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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規 章 指 引 說 明 ( 一 ) 作 用 規 是 規 則 的 意 思 ; 章 則 指 章 程, 是 以 書 面 形 式 表 述 的 組 織 規 程 或 辦 事 條 例 機 關 團 體 為 了 推 行 某 些 工 作 實 踐 某 些 計 劃, 通 常 都 要 提 出 一 些 具 體 的 行 事 規 則 和 程 序, 讓 參 與 工 作 者 或 者 受 團 體 制 約 的 人 遵 守 和 依 循, 這 些 規 則 和 程 序, 我 們 就 統 稱 為 規 章 涵 蓋 在 這 個 概 念 底 下 的, 還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文 種 變 體 和 名 稱, 比 如 章 程 條 例 須 知 辦 法 大 綱 綱 要 指 引 說 明 安 排 等 它 們 儘 管 名 稱 不 一, 但 是 形 式 一 般 都 相 類 似, 功 能 也 大 致 相 同, 只 是 應 用 的 場 合 和 對 象 可 能 不 太 一 樣 而 已 規 章 類 文 書 一 般 都 具 備 制 約 性, 要 求 有 關 的 人 士 遵 守 奉 行 ; 有 時 候 也 具 備 說 明 性, 例 如 說 明 事 情 進 行 的 程 序 說 明 團 體 成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或 解 釋 某 種 措 施 和 政 策 此 外, 有 些 商 品 的 說 明, 雖 然 主 要 在 指 示 消 費 者 有 關 商 品 的 使 用 程 序 分 量 使 用 時 應 該 注 意 的 事 項 等, 但 在 說 明 商 品 的 成 分 裝 置 和 功 能 的 同 時, 也 可 能 兼 具 一 定 程 度 的 宣 傳 性 ( 二 ) 應 用 範 圍 規 章 一 類 的 文 書 應 用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包 括 政 府 機 關 制 訂 的 法 令 條 例, 約 束 團 體 成 員 種 種 行 為 的 規 則 守 則, 指 導 團 體 組 織 活 動 的 章 程 規 程 簡 章, 規 劃 事 項 扼 要 方 針 的 大 綱 綱 要, 以 及 解 釋 措 施 政 策 和 辦 事 程 序 的 須 知 辦 法 指 引 說 明 等 一 般 而 言, 條 例 等 同 於 法 律 條 文, 是 由 政 府 機 關 所 訂 立 的,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的 民 眾 都 會 受 到 約 束 這 些 條 例, 可 以 涉 及 各 個 不 同 的 層 面, 比 如 火 警 調 查 條 例 列 明 發 生 火 災 的 時 候 警 務 人 員 的 調 查 權 限 ; 法 定 語 文 條 例 列 明 法 定 語 文 及 其 地 位 與 應 用 使 用 不 同 法 定 語 言 制 訂 條 例 的 情 況 法 律 程 序 所 採 用 的 語 文 等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列 明 了 一 般 的 交 通 規 則 交 通 標 誌 和 道 路 的 使 用 交 通 督 導 員 的 權 限 等 規 則 規 約 守 則 等 多 數 是 機 關 團 體 所 訂 立 的, 用 來 規 定 團 體 內 部 的 紀 律 約 束 團 體 成 員 的 行 為, 如 學 校 或 教 育 團 體 所 訂 立 的 考 試 規 則, 體 育 競 賽 項 目 所 訂 立 的 比 賽 規 則, 公 司 團 體 所 訂 立 的 職 員 守 則, 工 場 或 施 工 地 點 所 開 列 的 安 全 守 則 等 40

章 程 規 程 則 多 數 用 來 規 限 工 作 或 計 劃 的 進 行 程 序, 以 及 有 關 的 各 項 規 定, 或 內 部 成 員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比 如 各 類 學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各 大 小 銀 行 不 同 貨 幣 存 款 的 章 程 考 試 局 各 類 考 試 的 簡 章 各 種 社 團 組 織 的 會 章 等 大 綱 綱 要 等 是 指 規 劃 某 些 工 作 的 時 候 所 設 立 的 方 針 或 規 劃 描 述, 如 中 國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大 綱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首 長 施 政 報 告 當 中 所 訂 定 的 教 育 及 人 力 政 策 綱 領 等 至 於 辦 法 須 知 指 引 說 明 和 安 排, 則 是 比 較 具 體 地 陳 述 解 釋 各 種 事 情 的 處 理 方 式 程 序, 或 是 對 某 種 商 品 服 務 的 內 容 功 能 使 用 方 法 等 加 以 解 說, 具 有 一 定 的 指 導 作 用 ; 如 果 需 要 說 明 的 是 商 品 或 者 勞 務, 還 可 能 帶 有 一 定 宣 傳 成 分 解 釋 辦 事 程 序 方 式 的 例 子 有 香 港 海 關 訂 立 的 入 境 旅 客 須 知 公 共 車 輛 上 的 乘 客 須 知 學 校 或 社 團 訂 立 的 獎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一 般 人 士 申 請 公 屋 的 辦 法 地 區 節 資 助 計 畫 指 引 中 國 內 地 人 士 申 請 來 港 入 境 安 排 申 請 護 照 的 程 序 說 明 等, 至 於 說 明 宣 傳 兼 顧 的, 則 主 要 是 一 些 商 品 或 者 勞 務 說 明 書 此 外, 有 人 把 各 種 證 書 也 納 入 說 明 書 的 範 疇, 認 為 證 書 的 目 的 無 非 在 說 明 某 一 個 人 曾 經 接 受 過 甚 麼 教 育 獲 得 甚 麼 資 歷, 或 者 具 備 甚 麼 身 分, 因 此, 可 以 視 為 一 種 比 較 正 規 鄭 重 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說 明 書 ( 三 ) 寫 作 注 意 事 項 一 般 而 言, 規 章 類 文 書 所 涉 及 的 人 比 較 多, 涵 蓋 範 圍 比 較 廣, 例 如 公 立 圖 書 館 的 借 書 規 則 影 響 到 所 有 到 圖 書 館 借 書 的 民 眾, 某 所 學 校 的 招 生 章 程 影 響 到 所 有 到 學 校 報 名 的 人 士, 某 個 社 團 的 會 章 影 響 到 社 團 屬 下 所 有 的 成 員, 公 共 游 泳 池 的 安 全 守 則 影 響 到 所 有 去 游 泳 的 市 民, 因 此 行 文 一 定 要 平 實 淺 白 就 具 體 行 文 而 言, 這 一 類 文 書 的 內 容 多 數 具 有 指 導 規 限 約 束 的 作 用, 因 而 對 於 一 些 受 影 響 或 規 限 的 事 物 的 性 質 範 圍 數 量 時 限 等 等, 都 要 有 清 晰 明 確 的 界 定, 使 這 類 文 書 出 現 比 較 多 的 長 句 和 複 句, 條 例 和 規 章 尤 其 如 此 其 中 長 句 通 常 包 含 比 較 多 的 並 列 成 分, 由 及 或 並 等 連 詞 連 接 起 來, 比 如 運 輸 司 可 訂 立 規 例, 以 訂 定 永 久 性 臨 時 性 及 可 變 換 的 交 通 標 誌 及 道 路 標 記 的 分 類 設 計 顏 色 豎 立 放 置 操 作 維 修 更 改 及 移 去 於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本 基 金 可 能 會 向 其 他 機 構 人 士 及 團 體 收 集 申 請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執 行 基 金 審 批 程 序, 或 因 履 行 法 例 政 府 及 監 管 方 面 的 規 定 而 作 出 有 關 之 透 露, 包 括 在 保 密 的 情 況 下 持 有 使 用 轉 移 或 向 下 列 人 士 披 露 申 請 人 的 41

