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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如 实 的 情 况 说 明 3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或 书 面 声 明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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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 猪 的 引 入 公 猪 健 康 选 择 : 选 择 公 猪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来 源, 引 进 外 来 公 猪 要 求 从 安 全 系 数 高 的 场 家 选 种 无 特 定 传 染 病, 至 少 半 年 年 确 定 为 无 疫 区, 经 过 抽 血 检 查 合 格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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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石 景 山 路 石 景 山 十 万 坪 人 行 横 道 灯 西 向 东 八 角 街 道 段 石 景 山 路 52 石 景 山 路 八 角 路 口 由 西 向 东 八 角 路 口 53 八 角 路 八 角 路 口 东 东 西 双 向 八 角 路 口 东 54 方 庄 路 八 里 河 路 口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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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大 广 高 速 公 路 深 州 至 大 名 段 曲 周 互 通 连 接 线 增 设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1.2 编 制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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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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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前 期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为 进 一 步 指 导 和 规 范 本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前 期 工 作, 提 高 前 期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促 使 本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做 到 质 量 可 靠,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和 安 全 实 用, 特 组 织 编 制 本 意 见 一 工 程 范 围 ( 一 ) 灌 区 工 程 1 水 源 工 程 : 灌 溉 泵 站 以 及 泵 站 上 下 游 各 200m 范 围 内 的 引 水 河 道 疏 浚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工 程 水 质 净 化 工 程 等 2 渠 系 工 程 : 防 渗 渠 道 ( 包 括 明 渠 和 暗 渠 ) 低 压 输 水 管 道 及 生 态 渠 道 3 渠 ( 沟 ) 系 建 筑 物 : 倒 虹 吸 管 渡 槽 涵 洞 节 制 闸 分 水 闸 退 水 闸 ( 口 ) 进 水 口 及 排 水 口 等 4 喷 灌 微 灌 工 程 : 首 部 ( 包 括 施 肥 罐 过 滤 器 及 其 它 水 质 净 化 设 备 ) 管 网 ( 包 括 二 级 过 滤 器 ) 灌 水 器 及 相 关 控 制 系 统 等 5 排 水 降 渍 工 程 : 口 宽 <6m 的 排 水 沟 生 态 排 水 沟 及 降 渍 暗 管 6 田 间 交 通 工 程 : 项 目 区 内 部 道 路 ( 干 路 4m, 支 路 2.5m), 与 道 路 配 套 的 桥 涵 农 机 下 田 坡 道 过 渠 ( 沟 ) 通 道 等 1

7 土 地 平 整 8 自 动 化 系 统 ( 二 ) 圩 区 工 程 1 排 涝 泵 站 ( 单 台 装 机 流 量 3m 3 /s) 水 闸 ( 孔 口 宽 度 6m) 涵 闸 或 泵 闸 结 合 站 2 圩 堤 3 自 动 化 系 统 ( 三 ) 水 系 沟 通 工 程 1 一 般 在 镇 村 级 河 道 上 的 坝 基 或 其 它 阻 水 束 水 建 筑 物 拆 除 工 程 2 河 道 沟 通 时 的 新 建 桥 梁 ( 箱 涵 ) 泵 闸 工 程 3 河 道 疏 拓 及 沟 通 工 程 二 立 项 条 件 ( 一 ) 项 目 建 设 应 符 合 区 ( 县 ) 级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水 利 规 划 农 业 产 业 布 局 规 划 和 农 田 水 利 规 划 等 相 关 规 划 的 要 求 ( 二 ) 凡 涉 及 动 拆 迁 土 地 复 垦 宅 基 地 置 换 水 系 调 整 土 地 流 转 工 程 用 地 划 示 河 道 蓝 线 等 工 作 的 项 目, 应 在 申 报 前 完 成 相 关 前 期 工 作 项 目 批 复 后, 原 则 上 应 在 18 个 月 内 通 过 完 工 验 收 ( 三 ) 对 使 用 年 限 在 15 年 以 内 的 泵 闸 使 用 年 限 在 10 年 以 内 的 防 渗 渠 道 及 配 套 建 筑 物, 原 则 上 不 纳 入 建 设 范 围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对 可 利 用 的 钢 闸 门 水 泵 电 动 机 等 设 2

施 或 设 备, 不 得 随 意 报 废 ( 四 )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应 征 询 区 ( 县 ) 相 关 部 门 所 在 镇 ( 村 ) 及 设 施 使 用 方 意 见 ; 项 目 上 报 时 应 附 区 ( 县 ) 水 务 局 初 审 意 见 ( 五 ) 灌 区 工 程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原 则 上 应 建 在 基 本 农 田 范 围 内, 工 程 建 设 要 统 一 规 划 统 筹 考 虑 成 片 推 进 2 对 于 灌 溉 面 积 小 于 100 亩 的 粮 田 应 实 施 灌 区 归 并, 暂 时 无 条 件 归 并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安 排 3 对 以 修 复 性 为 主 的 零 星 工 程 不 予 安 排, 由 各 区 ( 县 ) 在 维 修 养 护 中 解 决 4 高 程 过 低 且 易 受 淹 的 农 田 以 及 复 垦 时 间 不 满 3 年 的 鱼 塘 藕 塘 茭 白 田, 不 宜 规 划 为 菜 田 5 在 申 报 菜 田 喷 灌 微 灌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水 质 净 化 以 及 自 动 化 项 目 时, 应 注 重 经 济 效 益 功 能 发 挥 和 后 续 管 理 ; 一 般 露 天 的 菜 田 果 林 等 种 植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喷 灌 或 微 灌 工 程 6 项 目 区 内 田 间 道 路 应 布 局 合 理 少 占 耕 地 方 便 生 产, 并 严 格 控 制 规 模 和 标 准 ; 建 设 区 域 外 道 路 原 则 上 不 予 安 排 7 土 地 平 整 项 目 仅 限 于 新 建 灌 区 或 重 新 规 划 的 老 灌 区, 报 告 中 应 明 确 条 田 划 分 和 土 地 平 整 方 案, 原 则 上 土 方 应 就 地 3

平 衡 8 在 复 垦 的 鱼 塘 藕 塘 茭 白 田 上 建 设 沟 渠 道 路 等 固 定 基 础 设 施, 应 有 证 明 可 行 的 地 勘 资 料 ( 六 ) 圩 区 工 程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新 建 圩 区 联 圩 并 圩 需 有 规 划 依 据 或 经 充 分 论 证, 严 格 控 制 在 圩 区 内 再 建 小 包 围 2 圩 区 泵 闸 建 设 应 遵 循 安 全 经 济 实 用 的 原 则, 门 型 一 般 采 用 直 升 门, 泵 型 一 般 采 用 立 式 轴 流 泵, 管 理 用 房 应 结 合 泵 闸 布 置, 其 中 生 活 用 房 面 积 控 制 在 18m 2 左 右 3 圩 区 泵 闸 建 设 与 河 道 整 治 应 同 步 推 进, 河 道 过 流 能 力 应 与 泵 闸 排 涝 流 量 相 匹 配 ( 七 ) 水 系 沟 通 工 程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同 一 条 河 道 上 的 水 系 沟 道 工 程, 原 则 应 一 次 立 项 完 成 2 桥 梁 ( 箱 涵 ) 建 设 标 准 应 与 连 接 道 路 级 别 相 匹 配, 桥 梁 的 梁 底 标 高 跨 径 应 符 合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八 ) 关 于 工 程 翻 建 改 建 : 1 翻 建 : 工 程 已 达 到 规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且 已 不 能 安 全 使 用, 需 要 全 部 拆 除 后 原 地 重 建 或 异 地 建 设 的 工 程, 可 列 入 翻 建 项 目 2 改 建 : 工 程 使 用 一 定 年 限 后, 发 生 部 分 损 坏 老 化 或 发 现 已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和 运 行 要 求, 需 要 部 分 拆 除 重 建 或 4

设 施 设 备 重 新 配 置 时, 可 列 入 改 建 项 目 三 建 设 标 准 1 灌 区 圩 区 及 水 系 沟 通 工 程 的 建 设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1 2 对 于 国 有 农 场 灌 溉 面 积 较 大 的 灌 区, 其 建 设 标 准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作 适 当 调 整 3 本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以 外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应 参 照 相 应 的 规 范 和 文 件, 特 殊 用 途 的 工 程 应 进 行 专 门 的 技 术 论 证 四 附 件 附 件 1: 上 海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导 则 ( 试 行 ) 附 件 2: 上 海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 含 初 步 设 计 ) 报 告 编 制 提 纲 ( 试 行 ) 5

附 件 1: 上 海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导 则 ( 试 行 )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是 农 业 生 产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保 障, 而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的 设 计 工 作 又 是 整 个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了 进 一 步 建 好 管 好 用 好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有 效 地 保 障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的 质 量, 确 保 工 程 运 行 良 好, 现 组 织 相 关 设 计 单 位 参 照 本 市 以 及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并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了 上 海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导 则 ( 试 行 ), 用 于 指 导 本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的 设 计 工 作 本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的 规 定, 对 于 本 导 则 未 规 定 的 内 容 应 符 合 本 市 及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规 程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6

