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神 經 系 統 藥 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附 件 1 修 正 後 給 付 規 定 原 給 付 規 定 1.1.5.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NSAIDs) 藥 1.1.5.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NSAIDs) 藥 品 ( 如 celecoxib nabumetone 品 ( 如 celecoxib nabumetone meloxicam etodolac nimesulide) meloxicam etodolac nimesulide) (90/7/1 97/9/1) etoricoxib (96/1/1) (90/7/1 97/9/1) etoricoxib (96/1/1) 1. 本 類 製 劑 之 使 用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1. 本 類 製 劑 之 使 用 需 合 乎 衛 生 主 管 機 之 一 者 (99/ / ): 關 許 可 之 適 應 症 範 圍, 並 符 合 下 列 (1) 年 齡 大 於 等 於 六 十 歲 之 骨 關 節 條 件 之 一 者 : 炎 病 患 (1) 年 齡 大 於 等 於 六 十 歲 之 骨 關 節 (2)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僵 直 性 脊 髓 炎 病 患 炎 乾 癬 性 關 節 炎 等 慢 性 病 (2)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僵 直 性 脊 髓 發 炎 性 關 節 病 變, 需 長 期 使 炎 乾 癬 性 關 節 炎 等 慢 性 病 發 用 非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者 炎 性 關 節 病 變, 需 長 期 使 用 非 (3) 合 併 有 急 性 嚴 重 創 傷 急 性 中 類 固 醇 抗 發 炎 劑 者 風 及 急 性 心 血 管 事 件 者 (3) 合 併 有 急 性 嚴 重 創 傷 急 性 中 風 (97/2/1) 及 急 性 心 血 管 事 件 者 (4) 同 時 併 有 腎 上 腺 類 固 醇 之 患 (97/2/1) 者 (4) 同 時 併 有 腎 上 腺 類 固 醇 之 患 者 (5) 曾 有 消 化 性 潰 瘍 上 消 化 道 出 (5) 曾 有 消 化 性 潰 瘍 上 消 化 道 出 血 血 或 胃 穿 孔 病 史 者 或 胃 穿 孔 病 史 者 (6) 同 時 併 有 抗 擬 血 劑 者 (6) 同 時 併 有 抗 擬 血 劑 者 (7) 肝 硬 化 患 者 (7) 肝 硬 化 患 者 2. 使 用 本 類 製 劑 之 病 患 不 得 預 防 性 2. 使 用 本 類 製 劑 之 病 患 不 得 預 防 性 併 併 用 乙 型 組 織 胺 受 體 阻 斷 劑 氫 離 用 乙 型 組 織 胺 受 體 阻 斷 劑 氫 離 子 子 幫 浦 阻 斷 劑 及 其 他 消 化 性 潰 瘍 幫 浦 阻 斷 劑 及 其 他 消 化 性 潰 瘍 用 用 藥, 亦 不 得 合 併 使 用 前 列 腺 素 劑 藥, 亦 不 得 合 併 使 用 前 列 腺 素 劑 ( 如 ( 如 misoprostol) misoprostol) 備 註 : 劃 線 部 份 為 新 修 訂 之 規 定 1
1.2. 精 神 治 療 劑 Psychotherapeutic drugs 1.2.1. 選 擇 性 血 清 促 進 素 再 吸 收 抑 制 劑 (SSRI) 及 血 清 促 進 素 及 正 腎 上 腺 素 再 吸 收 抑 制 劑 (SNRI) 抗 憂 鬱 劑 (fluvoxamine maleate; fluoxetine; paroxetine;sertraline; venlafaxine HCl;milnacipran; mirtazapine;citalopram; escitalopram;duloxetine 等 製 劑 ): (88/12/1 89/10/1 91/5/1 92/6/1 93/5/1 94/2/1 94/12/1 99/ / ) 使 用 時 病 歷 上 應 詳 細 註 明 診 斷 依 據 及 使 用 理 由 1.2.1.1. Bupropion HCL:(92/1/1 99/ /) 作 為 戒 菸 治 療 者 不 予 給 付 1.2.2.2. 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 ( 簡 稱 第 二 代 抗 精 神 病 藥 品, 如 clozapine olanzapine risperidone quetiapine amisulpride ziprasidone aripiprazole paliperidone 等 ): (91/9/1 92/1/1 92/7/1 94/1/1 95/10/1 97/5/1) 1. 