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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活 动, 完 善 证 券 交 易 机 制, 防 范 证 券 公 司 的 风 险, 保 护 证 券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促 进 证 券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严 格 防 范 和 控 制 风 险, 切 实 维 护 客 户 合 法 权 益 本 办 法 所 称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是 指 向 客 户 出 借 资 金 供 其 买 入 证 券 或 者 出 借 证 券 供 其 卖 出, 并 收 取 担 保 物 的 经 营 活 动 第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必 须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证 监 会 ) 批 准 未 经 证 监 会 批 准, 任 何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也 不 得 为 客 户 与 客 户 客 户 与 他 人 之 间 的 融 资 融 券 活 动 提 供 任 何 便 利 和 服 务 第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经 营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一 ) 诱 导 不 适 当 的 客 户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 ( 二 ) 未 向 客 户 充 分 揭 示 风 险 ; ( 三 ) 违 规 挪 用 客 户 担 保 物 ; ( 四 )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和 商 业 贿 赂 ; 1

( 五 ) 为 客 户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规 避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交 易 活 动 提 供 便 利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五 条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按 照 本 机 构 的 章 程 和 规 则, 对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对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和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监 控 第 六 条 证 监 会 建 立 健 全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逆 周 期 调 节 机 制, 对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实 施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建 立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浮 动 管 理 机 制, 对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实 施 逆 周 期 调 节 第 二 章 业 务 许 可 第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申 请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资 格 ; ( 二 ) 公 司 治 理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能 有 效 识 别 控 制 和 防 范 业 务 经 营 风 险 和 内 部 管 理 风 险 ; ( 三 ) 公 司 最 近 2 年 内 不 存 在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正 被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正 处 于 整 改 期 间 的 情 形 ; 2

( 四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最 近 2 年 各 项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持 续 符 合 规 定, 注 册 资 本 和 净 资 本 符 合 增 加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后 的 规 定 ; ( 五 ) 客 户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第 三 方 存 管 有 效 实 施, 客 户 资 料 完 整 真 实 ; ( 六 )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能 够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与 客 户 之 间 的 纠 纷 ; ( 七 ) 已 建 立 符 合 监 管 规 定 和 自 律 要 求 的 客 户 适 当 性 制 度, 实 现 客 户 与 产 品 的 适 当 性 匹 配 管 理 ; ( 八 )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最 近 1 年 未 发 生 因 公 司 管 理 问 题 导 致 的 重 大 事 件,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已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组 织 的 测 试 ; ( 九 ) 有 拟 负 责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适 当 数 量 的 专 业 人 员 ; ( 十 )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申 请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资 格, 应 当 向 证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同 时 抄 报 住 所 地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 ( 一 )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书 ; ( 二 ) 股 东 会 ( 股 东 大 会 ) 关 于 经 营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决 议 ; ( 三 )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方 案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文 本 和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制 定 的 选 择 客 户 的 标 准 ; ( 四 ) 负 责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业 务 人 员 的 名 册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3

( 五 )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出 具 的 关 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已 通 过 测 试 的 证 明 文 件 ; ( 六 ) 证 监 会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证 券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经 营 管 理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资 格 申 请 书 上 签 字, 承 诺 申 请 材 料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中 存 在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条 获 得 批 准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业 务 范 围 变 更 登 记, 向 证 监 会 申 请 换 发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取 得 证 监 会 换 发 的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许 可 证 后, 证 券 公 司 方 可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第 三 章 业 务 规 则 第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经 营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应 当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分 别 开 立 融 券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信 用 交 易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和 信 用 交 易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融 券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证 券 公 司 持 有 的 拟 向 客 户 融 出 的 证 券 和 客 户 归 还 的 证 券, 不 得 用 于 证 券 买 卖 ;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客 户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持 有 担 保 证 券 公 司 因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债 权 的 证 券 ; 信 用 交 易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用 于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证 券 结 算 ; 信 用 交 易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用 于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资 4

