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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80661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成 功 二 路 88 號 10 樓 洽 詢 專 線 電 話 :(07)332-2168 傳 真 :(07)335-0217 初 試 ( 筆 試 )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10088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1 報 名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傳 真 :(02)23638993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公 告

( ) ( )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及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5 月 9 日 ( 一 )09: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四 )18:00 止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辦 理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初 試 筆 試 複 試 口 試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初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30 日 ( 一 ) 105 年 6 月 5 日 ( 日 ) 上 午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5 年 6 月 28 日 ( 二 )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5 年 6 月 28 日 ( 二 )0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9 日 ( 三 )12:00 止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105 年 7 月 4 日 ( 一 ) 網 路 查 詢 105 年 6 月 28 日 ( 二 ) 複 試 日 期 錄 取 結 果 查 詢 及 通 知 105 年 7 月 9 日 ( 六 ) 至 105 年 7 月 10 日 ( 日 ) 105 年 7 月 15 日 ( 五 ) 初 試 ( 筆 試 )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複 試 ( 口 試 )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5 月 30 日 起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甄 試 專 區 )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請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不 另 行 寄 發 請 詳 閱 應 試 說 明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之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 初 試 集 中 於 高 雄 地 區 舉 辦,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105 年 6 月 28 日 起 請 至 本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於 105 年 7 月 4 日 以 手 機 簡 訊 及 掛 號 寄 發 105 年 6 月 28 日 起 請 至 本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複 試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自 行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書, 不 另 行 寄 發 請 詳 細 參 閱 複 試 通 知 書 所 載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及 複 試 通 知 書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請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起 至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將 由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通 知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http://www.csgt.com.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exam)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11 頁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發 展 歷 程 : 中 貿 公 司 係 中 鋼 公 司 於 1996 年 全 資 轉 投 資 設 立, 目 前 資 本 額 為 新 台 幣 十 七 億 八 千 八 百 萬 元, 在 集 團 國 際 化 多 角 化 發 展 策 略 中, 中 貿 公 司 肩 負 集 團 工 業 材 料 供 應 者 之 樞 紐 角 色, 為 集 團 通 路 事 業 群 之 核 心 事 業 體 為 配 合 集 團 政 策 及 海 外 新 設 產 線 陸 續 投 產, 中 貿 積 極 佈 建 海 外 通 路, 目 前 已 設 立 9 處 銷 售 據 點 與 投 資 15 家 裁 剪 中 心, 橫 跨 亞 洲 美 洲 及 歐 洲 等 地, 以 期 延 伸 集 團 供 應 服 務 鏈, 增 進 商 品 附 加 價 值, 並 提 供 客 戶 最 佳 及 即 時 之 服 務 業 務 簡 介 : 中 貿 公 司 主 要 業 務 領 域 除 代 理 集 團 公 司 ( 中 鋼 中 龍 中 鴻 中 鋼 越 南 中 鋼 印 度 中 鋁 等 ) 之 鋼 鋁 產 品 外 銷 及 一 般 鋼 鐵 廢 鋼 貿 易 業 務 外, 在 非 鐵 材 料 方 面, 已 成 功 發 展 不 鏽 鋼 化 工 材 料 耐 火 材 料 合 金 鐵 等 工 業 材 料 貿 易 業 務, 同 時 亦 開 拓 軋 輥 機 械 設 備 等 工 業 設 備 業 務 近 年, 為 配 合 集 團 政 策 及 海 外 新 設 產 線 陸 續 投 產 之 拓 銷 需 求, 積 極 於 各 主 力 市 場 擴 大 佈 建 銷 售 據 點 與 設 立 裁 剪 加 工 配 送 中 心, 以 提 供 客 戶 即 時 之 現 地 服 務, 延 伸 供 應 服 務 鏈, 鞏 固 海 外 銷 售 通 路, 並 增 進 商 品 附 加 價 值 為 求 有 效 結 合 集 團 資 源 積 極 開 拓 國 際 市 場 發 揮 國 際 整 合 綜 效, 中 貿 公 司 經 由 長 期 性 國 際 往 來, 深 入 掌 握 各 國 財 經 產 業 及 市 場 主 力 用 戶 動 向, 發 揮 集 團 事 業 的 國 際 觸 角 功 能, 強 化 跨 國 貿 易 及 海 外 投 資 等 合 作, 以 期 達 成 集 團 企 業 國 際 化 之 長 遠 目 標 未 來 展 望 : 中 貿 公 司 的 長 期 發 展 目 標, 除 建 構 成 為 中 鋼 集 團 全 方 位 的 工 業 材 料 供 應 樞 紐 外, 未 來 更 將 發 展 成 為 集 團 國 際 事 務 與 業 務 之 核 心 藉 由 長 期 國 際 往 來 之 經 驗 累 積, 中 貿 公 司 對 各 國 財 經 產 業 及 市 場 發 展 動 向 已 有 相 當 深 度 之 掌 握 透 過 跨 國 貿 易 及 海 外 投 資 之 強 化, 亦 已 逐 步 建 構 綿 密 的 行 銷 網 路, 提 供 客 戶 即 時 而 完 善 的 供 應 鏈 服 務 此 外, 中 貿 公 司 並 積 極 與 各 地 區 國 際 企 業 展 開 合 作 與 結 盟, 致 力 推 動 中 鋼 集 團 在 各 地 區 市 場 之 影 響 力 未 來, 中 貿 公 司 將 持 續 加 強 人 員 外 語 能 力 訓 練, 提 昇 國 際 視 野 及 對 跨 文 化 之 瞭 解, 並 完 善 本 身 國 際 運 籌 管 理 能 力, 建 構 世 界 級 的 專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以 肩 負 起 集 團 國 際 事 務 與 業 務 核 心 之 責 任 第 2 頁, 共 11 頁

