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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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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與 需 求 評 估 新 制 前 後 差 異 表 05 總 則 篇 07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的 主 責 機 關? 07 二 誰 是 身 心 障 礙 者? 07 三 為 什 麼 要 用 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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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迪 士 尼 公 司 已 經 創 立 許 久, 有 許 多 迪 士 尼 公 司 的 動 畫 電 影 已 經 風 靡 了 全 世 界, 有 些 人 一 打 開 電 視 機 就 會 看 有 沒 有 迪 士 尼 動 畫, 有 些 人 會 專 程 去 電 影 院 看 迪 士 尼 新 出 的 動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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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 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 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gghgg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推 荐 主 办 券 商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1 / 147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2 / 147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公 司 发 展 中 面 临 的 下 列 风 险 和 重 大 事 项 : 一 医 疗 风 险 在 医 学 诊 疗 上, 由 于 存 在 着 医 学 认 知 局 限 患 者 个 体 差 异 病 情 不 同 医 生 素 质 差 异 医 院 条 件 限 制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医 学 的 各 类 诊 疗 行 为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着 程 度 不 一 的 风 险 作 为 医 学 的 一 个 重 要 分 支,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同 样 存 在 着 风 险, 医 疗 事 故 和 差 错 无 法 完 全 杜 绝 在 治 疗 手 段 上, 口 腔 疾 病 的 诊 治 与 一 般 的 疾 病 诊 治 有 所 不 同, 大 多 数 口 腔 疾 病 需 要 通 过 手 术 治 疗 来 完 成 就 口 腔 科 手 术 而 言, 尽 管 现 有 医 技 水 平 已 较 高, 且 大 多 数 手 术 操 作 是 可 控 的, 但 由 于 口 腔 科 手 术 质 量 的 好 坏 将 受 到 医 师 素 质 诊 疗 设 备 质 量 控 制 水 平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因 此 口 腔 科 医 疗 机 构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一 定 的 医 疗 风 险 口 腔 医 疗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导 致 医 疗 过 失 所 致 ; 另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医 院 医 疗 条 件 医 务 人 员 素 质 或 疏 忽 造 成 的 诊 疗 差 错 另 外 也 存 在 并 非 诊 疗 行 为 本 身 存 在 过 失, 而 是 由 于 其 它 不 可 抗 不 可 预 测 原 因 ( 如 药 物 过 敏 ) 所 致, 或 在 诊 疗 后 患 者 出 现 目 前 行 业 技 术 条 件 下 难 以 避 免 的 并 发 症 公 司 把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视 为 生 存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全 面 树 立 质 量 意 识 严 抓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质 量 控 制 系 统, 并 配 置 各 种 尖 端 口 腔 科 诊 疗 设 备 以 确 保 诊 断 的 准 确 率 和 治 疗 的 有 效 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发 生 过 对 公 司 产 生 较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医 疗 事 故 尽 管 如 此, 公 司 仍 不 可 能 杜 绝 所 有 的 医 疗 事 故 和 差 错, 仍 将 面 临 一 定 的 医 疗 风 险 二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风 险 我 国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群 体 是 在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处 于 垄 断 地 位 的 背 景 下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起 步 晚 积 累 少, 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技 术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也 参 差 不 齐 一 小 部 分 民 营 医 院 诚 信 度 低 缺 乏 自 律, 损 害 了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在 社 会 上 的 整 体 形 象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始 终 坚 持 诚 信 经 营 规 范 操 作, 坚 持 以 技 术 和 服 务 来 塑 造 品 牌 形 象 公 司 通 过 可 靠 的 诊 疗 质 量 优 质 的 服 务 措 施 充 分 的 医 患 交 流, 赢 得 了 3 / 147

患 者 的 信 任 逐 步 形 成 了 良 好 的 口 碑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经 济 效 益 与 社 会 效 益 和 谐 发 展, 通 过 投 身 社 会 公 益, 树 立 起 良 好 的 企 业 形 象 尽 管 如 此, 面 对 目 前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整 体 社 会 认 知 现 状, 公 司 在 未 来 经 营 和 发 展 过 程 中 仍 会 面 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风 险 三 市 场 风 险 不 断 扩 大 的 市 场 规 模 和 国 家 鼓 励 性 的 政 策 导 向, 将 会 吸 引 更 多 的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加 之 现 有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的 竞 争 意 识 和 竞 争 能 力 也 在 逐 步 增 强, 这 些 因 素 都 将 使 我 国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的 竞 争 趋 于 激 烈 虽 然 本 公 司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和 积 累, 在 长 兴 县 范 围 内 的 品 牌 形 象 人 才 梯 队 医 疗 技 术 管 理 水 平 等 方 面 都 具 备 了 一 定 的 竞 争 优 势, 但 若 不 能 在 日 益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继 续 保 持 或 提 升 原 有 优 势, 公 司 未 来 的 持 续 经 营 和 盈 利 仍 将 面 临 一 定 的 风 险 同 时, 公 司 也 将 致 力 于 开 拓 省 内 外 市 场, 通 过 规 模 扩 张 提 升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但 是, 如 果 市 场 拓 展 不 利, 或 因 为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将 受 到 影 响 四 租 赁 风 险 公 司 目 前 医 疗 经 营 场 所 系 租 赁 取 得, 一 方 面 可 节 约 资 金 用 于 购 置 先 进 的 诊 疗 设 备 和 引 进 优 秀 的 人 才, 有 利 于 集 中 优 势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能 会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稳 定 性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若 医 疗 经 营 场 所 租 赁 到 期 后 不 能 续 租, 可 能 会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公 司 在 承 租 经 营 场 所 时, 均 签 订 有 合 法 房 产 租 赁 合 同, 承 租 期 限 较 长, 因 此 采 取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经 营 场 所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稳 定 性 构 成 的 影 响 较 小 且 基 本 可 控 五 人 力 资 源 风 险 作 为 技 术 密 集 型 行 业, 高 素 质 的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发 展 起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而 目 前 在 我 国 口 腔 科 医 疗 行 业 中,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都 较 为 稀 缺 由 于 公 司 具 有 比 较 完 善 的 人 才 管 理 制 度, 加 之 人 才 团 队 对 公 司 价 值 观 的 认 同, 目 前 公 司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队 伍 基 本 稳 定 在 此 基 础 上,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完 善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建 立 公 司 人 才 梯 队 ; 通 过 建 立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激 励 机 制, 不 断 吸 引 中 高 端 医 疗 技 术 人 才 加 盟 尽 管 如 此, 公 司 仍 然 需 要 补 充 大 量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4 / 147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持 续 吸 引 足 够 的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并 在 人 才 培 养 和 激 励 方 面 继 续 进 行 机 制 的 创 新, 公 司 仍 将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面 临 人 才 短 缺 风 险 六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当 控 制 的 风 险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徐 铁 雄, 其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42.48% 的 股 份, 并 同 时 也 是 越 朴 投 资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越 朴 投 资 持 有 公 司 8% 的 股 份, 故 徐 铁 雄 先 生 合 计 享 有 公 司 50.48% 的 控 制 权, 处 于 控 股 地 位, 通 过 行 使 其 股 东 或 董 事 权 利, 能 够 在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人 事 任 免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施 予 重 大 影 响 若 实 际 控 制 人 利 用 其 对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对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人 事 财 务 等 进 行 不 当 控 制,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和 少 数 权 益 股 东 的 利 益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后,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以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控 制 与 决 策 制 度 等 规 范 运 作, 健 全 公 司 内 部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规 范 控 制 人 行 为, 从 而 可 有 效 降 低 公 司 控 制 风 险 七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 医 院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2016 年 3 月 23 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正 式 颁 布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将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到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后, 医 疗 服 务 免 收 增 值 税 公 司 系 经 长 兴 县 卫 生 局 审 批 成 立 的 专 科 口 腔 医 院, 属 于 免 征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范 畴 上 述 税 收 政 策 对 公 司 的 发 展 起 到 了 较 大 的 推 动 和 促 进 作 用 但 该 优 惠 税 率 随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发 生 变 动, 公 司 未 来 适 用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存 在 着 不 确 定 性, 一 旦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发 生 不 利 变 动, 将 会 对 公 司 的 利 润 产 生 影 响, 因 此 公 司 存 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目 录 释 义... 8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11 5 / 147

一 公 司 简 介... 11 二 股 票 挂 牌 情 况... 12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14 四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23 五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3 六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25 七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机 构... 27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29 一 公 司 业 务 情 况... 29 二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35 三 公 司 关 键 业 务 资 源 要 素... 38 四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情 况... 45 五 商 业 模 式... 51 六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52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70 一 公 司 三 会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70 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及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估... 72 三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74 四 公 司 分 开 运 营 情 况... 74 五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76 六 资 金 占 用 关 联 担 保 情 况... 80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81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87 一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财 务 报 表... 87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100 三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审 计 意 见... 100 四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100 五 税 项... 111 六 报 告 期 的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111 6 / 147

七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133 八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136 九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137 十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及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137 十 一 风 险 因 素... 138 十 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141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142 一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142 二 主 办 券 商 声 明... 143 三 律 师 声 明... 144 四 审 计 机 构 声 明... 144 五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146 第 六 节 附 件... 147 7 / 147

释 义 除 非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另 有 所 指, 以 下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般 术 语 公 司 本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挂 牌 公 司 博 厚 口 腔 有 限 公 司 博 厚 口 腔 有 限 指 指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前 身 丹 特 医 疗 指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越 朴 投 资 指 上 海 越 朴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蔚 飞 投 资 指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博 厚 投 资 指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指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转 让 行 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指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公 司 章 程 指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指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报 告 期 指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及 2016 年 1-3 月 报 告 期 各 期 期 末 指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及 2016 年 3 月 末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办 券 商 光 大 证 券 指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上 海 信 和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指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指 银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元 万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人 民 币 万 元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专 业 术 语 医 保 定 点 机 构 指 经 医 疗 保 险 主 管 部 门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后, 具 备 为 医 疗 保 险 8 / 147

口 腔 健 康 口 腔 科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医 疗 义 齿 口 腔 内 科 口 腔 外 科 修 复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资 质 的 机 构 口 腔 健 康 是 人 体 健 康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将 牙 齿 健 康 确 定 为 人 体 健 康 十 大 标 准 之 一 牙 齿 健 康 的 标 准 是 : 牙 齿 整 洁 无 龋 齿 无 痛 感, 牙 龈 色 泽 正 常, 无 出 血 现 象 医 学 学 科 分 类 之 一 主 要 口 腔 科 疾 病 包 括 : 口 腔 颌 面 部 皮 样 表 皮 颌 下 间 隙 感 染 颌 面 部 淋 巴 管 瘤 齿 状 突 发 育 畸 形 上 颌 窦 恶 性 肿 瘤 颌 骨 造 釉 细 胞 瘤 慢 性 筛 窦 炎 下 颌 后 缩 四 环 素 牙 舌 白 斑 等 疾 病 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机 构, 包 括 医 院 疗 养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卫 生 院 门 诊 部 诊 所 ( 卫 生 所 医 务 室 ) 妇 幼 保 健 院 ( 所 站 )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 所 站 ) 急 救 中 心 ( 站 ) 和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由 基 本 药 物 基 本 设 施 基 本 技 术 和 基 本 费 用 等 内 容 构 成 的 医 疗 服 务 是 牙 齿 脱 落 或 拔 除 后, 为 恢 复 咀 嚼 美 观 发 音 等 功 能 所 镶 补 的 假 牙 覆 盖 义 齿 是 指 义 齿 的 基 托 覆 盖 并 支 持 在 已 经 治 疗 的 牙 根 与 牙 冠 上 的 一 种 全 口 义 齿 或 可 摘 局 部 义 齿 义 齿 的 基 托 下 有 基 牙 存 在, 因 此 减 少 了 牙 槽 骨 的 吸 收, 并 能 增 强 义 齿 的 固 位 稳 定 和 支 持 包 括 龋 病 牙 髓 病 变 根 尖 周 病 隐 裂 牙 周 疾 病 口 腔 粘 膜 疾 病 等 包 括 拔 牙 唇 颊 系 带 修 整 唇 腭 裂 颌 面 部 肿 瘤 创 伤 炎 症 等 包 括 美 学 修 复 功 能 修 复 及 治 疗 回 复 性 修 复 美 学 修 复 是 针 对 较 差 牙 冠 颜 色 异 常 畸 形 牙 前 牙 牙 间 隙 过 大 牙 冠 形 态 异 常 牙 齿 排 列 轻 度 错 位 等 的 调 整 ; 功 能 修 复 包 括 牙 体 缺 损 牙 列 缺 损 牙 列 缺 失 的 修 复 及 颌 面 部 缺 损 的 修 复 ; 治 疗 回 复 性 修 复 包 括 牙 周 病 和 颞 下 颌 关 节 紊 乱 综 合 症 的 矫 治 正 畸 指 矫 正 牙 齿 解 除 错 牙 合 畸 形 正 畸 主 要 研 究 错 牙 合 畸 形 9 / 147

矫 治 器 托 槽 指 指 的 病 因 机 制, 诊 断 分 析 及 其 预 防 和 治 疗 临 床 应 用 于 治 疗 睡 眠 呼 吸 暂 停 综 合 征 的 一 种 有 效 的 医 疗 器 械 它 是 通 过 物 理 的 方 法, 使 下 颌 前 移, 气 道 通 畅, 保 证 睡 眠 中 氧 气 充 足, 提 高 睡 眠 质 量, 预 防 并 发 症 是 固 定 矫 治 技 术 的 重 要 部 件, 用 粘 接 剂 直 接 粘 接 于 牙 冠 表 面, 弓 丝 通 过 托 槽 而 对 牙 施 以 各 种 类 型 的 矫 治 力 托 槽 由 不 锈 钢 生 物 陶 瓷 或 复 合 树 脂 制 成, 其 主 要 作 用 在 于 固 定 弓 丝, 从 而 使 弓 丝 更 好 的 发 挥 作 用, 传 递 矫 治 力, 以 此 控 制 牙 齿 三 维 的 移 动, 达 到 正 畸 矫 治 的 目 的 注 :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所 有 数 值 保 留 2 位 小 数, 若 出 现 总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造 成 10 / 147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一 公 司 简 介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日 期 住 所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00 万 元 徐 铁 雄 2010 年 9 月 28 日 2016 年 5 月 17 日 长 兴 县 雉 城 街 道 花 菇 山 路 30 32 34 36 38 号 邮 编 313100 电 话 0572-6292001 传 真 0572-6292002 电 子 邮 箱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cxkqyy@163.com 万 晓 文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公 司 属 于 卫 生 ( 分 类 代 码 :Q83);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所 属 行 业 类 (GB/T 4754-2011),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专 科 医 院 ( 分 类 代 码 :Q8315); 根 据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专 科 医 院 ( 分 类 代 码 :Q8315) 主 营 业 务 主 营 口 腔 科 口 腔 正 畸 口 腔 修 复 口 腔 预 防 保 健 专 业 等 的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诊 疗 科 目 : 口 腔 科 : 牙 体 牙 髓 病 专 业 ; 牙 周 病 专 业 ; 口 腔 粘 膜 病 专 业 ; 儿 童 口 腔 专 业 ;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专 业 ; 口 腔 修 复 专 经 营 范 围 业 ; 口 腔 正 畸 专 业 ; 口 腔 种 植 专 业 ; 口 腔 颌 面 医 学 影 像 专 业 ; 预 防 口 腔 专 业 /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医 学 影 像 科 : X 线 诊 断 专 业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522562396887F 11 / 147

二 股 票 挂 牌 情 况 ( 一 ) 股 份 挂 牌 基 本 情 况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简 称 股 票 种 类 每 股 面 值 股 票 总 量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人 民 币 1.00 元 15,000,000 股 挂 牌 日 期 转 让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 二 )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限 售 情 况 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做 出 其 他 限 制 性 规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二 章 第 八 条 规 定 : 挂 牌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挂 牌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分 三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每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数 量 均 为 其 挂 牌 前 所 持 股 票 的 三 分 之 一,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时 间 分 别 为 挂 牌 之 日 挂 牌 期 满 一 年 和 两 年 挂 牌 前 十 二 个 月 以 内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进 行 过 转 让 的, 该 股 票 的 管 理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主 办 券 商 为 开 展 做 市 业 务 取 得 的 做 市 初 始 库 存 股 票 除 外 因 司 法 裁 决 继 承 等 原 因 导 致 有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持 有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后 续 持 有 12 / 147

人 应 继 续 执 行 股 票 限 售 规 定 2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公 司 章 程 第 25 条 规 定 :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时,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挂 牌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分 三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每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数 量 均 为 三 分 之 一,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时 间 分 别 为 挂 牌 之 日 挂 牌 期 满 一 年 和 两 年 挂 牌 前 12 个 月 内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进 行 过 转 让 的, 该 股 票 的 管 理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公 司 章 程 第 26 条 规 定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3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未 满 一 年, 因 此 4 位 发 起 人 所 持 的 全 部 股 份 处 于 限 售 期, 不 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进 行 转 让 公 司 股 东 均 出 具 承 诺, 承 诺 将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履 行 股 份 锁 定 义 务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无 质 押 或 冻 结 等 转 让 受 限 情 况 ( 三 )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及 本 次 挂 牌 时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转 让 的 股 份 情 况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挂 牌 前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挂 牌 后 可 转 让 数 量 ( 万 股 ) 尚 未 解 除 限 制 转 让 股 份 数 量 ( 万 股 ) 1 徐 铁 雄 637.20 0.00 637.20 2 刘 文 洋 54.00 0.00 54.00 3 上 海 越 朴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120.00 40.00 80.00 4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120.00 0.00 120.00 5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568.80 0.00 568.80 13 / 147

合 伙 ) 合 计 1,500.00 40.00 1460.00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 一 )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图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 二 )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股 东 性 质 挂 牌 前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徐 铁 雄 自 然 人 637.20 42.48% 2 刘 文 洋 自 然 人 54.00 3.60% 3 上 海 越 朴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120.00 8.00% 4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120.00 8.00% 5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568.80 37.92% 合 计 1,500.00 100.00% ( 三 ) 股 东 相 互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自 然 人 股 东 徐 铁 雄 之 妻 与 丹 特 医 疗 股 东 李 萍 为 姐 妹 关 系, 徐 铁 雄 先 生 也 是 股 东 越 朴 投 资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股 东 其 他 现 有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四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其 他 重 要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内 发 生 变 化 情 况 1 控 股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徐 铁 雄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徐 铁 雄 先 14 / 147

生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42.48% 的 股 份, 徐 铁 雄 先 生 同 时 也 是 越 朴 投 资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越 朴 投 资 持 有 公 司 8% 的 股 份, 故 徐 铁 雄 先 生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50.48% 的 表 决 权,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 控 股 股 东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股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徐 铁 雄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42.48% 的 股 份, 徐 铁 雄 先 生 同 时 也 是 越 朴 投 资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越 朴 投 资 持 有 公 司 8% 的 股 份, 故 徐 铁 雄 先 生 合 计 可 支 配 公 司 50.48% 的 表 决 权,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系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3 其 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的 基 本 情 况 (1) 自 然 人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是 否 拥 有 永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国 籍 久 境 外 居 留 住 所 身 份 证 号 码 权 1 徐 铁 雄 中 国 否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石 泉 五 村 41 号 31010119591106**** 2 刘 文 洋 中 国 否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漕 路 135 弄 27 号 31010719640524**** (2)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丹 特 医 疗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企 业 类 型 成 立 日 期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9 年 5 月 14 日 9131010668876389XL 李 萍 15 / 147

住 所 经 营 范 围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海 防 路 391 弄 80 号 604-G 室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的 销 售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丹 特 医 疗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1 李 萍 50.00 2 马 才 清 50.00 3 陆 梅 50.00 4 万 晓 文 25.00 5 刘 民 16.66 6 史 鸣 琦 8.34 合 计 200.00 (3)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蔚 飞 投 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企 业 类 型 合 伙 企 业 期 限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2015 年 9 月 1 日 至 2035 年 8 月 31 日 9131011435078129XC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住 所 王 伟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西 冈 身 路 399 号 4 幢 3245 室 投 资 管 理, 从 事 信 息 技 术 领 域 内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转 让, 电 子 商 务 ( 不 得 从 事 增 值 电 信 金 融 业 务 ), 投 资 咨 询 ( 除 经 营 范 围 金 融 证 券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商 务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 不 得 从 事 代 理 记 帐 ), 企 业 营 销 策 划,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展 览 展 示 服 务, 会 务 服 务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蔚 飞 投 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名 称 或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合 伙 人 性 质 1 王 伟 540.00 货 币 普 通 合 伙 人 16 / 147

2 王 继 瀛 836.86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3 曹 加 飞 148.14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4 林 淑 贤 215.00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5 仲 强 360.00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合 计 2100.00 - - (4) 上 海 越 朴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越 朴 投 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上 海 越 朴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企 业 类 型 合 伙 企 业 期 限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住 所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2016 年 1 月 12 日 至 2046 年 1 月 11 日 91310114MA1GT53F7G 徐 铁 雄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江 桥 镇 华 江 路 129 弄 7 号 J140 室 投 资 管 理, 实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咨 询 ( 除 金 融 证 券 ), 商 务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 不 得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 市 经 营 范 围 场 信 息 咨 询 与 调 查 ( 不 得 从 事 社 会 调 查 社 会 调 研 民 意 调 查 民 意 测 验 ), 会 务 服 务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越 朴 投 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合 伙 人 名 称 或 姓 名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合 伙 人 性 质 1 徐 铁 雄 76.80 货 币 普 通 合 伙 人 2 曹 星 新 100.00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3 戎 杨 阳 60.00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4 吴 悦 60.00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5 贾 志 超 60.00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6 韩 彬 40.00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7 雷 瑾 40.00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8 徐 铁 平 30.00 货 币 有 限 合 伙 人 合 计 466.80 - - 17 / 147

4 公 司 非 自 然 人 股 东 的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情 况 本 公 司 股 东 中 的 蔚 飞 投 资 除 投 资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外, 未 投 资 其 他 企 业 ; 越 朴 投 资 除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权 外, 未 进 行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或 开 展 其 他 业 务 ; 两 家 合 伙 企 业 股 东 投 资 资 金 均 来 源 于 各 合 伙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不 存 在 向 社 会 或 第 三 方 募 集 资 金 的 情 形, 因 此, 蔚 飞 投 资 越 朴 投 资 并 非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除 蔚 飞 投 资 越 朴 投 资 外, 丹 特 医 疗 为 一 家 博 厚 口 腔 部 分 员 工 及 相 关 个 人 持 股 的 公 司, 不 开 展 实 际 业 务, 并 非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按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等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登 记 备 案 程 序 5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内 发 生 变 化 情 况 2016 年 3 月 23 日 公 司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之 前,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为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3 月 23 日 公 司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之 后, 徐 铁 雄 持 有 本 公 司 53.10% 的 股 权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徐 铁 雄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42.48% 的 股 份, 其 同 时 也 是 越 朴 投 资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越 朴 投 资 持 有 公 司 8% 的 股 份, 故 徐 铁 雄 先 生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50.48% 的 表 决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均 为 徐 铁 雄, 未 发 生 变 化 ( 五 ) 公 司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及 演 变 情 况 (1)2010 年 9 月 公 司 设 立 有 限 公 司 由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张 春 松 设 立, 股 东 共 认 缴 出 资 3000 万 元, 其 中 博 厚 投 资 认 缴 2700 万 元, 张 春 松 认 缴 300 万 元 2010 年 9 月 28 日, 湖 州 金 陵 永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湖 金 永 会 验 字 (2010) 第 146 号 验 资 报 告 经 审 验, 截 至 2010 年 9 月 28 日, 公 司 共 收 到 股 东 首 次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共 900 万 元, 股 东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18 / 147

2010 年 9 月 28 日, 长 兴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了 注 册 号 为 330522000056842 的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设 立 时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1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认 缴 实 缴 认 缴 实 缴 2700.00 810.00 90.00 27.00 2 张 春 松 300.00 90.00 10.00 3.00 合 计 3000.00 900.00 100.00 30.00 (2)2010 年 12 月 公 司 第 一 次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2010 年 12 月 5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通 过 如 下 决 议 :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由 900 万 元 增 加 至 1200 万 元, 增 加 的 部 分 为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实 缴 270 万 元, 张 春 松 实 缴 30 万 元, 出 资 方 式 均 为 货 币 2010 年 12 月 23 日, 湖 州 金 陵 永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湖 金 永 会 验 字 (2010) 第 229 号 验 资 报 告 经 审 验,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23 日, 公 司 已 收 到 各 股 东 缴 纳 的 二 期 出 资, 即 本 期 实 收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各 股 东 均 以 货 币 出 资 2010 年 12 月 24 日, 长 兴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此 次 变 更 登 记 本 次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后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1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认 缴 实 缴 认 缴 实 缴 2700.00 1080.00 90.00 36.00 2 张 春 松 300.00 120.00 10.00 4.00 合 计 3000.00 1200.00 100.00 40.00 (3)2015 年 5 月 公 司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5 月 10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通 过 如 下 决 议 : 各 股 东 同 意 股 权 转 让, 张 春 松 占 公 司 10% 的 股 权 计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出 资 额 ( 对 应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120 万 元 ), 以 人 民 币 12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徐 铁 雄 2015 年 5 月 10 日, 张 春 松 徐 铁 雄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15 年 5 月 20 19 / 147

日, 长 兴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此 次 变 更 登 记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1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认 缴 实 缴 认 缴 实 缴 2700.00 1080.00 90.00 36.00 2 徐 铁 雄 300.00 120.00 10.00 4.00 合 计 3000.00 1200.00 100.00 40.00 (4)2015 年 7 月 公 司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通 过 以 下 决 议 : 同 意 徐 铁 雄 占 公 司 10% 的 股 权 计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出 资 额 ( 对 应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120 万 元 ), 以 人 民 币 12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7 月 30 日, 徐 铁 雄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15 年 8 月 11 日, 长 兴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此 次 变 更 登 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1 2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认 缴 实 缴 认 缴 实 缴 2700.00 1080.00 90.00 36.00 300.00 120.00 10.00 4.00 合 计 3000.00 1200.00 100.00 40.00 (5)2016 年 1 月 公 司 减 资 2016 年 1 月 8 日, 公 司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议, 通 过 如 下 决 议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减 少 变 更 为 1200 万 元, 减 少 的 1800 万 元 中, 博 厚 投 资 减 资 1620 万 元, 丹 特 医 疗 减 资 180 万 元 2016 年 1 月 14 日, 公 司 在 湖 州 日 报 发 布 减 资 公 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九 章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条 之 规 定,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原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减 至 人 民 币 1200 万 元, 请 债 权 人 自 本 公 告 刊 登 之 日 起 20 / 147

