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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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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印 说 明 根 据 当 前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此 次 再 版 时 对 部 分 内 容 作 了 调 整 主 要 增 加 了 中 央 领 导 同 志 中 指 组 领 导 同 志 有 关 重 要 讲 话 批 示 和 谈 话, 更 新 了 中 指 组 和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编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删 节 了 原 有 的 一 些 材 料, 参 考 文 章 也 有 所 增 减 除 订 正 错 别 字 外, 其 他 内 容 一 律 不 变 特 此 说 明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2014 年 6 月 4 日

目 录 一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及 领 导 讲 话 ( 一 )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3 陕 西 省 实 施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办 法 7 中 国 地 方 志 指 导 小 组 关 于 第 二 轮 地 方 志 书 编 纂 的 若 干 意 见 11 地 方 志 书 质 量 规 定 15 陕 西 省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编 纂 规 划 23 陕 西 省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行 文 规 范 29 陕 西 省 第 二 轮 志 书 出 版 印 刷 规 范 37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意 见 44 ( 二 ) 领 导 讲 话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首 都 博 物 馆 考 察 调 研 时 的 讲 话 ( 摘 要 ) 48 国 家 主 席 习 近 平 在 联 合 国 教 科 文 组 织 总 部 的 演 讲 ( 摘 要 ) 49 李 克 强 总 理 重 要 批 示 50 与 第 五 次 全 国 地 方 志 工 作 会 议 部 分 会 议 代 表 座 谈 时 的 讲 话 刘 延 东 51 发 扬 成 绩 谋 划 长 远 奋 力 书 写 地 方 志 事 业 发 展 新 篇 章 1

在 第 五 次 全 国 地 方 志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工 作 报 告 王 伟 光 56 在 第 五 次 全 国 地 方 志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总 结 讲 话 李 培 林 76 二 第 二 轮 修 志 的 基 本 知 识 ( 一 ) 基 本 概 念 地 方 志 的 定 义 与 分 类 83 地 方 志 的 功 能 与 作 用 83 地 方 志 的 体 例 与 特 征 84 志 书 的 断 限 84 述 而 不 作 寓 论 于 述 85 横 排 竖 写 85 章 节 体 86 章 节 体 的 撰 写 要 领 87 条 目 体 88 条 目 体 的 撰 写 要 领 89 ( 二 ) 志 书 篇 目 篇 目 的 概 念 91 篇 目 的 作 用 91 市 县 志 篇 目 框 架 91 篇 目 设 计 基 本 原 则 92 如 何 对 志 书 基 本 篇 目 进 行 划 分 94 怎 样 设 计 篇 章 节 目 的 标 题 94 篇 目 设 置 各 阶 段 96 续 志 篇 目 96 志 书 篇 目 ( 或 条 目 ) 设 计 的 基 本 方 法 97 志 书 篇 目 或 条 目 的 五 记 模 式 99 篇 目 设 置 中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99 2

( 三 ) 方 志 资 料 资 料 的 地 位 104 资 料 的 类 型 104 各 种 档 案 资 料 的 处 理 办 法 106 资 料 要 求 107 搜 集 资 料 的 范 围 107 资 料 重 点 108 年 鉴 资 料 108 资 料 差 错 类 型 109 矛 盾 资 料 处 理 109 志 书 资 料 的 鉴 别 与 考 证 110 志 书 资 料 的 整 理 方 法 111 资 料 保 管 113 资 料 长 编 115 资 料 标 引 115 资 料 长 编 的 形 式 116 资 料 工 作 中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116 ( 四 ) 志 稿 撰 写 怎 样 撰 写 序 言 118 怎 样 撰 写 凡 例 118 大 事 记 的 体 例 120 怎 样 撰 写 大 事 记 条 目 120 大 事 记 编 选 的 内 容 122 述 的 定 义 与 作 用 124 述 的 内 容 与 撰 写 方 法 125 述 的 撰 写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127 专 志 的 特 点 129 3

专 志 的 基 本 内 容 130 怎 样 撰 写 专 志 131 专 业 志 与 部 门 志 的 区 别 132 地 理 部 类 的 划 分 与 编 写 133 第 二 轮 县 志 怎 样 记 载 乡 镇 概 况 134 经 济 部 类 的 划 分 与 编 写 137 第 二 轮 县 志 怎 样 处 理 产 业 门 类 140 政 治 部 类 的 划 分 与 编 写 143 第 二 轮 县 志 怎 样 记 载 机 构 问 题 146 军 事 部 类 的 划 分 与 编 写 148 文 化 部 类 的 划 分 与 编 写 148 社 会 部 类 的 划 分 与 编 写 149 第 二 轮 县 志 要 不 要 记 载 民 俗 方 言 150 人 物 传 的 收 录 范 围 和 标 准 151 第 二 轮 县 志 怎 样 确 定 入 传 人 物 标 准 153 撰 写 人 物 传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154 一 次 成 书 与 两 次 成 书 157 志 稿 撰 写 的 九 种 方 法 158 志 稿 撰 写 要 注 意 的 四 种 意 识 160 志 稿 编 写 的 逻 辑 顺 序 162 图 照 的 编 选 163 表 格 的 编 选 164 图 表 要 求 165 附 录 应 编 选 哪 些 内 容 165 怎 样 编 选 附 录 166 编 选 附 录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167 索 引 169 编 后 记 169 4

如 何 处 理 志 稿 内 容 的 交 叉 重 复 169 记 述 规 范 174 编 写 诸 忌 174 ( 五 ) 志 书 行 文 志 书 文 体 176 志 书 语 言 176 文 体 区 别 177 行 文 基 本 要 求 178 行 文 规 则 179 保 密 要 点 181 规 范 汉 字 183 词 语 规 范 183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规 范 184 量 和 单 位 的 用 法 规 范 186 注 释 规 范 187 行 文 常 见 问 题 188 ( 六 ) 志 书 出 版 志 书 署 名 189 出 版 管 理 190 出 版 标 准 190 出 版 规 范 191 志 稿 要 求 191 图 照 要 求 192 检 查 照 片 192 表 格 制 作 193 选 择 出 版 社 193 5

选 择 印 刷 厂 193 签 订 合 同 194 技 术 要 求 194 选 好 用 料 195 把 好 校 对 关 195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196 成 品 验 收 197 出 版 报 审 197 印 刷 经 费 197 稿 酬 标 准 198 ( 七 ) 地 情 资 料 数 据 库 建 设 什 么 是 地 情 资 料 数 据 库 199 地 情 资 料 数 据 库 的 意 义 199 地 情 资 料 数 据 库 的 基 本 特 征 200 地 情 资 料 数 据 库 的 技 术 条 件 201 地 情 资 料 数 据 库 的 发 展 方 向 203 地 情 资 料 数 据 库 的 基 本 特 点 205 地 情 资 料 数 据 库 建 设 的 作 用 206 地 情 资 料 数 据 库 的 技 术 支 持 208 如 何 建 立 具 有 权 威 性 的 地 情 网 站 209 ( 八 ) 旧 志 整 理 旧 志 整 理 的 现 实 意 义 210 旧 志 整 理 的 学 术 内 涵 210 旧 志 整 理 的 版 本 挑 选 211 旧 志 整 理 的 六 种 方 式 211 旧 志 整 理 的 四 条 质 量 标 准 213 6

( 九 ) 编 纂 管 理 工 作 体 制 与 领 导 体 制 216 三 纳 入 八 到 位 216 中 国 地 方 志 指 导 小 组 217 中 国 地 方 志 指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18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218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219 志 书 主 编 的 特 殊 角 色 221 审 查 验 收 制 度 223 终 审 志 稿 报 送 要 求 224 审 稿 内 容 224 审 稿 要 求 225 审 稿 三 法 227 志 书 备 案 制 度 230 评 比 奖 励 231 三 有 关 出 版 物 的 法 规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235 新 闻 出 版 保 密 规 定 240 出 版 物 上 数 字 用 法 的 规 定 244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252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及 常 见 差 错 辨 析 263 文 后 参 考 文 献 著 录 规 则 296 图 书 编 校 质 量 差 错 认 定 细 则 318 四 参 考 文 章 浅 谈 志 稿 审 查 验 收 的 重 要 性 及 操 作 王 新 中 351 第 二 轮 志 书 经 济 部 类 编 修 的 若 干 问 题 王 新 中 358 7

略 论 第 二 轮 修 志 中 的 政 治 部 类 张 世 民 365 第 二 轮 志 书 社 会 部 类 编 纂 的 若 干 问 题 以 西 安 市 各 县 区 志 编 纂 为 例 张 世 民 375 关 于 二 轮 志 书 总 纂 的 若 干 问 题 刘 百 宽 384 好 志 书 是 改 出 来 的 谈 谈 主 编 如 何 修 改 志 稿 郭 鹏 392 关 于 前 后 志 关 系 及 第 二 轮 志 书 的 衔 接 吉 勇 409 8

一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及 领 导 讲 话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 一 )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67 号 现 公 布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第 一 条 为 了 继 承 和 发 扬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传 统, 全 面 客 观 系 统 地 编 纂 地 方 志, 科 学 合 理 地 开 发 利 用 地 方 志, 发 挥 地 方 志 在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地 方 志 的 组 织 编 纂 管 理 开 发 利 用 工 作,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地 方 志, 包 括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地 方 志 书, 是 指 全 面 系 统 地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和 社 会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的 资 料 性 文 献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是 指 系 统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3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文 化 社 会 等 方 面 情 况 的 年 度 资 料 性 文 献 地 方 志 分 为 :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设 区 的 市 ( 自 治 州 )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县 (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领 导 地 方 志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国 家 地 方 志 工 作 指 导 机 构 统 筹 规 划 组 织 协 调 督 促 指 导 全 国 地 方 志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方 志 工 作,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和 检 查 地 方 志 工 作 ; ( 二 ) 拟 定 地 方 志 工 作 规 划 和 编 纂 方 案 ; ( 三 ) 组 织 编 纂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 ( 四 ) 搜 集 保 存 地 方 志 文 献 和 资 料, 组 织 整 理 旧 志, 推 动 方 志 理 论 研 究 ; ( 五 ) 组 织 开 发 利 用 地 方 志 资 源 第 六 条 编 纂 地 方 志 应 当 做 到 存 真 求 实, 确 保 质 量, 全 面 客 观 地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和 社 会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第 七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地 方 志 编 纂 的 总 体 工 作 规 划 ( 以 下 简 称 规 划 ), 并 报 国 家 地 方 志 工 作 指 导 机 构 备 案 第 八 条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的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分 别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按 照 规 划 组 织 编 纂,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编 纂 第 九 条 编 纂 地 方 志 应 当 吸 收 有 关 方 面 的 专 家 学 者 参 加 地 方 志 编 纂 人 员 实 行 专 兼 职 相 结 合, 专 职 编 纂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4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第 十 条 地 方 志 书 每 20 年 左 右 编 修 一 次 每 一 轮 地 方 志 书 编 修 工 作 完 成 后,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在 编 纂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搜 集 资 料 以 及 向 社 会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同 时, 启 动 新 一 轮 地 方 志 书 的 续 修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可 以 向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征 集 有 关 地 方 志 资 料,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提 供 支 持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可 以 对 有 关 资 料 进 行 查 阅 摘 抄 复 制, 但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以 及 不 符 合 档 案 开 放 条 件 的 除 外 地 方 志 资 料 所 有 人 或 者 持 有 人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可 