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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总 报 告. 1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周 塞 军 摘 要 : 自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北 京 律 师 已 经 走 过 了 60 多 年 的 征 程 回 顾 这 60 多 年 的 发 展, 一 方 面, 北 京 律 师 的 发 展 过 程 是 我 国 律 师 行 业 60 多 年 兴 衰 沉 浮 的 一 个 缩 影, 北 京 律 师 和 全 国 律 师 同 行 一 同 经 历 着 初 建 取 消 恢 复 改 革 发 展 壮 大 的 阶 段 和 历 程 ; 另 一 方 面, 因 为 北 京 特 殊 的 经 济 政 治 和 文 化 地 位, 北 京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在 全 国 又 具 有 一 定 的 领 先 地 位 : 这 里 集 中 了 全 国 1 / 8 的 律 师, 这 里 有 着 全 国 规 模 最 大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这 里 每 年 的 律 师 收 费 总 额 超 过 全 国 的 1 / 4 总 结 这 60 多 年 的 历 程, 北 京 律 师 的 发 展 可 以 划 分 为 五 个 阶 段 : 1 1949 ~ 1957: 从 废 旧 立 新 到 初 步 建 成 ; 2 1957 ~ 1977: 遭 遇 极 左 冲 击 最 后 取 消 ; 3 1978 ~ 1987: 在 恢 复 中 试 行 改 革 ; 4 1988 ~ 1996: 从 全 面 改 革 到 基 本 建 成 ; 5 1997 ~ 2009: 深 化 改 革, 快 速 发 展 从 五 个 阶 段 去 考 察 北 京 律 师 60 多 年 的 发 展 周 塞 军,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001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历 程, 既 可 以 了 解 北 京 律 师 的 历 史, 同 时 也 可 以 把 握 中 国 律 师 制 度 发 展 的 脉 络 关 键 词 : 北 京 律 师 60 年 发 展 历 程 在 现 代 国 家 中, 律 师 制 度 是 国 家 司 法 制 度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而 且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律 师 制 度 在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中 的 作 用 逐 步 加 强 北 京 市 的 律 师 律 师 制 度 律 师 行 业 的 发 展 是 中 国 律 师 制 度 缩 影, 从 1949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至 今 已 经 60 余 年 了, 在 这 60 多 年 间, 北 京 律 师 制 度 经 历 了 初 建 取 消 恢 复 改 革 发 展 壮 大 的 不 同 时 期 回 顾 这 60 多 年 的 发 展 历 程, 既 可 以 了 解 北 京 律 师 的 历 史, 同 时 也 可 以 把 握 中 国 律 师 制 度 发 展 的 脉 络 本 报 告 具 体 将 北 京 律 师 60 多 年 的 发 展 历 程 划 分 为 五 个 阶 段 进 行 考 察 这 五 个 阶 段 包 括 : 1 1949 ~ 1957: 从 废 旧 立 新 到 初 步 建 成 ; 2 1957 ~ 1977: 遭 遇 极 左 冲 击 最 后 取 消 ; 3 1978 ~ 1987: 在 恢 复 中 试 行 改 革 ; 4 1988 ~ 1996: 从 全 面 改 革 到 基 本 建 成 ; 5 1997 ~ 2009: 深 化 改 革, 快 速 发 展 本 报 告 将 大 量 运 用 各 种 经 验 材 料 进 行 描 述 和 分 析 除 非 特 别 说 明, 本 报 告 各 个 图 表 中 的 数 据 来 自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和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一 1949 ~ 1957: 从 废 旧 立 新 到 初 步 建 成 新 中 国 建 立 后, 律 师 发 展 的 主 要 任 务 体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解 散 改 造 惩 处 旧 律 师, 废 除 私 律 师 为 主 公 设 辩 护 人 为 辅 的 旧 律 师 制 度 ; 二 是 开 展 律 师 辩 护 活 动, 探 索 建 立 公 律 师 为 主 私 律 师 为 辅 的 新 律 师 制 度 1 这 些 工 作 最 初 在 大 城 市 中 开 展, 随 后 推 广 到 全 国 北 京 因 为 解 放 较 早, 又 是 国 家 的 首 都, 所 以 其 废 除 旧 律 师 制 度 建 立 新 律 师 制 度 的 工 作, 走 在 全 国 前 列 1949 年 9 月,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在 北 京 展 开,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下, 会 议 通 过 了 当 时 的 临 时 宪 法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共 同 纲 领 ( 以 下 1 中 央 关 于 改 革 律 师 制 度 的 指 示, 中 央 档 案 馆 编 中 共 中 央 文 件 选 集 第 十 八 册 ( 一 九 四 九 ),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出 版 社, 1992, 第 438 ~ 440 页 002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简 称 纲 领 ) 纲 领 第 17 条 规 定, 废 除 国 民 党 反 动 政 府 一 切 压 迫 人 民 的 法 律 法 令 和 司 法 制 度, 制 定 保 护 人 民 的 法 律 法 令, 建 立 人 民 司 法 制 度,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宣 布 废 除 了 国 民 党 的 六 法 全 书 和 旧 法 统, 律 师 制 度 也 在 废 除 的 旧 法 统 之 中 1950 年 12 月,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部 发 出 了 关 于 取 缔 黑 律 师 及 讼 棍 事 件 的 通 报, 明 令 取 缔 了 国 民 党 统 治 时 期 的 旧 律 师 制 度, 解 散 了 旧 的 律 师 组 织, 并 停 止 了 旧 律 师 的 活 动 解 放 之 初, 北 京 市 没 有 司 法 局, 当 时 涉 及 司 法 行 政 的 大 部 分 工 作 由 法 院 负 责 按 照 司 法 部 和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要 求, 律 师 工 作 由 人 民 法 院 管 理, 人 民 法 院 设 立 了 律 师 辩 护 组 1950 年 7 月,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院 公 布 的 人 民 法 庭 组 织 通 则 第 6 条 规 定, 县 ( 市 ) 人 民 法 庭 及 其 分 庭 审 判 时, 应 保 障 被 告 有 辩 护 和 请 人 辩 护 的 权 利 其 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委 员 会 在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法 院 暂 行 组 织 条 例 的 说 明 中 又 强 调 指 出 : 公 开 审 判 要 做 到 当 事 人 和 他 的 合 法 辩 护 人 在 法 庭 上 有 充 分 的 发 言 权 和 辩 护 权 1954 年 我 国 颁 布 了 第 一 部 宪 法, 其 中 第 76 条 明 确 规 定 : 被 告 人 有 权 获 得 辩 护, 这 为 律 师 的 存 在 提 供 了 宪 法 上 的 依 据 同 年 公 布 的 人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也 规 定 : 被 告 人 除 自 己 行 使 辩 护 权 外,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为 他 辩 护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必 要 的 时 候, 也 可 以 指 定 辩 护 人 为 他 辩 护 这 就 标 志 着 我 国 立 法 明 确 肯 定 了 刑 事 辩 护 制 度, 肯 定 了 辩 护 权 是 我 国 公 民 的 一 项 重 要 民 主 权 利, 并 允 许 律 师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参 与 诉 讼 活 动 新 中 国 法 制 事 业 奠 基 人 董 必 武 在 1954 年 5 月 18 日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次 全 国 宣 传 工 作 会 议 上 指 出 : 宪 法 规 定 人 民 有 辩 护 权, 这 就 需 要 有 律 师, 并 在 同 年 的 司 法 工 作 座 谈 会 和 检 察 工 作 会 上 再 次 强 调 要 建 立 辩 护 制 度, 他 说 : 如 果 没 有 辩 护, 就 是 判 得 再 正 确, 也 不 足 使 人 心 服 口 服 不 准 辩 护 会 使 我 们 错 案 更 多 1954 年 7 月 31 日, 司 法 部 发 出 关 于 试 验 法 院 组 织 制 度 中 几 个 问 题 的 通 知, 其 中 指 定 在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重 庆 沈 阳 等 大 城 市 试 办 人 民 律 师 工 作 8 月, 北 京 市 开 始 试 行 辩 护 制 度, 北 京 市 政 府 在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内 成 立 辩 护 组, 由 人 民 法 院 抽 调 干 部 组 成 辩 护 组, 担 任 辩 护 工 作 1955 年 2 月 18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成 立, 专 管 全 市 的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设 立 辩 护 组, 管 理 律 师 机 构 的 组 织 建 设 以 及 人 员 的 配 备 教 育 培 训 和 业 务 指 导 从 1955 年 4 月 起,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003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按 照 司 法 部 的 指 示, 着 手 筹 建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11 月 2 日, 司 法 部 正 式 批 准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成 立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1956 年 2 月 18 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正 式 成 立, 其 任 务 是 : 建 立 律 师 基 本 队 伍, 筹 备 成 立 律 师 协 会, 并 在 律 师 协 会 正 式 成 立 前 先 行 组 织 律 师 开 展 业 务, 接 收 会 员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下 设 3 个 法 律 顾 问 处, 陆 续 接 收 律 师 139 人 ( 其 中 专 职 律 师 41 人, 兼 职 律 师 98 人 ) 筹 委 会 成 员 由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聘 请 政 法 院 校 的 教 授 学 者 和 曾 在 法 院 担 任 审 判 工 作 的 人 员 组 成 4 月 24 日, 北 京 市 第 一 法 律 顾 问 处 成 立, 设 专 职 律 师 11 人, 该 处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北 京 市 第 一 家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9 月, 北 京 市 第 二 法 律 顾 问 处 成 立, 设 专 职 律 师 17 人 12 月, 北 京 市 第 三 法 律 顾 问 处 成 立, 设 专 职 律 师 10 人 随 着 律 师 制 度 的 建 立, 国 家 在 法 律 制 度 设 立 法 律 法 规 起 草 方 面, 都 对 律 师 执 业 给 予 了 明 确 的 规 范 1956 年 5 月 8 日, 第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可 否 充 当 辩 护 人 的 问 题 的 决 定, 其 中 规 定 :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在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期 间, 不 得 充 当 辩 护 人 但 是,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如 果 是 被 告 人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监 护 人, 可 以 充 当 辩 护 人 1956 年 11 月 2 日, 司 法 部 公 安 部 下 发 关 于 律 师 会 见 在 押 被 告 人 问 题 的 联 合 通 知 ; 12 月 4 日, 司 法 部 下 发 关 于 律 师 参 加 诉 讼 中 的 几 个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12 月 6 日, 司 法 部 作 出 关 于 律 师 工 作 中 若 干 问 题 的 请 示 的 批 复 ; 1957 年 1 月 22 日, 司 法 部 公 证 律 师 司 作 出 了 关 于 二 审 法 院 不 开 庭 审 理 的 案 件, 律 师 如 何 发 挥 作 用 问 题 的 批 复 ; 1957 年 3 月 19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下 发 了 关 于 律 师 参 加 诉 讼 中 两 个 问 题 的 批 复 ; 3 月 20 日, 司 法 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事 法 院 下 发 了 关 于 军 事 法 院 审 理 的 案 件, 受 审 的 被 告 人 有 权 委 托 律 师 为 他 作 辩 护 人 出 庭 参 加 诉 讼 的 通 知 等 一 系 列 规 定, 基 本 规 范 了 律 师 在 会 见 调 查 阅 卷 出 庭 辩 护 方 面 的 行 为, 给 予 了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的 权 利 保 障, 为 律 师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支 持 北 京 市 的 律 师 行 业 自 1956 年 开 始 恢 复, 到 1957 年 不 足 两 年 的 时 间 内, 在 队 伍 建 设 业 务 活 动 方 面 得 到 了 一 定 