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生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完 整 版 ) A 准 考 證... 1 A_1 准 考 證 什 麼 時 候 寄 出? 寄 到 哪 裡?... 1 A_2 沒 有 收 到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1 A_3 准 考 證 上 的 資 料 有 錯 誤 怎 麼 辦?... 1 A_4 准 考 證 不 見 了 或 損 毀 怎 麼 辦?... 2 A_5 准 考 證 上 可 不 可 以 寫 文 字 作 記 號?... 2 A_6 到 考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2 A_7 進 入 試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2 A_8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可 以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嗎?... 2 B 試 場 位 置... 3 B_1 試 場 位 置 是 如 何 安 排 的?... 3 B_2 如 何 知 道 在 那 裡 考 試?... 3 C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3 D 入 場 注 意 事 項... 4 E 考 試 物 品... 5 E_1 文 具... 5 E_2 手 錶... 5 E_3 其 它 隨 身 物 品... 5 F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6 F_1 答 案 卡 畫 記... 6 F_2 答 案 卷 作 答... 6 F_3 繳 交 題 卷 卡... 6 G 試 場 內 注 意 事 項... 7 G_1 隨 身 物 品 要 放 哪 裡?... 7 G_2 可 不 可 以 帶 計 算 紙?... 7 G_3 可 不 可 以 飲 食?... 7 G_4 考 試 中 身 體 不 舒 服 怎 麼 辦?... 7 G_5 考 試 中 發 生 違 規 怎 麼 辦?... 7 H 常 見 違 規 事 件... 8 I 考 前 叮 嚀... 10 J 應 考 檢 查 表... 11
A 准 考 證 A_1 准 考 證 什 麼 時 候 寄 出? 寄 到 哪 裡? 1. 准 考 證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寄 出 2. 集 體 報 名 者, 以 郵 局 快 捷 郵 件 寄 到 報 名 單 位 ; 個 別 報 名 者, 以 郵 局 限 時 掛 號 寄 到 考 生 的 通 訊 地 址 A_2 沒 有 收 到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若 考 生 遲 至 104 年 1 月 6 日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或 領 取 通 知 時,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請 洽 代 辦 報 名 單 位 2.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 請 先 以 網 路 或 電 話 語 音 (02-23643677) 查 詢 掛 號 號 碼 後, 再 利 用 中 華 郵 政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郵 件 查 詢 系 統, 輸 入 掛 號 號 碼 查 詢 郵 件 投 遞 狀 況, 或 憑 掛 號 號 碼 到 通 訊 地 址 附 近 的 郵 局 詢 問 A_3 准 考 證 上 的 資 料 有 錯 誤 怎 麼 辦? 1. 修 正 時 間 : 請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至 104 年 1 月 7 日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修 正 2. 修 正 方 式 : (1) 集 體 報 名 : 請 告 知 報 名 單 位, 統 一 由 學 校 ( 或 補 習 班 ) 處 理 (2) 個 別 報 名 : A. 准 考 證 上 的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考 區 及 相 片 等 5 欄, 有 任 一 欄 與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同 須 更 正 者, 請 逕 以 紅 筆 在 准 考 證 上 修 正 並 註 明 作 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10673 臺 北 市 舟 山 路 237 號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第 二 處 ) 重 製 B. 僅 通 訊 地 址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等 資 料 須 更 正 者, 准 考 證 無 需 寄 回, 直 接 在 修 正 期 間 內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www.ceec.edu.tw) 修 改 或 填 寫 准 考 證 下 聯 之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核 對 表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02-23661365) 即 可 * 紅 色 框 線 內 之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准 考 證 須 寄 回 重 製 第 1 頁, 共 11 頁
3. 修 正 注 意 事 項 : (1) 如 係 考 區 錯 誤, 需 提 出 原 始 報 名 資 料, 經 查 證 確 實 與 原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者, 本 中 心 才 會 受 理 更 正 報 名 後 再 提 出 變 更 考 試 地 區 者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截 止 日 後 暫 停 受 理 更 改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號 碼 作 業, 如 更 改 名 字 請 於 考 試 時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備 查 ; 並 依 104 學 測 簡 章 規 定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至 12 日, 檢 具 戶 籍 謄 本 或 載 有 更 改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事 項 之 戶 口 名 簿,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申 請 更 改 相 關 資 料, 成 績 通 知 單 將 以 新 名 字 製 發 A_4 准 考 證 不 見 了 或 損 毀 怎 麼 辦? 1. 本 中 心 不 受 理 准 考 證 補 發 2. 