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校 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学 院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等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校 六 届 四 次 教 代 会 审 议 表 决 通 过 的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为 了 进 一 步 深 化 学 院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在 我 院 校 内 津 贴 分 配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2011.7 学 院 第 一 届 教 职 工 大 会 通 过 ) 的 基 础 上,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建 立 按 劳 取 酬, 优 劳 优 酬, 责 酬 一 致 的 校 内 津 贴 分 配 制 度 目 的 在 于 激 励 广 大 教 职 工 特 别 是 骨 干 队 伍 和 优 秀 人 才 为 学 院 的 发 展 多 做 贡 献, 全 面 提 高 学 院 的 办 学 水 平 和 办 学 效 益, 大 力 推 进 学 院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二 基 本 原 则 1. 坚 持 按 劳 分 配 与 按 生 产 要 素 分 配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校 内 津 贴 分 配 与 教 职 工 的 岗 位 责 任 业 绩 直 接 挂 钩, 真 正 做 到 责 酬 一 致, 优 劳 优 酬, 多 劳 多 得 2. 坚 持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的 原 则 津 贴 分 配 既 要 坚 持 向 教 学 科 研 第 一 线 倾 斜 向 重 点 岗 位 倾 斜, 拉 开 分 配 档 次 ; 又 要 兼 顾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充 分 调 动 各 类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3. 坚 持 严 格 考 核 奖 优 罚 劣 的 原 则 要 建 立 科 学 的 考 评 体 系, 严 格 考 核 标 准, 完 善 考 核 办 法, 规 范 考 核 管 理, 健 全 考 核 制 度 4.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量 力 而 行 的 原 则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改 革 要 从 学 院 实 际 出 发, 量 力 而 行 既 要 关 心 教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益, 又 要 保 证 学 院 事 业 的 长 远 发 展 三 津 贴 内 容 绩 效 工 资 拟 发 总 额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下 拨 或 规 定 确 定 绩 效 工 资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上 述 构 成 各 块 独 立 核 算 与 分 配, 具 体 核 算 及 分 配 办 法 如 下 : ( 一 )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 岗 位 津 贴 + 生 活 补 贴 1. 基 本 岗 位 津 贴 占 津 贴 总 额 的 30% 2.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根 据 所 在 岗 位 级 别 ( 职 称 或 职 务 等 级 ) 确 定 不 同 级 别 岗 位 津 贴 的 权 重 系 数, 并 通 过 严 格 考 勤 与 考 核, 实 际 在 岗 且 达 到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者, 学 院 发 给 相 应 的 岗 位 津 贴 实 际 在 岗 是 指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实 际 在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者 实 际 在 岗 包 含 公 派 外 出 国 内 进 修 学 习 者 ( 但 不 包 括 出 国 请 假 者 ) 3. 岗 位 级 别 ( 职 称 或 职 务 等 级 ) 岗 位 津 贴 的 权 重 系 数 为 : (1) 教 师 及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人 员 : 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教 授 (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 分 别 为 50 46 42 38; 副 教 授 和 高 级 实 验 师 (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 分 别 为 30 28 26; 讲 师 和 实 验 师 (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 分 别 为 20 18 16; 助 教 和 助 理 实 验 师 (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 分 别 为 14 13; 员 级 ( 十 三 级, 含 见 习 期 ) 为 12 (2) 党 政 管 理 和 辅 助 工 勤 人 员 : 正 处 级 38, 副 处 级 28, 正 科 级 22, 副 科 级 18, 科 员 级 14, 办 事 员 或 高 级 工 12 4. 