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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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社函〔2012〕51号

南京农业大学 2013 年 11 月 18 日 - 2 -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教育厅政策文件

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 或者散布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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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纪校规, 规范教职工行为, 保证教职工依法履职, 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人社部 监察部第 18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结合

Regulation on the Punishment of Civil Servants in...

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惠州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及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保障学院工作的正常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等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 ( 指学院

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校纪律, 规范教职工行为, 保证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 维护学校秩序, 确保教学 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健康正常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人社部监察部第 18 号令 ) 等法律法

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 ( 二 ) 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 拍卖等活动的 ; ( 三 ) 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 ( 四 ) 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 ( 五 ) 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

河南省审计机关

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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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河北师范大学章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 652 号令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已经 2014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第 4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 年 4 月 25 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

( 四 ) 缓收 不收财政收入 ; ( 五 )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相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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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Point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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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兼任, 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兼任, 委员由主任提名报校长批准确定 二级单位原则上由行政负责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或委托专人负责 第六条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四年, 可以连任, 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下, 可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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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大 学 文 件

校属各单位: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 三 ) 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 ( 四 )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违纪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从重处分 : ( 一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 二 ) 隐瞒 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 拒不承认错误, 态度恶劣的 ; ( 三 ) 对有关人员威胁 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 ( 四 )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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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全文 )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奖 评优活动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学生违纪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 ( 一 ) 已发生违纪行为, 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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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九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 ( 一 ) 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期限为 6 个月 ; ( 二 )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 必要时, 可以延长留校察看期, 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

( 一 )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 体党员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把纪律挺在前面, 注重抓早抓 小 ( 二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 的党组织和党员 ( 三 )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 五 )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 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 一 )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把纪律挺在前面, 注重抓早抓小 ( 二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三 )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

( 四 ) 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 五 )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

( 三 ) 撤销党内职务 ; ( 四 ) 留党察看 ; ( 五 ) 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 ( 一 ) 改组 ; ( 二 ) 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

( 三 )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予以处理 ( 四 ) 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二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三 )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予以处理 ( 四

( 四 ) 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 五 )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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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21日

( 二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三 )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予以处理 ( 四


重庆大学文件

( 五 )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 ( 一 ) 改组 ; ( 二 ) 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 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四 ) 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 五 )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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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三 )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予以处理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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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校政字 28 号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经 学年 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9 年 2 月 22 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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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 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 违


保持党的纯洁性

2016年苏州高新区公开招聘教师

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

2007年石家庄铁道学院毕业生流向地域分析

曲周县 2018 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笔试成绩及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考场考号报考科目笔试成绩是否进入面试 第一考场 01 初中语文 67 是 第一考场 02 初中语文 0 第一考场 03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4 初中语文 63 是 第一考场 05 初中语文 58 第一考场 06 初中语文

关于开展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华南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

( 五 )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加大查处违反 条例 行为的力度, 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 不能腐 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敢于担当 敢于较真 敢于斗争, 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守住纪律 底线,

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面处理意见, 附有关材料 物证, 研究生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违纪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 ( 一 ) 可酌情从轻处分的 : 违纪行为虽已发生, 但能够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陈述错误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 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 确系受他人胁迫, 并能主动揭发, 积极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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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 保障学校有效实施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 促进学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 人核培发 号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人社部函 号 ) 和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教师 号 ) 等文件精神, 为做好

范 本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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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群众诉求 强迫命令 办事不公 侵害群众民主权利, 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工作失职, 生活奢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一减 : 删除了原条例中 79 条与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用专门条款对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 分别作出了规定, 以实现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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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 五 )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

重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 ( 二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三 )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 一 ) 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 把纪律挺在前面, 注重抓早抓小 防微杜渐 ( 二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三 )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

( 二 )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 公正执行 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 三 ) 实事求是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 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准确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予以处理 (

( 五 )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 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 一 ) 对检举人 证人 调查人 处理机关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威胁恐吓的 ; ( 二 ) 一年内曾受过处分的 ; ( 三 ) 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 ( 四 ) 勾结校外

关于做好2013年我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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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学校纪律, 规范教职工行为, 保证学校及教 职工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 年 8 月 22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第 18 号 ) 及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规 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 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 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 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事责任 第四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 ( 一 ) 警告 ;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 3 -

( 二 ) 记过 ;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 四 ) 开除 其中, 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 ( 一 ) 警告,6 个月 ; ( 二 ) 记过,12 个月 ;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七条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 ;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 考核 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参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执行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 - 4 -

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第九条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 ( 技术 技能 ) 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 评审 )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教职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 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 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第十一条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 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 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十二条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 需要给予处分的, 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 : ( 一 ) 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二 ) 隐匿 伪造 销毁证据的 ; ( 三 )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 五 ) 不思悔改, 屡次违法违纪的 ; - 5 -

( 六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处分 : ( 一 )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 )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 三 )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实的 第十五条教职工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 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校内各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 - 6 -

( 二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 ( 三 )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 ( 四 )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 奖励,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 五 )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六 ) 非法出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 ( 七 )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进入国 ( 境 ) 内的 ; ( 八 )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 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 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 不服从指挥 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 ( 二 ) 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给国家 学校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 三 ) 违章指挥 违规操作, 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 ( 四 ) 发生重大事故 灾害 事件, 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 - 7 -

