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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832282 证 券 简 称 : 智 途 科 技 主 办 券 商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报 告 书 的 更 正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法 律 责 任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于 2016 年 2 月 2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定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上 披 露 了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报 告 书 ( 公 告 编 号 : 2016-006)( 以 下 简 称 收 购 报 告 书 ) 根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反 馈 意 见, 现 对 上 述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更 正, 具 体 如 下 : 1 原 公 告 编 号 为 2016-006, 现 更 正 为 :2016-010 2 原 第 一 节 释 义 内 容 为 : 本 报 告 书 本 收 购 报 告 书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报 告 书 公 司 公 众 公 司 智 途 科 技 被 收 购 公 司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人 上 市 公 司 银 江 股 份 银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收 购 银 江 股 份 认 购 智 途 科 技 新 增 股 份, 从 而 成 为 智 途 科 技 控 股 股 东 的 行 为 银 江 集 团 银 江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英 飞 玛 雅 扬 州 英 飞 玛 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英 成 科 技 扬 州 市 英 成 科 技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英 成 微 鑫 天 津 英 成 微 鑫 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本 财 务 顾 问 浙 商 证 券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5 号 准 则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收 购 报 告 书 和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股 转 公 司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元 / 万 元 人 民 币 元 / 人 民 币 万 元 现 更 正 为 : 本 报 告 书 本 收 购 报 告 书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报 告 书 公 司 公 众 公 司 智 途 科 技 被 收 购 公 司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人 上 市 公 司 银 江 股 份 银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收 购 银 江 股 份 认 购 智 途 科 技 新 增 股 份, 从 而 成 为 智 途 科 技 控 股 股 东 的 行 为 银 江 集 团 银 江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英 飞 玛 雅 扬 州 英 飞 玛 雅 创 业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英 成 科 技 扬 州 市 英 成 科 技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英 成 微 鑫 天 津 英 成 微 鑫 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扬 州 创 投 扬 州 市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东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银 江 股 份 与 交 易 对 方 签 署 的 银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关 于 现 金 及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协 议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银 江 股 份 与 交 易 对 方 签 署 的 银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关 于 现 金 及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银 江 股 份 与 智 途 科 技 签 署 的 银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银 江 股 份 与 智 途 科 技 签 署 的 银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盈 利 预 测 补 偿 协 议 银 江 股 份 与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签 署 的 银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关 于 现 金 及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之 盈 利 预 测 补 偿 协 议 补 偿 义 务 人 自 愿 对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标 的 公 司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净 利 润 作 出 承 诺, 并 在 承 诺 净 利 润 未 实 现 时, 按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及 盈 利 预 测 补 偿 协 议 约 定 向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补 偿 的 交 易 对 方 主 体, 包 括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本 财 务 顾 问 浙 商 证 券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5 号 准 则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收 购 报 告 书 和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股 转 公 司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元 / 万 元 人 民 币 元 / 人 民 币 万 元 3 原 第 四 节 收 购 方 式 中 一 收 购 人 持 有 控 制 智 途 科 技 的 情 况 内 容 如 下 : 收 购 人 本 次 增 资 智 途 科 技 前, 收 购 人 已 经 与 智 途 科 技 相 关 股 东 签 署 了 关 于 现 金 及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协 议 与 补 充 协 议, 受 让 总 计 5,692,716 股 股 份, 交 易 价 格 为 9,108.35 万 元, 受 让 价 格 为 16 元 / 股 其 中, 收 购 人 向 何 小 