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 试 行 ) 发 文 机 关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文 时 间 :2008-05-27
目 录 一 专 场 业 务 概 述... 2 二 业 务 类 型... 3 三 参 与 者 及 其 作 用... 4 四 资 格 管 理... 6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10 六 大 宗 股 份 购 买 业 务... 18 七 其 他... 19
关 于 发 布 实 施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会 员 单 位 合 格 投 资 者 及 上 市 公 司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转 让 指 导 意 见 本 所 关 于 实 施 < 上 市 公 司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转 让 指 导 意 见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转 让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以 及 本 所 相 关 交 易 规 则 等 规 定, 本 所 制 定 了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 试 行 ), 现 予 发 布 实 施 即 日 起, 本 所 受 理 合 格 投 资 者 资 格 的 申 请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二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一 专 场 业 务 概 述 一 专 场 业 务 概 述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是 指 : 由 股 份 持 有 者 发 起 出 售 需 求, 或 股 份 购 买 者 发 起 购 买 需 求, 经 委 托 为 其 提 供 公 开 发 售 配 售 或 购 买 等 相 关 服 务 的 会 员 向 本 所 提 出 申 请, 由 本 所 组 织 专 场, 相 关 会 员 和 合 格 投 资 者 作 为 响 应 者 参 加, 通 过 本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采 取 协 商 询 价 投 标 等 方 式 确 定 成 交, 并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结 算 ) 完 成 结 算 的 业 务 2
二 业 务 类 型 二 业 务 类 型 ( 一 )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 大 宗 股 份 持 有 人 在 中 介 机 构 的 协 助 下,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的 形 式 向 购 买 者 转 让 所 持 股 份 的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 二 ) 大 宗 股 份 购 买 : 大 宗 股 份 购 买 者 在 中 介 机 构 的 协 助 下,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的 形 式 向 大 宗 股 份 持 有 人 收 购 所 持 股 份 的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3
三 参 与 者 及 其 作 用 三 参 与 者 及 其 作 用 ( 一 )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1. 发 起 方 : 欲 转 让 大 宗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其 作 用 是 向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提 供 可 供 出 售 的 股 份 ; 2. 中 介 机 构 : 为 发 起 方 提 供 承 销 配 售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本 所 会 员, 其 作 用 是 帮 助 发 起 方 寻 找 潜 在 的 响 应 者 ( 欲 购 买 大 宗 股 份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设 计 转 让 方 案, 确 保 大 宗 股 份 的 出 售 得 以 顺 利 完 成 ; 4 3. 响 应 者 : 参 与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的 本 所 会 员 和 合 格 投 资 者, 其 作 用 是 提 出 意 向 申 报, 购 入 发 起 方 出 售 的 大 宗 股 份 ; 4. 上 交 所 : 为 大 宗 股 份 的 转 让 提 供 专 门 场 所, 设 计 规 则 和 流 程, 组 织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和 响 应 者 参 与, 根 据 发 起 方 的 需 求, 采 取 协 商 询 价 投 标 等 方 式 组 织 出 售 并 确 认 成 交 ; 5. 中 国 结 算 : 根 据 本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的 成 交 数 据, 为 已 经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完 成 交 易 的 股 份 提 供 登 记 和 结 算 服 务 ( 二 ) 大 宗 证 券 购 买 业 务 1. 发 起 方 : 欲 购 买 大 宗 股 份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其 作 用 是 向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提 出 购 买 需 求 ;
三 参 与 者 及 其 作 用 2. 中 介 机 构 : 为 发 起 方 提 供 承 销 配 售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本 所 会 员, 其 作 用 是 为 发 起 方 寻 找 潜 在 的 响 应 者 ( 欲 出 售 大 宗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 设 计 收 购 方 案, 确 保 大 宗 股 份 的 购 买 得 以 完 成 ; 3. 响 应 者 : 欲 出 售 大 宗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 4. 上 交 所 : 为 大 宗 股 份 的 转 让 提 供 专 门 场 所, 设 计 规 则 和 流 程, 组 织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和 响 应 者 参 与, 根 据 发 起 方 的 需 求, 采 取 协 商 询 价 和 投 标 等 方 式 组 织 大 宗 股 份 的 收 购 并 确 认 成 交 ; 5. 中 国 结 算 : 根 据 本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的 成 交 数 据, 为 已 经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完 成 交 易 的 股 份 提 供 登 记 和 结 算 服 务 5