45 天 内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债 务 偿 清 或 债 务 担 保 要 求, 特 此 公 告 2016 年 3 月 3 日, 长 兴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准 此 次 变 更 登 记 本 次 减 资 完 成 后,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1 2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认 缴 实 缴 认 缴 实 缴 1080.00 1080.00 90.00 90.00 120.00 120.00 10.00 10.00 合 计 1200.00 1200.00 100.00 100.00 (6)2016 年 3 月, 第 三 次 股 权 转 让 2016 年 3 月 3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通 过 以 下 决 议 :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90% 股 权 计 人 民 币 1080 万 元, 以 人 民 币 637.2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53.1% 的 股 权 给 徐 铁 雄, 以 人 民 币 54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4.5% 股 权 转 让 给 刘 文 洋, 以 人 民 币 388.8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32.4% 股 权 转 让 给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2016 年 3 月 3 日, 博 厚 投 资 与 徐 铁 雄 蔚 飞 投 资 刘 文 洋 分 别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2016 年 3 月 23 日, 长 兴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了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522562396887F 的 营 业 执 照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认 缴 实 缴 认 缴 实 缴 1 徐 铁 雄 637.20 637.20 53.10 53.10 2 刘 文 洋 54.00 54.00 4.50 4.50 3 蔚 飞 投 资 388.80 388.80 32.40 32.40 4 丹 特 医 疗 120.00 120.00 10.00 10.00 合 计 1200.00 1200.00 100.00 100.00 2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作 出 股 东 会 决 议, 审 议 通 过 以 发 起 设 立 21 / 147

方 式 将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确 认 公 司 依 据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 作 出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16] 第 115296 号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截 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确 认 的 净 资 产 为 1,226.43 万 元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上 述 净 资 产 值 中 的 1,200 万 元 作 为 注 册 资 本, 余 额 列 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1200 万 元, 股 本 总 额 为 1200 万 元, 每 股 面 值 1 元, 均 为 普 通 股 同 意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投 资 者 作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按 现 有 持 有 的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持 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部 股 份 2016 年 5 月 10 日, 公 司 发 起 人 签 订 发 起 人 协 议, 就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协 议, 约 定 了 股 份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经 营 宗 旨 和 经 营 范 围 设 立 方 式 公 司 股 份 和 注 册 资 本 发 起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事 宜 2016 年 5 月 11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首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了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公 司 方 案 等 议 案 2016 年 5 月 17 日, 股 份 公 司 在 湖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并 领 取 了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522562396887F 的 营 业 执 照 3 股 份 公 司 阶 段 第 一 次 增 资 2016 年 5 月 31 日,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与 上 海 越 朴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分 别 向 公 司 增 资 300 万 元 和 200 万 元, 分 别 认 购 公 司 增 加 的 注 册 资 本 180 万 元 和 120 万 元 2016 年 6 月 15 日, 湖 州 新 中 进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湖 进 验 报 字 (2016) 第 003 号 验 资 报 告, 截 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 公 司 已 收 到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300 万 元, 公 司 累 计 注 册 资 本 150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1500 万 元 2016 年 6 月 17 日, 湖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此 次 变 更 登 记, 公 司 领 取 了 新 的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公 司 未 曾 在 地 方 性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公 司 不 存 在 在 地 方 性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的 情 况 ( 七 ) 公 司 子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未 设 立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22 / 147

四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未 发 生 过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五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一 ) 董 事 1 董 事 长 : 徐 铁 雄 徐 铁 雄 先 生,1959 年 11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1982 年 9 月 至 1988 年 3 月, 任 南 京 军 区 第 二 技 术 局 助 理 研 究 员 ;1988 年 3 月 至 1993 年 10 月, 任 建 设 银 行 部 门 经 理 ;1993 年 10 月 至 1999 年 5 月, 任 上 海 华 欣 对 外 贸 易 行 任 副 总 经 理 ;1999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2006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上 海 冶 金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2010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2010 年 5 月 至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任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 博 厚 投 资 等 公 司 董 事 长 或 执 行 董 事 2 董 事 : 王 伟 王 伟 先 生,1985 年 11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研 究 生 学 历 2010 年 7 月 至 2015 年 8 月, 任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市 西 支 行 营 业 部 经 理 ;2015 年 9 月 至 今, 任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3 董 事 : 万 晓 文 万 晓 文 先 生,1986 年 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4 月, 任 新 考 思 莫 施 电 子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担 当 ;2010 年 4 月 至 2015 年 9 月, 任 艾 卫 艾 商 贸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经 理 ;2015 年 9 月 至 2016 年 4 月, 任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4 董 事 : 仲 强 仲 强 先 生,1972 年 4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2 年 4 月 至 2004 年 4 月, 任 赫 比 电 子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经 理 ;2004 年 4 月 至 2006 年 7 月, 任 联 合 汽 车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总 监 ;2006 年 11 月 23 / 147

至 2007 年 11 月, 任 惠 而 浦 ( 中 国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区 信 息 技 术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至 2012 年 1 月, 任 广 汇 汽 车 服 务 股 份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10 月 至 今, 任 上 海 聚 双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5 董 事 : 钟 韵 娟 钟 韵 娟 女 士,1970 年 5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 1992 年 1 月 至 2004 年 3 月, 任 长 兴 供 销 社 会 计 ;2004 年 4 月 至 2006 年 2 月, 任 浙 江 多 蒙 佳 乐 服 饰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2006 年 3 月 至 2011 年 10 月, 任 长 兴 煤 山 蔡 家 山 紫 泥 矿 会 计 ;2011 年 11 月 至 2012 年 9 月, 任 长 兴 李 家 巷 琪 华 丝 绸 厂 会 计 ;2012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11 月, 任 浙 江 友 拓 新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 2013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3 月, 任 长 兴 李 家 巷 琪 华 丝 绸 厂 会 计 ;2016 年 3 月 至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任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财 务 负 责 人 ( 二 ) 监 事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现 任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 名 监 事 会 成 员 为 李 萍 周 佳 李 莹, 其 中 李 萍 为 监 事 会 主 席, 周 佳 李 莹 为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1 监 事 会 主 席 : 李 萍 李 萍 女 士,1957 年 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1981 年 7 月 至 1999 年 6 月, 任 上 海 天 线 电 视 厂 雷 达 研 究 所 工 程 师 ;1999 年 6 月 至 2012 年 3 月, 任 上 海 百 联 集 团 加 盟 部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2 监 事 : 周 佳 周 佳 女 士,1986 年 9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8 年 9 月 至 2010 年 3 月, 任 霄 华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单 证 员 ;2010 年 3 月 至 2011 年 3 月, 任 长 兴 海 遨 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职 员 ;2011 年 4 月 至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任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办 公 室 主 任 3 监 事 : 李 莹 李 莹 女 士,1982 年 10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6 年 7 月 至 2011 年 5 月, 任 绍 兴 市 中 心 医 院 医 师 ;2011 年 6 月 至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任 有 限 公 司 医 生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医 生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4 / 147

1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 万 晓 文 个 人 简 历 详 见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 一 ) 董 事 2 财 务 负 责 人 : 钟 韵 娟 个 人 简 历 详 见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 一 ) 董 事 六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的 主 要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计 1,286.66 1,021.13 940.26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1,226.43 719.81 679.78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1,226.43 719.81 679.78 每 股 净 资 产 1.02 0.60 0.57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1.02 0.60 0.57 资 产 负 债 率 4.68% 29.51% 27.70% 流 动 比 率 ( 倍 ) 28.43 3.26 3.35 速 动 比 率 ( 倍 ) 27.97 3.23 3.32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27.42 447.55 259.27 净 利 润 6.62 40.03-6.30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6.62 40.03-6.30 8.62 45.65-8.70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8.62 45.65-8.70 25 / 147

毛 利 率 30.02% 33.03% 31.86%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0.92% 5.72% -0.92%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19% 6.52% -1.27%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1 0.03-0.01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1 0.03-0.01 应 收 帐 款 周 转 率 ( 次 ) 1.69 8.01 9.27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5.97 33.49 23.27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股 ) -18.53 89.94 7.68-0.02 0.07 0.01 注 : 1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期 初 期 末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加 权 平 均 所 有 者 权 益 100%, 计 算 方 式 符 合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9 号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的 计 算 及 披 露 2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非 经 常 性 净 损 益 ) 期 初 期 末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加 权 平 均 所 有 者 权 益 100%, 计 算 方 式 符 合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9 号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的 计 算 及 披 露 3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4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期 初 期 末 平 均 存 货 余 额 5 每 股 收 益 =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加 权 平 均 股 本 数 ( 或 实 收 资 本 额 ), 计 算 方 式 符 合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9 号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的 计 算 及 披 露 6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的 现 金 流 量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期 末 股 本 总 额 7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期 末 股 本 总 额 8 每 股 净 资 产 =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期 末 净 资 产 期 末 股 本 总 额 9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总 资 产 10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26 / 147

11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七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机 构 ( 一 ) 主 办 券 商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联 系 电 话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7184 项 目 负 责 人 : 王 如 意 项 目 组 成 员 : 王 如 意 谈 钟 灵 郑 卫 杰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 上 海 信 和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余 能 军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 号 14 楼 联 系 电 话 :021-60317828 传 真 :021-60317856 经 办 律 师 : 余 能 军 王 龙 国 ( 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负 责 人 : 朱 建 弟 住 所 : 上 海 市 南 京 东 路 61 号 4 楼 联 系 电 话 :021-23280000 传 真 :021-63392558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斌 管 佳 菲 ( 四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银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梅 惠 民 住 所 : 上 海 市 嘉 定 工 业 区 叶 城 路 1630 号 4 幢 1477 室 27 / 147

联 系 电 话 :021-63391088 传 真 :021-63391116 经 办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 叶 晔 庞 一 村 ( 五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6 号 金 阳 大 厦 5 层 电 话 :010-58598980 传 真 :010-58598977 ( 六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晓 嘉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丁 26 号 金 阳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010-63889512 传 真 :010-63889514 28 / 147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一 公 司 业 务 情 况 ( 一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公 司 属 于 卫 生 ( 分 类 代 码 :Q83);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专 科 医 院 ( 分 类 代 码 :Q8315); 根 据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专 科 医 院 ( 分 类 代 码 :Q8315) 公 司 是 主 营 口 腔 科 口 腔 正 畸 口 腔 修 复 口 腔 预 防 保 健 专 业 等 的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按 照 卫 生 机 构 核 定 的 营 业 范 围 进 行 口 腔 科 全 科 的 诊 疗 业 务, 具 体 包 括 : 诊 疗 科 目 : 口 腔 科 : 牙 体 牙 髓 病 专 业 ; 牙 周 病 专 业 ; 口 腔 粘 膜 病 专 业 ; 儿 童 口 腔 专 业 ;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专 业 ; 口 腔 修 复 专 业 ; 口 腔 正 畸 专 业 ; 口 腔 种 植 专 业 ; 口 腔 颌 面 医 学 影 像 专 业 ; 预 防 口 腔 专 业 /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医 学 影 像 科 : X 线 诊 断 专 业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 二 ) 公 司 主 要 服 务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致 力 于 为 患 者 提 供 各 种 口 腔 疾 病 的 诊 断 治 疗 牙 齿 美 容 及 口 腔 健 康 保 健 等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除 口 腔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等 基 础 诊 疗 项 目 外, 公 司 还 大 力 开 展 微 创 修 复 种 植 义 齿 修 复 显 微 根 管 无 痛 牙 周 治 疗 等 中 高 端 口 腔 诊 疗 技 术 服 务, 能 够 全 方 位 满 足 患 者 需 求 目 前, 公 司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分 为 六 大 类 : 口 腔 内 科 口 腔 外 科 口 腔 正 畸 口 腔 修 复 口 腔 种 植 口 腔 美 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类 别 诊 疗 项 目 用 途 技 术 特 点 和 要 点 公 司 服 务 使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或 产 品 设 备 口 腔 内 科 单 纯 龋 病 充 填 用 于 发 生 于 牙 体 而 引 起 牙 髓 症 状 的 各 种 龋 病 或 其 他 方 式 导 致 的 牙 体 缺 损 1 去 净 腐 质 ; 2 制 备 洞 形, 同 时 尽 量 保 留 健 康 牙 体 组 织 尤 其 是 功 能 尖 的 保 存 ; 3 保 护 活 髓 1 盖 随 剂 垫 底 材 料 ; 2 酸 蚀 剂 树 脂 粘 结 剂 ; 3 光 固 化 纳 米 树 脂, 光 固 化 复 合 树 脂 树 脂 加 强 型 玻 璃 离 子 29 / 147

根 管 治 疗 解 决 各 种 牙 髓 炎 与 未 经 治 疗 的 根 尖 固 炎 1 清 除 牙 髓 组 织, 疏 通 根 管 壁 上 玷 污 层, 大 量 冲 洗 根 管 ; 2 封 闭 根 管 消 毒 药 物 小 牙 片 机, 各 种 手 用 根 管 扩 根 管 挫,VDW 机 用 根 管 马 达 与 配 套 用 根 管 挫 EDTA 1 去 除 原 根 管 填 充 根 管 再 治 疗 解 决 根 管 治 疗 失 败 的 问 题 物, 疏 通 钙 化, 细 木 根 管 ; 2 避 免 根 管 侧 穿 与 髓 底 穿 通 ; 3 提 高 根 管 再 治 疗 VDW 机 甲 根 管 马 达 与 配 套 用 根 管 挫 丁 克 除 EDTA 各 种 特 殊 标 号 根 管 扩 根 管 挫 成 功 率 1 对 窝 沟 龋 的 治 流 动 树 脂 充 填 疗 与 预 防 ; 2 充 填 垫 底 衬 洞 ; 3 用 于 充 填 树 脂 不 易 充 填 的 位 置 与 美 学 要 求 修 复 1 充 填 体 与 牙 体 间 更 密 合, 减 少 微 渗 漏 ; 2 流 动 树 脂 有 良 好 的 边 缘 封 闭 作 用 1 各 种 流 动 树 脂 ; 2 光 固 化 机 牙 体 洁 牙 用 于 清 除 口 腔 内 的 牙 结 石 烟 斑, 色 渍, 预 防 和 治 疗 牙 固 病 1 清 洁 牙 齿, 治 疗 牙 龈 牙 固 疾 病 ; 2 熟 练 精 细 操 作 1 塞 特 力 活 牙 机 ; 2 喷 砂 机 口 用 于 拔 除 各 种 无 口 腔 局 部 浸 润 麻 醉 腔 外 拔 牙 法 保 留 的 残 根 残 冠 以 及 正 畸 要 求 或 神 经 阻 滞 麻 醉 下 完 成 残 根, 残 冠 等 碧 兰 麻 利 多 卡 因 反 角 涡 轮 手 机 科 拔 牙 复 杂 牙 拔 除 术 30 / 147

阻 生 牙 拔 除 1 阻 生 牙 引 起 反 复 发 作 的 冠 周 炎 患 者 ; 2 阻 生 牙 引 起 的 食 物 嵌 室 患 者 ; 3 阻 生 牙 龋 坏 的 患 者 ; 4 正 畸 治 疗 要 求 拔 除 阻 生 牙 的 患 者 1 使 用 麻 醉 ; 2 去 除 软 组 织 干 扰 与 去 除 骨 阻 力, 牙 体 阻 力 ; 3 使 用 牙 挺 拔 除 牙 体 和 牙 根 ; 4 术 中 勿 损 伤 重 要 的 神 经 血 管 与 邻 牙 ; 5 术 后 镇 痛 与 控 制 感 染 1 普 兰 梅 卡 全 景 机 ; 2 反 角 涡 轮 手 机 用 于 修 复 各 种 牙 科 学 的 设 计 方 案, 可 摘 局 部 义 齿 列 缺 损 口 腔 软 硬 组 织 缺 损 过 渡 性 修 复 及 修 复 缺 失 牙 的 同 时 需 要 升 基 牙 制 备 软 硬 组 织 修 整, 准 确 的 印 模, 准 确 的 颌 位 关 系 记 录, 义 齿 的 试 普 通 钢 托 贝 格 钢 托 纯 钛 钢 托 维 他 灵 完 美 支 架 等 高 颌 间 距 离 戴 与 调 整 软 硬 组 织 的 修 整, 口 腔 修 复 全 口 半 口 义 齿 用 于 修 复 牙 列 缺 失 用 于 修 复 变 色 牙 牙 体 缺 损 牙 隐 裂 准 确 的 印 模, 准 确 的 颌 位 关 系 记 录, 义 齿 的 试 戴 与 调 整 普 通 胶 托 不 碎 胶 托 普 通 钢 托 纯 钛 钢 托 贝 格 钢 托 等 烤 瓷 冠 桥 修 复 保 护 冠, 残 根 残 冠 桩 核 后 冠 的 修 精 确 的 基 牙 牙 体 预 备 精 确 的 印 模 钴 铬 烤 瓷 牙 银 钯 烤 瓷 牙 贵 金 属 瓷 牙 等 复 与 牙 列 缺 损 的 修 复 全 瓷 冠 修 复 用 于 各 种 牙 体 缺 损 的 修 复 氟 牙 症 囚 环 素 牙 变 色 牙 等 影 响 美 观 铸 瓷 二 氧 化 钴 全 瓷, 威 精 确 的 基 牙 牙 体 预 兰 德 二 氧 化 钴 全 瓷, 备 精 确 的 硅 橡 胶 3MLara 全 瓷 硅 橡 胶 印 模 印 模 树 脂 粘 接 列 材 3M 全 瓷 粘 接 列 等 31 / 147

者 泽 康 二 氧 化 锆 可 作 为 缺 牙 的 短 桥 修 复 用 于 牙 列 游 离 端 缺 失 制 作 活 动 义 齿 的 增 强 固 位, 因 科 学 的 设 计, 根 据 精 密 附 着 体 其 固 位 力 强, 稳 定 性 好 基 托 伸 展 范 口 腔 余 留 牙 体 情 况 选 择 精 密 附 着 体 类 套 筒 冠 磁 性 附 着 体 按 扣 式 附 着 体 等 围 较 可 摘 局 部 义 型 齿 小, 舒 适 度 更 高 用 于 牙 体 缺 损 大 桩 核 全 冠 修 复 固 位 不 良, 错 位 牙, 扭 转 牙 而 非 正 畸 适 应 精 确 的 桩 道 预 备 硅 橡 胶 取 模 金 属 桩 核 纤 维 桩 核 氧 化 钴 桩 核 等 症 的 患 牙 修 复 口 腔 种 植 种 植 牙 上 颌 窦 内 提 升 术 缺 牙 修 复 尤 其 牙 列 游 离 端 缺 失 种 植 牙 较 可 摘 局 部 义 齿 有 更 好 的 舒 适 性, 稳 定 性 义 齿 功 能 最 大 程 度 重 建 1 上 颌 后 牙 区 种 植 骨 量 不 足 时 需 行 此 手 术 以 增 加 骨 量 ; 2 用 上 颌 窦 提 升 器 械 敲 击 上 颌 窦 1 准 确 判 定 种 植 区 骨 量 能 否 种 植 ; 2 完 善 的 种 植 手 术 计 划 ; 3 不 损 伤 口 腔 天 然 牙 最 大 程 度 恢 复 口 颌 系 统 功 能 用 上 颌 窦 内 提 升 器 材 开 孔 并 填 充 植 骨 材 料 推 开 上 颌 窦 底 黏 腔 1 牙 列 缺 损 牙 列 缺 失 种 植 修 复 技 术 ; 2 普 兰 梅 卡, 口 腔 数 字 化 全 景 机 ; 3 NSK 种 植 机,ITI MEGAGEN 种 植 修 复 器 械 功 能 完 善 的 种 植 手 术 室 精 确 确 定 牙 槽 嵴 至 上 颌 窦 底 的 距 离 上 颌 室 内 提 升 器 械 植 骨 材 料 Bio-Oss 等 人 工 骨 底 骨 使 其 与 上 颌 32 / 147

窦 底 黏 膜 分 离, 充 填 植 骨 材 料 增 加 骨 高 度 1 上 颌 后 牙 区 种 植 骨 是 严 重 不 足 1 当 牙 槽 嵴 距 上 颌 时 需 行 上 颌 室 外 室 底 距 离 过 大 骨 量 提 升 术 ; 不 足 时, 为 获 得 良 2 在 上 颌 室 侧 壁 好 的 种 植 体 固 位 上 颌 室 外 提 升 术 开 窗, 直 视 下 将 上 颌 窦 底 黏 膜 剥 离 并 向 上 向 内 推, 同 时 植 入 骨 移 植 材 提 升 上 颌 室 底 高 度 ; 2 当 牙 合 龈 距 离 过 大, 为 避 免 严 重 的 1 上 颌 室 外 提 升 器 械 ; 2 植 骨 材 料 Bio-Oss 等 人 工 骨 料, 增 加 上 颌 窦 区 冠 根 比 倒 置, 科 选 牙 槽 骨 高 度 获 得 择 上 颌 室 外 提 升 植 足 够 的 骨 是 以 支 入 骨 移 植 材 料 增 加 持 种 植 体 的 骨 结 牙 槽 嵴 高 度 合 1 力 量 柔 和 可 减 轻 矫 治 不 适 感 ; 2 托 槽 小 巧 美 观 1 完 善 的 矫 治 前 检 患 者 自 觉 更 舒 适 ; 查 ; 口 3 持 续 轻 力 滑 动 2 正 确 的 诊 断 和 腔 直 丝 弓 技 术 与 高 效 能 直 合 理 的 治 疗 方 案 ; 美 国 3M 公 司 进 口 的 MBT 正 MBT 矫 治 技 术 丝 弓 矫 治 体 系 使 3 准 确 的 托 槽 粘 接 矫 治 系 统 畸 正 畸 效 果 满 意 度 与 正 确 的 矫 正 丝 应 更 高 ; 用 ; 4 对 部 分 牙 源 性 4 按 时 复 诊 腔 部 畸 形 也 有 矫 正 作 用 33 / 147

进 口 自 锁 托 槽 矫 治 1 减 少 拔 牙 病 例 ; 2 缩 短 治 疗 时 间 ; 3 减 轻 患 者 疼 痛 感 ; 4 托 槽 小 巧 光 滑 易 于 清 洁, 易 于 保 持 口 腔 卫 生 1 完 善 的 矫 治 前 检 查 ; 2 正 确 的 诊 断 和 合 理 的 治 疗 方 案 ; 3 准 确 的 托 槽 粘 接 与 正 确 的 矫 正 丝 应 用 ; 4 按 时 复 诊 1 美 国 DamonQ 自 锁 矫 治 体 统 ; 2 美 国 AO 自 锁 矫 治 系 统 1 完 善 的 矫 治 前 检 1 较 金 属 矫 治 器 查 ; 美 观 ; 2 正 确 的 诊 断 和 合 自 锁 陶 瓷 托 槽 矫 治 2 减 少 拔 牙 病 例 ; 3 减 轻 疼 痛 感 ; 理 的 治 疗 方 案 ; 3 准 确 的 托 槽 粘 接 自 锁 陶 瓷 托 槽 矫 治 体 统 4 易 于 清 洁 保 与 正 确 的 矫 正 丝 应 持 口 腔 卫 生 用 ; 4 按 时 复 诊 种 植 支 抗 1 为 改 善 面 型, 需 求 最 大 限 度 内 收 前 牙 ; 2 压 低 前 牙 ; 3 直 立 磨 牙 推 磨 牙 向 后 等 1 术 前 口 内 检 查 ; 2 拍 摄 全 景 片 与 植 入 部 位 的 根 尖 片 判 断 种 植 体 植 入 的 位 置 1 种 植 支 抗 操 作 技 术 ; 2 种 植 钉 与 钉 植 入 器 械 口 腔 美 容 牙 齿 美 白 ( 冷 光 美 白 ) 1 适 用 于 四 环 素 牙 氟 斑 牙 等 内 源 性 染 色 牙 ; 2 增 龄 性 变 色 牙, 随 年 龄 增 长 导 致 的 牙 齿 变 黄 ; 3 为 美 观 要 求 美 白 牙 齿 患 者 1 术 前 牙 齿 比 色 并 拍 照 存 档 ; 2 均 匀 涂 布 美 白 凝 胶, 选 择 合 适 浓 度 的 美 白 凝 胶, 根 据 患 者 术 中 反 应 调 节 光 照 时 间 1 空 特 力 洁 牙 机 ; 2 砂 粒 子 精 细 抛 光 ; 3 登 特 美 冷 光 美 白 仪 34 / 147

二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二 ) 公 司 各 部 门 职 责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完 善, 可 以 满 足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建 立 了 由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总 经 理 层 在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与 管 理 各 部 门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1 行 政 部 行 政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协 助 总 经 理 做 好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综 合 协 调, 落 实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加 强 对 各 项 工 作 的 督 促 和 检 查 ; 负 责 对 会 议 文 件 决 定 的 事 项 进 行 催 办, 查 办 和 落 实 ; 负 责 全 公 司 组 织 系 统 及 工 作 职 责 研 讨 和 修 订 ; 负 责 编 制 公 司 年 度 采 购 战 略 规 划, 指 导 和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实 施 采 购 申 报 工 作 ; 根 据 公 司 各 部 门 采 购 申 报, 制 定 经 常 性 和 非 经 常 性 采 购 计 划 ; 负 责 设 备 设 备 维 修 耗 材 基 建 维 修 耗 材 后 勤 物 资 办 公 用 品 等 物 资 的 询 价 比 价 议 价 采 购 和 质 量 检 查 工 作 2 医 务 部 医 务 部 负 责 组 织 医 生 护 士 按 照 执 业 范 围 完 成 患 者 诊 疗 工 作 ; 组 织 与 监 督 医 生 护 士 学 习,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对 医 疗 项 目 不 断 进 行 改 革 创 新, 确 保 实 现 公 司 总 35 / 147

目 标 ; 负 责 医 疗 耗 材 的 采 购 3 财 务 部 财 务 部 负 责 起 草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 组 织 编 制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总 结 经 营 计 划 和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依 照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法 规 政 策 和 医 院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组 织 拟 定 财 务 管 理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流 程, 并 督 促 检 查 ; 组 织 编 制 预 决 算, 按 时 编 制 各 种 会 计 报 表, 定 期 报 告 医 院 财 务 状 况 ; 做 好 各 种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各 类 报 表 和 会 计 报 告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等 会 计 资 料 的 收 集 核 算 ; 组 织 实 施 财 务 审 计 和 投 融 资 成 本 计 算 工 作 ( 三 ) 主 要 服 务 流 程 公 司 在 良 好 医 疗 技 术 和 先 进 设 备 的 基 础 上, 设 计 了 人 性 化 的 服 务 流 程 公 司 通 过 为 患 者 提 供 无 微 不 至 的 关 怀, 使 患 者 在 整 个 就 医 过 程 中 缓 解 紧 张 的 情 绪, 得 到 舒 适 高 效 的 服 务, 提 高 患 者 的 满 意 度 1 医 疗 服 务 流 程 公 司 医 疗 服 务 流 程 已 固 化 至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了 挂 号 电 子 病 历 管 理 病 人 管 理 与 后 台 财 务 和 行 政 系 统 的 有 效 对 接,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提 高 了 医 院 的 综 合 服 务 水 平 36 / 147