1. 建 设 标 准 1.1 工 程 等 级 1) 根 据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50288-99) 的 规 定, 本 市 灌 区 工 程 等 别 一 般 定 为 V 等 工 程,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级 别 为 5 级 对 于 国 有 农 场 灌 溉 面 积 较 大 的 灌 区, 其 工 程 等 别 和 级 别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作 适 当 调 整 2) 根 据 防 洪 标 准 (GB50201-9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 (SL252-2000) 规 定, 并 综 合 考 虑 本 市 农 村 圩 区 的 重 要 性, 圩 区 工 程 等 别 一 般 定 为 Ⅳ 等 工 程,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级 别 为 4 级 水 利 控 制 片 一 线 的 圩 区 泵 闸 和 圩 堤 应 按 照 大 控 制 片 标 准 实 施 ; 敞 开 片 的 圩 区 泵 闸 和 圩 堤 应 按 照 区 域 防 洪 标 准 实 施 ; 其 余 圩 区 泵 闸 和 圩 堤 应 按 照 区 域 除 涝 标 准 实 施 3) 在 水 利 控 制 片 一 线 堤 防 上 修 建 的 灌 区 圩 区 工 程, 其 级 别 不 得 低 于 所 在 堤 防 的 级 别 4) 水 系 沟 通 工 程 中 的 堤 防 工 程, 其 级 别 应 与 所 在 河 道 堤 防 级 别 一 致 水 系 沟 通 中 的 桥 梁 汽 车 荷 载 等 级, 应 与 所 在 道 路 级 别 相 匹 配 5) 倒 虹 吸 管 涵 洞 等 灌 排 建 筑 物 与 公 路 交 叉 布 置 时, 其 级 别 应 与 公 路 的 级 别 相 匹 配 ; 当 穿 越 河 道 堤 防 工 程 时, 其 级 别 应 不 低 于 该 堤 防 的 级 别 6) 项 目 区 内 干 路 上 的 桥 梁 按 农 桥 -Ⅰ 级 设 计 ; 支 路 上 的 7

桥 梁 按 农 桥 -Ⅱ 级 设 计, 桥 梁 净 宽 应 满 足 农 业 机 械 通 行 要 求 干 路 与 支 路 的 道 路 设 计 荷 载 标 准 应 分 别 与 农 桥 -Ⅰ 级 农 桥 - Ⅱ 级 相 对 应 田 间 渠 ( 沟 ) 上 的 通 道 板 农 业 机 械 的 下 田 坡 道 按 可 通 行 当 地 常 用 的 农 业 机 械 设 计 1.2 技 术 标 准 1) 防 洪 标 准 : 项 目 区 水 利 控 制 片 的 外 围 防 洪 标 准 应 不 低 于 区 域 防 洪 50 年 一 遇 2) 排 涝 标 准 : (1) 农 村 圩 区 按 照 20 年 一 遇 标 准 (2) 粮 田 排 水 标 准 取 20 年 一 遇 最 大 24h 面 雨 量 按 典 型 雨 型 2 天 排 至 水 稻 耐 淹 深 度 (3) 菜 田 排 水 标 准 取 20 年 一 遇 最 大 24h 面 雨 量 按 典 型 雨 型 1 天 排 出 不 受 涝 3) 降 渍 标 准 : (1) 粮 田 地 下 水 埋 深 一 般 应 综 合 考 虑 所 在 区 域 的 土 壤 河 道 水 位 地 面 高 程 和 作 物 生 长 农 机 耕 作 的 要 求, 一 般 宜 控 制 在 田 面 0.6~0.8m 以 下 (2) 保 护 地 菜 田 地 下 水 位 埋 深 宜 控 制 在 田 面 0.6m 以 下 4) 灌 溉 保 证 率 : 设 计 灌 溉 保 证 率 应 不 低 于 95% 5) 渠 系 水 利 用 系 数 : 应 不 低 于 0.81 6) 管 道 系 统 水 利 用 系 数 : 应 不 低 于 0.95 8

2. 灌 区 工 程 2.1 水 源 工 程 1) 适 用 条 件 灌 溉 泵 站 适 用 于 本 市 提 水 灌 溉 的 灌 区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工 程 水 质 净 化 工 程 主 要 用 于 水 质 要 求 较 高 的 保 护 地 菜 田 2) 工 程 布 局 (1) 灌 溉 泵 站 一 般 应 设 置 在 灌 区 的 中 心, 其 选 址 还 应 综 合 考 虑 水 源 交 通 用 电 和 管 理 (2) 粮 田 面 积 200 亩 以 下 的 灌 区 原 则 上 不 建 固 定 泵 站, 500 亩 以 下 灌 区 宜 建 一 座 泵 站 配 1 台 水 泵,1000 亩 以 下 灌 区 配 泵 不 宜 超 过 2 台,1000 亩 以 上 灌 区 配 泵 不 宜 超 过 3 台 小 型 灌 区 的 泵 站 一 般 不 配 备 用 泵 (3) 喷 微 灌 泵 站 的 数 量 与 水 泵 机 组 台 数 应 根 据 项 目 区 面 积 并 经 过 水 力 计 算 确 定, 水 泵 机 组 台 数 宜 为 1~3 台 ; 只 设 置 1 台 水 泵 时, 应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易 损 零 部 件 (4) 灌 溉 泵 站 的 建 筑 面 积 一 般 控 制 在 40m 2 左 右 泵 房 布 局 应 满 足 功 能 要 求, 外 观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并 做 到 安 全 实 用 经 济 美 观 3) 设 备 选 型 灌 溉 泵 站 的 选 型 见 5. 机 电 金 属 结 构 及 自 动 化 系 统 4) 设 计 要 求 (1) 灌 溉 系 统 设 计 时, 需 征 求 建 设 方 设 施 使 用 方 对 9

作 物 的 灌 溉 要 求 (2) 新 建 泵 站 或 移 位 翻 建 泵 站 均 应 进 行 地 质 勘 探, 原 地 翻 建 的 泵 站 可 借 用 原 有 的 地 勘 资 料 (3) 灌 溉 泵 站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合 理, 装 置 效 率 应 不 低 于 55%, 并 应 确 保 在 引 水 河 道 设 计 低 水 位 时 能 正 常 运 行, 满 足 灌 溉 要 求 (4) 水 泵 的 选 择 应 与 渠 系 或 管 道 相 互 匹 配, 其 流 量 和 扬 程 应 满 足 灌 区 的 灌 溉 要 求 粮 田 泵 站 设 计 流 量 计 算 时, 水 稻 的 泡 田 定 额 一 般 取 1200m 3 /hm 2, 灌 水 延 续 时 间 一 般 取 2~ 4d( 灌 区 面 积 大 的 取 上 限, 面 积 小 的 取 下 限 ), 开 机 时 间 一 般 取 18h/d (5)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工 程 可 采 用 容 器 收 集 或 利 用 天 然 池 塘 断 头 浜 以 及 人 工 开 挖 形 成 集 水 池, 其 具 体 位 置 和 规 模 应 视 灌 区 大 小 作 物 需 水 量 以 及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人 工 开 挖 的 蓄 水 池, 一 般 应 采 取 防 渗 措 施 配 置 水 质 净 化 装 置, 应 根 据 作 物 对 水 质 的 要 求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2.2 渠 系 工 程 2.2.1 防 渗 渠 道 1) 适 用 条 件 防 渗 渠 道 ( 包 括 明 渠 和 暗 渠 ) 主 要 适 用 于 一 般 性 粮 田 灌 区 的 改 造 10

2) 工 程 布 局 (1) 渠 系 工 程 建 设 原 则 上 应 成 片 整 体 推 进 (2) 渠 系 布 置 应 与 田 林 路 沟 等 相 协 调, 并 有 利 于 机 械 化 耕 作 (3) 一 般 渠 系 分 干 支 农 3 级, 规 模 较 小 的 灌 区 也 可 由 干 农 2 级 组 成 (4) 田 间 渠 系 宜 灌 排 分 开 (5) 暗 渠 一 般 不 能 布 置 在 项 目 区 道 路 下 面 3) 设 计 要 求 (1) 渠 系 设 计 时, 应 征 求 建 设 方 设 施 使 用 方 对 灌 溉 制 度 和 今 后 管 理 的 要 求 (2) 干 渠 支 渠 一 般 应 按 续 灌 方 式 设 计, 农 渠 按 轮 灌 方 式 设 计, 必 要 时 支 渠 也 可 按 轮 灌 方 式 确 定 (3) 单 台 泵 供 水 的 明 渠 轮 灌 明 渠 可 只 按 设 计 流 量 进 行 水 力 计 算 ; 由 2 台 泵 及 2 台 泵 以 上 供 水 的 续 灌 明 渠 应 按 加 大 流 量 复 核 渠 道 的 设 计 过 水 能 力 (4) 防 渗 明 渠 设 计 应 包 括 纵 横 断 面 设 计,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保 证 设 计 输 水 能 力 边 坡 稳 定 和 水 流 顺 畅 2 各 级 渠 道 之 间 渠 道 各 分 段 之 间 以 及 与 渠 系 建 筑 物 之 间 衔 接 平 顺, 确 保 水 流 顺 畅 3 田 间 进 水 口 进 田 水 深 不 小 于 0.1m 11

