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纪校规, 规范教职工行为, 保证教职工依法履职, 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人社部 监察部第 18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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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纪校规, 规范教职工行为, 保证教职工依法履职, 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人社部 监察部第 18 号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违纪违法,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工, 是指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职工 第四条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与其违纪违法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五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的, 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党内有关条例执行 -2-

2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记过 ;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 四 ) 开除 其中, 降低岗位等级是指根据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的情节, 给予降低一个以上等级的处分聘用 ; 撤职处分适用于学校任命的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 ( 一 ) 警告,6 个月 ; ( 二 ) 记过,12 个月 ;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八条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 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 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但是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第九条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 需要给予处分的, 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对于违纪违法的教职工, 根据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性 -3-

3 质 情节和后果, 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 : ( 一 ) 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 二 ) 隐匿 伪造 销毁证据的 ; ( 三 )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 五 ) 受处分期间又实施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处分 : ( 一 ) 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的 ; ( 二 ) 主动采取措施 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 三 ) 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教职工有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教职工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 免予处分 对于违纪违法情节轻微, 主动承认错误并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采取诫勉谈话 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违纪违法的教职工在学校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 已经被判处刑罚 罢免 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 应当给予 -4-

4 处分的, 由学校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 给予处分 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 含宣告缓刑 ) 以上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教职工因违纪所得应按规定收缴或退赔 因违纪行为造成国家 学校或群众财产损失的, 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 教职工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奖励 资格 荣誉等,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处理或纠正 第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本规定有关责任人员的界定 : ( 一 )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 ( 二 )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 ( 三 )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当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三章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5-

5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 ( 二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 ( 三 )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 ( 四 )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 奖励, 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 五 )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六 ) 非法出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 ( 七 )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进入国 ( 境 ) 内的 ; ( 八 )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 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重 -6-

6 大事项, 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二 ) 拒绝执行学校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 决议的 ; ( 三 ) 在单位公开招聘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的 ; ( 四 ) 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或者在干部提拔任用中弄虚作假 跑票拉票的 ; ( 五 ) 在职称评聘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六 )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影响公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七 ) 离任时, 拒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拒不配合审计的 ; ( 八 ) 其他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 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 不服从指挥 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 ( 二 ) 破坏正常办学秩序, 给国家 学校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 三 ) 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 ( 四 ) 违反学校保密规定, 侵犯学校商业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五 ) 因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 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 -7-

7 事件 案件, 给国家 学校 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 六 ) 发生重大事故 事件 案件, 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 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 七 ) 擅自以学校 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 新闻 举办活动, 或者擅自以上述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 ( 八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失职渎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 九 ) 在招生考试 项目评估评审 招投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十 ) 违反教学管理制度, 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 造成学校重大教学事故的 ; ( 十一 )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 ( 境 ) 的, 或虽经批准出国 ( 境 ) 但逾期不归的, 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形成旷工事实的 ; ( 十二 ) 经常迟到 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 经所在单位认定影响日常工作, 并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 ( 十三 )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 玩忽职守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的 ; -8-

8 ( 二 )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 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的 ; ( 四 ) 利用因工作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 ( 五 )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 ( 六 ) 违反规定, 从事 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职领取报酬的 ; ( 七 )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违反国家财政或者学校财务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 ( 二 )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或者学校资金的 ; ( 三 )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 标准和对象的 ; ( 四 ) 设立 小金库 的, 或者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 ( 五 ) 挥霍 浪费国家或者学校资财,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 六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 -9-

9 ( 七 ) 违反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有关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 ( 八 ) 违反科研经费使用规定, 滥用 挪用 侵吞科研经费的 ; ( 九 ) 违规以学校或者校内单位名义投资 担保 集资的 ; ( 十 )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剽窃 抄袭 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 ; ( 二 )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 ( 三 ) 伪造科研数据 资料 文献 注释, 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 ; ( 四 )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 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的 ; ( 五 ) 在申报课题 成果 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 学术成果, 伪造专家鉴定 证书及其他学历 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 ( 六 ) 有偿发表论文 买卖论文 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 ( 七 ) 利用权威 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 压制不同观点, 限 -10-

10 制学术自由,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 八 ) 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 著作权 专有权登记的 ; ( 九 ) 未经学校同意, 擅自使用或者许可使用属于学校知识产权的 ; ( 十 ) 讥讽 歧视 侮辱学生,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 ; ( 十一 ) 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 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 索要或者接受学生 家长的礼品 礼金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以教谋私的 ; ( 十二 ) 工作作风懈怠 工作态度恶劣,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十三 ) 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等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编造 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害信息, 误导 欺骗他人或者公众,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二 ) 煽动 组织聚众闹事, 或者无理取闹, 纠缠 恐吓 威胁学校工作人员, 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 ; ( 三 ) 违反学校有关防火 消防等规定, 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 ( 部位 ) 擅自使用明火 ; 或在其他重点防火单位 ( 部位 ) 擅自使用明火, 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 -11-

11 ( 四 ) 违反学校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影响校园交通安全与秩序,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 五 ) 违规擅自以学校 校内各单位或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 新闻 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 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 参加涉外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 六 ) 伪造学校或者校内单位印章, 使用伪造的印章, 或者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印章或者冒充他人签名,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 ( 七 ) 不听劝阻擅自散发未经登记 审批的宣传品 印刷品,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八 ) 违反有关计算机 网络管理等规定, 扰乱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秩序的 ; ( 九 ) 故意隐匿 毁弃 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 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的 ; ( 十 ) 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的 ; ( 十一 ) 谩骂 侮辱 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 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十二 )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反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或者拒不承担赡养 抚养 扶 -12-