的 发 展, 但 也 仅 仅 是 刚 刚 起 步, 法 律 顾 问 处 只 有 3 家, 律 师 仅 有 百 余 人 1956 年 全 年, 北 京 律 师 的 主 营 业 务 刑 事 辩 护 也 只 有 318 件, 但 效 果 突 出 ( 见 图 1) 004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图 1 1956 年 北 京 律 师 刑 事 辩 护 的 效 果 图 综 合 起 来 看, 北 京 律 师 在 这 一 阶 段 的 发 展, 具 有 三 个 特 点 : 一 是 废 旧 立 新, 从 无 到 有 截 至 1957 年, 新 中 国 的 律 师 制 度 已 经 建 立 起 来 了, 这 在 制 度 设 置 机 构 组 建 队 伍 发 展 业 务 开 展 等 方 面 体 现 出 来 二 是 新 中 国 的 律 师 制 度 仅 仅 是 初 步 建 立 这 一 特 点 具 体 体 现 为 尚 无 法 律 予 以 正 式 的 系 统 的 规 定, 律 师 业 务 范 围 仅 限 于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队 伍 规 模 较 小 等 方 面 三 是 当 时 国 家 建 立 的 是 公 设 辩 护 人 制 度, 律 师 是 国 家 干 部, 以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的 名 义 开 展 辩 护 工 作 二 1957 ~ 1977: 遭 遇 极 左 冲 击 最 后 取 消 自 1957 年 下 半 年 起, 由 于 受 左 倾 思 潮 影 响, 刑 事 辩 护 制 度 和 律 师 制 度 受 到 很 大 冲 击, 律 师 出 庭 为 刑 事 被 告 人 辩 护 被 说 成 是 丧 失 阶 级 立 场 替 坏 人 说 话 替 罪 犯 开 脱 罪 责 等, 律 师 坚 持 事 实 和 法 律 是 不 要 党 的 领 导 搞 法 律 至 上 等 等, 从 1957 年 反 右 斗 争 开 始, 30% 的 专 职 律 师 被 错 划 为 右 派 分 子 部 分 司 法 行 政 干 部 ( 包 括 局 级 领 导 干 部 ) 律 师 被 精 简 下 放 这 年 内,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机 关 下 放 和 处 理 干 部 10 人,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下 放 和 处 理 13 人 1958 年,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被 撤 销 刚 刚 建 立 的 律 师 制 度 被 实 际 上 中 止, 律 师 队 伍 停 止 了 业 务 活 动 005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到 了 1959 年,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被 撤 销, 北 京 市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也 被 撤 销 1966 年, 文 化 大 革 命 开 始 后, 政 法 工 作 受 到 严 重 冲 击, 公 检 法 机 关 被 砸 烂, 由 法 院 代 管 的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也 被 取 消 从 1959 年 起, 中 国 步 入 一 个 没 有 律 师 制 度 的 时 代, 前 后 长 达 将 近 20 年 的 时 间 三 1978 ~ 1987: 在 恢 复 中 试 行 改 革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确 立 了 健 全 人 民 民 主,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的 治 国 方 针 后, 律 师 制 度 伴 随 着 国 家 法 制 建 设 得 以 新 生 1978 年 3 月 5 日, 五 届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重 新 确 立 了 辩 护 制 度 在 国 家 法 制 中 的 地 位 3 月 22 日,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向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革 命 委 员 会 提 出 关 于 恢 复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和 北 京 市 法 律 顾 问 处 的 请 示 报 告 1979 年 7 月, 五 届 全 国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这 部 法 律 除 明 确 规 定 被 告 人 有 权 获 得 辩 护, 人 民 法 院 有 义 务 保 证 被 告 人 获 得 辩 护 原 则 之 外, 还 对 辩 护 作 了 专 章 规 定 被 告 人 除 自 己 行 使 辩 护 权 外, 有 权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愿 委 托 律 师 近 亲 属 监 护 人 人 民 团 体 或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的 辩 护 人 为 他 辩 护 ; 辩 护 人 在 审 判 阶 段 介 入 刑 事 诉 讼, 享 有 阅 卷 和 同 在 押 被 告 人 会 见 通 信 等 权 利 ; 公 诉 人 出 庭 的 案 件, 被 告 人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法 院 可 以 为 其 指 定 辩 护 人 ; 被 告 人 是 聋 哑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而 没 有 委 托 辩 护 人 的, 法 院 应 当 为 其 指 定 辩 护 人 就 在 这 一 年, 司 法 部 和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恢 复 办 公, 根 据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的 决 定,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亦 恢 复 设 立 1980 年 8 月 26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暂 行 条 例 这 是 中 国 律 师 制 度 发 展 的 基 础 和 里 程 碑, 标 志 着 北 京 乃 至 中 国 的 律 师 制 度 确 立 了 法 律 地 位 此 后 恢 复 建 立 律 师 制 度 的 工 作 走 向 快 车 道, 具 体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的 发 展 1979 年 12 月 1 日, 北 京 市 第 一 法 律 顾 问 处 恢 复 设 立, 次 年 8 月, 北 京 市 第 006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二 第 三 法 律 顾 问 处 成 立 1980 年 11 月 3 日, 北 京 市 政 府 发 出 关 于 建 立 区 县 司 法 行 政 机 构 的 通 知, 要 求 各 县 和 海 淀 丰 台 门 头 沟 石 景 山 燕 山 区 建 立 法 律 顾 问 处, 承 担 本 区 县 的 律 师 业 务 法 律 顾 问 处 为 事 业 单 位 12 月 22 日, 房 山 县 率 先 建 立 法 律 顾 问 处, 是 北 京 市 第 一 家 区 县 级 的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此 后, 各 区 县 法 律 顾 问 处 相 继 建 立 截 至 1981 年 9 月, 全 市 19 个 区 县 全 部 建 立 了 法 律 顾 问 处 1984 年, 按 照 司 法 部 的 要 求, 司 法 局 对 各 法 律 顾 问 处 名 称 作 出 了 新 的 规 定 : 一 是 逐 步 把 法 律 顾 问 处 改 称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突 出 了 律 师 行 业 的 特 性, 取 代 行 政 属 性 的 名 称 二 是 兼 职 律 师 事 务 所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现 1984 年 12 月 18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成 立 北 京 市 第 六 律 师 事 务 所 该 所 由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的 教 师 组 成, 是 北 京 市 第 一 家 兼 职 律 师 事 务 所 12 月 18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成 立 北 京 市 第 一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北 京 市 第 二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第 一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要 由 北 京 市 法 院 系 统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组 成 北 京 市 第 二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由 司 法 部 离 退 休 人 员 组 成 三 是 冠 以 专 业 名 称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现, 如 北 京 市 法 律 顾 问 处 分 设 北 京 市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民 事 代 理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法 律 咨 询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 见 图 2) 图 2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的 演 变 007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之 所 以 出 现 这 些 变 化, 主 要 是 因 为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发 展, 社 会 对 律 师 的 需 求 逐 步 增 加, 对 专 业 律 师 的 需 求 也 逐 渐 显 现, 而 律 师 队 伍 的 发 展 受 到 国 家 编 制 经 费 的 束 缚 为 了 广 开 渠 道, 吸 收 优 秀 人 才 进 入 律 师 队 伍, 吸 收 法 学 院 校 的 教 师 在 业 余 时 间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吸 收 法 院 离 退 休 的 法 官 到 律 师 行 业 来 发 挥 余 热, 市 司 法 局 采 取 了 上 述 措 施, 通 过 利 用 高 校 社 会 组 织 民 间 团 体 的 力 量, 加 强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的 工 作, 扩 大 律 师 队 伍, 以 此 达 到 增 加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人 数 的 目 的 实 际 上, 设 立 专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目 的 仍 然 是 为 了 增 加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的 人 数, 同 时 也 是 试 图 推 动 律 师 业 务 专 业 化 的 尝 试 和 考 虑, 但 这 在 北 京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之 初, 专 业 分 工 还 不 具 备 条 件, 即 使 有 行 政 机 关 的 推 动 也 很 难 做 到 严 格 的 专 业 的 分 工 因 此, 一 年 以 后,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决 定 将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称 为 北 京 市 第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民 事 代 理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称 为 北 京 市 第 二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称 为 北 京 市 第 三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法 律 咨 询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称 为 北 京 市 第 四 律 师 事 务 所 1988 年 5 月 18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将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其 他 类 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统 一 编 号, 不 再 冠 以 特 邀 字 样 北 京 市 第 一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名 为 北 京 市 第 十 二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第 三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名 为 北 京 市 第 十 三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第 四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名 为 北 京 市 第 十 五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第 六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名 为 北 京 市 第 十 六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第 七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名 为 北 京 市 第 十 七 律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的 努 力, 到 1987 年 底, 北 京 市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共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 法 律 顾 问 处 ) 38 个 ( 见 图 3) 图 3 1979 ~ 1987 年 北 京 市 律 师 机 构 数 量 变 化 008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 二 ) 律 师 队 伍 的 发 展 1981 年 5 月 7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批 准 授 予 周 