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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 件 番 人 社 2014 2 号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现 将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2014 年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实 施 细 则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在 执 行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区 人 社 局 反 馈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4 年 1 月 6 日 - 1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2014 年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2011 年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番 卫 2011 4 号 )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2014 年 筹 资 和 待 遇 标 准 的 意 见 ( 穗 人 社 发 2013 91 号 ) 区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纪 要 ( 番 府 十 六 届 82 次 2013 37 号 ) 和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2014 年 筹 资 和 待 遇 标 准 的 通 知 ( 番 人 社 2013 65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制 定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 以 下 简 称 新 农 合 )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新 农 合 资 金 按 年 度 收 缴 参 加 新 农 合 的 群 众, 每 年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户 口 所 在 的 村 委 办 理 报 名 及 缴 费 手 续, 收 缴 的 个 人 和 村 集 体 资 金 由 村 委 核 对 无 误 后 划 入 镇 街 新 农 合 基 金 专 户, 再 由 镇 街 划 入 区 新 农 合 基 金 专 户 筹 资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为 保 障 年 度 上 年 的 12 月 25 日, 区 镇 街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于 保 障 年 度 的 3 月 31 日 前 划 拨 到 区 财 政 新 农 合 基 金 专 户 新 增 人 员 的 参 合 资 金 须 在 当 月 25 日 前 由 镇 街 新 农 合 基 金 专 户 划 入 区 新 农 合 基 金 专 户, 镇 街 配 套 资 金 于 每 季 度 20 日 前 划 入 区 新 农 合 基 金 专 户, 区 配 套 资 金 于 保 障 年 度 第 四 季 度 划 入 基 金 专 户 新 农 合 按 年 度 缴 费 标 准 一 次 性 足 额 收 缴, 一 经 缴 纳, 不 予 退 还 第 二 条 新 农 合 保 障 期 限 为 缴 费 后 次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 2 -

31 日 查 漏 补 缺 人 员 缴 费 后 当 年 次 月 起 享 受 门 诊 待 遇, 其 他 待 遇 追 索 至 1 月 1 日 起 享 受 第 三 条 住 院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待 遇 基 金 应 支 付 金 额 =(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 超 限 额 检 验 检 查 费 用 - 起 付 线 ) 支 付 比 例 第 四 条 大 病 保 险 基 金 应 支 付 金 额 =(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 新 农 合 已 补 偿 金 额 - 15000) 支 付 比 例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 总 医 疗 费 用 - 自 费 费 用 第 五 条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新 生 儿 和 退 伍 军 人 可 以 中 途 参 合 新 生 儿 凭 准 生 证 和 出 生 证 ( 如 已 入 户 可 凭 户 口 簿 ), 退 伍 军 人 凭 退 伍 证 和 身 份 证 到 户 口 所 在 的 村 委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即 可 随 户 参 加 新 农 合 无 论 何 时 参 加, 缴 费 按 一 年 计 算, 缴 费 次 月 起 即 享 受 新 农 合 待 遇 中 途 参 合 的 新 生 儿 凭 户 口 簿 或 出 生 证 ( 未 入 户 ) 享 受 新 农 合 待 遇 第 六 条 新 生 儿 随 父 或 母 参 合 办 法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新 生 儿 可 选 择 随 父 或 随 母 享 受 新 农 合 待 遇, 一 经 确 定, 不 能 更 改 新 生 儿 随 父 或 母 参 合, 需 到 村 ( 居 ) 委 处 填 写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新 生 儿 随 父 ( 或 母 ) 参 合 登 记 表 ( 附 件 1), 经 镇 街 农 合 办 加 具 意 见 并 盖 章 后, 由 镇 街 农 合 办 统 一 将 登 记 表 新 生 儿 准 生 证 或 出 生 证 及 其 父 ( 母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交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凭 其 出 生 证 或 准 生 证 及 - 3 -

