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 件 工 程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实 践 要 求 5.2 版 IEEE-CS 和 ACM 软 件 工 程 道 德 和 职 业 实 践 联 合 工 作 组 推 荐 经 IEEE-CS 和 ACM 批 准 定 为 讲 授 和 实 践 软 件 工 程 的 标 准 简 明 版 序 言 本 规 范 的 简 明 版 以 更 高 级 的 摘 要 形 式 归 纳 了 规 范 的 主 要 意 向, 完 整 版 所 包 括 的 条 款 则 给 出 了 范 例 和 细 节, 说 明 这 些 意 向 会 如 何 改 变 软 件 工 程 专 业 人 员 的 行 为, 没 有 这 些 意 向, 细 节 会 变 得 过 于 法 律 化 和 繁 琐, 而 没 有 细 节 补 充, 意 向 又 会 显 得 高 调 而 空 洞, 因 此 意 向 和 细 节 使 规 范 构 成 一 个 整 体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履 行 其 实 践 承 诺, 使 软 件 的 需 求 分 析 规 格 说 明 设 计 开 发 测 试 和 维 护 成 为 一 项 有 益 和 受 人 尊 敬 的 职 业 为 实 现 他 们 对 公 众 健 康 安 全 和 利 益 的 承 诺 目 标,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坚 持 以 下 八 项 原 则 : 1. 公 众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以 公 众 利 益 为 目 标 ; 2. 客 户 和 雇 主 在 保 持 与 公 众 利 益 一 致 的 原 则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注 意 满 足 客 户 和 雇 主 的 最 高 利 益 ; 3. 产 品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确 保 他 们 的 产 品 和 相 关 的 改 进 符 合 最 高 的 专 业 标 准 ; 4. 判 断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维 护 他 们 职 业 判 断 的 完 整 性 和 独 立 性 ; 5. 管 理 软 件 工 程 的 经 理 和 领 导 人 员 应 赞 成 和 促 进 对 软 件 开 发 和 维 护 合 乎 道 德 规 范 的 管 理 ; 6. 专 业 在 与 公 众 利 益 一 致 的 原 则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推 进 其 专 业 的 完 整 性 和 声 誉 ; 7. 同 行 软 件 工 程 师 对 其 同 行 应 持 平 等 和 互 助 和 支 持 的 态 度 ; 8. 自 我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参 与 终 生 职 业 实 践 的 学 习, 并 促 进 合 乎 道 德 的 职 业 实 践 方 法 完 整 版 序 言 计 算 机 正 逐 渐 成 为 商 业 工 业 政 府 医 疗 教 育 娱 乐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发 展 中 心, 软 件 工 程 师 通 过 直 接 参 与 或 者 教 授, 对 软 件 系 统 的 分 析 说 明 设 计 开 发 授 证 维 护 和 测 试 作 出 贡 献, 正 因 为 他 们 在 开 发 软 件 系 统 中 的 作 用, 软 件 工 程 师 有 很 大 机 会 去 做 好 事 或 带 来 危 害, 有 能 力 让 他 人 做 好 事 或 带 来 危 害, 以 及 影 响 他 人 做 好 事 或 造 成 危 害 为 了 尽 可 能 确 保 他 们 的 努 力 会 用 于 好 的 方 面, 软 件 工 程 师 必 须 作 出 自 己 的 承 诺, 使 软 件 工 程 成 为 有 益 和 受 人 尊 敬 的 职 业, 为 符 合 这 一 承 诺,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实 践
