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我 们 承 诺
庞 巴 迪 使 命 宣 言 我 们 的 使 命 是 成 为 世 界 领 先 的 飞 机 和 列 车 的 制 造 商 通 过 投 资 于 人 才 和 产 品, 我 们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卓 越 的 价 值 和 服 务, 并 为 股 东 提 供 持 续 的 盈 利 能 力 我 们 通 过 创 新 和 杰 出 的 产 品 安 全 效 率 及 性 能 成 为 行 业 领 袖 我 们 恪 守 高 标 准 我 们 定 义 卓 越, 同 时 我 们 实 现 卓 越
1 目 录 一 引 言 3 哪 些 人 必 须 遵 守 本 准 则 4 哪 些 法 律 适 用 4 承 诺 遵 守 本 准 则 4 公 司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4 维 护 联 合 国 全 球 契 约 5 二 我 们 的 责 任 6 员 工 7 管 理 层 8 三 庞 巴 迪 核 心 价 值 观 9 四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11 与 工 作 环 境 相 关 的 12 雇 用 12 骚 扰 及 个 人 安 全 12 健 康 安 全 和 环 境 12 与 业 务 开 展 相 关 的 13 公 司 财 产 13 知 识 产 权 13 帐 簿 和 记 录 13 沟 通 13
2 与 业 务 开 展 相 关 的 ( 接 上 页 ) 电 子 邮 件 和 互 联 网 的 使 用 14 礼 品 和 招 待 14 保 密 信 息 14 证 券 法 和 内 部 交 易 16 利 益 冲 突 18 非 法 和 不 当 付 款 18 反 腐 败 法 18 政 治 活 动 19 与 外 部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关 系 19 客 户 19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第 三 方 19 竞 争 20 政 府 20 五 本 准 则 的 管 理 21 合 规 监 督 官 22 庞 巴 迪 道 德 顾 问 委 员 会 22 举 报 违 规 行 为 22 当 发 生 违 反 道 德 的 行 为 时 23 与 谁 联 系 23 保 密 和 匿 名 24 违 规 行 为 的 惩 罚 24 注 : 为 简 化 文 字, 阳 性 词 也 表 示 阴 性 词, 而 单 数 词 也 表 示 复 数 词, 但 上 下 文 表 示 另 外 含 义 时 除 外
3 引 言 一 本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1 阐 述 了 庞 巴 迪 公 司 2 期 望 您 在 日 常 活 动 和 与 其 他 人 交 往 时 所 遵 守 的 行 为 标 准 本 准 则 不 可 能 预 知 可 能 发 生 的 所 有 情 况 更 准 确 地 说, 本 准 则 确 定 了 指 导 原 则, 以 帮 助 您 做 出 与 庞 巴 迪 价 值 观 和 信 誉 相 一 致 的 决 定 您 还 应 熟 知 公 司 的 各 种 政 策, 这 些 政 策 会 对 可 能 影 响 您 工 作 的 具 体 事 项 提 供 更 详 细 的 指 南, 诸 如 国 际 业 务 和 市 场 营 销 互 联 网 政 策 健 康 安 全 和 环 境 以 及 人 力 资 源 等 当 一 个 公 司 实 践 并 提 倡 符 合 道 德 的 行 为 时, 每 个 人 都 会 受 益 与 他 人 交 往 时 的 诚 实 坦 白 和 始 终 如 一 可 培 育 良 性 的 工 作 环 境 以 诚 信 为 荣 的 公 司 会 激 发 员 工 客 户 股 东 供 应 商 以 及 广 大 社 会 人 士 的 信 心 有 时, 因 为 业 务 或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会 产 生 对 新 的 指 导 方 针 的 需 求 因 此, 本 准 则 的 打 印 版 本 或 需 更 改,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任 何 更 新 都 会 出 现 在 发 布 在 庞 巴 迪 网 站 上 的 本 准 则 的 电 子 版 本 中 1 庞 巴 迪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以 下 简 称 为 本 准 则 2 公 司 一 词 以 下 指 庞 巴 迪 公 司 其 各 集 团 分 部 和 子 公 司, 另 有 注 明 除 外