选 定 父 ( 母 ) 亲 身 份 证 原 件 享 受 新 农 合 待 遇,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与 父 或 母 共 用 新 生 儿 随 父 或 母 参 合 不 计 入 年 度 参 合 人 数 未 入 户 新 生 儿 参 合 信 息 中 的 农 合 条 形 码 和 身 份 证 号 均 以 出 生 证 号 为 准, 参 合 时 没 按 出 生 证 号 或 准 生 证 号 登 记 参 合 的, 按 指 定 流 程 改 卡 第 七 条 普 通 住 院 ( 含 生 育 住 院 ) 报 销 办 理 流 程 现 场 报 销 在 区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一 般 情 况 下 实 行 现 场 报 销 参 合 人 说 明 参 合 身 份, 凭 身 份 证 原 件 ( 未 办 身 份 证 可 凭 户 口 簿 原 件 )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出 院 时 在 就 医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新 农 合 窗 口 处 办 理 现 场 报 销 减 免 零 星 报 销 在 区 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或 在 区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因 信 息 系 统 故 障 意 外 事 故 需 调 查 取 证 等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现 场 报 销 的, 实 行 零 星 报 销 参 合 人 出 院 时 全 额 垫 付 医 疗 费 用 后, 在 保 障 年 度 内 凭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医 疗 费 用 专 用 收 据 病 历 ( 含 出 院 小 结 )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本 人 存 折 复 印 件 ( 若 非 本 人 存 折, 是 他 人 存 折, 需 提 供 他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关 系 证 明 意 外 事 故 的 需 加 上 判 决 书 等 有 关 资 料 ) 到 区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新 农 合 窗 口 处 或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报 销 因 意 外 事 故 需 调 查 取 证 和 判 决 的, 须 在 判 决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凭 零 星 报 销 所 需 资 料 及 判 决 书 等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办 理 报 销 因 特 殊 情 况,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不 能 直 接 处 理 的 赔 案, 由 - 4 -

参 合 人 填 写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三 级 审 批 赔 案 申 请 表 ( 附 件 3), 经 农 合 中 心 加 具 意 见 后 统 一 将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资 料 送 至 区 人 社 局 农 合 科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款 项 划 到 参 合 人 指 定 账 户 第 八 条 参 合 人 异 地 就 医 时, 在 当 地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或 当 地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含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就 医 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方 可 享 受 相 应 的 新 农 合 待 遇 : 1 长 期 异 地 就 医 : 参 合 人 在 境 内 同 一 异 地 居 住 工 作 或 学 习 半 年 以 上, 因 病 住 院 的 ; 2 异 地 急 诊 ( 含 急 诊 住 院 或 急 诊 留 观 ); 3 异 地 转 诊 : 参 合 人 经 审 批 后 转 外 地 治 疗 的 ; 4 政 策 规 定 的 其 他 异 地 就 医 情 形 不 属 于 以 上 范 围 异 地 就 医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新 农 合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异 地 就 医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实 行 零 星 报 销 参 合 人 将 零 星 报 销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交 到 区 新 农 合 窗 口 或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第 九 条 参 合 人 在 办 理 现 场 报 销 时, 符 合 十 三 种 重 大 疾 病 补 助 和 ( 或 ) 大 病 保 险 报 销 条 件 的 无 需 申 请, 经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后, 实 行 现 场 即 时 减 免 零 星 报 销 的,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自 收 到 有 效 资 料 7 个 工 作 日 内 拨 付 报 销 款 第 十 条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报 销 办 理 流 程 现 场 报 销 - 5 -

参 合 人 在 区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确 诊 的, 由 主 诊 医 生 填 写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报 销 申 请 表 ( 附 件 4), 经 主 诊 医 师 和 该 医 院 一 名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临 床 医 师 签 名 确 认, 交 医 院 医 务 科 加 盖 公 章 后, 到 该 医 院 新 农 合 窗 口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并 审 批 通 过 后, 实 行 现 场 报 销 减 免 零 星 报 销 参 合 人 在 区 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确 诊 的, 应 先 去 番 禺 区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或 区 内 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窗 口 取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报 销 申 请 表 ( 附 件 4) 后, 由 主 诊 医 生 填 写 该 表, 经 主 诊 医 师 和 该 医 院 一 名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临 床 医 师 签 名 确 认, 交 医 院 医 务 科 加 盖 公 章 后, 携 带 与 病 种 有 关 的 病 例 资 料 : 包 括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病 历 ( 含 出 院 小 结 )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医 疗 费 用 专 用 收 集 原 件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存 折 复 印 件 等 资 料 到 区 内 新 农 合 窗 口 或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零 星 报 销 第 十 一 条 家 庭 病 床 建 床 流 程 : 参 合 人 凭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病 历 资 料 和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到 区 内 有 开 展 家 庭 病 床 业 务 的 定 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附 件 5) 提 出 建 床 申 请, 符 合 建 床 资 格 的, 由 医 生 填 写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报 销 申 请 表 并 递 交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通 过 后, 由 该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建 床 家 庭 病 床 治 疗 期 间 转 住 院 的, 从 住 院 之 日 起 原 家 庭 病 床 有 效 期 即 终 止 第 十 二 条 普 通 门 诊 - 6 -

