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 (binary system)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所 謂 高 等 教 育 的 雙 軌 制, 即 係 完 成 中 等 教 育 後 的 學 生 通 過 一 定 方 式 分 流, 分 別 到 綜 合 大 學 接 受 一 般 學 術 理 論 為 主 的 教 育, 或 到 職 業 培 訓 院 校 接

Similar documents
桃園縣秀才實驗學校多元適性發展的課程規畫

67 江 苏 省 海 洋 渔 业 指 挥 部 林 春 红 男 6902 河 海 大 学 0107 学 本 年 68 江 苏 省 广 播 电 视 监 测 台 盛 维 媛 女 8310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1407 经 济 学 硕 士 年 副 69 环 境 保 护 部

京 佳 官 方 网 站 : 教 学 案 例 及 真 题 分 析 一 教 学 案 例 ( 一 ) 一 份 完 整 的 教 学 设 计 ( 二 ) 一 个 完 整 的 课 堂 教 学 视 频 ( 三 ) 两 个 典 型 的 教 学 片 断 分 析 ( 四 ) 十 个 精 彩

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與“一國兩制”

MTW Data Protection Policy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5 二 就 业 率... 7 ( 一 ) 总 体 就

1

(2) 2 K. Stufflebean, R. Stake, E. Eisner, M. Scriven Scriven(2003) normative descriptive

Microsoft Word - 税务硕士.doc

产 品 在 2010 年 中 国 民 营 企 业 500 强 中, 娃 哈 哈 营 业 收 入 居 第 八 位, 利 润 居 第 一 位 宗 庆 后 个 人 简 介 宗 庆 后 是 娃 哈 哈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创 立 者, 公 司 成 立 于 1987 年, 该 集 团 是 中 国 最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年鉴 编纂委员会 主 任 卢冠忠 副 主 任 康 年 刘宇陆 委 员 杨 明 袁 翔 田 钦 王志坚 方 铭 周小理 熊 焰 金鸣林 孙 劼 朱士昌 李晓晶 黄永跃 程秀岐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年鉴 编辑部 主 编 卢冠忠 副 主 编 袁 翔 李晓晶 程秀岐 编 辑 朱柳娟 董国文 侯建

Section II Vocabulary and Structure (10 points)

<4D F736F F D20CCABBACDC5E0D1B5BDB2CAA62DB3C2CFFEBEFC2E646F63>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一 会 议 时 间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5 月 5 日 14 点 30 分 网 络 投 票 起 止 时 间 : 自 2016 年 5 月 5 日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 采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络 投 票

高教参考(2015年第1辑)

Microsoft Word - 大陸論文_繁_.doc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中國女性書寫──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第一章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 #! #!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书 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

数 据 库!!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附 件 :2015 年 度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备 案 和 审 批 结 果 教 育 部 2016 年 2 月 16 日 抄 送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部 内 发 送 : 有 关 部 领 导, 办 公

小組工作定義 (Lee, 1999)

2

今日要聞

的 水 準 (2) 與 同 儕 比 起 來 也 處 於 落 後 情 形 者 以 及 (3) 學 科 成 就 明 顯 落 後 者 三 類 型 ( 張 新 仁, 2001) 實 際 操 作 上, 目 前 我 國 所 篩 選 之 學 業 低 成 就 對 象, 乃 以 某 科 目 成 績 為 原 班 級 後

GDP IEA,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GDP PPP GDP

7P4 33

(1) 2. (1) 3. (2) 4. (2) 5. (4) 6. (5) 7. (7) 8. (8) 9. (8) 10. (9) 11. (11)

論公務人員生涯、學涯與職涯之調和與發展策略

武 汉 大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系 统 规 范 地 进 行 体 格 及 精 神 检 查, 能 规 范 书 写 并 口 头 汇 报 病 史 运 用 基 本 的 诊 断 和 技 术 规, 对 所 获 得 的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析 和 解 释 能 判 读 基 本 的 辅 助 检 查 结

Chap3Chinese

美 国 研 究

Microsoft Word - 小論文.doc

穨e235.PDF

领 导 关 怀 中 共 重 庆 市 委 教 育 工 委 书 记 市 教 委 副 主 任 赵 为 粮 到 我 院 指 导 工 作 重 庆 市 教 委 副 主 任 牟 延 林 到 我 院 作 专 题 报 告 重 庆 市 2015 年 高 职 院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评 估 专 家 委

untitled

第二節 「情理法」的運用


承 接 過 去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之 理 念 與 實 務 工 作,102 年 國 家 級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之 角 色 包 括 : 協 助 貴 署 加 強 整 合 心 理 衛 生 與 自 殺 防 治 業 務 及 資 源 針 對 各 種 特 定 族 群 探 討 自 殺 可 能 原 因, 研

安徽师范大学2015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170) 2 Key Words: teacher evaluation, teache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formative evaluation

Problem Solving 1991Gagne Kahney1993 Mayer

,020 HRM HRM HRM 20


2014年MBA招生改革建议方案

參、社會 華士傑

学 写 字 年 摄 于 福 州 家 中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M M. 20

目 录

<4D F736F F D20A661B0ECAE74B2A7AABAA4A4B0EAB941A7F8B0F2C2A6B1D0A87C2E646F63>

untitled

行動研究

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

內科部臨床教學訓練計畫

韩国与日本经济发展模式之比较

2

AR b.DOC

untitled

目录

复试工作注意事项

拓 宽 知 识, 精 炼 课 程 突 出 对 研 究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创 新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以 及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的 培 养 4 强 化 导 师 在 研 究 生 培 养 过 程 中 的 指 导 作 用, 构 建 导 师 研 究 生 和 培 养 环 节 三

Microsoft Word - wck.doc

Transcription:

