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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 錯, 但 是 教 育 局 還 是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連 續 22 個 月 日 間 夜 間 不 停 歇 地 趕 工, 這 份 文 件 確 實 是 你 們 核 准 的 這 部 分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與 公 文 已 經 完 全 移 撥 給 體 育 局 進 行 局 長, 如 果 您 現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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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賽 隊 數 135 隊, 額 滿 截 止 3 國 中 組 :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在 學 正 式 學 生 為 限, 參 賽 隊 數 90 隊, 額 滿 截 止 ( 二 ) 每 隊 選 手 5 人 或 6 人 ( 報 名 6 人 比 賽 時 僅 能 5 人 上 場, 其 中 1 人 休 息 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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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 科学规划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第 一 次 看 到 這 本 書 時, 它 的 封 面 讓 我 誤 以 為 它 是 關 於 佛 教 之 類 的 書, 但 書 名 大 雄 卻 又 讓 我 想 到 卡 通 哆 啦 A 夢 裡 的 大 雄 在 好 奇 心 的 驅 使 下, 我 翻 開 了 這 本 書,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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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修 正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一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二 月 十 日 職 訓 字 第 1000110166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發 法 字 第 1036500433 號 令 修 正 一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獲 得 符 合 經 營 發 展 需 求 之 人 力, 同 時 介 接 失 業 者 再 就 業 之 管 道, 增 加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機 會, 落 實 訓 用 合 一,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二 本 署 任 務 為 : ( 一 ) 本 計 畫 擬 訂 規 劃 公 告 修 正 事 項 ( 二 ) 召 開 本 計 畫 年 度 執 行 檢 討 會 議 ( 三 ) 彙 整 本 署 各 分 署 執 行 績 效 之 統 計 資 料 ( 四 ) 其 他 整 體 性 之 規 劃 作 業 事 宜 三 本 署 各 分 署 ( 其 轄 區 範 圍 如 附 件 一 )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提 供 申 請 單 位 運 用 資 訊 系 統 申 請 辦 訓 所 需 帳 號 密 碼 ( 二 )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研 提 培 訓 計 畫, 辦 理 申 訓 資 格 計 畫 檢 核 ( 三 ) 審 核 申 請 單 位 提 送 人 力 需 求 暨 招 募 計 畫 招 生 文 宣 資 料 ( 四 ) 審 核 受 訓 學 員 資 格 事 宜 ( 五 ) 補 助 經 費 核 撥 辦 理 核 銷 事 宜 ( 六 ) 招 生 文 宣 之 審 查 ( 七 ) 辦 理 計 畫 宣 導 事 宜 ( 八 ) 辦 理 培 訓 計 畫 實 地 訪 視 事 宜 ( 九 ) 訪 視 各 申 請 單 位 辦 訓 狀 況 ( 十 ) 進 行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穩 定 情 況 之 後 續 追 蹤 ( 十 一 ) 其 他 轄 區 之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四 臺 北 市 就 業 服 務 處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就 服 機 構 ) 為 協 辦 單 位, 負 責 推 介 適 合 事 業 單 位 需 用 及 培 訓 之 人 力 五 本 計 畫 所 稱 事 業 單 位 係 指 依 法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並 領 有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且 具 用 人 需 求 之 單 位

