 移 植 器 官 移 植 的 人 體 試 驗 同 種 移 植 + 人 工 器 官 移 植 + 4 最 廣 義 的 器 官 移 植 器 官 移 植 的 人 體 試 驗 + 異 種 移 植 ( 三 )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類 目 目 前 我 國 法 律 指 定 可 供 移 植 的 人 體 組 織 與 器 官, 包 括 41 : 一 泌 尿 系 統 之 腎 臟 二 消 化 系 統 之 肝 臟 胰 臟 腸 三 心 臟 血 管 系 統 之 心 臟 四 呼 吸 系 統 之 肺 臟 五 骨 骼 肌 肉 系 統 之 骨 骼 肢 體 六 感 官 系 統 之 眼 角 膜 視 網 膜 七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依 實 際 需 要 指 定 之 類 目 ( 四 )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分 類 ( 附 表 2) 首 先,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種 類, 依 人 體 器 官 捐 贈 的 來 源 而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 1 異 種 移 植 (Xenotransplantation): 異 種 移 植 是 指 不 同 種 個 體 間 的 器 官 移 植, 例 如 將 狒 狒 的 心 臟 移 植 至 病 人 體 內 異 種 移 植 又 稱 為 41 請 參 閱 :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署 醫 字 第 0920210087 號 修 正 發 布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12

跨 種 移 植 42, 目 前 這 種 器 官 移 植 還 僅 僅 限 於 動 物 實 驗 2 同 種 移 植 (Allotransplantation): 是 指 同 種 但 基 因 不 一 定 相 同 個 體 間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即 是 在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中, 把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到 病 人 身 上 人 類 大 多 數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就 是 這 種 方 式 ; 我 國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和 全 世 界 國 家 的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都 是 以 允 許 和 規 範 這 種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為 限 附 表 2: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分 類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 依 器 官 捐 贈 的 來 源 是 否 屬 於 同 種 而 再 區 分 為 ) 一 同 種 器 官 移 植 ( 依 捐 贈 者 與 接 受 者 是 否 為 同 一 個 體 而 再 區 分 為 ) 二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 依 接 受 者 是 否 為 人 類 而 再 區 分 為 ) ( 一 ) 自 體 器 官 移 植 ( 二 ) 異 體 器 官 移 植 ( 依 摘 取 捐 贈 器 官 的 時 間 而 再 區 分 為 ) 1.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2. 活 體 器 官 移 植 ( 依 遺 傳 基 因 之 不 同 而 再 區 分 為 ) (1) 無 心 跳 者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2) 腦 死 者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1) 同 系 器 官 移 植 (2) 親 屬 間 活 體 器 官 移 植 (3) 非 親 屬 間 活 體 器 官 移 植 ( 一 ) 廣 義 異 種 移 植 ( 二 ) 狹 義 異 種 移 植 : 僅 限 器 官 接 受 者 為 人 類 者 其 次,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同 種 移 植, 依 是 否 將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於 同 一 個 體 而 分 為 自 體 移 植 及 異 體 移 植 兩 種 : 1 自 體 移 植 (Autotransplantation): 自 體 移 植 就 是 將 人 體 器 官 或 組 織 的 一 部 分 取 出, 並 把 它 移 植 於 同 一 個 體 相 同 或 不 同 部 位 的 手 術 前 者 如 我 國 台 北 市 振 興 醫 院 心 臟 醫 學 中 心 主 任 魏 崢 醫 師 在 西 元 2000 年 實 施 罕 見 自 體 心 臟 移 植, 將 病 人 受 損 的 心 臟 取 出 修 補 後, 再 天 衣 無 縫 地 植 回 原 位 43 後 者 即 由 同 一 個 體 移 出 自 我 組 織 至 身 體 另 一 處, 例 如 燒 傷 時 的 皮 膚 移 植 換 言 之, 自 體 移 植 者 為 器 官 捐 贈 者 與 器 官 接 受 者 屬 於 同 一 個 體 42 43 劉 長 秋,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研 究, 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2005 年 12 月, 第 1 版, 頁 2 朱 立 群, 專 題 報 導, 新 式 心 室 輔 助 器 磁 浮 應 用 上 場, 中 國 時 報,2008 年 05 月 06 日,C4 版 13

