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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优 惠 政 策 ( 摘 要 )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2013 年 6 月

目 录 一 二 三 四 综 合 政 策 财 税 政 策 通 关 政 策 金 融 政 策 (1) (6) (18) (22) 五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政 策 (25) 六 用 海 用 地 政 策 (31) 七 人 才 政 策 (35) 八 台 胞 生 活 就 业 政 策 (41)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优 惠 政 策 ( 摘 要 )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政 策 一 创 新 通 关 制 度 和 措 施 按 照 既 有 利 於 平 潭 开 发 和 人 员 货 物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进 出 方 便, 又 有 利 於 加 强 查 验 监 管 的 原 则, 实 施 一 线 放 宽 二 线 管 住 人 货 分 离 分 类 管 理 的 管 理 模 式 ( 一 ) 一 线 放 宽 将 平 潭 与 境 外 的 口 岸 设 定 为 一 线 管 理, 承 担 出 入 境 人 员 和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检 疫 功 能, 承 担 对 进 出 境 人 员 携 带 的 行 李 物 品 和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载 运 的 货 物 的 重 点 检 查 功 能, 承 担 对 进 出 平 潭 货 物 的 备 案 管 理 功 能, 以 及 承 担 对 枪 支 弹 药 国 家 秘 密 文 件 资 料 等 国 家 禁 止 限 制 的 进 出 境 物 品 的 管 理 功 能 ( 二 ) 二 线 管 住 平 潭 与 内 地 之 间 设 定 为 二 线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货 物 的 报 关 等 查 验 监 管 功 能, 并 承 担 对 人 员 携 带 的 行 李 物 品 和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载 运 的 货 物 的 检 查 功 能 ( 三 ) 人 货 分 离 对 从 境 外 进 入 平 潭 与 生 产 有 关 的 货 物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区 内 货 物 自 由 流 转 平 潭 与 台 湾 地 区 之 间 的 人 员 通 关 按 现 有 模 式 管 理 对 从 境 外 经 一 线 进 入 平 潭 和 经 二 线 进 入 内 地 的 旅 客 携 带 行 李 物 品 的 具 体 规 定 和 通 关 管 理 办 法, 分 别 由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 四 ) 分 类 管 理 允 许 平 潭 居 住 人 员, 允 许 平 潭 建 设 商 1

业 性 生 活 消 费 设 施 和 开 展 商 业 零 售 等 业 务, 发 展 符 合 平 潭 功 能 定 位 的 产 业 ( 五 ) 监 管 模 式 设 置 环 岛 巡 查 及 监 控 设 施, 确 保 有 效 监 管 上 述 分 线 管 理 模 式,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予 以 实 施 具 体 监 管 方 案 和 通 关 管 理 办 法, 由 海 关 总 署 财 政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会 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二 税 收 政 策 ( 一 ) 对 从 境 外 进 入 平 潭 与 生 产 有 关 的 货 物 给 予 免 税 或 保 税, 生 活 消 费 类 商 业 性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等 进 口 的 货 物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不 予 保 税 或 免 税 的 货 物 除 外 货 物 从 平 潭 进 入 内 地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进 口 报 关 手 续, 按 实 际 报 验 状 态 征 税, 在 一 线 已 完 税 的 生 活 消 费 类 等 货 物 除 外 内 地 与 生 产 有 关 的 货 物 销 往 平 潭 视 同 出 口, 按 规 定 实 行 退 税, 生 活 消 费 类 商 业 性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等? 购 的 内 地 货 物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不 予 退 税 的 货 物 除 外 平 潭 企 业 将 免 税 保 税 的 货 物 ( 包 括 用 免 税 保 税 的 料 件 生 产 的 货 物 ) 销 售 给 个 人 的, 应 按 规 定 补 齐 相 应 的 进 口 税 款 在 一 线 不 予 免 税 或 保 税 二 线 不 予 退 税 的 具 体 货 物 清 单 由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海 关 总 署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审 定 ( 二 ) 对 设 在 平 潭 的 企 业 生 产 加 工 并 经 二 线 销 往 内 地 的 货 物 照 章 征 收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根 据 企 业 申 请, 试 行 对 该 内 销 货 物 按 其 对 应 进 口 料 件 或 按 实 际 报 验 状 态 征 收 关 税 政 策, 经 实 际 操 作 并 不 断 完 善 后 再 正 式 实 施 具 体 2

操 作 办 法 由 海 关 总 署 会 同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商 务 部 制 定 ( 三 ) 对 平 潭 企 业 之 间 货 物 交 易 免 征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及 操 作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商 有 关 方 面 制 定 ( 四 ) 在 制 定 产 业 准 入 及 优 惠 目 录 的 基 础 上, 对 平 潭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产 业 准 入 及 优 惠 目 录 分 别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 五 ) 对 注 册 在 平 潭 的 航 运 企 业 从 事 平 潭 至 台 湾 的 两 岸 航 运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 对 注 册 在 平 潭 的 保 险 企 业 向 注 册 在 平 潭 的 企 业 提 供 国 际 航 运 保 险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 注 册 在 平 潭 的 企 业 从 事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 注 册 在 平 潭 的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现 代 物 流 企 业 享 受 现 行 试 点 物 流 企 业 按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政 策 ; 积 极 研 究 完 善 融 资 租 赁 企 业 的 税 收 政 策, 条 件 具 备 时, 可 进 行 试 点 ( 六 ) 在 平 潭 工 作 的 台 湾 居 民 涉 及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暂 由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按 内 地 与 台 湾 个 人 所 得 税 负 差 额 对 台 湾 居 民 给 予 补 贴,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上 述 补 贴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七 ) 在 平 潭 设 立 出 境 开 放 口 岸 的 前 提 下, 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口 岸 离 境 免 税 店 参 照 现 行 大 嶝 对 台 小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模 式, 支 持 在 平 潭 设 立 一 个 台 湾 小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三 财 政 和 投 资 政 策 ( 一 ) 中 央 财 政 加 大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支 持 福 建 省 加 快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发 建 设 ( 二 ) 中 央 投 资 加 大 对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3

支 持 力 度 ( 三 ) 结 合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后 续 商 谈, 积 极 研 究 放 宽 台 资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和 股 比 限 制 等 政 策, 支 持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四 金 融 政 策 ( 一 ) 支 持 台 湾 金 融 机 构 在 平 潭 设 立 经 营 机 构, 支 持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在 平 潭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二 ) 允 许 福 建 省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银 行 机 构 外 币 代 兑 机 构 外 汇 特 许 经 营 机 构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办 理 新 台 币 现 钞 兑 换 业 务 ( 三 )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台 资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平 潭 设 立 合 资 证 券 公 司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在 大 陆 证 券 业 逐 步 扩 大 对 台 资 开 放 的 过 程 中 先 行 先 试 ( 四 ) 允 许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银 行 机 构 与 台 湾 地 区 银 行 之 间 开 立 人 民 币 同 业 往 来 账 户 和 新 台 币 同 业 往 来 账 户, 允 许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符 合 条 件 的 银 行 机 构 为 境 内 外 企 业 个 人 开 立 人 民 币 账 户 和 新 台 币 账 户, 并 积 极 研 究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 五 ) 允 许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内 的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境 内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探 索 在 香 港 市 场 发 行 人 民 币 债 券 五 方 便 两 岸 直 接 往 来 政 策 ( 一 ) 支 持 设 立 平 潭 水 运 口 岸, 并 在 东 澳 和 金 井 湾 设 立 两 岸 快 捷 客 货 滚 装 码 头, 列 为 对 台 海 上 客 货 直 航 点, 构 建 两 岸 直 接 往 来 快 捷 通 道 ( 二 )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平 潭 居 民 及 在 平 潭 投 资 就 业 的 其 他 大 陆 居 民 经 批 准 办 理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一 年 有 效 多 次 签 注 4

根 据 两 岸 人 员 往 来 和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适 时 简 化 两 岸 人 员 出 入 境 手 续, 进 一 步 便 利 两 岸 人 员 往 来 ( 三 ) 在 现 行 境 外 驾 驶 人 境 外 车 辆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基 础 上, 将 办 理 临 时 牌 照 权 限 下 放 至 平 潭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 允 许 台 湾 地 区 机 动 车 在 临 时 牌 照 有 效 期 内 多 次 自 由 进 出 平 潭 六 方 便 台 胞 就 业 生 活 政 策 ( 一 ) 允 许 台 湾 地 区 的 建 设 医 疗 等 服 务 机 构 及 执 业 人 员, 持 台 湾 地 区 有 权 机 构 颁 发 的 证 书, 在 其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内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展 相 应 业 务 ( 二 )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内 就 业 居 住 的 台 湾 同 胞 可 按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参 加 当 地 养 老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险 七 土 地 配 套 政 策 ( 一 )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展 土 地 管 理 改 革 综 合 试 点, 积 极 探 索 土 地 管 理 改 革 新 举 措 新 政 策 ( 二 ) 优 先 保 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其 用 地 计 划 指 标 由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单 列 并 予 以 倾 斜 ( 三 ) 允 许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海 坛 岛 周 边 附 属 海 岛 及 海 域, 对 重 大 项 目 用 海 的 围 填 海 计 划 指 标 给 予 倾 斜 在 新 的 通 关 制 度 实 施 前, 要 先 行 落 实 不 受 其 约 束 的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摘 要 说 明 : 以 上 综 合 政 策,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第 八 章 第 一 节 政 策 支 持 部 分 (2011 年 11 月 18 日 国 务 院 批 复, 国 函 2011 142 号 ) 5

