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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綿絮小白蟲 因為身體上覆蓋白色絲狀物的特殊模樣 引起我們的注意而開始觀察牠 從觀察中發現牠是一種小型昆蟲 身體橘色 藉由刺吸式的口針吸食植物的汁液 從幼期就 會分泌白色分泌物 也會分泌蜜露 由白色分泌物的實驗中推測它的功能為保護蟲體不被雨 淋濕和減少被油性溶液傷害而增加存活的機會 綿絮小白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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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櫃 檯 服 務 項 目 一 覽 表 更 新 日 期 :96 年 4 月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役 男 申 請 出 國 核 准 已 有 有 效 證 照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在 大 陸 地 區 出 生, 未 曾 在 大 陸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其 父 母 均 為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返 臺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經 金 馬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1. 役 男 出 國 申 請 書 2. 護 照 正 影 本 3. 國 內 20 歲 以 上 經 核 准 在 學 緩 徵 役 男 短 期 出 國, 依 戶 役 政 連 線 提 供 緩 徵 資 料 核 准 4. 以 役 齡 前 出 國 在 國 外 就 學 役 男 身 分 申 請 再 出 國, 應 檢 附 3 個 月 內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修 習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在 學 證 明 5. 以 僑 民 役 男 身 分 申 請 再 出 國, 應 檢 附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護 照 或 僑 委 會 出 具 之 有 效 僑 民 身 分 證 明 6. 自 大 陸 港 澳 來 臺 設 籍 未 滿 1 年 役 男 申 請 出 國, 應 檢 附 初 次 設 籍 戶 籍 謄 本 或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1.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1 式 2 聯 2. 簡 任 第 11 職 等 以 上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育 人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所 屬 機 構 或 院 校 審 核 其 事 由 並 附 具 意 見 3. 簡 任 第 11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探 親 探 病 奔 喪, 應 經 所 屬 機 關 ( 首 長 應 報 上 級 機 關 ) 審 核 其 事 由 並 附 具 意 見 4. 掌 理 大 陸 事 務 人 員, 經 所 屬 機 關 遴 派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報 經 所 屬 中 央 主 管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核 轉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審 核 其 事 由 並 附 具 意 見 5. 公 務 員 經 所 屬 機 關 遴 派 或 同 意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與 其 業 務 相 關 之 文 教 活 動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應 報 經 所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省 政 府 審 核 其 事 由 並 附 具 意 見 6. 政 務 人 員 退 離 職 政 務 人 員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人 員 及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退 離 職 人 員, 應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日 3 星 期 前 提 出 申 請, 送 內 政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1.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5 個 工 作 天 2.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出 生 公 證 書 ( 加 註 未 在 大 陸 設 籍 ) 3. 生 母 最 近 1 年 內 產 檢 證 明 4. 父 及 母 在 臺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5. 說 明 書 ( 詳 盡 說 明 為 何 在 大 陸 地 區 生 產 ) 6. 委 託 書 ( 父 或 母 代 為 送 件 免 附 ) 7.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1. 經 金 門 馬 祖 入 出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書 2. 護 照 正 影 本 3.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事 業 負 責 人 : 經 經 濟 部 許 可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事 業 之 已 實 行 投 資 證 明 文 件 正 影 本 ( 以 公 司 名 稱 設 立 之 經 濟 部 許 可, 須 加 附 臺 灣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 4. 受 聘 僱 員 工 : 經 濟 部 許 可 其 雇 主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事 業 之 已 實 1

金 馬 澎 居 民 申 請 經 金 馬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行 投 資 證 明 文 件 及 員 工 聘 僱 證 明 書 ( 請 在 本 署 網 頁 下 載 ) 5. 負 責 人 與 受 聘 僱 員 工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 前 述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同 時 申 請 者 免 附 )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6. 在 金 門 馬 祖 就 學 者 及 直 系 血 親 : 就 學 證 明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及 父 母 在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之 證 明 或 受 聘 僱 證 明 7. 在 大 陸 地 區 出 生 或 籍 貫 為 大 陸 地 區 之 榮 民 : 榮 民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8. 與 設 籍 6 個 月 以 上 金 馬 居 民 榮 民 福 建 配 偶 同 行 : 同 行 者 有 效 入 出 境 許 可 影 本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9. 公 務 員 : 服 務 機 關 或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或 其 授 權 機 關 同 意 文 件 10. 