本 规 范 包 含 有 关 专 业 软 件 工 程 师 行 为 和 决 断 的 八 项 原 则,, 这 涉 及 那 些 实 际 工 作 者 教 育 工 作 者 经 理 主 管 人 员 政 策 制 定 者 以 及 职 业 相 关 的 受 训 人 员 和 学 生 这 些 原 则 指 出 了 有 个 人 小 组 和 团 体 参 与 其 中 的 道 德 责 任 关 系, 以 及 这 些 关 系 中 的 主 要 责 任, 每 个 原 则 的 条 款 就 是 对 这 些 关 系 中 某 些 责 任 作 出 说 明, 这 些 责 任 是 基 于 软 件 工 程 师 的 人 性 对 受 软 件 工 程 师 工 作 影 响 的 人 们 的 特 别 关 照 以 及 软 件 工 程 实 践 的 独 特 因 素 本 规 范 把 这 些 规 定 为 任 何 要 认 定 或 有 意 从 事 软 件 工 程 的 人 的 基 本 责 任 不 能 把 规 范 的 个 别 部 分 孤 立 开 来 使 用 以 辩 护 错 误, 所 列 出 的 原 则 和 条 款 并 不 是 非 常 完 善 和 详 尽 的, 在 职 业 指 导 的 所 有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中, 不 应 当 将 条 款 的 可 接 受 部 分 与 不 可 接 受 部 分 分 离 开 来, 本 规 范 也 不 是 简 单 的 道 德 算 法, 不 可 用 来 产 生 道 德 决 定,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标 准 可 能 互 相 抵 触 或 与 来 自 其 它 地 方 的 标 准 抵 触,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就 要 求 软 件 工 程 师 用 自 己 的 道 德 判 断, 作 出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符 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职 业 实 践 精 神 的 行 动 道 德 冲 突 的 最 好 解 决 方 法 是 对 基 本 原 则 的 周 密 思 考, 而 不 是 对 条 文 细 节 的 咬 文 嚼 字, 这 些 原 则 应 当 影 响 软 件 工 程 师 去 从 更 广 的 角 度 考 虑, 谁 会 受 他 们 工 作 的 影 响, 去 研 究 是 否 他 们 和 他 们 的 同 行 已 给 其 他 人 应 有 的 尊 重, 去 考 虑 对 他 们 工 作 有 所 了 解 的 公 众 将 如 何 看 待 他 们 的 决 定, 去 分 析 如 何 他 们 的 决 定 会 影 响 最 小, 去 思 考 他 们 的 行 动 是 最 符 合 作 为 软 件 工 程 师 专 业 工 作 要 求 的,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这 些 判 断 关 心 的 主 要 应 是 公 众 的 健 康 安 全 和 福 利, 也 就 是 说, 公 众 利 益 是 这 一 规 范 的 核 心 因 为 软 件 工 程 动 态 和 求 变 的 背 景, 要 求 规 范 能 适 合 新 的 变 化 情 况, 但 是 即 使 在 这 样 一 般 的 情 况 下, 规 范 对 软 件 工 程 师 和 他 们 的 经 理 提 供 了 支 持, 帮 助 他 们 需 要 在 所 遇 的 特 定 情 况 中 通 过 制 定 职 业 道 德 标 准 采 取 建 设 性 的 动 作, 本 规 范 不 仅 为 团 体 中 的 个 人, 而 且 为 整 个 团 体 提 供 了 一 个 能 遵 循 的 道 德 基 础, 本 规 范 也 替 那 些 要 求 软 件 工 程 师 或 其 团 体 去 做 道 德 上 不 适 当 的 行 为 下 了 定 义 和 限 制 本 规 范 不 单 是 用 来 判 断 有 问 题 行 为 的 性 质, 它 也 具 有 重 要 的 教 育 功 能, 由 于 这 一 规 范 表 达 了 行 业 对 职 业 道 德 的 一 致 认 识, 这 是 教 育 公 众 和 有 志 向 职 业 人 员 有 关 软 件 工 程 师 道 德 责 任 的 一 种 工 具 原 则 原 则 1 公 众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以 公 众 利 益 为 目 标, 特 别 是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 1.01 对 他 们 的 工 作 承 担 完 全 的 责 任 ; 1.02 