4 引 言 哪 些 人 必 须 遵 守 本 准 则 本 准 则 无 论 任 何 时 候 均 适 用 于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和 庞 巴 迪 全 体 员 工 3, 无 一 例 外 庞 巴 迪 供 应 商 和 合 作 伙 伴 以 及 第 三 方 ( 例 如 代 理 ) 在 与 庞 巴 迪 往 来 或 代 表 庞 巴 迪 时, 也 需 遵 守 本 准 则 哪 些 法 律 适 用 作 为 一 家 国 际 公 司, 庞 巴 迪 在 世 界 各 地 很 多 国 家 开 展 业 务 因 此, 我 们 受 很 多 辖 区 法 律 的 管 辖, 包 括 国 家 省 州 市 和 国 际 机 构, 如 欧 盟 等 庞 巴 迪 及 其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本 公 司 经 营 所 在 的 每 个 辖 区 的 法 律 如 果 庞 巴 迪 经 营 所 在 的 不 同 国 家 的 适 用 法 律 之 间 出 现 冲 突, 或 庞 巴 迪 准 则 和 任 何 法 律 或 法 规 之 间 出 现 冲 突, 应 提 请 庞 巴 迪 法 务 部 门 人 员 注 意 承 诺 遵 守 本 准 则 在 适 用 时, 新 雇 用 的 员 工 必 须 签 署 确 认 书, 表 明 已 阅 读 并 理 解 本 准 则 指 定 的 高 级 管 理 层 成 员 也 需 要 每 年 签 署 确 认 书, 保 证 他 们 不 仅 阅 读 并 理 解 本 准 则, 而 且 还 要 保 证 他 们 没 有 违 反, 也 不 知 情 任 何 违 反 本 准 则 的 行 为 公 司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每 个 业 务 集 团 或 分 部 均 发 布 其 各 自 的 符 合 庞 巴 迪 公 司 政 策 的 一 套 政 策 和 程 序 除 遵 守 本 准 则 所 述 的 政 策 外, 员 工 也 有 义 务 遵 守 上 述 政 策 和 程 序 3 庞 巴 迪 的 准 则 适 用 于 所 有 员 工, 包 括 管 理 层 在 本 准 则 中, 员 工 一 词 包 括 所 有 管 理 者 对 于 与 监 管 和 行 政 员 工 有 关 的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管 理 层 责 任 一 节
引 言 5 维 护 联 合 国 全 球 契 约 庞 巴 迪 公 司 在 2007 年 签 署 了 联 合 国 全 球 契 约, 世 界 最 大 的 企 业 公 民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倡 议 作 为 签 约 方, 通 过 公 司 的 战 略 以 及 业 务 运 营, 我 们 致 力 于 积 极 推 动 其 十 个 基 本 原 则, 包 括 人 权 劳 工 环 境 和 反 腐 败 联 合 国 全 球 契 约 为 我 们 提 供 了 政 策 框 架, 以 助 于 我 们 与 民 间 团 体 各 国 政 府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开 拓 创 新 举 措 及 伙 伴 关 系 公 司 的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引 导 全 体 员 工 在 公 司 全 球 性 的 活 动 中, 始 终 维 护 公 司 的 核 心 价 值 行 为 标 准 以 及 承 诺 遵 守 联 合 国 全 球 契 约 中 有 关 社 会 责 任 的 十 项 原 则
6 一 引 言 我 们 的 责 任 二 与 本 准 则 相 关 的 关 键 责 任 是 理 解 和 遵 守 本 准 则 使 庞 巴 迪 对 员 工 和 管 理 层 的 期 待 值 清 晰 明 确
我 们 的 责 任 7 员 工 作 为 员 工, 期 望 您 : 承 担 公 平 和 诚 信 地 履 行 您 职 责 的 个 人 责 任 ; 同 意 尽 自 己 的 最 大 能 力 发 挥 您 的 作 用 以 实 现 庞 巴 迪 的 目 标, 同 时 做 出 与 本 准 则 一 致 的 决 定, 不 折 不 扣 ; 对 本 准 则 具 有 基 本 的 理 解, 并 不 时 重 温 您 还 应 详 尽 掌 握 适 用 于 您 具 体 工 作 的 规 定 ; 在 对 本 准 则 有 疑 问 时, 咨 询 您 的 主 管 或 第 23 页 上 所 列 的 庞 巴 迪 联 系 人 之 一 如 果 您 意 识 到 存 在 可 能 违 反 本 准 则 的 行 为, 期 望 您 : 立 即 行 动, 以 善 意 向 您 的 主 管 或 第 23 页 上 所 列 的 其 他 联 系 人 提 出 ; 如 果 您 所 报 告 的 疑 似 违 规 事 件 未 得 到 解 决, 可 越 过 您 的 主 管, 将 您 的 疑 虑 提 交 给 第 23 页 上 所 列 的 其 他 联 系 人 ; 及 准 备 配 合 庞 巴 迪 对 违 规 行 为 的 调 查
