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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全 國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會 議 總 結 報 告 日 期 : 89.11.05 Story Type : 內 政, 經 濟 為 籌 劃 我 國 下 一 世 紀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的 全 國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會 議, 在 為 期 兩 天 會 議 的 熱 烈 討 論 之 後, 今 ( 五 ) 日 中 午 舉 行 閉 幕 式, 副 總 統 呂 秀 蓮 及 行 政 院 長 張 俊 雄 均 出 席 會 議 依 據 兩 天 來 產 官 學 界 分 組 研 討 的 共 識 結 論, 提 出 總 結 報 告, 全 文 如 后 : 全 國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會 議 總 結 報 告 第 一 分 組 : 建 立 蓬 勃 的 創 新 及 創 業 機 制 子 題 一 建 立 研 發 創 新 機 制 ( 一 ) 政 府 應 區 分 計 畫 性 質 調 整 評 審 機 制, 善 用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之 功 能 ( 二 ) 科 專 計 畫 應 有 效 組 合 中 下 游 研 究 團 隊, 加 強 競 爭 機 制, 激 發 創 新 潛 能, 充 分 發 揮 總 體 能 量 ( 三 ) 建 立 客 觀 之 成 果 效 益 評 量 機 制, 強 化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 四 ) 執 行 單 位 應 建 立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有 效 之 管 理 與 運 用 制 度, 並 加 強 智 慧 財 產 權 管 理 及 法 律 人 才 培 育 ( 五 ) 經 濟 部 應 設 立 創 新 前 瞻 推 動 組 織, 對 於 創 新 前 瞻 計 畫 之 評 審 管 考 應 予 簡 化, 並 建 立 適 宜 之 績 效 評 估 方 式 ; 且 執 行 單 位 應 建 立 配 套 之 管 理 機 制 ( 六 )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及 善 用 大 學 研 發 資 源, 加 強 學 術 界 與 產 業 界 的 互 動 與 人 才 交 流 ( 七 ) 育 成 中 心 應 由 量 的 擴 大, 轉 為 質 的 提 升, 擴 大 對 廠 商 技 術 與 管 理 的 輔 導, 並 對 育 成 中 心 經 營 人 才 加 以 培 訓 責 成 工 研 院 整 合 相 關 網 站, 結 合 全 國 育 成 中 心 與 開 放 實 驗 室 形 成 技 術 服 務 網 ( 八 ) 運 用 經 濟 部 業 界 科 專 計 畫 及 中 小 企 業 處 專 案 經 費, 補 助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創 新 技 術 研 發 ( 九 ) 加 強 對 社 會 大 眾 建 立 尊 重 與 保 護 智 財 權 教 育, 養 成 授 權 使 用 使 用 者 付 費 的 法 制 觀 念 ( 十 ) 健 全 活 絡 智 慧 財 產 局 組 織, 彈 性 用 人, 充 實 專 業 審 查 人 員, 加 強 各 技 術 領 域 人 才 培 訓 ; 專 責 申 請 案 之 審 查 及 相 關 法 律 之 建 制, 其 他 宣 導 輔 導 及 查 緝 仿 冒 業 務 宜 由 民 間 或 其 他 機 關 配 合 辦 理 ( 十 一 ) 為 加 強 新 藥 產 品 開 發 與 上 市 之 目 標, 應 加 強 生 技 製 藥 產 業 發 展 相 關 單 位 間 之 協 調 與 整 合, 以 健 全 新 藥 研 發 與 上 市 管 理 機 制 ( 十 二 ) 因 應 科 技 研 發 的 特 殊 需 要, 研 議 修 訂 科 技 基 本 法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 並 為 充 分 發 揮 研 究 機 構 的 功 能, 各 公 立 研 究 機 構 應 朝 向 法 人 化 之 方 向 發 展 子 題 二 建 構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與 新 創 公 司 之 資 金 取 得 環 境 ( 一 ) 於 八 十 九 年 年 底 完 成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草 案, 適 度 擴 大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經 營 範 圍 明 定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設 立 標 準 及 後 續 之 監 理 ( 二 ) 為 擴 大 創 投 事 業 之 資 金 來 源, 除 管 理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資 金 之 管 理 公 司 可 依 目 前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上 市 ( 櫃 ) 外, 將 持 續 辦 理 第 三 期 創 業 投 資 計 畫, 協 助 中 華 民 國 創 業 投 資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與 四 大 基 金 銀 行 業 及 保 險 業 接 觸, 增 加 其 投 資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之 可 行 性, 另 並 將 建 立 證 券 業 得 投 資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之 標 準 及 投 資 額 度 ( 三 ) 九 十 年 底 前 建 立 未 上 市 ( 櫃 )

股 票 交 易 機 制, 其 內 容 包 括 專 責 監 理 單 位 之 設 立 暨 推 薦 證 券 商 之 資 格 議 價 交 易 制 度 報 價 系 統 及 資 訊 公 開 制 度 之 建 立 等 子 題 三 健 全 新 創 事 業 之 創 業 機 制 ( 一 ) 政 策 上 宜 開 放 法 人 股 東 之 一 人 公 司 公 司 擴 充 生 產 設 備 之 資 金 來 源 不 宜 以 法 律 限 制 公 司 經 理 人 之 職 稱 及 職 權 宜 由 公 司 自 行 決 定 公 司 債 可 轉 換 股 份 數 額 可 彈 性 調 整 不 需 於 章 程 中 規 定 引 進 無 票 面 金 額 股 制 度, 並 考 量 取 消 現 金 增 資 不 得 低 於 面 額 之 限 制 閉 鎖 性 公 司 可 不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得 以 章 程 訂 定 董 監 事 選 任 方 式 為 利 新 舊 董 事 長 交 接 可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改 選 董 事 長 董 事 會 得 採 視 訊 會 議 引 進 股 票 選 擇 權 認 股 權 證 制 度, 另 公 司 得 選 擇 以 庫 藏 股 或 特 別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方 式, 實 施 員 工 認 股 選 擇 權 計 畫 等 十 項 重 要 結 論 子 題 四 如 何 輔 導 資 訊 研 究 發 展 技 術 服 務 資 源 回 收 污 染 防 治 與 財 務 諮 詢 等 知 識 型 服 務 產 業 之 發 展 ( 一 ) 在 輔 導 與 製 造 相 關 服 務 業 方 面, 經 濟 部 將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1 透 過 政 府 委 外 服 務 採 行 美 國 政 府 研 發 採 購 程 序, 以 擴 大 知 識 型 服 務 業 之 市 場 2 建 立 技 術 鑑 價 制 度, 有 助 於 智 慧 財 產 之 估 價, 以 利 知 識 產 業 化 3 擇 定 具 潛 力 之 知 識 型 服 務 業, 加 速 資 金 人 才 之 集 結, 以 培 養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示 範 廠 商 ( 二 ) 在 輔 導 財 務 諮 詢 服 務 業 方 面, 財 政 部 以 推 動 我 國 成 為 亞 太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為 方 向, 將 完 備 全 權 委 託 代 客 操 作 相 