本 計 畫 所 稱 訓 練 單 位 係 指 掌 握 事 業 單 位 用 人 需 求,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委 託 辦 理 培 訓, 並 依 法 設 立 登 記 且 其 組 織 章 程 或 執 行 任 務 具 有 辦 理 訓 練 相 關 項 目 之 工 業 團 體 商 業 團 體 農 民 團 體 漁 民 團 體 各 行 ( 職 ) 業 專 業 團 體 研 究 機 構 相 關 法 人 團 體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或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大 專 院 校 等 單 位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所 稱 事 業 單 位 與 訓 練 單 位 為 本 計 畫 之 申 請 單 位 前 項 事 業 單 位 之 用 人 需 求 人 數 或 訓 練 單 位 掌 握 事 業 單 位 用 人 需 求 總 人 數 應 達 五 人 以 上 新 立 案 登 記 之 事 業 單 位 具 新 增 人 力 需 求 或 提 供 較 優 厚 勞 動 條 件 或 待 遇 薪 資 者 為 本 計 畫 優 先 補 助 對 象 事 業 單 位 於 申 請 前 應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足 額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委 託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培 訓 之 事 業 單 位 亦 同 六 申 請 單 位 任 務 如 下 : ( 一 ) 依 事 業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提 報 僱 用 承 諾 擬 訂 招 募 及 培 訓 計 畫 ( 二 ) 招 募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之 訓 練 對 象 ( 三 ) 執 行 培 訓 計 畫, 並 透 過 TIMS 系 統 進 行 辦 訓 資 料 登 錄 作 業 ( 四 ) 配 合 本 計 畫 規 定 申 辦 補 助 經 費 核 銷 事 宜 七 本 計 畫 之 培 訓 對 象 為 失 業 者 申 請 單 位 招 募 及 培 訓 對 象 之 條 件, 需 配 合 工 作 性 質 訂 定, 並 不 得 有 不 當 限 制 八 申 請 單 位 所 提 報 培 訓 計 畫 應 於 本 署 各 分 署 核 定 同 意 辦 理 之 次 日 起, 始 得 辦 理, 並 應 於 當 年 度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辦 理 結 訓 前 項 培 訓 計 畫 之 實 施 以 日 間 密 集 ( 每 週 三 十 小 時 以 上 ) 能 協 助 失 業 者 儘 速 就 業 為 原 則 九 申 請 單 位 應 針 對 用 人 需 求 訂 定 招 募 計 畫, 規 劃 辦 理 培 訓 課 程,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於 立 案 所 在 地 本 署 各 分 署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該 分 署 遞 件 申 請 本 計 畫 補 助 : ( 一 )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 ( 二 ) 合 法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如 立 案 登 記 法 人 登 記 公 司 登 記 核

准 函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稅 籍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 之 影 本 ( 三 ) 招 募 計 畫 書 ( 如 附 表 二 ) 並 分 別 載 明 錄 用 結 訓 學 員 之 事 業 單 位 ( 四 ) 培 訓 計 畫 表 ( 內 含 經 費 明 細 表 用 人 期 程 表 材 料 一 覽 表 師 資 名 冊 課 程 表 )( 如 附 表 三 ) ( 五 ) 訓 練 場 地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於 開 放 空 間 辦 理 訓 練 得 免 附 ) ( 六 ) 訓 練 場 地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 屬 事 業 單 位 辦 公 場 所 開 放 空 間 辦 理 訓 練 得 免 附 ) ( 七 ) 其 他 必 要 之 文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招 募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包 含 用 人 事 業 單 位 公 司 簡 介 主 要 產 品 或 服 務 說 明 職 缺 類 別 工 作 內 容 招 募 條 件 人 數 訓 練 地 點 訓 練 期 程 訓 練 期 間 待 遇 僱 用 後 待 遇 等 內 容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訓 練 場 地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由 地 方 政 府 消 防 單 位 所 核 發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受 理 單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簽 發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報 告 書 及 簽 署 之 設 備 師 或 設 備 士 有 效 之 執 業 證 書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在 訓 練 期 間 內 過 期 者, 應 即 申 報 更 換, 否 則 逕 予 停 辦 訓 練 場 地 屬 租 借 學 校 校 本 部 及 分 校 場 地 者, 應 檢 附 校 方 同 意 租 借 公 函 訓 練 場 地 臨 時 變 更 時, 須 於 一 日 前 傳 真 公 文 至 轄 區 本 署 各 分 署 備 查, 且 臨 時 變 更 之 地 點 仍 須 傳 真 該 場 地 於 該 日 有 效 之 消 防 安 檢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及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備 查 十 本 署 各 分 署 針 對 申 請 單 位 之 招 募 計 畫 表 培 訓 計 畫 表 課 程 內 容 之 合 適 性 課 程 經 費 合 理 性 等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並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申 