個 人 資 料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指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所 指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而 該 計 劃 中 的 僱 主 是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政 府 或 是 該 政 府 或 由 該 政 府 制 訂 的 並 非 以 牟 利 為 營 辦 目 的 的 代 理 機 構 或 經 營 機 構 複 句 則 主 要 是 一 些 條 件 句, 前 一 個 分 句 提 出 某 些 條 件 或 背 景, 後 一 個 分 句 交 代 在 該 種 條 件 或 背 景 下, 會 有 甚 麼 要 求 或 出 現 甚 麼 情 況, 如 倘 贊 成 票 及 反 對 票 票 數 相 同, 則 由 大 會 主 席 加 投 一 票 任 何 在 入 境 站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人 士, 如 未 向 海 關 人 員 作 出 申 報 或 作 出 虛 假 或 不 完 整 申 報 其 所 攜 帶 或 在 其 行 李 超 逾 免 稅 優 惠 限 額 的 應 課 稅 貨 品, 有 被 檢 控 或 根 據 第 109 章 第 47A 條 以 罰 款 代 替 被 檢 控 之 虞 僱 主 如 果 未 能 在 僱 佣 合 約 終 止 日 或 合 約 到 期 日 後 7 天 內 支 付 工 資, 須 就 尚 未 清 付 的 款 額 支 付 利 息 給 僱 員 考 生 若 未 能 出 示 有 效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本 校 得 保 留 不 接 受 該 應 試 考 生 試 卷 之 權 利 等 相 比 起 來, 商 品 或 勞 務 說 明 書 由 於 不 牽 涉 法 律 程 序 或 者 規 章 制 度, 不 需 要 在 同 一 個 句 子 當 中 加 入 太 多 修 飾 限 定 成 分, 因 此 語 句 可 以 比 較 簡 短, 上 述 的 長 句 和 複 句 比 較 少 見 事 實 上, 如 果 不 是 有 法 律 上 的 考 慮, 太 多 修 飾 或 並 列 成 分 過 於 冗 長 拖 沓 的 句 子, 是 應 該 盡 量 避 免 的 形 式 方 面, 規 章 一 類 的 應 用 文 書 為 了 達 到 清 晰 明 確 的 效 果, 多 數 採 用 分 章 分 節 或 點 列 的 方 式 表 述, 把 需 要 界 定 的 權 限 和 義 務 需 要 解 釋 說 明 的 程 序 和 措 施 需 要 遵 行 的 事 項 和 規 則 逐 項 逐 條 陳 述 出 來, 並 冠 以 小 標 題, 使 閱 讀 起 來 眉 目 比 較 清 晰 而 為 了 使 內 文 更 具 條 理 系 統 更 加 嚴 密, 章 節 段 落 之 間 的 排 列, 通 常 有 一 定 的 準 則, 就 是 從 一 般 到 具 體 從 普 遍 到 特 殊 從 總 綱 到 細 節 從 主 要 到 次 要 不 過, 隨 著 電 腦 互 聯 網 絡 的 興 起 和 普 及, 上 述 文 書 的 表 達 形 式 開 始 出 現 變 化 不 少 機 構 團 體 在 把 各 自 的 資 料 放 上 電 腦 網 頁 供 人 瀏 覽 的 時 候, 為 了 搜 尋 和 閱 讀 上 的 方 便, 往 往 把 本 來 按 照 一 定 順 序 排 列 的 文 本, 依 章 節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方 式, 切 割 成 小 片 斷, 放 在 不 同 的 書 頁 上 ; 讀 者 可 以 根 據 一 些 主 題 詞 語 的 提 示, 選 擇 自 己 需 要 的 資 料, 直 接 跳 到 有 關 的 書 頁, 而 不 必 依 照 原 來 的 順 序 閱 讀 雖 然 有 關 團 體 在 設 計 網 頁 的 時 候, 還 是 會 依 照 一 定 的 順 序 或 者 層 次 安 排 各 個 部 分 的 資 料, 但 是 安 排 的 順 序 不 再 是 橫 向 的 線 性 的, 而 是 縱 向 的 跳 躍 的 那 種 從 一 般 到 具 體 從 普 遍 到 特 殊 的 排 列 方 式, 在 電 腦 上 網 頁 上 不 一 定 體 現 出 來 有 些 網 頁 甚 至 打 破 規 章 文 書 以 陳 述 說 明 為 主 的 習 慣, 改 用 問 答 方 式 交 代 有 關 資 料, 使 這 種 本 來 比 較 嚴 肅 正 規 的 應 用 文 書, 開 始 變 得 比 較 活 潑 隨 意 內 容 方 面, 大 部 分 規 章 類 文 書 都 包 括 標 題 制 訂 者 名 稱 制 訂 日 期 和 正 文 四 個 部 分 42

標 題 主 要 用 來 表 明 文 體 的 名 稱 ; 但 是 像 條 例 章 程 須 知 等 一 類 名 稱, 都 是 比 較 概 括 的 說 法, 所 以 具 體 文 本 的 標 題, 一 般 都 會 在 文 體 名 稱 前 加 入 關 於 內 容 範 圍 的 修 飾 成 分, 有 時 候 也 會 把 有 關 的 機 構 名 稱 加 進 去 比 如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香 港 海 關 入 境 旅 客 須 知 香 港 考 試 局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簡 章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指 引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說 明 書 XX 牌 即 熱 密 封 式 熱 水 爐 使 用 說 明 書 等 上 述 有 些 例 子, 其 實 同 時 把 制 定 者 名 稱 也 包 含 在 內, 那 樣 的 話, 就 不 必 另 外 交 代 制 訂 者 否 則, 可 以 在 標 題 之 下 說 明, 或 者 在 章 節 條 文 中 交 代 一 些 成 分 比 較 簡 單 功 能 比 較 單 一 的 商 品 勞 務 說 明 書, 標 題 會 比 較 簡 單, 通 常 只 列 明 商 品 名 稱, 不 一 定 有 說 明 書 一 類 的 字 眼 至 於 正 文, 則 視 乎 目 的 對 象 和 功 能 而 有 詳 略 長 短 之 別, 以 及 約 束 性 高 低 的 差 異 但 是, 不 管 是 條 例 規 則 章 程 還 是 辦 法 須 知 說 明, 正 文 部 分 都 應 該 考 慮 周 全, 不 應 有 所 遺 漏, 條 文 之 間 也 不 應 互 相 矛 盾, 條 例 的 訂 定 尤 其 如 此 另 一 方 面, 卻 又 不 能 過 分 繁 瑣, 有 些 細 節 如 果 定 得 太 具 體 太 僵 硬, 執 行 起 來 就 會 缺 乏 靈 活 性, 以 致 無 法 適 應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化 ( 四 ) 常 用 詞 匯 詞 語 可 ( 以 )/ 不 可 ( 以 ) 應 / 不 應 ( 必 ) 須 / 不 須 為 / 是 意 義 及 用 法 條 例 章 程 守 則 等 應 用 文 通 常 會 涉 及 某 些 人 的 權 利 義 務 資 格, 必 須 遵 守 的 規 則 或 者 應 該 避 免 的 行 為 等, 因 此 常 要 使 用 表 示 許 可 或 者 可 能 的 字 眼 如 署 長 可 指 明 在 未 有 根 據 本 條 例 發 出 許 可 證 下, 在 任 何 私 家 路 上 或 鄰 近 任 何 私 家 路 可 豎 立 或 放 置 的 交 通 標 誌 及 道 路 標 記 每 位 旅 客 可 免 稅 攜 帶 下 列 數 量 的 應 課 稅 貨 品, 本 公 司 可 修 訂 客 戶 應 繳 之 電 費 價 目 類 別 應 / 不 應 則 是 約 束 性 和 規 限 性 比 較 強 的 字 眼, 表 示 事 理 上 非 如 此 不 可 ; 如 簽 署 人 應 同 時 填 報 其 電 話 號 碼 以 便 作 進 一 步 聯 絡 考 生 應 具 有 一 般 的 聆 聽 理 解 能 力 但 由 於 事 理 上 的 因 素 不 一 定 納 入 約 束 和 規 限 的 範 圍, 因 此 應 / 不 應 一 類 的 字 眼 雖 然 在 意 義 上 跟 須 / 必 須 接 近, 但 出 現 的 頻 率 一 般 比 後 者 少 須 / 必 須 指 出 了 訂 立 規 則 章 程 等 的 機 關 團 體 對 有 關 人 士 在 行 為 上 的 規 定 和 要 求, 所 有 受 影 響 的 人 都 得 遵 守 奉 行, 語 氣 比 應 / 應 該 更 重 如 報 名 者 須 在 報 名 時 繳 妥 費 用 處 長 須 對 該 處 作 出 全 面 而 詳 細 的 視 察 各 幼 童 軍 必 須 按 照 新 的 幼 童 軍 手 冊 內 容 進 行 考 驗 司 庫 須 將 本 會 之 一 切 款 項 存 放 於 往 來 帳 戶 或 儲 蓄 帳 戶 內 這 個 詞 語 在 章 程 一 類 的 文 書 裏 用 得 比 較 多, 通 常 用 來 為 一 些 概 念 下 定 義 或 43