4 防 渗 明 渠 一 般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如 采 用 预 制 混 凝 土 板 拼 装 结 构, 板 厚 一 般 为 50mm~60mm,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C20, 板 内 主 筋 采 用 φ6.5 钢 筋 底 板 采 用 不 低 于 C20 混 凝 土 现 浇, 厚 度 80mm, 不 宜 配 置 钢 筋 压 顶 采 用 不 低 于 C20 混 凝 土 现 浇, 宽 度 一 般 为 250mm, 厚 100mm, 纵 向 配 筋 不 少 于 2φ6.5 若 渠 顶 采 用 水 平 顶 板, 宽 度 一 般 为 300mm, 厚 100mm, 间 距 25m 左 右 渠 道 两 侧 回 填 土 应 充 分 压 实, 渠 堤 宽 度 一 般 不 小 于 450mm 5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防 渗 明 渠 可 采 用 工 厂 生 产 的 定 型 预 制 构 件 ( 梯 形 或 U 形 ), 但 产 品 的 强 度 耐 久 性 结 构 尺 寸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应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5) 防 渗 暗 渠 一 般 采 用 强 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混 凝 土 管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管, 管 顶 埋 深 应 在 地 面 以 下 0.7m, 管 道 接 头 和 基 础 设 计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当 防 渗 暗 渠 采 用 其 他 管 材 时, 设 计 文 件 中 应 提 出 管 材 的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并 经 过 技 术 和 经 济 比 较, 确 保 其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耐 久 性 和 投 资 的 合 理 性 (6) 检 查 井 应 设 盖 板 放 水 口 推 荐 采 用 系 列 化 定 型 化 的 成 品 构 件, 放 水 口 间 距 一 般 控 制 在 25~50m 2.2.2 低 压 输 水 管 道 1) 适 用 条 件 低 压 输 水 管 道 主 要 适 用 于 高 标 准 粮 田 灌 溉 12

2) 工 程 布 局 (1) 低 压 管 道 灌 溉 工 程 的 控 制 范 围 和 规 模, 应 通 过 技 术 论 证 和 水 力 计 算 确 定 (2) 低 压 管 道 输 水 灌 溉 系 统 的 布 局 应 有 利 于 运 行 管 理, 方 便 检 查 和 维 修, 保 证 输 水 配 水 和 灌 水 的 安 全 可 靠 3) 设 计 要 求 (1) 采 用 低 压 管 道 灌 溉 的 管 道 系 统 水 利 用 系 数 设 计 值 不 应 低 于 0.95, 干 支 两 级 固 定 管 道 在 灌 区 内 的 长 度 宜 控 制 在 90~150m/hm 2 (2) 低 压 输 水 管 道 的 选 用 应 通 过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管 径 <400mm 的 管 材, 其 标 准 应 符 合 低 压 输 水 灌 溉 用 硬 聚 氯 乙 烯 (PVC-U) 管 材 ( GB/T13664-2006) 的 规 定 当 采 用 的 管 径 400mm 时, 应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明 确 管 材 的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确 保 其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耐 久 性 和 投 资 的 合 理 性 (3) 管 顶 埋 深 应 在 地 面 以 下 0.7m, 当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采 取 加 固 措 施 (4) 田 间 给 水 栓 ( 出 水 口 ) 的 间 距 应 根 据 服 务 田 块 的 面 积 确 定, 一 般 单 个 给 水 栓 ( 出 水 口 ) 的 灌 溉 面 积 宜 在 0.25~0.6hm 2, 其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50m, 且 应 采 用 成 熟 的 定 型 产 品, 水 量 应 能 调 节 13

2.3 渠 ( 沟 ) 系 建 筑 物 2.3.1 倒 虹 吸 管 1) 适 用 条 件 当 渠 道 或 排 水 沟 需 要 穿 越 河 道 或 等 级 公 路 时, 可 通 过 设 置 倒 虹 吸 管 予 以 沟 通 2) 工 程 布 局 (1) 倒 虹 吸 管 的 总 体 布 置 方 案 管 道 横 断 面 型 式 尺 寸 和 材 质, 应 在 总 水 头 损 失 不 大 于 渠 道 系 统 给 定 值 条 件 下,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2) 倒 虹 吸 管 应 与 穿 越 的 河 道 或 道 路 中 心 线 呈 正 交 布 置, 并 尽 可 能 做 到 距 离 最 短 当 穿 越 规 划 河 道 时, 管 顶 应 在 规 划 河 底 高 程 1m 以 下 ( 当 现 状 河 底 低 于 规 划 河 底 高 程 时, 应 低 于 现 状 河 底 1m); 当 穿 越 非 规 划 河 道 时, 管 顶 应 在 设 计 河 底 冲 刷 线 以 下 0.5m; 当 穿 越 道 路 时, 管 顶 应 在 路 面 0.7m 以 下 ; 当 穿 越 渠 ( 沟 ) 时, 管 顶 应 在 渠 ( 沟 ) 底 0.5m 以 下 (3) 倒 虹 吸 管 通 常 采 用 两 种 施 工 方 式 : 一 种 采 用 开 槽 埋 设 施 工, 适 用 于 开 挖 较 浅 的 路 下 或 渠 ( 沟 ) 下 的 埋 管, 或 者 是 河 道 较 小, 易 于 筑 坝 施 工 的 河 段, 管 材 一 般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管 PVC-U 加 筋 管 ; 另 一 种 采 用 拖 拉 管 施 工, 主 要 适 用 于 无 法 开 槽 埋 设 施 工 或 开 槽 埋 设 不 经 济 的 场 合, 管 材 一 般 采 用 PE 塑 料 管 (4) 倒 虹 吸 管 由 进 口 段 管 身 和 出 口 段 组 成, 进 出 口 14

段 一 般 应 设 竖 井 ( 窨 井 ), 井 上 应 设 盖 板 3) 设 计 要 求 (1) 倒 虹 吸 管 设 计 时, 初 拟 管 内 平 均 流 速 宜 取 1.5~ 2.5m/s, 具 体 管 内 流 速 应 根 椐 渠 道 规 划 允 许 的 水 头 损 失 值 及 最 小 流 速 大 于 管 内 不 淤 流 速 的 原 则 确 定 (2) 倒 虹 吸 管 设 计 应 有 水 力 设 计 和 结 构 设 计 内 容 2.3.2 渡 槽 1) 适 用 条 件 当 输 水 渠 道 需 要 跨 越 非 通 航 河 道, 而 采 用 倒 虹 吸 管 不 经 济 或 施 工 难 度 较 大 时, 可 选 用 渡 槽 一 般 渡 槽 只 适 宜 于 建 在 村 级 河 道 上, 如 河 口 宽 度 过 大, 不 适 宜 建 渡 槽 2) 工 程 布 局 (1) 渡 槽 位 置 应 选 择 在 地 形 平 坦, 地 质 条 件 较 好, 便 于 施 工, 能 与 上 下 游 渠 道 平 顺 连 接 的 地 方 (2) 渡 槽 进 出 口 与 槽 身 之 间 的 连 接, 在 纵 向 上 应 呈 一 直 线, 不 可 急 剧 转 弯, 在 竖 向 不 能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3) 渡 槽 一 般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简 支 梁 式 渡 槽, 横 断 面 一 般 为 矩 形, 槽 身 的 深 宽 比 宜 采 用 0.6~0.8, 梁 式 渡 槽 单 跨 跨 径 宜 在 8~15m, 总 长 应 与 跨 越 河 道 相 匹 配 (4) 梁 式 渡 槽 的 基 础 应 根 椐 工 程 地 质 施 工 条 件,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如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较 好, 地 基 土 又 适 宜 于 采 用 沉 桩 结 构, 中 墩 应 首 选 预 制 桩 基 础, 与 连 接 段 相 接 部 15