2 采 购 及 物 料 管 理 流 程 公 司 制 定 了 固 定 资 产 耗 材 及 办 公 用 品 的 采 购 及 存 货 管 理, 各 个 部 门 需 依 据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耗 材 ( 主 要 为 医 疗 耗 材 药 品 药 具 ) 及 办 公 用 品 的 请 购 寻 找 资 质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采 购 入 库 出 库 因 公 司 业 务 模 式 简 单, 无 须 过 量 库 存, 公 司 注 重 存 货 管 理, 尽 可 能 提 高 存 货 周 转 水 平 对 于 定 制 类 的 产 品 如 义 齿, 公 司 一 般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实 时 采 购 ; 口 腔 医 疗 耗 材 类 的 产 品 如 补 牙 材 料 等, 综 合 库 存 情 况 批 量 采 购 的 价 格 优 势 等 确 定 采 购 量 及 供 应 商 送 货 时 间 医 务 部 门 负 责 耗 材 的 请 购,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价 格,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确 认 批 准 后, 库 管 人 员 入 库, 入 库 后 医 生 领 用 出 库 并 使 用 公 司 物 料 管 理 流 程 图 如 下 : 3 术 后 服 务 流 程 (1) 离 院 医 嘱 患 者 离 院 前, 由 治 疗 医 师 进 行 专 项 医 嘱, 使 患 者 可 以 全 面 了 解 术 后 注 意 事 项, 其 中 详 细 告 知 其 术 后 注 意 事 项 复 诊 要 求 ( 内 容 时 间 ) 等 (2) 回 访 制 度 为 了 及 时 真 实 掌 握 患 者 接 诊 过 程 中 的 情 况, 全 面 了 解 患 者 的 服 务 需 要 和 要 求, 使 医 院 医 生 品 牌 获 得 患 者 的 认 可 提 升 患 者 满 意 度, 公 司 制 定 了 相 应 电 话 回 访 制 度, 要 求 医 生 对 患 者 进 行 的 治 疗 过 程 中 治 疗 结 束 后 定 时 的 进 行 问 候 及 追 踪 访 问, 已 确 保 患 者 术 后 得 到 康 复 的 指 导 37 / 147

三 公 司 关 键 业 务 资 源 要 素 ( 一 )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对 于 常 见 口 腔 患 者, 公 司 主 要 按 照 国 家 通 用 的 临 床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实 施 诊 疗 但 因 患 者 存 在 个 体 化 差 异, 其 口 腔 临 床 症 状 表 现 不 同, 对 于 疑 难 疾 病,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符 合 临 床 特 色 的 会 诊 制 度 和 诊 疗 规 范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临 床 经 验 丰 富 技 术 水 准 高 的 口 腔 医 师 团 队, 在 遵 循 行 业 规 范 和 口 腔 诊 疗 常 规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运 用 现 有 诊 疗 技 术, 制 定 科 学 安 全 经 济 的 治 疗 方 案, 为 提 高 诊 断 符 合 率 和 治 疗 治 愈 率 提 供 了 保 障 公 司 所 运 用 的 核 心 技 术 如 下 : 序 号 技 术 名 称 技 术 简 介 技 术 优 势 电 脑 控 制 麻 醉 剂 流 速, 使 患 者 全 称 麻 醉 无 痛 感, 该 项 口 腔 技 术 可 用 于 传 统 的 浸 润 注 射 和 阻 滞 注 射, 简 单 可 控, 1 无 痛 麻 醉 一 种 安 全 有 效 地 麻 醉 技 术 使 患 者 容 易 放 松, 准 确 有 效 的 麻 醉 效 果 最 大 限 度 减 轻 麻 醉 剂 对 患 者 大 脑 及 心 脏 的 负 担 ; 池 笔 式 手 柄 手 感 技 术 好, 易 于 操 作, 枕 头 旋 转 注 射, 不 偏 离, 注 射 更 准 确, 药 效 发 挥 更 快 速 无 需 手 术 切 开 牙 龈 采 用 非 手 术 的 方 式 对 牙 齿 及 牙 周 进 行 深 层 次 清 洁, 配 无 痛 即 可 进 行 牙 周 的 治 合 专 业 药 液 冲 洗, 能 治 疗 或 缓 解 因 牙 周 问 题 引 发 的 口 2 牙 周 疗, 去 除 生 物 膜 臭 牙 龈 出 血 牙 龈 流 脓 肿 胀 牙 龈 炎 症 牙 周 袋 过 治 疗 细 菌 和 牙 石 沉 积 深 牙 槽 骨 吸 收 牙 槽 骨 高 度 降 低 牙 齿 松 动 移 位 物 咀 嚼 无 力 等 症 状, 维 系 长 期 的 口 腔 健 康 由 于 采 取 在 患 者 新 鲜 的 拔 牙 创 口 立 即 植 入 种 植 体, 而 拔 牙 拔 牙 后 即 刻 种 植, 不 需 等 待 4-6 月 创 伤 修 复 后 才 种 植, 所 以 即 刻 种 植 的 后 即 缩 短 种 植 等 待 时 间 方 法 能 缩 短 疗 程, 有 效 的 预 防 牙 槽 嵴 吸 收, 避 免 因 拔 3 刻 种 即 刻 种 植 即 刻 修 复 牙 而 发 生 的 废 用 性 萎 缩, 使 骨 丧 失 达 到 最 小 程 度, 种 植 技 技 术, 使 患 者 拔 牙 植 体 易 于 植 入 较 理 想 的 位 置, 冠 部 易 与 邻 牙 协 调 一 术 当 日 即 得 到 修 复 致, 形 成 自 然 的 弧 度 和 明 显 的 龈 乳 头, 增 加 美 观 的 同 时 可 获 得 最 多 的 软 组 织 支 持 4 自 锁 托 槽 在 正 畸 治 疗 中, 用 一 种 专 用 的 黏 结 剂 缩 短 治 疗 时 间 ; 延 长 复 诊 时 间 间 隔 ; 减 少 拔 牙 病 例 ; 减 轻 疼 痛 感 ; 易 于 清 洁, 保 持 口 腔 卫 生 38 / 147

矫 正 技 术 固 定 在 牙 齿 表 面 的 一 种 金 属 或 陶 瓷 等 材 料 制 成 的 装 置, 用 于 容 纳 和 固 定 正 畸 钢 丝, 传 递 矫 治 力 到 牙 齿, 达 到 牙 齿 矫 正 的 目 的 相 对 于 传 统 牙 颌 畸 形 矫 正 器 而 言, 隐 5 隐 形 矫 正 技 术 形 矫 治 技 术, 不 需 要 托 槽 和 钢 丝, 采 用 的 是 一 系 列 隐 形 矫 治 器, 该 隐 形 矫 治 器 由 安 全 的 弹 性 解 决 了 许 多 患 者 对 矫 正 牙 齿 的 美 观 顾 虑 ; 对 牙 周 组 织 的 刺 激 及 不 适 感 最 低, 舒 适 度 增 加 ; 方 便, 可 自 行 摘 戴 ; 口 腔 卫 生 容 易 维 护, 不 必 担 心 牙 龈 炎 牙 齿 脱 矿 变 色 等 问 题 ; 短 而 有 效 的 治 疗 疗 程 透 明 高 分 子 材 料 制 成 ( 二 )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1 商 标 截 至 本 公 转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未 拥 有 任 何 商 标 2 专 利 截 至 本 公 转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未 拥 有 任 何 专 利 3 软 件 著 作 权 截 至 本 公 转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未 拥 有 软 件 著 作 权 4 无 形 资 产 原 值 账 面 价 值 和 使 用 情 况 公 司 账 面 上 的 无 形 资 产 为 其 它 无 形 资 产,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的 账 面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供 应 商 原 值 ( 元 ) 净 值 ( 元 ) 财 务 软 件 长 兴 县 金 点 软 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500.00 4,803.36 ( 三 ) 业 务 许 可 和 资 质 情 况 39 / 147

1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公 司 已 获 得 长 兴 县 卫 生 局 颁 发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登 记 号 PDY64013X33052215A5112, 有 限 期 限 自 2016 年 4 月 7 日 至 2019 年 4 月 6 日 2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公 司 已 获 得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颁 发 的 辐 射 安 全 许 可 证, 证 书 编 号 浙 环 辐 证 [E2171], 有 效 期 2016 年 6 月 13 日 到 2021 年 6 月 12 日 3 排 污 许 可 证 公 司 取 得 了 长 兴 县 环 保 局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浙 EB2016B0298 浙 江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排 放 重 点 污 染 物 和 特 征 污 染 物 种 类 :2, 有 效 期 自 2016 年 6 月 2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 医 护 人 员 的 相 关 任 职 资 格 序 号 资 格 名 称 执 业 范 围 或 职 业 类 别 人 数 1 医 师 执 业 资 格 口 腔 4 2 助 理 医 师 执 业 资 格 口 腔 2 3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 6 此 外, 为 合 理 利 用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资 源, 增 强 公 司 医 生 的 专 业 实 力, 扩 大 营 业 收 入, 更 好 地 服 务 用 户, 公 司 聘 请 了 4 名 多 点 执 业 医 生 为 公 司 服 务 5 公 司 纳 入 当 地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机 构 情 况 2012 年 7 月 23 日, 长 兴 县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办 公 室 发 布 关 于 新 增 长 兴 口 腔 医 院 为 长 兴 县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门 诊 小 额 报 销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通 知 ( 长 合 医 办 2012 3 号 ), 确 定 公 司 作 为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6 公 司 纳 入 当 地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情 况 2013 年 3 月 1 日, 公 司 与 长 兴 县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签 署 长 兴 县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协 议, 取 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合 同 期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7 加 入 医 保 体 系 的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机 构 资 格 的 法 律 依 据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等, 其 中 社 会 保 险 法 40 / 147

规 定,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根 据 管 理 服 务 的 需 要, 可 以 与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规 定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要 根 据 中 西 医 并 举, 基 层 专 科 和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兼 顾, 方 便 职 工 就 医 的 原 则, 负 责 确 定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定 点 药 店, 并 同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或 定 点 药 店 签 订 合 同, 明 确 各 自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根 据 长 兴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长 兴 县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获 得 当 地 医 疗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加 入 医 保 体 系 的 资 质 条 件 为 : 经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医 疗 机 构 ; 经 军 队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有 资 格 开 展 对 外 服 务 并 经 地 方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变 更 注 册 取 得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军 人 医 疗 机 构 ;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持 有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的 药 品 零 售 药 店, 均 可 向 县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资 格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由 县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经 县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确 定 后, 颁 发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资 格 证 书,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确 定 后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应 当 与 县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签 定 协 议,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县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定 点 医 疗 单 位 和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考 核 根 据 长 兴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公 布 的 信 息,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服 务 的 确 定 包 括 以 下 流 程 : 定 点 单 位 申 请 ; 社 保 办 受 理 审 核 ; 局 领 导 集 体 研 究 ; 网 络 系 统 准 备 验 收 ; 签 订 医 疗 服 务 协 议 等 程 序 获 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机 构 资 格 后, 长 兴 县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根 据 长 兴 医 保 定 点 服 务 机 构 年 度 考 核 办 法, 对 医 保 定 点 机 构 开 展 医 疗 服 务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考 核 和 记 录, 检 查 考 核 记 录 作 为 年 终 考 核 计 分 的 重 要 依 据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政 策 进 行 诊 疗 活 动, 自 觉 制 定 并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提 高 诊 疗 水 平, 为 广 大 患 者 服 务 根 据 长 兴 县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6 年 4 月 28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 公 司 能 够 严 格 依 照 长 兴 县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生 产 和 经 营, 未 发 现 因 违 反 长 兴 县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遭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公 司 未 来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自 身 实 力, 为 患 者 提 供 更 优 质 的 服 务 41 / 147

8 纳 入 医 保 项 目 定 价 结 算 情 况 公 司 属 于 民 营 营 利 性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执 行 自 主 定 价, 收 费 价 格 参 照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2014 年 2 月 12 日 发 布 的 浙 江 省 现 行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汇 总 表 执 行 公 司 定 价 政 策 采 取 市 场 定 价 结 合 当 地 消 费 水 平 的 方 式 根 据 公 司 与 长 兴 县 医 疗 保 险 中 心 签 订 的 长 兴 县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协 定 书, 以 及 依 据 长 兴 县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规 定 相 关 规 定, 患 者 在 公 司 接 受 治 疗 时 可 以 持 个 人 医 保 卡 银 行 卡 或 现 金 到 收 银 台 进 行 结 账, 收 款 台 根 据 诊 疗 单 将 患 者 信 息 录 入 社 保 结 算 系 统, 社 保 结 算 系 统 自 动 分 别 计 算 患 者 个 人 自 费 部 分 与 社 保 报 销 部 分, 个 人 自 费 部 分 由 患 者 用 现 金 或 银 行 卡 支 付, 社 保 报 销 部 分 款 项 进 入 公 司 的 医 保 账 户 暂 存 ; 次 月, 长 兴 县 医 疗 保 险 中 心 将 约 90% 的 款 项 拨 付 给 公 司, 余 下 约 10% 作 为 预 留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金, 一 年 后 根 据 对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的 考 核 结 果 决 定 返 还 的 具 体 金 额 ( 四 ) 特 许 经 营 权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未 取 得 任 何 特 许 经 营 权 ( 五 )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1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拥 有 的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原 值 为 1,974,297.15 元, 净 值 为 761,601.44 元,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净 值 及 成 新 率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序 号 项 目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净 值 成 新 率 1 机 器 设 备 1,342,004.55 627,768.95 714,235.60 53.22% 2 运 输 工 具 366,080.14 341,979.86 24100.28 6.59% 3 办 公 设 备 39,750.50 27,870.73 11879.77 29.89% 4 电 子 设 备 226,461.96 215,076.17 11385.79 5.00% 合 计 1,974,297.15 1,212,695.71 761,601.44 - 注 : 成 新 率 = 净 值 / 原 值 42 / 147

如 下 : 2 主 要 医 疗 设 备 公 司 主 要 医 疗 设 备 的 成 新 率 较 高, 平 均 成 新 率 约 60%, 运 行 良 好, 具 体 情 况 单 位 : 元 序 号 类 别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净 值 成 新 率 取 得 方 式 1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41,580.00 16,787.21 24,792.79 59.6267% 自 购 2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41,580.00 16,788.17 24,791.83 59.6244% 自 购 3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41,580.00 16,788.17 24,791.83 59.6244% 自 购 4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41,580.00 16,788.17 24,791.83 59.6244% 自 购 5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41,580.00 16,788.17 24,791.83 59.6244% 自 购 6 X 光 牙 科 数 字 化 一 套 7 韩 国 移 动 式 牙 科 X 射 线 机 ( 传 感 器 ) 8 数 字 式 齿 科 全 景 X 38,000.00 15,342.34 22,657.66 59.6254% 自 购 22,000.00 2,438.26 19,561.74 88.9170% 自 购 350,000.00 141,312.34 208,687.66 59.6250% 自 购 光 机 9 小 型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24,000.00 9,690.00 14,310.00 59.6250% 自 购 10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8 8,291.15 12,267.73 59.6712% 自 购 11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12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13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14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15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16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17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18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19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43 / 147

20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21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22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23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24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25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57.59 59.6221% 自 购 26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机 20,558.82 8,301.23 12,267.73 59.6221% 自 购 27 PE-6100 血 球 仪 28,500.00 11,506.64 16,993.36 59.6258% 自 购 28 科 用 微 型 马 达 ( 种 27,135.00 10,955.82 16,179.18 59.6248% 自 购 植 ) ( 六 ) 公 司 员 工 整 体 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在 职 员 工 31 人 1 按 岗 位 划 分 专 业 构 成 人 数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医 疗 人 员 18 58.06% 营 运 人 员 9 29.03%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4 12.91% 合 计 31 100.00% 2 按 受 教 育 程 度 划 分 学 历 水 平 人 数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4 12.90% 大 专 17 54.84% 中 专 及 以 下 10 32.26% 合 计 31 100% 3 按 年 龄 划 分 年 龄 结 构 人 数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30 岁 及 以 下 18 58.06% 44 / 147

31-55 岁 10 32.26% 55 岁 及 以 上 3 9.68% 合 计 31 100% 4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李 莹 女 士, 贵 阳 医 学 院 毕 业, 从 事 口 腔 临 床 十 余 年, 多 次 上 海 九 院 等 大 平 台 进 修, 擅 长 各 种 常 见 及 复 杂 的 口 内 根 管 治 疗 牙 周 病 防 治 前 牙 美 容 修 复 牙 齿 缺 失 的 冠 桥 修 复 种 植 修 复 医 术 精 湛 技 术 娴 熟 诊 疗 方 案 周 密, 具 有 丰 富 的 口 腔 临 床 诊 疗 经 验 及 卓 越 的 诊 疗 技 术 李 莹 女 士 简 历 详 见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 二 ) 监 事 王 媛 女 士, 贵 阳 医 学 院 毕 业,1982 年 4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6 年 8 月 至 2009 年 2 月, 任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解 放 军 第 九 八 医 院 口 腔 科 医 生 ;2011 年 4 月 至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任 有 限 公 司 医 生 ; 现 任 公 司 医 生 刘 彩 云 女 士,1988 年 8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中 专 学 历 2009 年 2 月 至 2010 年 2 月, 任 温 州 佳 洁 口 腔 护 士 ;2010 年 4 月 至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任 有 限 公 司 护 士 长 ; 现 任 公 司 护 士 长 5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李 莹 女 士 王 媛 女 士 刘 彩 云 女 士 均 不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6 核 心 技 术 团 队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员 工 结 构 基 本 稳 定 未 发 生 重 大 管 理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离 职 情 况 四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情 况 ( 一 )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是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包 括 本 公 司 对 向 患 者 提 供 各 种 口 腔 疾 病 的 诊 断 冶 疗 等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公 司 在 医 疗 服 务 已 提 供,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权 利 时, 确 认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45 / 147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1,274,249.01 4,475,503.91 2,592,662.56 其 他 业 务 - - - 合 计 1,274,249.01 4,475,503.91 2,592,662.56 ( 二 )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客 户 群 体 为 就 诊 患 者, 主 要 业 务 为 向 口 腔 疾 病 患 者 和 对 口 腔 美 丽 程 度 有 要 求 的 消 费 者 提 供 各 种 口 腔 齿 科 疾 病 的 诊 断 治 疗 及 咨 询 服 务 消 费 群 体 涵 盖 从 儿 童 到 老 人 各 个 年 龄 段, 客 户 群 体 较 为 广 泛 1 2016 年 1-3 月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销 售 额 ( 元 ) 占 比 1 蔡 ** 非 关 联 方 20,000.00 1.57% 2 卢 * 非 关 联 方 20,000.00 1.57% 3 钱 ** 非 关 联 方 17,196.50 1.35% 4 汪 * 非 关 联 方 12,222.20 0.96% 5 金 ** 非 关 联 方 10,000.00 0.79% 合 计 / 79,418.70 6.24% 2016 年 1-3 月 销 售 总 额 / 1,274,249.01 / 2 2015 年 度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销 售 额 ( 元 ) 占 比 1 刘 * 非 关 联 方 20,417.80 0.46% 2 计 ** 非 关 联 方 13,767.80 0.31% 3 李 ** 非 关 联 方 13,114.00 0.29% 4 李 * 非 关 联 方 12,324.00 0.28% 5 王 ** 非 关 联 方 10,678.00 0.24% 合 计 / 70,302.00 1.58% 2015 年 全 年 销 售 总 额 / 4,475,503.91 / 3 2014 年 度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销 售 额 ( 元 ) 占 比 46 / 147

1 开 ** 非 关 联 方 31,146.70 1.20% 2 邢 ** 非 关 联 方 29,368.20 1.13% 3 丁 ** 非 关 联 方 22,000.00 0.85% 4 徐 ** 非 关 联 方 21,000.00 0.81% 5 柳 ** 非 关 联 方 19,207.50 0.74% 合 计 / 122,722.00 4.73% 2014 年 全 年 销 售 总 额 / 2,592,662.56 / 注 : 为 保 护 客 户 隐 私,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不 披 露 客 户 的 详 细 姓 名 公 司 的 客 户 具 有 较 强 的 分 散 性, 报 告 期 内 的 前 五 大 客 户 销 售 收 入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较 低, 不 存 在 对 单 一 客 户 的 重 大 依 赖 另 外, 上 述 前 五 大 客 户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均 未 在 前 五 名 客 户 中 占 有 权 益, 并 且 前 五 名 客 户 之 间 也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三 ) 报 告 期 内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情 况 1 2016 年 1-3 月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排 序 供 方 名 称 采 购 内 容 关 联 关 系 采 购 额 ( 元 ) 占 比 1 武 汉 伊 美 普 特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种 植 材 料 费 用 非 关 联 方 115,000.00 36.84% 2 杭 州 朗 雅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口 腔 科 耗 材 非 关 联 方 70,485.00 22.58% 3 上 海 博 星 医 疗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医 用 材 料 非 关 联 方 45,668.50 14.63% 4 广 州 熙 福 医 疗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医 用 材 料 非 关 联 方 20,716.00 6.64% 5 杭 州 完 美 牙 科 义 齿 制 作 有 限 公 司 口 腔 科 耗 材 非 关 联 方 18,005.00 5.77% 合 计 / / 269,874.5 86.46% 2016 年 1-3 月 采 购 总 额 / / 312,136.09 2 2015 年 度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排 序 供 方 名 称 采 购 内 容 关 联 关 系 采 购 额 ( 元 ) 占 比 1 杭 州 雅 致 齿 科 制 品 厂 口 腔 科 耗 材 非 关 联 方 376,480.00 44.57% 47 / 147

2 杭 州 完 美 牙 科 义 齿 制 作 有 限 公 司 口 腔 科 耗 材 非 关 联 方 115,315.00 13.65% 3 上 海 博 星 医 疗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医 用 材 料 非 关 联 方 76,656.00 5.58% 4 上 海 康 买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药 品 非 关 联 方 61,708.00 6.97% 5 武 汉 伊 美 普 特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种 植 材 料 费 用 非 关 联 方 37,440.00 4.43% 合 计 / / 667,599.00 75.20% 2015 年 全 年 采 购 总 额 / / 924,539.57 3 2014 年 度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排 序 供 方 名 称 采 购 内 容 关 联 关 系 采 购 额 ( 元 ) 占 比 1 武 汉 伊 美 普 特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口 腔 科 耗 材 非 关 联 方 93,630.00 20.52% 2 杭 州 完 美 牙 科 义 齿 制 作 有 限 公 司 口 腔 科 耗 材 非 关 联 方 69,132.00 15.15% 3 杭 州 雅 致 齿 科 制 品 厂 口 腔 科 耗 材 非 关 联 方 61,485.00 13.48% 4 上 海 康 买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药 品 非 关 联 方 57,621.6 12.63% 5 杭 州 汇 普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医 用 材 料 非 关 联 方 26,259.00 5.76% 合 计 / / 308,127.60 67.54% 2014 年 全 年 采 购 总 额 / / 456,229.27 注 :2015 年 6 月 11 日, 上 海 康 买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已 更 名 为 上 海 康 买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前 五 大 供 应 商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不 在 上 述 企 业 中 占 有 权 益 ( 四 )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业 务 合 同 及 履 行 情 况 1 销 售 合 同 公 司 属 于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由 于 医 疗 行 业 的 特 殊 性, 公 司 的 客 户 为 广 大 患 者, 不 存 在 相 关 销 售 合 同 2 采 购 合 同 公 司 与 主 要 供 应 商 均 签 订 了 框 架 合 同, 具 体 购 货 数 量 时 间 价 格 等 由 公 司 最 终 向 供 应 商 发 送 订 货 通 知 后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公 司 与 主 要 供 应 商 均 签 订 了 框 架 式 48 / 147

合 同, 具 体 购 货 数 量 时 间 价 格 等 由 公 司 最 终 向 供 应 商 发 送 订 货 通 知 后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的 重 大 采 购 合 同, 主 要 是 根 据 其 与 公 司 业 务 往 来 的 年 度 订 单 合 计 金 额 来 选 择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框 架 采 购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合 同 标 的 签 订 日 期 履 行 情 况 1 浙 江 华 圣 药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药 品 2016.01.01 正 在 履 行 2 上 海 康 买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合 同 口 腔 材 料 及 设 备 2016.01.29 正 在 履 行 3 上 海 博 星 医 疗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医 疗 器 材 2016.01.01 正 在 履 行 4 杭 州 汇 普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口 腔 科 耗 材 2013.11.04 正 在 履 行 5 杭 州 朗 雅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口 腔 科 耗 材 2015.12.01 正 在 履 行 6 杭 州 完 美 牙 科 义 齿 制 作 公 司 口 腔 科 耗 材 2013.05.22 正 在 履 行 7 武 汉 伊 美 普 特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种 植 体 2016.01.26 正 在 履 行 8 浙 江 普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口 腔 科 耗 材 2014.03.3 正 在 履 行 9 杭 州 雅 致 齿 科 制 品 厂 口 腔 科 耗 材 2012.05.30 正 在 履 行 3 租 赁 合 同 序 号 承 租 人 出 租 人 房 屋 位 置 总 面 积 (m2) 租 金 租 赁 期 限 1 博 厚 口 腔 吴 在 生 花 菇 山 路 28 幢 30 32 34 36 38 号 979.45 300,000 元 / 年 (2016 年 起 调 整 至 350,000 元 / 年 ) 2010.10.15-2030.10.14 2 博 厚 口 腔 郭 宝 全 龙 山 街 道 王 山 新 村 10 号 380.00 30,000 元 / 年 2010.12.15-2018.12.14 ( 五 ) 环 保 情 况 和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1 环 保 情 况 (1) 公 司 不 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公 司 属 于 卫 生 ( 分 类 代 码 :Q83);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专 科 医 院 ( 分 类 代 码 :Q8315); 根 据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49 / 147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专 科 医 院 ( 分 类 代 码 :Q8315) 公 司 是 主 营 口 腔 科 口 腔 正 畸 口 腔 修 复 口 腔 预 防 保 健 专 业 等 的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按 照 卫 生 机 构 核 定 的 营 业 范 围 进 行 口 腔 科 全 科 的 诊 疗 业 务, 具 体 包 括 : 诊 疗 科 目 : 口 腔 科 : 牙 体 牙 髓 病 专 业 ; 牙 周 病 专 业 ; 口 腔 粘 膜 病 专 业 ; 儿 童 口 腔 专 业 ;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专 业 ; 口 腔 修 复 专 业 ; 口 腔 正 畸 专 业 ; 口 腔 种 植 专 业 ; 口 腔 颌 面 医 学 影 像 专 业 ; 预 防 口 腔 专 业 /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医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公 司 业 务 不 属 于 环 境 保 护 部 办 公 厅 函 环 办 函 [2008]373 号 关 于 印 发 上 市 公 司 环 保 核 查 行 业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的 通 知 中 所 规 定 的 环 保 核 查 重 污 染 行 业, 所 以 公 司 不 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2)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事 项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序 号 实 施 主 体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执 行 情 况 2016 年 4 月, 公 司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现 状 评 价 报 告, 上 报 审 批 ; 2016 年 4 月 15 日, 公 司 取 得 长 兴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夹 浦 所 环 保 所 出 1 博 厚 口 腔 具 的 关 于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备 案 意 见 的 函 ( 长 环 备 [2016]20 号 ); 同 意 对 该 项 目 予 以 备 案 2016 年 6 月 16 日, 长 兴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对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评 验 收 作 出 批 复, 公 司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评 验 收 (3) 公 司 日 常 环 保 运 营 情 况 公 司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按 质 处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GB18597-2001)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将 医 疗 废 物 委 托 具 有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湖 州 市 星 鸿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对 公 司 的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收 运 和 无 害 化 处 置 该 公 司 持 有 湖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颁 发 的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医 疗 废 物 ) ( 湖 危 废 经 第 01 号 ) 公 司 医 疗 废 水 以 及 生 活 污 水 经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预 处 理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排 放 标 准 (GB18466-2005)) 相 关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进 入 化 粪 池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再 经 浙 江 长 兴 兴 长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处 理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8918-2002) 一 级 A 类 标 准 后 最 终 排 入 长 兴 港 50 / 1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 了 排 污 许 可 证 制 度, 按 照 浙 江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公 司 取 得 了 长 兴 县 环 保 局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浙 EB2016B0298 浙 江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能 够 较 好 的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根 据 长 兴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2016 年 4 月 26 日 出 具 的 函,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环 保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2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高 度 重 视 医 疗 服 务 和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逐 步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不 属 于 矿 山 企 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生 产 企 业 等 需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行 业 的 企 业,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无 需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2016 年 4 月 14 日, 长 兴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生 过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未 受 到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2011 年 5 月 22 日, 长 兴 县 公 安 局 消 防 大 队 向 有 限 公 司 颁 发 了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合 格 证 2016 年 4 月 27 日, 长 兴 县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出 具 证 明, 证 明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无 消 防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五 商 业 模 式 ( 一 ) 医 疗 服 务 模 式 公 司 是 经 长 兴 县 卫 生 局 批 准 成 立 的 集 医 疗 教 学 科 研 预 防 为 一 体 的 立 足 于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的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自 成 立 以 来 致 力 于 成 为 牙 齿 健 康 美 容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公 司 确 定 了 从 服 务 手 段 服 务 内 容 治 疗 方 式 材 料 使 用 和 设 备 选 择 等 方 面 入 手, 为 患 者 设 计 了 多 层 次 可 选 择 性 的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的 商 业 模 式 如 根 据 患 者 实 际 情 况, 在 植 牙 业 务 方 面 为 患 者 选 择 从 几 千 多 到 几 万 元 不 等 的 分 层 次 产 品 及 相 应 服 务 多 层 次 的 诊 疗 项 目 不 但 满 足 了 口 腔 患 者 的 多 层 次 多 元 化 的 医 疗 需 求, 而 且 有 利 于 稳 固 市 场 掌 握 中 端 市 场 控 制 高 端 市 场, 使 公 司 获 得 了 良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目 前 公 司 设 备 精 良, 引 进 美 国 Schick 口 腔 内 窥 镜 芬 兰 Planmeca 数 字 化 全 景 X 光 机 日 本 森 田 牙 片 机 日 本 NSK 种 植 机 德 国 51 / 147