第 二 部 分 财 税 政 策 一 台 湾 居 民 个 人 所 得 税 补 贴 政 策 对 在 平 潭 工 作 的 台 湾 居 民 涉 及 内 地 与 台 湾 地 区 个 人 所 得 税 负 差 额 给 予 补 贴, 纳 税 人 取 得 此 项 补 贴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一 ) 补 贴 对 象 补 贴 对 象 为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任 职 受 雇 履 约 的 台 湾 居 民 ( 以 下 简 称 台 湾 居 民 ) ( 二 ) 补 贴 范 围 台 湾 居 民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其 他 所 得, 并 在 平 潭 实 际 申 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可 获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负 差 额 补 贴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大 陆 连 续 或 累 计 居 住 超 过 183 天 的 台 湾 居 民 在 平 潭 取 得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并 在 平 潭 实 际 申 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可 获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负 差 额 补 贴 ( 三 ) 补 贴 额 度 按 照 台 湾 居 民 在 平 潭 实 际 申 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20% 予 以 补 贴 二 平 潭 对 台 小 额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免 税 政 策 ( 一 ) 进 入 平 潭 对 台 小 额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的 人 员 免 税 ( 包 括 关 税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 携 带 入 境 的 台 湾 原 产 商 品 的 总 额 为 每 人 每 日 6000 元 ( 二 ) 平 潭 对 台 小 额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的 商 品 经 营 范 围 为 粮 油 食 品 类 土 产 畜 产 类 纺 织 服 装 类 轻 工 业 品 类 和 医 药 品 类 等 六 大 类 : 一 是 粮 油 食 品 类, 包 括 粮 油 制 品 食 用 动 物 及 6

其 产 品 食 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 水 产 品 食 品 制 成 品 二 是 土 产 畜 产 类, 包 括 茶 叶 咖 啡 可 可 香 调 料 及 香 料 油 山 货 畜 产 品 烟 类 三 是 纺 织 服 装, 包 括 纺 织 品 丝 织 品 服 装 四 是 工 艺 品 类, 包 括 陶 瓷 地 毯 及 装 饰 挂 毯 工 艺 品 五 是 轻 工 业 品 类, 包 括 家 用 电 器 箱 包 及 鞋 帽 文 体 用 品 日 用 五 金 器 皿 钟 表 家 具 日 用 杂 品 纸 品 六 是 医 药 品 类, 包 括 中 成 药 药 酒 三 鼓 励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的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 一 ) 先 进 制 造 业 1 凡 新 入 驻 的 符 合 实 验 区 产 业 导 向 和 入 区 条 件 的 先 进 制 造 企 业, 含 先 进 制 造 企 业 以 及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其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80% 予 以 奖 励 2 经 认 定 的 国 家 新 产 品 试 鉴 定 计 划 或 试 产 计 划 的 产 品 及 在 园 区 内 首 家 生 产 的 专 利 产 品, 自 产 品 销 售 之 日 起 5 年 内, 该 产 品 新 增 的 税 收 地 方 级 部 分 予 以 全 额 奖 励 3 企 业 创 建 国 家 级 工 程 研 发 中 心 工 程 实 验 室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200 万 元 ; 属 省 级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万 元 ( 二 ) 现 代 服 务 业 1 凡 新 入 驻 的 符 合 实 验 区 产 业 导 向 和 入 区 条 件 的 现 代 服 务 企 业, 含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律 师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服 务 公 证 服 务 会 计 审 计 及 税 务 服 务 市 场 调 查 社 会 经 济 咨 询 和 其 他 专 业 咨 询 广 告 业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市 场 管 理 会 议 及 展 览 服 务 旅 游 服 务 包 装 服 务 安 保 服 务 7

办 公 服 务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商 务 服 务 业,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其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50% 予 以 奖 励 2 对 已 在 我 区 设 立 的 现 代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前 在 我 区 纳 税 的, 自 认 定 次 年 起 五 年 内, 企 业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分 成 部 分 以 认 定 当 年 为 基 数, 新 增 加 部 分 按 50% 给 予 奖 励 ( 三 ) 物 流 航 运 业 1 凡 新 入 驻 的 符 合 实 验 区 产 业 导 向 和 入 区 条 件 的 物 流 航 运 企 业, 含 从 事 海 运 空 运 保 税 仓 储 与 物 流 集 装 箱 中 装 二 次 拼 箱 船 舶 管 理 航 运 经 纪 以 及 从 事 船 舶 隧 道 海 洋 工 程 设 备 融 资 租 赁 等 业 务 的 新 办 企 业,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其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65% 予 以 奖 励 其 中 : 对 从 事 国 际 海 运 业 务 的 企 业,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其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80% 予 以 奖 励 2 对 已 在 我 区 设 立 的 物 流 航 运 业, 认 定 前 在 我 区 纳 税 的, 自 认 定 次 年 起 五 年 内, 企 业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分 成 部 分 以 认 定 当 年 为 基 数, 新 增 加 部 分 按 65% 给 予 奖 励 ( 四 ) 商 贸 业 1 凡 新 入 驻 的 符 合 实 验 区 产 业 导 向 和 入 区 条 件 的 大 型 商 贸 业 ( 以 异 地? 购 货 源 且 异 地 出 口 报 关 为 主 的 企 业 除 外 ), 含 贸 易 类 企 业 功 能 性 市 场 以 及 从 事 贸 易 管 理 技 术 服 务 等 业 务 的 企 业,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其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50% 予 以 奖 励 2 对 已 在 我 区 设 立 的 大 型 商 贸 企 业 ( 以 异 地? 购 货 源 且 异 地 出 口 报 关 为 主 的 企 业 除 外 ), 认 定 前 在 我 区 纳 税 的, 自 认 定 次 年 起 五 年 内 企 业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分 成 部 分 以 认 8

定 当 年 为 基 数, 新 增 加 部 分 按 50% 给 予 奖 励 ( 五 ) 配 套 政 策 1 对 入 驻 的 以 上 企 业, 自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对 其 涉 及 本 区 域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地 方 收 入 部 分 予 以 全 免 2 对 高 新 企 业 投 保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在 省 定 给 予 保 费 50% 补 助 利 用 保 单 进 行 融 资 给 予 融 资 总 额 年 3% 贴 息 补 助 的 基 础 上, 区 里 再 分 别 给 予 保 费 20% 补 助 和 2% 贴 息 补 助 3 对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为 以 上 企 业 融 资 提 供 担 保, 在 省 财 政 安 排 信 用 担 保 风 险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的 基 础 上, 区 里 再 比 照 省 里 补 助 标 准 予 以 风 险 补 偿 省 财 政 和 区 财 政 安 排 信 用 担 保 风 险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属 为 生 产 性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的 担 保 机 构 各 按 年 度 担 保 额 1.6%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属 为 贸 易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的 担 保 机 构 各 按 年 度 担 保 额 1%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 六 ) 产 业 导 向 依 据 国 家 发 改 委 2013 年 2 月 22 日 批 复 的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鼓 励 发 展 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 发 改 产 业 2013 348 号 ) 财 政 部 正 在 研 究 制 订 的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鼓 励 发 展 产 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等 所 确 定 的 产 业 产 品 目 录 四 服 务 外 包 的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 一 ) 对 2015 年 ( 含 ) 前 注 册 在 平 潭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自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3 年 内, 对 其 涉 及 平 潭 之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地 方 收 入 部 分 予 以 全 免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3 年 内, 按 其 实 际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50% 予 以 奖 励 ( 二 ) 在 平 潭 特 殊 监 管 区 封 关 运 作 后, 平 潭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为 承 接 服 务 外 包 项 目 从 境 外 进 口 与 生 产 有 关 的 货 物 给 予 免 9

税 或 保 税 ; 平 潭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从 国 内? 购 的 与 生 产 有 关 的 货 物, 视 同 出 口, 按 规 定 实 行 退 税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不 予 保 税 或 免 税 的 货 物 除 外 ) ( 三 ) 注 册 在 平 潭 的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鼓 励 的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中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对 以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鼓 励 发 展 产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四 ) 对 财 富 500 强 IAOP 全 球 外 包 100 强 及 中 国 服 务 外 包 十 大 领 军 企 业 中 国 100 强 成 长 型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在 平 潭 设 立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注 册 资 金 2000 万 元 以 上, 正 常 经 营 满 1 年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享 受 我 省 总 部 经 济 优 惠 政 策 同 时,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3 年 内, 平 潭 按 其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80% 予 以 奖 励 ( 五 ) 平 潭 规 划 建 设 服 务 外 包 园 区, 对 入 驻 服 务 外 包 园 区 的 项 目 土 地 出 让 金, 在 工 业 用 地 最 低 价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再 适 当 下 浮, 缴 纳 期 限 可 延 长 至 2 年, 属 於 省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的 海 域 使 用 金 地 方 分 成 部 分 予 以 减 征 30%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进 驻 外 包 园 区 的, 前 3 年 由 平 潭 免 费 提 供 自 用 办 公 用 房, 并 代 办 注 册 登 记 等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 在 平 潭 购 置 自 用 办 公 房 产 的, 由 平 潭 财 政 给 予 不 超 过 购 房 价 格 20% 的 补 贴 ( 六 ) 对 2015 年 ( 含 ) 前 在 平 潭 注 册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允 许 其 在 平 潭 之 外 暂 时 租 用 办 公 楼 开 展 业 务, 并 由 平 潭 财 政 给 予 租 金 不 超 过 30% 的 补 贴, 待 实 验 区 服 务 外 包 基 础 设 施 和 服 务 配 套 设 施 基 本 完 善 后, 再 迁 至 实 验 区 办 公 10

( 七 )2013 2015 年 在 省 外 经 贸 专 项 资 金 中, 对 平 潭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参 加 境 内 外 服 务 贸 易 专 项 展 览 在 境 外 设 立 接 单 网 点 等 开 拓 离 岸 市 场 活 动 给 予 补 助 ; 对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给 予 支 持 ; 对 国 际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发 生 的 国 际 通 信 专 线 费 用 3 年 内 给 予 30% 的 补 贴, 单 个 企 业 每 年 补 贴 金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根 据 合 同 给 予 退 税 ( 八 ) 鼓 励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获 得 国 际 认 证 对 平 潭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 含 境 内 境 外 ) 所 需 的 申 请 费 实 审 费 由 平 潭 给 予 全 额 补 贴 对 获 得 国 际 认 证 或 认 证 升 级 的, 其 发 生 费 用 由 平 潭 财 政 按 50% 进 行 资 助, 单 个 项 目 的 资 助 上 限 为 50 万 元 在 境 外 进 行 商 标 注 册 版 权 登 记, 参 照 国 际 资 质 认 证 支 持 标 准 予 以 资 助 ( 九 ) 服 务 外 包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带 头 人 5 年 内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按 70% 给 予 奖 励 ( 十 ) 对 新 入 驻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年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总 额 5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和 专 业 科 技 人 员, 前 两 年 按 每 年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地 方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80% 后 3 年 按 60% 给 予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和 科 技 人 员 贡 献 奖 励, 用 於 其 个 人 购 房 补 助 和 租 房 补 贴 ( 十 一 )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上 市 和 并 购 对 成 功 上 市 或 者 以 红 筹 收 购 并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等 间 接 方 式 上 市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平 潭 财 政 给 予 奖 励 100 万 元 ( 十 二 ) 鼓 励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加 大 对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对 依 法 设 立 1 年 以 上, 注 册 资 金 500 万 元 以 上, 按 年 度 担 保 额 5 的 比 例 进 行 补 偿,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2013 11