8 我 们 的 责 任 管 理 层 庞 巴 迪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包 括 并 大 于 其 他 员 工 的 责 任 作 为 管 理 者, 期 望 您 : 详 细 了 解 本 准 则, 并 在 工 作 场 所 积 极 推 行 ; 成 为 道 德 行 为 高 标 准 的 典 范, 创 建 反 映 本 准 则 内 容 和 精 神 的 工 作 环 境 ; 提 高 警 惕, 防 止 发 现 和 应 对 任 何 违 反 本 准 则 的 行 为 ; 保 护 举 报 违 规 行 为 的 人 ; 及 与 庞 巴 迪 道 德 顾 问 委 员 会 和 合 规 监 督 官 合 作, 向 员 工 分 发 本 准 则, 并 在 需 要 时 收 集 上 述 确 认 书
9 庞 巴 迪 核 心 价 值 观 三 庞 巴 迪 的 所 有 政 策, 包 括 本 准 则, 都 源 自 我 们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因 此 这 些 共 同 的 价 值 观 必 须 激 励 我 们 所 有 的 行 动 和 决 定, 并 为 每 个 人 提 供 一 个 标 杆
10 庞 巴 迪 核 心 价 值 观 我 们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是 : 诚 信 : 我 们 的 所 作 所 为 言 行 举 止, 都 符 合 诚 信 和 道 德 ; 并 以 此 赢 得 并 保 持 客 户 股 东 供 应 商 同 事 合 作 伙 伴 和 社 会 人 士 对 我 们 的 信 任 和 尊 重 致 力 于 卓 越 : 我 们 承 诺, 在 我 们 工 作 的 各 个 方 面 以 及 我 们 与 客 户 股 东 供 应 商 同 事 合 作 伙 伴 和 社 区 的 互 动 中 展 示 卓 越 此 外, 我 们 承 诺 发 扬 判 断 力 专 业 精 神 严 格 自 律 毅 力 和 团 队 精 神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我 们 推 崇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文 化, 其 重 点 是 强 调 在 我 们 机 构 各 个 层 面 提 供 杰 出 的 服 务 并 实 现 我 们 的 承 诺 关 注 股 东 : 我 们 专 注 于 通 过 如 下 方 式, 创 造 可 持 续 性 的 股 东 价 值 : 其 一, 开 发 盈 利 性 的 产 品 和 项 目 ; 其 二 从 客 户 股 东 供 应 商 同 事 合 作 伙 伴 和 社 区 的 利 益 出 发 管 理 业 务
11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四 庞 巴 迪 准 则 关 注 与 工 作 环 境 业 务 和 与 外 部 利 益 相 关 方 有 关 的 道 德 行 为
12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与 工 作 环 境 相 关 的 雇 用 庞 巴 迪 以 公 平 道 德 尊 重 和 尊 严 对 待 所 有 员 工 公 司 根 据 其 业 务 经 营 所 在 的 每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提 供 平 等 的 就 业 机 会, 不 考 虑 年 龄 性 别 性 取 向 残 疾 种 族 宗 教 公 民 身 份 婚 姻 状 况 家 庭 情 况 原 籍 国 家 或 其 它 因 素 的 任 何 差 别 骚 扰 及 个 人 安 全 庞 巴 迪 的 政 策 保 护 员 工 在 工 作 场 所 免 于 遭 受 骚 扰 欺 凌 和 迫 害, 包 括 各 种 形 式 的 性 虐 待 身 体 和 心 理 虐 待 作 为 员 工, 您 有 权, 并 期 望 您 保 持 一 个 积 极 和 谐 和 专 业 的 工 作 环 境 健 康 安 全 和 环 境 员 工 的 职 业 健 康 和 安 全 及 环 境 保 护 是 庞 巴 迪 的 首 要 关 注, 被 视 为 公 司 的 基 本 社 会 责 任 在 保 持 产 品 竞 争 力 的 同 时, 我 们 努 力 减 少 我 们 的 业 务 和 产 品 的 性 能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并 在 产 品 设 计 中 贯 彻 全 寿 命 周 期 观 点 庞 巴 迪 及 其 员 工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我 们 采 用 各 种 标 准 程 序 应 急 措 施 和 管 理 系 统, 以 确 保 以 安 全 生 态 和 可 持 续 的 方 式 管 理 我 们 的 运 作 为 保 护 员 工 自 己 的 安 全 及 其 同 事 和 社 区 的 安 全, 员 工 保 证 不 在 可 能 影 响 其 判 断 力 或 干 扰 其 有 效 并 负 责 任 地 履 行 职 责 之 任 何 物 质 的 影 响 下 工 作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13 与 业 务 开 展 相 关 的 公 司 财 产 公 司 财 产 只 能 用 于 合 法 的 业 务 目 的 庞 巴 迪 员 工 应 该 妥 善 保 管 好 公 司 