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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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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 以 下 简 称 经 济 区 ) 开 放 开 发 的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按 照 把 经 济 区 建 设 成 为 带 动 西 部 大 开 发 的 新 基 地 和 重 要 国 际 区 域 经 济 合 作 区, 成 为 我 国 沿 海 重 要 经 济 增 长 区 域, 成 为 广 西 科 学 发 展 的 排 头 兵 率 先 发 展 的 先 行 区 改 革 开 放 的 试 验 区 的 目 标 要 求, 全 面 实 施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发 展 规 划, 更 多 更 好 地 吸 引 外 部 资 源, 加 快 培 育 壮 大 临 港 产 业 集 群, 拓 展 对 内 对 外 开 放 深 度 和 广 度, 推 动 开 放 开 发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促 进 经 济 区 加 快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除 特 殊 说 明 外, 本 规 定 中 经 济 区 的 范 围, 指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发 展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南 宁 北 海 钦 州 和 防 城 港 四 市 以 及 功 能 组 团 中 涉 及 的 凭 祥 和 龙 潭 范 围 产 业 支 持 政 策 第 三 条 支 持 重 点 产 业 发 展 ( 一 ) 鼓 励 发 展 石 油 化 工 林 浆 纸 钢 铁 铝 加 工 轻 工 食 品 修 造 船 集 装 箱 制 造 港 口 机 械 海 洋 产 业 生 物 及 制 药 电 子 信 息 汽 车 配 件 精 细 化 工 及 其 他 配 套 或 关 联 产 业, 现 代 农 业, 物 流 商 贸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会 展 房 地 产 旅 游 文 化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出 版 体 育 卫 生 保 健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构 建 特 色 鲜 明 竞 争 力 强 带 动 作 用 大 的 产 业 结 构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先 行 发 展 适 度 超 前 的 原 则, 优 先 支 持 港 口 公 路 铁 路 机 场 水 利 能 源 电 力 信 息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352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 二 ) 凡 属 经 济 区 重 点 发 展 的 产 业 和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优 先 列 入 自 治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专 项 规 划 和 区 域 规 划, 优 先 列 入 自 治 区 统 筹 推 进 的 重 大 项 目 计 划, 优 先 列 入 申 报 借 用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和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项 目 国 家 规 划, 对 符 合 使 用 政 府 性 资 金 的 项 目, 优 先 列 入 申 报 中 央 预 算 内 ( 国 债 )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计 划, 优 先 列 入 自 治 区 财 政 预 算 内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优 先 列 入 自 治 区 前 期 工 作 计 划, 并 在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方 面 给 予 支 持 第 四 条 设 立 重 大 产 业 项 目 政 府 奖 励 基 金 2009 ~ 2012 年 内, 自 治 区 本 级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的 资 金 对 落 户 经 济 区 的 重 大 产 业 发 展 项 目 给 予 项 目 业 主 及 招 商 引 资 者 一 次 性 奖 励 第 五 条 为 建 设 区 域 性 物 流 基 地 创 造 条 件 ( 一 ) 对 纳 入 自 治 区 层 面 统 筹 推 进 的 物 流 业 重 大 项 目, 用 电 用 水 价 格 参 照 工 业 园 区 和 相 关 政 策 执 行, 报 建 费 配 套 费 可 按 各 地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减 免 政 策 的 规 定 收 取, 电 价 水 价 经 报 批 后 按 普 通 工 业 使 用 价 格 给 予 支 持 ( 二 ) 对 进 出 钦 州 北 海 防 城 港 三 个 港 口 和 东 兴 友 谊 关 口 岸 凭 祥 铁 路 口 岸 的 国 际 标 准 集 装 箱 (20 尺 箱 40 尺 箱 ) 运 输 车 辆 减 半 收 取 车 辆 通 行 费 ( 三 ) 凡 在 经 济 区 登 记 注 册 的 半 挂 车, 核 载 吨 位 超 过 20 吨 的, 超 出 部 分 减 半 计 征 养 路 费, 并 按 核 减 后 的 养 路 费 征 费 吨 位 大 小 享 受 全 年 按 7 ~ 8. 5 个 月 包 缴 交 通 规 费 的 优 惠 ; 其 中 对 2008 年 内 新 入 户 和 外 省 转 入 车 辆, 按 65% ~ 80% 的 比 例 征 收 交 通 规 费 牵 引 车 全 年 按 9 个 月 包 缴 优 惠 如 国 家 制 定 出 台 新 的 公 路 养 路 费 减 免 优 惠 政 策, 从 其 规 定 第 六 条 支 持 产 业 园 区 建 设 通 过 整 合 财 政 资 金 不 断 加 大 对 产 业 园 区 的 投 入, 创 新 产 业 园 区 建 设 的 投 融 资 机 制, 自 治 区 安 排 的 产 业 园 区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支 持 经 济 区 产 业 园 区 加 快 发 展, 强 化 产 业 园 区 项 目 承 载 能 力 和 服 务 能 力, 推 动 工 业 集 中 布 局 集 聚 增 长 集 约 发 展 第 七 条 围 绕 功 能 组 团 引 导 产 业 布 局 规 划 建 设 南 宁 钦 ( 州 ) 防 ( 城 港 ) 北 海 铁 山 港 ( 龙 潭 ) 东 兴 ( 凭 祥 ) 5 大 功 能 组 团, 鼓 励 符 合 5 大 功 能 组 团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的 重 点 产 业 项 目 进 入 组 团 发 展, 并 在 项 目 报 批 土 地 供 应 等 方 面 给 予 倾 斜 支 持 第 八 条 严 格 限 制 高 污 染 高 排 放 高 消 耗 的 产 业 进 入 加 强 企 业 绿 色 化 生 产 行 为 的 引 导 和 控 制, 大 力 推 广 节 能 节 水 节 地 节 材, 促 进 节 能 减 排 和 资 源 353