2015 年,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投 保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省 级 外 经 贸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保 费 50% 补 助 利 用 保 单 进 行 融 资 给 予 融 资 总 额 年 3% 贴 息 补 助 ( 十 三 ) 加 大 对 台 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支 持 力 度 2013 2015 年, 台 资 企 业 人 才 培 养 省 级 外 经 贸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标 准 由 4500 元 / 人 提 高 到 6000 元 / 人 ; 台 资 企 业 离 岸 外 包 参 加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和 保 单 融 资, 在 省 外 经 贸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的 基 础 上, 平 潭 再 分 别 给 予 保 费 20% 的 补 助 和 融 资 总 额 年 2% 贴 息 补 助 ( 十 四 ) 在 平 潭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工 作 的 台 湾 居 民 涉 及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平 潭 按 照 台 湾 居 民 在 平 潭 实 际 申 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20% 予 以 补 贴 ( 十 五 )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开 展 离 岸 外 包 业 务, 纳 入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业 务 支 持 范 围, 鼓 励 省 内 各 银 行 机 构 开 展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股 权 股 票 债 券 存 货 仓 单 保 单 出 口 退 税 应 收 账 款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及 第 三 方 担 保 等 组 合 担 保 方 式 并 优 化 配 套 服 务 ( 十 六 ) 设 立 服 务 外 包 外 汇 业 务 绿 色 通 道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对 外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以 下 的 服 务 贸 易 收 益 和 经 常 转 移 外 汇 资 金, 免 交 税 务 证 明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发 展 离 岸 外 包 业 务 给 予 账 户 开 立 资 金 汇 兑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便 利 允 许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承 接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企 业 开 立 经 常 项 目 外 汇 专 用 账 户, 用 於 收 付 代 外 包 客 户 发 放 的 薪 酬 津 贴 等 外 汇 资 金, 并 简 化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相 关 的 外 汇 收 支 审 核 手 续 对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在 境 内 转 ( 分 ) 包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可 以 凭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文 件 12

转 ( 分 ) 包 合 同 或 协 议 直 接 在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境 内 外 汇 划 转 五 台 资 企 业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 一 ) 凡 新 入 驻 并 符 合 实 验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及 相 关 条 件 的 台 资 企 业 ( 下 同 ),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由 实 验 区 依 产 业 类 别 按 其 年 缴 纳 税 收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不 同 比 例, 分 别 予 以 奖 励 其 中, 属 先 进 制 造 业 的 奖 励 80%; 属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奖 励 50%; 属 物 流 航 运 业 的 奖 励 65% ( 其 中 属 从 事 国 际 海 运 的 奖 励 80%); 属 现 代 大 型 商 贸 业 的 奖 励 50%; 属 总 部 型 企 业 ( 含 地 区 总 部 ) 的 奖 励 70%;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税 收 总 额 达 到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视 同 总 部 经 济, 奖 励 70%; 属 位 居 台 湾 100 大 企 业 的 奖 励 80% ( 二 ) 对 在 我 区 新 引 进 设 立 的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地 方 级 税 收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营 运 满 一 年 的 台 资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 含 台 资 参 股 的 金 融 机 构 总 部 或 区 域 总 部 ): (1) 从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地 方 级 税 收 的 一 定 比 例 予 以 奖 励 :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地 方 级 税 收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按 50% 奖 励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按 70% 奖 励 ; (2) 根 据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本 金 分 档 予 以 一 次 性 开 办 补 助,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本 金 在 10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补 助 1000 万 元 ;10 亿 元 以 下 7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补 助 800 万 元 ;7 亿 元 以 下 5 亿 元 以 上 的, 补 助 500 万 元 ;5 亿 元 以 下 2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补 助 300 万 元 上 述 所 指 的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税 收 总 额 地 方 级 税 收, 不 含 海 关 税 收, 不 含 在 区 内 的 房 地 产 建 筑 施 工 类 项 目 缴 纳 的 税 收, 含 上 缴 省 级 后 实 际 返 还 我 区 的 税 收 ( 三 ) 凡 新 入 驻 的 台 资 企 业, 自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五 年 13

内, 对 涉 及 本 区 域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地 方 收 入 部 分 予 以 全 免 ( 四 ) 对 高 新 技 术 台 资 企 业 投 保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在 省 定 给 予 保 费 补 助 利 用 保 单 进 行 融 资 给 予 贴 息 补 助 的 基 础 上, 实 验 区 再 分 别 给 予 保 费 20% 补 助 和 保 单 融 资 总 额 每 年 2% 的 贴 息 补 助 ; 对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为 台 资 企 业 融 资 提 供 担 保, 在 享 受 省 级 信 用 担 保 风 险 补 偿 金 补 助 的 基 础 上, 实 验 区 再 比 照 省 里 补 助 标 准 予 以 风 险 补 偿 六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过 渡 性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 一 ) 申 报 条 件 试 点 企 业 申 请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过 渡 性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 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税 负 确 有 增 加, 指 试 点 企 业 ( 不 包 含 核 定 征 收 试 点 企 业 ) 按 照 新 税 制 ( 即 试 点 政 策 ) 规 定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比 按 照 老 税 制 ( 即 原 营 业 税 政 策 ) 规 定 计 算 的 营 业 税, 税 负 确 有 增 加 的 2 在 过 渡 扶 持 期 限 内 (2012 年 11 月 1 日 到 此 次 试 点 行 业, 即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改 增 在 全 国 全 面 推 行 为 止 ), 已 逐 月 提 交 规 定 的 申 请 材 料 3 在 过 渡 扶 持 期 限 内, 税 负 增 加 累 计 超 过 3 万 元 的 按 照 以 上 条 件, 试 点 企 业 据 实 申 请, 对 於 不 逐 月 提 交 规 定 申 请 材 料 的, 或 因 试 点 企 业 自 身 原 因 未 能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等 扣 除 凭 证 而 造 成 税 负 增 加 的, 不 予 以 拨 付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并 追 回 已 拨 付 的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 二 ) 财 政 扶 持 经 审 核 确 认 后, 区 财 金 局 对 试 点 企 业 实 际 增 加 的 税 负 按 70% 予 以 拨 付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14

七 总 部 经 济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 一 ) 新 引 进 总 部 企 业 的 扶 持 政 策 1 经 营 贡 献 奖 励 (1) 凡 新 入 驻 的 符 合 实 验 区 产 业 导 向 和 入 区 条 件 的 总 部 企 业,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其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税 收 总 额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70% 予 以 奖 励 (2) 属 世 界 500 强 中 国 500 强 企 业 中 央 直 管 企 业 中 国 民 营 企 业 100 强 以 及 台 湾 100 大 企 业 在 实 验 区 设 立 的 总 部 型 企 业 ( 含 地 区 总 部 ),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其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税 收 总 额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80% 予 以 奖 励 2 办 公 用 房 优 惠 (1) 对 购 买 由 我 区 统 一 承 建 的 标 准 厂 房 写 字 楼 生 活 配 套 用 房, 以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审 批 的 购 买 面 积, 按 综 合 成 本 价 售 让 给 总 部 企 业, 但 十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 对 租 用 实 验 区 内 办 公 用 房 的, 以 区 管 委 会 审 批 的 租 用 面 积, 每 年 按 租 金 的 30% 予 以 补 贴, 补 贴 期 限 为 五 年 每 个 总 部 企 业 享 受 的 办 公 用 房 补 助 原 则 上 最 高 累 计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总 部 企 业 在 享 受 补 贴 和 奖 励 期 间 不 得 转 租 转 让, 不 得 改 变 办 公 用 房 的 用 途 (2) 对 需 单 独 建 设 总 部 大 楼 的 用 地 优 惠 政 策 另 行 制 定 3 规 费 减 免 新 引 进 的 总 部 企 业, 自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对 其 涉 及 本 区 域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地 方 收 入 部 分 予 以 全 免 ( 二 ) 区 外 企 业 在 我 区 新 设 子 公 司 或 将 分 支 机 构 改 制 为 子 公 司 的 扶 持 政 策 1 经 营 贡 献 奖 励 15

