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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游 久 游 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七 届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上 海 游 久 游 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有 效 控 制 经 营 风 险,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上 市 规 则 )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及 公 司 各 项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控 股 子 公 司 指 公 司 持 有 其 50% 以 上 股 份, 或 者 持 有 其 股 份 在 50% 以 下 但 能 够 实 际 控 制 的 公 司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第 四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的 标 准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规 则 等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及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并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和 环 境 条 件, 制 定 各 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细 则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控 股 其 他 公 司 的, 应 参 照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逐 层 建 立 对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并 接 受 公 司 的 监 督 第 五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与 规 划 必 须 服 从 公 司 的 整 体 发 展 战 略 与 规 划, 并 应 执 行 公 司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各 项 制 度 规 定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六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当 依 据 公 司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完 善 自 身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三 会 制 度 控 股 子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股 东 会 ( 或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 或 执 行 董 事 ) 及 监 事 会 ( 或 监 事 ) 公 司 通 过 参 与 控 股 子 公 司 股 东 会 ( 或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对 其 行 使 管 理 协 调 监 督 考 核 等 职 能 第 七 条 公 司 依 照 控 股 子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向 其 委 派 董 事 监 事 或 推 荐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根 据 需 要 对 任 期 内 委 派 或 推 荐 的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管 人 选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第 八 条 由 公 司 派 出 的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其 所 在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章 程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职 权,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对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派 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在 控 股 子 公 司 1

具 体 落 实 工 作, 同 时 应 将 控 股 子 公 司 经 营 财 务 及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向 公 司 反 馈 第 九 条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或 办 法,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财 务 重 大 投 资 法 律 事 务 及 人 力 资 源 等 方 面 进 行 指 导 管 理 及 监 督 : ( 一 ) 公 司 职 能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 二 ) 公 司 经 营 财 务 等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的 上 报 和 执 行 财 务 会 计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 三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要 负 责 对 派 往 控 股 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及 绩 效 考 核 ; ( 四 )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主 要 负 责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上 报 对 外 宣 传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第 三 章 财 务 管 理 第 十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财 务 运 作 由 公 司 财 务 监 督 管 理 控 股 子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应 接 受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不 得 违 反 程 序 更 换 财 务 负 责 人, 如 确 需 更 换, 应 向 公 司 报 告, 经 公 司 同 意 后 按 程 序 另 行 委 派 第 十 二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参 照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其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并 报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财 务 制 度 和 会 计 准 则 建 立 会 计 账 簿, 登 记 会 计 凭 证, 自 主 收 支 独 立 核 算 第 十 四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应 按 照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做 好 财 务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负 责 编 制 全 面 预 算, 对 经 营 业 务 进 行 核 算 监 督 和 控 制, 加 强 成 本 费 用 资 金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日 常 会 计 核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中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等 应 遵 循 公 司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及 其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计 提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内 控 制 度 适 用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事 项 的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和 对 外 披 露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的 要 求, 以 及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对 报 送 内 容 和 时 间 的 要 2

求, 及 时 报 送 财 务 报 表 和 提 供 会 计 资 料, 其 财 务 报 表 同 时 接 受 公 司 委 托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审 计 第 十 八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定 期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财 务 总 监 报 告 资 金 变 动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根 据 其 公 司 章 程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安 排 使 用 资 金 控 股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对 外 投 资 对 外 借 款 或 挪 作 私 用, 不 得 越 权 进 行 费 用 签 批, 对 于 上 述 行 为, 控 股 子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有 权 制 止 并 拒 绝 付 款, 制 止 无 效 的 可 以 直 接 向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不 得 隐 瞒 其 收 入 和 利 润, 私 自 设 立 帐 外 帐 和 小 金 库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存 在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公 司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情 形 的, 应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并 按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公 司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二 十 二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财 务 档 案, 保 存 年 限 按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经 营 及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各 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并 应 根 据 公 司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经 营 计 划, 制 定 自 身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建 立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的 计 划 管 理 体 系, 确 保 有 计 划 地 完 成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确 保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的 投 资 收 益 第 二 十 四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于 每 年 度 结 束 前 由 总 经 理 组 织 编 制 本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及 下 一 年 度 的 经 营 计 划, 并 经 控 股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上 报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经 营 计 划 应 在 公 司 审 核 批 准 后, 经 控 股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批 并 实 施 控 股 子 公 司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及 下 一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计 划, 包 括 当 年 执 行 情 况 及 下 一 年 度 计 划 指 标 ; ( 二 ) 当 年 生 产 经 营 实 际 情 况 与 计 划 差 异 的 说 明, 下 一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及 市 场 营 销 策 略 ; ( 三 ) 当 年 经 营 成 本 费 用 的 实 际 支 出 情 况 及 下 一 年 度 年 计 划 ; ( 四 ) 当 年 资 金 使 用 及 投 资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及 下 一 年 度 资 金 使 用 和 3