高 效 利 用, 积 极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和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鼓 励 生 态 园 区 建 设, 保 护 生 态 空 间 强 化 通 过 整 体 规 划 与 调 整, 实 施 工 业 污 染 集 中 治 理 和 高 标 准 排 放 财 税 支 持 政 策 第 九 条 实 行 税 收 优 惠 ( 一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经 济 区 内 享 受 国 家 西 部 大 开 发 15% 税 率 以 及 两 免 三 减 半 中 减 半 征 收 期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除 国 家 限 制 和 禁 止 的 企 业 外, 免 征 属 于 地 方 部 分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经 济 区 内 经 批 准 实 行 减 按 15%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享 受 国 家 减 半 征 收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软 件 及 集 成 电 路 生 产 企 业 其 减 半 征 收 部 分, 均 免 征 属 于 地 方 分 享 部 分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三 )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经 济 区 新 办 的 石 油 化 工 林 浆 纸 冶 金 电 子 信 息 工 业 企 业, 除 国 家 限 制 和 禁 止 的 项 目 外,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起, 第 一 年 免 征 属 于 地 方 分 享 部 分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随 后 年 度 减 半 征 收 ( 四 )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经 济 区 内 石 油 化 工 林 浆 纸 冶 金 轻 工 食 品 高 新 技 术 海 洋 等 工 业 企 业, 以 及 物 流 业 金 融 业 信 息 服 务 业 会 展 业 旅 游 业 文 化 业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出 版 体 育 卫 生 等 服 务 企 业, 免 征 自 用 土 地 的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和 自 用 房 产 的 房 产 税 或 城 市 房 地 产 税 ( 五 ) 经 济 区 内 经 批 准 开 山 填 海 整 治 的 土 地 和 改 造 的 废 弃 土 地, 从 使 用 的 月 份 起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5 年, 第 6 年 至 第 10 年 减 半 征 收 第 十 条 加 大 财 政 支 持 力 度 ( 一 ) 2009 ~ 2012 年 四 年 内, 以 2008 年 经 济 区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专 项 上 解 为 基 数,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经 济 区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维 修, 并 逐 年 有 所 增 长 ( 二 ) 2009 ~ 2012 年 四 年 内, 以 2008 年 沿 海 三 市 上 缴 自 治 区 的 海 域 使 用 金 为 基 数,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资 金 用 于 支 持 自 治 区 重 点 推 进 的 重 大 项 目 用 海 建 设 ( 三 ) 2008 ~ 2012 年 五 年 内, 自 治 区 本 级 每 年 安 排 10 亿 元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35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区 重 大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并 列 入 年 度 预 算, 重 点 用 于 支 持 经 济 区 重 点 产 业 园 区 及 其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四 ) 自 治 区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资 金, 各 部 门 在 分 配 时 要 重 点 投 向 经 济 区 并 优 先 考 虑 重 大 产 业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重 大 社 会 公 益 设 施 项 目 ( 五 ) 对 投 资 开 发 建 设 和 经 营 旅 游 景 区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除 享 受 相 关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外, 对 符 合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产 业 政 策, 实 际 到 位 资 金 在 1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旅 游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可 以 给 予 贷 款 贴 息 或 以 奖 代 补 扶 持 第 十 一 条 建 立 和 壮 大 投 融 资 平 台 支 持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通 过 资 本 金 注 入 优 质 资 产 划 入 等 壮 大 自 治 区 级 投 融 资 公 司 的 资 金 规 模, 运 用 财 政 手 段 支 持 构 建 自 治 区 政 府 信 用 平 台 将 沿 海 三 市 四 税 自 治 区 分 享 部 分 增 量 全 额 注 入 自 治 区 北 部 湾 开 发 