用 公 益 目 标 节 制 软 件 工 程 师 雇 主 客 户 和 用 户 的 利 益 ; 1.03 批 准 软 件, 应 在 确 信 软 件 是 安 全 的 符 合 规 格 说 明 的 经 过 合 适 测 试 的 不 会 降 低 生 活 品 质 影 响 隐 私 权 或 有 害 环 境 的 条 件 之 下, 一 切 工 作 以 大 众 利 益 为 前 提 ; 1.04 当 他 们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关 的 软 件 和 文 档, 可 以 对 用 户 公 众 或 环 境 造 成 任 何 实 际 或 潜 在 的 危 害 时, 向 适 当 的 人 或 当 局 揭 露 ; 1.05 通 过 合 作 全 力 解 决 由 于 软 件 及 其 安 装 维 护 支 持 或 文 档 引 起 的 社 会 严 重 关 切 的 各 种 事 项 ; 1.06 在 所 有 有 关 软 件 文 档 方 法 和 工 具 的 申 述 中, 特 别 是 与 公 众 相 关 的, 力 求 正 直, 避
免 欺 骗 ; 1.07 认 真 考 虑 诸 如 体 力 残 疾 资 源 分 配 经 济 缺 陷 和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使 用 软 件 益 处 的 各 种 因 素 ; 1.08 应 致 力 于 将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能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和 公 共 教 育 的 发 展 原 则 2 客 户 和 雇 主 在 保 持 与 公 众 利 益 一 致 的 原 则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注 意 满 足 客 户 和 雇 主 的 最 高 利 益, 特 别 是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 2.01 在 其 胜 任 的 领 域 提 供 服 务, 对 其 经 验 和 教 育 方 面 的 不 足 应 持 诚 实 和 坦 率 的 态 度 ; 2.02 不 明 知 故 犯 使 用 非 法 或 非 合 理 渠 道 获 得 的 软 件 ; 2.03 在 客 户 或 雇 主 知 晓 和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只 在 适 当 准 许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客 户 或 雇 主 的 资 产 ; 2.04 保 证 他 们 遵 循 的 文 档 按 要 求 经 过 某 一 人 授 权 批 准 ; 2.05 只 要 工 作 中 所 接 触 的 机 密 文 件 不 违 背 公 众 利 益 和 法 律, 对 这 些 文 件 所 记 载 的 信 息 须 严 格 保 密 ; 2.06 根 据 其 判 断, 如 果 一 个 项 目 有 可 能 失 败, 或 者 费 用 过 高, 违 反 知 识 产 权 法 规, 或 者 存 在 问 题, 应 立 即 确 认 文 档 记 录 收 集 证 据 和 报 告 客 户 或 雇 主 ; 2.07 当 他 们 知 道 软 件 或 文 档 有 涉 及 到 社 会 关 切 的 明 显 问 题 时, 应 确 认 文 档 记 录 和 报 告 给 雇 主 或 客 户 ; 2.08 不 接 受 不 利 于 为 他 们 雇 主 工 作 的 外 部 工 作 ; 2.09 不 提 倡 与 雇 主 或 客 户 的 利 益 冲 突, 除 非 出 于 符 合 更 高 道 德 规 范 的 考 虑, 在 后 者 情 况 下, 应 通 报 雇 主 或 另 一 位 涉 及 这 一 道 德 规 范 的 适 当 的 当 事 人 原 则 3 产 品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确 保 他 们 的 产 品 和 相 关 的 改 进 符 合 最 高 的 专 业 标 准, 特 别 是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 3.01 努 力 保 证 高 质 量 可 接 受 的 成 本 和 合 理 的 进 度, 确 保 任 何 有 意 义 的 折 衷 方 案 雇 主 和 客 户 是 清 楚 和 接 受 的, 从 用 户 和 公 众 角 度 是 合 用 的 ; 3.02 确 保 他 们 所 从 事 