考 生 如 不 知 准 考 證 號 碼, 可 先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www.ceec.edu.tw/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試 務 專 區 ) 或 電 話 語 音 (02)2364-3677 查 詢,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公 布 試 場 分 配 表 時, 再 查 詢 在 那 一 個 考 ( 分 ) 區 應 試 ; 並 在 考 試 當 日 ( 考 試 前 ) 帶 考 生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之 一 ) 及 2 吋 相 片 一 張, 向 考 ( 分 )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A_5 准 考 證 上 可 不 可 以 寫 文 字 作 記 號? 除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考 試 地 點 外, 不 可 以 書 寫 其 他 文 字 數 字 或 符 號, 尤 其 是 不 得 將 答 案 抄 錄 在 上 面, 以 免 違 反 試 場 相 關 規 定 A_6 到 考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1. 如 果 有 帶 齊 申 請 補 發 之 證 件, 可 於 進 入 試 場 前 或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前 到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2. 如 果 沒 有 證 件,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是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可 先 進 入 試 場 考 試, 並 於 進 入 試 場 前 通 知 家 人 朋 友 將 准 考 證 或 申 請 補 發 之 證 件 送 至 考 場 只 要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前, 將 准 考 證 送 達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就 不 算 違 規 A_7 進 入 試 場 才 發 現 沒 帶 准 考 證 怎 麼 辦? 1. 就 座 後 但 考 試 還 沒 開 始, 才 發 現 准 考 證 放 在 臨 時 置 物 區 時, 要 先 舉 手 取 得 監 試 老 師 同 意 後 再 去 拿 2. 考 試 開 始 後 才 發 現 時, 請 留 在 座 位, 繼 續 考 試, 不 要 慌 張 考 生 可 在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後 提 早 出 場 辦 理 補 發 或 請 家 人 朋 友 將 准 考 證 或 申 請 補 發 之 證 件 送 到 考 場 只 要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前, 將 准 考 證 送 達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就 不 算 違 規 A_8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可 以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嗎? 不 可 以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僅 於 考 試 期 間 補 發 ; 考 試 結 束 後, 即 不 再 補 發 准 考 證 第 2 頁, 共 11 頁
B 試 場 位 置 B_1 試 場 位 置 是 如 何 安 排 的? 1. 本 次 考 試 試 場 設 置 分 為 28 個 地 區, 報 名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填 寫 其 中 一 個 地 區 應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由 各 考 區 承 辦 學 校 綜 合 考 量 各 該 考 試 地 區 之 考 生 人 數 試 場 環 境 交 通 便 利 性 以 及 其 他 配 合 措 施 等 因 素 洽 借 分 區 學 校, 最 後 再 由 本 中 心 統 一 編 配 試 場 及 座 位 2. 編 配 考 生 分 區 及 座 位 時, 係 綜 合 考 量 梅 花 座 的 編 配 原 則 集 體 報 名 與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比 例 應 考 便 利 性 ( 如 集 報 單 位 之 地 址 個 報 考 生 之 通 訊 地 址 等 ) 男 女 性 別 公 私 立 學 校 之 考 生 比 例 等 試 務 因 素 後, 以 電 腦 程 式 編 配 考 生 座 位 B_2 如 何 知 道 在 那 裡 考 試? 1. 試 場 分 配 表 及 詳 細 地 點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公 布,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www.ceec.edu.tw) 或 利 用 電 話 語 音 (02-23643677) 查 詢 2.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時 間 為 104 年 1 月 31 日 下 午 2 點 至 4 點, 開 放 時 間 截 止 後 即 關 閉 試 場, 各 考 區 將 進 行 試 前 檢 查 與 準 備 考 生 務 必 依 開 放 時 間 前 往 查 看, 並 熟 悉 相 關 的 交 通 路 線 及 所 需 花 費 的 時 間 C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2 月 1 日 至 2 月 2 日 除 國 文 科 為 120 分 鐘 外, 其 餘 各 科 均 為 100 分 鐘 日 程 表 如 下 第 3 頁, 共 11 頁
D 入 場 注 意 事 項 1. 考 試 之 預 備 鈴 開 始 鈴 及 結 束 鈴, 統 一 以 考 場 鈴 ( 鐘 ) 聲 為 準 ; 試 場 內 如 有 掛 鐘, 亦 僅 供 參 考 2. 預 備 鈴 響 前, 監 試 人 員 一 進 入 試 場 發 放 題 卷 卡, 考 生 均 應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5 分 鐘 打 預 備 鈴, 鈴 響 時 考 生 即 可 入 場 3. 進 入 試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務 必 關 機 ( 最 好 取 出 電 池 ), 並 關 閉 行 動 電 話 及 手 錶 之 鬧 鈴 功 能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之 物 品, 監 試 人 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但 如 於 考 試 中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者, 仍 視 同 違 規 處 理 4. 進 入 試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其 他 隨 身 所 有 物 品 均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器 材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5. 進 入 試 場 後, 應 迅 速 對 號 就 座 ; 就 座 後, 應 先 確 認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或 座 位 旁 均 無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以 及 目 視 確 認 座 位 標 示 單 及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完 全 相 符, 如 有 錯 誤 或 缺 漏,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就 座 後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離 座 6. 