玉 玺 傅 志 人 周 纳 新 等 41 人 律 师 资 格 这 是 20 世 纪 80 年 代 恢 复 律 师 制 度 后 北 京 市 首 批 被 授 予 律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到 1981 年 底, 20 家 法 律 顾 问 处 的 执 业 律 师 人 数 为 178 人 发 展 律 师 队 伍, 必 须 采 取 符 合 当 时 国 情 的 办 法 进 行 : 1 律 师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律 师 是 国 家 法 律 工 作 者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司 法 部 规 定, 法 律 顾 问 处 ( 律 师 事 务 所 ) 是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政 府 核 定 编 制 核 拨 经 费 律 师 是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干 部 身 份, 解 决 律 师 在 计 划 体 制 下 职 业 身 份 认 同 方 面 的 问 题 2 考 核 授 予 律 师 资 格, 在 1988 年 前 是 吸 收 律 师 的 主 要 方 式, 这 在 法 制 建 设 初 期 是 极 为 适 宜 的 方 式 3 吸 收 各 大 学 法 律 教 师 担 任 兼 职 律 师, 利 用 他 们 在 业 余 时 间 从 事 律 师 业 务 ; 吸 收 离 退 休 的 法 院 检 察 院 和 政 府 从 事 法 制 工 作 的 干 部, 在 离 退 休 后, 身 体 许 可 的 条 件 下, 以 特 邀 律 师 身 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发 挥 余 热 4 组 建 兼 职 律 师 事 务 所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兼 职 律 师 特 邀 律 师 聚 集 的 单 位, 根 据 其 执 业 特 点,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1986 年 12 月 20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正 式 发 出 北 京 市 兼 职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和 北 京 市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兼 职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行 单 独 核 算, 自 收 自 支, 结 余 留 用 的 管 理 办 法 从 1980 年 底 到 1987 年 底, 经 过 多 方 的 努 力, 北 京 的 执 业 律 师 从 46 人 发 展 到 510 人 ( 三 ) 律 师 业 务 的 发 展 刑 事 辩 护 业 务 是 律 师 的 主 要 业 务 在 改 革 开 放 之 初, 律 师 业 务 基 本 为 刑 事 辩 护 和 少 量 的 民 事 代 理 业 务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民 事 代 理 业 务 也 是 以 婚 姻 继 承 邻 里 纠 纷 房 产 确 权 为 主 1980 年 北 京 律 师 最 重 要 的 活 动 就 是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特 别 法 庭 审 判 林 彪 江 青 反 革 命 集 团 以 及 其 追 随 者 的 案 件 中, 承 担 了 相 关 案 件 的 辩 护 工 作 这 些 工 作 标 志 着, 我 国 律 师 在 取 消 20 年 后, 正 式 恢 复 执 业, 并 通 过 这 些 重 大 案 件 的 辩 护 活 动, 迅 速 为 社 会 公 众 所 知 晓 在 这 些 案 件 中, 律 师 站 在 法 律 的 一 边,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业 责 任 依 据 事 实, 以 理 服 人, 许 多 观 点 被 特 别 法 庭 采 纳 009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1983 年 8 月,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发 出 严 厉 打 击 刑 事 犯 罪 的 通 知 1983 年 9 月,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了 关 于 严 惩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治 安 的 犯 罪 分 子 的 决 定 和 关 于 迅 速 审 判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治 安 犯 罪 分 子 程 序 的 决 定 1983 年 8 月 8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发 出 关 于 在 严 厉 打 击 刑 事 犯 罪 活 动 中 加 强 律 师 工 作 的 通 知 1983 年 1984 年, 北 京 律 师 的 刑 事 辩 护 工 作 主 要 是 配 合 在 全 国 开 展 的 严 打 活 动, 承 办 刑 事 案 件 的 数 量 明 显 增 加, 1983 年 全 市 律 师 共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3273 件, 1984 年 办 理 4616 件 严 打 结 束 后, 1985 年 刑 事 辩 护 案 件 下 降 到 2620 件 律 师 从 事 民 事 代 理 是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逐 步 发 展 起 来 的, 尤 其 是 经 济 交 往 的 加 大, 公 民 法 人 开 始 拥 有 财 产, 并 有 了 财 产 纠 纷, 律 师 这 方 面 的 业 务 才 开 始 增 加 ; 同 时,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国 内 吸 引 的 大 量 外 资 港 澳 台 投 资 的 进 入, 经 济 纠 纷 的 出 现, 使 得 律 师 代 理 民 事 诉 讼 的 数 量 增 加 很 快 ; 198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的 颁 布, 北 京 市 发 生 的 专 利 纠 纷 逐 步 增 多, 律 师 参 与 的 案 件 增 多 1987 年 2 月 1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制 定 了 律 师 刑 事 辩 护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律 师 民 事 代 理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法 律 工 作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法 律 顾 问 处 书 记 员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法 律 顾 问 处 ( 律 师 事 务 所 )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法 律 顾 问 处 立 卷 归 档 办 法 ( 试 行 ), 规 范 了 律 师 从 事 刑 事 诉 讼 民 事 代 理 业 务 非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是 律 师 业 务 的 一 个 方 面, 其 服 务 范 围 非 常 广 泛, 包 括 非 诉 讼 调 解 仲 裁 证 券 房 地 产 开 发 期 货 金 融 商 标 注 册 税 务 代 理 专 利 申 请 等 内 容 非 诉 讼 业 务 也 是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发 展 逐 步 形 成 的, 在 1980 年 律 师 尚 未 办 理 过 一 件 非 诉 讼 业 务 1981 年, 北 京 律 师 总 共 办 理 了 3 件 非 诉 讼 业 务 法 律 顾 问 也 是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产 生 的, 1980 年 8 月 15 日, 北 京 市 刘 诚 律 师 首 次 担 任 北 京 市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公 司 的 法 律 顾 问, 这 也 是 律 师 制 度 恢 复 以 来, 1980 年 北 京 律 师 担 任 的 唯 一 一 家 法 律 顾 问 1984 年 11 月 17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召 开 第 一 次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经 验 交 流 会 会 议 决 定 : 1 加 快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发 展 步 伐, 提 高 法 律 服 务 水 平 ; 2 加 强 律 师 的 组 织 建 设 思 想 建 设 业 务 建 设 ; 3 大 力 普 及 经 济 法 律 知 识, 提 高 广 大 干 部 特 别 是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对 经 济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的 认 识 ; 4 区 县 政 府 要 加 强 对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的 领 导 1987 年 2 月 1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制 定 了 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规 程 ( 试 行 ), 对 法 律 顾 问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010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职 责 作 了 规 定 自 1980 年 到 1987 年 底, 北 京 律 师 办 理 刑 事 辩 护 23477 件, 民 事 代 理 13111 件, 非 诉 讼 代 理 2324 件 ; 法 律 顾 问 4282 家 ( 见 图 4) 图 4 1980 ~ 1987 年 北 京 律 师 主 要 业 务 办 理 数 量 变 化 ( 四 ) 律 师 协 会 的 发 展 律 师 协 会 是 律 师 的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也 是 律 师 的 行 业 管 理 组 织, 律 师 协 会 的 发 展 与 律 师 制 度 的 恢 复 和 建 立 始 终 是 同 步 的 1979 年 4 月 9 日,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决 定 建 立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恢 复 律 师 制 度, 北 京 市 的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又 重 新 建 立, 并 逐 步 发 展 8 月 6 日, 北 京 市 编 制 委 员 会 批 复 同 意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和 北 京 市 法 律 顾 问 处 暂 定 编 制 48 人 1979 年 8 月 10 日,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政 法 委 向 中 共 北 京 市 高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委 员 会 发 出 通 知, 任 命 陈 守 一 为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主 任, 傅 志 人 任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秘 书 长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筹 备 委 员 会 开 始 组 建 律 师 队 伍 和 律 师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的 调 配 工 作 但 随 着 律 师 队 伍 的 建 立, 在 司 法 部 的 指 示 下, 各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开 始 以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律 师, 律 师 协 会 不 再 管 理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而 逐 步 转 变 为 行 业 组 织 的 模 式, 形 成 了 独 具 中 国 特 色 的 律 师 管 理 体 制 011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1982 年, 北 京 市 法 律 顾 问 处 达 到 23 个, 律 师 工 作 人 员 256 人, 在 此 基 础 上, 1982 年 4 月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在 全 国 率 先 成 立, 开 全 国 律 师 工 作 之 先 河 在 总 结 北 京 律 师 协 会 的 经 验 基 础 上, 同 年 10 月 29 日, 司 法 部 下 发 了 关 于 加 强 律 师 协 会 工 作 的 通 知, 通 知 明 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暂 行 条 例 第 19 条 的 规 定 要 建 立 律 师 协 会 律 师 协 会 归 各 省 市 自 治 区 司 法 厅 ( 局 ) 直 接 领 导 1982 年 4 月, 北 京 市 召 开 了 第 一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了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选 举 产 生 了 第 一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由 16 人 组 成, 秘 书 长 由 张 思 之 兼 任 而 协 会 的 领 导 班 子 由 以 下 人 员 组 成 : 会 长 : 崔 虎 (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局 长 党 组 书 记 ) 副 会 长 : 李 源 (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党 组 副 书 记 ) 李 嘉 华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调 研 处 处 长 兼 职 律 师 ) 周 玉 玺 ( 北 京 市 律 协 筹 备 组 负 责 人 律 师 ) 李 文 杰 ( 民 建 会 员 中 国 国 际 投 资 董 事 兼 职 律 师 ) 桂 子 年 (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法 院 工 作 处 处 长 ) 张 思 之 ( 北 京 市 法 律 顾 问 处 主 任 律 师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成 立, 标 