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十 六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A66/37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23.2 2013 年 5 月 8 日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秘 书 处 的 报 告 1.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章 程 1 要 求, 须 向 联 合 国 大 会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该 报 告 由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组 织 行 政 首 长 转 呈 其 理 事 机 构 2. 总 干 事 现 向 卫 生 会 提 交 该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八 次 年 度 报 告 2 该 报 告 将 于 2012 年 12 月 由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审 议 预 计 联 合 国 大 会 就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需 要 修 订 世 卫 组 织 职 员 细 则 的 建 议 作 出 的 决 定 涉 及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的 薪 酬 问 题 审 查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和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根 据 委 员 会 建 议 对 职 员 细 则 进 行 的 修 订 已 报 告 执 委 会 第 132 届 会 议, 涉 及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薪 酬 不 叙 级 职 位 职 员 和 总 干 事 的 薪 金 以 及 审 查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3 执 委 会 通 过 EB132.R10 和 EB132.R11 号 决 议, 确 认 了 对 职 员 细 则 的 修 改 4, 但 取 决 于 联 合 国 大 会 就 这 三 项 主 题 通 过 决 议 3. 2013 年 3 月 至 4 月 恢 复 开 会 后, 大 会 通 过 了 除 基 薪 / 底 薪 表 有 关 建 议 以 外 的 所 有 委 员 会 建 议 执 委 会 确 认 并 获 大 会 支 持 的 世 卫 组 织 职 员 细 则 变 化 情 况 已 分 别 报 告 卫 生 大 会 5 有 关 涉 及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相 关 内 容 的 职 员 条 例 和 职 员 细 则 修 订 的 进 一 步 报 告 将 提 交 2013 年 5 月 执 委 会 第 133 届 会 议 审 议 6 在 2013 年 1 月 第 132 届 会 议 上, 执 委 会 已 注 意 到 本 报 告 的 较 早 版 本 7 4.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概 述 如 下 1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 章 程 和 议 事 规 则 纽 约, 联 合 国,1987 年 (ICSC/1/Rev.1), 第 17 条 2 2012 年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30 号 ( 文 件 A67/30)( 会 议 室 备 有 副 本 ) 3 文 件 EB132/40 4 5 6 7 各 项 决 议 以 及 通 过 决 议 对 秘 书 处 产 生 的 财 政 和 行 政 影 响 见 文 件 EB132/2013/REC/1 文 件 A66/38 文 件 EB133/12 和 文 件 EB133/12 Add.1 文 件 EB132/39
在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制 度 的 管 理 中 反 映 参 照 国 公 务 员 系 统 薪 金 冻 结 的 可 行 性 和 适 当 性 5.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大 会 在 其 66/235 号 决 议 B.1 部 分 提 出 的 一 项 请 求, 即 : 探 讨 在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制 度 的 管 理 中 反 映 参 照 国 公 务 员 系 统 薪 金 冻 结 的 可 能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和 适 当 性 ; 决 定 实 施 这 一 措 施 是 否 属 于 其 职 权 范 围 ; 酌 情 行 使 这 一 权 力 ; 并 向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6. 在 审 查 这 个 问 题 时, 委 员 会 审 查 了 其 秘 书 处 编 写 的 几 份 文 件 特 别 是, 委 员 会 获 得 了 法 律 顾 问 对 于 委 员 会 是 否 有 权 力 在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制 度 的 管 理 中 实 施 旨 在 反 映 参 照 国 公 务 员 系 统 薪 金 冻 结 的 临 时 措 施 的 意 见 7. 