入 場 後 至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並 不 得 書 寫 畫 記 作 答 7.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時, 不 必 等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8.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就 不 可 以 入 場 入 場 後 除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外,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不 可 以 出 場 9.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停 止 作 答 ( 含 擦 拭 答 案 卷 卡 或 加 黑 增 補 標 點 文 字 等 ),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預 備 鈴 響 即 可 入 場, 非 考 試 物 品 放 置 臨 時 置 物 區, 迅 速 對 號 就 座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並 不 得 書 寫 畫 記 作 答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時, 不 必 等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即 可 開 始 作 答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第 4 頁, 共 11 頁
E 考 試 物 品 E_1 文 具 1. 答 案 卡 :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 更 正 時, 請 使 用 橡 皮 擦 但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2. 答 案 卷 : 務 必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建 議 使 用 筆 尖 較 粗 約 0.5mm~0.7mm 之 原 子 筆 )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更 正 3. 可 以 帶 圓 規 直 尺 三 角 板 量 角 器 等 作 圖 文 具 但 不 可 以 自 帶 計 算 紙 入 場, 試 題 本 空 白 處 可 供 作 草 稿 之 用 E_2 手 錶 1. 不 可 以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2. 要 把 鬧 鈴 功 能 關 閉, 否 則 在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鬧 鈴 一 響 即 屬 違 規 E_3 其 它 隨 身 物 品 : 開 水 手 帕 衛 生 紙 耳 塞 口 罩 醫 療 器 材 等 1.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 含 喝 水 ) 嚼 食 口 香 糖 如 因 病 情 需 要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請 在 考 前 持 證 明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並 將 用 水 ( 需 加 蓋 或 裝 瓶 ) 及 藥 ( 物 ) 品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需 用 時 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2. 手 帕 衛 生 紙 只 能 供 一 般 正 常 使 用, 千 萬 不 能 加 記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以 免 有 違 規 之 虞 如 因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毛 巾 大 量 衛 生 紙 時, 建 議 事 先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3. 使 用 醫 療 器 材 ( 如 助 聽 器 等 ) 時, 須 在 考 前 持 證 明,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後, 才 可 以 使 用 4. 耳 塞 等 非 生 活 物 品, 使 用 前 最 好 先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監 試 人 員 報 備, 以 免 於 考 試 中 徒 增 困 擾 5. 可 戴 口 罩 圍 巾 應 試, 惟 於 驗 核 身 分 時 須 脫 下 接 受 檢 查 如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生 連 續 咳 嗽 時, 監 試 人 員 可 請 您 戴 上 口 罩 應 試 ; 如 咳 嗽 症 狀 嚴 重, 影 響 其 他 考 生 應 試, 而 移 至 備 用 試 場 考 試 時, 依 規 定 不 延 長 時 間 於 每 節 入 場 前 要 仔 細 檢 查 衣 褲 口 袋 及 文 具 盒, 儘 量 不 要 攜 帶 與 考 試 無 關 的 東 西 ; 文 具 盒 及 墊 板 最 好 是 透 明 且 無 文 字 符 號, 以 免 引 起 違 規 疑 慮 手 機 最 好 不 要 帶 入 試 場 交 于 家 人 師 長 朋 友 保 管, 是 最 好 的 選 擇, 以 免 違 規 第 5 頁, 共 11 頁
F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F_1 答 案 卡 畫 記 1.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2. 畫 記 要 粗 黑 清 晰, 且 須 畫 滿 方 格, 不 可 畫 記 不 全 3. 更 正 時,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必 須 使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乾 淨 ;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受 損 4. 保 持 卡 片 清 潔, 避 免 橡 皮 屑 沾 黏, 不 得 破 壞 塗 改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或 在 方 格 以 外 之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5.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摺 疊 答 案 卡 作 答 樣 例 F_2 答 案 卷 作 答 1.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建 議 使 用 筆 尖 較 粗 約 0.5mm~0.7mm 之 原 子 筆 )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否 則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機 器 掃 描 後 之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2. 