作 出 判 斷 解 釋, 如 本 會 定 名 為 本 會 以 會 員 大 會 為 最 高 權 力 單 位 法 定 人 數 最 少 為 普 通 會 員 人 數 二 十 分 之 一 監 事 會 的 職 責 是 在 周 年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閉 會 期 間, 監 察 理 事 會 對 本 會 的 管 理 及 / 並 / 與 / 暨 用 以 連 接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概 念 / 事 物, 表 示 受 約 束 管 轄 影 響 的 範 圍, 是 在 規 章 類 文 書 當 中 用 得 相 當 普 遍 的 虛 詞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這 幾 個 連 詞 所 連 接 的 概 念 或 事 物, 以 放 在 前 面 的 概 念 / 事 物 為 主, 後 面 的 為 副, 尤 其 用 並 暨 連 接 的 時 候, 更 是 如 此 如 ( 完 成 童 軍 技 能 ) 在 戶 外 烹 調 一 簡 單 之 膳 食 及 熱 飲, 並 處 理 膳 後 工 作 及 和 與 有 時 候 也 用 來 連 接 兩 個 分 量 完 全 相 等 的 概 念 / 事 物, 但 是 前 後 者 之 間 沒 有 主 從 的 分 別, 如 ( 運 輸 司 可 訂 立 規 例, 以 ) 管 制 及 規 管 道 路 的 使 用 常 委 會 負 責 處 理 本 會 日 常 會 務, 包 括 執 行 會 員 大 會 所 通 過 之 議 案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及 履 行 會 章 所 指 定 之 一 切 事 項 或 也 是 用 來 連 接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概 念 / 事 物, 表 示 受 約 束 管 轄 影 響 的 範 圍, 但 卻 表 示 兩 者 只 居 其 一, 可 以 有 所 選 擇, 在 約 束 之 餘 允 許 一 些 彈 性 或 跟 上 述 連 詞 一 樣, 是 在 規 章 類 文 書 當 中 用 得 相 當 普 遍 的 虛 詞 如 ( 運 輸 司 可 訂 立 規 例, 以 訂 定 ) 任 何 種 類 車 輛 或 該 車 輛 任 何 接 觸 路 面 的 部 分 或 多 個 部 分 所 傳 至 路 面 的 最 高 重 量 客 戶 ( 的 定 義 ): 在 任 何 指 定 地 點 使 用 本 公 司 供 應 電 力 之 個 人 合 夥 人 所 社 公 司 公 營 或 私 營 機 構 或 政 府 機 構, 不 論 其 已 否 向 公 司 注 冊 為 該 供 電 地 點 之 客 戶 凡 通 常 放 在 名 詞 或 名 詞 短 語 的 前 面, 用 來 概 括 某 個 範 圍 內 的 一 切, 比 如 凡 符 合 以 上 兩 種 身 份 者, 均 可 申 請 成 為 會 員 均 都 全 部 的 意 思, 通 常 放 在 動 詞 前 面, 表 示 行 動 方 面 的 概 括, 如 凡 符 合 以 上 兩 種 身 份 者, 均 可 申 請 成 為 會 員 除 外 表 示 某 些 事 物 不 計 算 在 內, 也 是 用 來 表 示 概 念 或 事 物 的 範 圍 的, 如 各 級 進 度 章, 除 指 定 項 目 外, 均 由 童 軍 團 長 安 排 之 主 考 進 行 考 驗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行 為 或 遺 漏, 均 不 可 作 為 免 除 客 戶 遵 守 供 電 則 例 及 其 他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行 為, 惟 經 本 公 司 書 面 注 明 及 簽 署 者 除 外 包 括 包 含 在 內 的 意 思, 放 在 包 括 後 面 的, 通 常 是 一 些 事 物 的 列 舉, 用 來 補 充 前 文 交 代 過 的 概 念, 如 此 等 突 發 之 不 幸 事 件 包 括 死 亡 意 外 受 傷 急 症 需 即 時 動 手 術 火 災 ( 常 委 會 ) 負 責 處 理 本 會 日 常 會 務, 包 括 執 行 會 員 大 會 所 通 過 之 議 案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及 履 行 會 章 所 指 定 之 一 切 事 項 若 / 如 用 來 連 接 兩 個 分 句, 前 一 個 分 句 為 某 些 行 為 或 情 況 作 出 假 設 或 提 出 條 件, ( 則 ) 後 一 個 分 句 表 明 接 著 會 發 生 的 情 況 或 後 果 如 若 遇 嚴 重 天 災, 因 而 產 生 大 量 災 民, 而 政 府 及 其 他 基 金 又 已 負 責 賑 災 工 作, 則 以 遭 遇 該 天 災 為 理 由 向 本 基 金 要 求 援 助 之 申 請 將 不 獲 考 慮 如 客 戶 不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本 公 司 可 能 無 法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44

( 五 ) 空 白 格 式 範 本 制 定 者 名 稱 + 標 題 正 文 用 分 章 分 節 或 點 列 形 式 表 述 制 定 日 期 視 乎 情 況 可 以 省 略 ( 六 ) 示 例 例 一 : 章 : 5 標 題 : 法 定 語 文 條 例 憲 報 編 號 : 條 : 3 條 文 標 題 : 法 定 語 文 與 其 地 位 與 應 用 版 本 日 期 : 30/06/1997 (1) 現 予 宣 布.. 在 政 府 或 公 職 人 員 與 公 眾 人 士 之 間 的 事 務 往 來 上 以 及 在 法 院 程 序 上, 中 文 和 英 文 是 香 港 的 法 定 語 文 ( 由 1995 年 第 51 號 第 2 條 修 訂 ) (2) 各 法 定 語 文 享 有 同 等 地 位, 除 本 條 例 另 有 規 定 外, 在 第 (1) 款 所 載 用 途 上 亦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 資 料 來 源 : 律 政 司 香 港 法 例 資 料 庫 網 頁 ) 45

例 二 : 章 : 12 標 題 : 火 警 調 查 條 例 憲 報 編 號 : 條 : 2 條 文 標 題 : 發 生 火 警 時 警 務 處 處 長 可 接 管 處 所 並 提 交 報 告 版 本 日 期 : 30/06/1997 凡 任 何 處 所 已 發 生 火 警, 或 有 理 由 推 測 有 人 已 企 圖 或 即 將 企 圖 對 任 何 處 所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縱 火, 則 警 務 處 處 長 可 在 他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接 管 該 處 所 及 任 何 被 推 測 為 火 警 起 源 的 其 他 處 所, 如 他 認 為 有 需 要, 亦 可 禁 止 業 主 及 所 有 其 他 人 進 內 ; 而 處 長 須 對 該 處 所 作 出 全 面 而 詳 細 的 視 察, 或 著 令 有 關 警 區 的 主 管 警 務 人 員 或 有 關 分 區 的 主 管 警 司 所 指 派 的 警 務 人 員 作 出 該 項 視 察, 並 須 隨 即 向 裁 判 官 提 交 一 份 有 關 該 處 所 的 狀 況 及 其 內 各 物 ( 如 有 的 話 ) 狀 況 的 詳 盡 書 面 報 告, 以 及 提 供 他 所 能 獲 得 的 關 於 火 警 起 源 以 及 有 關 情 況 的 一 切 資 料 ( 由 1937 年 第 27 號 附 表 代 替 由 1940 年 第 12 號 第 2 條 修 訂 ; 由 1961 年 第 48 號 第 2 條 修 訂 ) ( 資 料 來 源 : 律 政 司 香 港 法 例 資 料 庫 網 頁 ) 例 三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目 的 本 條 例 的 目 的, 是 在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保 障 在 世 人 士 的 私 隱, 並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得 以 不 受 限 制 地 從 已 實 施 資 料 保 障 法 例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自 由 流 入 香 港, 這 有 助 促 進 本 港 經 濟 的 持 續 發 展 適 用 範 圍 本 條 例 適 用 於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一 名 在 世 人 士 ( 資 料 當 事 人 ) 有 關 的 資 料 可 切 實 用 以 確 定 有 關 人 士 身 分 的 資 料, 以 及 其 存 在 形 式 令 查 閱 及 處 理 均 是 切 實 可 行 的 資 料 本 條 例 亦 適 用 於 任 何 控 制 個 人 資 料 的 收 集 持 有 處 理 或 使 用 的 人 士 ( 資 料 使 用 者 ) 46

