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年○○月○○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號函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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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各 處 室 工 作 報 告 〆 教 務 處 〆 一 有 關 設 備 組 設 計 校 務 系 統 清 單, 感 謝 主 計 室 提 供 全 校 各 設 備 系 統 及 負 責 人 員 資 料, 本 組 己 順 利 完 成, 資 料 詳 如 附 加 檔 二 感 謝 到 場 與 會 的 校 長 及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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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 永 慶 先 生 小 學 畢 業 後 即 到 茶 園 當 雜 工, 後 來 開 店 賣 米, 憑 著 經 營 能 力, 加 上 堅 持 與 努 力, 成 功 打 造 了 自 己 的 企 業 王 國, 成 為 臺 灣 經 營 之 神 上 述 說 明 了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社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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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CIP ) / ISBN :, K CIP ( 2005 ) : : : : 66 : : http: www. lnupress.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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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依 據 105 年 3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50028369 號 函 核 定 辦 理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承 辦 單 位 : 入 學 服 務 處 地 址 :71703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電 話 :06-2674567 轉 251 239 傳 真 :06-2692177 網 址 :www.hwai.edu.tw

目 錄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1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2 參 報 名 3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5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6 陸 甄 選 方 式 6 柒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6 捌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7 玖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7 拾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8 拾 壹 錄 取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8 拾 貳 正 式 錄 取 公 告 8 拾 參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8 拾 肆 試 場 規 則 9 拾 伍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9 拾 陸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9 拾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0 附 件 一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11 附 件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12 附 件 三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14 附 件 四 學 校 簡 介 16 附 件 五 報 名 表 21 附 件 六 自 傳 23 附 件 七 選 填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志 願 表 22 附 件 八 訓 練 生 權 利 義 務 聲 明 書 25 附 件 九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8 附 件 十 申 訴 書 29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30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校 址 圖 及 交 通 路 線 說 明..31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及 筆 試 筆 試 科 目 為 職 場 倫 理 測 驗 ㄧ 科 本 校 根 據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流 程 日 期 重 要 項 目 備 註 即 日 起 公 告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網 址 :http://www.hwai.edu.tw 1. 現 場 報 名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1) 現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1. 現 場 報 名 (2) 報 名 費 為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即 日 起 ~ 105/6/24( 星 期 五 ) 止 ( 至 6/24 截 止 ) 星 期 一 ~ 星 期 五 上 午 09:00-12:00 (3)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2.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http://120.115.60.21/exam/examstud.asp) 下 午 14:00-17:00 (1)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黏 貼 照 片 後 連 同 報 名 資 2. 網 路 報 名 料 寄 回, 經 本 委 員 會 核 章 後 面 試 當 日 領 取 ( 至 6/24 截 止 ) (2)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 (3)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面 試 ( 第 一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 第 一 階 段 ) 105/6/27( 星 期 一 ) 上 午 105/6/27( 星 期 一 ) 下 午 105/7/04( 星 期 一 ) 起 ~ 105/7/17( 星 期 日 ) 止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者 面 試 ( 上 午 10:00 開 始 )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者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考 生 至 錄 取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兩 週 面 試 地 點 及 面 試 結 果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ai.edu.tw 面 試 結 果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ai.edu.tw 向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繳 驗 體 檢 報 告 並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兩 週 105/7/18( 星 期 一 ) 職 場 體 驗 合 格 公 告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ai.edu.tw [ 第 一 階 段 有 缺 額, 才 1. 現 場 報 名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作 業 ] (1) 現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 第 一 階 段 不 足 額 才 辦 理 ) 105/7/19( 星 期 二 ) 起 ~ 105/8/05( 星 期 五 ) 止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1. 現 場 報 名 (7/19-8/05) 上 午 09:00-12:00 下 午 14:00-17:00 2. 網 路 報 名 (2) 報 名 費 為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3)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2.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http://120.115.60.21/exam/examstud.asp) (1)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黏 貼 照 片 後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回, 經 本 委 員 會 核 章 後 面 試 當 日 領 取 (7/18-8/05) (2)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 (3)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面 試 ( 第 二 階 段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者 面 試 面 試 地 點 : 105/8/08( 星 期 一 ) 上 午 ( 上 午 10:00 開 始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ai.edu.tw 105/8/08( 星 期 一 ) 下 午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ai.edu.tw 1

