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安 乐 乘 意 外 保 险 说 明 书 一 保 险 对 象 : 凡 年 龄 0 到 80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人 员 均 可 参 加 本 保 险 二 保 险 责 任 :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费 投 保 天 数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意 外 身 故 交 通 事 故 人 身 意 外 残 疾 交 通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保 险 费 1 天 20 元 2 天 27 元 3 天 34 元 4 天 40 元 5 天 46 元 2 万 元 / 座 交 通 事 故 住 院 6 天 51 元 20 万 元 / 座 20 万 元 / 座 100% 赔 付 医 药 费 垫 付 7 天 56 元 无 免 赔 额 ( 全 国 ) 8 天 61 元 9 天 66 元 10 天 71 元 11-20 天 90 元 21-31 天 110 元 注 : 驾 驶 员 及 乘 员 7 座 ( 含 ) 因 交 通 意 外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垫 付 服 务 : 在 发 生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需 要 住 院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到 指 定 医 院 接 受 医 疗 费 用 垫 付 服 务, 具 体 医 院 信 息 请 参 见 附 表 1 客 户 全 国 紧 急 救 援 电 话 :400-650-6119 客 户 查 询 电 话 :95511 客 户 网 上 查 询 通 道 : 请 登 陆 平 安 官 方 网 站 www.pingan.com, 并 以 购 买 本 保 险 所 使 用 的 身 份 信 息 注 册 登 陆 平 安 一 账 通, 进 入 保 险 - 团 体 寿 险 - 个 人 保 单 查 询 通 道 进 行 查 询 责 任 详 述 交 通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驾 驶 或 乘 坐 7 座 ( 含 ) 以 下 车 辆 期 间 因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身 故 的, 本 公 司 按 其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交 通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驾 驶 或 乘 坐 7 座 ( 含 ) 以 下 车 辆 期 间 因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并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因 该 事 故 造 成 本 说 明 所 附 残 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 附 表 2) 或 三 度 烧 烫 伤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 附 表 3) 所 列 残 疾 之 一 的, 本 公 司 按 表 中 所 列 比 例 乘 以 其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如 治 疗 仍 未 结 束 的, 按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180 日 的 身 体 情 况 进 行 残 疾 鉴 定, 并 据 此 给 付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附 表 2 及 附 表 3 所 列 残 疾 程 度 两 项 以 上 的, 本 公 司 给 付 各 对 应 项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之 和 但 不 同 残 疾 项 目 属 于 同 一 上 肢 或 同 一 下 肢 时, 仅 给 付 一 项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 若 残 疾 项 目 所 属 残 疾 程 度 不 同 时, 给 付 较 严 重 程 度 的 残 疾 项 目 的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该 次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的 残 疾 合 并 前 次 残 疾 可 领 较 严 重 项 目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按 第 1 页 共 10 页
较 严 重 项 目 标 准 给 付, 但 前 次 已 给 付 的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 投 保 前 已 有 或 因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所 致 附 表 2 及 附 表 3 所 列 残 疾 的, 视 为 已 给 付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 应 予 以 扣 除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的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及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其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金 额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交 通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驾 驶 或 乘 坐 7 座 ( 含 ) 以 下 车 辆 期 间, 每 次 因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并 在 医 院 进 行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就 其 该 次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发 生 的 符 合 当 地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的 合 理 医 疗 费 用, 按 约 定 100% 比 例 给 付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不 论 一 次 或 多 次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而 造 成 合 理 医 疗 费 用 的, 本 公 司 均 按 上 述 约 定 分 别 给 付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金, 但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其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公 司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给 付 保 险 金, 但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其 它 途 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公 费 医 疗 工 作 单 位 侵 权 人 或 侵 权 责 任 承 担 方 本 公 司 在 内 的 任 何 保 险 机 构 ) 获 得 补 偿, 对 于 与 当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支 付 范 围 相 符 的 合 理 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其 他 途 径 已 获 得 的 补 偿 后, 对 于 剩 余 部 分 费 用 根 据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在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的 限 额 内 按 照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和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如 在 境 外 就 医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合 理 医 疗 费 用 按 国 内 当 地 相 同 治 疗 的 平 均 水 平 确 定 三 责 任 免 除 :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或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 三 ) 被 保 险 人 殴 斗 醉 酒,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 四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 五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 六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 七 ) 被 保 险 人 因 妊 娠 ( 含 宫 外 孕 ) 流 产 分 娩 ( 含 剖 宫 产 ) 导 致 的 伤 害 ; ( 八 ) 被 保 险 人 因 医 疗 事 故 药 物 过 敏 或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 导 致 的 伤 害 ; ( 九 )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不 在 此 限 ; ( 十 ) 细 菌 或 病 毒 感 染 ( 因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伤 口 发 生 感 染 者 除 外 ); ( 十 一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潜 水 跳 伞 攀 岩 蹦 极 驾 驶 滑 翔 机 或 滑 翔 伞 探 险 摔 跤 武 术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发 生 上 述 第 一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向 受 益 人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第 2 页 共 10 页