参 合 人 凭 身 份 证 原 件 ( 未 办 身 份 证 可 凭 户 口 簿 原 件 ) 到 选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结 算 时 直 接 办 理 现 场 报 销 减 免 到 非 选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农 合 基 金 不 予 支 付 第 十 三 条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参 合 人 在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规 定 的 生 育 期 内, 凭 医 生 开 具 的 预 产 期 证 明 身 份 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原 件 及 上 述 证 件 复 印 件 小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一 张, 到 区 内 开 设 产 科 业 务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附 件 6) 的 新 农 合 服 务 窗 口 提 交 资 料, 并 填 写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待 遇 登 记 表 ( 附 件 7) 经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参 合 人 凭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原 件 ( 首 次 产 检 报 销 须 凭 回 执 ) 在 选 定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登 记 报 销 第 十 四 条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参 合 人 到 有 鉴 定 资 格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诊 断 鉴 定, 符 合 条 件 且 审 批 通 过 的 凭 身 份 证 原 件 ( 未 办 身 份 证 可 凭 户 口 簿 原 件 ) 就 诊, 结 算 时 直 接 办 理 现 场 报 销 减 免 第 十 五 条 心 理 健 康 免 费 评 估 参 合 人 说 明 参 合 身 份, 凭 身 份 证 原 件 ( 未 办 身 份 证 可 凭 户 口 簿 原 件 ) 到 岐 山 医 院 登 记 挂 号 后, 按 照 医 院 的 指 引 在 相 应 科 室 进 行 新 农 合 心 理 健 康 免 费 评 估 的, 结 算 时 直 接 办 理 现 场 报 销 减 免 第 十 六 条 参 合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因 病 情 需 要 而 就 诊 医 院 又 不 能 提 供 的 检 查 项 目, 经 主 诊 医 生 同 意 后 可 到 院 外 检 查, 检 查 费 用 纳 入 住 院 费 用 进 行 报 销 - 7 -

第 十 七 条 参 合 人 患 病 住 院 期 间 不 得 同 时 享 受 门 诊 报 销 待 遇 第 十 八 条 参 合 人 诊 疗 时 每 诊 次 只 能 收 取 一 次 挂 号 费 和 诊 金, 最 多 允 许 同 一 医 生 开 中 西 药 处 方 各 1 张 不 同 医 生 开 具 的 处 方 按 不 同 诊 次 现 场 结 算 第 十 九 条 参 合 人 跨 年 度 住 院, 以 年 度 结 束 日 实 行 分 段 结 算, 继 续 住 院 治 疗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下 一 年 度 保 障 待 遇 标 准 结 算, 起 付 标 准 只 需 支 付 差 额 部 分 费 用 第 二 十 条 参 合 人 出 院 后 15 日 内 因 同 一 疾 病 返 回 同 一 医 院 治 疗 的, 无 需 支 付 起 付 标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动 物 致 伤 的 狂 犬 病 暴 露 者 ( 包 括 咬 伤 抓 伤 或 擦 伤 ) 在 定 点 医 院 门 诊 就 诊 接 种 狂 犬 疫 苗, 每 人 次 最 高 补 助 200 元 第 二 十 二 条 新 农 合 住 院 报 销 普 通 病 房 住 院 床 位 费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30 元 / 床 天 ; 监 护 病 床 床 位 费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50 元 / 床 天 ; 层 流 洁 净 病 房 床 位 费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200 元 / 床 天 参 合 人 住 院 发 生 的 实 际 床 位 费 低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按 实 际 费 用 结 算 ; 等 于 或 高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按 上 述 标 准 结 算 第 二 十 三 条 住 院 治 疗 结 核 病 和 精 神 病 的, 以 出 院 诊 断 证 明 书 第 一 诊 断 为 准, 否 则 按 照 普 通 疾 病 住 院 计 算 起 付 标 准 第 二 十 四 条 参 合 人 因 意 外 事 故 无 法 结 案 的, 自 出 事 起 三 个 月 后, 由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无 法 结 案 证 明 的 可 予 以 办 理 报 销 意 外 事 故 次 年 起, 后 续 治 疗 不 追 究 他 方 责 任 - 8 -