105/8/09( 星 期 二 ) 起 ~ 考 生 至 錄 取 事 業 單 位 向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繳 驗 體 檢 報 告 並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職 場 體 驗 105/8/23( 星 期 二 ) 止 職 場 體 驗 兩 週 兩 週 ( 第 二 階 段 ) 105/8/24( 星 期 三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者 職 場 體 驗 合 格 公 告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ai.edu.tw 筆 試 105/8/26( 星 期 五 ) 參 加 筆 試 筆 試 試 場 於 8 月 24 日 ( 三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ai.edu.tw 105/8/29( 星 期 一 ) 寄 發 成 績 單 放 榜 105/9/01( 星 期 四 ) 成 績 複 查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06-2692177), 查 詢 電 話 (06-2674567 轉 251) 複 查 時 間 至 中 午 12:00 截 止 105/9/02( 星 期 五 ) 放 榜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ai.edu.tw 入 學 依 學 校 規 定 報 到 註 冊 網 路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依 學 校 規 定 開 學 日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hwai.edu.tw 二 以 上 寄 發 通 知 單 或 成 績 單 之 日 期, 若 經 過 3 天 仍 未 收 到, 請 速 與 本 校 入 學 服 務 處 聯 絡, 連 絡, 電 話 :06-2674567 轉 分 機 251 * 報 名 期 間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報 名 日 期 依 次 順 延 ; 面 試 或 錄 取 報 到 日 如 逢 颱 風 停 止 上 班, 延 後 日 期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 www.hwai.edu.tw) 公 告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勞 動 部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年 制 招 生, 開 辦 職 類 為 工 商 管 理,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2 人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將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4 天 學 校 上 課 2 天 訓 練 生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見 附 件 一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2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件 二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合 作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 普 通 科 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4)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 普 通 科 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5)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1)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3)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4)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5)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普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6)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及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 及 在 營 官 兵 持 有 合 法 證 件 暨 具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均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3

(7)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本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甄 審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及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考 生 資 料 轉 入 學 校 註 冊 作 業 為 止, 相 關 資 料 並 由 本 會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二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報 名 手 續 ( 一 )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 1. 報 名 日 期 :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8 月 05 日 ( 星 期 五 ) 2.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報 名 與 網 路 報 名, 須 備 齊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1) 現 場 報 名 ( 第 一 階 段 即 日 起 -6/24; 第 二 階 段 ( 需 第 一 階 段 有 缺 額 才 辦 理 )7/19-8/05) A. 現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B. 現 場 報 名 費 為 新 台 幣 現 金 500 元 C.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2) 網 路 報 名 ( 第 一 階 段 即 日 起 -6/24; 第 二 階 段 ( 需 第 一 階 段 有 缺 額 才 辦 理 ) 7/19-8/05) 報 名 網 址 :http://120.115.60.21/exam/examstud.asp A.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黏 貼 照 片 後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回, 經 本 委 員 會 核 章 後 面 試 當 日 領 取 B.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 C.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3.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09:00-12:00; 下 午 14:00-17:00 4.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入 學 服 務 處 (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民 生 科 技 大 樓 2 樓 ) ( 二 ) 報 名 手 續 : 1. 於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再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於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2. 依 規 定 黏 貼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並 檢 附 考 生 自 傳 4

3.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考 生, 檢 附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予 以 減 免 優 待 :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檢 附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且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全 免 ㄧ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之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2)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檢 附 (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且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350 元 整 注 意 :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無 論 是 否 為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一 律 先 繳 交 全 額 後 退 費, 請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報 名 截 止 後 統 一 退 費 4. 網 路 報 名 者, 本 會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查 驗 繳 交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但 暫 不 查 核 正 本 ( 俟 至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 請 在 報 名 系 統 填 妥 資 料 確 定 送 出 後,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黏 貼 照 片 後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回, 經 本 會 核 章 後, 面 試 當 日 領 取 准 考 證 5. 現 場 報 名 者, 本 會 於 完 成 報 名 當 下, 立 即 給 予 准 考 證 6.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8 人 時, 得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7. 考 生 至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時, 須 依 事 業 單 位 體 檢 項 目 需 求, 提 供 醫 療 機 構 核 發 之 體 檢 合 格 表 正 本 乙 份 ( 例 如 : 眼 鏡 業 常 見 之 體 檢 項 目 有 一 般 體 檢 傷 寒 肺 結 核 梅 毒 A 型 肝 炎 B 型 肝 炎 等 等 ) 備 註 : 1.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3.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4.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現 役 軍 人 於 (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105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或 (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前 退 役,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招 生 甄 選 職 類, 四 年 制 開 辦 職 類 為 工 商 管 理,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2 人 招 生 甄 選 名 額 包 含 於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總 量 管 制 之 管 制 名 額 二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5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合 作 學 校 / 科 ( 系 ) 別 職 類 合 作 學 校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總 錄 取 名 額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視 光 系 工 商 管 理 8 人 001 小 林 鐘 錶 眼 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人 附 註 :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一 現 場 報 名 者 : 現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網 路 報 名 者 : 面 試 當 日 報 考 者 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視 光 系 辦 公 室 領 取 准 考 證 二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請 於 領 取 准 考 證 時 向 本 校 入 學 服 務 處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三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考 試 期 間 得 持 本 人 二 吋 照 片 一 張 及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四 考 生 准 考 證 補 發 一 次 後, 如 再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陸 甄 選 方 式 一 面 試 : 滿 分 100, 佔 總 成 績 80% 考 生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學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共 有 二 個 分 數, 包 括 學 校 面 試 成 績 ( 佔 30%) 與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成 績 ( 佔 70%) 二 職 場 體 驗 : 經 面 試 合 格 之 訓 練 生, 必 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之 職 場 體 驗,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筆 試 : 滿 分 100, 佔 總 成 績 20% 成 績 四 總 成 績 =( 面 試 成 績 80%) + ( 筆 試 成 績 20%) 五 甄 選 過 程 各 階 段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柒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一 面 試 日 期 : ( 一 )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者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 一 ) 上 午 10 時 00 分, 開 始 報 到, 並 依 現 場 說 明 進 行 面 試 階 段 作 業 ( 二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者 於 105 年 8 月 08 日 ( 一 ) 上 午 10 時 00 分, 開 始 報 到, 並 依 現 場 說 明 進 行 面 試 階 段 作 業 二 面 試 地 點 :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 www.hwai.edu.tw 6