請 單 位 派 員 口 頭 簡 報, 以 為 評 核 其 審 查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就 業 效 益 分 析 說 明 ( 含 事 業 單 位 職 缺 之 明 確 性 及 工 作 條 件 )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 二 )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 含 師 資 條 件 教 學 設 備 學 員 管 理 結 訓 評 量 指 標 及 評 量 作 法 )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 三 ) 行 政 執 行 管 理 能 力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 四 ) 經 費 編 列 ( 含 適 當 性 自 籌 經 費 數 額 及 來 源 ) 與 會 計 核 銷 佔 百 分 之 十 ( 五 ) 其 他 ( 如 訓 練 單 位 所 承 諾 之 未 來 勞 動 條 件 薪 資 等 ) 佔 百 分 之 十 申 請 單 位 審 查 總 分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始 同 意 補 助 辦 理 培 訓 事 宜 十 一 申 請 單 位 編 列 訓 練 經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固 定 成 本 : 1. 講 師 鐘 點 費 : 內 部 講 師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八 百 元, 外 聘 講 師 每 小 時 一 千 六 百 元 編 列 訓 練 時 數 在 一 百 二 十 小 時 ( 含 ) 以 上, 原 則 以 每 小 時 八 百 元 整 編 列, 但 其 中 四 分 之 一 以 內 之 課 程 時 數, 得 聘 請 外 聘 講 師 並 以 每 小 時 一 千 六 百 元 編 列 ; 訓 練 時 數 在 一 百 二 十 小 時 以 內 之 短 期 訓 練, 其 每 班 次 外 聘 師 資 個 人 鐘 點 費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 本 署 各 分 署 講 師 之 鐘 點 費 依 公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授 課 超 時 及 兼 課 鐘 點 費 發 給 要 點 辦 理 ) 2. 術 科 助 教 鐘 點 費 : 術 科 課 程 訓 練 人 數 超 過 二 十 五 人 ( 含 ) 以 上 者,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安 排 一 位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其 鐘 點 費 標 準 以 每 小 時 四 百 元 編 列 3. 場 地 費 : 每 場 次 至 少 三 小 時, 上 限 為 二 千 五 百 元, 並 應 核 實 編 列 支 付, 但 於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辦 理 訓 練 者 不 得 報 支 場 地 費 用 ( 二 ) 變 動 成 本 : 1. 材 料 費 : 參 照 本 署 訂 頒 之 養 成 訓 練 各 職 類 ( 班 ) 之 材 料 費 標 準 乘 以 一 點 三 倍 列 支 ; 如 屬 新 增 辦 職 類 者, 參 考 相 關 訓 練 職 類 之 材 料 費 標 準 估 列 2. 學 雜 費 : 以 每 人 每 小 時 十 二 元 標 準 編 列 ( 支 用 於 教 材 費 講 義 費 印 刷 裝 訂 費 文 具 紙 張 費 招 訓 宣 導 費 學 員 就 業 輔

導 費 等 ) 3. 行 政 管 理 費 : 申 請 單 位 為 其 他 訓 練 單 位 者, 始 得 編 列 本 項 費 用 其 編 列 標 準, 以 前 五 項 實 際 費 用 總 額 百 分 之 九 編 列 ( 限 支 用 於 事 務 費 分 攤 水 電 費 行 政 人 員 加 班 費 學 員 輔 導 活 動 等 與 執 行 訓 練 計 畫 有 關 之 行 政 管 理 費 用 等 ) 4. 勞 保 費 : 比 照 公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學 員 勞 保 費 標 準 編 列 ( 僅 得 支 用 於 受 訓 學 員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費 用 ) 各 班 訓 練 經 費 應 依 講 師 鐘 點 費 術 科 助 教 鐘 點 費 場 地 費 材 料 費 學 雜 費 行 政 管 理 費 及 勞 保 費 等 項 目 標 準 編 列, 如 規 劃 培 訓 人 數 與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不 符 時, 其 培 訓 每 人 / 時 單 價 除 固 定 成 本 之 外, 變 動 成 本 部 分 應 重 新 計 算, 並 依 重 新 計 算 之 實 際 開 訓 訓 練 成 本 單 價 計 支 職 訓 機 構 補 助 之 訓 練 費 用 十 二 申 請 單 位 係 事 業 單 位 者, 本 署 各 分 署 補 助 總 訓 練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事 業 單 位 與 參 訓 學 員 共 同 負 擔 百 分 之 五 十 ; 申 請 單 位 係 訓 練 單 位 者, 本 署 所 屬 分 署 補 助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事 業 單 位 與 參 訓 學 員 共 同 負 擔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參 訓 學 員 負 擔 訓 練 費 用 比 率, 最 高 以 不 超 過 總 訓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上 限 參 訓 學 員 如 符 合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資 格 取 得 合 法 工 作 權 之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獲 