第 二 十 五 条 参 合 人 如 同 时 参 加 城 镇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公 费 医 疗 的, 只 能 享 受 其 中 一 种 保 障 待 遇 第 二 十 六 条 参 合 人 参 加 了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的 医 疗 保 险 不 受 本 实 施 细 则 限 制, 但 多 方 报 销 总 额 不 超 过 发 票 总 额 100% 第 二 十 七 条 参 合 群 众 符 合 新 农 合 报 销 的 医 疗 费 用 应 在 保 障 年 度 内 到 区 内 新 农 合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新 农 合 窗 口 或 区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超 过 1 年 未 办 理 的 不 予 支 付 第 二 十 八 条 参 合 人 在 一 个 保 障 年 度 内 累 计 医 疗 费 用 ( 不 含 普 通 门 诊 产 前 门 诊 门 诊 慢 性 病 ) 在 20 万 元 以 上 的, 经 审 批 符 合 条 件 的, 报 销 总 额 不 足 10 万 元 的, 补 足 10 万 元 第 二 十 九 条 未 成 年 人 意 外 门 诊 报 销 范 围 参 照 住 院 执 行, 报 销 费 用 为 医 疗 费 用 减 除 起 付 线 (50 元 ) 并 剔 除 自 付 费 用 后 报 销 80% 第 三 十 条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特 殊 门 诊 执 行 住 院 支 付 费 用 范 围 第 三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参 合 人 就 医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新 农 合 基 金 不 予 补 偿 : 1. 各 种 不 育 ( 孕 ) 症 性 功 能 障 碍 的 诊 疗 项 目 ( 如 男 性 不 育 女 性 不 孕 检 查 和 治 疗 费 鉴 定 性 病 检 查 和 治 疗 费 ( 艾 滋 病 除 外 ),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的 一 切 医 疗 费 用 ); 2. 非 疾 病 治 疗 项 目 ( 如 : 重 睑 术 隆 乳 术 矫 治 口 吃 治 疗 雀 斑 老 人 斑 色 素 沉 着 腋 臭 脱 发 美 容 去 疤 激 光 美 容 平 疣 美 容 洁 齿 镶 牙 牙 列 正 畸 术 色 斑 牙 治 疗 近 视 眼 矫 形 - 9 -

术 减 肥 增 胖 增 高 等 项 目 的 一 切 费 用 ); 3. 违 法 犯 罪 或 因 个 人 过 错 所 承 担 责 任 的 医 疗 项 目 费 用, 如 斗 殴 酗 酒 ( 是 指 有 明 确 的 病 历 资 料 或 医 生 证 明 描 述 患 者 急 性 酒 精 中 毒 症 状 的 住 院 治 疗 ) 自 杀 性 病 戒 毒 故 意 自 伤 自 残 ( 未 成 年 人 及 精 神 病 患 者 发 病 期 间 除 外 ) 等 ; 4. 由 于 交 通 事 故 ( 属 于 他 方 责 任 ) 医 疗 事 故 以 及 其 他 责 任 事 故 引 发 的 医 疗 费 用 ; 5. 驾 驶 机 动 车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和 广 州 市 道 路 交 通 法 规 的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 如 : 闯 红 灯 逆 行 醉 驾 酒 驾 ); 6. 未 获 得 计 生 部 门 出 具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相 关 证 明 的 安 胎 保 胎 流 产 引 产 就 医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7. 工 伤 ; 8. 对 于 病 情 已 稳 定, 医 院 已 开 出 院 通 知 书 而 患 者 拒 不 出 院 的, 自 开 出 院 通 知 之 日 起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9. 在 定 点 医 院 挂 床 或 同 时 在 两 家 以 上 ( 含 两 家 )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的 ; 10. 住 院 期 间 外 购 药 品 ( 即 非 住 医 院 开 具 的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 病 历 无 详 细 记 录 的 药 品 和 检 查 治 疗 费 用 等 ; 11. 自 行 择 医 自 购 药 品, 超 出 资 金 所 规 定 补 偿 范 围 的 ; 12. 各 种 教 学 性 科 研 性 和 临 床 验 证 性 的 诊 疗 项 目 费 用 ; 13. 出 国 出 境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14. 国 家 省 市 规 定 不 予 支 付 的 其 他 情 形 - 10 -

