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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 审 稿 )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 盈 招 字 2016010 采 购 人 :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一 月

特 别 提 示 各 谈 判 申 请 人 :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了 使 您 能 够 顺 利 的 参 加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中 盈 招 字 2016010) 竞 争 性 谈 判 活 动, 敬 请 按 照 下 述 要 求 准 备 齐 全 各 种 相 应 的 证 件 和 材 料 以 供 查 验 序 号 证 件 ( 材 料 ) 备 注 1 2 3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二 级 建 注 册 造 师 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开 标 会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和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开 标 会 ) 原 件 交 公 证 人 员 或 纪 检 监 察 人 查 验, 复 印 件 封 装 于 各 份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中 身 份 证 原 件 交 公 证 人 员 或 纪 检 监 察 人 查 验, 复 印 件 封 装 于 各 份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中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交 公 证 人 员 查 验,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附 原 件, 复 印 件 封 装 于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中 身 份 证 原 件 交 公 证 人 员 或 纪 检 监 察 人 查 验, 复 印 件 封 装 于 各 份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中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交 公 证 人 员 查 验,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附 原 件, 复 印 件 封 装 于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中 4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交 公 证 人 员 或 纪 检 监 察 人 查 验, 复 印 件 封 装 于 各 份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中 备 注 : 1 以 上 证 件 与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 谈 判 申 请 人 自 备 档 案 袋, 在 档 案 袋 内 装 以 上 原 件 证 书, 并 在 档 案 袋 上 列 明 以 上 证 书 的 名 称 2 递 交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时, 由 现 场 公 证 人 员 或 纪 检 监 察 人 查 验 标 书 的 密 封 状 况, 对 于 未 密 封 的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或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递 交 的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责 任 由 谈 判 申 请 人 自 负 3 谈 判 申 请 人 递 交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同 时 须 携 带 以 上 证 件 原 件 交 由 公 证 人 员 或 纪 检 监 察 人 现 场 登 记 查 验, 所 提 供 的 证 件 不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或 提 供 的 证 件 无 效 的, 其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将 视 为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1

目 录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3 第 二 章 谈 判 须 知... 6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19 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31 第 五 章 图 纸... 34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34 第 七 章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35 注 : 本 谈 判 文 件 共 59 页, 请 谈 判 申 请 人 领 取 谈 判 文 件 时 自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缺 损 等 情 况, 自 领 取 谈 判 文 件 之 日 起 2 日 内 向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谈 判 申 请 人 自 负 2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 一 谈 判 条 件 本 项 目 已 由 开 远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现 项 目 已 具 备 谈 判 条 件, 项 目 业 主 为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74 号 令 ) 的 有 关 规 定,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受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 采 购 人 ) 的 委 托, 对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现 欢 迎 符 合 本 项 目 资 格 要 求 和 完 成 项 目 能 力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二 谈 判 概 况 2.1 项 目 名 称 :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2.2 项 目 编 号 : 中 盈 招 字 2016010 2.3 采 购 内 容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2.4 资 金 来 源 : 资 金 已 落 实 2.5 采 购 预 算 :452701.45 元 2.6 计 划 工 期 : 60 日 历 天 2.7 项 目 地 点 : 开 远 市 灵 泉 东 路 188 号 2.8 质 量 标 准 :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三 谈 判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须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3.1.1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最 新 有 效 的 ); 3.1.2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提 供 2014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 提 供 2015 年 任 意 3 个 月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 费 )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税 务 局 出 具 缴 税 情 况 的 相 关 证 明 ); 3.1.3 须 提 供 2015 年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款 书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 费 )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缴 款 证 明 ; 3.1.4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3.1.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的 书 面 声 明 ; 3

3.2 根 据 红 河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等 的 红 检 联 发 [2012]1 号 文 件 要 求,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检 察 机 关 开 具 的 参 加 此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证 明, 有 不 良 记 录 或 无 证 明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其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 3.3 谈 判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企 业 取 得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二 级 国 家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3.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四 谈 判 文 件 的 获 取 4.1 有 意 谈 判 者, 请 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 (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9:00 时 ~11:30 时, 下 午 14:00 时 ~17: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在 昆 明 市 严 家 地 村 融 城 优 郡 花 园 B1 幢 1 层 106 室 报 名 4.2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500 元 / 份 ; 报 名 时 请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相 关 证 照 原 件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均 需 另 行 提 供 1 份 复 印 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资 料 不 全 的 恕 不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原 件 ); 2) 资 质 证 副 本 ( 原 件 ); 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原 件 ); 4)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 原 件 );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原 件 ); 6)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报 名 时 不 需 ); 7) 报 名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 原 件 ) 五 谈 判 保 证 金 : 5.1 谈 判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 捌 仟 元 整 ( :8000.00 元 ); 保 证 金 形 式 : 电 汇 网 银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5.2 谈 判 保 证 金 转 账 单 或 电 汇 单 上 必 须 注 明 所 投 标 的 项 目 编 号, 谈 判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 16 时 00 分 前 将 谈 判 保 证 金 从 谈 判 申 请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账 户 名 称 :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昆 明 市 拓 东 支 行 账 号 :78080154800002081 六 谈 判 文 件 的 递 交 6.1 提 交 谈 判 文 件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6 日 下 午 14 时 00 分 至 14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4

6.2 提 交 谈 判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6 日 下 午 14 时 30 分 ( 北 京 时 间 ); 6.3 提 交 谈 判 文 件 地 点 及 开 标 地 点 : 云 南 省 开 远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6.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谈 判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6.5 谈 判 申 请 人 在 投 标 前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本 谈 判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谈 判 文 件 如 有 变 更, 将 主 要 以 网 上 形 式 发 布 七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谈 判 公 告 在 云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云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红 河 州 公 共 资 源 信 息 网 红 河 州 财 政 局 网 开 远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上 公 开 发 布 八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地 址 : 开 远 市 灵 泉 东 路 188 号 邮 政 编 码 :661600 联 系 人 : 黄 女 士 电 话 :0873 7223159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昆 明 市 严 家 地 村 融 城 优 郡 花 园 B1 幢 1 层 106 室 邮 政 编 码 :650100 联 系 人 : 张 先 生 报 名 电 话 :15752043243 传 真 :0871-63109623 电 日 子 邮 箱 :1040612313@qq.com 期 :2016 年 1 月 19 日 5

第 二 章 谈 判 须 知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2 采 购 人 名 称 :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联 系 人 : 黄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0873 7223159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昆 明 市 严 家 地 村 融 城 优 郡 花 园 B1 幢 1 层 106 室 联 系 人 : 张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15752043243 传 真 :0871-63109623 1.4 工 程 名 称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1.5 建 设 地 点 开 远 市 灵 泉 东 路 188 号 1.6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1.7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8 采 购 范 围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内 容 1.9 谈 判 控 制 价 谈 判 控 制 价 为 :452701.45 元 人 民 币 大 写 : 肆 拾 伍 万 贰 仟 柒 佰 零 壹 元 肆 角 伍 分 1.10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60 日 历 天 1.11 质 量 要 求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现 行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及 标 准,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2.3 1. 资 质 条 件 : 谈 判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合 格 的 谈 判 申 ( 含 三 级 ) 资 质, 企 业 取 得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请 人 2.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具 备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国 家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3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4.2 代 理 服 务 费 本 次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向 成 交 人 收 取 9.12 联 合 体 本 项 目 不 接 联 合 体 谈 判 申 请 10.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捌 仟 元 整 ( :8000.00 元 ); 保 证 金 形 式 : 电 汇 网 银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账 单 或 电 汇 单 上 必 须 注 明 所 投 标 的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 16 时 00 分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基 本 账 户 转 至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账 户, 否 则 视 为 未 提 交 保 证 金,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或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汇 款 后 请 将 汇 款 凭 证 扫 描 后 发 邮 件 至 我 公 司 进 行 确 认, 邮 箱 :1040612313@qq.com) 6