准 居 留 之 外 籍 配 偶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而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或 受 重 傷 者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失 業 者 或 其 他 經 本 署 認 定 之 對 象, 其 訓 練 費 用 得 全 額 補 助,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十 三 每 一 申 請 單 位 同 一 年 度 內 接 受 本 計 畫 補 助 額 度 上 限 為 一 百 萬 元 整 ; 前 點 特 定 對 象 參 訓 學 員 之 訓 練 經 費 不 列 計 於 該 額 度 上 限 範 圍 十 四 事 業 單 位 得 自 行 遴 選 錄 取 符 合 本 計 畫 第 七 點 規 定 之 參 訓 學 員, 或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推 介 適 當 之 失 業 者 供 事 業 單 位 遴 選 十 五 除 學 員 中 途 離 訓 或 個 人 因 素 放 棄 外, 事 業 單 位 應 全 額 僱 用 參 訓 成 績 合 格 之 結 訓 學 員 ; 未 全 額 僱 用 者, 本 署 各 分 署 不 予 補 助 未 僱 用

學 員 之 訓 練 費 用 十 六 培 訓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參 訓 學 員 中 途 離 ( 退 ) 訓, 其 訓 練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依 下 列 方 式 核 算 : ( 一 )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者, 依 職 訓 機 構 核 定 補 助 之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全 額 支 給 ( 二 )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不 滿 二 分 之 一 者, 支 給 職 訓 機 構 核 定 補 助 之 個 人 訓 練 費 用 之 半 數 ( 三 ) 實 際 參 訓 時 數 未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核 發 申 請 單 位 有 特 殊 情 況, 依 前 項 經 費 補 助 比 率 確 實 無 法 執 行 者, 得 專 案 報 送 本 署 核 定 後 辦 理 十 七 申 請 單 位 應 於 各 該 班 次 結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檢 具 收 ( 領 ) 據 或 發 票 訓 練 計 畫 經 費 表 學 員 名 冊 學 員 簽 到 ( 退 ) 表 成 績 考 核 表 經 費 分 攤 表 等 文 件 向 設 立 所 在 地 之 本 署 各 分 署 申 請 辦 理 核 銷 本 署 各 分 署 應 於 完 成 學 員 勞 保 加 保 資 料 比 對 後 逕 行 辦 理 撥 付 十 八 申 請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本 署 各 分 署 得 視 情 節 應 停 止 當 年 度 已 核 定 全 部 班 次 之 補 助, 或 取 消 尚 未 辦 理 之 班 次, 並 得 於 二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本 署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計 畫 : ( 一 ) 以 不 實 資 料 或 浮 報 經 費 申 請 者 ( 二 ) 以 同 一 計 畫 向 本 署 以 外 之 政 府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或 以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已 核 定 補 助 之 訓 練 計 畫 向 本 署 申 請 補 助 者 ( 三 ) 未 依 據 本 署 各 分 署 核 定 之 訓 練 計 畫 及 課 程 進 度 實 施 訓 練, 經 本 署 各 分 署 實 地 訪 視 或 本 署 派 員 查 訪 查 證 屬 實 者 ( 四 ) 未 於 核 銷 期 限 內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者 ( 五 ) 妨 礙 拒 絕 接 受 本 署 或 本 署 各 分 署 不 定 期 查 訪 或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經 函 告 限 期 辦 理 仍 不 配 合 者 申 請 單 位 有 前 項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並 已 接 受 補 助 者, 本 署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繳 回 第 一 項 二 年 之 計 算, 以 本 署 作 出 不 予 補 助 處 分 日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繳 回 發 函 日 或 司 法 機 關 判 決 確 定 日 之 較 早 發 生 日 為 期 間 之 始 日 申 請 單 位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行 為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十 九 本 署 各 分 署 得 不 定 期 以 不 預 告 方 式 訪 視 查 核, 訪 視 比 率 或 次 數 依 本 署 規 定 辦 理 本 署 各 分 署 對 於 成 效 不 佳 或 需 改 善 者, 應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並 進 行 再 查 訪, 若 未 改 善 時, 依 前 點 規 定 處 理 本 署 得 不 定 期 不 預 告 訪 視 相 關 單 位 推 動 本 項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二 十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各 