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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聖 起源與簡述: 1 本宮溯自清光貳年(西元一八二二年) 有位唐先賢黃迎 奉請 北極玄上帝金尊東渡來台 由烏石港上陸至四圍保埤口 後遷到 外澳石空中路嶺上 茅蓋神堂供人膜拜 化蒼民墾土農耕 後澤 被農信仰日深 為祈求石空 風調雨順 保佑黎民平安 先賢數 人等誠心合建永固廟堂 因高水長 所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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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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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考研必备资料:

Transcription:

壹 出 勤 宜 蘭 縣 私 立 慧 燈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差 假 管 理 辦 法 86 年 08 月 訂 定 100 年 07 月 修 訂 101 年 07 月 修 訂 102 年 08 月 修 訂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出 勤, 並 且 親 自 刷 指 紋 卡 上 下 班 在 規 定 時 間 未 到 者 為 遲 到, 每 個 月 上 班 遲 到 時 間 總 計 在 20 分 鐘 以 內 不 計 ; 如 確 因 事 未 能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內 到 校, 得 先 以 電 話 聯 繫 知 會 人 事 室, 於 事 後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 附 註 : 退 休 老 師 若 無 擔 任 導 師 或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者, 一 律 不 必 刷 上 下 班 卡 ) 二 教 職 員 工 無 正 當 理 由 代 人 刷 卡 或 使 人 代 刷 卡, 一 經 發 現, 第 一 次 給 予 口 頭 警 告, 第 二 次 給 予 記 大 過 嚴 懲, 第 三 次 視 為 曠 職 論 扣 一 日 薪, 第 四 次 解 聘 或 免 職 三 教 職 員 工 上 下 班 異 常 登 記 簿 之 使 用 規 定 : 只 提 供 下 列 各 項 者 補 登 記 : 1 到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為 配 合 宣 導 時 間 而 採 彈 性 上 下 班 者 2 每 週 放 學 收 假, 為 配 合 火 車 專 列 有 隨 車 導 護 學 生 之 任 務 者 3 因 斷 電 電 腦 故 障 當 機, 而 無 法 刷 卡 者 4 因 個 人 使 用 方 法 不 當 者 ( 手 指 未 平 放 或 放 得 太 用 力, 或 太 偏 左 右 上 下 方, 或 因 手 指 太 濕 太 乾, 有 異 物 等 造 成 刷 卡 時 一 直 無 法 成 功 ) 不 提 供 下 列 各 項 者 補 登 記 : 1 上 下 班 忘 記 刷 卡 者 2 已 申 請 半 天 補 ( 休 ) 假 者 四 上 下 班 時 間 : 職 別 上 下 班 時 間 備 註 未 兼 任 教 師 之 行 政 業 務 主 管 與 職 員 專 任 教 師 兼 行 政 業 務 者 專 任 教 師 兼 導 師 專 任 教 師 宿 舍 輔 導 員 圖 書 館 管 理 員 資 訊 組 營 養 師 護 理 師 及 工 友 AM.7:30 PM.5:45 AM.7:20 PM.5:45 AM.8:00 PM.5:45 PM.5:30 AM.8:30 ( 次 日 ) 由 各 處 室 主 管 視 工 作 性 質, 可 做 彈 性 調 整,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示 1. 國 定 假 日 週 六 週 日, 或 寒 暑 假 須 配 合 本 校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2. 午 休 時 間 導 師 應 於 各 班 教 室 督 導 學 生 ; 其 餘 教 職 員 工 應 留 原 辦 公 室 休 息 3. 各 處 室 週 六. 日 值 班 人 員,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刷 上 下 班 卡 : 半 天 班 :AM7:30 AM12:00 全 天 班 :AM7:30 PM17:30 台 北 辦 事 處 AM8:00 PM5:30 ( 如 至 校 外 宣 導, 由 週 六 週 日 ( 彈 性 調 整 放 假 ) 單 位 主 管 調 整 上 下 班 時 間 ) 4