Dreve 真 空 压 模 机 BEYOND 冷 光 美 白 仪 瑞 士 EMS 洁 牙 机 EMS 喷 砂 机 登 士 柏 根 管 治 疗 仪 无 痛 麻 醉 仪 进 口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椅 意 大 利 微 电 脑 高 压 蒸 汽 消 毒 炉 等 高 档 进 口 设 备 ( 二 ) 销 售 模 式 公 司 目 前 从 治 疗 方 式 预 约 方 式 等 方 面, 设 计 了 多 层 次 的 服 务 项 目, 从 几 十 元 一 次 的 惠 及 大 众 的 牙 科 服 务 到 几 万 元 一 次 的 面 向 VIP 客 户 的 高 端 种 植 服 务, 通 过 深 入 的 市 场 推 广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方 式, 使 得 公 司 品 牌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和 渗 透 力 得 到 迅 速 的 提 升 ; 公 司 加 入 了 当 地 的 医 保 体 系, 建 立 起 了 医 保 服 务 网 络, 在 支 付 渠 道 上 更 加 方 便 患 者 ; 在 市 场 推 广 环 节, 公 司 通 过 社 区 义 诊 专 题 培 训 等 多 种 方 式 吸 引 潜 在 客 户 的 关 注, 并 通 过 开 展 其 他 形 式 的 促 销 活 动 和 团 购 活 动 将 其 转 化 为 实 际 的 消 费 ( 三 ) 采 购 模 式 公 司 制 定 了 固 定 资 产 耗 材 及 办 公 用 品 等 的 采 购 及 存 货 制 度, 根 据 每 年 的 工 作 目 标 制 定 相 应 的 采 购 计 划, 同 时, 定 期 与 医 生 沟 通, 了 解 药 品 器 械 耗 材 的 使 用 情 况 更 新 采 购 计 划 公 司 通 过 市 场 询 价 供 应 商 资 信 评 估 产 品 使 用 效 果 追 踪 等 措 施 控 制 产 品 质 量 提 高 采 购 效 率 公 司 会 定 期 对 采 购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保 证 采 购 人 员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效 率 公 司 注 重 存 货 管 理, 尽 可 能 提 高 存 货 周 转 水 平 对 于 定 制 类 的 产 品 如 义 齿, 公 司 一 般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实 时 采 购 ; 口 腔 医 疗 耗 材 类 的 产 品 如 补 牙 材 料 等, 综 合 库 存 情 况 批 量 采 购 的 价 格 优 势 等 确 定 采 购 量 及 供 应 商 送 货 时 间 ( 四 ) 盈 利 模 式 公 司 通 过 提 供 包 括 正 畸 修 复 种 植 等 在 内 的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有 效 满 足 患 有 口 腔 类 疾 病 患 者 或 美 容 的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在 严 格 的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下, 为 患 者 提 供 专 业 的 口 腔 诊 断 治 疗 和 保 健 服 务, 从 而 获 取 收 入 利 润 和 现 金 流 六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基 本 情 况 ( 一 ) 行 业 概 况 1 行 业 分 类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公 司 属 于 卫 52 / 147

生 ( 分 类 代 码 :Q83);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4754-2011),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专 科 医 院 ( 分 类 代 码 :Q8315); 根 据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专 科 医 院 ( 分 类 代 码 :Q8315) 公 司 是 主 营 口 腔 科 口 腔 正 畸 口 腔 修 复 口 腔 预 防 保 健 专 业 等 的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按 照 卫 生 机 构 核 定 的 营 业 范 围 进 行 口 腔 科 全 科 的 诊 疗 业 务, 具 体 包 括 : 诊 疗 科 目 : 口 腔 科 : 牙 体 牙 髓 病 专 业 ; 牙 周 病 专 业 ; 口 腔 粘 膜 病 专 业 ; 儿 童 口 腔 专 业 ;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专 业 ; 口 腔 修 复 专 业 ; 口 腔 正 畸 专 业 ; 口 腔 种 植 专 业 ; 口 腔 颌 面 医 学 影 像 专 业 ; 预 防 口 腔 专 业 / 医 学 检 验 科 : 临 床 体 液 血 液 专 业 / 医 学 影 像 科 : X 线 诊 断 专 业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 监 管 体 制 及 管 理 部 门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的 主 管 部 门 为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研 究 起 草 卫 生 工 作 的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和 政 策 ; 研 究 制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改 革 的 有 关 方 案 工 作 规 划 政 策 和 指 导 性 意 见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规 划 ; 负 责 对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设 置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开 设 医 疗 新 技 术 运 用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医 疗 卫 生 从 业 人 员 等 实 施 许 可 准 入 和 监 督 执 法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对 医 疗 广 告 进 行 监 管, 核 准 广 告 的 内 容 等 在 行 业 自 律 方 面, 公 司 所 处 的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对 应 的 自 律 机 构 主 要 是 中 华 口 腔 医 学 会 (CSA)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等 中 华 口 腔 医 学 会 (CSA) 是 口 腔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以 及 从 事 口 腔 医 学 相 关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自 愿 结 成 的 全 国 性 学 术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推 进 口 腔 医 学 科 技 发 展 与 创 新 促 进 口 腔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的 普 及 与 推 广 促 进 口 腔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人 才 的 成 长 与 提 高 为 会 员 提 供 服 务 等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CHA) 是 由 依 法 获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的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 不 含 农 村 卫 生 院 卫 生 所 医 务 室 ) 自 愿 组 成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群 众 性 团 体, 是 依 法 成 立 的 社 团 法 人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的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依 法 接 受 其 业 务 指 导 ; 登 记 机 关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53 / 147

民 政 部, 中 国 医 院 协 会 接 受 其 监 督 管 理 3 行 业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序 号 名 称 颁 布 部 门 实 施 时 间 1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1994.09.01(2006 年 和 2008 年 修 订 ) 2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卫 生 部 1994.09.01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卫 生 部 1999.05.01 4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卫 生 部 1999.07.16 5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劳 动 保 障 部 卫 生 部 和 中 医 药 局 1999.05.11 6 关 于 城 镇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2000.02.21 7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2000.04.01 8 关 于 改 革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管 理 的 意 见 国 家 计 委 卫 生 部 2000.08.04 9 关 于 城 镇 医 疗 机 构 分 类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2000.09.01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2001.12.01 11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2002.04.04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2002.09.15 13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2007.02.14 14 护 士 条 例 国 务 院 2008.05.12 15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2008.05.12 16 医 疗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2009.05.01 17 医 疗 机 构 病 历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卫 计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54 / 147 2014.01.01

4 产 业 政 策 2005 年 2 月,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支 持 和 引 导 个 体 私 营 等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4 条 的 规 定 : 允 许 非 公 有 资 本 进 入 社 会 事 业 领 域 支 持 引 导 和 规 范 非 公 有 资 本 投 资 教 育 科 研 卫 生 文 化 体 育 等 社 会 事 业 的 非 营 利 性 和 营 利 性 领 域 2009 年 3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近 期 重 点 实 施 方 案 (2009-2011 年 ), 提 出 民 营 医 院 在 医 保 定 点 科 研 立 项 职 称 评 定 和 继 续 教 育 等 方 面, 与 公 立 医 院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 对 其 在 服 务 准 入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一 视 同 仁 ; 在 三 年 内,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覆 盖 城 乡 全 体 居 民, 参 保 率 均 提 高 到 90% 以 上 并 且 逐 步 提 高 医 保 居 保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住 院 费 用 报 销 比 例 2010 年 11 月, 发 展 改 革 委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共 同 发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意 见, 提 出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准 入 范 围, 完 善 和 落 实 优 惠 政 策, 消 除 阻 碍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的 政 策 障 碍, 确 保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在 准 入 执 业 等 方 面 与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2012 年 3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十 二 五 期 间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规 划 暨 实 施 方 案, 提 出 大 力 发 展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准 入, 鼓 励 有 实 力 的 企 业 慈 善 机 构 基 金 会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社 会 力 量 以 及 境 外 投 资 者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鼓 励 具 有 资 质 的 人 员 (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依 法 开 办 私 人 诊 所 ; 同 年 4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的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2012 年 主 要 工 作 安 排 指 出, 各 地 要 尽 快 出 台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发 展 医 疗 机 构 的 实 施 细 则, 细 化 并 落 实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的 各 项 政 策, 支 持 举 办 发 展 一 批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进 一 步 开 放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准 入 范 围, 对 举 办 发 展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给 予 优 先 支 持 进 一 步 改 善 执 业 环 境,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对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予 以 补 助 积 极 发 展 医 疗 服 务 业, 鼓 励 非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向 高 水 平 规 模 化 的 大 型 医 疗 集 团 和 康 复 医 疗 机 构 发 展 2013 年 9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提 出 大 力 发 展 医 疗 服 务, 加 快 发 展 健 康 养 老 服 务, 积 极 发 展 健 康 保 险, 全 面 发 展 中 医 药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支 持 发 展 多 样 化 健 康 服 务, 培 育 健 康 服 务 业 相 关 支 撑 产 业, 55 / 147

健 全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机 制 力 争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覆 盖 全 生 命 周 期 内 涵 丰 富 结 构 合 理 的 健 康 服 务 业 体 系, 健 康 服 务 业 总 规 模 达 到 8 万 亿 元 以 上 ; 并 提 出 医 疗 服 务 业 全 面 向 民 营 资 本 开 放, 积 极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健 康 服 务 业 企 业 上 市 融 资 和 发 行 债 券 2014 年 3 月, 李 克 强 总 理 主 持 召 开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时, 提 出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是 公 共 产 品, 必 须 下 大 力 气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2015 年 3 月,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出 健 康 是 群 众 的 基 本 需 求, 我 们 要 不 断 提 高 医 疗 卫 生 水 平, 打 造 健 康 中 国 ;2015 年 9 月, 国 家 卫 计 委 全 面 启 动 健 康 中 国 建 设 规 划 (2016-2020 年 ) 编 制 工 作, 健 康 中 国 建 设 规 划 (2016 2020 年 ) 不 同 于 以 往 的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五 年 规 划, 而 是 上 升 至 国 家 战 略 规 划 的 高 度, 其 站 位 更 高 领 域 更 宽, 从 大 健 康 大 卫 生 大 医 学 的 高 度 出 发, 突 出 强 调 以 人 的 健 康 为 中 心, 实 施 健 康 中 国 战 略 并 融 入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之 中, 通 过 综 合 性 的 政 策 举 措, 实 现 健 康 发 展 目 标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党 的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公 报 中 提 出 了 建 设 健 康 中 国 上 升 为 国 家 战 略 : 推 进 健 康 中 国 建 设,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理 顺 药 品 价 格, 实 行 医 疗 医 保 医 药 联 动,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和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实 施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战 略 ; 2015 年 11 月, 十 三 五 规 划 建 议 全 文 公 布, 推 进 健 康 中 国 建 设 作 为 坚 持 共 享 发 展, 着 力 增 进 人 民 福 祉 的 重 要 方 面 出 现 5 行 业 价 值 链 的 构 成 和 上 下 游 关 系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上 游 行 业 主 要 是 医 疗 设 备 行 业 医 用 消 耗 品 行 业 下 游 行 业 直 接 面 对 口 腔 诊 疗 患 者 医 疗 设 备 行 业 主 要 为 本 行 业 提 供 基 础 检 查 设 备 医 学 检 验 设 备 医 学 影 像 类 设 备 口 腔 科 设 备 及 其 他 设 备 医 用 消 耗 品 行 业 主 要 为 本 行 业 提 供 各 类 医 用 耗 材, 包 括 医 用 材 料 及 检 验 试 剂 类 客 户 为 直 接 面 对 终 端 消 费 者 (1) 上 游 行 业 随 着 口 腔 科 医 疗 需 求 的 增 加 市 场 竞 争 的 加 剧 和 市 场 的 细 分, 口 腔 科 医 疗 设 备 和 医 疗 耗 材 已 逐 步 形 成 一 个 较 为 独 特 的 体 系, 对 口 腔 科 行 业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响 从 口 腔 医 疗 器 材 市 场 来 看, 无 论 是 专 业 的 口 腔 医 用 仪 器 还 是 口 腔 护 理 产 品, 都 呈 现 出 空 前 的 丰 富 和 繁 荣, 口 腔 科 用 设 备 及 器 具 制 造 业 的 工 业 总 产 值 由 2000 年 的 4.11 亿 元 增 加 到 目 前 的 数 十 亿, 使 中 国 医 疗 器 械 市 场 成 为 继 美 国 和 日 本 之 后 56 / 147

的 世 界 第 三 大 市 场 从 市 场 结 构 来 看, 目 前 中 国 市 场 上 的 医 疗 器 械, 尤 其 是 高 端 的 大 型 医 疗 器 械, 还 在 相 当 程 度 上 依 赖 进 口 在 口 腔 医 疗 设 备 领 域, 无 论 医 院 大 小, 使 用 最 多 的 设 备 仍 为 50 万 以 下 的 国 产 设 备 根 据 中 国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统 计 年 鉴 2013 卷 的 统 计, 目 前 国 内 口 腔 医 院 1 万 元 以 上 设 备 总 价 值 高 达 22.95 亿, 其 中 1 万 元 以 上 50 万 以 下 的 设 备 台 数 合 计 达 2.94 万 台, 占 万 元 以 上 设 备 台 数 的 比 例 高 达 98.18% 口 腔 行 业 使 用 的 医 疗 耗 材 主 要 分 为 药 品 类 补 牙 材 料 和 义 齿 等, 基 本 上 均 为 一 次 性 医 用 材 料 以 义 齿 为 例, 齿 科 材 料 是 一 门 综 合 的 材 料 工 业, 包 括 无 机 有 机 金 属 三 大 类 材 料, 随 着 医 用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应 用, 齿 科 材 料 近 年 又 有 了 很 大 进 展 目 前, 国 内 有 超 过 百 家 生 产 齿 科 材 料 的 企 业 整 体 来 看, 口 腔 医 用 消 耗 品 行 业 生 产 厂 商 多, 市 场 集 中 度 较 低, 近 年 来 产 品 价 格 波 动 幅 度 较 小 同 时, 由 于 医 用 消 耗 品 行 业 多 为 经 销 商 代 销, 即 使 消 耗 品 价 格 短 期 出 现 一 定 幅 度 上 涨, 经 销 商 为 维 持 现 有 市 场, 亦 会 放 弃 部 分 利 润 以 维 持 现 有 销 售 价 格, 有 利 于 行 业 长 期 稳 定 的 发 展 (2) 下 游 行 业 医 疗 口 腔 医 疗 行 业 直 接 面 对 口 腔 诊 疗 患 者 与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中 国 的 牙 科 市 场 尚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目 前, 从 人 均 牙 医 配 备 齿 科 就 诊 率 和 种 植 牙 渗 透 率 的 角 度 来 看, 中 国 牙 科 市 场 发 展 远 落 后 于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我 国 每 百 万 人 牙 医 配 比 数 量 为 100 名 左 右, 远 低 于 欧 美 发 达 或 中 等 发 达 国 家 500-1000 名 的 水 平 我 国 牙 科 疾 病 发 病 率 高 就 诊 率 低 根 据 第 三 次 全 国 口 腔 调 查 情 况 显 示, 我 国 35 岁 -44 岁 年 龄 段 人 群 的 龋 齿 率 为 88.1%, 其 中 只 有 8.4% 得 到 了 治 疗 此 外, 我 国 口 腔 专 业 正 畸 起 步 较 晚, 种 植 牙 等 高 端 业 务 渗 透 率 极 低 目 前 市 场 规 模 较 小 随 着 我 国 消 费 能 力 及 消 费 者 意 识 的 提 升, 医 生 和 患 者 教 育 的 加 强, 口 腔 健 康 日 益 受 到 人 们 的 重 视, 在 未 来 相 当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将 是 朝 阳 产 业 而 牙 科 等 专 科 医 疗 领 域 在 消 费 升 级 和 较 为 宽 松 的 政 策 环 境 支 持 下, 将 成 为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中 的 优 势 行 业 总 之, 从 大 的 行 业 和 政 策 机 遇 以 及 长 期 的 发 展 机 遇 上 来 看,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投 资 机 遇, 口 腔 市 场 成 长 空 间 较 大, 行 业 有 望 迎 来 新 的 发 展 契 机 ( 二 ) 我 国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情 况 57 / 147

1 我 国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市 场 规 模 医 疗 保 健 作 为 人 的 基 本 需 求, 具 有 明 显 的 刚 性 特 征, 医 疗 保 健 支 出 与 居 民 收 入 就 医 观 念 及 保 健 意 识 密 切 相 关 近 年 来, 随 着 国 家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人 们 医 疗 保 健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我 国 就 医 人 次 持 续 增 长 根 据 2014 年 中 国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事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统 计 的 数 据, 截 至 2014 年 末,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总 数 达 981,432 个, 比 上 年 增 加 7,034 个 其 中 : 医 院 25,860 个,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917,335 个,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35,029 个 与 上 年 比 较, 医 院 增 加 1,151 个,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增 加 1,967 个,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增 加 3,874 个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总 诊 疗 人 次 达 76.0 亿 人 次, 比 上 年 增 加 2.9 亿 人 次 ( 增 长 4.0%) 2014 年 居 民 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平 均 就 诊 5.6 次 医 院 次 均 门 诊 费 用 220.0 元, 按 当 年 价 格 比 上 年 上 涨 6.6%, 按 可 比 价 格 上 涨 4.5%; 人 均 住 院 费 用 7832.3 元, 按 当 年 价 格 比 上 年 上 涨 5.2%, 按 可 比 价 格 上 涨 3.2%,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门 诊 量 及 增 长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2010-2014 年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门 诊 量 及 增 长 情 况 数 据 来 源 :2014 年 我 国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事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2014 年,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入 院 人 数 20,441 万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1,226 万 人 ( 增 长 6.4%), 年 住 院 率 为 14.9% 2014 年 入 院 人 数 中, 医 院 15,375 万 人 ( 占 75.2%),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4,094 万 人 ( 占 20.0%),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972 万 人 ( 占 4.8%) 与 上 年 比 58 / 147

较, 医 院 入 院 增 加 1,368 万 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入 院 减 少 207 万 人,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入 院 增 加 65 万 人 2014 年, 公 立 医 院 入 院 人 数 13,415 万 人 ( 占 医 院 总 数 的 87.3%), 民 营 医 院 1,960 万 人 ( 占 医 院 总 数 的 12.7%),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住 院 量 及 增 长 速 度 具 体 如 下 表 所 示 : 2010-2014 年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住 院 量 及 增 长 速 度 数 据 来 源 :2014 年 我 国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事 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2007 年 我 国 卫 生 总 费 用 首 次 突 破 1 万 亿 元, 达 到 11,290.00 亿 元, 占 当 年 GDP 的 比 重 为 4.81%;2010 年 我 国 卫 生 总 费 用 达 到 19,980.40 亿 元, 接 近 2 万 亿, 占 当 年 GDP 的 比 重 为 4.98%;2012 年 我 国 卫 生 总 费 用 达 到 27,846.84 亿 元, 占 当 年 GDP 的 比 重 为 5.36%,2014 年 全 国 卫 生 总 费 用 达 35,378.9 亿 元, 其 中 : 政 府 卫 生 支 出 10,590.7 亿 元 ( 占 29.9%), 社 会 卫 生 支 出 13,042.9 亿 元 ( 占 36.9%), 个 人 卫 生 支 出 11,745.3 亿 元 ( 占 33.2%) 人 均 卫 生 总 费 用 2,586.5 元, 卫 生 总 费 用 占 当 年 GDP 的 比 重 为 5.56%, 自 我 国 2009 年 启 动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以 来, 卫 生 总 费 用 呈 现 较 快 增 长 态 势, 虽 然 增 速 显 著, 但 与 欧 美 等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无 论 在 卫 生 总 费 用 规 模 和 人 均 水 平 方 面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当 前 我 国 主 要 医 疗 资 源 集 中 在 一 二 线 人 口 密 集 城 市 排 队 看 病, 床 位 不 足 等 医 疗 资 源 短 缺 情 况 频 现, 人 均 卫 生 费 用 人 均 政 府 卫 生 支 出 仍 然 较 低 随 着 中 国 人 口 老 龄 化 的 趋 势 加 强, 医 疗 服 务 的 刚 性 需 求 以 及 生 活 品 质 升 级 带 来 的 多 元 化 健 康 管 理 需 求, 将 推 动 医 疗 行 业 维 持 长 期 发 展 全 国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纲 59 / 147

(2015-2020 年 ) 中 指 出, 到 2020 年, 社 会 办 医 院 床 位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总 床 位 数 的 25%, 另 据 2013 年 发 布 的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在 2020 年 健 康 服 务 业 总 规 模 达 到 8 万 亿 元 以 上 的 目 标 规 划 下,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仍 然 具 备 较 大 的 成 长 空 间 2 我 国 民 营 医 院 发 展 趋 势 我 国 公 众 的 医 疗 需 求 增 速 明 显 超 过 医 疗 资 源 的 增 速, 医 疗 机 构 处 于 较 高 负 荷 运 转 的 状 态, 据 国 家 卫 计 委 统 计 信 息 中 心 统 计, 截 至 2015 年 4 月 底, 全 国 医 院 中 公 立 医 院 13,314 个, 民 营 医 院 13,000 个, 与 2014 年 4 月 底 比 较, 公 立 医 院 减 少 67 个, 民 营 医 院 增 加 1,416 个, 民 营 医 院 占 全 国 医 院 总 数 的 49.40%; 然 而 民 营 医 院 在 诊 疗 规 模 和 技 术 水 平 上 与 公 立 医 院 的 差 距 仍 然 很 大,2015 年 1-4 月, 全 国 医 院 总 诊 疗 人 次 中 : 公 立 医 院 8.51 亿 人 次, 同 比 提 高 5.30%, 民 营 医 院 1.0 亿 人 次, 同 比 提 高 9.8%, 仅 占 全 国 医 院 诊 疗 人 次 总 比 例 的 10.53%; 全 国 医 院 出 院 人 数 中 : 公 立 医 院 4,422.7 万 人, 同 比 提 高 5.1%, 民 营 医 院 639.50 万 人, 同 比 提 高 13.1%, 仅 占 全 国 医 院 出 院 人 数 的 12.63% 但 是 民 营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的 潜 能 尚 未 充 分 挖 掘, 根 据 国 家 对 于 健 康 服 务 产 业 规 划 的 发 展 目 标, 民 营 医 院 数 量 床 位 数 诊 疗 人 次 等 增 长 潜 力 巨 大, 预 计 相 关 医 疗 服 务 量 将 会 高 速 增 长, 但 来 自 资 金 投 入 管 理 人 才 医 师 队 伍 建 设 和 医 疗 技 术 等 多 方 面 的 问 题 严 重 制 约 民 营 医 疗 的 发 展, 国 家 在 政 策 税 收 行 业 引 导 上 还 需 协 同 各 方 医 疗 机 构 等 进 行 多 方 合 作, 让 公 立 医 院 与 民 营 医 院 协 同 发 展, 相 互 促 进, 共 同 推 动 中 国 医 疗 健 康 事 业 有 序 长 足 发 展, 满 足 民 生 健 康 生 活 需 求, 助 力 中 国 经 济 创 新 转 型 伴 随 着 国 家 出 台 的 一 系 列 利 好 政 策, 民 营 医 院 规 模 发 展 迅 速, 不 管 从 数 量 上, 还 是 本 身 优 势 上 都 得 到 了 很 大 的 发 展, 民 营 医 院 可 以 提 供 公 立 医 院 较 少 涉 足 的 特 色 专 科 门 诊 机 构, 填 补 了 市 场 空 白, 在 细 分 领 域 具 有 一 定 的 竞 争 优 势, 在 资 本 市 场 领 域, 投 资 机 构 正 以 前 所 未 有 的 热 情 进 入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市 场, 多 家 风 投 已 开 始 进 入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全 国 范 围 的 民 营 医 院 投 资 浪 潮 正 在 掀 起 引 入 社 会 资 本 兴 办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特 别 是 非 营 利 性 医 疗 机 构, 有 望 减 轻 国 家 卫 生 投 入, 将 是 解 决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的 一 种 尝 试 近 年 来, 由 于 中 国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带 来 的 环 境 污 染 职 场 亚 健 康 并 发 症 以 及 人 60 / 147