在 大 陸 地 區 福 建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配 偶, 已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及 其 同 行 之 臺 灣 地 區 配 偶 或 子 女 : 其 有 效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及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11. 多 次 許 可 新 臺 幣 800 元 ; 單 次 許 可 新 臺 幣 400 元 1. 經 金 門 馬 祖 入 出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5 個 工 作 天 片 1 張 2.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兒 童 附 戶 口 名 簿 ) 正 影 本 ( 查 核 在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設 戶 籍 6 個 月 以 上 ) 3. 公 務 員 附 服 務 機 關 ( 首 長 應 報 上 級 機 關 ) 或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或 其 授 權 機 關 同 意 文 件 4. 未 成 年 人 應 由 父 或 母 代 申 請 或 同 意 5.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1.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申 請 表 (1)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時, 填 表 第 1 2 欄 ( 國 人 申 請 (2) 委 託 代 理 申 請 時, 填 表 第 1 2 3 欄 1983 年 以 前 紀 (3) 利 害 關 係 申 請 時, 填 表 第 1 2 4 欄 錄 需 7 個 工 作 (4) 特 殊 事 由 申 請 時, 填 表 第 1 2 5 欄 天 ; 外 國 人 申 2. 公 務 機 關 核 發 被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代 理 ( 受 委 託 ) 人 或 利 害 請 1991 年 以 前 關 係 ( 代 表 ) 人 附 有 照 片 且 尚 有 效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影 本, 紀 錄 需 10 個 工 外 籍 配 偶 須 附 外 國 護 照 正 本 作 天 ) 3. 以 利 害 關 係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公 務 機 關 核 發 之 利 害 關 係 證 明 4. 每 份 新 臺 幣 100 元 2

外 國 人 申 請 案 件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重 入 國 許 可 1. 原 則 : 於 申 請 初 辦 或 展 延 居 留 證 時 ( 為 多 次 重 入 國 許 可 ), 一 併 辦 理 ( 所 檢 附 文 件 同 初 次 申 請 居 留 證 ) 有 效 之 居 留 證 護 照 申 請 表, 並 加 上 以 下 各 該 居 留 事 由 所 須 檢 附 之 文 件 : 依 親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就 學 : 留 學 - 學 生 證 ; 學 中 文 - 在 學 證 明 出 席 紀 錄 應 聘 : 在 職 證 明 宗 教 : 檢 附 文 件 同 初 次 申 請 居 留 證 2. 例 外 : 須 另 外 個 別 檢 附 文 件 申 請 者 ( 為 單 次 重 入 國 許 可 ) ( 其 檢 附 文 件 不 同 於 初 次 申 請 居 留 證, 文 件 均 須 正 本 ) 僑 生 : 由 就 讀 學 校 僑 生 輔 導 室 蓋 章 同 意 書 學 生 證 居 留 證 護 照 外 勞 : (1) 重 入 國 許 可 期 限 在 1 個 月 以 內 : 護 照 居 留 證 雇 主 所 開 立 在 職 證 明 及 委 託 書 ( 外 勞 不 克 前 來 時 ) (2) 重 入 國 許 可 期 限 在 1 個 月 以 上 : 檢 附 文 件 同 上, 再 加 帶 說 明 書 ( 請 雇 主 說 明 須 1 個 月 以 上 理 由 ) 停 留 簽 證 延 期 1. 申 請 書 2. 檢 附 延 期 理 由 證 明 文 件 ( 如 主 管 機 關 之 聘 僱 許 可 在 學 或 註 冊 證 明 醫 生 證 明 等 ) 3. 護 照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外 僑 居 留 證 1. 申 請 書 2. 護 照 及 居 留 簽 證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4. 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2 張 5. 1 年 效 期 新 臺 幣 1,000 元 2 年 效 期 新 臺 幣 2,000 元 3 年 效 期 新 臺 幣 3,000 元 僑 生 新 臺 幣 500 元, 5 個 工 作 天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1. 申 請 書 1 式 2 份 14 個 工 作 天 2. 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2 張 3. 新 舊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2 份 4.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2 份 5.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正 影 本 各 1 份 6. 申 請 人 或 依 親 對 象 最 近 3 年 納 ( 免 ) 稅 證 明 正 影 本 各 1 份 7. 財 產 或 特 殊 才 藝 證 明 ( 特 殊 才 藝 係 由 本 署 個 案 認 定 ) 正 影 本 各 1 份 8. 外 僑 本 國 及 我 國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正 影 本 各 1 份 9.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如 戶 籍 謄 本 及 結 婚 證 書 或 工 作 核 准 函 或 視 個 案 狀 況 要 求 之 文 件 ) 10. 新 臺 幣 1 萬 元 3

外 僑 居 停 留 逾 期 出 境 外 僑 遷 徒 異 動 登 記 1. 填 寫 逾 期 居 停 留 外 人 出 境 申 請 書 2. 繳 驗 護 照 及 簽 證 欄 E/D 表 正 反 面 ( 入 境 登 記 表 ) 影 印 1 份 3. 檢 附 逾 期 居 停 留 理 由 證 明 文 件 ( 文 件 均 須 正 本 ): (1) 探 親 者 : 戶 口 名 簿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居 留 證 影 本 或 其 他 親 屬 證 明 (2) 應 聘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核 准 函 正 影 本 ) (3) 就 學 :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4) 其 他 :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開 立 之 文 件 依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逾 期 者 除 不 得 補 辦 外, 須 限 期 離 境 並 處 壹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1. 申 請 書 2.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如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等 ) 超 過 15 天 未 辦 理 異 動 登 記, 處 以 罰 鍰 外 人 離 職 報 備 轉 換 新 公 司 : 1. 申 請 書 2.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3. 新 公 司 工 作 許 可 函 ( 或 勞 委 會 收 件 回 條 ) 4. 新 公 司 在 職 證 明 5. 舊 公 司 離 職 證 明 離 職 : 註 銷 居 留 及 重 入 國 1. 