位 可 选 浅 基 础 当 沉 桩 或 浅 基 础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或 不 便 施 工 且 地 基 土 适 宜 钻 孔 时, 可 采 用 钻 孔 灌 注 桩 基 础 3) 设 计 要 求 (1) 新 建 渡 槽 应 进 行 地 质 勘 探 (2) 渡 槽 底 坡 应 为 缓 坡, 槽 内 流 速 应 不 低 于 上 游 渠 道 流 速, 槽 内 水 面 以 及 槽 内 水 面 与 上 下 游 连 接 段 水 面 不 应 出 现 较 大 的 水 面 跌 落 或 壅 高 现 象 槽 身 过 水 断 面 应 按 通 过 加 大 流 量 时 尚 有 足 够 槽 壁 超 高 的 要 求 确 定, 通 过 设 计 流 量 时, 矩 形 断 面 的 超 高 一 般 控 制 在 0.25m 左 右 (3) 渡 槽 设 计 应 有 水 力 设 计 和 结 构 设 计 内 容 2.3.3 涵 洞 1) 适 用 条 件 当 明 渠 ( 或 排 水 沟 ) 穿 越 机 耕 路 或 与 沟 渠 相 交 时, 一 般 采 用 涵 洞 通 过 2) 工 程 布 局 涵 洞 轴 线 宜 为 直 线, 与 穿 越 建 筑 物 呈 正 交, 使 水 流 顺 畅, 且 穿 越 距 离 应 尽 可 能 短 3) 设 计 要 求 (1) 涵 洞 的 纵 坡 应 不 小 于 所 在 渠 ( 沟 ) 的 纵 坡, 其 底 面 高 程 应 满 足 上 下 游 水 面 的 衔 接 要 求, 管 内 流 速 应 确 保 不 冲 不 淤 (2) 当 涵 洞 出 口 水 流 直 接 入 河 或 入 无 衬 砌 的 渠 沟 时, 16

应 在 涵 洞 两 侧 5~10m 范 围 内 采 取 防 淤 防 冲 措 施 排 水 入 河 的 泄 水 涵 洞, 应 在 出 口 处 建 八 字 墙 曲 线 形 翼 墙 等 连 接 建 筑 物, 并 对 河 道 边 坡 作 必 要 护 砌 (3) 涵 洞 横 断 面 型 式 的 选 择, 应 综 合 考 虑 运 行 条 件 上 部 荷 载 过 水 流 量 和 施 工 条 件, 其 断 面 尺 寸 应 满 足 过 水 流 量 要 求 (4) 涵 洞 埋 设 一 般 采 用 开 槽 施 工 埋 设 在 主 次 干 道 下 的 涵 洞, 顶 部 填 土 厚 度 应 不 小 于 0.7m( 顶 板 兼 做 道 路 结 构 的 箱 涵 除 外 ); 如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应 采 取 相 应 加 固 措 施 (5) 涵 洞 的 基 础 型 式 应 依 据 涵 洞 型 式 孔 径 及 地 基 土 质 条 件 确 定 (6) 涵 洞 设 计 应 有 水 力 计 算 和 结 构 设 计 内 容 2.3.4 渠 沟 系 统 的 输 配 水 建 筑 物 1) 适 用 条 件 根 据 灌 区 轮 灌 设 计 方 案, 在 续 灌 渠 道 上 设 置 节 制 闸, 在 分 水 口 处 设 置 分 水 闸, 在 灌 溉 渠 道 的 末 端 设 置 退 水 闸 ( 口 ), 在 末 级 渠 道 和 沟 道 上 分 别 设 置 田 间 进 水 口 和 排 水 口 2) 工 程 布 局 (1) 分 水 闸 一 般 设 在 上 一 级 渠 道 向 下 级 渠 道 分 水 处, 当 分 水 比 例 较 大 或 下 级 渠 道 采 用 轮 灌 时, 一 般 在 分 水 口 的 上 一 级 渠 道 上 设 置 节 制 闸, 用 于 壅 高 分 水 口 前 水 位 或 调 节 截 断 上 一 级 渠 道 水 流, 以 满 足 分 水 流 量 及 轮 灌 要 求 17

(2) 设 置 在 末 级 渠 道 上 的 田 间 进 水 口, 其 间 距 和 进 水 口 高 程 应 满 足 田 块 的 进 水 要 求, 宜 采 用 定 型 产 品 (3) 渠 道 退 水 闸 一 般 设 置 在 渠 系 末 端, 靠 近 河 道 或 排 水 沟 处 ; 设 置 在 末 级 排 水 沟 上 的 田 间 排 水 口, 其 间 距 和 排 水 口 高 程 应 满 足 田 块 的 排 水 要 求, 宜 采 用 定 型 产 品 3) 设 计 要 求 (1) 当 渠 堤 不 高, 分 水 量 较 大 时, 分 水 闸 一 般 采 用 开 敞 式 ; 当 分 水 流 量 较 小 或 闸 后 有 通 行 要 求 时, 可 采 用 涵 洞 式 (2) 分 水 闸 节 制 闸 以 及 退 水 闸 通 常 采 用 砖 砌 结 构 或 预 制 件 拼 装, 也 可 采 用 现 浇 混 凝 土 结 构 (3) 闸 门 一 般 应 采 用 止 水 效 果 较 好 的 定 型 的 塑 料 闸 门 玻 璃 钢 闸 门 或 混 凝 土 闸 门 重 量 较 轻 的 闸 门 一 般 采 用 人 工 拔 插, 较 重 的 一 般 配 置 简 易 的 手 动 螺 杆 启 闭 机 (4) 所 有 水 闸 均 应 建 在 地 形 条 件 适 宜, 地 质 条 件 良 好 的 天 然 地 基 上 2.4 喷 灌 微 灌 工 程 2.4.1 喷 灌 工 程 1) 适 用 条 件 喷 灌 工 程 可 用 于 经 济 条 件 较 好, 经 济 价 值 较 高 的 菜 田 及 其 他 经 济 作 物 的 灌 溉 对 实 施 菜 粮 田 轮 作 或 建 后 管 理 工 作 不 能 落 实 的 菜 田, 一 般 不 建 喷 灌 设 施 喷 灌 工 程 建 设 应 从 严 控 制, 避 免 发 生 废 弃 工 程 18

2) 工 程 布 局 (1) 首 部 应 设 置 在 水 源 附 近, 同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交 通 用 电 管 理 和 管 网 布 置 (2) 管 网 的 布 置 应 与 项 目 区 道 路 以 及 排 水 沟 相 互 协 调, 各 级 管 道 均 不 能 布 置 在 项 目 区 道 路 下 面 3) 设 备 选 型 (1) 首 部 设 备 一 般 包 括 : 过 滤 器 施 肥 器 以 及 变 频 控 制 器 等 上 述 设 备 除 了 满 足 灌 溉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循 经 济 实 用 的 原 则 (2) 各 级 管 道 的 首 端 应 设 置 开 关 闸 公 称 通 径 大 于 DN50mm 的 开 关 闸 宜 采 用 闸 阀 截 止 阀 等 不 易 快 速 启 闭 的 阀 门 4) 设 计 要 求 (1) 为 了 适 应 耕 作 和 蔬 菜 种 植 过 程 中 品 种 的 调 整 要 求, 菜 田 一 般 按 半 固 定 管 道 式 喷 灌 系 统 设 计 (2) 灌 溉 区 域 应 集 中 连 片, 且 不 宜 小 于 75 亩, 系 统 内 各 点 工 作 压 力 差 应 在 喷 头 允 许 压 差 范 围 内 (3) 喷 灌 管 网 一 般 由 干 管 和 支 管 二 级 管 道 组 成, 项 目 区 面 积 大 的 可 增 设 分 干 管 干 管 分 干 管 一 般 应 固 定 埋 地 敷 设, 埋 设 位 置 应 不 影 响 作 物 耕 作, 并 与 道 路 排 水 沟 布 局 相 协 调, 管 材 应 采 用 PVC-U 管 ; 可 移 动 的 支 管 一 般 采 用 PE 管 ; 灌 水 器 应 根 据 作 物 灌 水 方 式 耕 作 方 式 管 理 体 制 和 土 壤 允 19

许 喷 灌 强 度 等 因 素 选 择 半 固 定 喷 灌 系 统 中 的 可 移 动 支 管 灌 水 器 的 数 量 应 根 据 项 目 区 大 小 轮 灌 制 度 等 因 素 确 定, 原 则 上 数 量 应 不 超 过 整 个 半 固 定 喷 灌 区 域 的 30% (4) 喷 灌 支 管 应 平 行 耕 作 方 向 布 置, 其 流 量 管 径 和 长 度, 应 由 支 管 上 任 意 两 喷 头 工 作 压 差 不 大 于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的 20% 以 及 地 块 形 状 和 喷 头 组 合 要 求 等 因 素 确 定 (5) 喷 灌 系 统 内 应 实 行 轮 灌 制 度 轮 灌 周 期 按 相 关 规 范 规 定 确 定, 每 天 喷 灌 时 间 不 宜 少 于 16h 轮 灌 组 的 编 制 应 避 免 支 管 以 上 管 道 流 量 过 分 集 中, 各 组 管 路 沿 程 水 头 损 失 基 本 一 致, 方 便 操 作 2.4.2 微 灌 工 程 1) 适 用 条 件 微 灌 工 程 适 用 于 大 棚 种 植 的 蔬 菜 瓜 果 花 卉 食 用 菌 等 经 济 作 物 的 灌 溉 微 灌 工 程 建 设 应 从 严 控 制, 避 免 发 生 废 弃 工 程 2) 工 程 布 局 (1) 首 部 应 设 置 在 水 源 附 近, 同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交 通 用 电 管 理 和 管 网 布 置 (2) 管 网 的 布 置 应 与 项 目 区 道 路 排 水 沟 及 大 棚 相 互 协 调, 各 级 管 道 均 不 能 布 置 在 项 目 区 道 路 下 面 管 网 系 统 的 阀 门 限 压 装 置 等 控 制 设 备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工 程 管 理 要 求 20