以 获 得 适 当 报 酬 地 方 志 资 料 所 有 人 或 者 持 有 人 不 得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第 十 二 条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列 入 规 划 的 地 方 志 书 经 审 查 验 收, 方 可 以 公 开 出 版 对 地 方 志 书 进 行 审 查 验 收,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保 密 档 案 历 史 法 律 经 济 军 事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参 加, 重 点 审 查 地 方 志 书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宪 法 和 保 密 档 案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是 否 全 面 客 观 地 反 映 本 行 政 区 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和 社 会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对 地 方 志 书 进 行 审 查 验 收 的 主 体 程 序 等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的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确 定 的 部 门 批 准, 方 可 以 公 开 出 版 第 十 四 条 地 方 志 应 当 在 出 版 后 3 个 月 内 报 送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备 案 在 地 方 志 编 纂 过 程 中 收 集 到 的 文 字 资 料 图 表 照 片 音 像 资 料 实 物 等 以 及 形 成 的 地 方 志 文 稿,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指 定 专 职 人 员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妥 善 保 存, 不 得 损 毁 ; 修 志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本 级 国 家 档 案 馆 或 者 方 志 馆 保 存 5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管 理, 个 人 不 得 据 为 己 有 或 者 出 租 出 让 转 借 第 十 五 条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的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为 职 务 作 品,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其 著 作 权 由 组 织 编 纂 的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享 有, 参 与 编 纂 的 人 员 享 有 署 名 权 第 十 六 条 地 方 志 工 作 应 当 为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的 全 面 发 展 服 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应 当 积 极 开 拓 社 会 用 志 途 径, 可 以 通 过 建 设 资 料 库 网 站 等 方 式, 加 强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利 用 上 述 资 料 库 网 站 查 阅 摘 抄 地 方 志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在 地 方 志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成 绩 和 贡 献 的 单 位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擅 自 编 纂 出 版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的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未 经 审 查 验 收 批 准 将 地 方 志 文 稿 交 付 出 版, 或 者 地 方 志 存 在 违 反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内 容 的, 由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并 视 情 节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责 令 改 正,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编 纂 地 方 志 涉 及 军 事 内 容 的, 还 应 当 遵 守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军 事 志 编 纂 的 有 关 规 定 国 务 院 部 门 志 书 的 编 纂, 参 照 本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6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4 号 陕 西 省 实 施 <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 办 法 已 经 省 政 府 2007 年 第 19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省 长 袁 纯 清 二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陕 西 省 实 施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实 施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地 方 志 的 组 织 编 纂 管 理 开 发 利 用 工 作,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地 方 志, 是 指 冠 以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的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本 省 的 地 方 志 分 为 三 级 : 省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设 区 的 市 ( 含 杨 凌 农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示 范 区 )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县 ( 市 区 )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领 导, 将 地 方 志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地 方 志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主 管 本 行 7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政 区 域 的 地 方 志 工 作,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组 织 指 导 督 促 和 检 查 地 方 志 工 作 ; ( 二 ) 拟 订 地 方 志 工 作 规 划 和 编 纂 方 案 ; ( 三 ) 组 织 编 纂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 ( 四 ) 搜 集 保 存 地 方 志 文 献 和 资 料, 组 织 整 理 旧 志 ; ( 五 ) 组 织 开 发 利 用 地 方 志 资 源 ; ( 六 ) 负 责 地 方 志 编 纂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和 地 方 志 理 论 研 究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六 条 地 方 志 编 纂 人 员 实 行 专 兼 职 相 结 合, 专 职 编 纂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专 职 编 纂 人 员 的 配 备 应 当 和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要 求 相 适 应 第 七 条 地 方 志 书 每 20 年 左 右 编 修 一 次 每 一 轮 地 方 志 书 编 修 工 作 完 成 后,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在 编 纂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搜 集 资 料 以 及 向 社 会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同 时, 启 动 新 一 轮 地 方 志 书 的 续 修 工 作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拟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地 方 志 编 纂 的 工 作 规 划,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报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备 案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级 地 方 志 工 作 规 划 承 担 相 应 的 编 纂 任 务 第 九 条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为 地 方 志 书 和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的 编 纂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的 资 料 提 供 有 关 地 方 志 资 料 的, 可 以 获 得 适 当 报 酬 第 十 条 地 方 志 书 实 行 审 查 验 收 制 度 省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书 实 行 分 志 单 独 审 查,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区 )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书 实 行 整 体 审 查 第 十 一 条 省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书 各 分 志 和 设 区 的 市 编 纂 的 地 方 8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志 书 实 行 初 审 终 审 两 级 审 查 验 收 制 度 : ( 一 ) 省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书 各 分 志 由 承 编 单 位 初 审, 设 区 的 市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书 由 本 级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初 审, 通 过 后, 报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审 查 ; ( 二 ) 省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书 各 分 志 和 设 区 的 市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书, 终 审 由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组 织 重 要 的 省 级 综 合 类 志 书 应 当 报 请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审 定 第 十 二 条 县 ( 市 区 )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书 实 行 初 审 复 审 终 审 三 级 审 查 验 收 制 度 : ( 一 ) 初 审 由 县 ( 市 区 )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组 织, 通 过 后, 报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审 查 ; ( 二 ) 复 审 由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组 织, 通 过 后, 报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审 查 ; ( 三 ) 终 审 由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组 织 第 十 三 条 通 过 终 审 的 各 级 地 方 志 书 由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批 准 后, 交 付 出 版 社 公 开 出 版 出 版 社 应 当 出 版 经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批 准 的 地 方 志 书 正 式 文 本 省 编 纂 的 地 方 志 书 由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统 一 安 排 出 版 第 十 四 条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按 年 度 编 纂 出 版 陕 西 年 鉴 由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审 查 后, 方 可 公 开 出 版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区 )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工 作 机 构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公 开 出 版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区 )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的 创 办 停 办 复 办 应 当 报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地 方 志 书 和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出 版 后 3 个 月 内, 编 纂 单 位 应 当 将 样 书 和 光 盘 按 规 定 数 量 分 别 报 送 各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备 案 9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第 十 六 条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应 当 将 出 版 的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及 时 在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或 地 方 志 网 站 上 公 布, 方 便 社 会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在 地 方 志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成 绩 和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十 八 条 其 他 以 志 命 名 的 出 版 物 应 当 真 实 客 观 准 确, 不 得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并 报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备 案 第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的, 提 请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改 正, 并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责 任 : ( 