口 老 龄 化 问 题 呈 大 规 模 爆 发 趋 势, 医 院 专 家 医 师 病 床 等 公 共 医 疗 资 源 在 大 型 人 口 城 市 愈 发 短 缺 居 民 看 医 困 难 病 床 紧 张 公 共 医 疗 环 境 拥 挤 张 成 为 中 国 城 市 现 代 化 发 展, 全 民 大 健 康 必 须 解 决 的 常 态 问 题 ; 同 时 为 使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成 为 我 国 支 柱 型 产 业, 国 家 对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设 立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日 益 重 视, 近 年 来 出 台 了 诸 多 扶 持 政 策, 尤 其 是 国 务 院 2013 年 发 布 的 关 于 促 进 健 康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2014 年 的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社 会 办 医 的 若 干 意 见, 以 及 2015 年 6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促 进 社 会 办 医 加 快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有 力 促 进 了 民 营 医 院 的 设 立 发 展, 积 极 推 进 社 会 办 医 规 模 化 质 量 水 平 专 业 化, 加 快 形 成 公 立 医 院 与 民 营 医 院 共 同 发 展 相 互 促 进 高 品 质 高 效 率 诊 疗 的 格 局, 减 少 居 民 看 病 排 队, 改 善 拥 挤 诊 疗 环 境, 满 足 居 民 多 层 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需 求, 同 时 也 为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发 展 注 入 新 动 力 伴 随 着 国 家 诸 多 政 策 和 指 导 意 见 的 持 续 颁 布 和 落 实,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的 推 进, 民 营 医 院 在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上 表 现 出 更 强 的 弹 性, 有 望 形 成 医 疗 层 次 丰 富 结 构 多 元 专 业 突 出 特 色 分 明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加 快 形 成 多 元 办 医 格 局 但 是 民 营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的 潜 能 尚 未 充 分 挖 掘, 根 据 国 家 对 于 健 康 服 务 产 业 规 划 的 发 展 目 标, 民 营 医 院 数 量 床 位 数 诊 疗 人 次 等 增 长 潜 力 巨 大, 预 计 相 关 医 疗 服 务 量 将 会 高 速 增 长, 但 来 自 资 金 投 入 管 理 人 才 医 师 队 伍 建 设 和 医 疗 技 术 等 多 方 面 的 问 题 严 重 制 约 民 营 医 疗 的 发 展, 国 家 在 政 策 税 收 行 业 引 导 上 还 需 协 同 各 方 医 疗 机 构 等 进 行 多 方 合 作, 让 公 立 医 院 与 民 营 医 院 协 同 发 展, 相 互 促 进, 共 同 推 动 中 国 医 疗 健 康 事 业 有 序 长 足 发 展, 满 足 民 生 健 康 生 活 需 求, 助 力 中 国 经 济 创 新 转 型 3 我 国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特 点 医 疗 服 务 在 具 备 服 务 行 业 普 遍 性 特 点 基 础 上, 同 时 存 在 自 身 特 殊 性,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1)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刚 性 特 征 由 于 直 接 与 患 者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息 息 相 关,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具 有 较 强 刚 性 (2) 医 患 双 方 信 息 不 对 称 医 疗 具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性, 大 部 分 患 者 对 自 身 疾 病 缺 乏 了 解, 无 法 自 行 选 择 或 确 定 治 疗 方 案, 从 而 导 致 医 患 双 方 信 息 明 显 不 对 称, 在 医 疗 服 务 过 程 中, 医 方 基 61 / 147

本 处 于 主 动 地 位 (3) 较 强 行 业 监 管 医 疗 服 务 事 关 人 们 生 命 和 健 康, 国 家 制 定 了 较 为 严 格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措 施,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和 管 理 4 我 国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目 前, 我 国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主 要 包 括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医 疗 合 作 保 险 三 个 部 分 (1)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1998 年 12 月 14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 要 求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建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生 产 力 水 平 相 适 应 覆 盖 全 体 城 镇 职 工 社 会 统 筹 和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由 此, 我 国 的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正 式 进 入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时 期 (2)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2007 年 7 月 10 日, 国 务 院 下 发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同 年 在 有 条 件 的 省 份 选 择 2 至 3 个 城 市 启 动 试 点,2008 年 扩 大 试 点, 争 取 2009 年 试 点 城 市 达 到 80% 以 上,2010 年 在 全 国 全 面 推 开, 逐 步 覆 盖 全 体 城 镇 非 从 业 居 民 这 项 制 度 的 覆 盖 对 象 为 : 没 有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的 城 镇 未 成 年 人 老 人 和 没 有 工 作 的 居 民 这 项 制 度 实 施 以 后, 缴 费 的 方 式 以 家 庭 缴 费 为 主, 政 府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主 要 用 于 参 保 居 民 的 住 院 和 门 诊 大 病 医 疗 支 出 (3) 新 型 农 村 医 疗 合 作 保 险 相 对 传 统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模 式 而 言,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是 由 政 府 组 织 引 导 支 持, 农 民 自 愿 参 加, 个 人 地 方 财 政 和 中 央 财 政 多 方 筹 资, 以 大 病 统 筹 为 主 的 农 民 医 疗 互 助 共 济 制 度 从 2002 年 起, 国 家 对 新 型 农 村 医 疗 合 作 制 度 进 行 探 索 并 逐 步 推 广 2006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提 出 2008 年 在 全 国 农 村 基 本 普 及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我 国 将 主 要 通 过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医 疗 合 作 保 险 来 构 建 全 面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明 确 提 出 : 到 2010 年 在 全 国 将 初 步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框 62 / 147

架, 到 2020 年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的 实 施 将 使 更 多 的 人 看 得 起 病, 潜 在 的 医 疗 市 场 需 求 将 得 以 释 放,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的 利 用 率 也 将 得 到 显 著 提 高, 医 疗 行 业 迎 来 了 更 大 的 发 展 机 会 ( 三 )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情 况 1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市 场 规 模 在 相 当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是 朝 阳 产 业, 而 牙 科 等 专 科 医 疗 在 消 费 升 级 和 较 为 宽 松 的 政 策 环 境 支 持 下, 已 然 逐 渐 成 为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中 的 优 势 细 分 行 业 目 前 随 着 我 国 国 民 消 费 能 力 的 提 升, 以 及 对 健 康 及 个 人 形 象 重 视 程 度 的 提 升, 预 计 我 国 口 腔 医 疗 领 域 的 发 展 前 景 巨 大 根 据 欧 睿 咨 询 的 数 据 统 计, 中 国 口 腔 医 院 的 收 入 于 2014 年 增 至 约 人 民 币 113 亿 元,2010 年 至 2014 年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21.4% 但 与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中 国 的 口 腔 市 场 尚 处 于 发 展 的 初 级 阶 段, 和 印 度 基 本 处 于 同 一 水 平 线 从 每 百 万 人 牙 医 数 量 来 看, 中 国 只 有 100 名 左 右, 远 低 于 欧 美 发 达 或 中 等 发 达 国 家 500-1000 名 的 水 平, 说 明 中 国 牙 科 市 场 目 前 仍 然 很 不 发 达 ; 而 同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巴 西 每 百 万 人 的 牙 医 配 备 数 量 为 870 名, 印 度 为 33 名, 但 中 国 的 人 口 平 均 年 龄 已 经 超 过 35 岁, 高 于 巴 西 和 印 度 从 我 国 进 行 的 第 三 次 口 腔 健 康 普 查 情 况 看, 我 国 老 年 人 的 牙 齿 缺 失 率 仍 然 远 远 高 于 中 青 年 人 群, 但 就 诊 率 依 然 不 高 ; 预 计 随 着 老 龄 化 的 继 续, 我 国 牙 科 治 疗 保 健 的 市 场 潜 力 必 将 进 一 步 增 大 根 据 2015-2020 年 中 国 口 腔 医 疗 市 场 行 情 动 态 及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数 据 显 示, 我 国 中 老 年 人 的 牙 齿 缺 失 率 也 非 常 普 遍 35-44 岁 年 龄 段 人 群 的 平 均 留 牙 数 为 29.4 颗 /32 颗, 义 齿 修 复 率 仅 有 11.6%;65-74 岁 年 龄 段 人 群 的 平 均 留 牙 数 为 20.97 颗 /32 颗, 义 齿 修 复 率 仅 42.6% 而 治 疗 牙 齿 缺 失 的 高 端 种 植 牙 的 渗 透 率 更 低,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几 乎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 此 外, 前 瞻 产 业 研 究 院 发 布 的 2016-2021 年 中 国 口 腔 医 疗 行 业 市 场 前 瞻 与 投 资 战 略 规 划 分 析 报 告 指 出, 我 国 60 岁 以 上 的 人 均 缺 牙 约 为 10 颗, 即 使 50% 的 人 做 修 复, 以 近 几 年 我 国 60 岁 以 上 人 口 18,000 万 人 左 右 计 算, 修 复 市 场 规 模 近 9,000 万 颗 ; 加 上 修 复 体 在 一 定 时 间 必 需 修 护 或 更 换 另 外, 根 据 欧 睿 统 计, 基 于 每 万 人 牙 医 数 口 腔 疾 病 治 疗 率 接 受 常 规 口 腔 检 查 及 洗 牙 的 人 口 比 例 等 指 标,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中 国 口 腔 行 业 明 显 落 后 中 国 在 2013 年 每 万 人 牙 医 数 为 1.0, 相 比 之 下, 日 本 在 2010 年 的 该 数 据 为 8.0 加 拿 大 在 2008 年 的 该 数 据 为 5.8 及 英 国 在 2012 63 / 147

年 的 该 数 据 为 5.3 口 腔 行 业 有 极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据 统 计 我 国 年 种 植 牙 量 仅 10 万 颗 左 右, 而 韩 国 的 年 种 植 牙 量 达 到 数 十 万 颗, 6,000 万 人 口 的 意 大 利 年 种 植 牙 量 达 到 120 万 颗 ; 目 前 全 亚 洲 地 区 种 植 牙 规 模 大 约 占 全 球 的 15-20%, 其 中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大 约 占 全 亚 洲 份 额 的 3% 左 右 总 体 而 言, 与 国 外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中 国 的 牙 科 市 场 尚 处 于 发 展 的 初 期 阶 段, 市 场 仍 有 待 培 育 和 开 发 ; 专 业 正 畸 起 步 较 晚, 种 植 牙 的 渗 透 率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几 乎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我 国 整 体 口 腔 行 业 市 场 规 模 仍 然 较 小, 但 随 着 人 们 收 入 水 平 的 提 升, 以 及 对 健 康 的 重 视 程 度 提 高, 口 腔 医 疗 市 场 前 景 较 好, 高 附 加 值 业 务 有 巨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2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国 内 口 腔 医 疗 市 场 经 营 主 体 根 据 各 自 不 同 的 经 营 特 点 硬 件 设 备 医 师 水 平 服 务 范 围 等 大 致 可 分 为 公 立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和 民 营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两 种 类 别, 公 立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一 般 是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或 者 综 合 性 医 院 口 腔 科 的 形 式, 民 营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一 般 是 连 锁 式 口 腔 门 诊 或 者 个 体 口 腔 诊 所 的 形 式 国 外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的 主 流 一 般 为 民 营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公 立 口 腔 医 院 是 教 育 性 质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培 养 人 才, 社 区 学 校 以 及 一 些 公 立 医 院 的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是 学 生 及 公 务 员, 绝 大 部 分 的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由 私 立 的 小 的 口 腔 诊 所 以 及 连 锁 的 口 腔 诊 所 承 担 ; 东 南 亚 国 家 的 口 腔 医 疗 市 场 格 局 也 大 体 如 此, 公 立 的 教 育 性 口 腔 医 院 以 及 社 区 的 福 利 性 牙 科 诊 所 主 要 解 决 是 市 民 的 口 腔 保 健 预 防 学 生 的 部 分 口 腔 医 疗 保 健 及 培 养 牙 科 人 才, 负 担 大 量 民 众 口 腔 医 疗 保 健 的 是 私 立 诊 所 相 比 之 下, 我 国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的 主 体 是 公 立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我 国 口 腔 医 疗 发 展 的 最 终 方 向 是 欧 美 等 发 达 国 家 较 为 成 熟 的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相 一 致, 即 是 改 变 现 有 的 倒 金 字 塔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的 发 展, 形 成 正 金 字 塔 型 的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把 口 腔 疾 病 中 最 常 见 的 拔 补 种 牙 的 诊 疗 工 作 解 决 在 基 层 解 决 在 社 区, 把 口 腔 医 疗 保 健 的 人 力 资 源 重 心 逐 渐 放 到 基 层 放 到 社 区 ; 把 口 腔 预 防 保 健, 口 腔 美 容 这 一 块 交 给 民 营 口 腔 医 疗 中 技 术 水 平 较 高 的 机 构 ; 最 后 疑 难 杂 症 的 诊 治 和 最 为 重 要 的 临 床 科 学 教 育 研 究 交 给 公 立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近 年 来, 随 着 全 国 牙 防 组 等 相 关 组 织 以 及 各 相 关 厂 商 的 持 续 宣 传 教 育, 国 内 64 / 147

居 民 的 口 腔 保 健 意 识 在 逐 步 增 强, 社 会 对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的 需 求 也 越 来 越 巨 大, 国 内 的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处 于 快 速 增 长 的 发 展 状 态 此 外, 我 国 处 于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的 黄 金 时 期, 中 国 国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为 口 腔 医 疗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较 好 的 经 济 基 础 同 时, 国 家 允 许 口 腔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引 入 多 元 化 经 营 主 体 的 政 策 先 后 出 台, 口 腔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从 单 一 的 公 有 制 向 多 元 化 转 变, 未 来 口 腔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应 该 是 以 国 有 民 营 等 多 种 结 构 的 经 营 主 体 并 存 今 后, 口 腔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既 有 公 有 制 的 非 营 利 性 的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综 合 医 院 的 口 腔 专 科, 也 有 其 他 成 份 的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未 来 几 年 中 国 民 营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将 变 得 更 加 普 遍, 并 在 口 腔 医 疗 保 健 中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因 此 无 论 是 从 人 口 的 数 量 口 腔 疾 病 的 普 遍 性, 还 是 从 牙 医 的 市 场 需 求 状 况 口 腔 产 业 和 其 他 产 业 的 联 系 合 作 互 补 性 等 方 面 考 虑, 不 管 是 现 在 还 是 将 来, 随 着 人 们 经 济 生 活 文 化 消 费 水 平 的 提 高 以 及 对 口 腔 健 康 的 认 识, 我 国 的 口 腔 医 疗 产 业 都 会 快 速 发 展, 具 有 巨 大 潜 力 的 市 场 3 行 业 的 季 节 性 特 征 从 整 体 来 看,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有 一 定 的 季 节 性 但 不 明 显, 寒 暑 假 的 诊 疗 人 次 比 其 他 季 节 的 诊 疗 人 数 高, 周 末 比 非 周 末 的 诊 疗 人 次 高, 节 假 日 比 非 节 假 日 的 诊 疗 人 次 高 ( 四 )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基 本 风 险 特 征 1 医 疗 风 险 在 医 学 诊 疗 上, 由 于 存 在 着 医 学 认 知 局 限 患 者 个 体 差 异 病 情 不 同 医 生 素 质 差 异 医 院 条 件 限 制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医 学 的 各 类 诊 疗 行 为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着 程 度 不 一 的 风 险 作 为 医 学 的 一 个 重 要 分 支,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同 样 存 在 着 风 险, 医 疗 事 故 和 差 错 无 法 完 全 杜 绝 在 治 疗 手 段 上, 口 腔 疾 病 的 诊 治 与 一 般 的 疾 病 诊 治 有 所 不 同, 大 多 数 口 腔 疾 病 需 要 通 过 手 术 治 疗 来 完 成, 就 口 腔 科 手 术 而 言, 尽 管 现 有 医 技 水 平 已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且 大 多 数 手 术 操 作 是 可 控 的, 但 由 于 口 腔 科 手 术 质 量 的 好 坏 将 受 到 医 师 素 质 诊 疗 设 备 质 量 控 制 水 平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因 此 口 腔 科 医 疗 机 构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一 定 的 医 疗 风 险 口 腔 科 医 疗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导 致 医 疗 过 失 所 致 ; 另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医 院 医 疗 条 件 医 务 人 员 素 质 或 疏 忽 造 成 的 诊 疗 差 错 ; 再 一 方 面 并 非 诊 疗 行 65 / 147

为 本 身 存 在 过 失, 而 是 由 于 其 它 不 可 抗 不 可 预 测 原 因 ( 如 药 物 过 敏 ) 所 致, 或 在 诊 疗 后 患 者 出 现 目 前 行 业 技 术 条 件 下 难 以 避 免 的 并 发 症 2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风 险 我 国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群 体 是 在 国 家 深 化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背 景 下 发 展 起 来 的, 相 比 较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起 步 晚 积 累 少, 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技 术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也 参 差 不 齐 一 小 部 分 民 营 医 院 诚 信 度 低 缺 乏 自 律, 损 害 了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在 社 会 上 的 整 体 形 象 本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始 终 坚 持 诚 信 经 营 规 范 操 作, 坚 持 以 技 术 和 服 务 来 塑 造 品 牌 形 象 公 司 通 过 可 靠 的 诊 疗 质 量 优 质 的 服 务 措 施 充 分 的 医 患 交 流, 赢 得 了 患 者 的 信 任 逐 步 形 成 了 良 好 的 口 碑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经 济 效 益 与 社 会 效 益 的 和 谐 发 展, 通 过 投 身 社 会 公 益, 树 立 起 责 任 协 作 创 新 奉 献 的 企 业 形 象 尽 管 如 此, 面 对 目 前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整 体 社 会 认 知 现 状, 公 司 在 未 来 经 营 和 发 展 过 程 中 仍 会 面 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风 险 3 专 业 口 腔 医 师 资 源 短 缺 我 国 目 前 的 口 腔 医 生 的 数 量 与 发 达 国 家 的 每 万 人 医 师 数 量 相 差 较 大 并 且 医 师 中 受 过 本 科 正 规 教 育 的 人 数 在 医 师 中 占 比 不 到 50%, 医 疗 的 整 体 水 平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差 也 是 较 大 同 时, 在 口 腔 医 师 分 配 继 续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机 制 还 不 甚 完 善, 直 接 影 响 到 口 腔 医 师 的 成 长 和 业 务 水 平 的 提 高 这 些 因 素 造 成 了 我 国 口 腔 医 师 资 源 短 缺 的 现 状,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到 我 国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的 发 展 4 政 策 风 险 国 家 对 于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设 置 了 较 为 严 格 的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并 对 违 法 违 规 设 立 医 疗 机 构 违 法 经 营 医 疗 业 务 规 定 了 较 为 严 厉 的 法 律 制 裁 措 施 国 家 对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进 行 严 格 监 管, 并 对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有 一 系 列 的 严 格 要 求 和 具 体 标 准, 如 卫 生 部 关 于 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的 通 知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医 疗 机 构 病 历 管 理 规 定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 试 行 )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和 医 疗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的 规 定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等,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医 院 管 理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成 为 我 国 医 疗 质 量 保 障 与 持 续 改 进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第 八 条 规 定 : 医 院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如 果 未 来 国 家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将 对 行 业 发 展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66 / 147

( 五 )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1 公 司 的 行 业 地 位 及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由 于 受 患 者 就 近 就 医 观 念 诊 疗 地 域 空 间 限 制 及 国 家 医 保 体 系 引 导 的 原 因, 口 腔 医 疗 存 在 一 定 的 服 务 半 径 医 疗 机 构 的 知 名 度 和 权 威 性 越 高, 服 务 半 径 就 越 大 从 全 国 范 围 来 看, 口 腔 医 疗 产 业 的 市 场 集 中 度 较 低 从 我 国 的 口 腔 医 疗 市 场 份 额 的 分 配 情 况 来 看, 目 前 综 合 医 院 的 口 腔 医 疗 占 据 了 较 大 的 市 场 份 额, 但 其 市 场 份 额 呈 逐 步 下 降 的 趋 势 ;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所 占 的 份 额 相 对 较 低, 但 其 份 额 在 逐 年 提 高 根 据 2014 年 中 国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统 计 年 鉴, 截 至 2013 年 底, 设 口 腔 科 的 综 合 医 院 达 到 15,887 家,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384 家, 口 腔 病 防 治 所 101 家 2013 年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诊 疗 人 次 数 2,423.92 万 人 次, 其 中 门 急 诊 2,416.38 万 人, 占 当 年 全 国 口 腔 门 急 诊 总 量 的 22.73% 在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中, 营 利 性 口 腔 医 院 已 占 据 了 相 当 的 份 额 中 国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可 划 分 为 综 合 医 院 口 腔 科 口 腔 医 院 及 其 他 ( 包 括 私 立 连 锁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及 私 立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提 供 商 ) 根 据 欧 睿 统 计, 按 到 诊 人 数 计, 该 三 个 板 块 的 2014 年 市 场 占 有 率 分 别 为 50.9% 23.6% 及 25.5% 目 前 已 有 一 批 民 营 盈 利 性 口 腔 医 院 成 功 上 市 或 实 现 新 三 板 挂 牌, 如 连 锁 中 高 端 医 院 通 策 医 疗 (600763.SH) 大 众 口 腔 (832387) 华 美 牙 科 (833269) 等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口 腔 医 院 北 京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上 海 市 第 九 人 民 医 院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附 属 秦 都 口 腔 医 院 武 汉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天 津 市 口 腔 医 院 广 东 省 口 腔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光 华 口 腔 医 院 山 东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属 二 院 等 医 院, 在 临 床 和 科 研 方 面 处 于 行 业 的 领 先 地 位 这 些 医 院 的 月 均 门 诊 量 约 在 万 人 次 以 上, 就 诊 患 者 来 自 周 边 省 份 甚 至 全 国 各 地, 多 为 疑 难 口 腔 患 者 或 有 高 端 需 求 的 患 者 ; 在 地 区 范 围 内, 我 国 每 个 省 会 级 城 市 都 有 一 到 两 家 综 合 性 医 院 的 口 腔 或 口 腔 专 科 医 院 在 当 地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在 长 兴 县 内, 公 司 面 临 的 竞 争 对 手 主 要 是 长 兴 县 人 民 医 院 和 长 兴 县 中 医 院 的 口 腔 专 科 门 诊 等 2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目 前, 公 司 尚 处 于 发 展 期 与 长 兴 县 人 民 医 院 和 长 兴 县 中 医 院 的 口 腔 专 科 门 诊 相 比, 公 司 具 有 一 定 的 服 务 优 势, 公 司 通 过 人 性 化 的 导 诊 和 医 疗 服 务 以 提 高 患 者 的 用 户 体 验, 公 司 的 医 疗 服 务 性 价 比 更 高 ; 与 私 人 诊 所 相 比, 公 司 的 医 疗 67 / 147

服 务 更 具 有 专 业 性,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更 有 保 障 公 司 只 针 对 性 提 供 针 对 口 腔 医 疗 健 康 的 专 业 服 务, 在 此 服 务 上 更 具 有 专 业 性 优 势,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和 专 家 团 队 在 口 腔 内 科 外 科 修 复 正 畸 种 植 等 医 疗 服 务 上 有 着 丰 富 的 临 床 经 验,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最 专 业 资 质 的 服 务 (1)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公 司 通 过 多 年 的 招 聘 带 教 和 工 作 磨 练, 建 立 起 一 支 专 业 化 高 素 质 的 医 护 团 队 公 司 的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具 有 丰 富 的 临 床 经 验 和 管 理 经 验, 在 正 畸 种 植 等 领 域 提 供 专 业 的 技 术 支 持, 在 医 疗 质 量 管 控 方 面 也 发 挥 了 巨 大 作 用, 为 公 司 不 断 提 高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严 格 管 控 医 疗 质 量 提 供 了 保 证 (2) 设 备 优 势 公 司 目 前 拥 有 的 医 疗 设 备 精 良 : 引 进 了 美 国 Schick 口 腔 内 窥 镜 芬 兰 Planmeca 数 字 化 全 景 X 光 机 日 本 森 田 牙 片 机 日 本 NSK 种 植 机 德 国 Dreve 真 空 压 模 机 BEYOND 冷 光 美 白 仪 瑞 士 EMS 洁 牙 机 EMS 喷 砂 机 登 士 柏 根 管 治 疗 仪 无 痛 麻 醉 仪 进 口 牙 科 综 合 治 疗 椅 意 大 利 微 电 脑 高 压 蒸 汽 消 毒 炉 等 高 档 进 口 设 备 (3) 政 策 优 势 公 司 在 2012 年 7 月 成 为 长 兴 县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门 诊 小 额 报 销 定 点 医 疗 机 构,2013 年 3 月 成 为 长 兴 县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有 助 于 增 加 对 患 者 的 吸 引 力, 进 一 步 提 高 营 业 收 入 3 公 司 的 竞 争 劣 势 (1) 融 资 渠 道 受 限 公 司 轻 资 产 运 营 模 式 可 以 降 低 公 司 资 本 投 入, 使 公 司 在 资 金 资 源 有 限 的 情 况 下, 以 最 低 的 投 入 来 获 得 最 大 的 价 值 ; 但 公 司 的 轻 资 产 运 营 模 式 同 时 也 给 公 司 融 资 带 来 困 难 ( 通 过 固 定 资 产 抵 押 等 途 径 获 得 银 行 贷 款 的 难 度 较 大 ) 公 司 目 前 融 资 渠 道 单 一, 主 要 的 融 资 途 径 以 股 东 的 投 资 为 主, 缺 乏 持 续 的 资 金 支 持, 束 缚 了 公 司 更 快 的 发 展 尽 管 公 司 在 同 领 域 中 具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但 此 前 由 于 资 金 实 力 投 入 不 够, 无 法 快 速 布 局, 拓 展 市 场 (2) 人 才 不 足 医 师 人 员 特 别 是 高 精 尖 医 师 人 员 的 短 缺 是 目 前 制 约 公 司 较 快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68 / 147