梁 淑 雯 一 前 言 教 育 是 人 類 社 會 一 種 實 踐 活 動, 從 廣 義 的 角 度, 所 有 傳 播 和 學 習 知 識 和 經 驗 的 過 程 都 可 以 稱 之 為 教 育, 這 是 一 項 推 動 着 社 會 延 續 和 發 展 的 人 類 活 動 1 在 現 代 社 會 學 的 範 疇, 教 育 則 通 常 按 其 狹 義 被 理 解, 即 指 培 養 新 生 一 代 準 備 從 事 社 會 生 活 的 整 個 過 程, 主 要 是 指 學 校 對 兒 童 少 年 青 年 進 行 培 養 的 過 程 2, 也 就 是 學 校 教 育 或 制 度 化 教 育 對 於 各 國 政 府, 學 校 教 育 都 是 其 中 一 項 關 乎 民 生 的 重 大 議 題, 國 運 興 衰, 繫 於 教 育 ; 這 是 一 項 國 家 的 全 民 的 事 業, 而 且 作 為 一 項 公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制 度 化 教 育 往 往 會 在 一 國 的 憲 法 或 憲 制 性 法 律 文 件 中 得 以 體 現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這 一 點 也 毫 不 例 外,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37 條 澳 門 居 民 有 從 事 教 育 學 術 研 究 文 學 藝 術 創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動 的 自 由, 保 障 了 澳 門 居 民 接 受 教 育 的 自 由 ; 第 121 條 規 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需 自 行 制 定 教 育 政 策 推 動 教 育 發 展, 並 需 依 法 推 行 義 務 教 育 ; 第 132 條 表 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應 逐 步 完 善 教 育 資 助 政 策 ; 第 121 133 及 134 條 規 定 了 社 會 團 體 的 辦 學 權 利 和 自 由, 以 及 這 些 團 體 可 根 據 需 要 冠 用 中 國 澳 門 的 名 義 參 與 各 項 相 關 的 國 際 性 活 動 此 外,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適 用 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中, 也 表 明 了 締 約 國 ( 或 地 區 ) 承 認 人 人 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而 且 應 對 一 切 人 平 等 開 放 並 盡 可 能 做 到 免 費 ( 第 13 條 ) 事 實 上,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於 發 展 澳 門 的 教 育 事 業, 尤 其 是 過 去 五 年, 第 三 屆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了 教 育 興 澳, 人 才 建 澳 的 口 號, 並 在 制 定 施 政 方 針 時, 完 全 從 教 育 質 量 入 手, 投 入 大 量 資 源 提 升 澳 門 的 人 口 素 質 其 中, 非 高 等 教 育 範 疇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法 律 法 規, 讓 其 整 體 發 展 循 序 漸 進 ; 可 是, 高 等 教 育 範 疇 的 施 政 方 針 卻 主 要 集 中 在 資 源 的 投 入, 並 沒 有 很 好 地 從 修 法 和 立 法 的 方 向 去 釐 清 高 等 教 育 各 方 面 的 關 係, 大 大 妨 礙 了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3 人 才 培 養 和 教 育 發 展 是 特 區 政 府 意 欲 建 立 的 施 政 長 效 機 制 4,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卻 因 法 律 滯 後 而 倍 受 制 約, 這 明 顯 是 不 妥 的 終 於, 在 第 四 屆 特 區 政 府 剛 開 始 運 作 之 際, 啟 動 修 法 已 逾 十 年 反 覆 討 論 修 改 的 高 等 敎 育 制 度 ( 法 案 ) 被 送 到 澳 門 特 區 立 法 會 進 行 討 論, 並 有 望 於 2015 年 內 正 式 通 過 實 施 法 案 實 施 後 便 會 成 為 澳 門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調 節 器, 相 比 起 現 行 規 範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事 業 的 第 11/91/M 號 法 令 ( 關 於 訂 定 在 澳 門 地 區 從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動 的 一 切 公 立 及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的 組 織 和 運 作 ), 高 等 敎 育 制 度 ( 法 案 ) 在 不 同 方 面 都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革 新, 法 案 通 過 之 後 將 會 對 澳 門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業 發 展 帶 來 不 同 的 影 響, 並 將 間 接 推 動 了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的 改 革 二 拼 棄 雙 軌 制 度, 促 進 高 校 發 展 高 等 教 育 是 學 校 教 育 的 高 級 階 段, 嚴 格 意 義 或 狹 義 的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建 立 在 初 等 和 中 等 教 育 基 礎 上 的 專 門 教 育 5 現 行 的 第 11/91/M 號 法 令 頒 佈 已 逾 24 年 之 久, 該 高 等 教 育 法 令 當 時 基 本 上 是 照 搬 葡 萄 牙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也 就 是 承 襲 了 葡 萄 牙 的 雙 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講 師 級 助 理 研 究 員 @ DDC @