16.1 谈 判 时 间 和 地 点 谈 判 日 期 :2016 年 1 月 26 日 下 午 14:30( 北 京 时 间 ) 谈 判 文 件 递 交 至 : 开 远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谈 判 地 点 : 开 远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12.1 有 效 期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后 90 天 13.1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份 数 : 共 四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电 子 版 文 件 一 份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均 应 采 用 A4 幅 面 纸 张 编 制 ( 技 术 图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纸 如 采 用 A3 等 大 幅 面 纸 型 的, 装 订 时 应 折 成 A4 规 格 );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份 数 及 装 订 要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并 要 求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否 则, 采 求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由 于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一 总 则 1. 项 目 概 况 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己 具 备 谈 判 条 件, 现 对 本 工 程 进 行 谈 判 1.2 本 次 采 购 人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本 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5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6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7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8 本 次 采 购 范 围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9 本 次 谈 判 控 制 价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0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1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2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统 一 在 网 上 集 中 答 疑,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以 传 真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了 谈 判 文 件, 而 不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请 在 谈 判 前 3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若 该 项 目 因 不 足 三 家 而 导 致 重 新 采 购, 未 予 书 面 通 知 的 单 位 将 被 取 消 重 新 参 加 该 项 目 谈 判 的 资 格 2.* 合 格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2.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要 求,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的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7

2.2 根 据 红 河 州 人 民 检 察 院 等 的 红 检 联 发 [2012]1 号 文 件 要 求,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检 察 机 关 开 具 的 参 加 此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证 明, 有 不 良 记 录 或 无 证 明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其 谈 判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2.3 谈 判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有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或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企 业 取 得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二 级 国 家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2.4 企 业 名 称 不 同 但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自 然 人 的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的 报 价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相 关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均 将 被 拒 绝 ; 2.5 谈 判 人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具 授 权 书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参 加 本 项 目 开 标 活 动 ; 2.6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遵 守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条 例 和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制 度 一 旦 参 加 谈 判, 则 应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3. 踏 勘 现 场 3.1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采 购 人 按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谈 判 申 请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3.2 谈 判 申 请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3.3 除 采 购 人 的 原 因 外, 谈 判 申 请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3.4 采 购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谈 判 申 请 人 在 编 制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时 参 考, 采 购 人 不 对 谈 判 申 请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4. 谈 判 费 用 及 付 款 方 式 4.1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及 进 场 交 易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采 购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3.2 代 理 服 务 费 :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协 议 后 15 天 内, 我 公 司 按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约 定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2002]1980 号 文 件 及 国 家 发 改 委 [2003]857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类 别 标 准 执 行 二 谈 判 文 件 4. 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4.1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 第 一 章 谈 判 公 告 8

第 二 章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五 章 图 纸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第 七 章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5.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5.1 如 果 谈 判 申 请 人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没 有 对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则 其 谈 判 将 被 拒 绝 6.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6.1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认 真 审 核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如 发 现 表 中 技 术 参 数 有 误 或 要 求 不 合 理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收 到 谈 判 文 件 后 到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信 函 或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公 章 ) 要 求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澄 清,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谈 判 申 请 人 负 责 6.2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3 日 前,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可 主 动 或 依 谈 判 申 请 人 要 求 澄 清 的 问 题 而 修 改 谈 判 文 件, 将 在 原 信 息 发 布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并 以 书 面 ( 传 真 ) 形 式 按 谈 判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电 话 或 传 真 通 知 所 有 谈 判 申 请 人, 谈 判 申 请 人 在 收 到 该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电 报 或 传 真 的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若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未 确 认 的 视 为 默 认 该 修 改 内 容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谈 判 申 请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6.3 为 使 谈 判 申 请 人 编 写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单 位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6.4 特 别 说 明 : 决 定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若 认 为 谈 判 文 件 的 资 格 要 求 和 技 术 要 求 有 倾 向 性 或 不 公 正 性, 可 在 谈 判 截 止 日 前 提 出 对 于 没 有 提 出 澄 清 又 参 与 了 该 项 目 的 谈 判 谈 判 申 请 人 将 被 视 为 完 全 认 同 该 项 目 的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开 始 后 不 再 受 理 针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相 关 质 疑 及 投 诉 三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7. 谈 判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7.1 谈 判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以 及 谈 判 申 请 人 与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谈 判 申 请 人 可 以 提 交 用 其 他 语 言 打 印 的 资 料, 但 有 关 的 段 落 必 须 翻 译 成 中 文, 在 有 差 异 和 矛 盾 时 以 中 文 为 准 字 体 要 便 于 辨 识, 以 正 楷 宋 体 为 好 9

7.2 用 非 中 文 版 印 刷 的 产 品 说 明 书 技 术 资 料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等,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符 合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中 文 译 本, 并 以 中 文 译 本 为 准 7.3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除 谈 判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一 律 用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8.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构 成 8.1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8.1.1 谈 判 报 价 一 览 表 一 览 表 8.1.2 单 位 工 程 谈 判 报 价 汇 总 表 8.1.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8.1.4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8.1.5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8.1.6 措 施 项 目 分 析 表 8.1.7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8.1.8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8.1.9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8.1.10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8.1.1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8.1.12 谈 判 报 价 一 览 表 应 该 放 在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封 面 后 第 一 页, 以 方 便 谈 判 时 查 找 ; 8.1.13 按 照 第 2 条 ( 合 格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 要 求 出 具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投 标 单 位 是 合 格 的,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 8.1.14 近 三 年 本 企 业 业 绩 情 况 及 类 似 货 物 供 货 业 绩 ( 附 合 同 书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 上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复 印 件 8.1.15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2015 年 任 意 三 个 月 的 纳 税 及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 8.1.16 按 照 本 章 第 10 条 规 定 要 求 提 交 的 谈 判 保 证 书 的 所 有 内 容 8.2 谈 判 申 请 人 技 术 文 件 的 编 制 及 编 目 8.2.1 谈 判 申 请 人 技 术 文 件 由 谈 判 申 请 人 视 需 要 自 行 编 制, 应 包 括 技 术 资 料 等 方 面, 文 件 规 格 幅 面 应 与 正 文 一 致, 附 于 正 文 之 后, 与 正 文 页 码 统 一 编 目 编 码 装 订 8.2.2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应 当 对 谈 判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谈 判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8.2.3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填 写 目 录 和 页 码 10