或 建 议 的 项 目 有 适 当 和 可 达 到 的 目 标 ; 3.03 识 别 定 义 和 解 决 他 们 工 作 项 目 中 有 关 的 道 德 经 济 文 化 法 律 和 环 境 问 题 ; 3.04 通 过 适 当 地 结 合 教 育 培 训 和 实 践 经 验, 保 证 他 们 能 胜 任 正 从 事 和 建 议 开 展 的 工 作 项 目 ; 3.05 保 证 在 他 们 从 事 或 建 议 的 项 目 中 使 用 合 适 的 方 法 ; 3.06 只 要 适 用, 遵 循 最 适 合 手 头 工 作 的 专 业 标 准, 除 非 出 于 道 德 或 技 术 考 虑 可 认 定 时 才 允 许 偏 离 ; 3.07 努 力 做 到 充 分 理 解 所 从 事 软 件 的 规 格 说 明 ; 3.08 保 证 他 们 所 从 事 的 软 件 说 明 是 良 好 文 档 满 足 用 户 需 要 和 经 过 适 当 批 准 的 ; 3.09 保 证 对 他 们 从 事 或 建 议 的 项 目, 作 出 现 实 和 定 量 的 估 算, 包 括 成 本 进 度 人 员 质 量 和 输 出, 并 对 估 算 的 不 确 定 性 作 出 评 估 ; 3.10 确 保 对 其 从 事 的 软 件 和 文 档 资 料 有 合 适 的 测 试 排 错 和 评 审 ; 3.11 保 证 对 其 从 事 的 项 目, 有 合 适 的 文 档, 包 括 列 入 他 们 发 现 的 重 要 问 题 和 采 取 的 解 决 办 法 ; 3.12 开 发 的 软 件 和 相 关 的 文 档, 应 尊 重 那 些 受 软 件 影 响 的 人 的 隐 私 ; 3.13 小 心 和 只 使 用 从 正 当 或 法 律 渠 道 获 得 的 精 确 数 据, 并 只 在 准 许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 3.14 注 意 维 护 容 易 过 时 或 有 出 错 情 况 时 的 数 据 完 整 性 ;
3.15 处 理 各 类 软 件 维 护 时, 应 保 持 与 新 开 发 时 一 样 的 职 业 态 度 原 则 4 判 断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维 护 他 们 职 业 判 断 的 完 整 性 和 独 立 性, 特 别 是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 4.01 所 有 技 术 性 判 断 服 从 支 持 和 维 护 人 价 值 的 需 要 ; 4.02 只 有 在 对 本 人 监 督 下 准 备 的 文 档, 或 在 本 人 专 业 知 识 范 围 内 并 经 本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才 签 署 文 档 ; 4.03 对 受 他 们 评 估 的 软 件 或 文 档, 保 持 职 业 的 客 观 性 ; 4.04 不 参 与 欺 骗 性 的 财 务 行 为, 如 行 贿 重 复 收 费 或 其 他 不 正 当 财 务 行 为 ; 4.05 对 无 法 回 避 和 逃 避 的 利 益 冲 突, 应 告 示 所 有 有 关 方 面 ; 4.06 当 他 们 他 们 的 雇 主 或 客 户 存 有 未 公 开 和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时, 拒 绝 以 会 员 或 顾 问 身 份 参 加 与 软 件 事 务 相 关 的 私 人 政 府 或 职 业 团 体 ; 原 则 5 管 理 软 件 工 程 的 经 理 和 领 导 人 员 应 赞 成 和 促 进 对 软 件 开 发 和 维 护 合 乎 道 德 规 范 的 管 理, 特 别 是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 5.01 对 其 从 事 的 项 目 保 证 良 好 的 管 理, 包 括 促 进 质 量 和 减 少 风 险 的 有 效 步 骤 ; 5.02 保 证 软 件 工 程 师 在 遵 循 标 准 之 前 便 知 晓 它 们 ; 5.03 保 证 软 件 工 程 师 知 道 雇 主 是 如 何 保 护 对 雇 主 或 其 他 人 保 密 的 口 令 文 件 和 信 息 的 有 关 政 策 和 方 法 ; 5.04 布 置 工 作 任 务 应 先 考 虑 其 教 育 和 经 验 会 有 适 切 的 贡 献, 再 加 上 有 进 一 步 教 育 和 经 验 的 要 求 ; 5.05 保 证 