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序 一 市 長 序 二 工 務 局 長 序 壹 前 言 04 06 貳 理 念 07 參 高 雄 市 化 策 略 簡 介 08 02 肆 一 室 外 路 二 停 車 三 公 共 活 動 四 入 口 門 廳 五 垂 直 服 務 六 平 面 服 務 七 居 室 八 廚 房 與 餐 九 浴 室 09 09 16 18 21 23 28 29 31 32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十 洗 衣 十 一 陽 台 十 二 其 他 陸 附 錄 一 高 雄 市 化 自 我 檢 核 表 二 高 雄 市 新 建 無 障 礙 勘 檢 作 業 原 則 33 34 35 36 36 40 目 次 03
肆 市 長 序 市 長 序 2013 年 在 高 雄 市 舉 行 的 亞 太 城 市 高 峰 會 我 與 會 的 四 十 七 位 國 際 城 市 代 表 共 同 簽 署 市 長 宣 言, 盼 能 打 造 友 善 且 具 吸 引 力 的 城 市 如 今 台 灣 面 對 高 齡 化 和 少 子 化 社 會 趨 勢, 高 雄 市 必 須 加 強 與 國 際 城 市 經 驗 與 技 術 交 流, 以 解 決 此 將 面 臨 的 問 題 照 片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新 聞 局 提 供 高 嘉 澤 拍 攝 目 前 政 府 對 於 公 共 建 築 物 行 動 不 便 者 無 障 礙 環 境 之 建 構, 除 了 訂 有 規 範, 高 雄 市 為 了 更 精 進 全 民 安 全 便 利 與 友 善 的 居 環 境, 因 此 市 府 去 年 在 舉 辦 與 友 善 環 境 國 際 論 壇 中 邀 請 高 雄 市 建 築 學 會 建 築 師 公 會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同 業 公 會 室 內 裝 修 同 業 公 會, 和 相 關 身 障 團 體 協 會 共 十 六 個 團 體 簽 署 高 雄 市 友 善 環 境 聯 盟 備 忘 錄, 以 推 廣 環 境 規 劃 同 時 由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擬 定 高 雄 市 化 提 供 市 民 新 建 便 利 安 全 與 舒 適 的, 落 實 亞 太 城 市 高 峰 會 所 揭 示 建 構 國 際 宜 居 友 善 城 市 的 宣 言 高 雄 市 市 長 04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局 長 序 近 年 來 國 人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經 濟 科 技 與 醫 療 等 快 速 發 展, 人 口 結 構 呈 現 高 齡 少 子 化 現 象 依 照 最 新 統 預 估 台 灣 即 將 從 1993 年 老 年 人 口 佔 總 人 口 7% 的 高 齡 化 社 會, 於 2018 年 邁 入 老 年 人 口 佔 總 人 口 14% 的 高 齡 社 會 而 高 雄 市 目 前 65 歲 以 上 老 人 佔 13.3%, 已 急 需 為 將 來 到 的 高 齡 社 會, 建 構 一 個 高 齡 友 善 的 都 市 生 活 環 境 局 長 序 在 陳 菊 市 長 堅 持 照 顧 社 會 弱 勢 尊 重 高 齡 老 人 的 政 策 下, 本 府 工 務 局 針 對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環 境, 已 訂 定 分 期 分 區 執 行 畫, 以 改 善 人 行 環 境 無 障 礙 目 前 進 一 步 導 入 原 則 同 時 考 慮 兒 童 婦 女 高 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人 體 尺 寸 與 身 體 機 能 特 性, 以 及 所 對 應 之 居 環 境 需 求, 生 活 習 慣 及 地 區 氣 候 等 擬 定 高 雄 市 化, 提 供 市 民 新 建 時 參 考, 以 及 建 築 相 關 業 者 依 據 期 盼 全 體 市 民 利 此 共 同 打 造 一 個 無 障 礙 的 居 生 活 環 境 建 立 有 愛 無 礙 希 望 常 在 之 友 善 社 會 高 雄 市 工 務 局 代 理 局 長 鐘 萬 順 05