申 請 書 2.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3. 舊 公 司 離 職 證 明 4. 機 票 居 留 證 明 書 1 申 請 書 2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3 委 託 書 ( 親 自 辦 理 者 免 ) 4 費 用 : 新 台 幣 100 元 ( 每 件 ) 外 國 人 護 照 遺 失 證 明 1 護 照 遺 失 / 尋 獲 報 案 表 1 式 2 份 2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2 張 3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個 工 作 天 4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及 在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加 簽 ( 多 次 ) 證 使 用 完 畢 申 請 新 證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入 境 後 申 請 居 留 在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入 境 後 申 請 居 留 居 留 期 間 出 入 境 無 戶 籍 國 民 港 澳 居 民 居 留 一 定 期 間 申 請 定 居 1. 入 出 境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5 個 工 作 天 2. 原 加 簽 證 或 多 次 證 正 本 3.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明 影 本 4. 單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許 可 新 台 幣 400 元 ;1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新 台 幣 800 元,3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新 台 幣 2,000 元 5.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居 留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5 個 工 作 天 2.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3.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4. 3 個 月 內 經 驗 證 之 澳 門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香 港 居 民 之 警 察 紀 錄 申 請 後 將 逕 送 中 華 旅 行 社 ) 未 滿 20 歲 者 免 附 5.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入 出 境 許 可 8. 委 託 書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者 免 附 ) 9. 居 留 證 新 台 幣 400 元,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新 台 幣 2,400 元 10.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居 留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5 個 工 作 天 ( 有 2. 譯 成 中 文 並 經 外 館 驗 證 之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明 ( 含 出 生 證 明 ) 數 額 限 制 者, 需 3. 足 資 證 明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增 加 等 待 配 額 4. 3 個 月 內 譯 成 中 文 並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僑 居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時 間 ) 明 書 未 滿 20 歲 者 免 附 5.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入 出 境 許 可 8. 委 託 書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者 免 附 ) 9. 新 台 幣 400 元 10.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4 個 工 作 天 2. 居 留 證 正 影 本 3. 護 照 正 影 本 ( 申 請 出 入 境 證 者 免 附 ) 4. 新 台 幣 400 元 ( 臨 人 字 入 出 國 許 可 免 費 ) 1 年 多 次 證 新 台 幣 800 元 ( 限 無 戶 籍 國 民 申 請 ) 5.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定 居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2. 港 澳 居 民 附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3.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4.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5. 符 合 原 居 留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6.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港 澳 居 民 免 附 ) 5 個 工 作 天 ( 定 居 證 郵 寄 戶 政 事 務 所, 公 文 副 本 寄 申 請 人 ) 5

7. 委 託 書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者 免 附 ) 8.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9. 新 台 幣 400 元 在 國 外 出 生, 1. 定 居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5 個 工 作 天 ( 定 12 歲 以 下 兒 童 2. 譯 成 中 文 並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出 生 證 明 正 影 本 居 證 郵 寄 戶 政 申 請 定 居 3.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係 原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事 務 所 ; 持 外 國 籍 國 民,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境 證 入 國 ; 出 生 時 其 父 母 係 原 護 照 入 境 者, 公 在 臺 灣 地 區 均 有 戶 籍 或 非 婚 生 子 女 出 生 時 母 原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持 外 國 護 照 入 國 4.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外 國 護 照 等 入 境 證 件 正 影 本 5. 父 母 2 人 辦 妥 結 婚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6.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歲 以 下 兒 童 檢 附 經 我 駐 外 館 文 副 本 郵 寄 申 請 人 及 戶 政 事 務 所 ; 註 銷 外 僑 身 分 後 定 居 證 自 取 ) 處 驗 證 之 外 文 及 中 譯 本 完 整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 7. 父 母 同 意 書 8.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9. 新 台 幣 400 元 在 國 內 歸 化 國 籍 者 申 請 居 留 1. 