经 批 准 因 公 出 国 ( 出 境 )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人 员, 从 出 境 的 第 二 个 月 起 停 发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三 个 月 以 内 的 ( 含 三 个 月 ) 工 资 照 发 因 私 出 国 ( 出 境 ) 人 员 按 事 假 处 理 定 执 行 5. 在 规 定 的 婚 假 产 假 丧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福 利 待 遇 按 有 关 规 6. 教 职 工 请 事 假 一 年 累 计 8 个 工 作 日 以 下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照 发 ; 一 年 累 计 达 到 9 至 15 个 工 作 日 的, 扣 发 1 个 月 岗 位 责 任 奖 和 绩 效 考 核 奖 ; 一 年 累 计 达 16 至 20 个 工 作 日 的, 扣 发 2 个 月 岗 位 责 任 奖 和 绩 效 考 核 奖 ; 一 年 累 计 达 到 21 至 30 个 工 作 日 的, 扣 发 3 个 月 岗 位 责 任 奖 和 绩 效 考 核 奖 ; 一 年 累 计 达 到 31 至 40 个 工 作 日 的, 扣 发 6 个 月 岗 位 责 任 奖 和 绩 效 考 核 奖 ; 一 年 事 假 累 计 达 到 41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的, 扣 发 12 个 月 岗 位 责 任 奖 和 绩 效 考
核 奖 7. 校 内 生 活 补 贴 是 教 职 工 工 作 期 间, 学 校 发 放 的 交 通 午 餐 及 节 日 补 贴 8.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 无 论 在 校 内 或 校 外 ), 学 院 第 一 学 年 与 第 二 学 年 均 给 予 4000 元 一 次 性 生 活 补 贴 9. 国 内 全 脱 产 进 修 学 习 的 教 师, 学 习 期 间 学 院 给 予 每 月 300 元 生 活 补 贴 ( 寒 暑 假 除 外 ) 10. 新 来 教 师, 学 院 第 一 学 年 给 予 每 月 300 元 生 活 补 贴 ( 寒 暑 假 除 外 ) ( 二 )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教 师 及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人 员 部 分 ) 1.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构 成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总 额 为 上 级 核 定 的 绩 效 工 资 总 额 减 去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总 额 后 的 额 度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岗 位 责 任 奖 + 绩 效 考 核 奖 1) 岗 位 责 任 奖 是 指 教 职 工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基 本 工 作 量 取 得 的 薪 酬 2) 绩 效 考 核 奖 是 对 教 职 工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优 绩 优 酬 的 原 则 进 行 奖 励 的 薪 酬 2. 具 体 分 配 由 教 学 工 作 量 科 研 工 作 量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量 工 作 表 现 及 其 它 ( 包 括 教 学 科 研 奖 罚 管 理 津 贴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补 贴 等 ) 等 五 个 部 分 组 成 将 上 述 各 部 分 折 算 为 标 准 工 作 时 数, 扣 除 基 本 工 作 时 数 后, 计 算 每 人 超 工 作 量 标 准 工 作 时 数, 最 后 再 转 换 为 业 绩 津 贴 1) 教 学 工 作 量 (1) 教 学 工 作 量 是 指 完 成 学 校 教 学 任 务 书 下 达 的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包 括 各 层 次 学 生 的 理 论 和 实 验 授 课 实 习 和 实 践 带 教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教 学 实 践 工 作 但 不 包 括 已 另 付 报 酬 的 教 学 工 作 ( 如 选 修 课 同 等 学 力 研 究 生 及 研 究 生 课 程 班 等 )
(2) 教 学 工 作 量 折 算 为 标 准 工 作 时 数 的 方 法 1 理 论 和 实 验 授 课, 均 按 学 时 数 折 算 :1 学 时 理 论 课 =1 标 准 工 作 时 ( 研 究 生 =1.2) ;1 学 时 实 验 课 =0.5 标 准 工 作 时 ( 研 究 生 =0.6) 2 承 担 海 外 教 育 学 院 的 英 语 教 学 工 作 量 折 算 为 标 准 工 作 时 数 的 方 法 : 1 学 时 理 论 课 =2 标 准 工 作 时 ( 研 究 生 =2.4) ;1 学 时 实 验 课 =1 标 准 工 作 时 ( 研 究 生 =1.2) 3 实 习 带 教, 按 所 带 教 的 学 生 数 折 算 : 本 科 生 为 15 标 准 工 作 时 / 每 生 ; 专 升 本 为 5 标 准 工 作 时 / 每 生 4 大 学 生 创 新 实 验 项 目 带 教 : 按 负 责 带 教 的 项 目 数 计 算, 国 家 级 每 项 18 标 准 工 作 时, 省 级 每 项 15 标 准 工 作 时, 校 级 每 项 12 标 准 工 作 时 5 导 师 制 带 教, 按 带 教 的 年 度 计, 每 年 为 10 标 准 工 作 时 ( 不 分 人 数 ) 2) 科 研 工 作 量 (1) 凡 列 入 学 校 科 研 计 划 ( 依 据 校 科 技 处 认 定 ) 的 各 级 各 类 项 目, 从 