对 新 设 子 公 司 或 将 分 支 机 构 改 制 为 子 公 司,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其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税 收 总 额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达 到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按 其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税 收 总 额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50% 予 以 奖 励 ;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税 收 总 额 达 到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视 同 总 部 经 济, 按 其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税 收 总 额 的 地 方 级 财 政 分 成 部 分 的 70% 予 以 奖 励 2 规 费 减 免 新 设 子 公 司 或 将 分 支 机 构 改 制 为 子 公 司, 自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对 其 涉 及 本 区 域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地 方 收 入 部 分 予 以 全 免 八 其 他 补 充 的 财 税 政 策 ( 一 ) 实 施 企 业 自 主 选 择 征 税 货 物 状 态 政 策 对 平 潭 保 税 加 工 货 物 销 往 内 地, 试 行 按 其 对 应 进 口 料 件 或 按 实 际 报 验 状 态 征 收 关 税 的 政 策 ( 二 ) 注 册 在 平 潭 的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纳 税 人 从 事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中 提 供 的 应 税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外 资 研 发 中 心 和 经 认 定 的 国 内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机 构 进 口 科 技 开 发 用 品,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除 上 述 外, 目 前 财 政 部 正 在 研 究 制 订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鼓 励 发 展 产 业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等 相 关 财 税 优 惠 政 策, 预 计 2013 年 下 半 年 将 陆 续 出 台 发 布 摘 要 说 明 : 以 上 第 一 项 摘 自 在 平 潭 工 作 的 台 湾 居 民 涉 及 内 地 与 台 湾 地 区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负 差 额 补 贴 实 施 办 法 平 潭 16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2 132 号 ) 第 二 项 摘 自 财 政 部 关 於 平 潭 对 台 小 额 商 品 交 易 市 场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函 ( 财 关 税 函 2013 30 号 ) 第 三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鼓 励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的 暂 行 规 定 (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1 2 号 ) 第 四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服 务 外 包 扶 持 政 策 ( 省 外 经 贸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经 贸 委 省 财 政 厅 省 信 息 化 局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2012 年 11 月 ) 第 五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关 於 支 持 台 湾 同 胞 创 业 发 展 的 暂 行 规 定 (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3 55 号 ) 第 六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过 渡 性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的 实 施 办 法 (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2 128 号 ) 第 七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促 进 总 部 经 济 发 展 的 暂 行 规 定 (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3 52 号 ) 第 八 项 ( 一 ) 摘 自 海 关 总 署 关 於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意 见 ( 署 厅 函 2012 265 号 ) ( 二 ) 摘 自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於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等 若 干 税 收 政 策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2012 86 号 ) ( 三 ) 摘 自 关 於 加 快 平 潭 人 才 特 区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012 年 11 月 2 日, 闽 委 人 才 2012 8 号 ) 17

第 三 部 分 通 关 政 策 一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模 式 实 施 方 案 ( 一 ) 对 经 平 潭 进 境 的 商 品 实 施 分 线 分 类 检 验 监 管 在 一 线 口 岸, 对 重 点 敏 感 进 口 货 物 按 现 行 模 式 管 理 ; 对 其 他 货 物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其 中 原 产 於 台 湾 地 区 在 平 潭 生 产 加 工 使 用 的 货 物 免 於 实 施 检 验 当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货 物 经 二 线 通 道 进 入 内 地 时, 依 法 实 施 检 验 或 核 销 ( 二 ) 简 化 两 岸 往 来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 管 理 对 进 出 平 潭 的 两 岸 直 航 船 舶 常 态 下 实 行 低 风 险 管 理, 实 施 电 讯 检 疫 ; 对 经 常 往 来 台 湾 的 对 台 小 额 贸 易 船 舶 台 湾 渔 船? 用 检 疫 监 管 本 管 理 ; 简 化 进 出 平 潭 的 台 湾 地 区 机 动 车 辆 申 报 手 续, 对 多 次 往 来 车 辆? 用 检 疫 监 管 本 管 理 ( 三 ) 平 潭 生 产 的 出 口 工 业 品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免 予 实 施 检 验 ( 四 ) 从 平 潭 入 境 的 转 口 或 过 境 应 检 物, 免 於 实 施 检 验, 免 於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 对 经 平 潭 中 转 的 台 湾 入 境 食 品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 五 ) 对 平 潭 已 获 得 HACCP 体 系 验 证 HACCP 认 证 或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出 口 食 品 企 业 简 化 备 案 程 序 ( 六 ) 对 原 产 於 台 湾 输 往 平 潭 且 在 平 潭 销 售 使 用 的 预 包 装 食 品 化 妆 品, 允 许? 用 繁 体 中 文 标 签 ( 七 )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免 予 装 运 前 检 验 ( 八 ) 对 符 合 免 於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商 品? 取 便 捷 措 施 及 时 办 理 免 办 证 明, 并 实 施 快 速 验 放 18

( 九 ) 对 少 量 医 用 特 殊 物 品 先 实 施 监 管 放 行, 后 补 办 审 批 手 续 ( 十 ) 支 持 在 平 潭 开 展 对 台 湾 方 面 认 证 认 可 结 果 和 检 测 结 果 的? 信 试 点 工 作 ( 十 一 ) 对 两 岸 间 用 於 人 道 主 义 捐 赠 救 助 等 非 商 业 用 途 的 少 量 医 用 特 殊 物 品, 可 在 口 岸 现 场 先 实 施 监 管 放 行, 后 补 办 审 批 手 续 对 平 潭 已 经 获 得 国 内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并 符 合 出 口 备 案 规 定 要 求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可 适 当 简 化 备 案 手 续 对 自 台 湾 进 境 经 平 潭 中 转 出 口 的 食 品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 十 二 ) 支 持 平 潭 开 展 设 计 研 发 产 品 测 试 产 品 返 修 设 备 租 赁 等 业 务, 对 此 项 业 务 进 口 的 旧 机 电 产 品, 免 予 装 运 前 检 验 简 化 平 潭 生 产 出 口 工 业 品 的 检 验 监 管 流 程, 除 输 入 国 家 (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供 出 口 国 证 明 的, 或 输 入 国 家 ( 地 区 ) 贸 易 合 同 有 约 定 需 作 装 船 前 各 类 检 验 外, 免 予 实 施 检 验 ( 十 三 ) 进 入 平 潭 的 过 境 或 转 口 法 定 检 验 检 疫 货 物, 以 原 包 装 过 境 或 转 口 出 境 并 且 包 装 密 封 状 况 良 好, 无 破 损 撒 漏 的, 根 据 需 要 仅 实 施 外 包 装 检 疫, 免 於 检 验, 必 要 时 进 行 检 疫 处 理 ( 十 四 ) 支 持 平 潭 出 口 企 业 名 优 特 色 产 品 和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到 台 湾 境 外 举 办 展 销 活 动, 出 口 除 食 品 化 妆 品 外 的 展 品 免 於 检 验 二 台 胞 出 入 境 签 注 ( 一 ) 在 平 潭 设 立 设 区 市 级 公 安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和 口 岸 签 证 部 门, 为 入 境 的 台 湾 同 胞 落 地 办 理 一 次 性 台 胞 证 及 签 19

注 ; 进 入 平 潭 的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可 到 公 安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5 年 有 效 台 胞 证 及 最 长 2 年 多 次 出 入 境 有 效 的 来 往 大 陆 签 注 ; 在 平 潭 投 资 创 业 就 业 就 学 等 需 长 期 居 住 的 台 湾 同 胞, 可 申 请 办 理 2 5 年 的 居 留 签 注, 凭 居 留 签 注 长 期 居 住 和 多 次 入 出 境 对 经 确 认 符 合 条 件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引 进 人 才,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给 予 签 发 2 5 年 多 次 入 境 有 效 签 证 ( 二 ) 台 生 依 照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向 实 验 区 公 安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和 一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有 效 签 注 或 一 至 五 年 有 效 居 留 签 注 ( 三 )2011 年 12 月 1 日 公 安 部 同 意 平 潭 澳 前 口 岸 以 福 州 马 尾 口 岸 的 名 义 为 直 抵 口 岸 的 台 湾 居 民 签 发 一 次 有 效 的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及 三 个 月 一 次 有 效 的 入 出 境 签 注 口 岸 签 证 办 证 权 每 半 年 延 期 一 次 ( 四 )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派 遣 员 工 赴 境 外 从 事 外 包 服 务, 因 公 出 境 审 批 手 续 可 实 行 一 次 审 批 全 年 有 效 的 办 法, 并 为 其 提 供 签 证 便 利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因 完 成 境 外 订 单 所 需 的 境 外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和 投 资 者, 需 在 我 省 工 作,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办 理 3 个 月 至 5 年 的 居 留 证 件 三 台 车 入 闽 政 策 因 经 贸 活 动 居 民 往 来 等 需 要, 台 湾 机 动 车 经 许 可 后 可 临 时 入 闽 行 驶 ; 获 批 入 闽 的 台 湾 机 动 车,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海 关 监 督, 向 海 关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在 入 闽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凭 准 许 入 闽 凭 证 到 入 闽 地 设 区 市 交 管 部 门, 申 领 临 时 入 闽 机 动 车 号 牌 和 行 驶 证 临 时 入 闽 20

号 牌 和 行 驶 证 一 次 签 注 有 效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除 上 述 外, 国 家 海 关 总 署 等 相 关 部 门 还 在 制 订 其 它 通 关 政 策 及 海 关 分 线 管 理 的 具 体 监 管 方 案, 预 计 2013 年 下 半 年 将 陆 续 批 复 摘 要 说 明 : 以 上 第 一 项 ( 一 ) 至 ( 十 ) 摘 自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实 施 方 案 ( 国 质 检 通 2013 237 号 ) 第 一 项 ( 十 一 ) 至 ( 十 四 ) 摘 自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关 於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意 见 2012 年 3 月 8 日 ( 国 质 检 通 2012 104 号 ) 第 二 项 ( 一 ) 摘 自 关 於 加 快 平 潭 人 才 特 区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012 年 11 月 2 日 ( 闽 委 人 才 2012 8 号 ) ( 二 ) 摘 自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省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办 公 室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等 关 於 鼓 励 扶 持 台 湾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创 业 的 意 见 ( 闽 人 发 2012 18 号 ) ( 三 ) 摘 自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关 於 做 好 平 潭 澳 前 码 头 试 航 口 岸 办 证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的 通 知 ( 闽 公 内 传 发 2011 2181 号 ) ( 四 )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服 务 外 包 扶 持 政 策 ( 省 外 经 贸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经 贸 委 省 财 政 厅 省 信 息 化 局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闽 政 办 2012 200 号 ) 第 三 项 摘 自 台 湾 地 区 临 时 入 闽 机 动 车 和 驾 驶 人 交 通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闽 公 综 2009 709 号 ) 21