委 员 会 决 定 向 大 会 报 告 如 下 : (a) 委 员 会 没 有 权 力 在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制 度 的 管 理 中 采 取 与 大 会 所 定 联 合 国 / 美 国 差 额 方 法 不 一 致 的 措 施 ; (b) 用 于 调 整 联 合 国 薪 金 的 现 行 机 制 运 行 良 好, 因 此 委 员 会 不 认 为 实 行 额 外 措 施 以 便 在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制 度 的 管 理 中 反 映 参 照 国 公 务 员 系 统 薪 金 冻 结 是 适 当 的 ; (c) 如 果 大 会 认 定 有 必 要 采 取 此 种 额 外 措 施, 那 么 从 技 术 上 讲 可 以 按 照 业 已 订 立 的 差 额 管 理 安 排, 在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制 度 中 加 以 实 施 如 属 此 种 情 况, 则 任 何 此 类 措 施 均 应 是 一 次 性 的, 其 执 行 期 限 也 应 是 明 确 的 审 查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8. 委 员 会 收 到 了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会 秘 书 处 的 提 案, 内 容 涉 及 根 据 对 15 个 发 放 教 育 补 助 金 的 国 家 / 货 币 区 2010-2011 学 年 18296 份 报 销 申 请 的 支 出 数 据 的 分 析, 审 查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分 析 工 作 是 按 照 1992 年 启 用 的 现 行 方 法 进 行 的 9. 委 员 会 决 定 就 特 别 措 施 和 教 育 补 助 金 数 额 向 大 会 提 出 建 议, 见 文 件 EB132/40 人 事 条 例 和 职 员 细 则 的 修 改 2
工 作 组 关 于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的 报 告 10. 委 员 会 在 其 2011 年 年 度 报 告 中 告 知 大 会, 它 将 分 两 个 阶 段 继 续 审 查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先 是 制 订 用 于 比 较 美 国 与 联 合 国 养 恤 金 制 度 的 方 法, 然 后 全 面 审 查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方 法 重 点 是 导 致 收 入 倒 挂 的 各 种 因 素 在 编 制 共 同 税 率 表 时 采 用 有 受 抚 养 人 税 率 和 单 身 税 率 的 逻 辑 依 据 实 际 平 均 缴 款 服 务 年 数 与 推 算 毛 额 系 数 之 间 的 关 系 采 用 国 家 税 率 以 及 使 用 能 准 确 反 映 工 作 人 员 就 其 未 来 生 活 地 点 所 做 选 择 的 权 重 此 外, 委 员 会 要 求 审 查 另 外 两 个 问 题, 即, 不 计 养 恤 金 部 分 和 超 时 工 作 紧 贴 11. 委 员 会 决 定 向 大 会 报 告, 关 于 : (a) 两 个 制 度 的 可 比 性 : 美 国 联 邦 雇 员 退 休 计 划 和 联 合 国 合 办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基 金 这 两 个 制 度 下 的 收 入 折 合 养 恤 金 比 率 在 相 似 的 雇 员 缴 款 水 平 上 具 有 可 比 性 ; (b) 收 入 倒 挂 : 委 员 会 认 为, 造 成 这 种 现 象 的 原 因 是, 一 些 地 点 专 业 职 类 和 一 般 事 务 职 类 的 薪 资 重 叠, 再 加 上 计 算 这 两 个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时 所 使 用 的 参 数 不 同 但 收 入 倒 挂 的 实 际 发 生 率 很 低, 因 为 只 有 极 少 的 专 业 人 员 在 退 休 时 处 于 发 生 收 入 倒 挂 的 级 别 因 此, 委 员 会 不 认 为 现 阶 段 必 须 采 取 额 外 措 施 来 减 少 收 入 倒 挂 ; (c) 推 算 毛 额 系 数 的 变 动 导 致 重 新 计 算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表 : 尽 管 承 认 推 算 毛 额 系 数 差 异 促 成 了 收 入 倒 挂 现 象, 但 委 员 会 不 认 为 有 迫 切 理 由 改 变 这 些 系 数, 尤 其 是 因 为 很 少 有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收 入 倒 挂 的 影 响, 而 且 也 因 为 担 心 此 类 措 施 会 对 各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合 办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基 金 造 成 财 务 和 精 算 上 的 影 响 ; (d) 共 同 工 作 人 员 薪 金 税 率 表 的 变 动 导 致 重 新 计 算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表 : 下 一 步 将 在 2012 年 为 共 同 工 作 人 员 薪 金 税 率 表 确 定 一 个 基 线 在 每 五 年 一 次 对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表 进 行 审 查 时, 将 审 查 共 同 工 作 人 员 薪 金 税 率 表 ; (e) 不 计 养 恤 金 部 分 : 委 员 会 认 为, 目 前 的 办 法 应 予 维 持, 直 到 在 适 用 新 的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薪 金 调 查 办 法 所 取 得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获 得 更 多 的 信 息 工 作 组 关 于 国 际 公 务 员 行 为 标 准 的 报 告 12. 委 员 会 在 2001 年 决 定 通 过 经 修 订 的 国 际 公 务 员 行 为 标 准 并 建 议 大 会 以 及 其 它 参 与 组 织 的 立 法 机 关 予 以 采 纳 大 会 第 56/244 号 决 议 对 行 为 标 准 表 示 欢 迎 订 立 行 为 标 准 是 为 了 反 映 国 际 公 务 员 的 最 理 想 行 为 和 举 止 3