關 法 制 提 高 證 券 市 場 法 人 參 與 比 重 及 加 速 開 發 新 金 融 商 品 ( 三 ) 在 促 進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服 務 業 方 面, 環 保 署 除 積 極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法 立 法 工 作 外, 並 將 建 立 資 源 回 收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以 利 相 關 資 訊 之 流 通 ( 四 ) 在 輔 導 生 物 研 究 相 關 服 務 業 之 發 展 方 面, 為 了 提 供 基 因 醫 藥 的 相 關 資 料 庫 諮 詢 服 務, 衛 生 署 將 成 立 國 家 級 生 物 資 訊 資 源 中 心 及 基 因 體 研 究 中 心 第 二 分 組 : 建 構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之 基 礎 環 境 子 題 一 加 速 網 際 網 路 相 關 規 範 之 建 構 ( 一 ) 加 速 推 動 電 子 簽 章 法 之 立 法 ( 二 ) 籲 請 經 建 會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全 面 檢 討 我 國 網 路 相 關 法 律, 尤 其 是 發 展 網 路 所 須 要 配 合 的 法 律, 如 租 稅 所 得 來 源 的 認 定 等, 應 儘 速 增 修 調 整, 至 於 相 關 機 關 在 執 行 面 的 整 合, 亦 須 加 以 重 視 ( 三 ) 法 規 建 制 方 面, 應 考 量 產 業 之 發 展 及 配 合 我 國 網 路 市 場 的 發 展, 促 進 網 路 經 濟 之 成 長 子 題 二 推 動 電 信 市 場 開 放 及 加 速 寬 頻 網 路 建 設 ( 一 ) 寬 頻 網 路 建 設 目 標 : 為 與 先 進 國 家 競 爭, 並 滿 足 國 人 頻 寬 之 需 求, 至 民 國 九 十 年 底, 提 供 國 人 單 向 1.5Mbps 之 頻 寬, 使 寬 頻 上 網 比 例 達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以 滿 足 寬 頻 上 網 之 頻 寬 需 求 ; 至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底, 達 成 具 競 爭 性 的 價 格 提 供 國 人 單 向 6Mbps 之 頻 寬, 使 寬 頻 上 網 比 例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以 滿 足 多 媒 體 通 信 之 頻 寬 需 求 ( 二 ) 全 面 電 信 自 由 化 : 未 來 除 涉 及 頻 率 使 用 之 執 照 由 政 府 定 期 公 告 受 理 外, 其 他 執 照 將 視 市 場 環 境 狀 況 採 隨 到 隨 辦 之 方 式 規 劃 辦 理 ( 三 ) 放 寬 電 信 事 業 外 資 比 例 : 為 因 應 全 球 化 經 營 策 略, 擬 提 高 電 信 事 業 外 資 之 直 接 投 資 比 例 至 百 分 之 四 十 ( 四 ) 開 放 第 三 代 行 動 通 信 業 務 : 預 定 於 明 ( 九 十 ) 年 上 半 年 公 告 發 照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下 半 年 公 告 得 標 名 單 ( 五 ) 加 速 寬 頻 網 路 建 設 : 建 議 成 立 寬 頻 網 路 建 設 中 央 地 方 與 業 界 協 商 小 組, 檢 討 纜 線 佈 設 道 路 挖 埋 路 證 申 請 作 業 及 用 戶 建 築 物 屋 內 外 電 信 設 備 裝 置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以

配 合 多 家 業 者 經 營 環 境 ; 並 研 訂 公 用 事 業 已 設 置 管 道 之 共 用 規 範, 俾 充 分 利 用 資 源, 降 低 社 會 成 本 另 為 輔 導 固 網 業 者 加 速 光 纖 網 路 建 設, 宜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將 固 網 業 者 納 入 新 興 重 要 策 略 性 產 業 之 適 用 範 圍 ( 六 ) 推 動 廣 播 數 位 化 : 數 位 電 視 九 十 年 底 全 面 開 播, 預 計 於 普 及 率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時 收 回 類 比 電 視 頻 道 ( 七 ) 縮 小 數 位 落 差 : 普 及 城 鄉 寬 頻 網 路 建 設, 使 全 國 國 民, 不 論 所 居 何 處, 均 得 以 合 理 價 格 寬 頻 上 網 ( 八 ) 建 構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基 礎 環 境 : 設 立 電 信 技 術 中 心, 協 助 民 間 企 業 開 發 寬 頻 技 術 及 應 用 服 務 子 題 三 配 合 電 信 媒 體 跨 業 經 營 發 展, 建 立 跨 業 整 合 之 規 範 機 制 ( 一 ) 電 信 資 訊 傳 播 隨 著 網 路 電 話 (Internet Phone) 機 上 盒 (Set-Top-Box) 數 位 電 視 等 技 術 之 發 展, 不 同 之 網 路 平 台 (Network Platform) 逐 漸 可 提 供 相 同 或 相 近 之 服 務, 若 維 持 對 不 同 技 術 採 不 同 監 理 方 式, 將 造 成 市 場 扭 曲, 及 同 一 服 務 因 使 用 技 術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標 準 之 不 合 理 現 象 所 以 立 法 原 則 要 能 適 用 於 新 服 務 自 一 九 九 年 代 起, 各 國 紛 紛 進 行 立 法 與 監 理 改 革, 包 括 引 進 競 爭 設 立 監 理 機 構 或 推 動 既 有 業 者 民 營 化 之 修 法 以 及 配 合 整 合 之 發 展, 進 行 法 規 或 監 理 機 構 之 調 整 ( 二 ) 我 國 現 行 電 信 資 訊 傳 播 之 主 管 機 關 也 分 散 在 不 同 部 會 中, 為 因 應 電 信 資 訊 及 傳 播 之 整 合 發 展, 現 有 我 國 監 理 組 織 架 構 確 有 迫 切 檢 討 成 立 單 一 電 信 資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之 必 要 ( 三 ) 未 來 電 信 資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監 理 組 織 架 構, 須 研 析 國 外 機 制 的 設 計 精 神, 提 出 適 合 我 國 國 情 的 新 管 理 機 構, 朝 以 下 方 向 規 劃 :1 須 符 合 獨 立 的 原 則, 委 員 採 合 議 制 2 應 具 專 業 性 及 足 夠 位 階 以 協 調 其 他 單 位 運 作 3 掌 理 重 要 政 策 制 定 資 源 核 配 及 監 理 業 務 4 直 屬 行 政 院, 由 數 位 專 業 全 職 委 員 組 成, 採 接 續 任 期 制 5 預 算 應 予 適 當 獨 立, 部 分 經 費 得 由 相 關 業 者 所 繳 納 之 年 度 規 費 撥 充 子 題 四 應 用 網 際 網 路 之 基 礎 建 設, 以 促 進 實 體 配 送 與 虛 擬 交 易 運 作 之 整 合 ( 一 ) 積 極 推 動 電 子 簽 章 法 之 立 法 工 作, 確 立 電 子 簽 章 及 電 子 文 件 之 效 力, 有 效 促 進 實 體 配 送 與 虛 擬 交 易 運 作 之 整 合 ( 二 ) 除 由 經 建 會 積 極 推 動 全 球 運 籌 發 展 計 畫 中 各 執 行 事 項 之 外, 將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共 同 組 成 專 責 推 動 小 組, 並 由 經 建 會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協 助 企 業 解 決 發 展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時 所 面 臨 各 項 障 礙 ( 三 ) 整 合 政 府 業 界 及 學 界 資 源, 設 立 全 球 運 籌 學 院, 提 供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培 育 運 籌 人 才, 以 滿 足 企 業 界 迫 切 之 人 力 需 求 ( 四 ) 加 強 農 產 品 交 易 行 情 訊 息 來 源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強 化 農 產 品 產 地 動 態 報 導, 並 建 立 農 