素 虽 然 公 司 目 前 聚 集 了 一 批 口 腔 医 疗 行 业 的 专 业 人 才, 并 建 立 了 一 支 专 业 的 医 师 队 伍, 但 面 对 快 速 增 长 的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仍 存 在 储 备 人 才 不 足 的 局 面 69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公 司 三 会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有 限 公 司 期 间, 公 司 能 够 按 照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成 和 任 命 股 东 会 执 行 董 事 和 监 事, 且 在 股 权 转 让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整 体 变 更 等 重 大 事 项 上 认 真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形 成 相 关 决 议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以 后,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设 立 了 健 全 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包 括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以 及 经 营 管 理 层 1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2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是 公 司 决 策 机 构,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董 事 会 由 五 名 董 事 组 成, 设 董 事 长 一 人 3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是 公 司 监 督 机 构,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监 事 会 由 三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两 名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设 监 事 长 一 人 4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设 总 经 理 一 人,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主 持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总 经 理 兼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经 营 管 理 层 另 设 财 务 负 责 人 一 人 公 司 具 有 健 全 的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该 等 议 事 规 则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一 ) 股 东 大 会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和 决 算 方 案 利 润 分 配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董 事 和 监 事 等 重 大 事 项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5 名 2016 年 5 月 11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通 过 了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通 知 登 记 提 案 的 审 议 投 票 计 票 表 决 结 果 的 宣 布 会 议 决 议 的 形 成 会 议 记 录 及 其 签 署 公 告 等 在 内 的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和 表 决 程 序 公 司 历 次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召 开 决 议 内 容 及 签 署 合 法 合 规 真 实 有 效 70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二 ) 董 事 会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会 为 股 份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的 常 设 机 构, 向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董 事 会 行 使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制 定 重 大 事 项 方 案 以 及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等 职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5 名 董 事 组 成 并 设 1 名 董 事 长, 全 部 董 事 均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或 更 换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董 事 选 聘 程 序 建 立 了 规 范 的 董 事 会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了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并 审 议 通 过 了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董 事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审 议 程 序 表 决 程 序 等 作 了 规 定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制 定 了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等 制 度 文 件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会 自 成 立 即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和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规 范 运 行 自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表 决 方 式 决 议 内 容 及 签 署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除 参 与 公 司 日 常 决 策 外, 对 董 事 长 的 选 举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聘 任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以 及 相 关 内 控 制 度 等 事 项 作 出 了 有 效 决 议, 切 实 履 行 了 董 事 会 的 职 责 ( 三 ) 监 事 会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监 事 会 是 公 司 内 部 的 专 职 监 督 机 构,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监 事 会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监 督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审 核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等 维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利 益 的 事 项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 名,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长 1 名 股 份 公 司 监 事 会 自 成 立 即 严 格 依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和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通 知 提 案 的 审 议 投 票 计 票 表 决 结 果 的 宣 布 会 议 决 议 的 形 成 会 议 记 录 及 其 签 署 公 告 等 在 内 的 监 事 会 的 召 开 和 表 决 程 序 的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规 范 运 行 自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公 司 监 事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表 71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决 方 式 决 议 内 容 及 签 署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监 事 均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公 司 监 事 会 对 监 事 长 的 选 举 等 相 关 事 项 作 出 了 有 效 决 议, 切 实 履 行 了 监 事 会 的 职 责, 有 效 维 护 了 公 司 及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利 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及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估 ( 一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公 司 参 照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相 关 规 范 并 结 合 自 身 特 点 逐 步 建 立 并 完 善 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水 平 得 到 较 大 程 度 提 升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等 制 度 规 范 了 公 司 治 理, 与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相 适 应 公 司 还 按 照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章 程 必 备 条 款 等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明 确 规 定 了 股 东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权 利, 给 所 有 股 东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充 分 的 权 利 保 障 公 司 制 定 了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制 度 对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进 行 了 专 项 规 定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由 董 事 会 统 一 管 理 董 事 长 是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的 最 终 负 责 人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负 责 协 调 和 组 织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的 具 体 事 宜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负 责 协 调 和 组 织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参 加 公 司 所 有 涉 及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会 议, 及 时 知 晓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及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同 时 应 保 证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及 时 性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公 司 章 程 还 对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进 行 了 规 定 :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连 续 18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1%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72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起 诉 讼 ; 监 事 会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董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后 拒 绝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自 收 到 请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未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情 况 紧 急 不 立 即 提 起 诉 讼 将 会 使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他 人 侵 犯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可 以 依 照 前 两 款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对 于 回 避 制 度 和 累 计 投 票 制 度,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充 分 披 露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关 联 股 东 无 法 回 避 时, 公 司 在 征 得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同 意 后, 可 以 按 照 正 常 程 序 进 行 表 决,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作 出 说 明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对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审 议 权 限 进 行 了 规 定 公 司 还 制 定 了 各 部 门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相 关 制 度 已 经 涵 盖 了 公 司 技 术 研 发 销 售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财 务 会 计 等 公 司 营 运 活 动 的 主 要 环 节, 在 公 司 各 个 层 面 得 到 了 较 为 有 效 执 行 ( 二 )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估 公 司 依 创 立 大 会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总 经 理 等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并 制 订 了 公 司 章 程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等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了 较 为 科 学 的 决 策 机 制 及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上 述 制 度 经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通 过 后, 在 股 份 公 司 后 续 经 营 过 程 中 得 到 了 较 为 良 好 的 执 行,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能 够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运 作 较 为 规 范 公 司 共 有 5 名 股 东, 股 东 人 数 资 格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要 求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5 月 成 立, 董 事 会 由 5 人 组 成, 董 事 长 徐 铁 雄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总 经 理 由 万 晓 文 担 任,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运 营 万 晓 文 同 时 担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钟 韵 娟 出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公 司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经 营 班 子 负 责 制, 严 格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内 容 约 定 履 行 职 责 73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公 司 董 事 会 经 评 估 后 认 为,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法 及 有 关 监 管 要 求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设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明 确 了 股 东 权 利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之 间 的 权 责 范 围 及 工 作 程 序, 并 且 根 据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业 务 特 点, 建 立 了 与 目 前 规 模 及 近 期 战 略 相 匹 配 的 组 织 架 构, 制 定 了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了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初 步 建 立 了 规 范 运 作 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从 制 度 层 面 上 保 证 了 现 有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能 为 所 有 股 东 提 供 合 适 的 保 护, 保 证 了 股 东 能 够 充 分 行 使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应 有 权 利 三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公 司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也 不 存 在 其 他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行 政 处 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如 劳 动 社 保 消 防 卫 生 税 务 工 商 等 合 规 经 营 方 面 的 问 题 和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不 会 对 环 境 保 护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被 处 罚 的 情 形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有 关 医 疗 规 则 被 医 疗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2016 年 1 月 26 日, 长 兴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长 兴 县 食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长 食 药 监 药 行 罚 字 [2016] 第 004 号 ): 长 兴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在 2015 年 10 月 13 日 对 公 司 的 检 查 中, 发 现 仓 库 货 架 存 在 过 期 医 疗 器 械 及 过 期 药 品, 对 于 上 述 情 形 予 以 处 罚 人 民 币 20,017.5 元 在 报 告 期 内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也 不 存 在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行 政 处 罚 及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同 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承 诺 函, 郑 重 承 诺 不 存 在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而 受 处 罚 的 情 形 综 上,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四 公 司 分 开 运 营 情 况 公 司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在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机 构 财 务 方 面 完 全 分 开, 公 司 业 务 分 开 资 产 分 开 人 员 分 开 机 构 分 开 财 务 74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分 开, 在 独 立 性 方 面 也 不 存 在 其 他 严 重 缺 陷, 具 有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经 营 的 能 力,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公 司 分 开 运 营 的 要 求 ( 一 ) 业 务 分 开 情 况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设 置 明 确, 部 门 职 责 划 分 合 理,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流 程, 独 立 的 经 营 场 所 公 司 能 够 分 开 支 配 和 使 用 人 财 物 等 生 产 要 素, 顺 利 组 织 和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即 具 有 分 开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即 具 有 独 立 自 主 的 经 营 能 力, 在 业 务 范 围 销 售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等 方 面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分 开,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他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依 赖 关 系 ( 二 ) 资 产 分 开 情 况 公 司 各 股 东 投 入 企 业 的 资 金 已 足 额 到 位, 并 经 会 计 师 审 验 公 司 与 业 务 及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资 产 权 属 与 各 股 东 产 权 关 系 明 晰 公 司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不 存 在 以 公 司 资 产 权 益 等 为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况 此 外, 自 公 司 设 立 至 今 的 增 资 行 为 经 过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验 证, 并 通 过 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变 更 登 记 确 认, 公 司 资 产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分 开 ( 三 ) 人 员 分 开 情 况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在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或 在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领 薪 ;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不 在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公 司 的 劳 动 人 事 及 工 资 管 理 完 全 分 开, 并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对 员 工 进 行 考 核 和 奖 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通 过 合 法 程 序 产 生,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可 自 主 决 定 有 关 人 员 的 选 举 或 聘 用 公 司 的 劳 动 人 事 工 资 以 及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与 股 东 或 其 他 关 联 方 完 全 分 开 ; 员 工 与 股 东 或 其 他 关 联 方 完 全 分 开, 公 司 与 员 工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在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工 薪 报 酬 等 方 面 分 帐 分 开 管 理 ( 四 ) 机 构 分 开 情 况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设 置 股 东 大 会 作 为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设 置 董 事 会 为 决 策 机 构, 设 置 监 事 会 为 监 督 机 构, 并 设 有 相 应 的 办 公 机 构 和 经 营 部 门 公 司 经 营 和 办 公 场 所 分 开, 完 全 拥 有 机 构 设 置 的 自 主 权, 形 成 有 机 的 75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分 开 运 营 主 体 形 成 有 机 的 独 立 运 营 主 体 各 机 构 的 运 行 和 管 理 均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分 开, 不 受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干 预, 与 控 股 股 东 在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及 办 公 场 所 等 方 面 完 全 分 开, 不 存 在 混 合 经 营 合 署 办 公 的 情 形 ( 五 ) 财 务 分 开 情 况 公 司 的 财 务 部 门 与 其 他 部 门 完 全 分 开, 有 专 业 的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公 司 建 立 了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能 够 自 主 作 出 财 务 决 策, 具 有 规 范 独 立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本 公 司 取 得 了 开 户 许 可 证, 并 开 立 了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公 司 不 存 在 与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共 用 银 行 账 户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独 立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和 缴 纳 税 款 本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自 主 筹 借 使 用 资 金 的 权 利, 不 存 在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干 预 公 司 资 金 使 用 的 情 况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独 立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产 权 明 晰 权 责 明 确 运 作 规 范, 在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机 构 财 务 方 面 均 遵 循 了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作, 具 有 自 主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及 面 向 市 场 分 开 经 营 的 能 力 五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 一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之 间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徐 铁 雄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徐 铁 雄 控 制 的 企 业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成 立 时 间 上 海 博 厚 医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项 目 投 资, 实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商 01 院 投 资 管 理 务 咨 询 ( 咨 询 类 项 目 除 经 纪 ), 健 康 咨 询 ( 不 得 从 事 诊 疗 2010/5/10 有 限 公 司 活 动 心 理 咨 询 ),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的 销 售 租 赁 上 海 博 恒 口 口 腔 科 ; 牙 体 牙 髓 病 专 业 ; 儿 童 口 腔 专 业 ;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02 腔 门 诊 部 有 专 业 ; 口 腔 修 复 专 业 ; 口 腔 正 畸 专 业 ; 口 腔 麻 醉 专 业 / 医 2012/8/13 限 公 司 学 影 像 科 ;X 线 诊 断 专 业 03 上 海 冶 金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口 腔 内 科 专 业 正 畸 专 业 口 腔 修 复 专 业 口 腔 预 防 保 健 专 业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专 业 X 线 诊 断 科 专 业, 医 疗 器 械 ( 见 2006/12/26 76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限 公 司 许 可 证 ) 生 产 ( 限 分 支 机 构 ) 上 海 博 厚 医 Ⅲ Ⅱ 类 医 疗 器 械 医 疗 器 械 二 类 生 产 :6863 口 腔 义 齿 04 疗 器 械 有 限 定 制 加 工 ( 以 上 限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 五 金 交 电 日 用 百 货 2005/10/27 公 司 的 销 售,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上 海 博 厚 医 05 06 疗 保 健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津 康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越 朴 投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的 销 售 1999/5/14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销 售 2008/8/13 投 资 管 理, 实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咨 询 ( 除 金 融 证 券 ), 商 务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 不 07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得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 市 场 信 息 咨 询 与 调 查 ( 不 得 从 事 社 会 调 查 社 会 调 研 民 意 调 查 民 意 测 验 ), 会 务 服 务 依 2016/1/12 伙 )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上 海 区 域 控 制 了 两 家 口 腔 门 诊 部, 但 其 业 务 形 态 与 公 司 存 在 差 异, 且 因 上 海 和 长 兴 分 属 于 两 个 不 同 区 域, 消 费 群 体 不 同, 故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二 )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监 高 人 员 均 向 公 司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鉴 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铁 雄 控 制 的 口 腔 门 诊 部 与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实 际 业 务 存 在 相 似 性, 徐 铁 雄 及 其 控 制 的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如 下 : 1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将 上 海 博 恒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等 口 腔 门 诊 类 医 疗 服 务 企 业 的 资 产 和 业 务 纳 入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体 系 内 或 将 不 能 纳 入 的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体 系 内 的 企 业 整 体 出 让 ; 如 果 上 述 并 购 或 出 售 不 能 达 成, 本 公 司 / 本 人 承 诺 将 清 算 注 销 这 些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77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2 在 本 公 司 / 本 人 持 有 上 海 博 恒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等 口 腔 门 诊 类 医 疗 服 务 企 业 期 间,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可 根 据 其 战 略 发 展 需 要 做 出 决 议 收 购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上 海 博 恒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等 口 腔 门 诊 部 的 股 权, 本 公 司 关 联 方 / 本 人 将 在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上 放 弃 表 决 权 ; 在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决 议 后, 本 公 司 / 本 人 将 按 照 市 场 价 格 向 其 转 让 相 关 门 诊 部 的 股 权 ; 3 在 本 公 司 / 本 人 作 出 出 售 相 关 门 诊 部 股 权 的 决 定 后,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4 为 保 障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了 解 本 公 司 / 本 人 控 制 的 口 腔 门 诊 部 的 经 营 状 况,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非 关 联 股 东 可 聘 请 包 括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内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对 口 腔 门 诊 部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同 时, 本 公 司 / 本 人 承 诺 : 1 本 公 司 / 本 人 所 投 资 的 上 述 企 业 不 会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区 域 内 的 客 户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宣 传 或 服 务 ; 2 将 来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从 事, 包 括 与 他 人 合 作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 如 有, 下 同 ) 相 同 相 似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 3 将 尽 一 切 可 能 之 努 力 使 本 公 司 其 他 关 联 企 业 不 从 事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相 同 类 似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 4 不 再 投 资 控 股 于 业 务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相 同 类 似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构 成 竞 争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机 构 组 织 ; 5 不 再 向 其 他 业 务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相 同 类 似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构 成 竞 争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机 构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专 有 技 术 或 提 供 销 售 渠 道 客 户 信 息 等 商 业 机 密 ; 6 如 果 本 公 司 / 本 人 未 来 拟 从 事 的 业 务 可 能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本 公 司 将 该 部 分 业 务 转 移 至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给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 本 人 将 赔 偿 损 失 并 公 开 道 歉 特 此 承 诺 78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2016 年 5 月 23 日,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控 制 的 上 海 博 恒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等 门 诊 部 均 就 上 述 承 诺 函 的 有 关 内 容 作 出 股 东 会 决 议 或 股 东 决 议 2016 年 5 月 31 日,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对 上 述 承 诺 函 的 内 容 进 行 审 议 并 作 出 了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的 承 诺 合 法 有 效 除 实 际 控 制 人 外,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如 下 : 本 人 / 本 企 业 不 存 在 且 不 从 事 与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相 同 或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也 未 直 接 或 以 投 资 控 股 参 股 合 资 联 营 或 其 它 形 式 经 营 或 为 他 人 经 营 任 何 与 博 厚 口 腔 的 主 营 业 务 相 同 相 近 或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 1 将 来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从 事, 包 括 与 他 人 合 作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 如 有, 下 同 ) 相 同 相 似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 2 将 尽 一 切 可 能 之 努 力 使 本 人 其 他 关 联 企 业 不 从 事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相 同 类 似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 3 不 投 资 控 股 于 业 务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相 同 类 似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构 成 竞 争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机 构 组 织 ; 4 不 向 其 他 业 务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相 同 类 似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构 成 竞 争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机 构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专 有 技 术 或 提 供 销 售 渠 道 客 户 信 息 等 商 业 机 密 ; 5 如 果 本 人 未 来 拟 从 事 的 业 务 可 能 与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本 人 将 本 着 博 厚 口 腔 及 其 子 公 司 优 先 的 原 则 与 博 厚 口 腔 协 商 解 决 ( 三 ) 博 厚 口 腔 未 收 购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门 诊 部 业 务 的 原 因 1 博 厚 口 腔 确 定 的 发 展 战 略 为 在 长 三 角 地 区 以 连 锁 模 式 开 设 口 腔 医 院, 积 极 打 造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连 锁 品 牌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判 断, 医 院 ( 而 非 门 诊 部 ) 的 组 织 形 式 更 有 利 于 通 过 制 度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更 有 利 于 吸 引 优 质 医 生 加 盟, 使 得 公 司 成 为 优 秀 的 人 才 聚 集 平 台 79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2 经 过 多 年 经 验 积 累, 控 股 股 东 博 厚 投 资 决 定 进 行 业 务 模 式 转 型, 将 盈 利 能 力 较 弱 的 门 诊 部 资 产 进 行 处 置, 收 回 投 资, 并 全 力 支 持 博 厚 口 腔 连 锁 医 院 模 式 的 发 展 ; 3 门 诊 部 盈 利 能 力 较 弱, 收 购 门 诊 部 资 产 后 预 计 将 不 利 于 增 强 挂 牌 主 体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 4 现 有 的 门 诊 部 存 在 现 金 管 理 等 内 控 制 度 不 够 健 全 等 问 题, 在 规 范 之 前 并 入 挂 牌 主 体 将 不 利 于 拟 挂 牌 主 体 的 规 范 运 作 公 司 已 聘 请 上 海 信 和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关 于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上 海 博 恒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的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结 论 为 暂 不 建 议 公 司 收 购 相 关 门 诊 部 公 司 股 权 基 于 此, 博 厚 口 腔 决 定 暂 不 收 购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门 诊 部, 而 由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自 行 处 置 六 资 金 占 用 关 联 担 保 情 况 ( 一 )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资 金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曾 经 存 在 股 东 占 用 资 金 情 况, 截 止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股 东 占 款 已 经 全 部 偿 还 完 毕 项 目 关 联 方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冶 金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466.08 466.08 466.08 8.50 8.50 - 徐 铁 雄 15.00 15.00 -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 220.00 270.00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公 司 建 立 了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对 关 联 方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行 为 进 行 进 一 步 80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规 范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未 再 发 生 过 资 金 占 用 的 情 形 同 时,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主 要 股 东 均 签 署 了 避 免 避 免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往 来 承 诺 函, 承 诺 :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将 不 会 以 借 款 代 垫 款 项 或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占 用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金 本 人 将 严 格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并 督 促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严 格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如 相 关 方 违 反 本 承 诺 给 股 份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本 人 无 条 件 赔 偿 为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及 费 用 ( 二 ) 为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担 保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为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担 保 的 情 况 ( 三 ) 公 司 采 取 的 减 少 或 避 免 关 联 交 易 的 措 施 公 司 制 定 完 善 了 公 司 治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明 确 了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对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权 限 的 划 分 同 时,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还 规 定 了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认 定, 从 制 度 层 面 减 少 和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对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进 行 保 护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股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直 接 持 股 数 量 直 接 持 股 比 例 间 接 持 股 数 量 间 接 持 股 比 例 合 计 持 股 数 量 1 徐 铁 雄 董 事 长 637.20 42.48% 19.74 1.32% 656.94 2 王 伟 董 事 - - 146.26 9.75% 146.26 3 万 晓 文 董 事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 - 15.00 1.00% 15.00 4 仲 强 董 事 - - 97.51 6.50% 97.51 5 钟 韵 娟 董 事 财 务 负 责 人 - - - - - 6 李 萍 监 事 - - 30.00 2.00% 30.00 81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7 周 佳 监 事 - - - - - ( 二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董 事 长 徐 铁 雄 之 妻 与 监 事 李 萍 为 姐 妹 关 系,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他 亲 属 关 系 ( 三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重 要 协 议 和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1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已 同 公 司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2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出 具 了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函 ( 四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本 公 司 职 务 兼 职 公 司 名 称 兼 职 职 务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法 定 代 表 人 上 海 博 恒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总 经 理 上 海 冶 金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徐 铁 雄 董 事 长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董 事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董 事 上 海 津 康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董 事 上 海 越 朴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上 海 博 源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上 海 佳 良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王 伟 董 事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仲 强 董 事 上 海 聚 双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82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在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职 务, 或 在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领 薪 ;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不 在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公 司 的 劳 动 人 事 及 工 资 管 理 完 全 独 立, 并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对 员 工 进 行 考 核 和 奖 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通 过 合 法 程 序 产 生,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和 董 事 会 可 自 主 决 定 有 关 人 员 的 选 举 或 聘 用 ( 五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本 公 司 职 务 投 资 公 司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持 股 比 例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项 目 投 资, 实 业 投 资,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商 务 咨 询 ( 咨 询 类 项 目 除 经 纪 ), 健 康 咨 询 ( 不 得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心 理 咨 询 ),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的 销 售 租 赁 59% 徐 铁 雄 董 事 长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津 康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的 销 售 60% 第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销 售 90% 销 售 电 子 产 品 日 用 百 货 服 装 鞋 帽 针 纺 织 品 工 艺 礼 品 办 公 用 品 体 育 用 品 化 妆 品 五 金 交 电 通 信 设 备 一 类 医 疗 器 械 化 工 产 品 及 原 料 佩 之 元 ( 上 海 )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除 危 险 监 控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 食 用 农 产 品 ( 不 含 生 猪 产 品 ), 电 子 商 务 ( 不 得 从 事 增 值 电 信 金 融 业 务 ),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计 算 机 网 络 工 程 ( 除 专 项 审 批 ), 以 下 范 围 限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 批 发 非 实 物 25% 83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方 式 预 包 装 食 品 ( 不 含 熟 食 卤 味 冷 冻 冷 藏 ) 投 资 管 理, 实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投 资 咨 询 ( 除 上 海 越 朴 投 资 管 金 融 证 券 ), 商 务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 不 得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 市 场 信 息 咨 16.45% 伙 ) 询 与 调 查 ( 不 得 从 事 社 会 调 查 社 会 调 研 民 意 调 查 民 意 测 验 ), 会 务 服 务 投 资 管 理, 从 事 信 息 技 术 领 域 内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转 让, 电 子 商 务 ( 不 得 从 事 增 值 电 信 王 伟 董 事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金 融 业 务 ), 投 资 咨 询 ( 除 金 融 证 券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商 务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 不 得 从 事 代 理 记 帐 ), 企 业 营 销 策 划,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展 览 展 示 25.71% 服 务, 会 务 服 务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投 资 管 理, 从 事 信 息 技 术 领 域 内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转 让, 电 子 商 务 ( 不 得 从 事 增 值 电 信 仲 强 董 事 上 海 蔚 飞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金 融 业 务 ), 投 资 咨 询 ( 除 金 融 证 券 ),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商 务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 不 得 从 事 代 理 记 帐 ), 企 业 营 销 策 划,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展 览 展 示 17.14% 服 务, 会 务 服 务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上 海 聚 双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信 息 科 技 软 件 科 技 通 信 科 技 领 域 内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通 信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80% 84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计 算 机 网 络 工 程 施 工, 网 页 设 计, 企 业 信 息 管 理, 电 子 商 务 ( 不 得 从 事 增 值 电 信 金 融 业 务 ), 从 事 货 物 进 出 口 及 技 术 进 出 口 业 务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咨 询, 投 资 管 理, 上 海 茸 门 股 权 投 商 务 咨 询, 资 产 管 理,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资 管 理 中 心 ( 有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5% 限 合 伙 )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董 事 总 投 资 管 理, 实 业 投 资, 餐 饮 服 务, 纪 万 晓 文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珞 樱 投 资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念 品 工 艺 品 ( 文 物 除 外 ) 的 零 售,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文 化 艺 术 交 流 活 动 的 29.17% 书 策 划 ( 除 经 纪 ) 除 上 述 情 况 之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作 出 声 明, 没 有 在 其 他 任 何 对 外 投 资 的 情 况 ( 六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报 告 期 内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受 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公 开 谴 责 情 况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受 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公 开 谴 责 情 况 ( 七 )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1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2015 年 5 月 12 日,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选 举 徐 铁 雄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任 期 三 年 2016 年 5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了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分 别 为 : 徐 铁 雄 王 伟 万 晓 文 仲 强 钟 韵 娟 ; 同 日,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选 举 徐 铁 雄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公 司 董 事 发 生 变 更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主 动 调 整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经 股 东 大 会 重 新 选 举 了 新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机 构 为 董 事 会, 前 述 董 事 的 变 化 并 未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一 贯 性,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财 务 管 理 并 未 因 董 事 的 变 更 而 发 生 85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重 大 变 化 2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2015 年 5 月 12 日,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免 去 张 春 松 监 事 职 务, 选 举 曹 星 新 为 公 司 监 事 2016 年 5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了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李 萍 2016 年 5 月 11 日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了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后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周 佳 李 莹 3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2015 年 5 月 12 日,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选 举 徐 铁 雄 任 公 司 经 理 2016 年 5 月 11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召 开 第 一 次 会 议, 聘 任 万 晓 文 为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聘 任 钟 韵 娟 为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八 ) 报 告 期 内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情 况 公 司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自 律 规 则 等 受 到 刑 事 民 事 行 政 处 罚 或 纪 律 处 分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处 于 调 查 之 中 尚 无 定 论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对 所 任 职 ( 包 括 现 任 职 和 曾 任 职 ) 的 公 司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而 被 处 罚 负 有 责 任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负 有 数 额 较 大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情 形 ; 不 存 在 欺 诈 或 其 他 不 诚 实 行 为 等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管 合 法 合 规 公 司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不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所 兼 职 单 位 规 定 的 任 职 限 制 等 任 职 资 格 方 面 的 瑕 疵, 也 不 存 在 最 近 24 个 月 内 是 否 存 在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的 情 形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管 具 备 任 职 资 格 公 司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的 法 律 规 定 或 与 原 单 位 约 定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与 原 任 职 单 位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方 面 的 侵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86 / 147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2016 年 1-3 月 的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由 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本 节 的 财 务 会 计 数 据 及 有 关 分 析 引 用 的 财 务 数 据, 非 经 特 别 说 明, 均 引 自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一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财 务 报 表 ( 一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1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资 产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5,785,150.31 