制 (binary system)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所 謂 高 等 教 育 的 雙 軌 制, 即 係 完 成 中 等 教 育 後 的 學 生 通 過 一 定 方 式 分 流, 分 別 到 綜 合 大 學 接 受 一 般 學 術 理 論 為 主 的 教 育, 或 到 職 業 培 訓 院 校 接 受 技 職 教 育, 這 兩 種 體 系 並 行 在 葡 萄 牙, 這 種 制 度 的 具 體 表 現 就 是 設 立 綜 合 大 學 與 理 工 院 校 綜 合 大 學 教 育 具 有 很 強 的 理 論 基 礎, 是 研 究 導 向 的, 一 些 學 術 要 求 較 高 的 學 科 如 醫 學 法 學 自 然 科 學 經 濟 學 心 理 學 等 學 科 只 會 在 綜 合 大 學 開 設 理 工 院 校 教 育 則 是 提 供 相 對 實 用 的 職 業 培 訓 為 主 的, 如 護 理 會 計 幼 小 教 育 等 只 由 理 工 院 校 提 供 某 些 理 論 實 踐 皆 有 的 專 業 如 工 程 管 理 教 育 農 業 體 育 人 文 科 學 等 課 程 則 綜 合 大 學 及 理 工 院 校 均 有 教 授 由 於 理 工 院 校 主 要 是 提 供 技 職 方 向 的 培 訓, 因 此 最 高 只 能 頒 發 學 士 學 位, 而 綜 合 大 學 就 能 授 予 更 高 的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6 澳 門 的 高 等 教 育 在 20 世 紀 80 年 代 才 開 始 發 展,1991 年 頒 佈 了 第 11/91/M 號 法 令, 按 照 法 令 第 3 條, 一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大 學 教 育 和 高 等 專 科 教 育 二 大 學 教 育 在 大 學 以 及 其 他 被 認 可 具 有 大 學 教 育 資 格 的 專 門 機 構 進 行 三 高 等 專 科 教 育 在 理 工 學 院 或 專 科 學 校 進 行 可 見 當 時 澳 門 的 高 等 教 育 是 按 照 葡 萄 牙 的 雙 軌 制 體 系 建 設 起 來 的, 具 體 表 現 就 是 當 時 的 澳 葡 政 府 通 過 購 入 私 立 東 亞 大 學 成 立 了 澳 門 大 學, 以 提 供 理 論 研 究 導 向 的 大 學 教 育, 以 及 把 東 亞 大 學 的 理 工 學 院 獨 立 出 來 成 立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以 提 供 實 用 的 高 等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其 實, 這 種 雙 軌 制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並 非 葡 萄 牙 獨 有, 在 世 界 不 同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都 曾 經 實 施 或 仍 然 實 施 類 似 的 雙 軌 制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比 如, 英 國 在 20 世 紀 60 年 代 由 於 社 會 需 求 增 加, 高 等 教 育 需 要 擴 展, 因 此 實 施 了 雙 軌 制, 通 過 建 立 技 術 學 院 來 取 代 傳 統 大 學 的 擴 充, 但 隨 着 高 等 教 育 自 身 的 發 展 以 及 政 府 資 助 等 相 關 問 題 的 出 現, 在 80 年 代, 技 術 學 院 又 通 過 升 格 或 合 併 等 方 式 和 大 學 統 整 為 單 一 體 系 7 又 例 如, 台 灣 的 現 行 學 制 是 自 20 世 紀 10 年 代 開 始 發 展 出 來, 期 間 雖 有 小 幅 更 動, 但 基 本 架 構 未 曾 改 變, 從 橫 向 面 而 言, 自 中 等 教 育 就 實 行 雙 軌 制, 一 直 伸 延 至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院 校 包 括 了 一 般 大 學 院 校 和 技 職 體 系 大 學 院 校 8 雙 軌 制 與 單 一 體 系 比 較 起 來 各 有 好 壞, 不 同 國 家 和 地 區 在 不 同 時 期, 由 於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環 境 等 改 變, 對 高 等 教 育 的 需 要 也 可 能 改 變, 一 個 地 區 的 高 等 教 育 是 否 適 用 雙 軌 制 需 視 乎 其 具 體 情 況 決 定 回 顧 澳 門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的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雙 軌 制 不 見 得 對 澳 門 社 會 帶 來 很 大 的 效 益, 相 反, 這 個 制 度 某 程 度 上 制 約 了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第 一, 縱 觀 世 界 各 地 高 等 教 育 雙 軌 制 的 建 立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因 素 是 高 等 教 育 需 求 擴 大 並 走 向 大 眾 化, 還 有 是 因 為 社 會 發 展 趨 向 多 元 化, 原 來 精 英 式 綜 合 大 學 教 育 未 能 滿 足 社 會 發 展, 因 而 促 成 了 高 等 技 職 培 訓 的 出 現 在 20 世 紀 80 年 代 開 始,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的 確 遵 循 了 世 界 潮 流 走 向 大 眾 化 和 多 元 化, 在 二 三 十 年 間 由 原 來 只 有 一 所 生 源 以 香 港 及 東 南 亞 學 生 為 主 的 東 亞 大 學, 增 加 至 現 在 的 十 所 高 等 院 校 但 澳 門 居 民 對 大 學 教 育 的 需 要 是 否 擴 展 得 如 此 迅 速, 此 點 值 得 探 討 在 坊 間 有 一 種 說 法, 在 澳 門 只 有 不 想 上 大 學 的, 沒 有 上 不 了 大 學 的, 原 因 是 澳 門 的 升 學 方 向 和 機 會 很 多, 除 了 在 本 地 高 等 院 校 升 學 外, 澳 門 中 學 畢 業 生 還 可 以 選 擇 在 內 地 台 灣 香 港 或 外 國 升 學 根 據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的 數 據, 在 2011/2012 學 年, 澳 門 正 規 教 育 高 中 畢 業 生 為 5,430 人, 其 中 有 5,023 人 繼 續 升 學, 升 學 率 為 92.5% 9 升 學 率 很 高, 但 並 非 所 有 居 民 都 仍 在 澳 門 升 學, 從 2013 年 度 澳 門 大 專 學 生 學 習 用 品 津 貼 的 申 請 情 況 所 見,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32,241 名 澳 門 居 民 當 中, 約 56% 在 澳 門 就 學, 其 餘 於 外 地 升 學, 雖 然 過 半 數 的 學 生 留 在 澳 門 升 學, 但 從 數 據 可 以 看 出, 到 外 地 升 學 對 學 生 而 言 亦 相 當 吸 引 10 此 外, 雖 然 回 歸 後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迅 速, 而 且 一 直 朝 着 經 濟 多 元 發 展 方 向 努 力, 但 我 們 無 法 不 承 認, 澳 門 的 經 濟 結 構 始 終 是 處 於 以 博 彩 業 為 主 的 相 對 單 一 狀 態 由 此 可 見,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雙 軌 制 的 出 現 僅 僅 是 因 為 當 初 葡 萄 牙 的 因 素, 而 非 源 於 澳 門 居 民 對 高 等 教 育 需 要 的 增 加 或 澳 門 社 會 對 多 元 技 能 的 需 求 第 二, 在 許 多 實 施 高 等 教 育 雙 軌 制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雙 軌 制 不 是 在 高 等 教 育 範 疇 才 進 行 分 流, 往 往 在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這 種 分 流 已 然 存 在 以 台 灣 為 例, 普 通 教 育 體 系 的 學 生 經 由 高 級 中 學 進 入 一 般 大 學 校 院,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的 學 生 畢 業 或 就 業 或 再 入 技 專 校 院 或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兩 條 軌 道 反 而 在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會 慢 慢 接 軌 交 流 11 澳 門 只 有 兩 