第 三 十 二 条 新 农 合 住 院 统 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如 下 : ( 一 ) 区 内 一 级 定 点 : 番 禺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 原 大 石 人 民 医 院 ) 石 楼 人 民 医 院 南 村 医 院 市 桥 医 院 石 碁 人 民 医 院 化 龙 医 院 新 造 医 院 沙 湾 人 民 医 院 钟 村 医 院 番 禺 玛 莉 亚 医 院 东 方 俪 人 医 院 ( 二 ) 区 内 二 级 定 点 : 番 禺 区 何 贤 纪 念 医 院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疗 养 院 中 国 人 民 武 警 部 队 广 东 总 队 医 院 番 禺 分 院 岐 山 医 院 ( 三 ) 区 内 区 属 三 级 定 点 : 番 禺 区 中 心 医 院 番 禺 区 中 医 院 ( 四 ) 区 内 非 区 属 三 级 定 点 :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四 医 院 ( 原 广 州 医 学 院 第 四 附 属 医 院 ) 广 东 省 中 医 院 大 学 城 医 院 广 东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番 禺 院 区 广 州 中 医 药 大 学 祈 福 医 院 ( 五 ) 区 外 定 点 (1) 广 东 省 医 院 : 省 人 民 医 院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省 中 医 院 ( 含 芳 村 医 院 ) 省 中 医 院 二 沙 岛 分 院 省 第 二 中 医 院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省 口 腔 医 院 省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省 皮 肤 病 医 院 省 三 九 脑 科 医 院 ; (2)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 含 东 山 院 区 黄 埔 院 区 )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 含 南 院 )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附 属 第 六 医 院 肿 瘤 防 治 中 心 中 山 眼 科 中 心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 (3)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 南 方 医 院 珠 江 医 院 第 三 附 属 医 院 江 都 医 院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 (4) 广 州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附 属 骨 伤 科 医 院 ; - 11 -

- 12 - (5) 暨 南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 广 州 华 侨 医 院 ); (6) 广 东 药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 (7) 部 队 医 院 : 广 州 军 区 广 州 总 医 院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第 四 二 一 医 院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第 四 五 八 医 院 ( 空 军 医 院 ) 广 州 军 区 广 州 总 医 院 157 临 床 部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广 东 省 总 队 医 院 武 警 8730 部 队 医 院 (8)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 含 海 印 分 院 及 微 创 外 科 中 心 )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第 三 附 属 医 院 第 五 附 属 医 院 附 属 肿 瘤 医 院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 广 州 医 学 院 羊 城 医 院 ); (9) 广 州 市 医 院 :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市 第 八 人 民 医 院 市 第 十 二 人 民 医 院 市 中 医 医 院 市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市 精 神 病 医 院 市 胸 科 医 院 市 妇 女 儿 童 医 疗 中 心 (10) 南 沙 区 医 院 : 南 沙 区 第 六 人 民 医 院 ( 原 大 岗 医 院 ) 榄 核 医 院 灵 山 医 院 鱼 窝 头 医 院 ( 含 大 同 分 院 ) 东 涌 医 院 第 三 十 三 条 新 农 合 门 诊 统 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如 下 : ( 一 ) 一 级 医 院 番 禺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 原 大 石 人 民 医 院 ) 番 禺 区 中 心 医 院 洛 浦 分 院 市 桥 医 院 新 造 医 院 南 村 医 院 化 龙 医 院 钟 村 医 院 沙 湾 人 民 医 院 石 碁 人 民 医 院 石 楼 人 民 医 院 ( 二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市 桥 街 : 市 桥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市 桥 三 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市 桥 街 东 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市 桥 街 北 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市 桥 街 石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市 桥 街 东 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市 桥