2 異 體 移 植 (Allotransplantation): 異 體 移 植 就 是 將 人 體 器 官 或 組 織 的 一 部 分 取 出, 並 把 它 移 植 於 另 一 個 體 身 上 的 手 術, 用 來 替 代 原 來 已 經 衰 竭 的 人 體 器 官, 希 望 能 夠 減 少 死 亡 並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這 種 手 術 又 稱 為 同 種 器 官 移 植, 即 是 把 一 個 健 康 個 體 或 一 具 屍 體 上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到 另 一 個 病 人 身 上 換 言 之, 異 體 移 植 者 為 器 官 捐 贈 者 與 器 官 接 受 者 分 別 屬 於 同 一 種 類 的 不 同 個 體 我 國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和 全 世 界 國 家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都 是 明 文 規 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以 同 種 異 體 器 官 移 植 為 限 又, 異 體 移 植 依 捐 贈 者 遺 傳 基 因 之 不 同, 可 再 將 人 體 器 官 捐 贈 者 分 為 下 列 四 種 : (1) 同 系 移 植 (Isotransplantation): 同 系 移 植 又 稱 為 同 質 移 植 44, 是 指 基 因 相 同 個 體 間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也 就 是 將 人 體 器 官 或 組 織 移 植 到 基 因 型 完 全 相 同 之 另 一 個 體, 例 如 人 類 同 卵 雙 胞 胎 間 的 器 官 移 植 ; 因 其 基 因 型 完 全 相 同, 故 器 官 移 植 後 不 會 發 生 排 斥 反 應 (2)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者 (Related Living Donor): 即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親 屬 間 的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者 (3) 無 血 緣 關 係 的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者 (Unrelated Living Donor) 45 : 即 無 血 緣 關 係 的 非 親 屬 間 的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者 (4) 屍 體 器 官 捐 贈 者 (Cadaveric donor): 即 死 亡 後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的 器 官 捐 贈 者 又, 屍 體 器 官 的 捐 贈 者 依 其 死 亡 認 定 方 式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為 無 心 跳 者 器 官 捐 贈 及 腦 死 器 官 捐 贈 又,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種 類, 依 是 否 將 移 植 器 官 種 植 於 與 切 除 器 官 相 同 的 解 剖 位 置, 而 分 為 下 列 兩 種 : 1 原 位 器 官 移 植 (Orthotopic Transplantation): 係 指 醫 師 將 已 經 罹 患 疾 病 或 喪 失 功 能 的 人 體 器 官 由 人 體 內 以 手 術 取 出, 同 時 移 植 入 相 同 類 目 之 健 康 人 體 器 官 於 相 同 的 解 剖 位 置, 例 如 施 行 原 位 心 臟 移 植 時, 是 將 病 人 已 經 衰 竭 的 心 臟 切 下, 保 留 病 人 的 主 動 脈 和 肺 動 脈, 再 將 受 贈 的 心 臟 縫 合 2 異 位 器 官 移 植 (Heterotopic Transplantation): 係 指 醫 師 不 必 將 已 經 罹 患 疾 病 或 已 失 功 能 之 人 體 器 官 由 人 體 內 取 出, 只 要 將 人 體 器 官 或 組 織 的 一 部 分 移 植 於 另 一 個 體 不 同 的 解 剖 位 置, 例 如 施 行 異 位 心 臟 移 植 時, 是 將 捐 贈 心 臟 主 動 脈 接 上 原 心 臟 主 動 脈, 使 兩 顆 心 臟 的 血 液 可 以 輸 送 至 全 身, 又 將 捐 贈 心 臟 左 心 室 與 原 心 臟 左 心 室 縫 合 在 一 起, 因 此 來 自 肺 臟 的 血 液 可 以 輸 送 至 兩 顆 心 臟, 病 人 也 就 成 為 雙 心 人 ; 腎 44 劉 長 秋,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研 究, 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2005 年 12 月, 第 1 版, 頁 2 45 Bay, W. H. and Hebert, L. A.: The living donor in kidney transplantation. Ann Intern Med, 1987; 106: 719-727. 14