產 品 交 易 行 情 資 料 庫 運 作 執 行 機 制 第 三 分 組 : 擴 展 資 訊 科 技 及 網 際 網 路 在 生 產 及 生 活 上 之 運 用 子 題 一 稅 政 作 業 與 網 路 交 易 之 整 合 ; 推 行 電 子 發 票 制 度 ( 一 ) 稅 政 作 業 與 網 路 交 易 之 整 合, 將 從 技 術 面 與 制 度 面 著 手, 就 技 術 面 而 言, 在 確 保 資 料 安 全 性 與 正 確 性 之 前 題 下, 維 持 技 術 中 立, 開 放 多 元 發 展, 促 進 稅 政 作 業 快 速 電 腦 化 電 子 化 ; 另 就 制 度 面 而 言, 積 極 簡 化 各 種 報 稅 程 序 表 單 附 件, 俾 利 網 路 報 稅 作 業 之 推 動 ; 並 從 法 令 面 著 手, 參 考 學 者 專 家 業 界 會 計 師 記 帳 代 理 業 者 意 見, 將 現 行 稅 務 法 規 中 防 礙 網 路 報 繳 稅 部 分 予 以 檢 討 修 改, 並 將 具 管 制 取 向 之 法 規 調 整 為 服 務 取 向 ( 二 ) 為 加 速 推 動 個 人 及 企 業 以 網 際 網 路 申 報 繳 稅, 稽 徵 機 關 將 繼 續 加 強 宣 導, 並 針 對 納 稅 人 需 求, 加 強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並 發 展 報 稅 應 用 軟 體 及

研 議 鼓 勵 措 施, 協 助 納 稅 人 熟 悉 並 樂 於 使 用 網 路 申 報 繳 稅, 此 外, 將 研 擬 各 項 配 套 措 施, 選 定 自 動 化 較 高 之 行 業 及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會 計 師 記 帳 代 理 業 者 等 加 強 推 廣 ( 三 ) 為 推 動 網 路 申 報 繳 稅 作 業, 將 俟 電 子 簽 章 法 通 過 立 法, 認 證 機 構 身 分 明 確 後, 研 議 規 劃 開 放 多 元 憑 證 之 確 認 身 分 方 式, 便 利 持 有 非 政 府 憑 證 管 理 中 心 核 發 之 電 子 憑 證 之 納 稅 人, 參 與 網 路 申 報 繳 稅 作 業 ( 四 ) 積 極 推 動 企 業 以 網 際 網 路 傳 輸 統 一 發 票, 全 面 放 寬 參 與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作 業 之 買 賣 雙 方 營 業 人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簡 化 營 業 人 申 請 參 與 試 辦 時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將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作 業 推 行 至 全 國 各 縣 市 辦 理, 俾 提 升 營 業 人 經 營 效 率 及 稽 徵 機 關 行 政 效 率 ( 五 ) 目 前 已 實 施 產 業 電 子 化 體 系 之 營 業 人, 優 先 納 入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範 圍 第 一 階 段 應 將 推 動 資 訊 業 電 子 化 計 畫 申 請 通 過 之 A B 計 畫 廠 商 納 入 先 期 示 範 對 象, 透 過 該 類 體 系 之 示 範 應 用, 擴 展 為 面 的 推 廣 ; 於 第 二 階 段 應 將 產 業 自 動 化 及 電 子 化 推 動 方 案 製 造 業 商 業 之 體 系 納 入 推 動 對 象, 冀 收 電 子 發 票 推 動 成 效 ( 六 ) 為 建 立 電 子 發 票 網 路 服 務 競 爭 市 場 及 避 免 統 一 發 票 之 內 容 於 網 際 網 路 傳 輸 時, 遭 受 竄 改 竊 取 冒 名 傳 送 否 認 已 傳 送 及 非 法 入 侵 等 情 事, 積 極 研 訂 電 子 發 票 業 務 安 全 控 管 作 業 基 準, 以 利 電 子 發 票 之 推 廣 子 題 二 加 速 產 業 電 子 化 ( 一 ) 加 速 產 業 自 動 化 及 電 子 化 方 案, 完 成 產 業 供 應 鏈 體 系 1 引 進 國 外 最 新 電 子 化 相 關 策 略 成 功 營 運 模 式 標 準 關 鍵 技 術 及 發 展 指 標, 積 極 輔 導 業 者 導 入, 以 擴 展 應 用 成 果 2 結 合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力 量, 建 立 專 業 客 觀 評 鑑 機 制, 作 為 企 業 導 入 電 子 化 之 決 策 參 考 3 加 強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之 電 子 化 人 才 培 育, 並 結 合 產 業 領 域 知 識 進 行 深 入 培 訓 4 支 援 電 子 化 相 關 技 術 與 研 究 發 展, 以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適 合 本 土 經 營 之 電 子 化 應 用 模 式 ( 二 )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及 傳 統 產 業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提 昇 競 爭 力 1 強 傳 統 產 業 電 子 化 之 輔 導 與 補 助, 鼓 勵 中 心 廠 對 供 應 鏈 廠 商 舉 辦 相 關 技 術 研 討 會, 並 規 劃 執 行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電 子 化 計 畫 2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及 傳 統 產 業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國 內 外 成 功 案 例 研 討 會, 並 編 製 教 戰 手 冊 及 教 材, 以 利 產 業 妥 為 運 用 3 結 合 資 訊 相 關 公 協 會 及 財 團 法 人, 調 查 傳 統 產 業 領 域 知 識, 據 以 研 發 相 關 資 訊 科 技 工 具 4 成 立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團, 實 地 瞭 解 廠 商 產 品 開 發 困 境, 發 掘 導 入 資 訊 科 技 之 可 行 性 5 調 整 政 府 相 關 研 發 輔 導 措 施, 對 技 術 層 次 不 高, 但 能 結 合 資 訊 科 技 之 創 新 產 品 開 發 計 畫, 仍 能 給 予 協 助 6 扶 植 新 興 網 路 服 務 業 ( 如 ASP Data Center 等 ) 之 發 展, 解 決 傳 統 產 業 資 訊 人 才 不 足 及 設 備 投 資 問 題 並 鼓 勵 傳 統 產 業 網 路 市 集 (internet marketplace) 之 經 營, 協 助 其 進 行 網 路 行 銷 接 受 訂 單 銷 售 等 活 動 7 持 續 提 供 租 稅 金 融 優 惠 措 施, 如 企 業 電 子 化 投 資 抵 減 低 利 融 資 國 外 技 術 移 轉 報 酬 金 免 稅 等, 降 低 產 業 投 資 成 本 8 針 對 傳 統 產 業 設 立 專 門 之 創 業 投 資 基 金, 以 培 養 傳 統 產 業 創 新 企 業 家 子 題 三 建 立 網 路 跨 行 支 付 之 環 境 ( 一 ) 關 於 網 際 網 路 金 流 業 務 之 推 動, 主 管 機 關 應 秉 持 低 度 管 理, 並 維 持 技 術 中 立 性 之 立 場 持 續 辦 理 ( 二 )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方 案, 由 財 政 部 督 促 銀 行 公 會 電 子 商 務 推 動 小 組, 依 進 度 完 成 網 際 網 路 XML 訊 息 標 準 之 訂 定 ( 三 ) 俟 完 成 上 開 XML 訊 息 標 準 後, 再 由 專 責 機 構 建 置 網 際 網 路 跨 行 作 業 平 台, 俾 使 各 銀 行 間 之 資 金 移 轉 得 以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順 利 完 成 ( 四 ) 依 照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之 CPSS 十 大 核 心 準 則 及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三 規 定, 與 中 央 銀 行 共 同 合 作 維 護 低 成 本 低 風 險 及 高 效 率 的 支 付 系 統, 任 何 改 變 均 應 在 此 前 提 下, 進 行 整 體 作 業 之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子 