第 四 部 分 金 融 政 策 一 对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的 奖 补 凡 属 我 区 新 引 进 设 立 的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地 方 级 税 收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营 运 满 一 年 的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给 予 以 下 奖 补 : 1 经 营 贡 献 奖 励 从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地 方 级 税 收 的 一 定 比 例 予 以 奖 励 :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地 方 级 税 收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按 50% 奖 励 ;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按 70% 奖 励 2 开 办 补 助 根 据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本 金 分 档 予 以 一 次 性 开 办 补 助, 实 际 到 位 注 册 资 本 金 在 10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补 助 1000 万 元 ;10 亿 元 以 下 7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补 助 800 万 元 ;7 亿 元 以 下 5 亿 元 以 上 的, 补 助 500 万 元 ;5 亿 元 以 下 2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补 助 300 万 元 二 对 非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的 奖 补 凡 属 我 区 新 引 进 的 营 运 满 一 年 的 非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分 别 给 予 以 下 奖 补 : 1 属 银 行 类 的 金 融 机 构, 按 营 运 资 金 分 档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营 运 资 金 在 2 亿 元 及 以 上 的, 补 助 200 万 元 ;1 亿 元 ( 含 1 亿 元 ) 至 2 亿 元 的, 补 助 150 万 元 ;5000 万 元 ( 含 5000 万 元 ) 至 1 亿 元 的, 补 助 50 万 元 2 属 非 银 行 类 的 金 融 机 构, 其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地 方 级 税 收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地 方 级 税 收 的 30% 予 以 奖 励 22

三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优 惠 政 策 ( 一 ) 在 我 区 区 域 内 的 非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实 现 机 构 升 级 或 升 格 为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按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给 予 奖 励 ( 二 ) 对 现 有 的 地 方 法 人 银 行 机 构,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地 方 级 税 收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自 纳 税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按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地 方 级 税 收 的 30% 予 以 奖 励 四 扶 持 金 融 机 构 的 配 套 政 策 ( 一 ) 新 设 立 或 新 迁 入 的 金 融 机 构 总 部 新 设 立 或 新 改 制 金 融 子 公 司, 自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对 其 涉 及 本 区 域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地 方 收 入 部 分 予 以 全 免 ( 二 )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金 融 机 构, 对 其 购 房 租 房 给 予 以 下 优 惠 : 1 对 购 买 实 验 区 商 务 营 运 中 心 及 其 他 由 我 区 统 一 承 建 的 写 字 楼 的, 以 区 管 委 会 审 批 的 购 买 面 积 按 综 合 成 本 价 售 让, 但 十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2 对 租 用 实 验 区 内 办 公 用 房 的, 以 区 管 委 会 审 批 的 租 用 面 积, 每 年 按 租 金 的 30% 予 以 补 贴, 补 贴 期 限 为 三 年 办 公 用 房 补 贴 原 则 上 最 高 累 计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享 受 补 贴 期 间 的 办 公 用 房 不 得 对 外 转 租 3 对 单 独 建 设 办 公 营 运 大 楼 的 用 地 优 惠 政 策 另 行 制 定 ( 三 ) 自 2013 年 起,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投 向 由 政 府 融 资 的 实 验 区 重 点 项 目 的 年 度 贷 款 余 额 每 增 加 5 亿 元, 给 予 5 万 元 奖 励 ; 投 向 注 册 在 我 区 的 小 微 企 业 的 年 度 贷 款 余 额 ( 不 含 商 业 性 房 地 产 项 目 贷 款 ) 每 增 加 3 亿 元, 给 予 5 万 元 奖 励 ( 四 ) 对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为 符 合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产 业 发 23

展 指 导 目 录 范 围 的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提 供 担 保, 在 省 财 政 安 排 信 用 担 保 风 险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的 基 础 上, 区 里 再 比 照 省 里 补 助 标 准 予 以 风 险 补 偿 省 财 政 和 区 财 政 安 排 信 用 担 保 风 险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属 为 生 产 性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的 担 保 机 构 各 按 年 度 担 保 额 1.6%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属 为 贸 易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的 担 保 机 构 各 按 年 度 担 保 额 1%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 五 ) 对 新 引 进 或 新 迁 入 我 区 的 金 融 机 构, 其 年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总 额 5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连 续 聘 用 2 年 以 上 的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前 两 年 按 每 年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地 方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80% 后 三 年 按 60%, 给 予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的 贡 献 奖 励, 用 於 其 个 人 购 房 补 助 和 租 房 补 贴 ( 六 ) 本 规 定 所 述 的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税 收 总 额 和 年 度 缴 纳 入 库 的 地 方 级 税 收, 均 不 含 海 关 税 收, 不 含 多 元 化 经 营 企 业 在 区 内 的 房 地 产 建 筑 施 工 类 项 目 缴 纳 的 税 收, 含 上 缴 省 级 后 实 际 返 还 我 区 的 税 收 ( 七 ) 本 规 定 所 列 的 优 惠 政 策 与 我 区 制 定 的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如 有 重 复, 企 业 可 择 优 申 报, 不 得 重 复 享 受 ( 八 ) 凡 新 引 进 设 立 并 享 受 上 述 优 惠 扶 持 政 策 的 金 融 企 业, 均 应 在 我 区 登 记 注 册 银 行 开 户 缴 纳 税 收, 且 应 承 诺 10 年 内 不 将 注 册 地 址 迁 离 本 区, 不 改 变 其 在 本 区 的 纳 税 义 务 除 上 述 外, 其 它 金 融 优 惠 政 策 仍 在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支 持, 条 件 具 备 时 将 适 时 发 布 摘 要 说 明 : 以 上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摘 自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促 进 金 融 业 发 展 的 暂 行 规 定 (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3 53 号 ) 24

第 五 部 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政 策 一 授 予 企 业 登 记 管 辖 权 ( 一 ) 授 予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依 法 应 当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登 记 管 辖 的 内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辖 权 对 於 住 所 设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依 法 应 当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登 记 管 辖 的 内 资 企 业, 依 企 业 申 请,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可 以 进 行 登 记 ( 二 ) 授 予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依 法 应 当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登 记 注 册 的 住 所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和 监 督 管 理 权 ( 三 ) 授 予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行 使 不 含 行 政 区 划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的 受 理 权 对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开 放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企 业 名 称 数 据 库, 授 予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行 使 不 含 行 政 区 划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的 受 理 权 ( 四 ) 授 权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通 过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综 合 业 务 系 统,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申 报 名 称 中 使 用 ( 中 国 ) 字 样 和 不 含 行 政 区 划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名 称 的 预 先 核 准 变 更 登 记 ( 五 ) 放 宽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台 资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条 件 台 资 企 业 名 称 只 要 不 损 害 国 家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对 公 众 造 成 欺 骗 或 误 解, 不 重 名 的, 允 许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台 资 企 业 自 主 选 用 ; 允 许 台 资 企 业 名 称 中 使 用 台 湾 地 区 习 惯 用 语 作 为 其 所 从 事 行 业 表 述 25

二 支 持 实 施 宽 松 的 市 场 准 入 政 策 ( 一 )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积 极 开 展 两 岸 产 业 合 作 凡 符 合 有 利 於 深 化 两 岸 经 贸 交 流 承 接 台 湾 产 业 转 移 促 进 两 岸 科 技 文 化 教 育 合 作, 法 律 法 规 又 未 明 确 禁 止 的 行 业 和 经 营 项 目,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予 以 登 记 对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明 确 的 新 兴 产 业 新 兴 业 态, 支 持 其 积 极 逐 步 探 索, 积 累 经 验 ( 二 ) 支 持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探 索 建 立 报 备 式 年 检 制 度 对 守 法 经 营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非 重 点 热 点 行 业 的 内 外 资 企 业, 试 行 报 备 式 年 检 ( 三 ) 支 持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试 点 推 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全 程 电 子 化 年 检, 取 消 对 纸 质 年 检 材 料 的 审 核 和 归 档 ( 四 ) 支 持 按 照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功 能 和 法 律 原 则, 开 展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改 革 探 索 ( 五 ) 支 持 个 体 私 营 经 济 发 展 在 不 影 响 其 他 企 业 名 称 权,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个 体 工 商 户 转 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或 合 伙 企 业 的,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原 名 称 字 号 ; 转 型 登 记 为 有 限 公 司 的, 可 以 沿 用 原 名 称 加 有 限 公 司 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六 )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在 台 湾 居 民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方 面, 先 行 先 试 三 支 持 广 告 发 展 ( 一 ) 同 意 福 建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委 托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依 法 对 实 验 区 内 广 告 企 业 从 事 固 定 形 式 印 刷 品 广 告 经 营 发 布 活 动 进 行 审 批 登 记 26

( 二 ) 设 立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台 湾 企 业 在 综 合 实 验 区 内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时, 可 以 在 广 告 发 布 中 使 用 繁 体 字 ( 三 ) 福 建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将 省 级 烟 草 广 告 审 批 权 限 以 委 托 方 式 全 部 授 予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四 支 持 交 流 借 鉴 创 新 机 制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探 索 建 立 统 一 的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保 障 各 类 商 事 主 体 登 记 的 地 位 平 等 规 则 公 平 标 准 统 一 五 试 行 直 接 登 记 制 在 实 验 区 内, 试 行 台 商 投 资 的 鼓 励 类 允 许 类 项 目 企 业 直 接 登 记 制, 免 予 提 交 审 批 机 关 文 件, 台 商 直 接 到 登 记 机 关 注 册 登 记 六 实 行 注 册 资 本 零 首 付 制 在 实 验 区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以 下 内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允 许 注 册 资 本 零 首 付 七 外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辖 权 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授 予 的 外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辖 权 基 础 上, 省 工 商 局 进 一 步 下 放 按 规 定 应 当 由 福 建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住 所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和 监 督 管 理 权 凡 住 所 在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均 可 直 接 向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申 请 设 立 变 更 等 各 项 登 记 事 务 根 据 企 业 的 申 请,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依 法 直 接 予 以 核 准 登 记 或 不 予 核 准 登 记, 并 於 核 准 登 记 后 将 有 关 登 记 基 本 情 况 以 书 面 材 料 形 式 抄 送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和 省 工 商 局 备 案 27