街 西 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西 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务 站 沙 头 街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沙 头 街 金 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东 环 街 : 东 环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桥 南 街 : 桥 南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桥 南 街 陇 枕 社 区 卫 生 服 大 石 街 : 大 石 街 会 江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大 石 街 大 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大 石 街 河 村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钟 村 街 : 钟 村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石 壁 街 : 石 壁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石 壁 街 屏 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石 壁 街 韦 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洛 浦 街 : 洛 浦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洛 浦 街 洛 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洛 浦 街 沙 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大 龙 街 : 大 龙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大 龙 街 旧 水 坑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大 龙 街 大 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小 谷 围 街 : 小 谷 围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沙 湾 镇 : 沙 湾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沙 湾 镇 紫 坭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沙 湾 镇 渡 头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沙 湾 镇 古 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务 站 站 石 碁 镇 : 石 碁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石 碁 镇 前 长 社 区 卫 生 服 石 楼 镇 : 石 楼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石 楼 海 鸥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化 龙 镇 : 化 龙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化 龙 镇 潭 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化 龙 镇 明 经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化 龙 镇 眉 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13 -

化 龙 镇 沙 亭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14 - 新 造 镇 : 新 造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南 村 镇 : 南 村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南 村 镇 员 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南 村 镇 坑 头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三 ) 村 卫 生 站 市 桥 街 : 沙 圩 一 村 卫 生 站 桥 南 街 : 陈 涌 村 卫 生 站 蚬 涌 村 卫 生 站 钟 村 街 : 钟 四 村 卫 生 站 汉 溪 村 卫 生 站 诜 敦 村 卫 生 站 胜 石 村 卫 生 站 谢 村 卫 生 站 钟 三 村 卫 生 站 钟 二 村 卫 生 站 钟 一 村 卫 生 站 大 石 街 : 北 联 村 卫 生 站 河 村 卫 生 站 礼 村 卫 生 站 山 西 村 卫 生 站 植 村 卫 生 站 大 山 村 第 二 卫 生 站 洛 浦 街 : 东 乡 村 卫 生 站 洛 溪 村 卫 生 站 沙 溪 村 卫 生 站 上 滘 村 卫 生 站 西 二 村 卫 生 站 西 三 村 卫 生 站 小 谷 围 街 : 北 亭 村 卫 生 站 北 亭 村 第 二 卫 生 站 穗 石 村 卫 生 站 穗 石 村 第 二 卫 生 站 贝 岗 村 第 二 卫 生 站 南 亭 村 卫 生 站 南 亭 村 第 二 卫 生 站 石 碁 镇 : 南 浦 村 卫 生 站 石 基 村 卫 生 站 永 善 村 卫 生 站 沙 湾 镇 : 古 坝 西 村 卫 生 站 龙 岐 村 卫 生 站 西 村 卫 生 站 沙 坑 村 卫 生 站 石 楼 镇 : 官 桥 村 卫 生 站 海 心 村 卫 生 站 茭 西 村 卫 生 站 清 流 村 卫 生 站 沙 南 村 卫 生 站 赤 岗 村 卫 生 站 沙 北 村 卫 生 站 江 鸥 村 卫 生 站 南 派 村 卫 生 站 赤 山 东 村 卫 生 站

化 龙 镇 : 柏 堂 村 卫 生 站 草 堂 村 卫 生 站 东 南 村 卫 生 站 复 苏 村 卫 生 站 眉 山 村 卫 生 站 明 经 村 卫 生 站 山 门 村 卫 生 站 水 门 村 卫 生 站 珠 江 安 置 区 卫 生 站 沙 亭 村 卫 生 站 新 造 镇 : 南 约 村 卫 生 站 崇 德 村 卫 生 站 增 边 村 卫 生 站 北 约 村 卫 生 站 南 村 镇 : 草 堂 村 卫 生 站 陈 边 村 卫 生 站 官 堂 村 卫 生 站 江 南 村 卫 生 站 坑 头 村 卫 生 站 罗 边 村 卫 生 站 南 村 村 卫 生 站 市 头 村 卫 生 站 塘 东 村 卫 生 站 塘 西 村 卫 生 站 新 基 村 卫 生 站 樟 边 村 卫 生 站 罗 边 村 北 约 卫 生 站 第 三 十 四 条 新 农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大 病 保 险 基 金 均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缴 入 区 财 政 新 农 合 基 金 专 户, 分 账 核 算 第 三 十 五 条 区 财 政 局 年 初 预 拨 备 用 金 ( 按 上 年 1 月 -11 月 份 实 际 支 出 月 平 均 数 的 1.5 倍 ) 到 支 出 户, 当 月 实 际 支 出 数 在 次 月 按 实 拨 款, 年 底 清 算 全 年 的 支 出 数 第 三 十 六 条 新 农 合 资 金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专 款 专 用, 专 户 储 存, 专 项 管 理 购 买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费 用 由 区 财 政 另 行 支 付 第 三 十 七 条 参 合 人 有 权 监 督 经 办 机 构 使 用 农 合 基 金 情 况, 参 合 人 向 经 办 机 构 索 取 本 人 保 险 资 料 的, 经 办 机 构 应 自 参 合 人 提 出 要 求 之 日 起 7 日 内 予 以 提 供 第 三 十 八 条 区 人 社 局 与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协 议 书, 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执 行 协 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年 度 考 核 第 三 十 九 条 参 合 人 应 尊 重 医 院 的 诊 疗 决 定, 不 得 干 预 医 务 - 15 -