題 四 建 立 網 路 應 用 環 境 ( 一 ) 建 置 文 化 藝 術 知 識 庫 1 積 極 蒐 集 相 關 文 化 藝 術 資 源 2 建 立 文 化 藝 術 資 源 資 料 知 識 庫 3 建 置 數 位 博 物 館 圖 書 館, 提 供 文 化 藝 術 流 通 及 網 上 觀 賞 機 制 4 建 構 活 潑 互 動 無 障 礙 的 網 路 文 化 藝 術 社 群 培 育 相 關 領 域 專 業 人 才 ( 二 ) 建 置 故 宮 文 物 數 位 博 物 館 1 積 極 開 發 多 種 國 際 語 文 版 全 球 資 訊 網 規 劃 與 建 置 多 媒 體 展 示 系 統 推 動 與 產 業 界 合 作, 發 行 各 類 故 宮 文 物 複 製 品, 並 推 廣 於 全 球 市 場 ; 本 計 畫 將 於 九 十 一 年 度 納 入 中 程 計 畫 提 報 行 政 院 ( 三 ) 推 動 網 路 健 康 服 務 1 加 速 推 廣 電 子 病 歷 制 定 及 推 動 醫 療 資 訊 標 準 提 供 醫 療 電 子 認 證 服 務 成 立 醫 療 資 訊 交 換 中 心 等 措 施, 整 合 衛 生 醫 療 資 訊, 建 立 網 路 醫 療 環 境 2 進 行 發 展 遠 距 醫 療 業 務 強 化 國 民 衛 生 教 育 諮 詢 管 道 建 立 網 站 認 證 制 度 等 策 略, 充 分 應 用 網 路 資 訊 科 技, 提 升 衛 生 服 務 水 準 3 配 合 搭 配 家 醫 制 度 的 推 廣 及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的 政 策, 使 網 路 健 康 服 務 的 每 個 環 節 更 臻 完 善 ( 四 ) 建 立 知 識 學 習 網 路 1 成 立 網 路 學 習 推 動 委 員 會, 統 合 各 部 會 學 習 資 源, 規 劃 網 路 學 習 資 訊 架 構 並 訂 定 發 展 方 向 期 程 2 以 專 業 團 隊 及 結 合 民 間 方 式 充 實 網 路 學 習 資 源, 並 建 立 示 範 教 材 及 發 展 本 土 性 資 料 庫 3 研 發 適 合 國 情 之 教 學 網 路 平 台, 推 動 中 小 學 補 習 教 育 教 育 優 先 區 特 殊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之 遠 距 實 驗 教 學, 並 鼓 勵 民 間 業 界 共 同 參 與 4 研 擬 資 訊 流 通 運 用 規 範, 加 強 網 路 倫 理 觀 念 及 宣 導 措 施, 強 化 資 訊 科 技 與 人 文 內 涵 結 合 層 面, 進 行 學 習 內 涵 教 學 人 才 培 育 ( 五 ) 建 置 產 業 技 術 資 訊 資 料 庫 1 經 濟 部 科 專 計 畫 建 置 示 範 性 知 識 庫 應 用 系 統, 以 科 專 成 果 為 標 的 內 容, 分 技 術 類 及 非 技 術 類 如 市 場 情 報 及 專 利 等 知 識 庫 之 建 置 2 將 知 識 庫 建 置 作 為 各 科 專 計 畫 產 出 之 查 核 指 標 ( 成 果 查 驗 ), 並 將 知 識 庫 維 護 所 需 經 費 納 入 研 發 經 費 第 四 分 組 : 檢 討 教 育 體 系 並 積 極 培 養 及 引 進 人 才 子 題 一 培 養 學 生 創 新 能 力 與 再 學 習 能 力 全 面 檢 討 影 響 創 新 能 力 及 再 學 習 能 力 之 障 礙, 建 構 孕 育 創 新 能 力 及 再 學 習 能 力 之 環 境 以 達 成 全 民 思 考, 價 值 多 元, 終 身 學 習 之 目 標 ( 一 ) 以 善 用 知 識, 解 決 問 題 及 合 作 學 習 為 發 展 基 礎, 強 調 多 元 文 化 之 學 習 經 驗, 及 廣 博 學 習 內 涵 之 轉 化 運 用 建 置 國 家 公 共 知 識 庫, 提 供 培 養 創 新 能 力 及 推 展 再 學 習 能 力 之 核 心 知 識 資 源, 簡 化 及 減 化 各 級 學 校 課 程 教 授 內 涵, 進 而 強 化 學 生 創 思 設 計 及 實 踐 能 力 之 培 養 歷 程 ( 二 ) 建 構 區 域 性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學 習 成 長 聯 盟, 以 創 意 性 教 材 及 教 法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教 學 軟 硬 體 資 源 等 研 習 為 主 題, 發 展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自 主 性 合 作 學 習 團 體, 鼓 勵 高 等 教 師, 中 等 教 育, 國 民 教 育 等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進 行 互 動 及 分 享 教 學 資 源, 計 畫 性 培 養 創 意 思 考 教 學 師 資 團 隊, 縮 短 城 鄉 師 資 之 差 距 ( 三 ) 改 善 用 國 內 考 試 領 導 教 學 之 學 習 文 化, 檢 討 現 行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及 入 學 方 式 對 於 創 新 能 力 及 再 學 習 能 力 之 影 響, 探 討 成 功 關 鍵 性 因 素, 發 展 各 級 學 校 學 習 成 就 多 元 化 認 可 之 模 式 ( 四 ) 檢 討 各 級 學 校 行 政 管 理 組 織 及 模 式, 營 造 符 合 知 識 分 享 及 創 造 之 管 理 機 制, 全 面 檢 討 各 項 行 政 法 規, 並 提 供 教 育 行 政 組 織 再 造 之 環 境 ( 五 ) 善 用 知 識 型 企 業 組 織 學 習 之 典 範, 結 合 民 間 推 動 創 新 能 力 及 再 學 習 能 力 之 資 源, 協 助 各 級 學 校 發 展 知 識 創 新 分 享 運 用 之 管 理 模 式 子 題 二 因 應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規 劃 相 關 課 程 及 推 動 教 育 自 由 化 ( 一 ) 配 合 知 識 經 濟 產 業 人 力 供 需, 建 立 有 效 詳 實 的 人 力 調 查 及 統 計 資 料, 加 強 人 力 推 估 方 法 的 精 確 度, 提 供 完 整 即

時 的 資 訊, 以 供 學 校 在 人 力 培 育 及 課 程 規 劃 上 參 考 ( 二 ) 政 府 應 增 加 教 育 經 費 之 投 資, 不 宜 減 少 國 立 大 學 經 費 ( 三 ) 加 強 推 動 整 合 性 學 程, 注 重 知 識 應 用 的 價 值 及 創 造 力 之 啟 發 ( 四 ) 促 進 教 育 自 由 化 時, 但 仍 須 有 適 當 的 管 制 機 制, 以 確 保 教 育 質 量 並 重 ; 同 時 因 應 國 際 競 爭, 慎 選 形 成 各 校 重 點 學 程 之 特 色 ( 五 ) 透 過 教 育 自 由 化 強 化 資 訊 及 外 語 能 力 與 加 強 產 學 合 作, 以 因 應 國 際 化 之 需 求, 並 縮 短 學 校 教 育 與 企 業 人 力 需 求 之 差 距 ( 六 ) 促 進 大 學 校 際 合 作 資 源 共 享, 並 結 合 地 區 資 源, 以 促 進 產 學 合 作 ( 七 ) 大 學 整 併 須 注 重 行 政 管 理, 以 有 效 整 併 資 源 及 調 配 人 力 ( 八 ) 推 動 加 強 產 學 聯 盟 合 作, 運 用 育 成 中 心 建 立 產 學 交 流 機 制 ( 九 ) 推 動 網 路 學 習 建 立 自 我 學 習 認 證 制 度, 以 達 到 終 身 學 習 之 目 的 ( 十 ) 應 對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做 評 鑑, 建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認 證 糸 統 ( 十 一 ) 鼓 勵 學 生 至 國 外 進 修, 擴 大 學 生 國 際 觀, 達 到 學 術 交 流 目 的 ( 十 二 ) 放 寬 教 師 和 業 界 合 作 規 定, 促 進 研 發 成 果 的 轉 移, 以 增 加 學 校 財 源 收 入 ( 十 三 ) 重 視 通 識 教 育 基 礎 學 科, 打 破 現 有 系 所 的 框 架, 設 立 專 業 學 院 開 設 學 程 供 學 生 修 習 ( 十 四 ) 為 有 利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應 賦 予 學 校 行 政 更 大 自 主 空 間, 如 : 鐘 點 費 人 力 配 置 等 ( 十 五 )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對 於 教 師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的 貢 獻, 可 做 為 升 等 之 參 考 子 題 三 推 動 與 國 際 知 名 教 育 機 構 合 