三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三 ) 面 試 時 間 自 上 午 10 時 00 分 報 到 起 至 全 體 面 試 完 畢 止 ( 依 當 天 面 試 人 數 而 定 ) ( 四 )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 五 ) 如 面 試 人 數 過 多, 得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將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調 整 http:// www.hwai.edu.tw 捌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一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依 考 生 面 試 評 量 成 績, 決 定 面 試 通 過 名 單, 面 試 及 遞 補 面 試 通 過 人 數 總 額 為 志 願 選 項 總 錄 取 名 額, 經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可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2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二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結 果 105 年 6 月 27 日 ( 一 ) 下 午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www.hwai.edu.tw 第 二 階 段 ( 需 第 一 階 段 有 缺 額 才 辦 理 ) 面 試 結 果 105 年 8 月 08 日 ( 一 ) 下 午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http:// www.hwai.edu.tw 面 試 結 果 公 告 後 如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不 再 遞 補 面 試 玖 面 試 通 過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一 報 到 日 期 : 依 本 會 與 事 業 單 位 確 認 體 驗 時 間 與 地 點 後, 採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體 驗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服 裝 儀 容 相 關 事 宜 二 報 到 地 點 : 事 業 單 位 三 面 試 通 過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2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四 面 試 通 過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考 生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之 職 場 體 驗, 需 取 得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合 格 證 明 方 可 錄 取 者 六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七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人 數 不 足 時, 通 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序 通 知 該 事 業 單 位 遞 補 學 生 至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7

拾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第 一 節 09:10 ~ 10:00 職 場 倫 理 三 筆 試 地 點 : 筆 試 地 點 及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08 月 24 日 在 本 校 網 頁 中 公 告 網 址 :http://www.hwai.edu.tw 拾 壹 錄 取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預 定 105 年 8 月 29 日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二 報 名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查 日 期 :105 年 9 月 01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 一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限 以 傳 真 方 式 申 請 (06-2692177) 並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收 悉, 查 詢 電 話 (06-2674567 轉 251) ( 二 ) 不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拾 貳 正 式 錄 取 公 告 一 事 業 單 位 依 面 試 通 過 生 之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8 人,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二 學 生 報 考 人 數 不 足 8 人 時,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舉 辦 考 試, 報 名 費 用 無 息 退 還 三 本 會 訂 於 105 年 9 月 02 日 ( 星 期 五 ) 放 榜, 將 榜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http://www.hwai.edu.tw 四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9 月 30 日 前, 將 正 式 日 間 部 四 技 錄 取 名 單 呈 報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拾 參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至 本 校 網 站 辦 理 線 上 報 到 及 線 上 註 冊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網 站 辦 理 線 上 報 到 及 線 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三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四 ( 學 校 簡 介 ) 四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8

拾 肆 試 場 規 則 一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提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到 試 場 缺 准 考 證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任 何 一 種 均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國 民 身 分 證 可 以 用 有 效 期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駕 照 替 代 一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二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筆 試 測 驗 應 試 須 知 : ( 一 ) 測 驗 開 始, 遲 到 20 分 以 上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入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入 場 後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經 查 驗 非 本 人 應 試, 則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四 )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 五 ) 測 驗 時 直 接 將 答 案 作 答 於 試 題 紙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試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3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5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六 ) 測 驗 進 行 中 不 得 中 途 離 場, 考 試 時 間 30 分 鐘 後 即 可 離 場,30 分 鐘 內 不 得 提 早 交 卷, 否 則 不 計 分 ( 七 ) 本 測 驗 全 部 為 選 擇 題, 選 其 中 一 個 填 入 答 案 欄 請 務 必 在 該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未 在 規 定 之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者, 一 律 不 計 分 ( 八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後, 宣 佈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佈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九 )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十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拾 伍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考 生 若 對 招 生 過 程 有 所 質 疑, 得 於 註 冊 日 前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逕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附 件 十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拾 陸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下 載 網 址 :http:// /www.hwai.edu.tw 9

拾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二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四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五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六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予 雲 嘉 南 分 署 ( 二 )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包 括 學 科 及 術 科 ( 期 中 與 期 末 ), 有 關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 三 )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 四 )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雲 嘉 南 分 署 備 查 七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工 商 管 理 職 類 專 班, 採 每 週 一 與 每 週 二 上 課, 共 計 每 學 期 各 科 須 上 滿 18 週 八 簡 章 依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104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行 政 作 業 辦 理, 將 依 前 述 即 時 修 正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http:// /www.hwai.edu.tw,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0

附 件 一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 職 類 : 工 商 管 理 身 分 原 本 學 雜 費 學 雜 費 補 助 學 費 雜 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應 繳 學 雜 費 一 般 生 38,432 16,361 19,216 0 19,216 35,577 原 住 民 學 生 38,432 16,361 38,432 16,361 54,793 0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38,432 16,361 38,432 16,361 54,793 0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38,432 16,361 38,432 16,361 54,793 0 附 註 : 1.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本 人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之 規 定 標 準 辦 理 ; 上 述 減 免 與 教 育 部 減 免 擇 優 辦 理,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2. 合 計 是 指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依 據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辦 法 補 助 的 金 額 3. 上 述 費 用 均 不 含 電 腦 實 習 費 與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4.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依 教 育 部 實 際 核 定 金 額 收 取 11