一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拒 绝 承 担 编 纂 任 务, 或 者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编 纂 任 务 的 ; ( 二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提 供 资 料,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未 执 行 审 查 制 度 的 ; ( 四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报 送 样 书 和 光 盘,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数 量 报 送 的 ; ( 五 )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未 及 时 在 网 站 上 公 布 已 出 版 的 地 方 志 书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的 第 二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处 罚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志 书 的 编 纂, 参 照 本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0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中 国 地 方 志 指 导 小 组 关 于 第 二 轮 地 方 志 书 编 纂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指 组 字 2007 1 号 ( 二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 第 二 轮 地 方 志 书 的 编 纂 ( 以 下 简 称 二 轮 志 书 编 纂 ), 是 自 20 世 纪 80 年 代 以 来 我 国 普 遍 开 展 的 首 轮 新 编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继 续,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省 市 县 三 级 地 方 志 书 其 内 容 的 上 下 时 限, 大 致 为 20 世 纪 70 年 代 末 至 21 世 纪 初 这 段 时 间 恰 好 是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事 业 由 开 始 到 全 面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由 启 动 三 步 走 战 略 到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总 体 达 到 小 康 水 平 的 时 期 为 了 编 纂 好 反 映 这 一 时 期 历 史 与 现 状 的 地 方 志 书, 现 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并 结 合 首 轮 修 志 实 践 经 验 和 当 前 修 志 工 作 面 临 的 新 情 况, 特 就 二 轮 志 书 编 纂 中 的 若 干 重 要 问 题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关 于 指 导 思 想 ( 一 ) 必 须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一 个 中 心 两 个 基 本 点 的 基 本 路 线, 认 真 总 结 并 切 实 汲 取 首 轮 修 志 的 经 验 与 教 训, 严 格 依 照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的 各 项 规 定, 客 观 系 统 地 记 述 本 行 政 区 域 时 限 内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等 各 方 面 的 情 况, 充 分 反 映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历 程, 为 存 史 咨 政 育 人,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服 务 11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二 关 于 基 本 原 则 ( 二 ) 坚 持 依 法 修 志 的 原 则,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特 别 是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的 规 定 记 述 民 族 宗 教 政 法 军 事 外 事 等 方 面 内 容, 要 格 外 审 慎 ; 志 稿 形 成 后, 应 主 动 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严 格 履 行 审 查 验 收 程 序 ( 三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既 要 客 观 反 映 本 地 的 优 势 成 绩 和 经 验, 也 要 客 观 反 映 本 地 的 劣 势 不 足 和 教 训, 不 溢 美, 不 诿 过 ( 四 ) 坚 持 质 量 第 一 的 原 则, 把 质 量 意 识 精 品 意 识 贯 穿 于 修 志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环 节, 着 力 提 高 地 方 志 书 质 量 正 确 处 理 质 量 与 进 度 的 关 系, 进 度 服 从 质 量 ( 五 ) 坚 持 述 而 不 论 的 原 则, 寓 观 点 于 记 述 之 中 在 述 体 中 的 必 要 议 论, 要 把 握 好 适 度 性 ( 六 ) 坚 持 生 不 立 传 的 原 则, 对 有 重 大 影 响 有 突 出 贡 献 有 代 表 性 的 在 世 人 物, 主 要 采 用 以 事 系 人 的 方 式 记 述 ; 在 人 物 简 介 人 物 表 ( 录 ) 中 需 要 反 映 的, 要 严 格 掌 握 收 录 标 准, 其 原 则 由 省 一 级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确 定 三 关 于 编 纂 方 式 ( 七 ) 二 轮 志 书 编 纂 的 主 体 形 式 是 续 修 行 政 区 域 管 理 系 统 发 生 变 化 的, 或 前 志 质 量 不 高 的 地 区, 可 以 重 修 未 开 展 首 轮 修 志 或 新 增 设 的 行 政 区 域, 需 要 创 修 四 关 于 体 例 篇 目 ( 八 ) 严 格 遵 守 志 书 体 例, 注 意 处 理 好 继 承 与 创 新 的 关 系 注 意 融 合 章 节 体 条 目 体 的 长 处 慎 用 特 载 专 记 等 形 式, 必 需 运 用 时 应 处 理 好 与 正 文 的 关 系 ( 九 ) 篇 目 设 置 要 符 合 科 学 性, 避 免 随 意 性 处 理 好 容 量 排 列 层 次 标 题 和 升 降 格 等 问 题, 避 免 归 属 不 当 和 缺 项 漏 项, 以 及 不 必 要 的 交 叉 重 复 12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五 关 于 内 容 记 述 ( 十 ) 要 处 理 好 与 前 志 的 衔 接, 并 注 意 对 前 志 的 拾 遗 补 缺 纠 讹 ; 对 前 志 内 容 的 必 要 重 述, 应 当 精 炼 浓 缩 ( 十 一 ) 内 容 横 不 缺 要 项, 纵 不 断 主 线, 并 恰 当 处 理 政 治 经 济 与 自 然 文 化 社 会 等 各 部 分 内 容 的 比 重 关 系 在 记 述 重 大 问 题 时, 可 采 取 集 中 记 述 与 分 散 记 述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十 二 ) 加 强 对 资 料 收 集 的 力 度, 积 极 拓 展 资 料 收 集 的 范 围 应 重 视 社 会 调 查, 注 意 收 集 口 述 音 像 等 资 料 做 好 资 料 的 鉴 别 筛 选 工 作, 避 免 失 实 欠 缺 和 选 材 不 当 等 问 题, 保 证 资 料 的 可 靠 性 与 完 整 性 对 重 要 资 料 来 源 注 明 出 处, 对 具 有 时 代 特 征 和 地 方 特 点 的 词 汇 作 准 确 简 明 规 范 的 注 释 编 写 志 稿 前, 应 对 入 志 资 料 进 行 系 统 梳 理 和 研 究, 编 辑 好 资 料 长 编 ( 十 三 ) 图 照 的 选 用 应 当 注 重 典 型 性 科 学 性 和 存 史 价 值 的 统 一,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把 握 选 用 尺 度 图 照 与 文 字 内 容 相 配 合, 图 照 的 说 明 文 字 要 准 确 除 立 传 人 物 外, 地 方 领 导 人 和 地 方 志 书 编 纂 人 员 的 标 准 像 不 得 入 志 ( 十 四 ) 表 格 设 计 应 当 科 学 规 范, 内 容 要 素 齐 全, 形 式 清 晰 美 观 ( 十 五 ) 行 文 严 谨 朴 实 简 洁 流 畅 文 字 数 字 量 和 单 位 标 点 符 号 的 用 法 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出 版 物 的 规 定 ( 十 六 ) 加 强 记 述 深 度, 避 免 流 水 账 式 平 面 式 观 点 加 例 证 式 的 记 述 方 式 六 关 于 志 书 名 称 ( 十 七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志 书 名 称 应 当 冠 以 下 限 时 的 规 范 的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如 省 志 市 志 县 志 ; 市 辖 区 地 方 志 书 名 称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前 冠 以 上 一 级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如 市 区 志 以 分 志 分 册 等 形 式 单 独 出 版 的 地 方 志 书, 名 称 前 冠 以 省 市 州 等 志 名, 中 间 加 间 隔 号, 如 省 志 教 13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育 志 ( 十 八 ) 续 修 地 方 志 书 名 称 后 要 标 明 上 下 限 年 份, 如 县 志 ( - ) 七 关 于 出 版 印 制 ( 十 九 ) 把 好 地 方 志 书 出 版 的 质 量 关, 加 强 出 版 环 节 的 质 量 监 督, 确 保 志 稿 按 照 国 家 出 版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校 设 计 和 印 制, 避 免 走 形 式, 走 过 场 ( 二 十 ) 地 方 志 书 用 16 开 本 (889 1194mm), 横 排 印 刷 以 分 志 分 册 等 形 式 单 独 出 版 的 地 方 志 书, 在 整 体 设 计 上 应 整 齐 划 一, 形 成 系 列 ( 二 十 一 ) 在 出 版 纸 质 版 地 方 志 书 的 同 时, 提 倡 出 版 以 电 子 为 介 质 的 地 方 志 书 八 关 于 质 量 保 障 ( 二 十 二 ) 大 力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坚 持 在 首 轮 修 志 实 践 中 建 立 的 目 标 考 核 责 任 制 督 查 通 报 制 评 审 验 收 制 等 行 之 有 效 的 工 作 制 度, 并 根 据 新 情 况 建 立 和 完 善 保 障 志 书 质 量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二 十 三 ) 大 力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发 挥 专 职 修 志 人 员 的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加 强 对 主 编 主 笔 及 其 他 修 志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 吸 收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的 专 家 学 者 和 有 业 务 专 长 的 其 他 人 员 参 与 修 志 ; 从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中 选 择 有 志 于 修 志 工 作 的 人 才, 逐 步 改 善 修 志 队 伍 的 年 龄 结 构 和 知 识 结 构 ( 二 十 四 ) 大 力 加 强 理 论 建 设 在 总 结 历 代 和 当 代 修 志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深 化 方 志 理 论 研 究, 注 重 理 论 创 新, 加 强 方 志 学 的 学 科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方 志 理 论 对 编 纂 实 践 的 指 导 作 用 14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地 方 志 书 质 量 规 定 中 指 组 字 2008 3 号 ( 二 八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继 承 和 发 扬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传 统, 全 面 客 观 系 统 地 编 纂 地 方 志 书, 确 保 质 量, 根 据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和 国 家 关 于 出 版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地 方 志 书 ( 以 下 简 称 志 书 ), 是 指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 自 治 州 ) 县 (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市 辖 区 ) 编 纂 的 志 书 第 三 条 志 书 质 量 的 总 体 要 求 : 观 点 正 确, 体 例 严 谨, 内 容 全 面, 特 色 鲜 明, 记 述 准 确, 资 料 翔 实, 表 达 通 顺, 文 风 端 正, 印 制 规 范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凡 涉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标 准 的 内 容, 以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标 准 为 准 第 二 章 观 点 第 五 条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法 第 六 条 记 述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的 内 容, 应 体 现 社 会 主 义 时 代 精 15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神 风 貌, 全 面 反 映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历 程 和 成 绩, 正 确 反 映 历 史 发 展 中 的 曲 折 和 问 题 第 七 条 志 书 不 得 含 有 下 列 内 容 : 反 对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 危 害 国 家 统 一 主 权 和 领 土 完 整 的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的 ;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视,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或 者 侵 害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的 ; 宣 扬 邪 教 迷 信 赌 博 暴 力 的 ; 侮 辱 或 者 诽 谤 他 人,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危 害 社 会 公 德 或 者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传 统 的 ;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内 容 的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社 会 稳 定 等 重 大 问 题,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未 作 规 定 的,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把 关, 正 确 把 握 记 述 尺 度 第 三 章 体 例 第 八 条 坚 持 志 体 横 排 门 类, 纵 述 史 实, 述 