志 着 北 京 市 律 师 队 伍 的 发 展 已 经 具 备 一 定 规 模, 律 师 行 业 需 求 的 出 现, 需 要 行 业 组 织 为 其 服 务 但 在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律 师 的 规 模 很 小, 律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较 低, 同 时 律 师 的 国 家 法 律 工 作 者 身 份, 在 当 时 还 需 要 政 府 的 扶 持 和 领 导 因 此, 北 京 市 第 一 届 律 师 协 会 的 会 长 基 本 是 由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的 领 导 组 成, 真 正 的 专 职 律 师 只 有 一 位, 而 且 具 有 公 职 身 份 1986 年 11 月, 北 京 市 第 二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正 式 召 开, 选 举 产 生 了 第 二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由 31 人 组 成, 秘 书 长 由 傅 志 人 担 任 协 会 的 领 导 班 子 由 以 下 人 员 组 成 : 会 长 : 孙 在 雍 (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局 长 ) 副 会 长 : 周 纳 新 ( 女,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 江 平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校 长 兼 职 律 师 ) 李 嘉 华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调 研 处 处 长 兼 职 律 师 ) 傅 志 人 (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公 律 管 理 处 处 长 ) 1984 年,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成 立, 1986 年,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成 立 012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 五 ) 其 他 配 套 制 度 的 建 立 1.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司 法 部 发 布 了 关 于 全 国 律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的 通 知, 决 定 从 1986 年 起, 实 行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律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者, 由 司 法 部 授 予 律 师 资 格 北 京 市 的 全 国 律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由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负 责 组 织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是 : 组 织 报 名 审 核 印 发 准 考 证 考 场 设 置 考 试 监 督 判 卷 登 录 成 绩 颁 发 律 师 资 格 证 书 等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的 确 立, 在 我 国 律 师 制 度 发 展 中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是 影 响 和 改 变 律 师 行 业 的 重 大 事 件 它 是 律 师 职 业 规 范 化 的 基 本 要 求, 改 变 了 审 核 授 予 律 师 资 格 的 各 种 局 限 和 标 准 不 一 问 题 ; 也 是 广 开 大 门 接 纳 各 种 人 才 进 入 律 师 队 伍 的 主 要 途 径, 使 得 律 师 法 涉 及 的 律 师 基 本 制 度 的 基 础 慢 慢 形 成 同 时 也 说 明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发 展, 法 学 教 育 的 推 进, 初 步 具 备 了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举 办 律 师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条 件 2. 律 师 职 务 1 1987 年 10 月 12 日, 中 央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转 发 司 法 部 律 师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其 中 规 定 律 师 职 务 是 根 据 律 师 工 作 的 性 质 及 其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而 设 置 的 工 作 岗 位 律 师 职 务 设 一 级 律 师 二 级 律 师 三 级 律 师 四 级 律 师 律 师 助 理 一 级 律 师 二 级 律 师 为 高 级 职 务, 三 级 律 师 为 中 级 职 务, 四 级 律 师 和 律 师 助 理 为 初 级 职 务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据 此 制 定 了 律 师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决 定 设 立 北 京 市 律 师 职 务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并 组 建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律 师 高 级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律 师 中 级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律 师 职 务 制 度, 在 改 革 开 放 之 初, 是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制 度, 它 构 建 了 律 师 与 其 他 行 业 职 称 转 换 的 标 准, 使 得 律 师 与 学 者 工 程 师 经 济 师 在 专 业 职 务 等 级 上 具 备 可 比 性, 在 推 动 律 师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方 面 发 挥 了 一 定 的 作 用 但 它 仍 是 计 划 体 制 下 的 制 度, 进 入 21 世 纪 后, 该 项 工 作 逐 渐 停 止 运 行 3. 律 师 机 构 经 费 管 理 随 着 市 区 两 级 法 律 顾 问 处 数 量 的 增 加, 执 业 律 师 的 数 量 也 在 缓 步 增 加 但 1 可 能 将 职 务 换 成 职 称 更 准 确, 但 是 当 年 的 法 律 文 件 的 正 式 提 法 是 律 师 职 务, 这 里 忠 实 于 当 年 的 实 际 情 况 013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律 师 的 国 家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身 份,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和 财 政 经 费 的 约 束, 使 得 律 师 数 量 上 很 难 有 大 的 增 加 1985 年, 市 司 法 局 陆 续 开 始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经 费 管 理 进 行 改 革, 形 成 了 三 种 形 式 : 全 额 拨 款 统 收 统 支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独 立 核 算 差 额 补 助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自 收 自 支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其 中 自 收 自 支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占 财 政 经 费, 因 此 能 够 较 快 吸 收 更 多 的 有 志 人 士 加 入 律 师 队 伍 四 1988 ~ 1996: 从 全 面 改 革 到 基 本 建 成 在 1988 年 前, 北 京 的 律 师 行 业 与 全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律 师 行 业 一 样, 处 于 恢 复 和 重 建 阶 段 真 正 对 律 师 制 度 全 面 持 续 的 改 革, 是 从 1988 年 开 始 的 在 这 个 期 间, 1996 年 是 中 国 律 师 制 度 发 展 进 程 中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义 的 一 年, 该 年 5 月 15 日, 七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审 查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标 志 着 我 国 律 师 制 度 基 本 形 成 在 这 近 10 年 中, 律 师 行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六 个 方 面 ( 一 )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逐 步 规 范 统 一 1988 年 9 月, 第 一 次 全 国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举 行 如 果 说 1986 年 司 法 部 试 点 举 办 全 国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是 影 响 全 行 业 的 一 件 大 事, 那 么 1988 年 的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就 成 为 影 响 全 国 的 一 件 大 事 了 因 为 从 这 一 年 开 始, 只 要 符 合 法 律 大 专 毕 业 这 一 个 条 件 的 人 员, 仅 持 身 份 证 和 学 历 证 明, 就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而 不 再 受 行 业 的 要 求 单 位 的 约 束 身 份 的 限 制 了 司 法 部 的 这 项 规 定 在 全 国 受 到 普 遍 的 欢 迎, 它 率 先 打 破 了 当 时 国 内 各 行 业 各 系 统 各 单 位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的 条 块 分 割 泾 渭 分 明 的 人 事 管 理 体 制, 使 得 人 才 流 动 成 为 可 能, 同 时 开 始 为 律 师 队 伍 的 发 展 储 备 人 才 从 此, 凡 有 志 于 律 师 职 业, 年 满 23 岁 的 具 有 法 律 类 大 专 或 其 他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均 可 以 参 加 考 试, 过 去 所 在 单 位 以 不 出 证 明 进 行 阻 拦 的 做 法 为 历 史 所 遗 弃 律 师 考 试 组 织 之 严 密, 录 取 率 之 低, 质 量 之 高, 使 之 树 立 了 权 威 同 时 它 也 吹 响 了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号 角, 从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发 端, 国 家 其 他 专 业 资 格 考 试 陆 陆 续 续 产 生, 如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考 试 执 业 药 师 考 试 房 地 产 经 纪 人 考 试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考 试, 直 至 目 前 如 日 中 天 的 公 务 员 考 试 014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是 改 革 开 放 的 产 物, 到 了 1988 年, 全 国 各 类 法 律 大 专 以 上 毕 业 生 达 到 近 万 人, 这 就 为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资 格 考 试 打 下 了 基 础 ; 同 时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改 革, 使 得 纯 国 办 所 出 现 了 变 化, 过 去 进 入 律 师 队 伍 的 障 碍 得 到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破 除 因 此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制 度 化, 又 是 律 师 队 伍 大 发 展 的 基 础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也 是 律 师 制 度 改 革 的 产 物, 实 行 面 向 全 国 的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首 先 要 建 立 律 师 资 格 与 执 业 相 分 离 的 制 度 这 才 能 够 使 得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独 立 存 在, 使 得 社 会 上 为 律 师 队 伍 储 备 一 批 人 才 1988 年 10 月 6 日, 司 法 部 颁 布 了 对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后 但 先 不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规 定, 在 制 度 上 规 范 了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人 员 与 执 业 律 师 之 间 的 区 别 从 1988 年 起, 司 法 部 决 定 每 两 年 举 办 一 次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从 1993 年 起, 为 了 适 应 形 势 的 需 要, 司 法 部 决 定 每 年 举 办 一 次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北 京 律 师 行 业 的 发 展 直 接 受 益 于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北 京 市 拥 有 全 国 最 多 和 最 好 的 法 律 院 系, 每 年 大 批 的 毕 业 生 通 过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进 入 律 师 队 伍, 扩 大 了 律 师 行 业 的 规 模, 提 高 了 北 京 律 师 行 业 的 整 体 素 质, 也 提 升 了 北 京 律 师 在 全 国 律 师 中 的 声 望 因 此 北 京 成 为 每 年 参 加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人 数 最 多 的 地 区 ( 见 表 1) 表 1 1988 ~ 1995 年 北 京 市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人 数 统 计 单 位 : 人 年 度 1988 1990 1992 1993 1994 1995 报 名 人 数 4280 3735 2732 4769 5653 5842 录 取 人 数 1392 49 510 1068 533 1204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组 织 形 式 改 革 1988 年 6 月 3 日, 司 法 部 发 出 关 于 下 发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试 点 方 案 的 通 知 试 点 方 案 规 定 :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由 律 师 人 员 采 取 合 作 形 式 组 织 成 立, 为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组 织 和 人 民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社 会 主 义 性 质 的 事 业 法 人 组 织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遵 循 自 愿 组 合 的 原 则, 由 3 名 以 上 专 职 律 师 组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和 章 程 以 及 必 要 的 经 费,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人 员 不 占 国 家 编 制 合 作 人 可 辞 去 原 公 职 或 经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在 试 点 期 间 停 薪 留 职 律 师 事 务 所 全 体 人 员 一 律 实 行 合 同 制 015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律 师 会 议 是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的 机 构,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全 体 专 职 律 师 人 员 组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由 全 体 律 师 会 议 任 免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行 主 任 负 责 制, 独 立 核 算, 自 负 盈 亏, 律 师 事 务 所 财 产 归 全 体 合 作 人 共 有 1988 年 7 月 29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率 先 批 准 成 立 北 京 市 第 一 家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经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是 全 国 首 家 成 立 的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之 后,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了 北 京 市 北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君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市 大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到 1993 年 底, 北 京 市 共 有 律 师 事 务 所 90 家, 其 中 批 准 设 立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49 家, 已 经 超 过 了 国 办 所 的 数 量 但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也 有 其 局 限 性, 它 的 自 愿 组 合 的 机 制 必 然 导 致 成 立 与 解 散 具 有 灵 活 性, 但 财 产 归 全 体 合 作 人 共 有 会 导 致 退 出 合 作 与 解 散 均 不 能 顺 利 实 施, 导 致 合 作 所 内 部 矛 盾 成 为 束 缚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展 的 瓶 颈 究 其 原 因, 这 主 要 还 是 当 时 公 有 制 观 念 对 律 师 行 业 的 束 缚 1992 年 邓 小 平 南 方 讲 话 后,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迈 上 了 快 行 道 1992 年,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在 国 办 律 师 事 务 所 全 面 推 行 了 效 益 浮 动 工 资 制, 这 是 市 司 法 局 深 化 律 师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措 施 效 益 工 资 制 的 施 行, 打 破 了 平 均 主 义 大 锅 饭, 调 动 了 律 师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的 自 觉 性, 带 动 了 律 师 管 理 机 制 的 全 面 改 革, 促 进 了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大 幅 度 提 高 1994 年 4 月 15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成 立 了 三 家 以 个 人 姓 名 命 名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谢 朝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张 涌 涛 律 师 事 务 所 李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1994 年 司 法 部 成 立 律 师 法 起 草 工 作 小 组, 开 始 律 师 法 的 起 草 工 作 起 草 小 组 就 律 师 组 织 合 伙 制 进 行 了 深 入 研 究, 并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在 法 律 界, 尤 其 在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内 逐 步 形 成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以 合 伙 的 形 式 设 立 的 共 识 1994 年, 北 京 市 君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宣 布 实 行 合 伙 管 理 机 制 1994 年 3 月 1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成 立 北 京 市 国 证 律 师 事 务 所, 该 所 是 北 京 市 第 一 家 以 合 伙 人 共 同 申 请 成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由 律 师 个 人 合 伙 成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共 同 出 资, 独 立 核 算, 自 负 盈 亏 合 伙 人 对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民 事 行 为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可 以 聘 用 律 师 辅 助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财 产 归 合 伙 人 所 有 1995 年 6 月, 司 法 部 党 组 提 出 了 深 化 律 师 工 作 改 革 的 总 体 思 路, 同 年 12 月, 016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国 务 院 批 准 转 发 了 司 法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律 师 工 作 改 革 的 方 案 方 案 规 定 律 师 不 再 是 国 家 行 政 干 部, 而 是 为 社 会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执 业 人 员 ;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再 是 国 家 的 事 业 单 位,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1996 年 5 月 15 日, 七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审 查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律 师 法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一 章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组 织 形 式 是 国 资 所 合 作 所 合 伙 所 多 种 形 式 并 存 的 格 局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出 现, 实 际 上 是 打 破 了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的 人 事 制 度 壁 垒, 使 得 成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担 任 律 师 不 再 受 到 人 事 部 门 的 束 缚, 这 为 北 京 律 师 行 业 大 发 展 提 供 了 一 个 合 适 的 载 体, 此 后 北 京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数 量 规 模 开 始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而 在 实 践 中,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最 普 遍 最 主 要 的 组 织 形 式 1996 年 9 月 12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作 出 关 于 对 43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冠 以 北 京 市 或 北 京 的 决 定,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1996] 第 5 号 令 和 北 京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1996] 第 9 号 通 知 精 神, 凡 经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审 批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其 名 称 前 必 须 冠 以 北 京 市 或 北 京 字 头 总 之, 1988 年 以 来 的 将 近 10 年 中, 北 京 律 师 机 构 发 展 快 速 一 方 面, 律 师 机 构 的 组 织 形 式 进 行 了 重 大 改 革, 如 图 5 所 示, 从 国 办 所 一 统 天 下 的 格 局, 发 展 为 国 办 所 合 作 所 合 伙 所 三 足 鼎 立, 个 人 所 少 量 出 现 的 格 局 ; 另 一 方 面, 正 是 由 于 新 型 律 所, 尤 其 是 合 作 所 合 伙 所 的 出 现, 并 在 快 速 发 展 的 市 场 经 济 的 推 动 下, 律 所 数 量 快 速 增 长 如 图 6 所 示, 截 至 1996 年 底, 北 京 律 所 数 量 达 到 263 家, 是 1991 年 底 的 45 家 的 近 6 倍 图 5 1988 ~ 1995 年 北 京 市 各 类 律 所 数 量 变 化 017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图 6 1988 ~ 1996 年 北 京 市 律 所 数 量 变 化 ( 三 ) 律 师 队 伍 的 发 展 从 1988 年 开 始, 北 京 的 律 师 队 伍 经 历 了 从 缓 慢 增 长 到 迅 速 增 长 的 过 程 在 这 一 阶 段 的 前 期, 由 于 国 家 政 治 经 济 生 活 调 整 整 顿 的 影 响, 律 师 数 量 并 无 太 大 的 增 加 然 而, 1992 年 邓 小 平 南 方 讲 话 发 表 以 后, 伴 随 着 律 师 机 构 组 织 形 式 的 改 革, 北 京 律 师 的 数 量 迅 速 增 长 随 着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改 革, 吸 收 优 秀 人 才 进 入 律 师 队 伍 成 为 可 能 在 合 伙 制 改 革 方 案 中, 合 作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人 员 不 占 国 家 编 制, 合 作 人 可 辞 去 原 公 职 或 经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在 试 点 期 间 停 薪 留 职 这 就 使 得 更 多 欲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的 人 员 不 再 受 人 事 编 制 和 经 费 的 制 约 1994 年 3 月 12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与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商 定,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律 师 档 案 库 成 立 其 全 称 为 北 京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中 转 库 律 师 库, 隶 属 于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中 转 库, 业 务 上 受 其 指 导 和 管 理, 负 责 北 京 市 不 占 编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的 档 案 保 存 业 务 凡 是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能 够 管 理 的 人 事 事 项, 该 库 都 可 以 为 律 师 办 理, 许 多 辞 去 公 职 的 人 员 可 以 把 人 事 档 案 放 到 律 师 档 案 库, 并 且 保 留 相 关 的 身 份 1992 年 8 月 2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在 东 城 区 文 化 馆 举 办 了 全 市 第 一 次 公 开 招 聘 律 师 洽 谈 会 1992 年 10 月, 北 京 律 师 培 训 中 心 落 成, 它 是 司 法 局 为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和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与 律 师 协 会 自 筹 资 