附 件 二 :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4)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5) 為 使 訓 練 生 瞭 解 自 身 權 利 義 務, 學 校 應 於 開 訓 二 週 內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動 權 益 教 育 訓 練 3 小 時 3. 在 勞 動 部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3) 完 成 全 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12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職 訓 中 心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除 本 計 畫 補 助 或 減 免 之 學 ( 雜 ) 費 外, 其 他 部 分 之 學 ( 雜 ) 費 必 須 由 訓 練 生 負 擔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一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訓 練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勞 動 部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相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13

附 件 三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小 林 鐘 錶 眼 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小 林 鐘 錶 眼 鏡 股 份 訓 練 協 電 話 02-26513858 分 機 772 公 司 名 稱 楊 美 媛 有 限 公 司 調 經 理 傳 真 02-2651-3878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南 港 路 二 段 97 號 7 樓 e-mail yuan@kobayashi.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桃 園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於 1979 年, 委 託 林 皇 志 先 生 於 廣 播 中 進 行 學 生 視 力 保 健 宣 導, 因 此 林 皇 志 先 生 了 解 到 眼 鏡 店 的 專 業 技 術 對 近 視 患 者 的 重 要 性, 為 了 提 供 給 視 力 屈 光 不 正 的 患 者 最 好 的 專 業 服 務, 所 以 林 皇 志 先 生 於 1980 年 創 辦 小 林 眼 鏡 公 司, 敦 聘 專 業 人 士 對 小 林 眼 鏡 的 從 業 人 員 不 斷 教 育 訓 練, 而 且 展 開 有 計 畫 性 的 培 育 優 秀 專 業 人 才, 並 以 內 部 考 核 展 店 方 式, 讓 專 業 優 秀 幹 部 開 始 直 營 連 鎖 經 營 分 公 司 為 維 持 小 林 眼 鏡 的 專 業 技 術 及 優 良 服 務 品 質, 小 林 眼 鏡 絕 不 接 受 加 盟, 以 免 有 損 優 良 形 象, 所 有 小 林 眼 鏡 的 人 才 都 經 過 專 業 培 育 考 核 及 檢 驗 通 過 後 才 可 以 開 設 分 公 司, 並 且 分 享 經 營 成 果, 至 今 小 林 眼 鏡 已 經 遍 佈 全 台 灣, 並 持 續 增 加 中 小 林 眼 鏡 創 辦 人 林 皇 志 先 生 因 為 移 民 澳 洲, 於 1998 年 將 全 數 股 權 轉 讓, 現 在 小 林 眼 鏡 的 董 事 長 是 陳 義 展 先 生, 所 有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均 是 年 輕 有 衝 勁 又 充 滿 創 意 的 專 業 經 理 人 小 林 眼 鏡 公 司 目 前 全 國 家 數 230 家, 員 工 人 數 1035 人, 小 林 眼 鏡 運 用 三 大 經 營 理 念 : 經 營 現 代 化 技 術 專 業 化 服 務 親 切 化 訂 定 建 立 品 牌 價 值, 在 正 確 的 營 運 方 向 下, 自 此 延 展 開 創 新 模 式, 不 論 在 組 織 調 整 電 腦 化 管 理 採 購 能 力 行 銷 創 意 人 員 專 業 與 服 務 店 務 運 作 帳 務 管 理 等 經 營 上, 以 啟 發 新 思 維, 鼓 勵 員 工 學 習 與 成 長, 以 己 身 做 起, 培 養 勇 於 改 變 之 信 心 與 時 代 接 軌, 並 運 用 團 隊 力 量, 縝 密 規 劃 各 項 流 程 投 入 獨 到 的 創 新 作 法, 確 實 提 升 人 員 專 業 管 理 效 率 與 顧 客 滿 意, 在 全 員 動 起 來 的 積 極 氣 氛 下, 突 破 市 場 重 圍 領 先 同 業, 使 得 績 效 逐 年 成 長, 增 加 獲 利, 成 功 樹 立 業 界 模 範 歡 迎 有 志 投 身 創 新 服 務 專 業 成 就 事 業 的 夥 伴 們 加 入 我 們 的 團 隊!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工 商 管 理 (1) 招 募 人 數 : 1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視 光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南 市 各 分 店 嘉 義 縣 ( 市 ) 各 分 店 雲 林 縣 各 分 店, 依 實 際 簽 訂 契 約 為 主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日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乘 以 工 作 時 數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雙 軌 計 畫 規 定 3~4 ( 每 週 24-32 小 時 ) 14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10 時 00 分 至 22 時 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實 際 上 班 狀 況 配 合 門 市 運 作 排 班, 自 10:00~20:00 或 自 12:00~22:00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每 4 小 時 有 3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不 給 薪 ( 視 營 運 狀 況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12 人 業 務 範 圍 : 門 市 商 品 銷 售 顧 客 配 鏡 服 務 商 品 管 理 等 薪 資 約 : 30,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訂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他 商 品 銷 售 獎 金 比 照 門 市 人 員 計 算 發 給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勞 工 退 休 金 6% 提 撥 團 保 員 購 優 惠 制 服 補 助, 以 上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15