发 生 上 述 其 它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险 费 除 以 上 情 形 外, 因 椎 间 盘 突 出 症 ( 包 括 椎 间 盘 膨 出 椎 间 盘 突 出 椎 间 盘 脱 出 游 离 型 椎 间 盘 等 类 型 )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未 尽 事 宜 以 平 安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平 保 养 发 [2009]105 号 ), 平 安 附 加 意 外 伤 害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 平 保 养 发 [2010]123 号 )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四 投 保 说 明 : 保 险 份 数 与 保 额 限 制 : 被 保 险 人 购 买 份 数 以 一 份 为 限, 超 过 限 购 份 数 的, 保 险 公 司 仅 以 限 购 份 数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对 于 多 购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本 保 险 18 周 岁 以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保 额 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四 地 最 高 为 10 万 元, 其 它 地 区 最 高 为 5 万 元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后 3 日 内 且 遗 体 处 理 前 通 知 本 公 司 保 险 金 申 请 : 由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资 料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交 通 意 外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1) 受 益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若 受 益 人 为 法 定, 则 还 需 提 供 其 与 被 保 险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2)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它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 证 明 ; 3) 如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受 益 人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 4)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殡 葬 / 火 化 证 明 ; 5) 受 益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6) 提 供 理 赔 申 请 资 格 确 认 表 ; 7)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还 需 提 供 所 有 受 益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办 理 理 赔 申 请 领 款 的 委 托 书 交 通 意 外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1)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2) 由 双 方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或 鉴 定 机 构 ) 根 据 本 合 同 残 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出 具 的 残 疾 程 度 鉴 定 书 ; 3) 被 保 险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 门 诊 病 历 出 院 小 结 或 住 院 病 历 )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交 通 意 外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1) 被 保 险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2) 被 保 险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 门 诊 病 历 出 院 小 结 或 住 院 病 历 )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3) 被 保 险 人 就 诊 发 票 或 收 据 的 原 件 备 注 意 外 事 故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基 本 的 使 身 体 收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 本 保 险 所 载 内 容, 以 中 文 为 准 ; 本 保 险 不 承 担 购 买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责 任, 实 际 购 买 时 间 以 在 线 承 保 时 间 为 准 ; 争 议 处 理 :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与 保 险 人 发 生 争 议 的, 可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未 达 成 协 议 的, 可 向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平 安 养 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3 页 共 10 页
附 表 1: 全 国 垫 付 医 院 清 单 ( 部 分 ) 北 京 市 26 家 医 院 1 个 急 救 中 心 北 京 大 学 第 三 医 院 北 京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北 京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北 京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北 京 地 坛 医 院 北 京 国 际 医 疗 中 心 北 京 积 水 潭 医 院 北 京 急 救 中 心 北 京 市 第 六 医 院 北 京 首 都 国 际 机 场 医 院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东 直 门 医 院 解 放 军 第 三 O 二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安 定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安 贞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儿 童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红 十 字 朝 阳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天 坛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宣 武 医 院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友 谊 医 院 卫 生 部 北 京 医 院 卫 生 部 中 日 友 好 医 院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北 京 阜 外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中 国 中 医 研 究 院 广 安 门 医 院 中 国 中 医 研 究 院 西 苑 医 院 上 海 市 30 家 医 院 1 个 急 救 中 心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儿 科 医 院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妇 产 科 医 院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华 山 医 院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金 山 医 院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眼 耳 鼻 喉 科 医 院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上 海 第 二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宝 钢 医 院 上 海 第 二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九 人 民 医 院 上 海 第 二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仁 济 医 院 上 海 第 二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瑞 金 医 院 上 海 第 二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新 华 医 院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六 人 民 医 院 第 4 页 共 10 页