金 建 设 的 一 所 培 训 基 地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与 合 作 制 律 所 的 建 立, 在 计 划 经 济 条 件 下, 实 际 上 打 通 了 普 通 公 民 成 为 律 师 的 通 道, 使 得 热 爱 律 师 事 业 有 志 于 律 师 职 业 的 人 员 进 入 律 师 行 业 018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成 为 可 能 1992 年 以 后, 随 着 国 家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推 进, 合 作 制 律 所 数 量 迅 速 增 加, 合 伙 制 律 所 也 开 始 大 量 成 立 而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出 现, 为 律 师 新 成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在 各 所 之 间 流 动 都 打 开 了 方 便 之 门 这 些 因 素 加 上 律 师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的 自 由 执 业 体 制, 使 得 大 量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以 近 乎 自 由 地 进 入 律 师 队 伍, 使 得 律 师 人 数 的 发 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只 受 市 场 供 需 的 影 响, 而 不 受 体 制 的 局 限 与 此 同 时, 法 学 教 育 的 普 及, 全 国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全 面 推 行 和 逐 步 完 善, 一 方 面 为 律 师 队 伍 数 量 增 长 提 供 了 大 量 的 人 才 储 备, 另 一 方 面 也 保 证 和 促 进 了 律 师 队 伍 专 业 化 职 业 化 的 稳 步 提 升 总 之, 在 国 家 大 力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大 背 景 下, 由 于 律 师 机 构 组 织 方 式 的 这 些 改 革, 加 上 法 学 教 育 的 普 及 和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推 行, 这 一 时 期 北 京 律 师 的 数 量 迅 速 增 加 具 体 而 言, 从 1988 年 到 1996 年 底, 北 京 律 师 人 数 从 510 人 上 升 到 3799 人, 增 长 了 6 倍 多 ( 四 ) 律 师 业 务 的 开 展 进 入 20 世 纪 90 年 代 以 后, 除 传 统 的 刑 事 辩 护 和 民 事 代 理 外, 经 济 诉 讼 ( 商 事 诉 讼 ) 法 律 顾 问 非 诉 讼 业 务 也 得 到 大 幅 度 发 展, 但 刑 事 辩 护 仍 然 在 律 师 业 务 中 占 重 要 地 位 ( 见 图 7) 图 7 1988 ~ 1995 年 北 京 律 师 主 要 业 务 办 理 数 量 变 化 019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1989 年 6 月, 北 京 市 和 各 区 县 司 法 局 组 织 了 一 批 政 治 素 质 好 业 务 能 力 强 的 律 师, 开 展 对 动 乱 暴 乱 案 件 的 辩 护 工 作 全 市 有 17 个 律 师 事 务 所 共 受 理 此 类 案 件 329 件 1996 年 3 月,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之 后, 市 司 法 局 市 律 师 协 会 在 律 师 培 训 中 心 举 办 了 多 起 刑 事 诉 讼 法 培 训 班 全 市 律 师 普 遍 参 加 了 培 训 培 训 班 聘 请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部 门 的 专 家 学 者 对 修 改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与 公 检 法 机 关 工 作 及 律 师 辩 护 相 关 的 一 些 问 题 进 行 了 讲 解 参 加 培 训 的 律 师 经 过 考 核 合 格 后, 将 取 得 由 市 律 协 颁 发 的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上 岗 证, 否 则 不 得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1996 年 10 月, 北 京 市 律 师 参 与 修 改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审 判 试 点 工 作 该 月 在 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东 城 区 海 淀 区 丰 台 区 顺 义 县 等 人 民 法 院 刑 庭 先 后 举 行 了 八 次 适 用 新 审 判 方 式 的 试 点 这 八 起 案 件 中, 市 部 分 律 师 受 当 事 人 委 托 或 法 院 指 定 参 加 开 庭 审 判 1990 年, 北 京 市 对 外 经 济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办 了 一 批 在 国 内 外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经 济 案 件, 总 金 额 达 4 亿 元, 其 中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涉 外 案 件 有 28 件, 为 中 外 当 事 人 避 免 和 挽 回 经 济 损 失 达 2. 1 亿 元 1991 年 9 月 3 ~ 4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召 开 全 市 45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会 议, 传 达 全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会 议 全 国 律 师 为 清 理 三 角 债 经 验 交 流 会 议 精 神 和 司 法 部 部 长 蔡 诚 的 重 要 讲 话 1992 年 10 月 12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成 立 北 京 市 隆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该 所 是 专 门 为 台 胞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组 建 转 股 清 算 金 融 保 险 税 务 房 地 产 开 发 以 及 台 胞 台 属 民 事 权 益 等 方 面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1993 年 3 月 22 日, 司 法 部 与 中 国 证 劵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授 予 部 分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证 券 律 师 证 书, 出 现 了 第 一 个 由 行 政 机 关 认 定 的 律 师 专 业 资 格 这 些 律 师 为 公 司 上 市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使 得 律 师 从 事 非 诉 讼 业 务 也 形 成 专 业 化 方 向 司 法 部 与 中 国 证 劵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确 认 了 北 京 市 君 合 对 外 经 济 通 商 经 纬 海 问 中 银 大 地 等 律 师 事 务 所 具 有 从 事 证 劵 法 律 业 务 资 格 6 月 30 日 和 10 月 6 日, 确 认 了 北 京 市 开 元 商 海 陆 通 中 北 竞 天 大 众 北 方 融 商 经 济 金 杜 华 夏 隆 安 金 城 中 伦 第 一 大 成 和 华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资 格 至 此, 全 市 共 有 24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具 有 从 事 证 劵 法 律 业 务 资 格 1996 年 1 月, 通 过 考 试 考 核, 司 法 部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再 020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次 确 认 了 一 批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的 律 师 北 京 市 共 有 172 名 律 师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30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符 合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条 件 ( 五 ) 法 律 服 务 国 际 化 的 发 展 法 律 服 务 的 国 际 化 是 伴 随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发 展 起 来 的 在 改 革 开 放 之 初, 在 许 多 外 资 进 入 我 国 的 时 候, 一 批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就 开 始 探 访 我 国 的 律 师 制 度, 了 解 我 国 的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但 当 时 我 国 的 法 律 服 务 业 定 位 是 国 家 司 法 主 权 的 一 部 分,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律 师 还 处 于 体 制 内, 外 国 律 师 和 外 国 的 法 律 服 务 是 不 能 进 入 中 国 的 随 着 律 师 制 度 的 改 革, 尤 其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四 届 三 中 全 会 把 律 师 行 业 界 定 为 第 三 产 业 后, 法 律 服 务 作 为 服 务 业 独 立 出 来, 可 以 采 取 国 家 集 体 个 人 一 起 上 的 发 展 模 式, 法 律 服 务 国 际 化 正 式 成 为 现 实 1992 年 我 国 启 动 律 师 服 务 业 对 外 开 放, 允 许 外 国 和 港 澳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我 国 设 立 办 事 处 11 月, 经 司 法 部 批 准, 美 国 高 特 兄 弟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国 欧 洲 阿 达 姆 斯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英 国 路 卫 德 邻 律 师 事 务 所 英 国 邓 何 贝 王 国 际 法 律 事 务 所 香 港 廖 绮 云 律 师 事 务 所 分 别 在 北 京 设 立 办 事 处 1996 年 6 月 26 日, 司 法 部 在 部 机 关 召 开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华 办 事 处 领 证 大 会 会 上 有 14 家 国 外 境 外 律 师 事 务 所 被 批 准 在 华 开 业 其 中 在 京 开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8 家 至 此, 国 外 境 外 驻 京 律 师 事 务 所 已 有 34 家 但 我 国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毕 竟 处 于 初 期 阶 段, 相 对 于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成 熟 的 法 律 服 务 业, 我 国 的 律 师 制 度 还 处 于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过 渡 的 阶 段, 因 此 在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内, 法 律 服 务 国 际 化 主 要 还 是 体 现 在 国 外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关 大 量 进 入 我 国, 而 我 国 的 律 师 服 务 走 出 国 门 还 需 要 长 时 间 的 努 力 1993 年 7 月, 北 京 市 君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经 司 法 部 同 意, 在 美 国 纽 约 开 设 了 北 京 市 君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纽 约 办 事 处 该 办 事 处 是 中 国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第 一 家 分 支 机 构 ( 六 ) 律 师 协 会 的 发 展 在 律 师 制 度 的 各 项 改 革 中, 律 师 协 会 的 改 革 具 有 标 志 性 意 义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第 三 届 理 事 会 基 本 还 是 延 续 过 去 的 体 制, 重 大 改 革 主 要 发 生 在 第 四 届 理 事 会 1990 年 12 月 17 ~ 19 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召 开 了 第 三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工 作 报 告 的 决 议, 通 过 了 经 修 改 的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章 程, 选 举 出 021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第 三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34 人 协 会 的 领 导 依 然 由 市 司 法 局 领 导 担 任 会 长 : 孙 常 立 (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局 长 ); 副 会 长 : 周 纳 新 ( 女,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 江 平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兼 职 律 师 ); 李 嘉 华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调 研 处 处 长 兼 职 律 师 ) 1995 年 10 月, 北 京 市 第 四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这 届 大 会 是 在 律 师 法 起 草 期 间 召 开 的, 律 师 法 ( 草 案 ) 中 的 许 多 改 革 措 施 由 于 已 成 为 社 会 共 识, 被 这 届 理 事 会 先 行 采 纳 和 实 践 此 外, 当 时 即 将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转 发 的 司 