报告 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 五 ) 在项目评估评审 产品认证 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六 ) 泄露国家秘密的 ; ( 七 ) 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八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或者在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 ( 九 ) 违反规定, 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 ( 十 ) 在招生 考试 社会兼职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十一 ) 未经批准, 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发布公告 新闻 举办活动等, 或者擅自以上述名义签订合同 协议等,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 十二 ) 违反规定, 擅自使用 保存或携带易然 易爆 有毒 有放射性或传染性物品的 ; ( 十三 )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 ( 境 ) 的, 或虽经批准出国 ( 境 ) 但逾期不归的 ; ( 十四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十五 ) 离任 调动 辞职 合同终止或者被辞退 解聘时, 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 ( 十六 )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 ( 六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8 -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的 ; ( 二 )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 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的 ; ( 四 )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 ( 五 )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 ( 六 ) 违反国家规定, 从事 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 ( 七 )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违反国家和学校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 ( 二 ) 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 ( 三 )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 标准和对象的 ; ( 四 ) 挥霍 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 五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 - 9 -

( 六 ) 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 ( 七 ) 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 滥用 挪用 侵吞科研经费的 ; ( 八 ) 将职务发明专利 科研成果 专有技术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提供给他人的 ; ( 九 ) 偷盗 冒领学校公有财产或故意损毁 破坏校园公共建筑 设施的 ; ( 十 )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 ) 有抄袭 剽窃 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伪造 篡改数据文献, 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 三 )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 威胁或者误导,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四 ) 利用权威 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 压制不同观点, 限制学术自由,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 五 ) 在申报岗位 职务 项目 成果 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 ; ( 六 ) 在教学过程中传播不正当言论,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七 ) 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 资料及其他商品, 索要或接受 - 10 -

学生 家长财物的 ; ( 八 ) 工作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九 )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制造 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 ( 二 ) 组织 参与卖淫 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 ( 三 ) 吸食毒品或者组织 参与赌博活动的 ; ( 四 )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 ( 五 ) 包养情人的 ; ( 六 ) 有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或者拒不承担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等的 ; ( 七 ) 在微博 论坛 BBS 等网络空间上编造 散布 传播虚假信息,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八 ) 制造 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 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 ( 九 ) 煽动 组织聚众闹事, 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 ; ( 十 ) 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的 ; ( 十一 ) 谩骂 侮辱 诽谤 骚扰 体罚 殴打学生或他人,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 十二 ) 通过语言 文字等方式恐吓 威胁他人安全, 干扰 - 11 -

他人正常生活的 ; ( 十三 ) 未经允许, 擅自窃取 修改 破坏 复制 公开他人或组织的信息,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 十四 ) 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 社会公德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由学校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教职工的处分,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 ) 对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 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经学校批准后立案 ; ( 二 ) 立案后,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任组长的调查组, 对被调查的教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收集 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 三 )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职工,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 12 -

进行复核, 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教职工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应予采信 ; ( 四 ) 调查组将调查报告等书面材料及拟给予处分提交学校讨论 ; 经学校批准后, 作出对该教职工给予处分 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 ( 五 ) 学校印发处分决定 ; ( 六 )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工本人和有关单位,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 七 ) 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监察部门对案件的查处另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 已经被立案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学校可以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教职工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 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出国 ( 境 ) 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教职工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 威胁 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参与教职工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 被调查的教职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 ) 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 - 13 -

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 ( 二 ) 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与被调查的教职工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条学校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 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 ;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 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受处分教职工的姓名 工作单位 原所聘岗位 ( 所任职务 ) 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 ( 二 )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 ( 三 ) 处分的种类 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 ( 四 )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 ( 五 ) 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 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后, 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 处分期满, 经学校批准后解除处分 - 14 -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处分期满后, 自然解除处分 受处分教职工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 学校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 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 ) 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对受处分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进行全面了解, 并形成书面报告 ; ( 二 ) 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并报学校批准 ; ( 三 ) 学校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 ( 四 )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 ( 五 )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职工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八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 以及该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处分解除后, 考核 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 受到降低岗位 - 15 -

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十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第四十一条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规定向中国科学院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 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 : ( 一 ) 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 ( 二 ) 违反规定程序,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 )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 ( 一 ) 适用法律 法规 规章错误的 ; ( 二 )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 ) 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 需要调整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 教职工的 - 16 -

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应当恢复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 工资待遇, 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 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 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已经退休的教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 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 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对教职工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受处分的工资待遇, 按如下办法处理 : ( 一 ) 教职工受到处分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提高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额度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岗位津贴按原额度的 50% 发放, 不得提高绩效奖励额度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岗位津贴按原额度的 50% 发放, 取消各类绩效奖励 ; 处分解除后, 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按新聘岗位确定 - 17 -

年薪制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调高年薪额度 ; 受到记过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年薪按原额度的 80% 发放 ;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年薪按原额度的 60% 发放, 处分解除后, 年薪额度按新聘岗位确定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 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 取消所有工资待遇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述教职工指学校事业编制职工 对于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 参照本规定处理 对于由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派遣至学校工作的人才派遣人员,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 参照本规定立案调查并作出调查结论, 通报人才服务机构 根据调查结论, 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将派遣人员退回人才服务机构 第五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 如有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 按国家的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 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办法 ( 试行 ) ( 校人字 2006 53 号 ) 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5 日印发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