立 项 到 完 成 研 究 工 作 期 间 内 所 付 出 的 劳 动 均 计 算 科 研 工 作 量 (2) 科 研 工 作 量 采 取 把 科 研 劳 动 折 算 为 科 研 标 准 工 作 时 进 行 核 定 科 研 标 准 工 作 时 由 科 研 项 目 时 科 研 论 文 时 学 术 讲 座 时 三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科 研 项 目 时 又 以 项 目 经 费 项 目 类 别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为 核 定 因 素 座 时 计 算 方 法 为 : 年 科 研 标 准 工 作 时 = 科 研 项 目 时 + 科 研 论 文 时 + 学 术 讲 (3) 科 研 项 目 时 = 经 费 时 权 重 系 数 研 究 年 限 经 费 时 : 按 科 研 项 目 年 实 际 划 拨 经 费 总 额 核 定 其 中 : 纵 向 及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每 千 元 折 合 3 个 经 费 时 ; 社 科 项 目 ( 含 教 改 项 目 ) 每 千 元 折 合 7 个 经 费 时 ; 校 级 项 目 不 计 经 费 时 权 重 系 数 : 指 根 据 项 目 类 别 的 差 异 所 取 的 不 同 数 值 ( 见 表 1)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后, 即 核 准 计 算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年 科 研 项 目 时 项 目 组 内 部 成 员 的 年 科 研 项 目 时 分 配, 应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成 员 实 际 贡 献 大 小 进 行 确
定 表 1: 项 目 权 重 系 数 项 目 类 别 权 重 系 数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3.0 纵 向 项 目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1.2 省 卫 生 厅 教 育 厅 等 厅 级 科 研 项 目 1.0 横 向 项 目 ( 含 委 托 研 究 ) 国 家 级 及 以 上 合 作 项 目 1.2 省 级 合 作 项 目 1.0 厅 级 市 级 合 作 项 目 及 其 它 0.8 (4) 科 研 论 文 时 : 按 科 研 论 文 的 第 一 作 者 或 负 责 的 通 讯 作 者 核 定 ( 见 表 2) 表 2: 论 文 工 作 时 核 定 表 等 级 发 表 科 研 论 文 情 况 工 作 时 标 准 A B Nature. Science. Cell 等 世 界 一 流 杂 志 及 其 子 期 刊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国 际 三 种 检 索 系 统 (SCI SSCI EI ) 所 收 录 的 论 文 及 新 华 文 摘 求 是 上 刊 登 的 研 究 论 文 50 时 / 篇 20 15 时 / 篇 * C CSCD CSSCI 上 发 表 的 论 文 3 时 / 篇 (* SCI 论 文 IF 3.0 为 20,IF<3.0 为 15 ) (5) 学 术 讲 座 时 : 按 学 术 会 议 做 大 会 报 告 或 讲 座 者 核 定 ( 见 表 3) 表 3: 学 术 会 议 工 作 时 核 定 表 等 级 发 表 科 研 论 文 情 况 课 时 标 准 A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大 会 报 告 5 时 / 次 B 全 国 性 学 术 会 议 报 告 ( 含 讲 座 ) 3 时 / 次 注 : 报 告 根 据 相 应 会 议 议 程 或 邀 请 函 进 行 认 定
(6) 科 研 标 准 工 作 时 的 奖 罚 凡 提 前 一 年 或 一 年 以 上 结 题 的 项 目, 按 其 实 际 完 成 研 究 任 务 年 度 经 费 课 时 的 标 准, 追 发 一 年 的 科 研 项 目 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扣 除 年 度 科 研 标 准 工 作 时 :1 违 反 科 研 道 德, 在 科 研 中 弄 虚 作 假 者 ;2 在 研 项 目, 未 按 时 填 报 年 度 进 展 情 况 报 告 的 ;3 到 期 项 目, 未 按 时 结 题 或 未 通 过 项 目 验 收 者 (7) 一 项 科 研 课 题 的 每 年 的 科 研 项 目 时 最 高 限 为 1000 ( 科 研 项 目 时 = 经 费 时 权 重 系 数 ) 研 究 年 限 (8) 经 费 时 : 按 科 研 项 目 年 实 际 划 拨 经 费 总 额 核 定, 不 含 校 内 配 套 经 费 3)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量 学 院 按 人 均 100 年 标 准 工 作 时 为 基 准 值 分 配 至 每 个 学 系, 由 学 系 根 据 每 名 教 师 当 年 从 事 或 完 成 学 科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其 年 标 准 工 作 时 如 有 教 师 在 校 外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或 全 脱 产 进 修 学 习 的 学 系, 学 院 给 予 20-30 年 标 准 工 作 时 补 贴 4) 工 作 表 现 (1) 工 作 表 现 主 要 通 过 个 人 学 年 度 业 务 考 核 ( 等 级 ) 参 加 院 系 业 务 活 动 考 勤 情 况 等 来 评 定 (2) 业 务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者, 以 及 校 级 以 上 的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工 作 者 优 秀 党 员 师 德 先 进 个 人 ( 经 学 院 认 定 ) 年 标 准 工 作 时 为 10; 业 务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者 年 标 准 工 作 时 为 6 ( 三 ) 其 它 包 括 : 教 学 奖 励 科 研 奖 励 与 扣 罚 管 理 津 贴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补 贴 等 1. 教 学 奖 励 : 是 指 获 得 各 类 各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教 学 竞 赛 类 教 学 活 动 奖 等 给 予 的 额 外 奖 励 ( 见 表 4) ( 同 一 项 成 果 按 最 高 级 别 予 以 奖 励 )