而 不 论 体 例 科 学 规 范 严 谨, 适 合 内 容 记 述 的 要 求 第 九 条 凡 例 关 于 编 纂 志 书 的 指 导 思 想 原 则 时 空 范 围 体 裁 人 物 收 录 标 准 资 料 来 源 行 文 规 范 特 殊 问 题 处 理 等 要 求, 清 楚 明 确 第 十 条 志 书 名 称 以 下 限 时 的 本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冠 名 其 中, 市 辖 区 志 书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前 冠 以 上 一 级 行 政 区 域 名 称, 如 市 区 志 续 修 志 书 名 称 标 明 上 下 限 年 份, 如 县 志 ( - ) 第 十 一 条 体 裁 运 用 得 当, 以 志 为 主 ( 一 ) 述 根 据 志 种 和 内 容 层 次 的 不 同, 合 理 设 置, 概 述 事 物 发 展 全 貌 和 特 点 等 16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 二 ) 记 大 事 记 选 录 大 事 得 当, 重 要 事 项 不 漏, 时 间 地 点 人 物 ( 单 位 ) 结 果 等 要 素 齐 备 专 记 设 置 因 事 制 宜, 选 题 严 格, 数 量 适 度 编 后 记 重 点 反 映 修 志 始 末 ( 三 ) 志 门 类 设 置 合 理 纵 述 史 实 把 握 事 物 的 发 端 变 化 和 现 状, 不 缺 失 主 要 事 物 事 物 的 主 要 方 面 和 事 物 发 展 的 重 要 阶 段 ( 四 ) 传 立 传 人 物 为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有 重 大 影 响 者, 以 及 本 籍 人 物 在 外 地 有 重 大 影 响 者 ( 五 ) 图 照 图 照 注 重 典 型 性 资 料 性, 从 不 同 角 度 反 映 变 化 的 情 况 卷 首 插 图 包 括 本 行 政 区 域 位 置 图 地 形 图 行 政 区 划 图 交 通 图 等 地 图 采 用 国 家 测 绘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绘 制 或 者 审 定 的 重 要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采 用 测 绘 部 门 公 布 的 法 定 数 据 照 片 无 广 告 色 彩 除 人 物 传 人 物 简 介 外, 无 个 人 标 准 像 ( 六 ) 表 设 计 合 理, 要 素 齐 全, 内 容 准 确, 不 与 正 文 简 单 重 复 ( 七 ) 录 附 录 的 原 始 文 献 补 遗 考 订 等 资 料 具 有 重 要 存 史 价 值 ( 八 ) 索 引 分 类 标 准 统 一, 名 称 概 念 清 楚, 提 炼 的 标 目 符 合 主 题 原 意, 附 缀 正 文 页 码 准 确 第 十 二 条 篇 目 设 置 符 合 事 以 类 聚 类 为 一 志 的 基 本 要 求, 科 学 分 类 与 现 实 社 会 分 工 ( 现 行 管 理 体 制 ) 全 志 整 体 性 与 分 志 相 对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处 理 妥 当 整 体 布 局 合 理, 结 构 严 谨, 归 属 得 当, 层 次 分 明, 排 列 有 序 17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类 目 的 升 格 或 降 格, 使 用 适 当 标 题 简 明 准 确, 题 文 相 符, 同 一 门 类 各 级 标 题 不 重 复 第 四 章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内 容 反 映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根 据 各 地 实 际 分 类, 记 述 内 容 大 致 涵 盖 以 下 方 面 : ( 一 ) 建 置 自 然 环 境 资 源 人 口 等 ; ( 二 ) 城 乡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交 通 邮 电 信 息 公 用 事 业 等 ; ( 三 ) 农 业 工 业 建 筑 业 服 务 业 经 济 管 理 等 ; ( 四 )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人 民 政 府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民 主 党 派 群 众 组 织 公 安 司 法 军 事 等 ; ( 五 ) 教 育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艺 术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影 视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体 育 等 ; ( 六 ) 人 民 生 活 人 事 和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民 政 民 族 宗 教 风 俗 方 言 等 ; ( 七 ) 人 物 第 十 四 条 内 容 完 整, 横 不 缺 要 项, 纵 不 断 主 线 ; 详 略 得 当, 重 点 突 出 ; 反 映 事 物 基 本 特 征, 记 述 有 深 度 第 五 章 记 述 第 十 五 条 区 域 界 限 明 确 以 本 行 政 区 域 为 记 述 范 围, 越 境 不 书 交 代 背 景, 反 映 与 本 行 政 区 域 外 的 横 向 对 比 联 系 等, 不 视 为 越 境 而 书 第 十 六 条 时 间 界 限 明 确, 不 随 意 突 破 志 书 的 上 限 和 下 限, 严 格 控 制 上 溯 或 下 延 18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续 修 志 书 处 理 好 与 前 志 的 衔 接, 注 意 对 前 志 的 拾 遗 补 缺 订 讹 正 误 第 十 七 条 记 述 事 物 事 件 和 人 物, 寓 观 点 于 记 述 之 中 述 体 中 的 必 要 议 论 适 度, 不 空 泛 第 十 八 条 志 书 中 同 一 名 称 事 实 数 据 时 间 度 量 衡 术 语 的 表 述, 前 后 一 致 第 十 九 条 内 容 记 述 不 机 械 重 复 交 叉 记 述 的 事 物,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记 述, 或 此 详 彼 略, 或 用 互 见 法 第 二 十 条 生 不 立 传 在 人 物 传 人 物 简 介 人 物 表 以 外 记 述 人 物, 以 事 系 人 人 随 事 出 记 述 人 物 准 确 客 观 公 允 第 二 十 一 条 人 物 传 记 述 传 主 的 生 卒 年 月 籍 贯 ( 出 生 地 ) 主 要 经 历 典 型 事 迹 个 性 特 征 社 会 评 价 等 人 物 简 介 略 记 人 物 履 历 及 主 要 事 迹, 不 面 面 俱 到 人 物 表 要 素 不 缺 第 二 十 二 条 图 的 制 作 规 范, 要 素 齐 全, 包 括 必 要 的 图 题 图 例 和 注 记 照 片 主 题 明 确, 图 像 清 晰, 注 明 时 间 地 点 事 物 需 要 说 明 的 人 物 的 位 置 及 时 任 职 务 等 第 六 章 资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资 料 经 过 鉴 别 考 证 核 实, 时 间 地 点 人 物 ( 单 位 ) 事 实 数 据 等 准 确 有 歧 义 但 不 可 或 缺 的 资 料, 多 说 并 存 第 二 十 四 条 资 料 全 面 系 统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社 会 人 物 等 方 面 的 资 料 齐 全 反 映 事 物 发 生 发 展 过 程 的 资 料 连 贯 系 统 人 事 物, 时 间 地 点 事 件 经 过 等 要 素 齐 备 19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第 二 十 五 条 资 料 具 有 代 表 性 权 威 性 注 重 使 用 原 始 资 料 第 七 章 行 文 第 二 十 六 条 使 用 规 范 的 现 代 语 体 文 记 述, 不 用 总 结 报 告 新 闻 报 道 文 学 作 品 教 科 书 论 文 等 写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文 严 谨 朴 实 简 洁 流 畅 除 引 文 和 特 殊 情 况 外, 以 第 三 人 称 记 述, 不 用 第 一 人 称 第 二 十 八 条 使 用 规 范 汉 字, 用 词 概 念 准 确, 符 合 现 代 汉 语 语 法 规 范 使 用 口 语 方 言 土 语 俗 语 适 当 ; 不 滥 用 时 态 助 词 ; 慎 用 评 价 词 语 ; 不 用 模 糊 空 泛 词 句 时 间 空 间 概 念 表 述 准 确 具 体, 指 代 明 确 第 二 十 九 条 无 知 识 性 和 常 识 性 错 误 不 乱 改 科 学 定 律 理 论 概 念 政 治 术 语 历 史 典 籍 名 家 名 言 的 提 法 和 内 涵 等 第 三 十 条 各 种 组 织 机 构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会 议 等 专 有 名 称 使 用 全 称 使 用 简 称 的, 在 适 当 地 方 括 注 于 全 称 之 后 简 称 概 念 准 确 规 范, 不 产 生 歧 义 第 三 十 一 条 不 同 时 期 的 国 家 团 体 机 构 职 务 等 名 称, 均 用 当 时 名 称 历 史 朝 代 名 称 使 用 规 范 的 通 称, 以 新 版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附 录 的 中 国 历 代 纪 元 表 为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今 地 名 使 用 各 级 政 府 审 定 的 标 准 地 名 历 史 地 名 使 用 当 时 名 称, 括 注 志 书 下 限 时 名 称 涉 及 其 他 行 政 区 域 地 名 的, 其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明 确 第 三 十 三 条 跨 区 域 的 山 脉 河 流 湖 泊 水 库 公 路 铁 路 航 线 文 物 名 胜 古 迹 重 大 事 件 等, 其 名 称 和 数 据 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公 布 的 为 准 20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第 三 十 四 条 人 物 直 书 姓 名, 不 冠 褒 贬 词 语, 不 在 姓 名 后 加 身 份 词 ; 必 须 说 明 身 份 的, 首 次 出 现 时 在 姓 名 前 冠 以 职 务 ( 职 称 ) 第 三 十 五 条 译 名 准 确 外 国 国 名 和 常 见 的 地 名 人 名 党 派 政 府 机 构 报 刊 等 译 名, 以 新 华 通 讯 社 译 名 为 准 新 华 通 讯 社 没 有 译 名 的, 首 次 使 用 译 名 时 括 注 外 文 全 称 第 三 十 六 条 生 物 矿 物 名 称, 使 用 学 名 记 述 自 然 资 源 涉 及 本 地 生 物 名 称 的, 首 次 出 现 时 采 用 二 名 法, 括 注 本 地 俗 名 第 三 十 七 条 表 格 包 括 表 序 表 题 表 体 和 必 要 的 表 注 等 表 题 的 时 间 范 围 主 体 内 容 和 表 格 性 质 等 要 素 齐 全 全 书 表 格 样 式 编 号 统 一 第 三 十 八 条 文 中 图 统 一 编 号 第 三 十 九 条 统 计 数 据 的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数 据 的 定 义 含 义 统 计 口 径 和 计 算 方 法 等 清 楚 准 确, 不 错 用 滥 用 统 计 数 据 以 国 家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法 定 数 据 为 准 统 计 部 门 没 有 统 计 的, 采 用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统 计 数 据 第 四 十 条 注 释 符 合 学 术 规 范, 便 于 查 找 原 文 注 释 形 式 全 书 统 一 引 文 和 重 要 资 料 注 明 出 处 第 四 十 一 条 数 字 量 和 单 位 标 点 符 号 的 使 用 规 范 统 一,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八 章 出 版 第 四 十 二 条 出 版,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出 版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第 四 十 三 条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用 本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出 版 的 志 书,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出 版 物 管 理 的 规 定 21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第 四 十 四 条 出 版 制 作 以 电 子 为 介 质 的 志 书,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电 子 出 版 物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印 制,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印 刷 业 管 理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版 面 格 式 规 范,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定, 装 帧 美 观 大 方 分 册 出 版 的 志 书, 整 体 设 计 统 一, 形 成 系 列 封 面 书 名 采 用 印 刷 体, 不 用 个 人 题 签 第 四 十 七 条 采 用 16 开 本 (889 1194mm), 文 字 横 排 第 四 十 八 条 编 辑 校 对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图 书 质 量 管 理 的 规 定 全 书 差 错 率 不 超 过 万 分 之 一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可 根 据 本 规 定,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中 国 地 方 志 指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2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陕 西 省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编 纂 规 划 陕 办 发 2006 27 号 ( 二 六 年 八 月 一 日 ) 起 步 于 上 世 纪 八 十 年 代 初 的 我 省 第 一 轮 省 市 县 三 级 社 会 主 义 新 方 志 已 基 本 完 成 根 据 国 务 院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467 号 令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工 作 12 年 规 划 纲 要 (1999 2010)> 的 通 知 ( 陕 政 办 发 [1999]26 号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续 修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通 知 ( 陕 政 办 发 [2000]131 号 ) 陕 西 省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一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等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第 二 轮 地 方 志 编 修 工 作 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树 立 和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思 想, 始 终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的 思 想 路 线, 严 格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依 法 修 志 质 量 第 一 存 真 求 实 为 党 和 人 民 立 言 等 基 本 修 志 原 则, 运 用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与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法, 开 拓 创 新, 全 面 真 实 地 反 映 本 地 区 自 然 和 社 