八 简 化 放 宽 台 资 企 业 注 册 出 资 条 件 和 手 续 ( 一 ) 向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全 面 开 放 投 资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以 及 不 符 合 实 验 区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鼓 励 发 展 的 产 业 除 外 ( 二 ) 试 行 直 接 登 记 制, 实 行 前 置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发 证 和 工 商 部 门 发 照 同 步 进 行 的 并 联 审 批 制 度 ( 三 ) 已 在 实 验 区 设 立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进 行 再 投 资 的, 只 需 提 交 主 体 资 格 ( 身 份 ) 证 明 复 印 件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大 陆 境 外 第 三 地 投 资 设 立 公 司 并 以 其 名 义 来 实 验 区 投 资 的, 其 投 资 项 目 可 免 予 提 交 投 资 主 体 资 格 的 公 证 认 证, 同 时 享 受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允 许 台 商 将 其 持 有 的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驰 名 商 标 著 名 商 标 等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作 为 其 对 所 投 资 公 司 的 出 资 ( 四 ) 对 新 设 立 的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允 许 将 其 临 时 租 住 的 办 公 场 所 ( 包 括 宾 馆 酒 店 民 宅 ) 暂 时 登 记 为 住 所, 在 6 个 月 内 办 理 固 定 住 所 登 记 对 分 期 缴 付 出 资 的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允 许 其 在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缴 清 首 期 出 资, 如 因 客 观 原 因 首 期 出 资 无 法 按 时 到 资 的, 经 企 业 申 请, 允 许 再 延 期 6 个 月, 由 登 记 机 关 直 接 办 理 出 资 时 间 变 更 登 记 ; 对 一 次 缴 清 出 资 的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允 许 其 在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缴 清 出 资 因 各 种 原 因 尚 无 法 依 法 按 时 开 业 的, 经 企 业 申 请, 允 许 延 期 6 个 月 开 业 工 商 部 门 免 予 新 设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第 一 个 年 度 年 检 审 查 ( 五 ) 开 通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名 称 预 核 准 网 上 绿 色 通 道, 推 28

行 企 业 名 称 预 核 准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制 度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实 验 区 内 可 批 准 使 用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习 惯 使 用 或 驰 名 著 名 商 号 的 英 文 字 母 等 作 为 企 业 名 称 字 号 允 许 台 商 在 自 设 性 户 外 广 告 ( 如 店 牌 店 招 ) 中 使 用 繁 体 字 对 名 称 标 识 经 营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联 系 方 式 等 进 行 宣 传 ( 六 ) 鼓 励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实 验 区 组 建 企 业 集 团 对 拟 设 母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在 1000 万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允 许 其 先 在 该 母 公 司 的 企 业 名 称 中 使 用 集 团 或 ( 集 团 ) 字 样, 并 在 一 年 内 办 理 相 应 的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 七 )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通 过 注 册 农 产 品 商 标 和 地 理 标 志 来 提 升 台 湾 地 方 特 色 食 品 和 农 产 品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引 导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积 极 创 建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对 创 建 成 功 的 予 以 奖 励 允 许 台 湾 地 区 农 民 在 实 验 区 直 接 以 自 然 人 身 份 加 入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并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九 台 湾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平 潭 创 业 工 商 管 理 优 惠 政 策 ( 一 ) 实 验 区 工 商 部 门 在 服 务 大 厅 设 置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注 册 登 记 绿 色 通 道, 对 台 生 申 请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实 行 专 人 专 件 优 先 办 理, 免 收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验 照 费 ; 对 投 资 鼓 励 类 允 许 类 项 目 企 业 试 行 直 接 登 记 制, 免 予 提 交 审 批 机 关 文 件, 直 接 到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台 生 申 报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的,7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 二 ) 台 生 申 办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可 自 行 申 报, 承 诺 出 资, 最 低 1 元 ;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以 下 内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允 29

许 注 册 资 本 零 首 付 ( 三 ) 台 生 可 依 法 将 家 庭 住 所 租 用 房 商 业 用 房 及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确 定 的 办 公 集 中 区 作 为 企 业 的 住 所 或 经 营 场 所, 但 不 得 从 事 污 染 环 境 影 响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摘 要 说 明 : 以 上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摘 自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关 於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放 开 发 促 进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的 意 见 ( 工 商 办 字 2012 73 号 ) 第 五 项 第 六 项 摘 自 关 於 提 高 工 商 服 务 水 平 的 七 条 措 施 ( 省 工 商 局 闽 政 办 2011 225 号 ) 第 七 项 摘 自 福 建 省 工 商 局 关 於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放 开 发 促 进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闽 工 商 综 2012 307 号 ) 第 八 项 摘 自 关 於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台 商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 试 行 ) (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闽 岚 综 实 管 办 2011 108 号 ) 第 九 项 摘 自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省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办 公 室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等 关 於 鼓 励 扶 持 台 湾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创 业 的 意 见 ( 闽 人 发 2012 18 号 ) 30

第 六 部 分 用 海 用 地 政 策 一 国 土 资 源 部 支 持 台 资 项 目 建 设 的 土 地 配 套 政 策 国 土 资 源 部 统 筹 用 地 供 需, 适 当 增 加 福 建 省 对 台 合 作 用 地 计 划 指 标, 支 持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重 大 台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二 福 建 省 支 持 台 资 企 业 发 展 的 用 海 用 地 政 策 ( 一 ) 对 入 驻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台 资 企 业, 按 所 在 地 土 地 等 别 相 对 应 全 国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下 浮 30% 50% 作 为 底 价 招 拍 挂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但 出 让 价 格 不 得 低 於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土 地 前 期 开 发 成 本 和 相 关 税 费 之 和 ( 二 ) 对 入 驻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台 资 企 业, 经 依 法 批 准, 可 将 分 期 缴 纳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期 限 延 长 至 两 年 ( 三 ) 对 入 驻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台 资 企 业 用 海 项 目 的 海 域 使 用 金 地 方 分 成 部 分 予 以 减 征 50% 三 实 验 区 鼓 励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的 用 海 用 地 政 策 ( 一 ) 对 新 入 驻 的 符 合 实 验 区 产 业 导 向 和 入 区 条 件 的 先 进 制 造 企 业 现 代 服 务 企 业 物 流 航 运 企 业 大 型 商 贸 业 营 运 中 心 企 业 总 部 型 企 业 用 海 项 目 的 海 域 使 用 金 地 方 分 成 部 分, 在 省 定 的 基 础 上, 区 里 再 按 地 方 分 成 部 分 的 50% 予 以 专 项 补 助 ( 二 ) 对 新 入 驻 的 符 合 实 验 区 产 业 导 向 和 入 区 条 件 的 先 进 制 造 企 业 现 代 服 务 企 业 物 流 航 运 企 业 大 型 商 贸 业 营 运 中 心 企 业 总 部 型 企 业 项 目 用 地, 按 取 得 土 地 成 本 价 挂 牌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出 让 价 格 可 分 期 缴 纳, 期 限 可 延 长 31

至 两 年 对 新 引 进 的 特 殊 的 生 产 型 高 新 技 术 项 目, 可 通 过 一 事 一 议 特 事 特 办 的 方 式, 经 区 管 委 会 研 究, 在 土 地 使 用 上 给 予 特 殊 优 惠 但 其 所 获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转 让 对 入 驻 园 区 的 以 上 企 业, 经 区 管 委 会 批 准, 可 根 据 企 业 的 规 模, 按 照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7% 比 例 配 套 生 活 服 务 区 ; 属 台 资 企 业 的, 允 许 其 按 台 湾 习 俗 的 生 活 方 式 规 划 构 建 ( 三 ) 对 在 园 区 内 由 我 区 统 一 承 建 的 标 准 厂 房 写 字 楼 生 活 配 套 用 房, 以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审 批 的 购 买 面 积, 按 成 本 价 售 让 给 以 上 企 业, 但 十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 属 企 业 租 用 的, 以 区 管 委 会 审 批 的 租 用 面 积, 每 年 按 租 金 的 30% 予 以 补 贴, 补 贴 期 限 为 五 年 四 实 验 区 支 持 台 湾 同 胞 创 业 发 展 的 用 海 用 地 政 策 ( 一 ) 新 入 驻 并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的 台 资 企 业, 对 购 买 由 我 区 统 一 承 建 的 标 准 厂 房 写 字 楼 生 活 配 套 用 房, 以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审 批 的 购 买 面 积, 按 综 合 成 本 价 售 让 给 台 资 企 业, 但 十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 对 租 用 实 验 区 内 办 公 用 房 的, 以 区 管 委 会 审 批 的 租 用 面 积, 每 年 按 租 金 的 30% 予 以 补 贴, 补 贴 期 限 为 五 年 每 个 台 资 企 业 享 受 的 办 公 用 房 补 助 原 则 上 最 高 累 计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台 资 企 业 在 享 受 补 贴 和 奖 励 期 间 不 得 转 租 转 让, 不 得 改 变 办 公 用 房 的 用 途 对 需 单 独 建 设 总 部 大 楼 的 用 地 优 惠 政 策 另 行 制 定 对 新 入 驻 的 台 资 企 业 项 目 用 地, 按 取 得 综 合 成 本 价 挂 牌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出 让 价 格 可 分 期 缴 纳, 期 限 可 延 长 至 两 年 对 新 引 进 的 特 殊 生 产 型 高 新 技 术 项 目, 可 通 过 一 事 一 议 特 事 特 办 的 方 式, 经 区 管 委 会 研 究, 在 土 地 使 用 上 给 予 32