臟 移 植 也 是 保 留 原 來 的 腎 臟, 另 將 移 植 腎 臟 植 入 骨 盆 腔 的 腸 骨 窩 中 以 上 這 兩 種 不 同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都 可 以 解 決 病 人 之 疾 病 而 恢 復 其 身 體 的 健 康 最 後,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種 類, 依 摘 取 人 體 器 官 的 時 間, 又 可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 1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Cadaveric Organ Transplantation): 係 指 摘 取 經 判 定 死 亡 者 所 捐 贈 的 人 體 器 官, 並 把 它 移 植 於 另 一 個 體 身 上 2 活 體 器 官 移 植 (Li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指 摘 取 活 體 器 官 捐 贈 者 所 捐 贈 的 人 體 器 官, 並 把 它 移 植 於 另 一 個 體 身 上 綜 上 言 之, 將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醫 療 行 為 加 以 分 類, 除 了 臨 床 醫 學 上 的 考 量 之 外, 其 區 別 實 益 在 於, 不 同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醫 療 行 為 的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規 範 並 不 一 致, 有 必 要 將 其 類 型 化, 以 資 區 別 八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Xenograft Transplantation)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按 器 官 的 來 源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為 同 種 器 官 移 植 (Allograft Transplantation), 即 捐 贈 者 同 為 人 類, 又 稱 為 同 種 移 植, 與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Xenograft Transplantation), 即 器 官 的 來 源 為 豬 牛 等 非 人 類, 又 稱 為 異 種 移 植 所 謂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係 指 不 同 種 類 個 體 間 的 器 官 移 植 本 文 以 為, 把 一 種 生 物 的 器 官 移 植 到 另 一 不 同 種 生 物 的 身 上, 就 是 廣 義 的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 而 狹 義 的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是 指 在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中, 把 一 種 動 物 的 器 官 移 植 到 病 人 身 上, 例 如 將 狒 狒 的 心 臟 移 植 至 病 人 體 內 46 遠 在 四 千 多 年 前 埃 及 的 獅 身 人 面 像 (Sphinx) 上, 就 是 將 這 種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的 原 始 概 念 的 具 體 呈 現, 一 直 以 來 又 有 移 植 器 官 來 源 匱 乏 的 問 題, 解 決 之 道 之 一, 包 括 開 發 其 他 適 用 器 官 的 來 源 ; 而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式 之 一, 就 是 著 手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的 研 究, 即 是 發 展 以 動 物 器 官 來 取 代 人 類 器 官, 做 為 移 植 器 官 新 的 來 源 醫 學 界 相 信, 大 規 模 應 用 異 種 器 官, 將 徹 底 解 決 人 體 器 官 供 應 不 足 的 困 境 要 言 之, 病 人 不 需 要 忍 受 長 期 痛 苦 的 等 候, 亦 不 需 要 承 擔 高 昂 的 醫 療 費 用, 更 可 以 延 長 移 植 器 官 的 存 活 率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最 早 的 案 例 是 1902 年 時 醫 生 Emerich Ullman 把 一 個 豬 腎 臟 移 植 在 一 個 患 有 末 期 腎 病 的 越 南 婦 46 另 有 學 者 將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分 為 兩 類 : 協 調 性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和 非 協 調 性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前 者 指 種 系 相 近 的 物 種 間 的 移 植, 排 斥 反 應 較 弱, 如 黑 猩 猩 人 或 狒 狒 人 ; 後 者 指 種 系 相 差 極 遠 的 物 種 之 間 的 移 植, 如 羊 人 或 豬 人 等 請 參 閱 : 樊 立 華 主 編, 衛 生 法 學 概 念, 北 京, 人 民 衛 生 出 版 社,2007 年 07 月,2 版, 頁 264 15