人 员 的 诊 疗 行 为,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冒 名 顶 替 私 自 涂 改 单 据 等, 一 经 查 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追 回 所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暂 停 其 享 受 新 农 合 待 遇 时 间 1-6 个 月,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将 取 消 其 参 加 新 农 合 的 资 格 第 四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新 农 合 基 金, 违 反 新 农 合 基 金 管 理 规 定 的,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直 接 领 导 人 的 行 政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本 细 则 以 后 涉 及 变 更 调 整 的 内 容, 由 区 人 社 局 另 行 公 布 附 件 :1.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新 生 儿 随 父 ( 或 母 ) 参 合 登 记 表 2.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新 生 儿 随 父 ( 或 母 ) 参 合 登 记 回 执 3.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三 级 审 批 赔 案 审 批 表 4.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报 销 申 请 表 5.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家 庭 病 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6.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产 前 门 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7.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待 - 16 -

遇 登 记 表 8.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待 遇 登 记 回 执 - 17 -

附 件 1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新 生 儿 随 父 ( 或 母 ) 参 合 登 记 表 新 生 儿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日 出 生 证 号 申 请 人 姓 名 与 新 生 儿 关 系 联 系 电 话 家 庭 住 址 随 父 或 母 参 合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与 新 生 儿 关 系 : ( 限 新 生 儿 父 母 ) 签 字 : 申 请 人 确 认 意 见 村 ( 居 ) 委 意 见 年 月 日 ( 盖 章 ) 年 月 日 镇 ( 街 ) 农 合 办 意 见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 盖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备 注 :1. 此 表 仅 限 于 新 生 儿 随 父 或 母 享 受 新 农 合 待 遇 登 记, 一 经 确 认, 不 能 更 改 ; 2. 此 表 由 区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存 留 ; 3. 需 同 时 提 交 新 生 儿 准 生 证 和 出 生 证 选 定 父 ( 或 母 ) 亲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 18 -

附 件 2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新 生 儿 随 父 ( 或 母 ) 参 合 登 记 回 执 出 生 证 号 ( 或 准 生 证 号 ): 选 定 父 ( 或 母 ) 亲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 新 生 儿 法 定 监 护 人 申 请 随 父 ( 或 母 ) 参 合 待 遇 之 日 起, 区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完 成, 系 统 自 动 生 效 新 生 儿 凭 出 生 证 或 准 生 证 原 件 及 选 定 父 ( 或 母 ) 亲 身 份 证 原 件 前 往 选 定 的 门 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或 住 院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即 可 报 销 新 生 儿 申 请 随 父 ( 或 母 ) 参 合 待 遇 生 效 后, 和 父 ( 或 母 ) 亲 共 用 相 应 的 支 付 限 额, 支 付 限 额 累 计 纳 入 基 金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村 委 会 ( 盖 章 ) 办 理 日 期 : - 19 -

附 件 3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三 级 审 批 赔 案 申 请 表 参 合 人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号 所 属 镇 村 代 办 人 姓 名 与 患 者 关 系 联 系 电 话 随 父 ( 母 ) 参 合 父 ( 母 ) 亲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个 人 申 请 ( 原 因 ) 驻 院 代 表 意 见 申 请 人 或 代 办 人 签 字 :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区 农 合 办 审 批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 盖 章 ) 年 月 日 ( 盖 章 ) 年 月 日 赔 案 交 接 资 料 医 疗 费 用 专 用 收 据 医 疗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病 历 出 院 记 录 参 合 人 领 款 人 身 份 证 印 件 领 款 人 存 折 证 印 件 关 系 证 明 ( 户 口 簿 结 婚 证 准 生 证 出 生 证 等 ) 驾 驶 证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印 件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等 相 关 材 料 其 他 : 收 资 料 核 对 人 签 名 : 备 注 - 20 -