3) 设 计 要 求 (1) 微 灌 工 程 设 计 时 应 征 求 建 设 方 设 施 使 用 方 对 灌 水 的 要 求 (2) 微 灌 用 水 必 须 经 过 净 化 处 理, 不 得 含 有 泥 沙 藻 类 及 其 他 有 可 能 堵 塞 管 道 和 灌 水 器 的 杂 质 过 滤 器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引 水 水 质 确 定 (3) 微 灌 管 网 一 般 由 干 管 支 管 和 毛 管 组 成, 当 项 目 区 较 大 时, 可 增 设 分 干 管, 面 积 小 的 也 可 只 设 支 管 和 毛 管 主 过 滤 器 以 下 至 田 间 ( 大 棚 ) 的 管 道, 其 干 管 分 干 管 和 支 管 应 采 用 PVC-U 管 埋 地 敷 设 ; 连 接 灌 水 器 的 管 道 一 般 采 用 PE 管 明 敷 ; 所 有 管 道 的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应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4) 支 管 布 置 应 有 利 于 毛 管 沿 作 物 种 植 方 向 或 行 间 设 置, 支 管 以 上 各 级 管 道 的 首 端 宜 设 控 制 阀, 埋 地 管 道 的 阀 门 应 设 阀 门 井 在 管 道 起 伏 的 高 处 逆 止 阀 的 上 游 侧 应 装 进 排 气 阀, 在 干 支 管 道 的 末 端 应 设 冲 洗 排 水 阀 (5) 微 灌 系 统 采 用 移 动 式 时, 移 动 设 备 必 须 耐 用 美 观 拆 卸 方 便 水 力 性 能 好 不 漏 水 (6) 由 集 中 排 列 的 多 条 毛 管 组 成 的 微 灌 小 区, 应 设 阀 门 控 制, 微 灌 小 区 之 间 宜 按 轮 灌 设 计 同 一 微 灌 小 区 内 灌 水 器 的 平 均 流 量 应 与 各 灌 水 器 的 设 计 流 量 基 本 一 致, 微 灌 均 匀 系 数 不 应 低 于 0.8 21

2.5 排 水 降 渍 工 程 1) 适 用 条 件 所 有 农 田 田 间 排 水 设 施 均 应 配 套 齐 全 田 间 排 水 一 般 采 用 明 沟 排 水 ; 田 面 高 程 较 低 且 有 降 渍 要 求 和 条 件 成 熟 的 灌 区 可 增 设 暗 管 降 渍 2) 工 程 布 局 (1) 排 水 明 沟 1 明 沟 排 水 系 统 的 设 置 应 与 灌 溉 渠 道 ( 管 道 ) 系 统 相 对 应, 一 般 按 干 沟 支 沟 和 农 沟 顺 序 设 置 固 定 沟 道, 排 水 沟 的 出 口 采 用 自 排 方 式 2 末 级 固 定 排 水 沟 的 深 度 和 间 距, 应 根 据 当 地 机 耕 作 业 田 块 布 置 和 地 下 水 位 等 要 求, 按 排 水 标 准 设 计 确 定 用 于 降 渍 和 防 治 土 壤 盐 碱 化 的 末 级 固 定 排 水 沟 的 深 度 和 间 距, 宜 通 过 田 间 试 验 确 定, 无 试 验 资 料 时, 可 按 灌 溉 及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50288-99) 附 录 K 列 出 的 公 式 进 行 计 算, 并 经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2) 降 渍 暗 管 1 吸 水 管 埋 深 应 采 用 允 许 排 水 历 时 内 达 到 地 下 水 位 埋 深 及 剩 余 水 头 之 和 剩 余 水 头 值 可 取 0.2m 左 右 此 外, 吸 水 管 埋 深 还 应 考 虑 机 耕 作 业 要 求 以 及 施 工 机 械 能 够 达 到 的 埋 设 深 度, 一 般 不 小 于 0.7m 2 吸 水 管 间 距 宜 通 过 田 间 试 验 确 定, 如 无 试 验 资 料 的, 22

可 按 灌 溉 及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50288-99) 附 录 K 所 列 公 式 计 算, 经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3 当 吸 水 管 较 长 需 要 布 设 集 水 管 时, 应 结 合 明 沟 设 置, 其 流 量 和 管 径 应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3) 设 计 要 求 (1) 排 水 明 沟 1 排 水 沟 纵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保 证 设 计 排 水 能 力, 满 足 其 汇 水 范 围 的 排 水 要 求 2 排 水 沟 宜 采 用 土 沟, 如 采 用 边 坡 防 塌 措 施, 应 根 据 沟 坡 土 质, 土 体 受 力 和 地 下 水 作 用 等 条 件 进 行 边 坡 稳 定 分 析,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采 取 稳 固 坡 脚 或 生 物 护 坡 等 措 施 3 排 水 沟 应 推 广 使 用 生 态 型 排 水 沟, 当 排 水 沟 边 坡 采 用 新 材 料 护 坡 时, 应 有 实 际 应 用 的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作 为 设 计 依 据 ; 未 经 工 程 应 用 的 新 材 料, 不 得 大 面 积 推 广 4 凡 采 用 混 凝 土 板 衬 砌 的, 沟 下 部 应 有 滤 水 孔 等 透 水 措 施, 结 构 断 面 和 材 料 要 求 同 防 渗 明 渠 5 在 计 算 排 水 沟 的 清 淤 工 程 量 和 投 资 时, 清 淤 土 方 应 按 就 地 平 衡 的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测 算 ( 清 理 出 的 土 方 应 就 地 还 田 ) (2) 降 渍 暗 管 1 吸 水 管 一 般 选 用 内 径 不 小 于 63mm 的 多 孔 管, 吸 水 管 周 围 应 设 置 外 包 滤 料, 其 设 计 应 符 合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 GB50288-99) 中 7.2.10 条 的 要 求 23

2 降 渍 暗 管 的 比 降 i 应 满 足 管 内 不 淤 流 速 的 要 求, 管 内 径 d 100mm 时,i 可 取 1/400~1/1000;d>100mm 时,i 可 取 1/600~1/1500 2.6 田 间 交 通 工 程 1) 适 用 条 件 田 间 交 通 工 程 是 指 项 目 区 内 部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而 建 设 的 道 路 桥 涵 农 机 下 田 坡 道 和 过 渠 ( 沟 ) 通 道 等 2) 工 程 布 局 田 间 道 路 应 合 理 布 局, 方 便 耕 作, 严 格 控 制 田 间 道 路 密 度, 尽 量 少 占 耕 地 田 间 道 路 与 桥 涵 应 与 沟 渠 条 田 布 置 相 协 调 3) 设 计 要 求 (1) 田 间 道 路 建 设 一 般 分 为 干 路 ( 或 称 机 耕 路 ) 支 路 ( 或 称 田 间 道 ) 两 级 干 路 宽 度 4m, 支 路 宽 度 2.5m, 路 肩 宽 度 一 般 采 用 0.3~0.5m, 支 路 较 长 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可 设 置 会 车 平 台 (2) 干 路 设 计 : 一 般 采 用 混 凝 土 (C30) 路 面 结 构, 厚 度 一 般 为 180mm 板 长 最 大 不 超 过 6m, 为 减 小 混 凝 土 的 收 缩 应 力 和 温 度 翘 曲 应 力 设 置 的 横 向 缩 缝 采 用 假 缝 形 式, 不 设 传 力 杆, 一 般 不 设 胀 缝 路 面 板 下 的 基 层 结 构, 宜 采 用 整 体 性 好 强 度 高 透 水 性 小 的 半 刚 性 基 层 ( 具 体 视 当 地 的 材 料 情 况 确 定 ), 厚 度 一 般 不 超 过 200mm 当 项 目 区 地 下 水 位 较 高, 24