9. 谈 判 报 价 9.1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局 联 合 发 布 的 2013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86-2013 云 南 省 房 屋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量 消 耗 定 额 DBJ53/T-63-2013 及 相 关 配 套 计 价 文 件 的 规 定, 建 设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和 造 价 公 司 编 制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结 合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综 合 考 虑 施 工 组 织 和 施 工 方 法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必 要 的 技 术 措 施 和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种 风 险 后 按 照 本 谈 判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不 得 采 用 总 价 让 利 或 以 白 分 比 让 利 等 形 式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其 企 业 成 本 价 9.2 谈 判 申 请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均 包 括 完 成 招 标 范 围 内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项 目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和 规 费 税 金 等 所 有 费 用 投 标 报 价 为 谈 判 申 请 人 在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支 付 金 额 的 总 和, 是 完 成 采 购 人 规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9.3 谈 判 申 请 人 在 报 价 时,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管 理 费 利 润 措 施 费 用 等 可 在 不 低 于 企 业 成 本 的 基 础 上 自 主 确 定, 定 额 编 号 定 额 子 目 工 作 内 容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计 量 单 位 措 施 费 用 划 分 以 及 规 费 和 税 金 应 按 计 价 依 据 的 规 定 执 行 9.4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按 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9.5 谈 判 申 请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应 同 时 修 改 第 五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17 款 的 有 关 要 求 9.6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对 其 投 标 报 价 作 出 相 应 综 合 单 价 报 价 分 析, 报 价 分 析 应 包 含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中 各 项 报 价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和 管 理 费 利 润 风 险 费, 以 及 人 工 材 料 用 量 的 分 析 该 报 价 分 析 中 的 内 容 应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的 内 容 一 致, 并 应 作 为 投 标 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时 判 定 分 析 9.7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中 的 主 要 材 料 单 价 和 主 要 材 料 报 价 表 中 对 应 材 料 的 单 价 应 当 统 一 不 统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进 行 询 标, 谈 判 申 请 人 没 有 合 法 合 理 理 由 的, 作 废 标 处 理 9.8 谈 判 申 请 人 所 报 的 主 要 材 料 格 式 必 须 按 谈 判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填 写, 所 报 主 要 材 料 的 规 格 型 号 单 价 来 源 须 有 依 据 产 地 或 厂 家 明 确 主 要 材 料 采 购 订 货 时 必 须 取 得 发 包 方 和 监 理 方 书 面 批 准 9.9 建 筑 材 料 的 要 求 : 各 种 材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及 构 件 必 须 是 达 到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的 合 格 品 9.10 本 工 程 计 价 方 式 :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采 购 人 将 编 制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在 谈 判 文 件 中 已 公 布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并 结 合 本 企 业 的 技 术 水 平 管 理 水 平 和 工 程 11

实 际, 考 虑 风 险 因 素 自 主 报 价 9.11 谈 判 申 请 人 不 得 哄 抬 报 价, 也 不 应 低 于 成 本 价 ( 或 进 价 ) 报 价, 否 则 一 经 查 实, 其 谈 判 将 可 能 被 拒 绝 或 被 宣 布 为 无 效 谈 判 最 低 报 价 不 能 作 为 成 交 的 保 证 9.12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0. 谈 判 保 证 书 10.1 谈 判 保 证 书 作 为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所 附 谈 判 保 证 书 格 式 填 写, 并 按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数 额 时 限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未 收 到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谈 判 属 于 无 效 谈 判, 如 果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进 行 谈 判, 谈 判 保 证 金 一 概 不 予 退 还 ; 如 果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谈 判, 必 须 在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24 小 时 前, 书 面 通 知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否 则, 谈 判 保 证 金 一 概 不 予 退 还 10.2 谈 判 保 证 金 缴 纳 方 式 为 电 汇 或 网 银, 招 标 方 拒 绝 其 他 方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且 汇 款 人 名 称 应 当 与 谈 判 申 请 人 名 称 一 致 谈 判 申 请 人 之 间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出 自 同 一 单 位 个 人 或 者 同 一 银 行 账 户 的 ; 或 者 投 标 保 证 金 没 有 从 谈 判 申 请 人 基 本 账 户 汇 出 的 ; 或 者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按 时 到 账 的 为 无 效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10.3 账 户 名 称 :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昆 明 市 拓 东 支 行 账 号 :78080154800002081 联 系 人 : 杨 师 电 话 :0871-63109623 10.4 未 按 上 述 10.1 规 定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谈 判,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谈 判 10.5 未 成 交 单 位 应 退 款 项 退 回 程 序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后,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未 成 交 单 位 的 应 退 款 项 退 回 原 缴 纳 账 户, 未 成 交 单 位 无 需 上 门 办 理 10.6 成 交 单 位 应 退 款 项 退 回 程 序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并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要 求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经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确 认 后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成 交 单 位 的 应 退 款 项 退 回 原 缴 纳 账 户 11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11.1 谈 判 申 请 人 在 谈 判 书 格 式 中 规 定 的 谈 判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谈 判 ; 11.2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或 伪 造 相 关 谈 判 资 料 ; 11.3 不 接 受 谈 判 文 件 中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谈 判 价 格 有 误 之 处 的 修 正 ; 11.4 恶 意 干 扰 谈 判 标 活 动, 不 听 劝 阻 的 ; 11.5 如 果 成 交 人 未 能 做 到 : (1)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要 求 的 日 期 签 订 合 同 ; 12

(2)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和 谈 判 文 件 承 诺 履 行 其 义 务 上 述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况 给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机 构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2. 谈 判 有 效 期 12.1 所 投 的 标 书 应 从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开 标 之 日 起, 在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以 日 历 天 计 算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谈 判 申 请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谈 判 文 件 12.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谈 判 有 效 期 的,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谈 判 申 请 人 延 长 谈 判 有 效 期 谈 判 申 请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谈 判 文 件 ; 谈 判 申 请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谈 判 失 效, 但 谈 判 申 请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谈 判 保 证 金 13. 谈 判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3.1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准 备 一 份 谈 判 文 件 正 本 和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由 正 本 复 印 而 来 每 套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3.2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用 不 退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谈 判 申 请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签 字 盖 章 要 求 :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附 件 格 式 要 求 对 谈 判 申 请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地 方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并 对 要 求 盖 章 的 位 置 盖 谈 判 申 请 人 公 章 予 以 确 认 )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授 权 书 附 在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中 13.3 除 谈 判 申 请 人 对 错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外,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必 须 由 同 一 签 署 人 在 修 改 错 漏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谈 判 申 请 人 公 章 四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及 递 交 14.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4.1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密 封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谈 判 申 请 人 单 位 章 14.2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3 未 按 本 章 第 14.1 项 或 第 14.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15. 谈 判 截 止 日 期 15.1 需 求 方 收 到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谈 判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13

15.2 推 迟 谈 判 截 止 日 期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云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及 红 河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15.3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交 的 谈 判 报 价 或 其 他 实 质 性 内 容 修 正 的 函 件 和 增 加 的 任 何 承 诺 不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16. 迟 到 的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16.1 需 求 方 将 拒 绝 接 收 在 规 定 的 谈 判 截 止 期 后 送 达 的 任 何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16.2 谈 判 递 交 的 地 点 为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17.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修 改 和 撤 回 17.1 谈 判 申 请 人 在 递 交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但 需 求 方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限 之 前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认 可 才 能 生 效 17.2 谈 判 申 请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书 应 按 第 14 条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并 应 在 内 层 封 套 上 另 注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17.3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谈 判 申 请 人 不 得 对 其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17.4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谈 判 申 请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五 谈 判 18. 谈 判 18.1 谈 判 时 间 和 地 点 : 采 购 人 在 本 章 第 6.2 项 规 定 的 谈 判 截 止 时 间 ( 谈 判 时 间 ) 和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谈 判, 并 邀 请 所 有 谈 判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18.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谈 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背 靠 背 式 谈 判 采 购 人 ( 需 求 方 ) 代 表 谈 判 申 请 人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财 政 政 务 有 关 部 门 人 员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现 场 监 督 ; 参 加 谈 判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18.3 按 照 第 17 条 规 定, 提 交 了 可 接 受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谈 判 将 不 予 开 封 18.4 谈 判 时, 供 应 商 代 表 应 检 查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密 封 和 标 记 资 格, 确 认 无 误 后 作 为 有 效 标 书 启 封 18.5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谈 判 记 录, 谈 判 记 录 包 括 按 第 18.3 条 的 规 定 在 谈 判 时 宣 读 的 全 部 内 容 14