军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1,717,600 股 股 份, 作 价 2,748.16 万 元 ; 向 英 飞 玛 雅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1,696,700 股 股 份, 作 价 2,714.72 万 元 ; 向 夏 江 霞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1,526,650 股 股 份, 作 价 2,442.64 万 元 ; 向 英 成 科 技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205,833 股 股 份, 作 价 329.33 万 元 ; 向 英 成 微 鑫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137,433 股 股 份, 作 价 219.89 万 元 ; 向 扬 州 创 投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340,100 股 股 份, 作 价 544.16 万 元 ; 向 王 在 兰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68,400 股 股 份, 作 价 109.44 万 元 在 银 江 股 份 受 让 上 述 股 份 完 成 过 户 后, 收 购 人 将 现 金 认 购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股 份 增 资 智 途 科 技 完 成 后, 收 购 人 银 江 股 份 将 共 持 有 智 途 科 技 13,842,716 股 股 份, 占 本 次 交 易 后 智 途 科 技 总 股 本 的 39.12% 本 次 交 易 将 导 致 智 途 科 技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化, 收 购 人 将 成 为 智 途 科 技 的 控 股 股 东, 收 购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王 辉 刘 健 夫 妇 将 成 为 智 途 科 技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现 更 正 为 : ( 一 ) 本 次 收 购 前 收 购 人 持 有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的 情 况 1 收 购 人 受 让 智 途 科 技 部 分 股 东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的 情 况 收 购 人 本 次 增 资 智 途 科 技 前, 收 购 人 已 经 与 智 途 科 技 相 关 股 东 签 署 了 关 于 现 金 及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协 议 及 补 充 协 议, 受 让 总 计 5,692,716 股 股 份, 交 易 价 格 为 9,108.35 万 元, 受 让 价 格 为 16 元 / 股 其 中, 收 购 人 向 何 小 军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1,717,600 股 股 份, 作 价 2,748.16 万 元 ; 向 英 飞 玛 雅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1,696,700 股 股 份, 作 价 2,714.72 万 元 ; 向 夏 江 霞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1,526,650 股 股 份, 作 价 2,442.64 万 元 ; 向 英 成 科 技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205,833 股 股 份, 作 价 329.33 万 元 ; 向 英 成 微 鑫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137,433 股 股 份, 作 价 219.89 万 元 ; 向 扬 州 创 投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340,100 股 股 份, 作 价 544.16 万 元 ; 向 王 在 兰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68,400 股 股 份, 作 价 109.44 万 元 2 智 途 科 技 部 分 股 东 在 出 让 其 持 有 的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时 所 做 的 业

绩 承 诺 补 偿 条 款 (1) 相 关 合 同 主 体 签 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6 日, 收 购 人 与 何 小 军 英 飞 玛 雅 夏 江 霞 英 成 科 技 扬 州 创 投 英 成 微 鑫 王 在 兰 等 交 易 对 方 分 别 签 订 了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 收 购 人 与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分 别 签 署 了 盈 利 预 测 补 偿 协 议 2016 年 2 月 2 日, 上 市 公 司 与 何 小 军 英 飞 玛 雅 夏 江 霞 英 成 科 技 扬 州 创 投 英 成 微 鑫 王 在 兰 等 交 易 对 方 签 订 了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2) 交 易 价 格 和 定 价 依 据 各 方 同 意, 标 的 资 产 的 交 易 价 格 由 各 方 在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的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评 估 报 告 所 确 认 的 评 估 值 基 础 上 进 行 协 商 根 据 中 同 华 出 具 的 评 估 报 告, 智 途 科 技 全 部 股 权 在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价 值 为 37,000 万 元 参 考 上 述 评 估 结 果 并 经 各 方 充 分 协 商 后 一 致 同 意, 智 途 科 技 5,692,716 股 股 份 的 交 易 价 格 为 9,108.35 万 元 ( 即 16 元 / 股 ) (3) 支 付 方 式 本 次 交 易 中, 收 购 人 拟 以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的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具 体 为 : 收 购 人 通 过 发 行 股 份 支 付 70%, 通 过 现 金 支 付 30% 收 购 人 同 时 向 不 超 过 五 名 特 定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18,100 万 元, 用 于 支 付 本 次 交 易 的 现 金 对 价 (4) 业 绩 承 诺 和 补 偿 安 排 1 业 绩 承 诺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承 诺 智 途 科 技 2016-2018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扣 非 净 利 润 数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年 度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当 年 承 诺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扣 非 净 利 润 当 年 累 计 承 诺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扣 非 净 利 润 2 实 际 盈 利 超 过 承 诺 盈 利 的 奖 励 安 排 2,000 2,400 3,000 2,000 4,400 7,400 如 智 途 科 技 于 2016 年 至 2018 年 期 间 实 际 盈 利 数 累 计 计 算 超 过 各 年 度 承 诺 盈 利 数 累 计 