條 例 生 效 日 期 本 條 例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起 實 施 對 資 料 使 用 者 及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影 響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按 照 本 條 例 附 表 1 載 列 的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以 當 中 所 訂 明 的 公 平 資 訊 措 施 來 處 理 和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本 條 例 賦 予 資 料 當 事 人 某 些 權 利, 例 如 他 們 有 權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告 知 是 否 持 有 他 們 的 個 人 資 料 ; 有 權 要 求 資 料 使 用 者 提 供 一 份 該 等 資 料 的 複 本, 以 及 有 權 要 求 改 正 資 料 資 料 使 用 者 向 資 料 當 事 人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複 本 所 徵 收 的 費 用 不 得 過 高 資 料 當 事 人 可 向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投 訴 涉 嫌 違 反 本 條 例 規 定 的 情 況, 或 透 過 民 事 訴 訟, 就 因 此 而 蒙 受 的 損 害 向 資 料 使 用 者 要 求 補 償 ( 資 料 來 源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網 頁 ) 例 四 : 公 共 圖 書 館 規 例 ( 摘 要 ) 有 關 圖 書 館 之 使 用 1. 向 圖 書 館 借 出 書 籍 或 其 他 資 料, 每 次 期 限 為 十 四 天 2. 在 歸 還 書 籍 或 資 料 時, 如 無 其 他 人 士 輪 候, 該 項 資 料 可 由 同 一 借 用 人 續 借 十 四 天 3. 逾 期 歸 還 圖 書 館 資 料 者, 成 人 圖 書 館 資 料 每 項 每 天 須 繳 罰 款 港 幣 一 元 五 角, 兒 童 圖 書 館 資 料 每 項 每 天 須 繳 罰 款 港 幣 五 角, 不 足 一 天 亦 作 一 天 計 算 4. 圖 書 證 不 能 轉 讓 與 別 人, 而 借 用 人 對 所 發 圖 書 證 之 使 用 須 負 全 責 5. 遺 失 圖 書 證 時, 請 立 即 以 書 面 向 圖 書 館 報 失 補 領 圖 書 證 須 繳 費 如 下 : o 十 八 歲 或 十 八 歲 以 上 者 為 港 幣 二 十 五 元 ; o 十 八 歲 以 下 者 為 港 幣 十 三 元 遺 失 圖 書 證 時, 不 須 重 新 申 請, 只 須 補 領 持 證 人 除 非 已 用 書 面 報 失, 否 則 對 憑 該 證 而 借 出 之 圖 書 館 資 料 必 須 負 責 47

6. 凡 預 約 圖 書 館 資 料, 每 項 須 繳 費 港 幣 二 元 五 角 7. 借 用 人 之 住 址 如 有 變 更, 應 立 即 通 知 圖 書 館 8. 圖 書 證 在 任 何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均 可 通 用 9. 凡 未 滿 十 二 歲 之 兒 童, 除 在 圖 書 館 館 長 同 意 下 或 在 成 人 陪 同 下 外, 不 可 進 入 或 使 用 成 人 及 參 考 圖 書 館 10. 借 用 人 於 離 開 圖 書 館 前, 必 須 檢 視 所 借 圖 書 館 資 料 是 否 完 整 無 損 11. 圖 書 館 資 料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破, 借 用 人 須 償 付 費 用, 其 數 額 以 圖 書 館 館 長 認 為 足 以 補 購 該 項 資 料 之 一 冊 或 全 套 為 準 此 外 並 須 照 價 百 分 之 二 十 繳 納 附 加 費 ( 資 料 來 源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網 頁 ) 例 五 : 蘇 浙 公 學 校 友 會 章 程 一 定 名 : 本 會 定 名 為 蘇 浙 公 學 校 友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二 宗 旨 : 1. 團 結 蘇 浙 公 學 校 友, 冀 能 對 社 會 有 所 貢 獻 2. 保 持 校 友 與 母 校 之 聯 繫, 以 提 高 校 友 對 母 校 的 歸 屬 感 3. 促 進 母 校 校 務 之 發 展 4. 聯 絡 會 員 間 之 友 誼 三 會 址 : 本 會 設 於 北 角 寶 馬 山 道 二 十 號 蘇 浙 公 學 內 四 會 員 : 1. 凡 曾 在 蘇 浙 公 學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同 學 皆 可 成 為 蘇 浙 公 學 校 友 會 會 員 2. 凡 曾 在 蘇 浙 公 學 任 職 之 教 職 員 離 職 後, 皆 可 成 為 蘇 浙 公 學 校 友 會 會 員 凡 參 加 本 會 者, 必 須 填 妥 本 會 之 申 請 表 格, 經 本 會 核 准 後, 方 可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48

五 會 費 : 1. 新 會 員 入 會 費 為 港 幣 五 十 元 正, 應 屆 畢 業 生 入 會 可 得 豁 免 2. 各 會 員 每 年 繳 交 會 費 五 十 元 正 3. 每 年 會 費 若 逾 期 未 交 則 作 自 動 退 會 論 4. 凡 符 合 會 員 資 格 之 人 士, 一 次 過 繳 交 會 費 五 佰 元 正, 將 成 為 永 久 會 員 六 會 員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 1. 會 員 的 權 利 (i) 選 舉 被 選 表 決 及 罷 免 權 ; (ii) 參 與 本 會 各 項 活 動 2. 會 員 的 義 務 (i) 遵 守 本 會 會 章 及 本 會 議 決 案 ; (ii) 繳 交 本 會 入 會 費 及 年 費 ; (iii) 積 極 參 與 本 會 活 動 七 名 譽 會 員 : 1. 執 行 委 員 會 可 邀 請 社 會 人 士 擔 任 本 會 名 譽 會 員 2. 名 譽 會 員 不 享 有 選 舉 被 選 表 決 及 罷 免 權 八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執 委 會 ): 1. 執 委 會 共 有 委 員 二 十 人, 負 責 管 理 及 執 行 本 會 一 切 會 務, 任 期 二 年, 重 選 可 連 任 2. 所 有 執 委 會 委 員 均 須 為 本 會 會 員 3. 執 委 會 設 主 席 副 主 席 各 一 人, 另 設 秘 書 財 務 及 其 他 組 別 4. 各 職 位 均 從 執 委 會 中 互 選 產 生 5. 主 席 將 主 持 每 次 會 議, 如 主 席 位 出 缺, 即 由 副 主 席 遞 補 充 任 6. 秘 書 : 處 理 一 切 檔 案, 文 牘 及 會 議 記 錄 7. 財 務 : 處 理 本 會 一 切 財 政 事 務 49

九 會 員 大 會 : 1. 會 員 大 會 為 本 會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決 定 及 修 訂 本 會 一 切 重 要 事 項 2. 會 員 大 會 每 年 召 開 一 次, 由 主 席 召 開, 並 於 開 會 前 不 少 於 十 四 天 發 出 通 知 如 有 必 要,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3. 會 員 大 會 中 將 宣 佈 上 年 度 之 財 政 報 告 4. 每 屆 選 舉 年, 會 員 大 會 將 選 出 下 任 執 委 會 委 員, 候 選 委 員 經 提 名 及 和 議, 以 最 高 票 數 之 二 十 人 當 選 5. 在 執 委 會 任 期 內, 如 有 委 員 空 缺, 將 在 會 員 大 會 補 選 6. 會 員 大 會 以 全 體 會 員 百 分 之 二 十 或 五 十 人 出 席 ( 以 較 少 者 為 準 ) 為 法 定 人 數, 如 第 一 次 舉 行 不 足 法 定 人 數 而 流 會 時, 主 席 可 將 大 會 押 後, 一 個 月 內 再 次 舉 行, 屆 時 不 論 出 席 會 員 人 數 多 寡 均 作 為 法 定 人 數 7. 如 有 百 分 之 十 或 不 少 於 四 十 位 會 員 提 出, 主 席 必 須 於 一 個 月 內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十 修 改 會 章 及 罷 免 執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 有 關 修 章 及 罷 免 的 提 案 需 有 全 體 會 員 百 分 之 十 或 不 少 於 四 十 名 會 員 提 出, 並 需 於 會 員 大 會 召 開 前 不 少 於 七 天 以 書 面 通 知 主 席 提 案 須 得 到 出 席 會 員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通 過 十 一 解 散 : 本 會 如 須 解 散, 需 經 會 員 大 會 或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決 定, 並 須 全 體 會 員 半 數 以 上 同 意 方 可 解 散, 本 會 資 產 如 有 剩 餘 則 由 該 會 員 大 會 決 定 處 理 ( 資 料 來 源 : 蘇 浙 公 學 網 頁 ) 50

例 六 : 招 生 簡 章 學 額 : 一 年 級 新 生 一 百 二 十 名 ( 新 學 年 九 月 入 學 ) 報 名 日 期 : 每 年 九 月 下 旬 親 臨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 出 生 證 家 長 身 份 證 成 績 表 ( 副 本 ) 照 片 兩 張 入 學 測 驗 : 報 名 時 通 知 校 址 : 九 龍 土 瓜 灣 馬 頭 圍 道 171 號 電 話 :2715-6039 2715-6370 ( 資 料 來 源 : 聖 公 會 牧 愛 小 學 上 午 校 網 頁 ) 例 七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入 學 須 知 報 名 辦 法 1. 報 名 表 格 可 從 本 網 頁 內 下 載 2. 若 干 課 程 備 有 指 定 的 報 名 表 格 請 細 閱 課 程 資 料 並 向 本 院 索 取 3. 每 申 請 一 項 課 程, 需 獨 立 遞 交 一 張 申 請 表 格 及 一 張 支 付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的 銀 行 本 票 或 劃 線 支 票, 並 於 支 票 或 本 票 背 面 寫 上 姓 名 及 課 程 編 號 請 以 英 文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表 的 第 一 二 及 四 部 份 資 料 不 全 的 報 名 表 及 期 票 恕 不 受 理 4.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格 需 連 同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於 課 程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前 郵 寄 或 遞 交 本 院 5.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課 程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一 般 為 開 課 前 三 星 期, 但 學 員 以 盡 早 報 名 為 宜 報 名 延 誤 可 能 引 致 某 項 課 程 因 人 數 不 足 而 被 取 消 51