附 件 四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曾 信 超 學 校 電 話 (06)2674567 轉 370 訓 練 協 陳 昆 祥 調 經 理 傳 真 (06)3367163 E - mail yco168@gmail.com 網 址 http://www.hwai.edu.tw/opt/pub/lit_10.asp 校 址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 含 Logo 及 Slogan) 評 鑑 績 優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台 灣 最 好 的 醫 事 大 學 本 校 共 有 3 學 院 18 系 所, 專 注 於 培 育 醫 事 類 人 才, 符 合 未 來 台 灣 迎 接 老 齡 化 時 代 之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之 需 求, 系 科 及 校 務 評 鑑 100% 通 過, 為 台 灣 最 好 的 醫 事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大 學 本 校 辦 學 成 效 績 優, 爭 取 2 億 4 千 萬 外 部 資 源 補 助, 其 中 包 括 教 學 卓 越 設 備 更 新 創 新 轉 型 校 務 專 案 管 理, 師 生 實 務 增 能, 產 業 學 院, 就 業 學 程 等 計 畫, 營 造 優 質 教 育 與 學 習 環 境 16

醫 事 領 航 高 就 業 率 本 校 三 年 內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超 過 90%, 待 業 率 僅 2.81%, 畢 業 生 多 能 以 所 學 專 業 進 入 相 關 職 場 領 域 就 業, 遠 超 過 全 國 平 均 就 業 率 58.39%, 醫 事 類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符 合 未 來 產 業 需 求 全 面 實 習 全 面 雙 主 修 本 校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全 校 各 系 全 面 全 學 年 實 習,100% 全 面 輔 導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使 畢 業 與 就 業 間 無 縫 接 軌, 另 在 104 學 年 度 起 全 面 實 施 雙 主 修 制 度, 各 系 間 搭 配 第 二 專 長 雙 主 修 取 得 雙 學 位, 降 低 雙 主 修 門 檻, 使 學 生 皆 能 於 畢 業 拿 到 兩 把 刷 子, 更 具 職 場 競 爭 力 海 外 實 習 創 造 國 際 化 視 野 本 校 為 提 升 學 生 國 際 移 動 力 及 視 野, 除 了 各 類 國 際 合 作 如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外, 並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競 賽 與 國 際 志 工, 學 生 國 際 化 足 跡 已 遍 及 澳 洲 美 國 新 加 坡 上 海 日 本 及 泰 國 等 地, 海 外 實 習 單 位 皆 提 供 實 習 薪 資, 使 學 生 能 兼 顧 海 外 實 務 經 驗 學 習 與 體 驗 異 國 文 化 鼓 勵 創 新 協 助 創 立 社 會 企 業 新 創 公 司 本 校 於 104 年 台 北 國 際 發 明 暨 技 術 交 易 展 6 隊 參 賽, 獲 2 金 1 銀 1 銅 牌 獎, 除 專 利 獲 獎 外, 並 協 助 學 生 及 校 友 申 請 U-start 大 專 畢 業 生 創 業 服 務 計 畫, 衍 生 以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為 導 向 的 社 會 企 業 新 創 公 司 各 項 獎 學 金 補 助 本 校 設 有 四 技 新 生 獎 助 學 金 學 業 績 優 獎 助 學 金 弱 勢 助 學 補 助 原 住 民 助 學 金 及 生 活 補 助 費 及 精 華 光 寶 島 科 等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獎 助 學 金, 協 助 學 生 安 心 就 學 運 動 成 績 績 優 打 造 健 康 大 學 全 國 大 專 運 動 會, 連 續 三 年 奪 冠, 共 獲 26 金 12 銀 12 銅, 為 技 職 大 學 第 一 名 交 通 與 生 活 機 能 便 利 本 校 設 有 美 食 街 樂 活 餐 廳 7-11 自 助 餐 餐 廳 員 生 福 利 社 便 利 超 商 焙 卡 里 夫 麵 包 坊 實 習 旅 行 社 實 習 眼 鏡 行 實 習 旅 館 與 學 生 宿 舍 等 飲 食 消 費 與 居 住 場 所, 且 鄰 近 家 樂 福 特 力 屋 和 樂 家 居 館 大 魯 閣 棒 壘 球 打 擊 場, 生 活 機 能 便 利 且 安 全, 學 校 並 提 供 交 通 車 及 H-bike( 自 行 車 ) 往 來 仁 德 家 樂 福 商 圈, 形 成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及 打 工 5 分 鐘 生 活 圈 17