19. 谈 判 和 评 审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从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起, 直 至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除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予 以 公 开 的 评 标 结 果 外, 凡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资 料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意 见 等, 均 不 得 向 供 应 商 及 与 谈 判 项 目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透 露 20. 谈 判 程 序 20.1 谈 判 小 组 : 谈 判 工 作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具 体 谈 判 和 评 审 工 作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组 建 的 谈 判 小 组 负 责 谈 判 小 组 由 有 关 的 技 术 经 济 方 面 的 专 家 和 采 购 人 代 表 3 人 以 上 的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专 家 的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谈 判 小 组 的 专 家 成 员 从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采 购 人 代 表 由 采 购 人 委 派 采 购 人 委 派 代 表 参 加 评 审 委 员 会 ( 谈 判 小 组 ) 的, 要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授 权 函 除 授 权 代 表 外, 采 购 人 可 以 委 派 纪 检 监 察 等 相 关 人 员 进 入 评 审 现 场, 对 评 审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但 不 得 超 过 2 人 采 购 人 需 要 在 评 审 前 介 绍 项 目 背 景 和 技 术 需 求 的, 应 当 事 先 提 交 书 面 介 绍 材 料, 介 绍 内 容 不 得 存 在 歧 视 性 倾 向 性 意 见, 不 得 超 出 采 购 文 件 所 述 范 围, 书 面 介 绍 材 料 作 为 采 购 项 目 文 件 随 其 他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推 选 组 长, 但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担 任 组 长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方 法 和 标 准 独 立 进 行 谈 判 和 评 审, 负 责 完 成 谈 判 和 评 审 的 全 过 程 直 至 评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20.2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评 审 : 20.2.1 资 格 审 查 评 审 ; 20.2.2 初 步 评 审 ; 20.2.3 谈 判 人 进 行 二 次 报 价 ; 20.2.4 详 细 评 审 ; 20.3.5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20.3 评 标 准 备 : 20.3.1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介 绍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 20.3.2 采 购 人 介 绍 项 目 概 况 评 标 要 求 ; 20.3.3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推 选 谈 判 小 组 组 长 ; 20.3.4 谈 判 小 组 熟 悉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评 标 办 法 ; 20.3 资 格 审 查 评 审 根 据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第 二 章 合 格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资 格 审 查 评 审 时, 各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提 供 下 列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经 审 验 如 有 不 符 遗 漏 过 期 或 未 按 规 定 年 检, 经 谈 判 小 组 认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轮 评 审, 该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启, 并 由 采 购 人 原 封 退 还 15

20.3.1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原 件 ); 20.3.2 供 应 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原 件 )(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 20.3.3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资 质 ( 原 件 ); 20.3.4 企 业 取 得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原 件 ); 20.3.5 拟 选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备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国 家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 原 件 ),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原 件 ) 20.3.6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原 件 ); 20.4 初 步 评 审 :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才 能 进 入 初 步 评 审 初 步 评 审 时, 谈 判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能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不 得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20.4.1 谈 判 文 件 逾 期 送 达 的 ; 20.4.2 谈 判 文 件 份 数 不 足 或 未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装 订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 20.4.3 谈 判 文 件 封 面 谈 判 函 及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提 供 的 谈 判 文 件 格 式 内 规 定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以 及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20.4.4 谈 判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20.4.5 谈 判 文 件 载 明 的 质 量 要 求 不 满 足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 20.4.6 谈 判 文 件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的 ; 20.4.7 谈 判 文 件 附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的 ; 20.4.8 谈 判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20.4.9 谈 判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谈 判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谈 判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谈 判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的 ; 20.4.10 谈 判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0.4.11 不 同 谈 判 人 的 谈 判 文 件 两 处 以 上 错 误 一 致 的 ; 20.4.12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谈 判 情 形 的 ; 20.4.13 要 求 提 交 核 验 的 证 件 及 证 明 材 料 出 现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的 有 遗 漏 的 ; 20.4.14 谈 判 人 的 谈 判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上 限 价 的 ; 20.4.15 谈 判 文 件 当 中 已 列 明 的 其 他 导 致 废 标 的 因 素 21. 谈 判 方 法 21.1 本 次 谈 判 比 照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即 在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前 提 下, 以 提 出 最 低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 的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若 出 现 最 低 二 次 报 价 相 同, 谈 判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供 应 商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针 对 本 项 目 所 投 主 材 品 牌 质 量 工 期 因 素 综 合 推 荐 成 16

交 候 选 人 排 序 ( 以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确 定 )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 供 应 商 的 第 二 次 报 价 超 过 预 算 价 的 不 能 成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任 何 额 外 捐 赠 21.2 在 确 定 成 交 结 果 之 前, 对 于 报 价 低 的 供 应 商 未 被 评 定 为 拟 成 交 商 的, 谈 判 小 组 将 解 释 原 因 并 听 取 供 应 商 的 意 见 如 果 供 应 商 对 拟 评 定 的 成 交 结 果 有 异 议, 应 当 当 场 提 出 并 提 供 事 实 依 据 对 于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意 见, 谈 判 小 组 将 认 真 评 审 并 最 终 评 定 成 交 商 22. 谈 判 标 准 评 审 内 容 为 : 谈 判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 业 绩 ; 谈 判 报 价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所 投 主 材 品 牌 质 量 工 期 等 谈 判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各 谈 判 申 请 人 的 谈 判 文 件 及 服 务 承 诺 和 报 价, 要 求 谈 判 申 请 人 进 行 二 次 报 价 和 承 诺 根 据 谈 判 评 审, 在 商 务 技 术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按 二 次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从 低 至 高 推 荐 本 项 目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三 家, 其 中 最 低 报 价 为 成 交 价 23. 谈 判 比 较 与 评 价 3.2.1 谈 判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集 中 与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单 一 谈 判 申 请 人 分 别 进 行 谈 判 在 谈 判 中, 谈 判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谈 判 有 关 的 其 他 谈 判 申 请 人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折 扣 和 其 他 信 息 3.2.2 谈 判 文 件 有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谈 判 小 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但 不 得 对 涉 及 竞 争 的 公 平 公 正 性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变 动 3.2.3 为 有 助 于 对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的 详 细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谈 判 小 组 可 要 求 对 谈 判 申 请 人 分 别 进 行 技 术 询 问 澄 清, 有 关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现 场 进 行 3.2.4 谈 判 小 组 对 谈 判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谈 判 申 请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3.2.5 谈 判 小 组 将 要 求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第 二 次 报 价, 第 二 次 报 价 为 最 终 报 价 3.2.6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各 谈 判 申 请 人 最 终 报 价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及 澄 清 等, 按 谈 判 程 序 和 方 法 中 的 规 定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经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不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的 谈 判 申 请 人, 不 予 推 荐 成 交 3.2.7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要 依 法 独 立 审 查, 并 对 审 查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需 要 共 同 认 定 的 事 项 存 在 争 议 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做 出 结 论 持 不 同 意 见 的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在 谈 判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24. 谈 判 结 果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谈 判 申 请 人, 并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谈 判 报 告 25. 依 法 废 标 17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并 将 废 标 理 由 通 知 所 有 提 交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 供 应 商 的 第 二 次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5) 出 现 法 律 法 规 及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导 致 废 标 的 情 形 的 26. 成 交 结 果 公 示 成 交 结 果 将 在 云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网 站 (www.yngp.com) 云 南 省 红 河 州 财 政 局 网 站 (www.hhcz.hh.gov.cn) 红 河 州 公 共 资 源 信 息 网 (www.hhzy.net) 上 发 布 公 告 27. 成 交 通 知 书 24.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后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成 交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24.2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人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的 或 者 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项 目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24.3 成 交 商 应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如 果 成 交 商 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签 署 合 同,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其 提 交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并 予 以 公 告 供 应 商 在 被 谈 判 小 组 评 定 为 成 交 商 之 后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前 放 弃 成 交 的, 按 本 条 规 定 处 理 28. 解 释 权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归 采 购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享 有 最 终 解 释 权 29. 未 尽 事 宜 未 尽 事 宜,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18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合 同 协 议 书 ( 按 GF-2013-0201)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发 包 方 ( 全 称 ): 承 包 方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工 程 内 容 : 资 金 来 源 : 第 二 条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按 本 工 程 谈 判 文 件 图 纸 答 疑 和 补 遗 投 标 书 及 承 包 人 承 诺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第 三 条 合 同 工 期 开 工 日 期 :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成 交 人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所 报 工 期 ( 日 历 天 ) 第 四 条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一 次 验 收 合 格 第 五 条 合 同 价 款 金 额 ( 大 写 ): 中 标 价 元 ( 人 民 币 ) : 元 第 六 条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谈 判 文 件 ( 合 同 附 件 ) 4.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5.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19