附 件 4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特 殊 病 种 门 诊 报 销 申 请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号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诊 断 结 果 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 科 室 联 系 电 话 有 效 期 限 病 情 摘 要 门 特 项 目 ( 在 项 目 上 打 ) (1) 恶 性 肿 瘤 门 诊 放 射 治 疗 (10) 重 型 β 地 中 海 贫 血 门 诊 治 疗 (2) 恶 性 肿 瘤 门 诊 化 学 治 疗 (11) 急 诊 留 院 观 察 (3) 尿 毒 症 门 诊 血 液 透 析 治 疗 (12) 家 庭 病 床 (4) 尿 毒 症 门 诊 腹 膜 透 析 治 疗 (13) 耐 多 药 肺 结 核 (5) 肾 脏 移 植 术 后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14)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 艾 滋 病 患 者 治 疗 (6) 肝 脏 移 植 术 后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15) 心 脏 移 植 后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7) 血 友 病 (16) 肺 部 移 植 后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8) 慢 性 丙 型 肝 炎 (17) 重 型 精 神 病 (9) 慢 性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门 诊 治 疗 (18)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诊 治 方 案 及 项 目 构 成 医 师 签 名 : 医 务 科 ( 盖 章 ) 主 任 ( 副 主 任 医 师 ) 签 名 : 年 月 日 注 : 项 目 构 成 必 须 符 合 番 禺 区 新 农 合 有 关 规 定,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将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检 查 治 疗 用 药 等 项 目 列 入 计 算 农 合 中 心 审 批 意 见 办 理 时 间 : 年 月 日 备 注 说 明 : 该 表 一 式 二 份, 分 别 由 番 禺 区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各 保 存 一 份 - 21 -

附 件 5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家 庭 病 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序 号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1 市 桥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2 市 桥 街 东 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3 市 桥 街 东 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4 市 桥 街 北 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5 市 桥 街 三 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6 市 桥 街 石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7 沙 头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8 沙 头 街 金 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9 桥 南 街 陇 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22 -

附 件 6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产 前 门 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序 号 医 疗 机 构 名 称 1 番 禺 区 中 心 医 院 2 番 禺 区 何 贤 纪 念 医 院 3 番 禺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 原 大 石 人 民 医 院 ) 4 市 桥 医 院 5 钟 村 医 院 6 南 村 医 院 7 新 造 医 院 8 石 碁 人 民 医 院 9 石 楼 人 民 医 院 10 沙 湾 人 民 医 院 11 化 龙 人 民 医 院 - 23 -

附 件 7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待 遇 登 记 表 申 请 人 填 写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现 怀 孕 周 数 预 产 期 日 期 选 定 的 产 检 医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编 码 小 一 寸 免 彩 照 诊 断 摘 要 主 诊 医 师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请 ( 仅 限 孕 妇 本 人 ): 人 签 医 院 医 务 科 名 确 认 日 期 : 年 月 日 意 见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驻 院 代 表 补 充 意 见 经 办 人 签 名 : 受 理 日 期 : 年 月 日 区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意 见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注 :1. 以 上 申 请 表 填 写 内 容 必 须 属 实 2. 参 合 人 办 理 申 请 时 需 提 供 诊 断 怀 孕 周 数 及 预 产 期 的 证 明 身 份 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4 -

附 件 8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待 遇 登 记 回 执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编 码 : 身 份 证 号 : 孕 妇 自 申 请 产 前 检 查 待 遇 之 日 起, 区 新 农 合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完 成, 系 统 自 动 生 效 孕 妇 凭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计 划 生 育 证 原 件 前 往 选 定 的 产 检 医 院 进 行 产 前 检 查 ( 首 次 产 检 报 销 须 凭 此 回 执 ), 即 可 报 销 产 检 属 于 目 录 内 的 检 查 项 目, 基 金 按 照 50% 比 例 支 付, 每 孕 次 限 额 支 付 300 元, 支 付 限 额 累 计 纳 入 基 金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