本 類 製 劑 之 使 用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95/10/1 97/5/1 99/ /): (1) 開 始 使 用 第 二 代 抗 精 神 病 藥 品 時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 醫 療 理 由 或 診 斷, 以 及 臨 床 整 體 評 估 表 (Clinical Global 1.2. 精 神 治 療 劑 Psychotherapeutic drugs 1.2.1. 選 擇 性 血 清 促 進 素 再 吸 收 抑 制 劑 (SSRI) 及 血 清 促 進 素 及 正 腎 上 腺 素 再 吸 收 抑 制 劑 (SNRI) 抗 憂 鬱 劑 (fluvoxamine maleate; fluoxetine; paroxetine; sertraline;venlafaxine HCl; milnacipran;mirtazapine; citalopram;escitalopram; duloxetine 等 製 劑 ):(88/12/1 89/10/1 91/5/1 92/6/1 93/5/1 94/2/1 94/12/1) 使 用 時 需 符 合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適 應 症, 病 歷 上 應 詳 細 註 明 診 斷 依 據 及 使 用 理 由 1.2.1.1. Bupropion HCL ( 如 Wellbutrin S-R Tab. 150mg):(92/1/1) 作 為 戒 菸 治 療 者 不 予 給 付 1.2.2.2.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 ( 簡 稱 第 二 代 抗 精 神 病 藥 品, 如 clozapine olanzapine risperidone quetiapine amisulpride ziprasidone aripiprazole paliperidone 等 ): (91/9/1 92/1/1 92/7/1 94/1/1 95/10/1 97/5/1) 1. 本 類 製 劑 之 使 用 需 合 乎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適 應 症 範 圍, 並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95/10/1 97/5/1): (1) 開 始 使 用 第 二 代 抗 精 神 病 藥 品 時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 2
Impression, 簡 稱 CGI) 之 分 數 (2) 經 規 則 使 用 六 至 八 週 後, 需 整 體 評 估 其 療 效, 並 於 病 歷 記 載 : 臨 床 整 體 評 估 表 之 分 數 (3) 日 劑 量 超 過 下 列 治 療 劑 量 時,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理 由 : clozapine 400 mg/day risperidone 6 mg/day olanzapine 20 mg/day quetiapine 600 mg/day amisulpride 800mg/day (92/1/1) ziprasidone120mg/day (92/7/1) aripiprazole 15mg/day (94/1/1) paliperidone 12mg/day (97/5/1) 2. 本 類 藥 品 不 得 使 用 於 雙 極 性 疾 患 之 鬱 症 發 作 (95/10/1) 3.Olanzapine 用 於 預 防 雙 極 性 疾 患 復 發 時, 限 lithium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等 藥 品 至 少 使 用 兩 種 以 上, 治 療 無 效 或 無 法 耐 受 副 作 用 時 使 用 (95/10/1) 備 註 : 劃 線 部 份 為 新 修 訂 之 規 定 醫 療 理 由 或 診 斷, 以 及 臨 床 整 體 評 估 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簡 稱 CGI) 之 分 數 (2) 經 規 則 使 用 六 至 八 週 後, 需 整 體 評 估 其 療 效, 並 於 病 歷 記 載 : 臨 床 整 體 評 估 表 之 分 數 (3) 日 劑 量 超 過 下 列 治 療 劑 量 時, 需 於 病 歷 記 載 理 由 : clozapine 400 mg/day risperidone 6 mg/day olanzapine 20 mg/day quetiapine 600 mg/day amisulpride 800mg/day (92/1/1) ziprasidone120mg/day (92/7/1) aripiprazole 15mg/day (94/1/1) paliperidone 12mg/day (97/5/1) 2. 