会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准 确 记 述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全 省 各 地 各 行 业 发 生 的 深 刻 变 化 取 得 的 巨 大 成 就, 以 及 在 发 展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等, 为 三 个 文 明 建 设 提 供 服 务 二 编 纂 任 务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共 编 纂 出 版 118 部 其 中 省 级 志 书 1 部 (16 23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卷 本 ); 市 级 志 书 11 部 ; 县 级 志 书 106 部 ( 县 志 80 部, 县 级 市 志 3 部, 市 辖 区 志 23 部 ) 第 二 轮 市 县 两 级 志 书 编 纂 方 案, 由 同 级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负 责 拟 定, 报 经 当 地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同 时 报 上 一 级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备 案 三 组 织 领 导 第 二 轮 修 志 工 作 继 续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主 持 的 体 制, 各 级 政 府 要 按 照 一 纳 入 五 到 位 的 要 求, 切 实 把 修 志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做 到 领 导 到 位, 机 构 到 位, 经 费 到 位, 队 伍 到 位, 条 件 到 位 陕 西 省 志 编 纂 由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负 责,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承 担 省 专 业 志 编 纂 任 务 的 有 关 省 直 单 位, 要 组 织 专 门 班 子 开 展 工 作 各 级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人 担 任 主 任 省 市 县 三 级 地 方 志 机 构 是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地 方 志 编 纂 工 作 的 常 设 机 构 要 选 派 政 治 素 质 好, 业 务 能 力 强 的 人 员 充 实 修 志 队 伍, 并 保 持 稳 定, 确 保 修 志 任 务 落 到 实 处 修 志 日 常 工 作 经 费 和 出 版 经 费, 列 入 各 级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四 体 例 要 求 书 名 : 各 级 志 书 均 冠 以 行 政 区 划 名 称 并 括 注 断 限 时 间, 如 咸 阳 市 志 (19 20 ) 断 限 :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上 限 一 般 从 第 一 轮 志 书 的 下 限 次 年 开 始, 内 容 可 根 据 需 要 适 当 追 溯 ; 下 限 原 则 上 断 至 2005 年 至 2010 年 期 间 试 点 单 位 和 当 地 政 府 决 定 重 修 新 修 的 志 书, 其 上 下 限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体 例 结 构 : 本 省 第 二 轮 修 志 对 市 县 二 级 志 书 体 例 不 作 统 一 规 定, 各 地 可 根 据 实 际 确 定, 但 必 须 做 到 要 素 齐 全, 篇 目 设 置 分 类 科 学, 归 属 得 当, 排 列 有 序, 层 次 分 明 文 体 文 风 : 一 律 采 用 规 范 的 现 代 汉 语 语 体 文 文 风 朴 实 简 24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练, 行 文 流 畅 补 遗 订 正 : 对 上 届 志 书 补 遗 订 正, 随 相 关 内 容 记 载 ; 也 可 设 目 集 中 记 述 篇 幅 : 第 二 轮 修 志 必 须 强 化 修 志 为 用 的 思 想, 注 意 精 炼 文 字, 控 制 篇 幅 避 免 宣 传 色 彩, 坚 决 杜 绝 假 大 空 和 虚 话 套 话 五 质 量 及 时 限 要 求 坚 持 先 进 文 化 的 发 展 方 向, 坚 持 质 量 第 一 的 原 则 志 书 编 纂 必 须 政 治 观 点 鲜 明 正 确, 资 料 丰 富, 内 容 翔 实 可 靠, 结 构 合 理, 突 出 时 代 特 色 地 方 特 色 及 专 业 特 色 行 文 准 确 规 范, 图 文 并 茂,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树 立 精 品 意 识 努 力 实 现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统 一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志 资 政 教 育 存 史 的 作 用, 为 我 省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实 现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地 情 信 息 支 持 有 关 志 书 编 纂 的 具 体 规 定 将 另 文 制 定 颁 发 第 二 轮 修 志 工 作 要 讲 求 效 率, 缩 短 编 纂 出 版 周 期 总 体 要 求 在 2010 年 基 本 完 成 全 省 第 二 轮 志 书 编 纂 任 务 六 评 审 与 出 版 省 市 两 级 志 书 为 二 级 审 稿 : 省 志 各 专 业 志 或 市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审 查 为 初 审,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学 者 审 查 为 终 审 县 级 志 书 为 三 级 审 稿 : 县 级 地 方 志 编 委 会 审 查 为 初 审, 市 级 地 方 志 编 委 会 审 查 为 复 审,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审 查 验 收 为 终 审 有 关 涉 及 保 密 民 族 宗 教 涉 外 统 一 战 线 等 方 面 的 内 容, 送 同 级 相 关 部 门 审 查, 签 署 审 查 意 见 后, 方 可 报 送 上 一 级 地 方 志 机 构 审 查 验 收 为 保 证 志 书 印 刷 出 版 质 量,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地 方 志 出 版 印 刷 的 统 一 规 范 审 查 验 收 后 的 省 志 各 分 卷, 由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统 一 安 排 印 刷 出 版 审 查 验 收 后 的 市 县 两 级 志 书, 由 当 地 政 府 安 排 印 刷 出 版 三 级 志 书 要 同 时 出 版 电 子 版 志 书 著 作 权 归 当 地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所 有 25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附 件 一 : 陕 西 省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编 纂 规 划 表 志 书 类 型 志 名 主 修 单 位 备 注 省 级 志 书 1 部 陕 西 省 志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续 首 届 陕 西 省 志,16 卷 本 省 辖 市 ( 区 ) 志 书 11 部 县 ( 市 ) 志 83 部 26 西 安 市 志 宝 鸡 市 志 咸 阳 市 志 铜 川 市 志 渭 南 市 志 汉 中 市 志 延 安 市 志 榆 林 市 志 安 康 市 志 商 洛 市 志 杨 凌 农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示 范 区 志 西 户 县 志 安 周 至 县 志 市 高 陵 县 志 4 蓝 田 县 志 眉 县 志 凤 翔 县 志 扶 风 县 志 宝 岐 山 县 志 鸡 千 阳 县 志 市 陇 县 志 9 凤 县 志 太 白 县 志 麟 游 县 志 兴 平 市 志 武 功 县 志 礼 泉 县 志 乾 县 志 咸 泾 阳 县 志 阳 三 原 县 志 市 永 寿 县 志 11 彬 县 志 长 武 县 志 旬 邑 县 志 淳 化 县 志 西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宝 鸡 市 人 民 政 府 咸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铜 川 市 人 民 政 府 渭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汉 中 市 人 民 政 府 延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康 市 人 民 政 府 商 洛 市 人 民 政 府 杨 凌 农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示 范 区 管 委 会 户 县 人 民 政 府 周 至 县 人 民 政 府 高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蓝 田 县 人 民 政 府 眉 县 人 民 政 府 凤 翔 县 人 民 政 府 扶 风 县 人 民 政 府 岐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千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陇 县 人 民 政 府 凤 县 人 民 政 府 太 白 县 人 民 政 府 麟 游 县 人 民 政 府 兴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武 功 县 人 民 政 府 礼 泉 县 人 民 政 府 乾 县 人 民 政 府 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三 原 县 人 民 政 府 永 寿 县 人 民 政 府 彬 县 人 民 政 府 长 武 县 人 民 政 府 旬 邑 县 人 民 政 府 淳 化 县 人 民 政 府 续 首 届 西 安 市 志 续 1998 年 版 宝 鸡 市 志 续 首 届 咸 阳 市 志 续 1997 年 版 铜 川 市 志 重 修 续 2005 年 版 汉 中 地 区 志 续 2000 年 版 延 安 地 区 志 续 1994 年 版 榆 林 地 区 志 续 2004 年 版 安 康 地 区 志 续 2005 年 版 商 洛 地 区 志 新 修 ( 记 述 内 容 包 括 杨 陵 区 ) 重 修 续 1993 年 版 周 至 县 志 续 2000 年 版 高 陵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蓝 田 县 志 续 2000 年 版 眉 县 志 续 1991 年 版 凤 翔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扶 风 县 志 续 1992 年 版 岐 山 县 志 续 1991 年 版 千 阳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陇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凤 县 志 续 1995 年 版 太 白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麟 游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兴 平 县 志 续 2001 年 版 武 功 县 志 续 1999 年 版 礼 泉 县 志 续 2003 年 版 乾 县 志 续 2001 年 版 泾 阳 县 志 续 2000 年 版 三 原 县 志 续 1991 年 版 永 寿 县 志 续 2000 年 版 彬 县 志 续 2000 年 版 长 武 县 志 续 2000 年 版 旬 邑 县 志 续 2000 年 版 淳 化 县 志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志 书 类 型 志 名 主 修 单 位 备 注 铜 川 市 1 宜 君 县 志 宜 君 县 人 民 政 府 续 1992 年 版 宜 君 县 志 县 ( 市 ) 志 83 部 渭 南 市 10 汉 中 市 10 延 安 市 12 榆 林 市 11 韩 城 市 志 华 阴 市 志 富 平 县 志 澄 城 县 志 大 荔 县 志 潼 关 县 志 白 水 县 志 蒲 城 县 志 合 阳 县 志 华 县 志 南 郑 县 志 城 固 县 志 洋 县 志 勉 县 志 西 乡 县 志 镇 巴 县 志 略 阳 县 志 宁 强 县 志 留 坝 县 志 佛 坪 县 志 志 丹 县 志 洛 川 县 志 宜 川 县 志 黄 龙 县 志 子 长 县 志 延 长 县 志 甘 泉 县 志 吴 起 县 志 黄 陵 县 志 安 塞 县 志 延 川 县 志 富 县 志 神 木 县 志 府 谷 县 志 横 山 县 志 靖 边 县 志 定 边 县 志 绥 德 县 志 米 脂 县 志 佳 县 志 清 涧 县 志 吴 堡 县 志 子 洲 县 志 韩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华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富 平 县 人 民 政 府 澄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大 荔 县 人 民 政 府 潼 关 县 人 民 政 府 白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蒲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合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南 郑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固 县 人 民 政 府 洋 县 人 民 政 府 勉 县 人 民 政 府 西 乡 县 人 民 政 府 镇 巴 县 人 民 政 府 略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宁 强 县 人 民 政 府 留 坝 县 人 民 政 府 佛 坪 县 人 民 政 府 志 丹 县 人 民 政 府 洛 川 县 人 民 政 府 宜 川 县 人 民 政 府 黄 龙 县 人 民 政 府 子 长 县 人 民 政 府 延 长 县 人 民 政 府 甘 泉 县 人 民 政 府 吴 起 县 人 民 政 府 黄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安 塞 县 人 民 政 府 延 川 县 人 民 政 府 富 县 人 民 政 府 神 木 县 人 民 政 府 府 谷 县 人 民 政 府 横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靖 边 县 人 民 政 府 定 边 县 人 民 政 府 绥 德 县 人 民 政 府 米 脂 县 人 民 政 府 佳 县 人 民 政 府 清 涧 县 人 民 政 府 吴 堡 县 人 民 政 府 子 洲 县 人 民 政 府 续 1991 年 版 韩 城 市 志 续 1995 年 版 华 阴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富 平 县 志 续 1991 年 版 澄 城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大 荔 县 志 续 1992 年 版 潼 关 县 志 续 1989 年 版 白 水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蒲 城 县 志 续 1996 年 版 合 阳 县 志 续 1992 年 版 华 县 志 续 1990 年 版 南 郑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城 固 县 志 续 1996 年 版 洋 县 志 续 1989 年 版 勉 县 志 续 1991 年 版 西 乡 县 志 续 1996 年 版 镇 巴 县 志 续 1992 年 版 略 阳 县 志 续 1995 年 版 宁 强 县 志 续 2002 年 版 留 坝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佛 坪 县 志 续 1996 年 版 志 丹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洛 川 县 志 续 2000 年 版 宜 川 县 志 续 1995 年 版 黄 龙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子 长 县 志 续 1991 年 版 延 长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甘 泉 县 志 续 1991 年 版 吴 旗 县 志 续 1995 年 版 黄 