6.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7.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8. 图 纸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10. 保 修 书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七 条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第 八 条 承 包 方 向 发 包 方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第 九 条 发 包 方 向 承 包 方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第 十 条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 经 双 方 签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方 :( 公 章 ) 住 所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表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20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 略 )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 一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解 释 顺 序 : 2.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2 中 标 通 知 书 2.3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 含 投 标 报 价 预 算 书 ) 2.4 谈 判 文 件 及 招 标 答 疑 ( 含 工 程 量 清 单 ) 2.5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2.6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2.7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2.8 图 纸 2.9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标 准 及 规 范 3.1 本 合 同 除 使 用 汉 语 外, 还 使 用 无 语 言 文 字 3.2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建 设 部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和 现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3.3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按 国 家 颁 布 的 现 行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所 列 规 范 标 准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发 包 方 提 供 标 准 规 范 的 时 间 : 与 本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同 时 交 付 4. 图 纸 4.1 发 包 方 向 承 包 方 提 供 图 纸 日 期 和 套 数 : 无 发 包 方 对 图 纸 的 保 密 要 求 : 无 使 用 国 外 图 纸 的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无 二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 21

5. 工 程 师 5.2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发 包 方 委 托 的 职 权 : 详 见 监 理 合 同 内 发 包 方 委 托 的 职 权 部 分 需 要 取 得 发 包 方 批 准 才 能 行 使 的 职 权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任 何 付 款 凭 证 及 变 更 通 知 均 需 征 得 发 包 方 同 意 造 价 公 司 委 派 的 驻 现 场 造 价 咨 询 人 员 姓 名 : 职 务 : 发 包 方 委 托 的 职 权 : 详 见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内 发 包 方 委 托 的 服 务 内 容 部 分 5.3 发 包 方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职 权 :1 现 场 隐 蔽 变 更 签 证 ;2 解 决 乙 方 在 施 工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3 协 调 甲 乙 双 方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关 系 5.6 不 实 行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的 职 权 : 无 7.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职 务 : 8. 发 包 方 工 作 8.1 发 包 方 应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要 求 及 完 成 的 时 间 : 已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2) 将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电 电 讯 线 路 接 至 施 工 场 地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供 应 要 求 : 发 包 方 在 开 工 前 协 助 承 包 方, 由 承 包 方 负 责 接 通 施 工 用 水, 施 工 用 电 承 包 人 装 表 计 量, 并 按 实 际 用 量 及 相 关 行 业 部 门 核 定 的 缴 费 单 支 付 水 电 费 (3) 施 工 场 地 与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开 通 时 间 和 要 求 : 已 开 通 (4)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的 提 供 时 间 : 开 工 前 提 供 (5) 由 发 包 方 办 理 的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批 件 的 名 称 和 完 成 时 间 : 在 开 工 前 办 理 完 毕 (6) 水 准 点 与 座 标 控 制 点 交 验 要 求 : 发 包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验, 并 于 交 付 施 工 现 场 时, 在 现 场 实 际 交 验, 并 做 交 验 记 录 (7)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7 日 内 (8)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执 行 (9) 双 方 约 定 发 包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执 行 22

8.2 发 包 方 委 托 承 包 方 办 理 的 工 作 :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执 行 9. 承 包 方 工 作 9.1 承 包 方 应 按 约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需 由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范 围 允 许 的 承 包 方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提 交 时 间 : 无 (2) 应 提 供 计 划 报 表 的 名 称 及 完 成 时 间 : 工 程 总 进 度 计 划 按 本 专 用 条 款 第 10 条 约 定 施 行 (3)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和 要 求 : 承 包 方 应 按 建 设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自 费 承 担 这 些 工 作 ( 如 警 卫 ) 和 提 供 相 应 设 施 ( 如 护 板 围 栏 等 ), 以 保 护 公 共 安 全, 并 提 供 方 便 (4) 向 发 包 方 提 供 的 办 公 和 生 活 房 屋 及 设 施 的 要 求 : (5) 需 承 包 方 办 理 的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费 用 由 承 包 方 自 理 (6)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由 乙 方 保 护 至 工 程 交 付 甲 方, 以 验 收 合 格 日 期 为 准, 保 护 期 间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7)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由 于 施 工 中 引 起 对 周 围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造 成 损 坏 的 由 承 包 方 负 责 及 费 用 (8) 施 工 场 清 洁 卫 生 的 要 求 : 承 包 方 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所 需 费 用 由 承 包 方 负 担 (9) 双 方 约 定 承 包 方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本 项 目 采 用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承 包 方 应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造 价 公 司 密 切 配 合 (10) 未 尽 事 宜 : 发 生 时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 10. 进 度 计 划 10.1 承 包 方 提 供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 承 包 方 提 交 本 工 程 详 尽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的 时 间 为 开 工 前 工 程 师 确 认 的 时 间 : 开 工 前 7 日 内 确 认 13. 工 期 延 误 13.1 双 方 约 定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可 能 出 现 的 特 殊 情 况 23

