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全文 )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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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第一部分党纪政纪...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全文 )... 1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七个有之 五个必须 第二部分教育部有关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第三部分校纪校规 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与申诉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 ( 试行 ) 中共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 任职 ) 问题的意见 北京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员评聘纪律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细则 ( 试行 )... 64

2 第一部分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全文 )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撤销党内职务 ; ( 四 ) 留党察看 ; ( 五 )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 ( 一 ) 改组 ; ( 二 ) 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 1

3 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 含撤销党内职务 ) 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 一 )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2

4 ( 二 )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 ( 三 )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 四 )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 ( 五 )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 六 )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 部 ) 级纪委 (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 一 )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 ( 二 )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 ( 三 )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 )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 ( 五 )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 ( 六 )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 含两种 )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 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 ( 含两个 )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 ( 含二人 )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 ( 部 ) 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 3

5 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 应当由省 ( 部 ) 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 ( 部 ) 级纪委 (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 ( 含宣告缓刑 ) 的 ; ( 二 )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 三 )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 ( 不含三年 )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 含三年 )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 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企业 ( 公司 )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 ( 一 )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 ( 二 )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 4

6 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 ( 含留党察看 )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 ( 一 )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 二 )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 三 )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 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 含撤销党内职务 ) 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 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纪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 5

7 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 播出 刊登 出版第一款 第二款所列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 ( 境 ) 外携带反动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 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 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 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相违背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 ( 境 ) 外情报组织或 6

8 者向国 ( 境 ) 外机构 组织 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 ( 境 ) 外 外国驻华使 ( 领 ) 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 ( 境 ) 外 外国驻华使 ( 领 ) 馆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 ( 境 ) 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 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煽动骚乱闹事,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 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 法规的贯彻实施, 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情节较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较轻, 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 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 利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 7

9 身份证明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对主要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 进行违反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 调动 交流决定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 职工的录用 考核 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和征兵 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 隐瞒 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 录取工作中, 有泄露试题 考场舞弊 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 ( 境 ),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 ( 境 ) 团 ( 组 ) 或者人员中的党员, 擅自延长在国 ( 境 ) 外期限, 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 ( 境 ) 团 ( 组 ) 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或者从事外事 机要 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 ( 境 ) 外机构 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 ( 境 ) 团 ( 组 ) 中的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 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 8

10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 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无偿 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 使用劳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 报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 ( 境 ) 留学费用, 由他人支付 报销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时间超过六个月,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礼品馈赠, 不登记交公,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 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 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 查实本人知道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 9

11 以纠正 ; 拒不纠正的, 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 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经商办企业的 ; ( 二 ) 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 三 )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 四 ) 在国 (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 ( 五 )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 学习 培训 研讨 招商 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的 ; ( 二 ) 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的 ; ( 三 ) 购买 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 ( 四 ) 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在分配 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 集体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10

12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 或者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 ( 离 ) 休后, 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 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以受贿论,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 客户刁难报复,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 11

13 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 以受贿论, 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 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财物,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的,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 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 ( 一 ) 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 12

14 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管理 ; ( 二 )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 ( 三 )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 ( 四 )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 ( 五 ) 代征 代缴税款 ; ( 六 ) 有关计划生育 户籍 征兵工作 ; ( 七 )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 八 ) 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 组织 ( 人事 ) 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较大的, 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九十七条进行走私,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 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企业 ( 公司 ) 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情节较轻的,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企业 ( 公司 ) 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超过三个月未还,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的,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国家机关 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 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 教育 卫生 军工等专项资金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 ( 公司 ) 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13

15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企业 ( 公司 ) 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企业 ( 公司 ) 的管理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 ( 公司 ) 同类的业务, 谋取非法利益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 ( 公司 ), 实则本人经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 公司 ) 中的党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有下列行为之一, 损害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 ( 二 )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 ( 三 ) 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 法规,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 法规的, 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其中, 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 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虚开 伪造 非法出售 非法购买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4

16 第一百零九条非法占用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从事资产评估 验资 ( 证 ) 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 出具虚假评估 虚假资信证明 虚假鉴证等文件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 ( 二 ) 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的 ; ( 三 )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 ( 四 )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 ( 五 ) 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 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 ( 六 ) 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 截留 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 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 退税款或者补贴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 资金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 15

17 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追还所欠公款,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 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以私分国有资产论, 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 调换 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 扣押 冻结 划拨 收缴的财物, 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 收支两条线 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 法规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16

18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 法规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失职 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从重或 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一 ) 不传达贯彻 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 ( 二 ) 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 ( 三 ) 不制止 不查处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 ( 四 ) 在党的思想 组织 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部门 单位工作人员, 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 渎职,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 17