所 名 義 上 的 職 業 中 學 12, 且 其 畢 業 學 生 和 正 規 教 育 的 高 中 畢 業 @ DDD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3 期 ( 總 第 25 期 ) 生 無 異, 只 要 通 過 一 般 大 學 的 入 學 考 試, 就 能 攻 讀 學 士 學 位, 實 際 的 雙 軌 制 並 不 存 在 於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而 高 等 教 育 准 入 門 檻 也 沒 有 嚴 格 的 分 流 制 度 第 三, 隨 着 世 界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潮 流, 在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間, 澳 門 的 第 11/91/M 號 法 令 中 所 指 的 提 供 高 等 專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院 校 在 慢 慢 轉 型, 發 展 過 程 中 越 來 越 趨 近 一 般 的 大 學, 儘 管 仍 以 教 學 為 主, 但 對 科 研 的 重 視 日 益 提 高, 並 且 在 提 供 高 等 技 職 能 培 訓 的 同 時, 慢 慢 開 設 更 多 的 人 文 社 會 學 科 等 一 般 課 程, 而 且 經 過 努 力, 這 些 院 校 的 轉 型 受 到 社 會 的 認 可, 其 頒 發 的 學 位 基 本 上 被 視 為 等 同 於 一 般 大 學 頒 發 的 學 位 以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為 例, 以 前 該 學 院 提 供 的 課 程 是 為 期 三 年 的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外 加 一 年 或 一 年 半 的 學 士 學 位 補 充 課 程, 但 現 在, 該 學 院 已 不 再 設 這 種 3+1 的 課 程, 取 消 了 高 等 專 科 教 育, 而 是 像 一 般 大 學 一 樣, 提 供 四 年 制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這 種 轉 變 實 際 上 是 對 社 會 發 展 學 生 需 求 甚 至 教 師 期 望 的 理 性 回 應, 也 符 合 大 部 分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發 展 的 趨 勢 可 是, 由 於 第 11/91/M 號 法 令 對 這 些 高 等 專 科 教 育 院 校 的 定 位, 導 致 這 些 院 校 的 發 展 受 到 局 限, 就 算 師 資 科 研 配 套 已 經 提 升 到 可 以 提 供 更 高 的 學 位 課 程, 礙 於 法 律 的 規 定, 這 些 院 校 最 多 只 能 頒 授 學 士 學 位, 變 相 局 限 了 這 些 高 等 院 校 只 能 培 養 技 術 性 人 才, 不 能 進 一 步 發 展 學 術 科 研 如 前 述, 澳 門 學 生 可 以 選 擇 的 升 學 路 徑 很 多, 加 上 澳 門 的 中 學 畢 業 生 人 數 大 大 少 於 澳 門 十 所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的 學 位 數 目, 吸 引 外 地 生 源 對 澳 門 高 校 來 說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雙 軌 制 的 存 在 制 約 了 高 等 專 科 院 校 的 發 展, 變 相 限 制 了 其 競 爭 力 的 提 升 綜 上 所 述, 可 見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雙 軌 制 的 出 現 並 不 基 於 實 際 的 社 會 需 求, 在 實 行 過 程 中 也 沒 有 遵 循 一 般 雙 軌 制 教 育 的 做 法, 沒 有 太 高 的 實 際 社 會 效 益, 而 其 存 在 更 制 約 了 高 等 院 校 的 發 展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徹 底 改 變 這 種 葡 萄 牙 式 雙 軌 制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不 再 把 高 等 教 育 分 為 大 學 教 育 和 高 等 專 科 教 育, 而 是 把 高 等 教 育 定 義 為 由 高 等 院 校 提 供 的 中 學 教 育 以 上 程 度 的 各 級 教 育 這 個 做 法 也 代 表 了 不 再 把 高 等 院 校 區 分 為 大 學 或 理 工 學 院 ( 專 科 學 校 ), 而 是 泛 指 了 所 有 根 據 適 用 法 例 獲 認 可 從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動 的 組 織 這 種 革 新 有 助 澳 門 的 高 等 院 校 發 展, 意 味 着 所 有 高 等 院 校 只 要 有 足 夠 的 師 資 能 力, 並 經 監 督 高 等 教 育 範 疇 的 司 長 以 公 佈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的 批 示 認 可, 便 可 以 開 辦 課 程 及 頒 授 相 應 學 位 高 等 教 育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一 直 緊 密 相 連, 高 等 院 校 的 職 能 早 就 從 單 一 的 教 學 演 變 為 教 學 科 研 服 務 三 位 一 體 的 綜 合 職 能 13,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採 用 了 較 為 符 合 現 代 高 校 發 展 趨 勢 的 宗 旨, 取 消 了 對 高 等 院 校 的 硬 性 定 位, 讓 高 校 可 以 自 由 發 揮 教 學 科 研 和 服 務 的 職 能, 這 種 做 法 符 合 澳 門 的 社 會 實 際 情 況, 而 且 減 少 了 制 度 對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制 約 這 是 一 項 對 整 個 高 等 教 育 理 念 具 導 向 性 的 轉 變, 並 將 從 體 制 系 統 上 引 發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的 根 本 性 改 變 三 肯 定 科 研 功 能, 推 進 教 研 相 長 高 等 教 育 的 目 標 是 甚 麼? 社 會 投 入 人 力 物 力, 以 期 高 等 教 育 發 揮 甚 麼 樣 的 職 能? 創 造 甚 麼 價 值 呢? 這 其 實 是 作 為 規 範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法 律 所 應 該 要 回 應 的, 以 為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提 供 指 導 性 方 向 與 第 11/91/M 號 法 令 比 較,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在 這 方 面 最 大 的 改 進 就 是 提 高 了 對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功 能 的 重 視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傳 授 知 識, 這 種 教 育 和 培 養 人 才 的 職 能 可 以 說 是 從 這 些 機 構 誕 生 的 第 一 天 就 開 始 了 ; 事 實 上, 若 要 追 溯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史, 不 難 發 現 在 遠 古 中 世 紀 乃 至 近 代, 大 學 被 建 立 被 改 進 被 擴 展 的 首 要 和 惟 一 的 目 的 和 任 務 就 是 培 養 人 才 14, 滿 足 社 會 對 人 才 數 量 的 要 求 對 人 才 質 量 和 水 平 的 挑 剔 15,19 世 紀 之 前, 大 學 不 被 認 為 是 一 種 科 學 研 究 機 構 16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教 育 功 能 無 庸 置 疑, 培 養 人 才 是 其 貫 徹 始 終 的 價 值 所 在, 到 了 今 天, 這 一 點 從 未 改 變 不 過, 隨 着 時 代 的 改 變 和 社 會 的 發 展, 教 學 科 研 和 服 務 社 會 已 經 成 為 學 者 們 公 認 的 現 代 高 校 的 主 要 職 能, 尤 其 是 教 學 和 科 研 職 能, 已 經 成 為 高 校 中 的 核 心 事 業 17 大 學 教 學 與 科 研 相 統 一 的 原 則 最 早 由 德 國 教 育 家 威 廉 馮 洪 堡 (Wilhelm von Humboldt) 於 1810 年 創 辦 柏 林 洪 堡 大 學 時 所 提 出, 洪 堡 主 張 大 力 發 展 大 學 的 科 學 建 設, 破 除 @ DDE @