四 资 格 管 理 四 资 格 管 理 ( 一 ) 中 介 机 构 中 介 机 构 : 是 指 具 有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和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1. 具 有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可 以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者 提 供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的 中 介 服 务 ; 2. 具 有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可 以 为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或 购 买 业 务 的 发 起 方 提 供 配 售 公 开 发 售 等 相 关 服 务 6 ( 二 )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实 行 准 入 制 度, 本 所 会 员 ( 具 有 自 营 和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的 ) 和 合 格 投 资 者 直 接 参 与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其 他 投 资 者 应 当 委 托 会 员 参 与 1. 本 所 会 员 ( 具 有 自 营 和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格 的 ) 及 按 照 现 有 业 务 模 式 具 有 本 所 股 票 交 易 权 的 相 关 机 构 在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的 登 记 表 ( 附 件 1) 和 承 诺 书 ( 附 件 2) 后, 可 以 经 本 所 认 定 直 接 取 得 合 格 投 资 者 资 格 2. 不 具 备 本 所 股 票 交 易 权, 但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询 价 对 象 名 单 中 的 投 资 者, 由 本 所 会 员 推 荐,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表 ( 附 件 3) 和 承 诺 书 ( 附 件 2), 经 本 所 核 准 后 可 以 取 得 合 格 投 资 者 资 格 ;
四 资 格 管 理 3. 不 具 备 本 所 股 票 交 易 权, 也 不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询 价 对 象 名 单 中 的 下 列 投 资 者, 由 本 所 会 员 推 荐, 经 本 所 核 准 后 可 以 取 得 合 格 投 资 者 资 格 :(1) 保 险 公 司 或 者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2)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3) 社 保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养 老 基 金 的 管 理 机 构 ;(4)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5) 财 务 公 司 ;(6)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机 构 或 授 权 机 构 ;(7) 投 资 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8) 其 他 经 本 所 认 可 的 投 资 者 ( 三 ) 合 格 投 资 者 申 请 程 序 以 下 申 请 程 序 适 用 于 不 具 备 本 所 股 票 交 易 权, 也 不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询 价 对 象 名 单 中 的 投 资 者 1. 申 请 和 受 理 本 所 会 员 部 接 受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资 格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7 (1) 申 请 报 告 申 请 表 ( 附 件 3) 和 承 诺 书 ( 附 件 2); (2) 证 券 帐 户 ; (3) 申 请 人 概 况 ; (4) 本 所 会 员 的 推 荐 书 ; (5) 申 请 人 可 进 行 证 券 买 卖 的 或 经 批 准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产 品 管 理 的 证 明 文 件 ; (6) 申 请 人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7) 本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材 料 2. 审 核 :
四 资 格 管 理 (1) 依 法 设 立, 最 近 12 个 月 未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或 者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2) 依 法 可 以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3)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所 必 需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 (4) 具 有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系 统 并 能 够 有 效 执 行,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5) 被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从 询 价 对 象 名 单 中 去 除 的, 自 去 除 之 日 起 已 满 12 个 月 ; 8 (6)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经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重 新 登 记 已 满 2 年,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4 亿 元, 最 近 12 个 月 有 活 跃 的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记 录 ; (7) 财 务 公 司 成 立 2 年 以 上,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3 亿 元, 最 近 12 个 月 有 活 跃 的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记 录 ; (8) 投 资 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净 资 产 规 模 或 管 理 的 资 产 规 模 达 到 10 亿 元 以 上 ; (9) 业 务 量 达 到 本 所 要 求 ; (10) 本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3. 本 所 初 审 通 过 后, 将 组 织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参 加 本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相 关 业 务 培 训 和 考 试, 并 经 过 网 上 模 拟 交 易 测 试
四 资 格 管 理 4. 申 请 人 通 过 考 试 和 测 试 后, 本 所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合 格 投 资 者 业 务 资 格 证 书 5. 申 请 人 在 取 得 合 格 投 资 者 资 格 证 书 后, 即 可 到 本 所 交 易 管 理 部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手 续 ( 四 )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交 易 所 会 员 及 合 格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参 与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的 业 务, 其 他 投 资 者 应 当 委 托 会 员 参 与 交 易 合 格 投 资 者 直 接 进 场 参 与 交 易, 可 以 : 1. 直 接 获 取 专 场 的 转 让 意 向 信 息 ; 9 2. 直 接 与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洽 谈 转 让 的 价 格 和 数 量 ; 3. 直 接 与 发 起 方 的 中 介 机 构 洽 谈 交 易 佣 金 的 比 例 及 支 付 方 式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发 起 方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的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相 关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4) ( 一 ) 准 备 阶 段 1. 