( ) 五 外 出 登 記 : 教 職 員 工 在 上 班 時 間 內 如 需 外 出 辦 理 私 事 時, 應 事 先 向 主 管 報 備 ; 外 出 時 需 在 校 門 口 警 衛 室 填 寫 外 出 登 記 ( 返 校 時 亦 需 填 寫 回 校 時 間 ) 外 出 時 間 以 二 小 時 為 限, 逾 時 應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六 教 職 員 工 同 仁 在 上 班 下 班 或 平 時 在 校 園 開 車 出 入 時 請 遵 守 兩 點 規 定 : 車 速 放 慢 在 20km/hr, 以 保 持 校 園 安 全 進 出 校 門 應 放 下 駕 駛 座 車 窗 知 會 警 衛, 俾 便 人 員 管 制 貳 出 差 一 職 員 出 差 期 間 所 遺 職 務 應 由 職 務 代 理 人 代 理 ; 教 師 出 差 期 間 所 遺 課 務 應 由 課 務 組 安 排 其 他 代 課 教 師 ; 並 由 校 方 支 付 鐘 點 費 ( 僅 限 於 基 本 鐘 點 以 內, 超 過 鐘 點 部 份 依 比 例 扣 除 ) 二 教 師 及 職 員 出 差, 應 事 先 填 具 請 ( 休 ) 假 卡 及 夜 督 代 理 登 記 申 請 單 連 同 派 差 公 文 或 公 函 ( 無 公 文 者 以 簽 呈 簽 報 ), 送 由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單 位 分 別 核 章 後 轉 送 校 長 核 定 三 出 差 人 員 應 於 銷 假 後 五 日 內 填 具 參 加 會 議 研 習 摘 要 報 告 書 及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 必 須 附 發 票 收 據 車 票 存 根 或 油 單 ) 以 便 核 銷 差 旅 費 四 教 職 員 工 若 遠 程 出 差 時, 視 路 程 狀 況 可 提 出 路 程 假 之 申 請, 但 須 事 先 經 由 人 事 室 認 定 參 請 假 一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 不 分 編 制 內 或 編 制 外 人 員 ) 之 各 項 請 假, 均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假 別 事 假 病 假 婚 假 父 母 公 婆 配 偶 喪 假 ( 請 檢 附 訃 文 )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岳 父 母 子 女 外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外 祖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期 限 7 天 14 天 14 天 14 天 5 天 3 天 假 別 產 前 假 娩 假 含 例 假 日 寒 暑 假 產 假 陪 產 假 5 流 產 假 ( 請 檢 附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未 滿 三 個 月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五 個 月 以 上 期 限 4 天 42 天 3 天 7 天 21 天 30 天 公 傷 假 : 凡 在 校 執 行 公 務 公 出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非 個 人 人 為 因 素 而 受 傷 者, 最 高 給 假 半 年, 半 年 內 每 月 仍 發 給 本 俸, 半 年 後 仍 未 能 工 作 者, 得 予 以 留 職 停 薪 以 半 年 為 限 產 前 假 : 因 懷 孕, 於 分 娩 前, 給 予 產 前 假 4 天,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產 假 :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後, 給 予 產 假 42 天 ;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產 假, 並 以 21 天 為 限, 不 限 一 次 請 畢 ( 流 產 者, 其 流 產 假 應 扣 除 已 請 之 產 假 日 數, 並 不 得 加 計 未 請 之 產 前 假 ) 產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1. 事 假 均 應 於 前 一 天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逾 時 請 假 一 律 以 曠 職 論 ;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經 查 屬 實 者, 准 予 事 後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2. 事 假 若 超 過 規 定 之 日 數, 則 應 按 日 扣 除 薪 俸 ( 加 級 及 超 鐘 點 費 ), 每 學 年 准 給 7 天 3. 