就 讀 視 光 系 驗 光 人 員 法 證 照 保 障 立 法 院 已 在 104 年 12 月 18 日 三 讀 通 過 驗 光 人 員 法, 未 來 就 讀 視 光 科 系 經 國 家 考 試 通 過 後 才 具 備 驗 光 師 資 格, 為 社 會 大 眾 服 務 華 醫 視 光 系 特 色 輔 導 創 業 根 據 career 職 場 情 報 雜 誌 調 查, 驗 光 師 為 您 不 可 忽 略 的 職 種 之 一, 一 旦 晉 升 為 直 營 門 市 的 店 經 理, 年 收 入 千 萬 以 上 不 是 夢 目 前 連 鎖 眼 鏡 業 對 視 光 系 的 人 才 需 求 日 增, 畢 業 等 於 就 業 就 業 保 證 視 光 人 才 市 場 急 需 視 光 系 科 畢 業 生 知 名 連 鎖 店 聘 請 視 光 系 畢 業 學 生, 以 公 司 內 部 所 訂 之 一 級 驗 光 師 起 聘, 月 薪 資 平 均 約 在 三 萬 元 求 學 無 負 擔 就 學 期 間 可 於 合 作 企 業 ( 小 林 眼 鏡 公 司 ) 門 市 店 面 進 行 工 讀 學 習 提 早 接 近 就 業 市 場 合 作 企 業 ( 小 林 眼 鏡 公 司 ) 就 近 提 供 學 生 工 讀 與 畢 業 後 就 業 機 會 堅 強 師 資 專 兼 任 教 師 本 學 年 度 共 計 38 人, 含 教 授 2 人 副 教 授 5 名 助 理 教 授 5 名 及 高 雄 榮 民 18

總 醫 院 奇 美 醫 院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高 雄 國 軍 總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台 南 分 院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等 13 位 醫 師, 另 有 寶 島 眼 鏡 及 小 林 眼 鏡 知 名 眼 鏡 單 店 等 視 光 專 業 業 界 教 師 6 位 未 來 出 路 從 事 視 光 工 作 可 選 擇 於 視 光 中 心 眼 鏡 公 司 從 事 眼 視 力 屈 光 檢 查 及 配 鏡 工 作 眼 科 醫 院 可 擔 任 驗 光 技 術 人 員 光 學 鏡 片 公 司 及 隱 形 眼 鏡 製 造 公 司 的 視 光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充 足 的 教 學 設 備 視 光 系 現 有 專 業 實 驗 室 包 含 : 驗 光 實 驗 室 兩 間 配 鏡 實 驗 室 兩 間 隱 形 眼 鏡 實 驗 室 一 間 視 覺 訓 練 實 驗 室 屈 光 學 臨 床 實 驗 室 儀 器 包 含 : 教 學 鏡 及 教 學 影 像 設 備 顯 微 裂 隙 燈 角 膜 弧 度 測 量 儀 氣 壓 式 眼 壓 儀 電 腦 連 線 綜 合 驗 光 檢 查 儀 眼 底 攝 影 照 相 機 角 膜 地 形 圖 檢 查 儀 眼 底 鏡 3D 列 印 機 電 腦 連 線 雕 刻 機 電 腦 驗 光 機 視 網 膜 鏡 義 眼 瞳 孔 距 離 測 量 儀 板 鏡 自 動 鏡 片 驗 度 儀 鏡 片 中 心 機 鏡 框 模 型 裁 取 機 鑽 孔 機 車 溝 機 手 動 磨 片 機 免 製 模 板 自 動 磨 片 機 自 動 磨 片 機 弱 視 放 大 鏡 輔 具 等 專 業 器 材 及 普 通 教 室 裝 設 數 位 電 子 講 桌 設 備 專 業 證 照 就 業 導 向 勞 動 部 :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眼 鏡 鏡 片 製 作 考 選 部 : 驗 光 人 員 法 校 內 實 習 眼 鏡 店 校 內 建 置 一 間 實 地 讓 在 學 視 光 系 科 學 生 操 作 的 實 習 眼 鏡 店, 安 排 見 習 課 程, 讓 學 生 於 校 內 即 可 學 到 與 職 場 一 樣 的 驗 光 配 鏡 與 門 市 管 理 接 待 服 務 等 實 務 訓 練 19

註 1: 學 校 現 有 學 程 內 容 請 至 上 述 科 系 網 址 查 詢 註 2: 學 校 正 式 學 程 內 容 依 據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必 要 時 得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輪 調 計 畫 做 更 動 註 3: 每 學 期 學 費 為 一 固 定 值 三 參 與 職 類 辦 理 學 程 高 職 二 專 四 技 二 技 辦 理 職 類 配 合 科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工 商 管 理 視 光 系 http://www.hwai.edu.tw/opt/pub/lit_10.asp 學 雜 費 依 教 育 部 實 際 核 定 金 額 收 取 學 雜 費 依 教 育 部 實 際 核 定 金 額 收 取 20

附 件 五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表 ( 僅 供 參 考, 一 律 採 用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為 主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筆 試 地 點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相 片 實 貼 處 聯 絡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路 行 動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段 巷 弄 號 請 將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近 照 實 貼 於 此 ( 請 黏 貼 與 准 考 證 相 同 之 照 片 ) 學 校 代 碼 樓 科 組 代 碼 學 歷 資 格 學 校 名 稱 科 組 名 稱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畢 ( 結 ) 業 年 月 年 月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同 等 學 歷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高 中 其 他 年 月 考 試 及 格 或 合 格 證 書 名 稱 1. 請 確 認 本 表 所 填 寫 資 料 確 為 考 生 本 人 所 有, 經 發 現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學 歷 ( 力 ) 或 其 他 證 明 檔 與 正 本 不 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請 考 生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並 親 筆 簽 名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年 月 日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附 註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俾 利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21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22