陵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安 塞 县 志 续 1999 年 版 延 川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富 县 志 续 1990 年 版 神 木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府 谷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横 山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靖 边 县 志 续 2003 年 版 定 边 县 志 续 2003 年 版 绥 德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米 脂 县 志 重 修 续 2001 年 版 清 涧 县 志 续 1995 年 版 吴 堡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子 洲 县 志 27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志 书 类 型 志 名 主 修 单 位 备 注 县 ( 市 ) 志 83 部 安 康 市 9 商 洛 市 6 汉 阴 县 志 旬 阳 县 志 石 泉 县 志 平 利 县 志 镇 坪 县 志 宁 陕 县 志 岚 皋 县 志 白 河 县 志 紫 阳 县 志 洛 南 县 志 丹 凤 县 志 商 南 县 志 山 阳 县 志 镇 安 县 志 柞 水 县 志 汉 阴 县 人 民 政 府 旬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石 泉 县 人 民 政 府 平 利 县 人 民 政 府 镇 坪 县 人 民 政 府 宁 陕 县 人 民 政 府 岚 皋 县 人 民 政 府 白 河 县 人 民 政 府 紫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洛 南 县 人 民 政 府 丹 凤 县 人 民 政 府 商 南 县 人 民 政 府 山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镇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柞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续 1992 年 版 汉 阴 县 志 续 1990 年 版 旬 阳 县 志 续 1991 年 版 石 泉 县 志 续 1995 年 版 平 利 县 志 续 2004 年 版 镇 坪 县 志 续 1992 年 版 宁 陕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岚 皋 县 志 续 1996 年 版 白 河 县 志 续 1989 年 版 紫 阳 县 志 续 1999 年 版 洛 南 县 志 续 1994 年 版 丹 凤 县 志 续 1993 年 版 商 南 县 志 续 1991 年 版 山 阳 县 志 续 1995 年 版 镇 安 县 志 续 1998 年 版 柞 水 县 志 城 市 区 志 23 部 新 城 区 志 碑 林 区 志 莲 湖 区 志 灞 桥 区 志 未 央 区 志 雁 塔 区 志 阎 良 区 志 临 潼 区 志 长 安 区 志 秦 都 区 志 渭 城 区 志 金 台 区 志 渭 滨 区 志 陈 仓 区 志 临 渭 区 志 汉 台 区 志 宝 塔 区 志 榆 阳 区 志 汉 滨 区 志 商 州 区 志 耀 州 区 志 王 益 区 志 印 台 区 志 新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碑 林 区 人 民 政 府 莲 湖 区 人 民 政 府 灞 桥 区 人 民 政 府 未 央 区 人 民 政 府 雁 塔 区 人 民 政 府 阎 良 区 人 民 政 府 临 潼 区 人 民 政 府 长 安 区 人 民 政 府 秦 都 区 人 民 政 府 渭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金 台 区 人 民 政 府 渭 滨 区 人 民 政 府 陈 仓 区 人 民 政 府 临 渭 区 人 民 政 府 汉 台 区 人 民 政 府 宝 塔 区 人 民 政 府 榆 阳 区 人 民 政 府 汉 滨 区 人 民 政 府 商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耀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王 益 区 人 民 政 府 印 台 区 人 民 政 府 续 2000 年 版 新 城 区 志 续 2003 年 版 碑 林 区 志 续 2001 年 版 莲 湖 区 志 续 2003 年 版 灞 桥 区 志 续 2004 年 版 未 央 区 志 续 2003 年 版 雁 塔 区 志 续 2004 年 版 阎 良 区 志 续 1991 年 版 临 潼 县 志 续 1999 年 版 长 安 县 志 续 1995 年 版 秦 都 区 志 续 1996 年 版 渭 城 区 志 续 1993 年 版 金 台 区 志 续 1996 年 版 渭 滨 区 志 续 1996 年 版 宝 鸡 县 志 重 修 续 1994 年 版 汉 中 市 志 续 1994 年 版 延 安 市 志 续 1996 年 版 榆 林 市 志 续 1989 年 版 安 康 县 志 续 1998 年 版 商 州 市 志 续 1997 年 版 耀 县 志 新 修 新 修 28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陕 西 省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行 文 规 范 陕 志 办 发 2007 8 号 ( 二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 为 保 证 我 省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行 文 的 规 范 和 统 一,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工 作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行 文 规 范, 请 予 执 行 一 基 本 规 范 ( 一 ) 采 用 规 范 的 语 体 文 记 述 体 文 字 力 求 准 确 朴 实 简 明 流 畅 生 动, 力 戒 浮 词 空 话 套 话 ( 二 ) 除 引 文 和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用 繁 体 字 外, 一 律 以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1986 年 10 月 公 布 的 简 化 字 总 表 为 依 据, 使 用 标 准 的 简 化 字 书 写 ( 三 ) 书 写 格 式 一 律 自 左 向 右 横 排, 标 点 符 号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58341995)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执 行 ( 四 ) 志 书 体 裁 主 要 采 用 述 记 志 传 图 表 录 诸 体, 以 志 为 主 体 志 前 设 序 言 凡 例, 志 末 设 编 后 记, 全 书 编 制 索 引 对 前 志 的 纠 误 补 遗 可 设 专 章, 也 可 在 附 录 中 记 载 二 书 名 标 题 及 结 构 层 次 ( 一 ) 书 名 : 第 二 轮 省 志 名 称 为 陕 西 省 志, 一 部 ( 多 卷 本 ) 各 分 志 名 为 陕 西 省 志 志, 续 修 的 分 志 在 书 名 后 标 注 上 下 限 (19 ~20 年 ); 新 修 的 分 志 不 标 上 下 限 出 版 印 刷 时, 凡 一 卷 志 书 由 多 部 分 册 组 成 的, 封 面 和 书 脊 上 同 时 标 出 该 卷 的 名 称 和 各 分 志 的 名 称 29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市 县 两 级 志 书 依 照 省 志 式 样, 分 别 在 市 志 县 志 区 志 之 后 标 明 上 下 限 (19 ~20 年 ); 重 修 新 修 的 通 志 不 标 上 下 限 ( 二 ) 标 题 : 篇 章 节 目 均 以 事 命 题 名 称 采 用 名 词 或 名 词 性 词 组, 不 加 修 饰 语, 不 宜 过 长 标 题 前 冠 以 次 第 序 号 序 号 用 汉 字 表 示, 如 第 三 章 第 四 节 ; 目 可 用 一 二 三 标 示, 如 目 下 还 列 子 目, 则 视 等 级 层 次 不 同, 分 别 用 ( 一 )( 二 )( 三 ) ( 四 ),1 2 3 4 标 示 三 级 志 书 的 篇 章 下 可 设 无 题 小 序, 节 下 一 般 不 设 无 论 设 与 不 设, 均 应 保 持 全 志 格 式 的 基 本 一 致 ( 三 ) 结 构 层 次 : 省 志 由 若 干 卷 组 成, 卷 下 设 分 志 原 则 上 按 篇 章 节 目 排 列 市 县 两 级 志 书 一 般 也 按 篇 章 节 目 排 列, 也 可 采 用 纲 目 体 等 其 他 体 式 排 列 三 名 称 及 称 谓 志 书 中 名 称 称 谓 的 使 用, 要 书 写 规 范 准 确 前 后 一 致 ( 一 ) 名 称 的 书 写 1. 各 种 名 称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一 律 用 全 称 如 全 称 过 长, 可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注 明 已 经 流 行, 同 时 又 不 产 生 歧 义 的 简 称, 以 便 后 文 使 用 如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注 明 后 可 简 称 省 政 府 一 些 词 难 达 意 的 简 称, 即 使 已 成 口 语, 也 要 用 全 称, 如 文 革 要 表 述 为 文 化 大 革 命 等 记 述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写 部 门 全 称, 不 宜 笼 统 写 省 上 市 上 县 上 2. 为 了 真 实 地 反 映 历 史 面 貌, 对 不 同 时 期 的 国 家 机 构 职 务 地 名 等, 均 以 当 时 名 称 为 准, 不 能 用 今 称 代 替 在 使 用 旧 地 名 时,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应 注 明 今 地 名 3. 凡 境 外 的 国 家 地 区 人 物 党 派 机 构 报 刊 等 名 称, 均 以 新 华 社 的 译 名 为 准 如 无 新 华 社 的 译 名, 须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30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用 括 号 注 明 其 外 文 原 名, 并 在 上 下 文 中 保 持 中 文 译 名 的 一 致 4. 植 物 动 物 矿 物 等 名 称, 应 使 用 标 准 学 名, 并 括 注 拉 丁 文 科 学 术 语 凡 已 有 中 文 定 名 的, 一 律 采 用 中 文 名 称, 括 注 外 文 原 全 称 尚 未 确 定 中 文 名 称 的, 可 采 用 比 较 合 理 的 暂 行 名 称 ( 二 ) 称 谓 的 书 写 1. 称 谓 一 律 用 第 三 人 称 书 写, 不 用 我 党 我 省 我 县 等 第 一 人 称 2. 人 物 直 书 姓 名, 不 加 任 何 褒 贬 词 除 引 文 外, 姓 名 之 后 不 加 任 何 称 呼, 如 同 志 先 生 女 士 等 为 反 映 历 史 真 实, 必 要 时 姓 名 之 前 可 冠 以 职 务 职 称 四 图 表 及 照 片 志 书 的 图 表 照 片, 选 择 要 精, 使 用 要 准 书 前 的 图 照 片 为 插 页, 其 余 的 图 表 照 片 可 随 正 文, 与 文 字 内 容 互 相 照 应 示 意 图 和 照 片 均 不 编 号, 但 须 配 有 简 洁 准 确 的 说 明 ( 一 ) 行 政 区 划 图 专 题 图 示 意 图 等, 凡 绘 有 国 界 的 地 图,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地 图 测 绘 部 门 最 新 出 版 的 地 图 绘 制 物 产 资 源 图 等 应 使 用 国 家 测 绘 部 门 的 底 图 绘 制 凡 地 图 均 须 经 测 绘 部 门 审 定 ( 二 ) 志 书 中 表 的 表 题 表 号 单 位 要 齐 全, 制 作 要 规 范 统 一 表 号 的 编 法 以 篇 为 单 位, 依 次 排 列 表 中 的 栏 目 要 清, 标 示 要 全, 数 字 要 准 表 格 的 形 式 统 一 设 置 为 开 口 表 式 ( 即 表 格 左 右 两 端 不 加 边 线 封 口 ) ( 三 ) 照 片 分 为 文 前 照 和 文 中 插 照 文 前 照 片 选 择 的 标 准 是 : 和 本 地 本 专 业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能 从 不 同 角 度 不 同 侧 面 反 映 本 地 本 专 业 的 情 况, 能 反 映 本 地 本 专 业 各 个 时 期 的 发 展 变 化, 照 片 质 量 较 高 文 中 照 片 数 量 不 限, 以 增 强 直 观 感, 做 到 图 文 并 茂 五 时 间 表 述 31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 一 ) 公 元 纪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后 和 各 地 解 放 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这 段 时 间 的 时 间 表 述, 采 用 公 元 纪 年 月 日,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如 :1949 年 5 月 20 日, 西 安 解 放 ( 二 ) 历 史 纪 年 清 代 及 清 以 前 采 用 朝 代 年 号 纪 年, 农 历 纪 月 日, 用 汉 字 书 写, 括 注 公 元 纪 年 如 : 清 咸 丰 三 年 (1853) 三 月 十 八 日 括 号 内 省 去 公 元 和 年 字 民 国 时 期 采 用 民 国 纪 年, 用 汉 字 书 写, 括 注 公 元 纪 年 ; 以 公 历 纪 月 日,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如 : 民 国 十 年 (1921)1 月 1 日 ( 三 ) 含 有 月 日 简 称 表 示 事 件 节 日 和 其 他 意 义 的 词 组 用 汉 字 如 果 涉 及 1 月 11 月 12 月, 应 用 间 隔 号 将 表 示 月 和 日 的 数 字 隔 开, 并 外 加 引 号 涉 及 其 他 月 份 时, 不 用 间 隔 号 是 否 用 引 号, 视 事 件 的 知 名 度 而 定 如 : 一 二 八 事 变 (1 月 28 日 ) 一 二 九 运 动 (12 月 9 日 ) 五 四 运 动 五 一 国 际 劳 动 节 五 二 声 明 九 一 三 事 件 ( 四 ) 公 历 世 纪 年 代 和 时 分 秒 的 时 间 表 述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书 写 如 公 元 前 8 世 纪 20 世 纪 90 年 代 14 时 12 分 36 秒 年 份 不 得 简 写 如 1999 年 不 应 简 写 作 99 年 公 历 纪 年 中 不 得 混 用 农 历 纪 年 如 公 历 1 月 不 应 写 作 元 月 ( 五 ) 志 书 中 一 般 不 使 用 时 间 代 名 词 如 今 年 当 月 当 时 等, 而 用 具 体 日 期 不 使 用 不 清 楚 的 时 间 概 念 如 最 近 目 前 以 前 大 跃 进 时 期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20 世 纪 末 等, 应 写 明 具 体 时 间 六 数 字 运 用 行 文 中 的 统 计 数 据 一 律 采 用 国 家 统 计 部 门 的 法 定 数 据, 统 计 部 门 没 有 的, 采 用 专 业 部 门 数 据 物 价 数 据 分 别 记 述 时, 采 用 当 年 价 ; 如 进 行 纵 向 比 较, 须 折 换 为 同 一 的 不 变 价, 并 予 括 注 数 字 使 用 要 准 确, 上 下 文 正 文 与 表 的 数 字 不 能 互 相 矛 盾 凡 统 计 32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数 字, 一 般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数 字 应 遵 照 1995 年 12 月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批 准 的 国 家 标 准 出 版 物 上 数 字 用 法 的 规 定 (GB/T158351995), 正 确 使 用 数 字 ( 一 ) 行 文 中 必 须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的 : 1. 公 历 纪 年 年 代 年 月 日, 时 刻 2. 记 数 与 计 量 ( 包 括 正 负 数 分 数 小 数 百 分 比 约 数 等 ) 如 48-25.01 1/6 4.5 倍 34.6% 4 3 3000 克 6.3 万 公 里 17.3 平 方 米 45 岁 10 个 月 -16 41/42 次 特 别 快 车 3. 