作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教 育 國 際 化 的 潮 流 中, 國 內 大 學 要 在 競 爭 的 國 際 教 育 環 境 中 維 持 優 勢, 必 須 加 強 與 國 外 著 名 教 育 機 構 交 流 合 作, 汲 取 國 外 著 名 大 學 的 優 點, 以 發 展 特 色, 並 提 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 一 ) 在 學 術 合 作 上 應 先 確 訂 政 策 目 標, 選 擇 重 點 發 展, 在 方 式 上 應 加 強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包 括 民 間 學 會 基 金 會 等 以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共 同 推 動 ( 二 ) 與 國 外 學 術 合 作 宜 擴 增 至 教 育 及 研 究 機 構, 非 僅 限 於 大 學 ( 三 ) 國 際 合 作 不 宜 只 偏 重 歐 美 地 區, 可 加 強 與 亞 太 國 家 地 區 的 合 作, 利 用 共 同 相 似 點, 發 展 具 特 色 的 學 術 領 域 ( 四 ) 著 名 大 學 不 見 得 是 好 學 校, 應 以 研 究 領 域 合 作 計 畫 作 為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的 基 礎 ( 五 ) 鼓 勵 國 內 學 校 爭 取 在 我 國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邀 請 傑 出 國 外 學 者 來 華 參 加 會 議, 充 實 會 議 內 涵 的 多 元 功 效 ( 六 ) 應 加 強 培 育 國 內 研 究 生, 協 助 赴 國 外 研 究 進 修, 提 昇 其 國 際 視 野 ( 七 ) 加 強 國 內 研 究 生 英 文 寫 作 與 發 表 英 文 論 文 之 能 力, 在 大 學 課 程 上 應 推 動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建 立 英 語 教 學 環 境 以 吸 引 外 國 學 生 ( 八 ) 積 極 推 動 遠 距 教 學, 以 做 為 國 內 外 大 學 合 作 的 開 始 ( 九 ) 加 強 我 國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原 有 的 合 作 關 係 ( 十 ) 研 議 放 寬 國 外 大 學 在 我 國 設 校 標 準, 惟 其 設 立 條 件 應 與 國 內 學 校 相 同 另 國 外 大 學 不 能 只 設 班 不 設 校, 設 班 應 與 國 內 大 學 合 作 ( 十 一 ) 開 放 國 外 著 名 大 學 來 台 設 校, 不 僅 是 來 台 授 課 而 已, 應 將 該 校 的 學 術 氣 氛 師 生 互 動 等 校 園 環 境 一 起 帶 來, 達 成 真 正 國 際 交 流 之 目 的 子 題 四 培 訓 發 展 知 識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及 引 進 國 外 科 技 人 才 一 行 政 院 科 技 顧 問 組 提 出 科 技 人 才 發 展 方 案 ( 草 案 ), 推 動 策 略 如 下 :( 一 ) 在 當 前 教 育 體 系 下, 規 畫 新 興 科 技 相 關 學 程, 加 強 人 才 培 育 推 廣 教 育 以 及 產 學 合 作 ( 二 ) 結 合 政 府 學 校 民 間 企 業 研 究 機 構 及 職 訓 中 心 等 資 源, 加 強 培 訓 科 技 產 業 所 需 人 力, 並 特 別 養 成 跨 領 域 科 技 人 才, 以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並 補 足 人 力 需 求 ( 三 ) 加 強 延 攬 科 技 專 業 人 才, 以 強 化 民 間 企 業 研 究 機 構 及 大 學 之 研 發 工 作 ( 四 ) 加 強 各 研 究 機 構 與 國 內 外 研 發 單 位 技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並 改 善 環 境, 吸 引 海 外 華 人 及 外 國 優 秀 人 才 來 台 參 與 研 究, 以 提 昇 創 新 能 力 ( 五 ) 擴 大 國 防 工 業 訓 儲 役 研 究 人 力 員 額, 厚 植 國 家 研 發 實 力 ( 六 ) 推 動 產 官 學 研 人 才 流 通 及 運 用 二 為 培

訓 發 展 未 來 十 年 知 識 產 業 人 才 需 求, 推 動 策 略 如 下 :( 一 ) 繼 續 推 動 加 強 資 訊 軟 體 人 才 培 訓 方 案 科 技 人 才 培 訓 及 運 用 方 案, 以 提 供 業 界 所 需 人 力, 避 免 知 識 產 業 外 移 ( 二 ) 結 合 優 良 培 訓 單 位 及 績 優 廠 商,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夥 伴 關 係, 積 極 培 訓 國 內 新 興 產 業 所 需 之 人 才, 以 達 訓 用 合 一 之 目 標 ( 三 ) 積 極 蒐 集 高 科 技 產 業 現 況, 並 分 析 產 業 前 景 預 期 未 來 人 力 需 求 之 方 向, 建 構 新 興 重 點 產 業 科 技 人 才 供 需 資 料 庫, 提 供 業 者 與 求 職 者 使 用, 降 低 取 得 資 訊 的 時 間 成 本 ( 四 ) 為 開 辦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之 職 類, 研 訂 各 類 新 與 產 業 科 技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時, 應 邀 請 產 官 學 界 代 表 共 同 研 訂 ( 五 ) 為 提 升 培 訓 品 質, 應 積 極 進 行 師 資 培 訓 工 作, 提 升 職 訓 師 專 業 能 力, 以 充 分 發 揮 職 業 訓 練 效 能 ( 六 ) 為 彌 補 教 育 體 系 所 培 育 人 才 之 數 量 不 足, 及 工 作 技 能 與 產 業 實 際 需 求 落 差 的 現 象, 應 加 強 推 動 企 業 在 職 訓 練 及 員 工 進 修 訓 練, 並 結 合 職 業 訓 練 體 系 提 供 新 興 產 業 人 力 資 源 培 育 之 計 畫, 以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 七 ) 為 因 應 社 經 變 遷 所 帶 來 衝 擊, 應 建 立 適 性 就 業 之 職 業 輔 導 與 諮 商 網 路, 以 加 強 高 科 技 人 才 之 自 我 調 適 能 力 ( 八 ) 結 合 政 府 金 融 機 構 及 訓 練 機 構 三 者 力 量, 運 用 新 科 技 發 展, 提 昇 金 融 管 理 專 業 素 質 及 創 造 金 融 創 新 環 境, 以 使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績 效 及 服 務 水 準 向 上 提 昇 ( 九 ) 儘 速 就 金 融 研 究 訓 練 發 展 經 費 來 源 國 際 金 融 種 子 人 才 培 訓 及 制 度 金 融 人 才 資 料 庫 金 融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及 金 融 機 構 學 術 研 究 團 體 共 同 建 構 策 略 聯 盟 等 擬 具 具 體 方 案, 據 以 推 動 落 實 之 第 五 分 組 : 建 立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型 政 府 子 題 一 加 速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全 面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 一 ) 推 動 一 千 項 政 府 便 民 服 務 上 網,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的 資 訊 與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 進 行 政 府 網 站 評 鑑, 以 鼓 勵 的 方 式 推 動 各 機 關 充 實 網 站 內 容,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加 強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與 透 明 化, 檢 討 政 府 資 訊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以 普 及 資 訊 應 用 ; 建 立 電 子 認 證 體 系 