对 他 们 从 事 或 建 议 的 项 目, 作 出 现 实 和 定 量 的 估 算, 包 括 成 本 进 度 人 员 质 量 和 输 出, 并 对 估 算 的 不 确 定 性 作 出 评 估 ; 5.06 在 雇 佣 软 件 工 程 师 时, 需 实 事 求 是 地 介 绍 雇 佣 条 件 ; 5.07 提 供 公 正 和 合 理 的 报 酬 ; 5.08 不 能 不 公 正 的 阻 止 一 个 人 取 得 可 以 胜 任 的 岗 位 ; 5.09 对 软 件 工 程 师 有 贡 献 的 软 件 过 程 研 究 写 作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保 证 有 一 个 公 平 的 协 议 ; 5.10 对 违 反 雇 主 政 策 或 道 德 观 念 的 指 控, 提 供 正 规 的 听 证 过 程 ; 5.11 不 要 求 软 件 工 程 师 去 做 任 何 与 道 德 规 范 不 一 致 的 事 ; 5.12 不 能 处 罚 对 项 目 表 露 有 道 德 关 切 的 人 ; 原 则 6 专 业 在 与 公 众 利 益 一 致 的 原 则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推 进 其 专 业 的 完 整 性 和 声 誉, 特 别 是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 6.01 协 助 发 展 一 个 适 合 执 行 道 德 规 范 的 组 织 环 境 ; 6.02 推 进 软 件 工 程 的 共 识 性 ; 6.03 通 过 适 当 参 加 各 种 专 业 组 织 会 议 和 出 版 物, 扩 充 软 件 工 程 知 识 ; 6.04 作 为 一 名 职 业 成 员, 支 持 其 他 软 件 工 程 师 努 力 遵 循 本 道 德 规 范 ; 6.05 不 以 牺 牲 职 业 客 户 或 雇 主 利 益 为 代 价, 谋 求 自 身 利 益 ; 6.06 服 从 所 有 监 管 作 业 的 法 令, 唯 一 可 能 的 例 外 是, 仅 当 这 种 符 合 与 公 众 利 益 有 不 一 致 时 ; 6.07 要 精 确 叙 述 自 己 所 从 事 软 件 的 特 性, 不 仅 避 免 错 误 的 断 言, 也 要 防 止 那 些 可 能 造 成 猜
测 投 机 空 洞 无 物 欺 骗 性 误 导 性 或 者 有 疑 问 的 断 言 ; 6.08 对 所 从 事 的 软 件 和 相 关 文 档, 负 起 检 测 修 正 和 报 告 错 误 的 责 任 ; 6.09 保 证 让 客 户 雇 主 和 主 管 人 员 知 道 软 件 工 程 师 对 本 道 德 规 范 的 承 诺, 以 及 这 一 承 诺 带 来 的 后 果 影 响 ; 6.10 避 免 与 本 道 德 规 范 有 冲 突 的 业 务 和 组 织 沾 边 ; 6.11 要 认 识 违 反 本 规 范 是 与 成 为 一 名 专 业 工 程 师 不 相 称 的 ; 6.12 在 出 现 明 显 违 反 本 规 范 时, 应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表 达 自 己 的 关 切, 除 非 在 没 有 可 能 会 影 响 生 产 或 有 危 险 时 才 可 例 外 ; 6.13 当 向 明 显 违 反 道 德 规 范 的 人 无 法 磋 商, 或 者 会 影 响 生 产 或 有 危 险 时, 应 向 有 关 当 局 报 告 ; 原 则 7 同 行 软 件 工 程 师 对 其 同 行 应 持 平 等 和 互 助 和 支 持 的 态 度, 特 别 是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 7.01 鼓 励 同 行 遵 守 本 道 德 规 范 ; 7.02 在 专 业 发 展 方 面 帮 助 同 行 ; 7.03 充 分 信 任 和 赞 赏 其 他 人 的 工 作, 节 制 追 逐 不 应 有 的 赞 誉 ; 7.04 评 审 别 人 的 工 作, 应 客 观 直 率 和 适 当 的 进 行 文 档 记 录 ; 7.05 持 良 好 的 心 态 听 取 同 行 的 意 见 关 切 和 抱 怨 ; 7.06 协 助 同 行 充 分 熟 悉 当 前 的 标 准 工 作 实 践, 包 括 保 护 口 令 文 件 和 保 密 信 息 有 关 的 政 策 和 步 骤, 以 及 一 般 的 安 全 措 施 ; 7.07 不 要 不 公 正 地 干 涉 同 行 的 职 业 发 展, 