财 产, 使 其 免 受 丢 失 损 坏 误 用 或 失 窃 知 识 产 权 知 识 产 权 由 商 标 域 名 专 利 工 业 设 计 版 权 和 商 业 秘 密 构 成 员 工 有 责 任 保 护 庞 巴 迪 的 知 识 产 权, 正 如 他 们 有 义 务 尊 重 其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一 样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员 工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作 出 的 发 明 或 发 现 属 庞 巴 迪 的 财 产 知 识 产 权 被 认 为 是 保 密 信 息 因 此, 受 本 准 则 保 密 信 息 一 节 中 规 定 的 保 密 指 导 方 针 的 保 护 帐 簿 和 记 录 庞 巴 迪 的 帐 簿 和 记 录 是 完 整 公 平 和 准 确 的, 并 符 合 所 有 法 律 规 定 对 报 告 的 要 求 在 庞 巴 迪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的 支 持 下, 帐 簿 和 记 录 反 映 了 所 有 资 产 债 务 交 易 和 事 件, 并 符 合 相 关 的 会 计 准 则 庞 巴 迪 员 工 根 据 既 定 的 政 策 和 法 律 要 求 管 理 储 存 归 档 和 处 理 帐 簿 和 记 录 ( 包 括 印 刷 和 电 子 形 式 ) 沟 通 作 为 庞 巴 迪 员 工, 您 应 该 在 您 的 行 为 中 诚 实 坦 率, 不 得 故 意 误 导 同 事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在 书 面 文 件 和 公 开 对 话 中 使 用 适 当 专 业 的 语 言 与 媒 体 投 资 界 和 监 管 机 构 的 沟 通 是 指 定 的 公 司 发 言 人 的 责 任 员 工 收 到 的 垂 询 必 须 转 给 获 得 授 权 的 发 言 人
14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电 子 邮 件 和 互 联 网 的 使 用 庞 巴 迪 的 电 子 邮 件 和 互 联 网 系 统 供 开 展 工 作 使 用 在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时, 您 应 牢 记, 电 子 邮 件 极 易 被 拦 截, 创 建 永 久 记 录, 收 件 人 可 打 印 或 转 发 给 其 他 人, 并 可 能 会 被 长 期 保 存 在 收 件 人 的 计 算 机 中 因 此,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时 应 象 其 它 书 面 业 务 沟 通 时 一 样 小 心 谨 慎 切 勿 使 用 庞 巴 迪 的 互 联 网 连 接 或 计 算 机 设 备 访 问 传 输 或 下 载 不 当 及 不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内 容 礼 品 和 招 待 如 果 收 授 礼 品 或 招 待 可 能 会 不 当 影 响 接 收 人 的 判 断 力, 或 可 能 会 被 认 为 会 影 响 判 断 力, 员 工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代 表 庞 巴 迪 的 其 它 第 三 方 必 须 避 免 收 授 礼 品 和 招 待 礼 品 可 包 括 物 品 服 务 恩 惠 贷 款 旅 行 食 宿 或 使 用 财 产 等 有 时 在 业 务 中, 如 在 某 些 文 化 中, 交 换 礼 品 是 合 适 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礼 品 应 合 理 品 位 高 雅, 并 具 有 象 征 意 义 或 价 值 很 小 在 法 律 禁 止 时, 或 在 接 收 人 或 赠 送 人 公 司 的 政 策 禁 止 时, 员 工 决 不 可 收 授 礼 品 保 密 信 息 保 密 信 息 是 指 不 可 公 开 透 露, 属 于 庞 巴 迪 的 信 息 保 密 信 息 包 括 庞 巴 迪 生 成 的 信 息, 或 从 第 三 方 秘 密 获 得 受 保 密 协 议 保 护 的 信 息 保 密 信 息 的 例 子 包 括 财 务 数 据 战 略 计 划 知 识 产 权 投 标 信 息 员 工 个 人 信 息 法 律 文 件 以 及 有 关 客 户 和 供 应 商 的 信 息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15 不 得 将 保 密 信 息 泄 漏 给 应 了 解 该 信 息 人 士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除 经 过 授 权 或 法 律 要 求 时 外 这 包 括 由 供 应 商 和 客 户 