壹 前 言 壹 前 言 前 言 隨 著 臺 灣 快 速 進 入 高 齡 化 和 少 子 化 社 會 衍 生 出 許 多 居 家 生 活 的 問 題, 加 上 人 們 對 於 生 活 品 質 的 需 求 越 來 越 高 如 何 考 量 家 中 男 女 老 幼 身 障 或 行 動 不 便 者 等 不 同 使 需 求, 建 構 老 弱 婦 孺 與 身 心 障 礙 更 友 善 的 環 境 是 目 前 政 府 面 臨 重 要 課 題 的 理 念 是 希 望 者 能 出 高 齡 者 孕 婦 幼 齡 兒 童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所 有 的 人 都 能 使 的 施 或 備 若 能 將 此 理 念 應 在, 以 因 應 國 民 照 護 的 需 求 提 升 國 人 居 生 活 品 質 及 安 全, 並 促 使 營 建 業 發 展, 以 達 到 台 灣 追 求 邁 入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文 明 社 會 今 研 訂 高 雄 市 化 手 冊 之 目 的 : 一 除 了 考 慮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需 求 外, 亦 考 慮 兒 童 婦 女 和 高 齡 者 之 人 體 尺 寸 與 身 體 機 能 特 性 所 對 應 知 居 環 境 需 求 及 高 雄 市 市 民 生 活 習 性 和 地 理 氣 候 環 境 二 希 望 本 手 冊 能 提 供 建 築 相 關 業 者 規 劃 符 合 原 則 的, 達 成 高 齡 化 社 會 在 老 化 的 目 標 06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貳 的 理 念 臺 灣 高 齡 社 會 即 將 來 臨 隨 著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醫 療 衛 生 進 步, 人 類 壽 命 逐 漸 延 長, 造 成 高 齡 人 口 持 續 增 加 ; 根 據 聯 合 國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資 料 顯 示, 臺 灣 自 1993 年 9 月 起 已 邁 入 高 齡 化 社 會 所 以 不 論 是 居 型 態 生 活 模 式 勞 動 生 產 模 式 等 均 需 秉 持 人 本 關 懷 的 理 念, 因 此 將 成 為 本 世 紀 生 活 的 趨 勢, 亦 是 影 響 臺 灣 未 來 發 展 的 的 思 潮 一 何 謂 (Universal Design) 其 英 文 Universal 一 字, 意 思 為 普 遍 的 的, 點 出 了 的 觀 念 與 希 望 者 做 出 普 遍 能 被 大 眾 接 受 或 使 的 儘 可 能 出 讓 所 有 人 都 能 使 的 產 品 或 建 築, 也 就 是 出 高 齡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孕 婦 幼 齡 兒 童 等 所 有 的 人 都 能 使, 與 個 人 能 力 和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無 關 (1970,Ron Mace) 理 念 人 本 關 懷 是 的 核 心 價 值 人 雖 有 性 別 年 齡 能 力 身 體 特 性 等 差 異, 形 成 各 種 不 同 且 多 元 的 需 求, 為 了 對 應 這 些 需 求, 便 需 要 以 人 為 出 發 點 的, 來 滿 足 人 們 在 生 理 心 理 及 精 神 生 活 上 的 需 求 亦 即 為 所 有 人 做 (Design for All ) 二 V.S. 無 障 礙 無 障 礙 是 專 為 身 障 者 考 量 的, 讓 他 們 使 備 或 時 不 會 受 到 阻 礙 而 考 量 的 對 象 則 不 侷 限 於 身 障 者,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使 族 群, 包 含 身 體 機 能 部 分 退 化 的 高 齡 者, 也 有 可 能 是 使 習 慣 和 多 數 人 不 同 的 左 撇 子 等 等, 所 以 兩 者 並 不 一 樣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環 境 觀 以 無 障 礙 環 境 為 基 礎, 達 到 安 全 便 利 舒 適 的 生 活 環 境 07
參 高 雄 市 化 策 略 簡 介 參 高 雄 市 化 策 略 簡 介 高 雄 市 位 於 東 經 120 度 14'30" 至 120 度 23'30"(15.38 km), 北 緯 22 度 30'30" 至 22 度 45'30"(27.78 km), 為 一 東 北 往 西 延 伸 的 長 型 行 政 區, 人 口 約 277 萬 人, 面 積 約 約 2947.6159 平 方 公 里, 月 平 均 氣 溫 介 於 19.3 至 29.2 度, 屬 熱 帶 季 風 氣 候 高 雄 市 化 策 略 簡 介 在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地 貌 族 群 文 化 多 元 性, 及 不 同 的 建 築 景 觀 與 生 活 型 態, 