投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的 政 策 延 期 至 2012 年, 用 于 支 持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第 十 二 条 对 进 入 保 税 港 区 的 生 产 经 营 性 企 业 给 予 适 当 的 财 税 扶 持 土 地 使 用 支 持 政 策 第 十 三 条 优 先 调 剂 安 排 经 济 区 用 地 指 标 ( 一 ) 凡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环 保 要 求 和 供 地 政 策 的 自 治 区 重 点 产 业 项 目, 优 先 列 入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自 治 区 统 筹 安 排 用 地 指 标 ( 二 ) 凡 投 资 1 亿 元 以 上 每 亩 投 资 强 度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用 地 所 需 的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由 自 治 区 统 一 安 排, 不 占 用 各 市 的 用 地 指 标 ( 三 ) 凡 列 入 自 治 区 统 筹 推 进 的 重 大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定 额 指 标 由 自 治 区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单 列 安 排 ( 四 ) 优 先 确 保 经 济 区 工 业 原 料 林 采 伐 指 标, 经 营 者 种 植 的 工 业 原 料 林, 其 主 伐 年 龄 和 皆 伐 面 积 由 经 营 者 自 主 确 定 工 业 原 料 林 造 林 规 模 达 2 万 亩 以 上, 且 开 展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的 经 营 者, 可 单 独 编 制 年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 五 ) 由 自 治 区 统 筹 推 进 的 重 点 项 目, 因 征 占 用 林 地 所 缴 纳 的 森 林 植 被 恢 复 费, 可 拨 出 50% 专 项 用 于 项 目 建 设 区 绿 化 地 植 树 造 林 第 十 四 条 依 法 修 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凡 纳 入 自 治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和 355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自 治 区 统 筹 推 进 的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产 业 项 目, 其 用 地 确 需 修 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在 不 涉 及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符 合 城 市 ( 镇 ) 总 体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可 依 法 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进 行 修 改 第 十 五 条 简 化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改 程 序 依 法 应 由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改 方 案 的,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报 批 用 地 ; 依 法 应 由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改 方 案 的, 其 规 划 修 改 方 案 在 用 地 报 批 时 ( 包 括 单 独 选 址 和 批 次 用 地 ) 一 并 上 报 审 批 第 十 六 条 创 新 耕 地 保 护 方 式 ( 一 ) 实 施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重 大 项 目 工 程, 为 经 济 区 建 设 提 供 足 够 的 新 增 耕 地 指 标 自 治 区 本 级 建 立 新 增 耕 地 收 购 储 备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不 能 自 行 补 充 耕 地 的, 按 照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耕 地 开 垦 费 后, 由 自 治 区 调 剂 落 实 补 充 耕 地 任 务 ( 二 ) 建 设 用 地 单 位 以 先 补 后 占 方 式 占 用 和 补 充 耕 地 的, 补 充 的 耕 地 数 量 和 质 量 经 自 治 区 验 收 确 认 后, 准 予 免 交 耕 地 开 垦 费 对 因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又 不 能 自 行 补 充 的, 按 自 治 区 规 定 标 准 缴 纳 耕 地 开 垦 费 金 融 支 持 政 策 第 十 七 条 支 持 金 融 主 体 建 设 大 力 培 育 发 展 地 方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支 持 经 济 区 内 银 行 证 券 保 险 期 货 分 支 机 构 实 施 升 格 或 增 加 设 置 深 入 实 施 引 金 入 桂 战 略, 鼓 励 和 促 进 更 多 境 内 外 金 融 机 构 到 经 济 区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建 设 南 宁 金 融 机 构 集 聚 区 加 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深 入 推 进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展, 拓 宽 小 企 业 和 小 额 农 业 融 资 渠 道 在 金 融 机 构 总 部 及 相 关 机 构 设 置 上 给 予 土 地 财 税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第 十 八 条 加 强 信 贷 支 持 把 经 济 区 作 为 信 贷 投 放 的 重 点 区 域, 在 信 贷 增 量 中 保 持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支 持 经 济 区 重 点 产 业 发 展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强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简 化 贷 款 手 续, 灵 活 调 剂 支 农 及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专 