金 结 算 第 十 一 条 证 券 公 司 经 营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应 当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在 商 业 银 行 分 别 开 立 融 资 专 用 资 金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融 资 专 用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存 放 证 券 公 司 拟 向 客 户 融 出 的 资 金 及 客 户 归 还 的 资 金 ;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存 放 客 户 交 存 的 担 保 证 券 公 司 因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债 权 的 资 金 第 十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在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前, 应 当 办 理 客 户 征 信, 了 解 客 户 的 身 份 财 产 与 收 入 状 况 证 券 投 资 经 验 和 风 险 偏 好 诚 信 合 规 记 录 等 情 况, 做 好 客 户 适 当 性 管 理 工 作, 并 以 书 面 或 者 电 子 方 式 予 以 记 载 保 存 对 未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时 间 不 足 半 年 缺 乏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最 近 20 个 交 易 日 日 均 证 券 类 资 产 低 于 50 万 元 或 者 有 重 大 违 约 记 录 的 客 户,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股 东 关 联 人,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为 其 开 立 信 用 账 户 专 业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可 不 受 前 款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时 间 证 券 类 资 产 的 条 件 限 制 本 条 第 二 款 所 称 股 东, 不 包 括 仅 持 有 上 市 证 券 公 司 5% 以 下 流 通 股 份 的 股 东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适 当 性 制 度 要 求, 制 定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选 择 客 户 的 具 体 标 准 第 十 三 条 证 券 公 司 在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前, 应 当 与 其 签 订 载 5

有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的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下 列 事 项 : ( 一 ) 融 资 融 券 的 额 度 期 限 利 率 ( 费 率 ) 利 息 ( 费 用 ) 的 计 算 方 式 ; ( 二 ) 保 证 金 比 例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的 种 类 及 折 算 率 担 保 债 权 范 围 ; ( 三 ) 追 加 保 证 金 的 通 知 方 式 追 加 保 证 金 的 期 限 ; ( 四 ) 客 户 清 偿 债 务 的 方 式 及 证 券 公 司 对 担 保 物 的 处 分 权 利 ; ( 五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和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的 权 益 处 理 ; ( 六 ) 违 约 责 任 ; ( 七 ) 纠 纷 解 决 途 径 ; ( 八 )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第 十 四 条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应 当 约 定,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为 担 保 证 券 公 司 因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对 客 户 债 权 的 信 托 财 产 证 券 公 司 与 客 户 约 定 的 融 资 融 券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 融 资 利 率 融 券 费 率 由 证 券 公 司 与 客 户 自 主 商 定 合 约 到 期 前,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客 户 的 申 请 为 客 户 办 理 展 期, 每 次 展 期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证 券 公 司 在 为 客 户 办 理 合 约 展 期 前, 应 当 对 客 户 的 信 用 状 况 负 债 情 况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水 平 等 进 行 评 估 第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前, 应 当 采 用 适 6

当 的 方 式 向 客 户 讲 解 业 务 规 则 和 合 同 内 容, 明 确 告 知 客 户 权 利 义 务 及 风 险, 特 别 是 关 于 违 约 处 置 的 风 险 控 制 安 排, 并 将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风 险 揭 示 书 交 由 客 户 书 面 确 认 第 十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后, 应 当 根 据 客 户 的 申 请, 按 照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其 开 立 实 名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客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与 其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人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应 当 一 致 客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是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用 于 记 载 客 户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持 有 的 担 保 证 券 的 明 细 数 据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委 托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清 算 交 收 结 果 等, 对 客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数 据 进 行 变 更 第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参 照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第 三 方 存 管 的 方 式, 与 其 客 户 及 商 业 银 行 签 订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存 管 协 议 证 券 公 司 在 与 客 户 签 订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后, 应 当 通 知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客 户 的 申 请, 为 其 开 立 实 名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是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的 二 级 账 户, 用 于 记 载 客 户 交 存 的 担 保 资 金 的 明 细 数 据 商 业 银 行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的 清 算 交 收 结 果 等, 对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内 的 数 据 进 行 变 更 第 十 八 条 证 券 公 司 向 客 户 融 资, 只 能 使 用 融 资 专 用 资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向 客 户 融 券, 只 能 使 用 融 券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客 户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出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7