若 單 一 建 築 準 則 來 規 範, 較 難 出 因 地 制 宜 又 符 合 居 民 期 待 的 高 雄 厝 建 築 因 此, 分 析 相 關 影 響 因 子 後, 研 擬 因 地 制 宜 之 準 則, 再 經 由 各 地 社 區 工 作 坊 的 形 式, 強 調 民 參 與, 發 展 一 種 由 下 而 上 的 建 築 運 動, 營 造 符 合 居 民 期 待 又 兼 具 低 碳 宜 居 人 文 等 特 質 的 高 雄 新 建 築 再 者, 因 應 內 政 部 以 都 市 海 綿 化 觀 念 研 訂 都 市 總 合 治 水 綱 要 畫 台 灣 高 齡 少 子 化 社 會 之 化 推 動 趨 勢, 另 基 於 本 市 氣 候 高 溫 炎 熱 能 源 耗 損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增 加 之 問 題, 推 廣 高 雄 厝 畫 之 環 境 永 續 反 映 在 地 自 明 性 居 健 康 三 大 核 心 理 念, 藉 由 規 範 高 雄 市 建 築 物 配 合 高 雄 厝, 達 節 能 減 碳 及 防 災 減 災 之 目 的, 促 進 高 雄 轉 型 為 健 康 永 續 及 幸 福 宜 居 之 生 態 城 市 為 因 應 本 市 特 殊 環 境 需 求 及 發 展 在 地 建 築 文 化 特 色, 工 務 局 規 劃 將 下 列 理 念 及 方 案 納 入 高 雄 市 自 治 條 例 中 以 免 入 建 築 面 積 或 樓 地 板 面 積 方 式, 鼓 勵 配 合 推 廣 之 單 位, 說 明 如 下 : 一 配 合 高 雄 的 氣 候 與 生 活 習 慣, 在 深 陽 臺 置 綠 化 面 積, 行 動 不 便 者 讓 在 家 也 可 以 享 受 舒 適 的 戶 外 二 區 及 商 業 區 五 層 樓 以 下 建 築 物 置 高 齡 者 浴 廁 及 昇 降 備 三 六 層 樓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建 築 物 置 高 齡 者 浴 廁 交 誼 室 及 服 務 管 理 室 四 五 層 樓 以 下 建 築 物 地 面 層 置 綠 能 施 頂 蓋 者 08 五 建 築 物 外 牆 置 太 陽 光 電 施 室 內 天 井 上 方 置 太 陽 光 電 施 或 過 梁 置 導 風 板 等 施 者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肆 一 室 外 路 室 外 路 屬 公, 主 要 途 是 來 銜 接 各 使, 故 內 容 應 以 符 合 大 多 數 人 ( 含 行 動 不 便 ) 皆 可 安 全 無 礙 使 為 原 則,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頒 布 之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施 規 範 ( 以 下 以 無 障 礙 規 範 簡 稱 ) 定 義, 無 障 礙 室 外 路 室 建 築 線 ( 道 路 或 人 行 道 ) 至 建 築 物 主 要 出 入 口, 或 基 地 內 各 幢 建 築 物 有 引 導 施 之 路 皆 屬 之 ( 一 ) 室 外 路 與 尺 寸 無 障 礙 規 範 規 定 : 室 外 路 淨 寬 度 不 應 小 於 130 公 分, 獨 棟 或 連 棟 建 築 物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室 外 路 應 盡 量 平 坦 且 無 高 低 差, 如 有 坡 度 則 不 超 過 1/15( 獨 棟 或 連 棟 建 築 物 1/10), 超 過 者 應 依 規 定 增 坡 道 一 室 外 路 建 議 : 最 理 想 寬 度 為 150 公 分, 若 寬 度 小 於 150 公 分, 最 好 每 10 公 尺 處 提 供 至 少 150 公 分 x150 公 分, 供 迴 轉 使 室 外 路 示 意 圖 09
肆 一 室 外 路 坡 道 材 質 示 意 室 外 路 上 應 沒 有 阻 礙 物 或 突 出 物, 且 路 鋪 面 應 平 整 防 滑, 並 有 良 好 的 排 水, 並 且 應 避 免 置 開 口, 如 需 置, 在 主 要 行 進 方 向 之 開 口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避 免 拐 杖 輪 子 或 鞋 跟 等 等 陷 入, 造 成 安 全 上 的 顧 慮 主 要 行 進 方 向 1.3 規 範 203.2.5 10 水 溝 隔 柵 示 意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無 障 礙 騎 樓 與 人 行 道 示 意 基 地 內 室 外 路 ( 如 騎 樓 ) 應 與 人 行 道 維 持 平 坦 無 高 低 差, 且 鋪 面 應 為 防 滑 材 質 ( 二 ) 室 外 路 引 導 施 及 照 明 建 議 : 為 方 便 視 覺 不 便 者 ( 如 年 長 者 弱 視 者 等 ) 使, 建 議 室 外 路 邊 緣 鋪 面 應 以 不 同 的 顏 色 光 度 材 質 及 引 導 施 加 以 引 導 一 室 外 路 無 障 礙 鋪 面 示 意 11