上 海 市 第 七 人 民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十 人 民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市 华 东 医 院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市 南 汇 区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医 院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医 院 上 海 市 青 浦 县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市 松 江 县 中 心 医 院 上 海 市 医 疗 救 护 中 心 上 海 市 长 海 医 院 上 海 市 长 征 医 院 上 海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曙 光 医 院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天 津 市 30 家 医 院 1 个 急 救 中 心 天 津 市 宝 坻 区 人 民 医 院 天 津 市 北 辰 医 院 天 津 市 大 港 医 院 天 津 市 第 三 医 院 天 津 市 第 三 中 心 医 院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心 医 院 天 津 市 东 丽 区 东 丽 医 院 天 津 市 儿 童 医 院 天 津 市 汉 沽 区 医 院 天 津 市 环 湖 医 院 天 津 市 黄 河 医 院 天 津 市 津 南 区 咸 水 沽 医 院 天 津 市 静 海 县 人 民 医 院 天 津 市 口 腔 医 院 天 津 市 南 开 医 院 天 津 市 宁 河 县 医 院 天 津 市 人 民 医 院 天 津 市 塘 沽 医 院 天 津 市 天 和 医 院 天 津 市 天 津 医 院 天 津 市 武 清 区 人 民 医 院 天 津 市 西 青 医 院 天 津 市 胸 科 医 院 天 津 市 眼 科 医 院 天 津 市 医 疗 急 救 指 挥 中 心 第 5 页 共 10 页
天 津 市 中 心 妇 产 科 医 院 天 津 铁 路 中 心 医 院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医 院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总 医 院 天 津 中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重 庆 市 12 家 医 院 1 个 急 救 中 心 重 庆 市 第 八 人 民 医 院 重 庆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重 庆 市 第 九 人 民 医 院 重 庆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重 庆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重 庆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重 庆 市 涪 陵 中 心 医 院 重 庆 市 三 峡 中 心 医 院 重 庆 市 西 郊 医 院 重 庆 市 中 山 医 院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安 徽 省 27 家 医 院 1 个 急 救 中 心 安 徽 省 安 庆 市 立 医 院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蚌 埠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安 徽 省 巢 湖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池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东 至 县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凤 阳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固 镇 县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急 救 中 心 安 徽 省 黄 山 市 黄 山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黄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安 徽 省 马 鞍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宁 国 市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祁 门 县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上 海 铁 路 局 蚌 埠 铁 路 分 局 中 心 医 院 安 徽 省 铜 陵 市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五 河 县 人 民 医 院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立 医 院 第 6 页 共 10 页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安 徽 中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皖 南 医 学 院 弋 矶 山 医 院 广 东 省 81 家 医 院 3 个 急 救 中 心 广 东 省 博 罗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从 化 市 中 心 医 院 广 东 省 大 埔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德 庆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医 院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石 龙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太 平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封 开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儿 童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妇 婴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急 救 医 疗 指 挥 中 心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医 医 院 广 东 省 广 州 新 海 医 院 广 东 省 惠 阳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新 会 区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中 心 医 院 广 东 省 焦 岭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开 平 市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连 平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连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陆 丰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罗 定 市 人 民 医 院 第 7 页 共 10 页
广 东 省 茂 名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茂 名 市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梅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南 澳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清 远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曲 江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蛇 口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翁 源 县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徐 闻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阳 春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阳 春 市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英 德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粤 北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云 浮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增 城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中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中 山 市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急 救 指 挥 中 心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紫 金 县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顺 德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广 东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广 州 医 学 院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广 州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暨 南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羊 城 铁 路 总 公 司 韶 关 医 院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第 一 军 医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第 一 军 医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广 州 军 区 总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中 山 眼 科 中 心 第 8 页 共 10 页