12 养义务的 ; ( 二 ) 包养情人的 ; ( 三 ) 利用职权 教养关系 从属关系 师生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或实施猥亵 侮辱他人的 ; ( 四 )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发现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属于重要事件的, 应在 24 小时内向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报告 ; 属于重大事件的, 应立即报告 如因报告不及时, 影响事件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且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 在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 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 由监察部门 人事部门负责立案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任命的党政管理干部的立案 调查和处理, 人事部门负责对学校其他教职工的立案 调查和处理 对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监察部门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违纪违法需给予处分的, 由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 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 其中, 中层干部的处分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13-

13 第二十九条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教职工的立案 调查和处理, 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 ) 教职工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 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经过初步调查, 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向监察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立案建议 ( 二 ) 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进过初核, 认为确需立案查处的,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立案 ( 三 ) 立案后, 由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收集 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听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意见, 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四 ) 调查组将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等形成书面材料, 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经批准后告知被调查人,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 对其所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记录在案, 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对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 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 也可另附书面意见 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 盖章的, 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 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 五 ) 调查取证结束后, 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 经立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 ( 六 ) 学校校务会议或者党委常委会议经集体讨论, 对违纪 -14-

14 违法教职工作出给予处分 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 给予教职工处分决定的, 在送达处分决定时要告知其有申请复核 申诉的权利 ( 七 ) 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印发制作, 由处分决定部门负责存入被处分的教职工档案 处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1. 受处分的教职工姓名 职工号 工作单位 原所聘岗位 ( 所任职务 ) 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 2. 经查证的违纪违法事实 ; 3. 处分的种类 期限和依据 ; 4. 不服处分决定的复核 申诉途径和期限 ; 5. 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 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八 ) 处分决定应当送达受处分的教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并存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 若受处分的教职工是学校任命的管理干部或党员的, 还应当将处分决定抄送党委组织部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对教职工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 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如实提供情况 调查过程中, 教职工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并由被调查对象签字 ( 盖章 ) 严禁以暴力 威胁 引诱 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 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5-

15 第三十一条参与案件调查 处理的人员如与被调查人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的,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 被调查人以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等有权要求其回避 参与违纪违法案件调查 处理的人员的回避, 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决定 ; 单位负责人参与调查 处理需要回避的, 由分管该单位的校领导决定 ; 校领导参与调查 处理需要回避的, 由校务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给予教职工处分, 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 ; 违纪违法行为属重大事件 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形的, 可以延长, 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 已经被立案调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教职工在违纪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 不得解除聘用 ( 劳动 ) 合同 出国 ( 境 ) 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四条受撤职 开除处分的教职工是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或者担任其他校内外职务的, 学校向相应组织机构提出撤销其有关资格或者职务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教职工, 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 一般不再给予处分 ; 但情节较重 -16-

16 或严重, 依法应当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处分的, 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后,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复核 申诉与处分解除第三十七条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八条受理复核的部门, 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对教职工的违纪违法事实及处分依据进行复核, 并于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复核 申诉期间, 不停止对处分的执行 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 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程序撤销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 : ( 一 ) 处分所认定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 ( 二 ) 违反规定程序,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 )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17-

17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程序变更处分决定 : ( 一 ) 适用法律法规或校内规章制度错误的 ; ( 二 )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 ) 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 需要调整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 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 应当恢复该教职工的岗位等级 工资待遇, 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 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 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的变更 撤销, 应当按照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违法情形的, 处分期满, 经原处分决定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处分期满后, 自然解除处分 受处分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部门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 原处分决定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 按照以下程 -18-

18 序办理 : ( 一 ) 处分 ( 开除除外 ) 期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如无新的违纪情况且表现良好, 由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作出原处分决定部门 ; ( 二 ) 由作出原处分决定部门根据所在单位意见进行研究, 提出作出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 并按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报批 ; ( 三 ) 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内容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 解除或提前解除的时间, 以及该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 ; ( 四 ) 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同时将决定通知相关部门 ; ( 五 )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四十八条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处分解除后, 考核 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19-

19 第六章关联处理第五十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 取消参加学校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职工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 不定等次 ; 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 可以参加考核, 但在其受调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 不给予行政处分的, 按规定补定等次 ; 给予行政处分的, 视其所受处分种类, 按前述条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 ( 技术 技能 ) 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 评审 ), 不得晋升领导或非领导职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在停职审查期间, 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时, 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 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未受处分的, 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 其基本工资的调整与发放, 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受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间, 停发其校内岗位津贴中 60% 部分 教职工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按照 -20-

20 新聘用的岗位或职务核定工资待遇, 并停发其校内岗位津贴中 60% 部分 教职工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 依据处分的种类分别计算, 按照较长的期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 从受处分的当月起停发其所有工资 岗位津贴等待遇, 并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自动解除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五十六条解除处分后其工资待遇根据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 经核实确属不应给予纪律处分的, 应按程序撤销处分决定, 并恢复原工资待遇 按程序撤销处分决定的, 因原处分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予以补发, 原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被开除公职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五十七条已经退休的教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但是, 按照规定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对于与学校签订聘用 ( 聘任 ) 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教职工, 违纪并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不能如期解除处分的, 或受处分期间因再次违纪受新的处分的, 可解除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 ( 聘任 ) 合同或劳动合同 ;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如有上述情形的, 学校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 对于其他未实行合同制管理的教职工给予辞退处理 -21-

21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其他类别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中所述 以上 包含本数 以下 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 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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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 2017 275 号 关于印发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经校长办公会 2017 年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 重庆大学 - 1 - 2017 年 8 月 23 日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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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 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 一 ) 对检举人 证人 调查人 处理机关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威胁恐吓的 ; ( 二 ) 一年内曾受过处分的 ; ( 三 ) 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 ( 四 ) 勾结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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