可 再 设 厚 度 不 大 于 100mm 的 砂 砾 石 垫 层 (3) 支 路 设 计 : 一 般 采 用 混 凝 土 (C30) 路 面 结 构, 厚 度 一 般 为 150mm, 基 层 设 计 参 照 干 路 设 计 要 求 (4) 道 路 标 高 要 求 : 干 路 支 路 的 路 面 标 高, 一 般 应 比 田 面 的 平 均 标 高 高 出 0.25~0.35m 基 层 下 的 路 床 必 须 压 实, 干 路 路 床 的 密 实 度 应 不 小 于 93%; 支 路 路 床 的 密 实 度 应 不 小 于 90% (5) 桥 梁 设 计 应 有 地 质 勘 探 资 料 干 路 上 的 桥 梁 按 农 桥 -Ⅰ 级 设 计, 支 路 上 的 桥 梁 按 农 桥 -Ⅱ 级 设 计 河 口 宽 度 13m 的 桥 梁, 应 按 单 跨 设 计, 桥 梁 的 梁 底 标 高 应 符 合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桥 梁 桩 基 应 首 选 打 入 桩, 如 打 入 桩 施 工 有 困 难 的, 可 选 用 钻 孔 灌 注 桩 基 础 (6) 桥 梁 设 计 应 有 结 构 计 算 内 容 (7) 农 机 下 田 坡 道 一 般 每 3~4 块 条 田 设 一 处, 条 田 之 间 可 通 过 设 渠 ( 沟 ) 通 道 板 或 埋 管 涵 予 以 沟 通 农 机 下 田 坡 道 一 般 采 用 现 浇 混 凝 土 (C20) 结 构, 厚 150mm, 宽 2.5m (8) 保 护 地 菜 田 每 个 大 棚 入 口 处 或 连 栋 大 棚 入 口 处 应 设 过 沟 板, 过 沟 板 应 按 通 行 菜 田 小 型 农 业 机 械 标 准 设 计 2.7 土 地 平 整 1) 适 用 条 件 土 地 平 整 项 目 一 般 只 安 排 在 新 建 灌 区 或 田 块 需 要 归 并 的 旧 灌 区 改 造 项 目 25

2) 设 计 要 求 (1) 土 地 平 整 不 宜 成 片 进 行, 土 方 原 则 上 应 就 地 平 衡, 尽 量 减 少 外 运 土 和 弃 土 每 块 条 田 平 整 后 的 内 部 田 面 高 差 应 不 大 于 50mm (2)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必 须 提 供 田 块 高 程 资 料 土 地 平 整 方 案 ( 含 土 方 平 衡 计 算 ) 土 方 调 运 量 及 相 应 概 算 3. 圩 区 工 程 1) 适 用 条 件 圩 区 工 程 是 指 主 要 为 解 决 低 洼 地 区 排 涝 问 题 而 实 施 的 工 程 项 目, 包 括 : 排 涝 泵 站 水 闸 泵 闸 涵 闸 以 及 圩 堤 等 建 ( 构 ) 筑 物 2) 工 程 布 局 (1) 工 程 布 局 必 须 符 合 水 利 规 划 和 属 地 开 发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 设 计 时 必 须 明 确 整 个 圩 区 的 河 网 布 局 主 要 河 道 的 控 制 规 模 圩 区 控 制 工 程 的 布 局 及 规 模 (2) 工 程 选 址 应 有 利 于 工 程 效 益 的 发 挥 有 利 于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有 利 于 施 工 和 今 后 工 程 管 理 3) 设 备 选 型 见 5. 机 电 金 属 结 构 及 自 动 化 系 统 4) 设 计 要 求 (1) 工 程 设 计 时, 若 规 划 资 料 已 明 确 工 程 布 局 和 规 模 的, 应 复 核 计 算 以 确 定 工 程 布 局 和 规 模 ; 无 规 划 依 据 的, 设 26

计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除 涝 计 算, 并 确 定 工 程 布 局 和 规 模 圩 区 达 标 改 造 项 目, 必 须 与 圩 内 河 道 圩 堤 的 达 标 整 治 有 计 划 同 步 推 进, 河 闸 必 须 配 套, 以 充 分 发 挥 工 程 效 益 (2) 圩 区 控 制 工 程 除 了 满 足 使 用 功 能 安 全 可 靠 便 于 施 工 经 济 美 观 之 外, 还 应 充 分 考 虑 今 后 维 修 养 护 的 要 求 工 程 设 计 时, 应 划 定 管 理 区 范 围, 工 程 布 置 统 筹 考 虑 管 理 房 配 电 房 布 局, 配 备 供 管 护 人 员 工 作 生 活 所 必 须 的 设 施 配 电 房 的 面 积, 应 根 据 配 电 设 备 的 配 置 按 照 相 关 规 范 确 定 (3) 圩 区 控 制 工 程 设 计 时 应 进 行 防 渗 稳 定 消 能 防 冲 地 基 沉 降 等 计 算 (4) 单 闸 一 般 不 建 单 独 的 管 理 房 (5) 圩 堤 堤 顶 设 计 高 程 应 按 除 涝 控 制 最 高 水 位 加 安 全 超 高 确 定 土 堤 堤 顶 设 计 宽 度 一 般 控 制 在 2.5~3.0m, 内 外 边 坡 比 根 据 填 土 高 度 确 定, 一 般 为 1:1.5~1:2.5; 水 利 片 边 圩 区 圩 堤 设 计, 应 与 所 在 水 利 控 制 片 的 设 计 标 准 一 致 4. 水 系 沟 通 工 程 1) 适 用 条 件 水 系 沟 通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拆 除 镇 村 级 河 道 上 的 坝 基 阻 水 ( 束 水 ) 建 筑 物 新 建 桥 梁 ( 箱 涵 ) 泵 闸 工 程 和 河 道 疏 拓 沟 通 工 程 2) 工 程 布 局 (1) 水 系 沟 通 应 整 体 推 进, 河 道 平 面 布 局 和 规 模 应 符 27

合 水 利 规 划 要 求 (2) 水 系 沟 通 后 需 要 恢 复 道 路 时, 原 则 上 应 建 桥 梁 无 条 件 建 桥 梁 时, 也 可 建 箱 涵, 箱 涵 的 横 断 面 应 满 足 过 水 和 人 工 养 护 的 要 求 (3) 桥 梁 与 河 道 一 般 应 正 交, 斜 交 角 度 不 应 超 过 30 (4) 河 道 沟 通 疏 拓 所 占 用 的 土 地 须 提 前 落 实 3) 设 计 要 求 (1) 桥 梁 ( 箱 涵 ) 设 计 采 用 的 规 范, 应 与 所 在 道 路 的 性 质 相 一 致 ( 应 分 公 路 桥 涵 城 市 桥 梁 和 农 桥 ) (2) 桥 梁 ( 箱 涵 ) 设 计 前, 应 与 工 程 建 成 后 的 接 管 单 位 充 分 沟 通, 掌 握 相 关 行 业 管 理 的 要 求 (3) 桥 梁 的 设 计 梁 底 标 高 和 跨 径 组 合 应 符 合 本 市 的 相 关 规 定, 同 时 兼 顾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桥 梁 设 计 采 用 的 荷 载 标 准 桥 面 宽 度 一 般 应 与 沟 通 道 路 的 现 状 情 况 相 一 致, 并 尽 可 能 满 足 规 划 要 求 (4) 河 道 沟 通 设 计 时, 应 同 步 考 虑 开 通 河 段 的 河 岸 整 治, 其 标 准 应 与 所 在 河 道 堤 防 一 致 河 道 整 治 设 计 时, 应 有 边 坡 稳 定 分 析 计 算 内 容 ; 护 岸 设 计 应 进 行 方 案 比 选, 并 尽 可 能 采 用 生 态 护 岸 28

5. 机 电 金 属 结 构 及 自 动 化 系 统 5.1 机 电 1) 适 用 条 件 泵 站 水 闸 及 泵 闸 结 合 站 可 根 据 装 机 容 量 大 小, 配 相 应 的 机 电 设 备 2) 建 设 内 容 根 据 容 量 大 小 和 管 理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配 置 以 下 机 电 设 备 : 水 泵 水 泵 启 动 ( 控 制 ) 设 备 以 及 变 配 电 设 备 3) 设 计 要 求 (1) 水 力 机 械 1 泵 站 设 计 应 选 定 水 泵 特 征 扬 程 型 式 单 机 流 量 台 数 基 本 参 数 进 出 水 流 道 及 安 装 高 程 2 确 定 水 泵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布 置 机 组 间 距 以 及 泵 房 主 要 控 制 尺 寸 3 水 泵 的 选 型 应 满 足 设 计 扬 程 及 设 计 流 量 的 要 求, 在 设 计 扬 程 下, 水 泵 应 在 高 效 区 运 行,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抗 气 蚀 性 能 ; 在 最 大 扬 程 及 最 小 扬 程 下, 水 泵 应 能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不 得 产 生 气 蚀 和 电 动 机 过 载 4 灌 溉 泵 推 荐 采 用 350ZLB 和 350ZLK 两 种 类 型 轴 流 泵, 其 单 台 泵 流 量 一 般 控 制 在 0.25m 3 /s 左 右 ; 当 采 用 管 道 灌 溉 需 要 较 高 的 扬 程 时, 可 采 用 导 叶 式 混 流 泵 或 离 心 泵 ; 当 灌 溉 面 积 较 小 时, 应 采 用 口 径 较 小 的 轴 流 泵 泵 站 的 装 置 效 率 应 符 29

