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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度 儲 備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本 甄 試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考 生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費 繳 款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地 址 :80441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蓬 萊 路 30 號 電 話 :(07)533-1199 分 機 623 傳 真 :(07)531-0202 報 名 網 址 :https://exam.twport.com.tw/tipm_personnel/s_userinput.aspx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編 印

甄 試 時 程 表 項 目 內 容 日 期 備 註 公 告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起 至 105 年 4 月 11 日 ( 一 ) 止 為 期 十 一 天 公 告 及 報 名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為 期 十 一 天,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繳 費 並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郵 戳 為 憑 ) 繳 款 期 限 同 報 名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10:00 起 報 名 期 間 理 ( 繳 費 前 請 務 必 確 認 符 至 105 年 4 月 11 日 ( 一 )17:00 止 合 應 考 資 格 並 可 如 期 應 考 ), 繳 費 後 概 不 退 費 應 考 人 應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不 符 資 格 者, 請 勿 報 名 網 路 查 詢 並 下 載 上 網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15:00 下 載 入 場 通 知 書 ( 含 試 場 公 告 ) 設 高 雄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測 驗 日 期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 測 驗 日 須 攜 105 年 4 月 23 日 ( 六 ) ( 含 實 地 考 試 )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公 布 試 題 答 案 105 年 4 月 24 日 ( 日 )11:00 請 上 網 查 詢 105 年 4 月 24 日 ( 日 )11:00 起 至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4 月 25 日 ( 一 )11:00 止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及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14:00 請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1

項 目 內 容 日 期 備 註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 起 至 5 月 3 日 ( 二 ) 止 採 書 面 申 請 ( 郵 戳 為 憑 ),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通 知 105 年 5 月 5 日 ( 四 ) 書 面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並 即 予 更 正 筆 試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報 請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補 行 錄 取 2

目 錄 壹 依 據 ----------------------------------------------------------------------------------- 4 貳 應 考 資 格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測 驗 科 目 工 作 地 區 工 作 內 容 及 名 額 ----- 4 參 報 名 手 續 費 用 及 應 備 表 件 ----------------------------------------------------- 10 肆 甄 試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標 準 ------------------------------------------------- 11 伍 入 場 通 知 書 下 載 列 印 及 補 發 ------------------------------------------------ 12 陸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12 柒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14 捌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 14 玖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 14 拾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進 用 相 關 規 定 ----------------------------------------------------- 15 拾 壹 附 註 -------------------------------------------------------------------------------- 16 附 表 一 報 名 正 副 表 ------------------------------------------------------------------ 18 附 表 二 考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20 附 表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 21 附 表 四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22 附 錄 試 場 規 則 ------------------------------------------------------------------------ 24 3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進 用 要 點 貳 應 考 資 格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測 驗 科 目 工 作 地 區 工 作 內 容 及 名 額 一 共 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性 別 : 不 拘 ( 三 ) 年 齡 : 不 限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4 條 規 定, 勞 工 年 滿 65 歲 者, 雇 主 得 強 制 其 退 休 ) ( 四 ) 兵 役 : 不 限 二 各 類 科 資 格 條 件 : 甄 試 職 務 為 甲 級 船 員 乙 級 船 員, 共 計 4 類 別, 正 取 16 名, 備 取 40 名, 各 類 科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測 驗 科 目 工 作 地 區 工 作 內 容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表 : 類 別 / 職 務 / 類 科 1 甲 級 船 員 / 艙 面 部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符 合 ) 1. 學 歷 : 不 限 2. 具 三 等 船 長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 含 GMDSS 值 機 員 ) 4.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測 驗 科 目 筆 試 : 專 業 科 目 :1 科 1. 航 海 學 大 意 2. 船 藝 大 意 實 地 考 試 :1 科 1. 船 舶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臺 中 港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駕 駛 工 作 船 執 行 港 勤 作 業, 支 援 拖 船 輪 值 作 業 等 相 關 事 項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正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4 8 4