人 的 手 臂 47 之 後 是 1984 年 一 個 極 有 爭 議 性 的 案 例, 美 國 南 加 州 醫 學 中 心 一 個 醫 生, 把 狒 狒 的 心 臟 移 植 至 心 臟 有 嚴 重 缺 陷 的 女 嬰 Baby Fae 身 上 48 現 在, 所 謂 異 種 移 植 是 指 將 基 因 轉 殖 豬 (Transgenic Pig) 49 牛 或 靈 長 類 動 物 的 器 官, 移 植 到 病 人 身 上 而 豬 是 最 常 被 選 擇 做 為 異 種 移 植 器 官 的 來 源, 主 要 是 因 為 豬 的 器 官 如 心 臟 腎 臟 等 的 大 小 結 構 和 功 能 與 人 類 非 常 近 似, 在 移 植 於 人 體 使 用 上 的 可 能 性 比 較 高 ; 此 外, 豬 易 於 進 行 基 因 遺 傳 工 程 改 造 飼 養 容 易 亦 可 大 量 繁 殖 50 因 為 這 些 異 種 器 官 或 帶 有 某 些 人 類 基 因, 或 經 過 修 改 而 不 會 引 發 免 疫 排 斥 反 應, 所 以 可 以 代 替 原 來 的 人 類 器 官 相 較 於 非 常 多 的 病 人 苦 苦 等 待 器 官 移 植, 人 體 器 官 的 供 應 根 本 不 符 需 求 因 此, 除 了 現 行 利 用 人 工 器 官 延 長 器 官 移 植 等 待 的 時 間 之 外, 研 發 安 全 的 異 種 器 官 的 移 植 科 技, 成 為 一 個 新 的 選 擇, 也 是 一 個 新 的 希 望 異 種 器 官 擴 展 了 移 植 器 官 的 供 應 來 源, 除 了 急 需 救 治 的 人 們 不 需 經 歷 漫 長 的 等 待 之 外, 比 起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更 可 以 降 低 以 下 的 爭 議 : 一 倫 理 問 題 : 沒 有 死 亡 判 斷 標 準 使 用 人 工 流 產 嬰 兒 器 官 等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所 引 起 的 倫 理 問 題 二 保 育 問 題 : 如 果 採 用 本 為 食 用 肉 類 的 豬, 就 可 以 避 免 靈 長 瀕 臨 絕 種 所 帶 來 的 保 育 問 題 目 前 器 官 移 植 之 瓶 頸 在 於 器 官 來 源 少, 許 多 人 在 等 待 移 植 中 死 亡 因 此, 醫 界 目 前 正 努 力 克 服 使 用 動 物 器 官 植 入 人 體 後 之 排 斥 作 用, 希 望 不 久 的 未 來, 狼 心 狗 肺 不 再 只 是 句 誇 張 的 成 語 而 已 但,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第 1 條 前 段 已 經 明 定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來 源 區 分 屍 體 器 官 與 活 體 器 官 兩 種 換 言 之, 依 反 面 解 釋, 我 國 法 律 已 經 明 文 限 制 異 種 移 植 手 術 之 執 行 目 前, 沒 有 任 何 國 家 立 法 允 許 任 何 形 式 的 異 種 器 官 移 植 綜 上 言 之,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第 3 條 第 1 項 中 指 出, 本 條 例 所 稱 所 稱 器 官, 包 括 組 織 ; 而 其 可 作 為 移 植 器 官 之 類 目,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依 實 際 需 要 指 定 之, 本 條 例 第 3 條 第 2 項 亦 定 有 明 文 本 文 討 論 所 指 器 官, 亦 兼 指 組 織, 如 骨 髓 眼 角 膜 等 在 內, 但 不 包 括 人 工 器 官 生 物 人 工 器 官 及 異 種 器 官 殆 因 人 工 器 官 及 生 物 人 工 器 官 非 屬 人 體 器 官, 而 異 種 器 官 則 不 為 我 國 法 律 所 允 許 本 文 主 要 的 研 究 也 將 以 人 體 器 官 為 限, 合 先 敘 明 47 W. Druml, C Druml, " Emenich Ullmann (1861-1937) : Not only a pioneer of kidney transplantation Journal of Nephrology. 2004, Vol 17 No.3: 461-466 48 Bailey, L. L., Nehlsen-Cannarella, S. L., Concepcion, W. and Jolly, W. B.: Baboon-to-human cardiac xenotransplantation in a neonate. JAMA, 1985: 254: 3321-3329. 49 我 國 研 究 基 因 轉 殖 豬 最 多 的 是 台 大 醫 學 院 的 李 俊 仁 教 授 請 參 閱 : 李 俊 仁, 李 俊 仁 教 授 回 憶 錄 - 生 命 的 火 焰, 新 新 聞 出 版 社,2002 年 05 月 01 日, 第 1 版 50 曾 淑 瑜 (2010), 醫 療 倫 理 與 法 律 15 講, 台 北 市, 元 照 出 版 有 限 公 司,2010 年 04 月, 初 版 第 1 刷, 頁 260 16