壹 報 名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甄 試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及 測 驗 科 目 中 貿 國 際 公 司 基 於 中 鋼 願 景 及 經 營 發 展 策 略, 正 積 極 強 化 市 場 通 路, 持 續 在 海 外 佈 建 據 點, 深 耕 國 際 市 場, 竭 誠 歡 迎 企 圖 心 強, 主 動 積 極 之 優 秀 人 才 加 入 公 司 行 列 一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 各 甄 試 類 別 所 規 定 之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條 件, 報 名 時 無 須 提 供 ; 具 備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資 格 者, 於 複 試 ( 口 試 )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核 驗 通 過 後 始 可 應 試 甄 試 類 組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具 備 ) ( 類 組 代 碼 ) 1.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外 語 能 力 : 具 TOEIC 成 績 600 分 以 上 或 托 福 ibt 成 績 50 業 務 管 理 師 ( 第 一 類 )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初 試 與 複 試 通 過 ) 或 IELTS 4.5( 含 ) 以 上 程 (I8501) 度 3. 具 有 鋼 鐵 / 鋁 品 製 造 銷 售 或 其 他 與 國 際 貿 易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經 驗 1.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外 語 能 力 : 具 TOEIC 成 績 750 分 以 上 或 托 福 ibt 成 績 71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初 試 與 複 試 通 過 ) 或 IELTS 5.5( 含 ) 以 上 程 度 業 務 管 理 師 ( 第 二 類 ) 3. 具 有 鋼 鐵 / 鋁 品 製 造 銷 售 或 其 他 與 國 際 貿 易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經 驗 (I8502) 4. 有 意 願 跨 國 度 跨 文 化 工 作, 可 配 合 公 司 需 要 接 受 外 派 國 外 工 作 註 : 企 劃 管 理 師 (I8503) 其 他 : 具 第 二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者 尤 佳 1.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精 通 英 語, 說 讀 聽 寫 流 利 : 具 TOEIC 成 績 860 分 以 上 或 托 福 ibt 成 績 80 全 民 英 檢 ( 初 試 與 複 試 通 過 ) 高 級 或 IELTS 6.5( 含 ) 以 上 程 度 其 他 : 1. 具 第 二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者 尤 佳 2. 具 企 劃 工 作 經 驗 尤 佳 1. 以 上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2.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目 前 若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3.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第 3 頁, 共 11 頁