四 质 量 与 验 收 17.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17.1 双 方 约 定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19. 工 程 试 车 19.5 试 车 费 用 的 承 担 : 无 五 安 全 施 工 按 通 用 条 款 规 定 执 行 六 合 同 价 款 与 支 付 23. 合 同 价 款 及 调 整 23.2 本 合 同 价 款 采 用 (1) 方 式 确 定 (1) 采 用 固 定 价 格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风 险 范 围 : 1 按 本 工 程 谈 判 文 件 ( 含 工 程 量 清 单 ) 图 纸 答 疑 补 遗 补 充 通 知 投 标 书 及 承 包 人 承 诺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2 价 格 不 因 政 策 性 文 件 调 整 而 调 整 3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 商 品 砼 钢 材 水 泥 ) 因 市 场 变 化 发 生 上 涨 或 下 降, 其 幅 度 在 ±10% ( 含 10%) 内 的 不 做 调 整 幅 度 在 ±10% 以 外 的, 其 超 过 部 分 的 价 差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 其 余 材 料 不 予 调 整 项 目 实 施 时, 当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的 价 格 波 动 幅 度 超 过 投 标 价 格 中 的 风 险 包 干 幅 度 时, 超 过 部 分 材 料 价 格 调 整 原 则 : 施 工 期 间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或 下 降 幅 度 在 风 险 包 干 幅 度 以 内 的, 其 差 价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 超 过 风 险 包 干 幅 度 的, 超 过 部 分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或 受 益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承 包 人 提 供 发 包 人 相 关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其 延 误 期 间 发 生 的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差 额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延 误 期 间 发 生 的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差 额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无 (2) 采 用 可 调 价 格 合 同,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方 法 : 无 (3) 采 用 成 本 加 酬 金 合 同, 有 关 成 本 和 酬 金 的 约 定 : 无 23.3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价 款 的 其 他 调 整 因 素 : 本 合 同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可 对 中 标 价 格 作 调 整 : 调 整 条 件 : 变 更 项 目 经 发 包 方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 部 门 ) 进 行 论 证 交 书 面 通 知 进 行 实 施 ; 24

签 证 经 发 包 方 组 织 工 程 监 理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和 发 包 方 派 驻 工 程 师 认 可 (1) 因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漏 项 或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的 工 程 变 更, 造 成 增 加 新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其 对 应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1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的 综 合 单 价, 按 合 同 中 已 有 的 综 合 单 价 确 定 ; 2 合 同 中 有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参 照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确 定 ; 3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执 行 投 标 报 价 的 编 制 依 据, 取 费 执 行 投 标 报 价 的 取 费 标 准, 材 料 单 价 按 投 标 报 价 计 取 (2) 暂 列 金 额 及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应 减 去 工 程 价 款 调 整 现 场 签 证 金 额 计 算, 如 有 余 额 归 发 包 人 (3) 因 工 程 变 更 造 成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及 工 程 量 减 少, 相 关 费 用 做 相 应 调 整 (4) 计 日 工 应 按 发 包 人 实 际 签 证 确 认 的 事 项 计 算 (5) 材 料 暂 估 价 在 结 算 时 只 计 取 材 料 价 差 部 分 24. 工 程 预 付 款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预 付 工 程 款, 金 额 占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 签 订 合 同 后, 承 包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银 行 保 函, 发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30 % 作 为 预 付 款 抵 扣 预 付 款 的 时 间 比 例 : 25. 工 程 量 确 认 25.1 承 包 方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已 完 工 程 量 报 告 的 时 间 : 承 包 方 每 月 25 日 前 向 发 包 方 报 当 月 的 形 象 进 度 和 工 程 量 月 报,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后, 送 发 包 方 批 准 26.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双 方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 进 度 款 ) 支 付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 承 包 方 每 月 25 日 前 提 交 本 月 工 程 进 度, 经 发 包 方 监 理 方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批 准 确 认 后 7 日 支 付 进 度 款, 工 程 进 度 款 累 计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不 含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 不 含 已 计 入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中 的 配 电 箱 费 用 ) 的 85% 时 暂 停 支 付 竣 工 验 收 后, 承 包 方 在 一 个 月 内 提 交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待 结 算 经 审 计 定 案 并 按 要 求 移 交 工 程 档 案 后, 支 付 至 工 程 审 定 结 算 价 款 ( 整 个 工 程 ) 的 95%, 5% 的 质 保 金 待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后 结 清 七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27. 发 包 方 供 应 材 料 : 无 28. 承 包 方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25

28.1 承 包 方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约 定 : 工 程 所 需 材 料 均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设 计 规 范 其 它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采 购, 并 提 供 相 应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检 验 证 明 ; 所 有 进 场 材 料 均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杜 绝 不 合 格 材 料 进 场 所 有 进 场 材 料 均 需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验 收 签 字 认 可 后 方 能 进 场 使 用 八 工 程 变 更 详 见 通 用 条 款 第 29 30 条 九 竣 工 验 收 与 结 算 32. 竣 工 验 收 32.1 承 包 方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约 定 : 竣 工 图 四 份, 工 程 竣 工 28 日 内 提 供 32.2 甲 方 不 承 担 因 气 候 原 因 造 成 如 停 工 损 失 费 施 工 增 加 费 机 具 停 运 费 等 各 类 费 用 32.3 中 间 交 工 工 程 的 范 围 和 竣 工 时 间 : 无 33. 竣 工 结 算 33.1 按 专 用 条 款 23.3 执 行 十 违 约 索 赔 和 争 议 35. 违 约 35.1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发 包 方 违 约 的 具 体 责 任 如 下 :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24 条 约 定 发 包 方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26.4 款 约 定 发 包 方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3.3 款 约 定 发 包 方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双 方 约 定 的 承 包 方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35.2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承 包 方 违 约 的 具 体 责 任 如 下 :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4.2 款 约 定 承 包 方 违 约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4.2 款 和 承 包 方 投 标 书 中 有 关 工 期 的 承 诺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5.1 款 约 定 承 包 方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5.1 款 和 承 包 方 投 标 书 中 的 承 诺 双 方 约 定 的 承 包 方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37. 争 议 37.1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时, 有 双 发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向 26

项 目 所 在 地 提 起 诉 讼 十 一 其 他 38. 工 程 分 包 38.1 本 工 程 发 包 方 同 意 承 包 方 分 包 的 工 程 : 分 包 工 程 须 经 发 包 方 认 定 39. 不 可 抗 力 39.1 双 方 关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40. 保 险 40.6 本 工 程 双 方 约 定 投 保 内 容 如 下 : (1) 发 包 方 投 保 内 容 : 自 行 负 责 发 包 方 委 托 承 包 方 办 理 的 保 险 事 项 : 无 (2) 承 包 方 投 保 内 容 : 自 行 负 责 41. 担 保 41.3 本 工 程 双 方 约 定 担 保 事 项 如 下 : (1) 发 包 方 向 承 包 方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担 保 方 式 为 : (2) 承 包 方 向 发 包 方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担 保 方 式 为 : (3)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担 保 事 项 : 无 46. 合 同 份 数 46.1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副 本 份 数 : 本 合 同 正 本 两 份,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47. 补 充 条 款 47.1 未 尽 事 宜, 经 双 方 协 商,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为 准 本 合 同 格 式 仅 作 为 本 次 招 标 的 基 本 条 款, 并 不 限 制 采 购 人 采 用 其 他 合 同 格 式 或 者 范 本 进 行 签 约 的 权 力 27

附 件 一 :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履 约 担 保 ( 发 包 人 名 称 ): 鉴 于 ( 发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 接 受 (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承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施 工 的 投 标 我 方 愿 意 无 条 件 的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订 立 合 同, 向 你 方 提 供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在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5 条 变 更 合 同 时,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担 保 人 : ( 盖 章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附 件 二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为 保 证 ( 项 目 名 称 )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正 常 使 用,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1.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 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双 方 约 定, 承 担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具 体 质 量 保 修 内 容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2. 质 量 保 修 期 2.1 双 方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约 定 本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为 5 年 ; (3) 装 修 工 程 为 2 年 ; (4)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2 年 ; (5)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2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 (6)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道 路 等 配 套 工 程 为 年 ; (7) 其 他 约 定 : 29