981,938.96 112,839.44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764,182.52 742,374.85 374,692.30 预 付 款 项 337,993.27 388,837.67 368,802.09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4,909,330.60 7,101,375.82 7,371,076.21 存 货 197,530.64 101,400.34 77,609.47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1-1-87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61,498.22 51,431.42 12.04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2,055,685.56 9,367,359.06 8,305,031.55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761,601.44 803,475.62 1,066,240.26 在 建 工 程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无 形 资 产 4,400.00 4,675.00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44,882.24 35,826.56 31,281.01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10,883.68 843,977.18 1,097,521.27 资 产 总 计 12,866,569.24 10,211,336.24 9,402,552.82 续 上 表 单 位 : 元 1-1-88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263,188.60 244,815.10 15,289.00 预 收 款 项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390.92 1,238.69 889.99 应 交 税 费 1,609.04 533.32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157,829.50 2,624,341.64 2,465,000.0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424,018.06 2,870,928.75 2,481,178.99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专 项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178,234.53 142,275.32 123,534.54 1-1-89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递 延 收 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78,234.53 142,275.32 123,534.54 负 债 合 计 602,252.59 3,013,204.07 2,604,713.53 所 有 者 权 益 : 股 本 12,000,000.00 12,000,000.00 12,000,000.0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资 本 公 积 5,000,000.00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4,735,683.35-4,801,867.83-5,202,160.71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2,264,316.65 7,198,132.17 6,797,839.29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2,264,316.65 7,198,132.17 6,797,839.29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12,866,569.24 10,211,336.24 9,402,552.82 2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1,274,249.01 4,475,503.91 2,592,662.56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1,274,249.01 4,475,503.91 2,592,662.56 1-1-90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利 息 收 入 已 赚 保 费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1,197,102.71 4,023,591.89 2,708,138.93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891,716.25 2,997,336.11 1,766,731.03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271.90 4,475.51 销 售 费 用 868 75,325.00 36,500.00 管 理 费 用 284,059.98 946,725.78 901,562.76 财 务 费 用 1,023.05 288.08 2,147.44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18,163.53-558.59 1,197.70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列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填 列 ) 汇 兑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77,146.30 451,912.02-115,476.37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2,240.00 24,014.00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20,017.50 58,404.69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55,897.38 1-1-91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57,128.80 395,747.33-91,462.37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9,055.68-4,545.55-28,454.41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66,184.48 400,292.88-63,007.96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66,184.48 400,292.88-63,007.96 3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252,441.34 4,250,096.68 2,402,772.56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192,358.68 273,217.48 273,113.53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3,444,800.02 4,523,314.16 2,675,886.09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597,144.53 1,674,556.69 1,287,699.38 金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389,273.25 1,264,743.64 802,682.47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0,262.98 3,942.19 358.82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633,467.91 680,672.12 508,295.60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630,148.67 3,623,914.64 2,599,036.27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85,348.65 899,399.52 76,849.82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1-1-92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11,440.00 30,300.00 700.00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1,440.00 30,300.00 700.00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440.00-30,300.00-700.00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000,00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000,000.00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的 现 金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000,000.00 1-1-93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4,803,211.35 869,099.52 76,149.82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981,938.96 112,839.44 36,689.62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5,785,150.31 981,938.96 112,839.44 1-1-94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4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单 位 : 元 2016 年 1-3 月 项 目 股 本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2,000,000.00-4,801,867.83 7,198,132.17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2,000,000.00-4,801,867.83 7,198,132.17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5,000,000.00 66,184.48 5,066,184.48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66,184.48 66,184.48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5,000,000.00 5,000,000.00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5,000,000.00 5,000,000.00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1-1-95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3.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12,000,000.00 5,000,000.00-4,735,683.35 12,264,316.65 单 位 : 元 2015 年 度 项 目 股 本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2,000,000.00-5,202,160.71 6,797,839.29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2,000,000.00-5,202,160.71 6,797,839.29 1-1-96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400,292.88 400,292.88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00,292.88 400,292.88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3.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12,000,000.00-4,801,867.83-4,801,867.83 1-1-97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单 位 : 元 2014 年 度 项 目 股 本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年 末 余 额 12,000,000.00-5,139,152.75 6,860,847.25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12,000,000.00-5,139,152.75 6,860,847.25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63,007.96-63,007.96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63,007.96-63,007.96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3.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1-1-98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12,000,000.00-5,202,160.71 6,797,839.29 1-1-99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各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 号 财 务 报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的 披 露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自 本 报 告 期 末 至 少 12 个 月 内 具 备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无 影 响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三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审 计 意 见 公 司 聘 请 的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公 司 近 两 年 一 期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实 施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信 会 师 报 字 [2016] 第 115296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四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一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 二 ) 会 计 期 间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本 次 报 告 期 间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三 ) 营 业 周 期 公 司 以 12 个 月 作 为 一 个 营 业 周 期 ( 四 ) 记 账 本 位 币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五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在 编 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本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确 100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认 为 现 金 将 同 时 具 备 期 限 短 (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四 个 条 件 的 投 资, 确 定 为 现 金 等 价 物 ( 六 ) 应 收 款 项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计 提 方 法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单 项 账 面 金 额 30 万 元 以 上 的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按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以 账 龄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根 据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名 称 组 合 1 组 合 2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关 联 方 往 来 对 政 府 部 门 的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有 明 确 迹 象 表 明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会 导 致 次 年 大 额 转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参 考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龄 进 行 信 用 风 险 组 合 分 类, 根 据 以 往 的 历 史 经 验 并 结 合 现 实 情 况 对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作 出 最 佳 估 计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1.00 1.00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50.00 50.00 3 年 以 上 100.00 100.00 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按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以 账 龄 为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七 ) 存 货 101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1 存 货 的 分 类 公 司 存 货 分 类 为 库 存 商 品 等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存 货 发 出 时 按 个 别 认 定 法 计 价 3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依 据 及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产 成 品 库 存 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商 品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需 要 经 过 加 工 的 材 料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存 货,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合 同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若 持 有 存 货 的 数 量 多 于 销 售 合 同 订 购 数 量 的, 超 出 部 分 的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一 般 销 售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期 末 按 照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但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照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与 在 同 一 地 区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产 品 系 列 相 关 具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最 终 用 途 或 目 的, 且 难 以 与 其 他 项 目 分 开 计 量 的 存 货, 则 合 并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除 有 明 确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市 场 价 格 异 常 外, 存 货 项 目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市 场 价 格 为 基 础 确 定 期 末 存 货 项 目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市 场 价 格 为 基 础 确 定 4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5 低 值 易 耗 品 及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1) 低 值 易 耗 品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 (2) 包 装 物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 八 ) 固 定 资 产 及 其 折 旧 102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1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并 且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分 类 计 提,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折 旧 率 如 固 定 资 产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使 用 寿 命 不 同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企 业 提 供 经 济 利 益, 则 选 择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分 别 计 提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折 旧 年 限 残 值 率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估 计 残 值 率 折 旧 年 限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类 别 估 计 残 值 率 折 旧 年 限 年 折 旧 率 机 器 设 备 5 3-10 9.50-31.67 办 公 设 备 5 5-10 9.50-19.00 运 输 工 具 5 5 19.00 电 子 设 备 5 3-5 19.00-31.67 ( 九 )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所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工 程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自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或 者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等,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按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 十 )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1) 公 司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 103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购 买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债 务 人 用 以 抵 债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并 将 重 组 债 务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该 用 以 抵 债 的 无 形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具 备 商 业 实 质 且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前 提 下,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换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除 非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换 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更 加 可 靠 ; 不 满 足 上 述 前 提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不 确 认 损 益 (2) 后 续 计 量 在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分 析 判 断 其 使 用 寿 命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 无 法 预 见 无 形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2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估 计 情 况 : 项 目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依 据 软 件 5 年 预 计 收 益 期 每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本 年 期 末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与 以 前 估 计 未 有 不 同 ( 十 一 )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等 长 期 资 产,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104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按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计 算 并 确 认,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能 够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本 公 司 进 行 商 誉 减 值 测 试, 对 于 因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自 购 买 日 起 按 照 合 理 的 方 法 分 摊 至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 难 以 分 摊 至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的, 将 其 分 摊 至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组 合 在 将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分 摊 至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时, 按 照 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公 允 价 值 占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公 允 价 值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照 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占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账 面 价 值 总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在 对 包 含 商 誉 的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时, 如 与 商 誉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先 对 不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算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与 相 关 账 面 价 值 相 比 较,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再 对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比 较 这 些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 包 括 所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部 分 ) 与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如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商 誉 的 减 值 损 失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 十 二 ) 职 工 薪 酬 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本 公 司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在 职 工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规 定 的 计 提 基 础 和 计 提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工 薪 酬 金 额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的, 如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105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2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本 公 司 按 当 地 政 府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职 工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在 职 工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按 以 当 地 规 定 的 缴 纳 基 数 和 比 例 计 算 应 缴 纳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除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外, 本 公 司 还 依 据 国 家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相 关 政 策 建 立 了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制 度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本 公 司 按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缴 费 / 年 金 计 划 缴 费, 相 应 支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本 公 司 根 据 预 期 累 计 福 利 单 位 法 确 定 的 公 式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产 生 的 福 利 义 务 归 属 于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减 去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所 形 成 的 赤 字 或 盈 余 确 认 为 一 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盈 余 的, 本 公 司 以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盈 余 和 资 产 上 限 两 项 的 孰 低 者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资 产 所 有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包 括 预 期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间 结 束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支 付 的 义 务,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予 以 折 现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产 生 的 服 务 成 本 和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且 在 后 续 会 计 期 间 不 转 回 至 损 益, 在 原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终 止 时 在 权 益 范 围 内 将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部 分 全 部 结 转 至 未 分 配 利 润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结 算 时, 按 在 结 算 日 确 定 的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和 结 算 价 格 两 者 的 差 额, 确 认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3 辞 退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06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本 公 司 在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或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 两 者 孰 早 ),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三 ) 预 计 负 债 1 预 计 负 债 的 确 认 标 准 与 诉 讼 债 务 担 保 亏 损 合 同 重 组 事 项 等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本 公 司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1) 该 义 务 是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2)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公 司 ;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各 类 预 计 负 债 的 计 量 方 法 本 公 司 预 计 负 债 按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的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时,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对 于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通 过 对 相 关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进 行 折 现 后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最 佳 估 计 数 分 别 以 下 情 况 处 理 : 所 需 支 出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 或 区 间 ), 且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相 同 的,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照 该 范 围 的 中 间 值 即 上 下 限 金 额 的 平 均 数 确 定 所 需 支 出 不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 或 区 间 ), 或 虽 然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但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不 相 同 的, 如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单 个 项 目 的,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照 最 可 能 发 生 金 额 确 定 ; 如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多 个 项 目 的,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各 种 可 能 结 果 及 相 关 概 率 计 算 确 定 本 公 司 清 偿 预 计 负 债 所 需 支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预 期 由 第 三 方 补 偿 的, 补 偿 金 额 在 基 本 确 定 能 够 收 到 时, 作 为 资 产 单 独 确 认, 确 认 的 补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107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十 四 ) 收 入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时 间 的 具 体 判 断 标 准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买 方 ;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实 现 2 确 认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依 据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确 定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金 额 : (1) 利 息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2) 使 用 费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3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依 据 已 完 工 作 的 测 量 确 定 按 照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但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当 期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同 时,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估 计 总 成 本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劳 务 成 本 后 的 金 额, 结 转 当 期 劳 务 成 本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2)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108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本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是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包 括 本 公 司 对 向 患 者 提 供 各 种 口 腔 疾 病 的 诊 断 冶 疗 等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本 公 司 在 医 疗 服 务 已 提 供,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权 利 时, 确 认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 十 五 )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1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本 公 司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包 括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财 政 拨 款 固 定 资 产 专 门 借 款 的 财 政 贴 息 等 本 公 司 将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 政 府 补 助 文 件 规 定 用 于 购 买 资 产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与 资 产 有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按 照 所 建 造 或 购 买 的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2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除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本 公 司 将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 政 府 补 助 文 件 规 定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与 资 产 有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本 公 司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取 得 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 用 于 补 偿 本 公 司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取 得 时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 十 六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以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取 得 的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对 于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于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特 殊 情 况 包 括 :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 除 企 业 合 并 以 外 的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109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扣 亏 损 ) 的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时,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 十 七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1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本 公 司 已 执 行 财 政 部 于 2014 年 颁 布 的 下 列 新 的 及 修 订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 修 订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本 公 司 执 行 上 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对 公 司 2015 年 末 和 2014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负 债 总 额 和 净 资 产 以 及 2015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净 利 润 未 产 生 影 响 2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无 110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五 税 项 ( 一 )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按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营 业 收 入 为 基 础 计 算 0.10%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 二 ) 税 收 优 惠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医 院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六 报 告 期 的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 一 ) 主 要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1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货 币 资 金 578.52 44.96% 98.19 9.62% 11.28 1.20% 应 收 账 款 76.42 5.94% 74.24 7.27% 37.47 3.99% 预 付 款 项 33.80 2.63% 38.88 3.81% 36.88 3.92% 其 他 应 收 款 490.93 38.16% 710.14 69.54% 737.11 78.39% 存 货 19.75 1.54% 10.14 0.99% 7.76 0.83%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6.15 0.48% 5.14 0.50% -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205.57 93.70% 936.74 91.73% 830.50 88.33% 固 定 资 产 76.16 5.92% 80.35 7.87% 106.62 11.34% 无 形 资 产 0.44 0.03% 0.47 0.05%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4.49 0.35% 3.58 0.35% 3.13 0.33% 111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1.09 6.30% 84.40 8.27% 109.75 11.67% 资 产 总 计 1,286.66 100.00% 1,021.13 100.00% 940.26 100.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稳 步 增 长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是 公 司 资 产 的 主 要 构 成,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分 别 为 88.33% 91.73% 和 93.70%, 符 合 医 院 的 轻 资 产 模 式 特 点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其 他 应 收 款 及 货 币 资 金 该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股 东 及 关 联 企 业 借 款, 截 止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相 关 借 款 均 已 经 偿 还 完 毕 2016 年 3 月 末, 公 司 银 行 存 款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是 公 司 为 充 实 资 本 实 力, 股 东 在 2016 年 向 公 司 赠 予 500 万 元 现 金 款 项 所 致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机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2 负 债 构 成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负 债 结 构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应 付 账 款 26.32 43.70% 24.48 8.12% 1.53 0.59%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0.14 0.23% 0.12 0.04% 0.09 0.03% 应 交 税 费 0.16 0.27% 0.05 0.02% - - 其 他 应 付 款 15.78 26.21% 262.43 87.09% 246.50 94.64%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42.40 70.41% 287.09 95.28% 248.12 95.26% 预 计 负 债 17.82 29.59% 14.23 4.72% 12.35 4.74%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7.82 29.59% 14.23 4.72% 12.35 4.74% 负 债 合 计 60.23 100.00% 301.32 100.00% 260.47 100.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负 债 主 要 为 流 动 负 债 2014 年 末 及 2015 年 末, 公 司 的 流 动 负 债 主 要 是 应 支 付 关 联 方 的 借 款 2016 年 末, 因 归 还 了 关 联 方 借 款,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大 幅 降 低 3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112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毛 利 率 (%) 30.02% 33.03% 31.86%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0.92% 5.72% -0.92%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 1.19% 6.52% -1.27%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1 0.03-0.01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1 0.03-0.01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1 0.04-0.01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0.01 0.04-0.0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总 体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31.86% 33.03% 和 30.02%, 毛 利 率 水 平 总 体 呈 上 升 趋 势 2014-2015 年, 随 着 收 入 规 模 的 扩 大, 公 司 规 模 效 应 有 所 增 强, 毛 利 率 快 速 提 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0.92% 5.72% 和 0.92%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较 低,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处 在 经 营 初 期, 存 在 较 大 固 定 费 用 如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及 办 公 费 用 等,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将 产 生 协 同 效 应 使 得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不 断 上 升 总 体 来 说 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收 入 持 续 增 长, 毛 利 率 总 体 保 持 上 升 趋 势 但 医 院 从 注 册 开 业 到 形 成 知 名 度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目 前, 公 司 规 模 效 应 尚 未 完 全 体 现, 尚 处 于 微 盈 状 态 随 着 公 司 运 营 能 力 逐 步 得 到 加 强,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将 进 一 步 提 升 4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 4.68% 29.51% 27.70% 流 动 比 率 ( 倍 ) 28.43 3.26 3.35 速 动 比 率 ( 倍 ) 27.97 3.23 3.32 公 司 属 于 服 务 型 行 业, 不 存 在 银 行 借 款,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低, 流 动 比 率 及 速 动 比 率 较 高 2016 年 3 月, 公 司 股 东 赠 予 公 司 50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公 司 资 产 实 力 得 以 进 一 步 大 幅 增 强 综 上,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表 明 公 司 不 存 在 偿 债 压 力 113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5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1.69 8.01 9.27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5.97 33.49 23.27 公 司 2014 年 2015 年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9.27 8.01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为 应 收 长 兴 县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委 员 会 的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款 项 款 项 无 法 收 回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货 主 要 为 车 针 补 牙 材 料 等 周 转 材 料 及 库 存 商 品, 存 货 余 额 较 低 营 业 成 本 的 主 要 构 成 部 分 是 支 付 给 医 生 的 人 员 工 资 因 此, 公 司 的 存 货 周 转 率 较 高 6 获 取 现 金 能 力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如 下 表 :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18.53 89.94 7.68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股 ) -0.02 0.07 0.01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1.14-3.03-0.07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500.00 - - (1) 经 营 活 动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活 动 大 额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的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 1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2015 年 比 2014 年 增 加 了 184.73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收 入 增 长 所 致 2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015 年 比 2014 年 增 加 了 46.21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业 绩 提 升, 支 付 给 医 生 等 员 工 的 薪 酬 增 加 所 致 32016 年 1-3 月 公 司 收 到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的 金 额 较 大,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司 2015 年 末 存 在 金 额 较 大 的 应 收 及 应 付 关 联 方 款 项,2016 年 1-3 月 清 理 了 部 分 上 述 款 项 截 止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关 联 方 占 款 已 经 114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全 部 归 还 公 司 已 经 通 过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来 规 范 公 司 运 营 报 告 期 内 将 净 利 润 调 节 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1. 将 净 利 润 调 节 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 净 利 润 6.62 40.03-6.30 加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1.82-0.06 0.12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油 气 资 产 折 耗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5.33 23.17 28.72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0.03 0.08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 -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 5.59 - -0.91-0.45-2.85 - - - 存 货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9.61-2.38-0.34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219.29-16.89-43.63-241.10 40.85 31.96 其 他 -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8.53 89.94 7.68 2. 不 涉 及 现 金 收 支 的 重 大 投 资 和 筹 资 活 动 : 债 务 转 为 资 本 115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3.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变 动 情 况 : - - - 现 金 的 期 末 余 额 578.52 98.19 11.28 减 : 现 金 的 期 初 余 额 98.19 11.28 3.67 加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期 末 余 额 - - - 减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期 初 余 额 - -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480.32 86.91 7.6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净 利 润 金 额 分 别 为 -6.30 万 元 40.03 万 元 和 6.62 万 元 2014 年 末 及 2015 年 末,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大 于 净 利 润, 主 要 原 因 为 受 到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及 经 营 性 应 收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之 差 额 的 影 响 受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增 加 因 素 影 响,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大 于 净 利 润 2016 年 3 月 末,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低 于 净 利 润, 主 要 原 因 为 公 司 的 偿 还 了 关 联 方 欠 款, 导 致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减 少, 同 时, 公 司 存 货 有 所 增 加, 导 致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低 于 净 利 润 (2) 投 资 活 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较 少, 未 发 生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分 别 为 0.07 万 元 3.03 万 元 和 1.14 万 元 (3) 筹 资 活 动 报 告 期 内 2016 年 公 司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是 500 万 元, 均 为 股 东 对 赠 予 公 司 款 项 并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所 形 成 ( 二 ) 营 业 收 入 成 本 及 毛 利 的 构 成 及 分 析 1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本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是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包 括 本 公 司 对 向 患 者 提 供 各 种 口 腔 疾 病 的 诊 断 冶 疗 等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本 公 司 在 医 疗 服 务 已 提 供,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权 利 时, 确 认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116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2 营 业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127.42 100.00% 447.55 100.00% 259.27 100.00%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 - - - - 营 业 收 入 合 计 127.42 100.00% 447.55 100.00% 259.27 100.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稳 定 上 升, 报 告 期 内 各 年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259.27 万 元 447.55 万 元 和 127.42 万 元, 均 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明 确 营 业 收 入 上 升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随 着 公 司 引 进 经 验 丰 富 的 牙 医, 以 及 营 销 推 广 力 度 的 加 强, 公 司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逐 步 提 升, 客 户 数 量 明 显 增 加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均 来 自 于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3 营 业 成 本 报 告 期,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89.17 100.00% 299.73 100.00% 176.67 100.00%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 - - - - - 营 业 成 本 合 计 89.17 100.00% 299.73 100.00% 176.67 100.