第 二 章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 法 律 是 社 會 生 活 上 人 和 人 之 間 關 係 的 規 律, 以 正 義 為 其 存 在 的 基 礎, 以 國 家 的 強 制 力 為 其 實 施 的 手 段 者 51 換 言 之, 法 律 是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為 目 的, 透 過 國 家 公 權 力 強 制 實 行 的 一 種 社 會 生 活 規 範 我 國 的 法 律 體 系 屬 於 大 陸 法 系, 也 就 是 成 文 法 按 我 國 法 律 體 系 的 內 容, 則 包 括 : 憲 法 52 法 律 53 法 規 命 令 54 55 自 治 法 規 等 又, 醫 事 法 律 是 我 國 法 律 體 系 中 重 要 部 門 之 一 所 謂 醫 事 法 律 56, 我 國 法 律 並 無 明 文 訂 定 的 意 義 與 範 圍, 名 稱 又 不 一 致 57 概 括 言 之, 醫 事 法 律 乃 是 規 定 醫 療 護 理 藥 物 防 疫 與 保 健 等 業 務 之 法 律 規 章 及 行 政 命 令 58 有 學 者 認 為 59, 醫 事 法 律 是 指 規 範 醫 療 機 構 的 組 織 與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醫 事 行 為 的 法 律 準 此, 醫 事 法 律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兩 種 領 域 : 一 醫 事 機 構 ( 業 務 ) 管 理 法 規 其 中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腦 死 判 定 準 則 捐 贈 屍 體 器 官 移 植 喪 葬 費 補 助 標 準 人 體 器 官 保 存 庫 管 理 辦 法 等, 是 本 文 所 要 探 討 的 重 要 醫 事 法 律 ; 二 醫 事 人 員 管 理 法 規 其 中 的 醫 師 法 護 理 人 員 法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等, 所 要 規 範 的 對 象, 就 是 執 行 器 官 移 植 的 主 要 醫 事 人 員 換 言 之,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法 律 制 度 則 是 構 成 我 國 醫 事 法 律 體 系 中 重 要 部 門 之 一 51 林 紀 東, 什 麼 是 法 律, 收 於 氏 著 法 學 緒 論 第 1 章, 台 北 市,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02 月,2 版 1 刷, 頁 3 52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共 計 175 條 與 增 修 條 文 12 條 我 國 憲 法 前 言 特 別 指 出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大 會 受 全 體 國 民 之 付 託, 依 據 孫 中 山 先 生 創 立 中 華 民 國 之 遺 教, 為 鞏 固 國 權, 保 障 民 權, 奠 定 社 會 安 寧, 增 進 人 民 福 利, 制 定 本 憲 法, 頒 行 全 國, 永 矢 咸 遵 53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第 170 條 ( 法 律 之 定 義 ) 本 憲 法 所 稱 之 法 律, 謂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總 統 公 布 之 法 律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4 條 ( 法 律 之 制 定 ) 法 律 應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總 統 公 布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2 條 ( 法 律 之 名 稱 ) 法 律 名 稱 分 別 為 法 律 條 例 與 通 則 例 如,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54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3 條 ( 命 令 之 名 稱 ) 命 令 得 依 其 性 質, 稱 為 規 程 規 則 細 則 辨 法 綱 要 標 準 或 準 則 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55 目 前 我 國 自 治 法 的 基 本 法 為 立 法 院 所 制 定 的 地 方 制 度 法 縣 市 議 會 得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制 定 拘 束 自 治 區 內 人 民 的 條 例 如 臺 北 市 實 施 契 稅 條 例 注 意 事 項 等 56 醫 事 法 律, 有 稱 醫 事 法, 如 黃 丁 全 著, 醫 事 法, 元 照 出 版 公 司,1998 年 07 月, 初 版 2 刷 ; 有 稱 醫 療 法 律, 如 陳 櫻 琴 黃 於 玉 顏 忠 漢 等 著, 醫 療 法 律,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7 年 06 