2.2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3.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3.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修 理 通 知 之 日 后 7 日 内 派 人 修 理 承 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修 理, 发 包 人 可 委 托 其 他 人 员 修 理 3.2 发 生 须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的, 承 包 人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按 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的 规 定, 立 即 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由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3.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4. 质 量 保 修 费 用 的 支 付 4.1 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5. 其 他 5.1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 故 : 5.2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发 包 人 ( 盖 章 ): 承 包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0

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 采 购 内 容 详 见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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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远 市 图 书 馆 视 障 阅 览 室 改 造 工 程 编 制 说 明 一 工 程 概 况 本 清 单 为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视 障 阅 览 室 改 造 工 程 修 缮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云 南 省 开 远 市 内 二 编 制 范 围 1 残 疾 人 卫 生 间 2 一 层 装 修 改 造 等 三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依 据 1 根 据 工 程 实 量 项 目 清 单, 依 据 国 家 建 设 部 国 家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局 联 合 发 布 的 GB50857-2013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及 现 行 的 相 关 规 范 规 定 等 四 投 标 人 应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和 云 南 省 2013 版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计 价 规 则 及 机 械 仪 器 仪 表 台 班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的 统 一 格 式, 提 供 投 标 总 价 扉 页 投 标 总 价 封 面 总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投 标 汇 总 表 单 项 工 程 投 标 投 标 汇 总 表 单 位 工 程 汇 总 表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单 项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分 部 分 项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单 价 措 施 综 合 单 价 材 料 明 细 表 分 部 分 项 综 合 单 价 材 料 明 细 表 单 价 措 施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暂 估 单 价 及 调 整 表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及 结 算 价 表 计 日 工 表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计 价 表 发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览 表 承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览 表 ( 适 用 于 造 价 信 息 差 额 调 整 法 )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 必 须 注 明 产 地 和 厂 家 ) 单 位 工 程 计 价 材 汇 总 表 单 位 工 程 未 计 价 材 汇 总 表 单 位 工 程 半 成 品 二 次 分 析 明 细 表 单 位 工 程 机 械 仪 器 仪 表 及 燃 料 动 力 用 量 分 析 明 细 表 五 其 他 1 本 工 程 建 筑 垃 圾 外 运 按 10km 计 算 六 本 工 程 不 考 虑 预 留 金 33

第 五 章 图 纸 ( 本 项 目 施 工 图 纸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 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本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材 料 设 备 施 工 须 达 到 下 列 国 家 现 行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1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2-2002 2 砌 体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3-2002 3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4-2002 4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5-2001 5 木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6-2002 6 屋 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7-2002 7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8-2002 8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9-2002 9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10-2001 10 建 筑 给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2-2002 1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2001 12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03-2002 34

第 七 章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中 盈 招 字 2016010 谈 判 申 请 人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35

一 谈 判 函 及 谈 判 函 附 录 ( 一 ) 谈 判 函 致 :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正 式 授 权 我 公 司 的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全 权 代 表 我 方 自 愿 参 加 上 述 谈 判 项 目 的 投 标,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我 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工 期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2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谈 判 保 证 金 一 份,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3 我 方 承 诺 在 谈 判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同 意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提 到 的 无 效 标 条 款, 并 服 从 有 关 开 标 现 场 的 会 议 纪 律 否 则, 同 意 被 废 除 谈 判 资 格 4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5 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2) 随 同 本 谈 判 函 递 交 的 谈 判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向 你 方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4)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合 同 工 程 谈 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36

( 二 ) 谈 判 函 附 录 序 号 1 项 目 内 容 采 购 人 约 定 内 容 谈 判 申 请 人 承 诺 备 注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负 责 人 ) 姓 名 : 2 工 期 60 日 历 天 日 历 天 3 缺 陷 责 任 期 两 年 4 承 包 人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合 同 价 款 总 额 的 5% 5 误 期 违 约 金 额 每 延 期 一 日 罚 款 合 同 结 算 价 款 的 0.1%, 工 期 延 误 罚 款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结 算 价 款 的 5%, 由 甲 方 在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中 扣 除 6 提 前 工 期 奖 不 奖 7 质 量 标 准 一 次 验 收 合 格 8 工 程 质 量 违 约 金 额 9 质 量 保 证 金 扣 留 白 分 比 不 能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罚 款 该 部 分 结 算 价 款 的 10% 5% 谈 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37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谈 判 申 请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谈 判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谈 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谈 判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四 谈 判 保 证 金 ( 附 : 谈 判 申 请 人 汇 款 凭 证 复 印 ) 致 : 云 南 中 盈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本 书 作 为 ( 谈 判 申 请 人 ) 参 加 _(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的 谈 判, 项 目 编 号 为 : 中 盈 招 字 2016010 谈 判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由 (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提 供 的 ( 填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总 额 为 ( 人 民 币 元 ) 一 旦 发 生 下 述 行 为, 我 单 位 ( 或 公 司 ) 将 放 弃 追 索 保 证 金 的 权 利 : (1) 从 谈 判 之 日 起 到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有 效 期 满 前, 谈 判 申 请 人 撤 回 谈 判 ; (2) 谈 判 期 间 发 生 违 反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3)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未 能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采 购 人 ( 需 求 方 ) 签 订 合 同 ; (4) 成 交 后 未 按 规 定 交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和 成 交 服 务 费 本 保 证 书 自 谈 判 之 日 起 90 日 有 效, 除 非 贵 方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保 证 书 谈 判 申 请 人 全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五 投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 按 GB50500-2013 清 单 规 范 要 求 的 表 格 ) ( 采 用 提 供 的 电 子 文 件 的 格 式, 由 电 子 文 件 直 接 打 印 ) ( 一 ) 投 标 报 价 说 明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将 投 标 价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用 文 字 书 写 一 并 报 送 ( 二 )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开 远 市 灵 泉 东 路 188 号 安 检 服 务 中 心 安 检 服 务 用 房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谈 判 申 请 人 (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盖 章 ): 编 制 人 ( 签 字 盖 执 从 业 专 用 章 ): 审 核 人 ( 签 字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 编 制 时 间 : 年 月 日 ( 三 ) 谈 判 总 价 建 设 单 位 : 工 程 名 称 : 谈 判 总 价 ( 小 写 ): ( 大 写 ): 谈 判 申 请 人 (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盖 章 ): 编 制 时 间 : 41

( 四 ) 谈 判 报 价 一 览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小 写 金 额 ( 元 ) 大 写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2 措 施 费 2.1 2.2 环 境 保 护 临 时 设 施 安 全 文 明 费 的 合 计 脚 手 架 范 本 垂 直 运 输 大 机 进 出 场 及 安 拆 费 的 合 计 2.3 其 他 措 施 费 3 其 他 项 目 费 4 规 费 5 税 金 6 投 标 总 报 价 7 质 量 承 诺 8 工 期 承 诺 日 历 天 9 投 标 保 证 金 ( 万 元 ) 10 说 明 造 价 工 程 师 ( 签 字 并 盖 注 册 章 ): 谈 判 申 请 人 ( 公 章 ): 谈 判 申 请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填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42