总 额 的, 则 实 际 盈 利 数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承 诺 盈 利 数 累 计 金 额 120% 部 分 的 50% 作 为 奖 金 金 额 由 智 途 科 技 各 自 支 付 给 其 届 时 在 职 的 管 理 层 人 员, 并 在 2018 年 实 际 盈 利 数 确 定 后 统 一 结 算 具 体 奖 励 人 员 名 单 及 发 放 方 案 由 智 途 科 技 各 自 决 定, 具 体 奖 励 方 式 的 计 算 公 示 为 : 50% 奖 励 金 额 =( 各 年 实 际 盈 利 数 总 和 - 各 年 承 诺 盈 利 数 总 和 120%) 上 述 业 绩 奖 励 总 额 不 超 过 其 超 额 业 绩 部 分 的 100%, 且 不 超 过 其 交 易 作 价 的 20% 奖 励 金 额 来 源 于 各 年 实 际 盈 利 数 总 和 超 过 各 年 承 诺 盈 利 数 总 和 的 120% 的 剩 余 部 分, 不 会 影 响 到 承 诺 业 绩 的 实 现 3 补 偿 安 排 如 智 途 科 技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 以 下 简 称 实 际 盈 利 数 ) 在 2016 年 至 2018 年 期 间 低 于 承 诺 盈 利 数 的, 则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应 按 照 盈 利 预 测 补 偿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银 江 股 份 进 行 补 偿 补 偿 方 式 具 体 如 下 :

A. 在 2016 年 度 2017 年 度 2018 年 度 的 盈 利 专 项 审 核 意 见 出 具 后, 每 年 计 算 一 次 股 份 补 偿 数, 由 银 江 股 份 以 1 元 的 价 格 进 行 回 购 每 年 实 际 回 购 股 份 数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补 偿 股 份 数 =( 截 至 当 期 期 末 累 计 承 诺 盈 利 数 - 截 至 当 期 期 末 累 积 实 际 盈 利 数 )/ 各 年 承 诺 盈 利 数 总 和 ( 标 的 资 产 作 价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价 格 ) 每 年 实 际 股 份 回 购 数 = 补 偿 股 份 数 - 以 前 年 度 已 补 偿 的 回 购 数 总 额 B. 如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所 持 银 江 股 份 股 票 数 不 足 以 补 偿 盈 利 专 项 审 核 意 见 所 确 定 净 利 润 差 额 时,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将 在 补 偿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各 自 以 现 金 方 式 补 足 差 额 或 者 从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购 买 相 应 数 额 的 银 江 股 份 股 票 弥 补 不 足 部 分, 并 由 银 江 股 份 依 照 协 议 进 行 回 购 应 补 足 的 现 金 差 额 =( 应 补 足 的 股 份 总 数 - 已 经 补 偿 的 股 份 数 量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的 发 行 价 4 减 值 测 试 及 补 偿 在 承 诺 年 度 期 限 届 满 时, 即 2018 年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时, 银 江 股 份 将 聘 请 独 立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对 智 途 科 技 ( 标 的 资 产 )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如 ( 标 的 资 产 期 末 减 值 额 / 标 的 资 产 的 作 价 )> 补 偿 期 限 内 已 补 偿 股 份 总 数 /( 标 的 资 产 作 价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价 格 ), 则 补 偿 义 务 人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应 各 自 另 行 补 偿 股 份, 另 行 补 偿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 标 的 资 产 期 末 减 值 额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价 格 - 补 偿 期 限 内 已 补 偿 股 份 总 数 当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所 持 银 江 股 份 的 股 份 不 足 以 补 偿 时, 则 各 自 另

行 补 偿 现 金, 另 行 补 偿 的 现 金 =( 标 的 资 产 期 末 减 值 额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价 格 - 补 偿 期 限 内 已 补 偿 股 份 总 数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价 格 前 述 减 值 额 为 标 的 资 产 作 价 减 去 期 末 标 的 资 产 的 评 估 值 并 扣 除 补 偿 期 限 内 标 的 资 产 股 东 增 资 减 资 接 受 赠 与 以 及 利 润 分 配 的 影 响 (5) 资 产 交 付 或 过 户 的 时 间 安 排 本 次 交 易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各 方 应 尽 快 协 商 确 定 标 的 资 产 的 交 割 事 宜 交 易 对 方 应 协 调 并 配 合 标 的 公 司 到 中 登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及 所 在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办 理 标 的 资 产 过 户 至 上 市 公 司 的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的 申 请, 上 市 公 司 应 提 供 必 要 帮 助 财 务 顾 问 及 律 师 认 为 : 银 江 股 份 与 何 小 军 夏 江 霞 签 署 的 盈 利 预 测 补 偿 协 议 中 有 关 实 际 净 利 润 的 确 定 补 偿 方 式 减 值 测 试 及 补 偿 锁 定 期 等 条 款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待 约 定 的 生 效 条 件 成 就 时 生 效 ( 二 ) 本 次 收 购 完 成 后 收 购 人 持 有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的 情 况 在 银 江 股 份 受 让 上 述 股 份 完 成 过 户 后, 收 购 人 将 现 金 认 购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股 份 增 资 智 途 科 技 完 成 后, 收 购 人 银 江 股 份 将 共 持 有 智 途 科 技 13,842,716 股 股 份, 占 本 次 交 易 后 智 途 科 技 总 股 本 的 39.12% 本 次 交 易 将 导 致 智 途 科 技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化, 收 购 人 将 成 为 智 途 科 技 的 控 股 股 东, 收 购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王 辉 刘 健 夫 妇 将 成 为 智 途 科 技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将 同 时 披 露 更 正 后 的 收 购 报 告 书, 公 司 对 上 述 更 正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的 不 便 深 感 歉 意! 特 此 公 告! 江 苏 智 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