肆 室 外 路 照 明 至 少 要 有 50-75 流 明, 最 理 想 的 照 度 為 75-120 流 明 一 室 外 路 室 外 路 照 度 示 意 ( 三 ) 坡 道 - 坡 度 與 尺 寸 無 障 礙 規 範 規 定 : 室 外 路 地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15, 且 二 不 同 方 向 之 坡 道 交 會 處 應 置 平 台,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高 低 差 超 過 3 公 分, 或 連 續 5 公 尺 坡 度 超 過 1/15 之 斜 坡, 應 依 規 定 置 坡 道 建 議 : 下 斜 路 緣 石 坡 度 應 小 於 1/12 且 表 面 為 防 滑 材 質 下 斜 路 緣 石 長 度 至 少 120 公 分, 寬 度 至 少 130 公 分, 以 利 行 路 遇 到 高 低 差 時, 應 避 免 採 階 梯 方 式 處 理, 盡 量 以 手 法 順 平 高 低 差, 以 提 升 路 的 友 善 性 12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為 使 施 更 加, 建 議 以 坡 道 取 代 樓 梯, 置 淨 寬 至 少 150 公 分 且 符 合 規 定 之 坡 道, 坡 度 規 定 如 下 表 : 高 低 差 20 公 分 以 下 10 公 分 以 下 5 公 分 以 下 3 公 分 以 下 坡 度 1:12 1:10 1:5 1:2 建 議 寬 度 至 少 130 公 分 建 議 下 斜 路 緣 石 坡 度 應 小 於 1/12 建 議 長 度 至 少 120 公 分 一 室 外 路 無 障 礙 騎 樓 與 人 行 道 示 意 坡 道 與 坡 度 示 意 13
肆 ( 四 ) 扶 手 防 護 欄 及 防 護 緣 無 障 礙 規 範 規 定 : 坡 道 高 低 差 大 於 20 公 分 時, 未 鄰 牆 面 側 應 置 離 地 75 公 分 高 之 單 道 扶 手 或 離 地 6585 公 分 高 之 雙 道 扶 手 另 若 坡 道 高 於 地 面 75 公 分 以 上 者, 未 鄰 牆 側, 應 置 高 度 至 少 110 公 分 高 的 防 護 欄 ( 十 層 以 上 至 少 120 公 分 高 ) 一 室 外 路 任 何 的 坡 道 或 平 台, 未 鄰 牆 壁 開 放 的 一 側, 應 置 至 少 5 公 分 高 內 側 不 突 出 扶 手 垂 直 投 影 線 之 防 護 緣 規 範 206.4.1.1 規 範 206.4.1.2 14 規 範 206.4.2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 五 ) 坡 道 平 台 無 障 礙 規 範 規 定 : 坡 道 前 後 端 中 ( 每 高 低 差 75 公 分 處 ) 與 轉 彎 處 應 置 不 小 於 150 公 分 x 150 公 分 的 平 台 且 其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規 範 206.3.3.1 一 室 外 路 規 範 206.3.3.3 15
) 肆 二 停 車 ( 一 ) 上 下 車 等 候 處 建 議 : 停 車 應 考 慮 置 在 建 築 物 主 要 出 入 口 附 近, 並 在 行 車 動 線 周 邊,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以 明 確 且 易 辨 識 的 標 示, 引 導 有 需 求 者 至 停 車 二 停 車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以 易 辨 識 且 與 地 面 有 反 差 效 果 之 顏 色 畫, 其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坦 且 防 滑, 容 許 行 動 不 便 者 順 暢 且 無 任 何 障 礙 或 危 險 的 轉 移 到 無 障 礙 路 上 ( 二 )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無 障 礙 規 範 規 定 :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寬 度 應 不 小 於 350 公 分 ( 含 下 車 區 ), 長 度 不 小 於 600 公 分 兩 個 單 位 之 並 應 保 留 150 公 分 的 共 下 車 區, 且 停 車 位 格 線 之 顏 色 