但 出 于 客 户 雇 主 或 公 众 利 益 的 考 虑,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以 善 意 态 度 质 询 同 行 的 胜 任 能 力 ; 7.08 在 有 超 越 本 人 胜 任 范 围 的 情 况, 应 主 动 征 询 其 他 熟 悉 这 一 领 域 的 专 业 人 员 ; 原 则 8 自 身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当 参 与 终 生 职 业 实 践 的 学 习, 并 促 进 合 乎 道 德 的 职 业 实 践 方 法, 特 别 是 软 件 工 程 师 应 不 断 尽 力 于 : 8.01 深 化 他 们 的 开 发 知 识, 包 括 软 件 的 分 析 规 格 说 明 设 计 开 发 维 护 和 测 试, 相 关 的 文 档, 以 及 开 发 过 程 的 管 理 ; 8.02 提 高 他 们 在 合 理 的 成 本 和 时 限 范 围 内, 开 发 安 全 可 靠 和 有 用 质 量 软 件 的 能 力 ; 8.03 提 高 他 们 产 生 正 确 有 含 量 的 和 良 好 编 写 的 文 档 能 力 ; 8.04 提 高 他 们 对 所 从 事 软 件 和 相 关 文 档 资 料, 以 及 应 用 环 境 的 了 解 ; 8.05 提 高 他 们 对 从 事 软 件 和 文 档 有 关 标 准 和 法 律 的 熟 悉 程 度 ; 8.06 提 高 他 们 对 本 规 范, 及 其 解 释 和 如 何 应 用 于 本 身 工 作 的 了 解 ; 8.07 不 因 为 难 以 接 受 的 偏 见 不 公 正 地 对 待 他 人 ; 8.08 不 影 响 他 人 在 执 行 道 德 规 范 时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 8.09 要 认 识 违 反 本 规 范 是 与 成 为 一 名 专 业 软 件 工 程 师 不 相 称 的 ; 本 规 范 由 IEEE-CS/ACM 软 件 工 程 师 道 德 规 范 和 职 业 实 践 (SEEPP) 联 合 工 作 组 制 订 中 文 版 翻 译 人 : 居 德 华 朱 三 元 教 授 执 行 委 员 会 :Donald Gotterbarn( 主 席 )
Keith Miller and Simon Rogerson; 成 员 : Steve Barber, Peter Barnes, Ilene Burnstein, Michael Davis, Amr El-Kadi, N. Ben Fairweather, Milton Fulghum, N. Jayaram, Tom Jewett, Mark Kanko, Ernie Kallman, Duncan Langford, Joyce Currie Little, Ed Mechler, Manuel J. Norman, Douglas Phillips, Peter Ron Prinzivalli, Patrick Sullivan, John Weckert, Vivian Weil, S. Weisband and Laurie Honour Werth. The Chinese version of SE code of ethics is translated by Prof. Dehua Ju,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and Prof. Sanyuan Zhu,Shanghai Development Center of Computer Software Technology. Please take the original English version as the criterion, when there is any ambiguity, vague or confusion in reading the Chinese version. 本 标 准 的 版 权 (1999) 属 国 际 电 气 电 子 工 程 师 协 会 (IEEE) 和 美 国 计 算 机 学 会 (ACM) 本 标 准 可 以 未 经 授 权 而 刊 印, 但 应 保 持 原 样 不 作 修 改, 并 注 明 版 权 所 有 本 文 乃 原 标 准 ( 英 文 版 ) 的 中 文 翻 译 稿, 当 出 现 理 解 问 题 时, 应 查 阅 原 标 准 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