及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建 立 可 信 賴 的 網 路 申 辦 環 境 ( 二 ) 廣 設 網 路 民 意 論 壇, 加 強 政 府 與 民 眾 之 意 見 溝 通 互 動 ; 充 分 利 用 網 路 聯 結 的 特 性, 並 以 即 時 快 速 多 樣 化 完 整 和 高 品 質 為 目 標, 有 效 整 合 各 機 關 之 網 站, 加 速 政 府 資 訊 流 通 ( 三 ) 推 動 自 來 水 管 線 設 施 管 理 資 訊 化 ; 加 強 電 廠 營 運 與 輸 配 電 管 理 資 訊 化 ; 推 動 海 運 資 訊 通 信 系 統 發 展, 發 展 智 慧 化 運 輸 系 統, 促 進 物 流 及 產 業 電 子 化 ( 四 ) 結 合 及 運 用 各 界 資 源, 擴 大 推 動 政 府 機 關 資 訊 業 務 委 外 ; 擴 大 政 府 資 訊 計 畫 投 資, 推 動 國 家 型 資 訊 應 用 計 畫, 加 速 政 府 網 路 化 步 伐 ( 五 ) 加 強 全 民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普 設 上 網 服 務 據 點, 提 供 簡 單 易 用 的 使 用 介 面, 發 展 多 樣 化 服 務 管 道, 照 顧 資 訊 弱 勢 族 群,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 六 ) 加 強 建 立 資 訊 時 代 公 務 人 員 以 顧 客 服 務 為 導 向 的 價 值 觀, 建 立 新 的 服 務 典 範 ; 健 全 政 府 機 關 資 訊 組 織 與 人 力,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網 路 應 用 能 力 子 題 二 規 劃 政 府 線 上 採 購 之 配 套 措 施 ( 一 ) 各 機 關 應 積 極 配 合 政 府 採 購 業 務 電 子 化 之 推 動, 使 用 資 訊 系 統 傳 送 相 關 資 訊, 以 期 建 立 公 開 公 平 透 明 及 有 效 率 的 政 府 採 購 作 業 環 境, 利 用 電 腦 科 技 防 制 圍 標, 降 低 政 府 採 購 成 本, 以 促 進 產 業 應 用 電 子 商 務,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力 ( 二 ) 法 規 環 境 對 電 子 化 發 展 極 為 重 要, 行 政 機 關 應 因 應 採 購 電 子 化 趨 勢, 應 以 新 的 思 維 新 的 流 程 來 建 立 現 代 化 的 行 政 運 作 體 系, 研 擬 適 合 電 子 採 購 作 業 所 需 法 規, 尤 以 電 子 簽 章 法 屬 最 根 本 法 律, 主 管 機 關 應 協 調 立 法 院 儘 速 完 成 立 法, 以 利 採 購 電 子 化 之 全 面 推 動 ( 三 ) 為 保 障 政 府 線 上 採 購 之 安 全, 網 際 網 路 電 子 認 證 機 制 應 儘 速 建 立, 主 管 機 關 應 規 劃 國

家 整 體 公 鑰 基 礎 架 構 及 憑 證 標 準 格 式, 並 建 置 政 府 機 關 最 高 憑 證 中 心 (Root CA), 並 由 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憑 證 機 構, 以 提 供 網 路 身 分 識 別 服 務 ( 四 ) 規 劃 政 府 線 上 採 購 應 結 合 及 擴 大 運 用 民 間 資 源,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規 劃 營 運, 以 充 分 利 用 民 間 技 術 及 人 力, 同 時 加 強 使 用 者 訓 練 及 諮 詢 管 道, 以 加 速 系 統 之 推 廣 ( 五 ) 為 提 高 政 府 小 額 採 購 效 率, 簡 化 支 付 作 業, 有 關 實 施 採 購 卡 作 業 所 需 之 配 套 法 規, 請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及 財 政 部 等 主 管 機 關 配 合 研 修 子 題 三 規 劃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 一 ) 有 關 未 來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之 推 動 機 制, 將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與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分 別 就 實 務 及 法 制 面 進 行 規 劃, 並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統 籌 辦 理 推 動 事 宜 ( 二 )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委 託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專 案 研 究, 建 立 委 託 外 包 比 例 及 模 型 ( 三 ) 以 目 前 委 外 具 成 效 之 機 關 為 觀 摩 對 象, 邀 請 其 他 機 實 地 觀 摩 學 習 ; 並 舉 辦 座 談 會 及 成 果 發 表 會, 邀 請 各 機 關 代 表 承 包 廠 商 媒 體 等 參 加, 將 推 動 之 成 果 發 表, 由 點 擴 展 成 面 ( 四 ) 組 織 評 鑑 團, 選 定 業 務 委 外 可 行 性 高 之 機 關 進 行 實 地 評 鑑, 並 據 以 列 管 委 外 進 度 及 精 簡 人 數 ( 五 ) 於 未 來 訂 定 之 實 施 計 畫 或 方 案 中 規 定, 機 關 辦 理 新 增 公 共 服 務 業 務 時, 應 優 先 開 放 民 間 參 與, 民 間 參 與 不 可 行 時, 始 得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 六 ) 政 府 機 關 業 務 委 外 時, 對 現 職 人 員 研 究 採 取 退 休 或 資 遣 優 惠 措 施 ( 七 ) 主 管 機 關 應 儘 速 成 立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協 調 及 推 動 小 組, 發 揮 整 合 協 調 之 功 能 並 督 導 各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各 相 關 部 會 並 應 配 合 成 立 專 責 窗 口 以 落 實 執 行 ( 八 ) 主 管 機 關 應 儘 速 訂 定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相 關 準 則, 以 利 各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案 件 時 有 所 規 範 及 依 循 ( 九 ) 主 管 機 關 應 針 對 不 同 階 層 辦 理 一 系 列 之 訓 練 及 推 廣 課 程, 以 使 主 辦 機 關 執 行 人 員 了 解 如 何 運 用 促 參 法,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達 成 政 府 施 政 目 標, 並 加 強 法 令 及 民 間 參 與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 十 ) 政 府 應 由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審 議 機 制 之 功 能, 對 於 公 共 建 設 優 先 開 放 民 間 參 與, 以 減 少 政 府 財 政 支 出, 如 民 間 參 與 不 可 行, 始 得 由 政 府 編 發 列 預 算 執 行 ( 十 一 ) 依 據 促 參 法 的 法 制 基 礎, 結 合 民 間 與 政 府 成 為 共 創 雙 贏 局 面 之 夥 伴 關 係 子 題 四 規 劃 各 階 層 公 職 人 員 之 訓 練 ( 一 ) 請 人 事 行 政 局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依 據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方 案, 透 過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全 員 研 習 營 讀 書 會 徵 文 比 賽 等 方 式, 就 高 中 階 基 層 人 員 施 予 不 同 程 度 之 知 識 經 濟 理 念 與 未 來 環 境 變 化 趨 勢 之 再 教 育, 研 擬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方 案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期 