若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休 養 者, 得 請 病 假 ; 每 學 年 准 給 14 天 ; 其 超 過 者 以 事 假 抵 銷 患 重 病 非 短 時 間 所 能 治 癒 者 ; 經 校 長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 每 學 年 合 計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四 星 期, 逾 限 者 按 日 扣 薪,( 請 病 假 在 三 日 以 上 者, 應 檢 具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書 ) 4. 喪 假 包 括 奔 喪 或 收 喪, 得 自 親 人 死 亡 日 起 一 百 日 內 分 次 申 請, 但 其 合 計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規 定 假 期 5. 婚 假 產 假 流 產 假 均 為 連 續 計 算, 應 一 次 請 畢, 不 得 扣 除 其 中 之 例 假 日 ( 包 含 寒 暑 假 ) 6.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給 陪 產 假 3 天,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二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滿 八 小 時 折 算 為 一 日, 請 假 不 滿 一 日 者, 以 小 時 假 累 計 折 算 日 數 ; 請 假 不 足 一 小 時 者, 以 一 小 時 計 算 三 未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而 擅 離 職 守 或 假 期 已 滿 仍 未 銷 假 或 請 假 有 虛 偽 情 事 者, 均 以 曠 職 論 四 教 職 員 工 曠 職 曠 課 者, 按 日 扣 除 薪 俸 連 續 曠 職 曠 課 逾 三 日 者 或 一 學 期 內 曠 職 曠 課 合 計 達 五 日 以 上 者, 應 予 解 聘 或 免 職 五 教 職 員 工 事 病 假 日 數 之 核 給, 依 學 年 度 計 算 ; 到 職 未 滿 一 年 者, 按 其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六 請 假 手 續 :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時 應 先 覓 妥 代 理 人 ( 依 一. 二 級 代 理 人 順 序 ) 代 班 代 課, 教 師 應 由 本 人 填 具 請 休 假 卡 及 請 假 代 ( 調 ) 課 暨 夜 督 代 理 登 記 申 請 單 經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任 所 但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事 故, 無 法 親 自 請 假 者, 務 必 先 以 電 話 聯 繫 知 會 人 事 室 及 相 關 單 位, 於 事 後 再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七 補 休 : 1. 教 職 員 工 若 於 國 訂 假 日 或 週 六 日 參 加 本 校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事 後 校 方 將 給 予 相 等 時 間 之 補 休 假, 每 次 申 請 補 休 假 至 少 以 半 日 為 單 位,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一 日 ; 所 遺 公 務 應 自 行 作 妥 適 之 調 配 逢 連 續 假 之 前 後 一 天, 盡 量 避 免 申 請 補 休 假 ; 每 學 年 度 申 請 補 休 假, 有 效 期 限 為 二 年, 請 擇 日 休 畢 ; 逾 期 未 休 畢 者, 視 同 棄 權 2. 以 下 三 種 情 形 之 一 者, 可 於 週 間 任 選 半 天 補 休 : 每 週 六 上 午 都 有 排 課 的 老 師 段 考 前 週 六 日 連 續 兩 天 留 校 督 導 學 生 自 習 的 導 師 國 高 三 隔 週 留 校 連 續 週 六 日 兩 天 留 校 督 導 學 生 自 習 的 導 師 欲 申 請 補 休 的 同 仁, 仍 應 事 先 自 行 覓 妥 代 理 人 代 班 代 課, 並 填 具 請 ( 休 ) 假 卡, 經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校 長 核 准 後, 依 規 定 刷 下 班 卡 後, 始 得 離 開 任 所 至 於 所 委 託 代 理 人 之 代 課 代 班 費, 一 切 均 由 本 人 自 理 6