班 次 之 結 訓 學 員 於 結 訓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職 人 數 達 僱 用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十 ( 含 ) 以 上, 或 訓 後 三 個 月 內 離 職 人 數 達 僱 用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 含 ) 以 上 者, 本 署 各 分 署 得 撤 銷 已 核 定 之 班 次, 並 不 予 補 助 本 署 各 分 署 應 分 別 於 辦 理 課 程 審 查 及 結 案 核 銷 時 由 第 三 代 身 心 障 礙 者 定 額 進 用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查 詢 各 該 事 業 單 位 最 近 一 期 之 定 額 進 用 及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情 形 各 該 事 業 單 位 於 辦 訓 期 間 如 有 未 足 額 進 用 或 未 足 額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者, 應 於 辦 理 結 案 核 銷 前 補 繳 差 額 補 助 費, 未 補 繳 者, 該 班 次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補 助 二 十 一 本 署 各 分 署 應 分 別 於 結 訓 時 訓 後 三 個 月, 追 蹤 學 員 就 業 穩 定 情 況, 申 請 單 位 及 參 訓 學 員 應 配 合 辦 理 二 十 二 本 署 各 分 署 追 蹤 學 員 就 業 穩 定 情 況,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後 送 本 署 存 查 ( 如 附 件 二 ) 本 計 畫 按 月 列 管, 本 署 各 分 署 應 依 規 定 格 式 定 期 填 報 執 行 情 形 送 本 署 彙 辦 ( 如 附 件 三 ) 二 十 三 參 訓 學 員 如 符 合 申 領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者, 本 署 各 分 署 應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二 十 四 本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由 就 業 保 險 基 金 及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預 算 支 應

本 區 所 屬 各 分 署 轄 區 範 圍 附 件 一 申 請 單 位 應 依 轄 區 範 圍 向 本 署 各 分 署 送 件, 其 聯 絡 方 式 如 下 : 一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基 隆 市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聯 絡 電 話 :02-89956399#1221 二 桃 竹 苗 分 署 :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市 苗 栗 縣 ; 聯 絡 電 話 :03-4855368 #301 三 中 彰 投 分 署 :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 聯 絡 電 話 :04-23592181# 517 四 雲 嘉 南 分 署 : 臺 南 市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市 ; 聯 絡 電 話 :06-6985945 #1407 五 高 屏 澎 東 分 署 :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澎 湖 縣 ; 聯 絡 電 話 : 07-8210171#807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分 署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申 請 表 附 表 一 一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二 負 責 人 姓 名 : 職 稱 : 三 地 址 : 四 聯 絡 人 姓 名 : 職 稱 : 電 話 :( ) 分 機, 傳 真 :( ) E-mail: 五 用 人 需 求 事 業 單 位 家 數 : 家 ; 訓 練 計 畫 總 費 用 : 元 自 籌 訓 練 經 費 : 元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 元 請 加 蓋 申 請 單 位 大 小 章 六 有 無 關 係 單 位 申 請 本 年 度 計 畫 : 有 : ( 須 填 寫 單 位 全 銜 ) 無 填 表 人 員 業 務 主 管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單 位 負 責 人

附 表 二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分 署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招 募 計 畫 書 申 請 單 位 : 用 人 需 求 之 事 業 單 位 ( 註 ): ( 註 : 具 用 人 需 求 之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二 家 以 上 ( 含 ) 者, 則 應 分 別 填 寫 本 招 募 計 畫 書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壹 招 募 依 據 一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二 公 司 僱 用 需 求 貳 用 人 需 求 事 業 單 位 與 招 募 對 象 一 用 人 需 求 事 業 單 位 基 本 資 料 1. 公 司 職 工 人 數 : 人 ( 按 申 請 當 月 或 上 個 月 之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人 數 計 ) 2. 創 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3. 實 收 資 本 額 : 新 臺 幣 元 4. 產 業 別 : 二 用 人 事 業 單 位 公 司 簡 介 三 主 要 產 品 或 服 務 說 明 ( 至 少 100 字 ) 四 招 募 工 作 : 1. 職 缺 類 別 : 2. 職 缺 人 數 : 3. 職 務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 至 少 50 字 ) ( 至 少 30 字 ) 4. 招 募 條 件 : (1) 學 歷 : ( 含 ) 以 上 (2) 經 歷 : (3) 語 文 能 力 : 國 語 台 語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其 他