13. 委 员 会 决 定 向 大 会 提 交 其 报 告 附 件 四 所 载 的 经 修 订 的 国 际 公 务 员 行 为 标 准, 供 大 会 核 准 14. 委 员 会 还 决 定, 在 大 会 核 准 后, 请 各 组 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经 修 订 的 行 为 标 准, 在 其 各 自 法 律 框 架 内 反 映 经 修 订 的 行 为 标 准, 并 经 由 工 作 人 员 条 例 和 细 则 予 以 加 强 联 合 国 / 美 国 薪 酬 净 额 差 值 的 变 化 15. 委 员 会 根 据 大 会 的 一 项 长 期 授 权, 继 续 审 查 纽 约 联 合 国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的 薪 酬 净 额 与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华 盛 顿 美 国 联 邦 公 务 员 系 统 中 可 比 职 位 雇 员 的 薪 酬 净 额 之 间 的 关 系 为 此, 委 员 会 每 年 跟 踪 联 合 国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和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华 盛 顿 美 国 联 邦 公 务 员 系 统 中 可 比 职 位 人 员 薪 酬 数 额 的 变 化, 以 及 与 这 种 比 较 有 关 的 其 它 变 化, 包 括 从 参 照 国 薪 金 推 算 净 额 所 用 的 税 率 以 及 纽 约 和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华 盛 顿 两 地 生 活 费 之 间 的 关 系 16. 委 员 会 获 悉, 在 2012 日 历 年 度, 由 于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总 统 下 令 从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实 行 薪 金 冻 结,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华 盛 顿 的 参 照 国 联 邦 雇 员 未 获 整 体 或 局 部 加 薪 17. 委 员 会 : (a) 注 意 到, 根 据 已 核 定 的 方 法,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乘 数 68 将 按 期 于 2012 年 8 月 1 日 开 始 在 纽 约 启 用 ; (b) 考 虑 到 秘 书 长 所 述 的 联 合 国 财 政 情 况, 委 员 会 决 定 推 迟 启 用 经 订 正 的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乘 数 ; (c) 又 决 定, 除 非 大 会 另 有 决 定, 否 则 这 一 乘 数 将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启 用, 追 溯 适 用 至 2012 年 8 月 1 日 子 女 津 贴 和 二 级 受 抚 养 人 津 贴 : 数 额 审 查 18. 在 对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抚 养 津 贴 进 行 两 年 期 审 查 过 程 中,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子 女 津 贴 和 二 级 受 抚 养 人 津 贴 的 数 额 按 照 委 员 会 2008 年 核 准 的 经 修 订 的 方 法, 子 女 津 贴 的 拟 议 数 4
额 为 每 年 3401 美 元 二 级 受 抚 养 人 拟 议 津 贴 数 额 定 为 子 女 津 贴 的 35%, 为 每 年 1190 美 元 19. 委 员 会 指 出, 拟 增 加 全 球 津 贴 数 额 主 要 是 由 于 瑞 士 发 生 了 变 化, 该 国 立 法 规 定 的 子 女 支 付 款 增 加 了 50%, 同 时 在 联 邦 一 级 实 行 了 一 项 儿 童 税 额 抵 免 补 充 规 定 20. 有 人 对 象 日 内 瓦 这 样 的 较 大 工 作 地 点 对 最 终 结 果 的 支 配 性 影 响 表 示 关 切 大 多 数 成 员 认 为, 在 修 订 津 贴 数 额 以 前, 有 必 要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来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有 人 提 议 探 讨 采 用 其 它 办 法 来 处 理 计 算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加 权 程 序, 例 如 对 数 加 权 或 几 何 加 权, 或 者 其 它 算 法, 以 帮 助 降 低 较 大 工 作 地 点 的 支 配 性 影 响 21. 委 员 会 请 其 秘 书 处 对 抚 养 津 贴 方 法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同 时 考 虑 到 委 员 会 所 表 达 的 意 见, 并 向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第 七 十 六 届 会 议 报 告 其 审 查 结 果 委 员 会 还 决 定 把 对 子 女 津 贴 和 二 级 抚 养 人 津 贴 数 额 的 审 议 推 迟 到 委 员 会 第 七 十 六 届 会 议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事 项 :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四 届 会 议 报 告 和 第 三 十 五 届 会 议 议 程 22. 