為 藍 色, 下 車 區 為 白 色 斜 線, 以 利 識 別 40 下 車 區 ( 白 色 斜 線 規 範 804.2 16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示 意 規 範 804.1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無 障 礙 機 車 停 車 位 大 小,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22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225 公 分, 停 車 位 地 面 標 誌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x 90 公 分, 且 停 車 位 出 入 口 寬 度 及 達 車 位 之 之 車 道 寬 度 皆 不 得 小 於 180 公 分 無 障 礙 機 車 停 車 位 示 意 建 議 : 主 要 出 入 口 處 附 近, 置 可 臨 時 上 下 車 之 停 車 於 車 道 入 口 處 及 轉 彎 處, 置 明 顯 的 引 標 誌 或 置 於 建 築 物 主 要 出 入 口 或 昇 降 備 出 入 口 旁, 以 增 加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之 便 利 性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數 量 比 例, 建 議 保 留 百 分 之 二 停 車 位 且 至 少 一 個, 作 為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使, 算 對 照 表 如 下 : 二 停 車 停 車 場 車 位 總 數 應 置 無 障 礙 停 車 停 車 場 車 位 總 數 應 置 無 障 礙 停 車 1-50 1 251-350 4 51-150 2 351-450 5 151-250 3 451 以 上 6 17
肆 三 公 共 活 動 ( 一 ) 戶 外 庭 園 建 議 : 置 公 共 戶 外 應 全 方 位 考 量 各 年 齡 層 之 使 者 安 全 性 及 日 後 維 護 管 理 便 利 於 適 當 位 置 置 有 扶 手 的 座 椅 及 輪 椅 停 放 處, 供 年 長 者 和 輪 椅 使 者 歇 息 戶 外 規 劃 採 對 比 色 並 置 足 夠 的 光 源, 以 利 視 覺 障 礙 礙 者 使 可 沿 路 置 雨 棚 或 綠 蔭, 以 提 升 戶 外 使 率 三 公 共 活 動 歇 息 座 椅 示 意 18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 二 ) 兒 童 遊 戲 建 議 : 兒 童 遊 戲 的 應 遵 循 國 家 標 準 CNS12642 及 CNS12643 規 定 戶 外 遊 樂 場 需 維 修 良 好, 並 定 期 由 受 訓 的 管 理 人 員 檢 查, 以 確 保 備 的 安 全 性 建 議 在 遊 玩 場 地 的 入 口, 置 使 者 年 齡 範 圍 及 安 全 遊 玩 的 告 示 牌 兒 童 遊 戲 室 之 置 示 意 三 公 共 活 動 19
肆 ( 三 ) 社 區 公 共 道 建 議 : 老 年 人 及 身 障 者 因 行 動 不 便, 對 於 社 區 公 共 的 需 求 較 大, 往 社 區 公 共 施 應 全 面 規 劃 為 無 障 礙 道 三 公 共 活 動 社 區 內 的 公 共 道 沿 途 提 供 座 橋, 並 在 座 橋 邊 輪 椅 停 放 處 如 允 許 的 話, 應 沿 路 置 雨 棚 或 綠 蔭, 供 年 長 者 和 輪 椅 使 者 歇 息 ( 四 ) 社 區 聯 誼 公 共 的 置 示 意 建 議 : 利 社 區 開 放 置 聯 誼, 擴 展 年 長 者 的 社 交 機 會 戶 外 聯 誼 的 上 方, 置 遮 雨 棚, 增 加 舒 適 性 戶 外 聯 誼 放 置 長 椅, 長 椅 應 有 低 扶 手 及 椅 背, 以 增 加 舒 適 度 長 椅 子 旁 置 至 少 80 公 分 x 120 公 分 的 輪 椅 停 放 處 夜, 社 區 聯 誼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照 明, 最 好 在 75-120 流 明 之 ( 五 ) 社 區 花 園 的 植 物 建 議 : 為 了 視 障 人 士, 社 區 花 園 的 樹 木 應 定 期 修 剪, 或 將 樹 木 種 植 於 距 離 無 障 礙 道 較 遠 的 地 方 20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四 入 口 門 廳 ( 一 ) 出 入 口 門 尺 寸 及 門 檻 大 樓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是 