合 规 定 要 求 5 排 涝 泵 在 满 足 扬 程 的 前 提 下, 应 首 选 结 构 简 单 节 能 高 效 便 于 维 修 养 护 而 造 价 相 对 较 低 的 常 规 立 式 轴 流 泵, 如 ZLB ZLK 型 号 不 推 荐 采 用 潜 水 轴 流 泵 贯 流 泵 等 泵 型 对 部 分 位 于 集 镇 区 的 泵 站 或 因 景 观 建 设 需 要 而 采 用 潜 水 轴 流 泵 贯 流 泵 等 其 它 泵 型 的, 必 须 经 充 分 论 证, 并 应 完 善 今 后 维 修 养 护 的 工 程 措 施 排 涝 泵 站 设 计 时, 应 结 合 工 程 布 局, 配 备 供 管 护 人 员 工 作 生 活 所 必 须 的 设 施 (2) 电 气 1 灌 溉 泵 站 为 三 级 负 荷, 圩 区 排 涝 泵 站 为 二 级 负 荷 2 泵 闸 电 气 设 计 必 须 明 确 电 源 接 入 方 式 : a 供 电 方 案 应 符 合 当 地 供 电 部 门 的 规 定 b 一 般 泵 站 装 机 容 量 较 小 时, 应 就 近 接 入 0.4kV 电 源, 当 附 近 无 条 件 接 入 或 泵 站 总 用 电 量 已 超 过 当 地 供 电 部 门 规 定 时, 应 考 虑 接 入 10kV 电 源 c 当 外 接 电 源 条 件 不 允 许 时, 可 考 虑 结 合 乡 镇 防 汛 物 资 储 备 统 一 配 置 移 动 式 发 电 机, 但 在 电 气 主 接 线 设 计 中 应 留 有 接 口 3 电 气 设 计 内 容 应 齐 全, 应 有 负 荷 计 算, 选 定 电 动 机 启 动 方 式, 并 有 电 气 主 接 线 图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图 主 要 电 气 设 备 选 型 和 电 气 设 备 材 料 清 单, 以 及 照 明 系 统 防 雷 及 接 地 系 统 继 电 保 护 和 计 量 主 要 电 气 设 备 控 制 系 统 等 方 面 设 计 内 30

容 4 电 气 设 备 和 电 缆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国 家 电 气 行 业 和 本 市 电 气 设 计 与 用 电 管 理 方 面 的 规 范 规 程 和 标 准 高 低 压 开 关 柜 一 般 采 用 固 定 式 开 关 柜 5 单 机 装 机 容 量 大 于 55kW 的 泵 站 应 配 有 电 容 补 偿 装 置 6 闸 门 启 闭 机 控 制 设 备 一 般 由 设 备 生 产 厂 配 套 供 应, 可 不 另 行 设 计 一 般 的 灌 排 泵 站 上 下 游 应 设 水 位 标 尺, 如 无 特 殊 要 求, 不 配 置 水 位 计 7 就 近 接 入 0.4kV 电 源 的 泵 站 的 配 电 设 备, 一 般 应 布 置 在 泵 房 内 5.2 金 属 结 构 1) 适 用 条 件 泵 站 水 闸 及 泵 闸 结 合 站 可 根 据 泵 站 水 闸 流 量 大 小, 配 相 应 的 金 属 结 构 2) 建 设 内 容 根 据 容 量 大 小 和 管 理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配 置 以 下 金 属 结 构 : 拦 污 栅 闸 ( 阀 ) 门 及 配 套 启 闭 设 备 以 及 起 重 设 备 等 3) 设 计 要 求 1) 选 定 闸 ( 阀 ) 门 拦 污 栅 及 启 闭 机 的 布 置 型 式 数 量 和 主 要 尺 寸 及 参 数, 并 附 有 相 应 的 汇 总 表 2) 水 闸 一 般 采 用 开 敞 式, 闸 门 应 首 选 结 构 简 单 又 便 于 维 修 养 护 的 定 轮 直 升 式 平 面 钢 闸 门, 当 孔 口 3m 时, 可 采 31

用 平 面 铸 铁 镶 铜 闸 门 不 推 荐 采 用 横 拉 门 卧 倒 门 人 字 门 上 翻 板 门 等 门 型 对 部 分 位 于 集 镇 区 的 水 闸 或 因 景 观 建 设 需 要 而 采 用 上 述 类 型 或 其 它 门 型 的, 必 须 经 充 分 论 证, 并 应 完 善 今 后 维 修 养 护 的 工 程 措 施 3) 泵 站 一 般 采 用 浮 箱 式 拍 门 作 为 水 泵 的 断 流 方 式, 拍 门 底 高 程 应 高 于 内 河 常 水 位, 否 则 应 设 置 工 作 闸 门 4) 闸 门 结 构 设 计 应 包 括 : 确 定 闸 门 的 设 计 和 校 核 特 征 水 位 ; 梁 系 布 置 面 板 门 槽 水 封 锁 定 和 防 腐 设 计 5) 为 了 便 于 检 修, 应 设 置 检 修 门 槽 6) 拦 污 栅 一 般 采 用 便 于 检 修 的 可 活 动 式 拦 污 栅, 栅 距 根 据 过 水 能 力 确 定 7) 闸 门 启 闭 机 一 般 采 用 卷 扬 式 启 闭 机, 不 宜 采 用 液 压 启 闭 机, 当 孔 口 3m 时, 宜 采 用 螺 杆 式 启 闭 机 8) 当 水 闸 采 用 卷 扬 式 启 闭 机 时, 启 闭 机 上 部 宜 设 置 启 闭 机 房 5.3 自 动 化 系 统 1) 适 用 条 件 重 要 圩 区 的 水 闸 泵 站 及 泵 闸 结 合 站 示 范 性 灌 溉 工 程 可 以 配 置 自 动 化 监 控 设 备 2) 建 设 内 容 根 据 管 理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配 置 自 动 监 测 监 控 信 息 管 理 以 及 通 讯 等 设 备 32

3) 设 计 要 求 (1) 自 动 化 监 控 的 设 计 方 案 必 须 符 合 功 能 可 靠 经 济 实 用 便 于 维 护 和 技 术 先 进 的 原 则 其 设 计 方 案 应 根 据 受 控 设 备 在 调 度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确 定 自 动 控 制 方 案, 设 计 方 案 中 应 有 系 统 结 构 图 设 备 布 置 图 控 制 流 程 图 和 设 备 材 料 清 单, 说 明 控 制 方 式 范 围 操 作 流 程 及 远 传 信 息 等, 选 定 系 统 的 结 构 主 要 功 能 及 主 要 设 备 配 置 ; 如 需 配 置 视 频 监 视 系 统 的, 其 监 视 对 象 和 范 围 应 仅 限 于 满 足 主 要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监 视 要 求 (2) 对 于 灌 区 规 模 较 大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建 成 后 具 有 一 定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的 重 要 灌 溉 工 程 项 目, 可 安 排 信 息 化 采 集 内 容, 包 括 水 位 土 壤 墒 情 温 度 湿 度 等, 具 体 应 根 据 生 产 管 理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3) 圩 区 水 情 雨 情 测 报 系 统 和 设 施 设 备 的 监 控 系 统, 应 根 据 工 程 的 重 要 性 和 地 区 防 汛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配 置, 并 统 一 纳 入 泵 站 计 算 机 监 控 系 统 中 (4) 当 由 多 个 工 程 组 成 灌 排 系 统 或 与 上 级 防 汛 管 理 系 统 联 网 的, 应 根 据 运 行 调 度 要 求, 建 设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通 信 网 或 信 息 传 输 网, 网 络 方 案 的 选 择 应 通 过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5) 自 动 化 监 控 ( 包 括 工 程 信 息 量 的 采 集 系 统 软 硬 件 的 配 置 ) 应 根 据 生 产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可 靠 实 用 和 经 济 的 原 则, 其 投 资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工 程 总 投 资 的 10% 33

附 件 2: 上 海 市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 含 初 步 设 计 ) 报 告 编 制 提 纲 ( 试 行 ) 一 封 面 封 面 需 包 括 项 目 名 称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日 期 等 内 容 报 告 统 一 采 用 A3 纸 ( 双 面 打 印 ) 装 订 项 目 名 称 统 一 为 区 ( 县 ) 年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 含 初 步 设 计 ) 报 告 落 款 应 署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具 体 格 式 如 下 : 区 ( 县 ) 年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 含 初 步 设 计 ) 报 告 设 计 单 位 年 月 日 34

二 扉 页 扉 页 需 包 括 批 准 审 定 校 核 编 制 人 员 名 单 等 内 容, 以 签 字 为 准 具 体 格 式 如 下 : 区 ( 县 ) 年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 含 初 步 设 计 ) 报 告 批 准 : 审 定 : 校 核 : 编 制 人 员 : 年 月 日 三 正 文 提 纲 1 综 合 说 明 1.1 项 目 区 地 理 位 置 和 项 目 背 景 1.2 编 制 依 据 和 技 术 标 准 1.3 简 述 工 程 任 务 规 模 工 程 布 置 及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 附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汇 总 表 ) 1.4 简 述 投 资 估 算 资 金 筹 措 1.5 工 程 特 性 表 ( 灌 区 工 程 参 照 灌 溉 排 水 工 程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编 制 规 程 (SL533-2011) 编 制 ; 圩 区 工 35