附 表 2: 残 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等 级 项 目 残 疾 程 度 给 付 比 例 双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的 ( 注 1) 一 两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或 两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的 二 一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及 一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的 三 一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及 一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的 四 一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及 一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的 100% 五 四 肢 关 节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 注 2) 六 第 一 级 咀 嚼 吞 咽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 注 3) 七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机 能 或 胸 腹 部 脏 器 机 能 极 度 障 碍, 终 身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八 工 作, 为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的 ( 注 4) 第 二 级 第 三 级 第 四 级 第 五 级 第 六 级 第 七 级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十 九 二 十 二 一 二 二 二 三 二 四 二 五 二 六 二 七 二 八 二 九 三 十 三 一 三 二 三 三 三 四 两 上 肢 或 两 下 肢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 有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个 关 节 以 上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 注 5) 75% 十 手 指 缺 失 的 ( 注 6) 一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或 一 上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全 部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一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或 一 下 肢 的 三 大 关 节 全 部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50% 双 耳 听 觉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 注 7) 十 手 指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 注 8) 十 足 趾 缺 失 的 ( 注 9) 一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的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二 关 节 之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二 关 节 之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一 手 含 拇 指 及 食 指, 有 四 手 指 以 上 缺 失 的 30% 一 下 肢 永 久 缩 短 5 公 分 以 上 的 语 言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 注 10) 十 足 趾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一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关 节 之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一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有 一 关 节 之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两 手 拇 指 缺 失 的 一 足 五 趾 缺 失 的 20% 两 眼 眼 睑 显 著 缺 失 的 ( 注 11) 一 耳 听 觉 机 能 永 久 全 丧 失 的 鼻 部 缺 损 且 嗅 觉 机 能 遗 存 显 著 障 碍 的 ( 注 12) 一 手 拇 指 及 食 指 缺 失, 或 含 拇 指 或 食 指 有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上 手 指 缺 失 的 一 手 含 拇 指 或 食 指 有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上 手 指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15% 一 足 五 趾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一 手 拇 指 或 食 指 缺 失, 或 中 指 无 名 指 和 小 指 中 有 二 个 或 二 个 以 上 手 指 缺 失 的 10% 一 手 拇 指 及 食 指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第 9 页 共 10 页
注 : 失 明 包 括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或 不 能 辨 别 明 暗 或 仅 能 辨 别 眼 前 手 动 者, 最 佳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0.02, 或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并 由 有 资 格 的 眼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关 节 机 能 的 丧 失 系 指 关 节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麻 痹 或 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咀 嚼 吞 咽 机 能 的 丧 失 系 指 由 于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为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系 指 食 物 摄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脱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为 之,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上 肢 三 大 关 节 系 指 肩 关 节 肘 关 节 和 腕 关 节 ; 下 肢 三 大 关 节 系 指 髋 关 节 膝 关 节 和 踝 关 节 手 指 缺 失 系 指 近 位 指 节 间 关 节 ( 拇 指 则 为 指 阶 间 关 节 ) 以 上 完 全 切 断 听 觉 机 能 的 丧 失 系 指 语 言 频 率 平 均 听 力 损 失 大 于 90 分 贝, 语 言 频 率 为 500 1000 2000 赫 兹 手 指 机 能 的 丧 失 系 指 远 位 指 节 间 关 节 切 断, 或 自 近 位 指 节 间 关 节 僵 硬 或 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足 趾 缺 失 系 指 自 趾 关 节 以 上 完 全 切 断 语 言 机 能 的 丧 失 系 指 构 成 语 言 的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的 四 种 语 言 机 能 中, 有 三 种 以 上 不 能 构 声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并 须 有 资 格 的 五 官 科 ( 耳 鼻 喉 )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心 理 障 碍 引 致 的 失 语 两 眼 眼 睑 显 著 缺 损 系 指 闭 眼 时 眼 睑 不 能 完 全 覆 盖 角 膜 鼻 部 缺 损 且 嗅 觉 机 能 遗 存 显 著 障 碍 系 指 鼻 软 骨 全 部 或 二 分 之 一 缺 损 及 两 侧 鼻 孔 闭 塞, 鼻 呼 吸 困 难, 不 能 矫 治 或 两 侧 嗅 觉 丧 失 上 述 所 谓 永 久 完 全 系 指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一 百 八 十 天 后, 机 能 仍 然 完 全 丧 失, 但 眼 球 摘 除 等 明 显 无 法 复 原 之 情 况, 不 在 此 限 附 表 3: 三 度 烧 烫 伤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身 体 部 位 项 目 烧 烫 伤 等 级 ( 三 度 烧 烫 伤 面 积 占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百 给 付 比 例 分 比 ) 一 不 少 于 8% 100% 头 颈 手 部 二 不 少 于 5% 但 少 于 8% 75% 三 不 少 于 2% 但 少 于 5% 50% 四 不 少 于 20% 100% 身 体 ( 不 含 五 不 少 于 15% 但 少 于 20% 75% 头 颈 手 部 ) 六 不 少 于 10% 但 少 于 15% 50% 注 : 三 度 烧 烫 伤 指 伤 及 皮 肤 全 层 或 皮 下 组 织, 甚 至 更 深 烧 烫 伤 面 积 占 全 身 皮 肤 面 积 的 比 例 按 照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