居 留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2.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正 影 本 3.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4. 新 台 幣 400 元 僑 生 出 入 境 1.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2. 學 校 核 准 公 文 3. 新 台 幣 400 元 4. 居 留 證 正 影 本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持 外 國 護 照 入 國, 於 國 內 回 復 國 籍, 需 恢 復 戶 籍 1. 定 居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2.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3. 外 國 護 照 正 影 本 4. 回 復 國 籍 證 明 正 影 本 5.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父 為 外 國 人, 1. 定 居 申 請 書 ( 身 分 代 碼 AF381),2 吋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民 國 69 年 2 月 2. 在 臺 出 生 證 明 正 本 ( 與 外 國 護 照 之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地 一 致 ) 10 日 至 89 年 2 3. 外 國 護 照 及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影 本 ( 如 無, 加 附 說 明 ) 月 10 日 在 臺 出 4. 母 親 在 臺 辦 妥 結 婚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生 子 女 申 請 定 5. 中 文 姓 名 限 6 字 內 ( 須 從 父 姓 ) 居 6.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7. 新 台 幣 400 元 5 個 工 作 天 ( 公 文 副 本 寄 申 請 人 ; 註 銷 外 僑 身 分 後 取 居 留 證 ) 4 個 工 作 天 5 個 工 作 天 ( 公 文 副 本 寄 申 請 人 及 戶 政 事 務 所 ; 註 銷 外 僑 身 分 後 入 國 許 可 證 副 本 自 取 ) 5 個 工 作 天 ( 定 居 證 郵 寄 戶 政 事 務 所, 公 文 副 本 寄 申 請 人 ) 6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停 留 大 陸 配 偶 來 臺 團 聚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從 事 專 業 活 動 大 陸 配 偶 依 親 居 留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5 個 工 作 天 照 片 1 張,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未 滿 17 歲, 尚 未 領 居 民 身 分 證 者 附 常 住 人 口 登 記 表 影 本 ) 2.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3. 被 探 人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 或 戶 口 名 簿 或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退 還 ) 4.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公 證 書 5. 申 請 事 由 為 探 病 者, 應 附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3 個 月 內 被 探 人 診 斷 書 或 重 大 傷 病 卡 6. 非 被 探 人 代 為 申 請 者, 應 附 被 探 人 委 託 書 7. 新 臺 幣 400 元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5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照 片 1 張,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等 待 面 談 時 間 ) 2.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3. 初 次 申 請 附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結 婚 公 證 書 結 婚 證 件 正 影 本 及 臺 灣 配 偶 6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經 通 過 面 談 後 始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再 次 申 請 來 臺 附 辦 妥 結 婚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大 陸 通 行 證 影 本 4. 非 被 探 人 代 為 申 請 者, 應 附 被 探 人 委 託 書 5. 新 臺 幣 400 元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白 色 背 景 10 個 工 作 天 ( 不 照 片 1 張 含 等 待 中 央 目 的 2.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大 陸 ) 港 澳 通 行 證 影 本 ( 港 澳 )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或 中 共 護 照 影 本 ( 海 外 )1 份 ( 未 滿 17 歲, 尚 未 領 居 民 身 分 聯 審 會 審 查 時 證 者 附 常 住 人 口 登 記 表 影 本 ) 間 ) 3.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及 蓋 邀 請 單 位 印 信 保 證 書 商 務 活 動 應 蓋 公 司 印 信 及 負 責 人 章 戳 4. 活 動 計 畫 及 行 程 表 5. 邀 請 函 正 影 本 6. 邀 請 單 位 之 立 案 證 明 或 登 記 證 明 影 本 但 人 民 團 體 應 附 立 案 或 登 記 滿 1 年 證 明 影 本, 並 附 3 個 月 內 1 年 會 務 ( 含 預 算 決 算 報 告 ) 經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文 件 及 相 關 專 業 活 動 紀 要 7. 團 體 名 冊 8. 相 關 專 業 造 詣 證 明 文 件 或 在 職 證 明 9. 新 臺 幣 400 元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14 個 工 作 天 ( 不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含 排 配 時 間 ) 2. 依 親 對 象 結 婚 滿 2 年 或 結 婚 未 滿 2 年 已 生 產 子 女 ( 須 加 附 3 個 月 內 親 生 子 女 戶 籍 謄 本 或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出 生 公 證 書 ) 3.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保 證 人 須 為 依 親 對 象 或 申 請 人 在 臺 2 等 內 親 屬 7