19 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 ( 公司 ) 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 公司 ) 工作人员, 在生产 经营 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一 ) 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 ( 二 ) 对本单位 下属单位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 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 ( 三 ) 对本单位 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 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 ( 四 ) 对本单位 下属单位违反财政 金融 工商管理 海关 会计 统计等方面法律 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 ( 五 ) 因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 挪用 盗窃 诈骗或者物资丢失 损坏 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一 ) 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设计 施工 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 ( 二 ) 在文教卫生 邮电通信 环境保护 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 ( 三 ) 在灾害 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 贻误时机, 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 ( 四 ) 对突发事件 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 谎报 缓报 漏报的 ; ( 五 )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18

20 ( 一 ) 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 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 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 群众参加集会 游行等活动的 ; ( 二 ) 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 致使矛盾激化, 造成闹事 罢工 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严重影响生产 工作 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 ( 三 ) 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 不查处的 ; ( 四 ) 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一 ) 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发生爆炸 火灾 交通安全 建筑质量安全 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 ( 二 )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发生责任事故的 ; ( 三 )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 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 ( 四 ) 生产 销售假劣药品 有害食品, 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 一 ) 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 瞒案不报 压案不办的 ; ( 二 ) 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 ( 三 )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 ( 四 ) 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 ( 五 ) 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 起诉 审理 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或者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的, 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19

21 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 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以各种方式乱收费 乱摊派的 ; ( 二 ) 擅自向他人征收 征用财物的 ; ( 三 ) 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 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 渎职, 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 但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 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 但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 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一百四十条对批评 检举 控告进行阻挠 压制, 或者将批评 检举 控告 申诉材料私自扣押 销毁, 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 被检举人 被控告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 辩护 申诉 作证等, 进行压制,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 表决权,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 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 20

22 贿赂 欺骗等手段, 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侮辱 诽谤他人的 ; ( 二 ) 对他人进行殴打 体罚 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的 ; ( 三 )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 ( 四 ) 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律 法规侵犯他人权利,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隐匿 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 信件,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诬告陷害他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与他人通奸,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 ( 夫 ) 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职权 教养关系 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能救而不救, 情 21

23 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色情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嫖娼 卖淫, 或者组织 强迫 介绍 教唆 引诱 容留他人嫖娼 卖淫, 或者故意为嫖娼 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制作 复制 出售 出租 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观看淫秽影视书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淫乱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 侮辱妇女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有关规定吸食 注射毒品 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 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 运输 贩卖毒品 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侵犯公私财产,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盗窃公私财物的 ; ( 二 ) 诈骗公私财物的 ; ( 三 ) 抢夺公私财物的 ; ( 四 ) 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 ( 五 ) 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情节较轻的,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 或者赌资较大, 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 或者在国 ( 境 ) 外赌博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 22

24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扰乱和破坏生产 交通 工作等公共秩序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 扰乱生产 工作 社会生活秩序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伪造 变造或者买卖 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 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公文 证件 印章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 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公文 证件 印章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 变造或者买卖 使用伪造的学历 文凭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实施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 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编造 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 侵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损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包庇犯罪分子, 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 ( 境 ) 团 ( 组 ) 中的党员, 触犯驻在国家 地 23

25 区的法律 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 地区的宗教习俗,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违反国 ( 边 ) 境管理法律 法规, 偷越国 ( 边 ) 境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 直管理部门的党委 ( 党组 ), 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 本条例发布前, 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 查复议, 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 的案件,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 为是违纪, 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 依照当时 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 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 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 政策处理, 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 处理较轻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4 年 2 月 18 日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 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 不断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 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 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 ;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清正廉洁, 忠 24

26 于职守, 正确行使权力, 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 求真务实, 艰苦奋斗, 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 严肃纪律,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 ( 二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 娱乐等活动安排 ; ( 三 )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 ( 四 ) 以交易 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 五 )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 ( 六 )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 办企业 ; ( 二 )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 ( 企业 ) 的股份或者证券 ; ( 三 )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 ( 四 ) 个人在国 (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 五 )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 六 )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 二 )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 ( 三 ) 私存私放公款 ; ( 四 )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 ( 五 )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 ( 六 )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缴纳住房公积金, 滥发津贴 补贴 奖金等 ; ( 七 )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 八 )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 25