项 再 贷 款 再 贴 现 限 额, 合 理 投 放 再 贷 款 再 贴 现, 支 持 经 济 区 中 小 企 业 三 农 等 弱 势 经 济 组 织 和 产 业 的 发 展 第 十 九 条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担 保 机 构 发 展 在 经 济 区 注 册 登 记, 并 从 事 中 小 企 业 担 保 的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经 自 治 区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税 务 主 管 部 356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门 批 准 后, 免 征 3 年 属 于 地 方 分 享 部 分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二 十 条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推 动 发 展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工 具, 积 极 协 助 经 济 区 企 业 获 得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注 册 和 发 行, 鼓 励 和 扶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利 用 上 市 以 及 发 行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等 直 接 融 资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争 取 国 家 支 持 在 经 济 区 设 立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基 金,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扩 大 直 接 融 资 规 模 建 立 股 权 登 记 制 度, 适 当 开 展 股 权 质 押 贷 款 第 二 十 一 条 加 强 金 融 便 利 化 建 设 ( 一 ) 提 供 快 捷 的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行 政 许 可 服 务, 完 善 边 贸 结 算 服 务, 支 持 票 据 银 行 卡 等 非 现 金 支 付 工 具 的 推 广, 建 设 安 全 高 效 的 本 外 币 支 付 清 算 系 统, 加 快 北 部 湾 地 区 资 金 周 转 速 度 ; 大 力 培 育 和 发 展 外 汇 市 场, 扩 大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主 体, 丰 富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品 种 ( 二 ) 改 进 管 理 方 式, 简 化 审 核 手 续, 利 用 先 进 技 术 手 段, 促 进 贸 易 和 投 资 便 利 化 ; 改 变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管 理 方 式, 实 现 IC 卡 电 子 化 服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营 造 良 好 的 金 融 生 态 环 境 进 一 步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全 面 改 善 经 济 区 的 信 用 环 境, 打 造 诚 信 北 部 湾 切 实 加 强 金 融 监 管, 提 高 风 险 防 控 能 力, 把 经 济 区 建 设 成 为 金 融 安 全 区 外 经 贸 发 展 政 策 第 二 十 三 条 鼓 励 外 来 投 资 ( 一 ) 放 宽 外 资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允 许 企 业 跨 行 业 经 营 简 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审 批 手 续 对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多 投 资 金 额 大 建 设 周 期 长 需 要 较 长 筹 建 过 程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提 供 便 利, 经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预 核 准, 商 务 部 门 核 发 公 司 筹 建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 二 ) 支 持 企 业 进 入 保 税 港 区 综 合 保 税 区 出 口 加 工 区 保 税 物 流 园 区 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发 展, 实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特 别 是 在 土 地 使 用 税 收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等 方 面 予 以 支 持 第 二 十 四 条 促 进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发 展 ( 一 ) 外 贸 发 展 资 金 重 点 向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倾 斜, 对 新 设 立 在 经 济 区 的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在 形 成 生 产 能 力 并 实 现 加 工 贸 易 出 口 后, 按 实 际 到 位 资 金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357

助, 补 助 比 例 控 制 在 0. 