八 輪 休 : 1. 暑 期 輪 休 假, 可 分 段 輪 休 ( 不 含 週 六 日 ), 以 不 影 響 公 務 為 原 則, 由 各 處 室 主 管 事 先 排 定 員 工 之 休 假 日, 經 人 事 單 位 轉 呈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休 假 2. 宿 舍 輔 導 老 師 於 暑 假 期 間, 應 依 照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學 生 上 課 時 間 正 常 上 班 作 息, 於 學 生 放 假 期 間 得 休 假 不 上 班 ; 但 若 因 學 校 公 務 之 需 要 或 新 班 開 課 需 到 校 加 班, 則 應 隨 時 主 動 到 校 配 合, 不 得 藉 故 缺 席 3. 新 進 人 員 到 職 未 滿 一 年 者, 按 其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給 予 暑 期 輪 休 假 九 教 職 員 工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輪 值 上 班 時,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刷 卡 上 下 班, 無 故 缺 席 者, 以 曠 職 論 十 專 任 老 師 如 為 公 假, 所 遺 課 務 及 班 務 分 別 由 課 務 組 及 學 務 處 安 排 ; 如 為 其 餘 假 別 則 請 自 行 調 課 補 課 或 找 人 代 課 十 一 導 師 因 事 病 請 假 期 間, 所 遺 該 班 班 務 ( 如 督 導 朝 會 早 自 習 午 休 清 潔 打 掃 ) 應 自 行 依 "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代 理 人 表 " 一 二 級 代 理 人 之 順 序 找 人 代 理 之 ; 每 日 應 支 給 之 代 班 費 為 200 元, 由 人 事 室 直 接 從 導 師 費 當 中, 按 日 合 計 核 扣 代 班 費 給 代 理 人 員 ; 導 師 若 申 請 補 休 假, 所 遺 班 務 亦 應 自 行 找 人 代 理, 代 班 費 則 由 學 校 支 給 ( 自 101.11.19 實 施 ) 補 充 說 明 1 請 半 天 假 代 班 費 為 100 元, 可 由 人 事 室 直 接 從 導 師 費 當 中 扣 代 班 費 給 代 理 人 員 或 由 請 假 人 自 行 支 給 2 代 理 人 員 請 確 實 至 該 班 督 導 ( 如 督 導 朝 會 早 自 習 午 休 清 潔 打 掃 ), 若 經 發 現 無 故 不 到 者 ; 不 撥 給 代 班 費, 且 應 對 當 日 所 代 班 級 發 生 之 事 負 責 十 二 教 職 員 工 之 請 假 資 料 及 上 下 班 刷 卡 記 錄, 將 作 為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之 重 要 依 據 ; 如 全 年 內 未 曾 請 事 病 假 者, 或 未 曾 遲 到 早 退 者 ; 人 事 室 將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成 績 考 核 補 充 要 點 給 予 加 分 勉 勵 十 三 教 師 若 遇 婚 假 喪 假 產 假, 在 規 定 假 期 內 未 請 完 全 部 假, 而 自 願 提 早 銷 假 回 校 上 班 上 課, 為 免 耽 誤 學 生 之 課 業 者, 在 此 應 請 而 未 請 完 之 假 內, 有 關 鐘 點 費 或 導 師 費 等 部 分, 校 方 照 常 支 付 肆 到 離 職 一 新 進 之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到 職 日 當 天 至 人 事 室 辦 理 報 到, 並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1. 相 片 二 張 及 照 片 光 碟 檔 2. 身 分 證 影 本 一 張 ( 正 反 面 ) 3.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一 份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各 二 份 ( 含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 5. 履 歷 表 一 份 ( 詳 細 填 寫 並 蓋 章 ) 6 扶 養 親 屬 申 報 表 ( 報 稅 用 ) 7. 健 保 退 保 通 知 8. 如 有 眷 屬 隨 同 轉 入 健 保 者, 請 備 原 投 保 單 位 之 轉 出 申 報 表 影 本 9. 合 庫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一 份, 請 自 行 至 合 作 金 庫 開 戶 7