各 科 答 案 卷 以 每 人 一 張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增 補 3. 限 在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並 應 標 明 題 號 4. 答 案 卷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污 損 破 壞 或 塗 改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符 號 F_3 繳 交 題 卷 卡 1.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後 才 可 繳 交 題 卷 卡 出 場, 如 無 法 確 定 是 否 已 達 可 以 出 場 時 間, 可 舉 手 詢 問 監 試 人 員 2.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時, 必 須 在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卡 連 同 試 題 本 送 到 講 台, 交 給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沒 有 經 過 驗 收 而 直 接 離 開 試 場, 就 算 違 規! 第 6 頁, 共 11 頁
G 試 場 內 注 意 事 項 G_1 隨 身 物 品 要 放 哪 裡? 1.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以 外 之 其 他 物 品 可 以 放 試 場 設 置 的 臨 時 置 物 區 內, 但 監 試 人 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2. 放 置 在 臨 時 置 物 區 內 之 手 機 或 物 品 不 可 以 發 出 聲 響 G_2 可 不 可 以 帶 計 算 紙? 1. 絕 對 不 可 以 攜 帶 計 算 紙 就 座 2. 可 以 利 用 試 題 本 的 空 白 處 計 算 G_3 可 不 可 以 飲 食? 1. 考 試 時 不 可 以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2.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或 監 試 人 員 報 備 水 ( 需 加 蓋 或 裝 瓶 ) 及 藥 ( 物 ) 品 要 交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需 用 時 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G_4 考 試 中 身 體 不 舒 服 怎 麼 辦? 1. 考 試 中 身 體 不 舒 服 或 是 要 上 洗 手 間 時, 可 舉 手 向 監 試 人 員 反 映, 經 同 意 後, 在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下, 才 可 以 離 開 試 場 2.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果 考 試 時 間 還 沒 結 束, 可 以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G_5 考 試 中 發 生 違 規 怎 麼 辦? 1. 除 非 監 試 人 員 禁 止, 否 則 可 以 繼 續 作 答 2. 有 問 題 等 到 考 試 結 束 後 再 向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辦 公 室 反 映 第 7 頁, 共 11 頁
H 常 見 違 規 事 件 一 般 考 生 常 見 的 違 規 事 件 多 為 隨 身 攜 帶 手 機 或 手 機 手 錶 發 出 聲 響, 其 他 的 違 規 狀 況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准 考 證 背 面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簡 章 之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等, 以 免 違 規 被 扣 分 1 2 3 4 5 6 內 容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預 防 小 叮 嚀 試 場 內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機 手 錶 等 物 品 發 出 聲 響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繼 續 作 答 應 試 時 飲 食 ( 含 喝 水 )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未 帶 准 考 證 應 試 將 手 機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機 等 非 考 試 用 品 隨 身 攜 帶 或 攜 帶 就 座 答 案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第 8 條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行 動 電 話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亦 不 得 使 用 未 經 檢 查 之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第 19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二 經 制 止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級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5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亦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6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第 8 條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始 發 現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器 材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級 分 第 13 條 二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手 機 考 試 當 日 不 要 帶 手 機 出 門 如 帶 手 機 到 考 場 者 : 手 機 可 交 給 陪 考 親 友 保 管 如 無 陪 考 親 友 者, 一 定 要 放 在 試 場 設 置 的 臨 時 置 物 區, 考 試 進 場 前, 把 電 池 取 出 ( 電 池 電 力 不 足, 即 使 關 機 也 有 可 能 發 出 聲 響!), 否 則 至 少 要 關 機 並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手 錶 手 錶 如 有 鬧 鈴 或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一 定 要 取 消 設 定 掌 握 作 答 時 間, 不 要 因 小 失 大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就 應 立 停 止 作 答 ( 含 擦 拭 