本 類 藥 品 不 得 使 用 於 雙 極 性 疾 患 之 鬱 症 發 作 (95/10/1) 3.Olanzapine 用 於 預 防 雙 極 性 疾 患 復 發 時, 限 lithium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等 藥 品 至 少 使 用 兩 種 以 上, 治 療 無 效 或 無 法 耐 受 副 作 用 時 使 用 (95/10/1) 3
修 正 後 給 付 規 定 原 給 付 規 定 1.3.2.3. Topiramate ( 如 Topamax) (90/9/1 92/11/1 93/6/1 94/3/1 94/9/1 95/1/1 99/5/1) 限 下 列 病 患 使 用 : 1. 限 用 於 其 他 抗 癲 癇 藥 物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之 局 部 癲 癇 發 作 之 輔 助 治 療 (add on therapy) 或 作 為 第 二 線 之 單 一 藥 物 治 療 2. 用 於 預 防 偏 頭 痛 之 治 療 (94/3/1 94/9/1 95/1/1 99/5/1 99/ / ) (1). 限 符 合 國 際 頭 痛 協 會 偏 頭 痛 診 斷 標 準 並 有 以 下 任 一 狀 況 之 偏 頭 痛 患 者, 且 對 現 有 預 防 藥 物 療 效 不 佳 或 無 法 忍 受 副 作 用 或 有 使 用 禁 忌 者 使 用 I. 即 使 使 用 急 性 藥 物, 反 覆 發 作 偏 頭 痛 已 嚴 重 影 響 到 患 者 的 日 常 生 活 II. 特 殊 病 例, 如 偏 癱 性 偏 頭 痛 基 底 性 偏 頭 痛 偏 頭 痛 之 前 預 兆 時 間 過 長 或 是 偏 頭 痛 梗 塞 等 Ⅲ. 偏 頭 痛 發 作 頻 繁, 每 星 期 2 次 ( 含 ) 以 上 (2).Topiramate 每 日 治 療 劑 量 超 過 100mg 時, 需 於 病 歷 詳 細 記 載 使 用 理 由 1.3.2.3. Topiramate ( 如 Topamax) (90/9/1 92/11/1 93/6/1 94/3/1 94/9/1 95/1/1 99/5/1) 限 下 列 病 患 使 用 : 1. 限 用 於 其 他 抗 癲 癇 藥 物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之 局 部 癲 癇 發 作 之 輔 助 治 療 (add on therapy) 或 作 為 第 二 線 之 單 一 藥 物 治 療 2. 用 於 預 防 偏 頭 痛 之 治 療 ( 限 許 可 證 已 核 准 適 應 症 之 藥 品 )(94/3/1 94/9/1 95/1/1 99/5/1) (1). 限 符 合 國 際 頭 痛 協 會 偏 頭 痛 診 斷 標 準 並 有 以 下 任 一 狀 況 之 偏 頭 痛 患 者, 且 對 現 有 預 防 藥 物 療 效 不 佳 或 無 法 忍 受 副 作 用 或 有 使 用 禁 忌 者 使 用 I. 即 使 使 用 急 性 藥 物, 反 覆 發 作 偏 頭 痛 已 嚴 重 影 響 到 患 者 的 日 常 生 活 II. 特 殊 病 例, 如 偏 癱 性 偏 頭 痛 基 底 性 偏 頭 痛 偏 頭 痛 之 前 預 兆 時 間 過 長 或 是 偏 頭 痛 梗 塞 等 Ⅲ. 偏 頭 痛 發 作 頻 繁, 每 星 期 2 次 ( 含 ) 以 上 (2).Topiramate 每 日 治 療 劑 量 超 過 100mg 時, 需 於 病 歷 詳 細 記 載 使 用 理 由 4
第 5 章 激 素 及 影 響 內 分 泌 機 轉 藥 物 Hormones & drugs affecting hormonal mechanism 修 正 後 給 付 規 定 原 給 付 規 定 5.5.1. Gn-RH analogue ( 如 Buserelin; Goserelin;Leuprorelin; Triptorelin;Nafarelin(acetate) 等 製 劑 )(92/1/1 93/4/1 95/4/1 98/5/1 99/2/1) 1. 本 類 藥 品 限 用 於 前 列 腺 癌 中 樞 性 早 熟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及 停 經 前 ( 或 更 年 期 前 ) 之 嚴 重 乳 癌 病 例 (85/1/1)(98/5/1) 2. 