特 殊 优 惠, 但 其 所 获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转 让 对 入 驻 园 区 的 台 资 企 业, 经 区 管 委 会 批 准, 可 根 据 企 业 的 规 模, 按 照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7% 比 例 配 套 生 活 服 务 区, 允 许 其 按 台 湾 习 俗 的 生 活 方 式 规 划 构 建 ( 二 ) 对 新 入 驻 的 台 资 企 业, 自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企 业 需 用 海 的 项 目 的 海 域 使 用 金 地 方 分 成 部 分, 在 省 定 的 基 础 上, 区 里 再 按 地 方 分 成 部 分 的 50% 予 以 专 项 补 助 五 实 验 区 海 域 使 用 金 优 惠 政 策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非 经 营 性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非 经 营 性 公 益 事 业 项 目 用 海, 海 域 使 用 金 比 照 省 级 重 点 项 目 缴 纳 应 缴 纳 海 域 使 用 金 超 过 3000 万 元 的 工 程 项 目, 经 批 准 可 分 期 缴 纳 海 域 使 用 金 综 合 实 验 区 上 缴 省 级 的 海 域 使 用 金, 可 以 通 过 申 报 海 洋 综 合 管 理 项 目 进 行 补 助 区 域 建 设 用 海 规 划 经 批 准 后, 规 划 内 的 单 宗 用 海 项 目, 可 提 交 海 籍 调 查 报 告, 不 再 进 行 海 域 使 用 论 证 和 评 审 摘 要 说 明 : 以 上 第 一 项 摘 自 国 土 资 源 部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於 共 同 推 进 国 土 资 源 工 作 促 进 海 峡 西 岸 经 济 区 发 展 的 合 作 协 议 2011 年 6 月 13 日 第 二 项 摘 自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福 建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福 建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於 进 一 步 落 实 支 持 台 资 企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财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闽 财 税 2010 65 号 ) 第 三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鼓 励 扶 持 产 业 发 展 的 暂 行 规 定 (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1 2 号 ) 33

第 四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关 於 支 持 台 湾 同 胞 创 业 发 展 的 暂 行 规 定 (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3 55 号 ) 第 五 项 摘 自 福 建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关 於 贯 彻 落 实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施 意 见 ( 闽 海 渔 2012 99 号 ) 福 建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关 於 支 持 福 州 ( 平 潭 ) 综 合 实 验 区 建 设 若 干 意 见 的 函 ( 闽 海 渔 函 2010 12 号 ) 34

第 七 部 分 人 才 政 策 一 支 持 台 胞 创 业 发 展 的 人 才 优 惠 政 策 ( 一 ) 对 适 用 实 验 区 人 才 引 进 条 件, 在 符 合 实 验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及 相 关 条 件 的 企 业 任 职 的 台 籍 高 管 人 员 各 类 专 业 科 技 人 员 ( 含 文 化 教 育 等 领 域 的 人 才, 下 同 ), 其 在 实 验 区 年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总 额 5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前 两 年 按 每 年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地 方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80%, 后 三 年 按 60%, 给 予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和 科 技 人 员 贡 献 奖 励, 用 於 其 个 人 购 房 补 助 和 租 房 补 贴 ; 或 可 依 据 在 平 潭 工 作 的 台 湾 居 民 涉 及 内 地 与 台 湾 地 区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负 差 额 补 贴 实 施 办 法, 按 台 湾 居 民 在 平 潭 实 际 申 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总 额 的 20% 给 予 补 贴, 上 述 个 税 补 贴 政 策 可 择 优 选 择, 不 得 重 复 享 受 ( 二 ) 凡 属 引 进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领 域 经 济 和 金 融 管 理 领 域 高 等 教 育 和 培 训 领 域 现 代 服 务 及 生 产 制 造 领 域 的 台 湾 高 层 次 人 才, 适 用 实 验 区 人 才 引 进 条 件 的 由 实 验 区 提 供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在 实 验 区 内 首 次 购 买 商 品 房, 可 优 先 购 置 一 套 限 价 商 品 房 二 服 务 外 包 人 才 引 进 的 优 惠 政 策 ( 一 ) 把 引 进 服 务 外 包 人 才 列 入 平 潭 四 个 一 千 人 才 工 程, 通 过 税 收 资 金 住 房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吸 引 一 批 服 务 外 包 团 队 和 高 端 人 才 落 户 平 潭 按 照 平 潭 引 进 省 外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的 相 关 政 策, 对 创 新 团 队 给 予 300~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的 项 目 补 助, 团 队 带 头 人 给 予 50~150 万 元 人 民 币 生 活 经 费 补 35

助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带 头 人 和 核 心 成 员 在 平 潭 工 作 满 5 年 且 每 年 在 平 潭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於 6 个 月 的, 在 平 潭 首 次 购 房 可 购 置 1 套 限 价 商 品 房 团 队 带 头 人 5 年 内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按 70% 给 予 奖 励 ( 二 ) 对 新 入 驻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年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总 额 5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和 专 业 科 技 人 员, 前 两 年 按 每 年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地 方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80% 后 3 年 按 60% 给 予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和 科 技 人 员 贡 献 奖 励, 用 於 其 个 人 购 房 补 助 和 租 房 补 贴 ( 三 )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的 投 资 者, 企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业 科 技 人 员, 其 子 女 可 由 平 潭 政 府 优 先 安 排 重 点 学 校 就 读 同 时, 其 家 属 就 业 医 疗 保 健 户 籍 迁 移 出 入 境 管 理 等 项 服 务 优 先 提 供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员 工 可 优 先 租 赁 公 租 房, 公 积 金 可 用 於 支 付 公 租 房 租 金 ( 四 ) 将 服 务 外 包 人 才 培 养 列 入 平 潭 海 洋 大 学 建 设 规 划, 先 期 启 动 信 息 技 术 类 和 服 务 外 包 类 等 相 关 学 科 建 设 2013 2015 年 对 注 册 在 平 潭 的 获 得 中 央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和 培 训 机 构, 省 级 外 经 贸 专 项 资 金 和 平 潭 财 政 按 1 1 1 予 以 配 套 ( 五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每 录 用 1 名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员 工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工 作 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省 级 外 经 贸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企 业 不 超 过 每 人 4500 元 的 培 训 支 持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的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人 才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通 过 服 务 外 包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 考 核, 并 与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省 级 外 经 贸 专 36

项 资 金 给 予 培 训 机 构 每 人 不 超 过 500 元 的 培 训 支 持 ( 六 ) 加 大 对 台 资 服 务 外 包 企 业 支 持 力 度 2013 2015 年, 台 资 企 业 人 才 培 养 省 级 外 经 贸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标 准 由 4500 元 / 人 提 高 到 6000 元 / 人 ( 七 ) 在 平 潭 从 事 服 务 外 包 工 作 的 台 湾 居 民 涉 及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平 潭 按 照 台 湾 居 民 在 平 潭 实 际 申 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20% 予 以 补 贴 ( 八 ) 台 湾 服 务 外 包 专 才 的 子 女 在 平 潭 就 读,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我 省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政 策 三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调 生 待 遇 ( 一 ) 重 点 培 养 管 理 凡 分 配 到 我 区 工 作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调 生, 直 接 安 排 在 实 验 区 区 直 部 门 工 作, 由 实 验 区 党 工 委 党 群 工 作 部 负 责 跟 踪 管 理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调 生 纳 入 我 区 后 备 干 部 培 训 计 划,5 年 应 累 计 安 排 参 加 3 个 月 以 上 脱 产 培 训, 出 国 ( 境 ) 培 训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安 排 在 实 验 区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根 据 省 委 组 织 部 有 关 要 求, 经 组 织 考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可 担 任 主 任 科 员 职 务, 纳 入 区 管 后 备 干 部 队 伍 管 理 ; 特 别 优 秀 的, 可 以 破 格 提 拔 使 用 ( 二 ) 编 制 职 数 给 予 适 当 灵 活 控 制 对 急 需 专 业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调 生,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编 制 职 数 的, 可 以 暂 时 带 编 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编 制 职 数 由 用 人 单 位 逐 年 消 化 解 决 ( 三 ) 挂 职 锻 炼 对 专 业 性 强, 适 合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和 其 它 管 理 工 作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调 生, 可 根 据 本 人 特 长 和 意 愿, 由 区 党 工 委 党 群 工 作 部 安 排 到 专 业 对 口 的 区 属 事 业 单 位 和 重 点 企 业 挂 职 锻 炼, 每 期 1 3 年, 原 单 位 的 待 遇 保 留 不 变 37

( 四 ) 医 保 待 遇 享 受 我 区 副 处 级 干 部 的 医 保 待 遇, 普 通 门 诊 个 人 帐 户 不 足 以 支 付 时, 个 人 负 担 补 助 为 90%, 封 顶 8000 元 ; 门 诊 特 殊 病 种 和 住 院 在 职 工 医 保 待 遇 的 基 础 上, 个 人 负 担 部 分 再 补 助 90% ( 五 ) 生 活 补 贴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自 任 职 起,5 年 内 享 受 每 月 1000 元 的 生 活 补 贴 给 予 安 置 补 助 费 5 万 元, 区 财 政 按 5 年 平 均 安 排, 从 引 进 当 年 起 每 年 发 放 一 次,5 年 内 发 放 完 毕 ( 六 ) 购 房 优 惠 本 人 及 配 偶 子 女 在 实 验 区 无 住 房 的, 享 受 实 验 区 限 价 房 政 策, 可 以 申 购 限 价 房 ( 七 ) 外 地 亲 属 来 岚 优 惠 待 遇 非 平 潭 籍 生 源 来 岚 工 作 的, 其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愿 意 在 我 区 就 业 和 生 活 的, 户 口 可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就 业 由 区 党 工 委 党 群 工 作 部 协 调 给 予 优 先 安 排 ; 未 成 年 子 女 入 学, 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可 在 区 县 管 辖 的 公 办 学 校 中 自 由 择 校 依 次 给 予 每 人 每 年 一 次 探 亲 假, 或 报 销 父 母 配 偶 来 我 区 探 亲 的 往 返 路 费 每 年 限 一 人 次 四 鼓 励 扶 持 台 湾 高 校 毕 业 生 来 平 潭 创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大 陆 普 通 高 校 全 日 制 台 湾 毕 业 生 台 湾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国 ( 境 ) 外 高 校 台 湾 毕 业 生 ( 不 含 各 类 非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毕 业 生, 以 下 简 称 台 生 ), 毕 业 后 5 年 内 到 实 验 区 独 资 或 合 资 合 伙 创 办 企 业 或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企 业 由 台 生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且 台 生 创 业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出 资 额 不 低 於 注 册 资 本 的 30% 台 生 创 业 企 业 和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省 和 实 验 区 产 业 政 策, 并 且 具 有 明 确 的 创 业 意 向 和 创 业 方 案, 鼓 励 拥 有 各 类 发 明 专 利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项 目 可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如 下 : ( 一 ) 工 商 注 册 绿 色 通 道 免 收 个 体 工 商 户 企 业 注 38