27 ( 二 )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 ( 三 )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 ( 四 )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 ( 五 ) 在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 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 ( 六 )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 ( 七 )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 ( 八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 ( 二 ) 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 培训 旅游等费用,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 ( 境 ) 定居 留学 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 ( 三 ) 妨碍涉及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 ( 四 ) 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 ( 五 ) 默许 纵容 授意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 ( 六 ) 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 ( 七 )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 ; ( 八 ) 允许 纵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 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 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 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 ( 二 )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 装修办公楼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 ( 三 ) 擅自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 ( 四 ) 违反规定配备 购买 更换 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 ( 五 )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 26

28 ( 一 )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让 政府采购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 ( 二 )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兼并 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 ( 三 )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 四 )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 ( 五 )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 承包 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 ( 一 ) 搞劳民伤财的 形象工程 和沽名钓誉的 政绩工程 ; ( 二 ) 虚报工作业绩 ; ( 三 )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借机敛财 ; ( 四 ) 在社会保障 政策扶持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 显失公平 ; ( 五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 ( 六 )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 ( 党组 ) 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本准则, 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 ( 党组 ) 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 ( 党组 )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 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 ( 党组 ) 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巡视 谈话和诫勉 述职述廉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 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 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发挥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 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 27

29 机关中县 ( 处 )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 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 ( 处 ) 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 县 ( 市 区 旗 ) 直属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 乡镇 ( 街道 ) 党员负责人, 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党委, 可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3 月发布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试行 ) 同时废止 2010 年 1 月 18 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办发 号 第一章总则 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坚持 和监督, 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 严格要求 实事求是, 权责一致 惩教结合, 意识, 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高党 依靠群众 依法有序的原则 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 同时需 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等 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纪处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方式及适用 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党政领导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 干部实行问责 : 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 县级以 ( 一 ) 决策严重失误,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上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 恶劣影响的 ; 28

30 ( 二 ) 因工作失职, 致使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件 案件, 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 事件 案件,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 三 )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 监督不力, 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件 案件, 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 事件 案件,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 ( 四 )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 强令 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 或者不作为,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 ( 五 ) 对群体性 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 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六 )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导致用人失察 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七 ) 其他给国家利益 人民生命财产 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 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 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应当从重问责 : ( 一 ) 干扰 阻碍问责调查的 ; ( 二 ) 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的 ; ( 三 ) 对检举人 控告人打击 报复 陷 害的 ; ( 四 )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 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以从轻问责 : ( 一 )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 ( 二 )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 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 特长等情况, 由党委 ( 党组 ) 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 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依 29

31 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对因检举 控告 处理重大事故事件 查办案件 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 对需要实行问责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 ( 二 )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 对需要实行问责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 ( 三 )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 ( 四 )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 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 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 并且记录在案 ; 对其合理意见, 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 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 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应当制作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应当写明问责事实 问责依据 问责方式 批准机关 生效时间 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 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 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 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 做好其思想工作, 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 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 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 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 30

32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乡 ( 镇 街道 ) 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 国有企业 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 年 6 月 30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 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 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制定本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第 18 号 )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应 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 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 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参照 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法 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中不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 理的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 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 分, 适用本规定 ; 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 定的权限, 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 31 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及其实施 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应 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应当与其违 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应当事实清 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 法 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记过 ;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33 ( 四 ) 开除 其中, 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 ( 一 ) 警告,6 个月 ; ( 二 ) 记过,12 个月 ;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 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 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 考核 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参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 ( 技术 技能 ) 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 评审 ) 应当取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 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 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 需要给予处分的, 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 : ( 一 ) 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二 ) 隐匿 伪造 销毁证据的 ; ( 三 )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 五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处分 : ( 一 )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 )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 三 )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 32

34 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 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 ( 二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 ( 三 )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 ( 四 )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 奖励,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 五 )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 造 成不良后果的 ; ( 六 ) 非法出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 ( 七 )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进入国 ( 境 ) 内的 ; ( 八 )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 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 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 不服从指挥 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 ( 二 ) 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 三 ) 违章指挥 违规操作, 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 ( 四 ) 发生重大事故 灾害 事件, 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 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 五 ) 在项目评估评审 产品认证 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六 ) 泄露国家秘密的 ; ( 七 ) 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八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 ( 九 )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33

35 有前款第 ( 六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的 ; ( 二 )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 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的 ; ( 四 )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 ( 五 )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 ( 六 ) 违反国家规定, 从事 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 ( 七 )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 ( 二 ) 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 ( 三 )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 标准和对象的 ; ( 四 ) 挥霍 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 五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 ( 六 ) 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 ( 七 )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 ( 二 ) 有抄袭 剽窃 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伪造 篡改数据文献, 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 三 )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 威胁或者误导,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四 ) 利用权威 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 压制不同观点, 限制学术自由,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 五 ) 在申报岗位 项目 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六 ) 工作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七 )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制造 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 ( 二 ) 组织 参与卖淫 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 ( 三 ) 吸食毒品或者组织 参与赌博活动 34