根 据 委 员 会 章 程 第 11 条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继 续 不 断 审 查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制 度 的 运 作 情 况, 并 在 这 方 面 审 议 了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 调 整 数 咨 委 会 ) 第 三 十 四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23.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七 十 三 届 会 议 上 请 调 整 数 咨 委 会 进 行 一 些 方 法 研 究 : 计 算 第 一 组 工 作 地 点 的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指 数, 从 2015 年 地 点 间 比 较 调 查 回 合 起 开 始 启 用, 其 中 包 括 关 于 地 区 外 加 权 数 的 使 用 说 明 ; 外 部 市 场 租 金 数 据 的 收 集 和 处 理 方 法 ; 日 内 瓦 的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分 类 24. 委 员 会 决 定 请 秘 书 处 对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制 度 的 基 本 方 法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审 查, 特 别 要 解 决 一 些 重 要 问 题, 包 括 : (a) 审 查 在 计 算 所 有 工 作 地 点 的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指 数 时 将 采 用 的 地 区 外 加 权 数 的 使 用 说 明 ; (b) 提 出 将 日 内 瓦 以 外 地 理 区 域 纳 入 确 定 日 内 瓦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分 类 的 可 行 性 的 进 度 报 告 5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的 流 动 政 策 概 览 25. 大 会 第 66/235 号 决 议 重 申 工 作 人 员 流 动 是 一 个 重 要 手 段, 藉 以 建 立 一 支 能 力 更 全 面 技 术 更 多 元 经 验 更 丰 富 能 够 完 成 复 杂 任 务 的 国 际 公 务 员 队 伍, 并 请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提 供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现 有 不 同 流 动 办 法 的 概 览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75 届 会 议 上 审 查 了 载 有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现 有 流 动 政 策 和 做 法 概 览 的 报 告 26. 委 员 会 决 定, 除 其 它 外 : (a) 注 意 到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在 报 告 附 件 八 中 提 供 的 说 明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流 动 政 策 和 做 法 的 资 料 ; (b) 敦 促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通 过 与 其 工 作 人 员 和 适 当 理 事 机 构 协 商 制 订 正 式 的 流 动 政 策, 并 向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传 达 这 项 政 策, 以 推 动 各 组 织 任 务 的 执 行 并 支 持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业 愿 望 ; (c) 鼓 励 各 组 织 在 其 流 动 政 策 中 纳 入 一 个 框 架, 以 根 据 组 织 的 职 能 需 求 以 及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公 平 平 等 一 致 和 充 分 的 支 持 的 原 则,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流 动 的 方 方 面 面 ; (d) 敦 促 各 组 织 根 据 拟 议 工 作 人 员 流 动 方 案 费 用 分 析 结 果 以 及 确 定 和 评 估 此 类 方 案 预 期 效 益 的 情 况, 就 所 需 地 域 流 动 规 模 作 出 知 情 决 定 ; (e) 请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 继 续 就 流 动 问 题 开 展 工 作 ; 编 写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和 其 他 类 似 组 织 最 佳 做 法 比 较 研 究 报 告 ; 列 出 阻 碍 流 动 的 因 素 ; 对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之 间 的 机 构 间 流 动 状 况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委 员 会 第 七 十 七 届 会 议 上 报 告 审 查 结 果 外 地 服 务 条 件 危 险 津 贴 : 对 两 个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的 日 期 和 将 危 险 津 贴 与 当 地 工 作 人 员 薪 金 表 脱 钩 的 可 能 性 27. 在 2011 年 7 月 举 行 的 第 七 十 三 届 会 议 上, 委 员 会 决 定 停 止 支 付 危 害 津 贴, 并 采 用 危 险 津 贴 考 虑 到 危 害 津 贴 数 额 与 薪 金 表 挂 钩 这 一 做 法 不 可 取, 其 秘 书 处 提 供 了 备 选 办 6