范 围 客 户 在 融 券 期 间 卖 出 其 持 有 的 与 所 融 入 证 券 相 同 的 证 券 的, 应 当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不 得 以 违 反 规 定 卖 出 该 证 券 的 方 式 操 纵 市 场 第 十 九 条 证 券 公 司 经 营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按 照 客 户 委 托 发 出 证 券 交 易 证 券 划 转 指 令 的, 应 当 保 证 指 令 真 实 准 确 因 证 券 公 司 的 过 错 导 致 指 令 错 误, 造 成 客 户 损 失 的, 客 户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赔 偿, 但 不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正 在 执 行 或 者 已 经 完 成 的 业 务 操 作 第 二 十 条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其 净 资 本 的 4 倍 证 券 公 司 向 单 一 客 户 或 者 单 一 证 券 的 融 资 融 券 的 金 额 占 其 净 资 本 的 比 例 等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应 当 符 合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客 户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的, 应 当 以 卖 券 还 款 或 者 直 接 还 款 的 方 式 偿 还 向 证 券 公 司 融 入 的 资 金 客 户 融 券 卖 出 的, 应 当 以 买 券 还 券 或 者 直 接 还 券 的 方 式 偿 还 向 证 券 公 司 融 入 的 证 券 客 户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暂 停 交 易 的, 可 以 按 照 约 定 以 现 金 等 方 式 偿 还 向 证 券 公 司 融 入 的 证 券 第 二 十 二 条 客 户 融 资 买 入 或 者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暂 停 交 易, 且 交 易 恢 复 日 在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之 后 的, 融 资 融 券 的 期 限 顺 延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8

第 二 十 三 条 客 户 融 资 买 入 或 者 融 券 卖 出 的 证 券 预 定 终 止 交 易, 且 最 后 交 易 日 在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之 前 的, 融 资 融 券 的 期 限 缩 短 至 最 后 交 易 日 的 前 一 交 易 日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第 四 章 债 权 担 保 第 二 十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应 当 向 客 户 收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可 以 证 券 充 抵 第 二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将 收 取 的 保 证 金 以 及 客 户 融 资 买 入 的 全 部 证 券 和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全 部 价 款, 分 别 存 放 在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作 为 对 该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债 权 的 担 保 物 第 二 十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客 户 信 用 状 况 担 保 物 质 量 等 情 况, 与 客 户 约 定 最 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补 足 担 保 物 的 期 限 以 及 违 约 处 置 方 式 等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逐 日 计 算 客 户 交 存 的 担 保 物 价 值 与 其 所 欠 债 务 的 比 例 当 该 比 例 低 于 约 定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时, 应 当 通 知 客 户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补 交 担 保 物, 客 户 经 证 券 公 司 认 可 后, 可 以 提 交 除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券 不 动 产 股 权 等 资 产 客 户 未 能 按 期 交 足 担 保 物 或 者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约 定 处 分 其 担 保 物 9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比 例 和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的 种 类 折 算 率,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最 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和 客 户 补 交 担 保 物 的 期 限,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对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各 类 证 券 制 定 不 同 的 折 算 率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在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对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折 算 率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和 差 异 化 控 制 第 二 十 八 条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和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资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 一 ) 为 客 户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结 算 ; ( 二 ) 收 取 客 户 应 当 归 还 的 资 金 证 券 ; ( 三 ) 收 取 客 户 应 当 支 付 的 利 息 费 用 税 款 ; ( 四 )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以 及 与 客 户 的 约 定 处 分 担 保 物 ; ( 五 ) 收 取 客 户 应 当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 ( 六 ) 客 户 提 取 还 本 付 息 支 付 税 费 及 违 约 金 后 的 剩 余 证 券 和 资 金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九 条 客 户 交 存 的 担 保 物 价 值 与 其 债 务 的 比 例, 超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水 平 的, 客 户 可 以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和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取 担 保 物 第 三 十 条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对 客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或 者 信 用 资 金 账 10

