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一 安 排 及 其 各 补 充 协 议 中 毋 须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向 内 地 有 关 审 核 机 构 递 交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的 优 惠 待 遇 会 计 审 计 和 簿 记 服 务 1. 对 已 持 有 内 地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资 格 并 在 内 地 执 业 的 香 港 会 计 师 ( 包 括 合 伙 人 ) 每 年 在 内 地 的 工 作 时 间 要 求 比 照 内 地 注 册 会 计 师 实 行 2. 允 许 香 港 会 计 师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符 合 内 地 代 理 记 账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咨 询 公 司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香 港 会 计 师 应 取 得 内 地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主 管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内 地 会 计 师 以 上 ( 含 会 计 师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职 称 ) 3. 香 港 会 计 师 在 申 请 内 地 执 业 资 格 时,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等 同 于 相 等 时 间 的 内 地 审 计 工 作 经 验 4. 同 意 在 香 港 设 立 内 地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考 点 5. 在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东 莞 市 办 理 香 港 居 民 报 考 内 地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各 项 事 宜 并 设 置 专 门 考 场, 考 试 合 格 者 由 广 东 省 颁 发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所 有 保 险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1. 允 许 香 港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取 得 内 地 精 算 师 资 格 后, 无 需 获 得 预 先 批 准, 可 在 内 地 执 业 2. 允 许 香 港 居 民 在 获 得 内 地 保 险 从 业 资 格 并 受 聘 于 内 地 的 保 险 营 业 机 构 后, 从 事 相 关 的 保 险 业 务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四 附 件 3. 同 意 在 香 港 设 立 内 地 保 险 中 介 资 格 考 试 考 点 建 筑 设 计 服 务 工 程 服 务 集 中 工 程 服 务 城 市 规 划 和 风 景 园 林 设 计 服 务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服 务 除 外 ) 1. 允 许 取 得 内 地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资 格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在 广 东 省 注 册, 不 受 在 香 港 注 册 与 否 的 限 制 2. 允 许 取 得 内 地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在 广 东 省 注 册 执 业, 不 受 在 香 港 注 册 执 业 与 否 的 限 制 3. 允 许 取 得 内 地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或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作 为 合 伙 人, 按 相 应 资 质 标 准 要 求 在 内 地 设 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4. 对 上 述 合 伙 企 业 中 香 港 与 内 地 合 伙 人 数 量 比 例 出 资 比 例 香 港 合 伙 人 在 内 地 居 留 时 间 没 有 限 制 ( 注 一 )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七 附 件 是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附 件 3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二 附 件 2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三 附 件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四 附 件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五 附 件 和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六 附 件 的 补 充 和 修 正 与 前 七 者 条 款 产 生 抵 触 时, 以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七 附 件 为 准
- 2-5. 允 许 通 过 互 认 取 得 内 地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在 广 东 注 册 执 业, 不 受 在 香 港 注 册 执 业 与 否 的 限 制 6. 允 许 通 过 互 认 取 得 内 地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在 广 东 注 册 执 业, 不 受 在 香 港 注 册 执 业 与 否 的 限 制 视 听 服 务 - 华 语 影 片 和 合 拍 影 片 1. 香 港 与 内 地 合 拍 的 影 片 视 为 国 产 影 片 在 内 地 发 行 该 影 片 以 普 通 话 为 标 准 译 制 的 其 它 中 国 民 族 语 言 及 方 言 的 版 本 可 在 内 地 发 行 b. 2. 香 港 与 内 地 合 拍 的 影 片, 港 方 主 创 人 员 所 占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但 内 地 主 要 演 员 的 比 例 不 得 少 于 影 片 主 要 演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对 故 事 发 生 地 无 限 制, 但 故 事 情 节 或 主 要 人 物 应 与 内 地 有 关 b. 主 创 人 员 是 指 导 演 编 剧 摄 影 和 主 要 演 员, 主 要 演 员 是 指 主 角 和 主 要 配 角 3. 允 许 内 地 与 香 港 合 拍 的 影 片 经 内 地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在 内 地 以 外 的 地 方 冲 印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二 附 件 2 4. 允 许 香 港 与 内 地 合 拍 影 片 的 粤 语 版 本, 经 内 地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在 广 东 省 发 行 放 映 5. 允 许 国 产 影 片 ( 含 合 拍 片 ) 由 内 地 第 一 出 品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国 家 广 电 总 局 批 准 后, 在 香 港 进 行 后 期 制 作 视 听 服 务 - 合 拍 电 视 剧 1. 内 地 与 香 港 合 拍 的 电 视 剧 经 内 地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通 过 后, 可 视 为 国 产 电 视 剧 播 出 和 发 行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二 附 件 2 2. 允 许 内 地 与 香 港 合 拍 电 视 剧 集 数 与 国 产 剧 标 准 相 同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四 附 件 3. 内 地 与 香 港 节 目 制 作 机 构 合 拍 电 视 剧 立 项 的 分 集 梗 概, 调 整 为 每 集 不 少 于 1500 字 视 听 服 务 - 其 它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三 附 件 1. 国 家 广 电 总 局 将 各 省 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所 属 制 作 机 构 生 产 的 有 香 港 演 职 人 员 参 与 拍 摄 的 国 产 电 视 剧 完 成 片 的 审 查 工 作, 交 由 省 级 广 播 电 视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2.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申 请 内 地 音 像 制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在 内 地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 3 - 建 筑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CPC 511, 512, 513 ( 註 二 ), 514, 515, 516, 517, 518 ( 註 三 ) ) 1. 