答 案 卷 卡 或 加 黑 增 補 標 點 文 字 等 ),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考 試 時 包 括 喝 水 喝 飲 料 嚼 口 香 糖 含 喉 糖 ( 片 ) 等 所 有 的 飲 食 行 為, 全 都 不 可 以 因 病 情 需 要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請 在 考 前 持 證 明 向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並 將 用 水 ( 需 加 蓋 或 裝 瓶 ) 及 藥 ( 物 ) 品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需 用 時 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准 考 證 要 妥 善 保 管 考 試 當 日, 准 考 證 要 隨 身 攜 帶 考 試 當 日, 可 另 備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的 證 件 及 2 吋 相 片 一 張, 並 與 准 考 證 分 開 放 置, 以 防 萬 一 非 考 試 用 品 只 能 放 在 臨 時 置 物 區 內, 絕 對 不 可 以 隨 身 攜 帶 或 放 在 抽 屜 每 節 考 試 進 場 前, 一 定 要 再 檢 查 衣 褲 口 袋 及 文 具 盒 每 節 考 試 就 座 前, 檢 查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及 桌 面 是 否 有 非 考 試 用 品 就 座 後, 如 發 現 身 上 有 非 考 試 物 品, 一 定 要 先 舉 手 取 得 監 試 老 師 同 意, 才 可 離 座 將 物 品 放 到 臨 時 置 物 區 不 可 以 在 答 案 卷 卡 上 書 寫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讀 學 校 等 會 顯 示 第 8 頁, 共 11 頁
7 8 9 10 的 身 分 無 故 污 損 答 案 卷 卡 在 答 案 卷 卡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的 文 字 或 符 號 坐 錯 座 位 或 誤 入 試 場 遲 到 入 場 或 提 前 離 場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一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3 條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一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3 條 二 或 在 卷 卡 上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一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09 條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且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換 至 編 定 之 座 位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或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考 生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同 一 分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編 定 之 試 場,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二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級 分 三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級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不 同 分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誤 入 同 一 分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07 條 於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經 制 止 仍 強 行 入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18 條 考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及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身 分 的 資 料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的 文 字 或 符 號 要 保 持 答 案 卷 卡 的 清 潔 完 整 容 易 流 ( 手 ) 汗 者, 可 攜 帶 手 帕 衛 生 紙 擦 拭 ( 如 因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毛 巾 大 量 衛 生 紙 時, 建 議 事 先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報 備 ) 避 免 考 試 時 因 不 小 心 睡 著 流 口 水, 致 答 案 卷 卡 污 損 或 破 損 答 案 卷 卡 只 能 用 來 填 寫 答 案, 不 可 以 書 寫 無 關 答 案 的 個 人 情 緒 意 見 或 考 生 自 己 的 姓 名 或 感 謝 閱 卷 老 師 的 文 字 圖 畫 等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時, 應 前 往 熟 悉 試 場 位 置 及 座 位 就 座 前 先 確 認 座 位 標 示 單 上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如 為 誤 入 試 場 者, 須 請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切 勿 擅 自 離 開 試 場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可 以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60 分 鐘 內 不 可 以 離 場 如 無 法 確 定 是 否 已 達 可 以 離 場 時 間, 可 舉 手 詢 問 監 試 人 員 考 試 中 身 體 不 舒 服 或 是 要 上 洗 手 間 時, 可 舉 手 向 監 試 人 員 反 映, 經 同 意 後, 在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下, 才 可 以 離 開 試 場 第 9 頁, 共 11 頁