36 的 ; ( 四 )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 ( 五 ) 包养情人的 ; ( 六 ) 有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或者拒不承担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等的 ; ( 七 ) 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 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 ( 一 ) 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其中, 由事业单位决定的, 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 二 )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 ; 其中, 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 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 分,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 )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 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 ( 二 ) 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收集 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 三 )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应予采信 ; ( 四 ) 按照处分决定权限, 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 ( 五 ) 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 ( 六 ) 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 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 七 ) 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已经被立案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 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出国 ( 境 ) 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35

37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 威胁 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 ( 一 ) 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 ( 二 ) 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 ; 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处理的人员的回避, 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 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 ; 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 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 工作单位 原所聘岗位 ( 所任职务 ) 名称及等 级等基本情况 ; ( 二 )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 ( 三 ) 处分的种类 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 ( 四 )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 ( 五 ) 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 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 处分期满, 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处分期满后, 自然解除处分 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 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 )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进行全面了解, 并形成书面报告 ; ( 二 ) 按照处分决定权限, 作出解除或者 36

38 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 ( 三 ) 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 ( 四 )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 ( 五 )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 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 考核 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的申诉,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案情复杂的, 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 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理处分复核 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 ( 一 ) 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 ( 二 ) 违反规定程序,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 )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理复核 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 ( 一 ) 适用法律 法规 规章错误的 ; ( 二 )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 ) 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 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 工资待遇, 按照原 37

39 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 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 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但是, 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收 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 医疗卫生 科技 体育等部门, 可以依据本规定, 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 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七个有之 五个必须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的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七个有之 : 1 搞任人唯亲 排斥异己的有之 2 搞团团伙伙 拉帮结派的有之 3 搞匿名诬告 制造谣言的有之 4 搞收买人心 拉动选票的有之 5 搞封官许愿 弹冠相庆的有之 6 搞自行其是 阳奉阴违的有之 7 搞尾大不掉 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党员干部提出了 五个必须 的要求 : 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 必须维护党的团结, 坚持五湖四海, 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 ; 必须遵循组织程序, 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 该汇报的汇报, 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 ;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 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 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38

40 第二部分教育部有关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人 号 一 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 敬业爱生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树立崇高职业理想, 以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 恪尽职守, 甘于奉献 终身学习, 刻苦钻研 真心关爱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 公正对待学生, 做学生良师益友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 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 立德树人 遵循教育规律, 实施素质教育 注重学思结合, 知行合一, 因材施教,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严慈相济, 教学相长, 诲人不倦 尊重学生个性,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 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 勇于探索, 追求真理, 修正错误, 精益求精 实事求是, 发扬民主, 团结合作, 协同创新 秉持学术良知, 恪守学术规范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 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诚实守信, 力戒浮躁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 服务社会 勇担社会责任, 为国家富强 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传播优秀文化, 普及科学知识 热心公益, 服务大众 主动参与社会实践, 自觉承担社会义务, 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 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 行为世范 淡泊名利, 志存高远 树立优良学风教风, 以高尚师德 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社会正义, 引领社会风尚 言行雅正, 举止文明 自尊自律, 清廉从教, 以身作则 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2011 年 12 月 30 日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师 [2014]10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9 月 9 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 有道德情操 有扎实学识 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 业务精湛 结构合理 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 现就 39

41 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 一 深刻认识新时期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直接影响着青年学生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的养成, 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 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工作, 对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长期以来, 广大高校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呕心沥血 默默奉献, 潜心治学 教书育人, 敢于担当 锐意创新, 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 但是, 当前社会变革转型时期所带来的负面现象也对教师产生影响 少数高校教师理想信念模糊, 育人意识淡薄, 教学敷衍, 学风浮躁, 甚至学术不端, 言行失范 道德败坏等, 严重损害了高校教师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声誉 一些地方和高校对新时期师德建设重视不够, 工作方法陈旧 实效性不强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高校师德失范现象的发生, 切实提高高校师德建设水平, 全面提升高校教师师德素养 二 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 原则 : 坚持价值引领,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高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促进高校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师德为上, 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 找准与高校教师思想的共鸣点, 增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培育高校教师高尚道德情操 坚持以人为本, 关注高校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 落实高校教师主体地位, 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改进创新, 不断探索新时期高校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 善于运用高校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 增强高校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 : 充分尊重高校教师主体地位, 注重宣传教育 示范引领 实践养成相统一, 政策保障 制度规范 法律约束相衔接, 建立教育 宣传 考核 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高校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引导广大高校教师自尊自律自强, 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 学问之师, 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 诚信风尚的引领者 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三 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主要举措创新师德教育, 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 将师德教育摆在高校教师培养首位, 贯穿高校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青年教师入职培训必须开设师德教育专题 要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 骨干教师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 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重视理想信念教育 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创新教育理念 模式和手段 40