類 別 / 職 務 / 類 科 2 3 4 甲 級 船 員 / 輪 機 部 乙 級 船 員 / 艙 面 部 乙 級 船 員 / 輪 機 部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符 合 ) 1. 學 歷 : 不 限 2. 具 二 等 管 輪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4.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證 明 者 1. 學 歷 : 不 限 2. 具 乙 級 船 員 助 理 級 航 行 當 值 適 任 證 書 或 三 等 船 副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4.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水 手 資 格 證 明 者 1. 學 歷 : 不 限 2. 具 乙 級 船 員 助 理 級 輪 機 當 值 適 任 證 書 或 三 等 管 輪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2.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3. 曾 任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具 有 加 油 或 機 匠 資 格 證 明 者 5 測 驗 科 目 筆 試 : 專 業 科 目 :1 科 1. 船 用 電 學 大 意 2. 內 燃 機 大 意 實 地 考 試 :1 科 1. 輪 機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筆 試 : 專 業 科 目 :1 科 船 藝 專 業 知 識 實 地 考 試 :1 科 1. 帶 解 纜 操 作 2. 艙 面 保 養 筆 試 : 專 業 科 目 :1 科 輪 機 專 業 知 識 實 地 考 試 :1 科 1. 簡 易 輪 機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1. 工 作 地 區 2. 工 作 內 容 1. 工 作 地 區 : 臺 中 港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工 作 船 機 艙 機 具 之 保 養 維 護 支 援 拖 船 輪 值 作 業 等 相 關 事 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1. 工 作 地 區 : 臺 中 港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港 勤 船 甲 板 部 門 工 作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1. 工 作 地 區 : 臺 中 港 2.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港 勤 船 舶 機 具 之 維 護 保 養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3. 須 配 合 輪 班 作 業 正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3 6 6 18 3 8 合 計 16 40

參 報 名 手 續 費 用 及 應 備 表 件 一 網 路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10:00 起 至 105 年 4 月 11 日 ( 一 )17:00 止 ; 郵 寄 表 件 請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二 報 名 手 續 : ( 一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網 址 : https://exam.twport.com.tw/tipm_personnel/s_userinput.aspx) 及 郵 寄 表 件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或 通 訊 報 名 ( 二 ) 請 在 報 名 期 間 內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各 項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畢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三 ) 報 名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甄 試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資 料 經 確 認 傳 送 後 即 不 可 再 變 更 身 分 證 字 號 ( 四 ) 除 身 分 證 字 號 不 可 更 改 外, 其 他 資 料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報 名 資 料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內 進 入 系 統 更 正,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 如 報 名 資 料 已 列 印 並 郵 寄 後 方 進 系 統 更 正 資 料, 請 重 新 列 印 並 郵 寄 更 正 後 之 報 名 表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一 )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1.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 並 須 檢 附 繳 費 憑 證 作 為 報 名 必 需 文 件 ; 若 因 操 作 錯 誤 繳 費 失 敗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匯 款 ( 轉 帳 ) 相 關 資 料 : 匯 款 帳 號 :0624-940-201599 代 收 銀 行 : 玉 山 銀 行 大 順 分 行 (808) 戶 名 :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類 科 ( 請 務 必 先 行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選 填 之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正 確 檢 附 之 報 名 表 件 齊 全, 及 筆 試 / 實 地 考 試 日 期 可 以 如 期 應 試 ) 四 應 備 表 件 ( 一 ) 報 名 正 副 表 ( 請 黏 貼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相 片 一 式 2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請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上 簽 名 ( 報 名 表 如 附 表 一 ) 6