戶 必 經 的 道, 應 有 充 足 之 照 明 及 消 弭 出 入 口 門 檻 高 低 差, 另 主 要 出 入 口 不 得 使 旋 轉 門, 且 門 框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出 入 口 內 側 淨 不 得 小 於 直 徑 120 公 分 建 議 : 置 自 動 門 且 門 框 淨 寬 至 少 150 公 分, 以 方 便 兩 部 輪 椅 同 時 行 出 入 口 高 低 差 部 份, 應 以 順 平 坡 道 取 代 階 梯, 如 無 法 置 坡 道 時, 置 輪 椅 升 降 台, 以 利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四 入 口 門 廳 入 口 門 檻 示 意 21
肆 ( 二 ) 接 待 處 郵 箱 及 儲 物 建 議 : 四 入 口 門 廳 可 於 出 入 口 或 服 務 台, 規 劃 輪 椅 推 車 或 步 行 器 之 存 放 區, 其 淨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1.9 公 尺, 淨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5 公 尺 為 了 方 便 輪 椅 使 者, 大 樓 服 務 櫃 台 櫃 面 至 少 長 100 公 分 以 上 且 距 地 面 高 度 70-80 公 分, 並 預 留 膝 蓋 深 度 至 少 45 公 分 與 高 度 65 公 分, 另 可 規 劃 輪 椅 及 推 車 之 借 服 務 為 使 大 樓 或 集 合 式 共 信 箱 之 使 便 利, 信 箱 以 頂 端 不 高 於 地 面 120 公 分, 底 部 距 面 地 不 低 於 40 公 分 之 原 則 置 <120cm 無 障 礙 郵 箱 置 示 意 >40cm 最 小 70~80 規 範 A102.3.2 無 障 礙 接 待 處 大 廳 示 意 22 規 範 A102.3.3 規 範 A102.4.2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五 垂 直 服 務 ( 一 ) 樓 梯 與 尺 寸 無 障 礙 規 範 規 定 : 樓 梯 型 式 盡 量 不 要 採 旋 轉 式 及 梯 級 無 垂 直 板 之 露 式 樓 梯 樓 梯 梯 級 高 (R) 應 不 大 於 16 公 分, 級 深 (T) 應 不 小 於 26 公 分, 且 55 公 分 2R+T 65 公 分 梯 級 鼻 端 應 以 半 徑 不 大 於 1.3 公 分 之 圓 角 處 理 且 超 出 踏 板 凸 緣 之 斜 面, 該 突 出 之 斜 面 不 得 大 於 2 公 分 梯 級 邊 緣 之 水 平 踏 面 部 分 應 作 防 滑 處 理 且 與 踏 步 平 面 順 平 樓 梯 兩 側 應 裝 距 梯 級 鼻 端 高 度 75~85 公 分 且 連 續 不 中 斷 之 扶 手 並 於 末 端 施 作 防 鉤 撞 處 理 ; 梯 級 未 鄰 接 牆 壁 部 分, 應 置 高 出 梯 級 5 公 分 以 上 之 防 護 緣 五 垂 直 服 務 規 範 303.2.1 梯 級 示 意 圖 扶 手 欄 杆 示 意 23
肆 ( 二 ) 樓 梯 警 示 施 與 視 覺 強 化 建 議 : 每 10 個 梯 級 就 應 置 一 個 休 息 平 台 樓 梯 平 台 及 梯 級 表 面 應 採 防 滑 材 料, 且 戶 外 樓 梯 應 注 意 排 水 為 方 便 視 障 者 使, 所 有 樓 梯 平 台 均 應 置 顏 色 與 質 地 不 同 的 地 面 警 示 施 或 引 導 地 磚, 該 警 示 施 應 距 離 每 段 梯 級 端 點 處 30 公 分 為 方 便 視 障 者 使, 建 議 樓 梯 面 及 牆 面 之 色 調 使 對 比 色, 鋪 寬 度 4 公 分 且 對 比 色 的 止 滑 條 梯 應 有 充 足 的 照 明 與 採 光, 所 有 梯 面 照 度 應 達 到 120 流 明 以 上, 且 應 置 緊 急 照 明 燈 五 垂 直 服 務 樓 梯 平 台 示 意 圖 24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 三 ) 升 降 機 無 障 礙 規 範 規 定 : 集 合 昇 降 機 門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建 議 至 少 淨 寬 90 公 分, 機 廂 淨 深 不 得 小 於 125 公 分 且 出 入 口 外 側 淨 不 得 小 於 直 徑 150 公 分 昇 降 機 語 音 系 統 需 報 知 樓 層 數 行 進 方 向 及 開 關 情 況, 並 建 議 皆 裝 置 符 合 規 定 之 輪 椅 乘 坐 者 操 作 盤 ( 四 )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大 廳 及 地 面 建 議 : 升 降 機 出 入 口 處 之 樓 地 板 面, 應 與 機 廂 地 板 面 保 持 平 整, 其 與 機 廂 地 板 面 之 水 平 隙 不 得 大 於 3.2 公 分, 其 大 廳 應 置 座 椅, 以 利 需 求 者 利 為 方 便 需 求 者 使,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及 沿 路 轉 彎 處 應 置 升 降 機 方 向 引 五 垂 直 服 務 25