6.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會 通 知 申 請 者 取 錄 結 果 若 申 請 者 於 所 報 讀 課 程 開 課 前 一 星 期 仍 未 收 到 通 知, 則 應 自 行 向 學 院 查 詢 7. 報 名 申 請 若 不 被 接 納, 或 所 選 讀 課 程 經 已 取 消, 學 院 會 以 平 郵 退 還 已 繳 學 費 除 此 以 外, 已 繳 學 費 恕 不 退 還 報 名 後 不 得 轉 換 課 程, 學 費 及 學 額 亦 不 可 轉 讓 他 人 學 費 收 據 將 於 課 程 第 一 講 派 發 8. 本 院 保 留 修 訂 課 程 細 則 之 權 利 申 請 者 / 學 員 將 獲 通 知 聽 講 證 書 / 修 業 證 書 1.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學 員 上 課 次 數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七 十, 可 申 請 聽 講 證 書 2. 部 份 課 程 設 有 結 業 考 試 若 學 員 上 課 達 滿 意 出 席 率, 並 考 獲 合 格 成 績, 可 獲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頒 發 修 業 證 書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個 別 課 程 之 備 註 一 項 除 非 課 程 訂 明 特 別 考 試 規 則 ( 詳 列 於 本 課 程 手 冊 及 資 料 單 張 ), 學 員 缺 席 結 業 考 試 或 成 績 未 符 合 格 要 求 者, 將 不 獲 安 排 重 考 3. 聽 講 / 修 業 証 書 之 申 請, 須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兩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向 課 程 導 師 或 本 院 遞 交 逾 期 申 請 需 繳 費 港 幣 一 百 元 正 * 課 程 結 束 後 一 年 始 遞 交 申 請 將 不 獲 處 理 4. 所 有 證 書 將 不 予 補 發 若 學 員 需 本 院 另 行 證 明 其 完 成 某 課 程, 可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每 張 證 明 收 費 港 幣 一 百 元 正 * * 所 有 費 用 如 有 調 整,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停 課 1. 若 天 文 台 於 早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宣 佈 可 能 將 於 兩 小 時 內 懸 掛 八 號 風 球 或 以 上, 所 有 日 間 課 堂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 會 取 消 若 天 文 台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宣 佈 可 能 將 於 兩 小 時 內 懸 掛 八 號 風 球 或 以 上, 所 有 下 午 課 堂 (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 會 取 消 若 天 文 台 於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至 六 時 三 十 分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宣 佈 可 能 將 於 兩 小 時 內 懸 掛 八 號 風 球 或 以 上, 所 有 夜 間 課 堂 (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至 九 時 三 十 分 ) 會 取 消 52

若 上 課 時 懸 掛 八 號 風 球 或 以 上, 則 立 即 下 課 2. 若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於 辦 公 時 間 前 懸 掛,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將 停 止 辦 工, 當 日 課 程 亦 將 取 消 若 訊 號 於 上 課 前 兩 小 時 除 下, 除 非 本 校 透 過 電 台 發 出 通 告, 否 則 照 常 上 課 3. 遇 有 天 氣 欠 佳, 除 非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透 過 政 府 新 聞 處, 在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發 出 停 課 通 告, 否 則 所 有 課 程 照 常 上 課 至 於 教 育 署 宣 佈 有 關 其 屬 下 學 校 工 業 學 院 或 專 上 學 院 之 停 課 措 施, 將 不 適 用 於 本 校 資 料 查 詢 查 詢 請 逕 達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地 址 : 九 龍 紅 磡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AG511 室 ( 由 A 柱 入 ) 電 話 : 2766 6666; 傳 真 :2363 0540 電 子 郵 遞 :speed@polyu.edu.hk 本 院 網 頁 :http://www.polyu.edu.hk/speed 本 院 辦 公 時 間 如 下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十 二 時 四 十 五 分 下 午 二 時 至 晚 上 七 時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 53

例 八 : 須 報 關 項 目 所 有 抵 達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人 士, 必 須 向 海 關 人 員 申 報 所 攜 帶 的 以 下 物 品 : 任 何 數 量 作 販 賣 用 途 的 商 品 任 何 超 逾 免 稅 優 惠 限 額 的 以 下 物 品 酒 類 煙 草 香 煙 及 雪 茄 甲 醇 酒 精 獲 豁 免 稅 款 的 飲 用 酒 類 及 煙 草 的 數 量 (1) 為 施 行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第 34A 條 及 應 課 稅 品 規 例 ( 第 109 章, 附 法 例 ) 第 12(1)(ea) 條 (a) 由 任 何 船 舶 飛 機 鐵 路 列 車 或 車 輛 的 乘 客 為 自 用 而 放 在 其 行 李 內 進 口 的 飲 用 酒 類 及 煙 草 ; 及 (b) 由 該 等 乘 客 在 位 於 香 港 任 何 入 境 站 抵 境 範 圍 內 獲 關 長 批 准 的 地 方 的 私 用 保 稅 倉 為 自 用 而 購 買 的 飲 用 酒 類 及 煙 草, 按 照 本 條 獲 豁 免 繳 付 稅 款 (2) 有 關 乘 客 如 (a) 持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 (b) 年 滿 18 歲 ; 及 (c) 離 港 不 少 於 24 小 時, 則 第 (1) 款 提 述 的 酒 類 及 煙 草 在 下 述 範 圍 內 獲 豁 免 繳 付 稅 款 (i) 無 氣 葡 萄 酒 1 升 ; 及 (ii) 香 煙 100 支 或 雪 茄 25 支 或 其 他 製 成 煙 草 125 克 (3) 有 關 乘 客 如 (a) 並 無 持 有 香 港 身 分 證 ; 但 (b) 年 滿 18 歲 54

則 第 (1) 款 提 述 的 酒 類 及 煙 草 在 下 述 範 圍 內 獲 豁 免 繳 付 稅 款 (i) 飲 用 酒 類 1 升 ; 及 (ii) 香 煙 200 支 或 雪 茄 50 支 或 其 他 製 成 煙 草 250 克 按 照 應 課 稅 品 條 例 ( 第 109 章 ), 任 何 在 入 境 站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人 士, 如 未 向 海 關 人 員 作 出 申 報 或 作 出 虛 假 或 不 完 整 申 報 其 所 攜 帶 或 在 其 行 李 內 超 逾 免 稅 優 惠 限 額 的 應 課 稅 貨 品, 有 被 檢 控 或 根 據 第 109 章 第 47A 條 以 罰 款 代 替 被 檢 控 之 虞 (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海 關 網 頁 ) 例 九 : 保 障 網 上 私 隱 須 知 互 聯 網 個 人 用 戶 指 引 ( 節 錄 ) 引 言 國 際 電 腦 聯 網 (Internet) ( 下 稱 互 聯 網 )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讓 網 上 用 戶 輕 易 取 得 大 量 的 資 訊 由 於 我 們 在 使 用 網 絡 服 務 前, 或 在 透 過 當 中 載 有 機 密 資 料 的 電 子 郵 件 與 對 方 通 訊 時, 往 往 需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因 此, 有 關 個 人 私 隱 方 面 的 問 題 也 隨 之 而 生 在 香 港 的 機 構 方 面,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賦 予 公 眾 人 士 可 享 有 以 下 的 私 隱 權 : 確 保 他 人 以 合 法 及 公 平 的 方 式 收 集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需 通 知 你 有 關 資 料 的 使 用 目 的 ; 在 你 的 同 意 下 方 可 更 改 資 料 的 用 途 ; 確 保 對 方 所 保 留 的 資 料 是 準 確 和 最 新 的, 並 且 用 穩 妥 的 方 法 保 存 而 保 留 期 間 亦 不 得 超 乎 實 際 需 要 ; 可 向 資 料 使 用 者 索 取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複 本, 並 有 權 要 求 對 方 更 改 不 正 確 的 個 人 資 料 ; 確 實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政 策 及 使 用 方 法 這 份 指 引 旨 在 加 強 網 上 個 人 用 戶 對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意 識, 並 藉 著 提 醒 用 戶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以 助 保 障 個 人 私 隱 55