程 水 系 沟 通 工 程 参 照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编 制 规 程 (SL619-2013) 编 制 ) 2 项 目 区 概 况 2.1 自 然 条 件 2.2 社 会 经 济 状 况 2.3 农 业 发 展 状 况 ( 农 业 产 业 布 局 农 业 经 营 模 式 等 ) 2.4 水 利 规 划 情 况 2.5 项 目 区 设 施 建 设 和 使 用 情 况 2.6 项 目 区 设 施 建 设 和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2.7 项 目 相 关 方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主 要 意 见 和 建 议 3 工 程 任 务 和 规 模 3.1 工 程 建 设 必 要 性 3.2 工 程 任 务 3.3 工 程 规 模 4 工 程 布 置 及 主 要 建 筑 物 设 计 4.1 工 程 等 级 和 设 计 标 准 4.2 工 程 总 体 布 置 4.3 主 要 建 筑 物 设 计 4.4 主 要 工 程 内 容 5 机 电 设 备 及 金 属 结 构 5.1 水 力 机 械 36

5.2 金 属 结 构 5.3 电 气 5.4 自 动 化 系 统 6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6.1 施 工 条 件 6.2 施 工 总 体 布 置 6.3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6.4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7 投 资 概 算 及 资 金 筹 措 7.1 投 资 概 算 7.2 资 金 的 筹 措 和 管 理 8 效 益 分 析 8.1 经 济 效 益 8.2 社 会 效 益 8.3 生 态 效 益 9 工 程 管 理 9.1 管 理 机 构 9.2 运 行 管 理 与 维 护 10 问 题 与 建 议 四 照 片 为 反 映 翻 建 或 改 建 工 程 的 必 要 性 和 迫 切 性, 对 需 翻 建 或 改 建 的 工 程 需 附 照 片 和 说 明 照 片 应 与 文 字 说 明 对 应, 做 到 37

一 照 片 一 说 明 需 翻 建 的 设 施, 应 附 设 施 的 整 体 照 片 及 内 部 设 备 照 片 各 一 张, 并 需 简 要 说 明 翻 建 原 由 ; 需 改 建 的 设 施, 应 附 老 化 或 破 损 严 重 部 位 的 照 片 一 张, 并 需 简 要 说 明 改 建 原 由 五 附 表 1. 灌 区 现 状 表 以 灌 区 为 单 位 填 写 灌 区 内 灌 溉 泵 站 名 称 控 制 面 积 建 成 年 份 改 造 情 况 水 泵 及 配 套 电 动 机 灌 区 渠 ( 沟 ) 系 及 配 套 建 筑 物 等 建 设 情 况 和 目 前 运 行 情 况 2. 圩 区 现 状 表 以 圩 区 为 单 位, 填 写 圩 区 内 的 水 闸 排 涝 泵 站 圩 堤 等 建 设 情 况 和 目 前 运 行 情 况 3 区 ( 县 ) 水 务 局 初 审 意 见 38

灌 区 现 状 表 位 置 灌 溉 泵 站 渠 系 序 号 1 2 灌 区 名 称 控 制 面 积 镇 ( 乡 ) 村 ( 亩 ) 名 称 水 泵 型 号 水 泵 数 量 流 量 (m 3 /s) 扬 程 (m) 配 套 电 动 机 功 率 (kw) 建 成 年 份 更 新 改 造 情 况 年 月 内 容 目 前 设 施 完 好 情 况 地 下 渠 道 (km) 衬 砌 明 渠 (km) 土 渠 (km) 配 套 建 筑 物 ( 座 ) 目 前 设 施 完 好 情 况 圩 区 现 状 表 序 号 圩 区 名 称 镇 ( 乡 ) 控 制 面 积 ( 亩 ) 现 有 排 涝 模 数 (m 3 /s/km 2 ) 名 称 水 泵 型 号 水 泵 数 量 流 量 (m 3 /s) 排 涝 泵 站 配 套 电 动 机 建 成 功 率 (kw) 年 份 水 闸 更 新 改 造 更 新 改 造 目 前 设 施 名 闸 宽 结 构 建 成 情 况 情 况 完 好 情 况 称 (m) 形 式 年 份 年 月 内 容 年 月 内 容 目 前 设 施 完 好 情 况 1 2 39

六 附 图 附 图 包 括 项 目 区 位 置 图 现 状 图 规 划 图 典 型 工 程 设 计 图 等, 每 张 图 应 有 图 名 图 例 图 框 标 题 栏 指 北 针 比 例 尺 等 基 本 要 素, 现 状 图 规 划 图 的 底 图 原 则 上 采 用 上 海 市 测 绘 院 发 布 的 最 新 电 子 图 1. 位 置 图 标 明 项 目 区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 镇 村 ), 周 边 主 要 道 路 河 道 以 及 标 志 性 建 筑 物, 图 幅 要 求 比 例 适 中 2. 现 状 图 需 标 明 现 有 村 庄 水 系 道 路 灌 区 灌 溉 泵 站 渠 系 沟 系 及 其 他 水 利 设 施 等 情 况 ; 凡 涉 及 圩 区 项 目 需 标 明 现 状 圩 区 一 线 水 利 设 施 情 况 ( 包 括 已 建 泵 站 水 闸 圩 堤 等 ) 上 述 工 程 设 施 应 标 明 数 量 型 号 容 量 及 位 置, 并 应 与 文 本 附 表 内 容 相 一 致 3. 规 划 图 规 划 图 需 以 现 状 图 为 蓝 本, 在 现 状 图 的 基 础 上 规 划 布 置 相 关 工 程, 要 求 布 局 合 理, 工 程 内 容 和 规 模 要 与 经 批 准 的 规 划 文 本 相 一 致, 如 有 变 动, 应 经 充 分 论 证 和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规 划 工 程 的 数 量 规 模 应 与 文 本 及 附 表 内 容 相 一 致 如 工 程 分 期 实 施, 应 分 别 标 清 楚 每 期 实 施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不 得 相 互 混 淆 不 清 4. 典 型 工 程 设 计 图 40

包 括 灌 溉 泵 站 排 涝 泵 站 水 闸 泵 闸 渡 槽 倒 虹 吸 管 桥 ( 涵 ) 低 压 输 水 管 道 混 凝 土 衬 砌 明 渠 等, 各 区 县 可 根 据 建 筑 物 等 级 规 模 对 于 同 一 类 型 设 施 进 行 典 型 设 计, 典 型 设 计 应 不 超 过 三 种 类 型 设 计 图 需 包 括 平 面 图 立 面 图 和 主 要 结 构 剖 面 图 等, 其 设 计 深 度 应 到 达 初 步 设 计 的 深 度 ; 对 工 程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需 在 报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并 附 详 细 的 工 程 设 计 图 和 相 应 的 概 算 如 设 计 采 用 定 型 图 集, 应 标 明 相 应 的 图 集 名 称 编 号 图 名 等 5. 图 例 名 称 图 形 符 号 类 型 颜 色 ( 红, 绿, 蓝 ) 项 目 区 界 线 状 RGB(255,0,0) 灌 区 区 界 线 状 RGB(255,153,0) 已 有 道 路 线 状 RGB(0,0,0) 拟 建 道 路 线 状 RGB(255,0,0) 已 有 明 渠 线 状 RGB(0,0,255) 拟 建 明 渠 线 状 RGB(51,153,102) 已 有 地 下 渠 道 线 状 RGB(0,0,255) 拟 建 地 下 渠 道 线 状 RGB(51,153,102) 已 有 排 水 沟 线 状 RGB(118,255,255) 拟 建 排 水 沟 线 状 RGB(191,127,255) 灌 溉 泵 站 点 状 已 建 黑 色 RGB(0,0,0) 拟 建 红 色 RGB(255,0,255) 41

排 涝 泵 站 水 闸 桥 梁 渡 槽 倒 虹 吸 涵 洞 点 状 点 状 线 状 点 状 点 状 点 状 已 建 黑 色 RGB(0,0,0) 拟 建 红 色 RGB(255,0,255) 已 建 黑 色 RGB(0,0,0) 拟 建 红 色 RGB(255,0,255) 已 建 黑 色 RGB(0,0,0) 拟 建 红 色 RGB(255,0,255) 已 建 黑 色 RGB(0,0,0) 拟 建 红 色 RGB(255,0,255) 已 建 黑 色 RGB(0,0,0) 拟 建 红 色 RGB(255,0,255) 已 建 黑 色 RGB(0,0,0) 拟 建 红 色 RGB(255,0,255) 河 道 面 状 蓝 色 RGB(0,0,255) 指 北 针 点 状 黑 色 RGB(0,0,0) 说 明 : 不 同 等 级 的 道 路 明 沟 管 道 排 水 沟 颜 色 应 统 一, 但 粗 细 应 不 同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