自 本 协 议 签 署 之 日 起 ( 即 2009 年 5 月 9 日 ), 对 于 已 取 得 内 地 资 质 的 港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在 新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 註 四 ) 颁 布 前,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港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审 查 中 对 港 籍 项 目 经 理 的 认 定 政 策 不 变, 港 籍 项 目 经 理 在 原 受 聘 港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中 仍 然 有 效 2. 在 新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颁 布 后, 允 许 原 认 定 的 港 籍 项 目 经 理 在 该 标 准 颁 布 前 已 承 接 或 开 工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继 续 作 为 项 目 经 理 直 至 项 目 竣 工 个 体 工 商 户 1.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广 东 省 境 内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其 营 业 范 围 为 商 业 零 售, 但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 其 营 业 面 积 不 超 过 300 平 方 米 2.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营 业 范 围 为 零 售 业 餐 饮 业 居 民 服 务 和 其 它 服 务 业 中 的 理 发 及 美 容 保 健 服 务 洗 浴 服 务 家 用 电 器 及 其 它 日 用 品 修 理, 但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超 过 8 人, 营 业 面 积 不 超 过 300 平 方 米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二 附 件 2 3.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营 业 范 围 为 以 下 4 类 业 务 : 货 物 技 术 进 出 口 ; 摄 影 及 扩 印 服 务 ; 洗 染 服 务 ; 汽 车 摩 托 车 维 修 与 保 养, 但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超 过 8 人, 营 业 面 积 不 超 过 300 平 方 米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三 附 件 4.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营 业 范 围 为 : 种 植 业 饲 养 业 养 殖 业 计 算 器 修 理 服 务 业 科 技 交 流 和 推 广 业, 但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超 过 8 人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四 附 件 5.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超 过 8 人 营 业 范 围 为 : 计 算 器 服 务 业 ( 註 五 软 件 业 ; 与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的 装 缷 搬 运 其 它 运 输 服 务 业 ) ( 註 仓 储 业 六 ) ( 註 七 ; 笔 译 和 口 译 服 务 ) ( 註 二 ) ( 註 三 ) ( 註 四 ) ( 註 五 ) ( 註 六 ) ( 註 七 ) 包 括 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有 关 的 疏 浚 服 务 涵 盖 范 围 仅 限 于 为 外 国 建 筑 企 业 在 其 提 供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拥 有 和 所 使 用 的 配 有 操 作 人 员 的 建 筑 和 拆 除 机 器 的 租 赁 服 务 目 前 正 在 修 订 中 不 包 括 国 际 货 代 和 快 递 业 务 仓 储 业 的 营 业 面 积 不 超 过 300 平 方 米 仅 限 于 商 务 活 动
- 4 - 个 体 工 商 户 ( 续 ) 6.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超 过 8 人 营 业 范 围 为 : 建 筑 物 清 洁 服 务 ; 广 告 制 作 7.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广 东 省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超 过 8 人 营 业 范 围 为 : 贸 易 经 纪 与 代 理 业 ( 不 含 拍 卖 ); 租 赁 服 务 业 ( 不 含 房 屋 租 赁 服 务 ) 8.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超 过 8 人 营 业 范 围 为 : 个 体 诊 所 ;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和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 批 发 业 ( 仅 限 纺 织 品 服 装 日 用 品 文 具 用 品 体 育 用 品 和 其 它 文 化 用 品 ) 9.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不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其 从 业 人 员 不 超 过 8 人 营 业 范 围 为 : 居 民 服 务 中 的 婚 姻 服 务 ( 不 含 婚 介 服 务 ); 漫 画 图 书 动 漫 电 子 游 戏 租 赁 服 务 ; 动 画 ( 註 八 音 像 制 品 租 赁 服 务 ) ; 兽 医 服 务 : 宠 物 诊 所 ( 仅 限 在 城 市 开 办 ) ( 註 九 )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服 务 及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1. 允 许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独 资 合 资 或 合 作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在 申 请 外 派 海 员 类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时, 无 须 申 请 外 商 投 资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或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资 格 ( 註 十 ) 法 律 服 务 1. 允 许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聘 用 香 港 法 律 执 业 者 a., 被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聘 用 的 香 港 法 律 执 业 者 不 得 办 理 内 地 法 律 事 务 2. 允 许 已 获 得 内 地 律 师 资 格 的 15 名 香 港 律 师 在 内 地 实 习 并 执 业, 从 事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3.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按 照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参 加 内 地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取 得 内 地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4. 允 许 第 3 条 所 列 人 员 取 得 内 地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后,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在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5. 对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 行 ) 在 深 圳 广 州 设 立 的 代 表 处 的 代 表 无 最 少 居 留 时 间 要 求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 行 ) 在 除 深 圳 广 州 以 外 的 内 地 代 表 处 的 代 表 每 年 在 内 地 的 最 少 居 留 时 间 为 2 个 月 a. 香 港 法 律 执 业 者 是 指 香 港 大 律 师 和 律 师 ( 註 八 ) ( 註 九 ) ( 註 十 ) 申 请 人 须 持 音 像 制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办 理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人 须 持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办 理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在 取 得 外 派 海 员 类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后, 只 能 向 香 港 船 东 拥 有 的 船 舶 或 香 港 注 册 船 舶 派 出 海 员