( 二 ) 各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考 生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或 蓋 章, 並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 1. 船 員 手 冊 ( 有 效 期 限 內, 有 效 日 期 105 年 4 月 23 日 ( 含 ) 以 後 ) 2.STCW 各 項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3. 船 員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證 明 ( 可 至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申 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年 資 可 計 算 至 甄 試 當 天 105 年 4 月 23 日 止 ) 5. 報 考 甲 級 船 員 艙 面 部 者 須 檢 附 三 等 船 長 船 員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6. 報 考 甲 級 船 員 輪 機 部 者 須 檢 附 二 等 管 輪 船 員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7. 報 考 乙 級 船 員 艙 面 部 者 需 檢 附 乙 級 船 員 助 理 級 航 行 當 值 適 任 證 書 或 三 等 船 副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8. 報 考 乙 級 船 員 輪 機 部 者 需 檢 附 乙 級 船 員 助 理 級 輪 機 當 值 適 任 證 書 或 三 等 管 輪 以 上 適 任 證 書 ( 三 ) 繳 寄 資 料 表 件 務 必 於 期 限 內 ( 郵 戳 為 憑 ) 依 照 簡 章 規 定, 將 各 類 別 所 需 證 照 資 格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等 文 件 ( 影 本 ), 全 數 裝 入 B4 尺 寸 之 報 名 信 封 袋 內, 封 面 請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自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樣 式 如 附 表 二 ),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逾 期 或 資 料 表 件 不 全 者, 一 律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請 考 生 於 寄 出 表 件 前 確 認 檢 附 之 所 有 文 件, 若 有 補 件 資 料 亦 以 報 名 截 止 日 (105 年 4 月 11 日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恕 不 接 受 補 件 ( 五 )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資 料,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之 正 本 請 自 行 留 存 肆 甄 試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標 準 一 甄 試 方 式 : 不 分 試, 採 筆 試 兼 實 地 考 試, 及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二 成 績 計 算 :(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 ( 一 )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原 始 分 數 各 以 100 分 計, 並 各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50%, 缺 考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筆 試 成 績 (50%) 及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50%) 加 權 合 計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三 錄 取 標 準 : ( 一 ) 依 應 考 人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實 地 考 試 原 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 二 ) 正 取 或 備 取 最 後 一 名 再 同 分 者, 則 依 本 簡 章 測 驗 科 目 實 地 考 試 第 一 項 7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 三 ) 若 再 同 分 者, 則 分 別 增 額 錄 取 正 取 或 備 取 ( 四 )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有 任 一 科 目 零 分 ( 含 缺 考 ) 或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伍 入 場 通 知 書 下 載 列 印 及 補 發 一 本 甄 試 作 業 不 寄 發 入 場 通 知 書, 請 考 生 自 行 於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 網 址 : https://exam.twport.com.tw/tipm_personnel/s_userinput.aspx) 開 放 查 詢 入 場 通 知 書 時 間 為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15:00 二 考 生 列 印 入 場 通 知 書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疑 問 或 錯 誤 者, 請 來 電 向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詢 問 或 提 出 更 正,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 聯 絡 電 話 :07-5331199-623) 三 入 場 通 知 書 請 妥 為 保 存, 應 試 當 天 因 故 未 攜 帶 者, 得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陸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測 驗 時 間 及 地 點 : ( 一 ) 筆 試 時 間 :105 年 4 月 23 日 ( 六 )9:00 ( 二 ) 實 地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4 月 23 日 ( 六 )11:30 ( 三 ) 實 地 考 試 時 間 :105 年 4 月 23 日 ( 六 )12:00 ( 四 ) 實 地 考 試 報 到 及 考 試 時 間 將 隨 報 考 人 數 調 整 ( 五 ) 筆 試 地 點 及 實 地 考 試 地 點, 設 置 於 高 雄 考 區 ( 六 ) 有 關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之 測 驗 時 間 及 詳 細 地 點, 將 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15:00 於 報 名 網 站 ( 網 址 : https://exam.twport.com.tw/tipm_personnel/s_userinput.aspx) 開 放 查 詢, 請 考 生 試 前 查 詢 到 考 所 需 路 程 時 間, 事 前 規 劃 交 通 路 線 以 避 免 延 誤 考 試 二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時, 應 攜 帶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正 本 代 替 )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三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困 難 不 便 上 下 樓 梯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註 明,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將 協 助 安 排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檢 附 附 表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 四 各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如 後 : 8

類 別 時 間 105 年 4 月 23 日 ( 六 ) 筆 試 ( 全 一 節 ) 實 地 考 試 預 備 鈴 測 驗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8:50 9:00~9:50 ( 預 定 )12:00~ 1 甲 級 船 員 / 艙 面 部 1. 航 海 學 大 意 2. 船 藝 大 意 1. 船 舶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2 甲 級 船 員 / 輪 機 部 1. 船 用 電 學 大 意 2. 內 燃 機 大 意 1. 輪 機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3 乙 級 船 員 / 艙 面 部 船 藝 專 業 知 識 4 乙 級 船 員 / 輪 機 部 輪 機 專 業 知 識 1. 帶 解 纜 操 作 2. 艙 面 保 養 1. 簡 易 輪 機 操 作 2. 故 障 排 除 柒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等 文 具 以 利 作 答 二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行 動 電 話 微 型 耳 機 呼 叫 器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辭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並 請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放 置 於 試 場 置 物 區,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三 其 他 詳 細 試 場 規 則 如 附 錄 一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閱 所 述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捌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一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請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 起 至 105 年 5 月 3 日 ( 二 ) 止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申 請 書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簡 章 附 表 四,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該 申 請 書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連 同 複 查 工 本 費 繳 費 憑 證 ( 請 黏 貼 於 申 請 書 背 面 )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試 務 組, 並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9