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与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快 速 增 长 一 致,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增 长 也 较 快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对 应 的 成 本 主 要 为 医 护 人 员 等 人 工 成 本 口 腔 耗 材 以 及 房 屋 租 赁 费 机 器 设 备 折 旧 等 间 接 费 用 4 毛 利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2014 年 117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营 业 收 入 127.42 447.55 259.27 营 业 成 本 89.17 299.73 176.67 毛 利 38.25 147.82 82.60 毛 利 率 30.02% 33.03% 31.86%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总 体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31.86% 33.03% 和 30.02%, 毛 利 率 水 平 总 体 呈 上 升 趋 势 2014-2015 年, 随 着 收 入 规 模 的 扩 大, 公 司 规 模 效 应 有 所 增 强, 毛 利 率 快 速 提 升 可 比 公 司 毛 利 率 水 平 如 下 : 公 司 2015 年 2014 年 可 恩 口 腔 53.32% 56.15% 华 美 牙 科 47.37% 37.45% 大 众 口 腔 55.02% 45.97% 与 可 比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由 于 高 收 费 业 务 开 展 较 少, 毛 利 率 相 对 同 行 业 公 司 处 于 较 低 水 平 随 着 居 民 消 费 水 平 的 提 升 和 对 健 康 美 容 需 求 的 加 强, 以 及 公 司 加 强 高 收 费 项 目 的 推 广, 公 司 毛 利 率 水 平 有 望 逐 步 提 升 ( 三 ) 利 润 总 额 的 构 成 及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增 长 率 2014 年 营 业 收 入 127.42 447.55 72.62% 259.27 营 业 成 本 89.17 299.73 69.65% 176.67 营 业 利 润 7.71 45.19 / -11.55 利 润 总 额 5.71 39.57 / -9.15 净 利 润 6.62 40.03 / -6.3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及 利 润 总 额 快 速 增 加, 主 要 是 因 为 : 一 方 面, 公 司 收 入 快 速 增 长, 同 时 毛 利 率 有 所 提 升,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 另 一 方 面, 随 着 公 司 规 模 的 扩 大, 规 模 效 应 逐 步 发 挥, 期 间 费 用 占 比 降 低 受 上 述 双 重 因 素 影 响, 营 业 利 润 及 利 润 总 额 快 速 增 长 118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四 ) 主 要 费 用 及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和 费 用 的 总 体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金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金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管 理 费 用 28.41 22.29% 94.67 21.15% 90.16 34.77% 销 售 费 用 0.09 0.07% 7.53 1.68% 3.65 1.41% 财 务 费 用 0.10 0.08% 0.03 0.01% 0.21 0.08% 期 间 费 用 合 计 28.60 22.44% 102.23 22.84% 94.02 36.26% 营 业 收 入 127.42 447.55 259.27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分 别 为 36.26% 22.84% 及 22.44%, 分 别 为 94.02 万 元 102.23 万 元 和 28.60 万 元 随 着 销 售 规 模 的 增 长, 各 项 期 间 费 用 有 所 上 升, 但 总 体 而 言 较 为 稳 定,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呈 下 降 趋 势 1 管 理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职 工 薪 酬 6.77 18.94 18.74 折 旧 与 摊 销 1.95 7.79 13.28 职 工 福 利 1.78 8.94 7.78 业 务 招 待 费 0.70 7.36 3.29 差 旅 费 0.23 0.85 0.41 办 公 费 1.50 8.29 0.96 社 保 费 1.65 4.22 4.67 水 电 费 0.68 1.90 1.81 房 租 费 用 8.53 18.93 19.35 119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工 会 经 费 0.14 0.39 0.43 质 保 金 3.60 14.23 12.35 其 他 0.87 2.85 7.10 合 计 28.41 94.67 90.16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主 要 为 人 员 工 资 及 福 利 折 旧 摊 销 房 租 质 保 金 ( 计 提 的 医 保 拒 付 款 项 ) 办 公 经 费 等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分 别 为 90.16 万 元 94.67 万 元 和 28.41 万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4.77% 21.15% 22.29% 随 着 营 业 收 入 的 提 高, 规 模 效 应 逐 步 得 到 体 现, 管 理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逐 步 降 低 2 销 售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0.04 7.36 3.65 美 团 服 务 手 续 费 0.05 0.18 - 合 计 0.09 7.53 3.65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牙 科 诊 疗 服 务, 与 公 司 的 经 营 模 式 相 适 应,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主 要 是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等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分 别 为 3.65 万 元 7.53 万 元 和 0.09 万 元, 占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41% 1.68% 和 0.07%,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较 低 3 财 务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财 务 费 用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利 息 支 出 - - - 120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项 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减 : 利 息 收 入 0.06 0.07 0.05 手 续 费 支 出 0.16 0.10 0.26 合 计 0.10 0.03 0.2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银 行 借 款, 财 务 费 用 较 低 ( 五 ) 重 大 投 资 收 益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重 大 投 资 收 益 ( 六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 -5.59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 与 企 业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外 ) - 0.16 2.40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2.00-0.18 - 其 他 符 合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定 义 的 损 益 项 目 - - - 小 计 -2.00-5.62 2.40 减 : 所 得 税 影 响 额 - - - 减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影 响 额 - - - 合 计 -2.00-5.62 2.4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净 额 的 绝 对 值 占 同 期 净 利 润 的 比 重 较 低, 公 司 净 利 润 主 要 来 自 于 营 业 收 入,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对 公 司 的 总 体 经 营 成 果 没 有 重 大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政 府 补 助 明 细 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1-3 月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与 收 益 相 关 / 资 产 相 关 121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儿 童 口 腔 检 查 - 0.16 1.02 收 益 相 关 社 保 减 免 - 1.38 收 益 相 关 合 计 - 0.16 2.40 / ( 七 ) 报 告 期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1 货 币 资 金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明 细 表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现 金 1.49 33.53 3.85 银 行 存 款 577.03 64.67 7.43 合 计 578.52 98.19 11.28 报 告 期 内, 随 着 公 司 逐 步 实 现 盈 利, 公 司 的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逐 年 增 加 2016 年 3 月 末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较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 加 480.32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系 公 司 为 增 强 资 本 实 力, 当 时 的 控 股 股 东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赠 予 公 司 款 项 500.00 万 元 根 据 双 方 的 签 订 的 赠 予 协 议, 上 述 赠 予 款 项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2 应 收 账 款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37.47 万 元 74.24 万 元 和 76.42 万 元, 均 为 应 收 长 兴 县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委 员 会 的 医 保 结 算 款 项 公 司 为 口 腔 医 院, 客 户 为 个 人 消 费 者, 结 算 方 式 主 要 是 现 金 支 付 刷 卡 支 付 以 及 使 用 医 保 卡 支 付 消 费 者 完 成 消 费 后 即 支 付 了 相 关 款 项, 不 存 在 赊 账 情 形, 因 此 不 存 在 对 个 人 的 应 收 款 项 ( 单 位 : 万 元 )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76.42 74.24 37.47 坏 账 准 备 - - -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76.42 74.24 37.47 122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资 产 总 额 1,286.66 1,021.13 940.26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价 值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例 5.94% 7.27% 3.99%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59.97% 16.59% 14.45% 根 据 医 保 结 算 规 则, 医 保 结 算 中 心 在 次 月 将 上 月 医 保 结 算 款 项 的 90%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形 式 拨 付 给 公 司, 另 外 约 10% 作 为 预 留 保 证 金 未 结 算 款 项 及 预 留 款 项 构 成 了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2015 年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较 上 年 大 幅 增 长,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司 收 入 增 长 所 致 因 长 兴 县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委 员 会 为 政 府 单 位, 根 据 公 司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公 司 未 对 上 述 政 府 部 门 应 收 款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债 务 人 情 况 如 下 : ( 单 位 : 万 元 ) 客 户 名 称 余 额 占 比 长 兴 县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委 员 会 76.42 100.00% 合 计 76.42 100.00%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债 务 人 情 况 如 下 : ( 单 位 : 万 元 ) 客 户 名 称 余 额 占 比 长 兴 县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委 员 会 74.24 100.00% 合 计 74.24 100.00%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前 五 名 债 务 人 情 况 如 下 : ( 单 位 : 万 元 ) 客 户 名 称 余 额 占 比 长 兴 县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委 员 会 37.47 100.00% 合 计 37.47 100.00%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账 龄 超 过 一 年 的 应 收 账 款, 报 告 期 内 及 123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期 后 无 大 额 冲 减 应 收 账 款 报 告 期 内 无 核 销 的 应 收 账 款 报 告 期 应 收 账 款 中 无 关 联 方 欠 款 报 告 期 应 收 账 款 中 无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欠 款 3 预 付 款 项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36.88 万 元 38.88 万 元 与 33.80 万 元 预 付 账 款 按 账 龄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账 龄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32.10 94.99% 37.08 95.36% 36.28 98.37% 1 至 2 年 1.37 4.05% 1.21 3.10% 0.00 0.00% 2 至 3 年 0.33 0.96% - - 0.60 1.63% 3 年 以 上 - - 0.60 1.54% 0.00 0.00% 合 计 33.80 100.00% 38.88 100.00% 36.88 100.00%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前 五 大 预 付 账 款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性 质 金 额 占 比 吴 在 生 房 租 21.88 64.72% 上 海 文 勋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费 7.50 22.19% 郭 宝 全 房 租 2.00 5.92% 江 苏 岱 洛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81 2.41% 北 京 泰 克 莱 思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32 0.95% 合 计 / 32.51 96.18%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前 五 大 预 付 账 款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性 质 金 额 占 比 吴 在 生 房 租 30.63 78.76% 郭 宝 全 房 租 2.75 7.07% 124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杭 州 东 湖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79 4.60% 江 苏 岱 洛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81 2.09% 上 海 思 越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50 1.28% 合 计 / 36.48 93.8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前 五 大 预 付 账 款 如 下 : 单 位 名 称 性 质 金 额 占 比 吴 在 生 房 租 30.63 83.04% 郭 宝 全 房 租 2.75 7.46% 杭 州 东 湖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48 4.01% 杭 州 完 美 牙 科 义 齿 制 作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53 1.44% 上 海 康 买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50 1.35% 合 计 / 35.88 97.29%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预 付 账 款 主 要 为 预 付 房 租, 为 支 付 给 出 租 方 尚 未 摊 销 的 房 租 款 报 告 期 内 预 付 款 项 无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欠 款 和 其 他 关 联 方 欠 款 4 其 他 应 收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737.27 万 元 710.24 万 元 和 491.06 万 元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主 要 为 关 联 方 向 公 司 的 拆 借 款 项,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上 述 款 项 均 已 归 还 款 项 性 质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关 联 方 往 来 489.58 709.58 736.08 押 金 0.30 0.30 0.10 备 用 金 0.56 0.00 1.04 代 垫 款 项 0.62 0.36 0.04 合 计 491.06 710.24 737.27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公 司 前 五 大 其 他 应 收 款 如 下 : 125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余 额 账 龄 占 比 与 公 司 关 系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往 来 466.08 3 年 以 上 94.91% 关 联 方 徐 铁 雄 关 联 方 往 来 15.00 1-2 年 3.05% 关 联 方 上 海 冶 金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往 来 8.50 1-2 年 1.73% 关 联 方 王 瑞 珠 备 用 金 0.30 1 年 以 内 0.06% 非 关 联 方 刘 彩 云 备 用 金 0.20 1 年 以 内 0.04% 非 关 联 方 合 计 / 490.08 / 99.79% 合 计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前 五 大 其 他 应 收 款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余 额 账 龄 占 比 与 公 司 关 系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往 来 466.08 3 年 以 上 65.62% 关 联 方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往 来 220.00 3 年 以 上 30.98% 关 联 方 徐 铁 雄 关 联 方 往 来 15.00 1 年 以 内 1-2 年 2.11% 关 联 方 上 海 冶 金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往 来 8.50 1 年 以 内 1.20% 关 联 方 陈 明 法 租 赁 押 金 0.20 1 年 以 内 0.03% 非 关 联 方 合 计 / 709.78 / 99.94%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前 五 大 其 他 应 收 款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余 额 账 龄 占 比 与 公 司 关 系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往 来 466.08 3 年 以 上 63.22% 关 联 方 126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余 额 账 龄 占 比 与 公 司 关 系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往 来 270.00 3 年 以 上 36.62% 关 联 方 刘 彩 云 备 用 金 0.40 1-2 年 0.05% 非 关 联 方 王 瑞 珠 备 用 金 0.30 1-2 年 0.04% 非 关 联 方 王 悠 源 备 用 金 0.20 1 年 以 内 0.03% 非 关 联 方 合 计 / 736.98 / 99.96%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主 要 发 生 在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公 司 建 立 了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对 关 联 方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资 金 往 来 行 为 进 行 进 一 步 规 范 同 时,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主 要 股 东 均 签 署 了 避 免 避 免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往 来 承 诺 函 5 存 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存 货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周 转 材 料 1.08 0.24 - 库 存 商 品 18.67 9.90 7.76 合 计 19.75 10.14 7.76 减 :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 - 账 面 价 值 19.75 10.14 7.76 公 司 存 货 主 要 为 补 牙 材 料 车 针 一 次 性 器 械 等 产 品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对 常 规 材 料 备 有 一 定 量 的 库 存, 对 义 齿 等 材 料 采 取 定 制 的 方 式 采 购, 一 般 不 留 库 存 报 告 期 内, 存 货 逐 年 增 加 主 要 是 随 着 收 入 规 模 扩 大, 为 满 足 销 售 规 模 的 增 长, 公 司 备 货 量 增 加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进 行 采 购, 存 货 不 存 在 滞 销 情 况, 无 账 龄 较 长 的 存 货, 存 货 账 龄 合 理, 符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公 司 不 存 在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情 形, 未 对 存 货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27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6 固 定 资 产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残 值 率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类 别 折 旧 方 法 折 旧 年 限 ( 年 )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机 器 设 备 年 限 平 均 法 3-10 5 9.50-31.67 办 公 设 备 年 限 平 均 法 5-10 5 9.50-19.00 运 输 工 具 年 限 平 均 法 5 5 19.00 电 子 设 备 年 限 平 均 法 3-5 5 19.00-31.67 报 告 期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折 旧 及 净 值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一 账 面 原 值 合 计 197.43 196.29 217.67 机 器 设 备 134.20 133.06 144.71 运 输 工 具 36.61 36.61 36.61 办 公 设 备 3.98 3.98 3.70 电 子 设 备 22.65 22.65 32.66 二 累 计 折 旧 合 计 121.27 115.94 111.04 机 器 设 备 62.78 59.37 52.67 运 输 工 具 34.20 32.46 25.50 办 公 设 备 2.79 2.63 2.05 电 子 设 备 21.51 21.48 30.81 三 减 值 准 备 合 计 - - - 四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76.16 80.35 106.62 机 器 设 备 71.42 73.69 92.04 运 输 工 具 2.41 4.15 11.10 办 公 设 备 1.19 1.34 1.64 128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电 子 设 备 1.14 1.17 1.84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为 机 器 设 备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固 定 资 产 不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7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余 额 分 别 为 2.44 万 元 3.58 万 元 和 4.49 万 元 主 要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0.03 0.03 0.04 预 计 负 债 4.46 3.56 3.09 合 计 4.49 3.58 3.13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主 要 是 因 为 预 计 负 债 的 确 认 而 形 成 ( 八 ) 报 告 期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1 应 付 账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年 以 内 26.32 24.48 1.53 合 计 26.32 24.48 1.53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为 1.53 万 元 24.48 万 元 和 26.32 万 元, 主 要 应 付 材 料 采 购 款 2015 年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大 幅 增 加, 主 要 原 因 为 1 随 着 公 司 规 模 的 扩 大, 材 料 采 购 金 额 大 幅 增 加 ; 另 一 方 面, 随 着 公 司 采 购 规 模 的 增 加, 公 司 的 谈 判 能 力 增 强, 供 应 商 延 长 了 给 予 公 司 的 信 用 期 2016 年 3 月 末, 公 司 前 五 大 应 付 账 款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129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余 额 账 龄 占 比 与 公 司 关 系 杭 州 雅 致 齿 科 制 品 厂 货 款 14.86 1 年 以 内 56.47% 非 关 联 方 杭 州 朗 雅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6.35 1 年 以 内 24.13% 非 关 联 方 杭 州 完 美 牙 科 义 齿 制 作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3.69 1 年 以 内 14.01% 非 关 联 方 上 海 博 星 医 疗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00 1 年 以 内 3.80% 非 关 联 方 浙 江 华 圣 医 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27 1 年 以 内 1.04% 非 关 联 方 合 计 26.17 99.45% / 2015 年 末, 公 司 前 五 大 应 付 账 款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余 额 账 龄 占 比 与 公 司 关 系 杭 州 雅 致 齿 科 制 品 厂 货 款 17.67 1 年 以 内 72.17% 非 关 联 方 杭 州 完 美 牙 科 义 齿 制 作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6.34 1 年 以 内 25.89% 非 关 联 方 杭 州 特 吉 医 病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17 1 年 以 内 0.69% 非 关 联 方 上 海 康 买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12 1 年 以 内 0.50% 非 关 联 方 浙 江 华 圣 医 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12 1 年 以 内 0.48% 非 关 联 方 合 计 / 24.42 / 99.73% / 2014 年 末, 公 司 前 五 大 应 付 账 款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余 额 账 龄 占 比 与 公 司 关 系 杭 州 雅 致 齿 科 制 品 厂 货 款 1.15 1 年 以 内 75.12% 非 关 联 方 杭 州 汇 普 医 疗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27 1 年 以 内 17.66% 非 关 联 方 130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牙 得 安 ( 南 宁 )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0.11 1 年 以 内 7.22% 非 关 联 方 合 计 / 1.53 / 100.00% /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中 不 含 持 公 司 5% 以 上 ( 含 5%)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个 人 款 项 2 其 他 应 付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246.50 万 元 262.43 万 元 和 15.78 万 元 2016 年, 公 司 归 还 了 向 关 联 方 的 借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大 幅 降 低 2016 年 3 月 末, 公 司 前 五 大 其 他 应 付 款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余 额 占 比 深 圳 劳 联 环 球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13.28 84.15% 周 佳 2.00 12.68% 宁 波 华 创 医 用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0.50 3.17% 合 计 15.78 100.00% 2015 年 末, 公 司 前 五 大 其 他 应 付 款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名 称 余 额 占 比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95.00 74.30% 曹 星 新 46.00 17.53% 深 圳 劳 联 环 球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20.56 7.83% 宁 波 华 创 医 用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0.50 0.19%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0.38 0.14% 合 计 262.43 100.00% 2014 年 末, 公 司 前 五 大 其 他 应 付 款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131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余 额 占 比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95.00 79.11% 曹 星 新 46.00 18.66% 深 圳 劳 联 环 球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3.20 1.30% 宁 波 华 创 医 用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00 0.81% 苏 州 华 邦 齿 科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0.20 0.08% 合 计 246.40 99.96% 其 他 应 付 关 联 方 款 项 详 见 本 节, 七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 二 )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3 预 计 负 债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预 计 负 债 余 额 分 别 为 9.60 万 元 14.23 万 元 和 17.82 万 元, 主 要 为 预 计 的 医 保 结 算 质 量 保 证 金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质 量 保 证 金 17.82 14.23 12.35 合 计 17.82 14.23 12.35 ( 九 ) 报 告 期 内 股 东 权 益 情 况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情 况 如 下 表 所 示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实 收 资 本 1,200.00 1,200.00 1,200.00 资 本 公 积 500.00 - - 盈 余 公 积 - - - 未 分 配 利 润 -473.57-480.19-520.22 合 计 1,226.43 719.81 679.78 132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七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 一 ) 关 联 方 1 本 公 司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徐 铁 雄, 其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42.48% 的 股 权, 通 过 越 朴 投 资 享 有 本 公 司 8% 的 表 决 权, 可 支 配 本 公 司 的 表 决 权 比 例 为 50.48% 本 公 司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还 包 括 蔚 飞 投 资 和 丹 特 医 疗 2 持 股 5% 以 上 主 要 股 东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企 业 关 联 方 名 称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佳 良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博 源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博 恒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冶 金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津 康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怡 华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九 宇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博 厚 口 腔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佩 之 元 ( 上 海 )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铁 雄 持 有 该 公 司 59.00% 的 股 权 博 厚 投 资 曾 控 制 的 企 业 博 厚 投 资 曾 控 制 的 企 业 博 厚 投 资 持 有 该 公 司 100.00% 的 股 权 博 厚 投 资 持 有 该 公 司 100.00% 的 股 权 博 厚 投 资 持 有 该 公 司 100.00% 的 股 权 徐 铁 雄 持 有 该 公 司 60.00% 的 股 权 徐 铁 雄 持 有 该 公 司 90.00% 的 股 权 博 厚 投 资 曾 控 制 的 企 业 博 厚 投 资 曾 控 制 的 企 业 博 厚 投 资 曾 控 制 的 企 业 博 厚 投 资 曾 控 制 的 企 业 ; 徐 铁 雄 配 偶 李 敏 妹 妹 持 股 25% 的 企 业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铁 雄 持 有 该 公 司 25% 的 股 权 3 其 他 关 联 企 业 关 联 方 名 称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日 昇 酒 家 上 海 复 同 园 粮 食 专 业 合 作 社 仙 居 县 特 种 齿 轮 油 泵 厂 其 他 关 联 方 与 本 公 司 关 系 实 际 控 制 人 徐 铁 雄 配 偶 控 制 的 企 业 董 事 王 伟 之 岳 父 控 制 的 企 业 董 事 总 经 理 万 晓 文 岳 父 控 制 的 企 业 133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上 海 聚 双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益 镇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益 唐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仲 强 控 制 的 企 业 股 东 刘 文 洋 持 股 95% 并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企 业 股 东 刘 文 洋 持 股 100% 并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企 业 4 关 联 自 然 人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自 然 人 为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公 司 与 上 述 自 然 人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为 聘 用 关 系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的 其 他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 偶 父 母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和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也 作 为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 二 ) 关 联 方 交 易 1 经 常 性 性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不 存 在 关 联 交 易 2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发 生 的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主 要 为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关 联 方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关 联 方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冶 金 口 腔 门 诊 部 有 限 公 司 466.08 466.08 466.08 8.50 8.50 - 徐 铁 雄 15.00 15.00 - 上 海 博 厚 丹 特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 220.00 270.00 其 他 应 付 款 上 海 博 厚 医 院 投 资 - 195.00 195.00 134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项 目 关 联 方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上 海 博 厚 医 疗 保 健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66.08 466.08 466.08 ( 三 ) 公 司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制 度 安 排 1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公 司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不 得 占 用 或 转 移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源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违 反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公 司 负 有 诚 信 义 务 控 股 股 东 应 严 格 依 法 行 使 出 资 人 的 权 利,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利 用 利 润 分 配 资 产 重 组 对 外 投 资 资 金 占 用 借 款 担 保 关 联 交 易 等 各 种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和 其 他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利 用 其 控 制 地 位 损 害 公 司 和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给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七 规 定 : 公 司 下 列 关 联 交 易,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 一 )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资 产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 二 ) 虽 不 属 于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但 股 东 大 会 认 为 应 当 由 其 自 行 审 议 的 ; ( 三 ) 虽 不 属 于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但 监 事 会 认 为 应 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 ( 四 ) 属 于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关 联 交 易, 但 董 事 会 认 为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或 者 董 事 会 因 特 殊 事 宜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的, 该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建 立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具 体 规 定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和 审 议 事 项 135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公 司 章 程 第 七 十 五 条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充 分 披 露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规 定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关 联 董 事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不 得 对 该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无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3 人 的,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监 事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若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发 生 在 有 限 公 司 时 期 的 关 联 交 易,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未 就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关 联 方 交 易 由 各 股 东 协 商 确 定, 并 未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公 司 已 制 定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 第 十 三 条 除 本 管 理 制 度 另 有 规 定 外, 以 下 关 联 交 易 应 由 董 事 会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批 准 :( 一 )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 获 赠 现 金 资 产 和 提 供 担 保 除 外 )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二 )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关 联 担 保 事 项 ;( 三 ) 虽 不 属 于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但 股 东 大 会 认 为 应 当 由 其 自 行 审 议 的 ;( 四 ) 虽 不 属 于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但 监 事 会 认 为 应 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 五 ) 属 于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关 联 交 易, 但 董 事 会 认 为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或 者 董 事 会 因 特 殊 事 宜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的, 该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第 十 四 条 董 事 会 负 责 审 议 并 批 准 本 制 度 第 十 三 条 ( 一 ) 至 ( 四 ) 项 规 定 的 应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八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一 ) 或 有 事 项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需 要 披 露 的 或 有 事 项 136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二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截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需 要 披 露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九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采 用 资 产 基 础 法 进 行 了 一 次 资 产 评 估,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评 估 报 告 名 称 编 号 评 估 目 的 评 估 增 减 值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有 限 公 银 信 评 报 字 股 份 制 改 制, 需 要 对 账 评 估 增 值 46.68 万 司 股 份 制 改 制 净 资 产 公 允 (2016) 沪 第 0386 面 记 录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元, 评 估 增 值 率 价 值 评 估 报 告 号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3.74% 除 上 述 资 产 评 估 以 外, 公 司 未 进 行 过 其 他 资 产 评 估 十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及 最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 一 ) 股 利 分 配 的 政 策 公 司 章 程 关 于 股 利 分 配 的 规 定 如 下 :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但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137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但 是, 资 本 公 积 金 将 不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将 不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公 司 应 适 时 积 极 的 利 润 分 配 办 法 : ( 一 )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应 兼 顾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以 及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应 保 持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 二 )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及 间 隔 期 :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或 者 二 者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公 司 当 年 如 实 现 盈 利 并 有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时, 应 当 进 行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公 司 可 以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 四 ) 股 票 分 配 条 件 : 若 公 司 营 收 增 长 快 速,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股 本 与 股 本 情 况 与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不 匹 配 时, 可 以 在 满 足 每 年 最 低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之 余, 进 行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预 案 由 董 事 会 拟 定, 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 二 ) 报 告 期 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未 对 股 利 进 行 分 配 ( 三 ) 公 开 转 让 后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没 有 变 动 十 一 风 险 因 素 ( 一 ) 医 疗 风 险 在 医 学 诊 疗 上, 由 于 存 在 着 医 学 认 知 局 限 患 者 个 体 差 异 病 情 不 同 医 生 素 质 差 异 医 院 条 件 限 制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医 学 的 各 类 诊 疗 行 为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着 程 度 不 一 的 风 险 作 为 医 学 的 一 个 重 要 分 支,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同 样 存 在 着 风 险, 医 疗 事 故 和 差 错 无 法 完 全 杜 绝 在 治 疗 手 段 上, 口 腔 疾 病 的 诊 治 与 一 般 的 疾 病 诊 治 有 所 不 同, 大 多 数 口 腔 疾 病 需 要 通 过 手 术 治 疗 来 完 成, 就 口 腔 科 手 术 而 言, 尽 138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管 现 有 医 技 水 平 已 较 高, 且 大 多 数 手 术 操 作 是 可 控 的, 但 由 于 口 腔 科 手 术 质 量 的 好 坏 将 受 到 医 师 素 质 诊 疗 设 备 质 量 控 制 水 平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因 此 口 腔 科 医 疗 机 构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一 定 的 医 疗 风 险 口 腔 医 疗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两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导 致 医 疗 过 失 所 致 ; 另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医 院 医 疗 条 件 医 务 人 员 素 质 或 疏 忽 造 成 的 诊 疗 差 错 另 外 也 存 在 并 非 诊 疗 行 为 本 身 存 在 过 失, 而 是 由 于 其 它 不 可 抗 不 可 预 测 原 因 ( 如 药 物 过 敏 ) 所 致, 或 在 诊 疗 后 患 者 出 现 目 前 行 业 技 术 条 件 下 难 以 避 免 的 并 发 症 公 司 把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视 为 生 存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全 面 树 立 质 量 意 识 严 抓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质 量 控 制 系 统, 并 配 置 各 种 尖 端 口 腔 科 诊 疗 设 备 以 确 保 诊 断 的 准 确 率 和 治 疗 的 有 效 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发 生 过 对 公 司 产 生 较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医 疗 事 故 尽 管 如 此, 公 司 仍 不 可 能 杜 绝 所 有 的 医 疗 事 故 和 差 错, 仍 将 面 临 一 定 的 医 疗 风 险 ( 二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风 险 我 国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群 体 是 在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处 于 垄 断 地 位 的 背 景 下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起 步 晚 积 累 少, 各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之 间 技 术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也 参 差 不 齐 一 小 部 分 民 营 医 院 诚 信 度 低 缺 乏 自 律, 损 害 了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在 社 会 上 的 整 体 形 象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始 终 坚 持 诚 信 经 营 规 范 操 作, 坚 持 以 技 术 和 服 务 来 塑 造 品 牌 形 象 公 司 通 过 可 靠 的 诊 疗 质 量 优 质 的 服 务 措 施 充 分 的 医 患 交 流, 赢 得 了 患 者 的 信 任 逐 步 形 成 了 良 好 的 口 碑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经 济 效 益 与 社 会 效 益 的 和 谐 发 展, 通 过 投 身 社 会 公 益, 树 立 起 良 好 的 企 业 形 象 尽 管 如 此, 面 对 目 前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整 体 社 会 认 知 现 状, 公 司 在 未 来 经 营 和 发 展 过 程 中 仍 会 面 对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的 社 会 认 知 风 险 ( 三 ) 市 场 风 险 不 断 扩 大 的 市 场 规 模 和 国 家 鼓 励 性 的 政 策 导 向, 将 会 吸 引 更 多 的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行 业, 加 之 现 有 口 腔 医 疗 机 构 的 竞 争 意 识 和 竞 争 能 力 也 在 逐 步 增 强, 这 些 因 素 都 将 使 我 国 口 腔 医 疗 服 务 市 场 的 竞 争 趋 于 激 烈 虽 然 本 公 司 经 过 多 139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年 的 发 展 和 积 累, 在 长 兴 县 范 围 内 的 品 牌 形 象 人 才 梯 队 医 疗 技 术 管 理 水 平 等 方 面 都 具 备 了 一 定 的 竞 争 优 势, 但 若 不 能 在 日 益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继 续 保 持 或 提 升 原 有 优 势, 公 司 未 来 的 持 续 经 营 和 盈 利 仍 将 面 临 一 定 的 风 险 同 时, 公 司 也 将 致 力 于 开 拓 省 内 外 市 场, 通 过 规 模 扩 张 提 升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但 是, 如 果 市 场 拓 展 不 利, 或 因 为 市 场 公 司 环 境 变 化,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将 受 到 影 响 ( 四 ) 租 赁 风 险 公 司 目 前 医 疗 经 营 场 所 系 租 赁 取 得, 一 方 面 可 节 约 资 金 用 于 购 置 先 进 的 诊 疗 设 备 和 引 进 优 秀 的 人 才, 有 利 于 集 中 优 势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能 会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稳 定 性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若 医 疗 经 营 场 所 租 赁 到 期 后 不 能 续 租, 可 能 会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公 司 在 承 租 经 营 场 所 时, 均 签 订 有 合 法 房 产 租 赁 合 同, 承 租 期 限 较 长, 因 此 采 取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经 营 场 所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稳 定 性 构 成 的 影 响 较 小 且 基 本 可 控 ( 五 ) 人 力 资 源 风 险 作 为 技 术 密 集 型 行 业, 高 素 质 的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发 展 起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而 目 前 在 我 国 口 腔 科 医 疗 行 业 中,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都 较 为 稀 缺 由 于 公 司 具 有 比 较 完 善 的 人 才 管 理 制 度, 加 之 人 才 团 队 对 公 司 价 值 观 的 认 同, 目 前 公 司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队 伍 稳 定 在 此 基 础 上,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完 善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建 立 了 公 司 人 才 梯 队 ; 通 过 建 立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激 励 机 制, 不 断 吸 引 中 高 端 医 疗 技 术 人 才 加 盟 尽 管 如 此, 公 司 仍 然 需 要 补 充 大 量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持 续 吸 引 足 够 的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并 在 人 才 培 养 和 激 励 方 面 继 续 进 行 机 制 的 创 新, 公 司 仍 将 在 发 展 过 程 中 面 临 人 才 短 缺 风 险 ( 六 )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当 控 制 的 风 险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徐 铁 雄, 徐 铁 雄 先 生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42.48% 的 股 份, 徐 铁 雄 先 生 同 时 也 是 越 朴 投 资 的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越 朴 投 资 持 有 公 司 8% 的 股 份, 故 徐 铁 雄 先 生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50.48% 的 股 份, 处 于 控 股 地 位, 通 过 行 使 其 股 东 或 董 事 权 利, 能 够 在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人 事 任 免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施 予 重 大 影 响 若 实 际 控 制 人 利 用 其 对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对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人 事 财 务 等 进 行 不 当 控 140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制,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和 少 数 权 益 股 东 的 利 益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后,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以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控 制 与 决 策 制 度 等 规 范 运 作, 健 全 公 司 内 部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规 范 控 制 人 行 为, 从 而 可 有 效 降 低 公 司 控 制 风 险 ( 七 )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 医 院 诊 所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2016 年 3 月 23 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正 式 颁 布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6 36 号 ),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将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到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后, 医 疗 服 务 免 收 增 值 税 公 司 系 经 长 兴 县 卫 生 局 审 批 成 立 的 专 科 口 腔 医 院, 属 于 免 征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范 畴 上 述 税 收 政 策 对 公 司 的 发 展 起 到 了 较 大 的 推 动 和 促 进 作 用 但 该 优 惠 税 率 随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发 生 变 动, 公 司 未 来 适 用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存 在 着 不 确 定 性, 一 旦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发 生 不 利 变 动, 将 会 对 公 司 的 利 润 产 生 影 响, 因 此 公 司 存 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十 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无 141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一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董 事 签 名 ( 共 计 5 人 ): 徐 铁 雄 王 伟 万 晓 文 仲 强 钟 韵 娟 监 事 签 名 ( 共 计 3 人 ): 李 萍 周 佳 李 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名 ( 共 计 2 人 ): 142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二 主 办 券 商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薛 峰 王 如 意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王 如 意 谈 钟 灵 郑 卫 杰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43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三 审 计 机 构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朱 建 弟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管 佳 菲 王 斌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144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四 律 师 声 明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已 阅 读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对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余 能 军 经 办 律 师 : 余 能 军 王 龙 国 145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五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已 阅 读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对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 梅 惠 民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签 名 : 叶 晔 庞 一 村 银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146 / 147

长 兴 博 厚 口 腔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附 件 一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报 告 二 审 计 报 告 三 法 律 意 见 书 四 公 司 章 程 五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同 意 挂 牌 的 审 查 意 见 147 /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