代 号 代 码 和 序 号 中 的 数 字, 如 国 办 发 [2005]1 号 文 件 HP-3000 型 电 子 计 算 机 8341 部 队 ( 部 队 代 号 ) 这 也 包 括 引 文 标 注 中 的 版 次 页 码 等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应 注 意 : 凡 4 位 和 4 位 以 上 的 数 字, 要 采 用 国 际 通 行 的 三 位 分 节 法, 节 与 节 之 间 空 半 个 阿 拉 伯 数 字 的 位 置, 如 6 541 23 418 326; 凡 5 位 以 上 的 数 字, 尾 数 零 多 的, 可 改 写 以 万 亿 作 单 位,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得 以 十 百 千 十 万 十 亿 等 作 单 位, 如 236 000 000 公 里 可 改 写 为 2.36 亿 公 里 或 23600 万 公 里 表 示 时 间 或 数 值 范 围 时, 以 波 浪 式 连 接 号 ~ 连 接 如 1997~2000 年 21~30 元 20%~30% 对 可 能 产 生 歧 义 的 数 值 范 围 表 述, 应 力 求 准 确 如 600 万 ~800 万 吨 不 能 写 作 600~800 万 吨 1 亿 ~10 亿 元 不 能 写 作 1~10 亿 元 ( 二 ) 行 文 中 应 当 用 汉 字 的 : 1. 定 型 的 词 词 组 成 语 惯 用 语 缩 略 语 数 字 专 用 名 词 序 数 词 引 录 古 籍 的 卷 次 或 具 有 修 辞 色 彩 的 词 语 中 作 为 语 素 的 数 字 如 : 二 万 五 千 里 长 征 第 三 世 界 一 年 四 季 十 五 计 划, 五 省 一 市 第 一 书 记 六 六 六 第 一 星 期 五 相 差 十 万 八 千 里 二 九 师 ( 部 队 番 号 ) 史 记 卷 八 三 2. 相 邻 的 两 个 数 并 列 连 用 表 示 的 概 数 和 带 几 字 的 概 数 如 : 三 四 米 五 六 天 七 八 十 种 十 之 八 九 十 几 等 33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3. 农 历 和 中 国 清 代 以 前 历 史 纪 年 如 正 月 初 八 丙 寅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明 万 历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七 计 量 单 位 及 符 号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名 称 符 号 的 使 用, 按 国 务 院 1984 年 2 月 27 日 颁 发 的 关 于 在 我 国 统 一 实 行 计 量 单 位 的 命 令, 一 律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一 ) 度 量 衡 单 位, 要 按 标 准 的 公 制 使 用 除 公 斤 公 里 公 顷 以 外 的 公 字 号 单 位 都 应 停 止 使 用, 如 长 度 单 位 中 的 公 尺 公 分, 应 分 别 改 为 米 厘 米 ; 面 积 单 位 中 的 公 亩, 应 改 为 平 方 米 ; 容 量 单 位 中 的 公 升, 应 改 为 升 市 制 一 般 不 用, 必 要 时 可 用 亩 ( 二 ) 历 史 上 的 旧 计 量 和 外 国 计 量 单 位, 如 斗 石 ; 英 制 的 哩 码 磅 ; 日 制 的 坪 町 等, 在 引 文 或 叙 述 当 时 历 史 史 实 时 可 以 使 用, 但 要 作 出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换 算 注 释 温 度 应 采 用 摄 氏 制, 不 用 华 氏 和 列 氏 制, 如 历 史 记 载 中 用 华 氏 和 列 氏 制, 可 照 录, 然 后 注 明 相 当 的 摄 氏 度 数 ( 三 ) 物 理 量 量 值 必 须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并 正 确 使 用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行 文 中 一 般 不 夹 杂 使 用 计 算 单 位 符 号 数 字 符 号 化 学 分 子 式 和 其 他 符 号, 但 在 公 式 中 均 使 用 各 种 符 号, 如 : 在 行 文 中 用 平 方 米 大 于 小 于 水 ; 在 公 式 中 用 m2 > < H2O ( 四 ) 在 行 文 中, 不 得 文 字 和 符 号 交 互 使 用, 如 前 面 写 成 30, 后 面 写 成 三 十 摄 氏 度 应 前 后 统 一 八 引 文 及 注 释 ( 一 ) 所 有 引 文 附 录 选 录, 都 必 须 忠 实 于 原 著, 尽 量 不 转 引, 如 找 不 到 原 著, 必 须 转 引 时, 要 注 明 引 自 何 书 何 文 使 用 时 要 核 实 清 楚, 不 许 擅 改 如 原 文 有 错 别 字 应 照 录, 可 将 改 正 之 字 34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置 于 内 如 原 文 有 残 缺 的 文 字, 则 用 充 填 1. 引 文 均 须 加 引 号, 并 在 页 下 注 明 出 处 引 文 中 版 次 页 码, 一 般 均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2. 引 用 专 著, 其 著 录 格 式 为 : 主 要 责 任 者 书 名 版 次 卷 次 页 码 出 版 地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如 : 刘 少 奇 : 论 共 产 党 员 的 修 养, 修 订 2 版,76 页, 北 京, 人 民 出 版 社,1962 3. 引 用 期 刊 中 的 文 章, 其 著 录 项 目 和 格 式 为 : 主 要 责 任 者 题 名 期 刊 名 出 版 年 卷 号 ( 期 号 ) 页 码 如 : 李 四 光 : 地 壳 构 造 与 地 壳 运 动, 载 中 国 科 学,1973(4),400~429 页 4. 引 用 报 纸 的 著 录 格 式 为 : 原 载 年 月 日 报 第 版 5. 引 用 文 书 档 案 应 注 明 字 别 文 号 标 题 如 : 国 发 [1981]87 号 文 件 关 于 加 强 医 药 管 理 的 决 定 ( 二 ) 志 书 的 注 释 主 要 采 用 页 下 注, 对 句 中 个 别 词 语 作 简 单 注 释 的, 可 采 用 文 内 括 号 注 1. 页 下 注 : 对 整 句 作 注 释, 或 注 释 内 容 复 杂, 文 字 较 长, 应 采 用 页 下 注 首 先 在 需 要 作 注 的 词 的 右 上 角 标 出 加 圆 圈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 如 123), 然 后 把 要 说 明 或 解 释 的 内 容 按 标 注 数 码 顺 序 写 在 当 页 最 下 方, 并 用 条 界 线 将 其 与 正 文 隔 开 2. 括 号 注 : 括 号 一 般 应 紧 随 词 语 之 后 如 果 括 号 注 在 该 句 的 最 后, 那 么 标 点 符 号 应 点 在 括 号 的 后 面 3. 图 表 中 的 数 字, 符 号 或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注 释 时, 应 在 标 注 对 象 的 右 上 角 作 一 星 标, 注 释 内 容 直 接 写 在 该 图 表 下 边 如 图 表 下 边 无 空 隙, 也 用 页 下 注 形 式 处 理 如 同 一 图 表 中 有 两 个 以 上 地 方 需 要 注 释 时, 要 用 不 同 数 量 的 星 标 区 分 九 志 书 署 名 及 目 录 ( 一 ) 三 级 志 书 在 封 面 和 书 名 页 的 左 上 方 署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丛 书, 书 名 居 中 偏 上, 下 方 署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和 出 35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版 社 名 不 在 封 面 和 书 名 页 署 主 编 副 主 编 姓 名 志 书 的 署 名 页 应 置 于 扉 页 ( 书 名 页 ) 之 后, 文 前 照 片 目 录 之 前 署 名 依 以 下 次 序 排 列 :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单 本 级 ( 本 志 )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单 本 志 编 纂 人 员 名 单 ( 主 编 副 主 编 编 辑 图 照 提 供 者 等 ) 本 级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成 员 名 单 审 稿 单 位 ( 初 审 复 审 终 审 ) ( 二 ) 志 书 目 录 和 全 志 内 容 必 须 做 到 文 字 相 符 结 构 一 致, 有 条 件 的 采 用 中 英 文 对 照 排 列, 中 文 目 录 居 前, 英 文 目 录 居 后 36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陕 西 省 第 二 轮 志 书 出 版 印 刷 规 范 陕 志 办 发 2008 10 号 ( 二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 为 了 保 证 全 省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的 出 版 质 量, 确 保 志 书 印 刷 规 格 和 内 容 诸 元 达 到 基 本 统 一, 特 制 定 陕 西 省 第 二 轮 志 书 出 版 印 刷 规 范 一 出 版 方 式 省 市 县 ( 市 区 ) 三 级 志 书 印 刷 出 版 纸 质 精 装 本 和 电 子 版 电 子 版 格 式 为.TXT 和.PDF 二 印 刷 开 本 ( 一 ) 省 市 ( 杨 凌 示 范 区 ) 县 ( 市 区 ) 三 级 志 书 统 一 为 正 度 16 开 本 ( 二 ) 成 品 尺 寸 :260mm 185mm ( 三 ) 版 心 尺 寸 : 天 头 :25mm; 地 脚 :20mm, 订 口 :23mm, 切 口 :20mm ( 四 ) 版 面 : 五 号 宋 体 按 38 行 每 行 38 字 横 排 ( 每 页 1444 字 ) 三 志 书 护 封 ( 一 ) 成 品 尺 寸 : 高 266mm 宽 188mm ( 二 ) 用 纸 :150 克 进 口 铜 版 纸 覆 光 膜 ( 三 ) 正 面 格 式 1. 省 志 ( 由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统 一 设 计 和 制 作 ) (1) 护 封 正 面 ( 见 附 录 一 ) 首 行 左 端 齐,4 号 华 文 中 宋 体 横 排 陕 西 地 方 志 丛 书, 37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下 划 单 线 第 二 行 陕 西 省 志 ( 初 号 宋 体 横 排 烫 金 ), 居 中 第 三 行 志 分 志 名 ( 初 号 隶 书 横 排 烫 金 ) (19 ~20 年 ) 断 限 时 间 (3 号 华 文 细 黑 接 书 名 后 横 排 ), 居 中 第 四 行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编 (4 号 宋 体 横 排 ), 居 中 彩 照 彩 照 图 案 为 秦 始 皇 兵 马 俑 或 铜 车 马, 置 于 编 纂 委 员 会 之 下 空 白 处 出 版 社 名 出 版 社 置 于 护 封 正 面 下 端,4 号 字 横 排 居 中 右 移 2 字 位, 下 压 彩 照 图 案 下 沿 (2) 书 脊 ( 见 附 录 二 ) 上 端 陕 西 地 方 志 丛 书 (4 号 宋 体 横 排 居 中 ) 卷 序 置 于 陕 西 地 方 志 丛 书 之 下,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加 括 号 ( ) 1 号 宋 体 横 排 居 中 书 名 陕 西 省 志 志, 置 于 卷 序 之 下, 隶 书 竖 排 烫 金 ( 字 号 视 志 书 薄 厚 而 定 ) 出 版 社 名 出 版 社 (4 号 字 横 排 居 中 ) 位 于 书 脊 下 端 (3) 封 底 : 左 下 角, 放 条 形 码 ; 右 下 角 为 书 号 及 定 价 空 白 处 置 一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篆 刻 印 迹 (4) 底 色 : 底 色 为 古 黄 色 (5) 折 口 : 前 后 折 口 宽 度 均 为 70mm 2. 市 县 ( 市 区 ) 志 (1) 护 封 正 面 首 行 陕 西 地 方 志 丛 书 横 排 居 中 第 二 行 书 名 : 横 排 市 志 { 县 ( 市 区 ) 志 }, 居 中 烫 金 第 三 行 断 限 (19 ~20 年 ) 置 于 书 名 下 端, 横 排 居 38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中 第 四 行 编 纂 单 位 市 志 { 县 ( 市 区 )}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编, 横 排 居 中 出 版 社 名 出 版 社 置 于 护 封 正 面 下 端, 横 排 居 中 (2) 书 脊 上 端 首 行 陕 西 地 方 志 丛 书 横 排 书 名 市 志, 县 ( 区 ) 志, 竖 排 烫 金 出 版 社 名 出 版 社 书 脊 下 端 横 排 字 号 视 志 书 薄 厚 而 定 (3) 封 底 : 左 下 角, 放 条 形 码 ; 右 下 角 为 书 号 及 定 价 (4) 折 口 : 前 后 折 口 宽 度 均 为 70mm 前 折 口 可 书 写 导 语, 但 不 能 有 主 编 照 片 及 简 介 等 后 折 口 可 置 一 标 志 地 方 特 性 的 图 标 四 志 书 封 面 1. 硬 壳 精 装 2mm 箱 板 纸, 加 新 型 PVC 装 帧 材 料 2. 锁 线 装 订 3. 书 脊 拔 圆 4. 除 图 照 以 外, 正 面 及 书 脊 的 诸 项 内 容 均 与 护 封 相 同 5. 所 有 文 字 均 压 凹, 书 名 烫 金 6. 颜 色 : 省 志 为 古 黄 色, 市 ( 县 区 ) 志 土 黄 色 五 环 衬 1. 前 后 均 加 环 衬 尺 寸 同 内 文 (260mm 185mm) 2. 市 县 ( 市 区 ) 志 前 衬 放 本 地 区 行 政 区 划 分 色 地 图 3. 纸 质 :120 克 浅 色 装 祯 纸 六 扉 页 1. 纸 质 :128 克 铜 板 纸 2. 内 容 : 上 下 依 次 为 书 名 ( 宋 体 ) 断 限 编 纂 单 位 名 称 和 出 39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版 社 名 称 七 版 权 页 版 权 页, 排 于 扉 页 背 面 八 三 级 志 书 署 名 排 列 顺 序 1.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单, 单 占 1 页 (1)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3 号 宋 体 居 中, 上 空 3 行 下 空 1 行 (2) 名 单 : 主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左 齐 4 号 黑 体, 后 空 1 字 位, 横 排 相 应 名 单 2. 本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单 3. 本 志 编 纂 人 员 名 单 4. 本 级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人 员 名 单 5. 各 级 审 稿 单 位 九 彩 页 彩 页 按 类 区 分 按 事 件 先 后 按 图 片 资 料 质 量 等 相 对 集 中 装 订 序 言 之 前 十 序 言 列 入 篇 序, 通 栏 横 排 十 一 凡 例 通 栏 横 排 十 二 目 录 篇 章 体, 篇 或 章,4 号 宋 体 通 栏 横 排 ; 节, 双 栏 横 排 纲 目 体, 类 目 通 栏 横 排, 细 目 双 栏 横 排 十 三 正 文 1. 书 眉 : 单 页, 排 一 级 标 题 名 ; 双 页, 为 志 书 名 书 眉 线 为 单 线 通 栏 ; 页 码 右 单 左 双 2. 正 文 ; 用 5 号 宋 体 ( 志 书 文 字 偏 少 时 小 4 号 宋 体 ) 3. 