册 登 记 费 和 验 照 费 对 投 资 鼓 励 类 允 许 类 项 目 的 台 资 企 业, 免 予 提 交 审 批 机 关 文 件, 实 行 直 接 登 记 制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100 万 元 以 下 内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允 许 注 册 资 本 零 首 付 ( 二 ) 全 程 创 业 指 导 提 供 人 事 代 理 服 务,3 年 内 免 收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免 费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项 目 推 介 开 业 指 导 市 场 分 析 等 创 业 就 业 服 务 提 供 全 程 代 办 服 务, 对 台 生 自 主 创 业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管 理 技 术 与 资 金 等 问 题 提 供 相 应 的 扶 持 与 帮 助, 协 助 台 生 企 业 做 好 企 业 业 务 培 训 人 员 招 聘 以 及 宣 传 推 介 等 工 作 ( 三 ) 创 业 资 金 扶 持 创 业 项 目 最 高 资 助 金 额 为 15 万 元 自 筹 资 金 不 足 的, 可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或 贴 息 贷 款,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15 万 元, 合 伙 经 营 和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的 可 提 高 为 30 万 元, 并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给 予 2 年 贴 息 安 置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可 按 规 定 申 领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补 贴 ( 四 ) 创 业 平 台 支 持 入 驻 实 验 区 各 类 公 益 性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园 区 的 台 生 企 业,3 年 内 免 费 提 供 50 平 方 米 以 内 的 办 公 经 营 场 所 在 基 地 园 区 外 租 赁 场 所 用 於 创 业 的,2 年 内 补 助 场 所 租 金, 最 高 补 助 标 准 为 3000 元 / 月 企 业 参 加 由 区 管 委 会 举 办 的 各 类 会 展 和 节 庆 活 动,3 年 内 展 位 费 全 免 ( 五 ) 生 活 保 障 在 实 验 区 没 有 生 活 住 房 的,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承 租 公 租 房 人 才 房 租 金 补 贴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房 等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以 上 承 租 人 才 住 房 的, 由 财 政 补 助 人 才 住 房 租 金 的 60%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可 申 请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房 ( 六 ) 创 业 奖 励 台 生 首 次 在 实 验 区 领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39

且 正 常 经 营 纳 税 6 个 月 以 上 的, 给 予 每 户 1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开 业 补 贴 正 常 经 营 纳 税 1 年 以 上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显 著 的 台 生 企 业 可 申 请 创 业 奖 励, 奖 励 金 额 最 高 为 15 万 元, 且 自 其 在 工 商 部 门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3 年 内 免 交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和 证 照 类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重 点 产 业 紧 缺 人 才 招 聘 政 策 实 验 区 引 进 中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优 惠 政 策 等 正 在 研 究 制 定 中, 条 件 成 熟 时 将 出 台 实 施 摘 要 说 明 : 以 上 第 一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关 於 支 持 台 湾 同 胞 创 业 发 展 的 暂 行 规 定 (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3 55 号 ) 第 二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服 务 外 包 扶 持 政 策 ( 省 外 经 贸 厅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经 贸 委 省 财 政 厅 省 信 息 化 局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闽 政 办 2012 200 号 ) 第 三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党 工 委 办 公 室 关 於 我 区 博 士 研 究 生 选 调 生 有 关 待 遇 的 通 知 ( 闽 岚 综 实 委 办 2011 26 号 ) 第 四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关 於 鼓 励 扶 持 台 湾 高 校 毕 业 生 来 岚 创 业 的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3 56 号 ) 40

第 八 部 分 台 胞 生 活 就 业 政 策 一? 认 台 湾 地 区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积 极 推 进 台 湾 地 区 的 建 设 医 疗 等 服 务 机 构 及 执 业 人 员, 持 台 湾 地 区 有 权 机 构 颁 发 的 证 书, 在 平 潭 开 展 该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的 相 应 业 务 ; 直 接 认 定 持 证 的 台 湾 地 区 专 业 人 员 在 平 潭 相 关 产 业 领 域 的 从 业 资 格 ; 鼓 励 持 有 国 际 通 行 资 格 证 书 的 外 籍 专 业 人 员 和 台 湾 地 区 人 才 在 平 潭 创 业 就 业, 简 化 从 业 资 格 认 证 手 续 二 允 许 台 湾 建 筑 业 企 业 进 驻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取 得 台 湾 地 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质 ( 资 格 ) 证 书, 并 加 入 台 湾 地 区 相 应 同 业 公 会, 企 业 法 人 注 册 地 在 台 湾 地 区 的 甲 等 资 质 的 营 造 企 业 较 强 实 力 的 工 程 技 术 顾 问 公 司 或 建 筑 师 事 务 所 等 服 务 机 构, 经 台 湾 相 应 同 业 公 会 推 荐, 向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备 案 后, 可 以 在 许 可 范 围 内 开 展 除 工 程 勘 察 以 外 的 相 应 建 筑 活 动 三 关 於 赋 予 台 胞 市 民 待 遇 优 惠 政 策 ( 一 ) 台 湾 同 胞 子 女 在 实 验 区 内 就 读 ( 含 台 商 子 弟 学 校 ), 其 学 前 教 育 义 务 教 育 和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均 可 享 受 免 费 教 育 ( 二 ) 与 实 验 区 企 业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的 台 胞, 应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未 与 实 验 区 企 业 形 成 劳 动 关 系 且 常 住 平 潭 一 年 以 上 的 台 胞, 可 参 加 与 本 区 居 民 同 等 待 遇 的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和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 三 ) 取 得 居 留 签 注 5 年 以 上 且 在 平 潭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41

台 胞, 本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在 平 潭 无 自 有 住 房 或 未 享 有 政 策 性 住 房 的, 可 按 规 定 申 购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四 加 强 教 育 文 化 及 医 疗 领 域 合 作 ( 一 )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高 等 院 校 与 大 陆 高 校 在 实 验 区 联 办 平 潭 海 洋 大 学 产 业 研 发 创 新 机 构 和 中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鼓 励 台 胞 独 资 发 展 幼 儿 学 前 教 育, 实 验 区 在 学 校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审 批 校 舍 设 施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等 方 面 给 予 倾 斜 ( 二 )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文 化 创 意 企 业 创 办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园 区 文 化 创 意 小 镇, 合 作 开 展 动 漫 产 品 制 作 ; 设 立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台 胞 投 资 文 化 产 业 龙 头 企 业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等 相 应 的 项 目 补 助 贴 息 或 奖 励 ( 三 ) 鼓 励 和 支 持 台 湾 医 疗 康 复 机 构 兴 办 独 资 医 疗 机 构 及 各 类 康 复 保 健 设 施, 设 立 台 资 独 资 医 院, 可 自 主 选 择 经 营 性 质 为 营 利 性 或 非 营 利 性, 实 验 区 在 规 划 用 地 审 批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等 方 面 给 予 支 持 五 鼓 励 台 湾 同 胞 兼 职 参 政 议 政 允 许 在 平 潭 居 住 1 年 以 上 的 台 湾 同 胞 参 与 平 潭 县 人 大 政 协, 到 政 府 咨 询 部 门 科 技 人 才 教 育 职 能 部 门 人 民 团 体 社 会 团 体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兼 取 或 任 职 ; 建 立 两 岸 共 同 开 发 平 潭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研 究 两 地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工 作 人 员 交 流 任 职 方 案, 积 极 探 索 台 湾 地 区 人 士 参 与 平 潭 管 理 的 有 效 形 式 和 途 径, 允 许 在 平 潭 居 住 的 台 湾 地 区 人 士 拥 有 选 举 权 与 被 选 举 权 ; 对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有 参 政 议 政 能 力 的 外 籍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作 为 特 约 代 表 列 席 旁 听 政 府 部 门 相 关 工 作 会 议 42

有 关 其 它 台 胞 就 业 生 活 优 惠 政 策, 将 根 据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放 开 发 建 设 进 程 及 具 体 情 况, 抓 紧 研 究 制 定, 条 件 成 熟 时 分 期 分 批 适 时 发 布 实 施 摘 要 说 明 : 以 上 第 一 项 摘 自 关 於 加 快 平 潭 人 才 特 区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闽 委 人 才 2012 8 号 ) 第 二 项 摘 自 台 湾 建 筑 业 企 业 进 驻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闽 建 2012 10 号 ) 第 三 项 第 四 项 摘 自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关 於 支 持 台 湾 同 胞 创 业 发 展 的 暂 行 规 定 ( 闽 岚 综 实 管 综 2013 55 号 ) 第 五 项 摘 自 关 於 加 快 平 潭 人 才 特 区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闽 委 人 才 2012 8 号 2012 年 11 月 2 日 ) 43

编 印 说 明 中 央 高 度 重 视 平 潭 的 开 放 开 发, 赋 予 了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包 括 实 施 分 线 管 理 等 在 内 的 一 系 列 特 殊 政 策 措 施, 国 家 各 相 关 部 委 陆 续 研 究 出 台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或 实 施 细 则, 福 建 省 政 府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和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也 相 继 出 台 一 系 列 地 方 优 惠 政 策 及 灵 活 措 施, 全 力 推 进 平 潭 开 放 开 发 为 了 让 社 会 各 界 更 加 全 面 深 入 了 解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的 各 类 政 策, 我 们 将 中 央 省 及 实 验 区 的 优 惠 政 策 进 行 摘 要 编 辑, 编 印 成 册, 供 各 界 人 士 参 考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或 细 则, 可 向 实 验 区 管 委 会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咨 询 或 登 录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网 站 查 询 ( 网 址 :htp://www.pingtan.gov.cn) 今 后, 我 们 将 依 据 中 央 及 地 方 后 续 出 台 政 策 的 具 体 情 况, 适 时 对 本 摘 要 予 以 修 编 编 者 2013 年 6 月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