提 供 的 保 密 信 息 员 工 同 意 永 远 对 此 等 信 息 保 密, 即 使 在 脱 离 庞 巴 迪 雇 用 关 系 之 后 也 不 例 外 员 工 还 应 小 心 行 事, 避 免 误 用 或 因 疏 忽 而 泄 漏 保 密 信 息 这 包 括 : - 将 含 有 保 密 信 息 的 电 子 和 纸 质 文 件 和 文 档 保 存 在 安 全 地 方 ; - 不 在 别 人 可 能 听 到 的 地 方 讨 论 保 密 事 宜, 例 如, 诸 如 电 梯 走 廊 饭 店 飞 机 和 出 租 车 等 公 共 场 所 ; - 在 无 线 电 话 或 其 它 无 线 装 置 上 讨 论 保 密 事 宜 时 要 小 心 ; - 只 有 在 有 理 由 相 信 可 在 安 全 条 件 下 进 行 时 才 可 通 过 电 子 装 置 诸 如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等 传 输 保 密 文 件 ; - 避 免 不 必 要 地 复 制 保 密 文 件
16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证 券 法 和 内 部 交 易 掌 握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的 重 大 信 息 的 任 何 人 买 卖 或 交 易 该 公 司 的 证 券, 或 将 未 披 露 的 重 大 信 息 转 告 他 人 属 非 法 重 大 信 息 的 定 义 是 指 与 一 家 公 司 有 关, 一 经 披 露, 可 能 有 理 由 预 计 会 影 响 投 资 人 或 影 响 该 公 司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的 任 何 信 息 此 类 信 息 的 例 子 包 括 : - 未 公 布 的 财 务 信 息, 包 括 还 未 向 公 众 披 露 的 季 度 或 年 度 财 务 结 果 ; -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出 售 或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 - 高 级 管 理 层 或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重 大 变 化 ; 及 - 获 得 或 失 去 一 份 重 要 合 同 因 此, 如 果 您 掌 握 公 司 的 重 大 信 息, 在 该 信 息 被 完 全 披 露 给 公 众 而 且 经 过 了 合 理 时 间 以 通 过 新 闻 发 布 的 方 式 使 该 信 息 得 到 广 泛 传 播 之 前, 禁 止 您 交 易 庞 巴 迪 证 券 证 券 包 括 普 通 股 ( 如 庞 巴 迪 B 股 股 票 ) 优 先 股 或 债 券 同 理, 如 果 您 掌 握 有 关 未 披 露 的 第 三 方 重 大 信 息, 诸 如 客 户 供 货 商 和 供 应 商, 在 该 信 息 被 完 全 披 露 给 公 众 而 且 经 过 了 合 理 时 间 之 前, 禁 止 您 交 易 此 第 三 方 的 证 券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17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任 何 员 工 都 不 得 从 事 庞 巴 迪 证 券 的 套 期 保 值 活 动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上 市 股 权 的 交 易, 或 任 何 其 它 形 式 的 与 庞 巴 迪 证 券 有 关 的 衍 生 物 的 交 易, 包 括 认 沽 和 认 购 庞 巴 迪 的 任 何 员 工 都 不 得 出 售 自 己 不 拥 有 的 庞 巴 迪 证 券 ( 即 沽 空 ) 绝 对 禁 止 所 有 员 工 向 任 何 人 传 递 有 关 庞 巴 迪 的 未 披 露 重 大 信 息 ( 称 为 提 示 ), 包 括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庞 巴 迪 的 其 他 员 工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但 在 庞 巴 迪 业 务 过 程 中 属 必 需 者 除 外 由 于 区 分 属 于 上 述 定 义 的 重 大 信 息 的 信 息 和 非 重 大 信 息 可 能 很 困 难, 而 且 为 了 避 免 可 能 的 不 当 表 象, 作 为 员 工, 您 需 要 遵 守 以 下 规 则 : - 任 何 时 候 都 不 要 向 第 三 方 建 议 购 买 或 出 售 庞 巴 迪 证 券 ; - 作 为 员 工, 如 果 您 想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买 卖 或 交 易 庞 巴 迪 公 司 的 证 券, 公 司 强 烈 建 议 您 只 