42 建立师德建设专家库, 把高校师德重大典型 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 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 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 结合教学科研 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 鼓励广大高校教师参与调查研究 学习考察 挂职锻炼 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 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加强师德宣传, 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 常态化, 将师德宣传作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系统宣讲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 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 宣传普及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 生动展现当代高校教师的精神风貌 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 纪念日契机, 通过电视 广播 报纸 网站及微博 微信 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 集中宣传高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 努力营造崇尚师德 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对于高校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 要及时应对并有效引导 健全师德考核, 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 将师德考核作为高校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 坚持客观公正 公平公开原则, 采取个人自评 学生测评 同事互评 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 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 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 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 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并在教师职务 ( 职称 ) 评审 岗位聘用 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师德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强化师德监督, 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 将师德建设作为高校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 师德状况调研 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 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构建高校 教师 学生 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 学术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及主管部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 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 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 有查必果, 有果必复 注重师德激励, 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 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 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 师德表现突出的, 在教师职务 ( 职称 ) 晋升和岗位聘用, 研究生导师遴选, 骨干教师 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 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 荣誉教授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严格师德惩处, 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 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 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 抄袭剽窃 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 41

43 和学术影响 ;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 在招生 考试 学生推优 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 礼金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财物 ;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 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建立问责机制,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 拒不处分 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 充分激发高校教师加强师德建设的自觉性广大高校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 发扬主人翁精神, 自觉捍卫职业尊严, 珍惜教师声誉, 提升师德境界 要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 明确师德发展目标 要通过自主学习, 自我改进, 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 要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 提高师德践行能力 要弘扬重内省 重慎独的优良传统, 在细微处见师德, 在日常中守师德, 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高校要健全教师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师法 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 明确并落实教师在高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 在干部选拔任用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 充分保障教师的知 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创设公平正义 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 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 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 申诉权利, 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健全教师发展制度, 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 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 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五 切实明确高校师德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高校是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高校要明确师德建设的牵头部门, 成立组织 宣传 纪检监察 人事 教务 科研 工会 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 ;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 党政齐抓共管 院系具体落实 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要建立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要加大师德建设经费投入力度, 为师德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高校主管部门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 主要领导亲自负责, 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 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督导评估制度, 不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支持高校设立师德建设研修基地, 搭建教育交流平台, 积极探索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 不断提升师德建设科学化水平 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教育部 2014 年 9 月 29 日 42

44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 [2009]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属各高等学校 : 长期以来, 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为人师表 严谨治学 潜心研究 献身科学 积极进取 锐意创新, 体现了崇高师德, 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 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 败坏了学术风气, 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 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 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特提出如下要求 : 一 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 一 ) 抄袭 剽窃 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 二 )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 三 )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 文献, 捏造事实 ;( 四 ) 伪造注释 ;( 五 ) 未参加创作, 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 六 ) 未经他人许可, 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 七 )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 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 公正 合法的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 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三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 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 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 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 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 触犯国家法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 可采取暂停 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 五 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 要查清事实, 掌握证据, 明辨是非, 规范程序,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 ; 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 对举报不实 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 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 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 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 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 43

45 修内容, 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 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 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 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 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 电台 电视台 网络 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 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 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 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 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 ( 含民办高校 ) 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 各地各部门 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 年底前, 我部将对本 通知 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2009 年 3 月 19 日 八 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切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特作如下规定 : 一 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 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 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 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 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 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 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 报刊 生活用品 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 带头执行规定, 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 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 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对违规违纪的,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情节严重的, 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 并撤销其教师资格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教育部 2014 年 7 月 8 日 44

46 第三部分校纪校规 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与申诉规定 ( 学校令第 125 号令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 规范教职工行为, 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人社部监察部第 18 号令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12] 68 号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 人社部发 [2014] 45 号 ) 及 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五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教职工, 是指我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处分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记过 ;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 四 ) 开除 第八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 ( 一 ) 警告,6 个月 ; ( 二 ) 记过,12 个月 ;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 ( 四 )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九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 ( 一 ) 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1.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 2.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 3.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 4.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 奖励,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5.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 造成不良后果的 ; 6. 非法出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 7.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进入国 ( 境 ) 内的 ; 8.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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