本 次 錄 取 人 員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起 分 批 進 用, 應 考 人 限 於 105 年 9 月 1 日 前 能 報 到 且 正 式 上 班 者 二 甄 試 方 式 : 甄 試 分 二 階 段 舉 行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分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二 科, 共 同 科 目 為 國 文 短 文 寫 作 英 文 短 文 寫 作 ( 非 選 擇 題 ) 專 業 科 目 為 國 貿 實 務 ( 非 選 擇 題 ) ( 二 ) 複 試 ( 口 試 ): 依 應 考 人 員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排 序, 按 預 定 複 試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三 甄 試 職 位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及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如 下 : 類 組 預 定 預 定 ( 代 碼 ) 錄 取 複 試 名 額 名 額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工 作 地 點 業 務 管 理 師 ( 第 一 類 ) I8501 16 48 1. 進 出 口 訂 單 處 理 及 合 約 等 相 關 文 件 之 寄 送 歸 檔 2. 訂 單 之 備 料 生 產 進 度 掌 握 3.L/C 之 催 開 或 開 立 及 收 貨 出 貨 船 運 之 安 排 與 跟 催 4. 裝 船 等 相 關 文 件 之 製 作 寄 發 或 跟 催 5. 各 種 應 收 應 退 帳 款 之 處 理 高 雄 市 業 務 管 理 師 ( 第 二 類 ) I8502 14 42 1. 客 戶 開 發 接 待 國 內 外 出 訪 及 市 場 動 態 之 掌 握 與 資 訊 提 供 高 雄 市 或 外 派 2. 產 品 拓 銷 詢 價 報 價 接 單 客 訴 之 處 理 國 外 工 作 與 追 蹤 3. 視 海 外 據 點 需 要 派 赴 海 外 工 作 企 劃 管 理 師 I8503 2 6 1. 總 部 與 海 外 子 公 司 績 效 管 理 與 聯 繫 工 作 2. 辦 理 各 海 外 公 司 董 事 會 相 關 事 宜 及 管 理 制 度 研 究 3. 海 外 佈 局 發 展 策 略 分 析 研 究 4. 設 立 海 外 新 據 點 之 評 估 工 作 高 雄 市 小 計 32 96 貳 報 名 期 間 繳 費 方 式 及 應 繳 驗 資 料 一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9 日 ( 一 )09: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四 )18:00 截 止,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本 項 招 考 資 訊 及 應 試 說 明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甄 試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及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ttp://www.csgt.com.tw) 首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第 4 頁, 共 11 頁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甄 試 類 組 ( 五 ) 應 考 人 員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用 ( 試 務 行 政 費 用 ): 新 台 幣 65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四 )18:00 止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登 入 網 頁 訂 單 查 詢 功 能, 將 繳 費 方 式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四 )24:0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亦 可 登 入 訂 單 查 詢 功 能 查 詢,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試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匯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銀 行 代 號 :017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各 分 行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5 月 19 日 ( 四 )15:30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時,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0170309)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數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顯 示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第 5 頁, 共 11 頁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4)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本 院 參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初 試 ( 筆 試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鈴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共 同 科 目 08:30 08:40~10:0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0:30 10:40~12:00 ( 一 ) 試 場 設 置 於 高 雄 地 區, 請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 一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考 場 詳 細 地 址 及 初 試 ( 筆 試 ) 入 場 通 知 書 等 相 關 資 訊 ( 二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複 試 ( 口 試 ):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9 日 至 7 月 10 日, 由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高 雄 地 區 辦 理 ( 一 ) 本 院 將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二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複 試 ( 口 試 ) 之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相 關 表 單 文 件 ( 二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複 試 ( 口 試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並 攜 帶 下 列 表 件 ( 乙 式 三 份 ): 1. 各 項 表 件 檢 核 表 2. 基 本 資 料 表 3. 自 傳 4.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5.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其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並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目 前 若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準 備 ) 第 6 頁, 共 11 頁

6.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 檢 附 簡 章 所 列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單 影 本 7.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8 日 ): 請 檢 附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二 擇 一 : (1)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申 請 或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下 載 列 印 勞 保 明 細 表, 請 於 明 細 表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公 司 別 旁 邊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並 具 結 簽 名 (2)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並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8.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作 為 口 試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故 請 儘 量 提 供 ) 請 用 A4 紙 張 影 印 以 上 所 繳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獲 錄 取 者 如 經 查 獲 有 以 上 不 實 情 事, 亦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肆 試 場 規 則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卷 作 答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 四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五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 六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參 照 答 案 卷 注 意 事 項, 依 指 示 方 式 作 答 ( 七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手 環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第 7 頁, 共 11 頁

( 八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九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 本 甄 試 試 卷 答 案 卷 一 律 回 收, 且 不 提 供 試 題 解 答 公 告 及 試 題 疑 義 之 釋 示 應 考 人 測 驗 結 束 離 場 前 應 將 試 卷 及 答 案 卷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繳 回 試 卷 答 案 卷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卷,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卷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7.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8.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卷 試 題 ; 9.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二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節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卷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監 試 人 員 再 次 制 止 而 仍 執 意 續 犯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 十 三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四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複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8 頁, 共 11 頁