( 五 ) 单 位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汇 总 内 容 金 额 ( 万 元 ) 其 中 : 暂 估 价 ( 万 元 )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1.1 人 工 费 1.2 机 械 费 2 措 施 项 目 2.1 其 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3 其 他 项 目 3.1 其 中 : 暂 列 金 额 3.2 其 中 :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3.3 其 中 : 计 日 工 3.4 其 中 :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4 规 费 5 税 金 合 计 ( 六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细 目 编 码 细 目 名 称 细 目 特 征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金 额 ( 元 ) 人 工 费 其 中 : 机 械 费 暂 估 价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43

( 七 )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工 程 名 称 : 细 目 编 码 细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组 成 明 细 定 额 编 号 定 额 定 额 数 量 名 称 单 位 人 工 费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风 险 费 人 工 单 价 元 / 工 日 小 计 未 计 价 材 料 费 清 单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主 要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合 价 暂 估 单 ( 元 ) 价 ( 元 ) 暂 估 合 价 ( 元 ) 材 料 费 明 细 其 他 材 料 费 材 料 费 小 计 1 谈 判 文 件 提 供 了 暂 估 单 价 的 材 料, 按 暂 估 的 单 价 填 入 表 内 暂 估 单 价 栏 和 暂 估 合 价 栏 2 未 计 价 材 料 费 供 安 装 工 程 填 写 44

工 程 名 称 : ( 八 )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计 算 方 法 金 额 ( 元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2 环 境 保 护 费 ( 内 装 饰 ) 3 临 时 实 施 4 夜 间 施 工 费 5 二 次 搬 运 费 6 其 他 ( 冬 雨 季 施 工 定 位 复 测 生 产 工 具 用 具 使 用 等 ) 7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进 出 场 安 拆 费 8 施 工 排 水 降 水 9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建 筑 物 的 临 时 保 护 设 施 10 已 完 工 程 及 设 备 保 护 11 模 板 与 支 撑 12 脚 手 架 13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合 计 工 程 名 称 : ( 九 ) 措 施 项 目 费 用 分 析 表 序 号 措 施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金 额 ( 元 )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 利 润 风 险 费 小 计 本 页 小 计 合 计 适 用 于 按 工 程 量 计 算 的 措 施 项 目 45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 十 )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详 见 2 暂 估 价 2.1 材 料 暂 估 价 明 细 详 见 2.2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明 细 详 见 3 计 日 工 明 细 详 见 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5 合 计 ⅰ 暂 列 金 额 明 细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2 3 4 合 计 ⅱ 材 料 暂 估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计 量 单 位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2 3 4 合 计 46

ⅲ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1 2 3 4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金 额 ( 元 ) 备 注 合 计 工 程 名 称 : ⅳ 计 日 工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暂 定 数 量 单 价 合 价 一 1 2 人 工 二 1 2 材 料 人 工 小 计 材 料 小 计 三 施 工 机 械 1 2 施 工 机 械 小 计 总 计 47

ⅴ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价 值 ( 元 ) 服 务 内 容 费 率 (%) 金 额 ( 元 ) 1 发 包 人 发 包 专 业 工 程 2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合 计 ( 十 一 ) 规 费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1 规 费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基 础 费 率 (%) 金 额 ( 元 ) 1.1 工 程 排 污 费 1.2 1.3 社 会 保 障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危 险 作 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2 税 金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措 施 项 目 费 + 其 他 项 目 费 + 规 费 合 计 ( 十 二 )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材 料 编 码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等 特 殊 要 求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产 地 厂 家 48

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和 对 现 场 的 勘 察 实 际 情 况,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参 考 以 下 要 点 编 制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1) 施 工 方 案 及 技 术 措 施 ; (2) 质 量 承 诺 及 保 证 措 施 ; (3) 施 工 主 要 工 序 及 保 证 措 施 ; (4)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措 施 ; (5) 工 期 承 诺 和 保 证 措 施 ; (6)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及 保 证 措 施 ( 包 括 以 横 道 图 或 标 明 关 键 线 路 的 网 络 进 度 计 划 保 障 进 度 计 划 需 要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劳 动 力 需 求 计 划 及 保 证 措 施 材 料 设 备 进 场 计 划 及 其 他 保 证 措 施 等 ); (7) 劳 动 力 安 排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划 及 其 保 证 措 施 ; (8) 施 工 机 械 投 入 计 划 ; (9)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配 置 ; (10)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递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道 路 消 防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 (11)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计 划 ; (12) 冬 季 和 雨 季 施 工 方 案 ; (13) 成 品 保 护 和 工 程 保 修 工 作 的 管 理 措 施 和 承 诺 ; (14) 任 何 可 能 的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理 措 施 预 案 以 及 抵 抗 风 险 (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各 种 风 险 ) 的 措 施 ; (15) 与 发 包 人 监 理 及 设 计 人 的 配 合 ; (16)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可 附 下 列 图 表,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附 表 一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附 表 二 拟 配 备 本 项 目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附 表 三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附 表 四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附 表 五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附 表 六 临 时 用 地 表 49

附 表 一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 力 用 于 施 工 部 位 备 注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0

附 表 二 : 拟 配 备 本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表 序 号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 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已 使 用 台 时 数 用 途 备 注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1

附 表 三 :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单 位 : 人 工 种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谈 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2

附 表 四 :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1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编 制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说 明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的 计 划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2 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表 示 附 表 五 :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谈 判 申 请 人 应 编 制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并 附 文 字 说 明, 说 明 临 时 设 施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生 活 道 路 消 防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附 表 六 : 临 时 用 地 表 用 途 面 积 ( 平 方 米 ) 位 置 需 用 时 间 谈 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3

( 一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成 表 七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养 老 保 险 备 注 谈 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4

( 二 )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附 1: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表 项 目 经 理 应 附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学 历 证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及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的 承 诺 书, 管 理 过 的 项 目 业 绩 须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和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工 程 任 职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级 建 造 师 专 业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项 目 经 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概 况 说 明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谈 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5

附 2: 主 要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表 主 要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指 项 目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合 同 商 务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等 岗 位 人 员 应 附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学 历 证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主 要 业 绩 须 附 合 同 协 议 书 岗 位 名 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 业 学 校 学 历 和 专 业 拥 有 的 执 业 资 格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毕 业 时 间 专 业 职 称 工 作 年 限 谈 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6

附 3: 承 诺 书 承 诺 书 ( 发 包 人 名 称 ):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我 方 拟 派 往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的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现 阶 段 没 有 担 任 任 何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和 准 确,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我 方 就 此 弄 虚 作 假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特 此 承 诺 谈 判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57

八 其 他 材 料 (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投 标 保 证 金 凭 证 省 外 建 筑 业 企 业 入 滇 备 案 证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项 目 经 理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复 印 件 等 ) 58

谈 判 二 次 ( 最 终 ) 报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开 远 市 图 书 馆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编 号 : 中 盈 招 字 2016010 谈 判 总 报 价 ( 万 元 ) 工 期 承 诺 质 量 承 诺 总 报 价 合 计 : 人 民 币 ( 大 写 ) 以 上 价 格 为 所 有 谈 判 范 围 的 最 终 价 格, 并 包 含 相 应 国 家 地 方 规 定 的 所 有 规 费 税 费 承 诺 及 澄 清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谈 判 申 请 人 全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1 谈 判 申 请 人 未 按 照 本 报 价 表 的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报 价 表 的, 将 造 成 非 实 质 响 应 竞 标, 从 而 导 致 该 谈 判 申 请 人 竞 标 无 效 2 此 表 不 需 装 入 谈 判 申 请 文 件 中, 请 自 备 2-3 份 签 字 盖 章 后 备 用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