投 资 计 划 ; ( 五 ) 新 产 品 开 发 计 划 ; ( 六 )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五 条 如 行 业 相 关 政 策 市 场 环 境 或 管 理 机 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因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原 因 可 能 影 响 到 经 营 计 划 实 施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上 报 公 司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可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要 或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要 求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经 营 计 划 的 制 订 执 行 情 况 行 业 及 市 场 情 况 等 进 行 临 时 报 告,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遵 照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定 期 组 织 编 制 经 营 情 况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告 第 二 十 八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完 善 投 资 项 目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投 资 项 目 的 管 理 和 风 险 控 制, 投 资 决 策 必 须 制 度 化 程 序 化 第 二 十 九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应 接 受 公 司 的 指 导 监 督 第 三 十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重 大 合 同, 在 按 审 批 程 序 提 交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前, 由 公 司 经 营 部 审 计 部 财 务 部 门 对 合 同 内 容 进 行 会 审,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报 送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非 日 常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购 买 和 处 置 等 重 大 行 为, 应 经 过 控 股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审 议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召 开 董 事 会 股 东 会 之 前, 应 及 时 报 告 公 司, 在 公 司 按 规 定 履 行 决 策 程 序 后 方 可 召 开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大 会 第 三 十 二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遵 照 上 市 规 则 执 行, 需 经 过 控 股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审 议, 并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事 项,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召 开 股 东 会 之 前, 应 先 提 请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派 员 参 加 控 股 子 公 司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董 事 回 避 表 决,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回 避 表 决 第 三 十 三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应 遵 循 公 司 章 程 有 关 对 外 担 保 的 管 理 制 度, 经 过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审 议, 并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召 开 股 东 会 之 前, 应 提 请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该 担 保 议 案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经 营 投 资 活 动 中 由 于 越 权 行 事 给 公 司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对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批 评 警 告 直 至 解 除 其 职 务 4

的 处 分, 并 且 可 以 要 求 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五 章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第 三 十 五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报 告 拟 发 生 或 已 发 生 的 重 大 经 营 事 项 重 大 财 务 事 项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并 严 格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要 求 及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第 三 十 六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发 生 任 何 交 易 活 动 时, 相 关 责 任 人 应 仔 细 查 阅 并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方, 审 慎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若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应 及 时 报 告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报 告 义 务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需 了 解 有 关 审 批 事 项 的 执 行 和 进 展 情 况 时,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相 关 人 员 应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进 行 回 复, 并 根 据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第 三 十 八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制 定 重 大 信 息 内 部 保 密 制 度, 因 工 作 关 系 了 解 到 相 关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该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披 露 前,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第 三 十 九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在 其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股 东 会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会 议 决 议 及 有 关 会 议 资 料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报 送 第 四 十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依 照 公 司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建 立 严 格 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董 事 会 决 议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验 资 报 告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法 人 组 织 代 码 证 书 印 章 样 式 资 质 证 书 年 检 报 告 书 政 府 部 门 有 关 批 文 专 利 商 标 证 书 各 类 重 大 合 同 等 重 要 文 本,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并 报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第 六 章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与 检 查 制 度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实 施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审 计 监 督, 由 公 司 审 计 部 负 责 根 据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制 度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第 四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财 务 审 计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重 大 经 济 合 同 审 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及 单 位 负 责 人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等 5