過 去 大 學 的 陳 規, 認 為 大 學 應 肩 負 起 兩 種 職 責 : 傳 播 科 學 ( 教 育 ) 和 發 展 科 學 ( 科 研 ), 把 文 化 教 育 教 學 與 科 學 研 究 結 合 起 來 18 洪 堡 提 出 的 辦 學 理 念 適 應 現 代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因 而 得 到 世 界 各 地 廣 泛 採 納,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開 始 強 調 教 學 與 科 研 相 結 合, 尤 其 是 研 究 型 的 大 學, 其 擔 負 着 教 學 與 科 研 兩 大 職 能, 其 科 研 是 原 創 性 科 研, 教 學 是 研 究 型 教 學, 通 過 高 水 平 的 教 學 與 科 研 培 養 出 高 水 平 的 創 造 性 人 才 19 可 見, 教 學 與 科 研 並 重 發 展 是 現 代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趨 勢 第 11/91/M 號 法 令 中 雖 然 也 有 關 於 高 等 教 育 要 促 進 科 學 研 究 創 新 和 創 造 的 規 定, 指 出 高 等 教 育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是 在 教 學 活 動 與 科 研 活 動 之 間 建 立 必 要 的 聯 繫 ( 第 2 條 ), 同 時 也 有 關 於 學 術 自 主 權 ( 第 9 條 ) 和 學 術 研 究 ( 第 10 條 ) 的 相 關 規 定, 但 這 些 規 定 都 相 對 表 面, 對 於 高 等 院 校 的 科 研 支 持 並 不 足 夠, 也 未 能 顯 示 高 等 教 育 應 是 教 學 與 科 研 相 統 一 的 理 念 相 比 之 下,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就 有 了 明 顯 的 改 進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第 2 條 高 等 教 育 的 目 標 列 出 了 八 項, 其 中 ( 一 ) 透 過 傳 授 理 論 及 實 務 的 知 識, 培 養 文 化 科 學 及 技 術 等 方 面 的 高 級 人 才, 並 培 養 品 格 及 促 進 其 思 維 科 研 創 新 評 析 融 入 團 隊 及 適 應 轉 變 等 能 力 的 發 展, 使 其 能 從 事 專 業 活 動 ;( 二 ) 創 造 條 件 讓 個 人 在 完 成 中 學 教 育 後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機 會 ; 這 兩 項 強 調 了 高 等 教 育 的 教 育 功 能 ; 與 此 同 時, ( 三 ) 推 動 文 化 科 學 及 技 術 領 域 的 研 究 及 發 展 及 ( 五 ) 推 動 創 新, 發 揮 本 地 科 研 潛 力 肯 定 了 高 等 教 育 的 科 研 功 能 ; 另 外, ( 四 ) 促 進 知 識 傳 播, 尤 其 在 文 化 科 學 及 技 術 領 域, 並 提 高 研 究 活 動 的 價 值 及 ( 六 ) 促 進 教 學 與 研 究 互 相 結 合, 這 兩 項 明 確 展 示 了 教 學 與 科 研 相 統 一 的 高 等 教 育 理 念 第 5 條 高 等 院 校 的 職 責 中 所 列 的 七 項 職 責, 也 都 明 確 了 教 學 和 科 研 都 是 高 等 院 校 應 肩 負 的 責 任 : ( 一 ) 透 過 關 辦 學 位 課 程 研 究 生 課 程 或 根 據 本 法 律 及 其 他 適 用 法 例 的 規 定 而 開 設 的 其 他 課 程, 培 養 高 級 人 才 ;( 二 ) 促 進 學 術 研 究, 並 為 進 行 研 究 及 開 發 活 動, 以 及 為 發 表 學 術 著 作 創 造 所 需 的 條 件 ; ( 五 ) 推 動 文 化 創 新 與 傳 播 及 知 識 的 傳 承 除 此 之 外,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對 高 等 教 育 科 研 功 能 的 肯 定 還 包 括 在 人 員 設 置 方 面, 法 案 第 13 條 人 員 中 列 明, 高 等 院 校 的 人 員 按 工 作 類 型, 分 為 四 個 組 別 : 領 導 人 員 教 學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和 非 教 學 人 員 這 是 高 等 教 育 法 例 中 首 次 提 出 高 等 院 校 中 可 有 研 究 人 員 的 槪 念, 這 一 點 創 新 對 於 高 等 院 校 的 科 研 發 展 極 為 重 要 根 據 法 案 的 陳 述, 研 究 人 員 是 指 在 科 學 研 究 單 位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人 員 事 實 上, 澳 門 高 等 院 校 中 早 已 不 乏 這 類 人 員, 可 是, 由 於 現 行 的 第 11/91/M 號 法 令 沒 有 研 究 人 員 這 一 項, 以 致 高 等 院 校 的 章 程 中 也 沒 有 這 類 人 員,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人 員 被 歸 納 到 別 的 人 員 類 型 中 如 在 澳 門 大 學, 研 究 人 員 一 律 採 用 行 政 人 員 職 程, 受 行 政 管 理, 其 工 作 評 核 不 以 研 究 成 果 為 主 要 標 準, 反 而 會 按 行 政 人 員 一 般, 考 慮 如 勤 謹 態 度 時 間 管 理 人 際 關 係 資 源 管 理 等 範 疇, 晉 升 也 是 按 照 行 政 人 員 的 職 程, 甚 至 連 名 片 也 只 能 印 行 政 職 稱, 造 成 這 些 人 員 對 外 作 科 研 交 流 時 經 常 出 現 尷 尬 狀 況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的 情 況 比 較 好 一 些, 研 究 人 員 採 用 教 學 人 員 職 程 和 職 稱, 不 受 行 政 人 員 式 的 管 理, 但 由 於 學 院 的 章 程 規 定 了 教 學 人 員 有 一 定 的 教 學 任 務, 而 研 究 人 員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科 學 研 究, 在 沒 有 教 學 任 務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對 其 進 行 管 理 也 一 直 是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內 部 糾 結 的 問 題 正 所 謂 名 不 正 則 言 不 順,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列 明 了 研 究 人 員 是 高 等 院 校 人 員 構 成 的 一 個 類 型, 認 可 這 些 人 員 的 地 位 和 角 色, 為 其 正 名, 相 信 高 等 院 校 研 究 人 員 將 很 快 擁 有 自 己 的 一 套 職 程, 列 明 了 其 職 能 責 任 待 遇 晉 升 保 障 評 核, 這 對 於 研 究 人 員 的 發 展 非 常 重 要, 只 有 建 立 一 套 完 善 的 職 程 讓 研 究 人 員 看 到 自 身 的 發 展 路 徑 才 能 吸 納 人 才 發 展 科 研 不 過, 雖 然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提 出 了 高 等 院 校 中 有 研 究 人 員 的 槪 念, 但 卻 沒 有 更 多 的 闡 述, 相 比 起 教 學 人 員 有 一 整 章 的 內 容, 這 顯 然 是 不 夠 的 有 學 者 就 建 議 應 類 比 教 學 人 員, 增 加 專 門 關 於 研 究 人 員 的 內 容 20 其 實, 要 促 進 高 等 院 校 貫 徹 教 學 與 科 研 相 統 一 的 理 念, 完 善 對 學 術 人 員 ( 包 括 教 學 及 研 究 人 員 ) 的 評 核 制 度 非 常 重 要, 過 於 側 重 某 一 方 都 讓 本 來 相 輔 相 成 的 教 與 研 產 生 矛 盾, 比 如 過 分 強 調 科 研, 把 科 研 成 果 與 經 濟 利 益 和 職 稱 評 定 直 