本 類 製 劑 用 於 中 樞 性 早 熟 乳 癌 及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病 例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依 下 列 規 範 使 用 (98/5/1 99/ / ): (1) 中 樞 性 早 熟 Ⅰ 診 斷 : 中 樞 性 早 熟 (central precocious puberty, CPP)LHRH 測 驗 呈 LH 反 應 最 高 值 10 miu/ml 且 合 併 第 二 性 徵 包 括 特 發 性 (Idiopathic CPP, ICPP) 和 病 理 性 (Pathologic CPP, PCPP) Ⅱ. 治 療 條 件 : i. 年 齡 : 開 始 發 育 的 年 齡, 女 孩 七 歲, 男 孩 八 歲 ii. 骨 齡 加 速 : 較 年 齡 至 少 超 前 二 年 iii. 預 估 成 人 身 高 需 兼 具 下 列 3 條 件 :(95/4/1) a. 女 一 五 三 公 分, 男 一 六 5.5.1. Gn-RH analogue ( 如 Buserelin; Goserelin;Leuprorelin; Triptorelin;Nafarelin(acetate) 等 製 劑 )(92/1/1 93/4/1 95/4/1 98/5/1 99/2/1) 1. 本 類 藥 品 限 用 於 前 列 腺 癌 中 樞 性 早 熟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及 停 經 前 ( 或 更 年 期 前 ) 之 嚴 重 乳 癌 病 例 (85/1/1)(98/5/1) 2. 本 類 製 劑 用 於 中 樞 性 早 熟 乳 癌 及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病 例 應 以 衛 生 署 已 許 可 適 應 症 之 藥 品 為 限, 且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依 下 列 規 範 使 用 (98/5/1 ): (1) 中 樞 性 早 熟 Ⅰ 診 斷 : 中 樞 性 早 熟 (central precocious puberty, CPP)LHRH 測 驗 呈 LH 反 應 最 高 值 10 miu/ml 且 合 併 第 二 性 徵 包 括 特 發 性 (Idiopathic CPP, ICPP) 和 病 理 性 (Pathologic CPP, PCPP) Ⅱ. 治 療 條 件 : i. 年 齡 : 開 始 發 育 的 年 齡, 女 孩 七 歲, 男 孩 八 歲 ii. 骨 齡 加 速 : 較 年 齡 至 少 超 前 二 年 iii. 預 估 成 人 身 高 需 兼 具 下 列 3 條 件 :(95/4/1) 5
五 公 分 b. 比 標 的 身 高 (target height, TH) 至 少 相 同 或 較 矮 ;TH= 父 親 身 高 + 母 親 身 高 + 11( 男 )-11( 女 ) 2 c. 在 追 蹤 六 至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骨 齡 增 加 與 年 齡 增 加 比 率 2.0, 且 預 估 身 高 (PAH) 減 少 至 少 五 公 分 iv. PCPP 中 合 併 中 樞 神 經 疾 病 者, 不 受 ii iii 之 限 制 Ⅲ. 治 療 劑 量 及 使 用 法 : GnRH analogue 最 高 3.75mg, 每 三 至 四 週 注 射 一 次 ( 途 徑 依 藥 廠 規 定 ) Ⅳ. 治 療 監 測 : 身 高 和 體 重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測 量 一 次, 骨 齡 至 少 每 六 至 十 二 個 月 測 定 一 次 Ⅴ. 繼 續 治 療 條 件 : i. 生 長 速 率 2 公 分 / 年, ii. 骨 齡 : 女 小 於 十 四 歲, 男 小 於 十 五 歲 Ⅵ. 使 用 醫 師 : 限 小 兒 內 分 泌 或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Ⅶ. 限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層 級 之 醫 院 使 用 (2) 停 經 前 ( 或 更 年 期 前 ) 之 嚴 重 乳 癌, 須 完 全 符 合 以 下 二 點 :(86/9/1 99/2/1) Ⅰ. 荷 爾 蒙 接 受 體 陽 性 Ⅱ. 無 法 忍 受 其 他 荷 爾 蒙 製 劑 (tamoxifen megestrol 等 ), 且 為 停 經 前 婦 女 有 轉 移 性 乳 癌 a. 女 一 五 三 公 分, 男 一 六 五 公 分 b. 比 標 的 身 高 (target height, TH) 至 少 相 同 或 較 矮 ;TH= 父 親 身 高 + 母 親 身 高 +11 ( 男 )-11( 女 ) 2 c. 