在 25 个 日 历 日 的 交 易 期 内 进 行, 从 庞 巴 迪 公 司 发 布 季 度 或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之 后 的 第 五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 及 - 但 是, 如 果 您 了 解, 或 可 接 触 到 上 文 定 义 的 重 大 信 息, 或 如 果 庞 巴 迪 公 司 已 根 据 其 公 司 披 露 政 策 通 知 其 员 工 禁 止 交 易 庞 巴 迪 证 券, 则 在 任 何 时 候, 即 使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25 天 期 间 内, 您 也 不 能 交 易 庞 巴 迪 公 司 证 券
18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利 益 冲 突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无 论 是 真 实 或 感 觉 到 的 利 益 冲 突 利 益 冲 突 即 是 您 个 人 的 活 动 或 利 益 与 您 对 庞 巴 迪 的 责 任 存 在 冲 突 的 任 何 情 况 或 安 排 不 得 将 自 己 置 于 一 种 对 第 三 方 负 有 义 务 的 处 境, 而 该 第 三 方 可 能 在 该 处 境 中 以 庞 巴 迪 为 代 价, 从 中 受 益 您 的 行 为 决 不 能 导 致 个 人 获 利, 而 损 害 庞 巴 迪 既 定 的 业 务 利 益 当 您 承 担 外 部 工 作 而 可 能 影 响 您 勤 勉 履 行 您 对 庞 巴 迪 的 职 责 时, 也 可 出 现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一 旦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希 望 您 与 您 的 主 管 或 合 规 监 督 官 讨 论 此 事, 以 评 估 外 部 工 作 对 您 承 担 的 庞 巴 迪 职 责 的 影 响 非 法 和 不 当 付 款 严 格 禁 止 庞 巴 迪 员 工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收 授 或 支 付 非 法 或 不 当 付 款 庞 巴 迪 资 金 和 资 产 决 不 能 用 于 任 何 非 法 目 的 作 为 员 工, 您 切 勿 批 准 授 权 或 向 任 何 处 于 权 位 之 人 付 款 送 礼 或 施 以 恩 惠, 诸 如 政 府 官 员 或 公 司 职 员, 以 在 谈 判 中 或 合 同 授 予 或 任 何 其 它 交 易 中 获 得 有 利 待 遇 反 腐 败 法 庞 巴 迪 在 其 经 营 的 所 有 辖 区 遵 守 反 腐 败 立 法 该 立 法 包 括 加 拿 大 外 国 公 职 人 员 腐 败 法 案 ( 及 其 修 订 ), 该 法 案 适 用 于 庞 巴 迪 的 全 球 业 务 庞 巴 迪 员 工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 诸 如 代 理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必 须 不 能 向 任 何 人 支 付 或 批 准 非 法 付 款 如 果 您 获 得 与 第 三 方 代 理 往 来 的 授 权, 您 必 须 遵 守 庞 巴 迪 有 关 国 际 业 务 和 市 场 营 销 的 政 策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19 政 治 活 动 作 为 庞 巴 迪 员 工,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只 要 利 用 自 己 的 时 间, 而 且 不 使 用 庞 巴 迪 的 财 产, 您 可 以 从 事 合 法 的 政 治 活 动 您 可 以 寻 求 选 举 或 其 它 政 治 职 位, 但 您 必 须 通 知 您 的 主 管 或 合 规 监 督 官, 以 讨 论 您 的 参 与 对 您 在 庞 巴 迪 职 责 的 影 响 您 可 以 表 达 您 对 公 共 或 社 区 重 要 事 务 的 观 点, 但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一 定 要 清 楚, 所 表 达 的 观 点 不 是 庞 巴 迪 的 观 点 庞 巴 迪 及 其 员 工 遵 守 公 司 经 营 所 在 地 的 每 个 辖 区 的 关 于 政 治 捐 款 的 所 有 法 律 和 法 规 与 外 部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关 系 客 户 庞 巴 迪 致 力 于 满 足 其 客 户 的 需 求, 并 努 力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服 