发 起 方 委 托 具 备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承 担 发 起 业 务 受 托 中 介 机 构 与 发 起 方 签 订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服 务 协 议 和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委 托 协 议 10 2. 中 介 机 构 对 发 起 方 的 待 售 股 份 进 行 股 份 可 转 让 核 查, 并 对 以 下 内 容 出 具 股 份 可 转 让 核 查 意 见 (1) 准 备 转 让 股 份 符 合 证 券 法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特 定 股 东 持 股 期 限 的 规 定 和 信 息 披 露 的 要 求 ; (2) 准 备 转 让 股 份 遵 守 了 出 让 方 自 身 关 于 持 股 期 限 的 承 诺 ; (3) 准 备 转 让 股 份 需 要 获 得 相 关 部 门 或 者 内 部 权 力 机 构 批 准 的, 已 履 行 相 应 的 批 准 程 序 ; (4) 准 备 转 让 股 份 不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在 该 公 司 的 年 报 半 年 报 公 告 前 30 日 内 转 让 解 除 限 售 存 量 股 份 的 情 形 ;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5)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后 导 致 股 份 出 让 方 不 再 是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的, 股 份 出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遵 守 了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的 相 关 规 定 ; (6) 本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 ( 二 ) 申 请 的 提 出 由 受 托 中 介 机 构 向 本 所 交 易 管 理 部 提 交 专 场 业 务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1. 大 宗 交 易 专 场 业 务 申 请 表 与 委 托 书 ( 附 件 5 附 件 6); 2.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服 务 协 议 ; 11 3.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委 托 协 议 ; 4. 股 份 可 转 让 核 查 意 见 ; 5. 本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材 料 ( 三 ) 申 请 的 受 理 1. 申 请 的 审 查 和 受 理 本 所 对 股 份 是 否 可 依 法 转 让 及 无 瑕 疵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转 让 申 请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后, 本 所 当 日 予 以 受 理 2. 专 场 业 务 预 公 告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在 专 场 业 务 实 施 日, 本 所 通 过 本 所 卫 星 系 统 本 所 网 站 大 宗 交 易 专 区 和 本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向 会 员 和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布 专 场 业 务 预 公 告 ( 附 件 7), 告 知 专 场 交 易 时 间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名 称, 以 及 发 起 方 的 其 他 特 别 要 求 ( 四 ) 转 让 的 组 织 1. 进 场 本 所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收 市 后,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和 合 格 投 资 者 进 场 或 使 用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进 入 专 场 一 般 投 资 者 须 委 托 会 员 进 场, 受 托 会 员 进 场 前 必 须 与 一 般 投 资 者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并 保 留 备 查 2. 中 介 机 构 公 告 售 出 证 券 信 息 12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开 始 后, 本 所 将 要 求 中 介 机 构 公 告 出 售 信 息 公 告 信 息 包 括 :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名 称 出 售 的 证 券 名 称 数 量 售 出 价 格 的 下 限 最 低 申 报 数 量 以 及 其 他 特 别 要 求 3. 询 价 与 投 标 (1) 询 价 : 作 为 响 应 方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发 起 方 的 中 介 机 构 提 交 交 易 意 向, 并 与 其 洽 谈 买 卖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受 一 般 投 资 者 委 托 的 会 员 以 中 介 机 构 的 形 式 作 为 响 应 方 向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提 交 委 托 投 资 者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帐 户 名 称 证 券 购 买 意 向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 并 代 为 与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洽 谈 买 卖 数 量 和 价 格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2) 投 标 :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公 布 出 售 股 票 的 底 价, 并 根 据 价 格 顺 序 接 受 响 应 方 提 交 的 交 易 意 向 受 一 般 投 资 者 委 托 的 会 员 以 中 介 机 构 的 形 式 作 为 响 应 方 向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提 交 委 托 投 资 者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帐 户 名 称 证 券 购 买 意 向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 并 代 为 向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投 标 4. 配 售 与 中 标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依 据 询 价 投 标 结 果 和 公 告 的 规 则 确 定 受 让 客 户 名 单 及 每 位 客 户 受 让 的 股 份 数 量 和 价 格, 并 向 本 所 提 交 成 交 清 单 ( 五 ) 成 交 的 确 认 13 1. 成 交 申 报 响 应 方 与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达 成 交 易 后, 双 方 向 本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录 入 成 交 申 报, 包 括 价 格 数 量 买 卖 双 方 帐 户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金 额 ( 经 手 费 佣 金 印 花 税 ) 和 违 约 处 理 方 式 买 卖 双 方 录 入 成 交 申 报 经 交 易 所 确 认 后, 双 方 必 须 承 认 交 易 结 果, 履 行 清 算 交 收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2. 