月,4 版 1 刷 ; 又 有 稱, 醫 護 法 規, 如 李 聖 隆 著, 醫 護 法 規, 華 杏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89 年 09 月,2 版 1 刷 57 中 國 大 陸 則 稱 為 衛 生 法 學 (Science of health law), 是 研 究 衛 生 法 律 規 範 及 其 發 展 規 律 的 一 門 法 律 學 科 ; 從 法 學 角 度 看, 衛 生 法 學 則 是 法 律 科 學 中 一 門 有 關 醫 藥 衛 生 問 題 的 應 用 科 學 請 參 閱 : 樊 立 華 主 編, 衛 生 法 學 概 念, 北 京, 人 民 衛 生 出 版 社,2007 年 07 月,2 版, 頁 1 58 黃 丁 全 著, 醫 事 法, 元 照 出 版 公 司,1998 年 07 月, 初 版 2 刷, 頁 13 59 蔡 振 修 著, 醫 事 法 律 總 論 ( 增 訂 版 ), 自 刊,1993 年 05 月 03 日, 增 訂 版, 頁 8 17

第 一 節 我 國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制 的 體 系 由 於 現 代 醫 學 的 進 步, 人 類 已 經 克 服 大 部 分 急 性 傳 染 病 的 威 脅, 壽 命 也 就 越 來 越 長 人 類 的 壽 命 雖 然 增 加 了, 然 而 伴 隨 現 代 生 活 而 來 的 是 許 多 的 文 明 病, 包 括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肝 病 腎 臟 病 和 糖 尿 病, 以 及 這 些 疾 病 的 合 併 症, 最 後 造 成 這 些 器 官 功 能 的 退 化 與 衰 竭 器 官 移 植 係 指 將 屍 體 或 活 體 之 器 官 組 織, 以 無 償 捐 贈 方 式, 透 過 醫 學 技 術 移 植 給 組 織 配 對 適 合 的 器 官 衰 竭 病 人, 達 到 治 療 疾 病 挽 救 生 命 的 目 的 抗 生 素 的 發 現 重 症 醫 學 和 加 護 醫 學 的 發 展 與 人 體 器 官 的 移 植, 均 被 視 為 20 世 紀 中 最 重 大 的 醫 學 成 就 60 尤 其 是 人 體 器 官 的 移 植, 更 將 被 視 為 21 世 紀 醫 學 的 新 希 望 所 在 第 一 項 移 植 醫 學 的 發 展 近 年 來, 由 於 免 疫 抑 制 劑 的 發 展, 使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後 病 人 的 存 活 率 大 大 提 昇, 伴 隨 著 新 世 紀 的 來 臨,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已 進 入 了 一 個 蓬 勃 發 展 的 新 時 期, 越 來 越 多 的 病 人 透 過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重 新 獲 得 了 健 康 臨 床 醫 療 上, 器 官 移 植 面 臨 的 困 難 主 要 是 : 一 血 管 縫 合 技 術 問 題, 61 62 二 免 疫 排 斥 問 題 隨 著 上 述 血 管 縫 合 技 術 與 免 疫 排 斥 問 題 的 解 決, 器 官 移 植 逐 漸 成 為 可 能 ; 再 加 上 醫 師 的 臨 床 經 驗 ( 適 應 症 和 禁 忌 症 ), 使 得 器 官 移 植 從 一 種 很 有 希 望 的 臨 床 治 療 方 法, 逐 漸 成 為 一 種 常 規 的 臨 床 治 療 方 法 外 科 史 上 最 早 的 器 官 移 植 見 於 公 元 2 世 紀 希 臘 醫 學 教 科 書, 其 記 載 了 印 度 外 科 醫 師 Sushruta 用 自 體 皮 膚 移 植 做 鼻 再 成 型 手 術 的 描 述 63 人 類 醫 學 史 上 首 例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是 1954 年 12 月,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外 科 醫 師 Merril 及 Murray 為 首 的 移 植 小 組, 成 功 為 同 卵 雙 胞 胎 之 間 完 成 腎 臟 移 植, 獲 得 60 Morris, Peter J. Transplantation--A Medical Miracle of the 20th Century. N Engl J Med, 2004; 351: 2678-80. 61 1905 年 法 國 醫 生 Dr. Alexis Carrel 發 展 了 血 管 縫 合 術, 突 破 血 管 吻 合 技 術 的 瓶 頸, 為 器 官 移 植 臨 床 技 術 奠 定 了 基 礎, 也 因 對 器 官 移 植 的 貢 獻 而 獲 得 諾 貝 爾 獎 請 參 閱 : 樊 立 華 主 編, 衛 生 法 學 概 念, 北 京, 人 民 衛 生 出 版 社,2007 年 07 月,2 版, 頁 263 62 Peter Medawar 則 揭 開 了 排 斥 現 象 之 謎 1945 年 Medawar 經 由 皮 膚 移 植 的 實 驗 模 式 來 探 討 排 斥 的 機 轉, 他 指 出 移 植 手 術 的 失 敗 常 因 為 免 疫 細 胞 造 成 的 排 斥 請 參 閱 :Medawar PBM. A second study of the behavior and fate of skin homografts I rabbits. J Anat, 1945; 79: 157-176. Medawar PBM. Immunity to homologous grafted skin. II: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ntigens of blood and skin. Br J Exp Pathol, 1946; 27: 9-24 63 Amber Haque. Psychology from Islamic Perspective: Contributions of Early Muslim Scholars and Challenges to Contemporary Muslim Psychologists. Journal of Religion and Health, 2004; 43(4): 361. 18