使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瞭 解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方 案 之 精 義 及 具 體 措 施, 於 推 動 其 業 務 時 能 與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方 案 各 項 理 念 與 措 施 相 結 合 ( 二 )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配 合 前 項 實 施 計 畫 內 容 擬 訂 各 該 機 關 之 執 行 進 度 計 畫, 報 請 人 事 行 政 局 備 查, 並 依 進 度 確 實 執 行 各 階 公 務 人 員 之 訓 練 ( 三 )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除 負 責 訓 練 計 畫 之 規 劃 與 主 要 執 行 外, 各 主 管 機 關 於 執 行 訓 練 進 度 如 有 困 難 時, 由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及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給 予 必 要 之 協 助 ( 四 ) 為 能 將 知 識 經 濟 的 理 念 產 生 擴 散 性 與 延 伸 性, 且 能 持 續 累 積 發 酵, 請 經 建 會 整 合 相 關 部 會 規 劃 設 立 知 識 經 濟 與 知 識 管 理 之 相 關 智 庫 入 口 網 站 及 媒 體 論 壇, 並 發 行 相 關 電 子 簡 訊 第 六 分 組 : 規 劃 預 防 措 施, 避 免 經 濟 轉 型 產 生 之 社 會 問 題 子 題 一 防 制 網 路 犯 罪 ( 一 ) 加 強 宣 導 建 請 一 般 使 用 者 負 起 守 望 相 助 的 犯 罪 預 防 責 任 ; 並 加 強 網 路 倫 理 教 育, 灌 輸 使 用 網 路 的 正 確 觀 念 ( 二 ) 網 路 犯 罪 暫 不 需 訂 定 專 法, 但 應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ISP 業 者, 保 留 必 要 之 歷 史 稽 核 檔 或 使 用 資 料, 並 將 防 制 途 徑 轉 向 IS P 業 者, 促 進 業 者 發 揮 自 律 且 加 強 自 我 防 衛, 並 在 設 備 技 術 和 人 力 方 面 即 時 配 合 執 法 機 關 的 偵 辦, 以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方 能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 三 ) 建 請 成 立 跨 部 會 網 路 協 調 機 制, 彙 整 分 析 網 路 不 法 行 為, 並 提 醒 業 者 使 用 者 及 執 行 者 預 先 防 範 ( 四 ) 網 路 咖 啡 廳 應 研 究 管 理 方 法, 於 兼 顧 網 路 發 展 及 民 眾 隱 私 權 之 前 提 下, 避 免 成 為 犯 罪 場 所 ( 五 ) 研 修 法 律 部 分 : 是 否 需 另 訂 刑 法 電 腦 犯 罪 專 章, 或 僅 就 現 有 規 定 加 以 研 修 即 可, 請 相 關 執 法 機 關 提 供 建 議 意 見, 供 法 務 部 做 為 政 策 決 定 之 參 考 ( 六 ) 執 法 人 員 之 專 業 訓 練 及 相 關 防 制 網 路 犯 罪 機 制 之 整 合, 政 府 應 寬 列 預 算 積 極 規 劃 推 動 子 題 二 保 護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免 受 不 良 網 站 影 響, 推 動 學 校 社 區 與 家 庭 間 之 合 作 ( 一 ) 建 請 訂 定 規 範 要 求 ISP 業 者 能 主 動 過 濾 移 除 不 法 或 不 良 資 訊 ( 二 ) 加 強 整 合 上 網 教 育, 建 請 利 用 網 路 天 使 網 站, 宣 導 家 長 監 測 子 女 網 路 活 動, 提 供 過 濾 軟 體 與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或 設 置 家 長 守 護 網 頁, 提 供 優 良 網 頁 導 引, 以 簡 易 方 法 教 導 家 長 阻 絕 有 害 的 網 路 內 容, 並 規 範 各 大 入 門 網 站 提 供 連 結 ( 三 ) 建 請 實 施 網 頁 網 站 分 級 制 度, 其 認 定 標 準 及 審 查 應 由 跨 部 會 單 位 結 合 民 間 業 者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共 同 制 定 同 時 確 立 網 際 網 路 產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網 站 網 頁 分 級 制 度, 並 結 合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新 聞 局 等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等 推 動 宣 導 全 國 配 合 實 施, 以 避 免 心 智 未 臻 成 熟 的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接 觸 到 這 類 不 良 資 訊 ( 四 ) 儘 速 成 立 網 路 不 當 資 訊 防 範 工 作 小 組, 如 成 立 台 灣 學 術 網 路 工 作 小 組 ( 教 育 部 ) 成 立 HINET 工 作 小 組 ( 交 通 部 ) 促 使 SEEDNET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 經 濟 部 ), 訂 定 相 關 規 範 及 措 施, 呼 籲 網 路 業 者 自 律 研 擬 建 立 不 當 資 訊 蒐 集 回 報 與 管 理 的 機 制, 請 網 路 業 者 配 合 使 用 者 需 求, 建 制 過 濾 不 當 資 訊 機 制, 過 濾 不 當 資 訊, 相 關 業 務 由 行 政 院 小 組 督 導 並 協 調 ( 五 ) 配 合 兒 童 福 利 法 及 青 少 年 福 利 法 之 合 併 修 正, 研 議 增 列 相 關 機 關 對 網 路 媒 體 之 分 級 管 理 規 定 之 可 行 性 ( 六 ) 由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協 調 訂 定 網 路 業 者 (ISP ICP IPP), 自 律 規 範 與 相 關 措 施 供 業 者 參 考, 並 鼓 勵 業 者 自 清 自 律, 嚴 格 要 求 其 配 合 網 站 網 頁 分 級 制 度 ( 七 ) 建 立 兒 童 青 少 年 優 良 網 站 資 料 庫, 並 建 制 代 理 伺 服 器 及 相 關 資 料 以 過 濾 不 當 資 訊 1 建 立 兒 童 青 少 年 優 良 網 站 資 料 庫 並 推 廣 使 用 ( 教 育 部 )2 收 集 不 良 網 站 資 料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管 理 防 制 ( 教 育 部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3 在 TANET 建 置 代 理 伺 服 器, 過 濾 不 當 資 訊 ( 教 育 部 )4 訂 定 不 當 資 訊 的 範 圍 及 管 理 機 制 ( 相 關 部 會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5 獎 勵 或 補 助 建 置 優 良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網 站, 提 供 優 質 網 頁 內 容, 促 進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 相 關 部 會 民 間 公 益 團 體 )( 八 ) 持 續 加 強 推 動 兒 童 青 少 年 保 護 之 各 項 宣 導 工 作, 促 使 各 界 重 視 青 少 年 與 兒 童 之 身 心 發 展, 同 時 透 過 社 區 發 展 學 校 教 育 與 社 會 教 育, 對 社 區 及 家 庭 之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提 供 網 站 相 關 課 程 及 優 良 資 訊, 以 落 實 相 關 資 訊 倫 理 教 育 及 生 活 教 育 課 程, 並 將 使 用 網 路 安 全 知 識 及 基 本 防 制 不 當 資 訊 方 法, 列 為 上 網 前 之 必 備 課 程, 以 加 強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正 確 地 使 用 網 路 資 訊 ( 九 ) 結 合 並 獎 勵 民 間 團 體 設 置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保 護 網 站, 共 同 監 看 並 檢 舉, 以 防 堵 不 良 與 色 情 網 站 之 氾 濫 子 題 三 減 少 經 濟 轉 型 時 產 生 之 知 識 落 差 ( 一 ) 為 減 少 經 濟 轉 型 時 產 生 之 知 識 落 差, 必 須 加 強 知 識 經 濟 重 要 性 之 宣 導, 建 立 社 會 新 價 值 觀, 激 發 全 民 在 工 作 及 生 活 中 追 求 應 用 關 鍵 新 知 識 的 熱 忱, 蔚 為 風 潮 ( 二 ) 調 查 分 析 不 同 族 群 對 新 知 識 之 實 際 需 求, 深 入 了 解 其 吸 取