法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律 师 工 作 改 革 的 方 案, 也 成 为 这 次 律 师 协 会 改 革 的 主 要 依 据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勇 于 改 革, 使 得 北 京 律 师 协 会 再 次 领 行 业 之 先 在 本 届 理 事 会 中, 最 大 的 特 点 就 是 全 体 理 事 均 由 执 业 律 师 担 任, 改 变 了 原 有 律 师 协 会 行 政 管 理 模 式 和 行 政 官 员 占 主 要 成 分 的 组 织 模 式, 使 律 师 协 会 真 正 成 为 律 师 行 业 的 自 律 性 组 织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了 由 51 名 执 业 律 师 组 成 的 第 四 届 理 事 会 和 9 名 律 师 组 成 的 常 务 理 事 会 选 举 武 晓 骥 律 师 担 任 会 长, 刘 红 宇 律 师 赵 小 鲁 律 师 担 任 副 会 长, 吴 文 彦 受 聘 担 任 秘 书 长 随 着 北 京 律 师 人 数 的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的 扩 大 和 深 度 的 增 加, 律 师 协 会 开 始 在 专 业 化 方 向 上 发 展 1991 年 12 月 31 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为 使 疑 难 案 件 的 讨 论 和 研 究 向 深 层 次 发 展, 推 动 北 京 律 师 各 项 业 务 在 理 论 上 和 学 术 上 逐 步 提 高, 加 强 律 师 的 业 务 研 修, 决 定 成 立 专 业 委 员 会 自 1994 年 起,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先 后 成 立 了 知 识 产 权 证 券 国 际 业 务 房 地 产 企 业 产 权 交 易 税 法 劳 动 法 金 融 等 8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并 调 整 充 实 了 原 有 的 刑 事 辩 护 专 业 委 员 会 1995 年 8 月 14 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成 立 了 金 融 专 业 委 员 会 1997 年 3 月 8 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第 十 一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妇 女 权 益 委 员 会 成 立 12 名 女 律 师 参 加 了 会 议 并 成 为 该 委 员 会 委 员 五 1997 ~ 2009: 深 化 改 革, 快 速 发 展 1997 年, 随 着 律 师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开 始 实 施, 北 京 律 师 进 入 了 稳 步 发 展 的 阶 段, 表 现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数 量 和 律 师 人 数 稳 步 增 长 ; 律 师 业 务 服 务 领 域 向 扩 大 和 深 入 的 方 向 发 展 ;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民 主 建 构 和 自 主 管 理 能 力 增 强 协 会 的 建 章 立 制 权 利 维 护 业 务 培 训 文 体 活 动 纪 律 惩 戒 对 外 宣 传 对 外 交 流 等 工 作 逐 步 开 展 022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 一 ) 律 师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改 革 和 完 善 1997 年 1 月 3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转 发 司 法 部 律 师 事 务 所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资 格 考 核 授 予 办 法 国 家 出 资 设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合 作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执 业 证 管 理 办 法 兼 职 从 事 律 师 执 业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资 格 全 面 统 一 考 试 办 法 等 8 个 律 师 法 配 套 规 章, 开 始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进 一 步 规 范 北 京 市 的 律 师 行 业 由 于 律 师 法 和 相 关 规 定 不 再 保 留 特 邀 律 师, 市 司 法 局 开 始 将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特 邀 律 师 按 规 定 进 行 清 理, 符 合 担 任 专 职 律 师 的, 改 为 专 职 律 师, 超 过 年 龄 的 不 再 注 册 ; 同 时 将 特 邀 律 师 事 务 所 逐 步 改 造 为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2000 年 8 月 30 日, 北 京 市 国 资 律 师 事 务 所 改 制 工 作 全 面 展 开 市 司 法 局 用 了 几 年 时 间, 对 本 市 的 国 资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了 改 制, 在 界 定 清 楚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权 属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北 京 律 师 行 业 的 基 本 状 况, 撤 销 了 现 存 的 国 资 所, 将 这 些 所 进 行 合 伙 制 改 造, 使 北 京 不 再 存 在 具 有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身 份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不 再 存 在 具 有 国 家 事 业 单 位 干 部 身 份 的 律 师 全 体 律 师 在 身 份 平 等 的 条 件 下 通 过 在 法 律 服 务 市 场 的 执 业 活 动, 履 行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职 责 图 8 2009 年 北 京 市 各 类 律 所 数 量 对 比 鉴 于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律 师 与 事 务 所 的 关 系 是 合 同 关 系, 1999 年 1 月 11 日,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下 发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聘 用 合 同 标 准 格 式 及 必 备 条 款 的 通 知 要 求 各 律 师 事 务 所 聘 用 人 员 均 应 按 该 条 款 有 关 规 定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023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2005 年,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在 年 检 注 册 中, 要 求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律 师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把 律 师 事 务 所 建 立 律 师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落 实 到 位 自 2006 年 开 始,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把 实 习 律 师 的 培 训 工 作 委 托 给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律 师 协 会 对 申 请 律 师 实 习 的 人 员, 采 取 一 周 的 强 制 培 训 2008 年 11 月 24 日, 北 京 律 协 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合 作 的 首 期 北 京 律 协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人 员 集 中 培 训 班 开 班 此 次 集 中 培 训 班 是 从 2008 年 6 月 1 日 北 京 律 协 实 施 全 国 律 协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人 员 实 习 管 理 规 则 后, 第 一 次 举 办 的 为 期 4 周 的 实 习 律 师 集 中 培 训 ( 二 ) 律 师 队 伍 的 发 展 律 师 法 颁 布 后, 北 京 律 师 的 发 展 步 入 了 快 车 道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律 师 的 数 量 迅 速 增 加 图 9 图 10 是 这 一 时 期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律 师 发 展 的 数 据 图 9 1997 ~ 2009 年 北 京 市 律 所 数 量 变 化 图 10 1996 ~ 2009 年 北 京 律 师 数 量 变 化 024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尤 其 自 2004 年 到 2009 年 短 短 的 5 年 时 间, 北 京 律 师 人 数 翻 了 一 番 还 多, 人 数 净 增 加 1 万 多 人 北 京 律 师 的 人 数 已 经 占 到 全 国 律 师 的 近 1 / 8 律 师 占 北 京 市 人 口 的 1 北 京 律 师 在 北 京 市 人 口 中 的 比 例, 已 经 超 过 大 多 数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律 师 在 人 口 中 的 比 例 同 时, 青 年 律 师 的 学 历 普 遍 提 高, 律 师 的 素 质 得 到 较 大 的 改 善 ( 见 图 11) 在 律 师 队 伍 中, 女 律 师 所 占 比 例 大 约 为 律 师 总 数 的 1 / 3, 前 后 变 化 不 大, 但 是 绝 对 人 数 增 长 迅 速, 截 至 2009 年, 女 律 师 数 量 已 达 7346 人, 比 同 期 一 个 中 等 省 份 的 律 师 总 数 还 要 多 ( 见 图 12) 图 11 2009 年 北 京 律 师 学 历 比 例 图 12 2001 ~ 2009 年 北 京 市 女 律 师 人 数 及 其 所 占 比 例 变 化 025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自 2009 年 开 始, 针 对 青 年 律 师 的 需 求, 北 京 律 协 青 年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启 动 了 阳 光 成 长 计 划, 旨 在 培 养 执 业 3 年 以 下 的 青 年 律 师 的 职 业 素 养, 提 高 青 年 律 师 的 办 案 水 平 阳 光 培 训 班 课 程 设 计 贴 近 青 年 律 师 实 际, 内 容 涉 及 执 业 道 德 专 业 素 质 和 具 体 办 案 实 务 在 律 协 会 长 的 带 动 下,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数 十 位 资 深 律 师 组 成 了 阳 光 导 师 团, 向 青 年 律 师 们 面 授 专 业 技 艺, 实 现 业 内 资 深 老 律 师 指 导 和 传 帮 新 律 师 的 重 要 突 破 此 外, 在 常 规 培 训 的 基 础 上 还 创 造 性 地 增 加 了 访 谈 教 学 案 例 教 学 情 景 模 拟 教 学 等 互 动 式 培 训, 受 到 青 年 律 师 的 欢 迎 从 1998 年 起, 为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树 立 律 师 业 良 好 的 社 会 形 象, 北 京 律 协 开 始 每 年 举 办 律 师 学 习 并 考 核 职 业 道 德 此 外, 对 新 入 行 的 律 师, 举 办 了 执 业 律 师 宣 誓 活 动, 律 师 宣 誓 活 动 有 助 于 提 高 律 师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此 后 新 入 行 职 业 律 师 宣 誓 成 为 一 项 制 度, 每 一 名 新 律 师 都 必 须 参 加, 而 且 活 动 的 方 式 丰 富 多 彩, 如 参 与 植 树 活 动 登 山 活 动, 加 入 国 旗 护 卫 队 八 一 仪 仗 队 等 ( 三 ) 律 师 业 务 的 拓 展 1996 年 颁 布 的 律 师 法 对 律 师 的 业 务 服 务 重 新 加 以 规 范, 内 容 大 大 超 过 了 律 师 暂 行 条 例 的 服 务 范 围, 其 指 导 思 想 是 对 国 家 法 律 未 明 确 禁 止 社 会 有 需 求 当 事 人 委 托 的 法 律 事 务, 律 师 均 可 以 接 受 委 托 这 就 为 律 师 的 业 务 拓 展 开 阔 了 门 路, 律 师 的 活 动 渐 渐 渗 透 到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律 师 的 职 责 在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的 同 时, 逐 步 扩 展 到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方 面 由 于 律 师 的 业 务 服 务 扩 大, 律 师 的 服 务 职 能 加 强, 律 师 的 业 务 收 费 也 迅 速 增 加, 为 国 家 上 缴 的 税 收 也 迅 速 增 长 ( 见 图 13 图 14) 图 13 2005 ~ 2009 北 京 律 师 收 费 总 额 026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图 14 2001 ~ 2009 年 北 京 市 律 师 税 收 金 额 变 化 律 师 业 务 的 发 展, 除 总 量 增 加 迅 速 外, 在 业 务 结 构 方 面 也 发 生 了 重 要 变 化, 刑 事 诉 讼 民 事 诉 讼 这 些 传 统 业 务 在 律 师 的 业 务 总 量 中 所 占 比 例 逐 步 减 少 ; 而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公 司 上 市 兼 并 购 企 业 建 筑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金 融 与 保 险 以 及 法 律 顾 问 等 非 诉 讼 法 律 业 务 在 北 京 律 师 的 业 务 总 量 中 所 占 比 重 在 上 升, 表 明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成 为 律 师 业 务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见 图 17) 图 15 图 16 是 以 1996 年 与 2009 年 律 师 业 务 构 成 的 比 较 图 15 1996 年 北 京 律 师 主 要 业 务 数 量 对 比 