第 一 步 - 準 備 在 網 上 瀏 覽 檢 查 項 目 建 議 你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ISP) 關 注 你 的 私 隱 權 嗎? => 查 詢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方 面 所 採 取 的 政 策 及 方 法 你 所 選 擇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應 以 積 極 的 態 度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當 你 詢 問 有 關 其 保 障 私 隱 的 政 策 及 方 法 時, 它 應 提 供 詳 盡 的 資 料 你 可 在 滿 意 後 才 選 用 該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選 擇 關 注 私 隱 權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你 已 清 楚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使 用 用 戶 瀏 覽 紀 錄 (click trails) 的 政 策 嗎? => 詢 問 你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如 何 使 用 你 的 用 戶 瀏 覽 紀 錄 資 料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可 藉 著 查 閱 其 服 務 器 的 電 腦 紀 錄 檔 案 (log files), 以 得 悉 你 曾 到 訪 的 網 頁 這 些 資 料 稱 為 用 戶 瀏 覽 紀 錄, 一 般 只 作 系 統 保 養 及 故 障 檢 修 方 面 的 用 途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不 得 使 用 這 些 資 料 作 其 他 用 途, 例 如 在 未 得 你 的 同 意 下 把 資 料 作 市 場 調 查 用 途 第 二 步 - 上 網 前 先 作 系 統 設 定 檢 查 項 目 建 議 你 的 私 人 密 碼 (password) 安 全 嗎? => 選 用 較 難 猜 度 的 密 碼 上 網 及 電 子 郵 件 ( 下 稱 電 郵 ) 系 統 的 密 碼 是 個 人 私 隱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用 戶 應 使 用 沒 跡 可 尋 的 密 碼, 一 個 可 取 的 做 法 是 採 用 由 數 字 及 大 小 階 英 文 字 母 混 合 而 成 的 密 碼 => 經 常 更 改 私 人 密 碼 要 求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初 次 開 立 帳 戶 後 更 改 密 碼, 並 於 日 後 經 常 更 改 密 碼 56

=> 設 定 不 會 自 動 輸 入 私 人 密 碼 的 電 郵 程 式 當 別 人 取 得 你 的 密 碼 後 便 很 容 易 偽 造 郵 件 為 了 避 免 這 情 況 發 生, 應 設 定 不 會 自 動 輸 入 私 人 密 碼 的 電 郵 程 式 你 是 否 設 定 瀏 覽 器 接 => 在 瀏 覽 器 設 定 接 收 曲 奇 (cookies) 檔 案 的 功 能 選 項 受 曲 奇 (cookies) (option), 讓 系 統 每 次 均 需 徵 詢 你 的 同 意, 才 可 接 收 曲 檔 案 前 徵 求 你 的 同 奇 檔 案 曲 奇 是 你 每 次 到 訪 網 頁 時 可 能 會 儲 進 電 意? 腦 的 小 檔 案, 讓 你 再 次 到 訪 同 一 網 頁 時 毋 須 再 次 登 記 不 過, 這 功 能 也 可 用 以 記 錄 你 感 關 注 的 事 項 如 你 曾 填 寫 網 上 表 格, 你 的 個 人 興 趣 便 可 連 同 你 的 名 字 記 錄 在 案, 並 可 能 被 編 成 你 的 個 人 檔 案 (profile), 假 以 時 日 其 仔 細 程 度 可 教 人 驚 訝 => 使 用 無 名 氏 曲 奇 軟 件 考 慮 設 定 瀏 覽 器, 提 示 你 已 進 入 保 安 範 圍? 你 是 否 設 定 了 瀏 覽 器, 提 示 你 已 進 入 保 安 範 圍? 你 可 用 曲 奇 (cookies) 一 詞 在 網 絡 上 尋 找 有 關 軟 件, 其 用 途 是 可 避 免 你 的 電 腦 儲 存 任 何 曲 奇 檔 案 或 避 免 他 人 取 閱 你 的 曲 奇 檔 案, 從 而 保 障 你 的 私 隱 => 在 瀏 覽 器 上 設 定 功 能 選 項 (option), 在 你 每 次 進 入 及 離 開 保 安 範 圍 時 發 出 提 示 名 為 sniffers 的 特 別 程 式 可 監 察 網 上 的 訊 息 傳 遞, 並 可 辨 認 有 機 會 被 記 錄 或 濫 用 的 特 別 數 字 組 合, 如 信 用 咭 號 碼 瀏 覽 器 可 發 出 提 示, 讓 你 決 定 在 當 時 的 情 況 下 是 否 透 過 互 聯 網 傳 送 敏 感 的 資 料 ( 下 略 ) 第 三 步 - 網 上 瀏 覽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 略 ) 第 四 步 - 網 上 瀏 覽 後 應 採 取 的 措 施 ( 略 ) ( 資 料 來 源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網 頁 ) 57

例 十 : 熱 水 器 用 戶 操 作 須 知 遙 控 器 本 產 品 備 有 遙 控 器, 可 供 用 戶 開 關 熱 水 器 及 調 校 水 溫 之 用 ; 熱 水 溫 度 可 在 攝 氏 35 至 60 度 之 間 做 12 段 調 整 開 啟 熱 水 器 只 需 按 下 遙 控 器 開 關 掣 即 可 開 動 熱 水 器, 遙 控 器 的 開 啟 指 示 燈 會 隨 即 亮 起 ; 然 後 開 啟 熱 水 龍 頭, 燃 燒 器 會 自 動 點 燃, 供 應 所 需 溫 度 之 熱 水 調 校 熱 水 溫 度 熱 水 器 預 設 的 溫 度 為 攝 氏 42 度, 用 戶 如 選 擇 其 他 溫 度, 請 在 開 啟 熱 水 龍 頭 之 前, 先 用 遙 控 器 調 校 好 所 需 的 溫 度 按 下 遙 控 器 上 按 鈕 可 把 溫 度 調 高, 按 下 按 鈕 則 可 把 溫 度 調 低 關 閉 熱 水 爐 只 需 按 下 遙 控 器 開 關 掣 即 可 關 閉 熱 水 器 如 熱 水 龍 頭 仍 然 開 啟, 此 時 只 會 流 出 冷 水 熱 水 器 關 閉 後, 先 前 選 定 的 溫 度 會 儲 存 在 記 憶 系 統 裡, 當 熱 水 器 再 次 開 啟 時, 遙 控 器 會 顯 示 先 前 選 定 的 溫 度, 而 非 熱 水 器 預 設 的 溫 度 58

例 十 一 : 進 口 及 登 記 車 輛 指 引 在 香 港 進 口 及 登 記 車 輛, 涉 及 三 個 政 府 部 門, 分 別 為 香 港 海 關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運 輸 署 以 下 指 引 闡 明 有 關 部 門 所 需 的 程 序 第 一 步 : 符 合 車 輛 廢 氣 及 噪 音 排 放 的 標 準 安 排 車 輛 入 口 前, 須 確 保 該 車 輛 已 經 過 認 可 的 實 驗 室 進 行 測 試, 獲 得 全 面 的 廢 氣 及 噪 音 排 放 的 測 試 報 告, 並 已 獲 發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批 准 文 件, 證 明 該 車 輛 符 合 現 行 管 制 車 輛 廢 氣 及 噪 音 排 放 的 法 例 然 而, 在 符 合 指 定 的 豁 免 條 件 下, 若 干 類 別 的 車 輛 可 獲 豁 免 無 需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如 果 你 的 車 輛 符 合 豁 免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的 條 件, 你 將 可 取 得 豁 免 證 明 書, 柴 油 私 家 車 將 不 會 獲 得 豁 免 有 關 排 放 及 豁 免 規 定 的 查 詢, 請 電 :(852)25946383( 廢 氣 );(852)25946040( 噪 音 ) 或 傳 真 :28278256 請 留 意 更 嚴 格 管 制 汽 車 排 放 的 新 法 例 已 實 施 管 制 措 施 規 定 每 輛 汽 車, 包 括 電 單 車, 在 首 次 登 記 時, 必 須 已 進 行 噪 音 及 廢 氣 測 試, 並 符 合 所 訂 定 的 噪 音 及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有 關 排 放 標 準 的 查 詢, 請 電 :(852)25946383( 廢 氣 );(852)25946040( 噪 音 ) 第 二 步 : 進 口 你 須 在 車 輛 進 口 到 香 港 後 14 日 內, 向 香 港 海 關 作 入 口 申 報, 並 繳 付 報 關 費 有 關 申 報 及 繳 付 報 關 費 的 查 詢, 可 致 電 (852)28157711 此 外, 你 亦 須 在 車 輛 進 口 後 30 日 內, 填 報 進 口 申 報 表 ( 表 格 CED336), 連 同 聲 明 書 ( 表 格 CED336A) 送 交 香 港 海 關 車 輛 評 值 課 而 有 關 提 交 進 口 申 報 表 CED336 及 CED336A 表 格, 可 致 電 (852)22314390 查 詢 你 提 交 進 口 申 報 表 後, 香 港 海 關 會 向 你 發 出 車 輛 臨 時 應 課 稅 價 值 通 知 書 你 在 運 輸 署 申 請 首 次 登 記 你 的 車 輛 時, 須 提 交 該 車 輛 臨 時 應 課 稅 價 值 通 知 書 59