新 知 所 遭 遇 之 瓶 頸,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1 支 援 軟 硬 體 設 備 2 支 援 教 育 訓 練 及 進 修 經 費 ( 例 如 開 班 講 習 或 提 供 進 修 教 育 券 等 )3 廣 泛 的 運 用 民 間 資 源 ( 三 ) 建 置 整 合 性 資 料 庫, 提 供 資 源 共 享 ( 四 ) 鼓 勵 高 科 技 單 位 提 供 優 惠 措 施, 協 助 各 族 群 吸 取 新 知 ( 五 ) 建 立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並 定 期 透 過 進 修 評 鑑 更 新 證 照, 不 斷 提 昇 專 業 技 能 ( 六 ) 如 何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接 受 完 整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1 調 查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各 項 輔 助 器 具 之 需 求 及 困 難, 供 輔 助 器 具 研 發 單 位 列 為 研 發 重 點, 以 期 有 限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能 2 設 立 復 建 研 發 資 源 網 站, 連 結 國 內 外 相 關 網 站,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查 詢, 以 增 進 其 使 用 網 路 資 源 之 便 利 性 3 對 低 收 入 戶 及 弱 勢 族 群 使 用 網 路 電 信 費 用 採 優 惠 補 助 措 施, 減 輕 其 經 濟 負 擔, 以 鼓 勵 其 應 用 資 訊 汲 取 新 知 識 ( 七 ) 如 何 協 助 原 住 民 接 受 完 整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1 於 原 住 民 地 區 學 校 或 部 落 普 設 網 路 設 施, 規 劃 教 師 與 民 眾 資 訊 種 子 師 資 訓 練 計 畫, 開 辦 各 類 教 育 訓 練, 便 利 原 住 民 應 用 現 代 資 訊 設 備, 提 升 其 知 識 競 爭 力 2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依 各 族 群 特 性, 編 寫 適 合 原 住 民 文 化 之 教 材, 建 置 原 住 民 教 學 網 站, 以 降 低 因 文 化 隔 閡 產 生 之 困 擾,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3 透 過 電 傳 視 訊 設 備, 建 立 遠 距 教 學 模 式 與 平 地 學 校 進 行 交 流 活 動, 刺 激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以 提 高 學 習 成 就 ( 八 ) 如 何 加 強 勞 動 階 層 之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1 由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提 供 技 能 較 弱 勞 工 資 訊 教 育 補 助 券, 使 需 要 轉 型 之 傳 統 企 業 勞 工 ( 高 中 高 職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 參 加 各 公 民 營 教 育 機 構 之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2 擴 大 宣 導 使 勞 工 認 識 工 作 中 學 習 的 重 要, 發 展 在 職 網 路 教 學 e-learning 體 系, 解 決 現 階 段 大 量 勞 工 教 育 學 習 問 題, 暢 通 勞 動 者 知 識 管 道 3 未 來 修 改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將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之 給 付 納 入 失 業 保 險 ( 九 ) 如 何 縮 短 農 業 部 門 在 經 濟 轉 型 時 之 知 識 落 差 :1 整 合 運 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設 備 及 人 力 資 源, 建 立 以 農 業 教 育 訓 練 學 院 及 附 設 之 資 訊 傳 播 與 媒 體 製 作 中 心 為 主 幹 之 農 漁 民 教 育 訓 練 體 系 2 結 合 農 業 院 校 試 驗 研 究 及 實 習 農 場, 建 立 農 業 人 力 市 場 教 育 訓 練 師 資 及 訓 練 之 合 作 制 度 3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修 正 及 訂 定 農 業 推 廣 條 例, 確 立 農 漁 民 教 育 體 系 之 法 令 依 據, 規 劃 不 同 施 政 對 象 之 相 關 農 業 教 育 訓 練 4 因 應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以 後, 鉅 大 之 農 業 勞 力 移 轉 壓 力, 應 規 劃 各 項 專 業 訓 練 計 畫, 將 移 轉 之 農 業 勞 力 導 入 資 本 及 技 術 密 集 農 企 業 及 其 他 產 業 子 題 四 加 強 偏 遠 地 區 資 訊 教 育 之 推 廣 工 作, 以 普 及 城 鄉 資 訊 教 育 ( 一 ) 資 訊 軟 硬 體 環 境 之 建 置 標 準 城 鄉 應 一 致, 且 對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加 強 補 助 ( 提 高 對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補 助 基 準 ) ( 二 ) 協 助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連 線 上 網, 全 額 補 助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網 路 電 信 費 用 ( 三 ) 加 強 培 養 偏 遠 地 區 教 師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1 加 強 補 助 偏 遠 地 區 教 師 資 訊 應 用 培 訓 費 用 2 辦 理 離 島 教 師 資 訊 培 訓 遠 距 學 分 班, 提 昇 離 島 教 師 資 訊 素 養, 使 其 免 於 舟 車 勞 頓 之 苦 ( 四 )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協 助 發 展 偏 遠 地 區 資 訊 教 育 1 鼓 勵 認 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軟 硬 體 維 護 ( 授 予 社 會 服 務 學 分 ) 2 鼓 勵 以 網 路 義 工 方 式 協 助 偏 遠 地 區 資 訊 教 育 之 發 展 3 辦 理 資 訊 教 育 績 優 人 員 團 體 暨 優 良 媒 體 獎 勵 活 動 ( 五 ) 針 對 特 定 對 象 辦 理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培 訓 研 習, 使 其 具 備 基 本 資 訊 能 力 ( 六 ) 認 養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資 訊 軟 硬 體 建 置 與 維 護 ( 七 ) 認 養 偏 遠 地 區 社 區 資 訊 環 境 建 置 與 維 護 ( 八 ) 協 助 推 動 發 展 地 方 特 色 之 網 站 文 化 與 經 濟 ( 九 ) 參 與 義 工 社 工 等 組 織, 提 供 實 質 的 服 務 及 做 雙 向 溝 通 的 橋 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