表 4: 教 学 奖 励 核 定 表 ( 单 位 : 元 ) 项 目 类 别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校 级 院 级 特 等 奖 10000 5000 3000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5000 3000 2000 二 等 奖 3000 2000 1000 一 等 奖 5000 3000 1000 500 教 学 竞 赛 类 二 等 奖 3000 1000 500 200 三 等 奖 1000 500 200 100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全 国 竞 赛 : 一 等 奖 1000 元, 二 等 奖 500 元, 三 等 奖 200 元 2. 科 研 奖 励 : 是 指 获 得 各 类 各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发 表 高 水 平 高 质 量 科 研 论 文 等 给 予 的 额 外 奖 励 ( 见 表 5) 表 5: 科 研 奖 励 核 定 表 ( 单 位 : 元 ) 获 奖 等 级 国 家 级 省 ( 部 )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10000 5000 二 等 奖 5000 3000 三 等 奖 3000 2000 Nature. Science. Cell 等 世 界 一 流 杂 志 及 其 子 期 刊 10000 发 表 科 研 论 文 国 际 三 种 检 索 系 统 (SCI SSCI EI ) 所 收 录 的 论 文 及 新 华 文 影 响 因 子 <1.0 300 影 响 因 子 <3.0 600 摘 求 是 上 刊 登 的 研 究 论 文 影 响 因 子 3.0 1000 3. 科 研 扣 罚 : 是 指 未 按 校 院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科 研 工 作 ( 如 申 报 项 目 等 ) 给 予 的 处 罚 扣 罚 额 度 控 制 在 500~1000 元 范 围 内 4. 管 理 津 贴 : 为 学 院 给 予 担 任 各 级 各 部 门 管 理 岗 位 的 职 务 补 贴, 其 中 含 通 讯 费 ( 见 表 6)
表 6: 管 理 津 贴 核 定 表 级 别 津 贴 标 准 ( 元 / 月 ) 学 院 院 长 500 学 院 副 院 长 450 院 办 主 任 学 系 主 任 实 验 中 心 常 务 副 主 任 院 办 副 主 任 学 系 副 主 任 实 验 中 心 副 主 任 350 300 实 验 室 主 任 学 系 秘 书 260 四 附 则 1. 享 受 特 聘 重 要 岗 位 津 贴 者, 不 再 享 受 绩 效 工 资 2. 党 政 管 理 辅 助 与 工 勤 等 岗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能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尽 职 尽 责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者, 学 院 在 严 格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发 给 相 应 等 级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3. 在 教 师 岗 位 中, 既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又 担 任 行 政 管 理 职 务 的 双 肩 挑 人 员, 在 确 认 其 享 受 一 种 岗 位 身 份 的 绩 效 津 贴 后, 仍 可 享 受 另 一 种 岗 位 身 份 20% 的 绩 效 津 贴 ( 包 括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4.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试 用 人 员,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按 同 岗 位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津 贴 标 准 的 80% 发 放 ; 奖 励 性 岗 位 津 贴 标 准 与 正 式 聘 用 人 员 相 同 5. 在 编 正 式 职 工 中 的 待 岗 人 员, 不 享 受 绩 效 工 资 6.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如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未 能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或 造 成 差 错 或 事 故 且 被 确 认 为 责 任 人, 学 院 将 根 据 学 校 的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扣 罚 其 相 应 的 绩 效 工 资 五 本 办 法 由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公 共 卫 生 学 院 教 职 工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正 式 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