教 師 需 另 繳 交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 1. 歷 任 學 校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二 份 ( 私 校 教 師 請 在 離 職 證 明 書 上 註 明 : 在 本 校 服 務 期 間 成 績 優 良 字 樣 ) 2. 公 保 退 保 通 知 3. 兵 役 資 料 ( 含 退 伍 令, 需 有 入 退 伍 日 期 )- 限 男 性 4.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各 二 份 ( 含 助 教 試 用 教 師 等 登 記 證 ) 5. 本 校 聘 書 影 本 二 份 二 離 職 人 員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職 員 工 辭 職 應 於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報 告 書, 經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送 人 事 室 轉 呈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 教 師 於 聘 期 屆 滿, 不 再 應 聘 離 職 時, 應 依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時 間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教 師 兼 行 政 人 員 或 專 任 行 政 人 員 應 備 妥 離 職 移 交 清 冊, 經 單 位 主 管 轉 呈 校 長 核 定, 完 成 業 務 交 接 後 始 得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2. 教 職 員 工 離 職 人 員 請 先 向 人 事 室 索 取 離 職 程 序 表 私 校 退 撫 離 職 資 遣 管 委 會 離 職 給 與 選 擇 書 ( 限 編 制 內 人 員 ), 至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手 續 並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再 繳 回 人 事 室, 一 切 手 續 辦 妥 後, 始 核 發 離 職 證 明 書 及 最 後 一 期 薪 資 伍 其 他 規 定 一 為 樹 立 學 校 良 好 形 象 以 及 教 職 員 工 身 份 之 識 別, 規 定 全 體 同 仁 在 上 班 時 間 內, 必 須 隨 身 佩 戴 識 別 證 二 每 週 一 早 上 七 點 三 十 分 在 操 場 舉 行 朝 會 ( 若 遇 雨 天 則 改 在 校 長 室 以 視 訊 方 式 聯 播 ), 除 班 導 師 及 國 一 助 理 導 師 隨 班 督 導 外, 各 級 主 管 行 政 人 員 以 及 專 任 教 師 均 應 準 時 出 席 參 加 ; 並 在 簽 到 簿 上 簽 名 備 查, 缺 席 者 列 入 成 績 考 核 三 每 個 月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一 上 午 10:20 舉 行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由 校 長 主 持, 各 處 室 主 任 組 長 和 各 年 級 主 任 各 學 科 主 席 應 準 時 出 席 參 加, 一 起 共 商 校 務 四 學 校 重 要 集 會 活 動 如 校 務 會 議 校 慶 等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均 應 出 席 參 加,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刷 卡 上 下 班, 無 故 缺 席 者 以 曠 職 登 記 ; 因 故 不 克 參 加 者, 應 事 先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 退 休 教 師 無 擔 任 導 師 或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者 ; 不 在 此 限 ) 五 學 校 校 區 依 法 為 全 面 禁 煙 區, 有 抽 煙 習 慣 的 教 職 員 工 同 仁 請 您 務 必 戒 煙, 以 維 護 您 健 康 的 身 體 和 校 區 空 氣 的 品 質, 並 留 給 學 生 良 好 的 印 象! 六 每 週 一 ~ 五 晚 上 排 有 駐 校 主 管 輪 值, 負 責 教 學 區 之 巡 堂 工 作, 隨 時 掌 握 校 園 動 態, 瞭 解 各 班 上 課 自 習 情 況, 並 督 導 協 助 處 理 緊 急 偶 發 事 件 七 教 師 辦 公 室 注 意 事 項 : 1. 請 老 師 互 相 尊 重 彼 此 的 休 息 時 間, 尤 其 是 午 休 2. 請 老 師 降 低 說 話 的 音 量, 尤 其 是 當 有 同 仁 正 在 休 息 時 3. 若 學 生 有 事 情 要 請 教 老 師, 煩 請 學 生 利 用 下 課 時 間 ; 午 休 與 上 課 時, 請 學 生 回 到 班 級 教 室 4. 老 師 有 事 情 要 請 學 生 幫 忙 或 處 罰 學 生, 請 老 師 務 必 在 場, 也 請 務 必 約 束 學 生 保 持 安 靜, 不 要 讓 學 生 任 意 在 辦 公 室 逗 留 8