第 三 步 : 車 輛 檢 驗 在 獲 得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批 准, 證 明 你 的 車 輛 符 合 有 關 廢 氣 及 噪 音 排 放 法 例 的 規 定 後, 你 須 帶 同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批 准 信 或 豁 免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填 妥 運 輸 署 表 格 TD22, 交 到 土 瓜 灣 驗 車 中 心 安 排 車 輛 檢 驗 車 輛 檢 驗 須 繳 交 檢 驗 費 用 如 你 的 車 輛 在 機 械 檢 驗 中 合 格, 便 會 獲 發 檢 驗 車 輛 機 械 合 格 證 明 書, 你 須 在 申 請 車 輛 首 次 登 記 時 出 示 該 證 明 書 關 於 車 輛 檢 驗 的 查 詢, 請 電 :(852)2333 3112 第 四 步 :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牌 申 請 車 輛 的 首 次 登 記 時, 你 須 將 已 填 妥 的 運 輸 署 表 格 TD22, 連 同 該 表 格 中 指 定 的 所 需 文 件, 交 往 運 輸 署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當 核 實 你 提 交 的 資 料 後, 你 須 先 繳 付 適 當 的 首 次 登 記 稅 登 記 費 車 輛 牌 照 費 及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基 金 的 徵 費, 我 們 才 可 為 你 的 車 輛 登 記 及 發 牌 關 於 車 輛 登 記 及 領 牌 的 查 詢, 請 電 :(852)2804 2637 或 傳 真 :2804 2599 第 五 步 : 計 算 首 次 登 記 稅 車 輛 的 首 次 登 記 稅 按 由 香 港 海 關 評 定 的 應 課 稅 價 值 乘 以 下 列 的 稅 率 計 算, 以 私 家 車 為 例, 其 稅 率 如 下 : (a) 應 課 稅 價 值 不 超 過 $100,000 的 私 家 車 家... 40% (b) 應 課 稅 價 值 超 過 $100,000 但 不 超 過 $200,000... 45% (c) 應 課 稅 價 值 超 過 $200,000 但 不 超 過 $300,000... 50% (d) 應 課 稅 價 值 超 過 $300,000... 60% 如 你 用 外 幣 申 報 你 的 車 輛 進 口 價, 在 計 算 應 課 稅 價 值 時, 我 們 會 以 該 車 輛 入 口 當 日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所 公 布 的 外 匯 賣 出 參 考 開 市 牌 價 計 算 匯 率 除 非 有 特 殊 情 況, 否 則 當 局 不 會 接 納 左 車 的 登 記 及 發 牌 ( 資 料 來 源 : 運 輸 署 網 頁 ) 60

例 十 二 : 地 區 節 資 助 計 劃 指 引 ( 節 錄 ) 引 言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為 推 廣 康 樂 體 育 及 文 娛 活 動, 自 二 零 零 零 / 零 一 年 度 起 實 施 一 項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由 區 議 會 舉 辦 或 由 區 議 會 贊 助 的 非 牟 利 地 方 團 體 舉 辦 的 地 區 節 日 活 動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不 會 直 接 參 與 地 區 節 及 其 他 大 型 節 日 活 動 的 籌 備 工 作, 而 只 會 給 予 現 金 資 助 這 項 計 劃 於 二 零 零 零 / 零 一 年 度 的 可 用 經 費 為 18,737,000 元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活 動 有 關 活 動 必 須 屬 非 牟 利 性 質, 並 且 符 合 以 下 所 列 的 條 件, 方 可 獲 得 資 助 : (a) 屬 於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活 動 - (i) 慶 祝 下 列 任 何 一 個 傳 統 節 日 的 綜 合 性 活 動 :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國 慶 元 旦 農 曆 新 年 及 元 宵 ; (ii) 全 區 性 的 藝 術 節 體 育 節 及 其 他 地 區 節 的 慶 祝 活 動 (b) 由 區 內 人 士 發 起 及 籌 辦 的 活 動 ; (c) 能 夠 獲 取 區 議 會 財 政 資 助 的 活 動 ; 以 及 (d) 所 有 市 民 均 可 參 加 的 活 動 而 宗 教 籌 款 培 訓 班 工 作 坊 講 座 聚 餐 旅 行 遊 船 河 等 類 型 的 活 動 都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此 外, 已 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其 他 資 助 計 劃 以 現 金 資 助 的 活 動 也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至 於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及 地 方 團 體 定 期 合 辦 的 康 體 及 文 娛 活 動 也 不 能 申 請 這 項 撥 款 申 請 手 續 申 請 人 須 填 妥 本 冊 子 內 的 地 區 節 資 助 計 劃 申 請 表 ( 表 格 可 複 印 使 用 ), 連 同 詳 細 的 財 政 預 算 宣 傳 計 劃 及 典 禮 安 排 細 節, 按 下 列 節 日 活 動 類 別 所 指 定 的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或 以 前 送 交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體 育 推 廣 及 活 動 組 節 日 活 動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端 午 節 2000 年 4 月 28 日 中 秋 節 2000 年 5 月 15 日 國 慶 2000 年 6 月 15 日 藝 術 節 體 育 節 及 其 他 地 區 節 2000 年 7 月 17 日 元 旦 2000 年 9 月 15 日 農 曆 新 年 及 元 宵 2000 年 10 月 16 日 請 注 意, 所 有 申 請 表 格 均 須 先 行 提 交 所 屬 地 區 的 區 議 會, 讓 其 填 妥 第 10 部 分, 然 後 才 遞 交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每 個 地 方 團 體 只 可 為 慶 祝 一 個 傳 統 節 日 而 提 交 一 份 申 請 表 61

本 冊 子 可 於 下 列 地 方 索 取 - (a)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屬 下 的 大 會 堂 ; (b)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各 分 區 康 樂 事 務 辦 事 處 ; (c)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屬 下 各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中 心 ; (d)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的 網 址 : www.lcsd.gov.hk/leisure/lm/parks/cr1/activities/mec.html 評 核 申 請 的 準 則 ( 略 ) 付 款 方 式 及 會 計 程 序 一 切 與 活 動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開 支 ( 如 申 請 團 體 經 常 性 行 政 工 作 的 開 支 購 置 基 本 設 備 的 開 支 等 ) 及 該 活 動 的 非 必 要 開 支 ( 如 飲 宴 制 服 參 加 者 紀 念 品 抽 獎 禮 物 現 金 獎 和 現 金 購 物 券 等 ), 將 不 會 獲 得 撥 款 資 助 在 擬 備 詳 細 開 支 預 算 時, 主 辦 者 支 付 給 教 練 示 範 者 臨 時 員 工 的 費 用, 不 應 超 逾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所 付 出 的 一 般 水 平 ( 請 參 閱 附 件 I) 有 關 活 動 的 一 切 資 金 來 源 及 開 支 須 載 列 於 預 算 表 內 接 受 資 助 的 條 件 主 辦 團 體 如 申 請 資 助, 須 履 行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 (a) 不 可 從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牟 利 ; (b) 不 可 透 過 獲 資 助 的 活 動 作 個 人 宣 傳 ; (c) 在 所 有 宣 傳 資 料 上 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的 資 助 作 適 當 鳴 謝 ; (d) 於 收 到 撥 款 結 果 通 知 後, 須 因 應 活 動 的 性 質 邀 請 地 區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 文 化 事 務 高 級 經 理 或 其 代 表 加 入 籌 備 委 員 會 ; (e) 於 收 到 撥 款 結 果 通 知 後, 須 把 籌 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時 間 表 送 交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屬 下 體 育 推 廣 及 活 動 組 該 組 人 員 可 列 席 這 些 會 議 以 監 察 有 關 活 動 的 進 展 情 況 ; (f) 於 每 次 籌 備 工 作 會 議 後, 盡 快 把 會 議 紀 錄 送 交 體 育 推 廣 及 活 動 組, 以 便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了 解 有 關 活 動 的 進 展 情 況 ; (g) 應 遵 照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所 規 定 的 手 續 採 辦 文 具 物 料 設 備 及 其 他 服 務 ( 請 參 閱 附 件 II); (h) 不 得 接 受 煙 草 及 烈 酒 商 贊 助 ( 有 關 接 受 其 他 機 構 贊 助 的 指 引, 請 參 閱 附 件 VII); (i) 應 遵 照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所 訂 的 規 則, 收 集 及 處 理 文 娛 及 康 體 活 動 參 加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 有 關 保 障 文 娛 康 體 活 動 參 加 者 個 人 資 料 的 工 作 指 引, 請 參 閱 附 件 VII); (j) 如 欲 更 改 已 獲 批 款 資 助 的 活 動, 必 須 事 先 獲 得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的 批 准 ; 以 及 (k) 若 因 舉 辦 有 關 活 動 而 引 起 任 何 索 償 要 求 和 法 律 責 任 問 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概 不 負 責 查 詢 如 有 查 詢, 請 致 電 XXXXXXXX 或 YYYYYYYY 與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體 育 推 廣 及 活 動 組 聯 絡 ( 資 料 來 源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網 頁 ) 62