附 件 六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自 傳 ( 請 在 本 頁 範 圍 內, 內 容 以 300~500 字 為 限 )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勿 填 寫 ) 23

附 件 七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選 填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志 願 表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合 作 學 志 學 制 科 ( 系 ) 別 職 類 校 最 低 開 班 人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願 順 錄 取 名 額 數 序 日 四 技 視 光 系 工 商 管 理 8 001 小 林 鐘 錶 眼 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考 生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註 :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4

附 件 八 : 訓 練 生 權 利 義 務 聲 明 書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學 制 訓 練 生 權 利 義 務 聲 明 書 茲 本 人 由 於 報 名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學 制 專 班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提 供 如 下 資 料, 本 人 已 充 分 了 解 與 確 認 是 出 自 自 己 意 願 而 參 與 本 計 畫 特 此 聲 明 聲 明 人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方 式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是 職 場 倫 理 我 清 楚 知 道 參 與 本 計 畫 四 技 學 制 訓 練 期 間 為 4 年 另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四 技 學 制 須 修 畢 128 學 分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每 週 實 施 3~4 天 ( 至 少 24 小 時 )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在 四 技 學 制 上 課 時 數 約 佔 總 訓 練 期 間 的 五 分 之 二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訓 練 生 之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及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以 日 間 為 宜, 並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實 施 ( 且 需 符 合 勞 基 法 相 關 規 定 )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為 使 訓 練 生 獲 得 全 方 位 之 學 習, 工 作 輪 調 是 必 要 的 事 業 單 位 視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內 容 與 訓 練 生 學 習 成 效, 約 3~6 個 月 依 部 門 或 技 能 安 排 輪 調 1 次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訓 練 生 經 在 校 修 業 期 滿, 學 科 成 績 合 格 並 修 畢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可 獲 得 各 校 依 法 授 予 之 學 歷 文 憑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凡 完 成 本 計 畫 訓 練 之 訓 練 生, 由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發 結 訓 證 書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凡 通 過 本 計 畫 所 辦 理 之 專 業 認 證 考 試 者, 可 取 得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證 書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學 費 補 助 金 額 為 一 般 生 : 補 助 1/2 學 費 ; 特 殊 身 分 者 生 :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補 助 (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人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學 生 )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訓 練 生 是 不 符 合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備 註 第 一 項 所 稱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者 童 工 及 部 份 工 時 勞 保 被 保 險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者, 故 事 業 單 位 應 以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第 一 級 為 其 申 報, 其 津 貼 超 過 者, 應 依 所 適 用 之 等 級 申 報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津 貼 為 訓 練 生 每 月 於 事 業 單 位 中 所 獲 取 的 工 作 訓 練 報 酬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津 貼 金 額 依 合 作 學 校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之 數 額, 由 事 業 單 位 每 月 定 期 以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時 薪 計 算 不 得 低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告 金 額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若 想 要 選 擇 本 計 畫 的 科 系 與 之 前 所 學 不 相 關, 仍 然 可 以 報 考, 只 要 符 合 資 格, 通 過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後 即 可 成 為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不 限 制 之 前 所 學 科 系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報 名 及 甄 選 作 業 流 程 一 上 網 查 看 學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組 合 表 二 至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網 頁 自 行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三 向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報 名 四 取 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證 明 單 25