二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50 元, 另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應 考 人 應 於 期 限 內 繳 款, 繳 匯 款 ( 轉 帳 ) 相 關 資 料 : 匯 款 帳 號 : 0624-940-201599 代 收 銀 行 : 玉 山 銀 行 大 順 分 行 (808) 戶 名 :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以 科 目 卷 面 分 數 與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筆 試 部 分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影 印 答 案 卷 四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並 即 予 更 正 筆 試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報 請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補 行 錄 取 玖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14:00 公 告 於 報 名 網 站 ( 網 址 : https://exam.twport.com.tw/tipm_personnel/s_userinput.aspx),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拾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進 用 相 關 規 定 一 本 甄 試 各 甄 選 職 務 類 別 所 需 具 備 之 資 格 條 件 係 採 報 名 甄 試 並 寄 件 後 審 查, 須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具 錄 取 資 格,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二 本 次 錄 取 人 員 為 本 公 司 儲 備 人 力, 將 依 本 公 司 業 務 需 要 分 發 進 用, 並 依 本 公 司 通 知 之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三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進 用 後,2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調 動 工 作 地 區, 並 遵 照 本 公 司 指 派 調 度 於 所 屬 船 舶 服 務 四 依 本 公 司 規 定, 現 職 人 員 參 加 同 職 務 或 相 當 職 務 甄 試 者, 不 予 錄 取 ; 如 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現 職 人 員 參 加 較 高 職 務 甄 試 經 錄 取 分 發 進 用 者, 應 於 原 工 作 辦 理 交 接 完 竣 後,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新 單 位 報 到 任 10

職,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五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有 效, 本 公 司 得 視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務 出 缺 情 形,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進 用 六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需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簽 證 ) ( 三 ) 依 各 甄 選 類 科 報 考 資 格 所 要 求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工 作 內 容 專 業 訓 練 等 證 明 正 本 ( 四 ) 其 他 應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七 依 本 公 司 相 關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試 用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合 格, 始 完 成 甄 選 程 序, 正 式 進 用, 試 用 期 間 年 資 於 正 式 僱 用 後, 予 以 併 計 另 依 船 員 法 第 12 條 規 定, 錄 取 之 船 員, 於 報 到 後 須 與 本 公 司 簽 訂 船 員 定 期 僱 傭 契 約 八 凡 經 錄 取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予 終 止 僱 用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五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 六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七 ) 受 監 護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八 ) 應 考 之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11

九 錄 取 人 員 之 待 遇 依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薪 給 管 理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支 給, 各 職 務 支 給 約 計 如 下 : 甲 級 船 員 起 薪 約 新 台 幣 40,000 元 ( 已 內 含 伙 食 費 ); 乙 級 船 員 起 薪 約 新 台 幣 32,000 元 ( 已 內 含 伙 食 費 ) 拾 壹 附 註 一 本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不 另 販 售, 若 有 修 正 事 項 請 見 本 甄 試 報 名 網 站 之 公 告 二 甄 試 期 間 如 遇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如 颱 風 地 震 重 大 疫 情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時, 將 在 本 甄 試 報 名 網 站 ( 網 址 : https://exam.twport.com.tw/tipm_personnel/s_userinput.aspx) 公 布, 不 個 別 通 知 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 ( 一 ) 本 簡 章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 類 別 : 辨 識 個 人 者, 如 姓 名 住 址 電 話 號 碼 ), 係 為 考 生 資 料 統 計 成 績 計 算 錄 取 報 到 等 作 業 之 必 要 程 序 使 用, 資 料 使 用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完 成 報 到 作 業 止,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 個 資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至 銷 毀 期 間,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將 做 好 個 資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並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及 本 公 司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以 前 述 規 定 為 限 ( 二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甄 試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審 查 作 業, 如 有 因 此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對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整 理 四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12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或 發 生 突 發 緊 急 事 件 之 處 理, 由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研 議 處 理 13