(4) 其 他 條 件 : 5. 招 募 方 式 : 6. 招 募 人 數 : 人 ( 每 班 人, 班 ) 7. 訓 練 地 點 : 8. 訓 練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9. 其 他 : 參 僱 用 工 作 地 點 : 市 ( 縣 ) 肆 訓 練 期 間 待 遇 : 伍 僱 用 後 待 遇 : 元 元 / 月 陸 其 他 悉 依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其 他 訓 練 單 位 ( 無 則 免 填 ) 用 人 需 求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分 署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培 訓 計 畫 表 訓 練 總 人 數 : 人 時 數 : 小 時 / 班 起 迄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 表 三 緣 由 目 標 受 資 訓 格 一 學 歷 : 二 年 齡 : 三 性 別 : 訓 方 練 式 一 學 科 : 二 術 科 : 課 編 程 配 一 學 科 : 二 術 科 : 總 計 :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上 課 地 點 學 科 : 術 科 : 費 用 ( 詳 如 經 費 明 細 表 附 表 三 之 一 ) 一 鐘 點 費 : 元, 二 場 地 費 : 元, 三 學 雜 費 : 元, 四 材 料 費 : 元, 五 行 政 管 理 費 : 元, 六 保 險 費 : 元, 總 計 : 元 經 來 費 源 公 司 負 擔 %, 元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職 訓 中 心 補 助 %, 元 備 註 製 表 人 : 聯 絡 電 話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分 署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附 表 三 之 二 用 人 期 程 表 月 份 預 計 開 課 ~ 結 訓 日 期 預 訓 人 數 預 定 訓 練 時 數 備 註 合 計 人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分 署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材 料 一 覽 表 ( 每 人 每 期 ) 小 計 ( 單 位 NO 名 稱 數 量 單 位 單 價 小 計 附 表 三 之 三 單 位 : 元 ) 製 表 人 : 總 計 ( 單 位 單 位 : 元 )

訓 練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分 署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師 資 名 冊 附 表 三 之 四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學 經 歷 相 關 證 照 現 職 擔 任 課 程 備 註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分 署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附 表 三 之 五 第 期 班 第 週 課 程 表 星 期 日 期 節 次 時 間 1 2 3 4 5 6 7 8 08:00 08:50 09:00 09:50 10:00 10:50 11:00 11:50 13:00 13:50 14:00 14:50 15:00 15:50 16:00 16:50 一 二 三 四 五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標 準 作 業 程 標 準 作 業 程 企 業 規 範 法 規 序 序 職 業 道 德 蔡 盧 劉 方 黃 李 劉 訓 練 地 點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分 署 附 件 二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學 習 就 業 成 果 表 事 業 單 位 : 課 程 名 稱 : 結 訓 日 期 : 年 月 日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結 訓 總 人 數 ( 人 ) 查 核 時 點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結 訓 時 ( 人 ) (%) 訓 後 三 個 月, 仍 在 原 僱 用 事 業 單 位 ( 人 ) (%) 填 表 說 明 : 1. 本 表 請 確 實 於 每 班 次 結 訓 後 依 查 核 點 調 查 並 與 本 部 勞 保 局 稽 核 後 於 報 本 署 備 查 ( 即 本 表 每 班 次 須 報 送 二 次 ) 2. 第 二 次 報 表 除 結 訓 人 數 結 訓 時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不 變 外, 餘 須 切 記 依 查 核 時 點 填 報 及 更 新 資 料 3. 本 表 請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提 送 本 署, 如 有 更 新, 請 依 新 格 式 填 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