户 记 载 的 权 益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或 者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的,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处 分 担 保 物, 实 现 因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债 权, 并 协 助 司 法 机 关 执 行 第 五 章 权 益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依 据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记 录, 确 认 证 券 公 司 受 托 持 有 证 券 的 事 实, 并 以 证 券 公 司 为 名 义 持 有 人, 登 记 于 证 券 持 有 人 名 册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记 录 的 证 券, 由 证 券 公 司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为 客 户 的 利 益, 行 使 对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证 券 公 司 行 使 对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应 当 事 先 征 求 客 户 的 意 见, 并 按 照 其 意 见 办 理 客 户 未 表 达 意 见 的,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行 使 对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前 款 所 称 对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权 利, 是 指 请 求 召 开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参 加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提 案 表 决 配 售 股 份 的 认 购 请 求 分 配 投 资 收 益 等 因 持 有 证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第 三 十 三 条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证 券 发 行 人 委 托 以 证 券 形 式 分 派 投 资 收 益 的, 应 当 将 分 派 的 证 券 记 录 在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内, 并 相 应 变 更 客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明 细 数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证 券 发 行 人 委 托 以 现 金 形 式 分 派 投 资 收 益 的, 应 当 将 分 派 的 资 金 划 入 证 券 公 司 信 用 交 易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资 金 到 账 后, 通 知 商 业 银 行 对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的 明 细 11

数 据 进 行 变 更 第 三 十 四 条 客 户 融 入 证 券 后 归 还 证 券 前, 证 券 发 行 人 分 配 投 资 收 益 向 证 券 持 有 人 配 售 或 者 无 偿 派 发 证 券 发 行 证 券 持 有 人 有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证 券 的, 客 户 应 当 按 照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偿 还 债 务 时, 向 证 券 公 司 支 付 与 所 融 入 证 券 可 得 利 益 相 等 的 证 券 或 者 资 金 第 三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通 过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担 保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的 股 票 不 计 入 其 自 有 股 票, 证 券 公 司 无 须 因 该 账 户 内 股 票 数 量 的 变 动 而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报 告 披 露 或 者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客 户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通 过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合 计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权 益 的 数 量 或 者 其 增 减 变 动 达 到 规 定 的 比 例 时,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报 告 披 露 或 者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情 况, 对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保 证 金 比 例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种 类 及 折 算 率 最 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等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实 施 逆 周 期 调 节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对 单 一 证 券 的 市 场 融 资 买 入 量 融 券 卖 出 量 和 担 保 物 持 有 量 占 其 市 场 流 通 量 的 比 例 融 券 卖 出 的 价 格 作 出 限 制 性 规 定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在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客 户 12

和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对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保 证 金 比 例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种 类 及 折 算 率 最 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和 业 务 集 中 度 等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和 差 异 化 控 制 业 务 集 中 度 包 括 : 向 全 体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的 金 额 占 净 资 本 的 比 例, 单 一 证 券 的 融 资 融 券 的 金 额 占 净 资 本 的 比 例, 接 受 单 只 担 保 证 券 的 市 值 占 该 证 券 总 市 值 的 比 例, 单 一 客 户 提 交 单 只 担 保 证 券 的 市 值 占 该 客 户 担 保 物 市 值 的 比 例 等 第 三 十 七 条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应 当 建 立 完 备 的 管 理 制 度 操 作 流 程 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与 控 制 体 系, 确 保 风 险 可 测 可 控 可 承 受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对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决 策 和 主 要 管 理 职 责 应 当 由 证 券 公 司 总 部 承 担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压 力 测 试 机 制,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等 进 行 压 力 测 试, 根 据 压 力 测 试 结 果 对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所 规 定 的 本 公 司 相 关 指 标 进 行 优 化 和 调 整 第 三 十 八 条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采 取 措 施, 对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指 令 进 行 前 端 检 查, 对 买 卖 证 券 的 种 类 融 券 卖 出 的 价 格 等 违 反 规 定 的 交 易 指 令, 予 以 拒 绝 单 一 证 券 的 市 场 融 资 买 入 量 融 券 卖 出 量 或 者 担 保 物 持 有 量 占 其 市 场 流 通 量 的 比 例 达 到 规 定 的 最 高 限 制 比 例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该 种 证 券 的 融 资 买 入 指 令 或 者 融 券 卖 出 指 令 13