务 和 产 品 在 客 户 关 系 中, 员 工 以 符 合 道 德 的 方 式 行 事 对 敏 感 隐 私 或 机 密 的 客 户 信 息 根 据 庞 巴 迪 的 标 准 予 以 保 护, 知 情 权 仅 限 必 须 知 道 的 人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第 三 方 庞 巴 迪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必 须 了 解 并 同 意 遵 守 本 准 则 与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第 三 方 的 所 有 协 议 必 须 用 书 面 形 式, 而 且 必 须 明 确 要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以 及 需 要 支 付 的 费 用 此 种 协 议 必 须 符 合 合 理 的 竞 争 和 市 场 惯 例 本 准 则 建 立 的 原 则 和 相 关 的 公 司 政 策
20 道 德 规 范 与 从 业 行 为 准 则 竞 争 庞 巴 迪 员 工 和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第 三 方 必 须 杜 绝 使 用 非 道 德 或 非 法 的 做 法 来 收 集 竞 争 情 报 庞 巴 迪 遵 守 其 经 营 所 在 地 的 反 托 拉 斯 法 一 般 而 言, 我 们 必 须 防 止 : - 固 定 价 格 或 安 排 好 的 市 场 划 分 ; 或 - 旨 在 减 少 竞 争 的 垄 断 行 为 政 府 鉴 于 其 国 际 化 和 多 元 化 的 性 质, 庞 巴 迪 需 要 遵 守 各 种 各 样 的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及 其 员 工 和 合 作 伙 伴 在 与 所 接 触 的 各 个 政 府 和 监 管 机 构 交 往 时 遵 守 其 所 有 法 律 和 合 同 义 务 与 政 府 官 员 交 往 并 谈 判 合 同 的 庞 巴 迪 员 工 和 合 作 伙 伴 有 责 任 了 解 并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 包 括 与 游 说 活 动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21 本 准 则 的 管 理 五 为 确 保 在 整 个 机 构 中 推 行 本 准 则 的 原 则, 并 有 效 管 理 本 准 则, 庞 巴 迪 已 实 施 了 一 套 管 理 架 构
22 本 准 则 的 管 理 合 规 监 督 官 合 规 监 督 官 监 督 公 司 为 推 行 符 合 道 德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业 务 管 理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合 规 监 督 官 通 过 庞 巴 迪 道 德 顾 问 委 员 会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庞 巴 迪 道 德 顾 问 委 员 会 经 与 合 规 监 督 官 协 商, 庞 巴 迪 道 德 顾 问 委 员 会 (BEAC) 负 责 指 导 并 监 督 本 准 则 的 实 施 该 委 员 会 还 提 供 专 门 知 识 调 处 纠 纷 并 对 本 准 则 的 效 能 提 出 报 告 庞 巴 迪 道 德 顾 问 委 员 会 (BEAC) 视 情 况 向 总 裁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或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敏 感 或 可 能 存 在 的 违 规 行 为 来 自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法 律 服 务 公 司 审 计 服 务 / 风 险 评 估 和 公 共 事 务 的 五 位 高 级 行 政 官 员 以 及 合 规 监 督 官 组 成 庞 巴 迪 道 德 顾 问 委 员 会 (BEAC) 庞 巴 迪 内 的 各 集 团 各 自 任 命 一 位 庞 巴 迪 道 德 顾 问 委 员 会 (BEAC) 联 络 员 举 报 违 规 行 为 在 庞 巴 迪, 或 任 何 客 户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供 职 的 任 何 员 工, 一 旦 了 解 到 对 本 准 则 可 能 的 违 规 行 为, 或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员 工 违 法 的 行 为, 都 有 举 报 的 重 要 职 责 尽 管 对 举 报 存 有 顾 虑 很 自 然, 但 我 们 强 烈 鼓 励 您 举 报, 因 为 保 持 沉 默 可 能 会 给 公 司 带 来 严 重 的 负 面 后 果