肆 ( 五 ) 升 降 機 門 呼 叫 按 鈕 語 音 系 統 無 障 礙 規 範 規 定 : 升 降 機 有 點 字 呼 叫 鈕 前 方 30 公 分 處 之 地 板, 應 作 30 公 分 x 60 公 分 之 不 同 材 質 處 理 建 議 使 語 音 或 廣 播 系 統, 報 知 樓 層 數 行 進 方 向 及 開 關 情 形 五 垂 直 服 務 為 方 便 視 障 者 使, 升 降 機 大 廳 內 需 置 上 下 兩 組 呼 叫 鈕, 下 組 高 度 應 距 樓 地 板 面 85-90 公 分, 且 應 置 點 字 規 範 404.2 升 降 機 點 字 示 意 圖 呼 叫 鈕 30 26 不 同 材 質 之 地 面 規 範 403.2 60 30 升 降 機 地 面 及 標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無 障 礙 升 降 梯 內 部 示 意 圖 ( 六 ) 升 降 機 內 扶 手 後 視 鏡 操 作 盤 與 座 椅 無 障 礙 規 範 規 定 : 升 降 機 廂 內 兩 側 及 後 方 應 置 扶 手 為 方 便 輪 椅 使 者, 建 議 在 升 降 機 廂 內 置 後 視 鏡, 後 視 鏡 之 下 緣 距 機 廂 地 面 約 85 公 分, 寬 度 不 應 小 於 出 入 口 淨 寬, 鏡 面 高 度 應 大 於 90 公 分 升 降 機 內 操 作 盤 應 置 在 85-120 公 分 之 操 作 盤 之 按 鈕 最 小 尺 寸 至 少 應 有 2 公 分 寬, 按 鈕 距 不 小 於 1 公 分, 數 字 之 標 示 應 與 底 板 顏 色 明 顯 不 同, 盡 量 不 使 觸 摸 式 按 鈕 入 口 對 側 壁 面 最 小 20 120 梯 廂 最 小 30 85 入 口 壁 面 積 相 操 作 盤 位 置 最 小 2 最 小 1 最 小 2 五 垂 直 服 務 規 範 406.4 規 範 406.5 升 降 梯 之 操 作 盤 27
肆 六 平 面 服 務 六 平 面 服 務 建 議 : 出 入 口 應 要 保 持 沒 有 障 礙 之 干 擾 且 淨 寬 至 少 90 公 分 以 上, 如 為 方 便 輪 椅 使 者 行, 出 入 口 前 後 應 留 150 公 分 x 150 公 分 迴 轉 室 內 共 道 建 議 淨 寬 至 少 150 公 分 以 上, 且 各 出 入 口 淨 寬 應 至 少 90 公 分 以 上 並 保 持 順 平, 以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性 ( 如 搬 家 輪 椅... 等 ) 淨 寬 90cm 建 議 淨 寬 不 小 於 150cm 出 入 口 及 道 寬 度 示 意 圖 28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七 居 室 ( 一 ) 玄 關 建 議 : 應 有 充 足 光 源 並 置 足 夠 之 儲 藏 及 儲 藏 櫃, 在 高 度 80 公 分 以 下 部 分 置 推 拉 式 把 手 及 留 大 小 至 少 180 公 分 x 150 公 分 的, 便 於 輪 椅 乘 坐 者 與 兒 童 使 ( 二 ) 客 廳 建 議 : 是 不 同 年 齡 家 人 互 動 頻 繁 的, 具 有 較 多 家 具 及 長 時 使 之 特 性, 故 建 議 使 對 比 色 且 少 銳 角 之 家 具, 並 以 開 放 式 擺 以 留 足 夠 的 迴 轉 室 內 家 具 七 居 室 29
肆 ( 三 ) 臥 室 建 議 : 為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使, 建 議 臥 室 門 的 淨 寬 度 至 少 90 公 分 且 不 要 門 檻, 房 內 路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建 議 床 面 高 度 應 距 地 面 約 40~45 公 分, 床 一 側 至 少 保 留 90 公 分 的 淨 供 上 下 床, 但 需 依 個 別 需 求 加 以 調 整, 以 舒 適 使 為 原 則 出 處 : 王 武 烈 建 築 師 簡 報 檔 七 居 室 臥 室 家 具 資 源 許 可 狀 況 下, 兒 童 臥 室 應 配 合 年 齡, 置 具 安 全 措 施 的 遊 戲, 若 