接 掛 鈎 會 影 響 教 學 人 員 的 教 學 積 極 性, 相 反, 只 強 調 教 學 質 量 和 成 果 會 讓 研 究 人 員 感 覺 自 己 的 努 力 成 果 被 漠 視, 這 都 不 是 利 高 等 院 校 發 展 的 因 @ DDF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3 期 ( 總 第 25 期 ) 此, 在 通 過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後, 特 區 政 府 應 着 手 制 定 教 師 法 和 研 究 人 員 法, 建 立 起 一 套 完 善 的 良 性 的 教 學 與 科 研 相 結 合 體 制 教 學 可 以 激 勵 和 驅 動 研 究, 研 究 也 可 以 豐 富 教 學 惟 有 教 研 相 長 的 教 師 才 足 以 為 學 生 的 表 率, 提 升 當 代 的 高 教 素 質 21 四 提 出 學 分 制 度, 建 立 新 型 學 制 第 11/91/M 號 法 令 中 採 用 的 是 學 年 制 教 學 管 理 制 度, 對 於 各 類 高 等 院 校 頒 授 的 學 位 ( 除 博 士 學 位 之 外 ) 都 規 定 了 學 制 年 期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引 進 了 學 分 制 的 槪 念, 指 出 高 等 院 校 可 根 據 學 分 制 開 辦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及 副 學 士 文 憑 課 程 ( 第 16 20 條 ), 並 在 學 士 學 位 的 基 礎 上 可 以 根 據 學 分 制 開 設 雙 學 位 或 副 修 計 劃 ( 第 17 21 條 ), 在 法 案 中 也 指 出 及 後 會 修 定 關 於 學 分 制 的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法 規 與 此 同 時,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並 沒 有 摒 棄 學 年 制, 在 關 於 學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博 士 學 位 和 副 學 士 文 憑 課 程 的 條 文 中, 均 有 對 課 程 學 年 的 相 關 規 定 在 採 用 學 年 制 的 基 礎 上 引 入 學 分 制 的 槪 念 以 建 立 新 型 學 制, 是 世 界 各 地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方 向 所 謂 學 年 制, 是 指 不 考 慮 學 分, 由 學 校 按 系 科 專 業 制 定 教 學 計 劃, 規 定 學 生 的 修 業 年 限 應 修 課 程, 檢 查 學 生 在 規 定 的 年 限 內 是 否 完 成 了 規 定 的 課 程, 並 將 是 否 通 過 相 應 的 課 程 考 試 和 畢 業 考 試 作 為 能 否 准 予 畢 業 授 予 學 位 評 判 標 準 22 這 種 學 年 制 或 班 級 授 課 制 理 論 最 早 可 追 索 到 17 世 紀 初, 由 被 認 定 為 現 代 教 育 之 外 的 捷 克 教 育 學 家 康 米 紐 斯 (Jan Amos Komenský) 提 出 鑑 於 當 時 的 社 會 環 境, 資 產 階 級 開 始 興 起, 原 來 只 屬 於 封 建 貴 族 的 教 育 特 權 被 打 破, 各 國 開 始 認 同 教 育 權 利 人 人 平 等 一 切 男 女 青 年 都 應 該 進 學 校 的 理 念, 因 此 對 高 等 教 育 的 需 求 開 始 增 加, 以 往 精 英 教 育 個 別 教 育 的 模 式 不 符 合 經 濟 效 率, 統 一 由 學 校 安 排 課 程 的 班 級 授 課 形 式 學 制 應 運 而 生, 而 一 直 被 沿 用 約 300 年 之 久 這 種 學 制 最 大 的 特 點 是 便 於 管 理, 而 且 由 於 對 學 生 實 行 統 一 要 求, 所 以 可 以 對 人 才 實 行 計 劃 培 養 整 齊 管 理 及 統 一 分 配 ; 可 是, 學 年 制 也 存 在 嚴 重 的 不 足, 剛 性 的 課 程 安 排 不 利 新 興 學 科 進 入 高 校, 也 不 利 於 對 學 生 因 材 施 教, 也 局 限 了 優 秀 人 才 脫 穎 而 出 的 可 能 23 19 世 紀 末, 新 的 學 制 學 分 制 開 始 出 現 所 謂 學 分 制, 是 指 將 教 學 計 劃 規 定 的 課 程 及 相 應 的 全 部 教 學 環 節, 以 學 分 的 形 式 進 行 量 化, 學 生 的 學 習 不 受 時 間 ( 學 習 年 限 ) 的 限 制, 並 以 完 成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規 定 的 學 分 量 為 手 段, 達 到 預 期 人 才 培 養 的 目 標 和 基 本 規 格 24 學 分 制 的 出 現 是 為 了 打 破 學 年 的 限 制, 以 定 量 的 學 時 為 單 位 計 算 學 習 勞 動 量, 使 學 生 有 可 能 自 定 學 習 負 荷 和 學 習 進 度 及 順 序, 從 而 適 應 個 別 需 求 學 分 制 能 增 加 學 生 學 習 的 自 由 度, 而 其 靈 活 性 有 利 於 優 秀 人 才 脫 穎 而 出 不 過, 學 分 制 也 存 在 着 一 些 缺 陷, 如 不 便 管 理 計 劃 性 較 差 辦 學 效 益 較 低 等 等 25 有 見 及 此, 許 多 高 等 院 校 把 兩 種 學 制 結 合,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即 指 大 學 既 規 定 某 一 院 系 或 專 業 的 學 習 年 限, 又 規 定 學 分 總 數 和 每 一 學 期 的 學 分 數, 學 習 優 秀 的 學 生 可 以 通 過 多 選 課 來 擴 大 知 識 面, 充 分 發 展 自 己 的 智 力 和 能 力, 但 是 學 生 必 須 在 規 定 的 學 習 年 限 畢 業 而 不 能 提 前 畢 業 26 學 年 學 分 制 既 照 顧 到 學 分 制 中 學 生 的 自 主 學 習 自 由, 同 時 也 保 障 了 高 校 在 學 年 制 教 學 管 理 模 式 中 行 之 有 效 的 做 法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基 本 上 仍 然 是 維 持 了 高 等 教 育 的 學 年 制, 不 過 在 此 基 礎 上 提 出 了 學 分 制 事 實 上, 澳 門 有 些 高 等 院 校 早 已 實 行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學 年 學 分 制 模 式, 學 生 可 以 有 限 度 地 選 課 及 自 排 上 課 時 間 表 對 於 學 生 而 言, 採 用 學 分 制 的 確 有 不 少 好 處, 比 如 在 時 間 上 能 滿 足 學 生 自 由 發 展 的 需 要, 因 為 學 分 制 是 以 課 程 為 計 算 單 位, 把 每 門 課 程 折 算 為 學 分, 修 滿 學 分 即 可 畢 業, 儘 管 高 等 院 校 並 不 採 用 完 全 學 分 制, 而 是 採 用 規 定 學 習 年 限 的 學 年 學 分 制, 學 生 仍 然 可 以 有 自 由 度 自 己 安 排 學 習 進 程 自 由 選 擇 所 學 課 程, 並 根 據 自 己 的 能 力 選 課, 甚 至 可 以 選 擇 副 修 或 攻 讀 雙 學 士 這 是 第 11/91/M 號 法 令 所 不 允 許 的 此 外,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第 26 條 指 出 學 生 可 於 高 等 院 校 間 流 動, 這 是 一 種 尊 重 學 生 學 習 自 由 的 表 現, 雖 然 在 第 11/91/M 號 法 令 中 也 有 類 以 的 條 文 ( 第 29 條 轉 校 ), 但 若 採 用 學 年 制, 儘 管 專 業 是 一 樣 的, 不 同 院 校 在 不 同 學 年 安 排 的 課 程 並 不 完 全 一 樣, 學 生 要 轉 校 的 話 對 如 何 決 定 在 新 院 校 該 修 讀 哪 年 級 存 在 一 定 技 術 性 困 難, 就 算 能 轉 校 也 可 能 需 要 重 讀 之 前 的 年 @ DDG @