11 12 違 規 抄 錄 答 案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 含 作 答 用 筆 擦 拭 文 具 等 ) 第 17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級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14 條 考 生 書 寫 答 案 卷,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並 應 依 照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卷 上 之 規 定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書 寫,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機 器 掃 描 後 之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二 在 作 答 區 外 書 寫 答 案 或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者, 或 違 反 其 他 作 答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一 級 分 三 因 字 跡 潦 草 或 未 標 明 題 號 等 情 事,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不 可 以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 如 准 考 證 ) 抄 錄 答 案 答 案 卡 : 必 須 使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更 正 時 僅 能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不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受 損 答 案 卷 :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 建 議 使 用 筆 尖 較 粗 約 0.5mm~0.7mm 之 原 子 筆 )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否 則 致 機 器 掃 描 結 果,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I 考 前 叮 嚀 1. 台 灣 冬 季 常 見 之 流 感 等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主 要 是 經 由 咳 嗽 打 噴 嚏 等 途 徑 傳 染, 故 請 注 意 平 日 個 人 衛 生 養 成 勤 洗 手 的 習 慣, 避 免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及 遠 離 感 染 來 源, 以 維 護 身 體 健 康 2. 於 考 試 前 出 現 發 高 燒 劇 烈 咳 嗽 等 類 流 感 症 狀, 或 因 其 他 突 發 傷 病 需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 如 行 動 不 便 等 ), 需 依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簡 章 第 18 頁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之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或 逕 洽 本 中 心 第 二 處, 電 話 :(02)23661416 轉 602 604 3. 於 考 試 當 天 身 體 不 適 時, 請 儘 速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辦 公 室 反 映, 考 區 將 酌 情 給 予 適 當 服 務 於 考 試 中 途 身 體 不 舒 服 或 是 要 上 廁 所 時, 可 舉 手 向 監 試 人 員 反 映, 並 在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下 離 場 治 療 或 處 理 ;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入 場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予 延 長 時 間 第 10 頁, 共 11 頁
J 應 考 檢 查 表 類 別 檢 查 事 項 檢 查 1. 好 好 保 存 准 考 證 2. 仔 細 閱 讀 准 考 證 背 面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簡 章 之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考 試 前 3. 注 意 身 體 保 健 及 安 全, 不 要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4. 查 詢 考 試 地 點 : 104 年 1 月 16 日 公 布 可 至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www.ceec.edu.tw) 或 利 用 電 話 語 音 (02-23643677) 查 詢 5. 熟 悉 前 往 試 場 的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6. 帶 准 考 證 7. 另 備 申 請 准 考 證 補 發 證 件, 與 准 考 證 分 開 置 放 ( 以 防 萬 一 ) 補 發 證 件 為 身 分 證 ( 居 留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之 一 ) 及 2 吋 相 片 一 張 考 試 當 日 出 門 前 8. 檢 查 文 具 8-1.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8-2. 黑 色 墨 水 (0.5mm~0.7mm) 的 原 子 筆 8-3. 橡 皮 擦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9. 記 得 帶 手 錶 ( 不 可 以 有 計 算 記 憶 通 訊 的 功 能 ) 10. 檢 查 准 考 證 文 具 是 否 帶 在 身 上 進 試 場 前 11. 進 入 試 場 前 要 把 手 錶 鬧 鈴 功 能 關 閉 12. 手 機 交 給 陪 考 親 友, 或 確 認 關 機 取 出 手 機 電 池 預 備 鈴 響 進 試 場 後 13. 除 准 考 證 及 文 具 外, 其 餘 物 品 如 書 本 MP3 翻 譯 機 等, 均 須 放 在 試 場 設 置 的 臨 時 置 物 區, 不 可 以 隨 身 攜 帶 14. 就 座 前, 先 看 清 楚 座 位 標 示 單 及 答 案 卷 卡 和 自 己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一 樣 15. 就 座 後, 如 發 現 忘 了 帶 准 考 證 或 文 具, 或 想 將 身 上 物 品 放 到 置 物 區, 一 定 要 先 舉 手 取 得 監 試 老 師 同 意, 千 萬 不 要 擅 自 離 座 16. 考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作 答 時 注 意 事 項 17.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 應 立 刻 停 筆, 絕 對 不 可 以 再 繼 續 作 答 ( 含 擦 拭 答 案 卷 卡 或 加 黑 增 補 等 ), 雙 手 離 開 桌 面 18.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留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卡 及 試 題 ;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離 場 前, 不 得 擅 自 離 場, 違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第 11 頁, 共 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