法 以 便 建 立 确 定 危 险 津 贴 数 的 基 础 并 确 保 不 同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的 公 平,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了 这 些 备 选 办 法 后 决 定 : (a)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危 险 津 贴 数 上 调 至 有 资 格 领 取 危 险 津 贴 的 工 作 地 点 2012 年 适 用 的 一 般 事 务 职 类 薪 金 表 中 点 净 额 的 30%; (b)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危 险 津 贴 与 适 用 的 一 般 事 务 职 类 薪 金 表 脱 钩 ; (c) 在 审 查 国 际 征 聘 人 员 危 险 津 贴 数 的 同 时 审 查 当 地 征 聘 工 作 人 员 的 危 险 津 贴 数 ; (d) 请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提 出 备 选 办 法, 以 确 定 两 个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危 险 津 贴 调 整 方 法 休 养 : 旅 费 中 的 住 宿 部 分 28. 2010 年, 大 会 第 65/248 号 决 议 核 准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所 提 休 养 框 架 中 的 内 容 此 外, 大 会 决 定, 该 框 架 应 由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管 理, 确 保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所 有 组 织 采 用 所 核 准 的 内 容 大 会 还 请 委 员 会 向 大 会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提 出 有 关 在 准 许 旅 行 前 往 行 政 派 任 地 点 以 外 的 地 方 休 养 时 的 统 一 生 活 津 贴 或 一 次 整 付 津 贴 的 建 议 29. 委 员 会 回 顾, 它 没 有 研 究 过 包 括 额 外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危 险 津 贴 和 其 它 津 贴 在 内 整 个 一 揽 子 福 利 方 案, 以 及 休 养 旅 行 使 用 率,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是, 目 前 无 法 就 一 笔 总 付 数 额 作 出 决 定 30. 委 员 会 决 定 : (a) 推 迟 审 议 休 养 旅 行 住 宿 部 分 的 津 贴 ; (b) 请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委 员 会 人 力 资 源 网 向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提 供 有 关 休 养 旅 行 费 用 和 使 用 率 的 信 息 休 养 : 准 予 四 周 休 养 周 期 的 标 准 31. 大 会 第 66/235 B 号 决 议 核 可 了 涉 及 准 予 休 养 旅 行 的 一 套 订 正 标 准,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并 且 请 委 员 会 提 供 有 关 作 为 例 外 准 予 四 周 休 养 周 期 的 详 细 标 准 7
32. 委 员 会 决 定 : (a) 主 席 根 据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并 依 据 人 力 资 源 网 的 建 议 核 准 和 终 止 四 周 周 期, 其 决 定 应 考 虑 到 安 全 和 安 保 部 的 意 见 ; (b) 已 获 准 实 行 四 周 周 期 的 地 点 将 每 三 个 月 审 查 一 次 如 果 不 再 需 要 四 周 周 期, 则 会 给 予 一 个 适 当 的 过 渡 期 对 安 全 疏 散 津 贴 与 安 全 疏 散 展 期 月 津 贴 的 审 查 33. 安 全 疏 散 津 贴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在 经 授 权 从 工 作 地 点 疏 散 期 间 为 国 际 征 聘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支 助 34.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各 组 织 已 经 以 协 调 一 致 的 方 式 适 用 安 全 疏 散 津 贴 多 年 时 间, 但 对 所 涉 费 用 表 示 关 切 35. 