臥 室 遊 戲 備 在 牆 上, 應 檢 查 是 否 安 裝 完 善 且 有 足 夠 承 載 力, 地 板 材 質 應 防 滑, 並 具 降 低 衝 擊 力 的 功 能 30 適 合 兒 童 使 之 臥 室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八 廚 房 與 餐 建 議 : 廚 房 應 保 持 明 亮 以 及 適 當 操 作 的, 例 如 廚 房 內 路 淨 寬 不 小 於 120 公 分, 若 兩 側 有 櫃 台, 應 放 寬 至 150 公 分 以 上 流 理 台 面 高 應 介 於 離 地 70-80 公 分 或 廚 房 流 理 台 洗 滌 槽 或 料 理 爐 台 下 方 應 留 最 少 65 公 分 高 的 膝 蓋, 提 供 輪 椅 使 者 使 時 腿 部 的 活 動 等 等 適 當 操 作 的 廚 房 餐 廳 內 各 備 ( 桌 椅 中 島 櫃 冰 箱 等 等 ) 的 擺, 應 考 量 使 者 的 使 需 求 ( 如 輔 具 使 等 ), 在 舒 適 且 便 利 的 前 提, 創 造 出 最 適 當 的 舒 適 70~80cm 八 廚 房 70~80cm 廚 房 料 理 台 示 意 圖 餐 桌 椅 示 意 圖 31
肆 九 浴 室 浴 室 與 廁 所 併 稱 為 浴 廁, 由 於 浴 廁 使 水 源, 導 致 地 面 濕 滑 的 情 況 普 遍 建 議 : 視 情 況 以 固 定 或 活 動 備 分 隔 乾 溼 區 域, 減 少 濕 滑 造 成 危 險 之 情 況 浴 廁 內 之 輔 具 應 可 提 供 活 動 裝 卸, 並 注 意 防 滑 措 施 扶 手 穩 固 及 位 移 足 夠 等 要 項, 以 方 便 不 同 型 態 人 員 使 及 維 修 建 議 浴 廁 內 之 開 關 插 座 按 鈕 應 離 地 面 至 少 30 公 分 以 上 衛 浴 應 有 足 夠 的 照 明, 並 建 議 裝 以 對 比 色 清 楚 區 分 冷 熱 且 具 省 力 易 操 作 之 撥 桿 式 按 壓 式 或 感 應 式 水 龍 頭 九 浴 室 扶 手 之 形 狀 示 意 圖 32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十 洗 衣 十 一 陽 台 十 洗 衣 建 議 : 洗 曬 衣 應 保 持 足 夠 使 ( 建 議 有 直 徑 150 公 分 的 迴 轉 方 便 使 者 移 動 及 操 作 ) 及 適 當 的 清 潔 具 放 置 區 以 維 整 潔 為 使 性 更 佳 廣 闊, 建 議 採 孔 位 在 前 高 度 較 低 的 洗 烘 衣 機 及 利 昇 降 式 的 曬 衣 桿 增 加 曬 衣 服 的 便 利 性, 然 各 種 備 皆 應 有 安 全 防 護 裝 置,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洗 衣 應 注 意 洗 衣 盆 之 高 度, 並 置 扶 手 及 預 留 膝 蓋 活 動 深 度 十 洗 衣 洗 衣 施 示 意 圖 33
肆 十 一 陽 台 建 議 : 為 顧 及 使 安 全, 建 議 地 板 應 防 滑 欄 杆 頂 端 高 度 應 高 於 地 面 至 少 110 公 分 且 欄 杆 隙 不 應 超 過 10 公 分, 另 洗 烘 曬 衣 備 應 有 安 全 防 護 裝 置,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十 一 陽 台 為 利 輪 椅 使 者 使 便 利, 建 議 陽 台 或 露 台 能 有 150 公 分 x 150 公 分 的 輪 椅 移 動 與 操 作, 且 其 出 入 口 不 應 有 所 阻 礙 ( 門 檻 距 過 大 之 門 軌.. 等 ), 以 利 進 出 順 暢 陽 台 欄 杆 示 意 圖 34
高 雄 市 居 Universal Design Guidelines for Housing Development in Kaohsiung 十 二 其 他 建 議 : 室 內 電 器 插 座 開 關 建 議 置 距 地 板 高 70~100 公 分 處, 並 離 柱 牆 角 30 公 分 以 上, 必 要 時 可 依 使 者 需 求 增 延 長 線 家 具 及 備 應 增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導 圓 角 防 撞 防 勾 防 滑 電 器 安 全 ( 啟 動 ) 裝 置... 等 ), 以 減 少 不 正 確 使 造 成 傷 害 的 機 率 建 議 於 共 走 廊 和 昇 降 機 大 廳 均 應 裝 置 人 工 照 明 系 統, 地 面 照 明 度 不 得 少 於 120 流 明, 另 為 節 省 能 源, 建 議 可 裝 感 應 器 控 制 人 工 照 明 時 十 二 其 他 插 座 開 關 位 置 示 意 圖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