在 追 蹤 六 至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骨 齡 增 加 與 年 齡 增 加 比 率 2.0, 且 預 估 身 高 (PAH) 減 少 至 少 五 公 分 iv. PCPP 中 合 併 中 樞 神 經 疾 病 者, 不 受 ii iii 之 限 制 Ⅲ. 治 療 劑 量 及 使 用 法 : GnRH analogue 最 高 3.75mg, 每 三 至 四 週 注 射 一 次 ( 途 徑 依 藥 廠 規 定 ) Ⅳ. 治 療 監 測 : 身 高 和 體 重 至 少 每 三 個 月 測 量 一 次, 骨 齡 至 少 每 六 至 十 二 個 月 測 定 一 次 Ⅴ. 繼 續 治 療 條 件 : i. 生 長 速 率 2 公 分 / 年, ii. 骨 齡 : 女 小 於 十 四 歲, 男 小 於 十 五 歲 Ⅵ. 使 用 醫 師 : 限 小 兒 內 分 泌 或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Ⅶ. 限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層 級 之 醫 院 使 用 (2) 停 經 前 ( 或 更 年 期 前 ) 之 嚴 重 乳 癌, 須 完 全 符 合 以 下 二 點 : (86/9/1 99/2/1) Ⅰ. 荷 爾 蒙 接 受 體 陽 性 Ⅱ. 無 法 忍 受 其 他 荷 爾 蒙 製 劑 (tamoxifen megestrol 等 ), 且 為 6
者 (3). 本 品 使 用 於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之 規 定 :(87/10/1 98/5/1) Ⅰ 經 客 觀 診 斷 之 第 二 期 ( 含 ) 以 上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AFS 修 訂 之 評 分 標 準 ( 以 下 簡 稱 rafs), 需 附 手 術 紀 錄 及 病 理 報 告 證 明 );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之 一 者,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GnRH analogue i. 肝 機 能 不 全 (ALT 或 AST 大 於 正 常 值 三 倍 ) 腎 功 能 不 全 (creatinine > 2 mg %) 鬱 血 性 心 臟 病, 不 適 用 各 種 荷 爾 蒙 藥 物 治 療 者 ii. 曾 使 用 各 種 荷 爾 蒙 藥 物 治 療, 引 起 藥 物 過 敏 或 不 可 逆 之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者 Ⅱ. 前 項 藥 物 治 療 以 連 續 六 個 月 為 上 限 備 註 : 劃 線 部 份 為 新 修 訂 之 規 定 停 經 前 婦 女 有 轉 移 性 乳 癌 者 (3). 本 品 使 用 於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之 規 定 :(87/10/1 98/5/1) Ⅰ 經 客 觀 診 斷 之 第 二 期 ( 含 ) 以 上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症 (AFS 修 訂 之 評 分 標 準 ( 以 下 簡 稱 rafs), 需 附 手 術 紀 錄 及 病 理 報 告 證 明 );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之 一 者, 需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後 使 用 GnRH analogue i. 肝 機 能 不 全 (ALT 或 AST 大 於 正 常 值 三 倍 ) 腎 功 能 不 全 (creatinine > 2 mg %) 鬱 血 性 心 臟 病, 不 適 用 各 種 荷 爾 蒙 藥 物 治 療 者 ii. 曾 使 用 各 種 荷 爾 蒙 藥 物 治 療, 引 起 藥 物 過 敏 或 不 可 逆 之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者 Ⅱ. 前 項 藥 物 治 療 以 連 續 六 個 月 為 上 限 7