4. 3 個 月 內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由 出 境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開 具, 並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或 海 基 會 驗 證 5.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請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訂 定 之 外 籍 人 士 健 康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辦 理 6. 申 請 人 在 臺 合 法 停 留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者, 加 附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正 影 本 及 大 陸 通 行 證 正 影 本 (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應 附 保 管 收 據 正 影 本 ) 7. 申 請 人 在 大 陸 地 區 者 : 應 由 依 親 對 象 在 臺 2 親 等 內 親 屬 ( 請 攜 帶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 或 由 其 等 委 託 甲 種 以 上 旅 行 社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代 申 請 不 受 理 郵 寄 申 請 8.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9. 新 臺 幣 800 元 大 陸 配 偶 經 許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14 個 工 作 天 ( 不 可 在 臺 依 親 居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含 排 配 時 間 ) 留 滿 4 年, 且 2.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每 年 在 臺 居 住 3.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正 影 本 逾 183 日 者 4.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保 證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人 須 為 依 親 對 象 或 申 請 人 在 臺 2 等 內 親 屬 區 長 期 居 留 5. 3 個 月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由 出 境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居 留 者 本 人 開 具, 並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或 海 基 會 驗 證 須 親 至 本 署 各 6. 3 個 月 內 與 依 親 對 象 婚 姻 存 續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戶 籍 服 務 站 申 請 謄 本 7.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請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訂 定 之 外 籍 人 士 健 康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辦 理 8. 大 陸 地 區 證 照,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繳 附 保 管 收 據 影 本 9.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10. 新 臺 幣 2,400 元 專 案 長 期 居 留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14 個 工 作 天 ( 不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含 排 配 時 間 ) 2. 大 陸 地 區 證 照 影 本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足 資 證 明 居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影 本 3.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4. 3 個 月 內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 於 核 配 數 額 時 繳 附, 須 經 海 基 會 完 成 驗 證 ; 未 成 年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得 免 附 ) 5.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請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訂 定 之 外 籍 人 士 健 康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辦 理 6. 符 合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條 件 之 證 明 7.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8. 新 臺 幣 2,400 元 大 陸 配 偶 經 許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需 配 合 內 政 部 審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查 會 審 查 進 度 長 期 居 留 滿 2 2. 3 個 月 內 與 依 親 對 象 婚 姻 存 續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戶 籍 年, 且 每 年 在 謄 本 臺 居 留 逾 18 3.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入 出 許 可 證 8

3 日, 同 時 符 4.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5.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保 證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人 須 為 依 親 對 象 或 申 請 人 在 臺 2 等 內 親 屬 區 定 居 定 居 6. 大 陸 地 區 證 照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繳 附 保 管 收 據 者 本 人 須 親 至 7. 3 個 月 內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由 出 境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開 本 署 各 服 務 站 具, 並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或 海 基 會 驗 證 在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期 申 請 間, 每 次 出 境 未 逾 3 個 月 者 免 附 8. 3 個 月 內 臺 灣 開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在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每 次 出 境 未 逾 3 個 月 者 免 附 9.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喪 失 大 陸 戶 籍 證 明 公 證 書 但 無 法 取 得 者, 得 先 以 喪 失 原 戶 籍 證 明 具 結 書 代 替 10. 有 相 當 財 產 足 以 自 立 或 生 活 保 障 無 虞 證 明 11.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2.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13. 新 臺 幣 400 元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依 本 條 例 第 16 笫 2 項 規 定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3 個 月 內 2 吋 5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白 色 背 景 照 片 1 張,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排 配 時 間 ) 2.