附 表 一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度 儲 備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表 ( 正 表 )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身 心 障 礙 是 否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考 場 協 助 是 否 ( 請 檢 附 附 表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 電 話 手 機 學 歷 適 任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簽 署 處 理 程 序 民 國 年 月 學 校 科 系 : 畢 業 ( 請 填 最 高 學 歷 ) 適 任 證 書, 證 書 名 稱 :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規 定 各 項 訓 練 ( 請 詳 閱 各 類 科 資 格 條 件 ) 曾 服 務 單 位 : 服 務 年 資 共 計 : 年 個 月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以 致 影 響 本 人 報 到 資 格 者, 概 由 本 人 負 全 部 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同 意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對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使 用 ( 考 生 簽 章 處 請 確 實 簽 名 或 蓋 章,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考 生 簽 章 : 1. 審 查 文 件 2. 繳 報 名 費 3. 審 查 結 果 請 詳 閱 所 報 類 科 之 資 格 條 件 所 需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依 適 任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檢 附 符 合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報 名 費 繳 費 憑 證 正 本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正 表 ) 背 面 14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度 儲 備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表 ( 副 表 )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身 心 障 礙 考 場 協 助 戶 籍 地 址 是 否 是 否 表 )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 請 檢 附 附 表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手 機 電 子 郵 件 學 歷 適 任 資 格 條 件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民 國 年 月 學 校 科 系 : 畢 業 ( 請 填 最 高 學 歷 ) 適 任 證 書, 證 書 名 稱 :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 約 規 定 各 項 訓 練 ( 請 詳 閱 各 類 科 資 格 條 件 ) 曾 服 務 單 位 : 服 務 年 資 共 計 : 年 個 月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15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11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如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度 儲 備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自 備 B4 標 準 信 封, 並 自 行 黏 貼 ) 附 表 二 考 生 資 報 名 編 號 :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 考 生 姓 名 : 通 訊 地 址 : 郵 票 黏 貼 處 限 時 掛 號 料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80441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蓬 萊 路 30 號 ( 行 政 處 人 力 資 源 科 )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收 各 項 資 料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強 力 夾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 資 料 寄 出 前, 請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完 備 > 考 生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1.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款 後 將 繳 費 憑 證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正 表 ) 背 面 2. 報 名 表 : 正 表 ( 請 簽 名 ) 副 表 (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3. 各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規 定 之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或 蓋 章, 並 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 16

附 表 三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度 儲 備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表 收 件 編 號 :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報 名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手 機 :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手 機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提 供 服 務 障 礙 等 級 可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試 場 安 排 於 1 樓 ( 或 適 宜 之 試 場 ) 備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上 肢 障 礙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考 生 腦 性 麻 痺 生 及 多 障 生 : 考 試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但 兩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少 20 分 鐘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證 明 ) 申 請 項 目 視 障 生 : 考 試 時 間 延 長 20 分 鐘, 但 兩 科 目 間 之 休 息 時 間 減 少 20 分 鐘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證 明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1.5 倍 之 試 題 聽 障 生 : 宣 佈 事 項 寫 在 黑 板 上, 並 以 紙 版 大 字 提 醒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之 輔 具 檯 燈 放 大 鏡 輪 椅 擴 視 機 醫 療 器 具 ( ) 其 他 :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 安 排 獨 立 試 場 應 試 者 ( 請 附 醫 院 開 立 會 影 響 試 場 安 寧 或 秩 序 之 證 明 ) 其 他 :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鑑 定 證 明 或 醫 療 單 位 證 明 之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 超 出 頁 面 部 分 請 向 內 摺 齊 )-------- 說 明 : 一 無 需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及 服 務 者 免 填 二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三 本 表 請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17

附 表 四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甄 選 職 務 類 科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度 儲 備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請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 五 ) 起 至 105 年 5 月 3 日 ( 二 ) 止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請 自 行 列 印,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該 申 請 書 規 定 之 格 式 範 例 辦 理 ) 連 同 複 查 工 本 費 繳 費 憑 證 ( 請 黏 貼 於 該 申 請 書 背 面 ) 一 併 郵 寄 至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試 務 組, 並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信 封 右 上 角 並 請 註 明 105 年 度 儲 備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18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一 來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地 址 : 應 考 人 : 地 址 : 聯 應 絡 考 電 人 話 :: 寄 寄 105 年 度 儲 備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80441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蓬 萊 路 30 號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試 務 組 收 二 回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 80441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蓬 萊 路 30 號 臺 灣 港 務 港 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寄 聯 絡 電 話 :07-5331199-623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姓 名 ( 應 考 人 請 自 填 ) 收 19

附 錄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均 應 攜 帶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入 場,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應 即 入 場 考 試,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考 試 第 一 節 於 考 試 開 始 2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身 分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號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四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立 即 核 對 答 案 卷 之 科 目 別 與 試 題 上 之 科 目 別 是 否 與 應 考 之 科 目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在 場 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考 生 除 作 答 必 用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等 與 考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七 測 驗 時 嚴 禁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微 型 耳 機 呼 叫 器 電 子 辭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並 請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並 放 置 於 試 場 置 物 區,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八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或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或 將 試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或 投 出 室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試 卷 外, 再 扣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十 四 考 生 答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40 分 鐘 內,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交 換 試 題 等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於 試 場 及 候 考 區 等 待 測 驗 時,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違 者 該 科 扣 3 分, 其 後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再 扣 3 分, 得 連 續 扣 分 至 0 分 為 限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有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二 十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廿 一 考 生 如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廿 二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廿 三 本 規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均 依 相 關 規 定 或 本 甄 選 試 務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處 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