027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图 16 2009 年 北 京 律 师 主 要 业 务 数 量 比 例 图 17 1997 ~ 2009 年 北 京 律 师 主 要 业 务 数 量 变 化 ( 四 ) 律 师 协 会 制 度 的 完 善 随 着 律 师 法 的 颁 布 实 施, 北 京 律 师 协 会 进 一 步 发 展 完 善, 在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宏 观 指 导 下 的 律 师 协 会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逐 步 建 立, 并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这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会 由 全 体 律 师 代 表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会 是 律 师 协 会 的 领 导 班 子, 它 应 当 由 律 师 行 业 中 的 优 秀 分 子 组 028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成, 引 领 整 个 行 业 的 发 展 方 向, 保 证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自 第 四 届 起, 协 会 的 会 长 选 举 越 来 越 民 主, 广 大 律 师 代 表 在 选 举 会 长 副 会 长 和 理 事 的 过 程 中, 手 中 的 选 票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1998 年 11 月 20 ~ 22 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第 五 次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来 自 全 市 290 个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162 名 律 师 代 表 出 席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了 由 执 业 律 师 组 成 的 新 一 届 领 导 班 子, 69 名 律 师 当 选 理 事 会 长 : 武 晓 骥 副 会 长 : 牛 琳 娜 刘 红 宇 张 庆 徐 家 力 副 秘 书 长 : 张 在 萱 李 冰 如 2001 年 9 月 14 ~ 16 日,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第 六 次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本 次 大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关 于 会 费 收 支 情 况 报 告, 选 举 了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第 六 届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69 名 律 师 当 选 理 事, 7 名 律 师 当 选 监 事 会 长 : 张 庆 副 会 长 : 张 涌 涛 王 俊 峰 彭 雪 峰 李 大 进 监 事 长 : 王 以 岭 秘 书 长 : 季 丽 枝 副 秘 书 长 : 李 冰 如 2005 年 3 月 25 ~ 27 日, 北 京 市 第 七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来 自 全 市 700 余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173 名 律 师 代 表 和 44 名 区 县 司 法 局 特 邀 代 表 参 加 了 本 次 代 表 大 会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第 六 届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第 六 届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监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和 第 六 届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2002 ~ 2004 年 度 ) 会 费 收 支 情 况 报 告, 选 举 了 第 七 届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35 名 律 师 当 选 理 事, 5 名 律 师 当 选 监 事 会 长 : 李 大 进 副 会 长 : 王 立 华 巩 沙 金 莲 淑 ( 女 ) 彭 雪 峰 总 监 事 : 赵 小 鲁 秘 书 长 : 萧 骊 珠 2009 年 3 月 27 ~ 29 日, 北 京 市 第 八 届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选 举 产 生 了 第 八 届 北 京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会, 45 名 律 师 当 选 理 事, 15 名 律 师 当 选 监 事 029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会 长 : 张 学 兵 副 会 长 : 张 小 炜 姜 俊 禄 王 隽 白 涛 ( 女 ) 巩 沙 周 塞 军 监 事 长 : 赵 小 鲁 秘 书 长 : 李 冰 如 2. 设 立 专 业 委 员 会 律 师 协 会 在 律 师 的 业 务 发 展 方 面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这 种 作 用 主 要 是 通 过 设 立 专 业 委 员 会 来 完 成 的 通 过 设 立 专 业 委 员 会, 进 而 组 织 律 师 进 行 专 业 探 讨 和 经 验 交 流, 与 司 法 机 关 进 行 业 务 沟 通, 引 领 行 业 内 专 业 水 平 的 提 高, 是 历 届 律 协 工 作 的 重 点 第 五 届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会 成 立 后, 调 整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成 为 全 体 会 员 极 为 关 注 的 事 情,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许 多 新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成 立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设 立 了 11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第 六 届 理 事 会 则 设 立 了 30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到 了 第 七 届 理 事 会 成 立 时, 专 业 委 员 会 已 经 发 展 到 43 个 ; 第 八 届 理 事 会 成 立 时, 专 业 委 员 会 破 记 录 地 达 到 了 61 个, 为 全 国 各 省 市 区 律 师 同 行 所 推 崇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增 加, 可 以 适 应 律 师 业 务 与 国 际 的 接 轨, 借 鉴 发 达 国 家 律 协 专 业 委 员 会 专 业 分 工 细 的 经 验, 使 专 业 委 员 会 分 工 更 具 科 学 性 实 用 性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设 立, 使 得 学 有 所 长 和 用 有 所 专 的 律 师 找 到 了 交 流 沟 通 的 平 台 同 时, 专 业 委 员 会 对 全 体 会 员 开 放, 对 专 业 有 兴 趣 的 律 师 也 可 以 参 加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此 外,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加 强 了 律 师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由 专 业 委 员 会 聘 请 的 专 家 学 者 来 到 律 师 协 会, 给 全 体 律 师 授 道 解 惑, 提 高 了 行 业 整 体 的 业 务 素 质 3. 设 立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是 律 师 协 会 对 全 体 会 员 服 务 和 管 理 的 主 要 工 作 机 构 2005 年 第 七 届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主 任 联 席 会 召 开 律 协 下 设 13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分 别 为 权 益 保 障 委 员 会 纪 律 委 员 会 业 务 指 导 委 员 会 教 育 培 训 委 员 会 律 师 代 表 工 作 委 员 会 规 章 制 度 委 员 会 宣 传 联 络 委 员 会 财 务 委 员 会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指 导 委 员 会 会 员 事 务 委 员 会 外 事 委 员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律 师 行 业 发 展 研 究 委 员 会 2009 年 第 八 届 北 京 律 师 协 会 在 第 七 届 的 基 础 上, 又 增 加 了 人 大 代 表 与 政 协 委 员 联 络 委 员 会 青 年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区 县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030

北 京 律 师 发 展 历 程 : 1949 ~ 2009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人 员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委 员 会 等, 使 得 协 会 的 工 作 分 工 更 加 合 理 科 学 ( 五 ) 律 师 的 权 利 维 护 与 纪 律 惩 戒 2001 年 6 月, 全 面 指 导 北 京 市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的 根 本 性 行 规 北 京 市 律 师 执 业 规 范 ( 试 行 ) 颁 布 2001 年, 北 京 市 律 协 与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签 署 律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协 议 该 协 议 的 签 署 既 为 北 京 律 师 的 执 业 提 供 了 保 障, 又 为 委 托 人 争 取 自 身 的 经 济 权 益 创 造 了 必 要 条 件 2004 年 7 月 21 日, 依 据 北 京 市 律 师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纪 律 处 分 规 则 的 规 定, 北 京 律 协 将 纪 律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受 到 谴 责 ( 含 ) 以 上 的 行 业 纪 律 处 分 的 案 件 ( 第 二 批 ) 在 首 都 律 师 网 予 以 公 布, 请 社 会 各 界 予 以 监 督 图 18 是 1998 ~ 2009 年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的 纪 律 处 分 数 量 图 18 1998 ~ 2009 年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纪 律 处 分 数 量 ( 六 ) 法 律 服 务 国 际 化 的 发 展 2001 年 我 国 加 入 WTO, 取 消 了 外 国 和 港 澳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代 表 机 构 的 地 域 限 制 和 数 量 限 制, 进 一 步 扩 大 开 放 2005 年 2 月 4 日, 第 二 批 赴 港 交 流 实 习 的 北 京 律 师 完 成 实 习, 从 香 港 返 回 北 京 北 京 律 师 走 访 了 香 港 律 政 司 中 国 委 托 公 证 人 协 会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法 律 服 031

北 京 律 师 蓝 皮 书 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并 分 别 在 10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了 业 务 交 流 香 港 律 师 会 表 示, 与 北 京 律 协 的 合 作 是 非 常 愉 快 和 卓 有 成 效 的 今 后 京 港 两 地 律 协 将 继 续 推 动 此 类 律 师 交 流 活 动 的 开 展 2006 年, 北 京 共 有 5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美 国 纽 约 洛 杉 矶 芝 加 哥 以 及 印 第 安 纳 波 利 斯 和 荷 兰 海 牙 设 立 了 分 支 机 构 2007 年 4 月 21 日, 第 十 七 届 环 太 平 洋 律 师 协 会 年 会 开 幕 式 在 人 民 大 会 堂 举 行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罗 干 国 务 委 员 周 永 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肖 扬 司 法 部 部 长 吴 爱 英 北 京 市 市 长 王 岐 山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于 宁 环 太 律 协 主 席 费 丝 西 蒙 出 席 开 幕 式 开 幕 式 由 环 太 律 协 候 任 会 长 高 宗 泽 主 持 本 次 年 会 由 全 国 律 协 和 环 太 律 协 共 同 组 织, 共 有 来 自 45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近 千 名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以 律 师 在 促 进 亚 太 地 区 和 谐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为 主 题, 就 公 司 上 市 银 行 金 融 证 券 电 力 国 际 建 设 等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业 务 展 开 讨 论 此 外, 北 京 律 师 艺 术 团 在 20 日 的 晚 会 上 为 各 国 律 师 代 表 表 演 了 精 彩 的 文 艺 节 目 截 至 2008 年 底, 北 京 市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近 1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设 立 了 20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办 事 处 或 合 作 机 构 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