5% 以 内 ( 二 ) 凡 在 经 济 区 内 专 为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进 行 直 接 产 业 配 套 且 产 业 配 套 率 达 60% 的 新 办 企 业, 均 视 同 转 移 企 业, 享 受 与 加 工 贸 易 转 移 企 业 同 等 的 资 金 扶 持 有 关 企 业 的 资 格 认 证 由 自 治 区 商 务 部 门 负 责 ( 三 ) 鼓 励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开 展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业 务, 为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提 供 支 持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实 行 加 工 贸 易 联 网 监 管, 取 消 纸 本 手 册, 不 实 行 银 行 保 证 金 台 账 制 度 ( 四 ) 外 经 贸 发 展 资 金 重 点 支 持 出 口 企 业 发 展 国 际 商 标 品 牌, 对 出 口 龙 头 企 业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驰 名 商 标 或 认 定 为 著 名 商 标 第 二 十 五 条 鼓 励 企 业 走 出 去 围 绕 建 立 重 要 国 际 区 域 经 济 合 作 区 的 目 标, 支 持 企 业 开 展 面 向 东 盟 的 对 外 投 资 开 发 资 源 境 外 承 包 工 程 劳 务 合 作 和 咨 询 设 计 等 业 务 第 二 十 六 条 促 进 通 关 便 利 化 ( 一 ) 加 强 口 岸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电 子 口 岸 建 设, 促 进 通 关 信 息 共 享 和 大 通 关 制 度 建 设 实 行 全 天 候 无 假 日 值 班 和 24 小 时 预 约 通 关 制 度, 实 施 属 地 申 报 口 岸 验 放 通 关 监 管 模 式, 建 立 和 推 广 信 誉 审 单, 实 施 口 岸 与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之 间 一 次 申 报, 一 次 查 验 快 速 直 通 模 式, 全 面 推 广 预 审 价 预 归 类 联 网 报 关 网 上 支 付 制 度 ( 二 ) 将 重 点 项 目 重 点 发 展 企 业 纳 入 海 关 客 户 协 调 员 制 度 对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企 业 及 进 出 口 货 物 实 行 上 门 监 管 区 外 监 管 等 便 利 措 施 对 AA 类 企 业 实 施 担 保 验 放 优 先 办 理 货 物 申 报 查 验 和 放 行 等 便 捷 通 关 措 施 ( 三 )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直 通 放 行 制 度, 对 年 进 口 总 额 150 万 美 元 以 上 的 诚 信 管 理 A 类 企 业 和 分 类 管 理 一 类 企 业 实 施 直 通 放 行 的 便 捷 检 验 检 疫 通 关 措 施 ( 四 ) 为 旅 行 团 等 大 型 出 入 境 团 队 提 供 预 检 预 录 服 务, 在 海 港 口 岸 推 行 船 舶 入 出 境 网 上 预 报 检 系 统, 推 行 边 民 自 助 查 验 系 统 和 探 索 试 行 边 贸 车 辆 自 助 通 关 系 统 在 常 态 下, 口 岸 出 入 境 人 员 免 予 填 报 出 入 境 检 疫 健 康 申 明 卡 人 力 资 源 和 科 技 开 发 政 策 358 第 二 十 七 条 实 施 人 才 强 区 战 略 建 立 区 域 性 人 才 开 发 合 作 机 制, 多 渠 道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多 形 式 多 层 次 引 进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面 向 区 内 外 公 开 选 拔 领 导 干 部, 公 开 招 聘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加 强 与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东 部 发 达 地 区 干 部 交 流 加 快 产 业 人 才 小 高 地 建 设 步 伐, 打 造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聚 集 平 台, 为 海 内 外 人 才 智 力 在 经 济 区 创 业 创 新 发 展 创 造 条 件 聘 请 两 院 院 士 国 内 外 著 名 专 家 学 者 以 及 区 内 专 家 组 成 顾 问 团, 为 经 济 区 发 展 提 供 智 力 支 撑 第 二 十 八 条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引 进 和 使 用 机 制 ( 一 )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以 经 济 区 重 点 产 业 发 展 所 需 人 才 为 重 点, 实 施 领 军 人 才 和 高 层 次 紧 缺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建 立 开 放 式 教 育 培 训 机 制, 每 年 选 派 具 有 发 展 潜 力 和 科 技 带 头 作 用 的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 到 国 内 著 名 大 学 科 研 机 构 接 受 专 门 培 训 和 开 展 项 目 合 作 研 究 积 极 推 进 中 国 东 盟 区 域 性 人 才 资 源 开 发 合 作 培 训 试 点, 重 点 吸 引 国 内 外 著 名 培 训 机 构 到 经 济 区 合 作 建 立 培 训 基 地, 不 断 提 升 人 才 教 育 培 训 的 层 次 深 入 实 施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知 识 更 新 工 程, 以 培 养 高 层 次 创 新 型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为 重 点, 开 展 大 规 模 的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积 极 扶 持 经 济 区 内 产 业 工 人 本 地 化 培 训 工 作 ( 二 ) 实 施 柔 性 引 进 人 才 政 策 对 经 济 区 发 展 所 需 要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紧 缺 人 才, 对 不 转 户 口 不 转 关 系 以 柔 性 流 动 方 式 到 经 济 区 工 作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均 可 办 理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才 居 住 证, 并 在 职 称 评 审 ( 考 试 ) 人 才 奖 励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社 会 保 险 公 积 金 缴 存 子 女 入 托 入 学 购 房 购 车 等 方 面, 享 受 当 地 户 籍 人 才 的 同 等 待 遇 ( 三 ) 试 行 公 务 员 聘 任 制 度 在 部 分 专 业 性 强 任 务 集 中 不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工 作 岗 位 中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实 行 合 同 制 和 协 议 工 资 制, 聘 用 期 间 履 行 公 务 员 职 责 ( 四 ) 实 行 专 才 特 聘 制 度 高 薪 聘 请 重 点 产 业 重 大 项 目 科 研 机 构 和 大 专 院 校 等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其 薪 酬 职 务 职 称 按 特 聘 岗 位 确 定 事 