正 文 版 式 40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1) 篇 章 体 : 通 栏 横 排 篇 (2 号 宋 体 ) 单 占 1 页 居 中 ; 章 题, 通 栏 横 排 居 中 (3 号 宋 体 ), 上 空 5 行 下 空 3 行 节 题, 通 栏 横 排 居 中 (4 号 宋 体 ), 上 空 1 行 下 空 1 行 目 题, 横 排 右 退 2 字 位 占 行 (5 号 黑 体 ) 子 目, 横 排 右 退 2 字 位 (5 号 宋 体 ) 空 1 字 位 排 正 文, 前 加 序 号 一 二 三 孙 目, 横 排 右 退 2 字 位 (5 号 楷 体 ) 前 加 序 号 ( 一 ) ( 二 ) ( 三 ) (2) 纲 目 体 : 双 栏 横 排 类 目 标 题, 通 栏 横 排 (2 号 黑 体 ) 居 中, 上 空 5 行 下 空 3 行 一 级 分 目 题, 分 栏 横 排 (3 号 宋 体 ) 居 中, 上 空 3 行 下 空 1 行 二 级 分 目 题, 分 栏 横 排 (4 号 仿 宋 ), 上 空 1 行 下 空 1 行 三 级 分 目 题, 分 栏 横 排 (4 号 楷 体 ), 上 空 1 行 条 目 题, 双 栏 横 排 (5 号 黑 体 ) 空 一 字 位 接 排 正 文 (3) 表 格 : 表 格 按 照 其 所 反 映 的 内 容 插 排 在 正 文 适 当 位 置, 标 题 用 与 正 文 同 字 号 黑 体 表 格 内 容 小 一 个 字 号 宋 体, 表 格 两 侧 不 封 口 记 述 中 需 读 者 参 见 表 格 内 容 时, 注 明 见 表 号 即 可 表 的 制 作 设 计 要 科 学, 要 有 利 于 排 版 在 表 的 设 计 时 要 考 虑 到 成 书 时 的 排 版 可 能 横 向 表 不 要 超 过 版 心 宽 度 表 是 志 书 的 一 种 体 例, 独 立 使 用 的 机 率 较 大, 为 便 于 读 者 使 用, 表 题 一 定 要 科 学 准 确 表 要 标 明 是 什 么 单 位 ( 市 县 区 等 ) 什 么 年 份 ( 年 ~ 年 ) 哪 方 面 的 表, 使 读 者 一 看 就 明 了 该 表 所 反 映 的 是 什 么 内 容 为 有 利 于 志 书 的 排 版 美 观, 所 有 表 格 应 标 明 序 号 (4) 注 释 : 简 短 文 字 注 释, 加 圆 括 号 采 用 文 内 注 较 长 文 字 注 释, 采 用 页 下 注 的 方 式, 用 6 号 宋 体 序 号 用 1 2 3 十 四 大 事 记 通 栏 横 排 十 五 附 录 版 式 同 正 文 41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十 六 索 引 双 栏 横 排, 各 级 标 题 参 照 正 文 版 式 十 七 编 纂 始 末 通 栏 横 排, 标 题 用 3 号 黑 体, 上 空 3 行 下 空 1 行, 正 文 用 5 号 宋 体 十 八 报 送 志 书 磁 盘 为 了 加 强 全 省 地 情 资 料 库 建 设, 省 志 须 向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报 送 样 书 80 套 ( 册 ), 市 县 ( 市 区 ) 报 送 40 部 及 光 盘 3 套 电 子 版 格 式 为.TXT 和.PDF 十 九 出 版 印 刷 经 费 三 级 志 书 出 版 印 刷 经 费 等, 分 别 由 本 级 财 政 负 担 二 十 其 他 方 志 类 图 书 1. 经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批 准 编 纂 的 方 志 类 图 书, 归 入 陕 西 地 方 志 资 料 丛 书 2. 各 市 县 ( 市 区 )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批 准 编 纂 的 方 志 类 图 书 归 入 市 县 ( 市 区 ) 地 方 志 资 料 丛 书 3. 以 上 图 书 的 开 本 设 计 自 定, 经 费 由 编 纂 单 位 负 担 4. 地 方 志 资 料 丛 书 出 版 后, 需 向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报 送 样 书 10 套 ( 册 ) 二 十 一 出 版 管 理 1. 陕 西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出 版 发 行 处 是 省 市 县 ( 市 区 ) 三 级 志 书 和 陕 西 地 方 志 资 料 丛 书 出 版 管 理 工 作 部 门 2. 终 审 验 收 后 的 志 稿 ( 图 照 ), 不 得 再 作 大 篇 幅 的 改 动, 如 确 有 内 容 需 要 改 动 时, 应 报 请 本 级 编 纂 委 员 会 和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同 意 3. 省 市 县 ( 市 区 ) 三 级 志 书 和 陕 西 地 方 志 资 料 丛 书 出 版 前 的 付 印 样 报 送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审 批 志 书 出 版 后, 在 报 送 样 书 的 同 时 附 报 通 过 审 批 的 付 印 样 省 市 县 ( 市 区 ) 三 级 42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志 书 和 地 方 志 资 料 丛 书 出 版 后, 所 收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料 整 理 后 报 送 省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存 留 地 方 志 馆 备 查 4. 各 级 地 方 志 及 地 方 志 资 料 丛 书 著 作 权 归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有 如 若 发 生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行 为, 侵 权 者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及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43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意 见 陕 政 办 发 2011 14 号 ( 二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 各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和 陕 西 省 实 施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办 法, 继 续 组 织 实 施 陕 西 省 第 二 轮 三 级 志 书 编 纂 规 划, 全 面 促 进 地 方 志 工 作,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地 方 志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新 形 势 下 地 方 志 的 重 要 地 位 ( 一 ) 地 方 志 面 临 的 新 形 势 十 一 五 期 间, 我 省 地 方 志 成 绩 显 著, 完 成 了 第 一 轮 新 编 社 会 主 义 地 方 志, 先 后 出 版 了 116 部 221 册 新 编 省 市 县 三 级 志 书 第 二 轮 修 志 工 作 新 局 面 已 经 形 成, 志 鉴 网 馆 齐 头 并 进, 扩 大 了 地 方 志 工 作 领 域 挖 掘 开 发 地 方 特 色 和 时 代 特 色 地 情 资 料, 增 强 了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地 方 文 化 建 设 领 导 决 策 服 务 的 能 力 修 志 理 论 和 编 纂 方 法 有 所 创 新, 修 志 经 验 更 加 丰 富, 修 志 队 伍 不 断 扩 大, 第 二 轮 志 书 编 纂 质 量 明 显 提 高 但 第 二 轮 修 志 工 作 进 度 缓 慢, 部 分 县 ( 市 ) 和 省 级 部 门 单 位 没 有 实 质 性 开 展 工 作 十 二 五 期 间, 省 市 县 三 级 地 方 志 书 编 纂 任 务 依 然 艰 巨 ( 二 ) 新 形 势 下 地 方 志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编 修 地 方 志 是 中 华 民 族 独 有 的 优 秀 文 化 传 统, 是 传 承 文 明 的 重 要 载 体, 是 承 上 启 下 继 44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往 开 来 服 务 当 代 有 益 后 世 永 不 断 章 的 千 秋 大 业 陕 西 是 中 华 文 明 的 发 祥 地, 新 编 地 方 志 在 全 国 占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第 二 轮 志 书 在 资 政 存 史 育 人 和 推 动 陕 西 文 化 建 设 和 西 部 强 省 建 设 中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二 第 二 轮 修 志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目 标 任 务 ( 三 ) 指 导 思 想 第 二 轮 修 志 以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主 持, 各 级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各 部 门 积 极 配 合, 统 一 规 划, 专 家 修 志, 三 审 定 稿 的 修 志 体 制, 遵 循 依 法 修 志 质 量 第 一 存 真 求 实 为 党 和 人 民 修 书 立 言 等 基 本 修 志 原 则 全 面 调 查 地 情, 客 观 真 实 记 述 我 省 自 然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等 历 史 与 现 状, 为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资 料, 分 类 整 理 集 中 收 藏, 妥 善 保 管 保 护 方 志 资 源, 搞 好 数 字 化 网 络 化 建 设, 并 科 学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实 现 地 方 志 事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 四 ) 目 标 任 务 十 二 五 期 间,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按 照 一 纳 入 五 到 位 的 要 求, 把 修 志 工 作 纳 入 到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之 中, 做 到 领 导 到 位 机 构 到 位 经 费 到 位 队 伍 到 位 条 件 到 位, 圆 满 完 成 第 二 轮 省 市 县 三 级 118 部 志 书 编 修 任 务 其 中, 省 级 志 书 1 部 (15 卷 本 75 册 ), 市 级 志 书 11 部, 县 级 志 书 106 部 ( 县 志 80 部, 县 级 市 志 3 部, 市 辖 区 志 23 部 ) 2011 年, 市 县 和 陕 西 省 志 承 编 单 位 要 全 面 启 动 第 二 轮 修 志 工 作 三 积 极 开 展 年 鉴 编 纂 工 作 ( 五 ) 加 强 年 鉴 编 纂 工 作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本 级 政 府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组 织 编 纂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每 年 编 纂 1 部, 并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有 条 件 的 省 市 县 级 部 门, 可 编 纂 专 业 年 鉴 ( 六 ) 提 高 年 鉴 编 纂 质 量 编 纂 地 方 综 合 年 鉴, 要 坚 持 质 量 第 一 和 创 新 的 原 则, 力 争 把 年 鉴 编 修 成 精 品 佳 作 45

第 二 轮 市 县 志 编 写 指 南 四 积 极 开 发 地 方 志 资 源 ( 七 ) 搞 好 地 情 资 料 的 收 集 管 理 和 利 用 资 料 是 编 纂 地 方 志 的 基 础 各 级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地 情 资 料 的 收 集 管 理 和 开 发 利 用, 积 极 组 织 编 纂 简 志 地 情 资 料 丛 书 和 旧 方 志 整 理, 利 用 数 字 化 网 络 化 手 段 管 理 地 方 志 成 果 积 极 开 展 读 志 用 志 活 动, 扩 大 地 方 志 书 受 众 面 和 影 响 力 ( 八 ) 积 极 建 设 地 情 网 站 建 设 省 市 县 地 情 网 站, 形 成 全 省 地 情 网 站 群, 并 把 陕 西 省 地 情 网 陕 西 省 地 情 资 料 库 作 为 省 政 府 地 情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提 供 咨 询 查 询 服 务 五 提 高 地 方 志 编 纂 质 量 和 工 作 效 能 ( 九 ) 提 高 地 方 志 编 纂 质 量 坚 持 质 量 第 一, 在 突 出 志 书 资 料 性 的 基 础 上, 增 强 著 述 性, 确 保 地 方 志 观 点 正 确, 体 例 严 谨, 内 容 全 面, 特 色 鲜 明, 记 述 准 确, 资 料 翔 实, 表 达 通 顺, 文 风 端 正, 印 制 规 范 ( 十 ) 提 高 地 方 志 工 作 效 能 讲 求 工 作 效 率, 缩 短 编 纂 出 版 周 期 推 广 网 上 修 志, 无 纸 化 办 公 改 进 出 版 方 式, 在 出 版 纸 质 志 书 的 同 时 出 版 电 子 版 六 加 强 修 志 队 伍 建 设 ( 十 一 ) 强 化 业 务 培 训 各 级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要 把 提 高 编 纂 人 员 业 务 能 力 作 为 基 础 工 作, 常 抓 不 懈 采 取 请 进 来 走 出 去 知 识 讲 座 工 作 交 流 等 多 种 形 式 和 方 法, 加 强 编 纂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切 实 提 高 编 纂 人 员 的 业 务 能 力 ( 十 二 ) 提 升 修 志 业 务 人 员 素 质 配 齐 配 强 修 志 队 伍, 把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员 专 家 学 者 和 热 爱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人 才 聘 任 吸 收 到 修 志 队 伍 中 来, 组 织 中 青 年 修 志 专 业 人 员 参 加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教 育 和 到 基 层 挂 职 锻 炼, 丰 富 他 们 的 阅 历 和 经 历 主 动 关 心 修 志 人 员 的 待 遇, 积 极 改 善 他 们 的 生 活 和 工 作 条 件, 创 造 栓 心 留 人 环 境 46

地 方 志 法 规 文 件 七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十 三 ) 推 进 依 法 修 志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和 陕 西 省 实 施 地 方 志 工 作 条 例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地 方 志 规 范 制 度 体 系, 积 极 探 索 法 制 化 社 会 化 修 志 的 新 路 子, 着 力 解 决 修 志 工 作 随 意 性 大 主 观 性 强 发 展 不 平 衡 等 突 出 问 题, 营 造 全 社 会 关 心 支 持 地 方 志 工 作 的 良 好 氛 围 ( 十 四 ) 落 实 责 任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地 方 志 工 作, 加 强 和 完 善 地 方 志 工 作 机 构, 积 极 解 决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要 兼 任 同 级 地 方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明 确 一 位 领 导 具 体 分 管, 确 保 将 地 方 志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并 对 地 方 志 出 版 发 行 的 各 类 志 书 和 基 本 建 设 予 以 大 力 支 持 承 担 陕 西 省 志 编 纂 任 务 的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主 要 领 导, 应 当 担 任 本 分 志 ( 专 志 ) 或 部 门 志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本 部 门 单 位 的 修 志 工 作, 并 安 排 专 兼 职 人 员 ( 或 处 室 ) 具 体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 十 五 ) 检 查 考 核 省 政 府 与 各 设 区 市 政 府 陕 西 省 志 各 承 编 部 门 和 单 位 签 订 目 标 责 任 书, 并 列 入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范 围 省 上 每 年 组 织 检 查 一 次 各 地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对 未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的, 要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对 任 务 完 成 好 的, 采 取 以 奖 代 补 的 方 式, 予 以 奖 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也 要 对 本 地 地 方 志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督 促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