第 四 十 三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接 到 审 计 通 知 后, 应 当 做 好 接 受 审 计 的 准 备, 并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给 予 主 动 配 合 第 四 十 四 条 经 公 司 批 准 的 审 计 意 见 书 和 审 计 决 定 送 达 控 股 子 公 司 后, 控 股 子 公 司 必 须 认 真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调 离 子 公 司 时, 必 须 履 行 离 任 审 计 第 四 十 六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和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配 合 对 其 进 行 的 审 计 工 作, 全 面 提 供 审 计 所 需 资 料, 不 得 敷 衍 和 阻 挠 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实 施 检 查 制 度, 具 体 工 作 由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部 财 务 部 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第 四 十 八 条 检 查 方 法 分 为 例 行 检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 ( 一 ) 例 行 检 查 主 要 检 查 控 股 子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规 范 性 独 立 性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的 合 规 性 ( 二 ) 专 项 检 查 是 针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的 调 查 核 实, 主 要 核 查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章 程 履 行 的 情 况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设 置 情 况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股 东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及 有 关 文 件 债 务 情 况 及 重 大 担 保 情 况 会 计 报 表 有 无 虚 假 记 载 等 第 七 章 行 政 事 务 管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行 政 事 务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归 口 管 理 第 五 十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的 其 他 公 司 应 参 照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管 理 文 件 逐 层 制 订 各 自 的 管 理 规 定, 并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五 十 一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重 大 合 同 重 要 文 件 重 要 资 料 等, 应 按 照 公 司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向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报 备 归 档 第 五 十 二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公 务 文 件 需 加 盖 公 司 印 章 时, 应 根 据 用 印 文 件 涉 及 的 权 限, 按 照 公 司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审 批 后, 持 公 司 印 章 使 用 单 经 审 批 后 加 盖 公 章 第 五 十 三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未 经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使 用 公 司 的 商 标 及 图 形 标 记 6

第 五 十 四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企 业 文 化 应 与 公 司 保 持 协 调 一 致 在 总 体 精 神 和 风 格 不 相 悖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具 有 自 身 的 特 点 第 五 十 五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做 形 象 或 产 品 宣 传 时 如 涉 及 公 司 名 称 或 介 绍, 应 交 由 公 司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审 稿 第 五 十 六 条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协 助 控 股 子 公 司 办 理 工 商 注 册 年 审 等 工 作, 控 股 子 公 司 年 审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复 印 件 应 及 时 交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存 档 第 五 十 七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有 需 要 法 律 审 核 的 事 务 时, 可 请 求 公 司 律 师 或 法 律 顾 问 协 助 审 查 第 八 章 人 事 管 理 考 核 及 奖 惩 制 度 第 五 十 八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劳 动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本 着 合 法 效 率 的 原 则, 规 范 用 工 行 为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接 受 公 司 人 力 事 资 源 部 对 其 人 事 管 理 方 面 的 指 导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五 十 九 条 非 经 公 司 委 派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中 级 管 理 人 员,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在 其 任 命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公 司 备 案 第 六 十 条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在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配 合 下, 负 责 组 织 对 向 控 股 子 公 司 派 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业 务 培 训 第 六 十 一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结 合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参 照 本 行 业 的 市 场 薪 酬 水 平 制 订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并 报 公 司 备 案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根 据 对 当 年 经 营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的 考 核 结 果, 由 控 股 子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定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资 标 准 第 六 十 二 条 公 司 委 派 的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应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忠 诚 地 贯 彻 执 行 公 司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作 出 的 各 项 决 议 和 决 策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依 据 所 任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具 体 职 务 享 有 其 权 利 并 行 使 其 职 责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应 主 动 接 受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监 督, 定 期 向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述 职 公 司 向 控 股 子 公 司 派 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经 营 管 理 中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给 公 司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的 进 行 相 应 处 罚 在 执 行 公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章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约 束 制 度 7

第 六 十 三 条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落 实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逐 步 完 善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有 效 调 动 控 股 子 公 司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促 进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应 建 立 对 各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约 束 制 度 第 六 十 四 条 公 司 每 年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与 控 股 子 公 司 签 订 经 营 目 标 责 任 书, 主 要 从 销 售 收 入 净 利 润 销 量 数 量 等 方 面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下 达 考 核 目 标, 年 底 根 据 完 成 情 况 兑 现 奖 惩 第 六 十 五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建 立 指 标 考 核 体 系, 对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综 合 考 评, 依 据 目 标 利 润 完 成 的 情 况 和 个 人 考 评 分 值 实 施 奖 励 和 惩 罚 第 六 十 六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中 层 及 以 下 员 工 的 考 核 和 奖 惩 方 案 由 控 股 子 公 司 管 理 层 自 行 制 定, 并 报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改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施 行 上 海 游 久 游 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OO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