业 单 位 吸 纳 特 聘 专 才 不 受 编 制 限 制 ( 五 ) 建 立 经 济 区 编 制 调 剂 制 度 通 过 调 剂, 拿 出 一 定 数 量 的 行 政 事 业 编 制, 用 于 经 济 区 党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吸 纳 高 层 次 人 才 ( 六 ) 创 新 职 称 政 策 根 据 经 济 区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的 专 业 特 点, 在 国 家 政 策 框 架 内, 对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急 需 紧 缺 人 才 到 经 济 区 创 办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带 科 技 成 果 为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服 务 取 得 良 好 效 益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职 称 申 报 359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资 格 重 新 确 认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等 方 面 提 供 倾 斜 性 支 持, 打 破 单 位 身 份 和 地 域 界 限, 放 宽 学 历 资 历 要 求, 鼓 励 破 格 申 报 评 审 ; 对 经 济 区 内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中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设 置 比 例, 实 行 倾 斜 性 支 持 ( 七 ) 鼓 励 和 支 持 科 技 人 员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以 及 拥 有 资 金 技 术 管 理 等 生 产 要 素 的 各 类 人 员 在 经 济 区 开 办 经 济 实 体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民 营 经 济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持 有 的 中 国 护 照 可 作 为 投 资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 八 ) 鼓 励 和 支 持 国 内 外 科 研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和 企 业 投 资 创 办 或 与 区 内 企 业 联 办 科 研 机 构, 聚 集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提 高 科 技 开 发 和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为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和 产 业 发 展 提 供 科 技 支 撑 第 二 十 九 条 为 外 籍 有 关 来 华 人 员 提 供 入 境 居 留 便 利 对 需 多 次 临 时 入 境 的 外 籍 高 科 技 人 才 高 层 次 管 理 人 才 执 行 政 府 间 无 偿 援 助 协 议 人 员 和 投 资 者,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发 给 有 效 期 一 至 五 年 的 多 次 入 境 有 效 F 签 证, 对 需 在 华 长 住 外 国 人, 可 发 给 一 年 以 上 最 长 不 超 过 五 年 居 留 许 可 对 在 经 济 区 内 直 接 投 资 数 额 达 50 万 美 元 的 外 国 籍 投 资 者 和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对 经 济 区 建 设 有 重 大 突 出 贡 献 或 国 家 特 别 需 要 的 外 国 籍 人 才, 其 本 人 及 配 偶 和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婚 子 女, 经 报 公 安 部 批 准 同 意 可 授 予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资 格 第 三 十 条 完 善 就 业 服 务 和 劳 动 保 障 体 系 加 快 经 济 区 劳 动 保 障 信 息 化 建 设,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信 息 服 务 体 系, 为 经 济 区 用 工 企 业 和 求 职 人 员 及 时 提 供 一 条 龙 就 业 服 务 加 强 金 融 支 持 就 业 工 作 力 度, 构 建 小 额 贷 款 + 创 业 培 训 + 信 用 社 区 建 设 的 长 效 联 动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对 就 业 再 就 业 的 辐 射 带 动 作 用, 推 动 创 业 促 就 业 建 立 劳 务 合 作 用 工 协 调 机 制,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地 向 经 济 区 输 送 各 类 劳 务 人 员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和 职 业 培 训, 提 高 劳 动 者 技 能 指 导 和 帮 助 经 济 区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规 范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构 建 和 谐 的 劳 动 关 系 对 符 合 当 地 政 府 接 收 条 件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入 学 入 托 享 受 当 地 学 生 同 等 待 遇 建 立 覆 盖 经 济 区 城 乡 劳 动 者 的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实 现 失 业 等 社 会 保 险 的 市 级 统 筹 优 化 投 资 环 境 政 策 第 三 十 一 条 下 放 项 目 审 批 权 限 凡 属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企 业 投 360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资 项 目, 除 国 家 明 确 规 定 由 省 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和 跨 设 区 市 的 项 目 外, 全 部 授 权 或 委 托 经 济 区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放 宽 企 业 登 记 条 件 ( 一 )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申 