- 5 - 法 律 服 务 ( 续 ) 6. 香 港 律 师 因 个 案 接 受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请 求 提 供 业 务 协 助, 可 不 必 申 请 香 港 法 律 顾 问 证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二 附 件 2 7. 获 准 在 内 地 执 业 的 香 港 居 民, 只 能 在 一 个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不 得 同 时 受 聘 于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或 香 港 澳 门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三 附 件 8. 允 许 取 得 内 地 律 师 资 格 或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并 获 得 内 地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香 港 居 民, 以 内 地 律 师 身 份 从 事 涉 港 婚 姻 继 承 案 件 的 代 理 活 动 9. 允 许 香 港 大 律 师 以 公 民 身 份 担 任 内 地 民 事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10. 允 许 取 得 内 地 律 师 资 格 或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在 香 港 的 分 所, 按 照 内 地 规 定 的 实 习 培 训 大 纲 和 实 务 训 练 指 南 进 行 实 习 11. 允 许 具 有 5 年 ( 含 5 年 ) 以 上 执 业 经 验 并 通 过 内 地 司 法 考 试 的 香 港 法 律 ( 註 十 一 执 业 者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和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人 员 实 习 管 理 规 则 ( 试 行 ) 的 规 定 参 加 内 地 律 师 协 会 组 织 的 不 少 于 1 个 月 的 集 中 培 训,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申 请 内 地 律 师 执 业 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 1.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医 师 在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的 最 长 时 间 为 3 年 短 期 执 业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可 重 新 办 理 短 期 执 业 2. 允 许 香 港 大 学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的 医 学 ( 西 医 ) 专 业 毕 业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完 成 了 1 年 的 实 习 期 并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后,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3. 允 许 香 港 大 学 的 口 腔 ( 牙 医 ) 专 业 毕 业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并 执 照 行 医 一 年 以 上 后,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4. 允 许 具 有 内 地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 西 医 )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通 过 执 业 资 格 试 后, 完 成 了 1 年 的 实 习 期 并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5. 允 许 具 有 内 地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校 口 腔 ( 牙 医 )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通 过 许 可 试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并 执 照 行 医 1 年 以 上 后,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6. 具 有 内 地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校 医 学 ( 西 医 ) 专 业 及 口 腔 ( 牙 医 )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以 分 别 按 上 述 第 4 5 条 规 定 参 加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也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内 地 实 习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註 十 一 ) 香 港 法 律 执 业 者 是 指 香 港 大 律 师 和 律 师, 其 执 业 年 限 须 按 照 香 港 律 师 会 或 大 律 师 公 会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中 显 示 的 该 律 师 或 大 律 师 在 香 港 的 实 际 执 业 年 限 计 算
- 6 - 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 ( 续 ) 7. 允 许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和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的 中 医 专 业 毕 业 并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内 地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实 习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或 在 香 港 已 经 执 照 行 医 1 年 以 上 后,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8. 允 许 具 有 内 地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校 中 医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通 过 中 医 执 业 资 格 试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并 执 照 行 医 1 年 以 上 后,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也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内 地 实 习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9.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申 请 参 加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类 别 为 临 床 中 医 口 腔 10.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前 不 需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11. 允 许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报 名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不 含 中 医 )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12. 允 许 具 有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并 在 香 港 执 业 满 5 年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取 得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执 业 医 师 ) 后 在 内 地 开 设 诊 所 诊 所 申 办 和 登 记 注 册 等 事 宜 按 内 地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13. 允 许 香 港 大 学 的 中 医 专 业 毕 业 并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医 权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内 地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实 习 期 满 1 年 并 考 核 合 格 后, 或 在 香 港 已 经 执 照 行 医 1 年 以 上 后, 参 加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四 附 件 14. 