五 筆 試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六 學 校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七 開 始 上 課 / 開 始 訓 練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入 學 及 簽 約 流 程 與 事 業 單 位 簽 訂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契 約 透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統 一 辦 理 學 ( 雜 ) 費 補 助 之 申 請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填 寫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流 程 每 週 線 上 登 打 本 週 之 訓 練 週 誌 (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本 中 心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書 位 與 學 校 導 師 批 審 簽 章 我 清 楚 知 道 本 計 畫 需 配 合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定 期 / 不 定 期 訪 視 作 業 流 程 一 本 中 心 人 員 不 定 期 到 事 業 單 位 / 合 作 學 校 訪 視 26 送 至 事 業 單 二 訓 練 生 ( 學 生 ) 填 寫 問 卷 ( 問 卷 為 管 控 訓 練 品 質 及 維 護 訓 練 生 權 益,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勞 動 條 件 與 訓 練 生 的 實 際 情 況 調 查 ) 三 面 談 與 問 題 討 論 ( 聽 取 訓 練 生 反 應 問 題 並 與 合 作 學 校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問 題 討 論 ) 四 參 觀 訓 練 生 事 業 單 位 / 合 作 學 校 環 境 ( 參 觀 訓 練 生 工 作 場 所 與 校 園 與 教 學 設 備, 實 際 了 訓 練 生 在 校 學 習 環 境 ) 五 訪 視 結 束 離 退 訓 前 配 合 各 項 協 辦 事 項 作 業 流 程 一 離 退 訓 情 形 發 生 ( 訓 練 生 違 反 本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及 合 作 學 校 規 定, 或 無 法 執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 二 訓 練 生 ( 學 生 ) 離 退 須 經 本 中 心 核 定 ( 若 離 退 過 程 中, 訓 練 生 事 業 單 位 及 合 作 學 校 有 反 應 不 合 理 待 遇, 需 召 開 離 職 座 談 會 ) 三 配 合 辦 理 事 業 單 位 / 合 作 學 校 離 退 訓 程 序 ( 若 訓 練 生 ( 學 生 ) 因 故 辦 理 離 退 訓 時, 同 時 喪 失 本 計 畫 在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資 格 與 在 校 學 籍 資 格 ) 四 離 退 作 業 完 成 畢 業 生 配 合 本 中 心 就 業 情 形 調 查 作 業 流 程 訓 練 生 修 業 期 滿 之 學 分 (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四 技 須 修 滿 128 學 分 並 依 各 校 畢 業 規 定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與 修 滿 教 育 部 規 定 通 過 本 計 畫 期 中 及 期 末 認 證 考 試 ( 訓 練 生 ( 學 生 ) 符 合 下 列 以 下 條 件 即 可 獲 得 核 發 之 認 證 證 書 : 一 訓 練 生 ( 學 生 ) 在 訓 期 間 須 參 加 認 證 期 中 考 及 認 證 期 末 考 考 試 合 格 二 考 試 包 括 學 科 及 術 科 三 範 圍 包 括 訓 練 在 訓 期 間 傳 授 給 訓 練 生 ( 學 生 ) 的 技 能 與 知 識, 涵 蓋 了 訓 練 生 ( 學 生 ) 在 此 職 業 訓 練 應 具 備 的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與 知 識 填 寫 就 業 情 形 調 查 問 卷 ( 是 否 留 任 或 升 學 獲 取 證 書 ( 訓 練 生 經 在 校 修 業 期 滿, 學 科 成 績 合 格 並 修 畢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可 獲 得 各 校 依 法 授 予 之 學 歷 文 憑 ; 凡 完 成 本 計 畫 訓 練 之 訓 練 生, 由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領 發 結 訓 證 書 ; 凡 通 過 本 計 畫 辦 理 之 專 業 認 證 考 試 者, 可 取 得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證 書 ;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畢 業 職 訓 局 規 範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的 規 範, 如 下 說 明 :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 一 )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學 校 寒 暑 假 期 間, 原 在 校 上 課 之 時 間,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安 排 訓 練 之 需 求,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之 原 則 下, 應 比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標 準,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 二 )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 三 ) 在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 一 )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工 作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 二 )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一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工 作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 三 ) 在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方 面 : 1.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有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2.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27

附 件 九 :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申 請 聯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面 試 體 驗 筆 試 申 請 考 生 簽 章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存 根 聯 )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複 查 前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面 試 體 驗 筆 試 註 : 粗 框 線 內, 考 生 勿 填, 由 複 查 委 員 填 寫 * 複 查 成 績 於 105 年 09 月 01 日 中 午 12:00 前 傳 真 申 請 書 及 成 績 單,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Fax:06-2692177) 28

附 件 十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編 號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科 系 申 訴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 聯 絡 手 機 申 訴 之 內 容 ( 請 隨 文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證 據 ) 申 訴 人 簽 章 : 處 理 結 果 ( 由 委 員 會 填 寫 ) 29

30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學 制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7 1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文 華 一 街 89 號 7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請 轉 帳 匯 款 至 指 定 繳 費 帳 號 報 名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親 筆 簽 名 ) 自 傳 准 考 證 專 用 回 件 信 封 ( 須 黏 貼 12 元 限 時 郵 票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其 他 證 件 ( 請 自 行 填 寫 )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郵 票 貼 處

1. 由 仁 德 交 流 道 : 下 仁 德 交 流 道, 走 中 山 路 往 台 南 市 區 方 向, 中 山 路 與 文 華 路 口 左 轉 後, 於 文 華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2. 高 鐵 : 於 高 鐵 台 南 站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抵 達 華 醫 若 搭 乘 高 鐵 所 提 供 之 接 駁 車 請 搭 乘 [ 高 鐵 台 南 站 - 奇 美 醫 院 ] 路 線, 於 仁 德 交 流 道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或 步 行 ( 約 2.3 公 里 ) 抵 達 華 醫 3. 台 鐵 : 台 南 車 站 : 於 台 南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公 車 抵 達 華 醫 保 安 車 站 : 於 保 安 車 站 下 車, 轉 搭 計 程 車 抵 達 華 醫 4. 公 車 : 路 線 1( 台 南 安 平 工 業 區 後 壁 厝 長 榮 大 學 線 ): 在 本 校 內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2( 台 南 安 平 工 業 區 上 崙 子 關 廟 線 ): 在 中 山 路 的 嘉 南 療 養 院 站 ( 地 標 : 署 立 胸 腔 病 院 ) 下 車, 往 仁 德 交 流 道 方 向 走, 於 中 山 路 與 文 華 路 口 右 轉 文 華 路, 於 文 華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7 公 里 亦 可 在 中 正 路 與 民 安 路 口 的 北 保 仔 站 ( 地 標 : 仁 德 基 督 教 會 ) 下 車, 由 民 安 路 往 台 南 市 區 方 向 走, 於 民 安 路 與 文 華 一 街 口 右 轉 直 走,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 公 里 路 線 3 台 南 市 區 公 車 [ 海 東 國 小 ~ 竹 篙 厝 路 線 ]: 在 崇 善 路 的 德 高 國 小 站 下 車, 於 崇 善 路 往 東 走 至 民 安 路 一 段, 再 左 轉 文 華 一 街, 即 可 抵 達, 全 程 約 1.3 公 里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