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出 生 公 證 書 3. 大 陸 地 區 證 照 影 本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足 資 證 明 居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影 本 常 住 人 口 登 記 表 影 本 4.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保 證 人 須 為 依 親 對 象 或 申 請 人 在 臺 2 親 等 內 親 屬 5. 大 陸 地 區 證 照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繳 附 保 管 收 據 ; 申 請 類 別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於 排 至 數 額 時 繳 附 6. 3 個 月 內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由 出 境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開 具, 並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或 海 基 會 驗 證 申 請 類 別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於 排 至 數 額 時 繳 附 申 請 人 年 齡 在 12 歲 以 下 者, 免 附 7. 3 個 月 內 臺 灣 開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在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每 次 出 境 未 逾 3 個 月 者 免 附 申 請 類 別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於 排 至 數 額 時 繳 附 6 歲 以 下 兒 童 檢 附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完 整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8.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喪 失 大 陸 戶 籍 證 明 公 證 書 但 無 法 取 得 者, 得 先 以 喪 失 原 戶 籍 證 明 具 結 書 代 替 申 請 類 別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於 排 至 數 額 時 繳 附 9. 符 合 定 居 條 件 證 明 10.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1. 非 申 請 人 依 親 對 象 或 在 臺 2 等 內 親 屬 代 為 申 請 者, 應 附 委 託 書 及 說 明 書 12. 申 請 人 在 臺 合 法 停 留 期 間, 排 至 數 額 時, 加 附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許 可 證 及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13.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14. 新 台 幣 400 元 ( 人 在 臺 灣 ) 或 600 元 ( 人 在 大 陸 ) 9

短 期 停 留 探 親 探 病 專 業 人 士 延 期 1. 延 期 申 請 書 ( 參 2.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訪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3.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核 准 ) 4. 大 陸 來 臺 通 行 證 ( 或 機 場 保 管 收 據 ) 5. 探 病 延 期 照 料 須 附 無 子 女 具 結 書 3 個 月 內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2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6. 專 業 人 士 應 另 檢 附 延 期 計 畫 書 行 程 表 及 邀 請 單 位 同 意 函 ( 須 蓋 邀 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章 戳 ) 7. 尚 餘 1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大 陸 地 區 通 行 證 或 護 照 正 影 本 8. 延 期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團 聚 延 期 1. 延 期 申 請 書 2.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3.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或 繳 費 憑 證 5. 2 個 月 內 在 臺 配 偶 戶 籍 謄 本 6. 大 陸 地 區 通 行 證 或 護 照 尚 餘 1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7. 延 期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依 親 居 留 證 延 期 長 期 居 留 證 延 期 專 業 人 士 逐 次 證 加 簽 依 親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加 簽 團 聚 加 簽 1. 延 期 申 請 書 2.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3.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或 繳 費 憑 證 5. 2 個 月 內 依 親 對 象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戶 籍 謄 本 6. 尚 餘 6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大 陸 地 區 通 行 證 或 護 照 正 影 本 7. 延 期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1. 延 期 申 請 書 2.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3. 流 動 人 口 登 記 聯 單 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或 繳 費 憑 證 5. 2 個 月 內 依 親 對 象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戶 籍 謄 本 ( 專 案 許 可 長 期 居 留 者,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加 註 同 意 延 期 意 見 證 明 ) 6. 大 陸 地 區 通 行 證 正 影 本 7. 延 期 費 新 臺 幣 200 元 1. 加 簽 申 請 書 2. 原 邀 請 單 位 同 意 函 及 行 程 表 ( 需 蓋 原 邀 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章 戳 ) 3.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4. 逐 次 加 簽 費 新 臺 幣 400 元 1. 加 簽 申 請 書 2. 2 個 月 內 依 親 對 象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子 女 監 護 權 戶 籍 謄 本 ( 依 親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加 簽 得 免 附 ) 3.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4. 逐 次 加 簽 費 新 臺 幣 400 元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