了 長 期 的 存 活, 他 們 也 於 1990 年 獲 得 諾 貝 爾 醫 學 獎 的 榮 譽 64 1959 年,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師 Lillehei 施 行 了 首 例 同 種 異 體 胰 腺 移 植 ;1963 年, 美 國 醫 師 Starzl 施 行 了 首 例 爰 為 肝 臟 移 植 同 年, 美 國 Hardy 醫 師 施 行 了 肺 臟 移 植 ;1964 年,Hardy 醫 師 施 行 了 首 例 黑 猩 猩 到 人 的 異 種 心 臟 原 位 移 植,Detterling 醫 師 則 施 行 了 小 腸 移 植 ;1966 年,Kelly 實 施 胰 臟 移 植,Lillehei 醫 師 實 施 胰 腎 聯 合 移 植 ;1967 年, 南 非 的 Barnard 醫 師 施 行 了 同 種 異 體 爰 為 心 臟 移 植 ;1981 年, 美 國 史 丹 佛 大 學 醫 學 院 Reitz 醫 師 成 功 地 施 行 了 同 種 異 體 心 肺 聯 合 手 術 65 我 國 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起 步 甚 早 66, 其 發 展 也 極 為 迅 速 ( 附 表 3) 67 附 表 3: 台 灣 第 一 例 器 官 移 植 記 錄 器 官 別 項 目 手 術 日 期 醫 院 負 責 醫 師 腎 臟 1968 年 05 月 27 日 台 大 醫 院 李 俊 仁 骨 髓 自 體 1983 年 11 月 09 日 台 大 醫 院 陳 耀 昌 骨 髓 異 體 1984 年 03 月 09 日 台 大 醫 院 陳 耀 昌 心 臟 1987 年 07 月 17 日 台 大 醫 院 朱 樹 勳 肝 臟 1984 年 03 月 22 日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陳 肇 隆 肺 臟 單 肺 1991 年 07 月 10 日 台 北 榮 總 王 良 順 肺 臟 雙 肺 1996 年 02 月 24 日 台 大 醫 院 李 元 麒 胰 臟 1984 年 04 月 01 日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陳 肇 隆 第 二 項 移 植 醫 學 法 制 的 發 展 從 而, 世 界 上 絕 大 多 數 發 展 器 官 移 植 的 國 家, 在 20 世 紀 80 年 代 以 前 就 已 經 完 成 了 器 官 移 植 基 本 的 立 法 工 作, 以 保 障 並 促 進 器 官 移 植 技 術 的 健 全 發 展 例 如 68 : 英 國 於 1952 年 制 定 角 膜 移 植 法,1961 年 制 定 人 體 組 織 法 69,1989 年 通 過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 丹 麥 於 1967 年 06 月 制 定 了 人 64 Morris, Peter J. Transplantation--A Medical Miracle of the 20th Century. N Engl J Med, 2004; 351: 2678-80. 65 樊 立 華 主 編, 衛 生 法 學 概 念, 北 京, 人 民 衛 生 出 版 社,2007 年 07 月,2 版, 頁 263-264 66 1954 年 世 界 上 首 次 施 行 同 卵 雙 胞 胎 間 的 腎 移 植 成 功, 我 國 台 大 醫 院 則 在 1968 年 05 月 27 日 完 成 首 例 親 屬 腎 臟 移 植, 距 離 美 國 完 成 世 界 首 例 非 雙 胞 胎 的 同 種 腎 臟 移 植 手 術, 僅 短 短 9 年 請 參 閱 : 廖 雪 芳, 白 髮 與 白 袍 台 灣 腎 臟 醫 學 先 驅 陳 萬 裕 傳, 橘 井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11 月, 初 版, 頁 152 67 台 灣 第 一 例 器 官 移 植 記 錄, 請 參 閱 : 台 灣 移 植 醫 學 學 會 網 頁 http://www.transplant.org.tw/big5/incdata/a2.asp, 造 訪 日 期 :2010 年 06 月 26 日 68 樊 立 華 主 編, 衛 生 法 學 概 念, 北 京, 人 民 衛 生 出 版 社,2007 年 07 月,2 版, 頁 264-265 69 英 國 於 2003 年 修 訂 人 體 組 織 法 (Human Tissue Bill), 其 中 關 於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部 分 為, 第 30 章 活 體 捐 贈 移 植 的 限 制 (Restriction on transplants involving a living donor) 第 31 章 19