第 9 章 抗 癌 瘤 藥 物 Antineoplastics 新 修 正 給 付 規 定 9.4.Gemcitabine( 如 Gemzar) ( 92/12/1 93/8/1 94/10/1 96/5/1 ) 限 用 於 1. 晚 期 或 無 法 手 術 切 除 之 非 小 細 胞 肺 癌 及 胰 臟 癌 病 患 2. 晚 期 膀 胱 癌 病 患 (92/12/1) 3. Gemcitabine 與 paclitaxel 併 用, 可 使 用 於 曾 經 使 用 過 anthracycline 之 局 部 復 發 且 無 法 手 術 切 除 或 轉 移 性 之 乳 癌 病 患 (94/10/1) 4. 用 於 曾 經 使 用 含 鉑 類 藥 物 (platinum-based) 治 療 後 復 發 且 間 隔 至 少 6 個 月 之 卵 巢 癌, 作 為 第 二 線 治 療 (96/5/1 99/ /) 原 給 付 規 定 9.4.Gemcitabine( 如 Gemzar)( 92/12/1 93/8/1 94/10/1 96/5/1) 限 用 於 1. 晚 期 或 無 法 手 術 切 除 之 非 小 細 胞 肺 癌 及 胰 臟 癌 病 患 2. 晚 期 膀 胱 癌 病 患 (92/12/1) 3. Gemcitabine 與 paclitaxel 併 用, 可 使 用 於 曾 經 使 用 過 anthracycline 之 局 部 復 發 且 無 法 手 術 切 除 或 轉 移 性 之 乳 癌 病 患 (94/10/1) 4. 用 於 曾 經 使 用 含 鉑 類 藥 物 (platinum-based) 治 療 後 復 發 且 間 隔 至 少 6 個 月 之 卵 巢 癌, 作 為 第 二 線 治 療, 且 限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許 可 證 已 核 准 適 應 症 之 藥 品 (96/5/1) 8
9.11.Tegafur 成 分 製 劑 : 1. 限 轉 移 性 胃 癌 轉 移 性 直 腸 癌 轉 移 性 結 腸 癌 轉 移 性 乳 癌 之 病 患 使 用 (89/10/1 97/12/1) 2. 頭 頸 部 鱗 狀 上 皮 癌 (98/3/1) 3. 與 cisplatin 併 用 治 療 轉 移 及 末 期 肺 癌 4. 直 腸 癌 結 腸 癌 第 Ⅱ Ⅲ 期 患 者 之 術 後 輔 助 性 治 療, 且 使 用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2 年 (94/10/1 97/12/1) 9.11.Tegafur 成 分 製 劑 : 1. 限 轉 移 性 胃 癌 轉 移 性 直 腸 癌 轉 移 性 結 腸 癌 轉 移 性 乳 癌 之 病 患 使 用 (89/10/1 97/12/1) 2. 以 下 疾 病 限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許 可 證 已 核 准 適 應 症 之 藥 品 (93/4/1 98/3/1) (1) 頭 頸 部 鱗 狀 上 皮 癌 (2) 與 cisplatin 併 用 治 療 轉 移 及 末 期 肺 癌 3. 直 腸 癌 結 腸 癌 第 Ⅱ Ⅲ 期 患 者 之 術 後 輔 助 性 治 療, 且 使 用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2 年 (94/10/1 97/12/1) 9
9.14.Doxorubicin hydrochloride liposome injection ( 如 Lipo-Dox Caelyx): (91/3/1 93/8/1 93/11/1) 限 用 於 下 列 適 應 症 : (99/ /) 1. 用 於 治 療 曾 接 受 第 一 線 含 platinum 及 paclitaxel 化 學 治 療 而 失 敗 者 或 再 復 發 之 進 行 性 或 轉 移 性 卵 巢 癌 病 人 (91/3/1) 2. 用 於 治 療 CD4 數 量 低 下 (< 200 CD4 lymphocyte/mm 3 ) 和 粘 膜 皮 膚 或 內 臟 有 病 變 的 AIDS related Kaposi s Sarcoma 的 病 人 (91/3/1) 3. 用 於 單 一 治 療 有 心 臟 疾 病 風 險 考 量 之 轉 移 性 乳 癌 患 者 (93/11/1) 9.14.Doxorubicin hydrochloride liposome injection ( 如 Lipo-Dox Caelyx): (91/3/1 93/8/1 93/11/1) 限 用 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准 之 下 列 適 應 症 : 1. 用 於 治 療 曾 接 受 第 一 線 含 platinum 及 paclitaxel 化 學 治 療 而 失 敗 者 或 再 復 發 之 進 行 性 或 轉 移 性 卵 巢 癌 病 人 (91/3/1) 2. 用 於 治 療 CD4 數 量 低 下 (< 200 CD4 lymphocyte/mm 3 ) 和 粘 膜 皮 膚 或 內 臟 有 病 變 的 AIDS related Kaposi s Sarcoma 的 病 人 (91/3/1) 3. 用 於 單 一 治 療 有 心 臟 疾 病 風 險 考 量 之 轉 移 性 乳 癌 患 者 (93/11/1) 10