允 许 取 得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开 设 个 体 诊 所 时, 按 照 内 地 执 业 医 师 设 立 个 体 诊 所 的 条 件 办 理 ( 註 十 二 ) 15.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通 过 认 定 方 式 申 请 获 得 内 地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註 十 三 ) 16. 允 许 具 备 香 港 药 剂 师 执 照 并 符 合 内 地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发 [1999]34 号 ) 报 考 条 件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报 名 参 加 内 地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证 书 17. 允 许 具 备 香 港 药 剂 师 执 照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取 得 内 地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证 书 后, 按 照 内 地 执 业 药 师 注 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药 管 人 [2000]156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 註 十 四 ) 18. 允 许 香 港 法 定 注 册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来 内 地 短 期 执 业 短 期 执 业 的 最 长 时 间 为 三 年,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可 以 重 新 办 理 短 期 执 业 ( 註 十 二 ) ( 註 十 三 ) ( 註 十 四 ) 须 经 内 地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卫 生 部 颁 布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的 规 定,12 类 香 港 法 定 注 册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在 香 港 执 业 前, 必 须 向 有 关 管 理 局 或 委 员 会 注 册 当 中 包 括 医 生 中 医 牙 医 药 剂 师 护 士 助 产 士 医 务 化 验 师 职 业 治 疗 师 视 光 师 放 射 技 师 物 理 治 疗 师 脊 医
- 7 - 专 利 代 理 1.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参 加 内 地 的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书 2. 取 得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书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在 内 地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中 执 业,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加 入 成 为 在 内 地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东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1. 允 许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香 港 居 民 参 加 内 地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核 安 全 工 程 师 建 造 师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注 册 化 工 工 程 师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港 口 与 航 道 ) 注 册 设 备 监 理 师 价 格 鉴 证 师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棉 花 质 量 检 验 师 拍 卖 师 执 业 药 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程 师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注 册 税 务 师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假 肢 与 矫 形 器 制 作 师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国 际 商 务 土 地 登 记 代 理 人 珠 宝 玉 石 质 量 检 验 师 ; 质 量 翻 译 计 算 器 技 术 与 软 件 审 计 卫 生 经 济 统 计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2.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参 加 内 地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内 地 的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证 书 公 路 运 输 服 务 1. 委 托 广 东 省 审 批 香 港 在 广 东 投 资 的 生 产 型 企 业 从 事 货 运 方 面 的 道 路 运 输 业 务 2. 委 托 广 东 省 审 批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广 东 设 立 维 修 驾 培 企 业 和 客 货 运 站 场 项 目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1. 允 许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在 北 京 设 立 办 事 处 c. 2. 简 化 香 港 专 业 人 员 在 内 地 申 请 证 券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的 相 关 程 序 香 港 专 业 人 员 申 请 获 得 内 地 证 券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只 需 通 过 内 地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与 考 试, 无 需 通 过 专 业 知 识 考 试 c. 在 本 部 门 中, 专 业 人 员 是 指 持 有 香 港 证 监 会 牌 照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3. 深 化 内 地 与 香 港 金 融 服 务 及 产 品 开 发 的 合 作, 同 意 适 时 在 内 地 推 出 港 股 组 合 ETF(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技 术 检 验 和 分 析 服 务 与 货 物 检 验 服 务 1. 在 中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制 度 ( CCC) 领 域, 允 许 经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认 可 机 构 ( 香 港 认 可 处 ) 认 可 的 具 备 中 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制 度 相 关 产 品 检 测 能 力 的 香 港 检 测 机 构, 以 香 港 本 地 加 工 的 ( 即 产 品 加 工 场 所 在 香 港 境 内 )CCC 目 录 内 的 部 分 产 品 为 试 点, 与 内 地 指 定 机 构 开 展 合 作, 承 担 CCC 认 证 检 测 任 务 具 体 合 作 安 排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8 - 旅 游 和 与 旅 游 相 关 的 服 务 1.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参 加 内 地 导 游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者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领 取 导 游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2. 允 许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取 得 内 地 出 境 旅 游 领 队 证, 并 可 受 雇 于 内 地 具 有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经 营 权 的 国 际 旅 行 社 和 获 准 经 营 赴 港 澳 团 队 旅 游 业 务 的 香 港 澳 门 旅 行 社 3. 经 营 赴 台 旅 游 的 内 地 组 团 社 可 组 织 持 有 效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及 旅 游 签 注 ( 签 注 字 头 为 L ) 的 游 客 以 过 境 方 式 在 香 港 停 留, 以 便 利 内 地 及 香 港 旅 游 业 界 推 出 一 程 多 站 式 旅 游 产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