5. 請 不 要 讓 學 生 任 意 進 出 辦 公 室, 隨 意 坐 在 老 師 的 位 置 上, 隨 意 翻 看 老 師 桌 上 的 物 品 / 資 料 / 成 績 6. 由 於 辦 公 室 場 地 有 限, 人 事 室 與 總 務 處 特 別 規 劃 : 每 位 老 師 按 號 碼 編 定, 以 一 個 座 位 配 一 個 櫃 子 為 原 則, 以 免 造 成 其 他 老 師 們 使 用 上 及 學 校 管 理 上 的 困 擾 八 餐 廳 用 餐 規 則 : 1. 請 同 仁 在 以 下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用 餐 ; 儘 量 避 免 提 前 或 逾 時 用 餐, 以 免 造 成 餐 廚 作 業 之 不 便 : 早 餐 06:50~07:50 午 餐 11:30~12:30 晚 餐 17:30~18:30 2. 請 各 職 別 之 教 職 同 仁 依 規 定 時 間 到 餐 廳 用 餐, 勿 在 刷 卡 上 班 以 後 及 未 刷 卡 下 班 以 前 到 餐 廳 用 餐, 以 免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上 班 秩 序 3. 先 用 餐 的 同 仁 請 您 在 打 菜 時, 也 能 注 意 到 各 道 菜 量 的 均 衡 選 擇, 以 免 讓 後 用 餐 的 同 仁 嚐 到 無 食 之 苦 4. 用 完 餐 後, 請 同 仁 務 必 將 廚 餘 及 垃 圾 作 徹 底 分 類, 以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九 週 末 假 日 值 班 職 責 :( 值 班 同 仁 均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刷 卡 上 下 班 ) ( 一 )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 1. 處 理 臨 時 與 緊 急 事 件, 並 立 即 通 知 學 務 主 任 校 長 或 相 關 人 員 2. 帶 領 家 長 來 賓 參 觀 及 解 說 時, 態 度 務 必 親 切 和 藹 ; 並 請 來 賓 留 下 基 本 資 料, 以 便 招 生 輔 導 室 隨 時 保 持 聯 繫 之 用 3. 講 究 接 聽 電 話 之 禮 節 4. 請 詳 填 假 日 輪 值 簿, 並 由 警 衛 同 仁 送 交 人 事 室 查 核 並 轉 呈 校 長 核 閱 5. 輪 值 者 不 得 無 故 不 到 校 值 勤, 如 因 臨 時 有 急 事 找 人 代 理 或 調 班, 請 先 知 會 人 事 室, 以 明 責 任 ; 無 故 不 到 校 值 勤 者, 扣 雙 倍 之 值 班 費 6. 週 六 日 各 處 室 行 政 事 務 人 員 以 及 警 衛 室 之 值 班 費, 自 102 年 9 月 1 日 起, 調 整 為 半 天 :500 元 ; 全 天 :1000 元 ( 二 ) 週 六 日 學 生 留 校 自 習 : 1. 值 班 同 仁 請 依 週 末 假 日 留 校 自 習 管 理 辦 法 及 依 所 分 配 之 工 作 執 掌 ( 如 : 點 名 發 便 當 督 導 學 生 安 靜 看 書 ) 切 實 執 行 2. 段 考 前 週 六 日 學 生 留 校 自 習, 導 師 隨 班 督 導 之 加 班 費 發 放 辦 法 : 每 班 留 校 自 習 學 生 超 過 20 人 ( 含 ) 以 上 者, 應 由 該 班 導 師 親 自 留 班 督 導, 學 校 將 發 給 半 天 750 元 一 天 1,500 元 之 加 班 費 每 班 留 校 自 習 學 生 在 10~19 人 之 間 者, 則 必 須 規 劃 將 兩 班 學 生 合 併 成 一 班 ; 並 由 該 兩 班 導 師 互 相 協 調 一 人 排 定 留 班 督 導 ; 學 校 將 發 給 半 天 750 元 一 天 1,500 元 之 加 班 費 9

每 班 留 校 自 習 學 生 在 9 人 以 下 者, 一 律 集 中 到 專 用 教 室, 由 洪 錦 櫻 老 師 輔 導 管 理 上 下 班 時 間 規 定 :AM 08:00 ~ 12:30;PM 12:30 ~ 05:00, 請 各 位 導 師 按 規 定 時 間 刷 卡 上 下 班, 以 作 為 發 放 加 班 費 之 依 據 十 於 每 年 農 曆 春 節 前 將 發 放 上 年 度 之 考 績 獎 金, 依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之 規 定 實 施 ; 至 於 該 年 度 之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將 按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發 給 獎 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