體 組 織 摘 取 法 ; 義 大 利 於 1967 年 06 月 26 日 公 布 了 腎 臟 移 植 法 ; 美 國 於 1968 年 通 過 統 一 人 體 組 織 捐 獻 法,1984 年 09 月 制 定 了 全 國 器 官 移 植 法,1986 年 制 定 了 請 求 程 式 法 ; 法 國 於 1976 年 06 月 制 定 了 器 官 摘 取 法 ; 新 加 坡 於 1987 年 通 過 器 官 移 植 法 ; 中 國 大 陸 於 2000 年 12 月 26 日 通 過 第 一 部 有 關 遺 體 捐 獻 的 地 方 性 法 規 上 海 市 遺 體 捐 獻 條 例, 2003 年 8 月 22 日 深 圳 市 人 大 常 委 會 表 決 通 過 深 圳 經 濟 特 區 人 體 器 官 捐 獻 移 植 條 例, 於 2006 年 由 國 務 院 衛 生 部 制 定 了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技 術 臨 床 應 用 管 理 暫 行 規 定 70, 對 開 展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醫 療 機 構 及 其 相 關 執 業 醫 師 有 嚴 格 的 技 術 准 入 規 定,2007 年 03 月 21 日, 則 由 國 務 院 通 過 了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71 日 本 於 1958 年 制 定 了 角 膜 移 植 法,1979 年 將 其 修 改 為 角 膜 腎 臟 移 植 法 但 自 1968 年 的 第 一 件 腦 死 移 植 事 件 和 田 移 植 開 始, 引 發 密 室 醫 療 的 爭 議, 並 掀 起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移 植 醫 療 的 關 注 但 此 時 並 未 有 任 何 法 源 根 據 將 腦 死 移 植 視 為 合 法, 時 至 1979 年 日 本 才 制 訂 角 膜 及 腎 臟 移 植 法, 但 對 於 心 臟 肝 臟 肺 臟 等 等 器 官 的 移 植 法 令 卻 遲 遲 未 決 1997 年 07 月 公 布 了 新 的 器 官 移 植 法, 但 是 由 於 1997 年 10 月 16 日 日 本 器 官 移 植 法 之 施 行, 包 括 腎 臟 及 角 膜 移 植 在 內, 由 腦 死 病 人 身 上 取 得 的 心 臟 肺 臟 肝 臟 腎 臟 等 等 器 官 終 於 可 以 合 法 的 進 行 移 植 72 我 國 在 亞 洲 地 區 率 先 於 1987 年 公 告 施 行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和 腦 死 判 定 程 序, 並 陸 陸 續 續 制 訂 相 關 的 法 規 命 令 從 而, 我 國 有 關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法 律 體 系 的 建 構 已 經 逐 漸 完 成, 其 體 系 內 容 則 包 括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特 別 法 醫 事 法 與 普 通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命 令, 其 體 系 與 內 容 可 謂 已 經 相 當 完 整 與 豐 富 要 言 之, 醫 事 法 律 是 我 國 法 律 體 系 中 重 要 部 門 之 一 ; 而 規 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移 植 醫 學 法 律 制 度, 則 是 我 國 醫 事 法 律 法 律 體 系 中 重 要 部 門 之 一 第 二 節 我 國 規 範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的 特 別 法 我 國 早 在 1982 年 07 月 06 日 已 經 制 定 眼 角 膜 移 植 條 例 全 文 14 條 ; 並 於 1982 年 07 月 19 日 公 布 73, 是 為 單 項 立 法, 係 指 為 單 一 器 官 的 移 植 而 移 植 手 術 的 資 訊 (Information about transplant operation) 70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衛 生 部 於 2006 年 03 月 16 日 衛 生 部 衛 醫 發 2006 94 號 制 定 發 布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技 術 臨 床 應 用 管 理 暫 行 規 定, 自 2006 年 07 月 01 日 起 施 行 7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於 2007 年 03 月 31 日 發 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第 491 號 :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已 經 2007 年 03 月 21 日 國 務 院 第 171 次 常 務 會 議 通 過, 現 予 公 佈,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72 簡 曉 瑋, 日 本 器 官 移 植 法 之 研 究, 淡 江 大 學 日 本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2 73 眼 角 膜 移 植 條 例, 總 統 府 公 報,40 卷 09 期, 出 版 日 期 : 民 國 71 年 07 月 19 日, 頁 1-2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