委 员 会 决 定, 除 其 它 外 : (a) 核 定 安 全 疏 散 津 贴 的 定 义 和 宗 旨 如 下 : 安 全 疏 散 津 贴 的 宗 旨 是 帮 助 抵 消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合 格 家 庭 成 员 由 于 从 其 正 式 工 作 地 点 疏 散 而 增 加 的 直 接 费 用 ; (b) 将 保 持 津 贴 额 度 和 一 次 性 总 付 托 运 费 最 长 为 期 六 个 月, 其 后 一 般 解 除 疏 散 状 态 或 是 将 一 个 工 作 地 点 宣 布 为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 (c) 假 如 疏 散 持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而 且 所 涉 工 作 地 点 未 被 宣 布 为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即 适 用 安 全 疏 散 展 期 月 津 贴, 其 数 额 与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的 额 外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相 同 ; (d) 将 安 全 疏 散 津 贴 和 安 全 疏 散 展 期 月 津 贴 的 审 查 周 期 设 定 为 每 三 年 一 次, 与 流 动 和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额 度 审 查 同 时 进 行 ; (e) 请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写 一 份 文 件, 概 述 安 全 疏 散 津 贴 的 指 导 原 则 范 围 适 用 性 资 格 和 相 关 程 序, 供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七 十 七 届 会 议 上 核 准 8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36. 委 员 会 在 2009 年 第 六 十 九 届 会 议 上 请 其 秘 书 处 与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合 办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基 金 协 调 编 写 一 份 关 于 改 变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的 可 能 性 的 综 合 报 告, 同 时 要 考 虑 到 各 种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问 题 报 告 中 还 应 考 虑 到 养 恤 基 金 的 精 算 状 况 和 各 组 织 的 财 务 状 况 37.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提 出 了 一 份 文 件, 其 中 附 有 行 政 首 长 理 事 会 管 理 问 题 高 级 别 委 员 会 召 集 的 工 作 组 就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问 题 所 作 研 究 的 结 果 委 员 会 收 到 了 关 于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采 用 现 状 的 资 料 以 及 关 于 若 干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做 法 的 其 他 数 据, 此 外 还 收 到 了 关 于 提 高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会 对 各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合 办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基 金 产 生 何 种 财 务 影 响 的 资 料 38. 分 析 结 论 显 示, 提 高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对 于 地 域 分 配 性 别 均 衡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恢 复 活 力 职 业 发 展 和 更 替 规 划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微 乎 其 微, 因 此, 工 作 人 员 队 伍 和 更 替 规 划 与 其 他 有 明 确 目 标 的 干 预 措 施, 将 是 最 适 当 的 应 对 政 策 39. 联 合 国 合 办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基 金 首 席 执 行 官 报 告 说, 养 恤 金 联 委 会 在 其 2012 年 7 月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上, 根 据 养 恤 基 金 顾 问 精 算 师 和 精 算 师 委 员 会 关 于 寿 命 延 长 对 基 金 状 况 所 产 生 影 响 的 咨 询 意 见, 作 出 决 定 : 它 已 经 做 好 准 备, 将 提 高 养 恤 基 金 新 参 与 人 的 正 常 退 休 年 龄, 不 迟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40. 委 员 会 决 定 : (a) 支 持 联 合 国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金 联 合 委 员 会 关 于 不 迟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将 养 恤 基 金 成 员 组 织 新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定 离 职 年 龄 提 高 到 65 岁 的 建 议 ; (b) 请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与 各 组 织 和 工 作 人 员 代 表 合 作 编 写 一 份 战 略 审 查 报 告, 说 明 将 提 高 后 的 法 定 年 龄 适 用 于 目 前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所 涉 问 题 ; (c) 在 委 员 会 第 七 十 七 届 会 议 上 就 此 提 出 报 告 卫 生 大 会 的 行 动 41. 请 卫 生 大 会 注 意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八 次 年 度 报 告 = =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