产 生 成 交 数 据 本 所 依 据 成 交 申 报 产 生 成 交 数 据, 包 括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成 交 价 格 成 交 数 量 交 易 日 交 收 日 买 卖 双 方 证 券 帐 户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 包 括 经 手 费 佣 金 印 花 税 )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3. 专 场 业 务 结 果 公 告 本 所 通 过 本 所 卫 星 系 统 本 所 网 站 大 宗 交 易 专 区 和 本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向 会 员 和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布 专 场 业 务 结 果 公 告 ( 附 件 8), 告 知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名 称 证 券 名 称 证 券 代 码 转 让 股 份 数 量 和 转 让 金 额 4. 成 交 回 报 本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向 达 成 交 易 的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和 响 应 方 发 送 成 交 回 报 5. 发 送 成 交 数 据 本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向 中 国 结 算 发 送 成 交 数 据 专 场 业 务 成 交 的 结 果 原 则 上 采 14 用 非 担 保 交 收 方 式 成 交 交 收 数 据 的 要 素 包 含 : 时 间 编 号 证 券 名 称 买 卖 双 方 帐 户 价 格 数 量 交 收 期 交 收 的 具 体 规 定 由 中 国 结 算 另 行 制 定 ( 六 ) 信 息 的 发 布 1. 交 易 公 开 信 息 每 个 交 易 日 大 宗 交 易 结 束 后, 属 于 股 票 和 基 金 大 宗 交 易 的, 本 所 公 告 证 券 名 称 成 交 价 格 成 交 量 发 起 方 中 介 机 构 名 称 名 称 (1) 如 果 买 方 是 委 托 会 员 参 与 交 易 的 一 般 投 资 者, 则 公 布 受 托 会 员 营 业 部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2) 如 果 买 方 是 合 格 投 资 者, 则 公 布 名 称 为 机 构 专 用 大 宗 交 易 不 纳 入 本 所 即 时 行 情 和 指 数 的 计 算, 成 交 量 在 大 宗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入 该 证 券 成 交 总 量 2. 信 息 披 露 (1) 出 售 方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如 下 : 减 持 比 例 达 到 5% 的, 应 当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并 在 公 告 后 的 二 日 内 不 得 再 行 买 卖 ; 5% 以 上 大 股 东 因 减 持 股 份 导 致 其 持 股 比 例 低 于 5% 的, 应 当 在 二 个 交 易 日 内 15 公 告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因 减 持 股 份 导 致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的, 应 当 公 告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 已 实 施 股 改 公 司 的 股 票,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每 增 减 1% 时 必 须 公 告 (2) 购 买 方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如 下 :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达 到 5% 的, 应 当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 且 不 得 再 行 买 卖 该 公 司 股 票 ;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 后, 每 增 减 5%, 应 当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告, 并 在 公 告 后 的 二 日 内 不 得 再 行 买 卖 ;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30% 时, 继 续 增 持 的, 应 当 进 行 要 约 收 购, 并 应 当 编 制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并 就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摘 要 作 提 示 性 公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在 15 日 内 无 异 议 的, 收 购 人 可 以 公 告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收 购 人 也 可 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要 约 豁 免 ( 七 ) 登 记 与 结 算 中 国 结 算 根 据 成 交 数 据 为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登 记 和 结 算 服 务, 具 体 规 定 按 照 中 国 结 算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八 ) 违 约 处 置 1.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违 约 处 置 16 (1) 每 次 参 与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时 事 先 缴 纳 全 额 保 证 金 ; (2) 限 制 每 次 参 与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的 最 大 规 模 ; (3) 公 开 谴 责 ; (4) 暂 停 参 与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的 资 格 ; (5) 取 消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资 格 ; (6) 如 为 询 价 对 象, 建 议 证 券 业 协 会 取 消 其 询 价 对 象 的 资 格 2. 会 员 的 违 约 处 置 (1) 公 开 谴 责 ;
五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的 办 理 流 程 (2) 取 消 中 介 业 务 的 资 格 ; (3) 如 为 本 所 会 员, 建 议 证 监 会 降 低 其 分 类 评 分 分 值 17
六 大 宗 股 份 购 买 业 务 六 大 宗 股 份 购 买 业 务 大 宗 股 份 购 买 业 务 的 办 理 程 序 与 方 法 类 同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业 务 购 买 业 务 与 出 售 业 务 的 主 要 差 异 是 发 起 方 为 大 宗 股 份 的 购 买 方, 响 应 者 是 股 份 的 出 售 方 18
七 其 他 七 其 他 ( 一 ) 本 指 南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 ( 二 ) 本 指 南 由 本 所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适 时 修 订 附 件 1: 合 格 投 资 者 登 记 表 附 件 2: 合 格 投 资 者 承 诺 书 19 附 件 3: 合 格 投 资 者 申 请 表 附 件 4: 大 宗 股 份 出 售 专 场 业 务 流 程 图 附 件 5: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申 请 表 附 件 6: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委 托 书 附 件 7: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业 务 预 公 告 附 件 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大 宗 交 易 系 统 专 场 结 果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