級, 而 學 分 制 的 採 用 就 能 便 於 學 分 在 不 同 學 校 之 間 的 互 相 承 認 以 及 學 生 學 習 中 斷 和 學 業 的 恢 復, 既 可 使 學 生 自 由 求 學 及 在 不 同 院 校 中 流 動, 也 可 以 滿 足 終 身 學 習 的 要 求 27 除 此 之 後, 正 如 一 些 學 者 所 言, 澳 門 的 高 等 教 育 除 了 是 一 項 公 共 事 業, 也 慢 慢 地 發 展 成 為 一 項 產 業 28, 若 作 為 一 項 產 業 來 看, 學 生 作 為 付 出 學 費 以 換 取 教 育 的 消 費 者, 當 然 希 望 能 得 到 有 效 率 的 回 報, 學 分 制 可 以 為 學 生 提 供 大 量 的 選 修 課, 滿 足 學 生 更 多 地 接 觸 多 種 學 科 的 知 識 和 擴 大 知 識 面 的 要 求, 提 高 了 學 生 畢 業 後 從 事 工 作 的 業 務 適 應 性 29 學 年 制 是 便 於 學 校 管 理 的 一 項 制 度, 而 學 分 制 則 是 更 有 利 學 生 自 主 學 習, 可 見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引 入 學 分 制, 某 程 度 上 表 現 了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有 關 當 局 教 育 觀 念 的 改 變, 認 同 高 等 教 育 應 由 學 校 為 本 向 學 生 為 本 改 變, 而 且, 引 入 學 分 制 的 同 時 仍 然 使 用 學 年 制, 這 種 安 排 可 讓 高 等 院 校 在 學 制 方 面 有 更 大 的 自 由 空 間, 也 更 符 合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趨 勢 五 建 立 評 鑑 制 度, 保 證 高 教 質 量 與 第 11/91/M 號 法 令 相 比,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另 一 項 大 躍 進 便 是 引 進 了 高 等 教 育 的 評 鑑 制 度 正 如 特 區 政 府 把 法 案 送 到 立 法 會 時 所 作 出 的 理 由 陳 述 所 說, 對 教 育 素 質 的 嚴 格 要 求 是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的 核 心 部 分, 評 鑑 是 提 升 高 等 教 育 素 質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因 此,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的 素 質 保 證 中 設 立 了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制 度, 對 高 等 院 校 及 課 程 作 出 評 審 及 素 質 核 證 要 討 論 評 鑑 制 度, 首 先 當 然 要 明 白 何 謂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大 學 是 高 等 教 育 學 府,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培 育 高 級 人 才, 提 供 社 會 服 務, 促 進 個 人 潛 能 開 發 及 國 家 社 會 發 展 大 學 評 鑑 乃 是 針 對 大 學 這 個 學 術 機 構 的 辦 學 條 件 運 作 過 程 和 成 果,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判 斷 其 利 弊 得 失 和 績 效, 提 供 改 進 方 向 之 謂 30 其 意 義 在 於 以 科 學 的 手 段 收 集 信 息 資 料 來 測 定 構 成 高 等 教 育 的 大 學 所 作 的 各 種 活 動 與 機 能 和 意 義 價 值 31, 即 鑑 定 一 所 大 學 能 夠 作 甚 麼 種 類 的 學 術 活 動, 和 這 些 活 動 對 於 社 會 人 類 發 生 甚 麼 樣 的 機 能, 具 備 甚 麼 樣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32 為 甚 麼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是 有 必 要 的 呢? 就 算 是 在 同 一 個 地 方, 不 同 的 高 等 院 校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由 於 其 創 設 背 景 和 辦 學 作 風 決 策 輕 重 緩 急 不 一 致 等 原 因, 必 然 會 發 生 多 樣 化 的 差 異 性 與 質 量 的 差 異 性, 有 學 者 就 總 結 出 七 大 方 面 : 學 生 來 源 問 題, 學 系 與 社 會 需 要 性 的 調 整 配 合 問 題, 大 學 與 政 府 民 間 機 構 的 合 作 服 務 問 題, 與 國 際 間 的 交 流 合 作 問 題, 財 源 的 籌 措 方 法 問 題, 經 營 的 策 略 對 應 問 題 及 教 授 的 研 究 聲 望 問 題 33 一 所 高 等 院 校 要 辦 好, 就 必 須 隨 時 檢 討 在 哪 裏 發 生 了 甚 麼 問 題 為 了 保 證 高 等 教 育 的 品 質, 建 立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制 度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出 發 可 以 把 評 鑑 分 成 不 同 的 種 類 從 評 鑑 性 質 來 看, 大 學 評 鑑 可 以 分 為 正 式 評 鑑 或 非 正 式 評 鑑, 一 般 來 說 正 式 評 鑑 由 主 管 高 等 教 育 的 政 府 部 門 或 由 其 授 權 的 專 門 機 構 進 行, 有 時 也 會 是 由 高 等 院 校 自 身 進 行, 正 式 評 鑑 是 通 過 訂 定 評 鑑 的 目 標 項 目 內 容 標 準 和 方 式 來 進 行 的, 而 非 正 式 評 鑑 則 是 由 通 過 一 些 資 訊 或 傳 媒 力 量 等 來 判 別 高 等 院 校 的 優 劣, 如 一 些 非 官 方 性 質 的 大 學 排 名 便 屬 於 這 一 類, 非 正 式 評 鑑 有 時 候 也 能 有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力, 其 對 高 等 院 校 提 供 的 改 進 意 見 也 有 一 定 建 設 性 從 評 鑑 主 導 機 構 來 看, 大 學 評 鑑 可 以 分 為 內 部 評 鑑 和 外 部 評 鑑, 內 部 評 鑑 由 高 等 院 校 自 己 規 劃, 由 內 部 人 員 主 導, 訂 定 目 標 設 計 及 實 施 評 鑑 的 方 法, 外 部 評 鑑 則 由 外 面 的 權 責 機 構 負 責 實 施, 在 大 學 內 部 人 員 提 出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後 進 行 在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體 系 中,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很 重 要, 因 為 大 學 是 以 學 術 自 由 的 理 念 為 基 礎 組 成 的 一 種 自 治 機 關 所 謂 自 治, 首 先 就 是 要 有 自 己 為 主 體 的 評 鑑, 以 徹 底 認 識 自 己 為 前 提, 這 樣 才 能 獲 得 社 會 大 眾 的 承 認 34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是 大 學 評 鑑 的 決 定 性 關 鍵, 因 為 大 學 必 須 要 有 自 我 的 目 標 與 目 的, 並 有 組 織 地 朝 着 這 些 目 標 與 目 的 運 作, 並 尋 求 不 斷 發 展,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不 斷 地 自 我 檢 討 和 評 鑑, 以 察 看 有 哪 些 地 方 做 得 好 或 不 好, 以 改 進 自 己 提 升 自 己, 因 此, 大 學 的 自 我 評 鑑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35 從 實 質 層 面 來 看, 大 學 評 鑑 可 分 為 院 校 評 鑑 和 課 程 評 鑑, 院 校 評 鑑 又 被 稱 為 校 務 評 鑑, 是 針 對 一 所 院 校 整 體 辦 學 的 方 向 內 容 和 成 果 進 行 評 鑑, 而 課 程 評 鑑 又 被 稱 為 學 門 評 鑑 或 學 科 評 鑑, 是 就 院 校 所 開 設 的 學 科 課 程 教 育 進 行 分 門 @ DDH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3 期 ( 總 第 25 期 ) 類 別 的 評 鑑 院 校 校 務 很 複 雜, 一 般 院 校 評 鑑 會 評 鑑 其 過 程 和 結 果, 前 者 是 指 院 校 的 教 育 本 質 方 法 是 否 適 切, 後 者 則 重 視 院 校 發 揮 其 三 大 功 能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社 會 的 成 果 至 於 課 程 評 鑑 的 方 法 就 更 多, 比 較 流 行 的 是 採 用 CIPP 評 鑑 模 式, 即 以 背 景 (Context) 輸 入 (Input) 過 程 (Process) 輸 出 (Product) 等 方 面 進 行 評 鑑 36 對 於 澳 門 現 存 的 高 等 教 育 狀 況 評 鑑 機 制, 有 人 士 把 其 槪 括 為 評 估 關 係 不 清 晰 評 估 機 構 不 完 善 評 估 指 標 不 合 理 評 估 法 治 不 健 全 37 ; 也 有 學 者 曾 指 出, 澳 門 現 時 的 高 等 教 育 沒 有 評 鑑 制 度, 高 等 教 育 的 品 質 完 全 沒 有 辦 法 保 證, 難 以 信 服 於 人 38 其 實, 澳 門 的 高 等 院 校 並 非 完 全 沒 有 建 立 任 何 的 評 鑑 制 度, 最 起 碼 一 些 公 立 院 校 如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等 都 各 自 建 立 了 一 套 自 我 評 鑑 的 系 統, 對 院 校 的 各 個 方 面 如 行 政 管 理 學 術 研 究 教 與 學 等 進 行 教 育 品 質 保 障 體 系 的 建 構 39 所 以, 內 部 評 鑑 是 存 在 的, 真 正 缺 位 的 是 由 權 責 部 門 主 導 的 外 部 的 正 式 評 鑑 體 系, 而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的 素 質 保 證 正 正 就 是 要 填 補 這 個 缺 位 藉 着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通 過 的 契 機, 去 為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建 立 一 套 完 善 的 評 鑑 制 度 是 社 會 的 共 識 也 是 特 區 政 府 未 來 一 項 重 要 的 施 政 目 標, 法 案 在 立 法 會 進 行 討 論 的 時 候, 也 有 很 多 議 員 關 心 評 鑑 制 度, 原 因 是 覺 得 這 部 法 案 似 乎 有 點 只 放 不 收, 政 府 對 於 高 等 院 校 缺 乏 監 管 約 束 機 制, 因 此 大 家 都 盯 住 了 評 鑑 制 度, 因 為 法 案 中 規 定 所 有 高 等 院 校 不 論 屬 何 種 法 律 性 質, 均 須 受 評 鑑 制 度 約 束 可 是, 這 種 思 維 其 實 並 不 符 合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規 律 大 學 評 鑑 不 應 該 是 政 府 管 理 高 等 院 校 或 介 入 高 等 教 育 的 方 式, 大 學 評 鑑 是 一 個 自 願 的 過 程, 透 過 非 官 方 的 學 術 團 體, 採 行 同 僚 評 鑑 以 檢 視 被 評 鑑 之 校 院, 已 否 達 成 自 我 研 究 中 自 訂 之 目 標, 並 符 合 評 鑑 的 標 準, 大 學 評 鑑 是 一 所 校 院 內 的 自 我 管 理 過 程, 以 自 願 方 式, 由 非 官 方 的 學 術 團 體, 認 可 教 育 機 構 或 教 育 學 程, 以 檢 視 其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的 品 質 標 準, 並 協 助 校 院 未 來 的 繼 續 發 展 與 改 進 40, 可 見 大 學 評 鑑 的 真 正 目 的 是 發 揮 大 學 的 自 主 精 神, 藉 着 自 我 研 究 來 改 進 校 務 和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以 達 到 一 定 的 品 質 控 制, 但 絕 對 讓 政 府 介 入 以 獎 優 汰 劣 高 等 院 校 的 一 種 方 式 這 一 思 想 在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是 被 確 定 的, 第 35 條 評 鑑 的 宗 旨 就 明 確 了 這 一 點, 因 此 在 日 後 詳 細 討 論 及 設 計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制 度 的 時 候, 這 項 宗 旨 必 須 牢 記 在 建 立 評 鑑 制 度 的 過 程 中, 需 要 明 確 三 個 問 題 : 評 鑑 甚 麼 誰 來 評 鑑 怎 樣 評 鑑 評 鑑 甚 麼 其 實 在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第 34 條 第 2 款 已 有 提 及 : 評 鑑 包 括 院 校 評 鑑 及 課 程 評 審 兩 部 分 ; 院 校 評 鑑 分 為 院 校 質 素 核 證 及 院 校 認 證 兩 類, 而 課 程 評 審 則 分 為 課 程 認 證 及 課 程 審 視 兩 類 誰 來 評 鑑 可 分 兩 方 面, 內 部 評 鑑 當 然 應 該 各 高 等 院 校 自 己 主 導 進 行, 至 於 外 部 評 鑑, 在 各 國 各 地 做 法 不 盡 一 樣, 例 如 : 採 用 認 可 制 度 (accreditation) 的 美 國, 高 等 教 育 的 品 質 保 障 主 流 由 非 官 方 組 織 的 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來 進 行 ; 在 中 國 大 陸 則 由 主 管 教 育 的 政 府 部 門 教 育 部 直 接 進 行 評 估 ; 在 香 港 或 台 灣 則 是 一 些 由 政 府 出 資 成 立 但 相 對 獨 立 運 作 的 機 構 負 責 ( 香 港 的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台 灣 的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 澳 門 負 責 高 等 教 育 的 政 府 部 門 是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這 個 辦 公 室 自 身 的 法 律 定 位 已 有 點 不 妥, 它 與 各 高 等 院 校 並 非 主 管 與 被 主 管 的 從 屬 關 係, 而 是 同 級 的, 高 等 院 校 的 外 部 評 鑑 是 否 應 由 高 教 辦 來 主 導 是 值 得 周 詳 考 慮 的 至 於 怎 樣 進 行 評 鑑, 就 是 一 個 涉 及 教 育 理 論 法 規 訂 定 的 專 業 技 術 問 題, 整 套 評 鑑 方 案 的 好 壞 隨 時 會 影 響 高 等 教 育 的 整 體 發 展, 因 此, 評 鑑 系 統 的 建 立 必 須 由 專 業 人 員 經 過 深 入 研 究 來 制 定, 不 能 只 靠 相 關 官 員 閉 門 造 車, 也 不 是 能 靠 公 眾 諮 詢 便 能 成 事 只 有 科 學 地 完 善 評 鑑 制 度, 才 能 有 效 地 促 進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保 證 高 等 教 育 的 質 量 六 結 語 所 謂 十 年 磨 一 劍, 對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的 討 論 從 啟 動 至 今 已 逾 十 年, 業 界 對 法 案 的 通 過 更 是 期 待 已 久 雖 然 法 案 本 身 可 能 不 是 盡 善 盡 美, 但 在 幾 個 宏 觀 層 面,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的 確 是 有 所 突 破 的 教 育 法 治 就 是 以 一 整 套 完 備 的 教 育 法 規 為 核 心, 包 括 相 應 的 法 律 實 踐 和 法 律 文 化 在 內 的 法 律 系 統 41 @ DDI @