本 准 则 的 管 理 23 当 发 生 违 反 道 德 的 行 为 时 当 对 涉 及 工 作 场 所 道 德 的 判 断 有 疑 问 时, 问 自 己 如 下 问 题 如 果 答 案 令 您 不 安, 则 相 关 行 为 即 可 能 不 适 当 - 我 的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庞 巴 迪 准 则? - 我 的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 我 的 行 为 是 否 诚 实 和 公 平? - 如 果 我 的 家 人 朋 友 和 邻 居 知 道 了 我 的 行 为, 他 们 会 如 何 反 应? - 客 户 或 股 东 是 否 赞 成 我 的 行 为? 与 谁 联 系 如 果 您 有 问 题, 需 要 指 导,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本 准 则 的 某 项 规 定 已 遭 到 违 反, 或 您 可 能 违 反 了 本 准 则, 您 应 立 即 向 下 列 人 士 之 一 报 告 : - 您 的 主 管 ; - 您 的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代 表 ; - 您 的 法 律 服 务 部 门 代 表 ; -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代 表 ; 或 - 上 一 级 的 管 理 层 一 般 而 言, 您 的 主 管 应 能 够 快 速 解 决 该 问 题 如 果 您 举 报 了 某 种 违 规 行 为, 而 该 行 为 未 得 到 调 查, 向 上 文 所 列 的 其 他 联 系 人 之 一 举 报
24 本 准 则 的 管 理 庞 巴 迪 员 工 客 户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也 可 通 过 如 下 方 式 向 庞 巴 迪 合 规 监 督 官 提 出 所 担 心 的 问 题 : 通 过 普 通 邮 件 : Bombardier Compliance Officer ( 庞 巴 迪 合 规 监 督 官 ) 800 René-Lévesque Blvd. West Montréal, Québec Canada H3B 1Y8 通 过 电 话 : (514) 861-9481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compliance.office@bombardier.com 此 外, 庞 巴 迪 员 工 客 户 供 应 商 合 作 伙 伴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也 可 通 过 由 独 立 第 三 方 提 供 并 管 理 的 安 全 的 举 报 系 统 举 报 其 担 心 的 问 题 可 在 庞 巴 迪 网 站 (www.bombardier.com) 上 查 到 访 问 该 举 报 服 务 的 详 细 信 息 保 密 和 匿 名 所 有 查 询 均 将 得 到 及 时 和 谨 慎 的 处 理 如 果 您 举 报 某 项 潜 在 的 违 法 本 准 则 的 行 为, 您 有 权 保 持 匿 名, 并 且 会 得 到 保 密 和 / 或 匿 名 的 保 障 然 而, 如 果 您 表 明 自 己 和 参 与 人 的 身 份, 通 常 会 更 容 易 进 行 全 面 和 公 平 的 调 查 庞 巴 迪 会 尽 最 大 努 力 向 您 通 报 为 解 决 您 的 担 忧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您 不 会 受 到 惩 罚 解 雇 降 级 或 暂 停 工 作, 也 不 会 因 善 意 举 报 或 查 询 潜 在 违 反 本 准 则 行 为, 或 寻 求 对 如 何 处 理 疑 似 违 规 行 为 的 指 导 而 受 到 报 复 违 规 行 为 的 惩 罚 不 遵 守 本 准 则 或 法 律 的 内 容 和 精 神 可 能 导 致 与 违 规 行 为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包 括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违 法 的 员 工 使 本 人 和 公 司 都 暴 露 于 可 能 受 到 刑 事 惩 罚 ( 诸 如 罚 款 和 服 刑 判 决 ) 或 民 事 制 裁 ( 诸 如 赔 偿 损 失 或 罚 款 ) 的 处 境 中
2012 年 1 月 加 拿 大 印 刷 庞 巴 迪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保 留 所 有 权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