第 三 十 九 条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活 动 出 现 异 常, 已 经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市 场 稳 定, 有 必 要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暂 停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证 券 的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并 公 告 第 四 十 条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对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有 关 的 证 券 划 转 和 证 券 公 司 信 用 交 易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划 转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证 券 和 资 金 划 转 指 令, 予 以 拒 绝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当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作 出 说 明, 并 向 证 监 会 及 该 公 司 住 所 地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四 十 一 条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及 时 准 确 真 实 完 整 报 送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有 关 数 据 信 息 ; 对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编 制 定 期 报 告 和 专 项 报 告, 报 送 证 监 会 ; 监 测 监 控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风 险, 对 发 现 的 重 大 业 务 风 险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证 监 会 第 四 十 二 条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涉 及 的 客 户 信 用 交 易 资 金 应 当 纳 入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监 控 系 统, 证 券 公 司 存 管 银 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应 当 按 要 求 向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公 司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信 息 第 四 十 三 条 负 责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存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证 券 公 司 违 反 规 定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予 以 拒 绝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当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作 出 说 明, 并 向 证 监 会 及 该 公 司 住 所 地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四 十 四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向 14

客 户 送 交 对 账 单, 并 为 其 提 供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内 数 据 的 查 询 服 务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应 当 为 客 户 提 供 其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数 据 的 查 询 服 务 负 责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存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客 户 提 供 其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内 数 据 的 查 询 服 务 第 四 十 五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有 效 的 途 径, 及 时 告 知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的 收 费 标 准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第 四 十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在 每 日 收 市 后 向 其 报 告 当 日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的 有 关 信 息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当 对 证 券 公 司 报 送 的 信 息 进 行 汇 总 统 计, 并 在 次 一 交 易 日 开 市 前 予 以 公 告 第 四 十 七 条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依 照 规 定 履 行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监 管 自 律 或 者 监 测 分 析 职 责, 可 以 要 求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第 四 十 八 条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按 照 辖 区 监 管 责 任 制 的 要 求, 依 法 对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活 动 中 涉 及 的 客 户 选 择 合 同 签 订 授 信 额 度 的 确 定 担 保 物 的 收 取 和 管 理 补 交 担 保 物 的 通 知, 以 及 处 分 担 保 物 等 事 项 进 行 非 现 场 检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第 四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证 券 公 司 或 者 其 分 支 机 构, 证 监 会 或 者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采 取 责 令 改 正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责 令 公 开 说 明 责 令 参 加 培 训 责 令 定 期 报 告 暂 不 受 理 与 行 政 许 15

可 有 关 的 文 件 暂 停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业 务 撤 销 业 务 许 可 等 相 关 监 管 措 施 ; 依 法 应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条 负 责 客 户 信 用 资 金 存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是 按 照 规 定 可 以 存 管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专 业 机 构 投 资 者 是 指 : 经 国 家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信 托 公 司 和 保 险 公 司 等 ; 上 述 金 融 机 构 管 理 的 金 融 产 品 ; 经 证 监 会 或 者 其 授 权 机 构 登 记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管 理 的 私 募 基 金 产 品 ;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第 五 十 二 条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制 定 融 资 融 券 的 业 务 规 则 和 自 律 规 则, 报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011 年 10 月 26 日 发 布 的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1 31 号 ) 同 时 废 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