第 10 章 抗 微 生 物 劑 Antimicrobial agents 新 修 正 給 付 規 定 10.6.3.2.Itraconazole 注 射 劑 ( 如 Sporanox inj):(96/6/1 96/8/1 ) 1. 限 用 於 第 一 線 治 療 藥 物 amphotericin B 治 療 無 效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之 侵 入 性 麴 菌 症 侵 入 性 念 珠 菌 感 染 症 組 織 漿 病 菌 之 第 二 線 用 藥 使 用, 以 14 日 為 限 2. 限 用 於 第 一 線 治 療 藥 物 無 法 使 用 或 無 效 的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及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罹 患 隱 球 菌 病 ( 包 括 隱 球 菌 腦 膜 炎 ) 的 病 人, 並 以 14 日 為 限 3.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需 要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 (96/8/1 99/ /) 原 給 付 規 定 10.6.3.2.Itraconazole 注 射 劑 ( 如 Sporanox inj):(96/6/1 96/8/1 ) 1. 限 用 於 第 一 線 治 療 藥 物 amphotericin B 治 療 無 效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之 侵 入 性 麴 菌 症 侵 入 性 念 珠 菌 感 染 症 組 織 漿 病 菌 之 第 二 線 用 藥 使 用, 以 14 日 為 限 2. 限 用 於 第 一 線 治 療 藥 物 無 法 使 用 或 無 效 的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及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罹 患 隱 球 菌 病 ( 包 括 隱 球 菌 腦 膜 炎 ) 的 病 人, 並 以 14 日 為 限 3.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准 之 適 應 症, 因 病 情 需 要,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確 認 需 要 使 用 者 ( 申 報 費 用 時 需 檢 附 會 診 紀 錄 及 相 關 之 病 歷 資 料 ) (96/8/1) 10.6.6. Caspofungin Injection 劑 型 ( 如 Cancidas Injection 50mg): (92/8/1 94/1/1 96/7/1) 限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1. 限 用 於 其 他 黴 菌 藥 物 治 療 無 效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之 侵 入 性 麴 菌 症 侵 入 性 念 珠 菌 感 染 症 之 第 二 線 用 藥 2.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需 使 用 者, 惟 治 療 食 道 念 珠 菌 感 染 限 用 於 fluconazole 無 效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者 (99/ /) 10.6.6. Caspofungin Injection 劑 型 ( 如 Cancidas Injection 50mg): (92/8/1 94/1/1 96/7/1) 限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1. 限 用 於 其 他 黴 菌 藥 物 治 療 無 效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之 侵 入 性 麴 菌 症 侵 入 性 念 珠 菌 感 染 症 之 第 二 線 用 藥 2. 符 合 衛 生 署 之 適 應 症 範 圍 且 經 感 染 症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需 使 用 者, 惟 治 療 食 道 念 珠 菌 感 染 限 用 於 fluconazole 無 效 或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者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