请 不 含 行 政 区 划 的 企 业 名 称 在 经 济 区 内, 凡 企 业 经 济 活 动 性 质 分 别 属 于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3 个 以 上 大 类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与 同 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或 者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名 称 中 字 号 不 相 同 的, 企 业 名 称 可 以 使 用 发 展 实 业 等 不 明 确 表 述 行 业 的 用 语 或 省 略 行 业 用 语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在 经 济 区 设 立 的 企 业, 可 申 请 冠 以 中 国 中 华 全 国 国 家 等 字 样 的 名 称 ( 二 ) 集 团 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在 3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具 有 3 个 以 上 控 股 或 参 股 子 公 司 母 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可 成 立 企 业 集 团 其 中, 私 人 投 资 并 控 股 的 企 业 组 建 集 团 的, 其 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放 宽 到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放 宽 到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三 ) 各 级 政 府 确 定 的 招 商 引 资 重 大 项 目 的 申 请 登 记 事 项,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当 场 予 以 受 理 ; 自 准 予 登 记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 四 ) 对 企 业 申 请 登 记 的 项 目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而 暂 时 无 法 提 交 许 可 证 书 或 批 准 文 件 的, 除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民 人 身 安 全 影 响 生 态 与 环 境 以 及 国 家 严 格 控 制 的 项 目 外, 可 先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主 体 资 格, 在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中 注 明 筹 建 字 样, 明 确 筹 建 有 效 期 限 允 许 经 济 区 县 ( 市 区 ) 工 商 局 依 法 委 托 工 商 所 办 理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第 三 十 三 条 减 免 相 关 收 费 ( 一 ) 除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及 中 央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外, 对 自 治 区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中 属 于 市 县 收 入 的 收 费, 经 济 区 各 市 县 有 权 实 行 减 免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项 目 按 照 最 低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 二 ) 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免 收 登 记 注 册 费 和 工 本 费, 对 农 民 季 节 性 从 事 农 产 品 流 通 中 介 服 务 和 经 纪 活 动 的, 免 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各 项 规 费 第 三 十 四 条 放 宽 户 口 准 入 条 件 ( 一 ) 对 在 城 市 或 城 镇 通 过 购 买 赠 与 继 承 自 建 等 途 径 获 得 具 有 产 权 住 房 ( 含 银 行 按 揭 的 商 品 住 房 ) 及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或 高 级 职 业 资 格 以 上 的 各 种 专 业 人 才 和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所 需 特 殊 人 才 特 殊 技 能 人 361

员, 其 本 人 配 偶 及 直 系 亲 属, 可 在 住 房 所 在 地 或 工 作 所 在 地 登 记 常 住 户 口 ( 二 ) 凡 外 来 投 资 者 到 经 济 区 投 资 或 兴 办 实 业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以 及 投 资 兴 办 私 营 企 业 集 体 企 业, 拥 有 固 定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的, 其 投 资 者 业 主 及 所 聘 用 一 定 期 限 的 管 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均 可 在 企 业 所 在 地 落 户 ( 三 ) 外 商 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在 城 镇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可 安 排 其 一 定 数 量 的 国 内 亲 属 在 城 市 落 户 ( 四 )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租 赁 房 屋 一 定 期 限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可 在 务 工 所 在 地 城 市 落 户 ( 五 ) 上 述 户 籍 准 入 具 体 标 准 由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报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第 三 十 五 条 创 造 亲 商 安 商 护 商 的 投 资 环 境 保 护 投 资 者 权 益, 加 强 政 府 外 资 投 诉 中 心 建 设, 严 肃 查 处 失 职 渎 职 腐 败 行 为 ( 原 文 载 2009 年 1 月 7 日 广 西 日 报 第 1 版 )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