( 二 ) 有 關 複 試 ( 口 試 ) 之 相 關 資 訊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將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二 )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屆 時 請 上 網 查 詢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四 捨 五 入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2. 共 同 科 目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50%( 英 文 短 文 寫 作 25%, 國 文 短 文 寫 作 25%); 專 業 科 目 占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50% 3.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4. 依 應 試 人 員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類 科 錄 取 分 發 區 預 定 複 試 名 額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專 業 科 目 (2) 共 同 科 目 英 文 短 文 寫 作 (3)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短 文 寫 作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再 相 同 者 增 額 進 入 複 試 ( 口 試 ) 5. 初 試 ( 筆 試 )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口 試 ) ( 二 ) 複 試 ( 口 試 ): 1.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2. 就 下 列 項 目 綜 合 評 分 : (1) 工 作 穩 定 性 (2) 體 能 狀 況 (3) 專 業 知 識 (4) 外 語 能 力 (5) 反 應 及 表 達 (6) 適 任 性 3.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60%;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2. 複 試 ( 口 試 )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 三 )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得 由 已 參 加 複 試 合 格 之 該 類 組 應 考 人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陸 甄 試 結 果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二 )09:00 至 105 年 6 月 29 日 ( 三 )12: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第 9 頁, 共 11 頁

( 一 ) 至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29 日 ( 二 ) 12:00 止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29 日 ( 二 ) 24: 00 止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0 分 鐘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卷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甄 試 類 別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之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原 已 通 知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組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4 日 ( 一 ) 前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柒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及 進 用 相 關 規 定 一 依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規 則 及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相 關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將 不 予 進 用 : ( 一 ) 現 受 刑 事 追 訴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通 緝 在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 四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瀆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者 ( 五 ) 曾 在 中 鋼 集 團 公 司 因 案 免 職 人 員, 或 因 對 於 所 擔 任 工 作 確 不 能 勝 任 而 予 資 遣 者 ( 六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但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醫 療 證 明 書, 並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病 人 規 律 用 藥 治 療, 病 情 穩 定, 無 明 顯 精 神 病 症 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七 )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未 經 治 癒 且 須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者 二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時 間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起 分 批 進 用,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體 檢 表 正 本 ( 體 檢 項 目 如 附 表 ); 錄 取 報 到 後 先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經 考 評 合 格 後, 正 式 僱 用 ; 試 用 考 評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僱 用 第 10 頁, 共 11 頁

三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後,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依 公 司 實 務 需 要 職 位 需 求 及 個 人 專 長 分 發 單 位,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分 發 單 位 四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錄 取 名 額 玖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應 參 閱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 詳 網 路 報 名 步 驟 ), 並 同 意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基 於 製 作 甄 試 相 關 表 單 甄 試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需 要,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應 考 人 個 人 資 料 上 揭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學 經 歷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http://www.tabf.org.tw/exam),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洽 詢 電 話 :(02)3365-3666,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二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三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及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應 考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布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甄 試 是 否 延 期 第 11 頁, 共 11 頁

附 表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表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報 到 前 繳 交 經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所 屬 各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檢 查 下 列 項 目 之 體 格 檢 查 結 果 檢 查 項 目 : 一 體 格 檢 查 身 高 體 重 收 縮 壓 舒 張 壓 腰 圍 二 眼 科 檢 查 視 力 : 右 ( 矯 正 ) 左 ( 矯 正 ) 辨 色 力 三 X 光 攝 影 胸 部 X 光 四 醫 師 理 學 檢 查 頭 頸 部 呼 吸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肌 肉 骨 骼 皮 膚 左 耳 聽 力 右 耳 聽 力 五 尿 液 檢 查 尿 糖 尿 膽 紅 素 尿 - 酮 體 檢 查 尿 - 比 重 檢 查 尿 - 潛 血 反 應 檢 查 尿 酸 鹼 值 反 應 尿 - 蛋 白 質 定 性 檢 查 尿 膽 素 原 檢 查 尿 - 亞 硝 酸 鹽 檢 查 尿 中 紅 血 球 計 數 尿 中 白 血 球 六 血 液 檢 查 白 血 球 計 數 紅 血 球 計 數 血 色 素 檢 查 血 球 比 容 值 測 定 平 均 紅 血 球 容 積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量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濃 度 血 小 板 計 數 嗜 中 性 球 淋 巴 球 單 核 球 嗜 酸 性 白 血 球 計 算 嗜 鹼 性 球 血 小 板 分 佈 寬 度 紅 血 球 分 佈 寬 度 平 均 血 小 板 容 積 七 肝 功 能 檢 查 血 清 麩 胺 酸 苯 醋 酸 轉 胺 基 酶 血 清 麩 胺 酸 丙 酮 酸 轉 胺 基 酶 八 腎 功 能 檢 查 血 中 尿 素 氮 肌 酸 肝 九 心 血 管 病 變 危 險 因 子 檢 測 總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脂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總 膽 固 醇 /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十 糖 尿 病 檢 查 飯 前 血 糖 十 一 肝 炎 檢 驗 C 型 肝 炎 病 毒 抗 體 檢 查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原 檢 查 B 型 肝 炎 表 面 抗 體 檢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