健 全 的 教 育 法 治 系 統 應 有 完 善 的 立 法 制 度 和 包 括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地 方 性 法 規 在 內 的 比 較 完 備 的 教 育 法 規 體 系, 保 證 教 育 工 作 的 各 個 方 面 都 有 法 可 依, 不 同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規 協 調 發 展, 真 正 發 揮 其 調 節 作 用 42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只 能 被 視 為 澳 門 整 個 高 等 教 育 法 治 系 統 的 一 部 帶 統 領 性 的 法 律, 並 不 是 惟 一 及 全 部 正 如 該 法 案 的 理 由 陳 述 中 所 指 出, 在 法 案 通 過 後, 還 有 一 系 列 相 應 的 行 政 法 規 需 要 訂 定, 包 括 高 等 教 育 規 章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制 度 學 分 制 高 等 教 育 基 金 高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高 等 教 育 辦 公 室 的 組 織 等, 只 有 建 立 起 這 樣 一 套 完 備 的 教 育 法 治 系 統, 才 能 保 障 澳 門 的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高 等 教 育 肩 負 起 培 養 高 等 人 才 的 重 要 社 會 責 任, 澳 門 作 為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的 特 區, 又 要 配 合 國 家 給 予 的 一 個 中 心 一 個 平 台 的 定 位, 努 力 建 設 一 流 的 高 等 院 校, 提 升 高 等 教 育 質 量, 為 澳 門 居 民 提 供 優 質 的 高 等 教 育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重 點, 也 是 全 體 澳 門 居 民 的 期 盼 高 等 教 育 本 身 就 是 一 門 內 容 複 雜 的 高 專 業 化 活 動 領 域, 很 難 在 一 篇 短 短 的 文 章 中 便 全 部 槪 述, 本 文 只 從 體 系 學 制 科 研 發 展 評 鑑 制 度 等 側 面 探 討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 法 案 ) 對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會 有 的 影 響, 另 外 還 有 其 他 如 高 等 教 育 基 金 的 建 立 高 等 教 育 主 管 部 門 的 法 律 定 位 等 等, 都 是 很 值 得 探 討 且 對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有 深 遠 影 響 的 議 題, 希 望 學 界 能 投 入 更 多 的 力 量 去 探 討 和 研 究, 為 自 身 的 發 展, 也 為 澳 門 特 區 的 長 治 久 安 貢 獻 一 點 精 神 力 量 註 釋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宋 友 荔 張 丹 主 編 : 高 等 教 育 法 規 概 論, 南 昌 : 江 西 高 校 出 版 社,2011 年 見 現 代 漢 語 詞 典 ( 繁 體 版 ), 香 港 : 商 務 印 書 館,2008 年, 第 582 頁 梁 淑 雯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教 育 政 策 述 評, 載 於 一 國 兩 制 研 究,2014 年 第 3 期 ( 總 第 21 期 ), 第 118-128 頁 崔 世 安 : 2014 年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2013 年 11 月 12 日 吳 劍 平 趙 可 等 : 大 學 的 革 命 MOOC 時 代 的 高 等 教 育, 北 京 : 清 華 大 學 出 版 社,2014 年 Higher Education in Portugal in the website of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higher_education_in_portugal. 戴 曉 霞 : 英 國 及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之 比 較 研 究, 載 於 教 育 政 策 論 壇,1992 年 第 1 期, 第 128-156 頁 台 灣 教 育 部 : 中 華 民 國 高 等 教 育 簡 介,2011 年 ; 楊 瑩 :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面 臨 之 問 題 與 未 來 之 改 革, 載 於 謝 安 邦 鄭 妙 嫻 主 編 : 高 等 教 育 質 量 保 障 體 系 建 設 研 究, 澳 門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2011 年, 第 54-72 頁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 升 學 進 修, 成 就 未 來, 載 於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網 站 :https://www.gaes.gov.mo/images/ hemag/images/books/book8/pdf/06-11.pdf 同 上 註 楊 瑩 :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面 臨 之 問 題 與 未 來 之 改 革, 載 於 謝 安 邦 鄭 妙 嫻 主 編 : 高 等 教 育 質 量 保 障 體 系 建 設 研 究, 澳 門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2011 年, 第 54-72 頁 兩 所 職 業 中 學 分 別 是 中 葡 職 業 技 術 學 校 及 澳 門 工 聯 職 業 技 術 中 學 劉 少 雪 張 應 強 主 編 :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 理 念 與 實 踐, 上 海 :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出 版 社,2007 年 杜 作 潤 廖 文 武 編 : 高 等 教 育 學, 上 海 : 復 旦 大 學 出 版 社,2003 年, 第 166 頁 同 上 註 郭 麗 芳 : 論 研 究 型 大 學 教 學 與 科 研 的 良 性 互 動, 載 於 山 西 高 等 學 校 社 會 科 學 學 報,2008 年 第 3 期, 第 112-114 頁 同 上 註 同 註 14 朱 國 仁 : 高 等 學 校 職 能 論, 哈 爾 濱 : 黑 龍 江 教 育 出 版 社,1999 年, 第 111 頁 @ DDJ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3 期 ( 總 第 25 期 )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同 註 16 澳 門 學 者 同 盟 秘 書 處 :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立 法 與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建 設 學 術 座 談 會 紀 要, 載 於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2 期 ( 總 第 24 期 ), 第 51-62 頁, 見 楊 允 中 的 發 言 郭 位 : 大 學 難 分 兩 型, 教 研 方 可 相 長, 載 於 明 報,2010 年 2 月 24 日, 第 A06 版 學 年 制, 載 於 MBA 智 庫 百 科 網 站 :http://wiki.mbalib.com/zh-tw/%e5%ad%a6%e5%b9%b4%e5%88%b6 虞 國 慶 漆 權 主 編 : 高 等 教 育 學, 南 昌 : 江 西 高 校 出 版 社,2008 年 學 分 制, 載 於 MBA 智 庫 百 科 網 站 :http://wiki.mbalib.com/zh-tw/%e5%ad%a6%e5%88%86%e5%88%b6 同 註 23 學 年 學 分 制, 載 於 MBA 智 庫 百 科 網 站 :http://wiki.mbalib.com/zh-tw/%e5%ad%a6%e5%b9%b4%e5%ad%a6% E5%88%86%E5%88%B6 同 註 23 同 註 20, 見 邱 庭 彪 的 發 言 同 註 23 黃 政 傑 : 大 學 教 育 改 革, 台 北 : 師 大 書 苑,2001 年, 第 136 頁 Berk, R. A. (1981). Educational Evaluation Methodology.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轉 引 自 李 聰 明 : 大 學 評 鑑 的 研 究, 台 北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出 版 部,1997 年, 第 13 頁 同 上 註, 第 11-12 頁 同 上 註, 第 11 頁 同 上 註, 第 13 頁 Fitzpatrick, J., J. Sanders and B. Worthen (2011). Program Evaluation: Alternative Approaches and Practical Guidelines (4 th Edition). New York: Allyn & Bacon. 子 悠 : 國 外 高 等 教 育 評 估 機 制 對 澳 門 的 啟 示, 載 於 新 華 澳 報,2015 年 2 月 25 日, 第 P03 版 同 註 20, 見 謝 安 邦 的 發 言 阮 邦 球 劉 靜 文 : 回 顧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的 質 量 評 審 制 度, 載 於 謝 安 邦 鄭 妙 嫻 主 編 : 高 等 教 育 質 量 保 障 體 系 建 設 研 究, 澳 門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2011 年, 第 73-82 頁 ; 殷 磊 謝 安 邦 張 紅 峰 : 澳 門 高 校 內 部 教 育 品 質 保 障 體 系 的 建 構 以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為 例, 載 於 謝 安 邦 鄭 妙 嫻 主 編 : 高 等 教 育 質 量 保 障 體 系 建 設 研 究, 澳 門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2011 年, 第 7-18 頁 轉 引 自 陳 漢 強 : 大 學 評 鑑,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1997 年, 第 73 頁 同 註 1 同 上 註 @ DD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