例 十 三 : 一 般 家 庭 申 請 公 屋 的 辦 法 申 請 條 件 1. 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現 居 香 港 及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且 無 附 帶 逗 留 條 件 ( 逗 留 期 限 除 外 ), 在 外 地 居 住 未 抵 港 定 居 人 士 不 能 包 括 在 申 請 書 內 2. 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必 須 與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一 同 申 請 3. 申 請 人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必 須 為 夫 婦 父 母 子 女 祖 父 母 孫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或 願 意 與 申 請 人 共 住 並 倚 靠 其 供 養 的 親 屬 4. 申 請 表 內 所 有 已 婚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與 配 偶 一 同 申 請 ( 已 離 婚 配 偶 並 非 居 於 香 港 或 已 去 世 者 除 外 ) 5. 申 請 人 只 可 與 其 中 一 位 已 婚 子 女 一 同 申 請 6. 在 配 屋 時,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 包 括 申 請 人 ), 必 須 在 香 港 住 滿 七 年 並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不 論 在 何 處 出 生,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居 港 滿 七 年, 一 律 視 作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7. 在 申 請 表 登 記 前 的 二 十 四 個 月 內 及 直 至 獲 配 屋 後 簽 訂 租 約 前 期 間,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不 得 ( I ) 擁 有 或 與 人 共 同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 II) 簽 訂 協 議 購 買 住 宅 樓 宇, 或 ( III ) 持 有 一 間 擁 有 住 宅 樓 宇 的 公 司 一 半 以 上 的 股 權 住 宅 樓 宇 包 括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戰 後 住 宅 樓 宇 未 落 成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不 受 租 務 管 制 或 自 住 的 戰 前 住 宅 樓 宇 經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許 可 的 天 台 搭 建 物 用 作 居 住 用 途 的 屋 地 及 丁 屋 批 地 如 有 關 物 業 已 出 售 超 過 二 十 四 個 月,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証 明 文 件 ; 例 如 土 地 註 冊 處 業 主 登 記 記 錄 文 件 影 印 本, 以 供 查 閱 8.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現 時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規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該 類 限 額 會 按 年 修 訂 當 房 屋 署 職 員 約 見 時, 受 薪 申 請 人 必 須 申 報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及 提 交 房 委 會 所 指 定 的 薪 金 證 明 書 而 自 僱 的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商 業 登 記 證 ( 正 本 和 影 印 本 ) 營 業 表 損 益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報 稅 表 生 意 往 來 的 單 據 及 帳 項 等 以 便 查 閱 9.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申 報 資 產 - (i) 土 地 (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所 擁 有 的 土 地 ); (ii) 房 產 (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已 落 成 及 預 售 的 住 宅 商 業 及 工 業 物 業, 停 車 位 及 已 協 議 買 賣 的 房 產 ); (iii) 車 輛 ( 包 括 私 家 和 商 用 車 輛 ); (iv) 可 轉 讓 的 汽 車 牌 照 ( 包 括 的 士 和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牌 照 等 ); (v) 投 資 類 別 的 資 產 ( 包 括 互 惠 基 金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上 市 股 票 經 紀 投 資 按 金 商 品 期 貨 紙 黃 金 存 款 證 券 和 債 券 ); (vi) 業 務 經 營 ( 包 括 在 獨 資, 合 夥 經 營 的 商 號 或 有 限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其 公 司 所 擁 有 的 各 項 資 產 ); (vii) 銀 行 活 定 期 存 款 及 可 動 用 的 現 金 ( 包 括 港 幣 及 外 幣 活 期 及 定 期 存 款, 及 港 幣 5,000 元 或 以 上 的 可 動 用 現 金 ) 擁 有 資 產 的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提 交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閱 10. 公 屋 租 戶 整 個 家 庭 的 新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63

11. 各 項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計 劃, 例 如 居 者 有 其 屋 / 私 人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重 建 置 業 計 劃 可 租 可 買 計 劃 和 自 置 居 所 貸 款 計 劃 等 的 前 業 主 / 聯 名 業 主 或 前 借 款 人 均 不 得 申 請, 但 現 時 業 主 / 聯 名 業 主 / 借 款 人 ( 一 人 家 庭 除 外 )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以 及 前 業 主 / 借 款 人 的 家 庭 成 員 則 不 受 此 限, 惟 他 們 必 須 已 取 消 其 有 關 的 紀 錄, 並 符 合 公 屋 申 請 條 件 上 述 規 定 如 有 更 改, 將 予 公 布, 但 不 會 個 別 通 知 申 請 人 另 外,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不 得 轉 讓, 因 此, 在 填 寫 申 請 表 時, 各 家 庭 成 員 請 慎 重 決 定 由 誰 當 申 請 人 配 屋 辦 法 房 屋 署 在 編 配 單 位 時, 將 嚴 格 依 照 申 請 表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的 先 後 次 序 及 申 請 人 所 選 擇 的 地 區 辦 理 本 署 不 會 考 慮 申 請 人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如 健 康 或 現 住 居 所 狀 況 欠 佳, 而 作 出 優 先 配 屋 的 安 排 但 申 請 人 如 能 提 交 文 件 ( 如 土 地 審 裁 處 發 出 的 收 樓 令 ), 證 明 必 須 於 短 期 內 遷 出 居 所, 而 其 申 請 也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條 件, 並 將 於 一 年 內 可 獲 配 房, 本 署 會 提 早 處 理 其 申 請 ( 資 料 來 源 : 房 屋 署 網 頁 2001 年 5 月 ) 例 十 四 : 香 港 藝 術 館 藏 品 選 粹 ( 光 碟 說 明 ) 香 港 藝 術 館 自 1962 年 成 立 以 來, 致 力 蒐 集 和 保 存 與 本 地 文 化 相 關 的 藝 術 作 品, 至 今 收 藏 超 過 一 萬 件 藏 品 涵 括 遠 古 文 物 珍 品 與 現 代 藝 術 創 作 ; 有 純 美 學 探 索 亦 有 具 歷 史 社 會 意 義 的 作 品 香 港 藝 術 館 藏 品 選 粹 讓 你 窺 探 藝 術 館 專 業 工 作 少 為 人 知 的 一 面 介 紹 藝 術 館 各 類 藏 品 的 淵 源 與 發 展 概 況 透 過 視 像 解 說 欣 賞 120 項 精 選 藏 品 利 用 倍 大 功 能 帶 領 你 進 入 視 聽 與 想 像 結 合 的 桌 面 藝 術 廊 系 統 要 求 Pentium 處 理 器,23MB RAM 四 倍 速 或 更 快 之 光 碟 驅 動 器, 兼 容 視 窗 的 音 效 卡, 配 有 可 播 放 MPEG 之 640x480 解 像 度 高 彩 VGA, 微 軟 視 窗 九 五 / 九 八 作 業 系 統 安 裝 指 引 1. 啟 動 視 窗 九 五 / 九 八 2. 將 光 碟 放 進 光 碟 驅 動 器 中 3. 在 開 始 目 錄 中 選 擇 執 行 4. 在 空 框 內 輸 入 d:\setup (d 代 表 光 碟 驅 動 器 ) 5. 按 確 定 並 依 照 畫 面 的 提 示 進 行 安 裝 64 (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藝 術 館 藏 品 選 粹 光 碟 )

例 十 五 : 明 視 牌 補 眼 丸 明 視 牌 補 眼 丸 是 防 治 視 力 衰 退 的 古 方 眼 科 名 藥, 純 正 中 藥 濃 縮 製 劑, 用 科 學 方 法 提 煉 而 成 服 用 方 便, 安 全 可 靠, 無 任 何 副 作 用 功 能 : 益 肝 補 腎, 滋 陰 降 火, 清 熱 明 目 適 應 範 圍 : 眼 目 昏 花, 視 物 模 糊, 目 赤 腫 痛, 迎 風 流 淚, 翳 障 遮 眼, 視 力 衰 退, 白 內 障, 假 近 視, 飛 蚊 症 等 成 分 : 石 斛 2.4 % 山 藥 4 % 杏 仁 4 % 茯 苓 9.6 % 杞 子 4 % 青 相 子 2.4 % 草 決 明 4 % 牛 角 4.8 % 蒺 藜 2.4 % 牛 七 4 % 肉 蓯 蓉 2.4 % 黃 蓮 2.4 % 菟 絲 子 4 % 五 味 子 2.4 % 白 菊 花 4 % 甘 草 2.4 % 服 法 用 量 : 日 服 二 次, 每 次 五 粒, 溫 開 水 送 服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