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昆 仑 万 维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北 京 昆 仑 万 维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管 理, 建 立 快 速 反 应 和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最 大 程 度 降 低 突 发 事 件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影 响 和 损 失, 维 护 公 司 正 常 的 经 营 秩 序 和 企 业 稳 定, 保 护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利 益, 促 进 和 谐 企 业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突 发 事 件 是 指 : 突 然 发 生 的 有 别 于 日 常 经 营 的 已 经 或 者 可 能 会 对 公 司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对 公 司 声 誉 股 票 价 格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的 需 要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偶 发 性 事 件 第 三 条 公 司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实 行 预 防 为 主 预 防 与 应 急 处 置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内 突 然 发 生 的 严 重 影 响 或 可 能 导 致 或 转 化 为 严 重 影 响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稳 定 的 紧 急 事 件 处 置 第 二 章 突 发 事 件 分 类 第 五 条 按 照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影 响 范 围 等 因 素, 公 司 需 应 对 的 突 发 事 件 主 要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一 ) 治 理 类 1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出 现 重 大 风 险, 对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2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之 间 存 在 纷 争 诉 讼, 或 出 现 明 显 分 歧 ; 3 公 司 与 社 会 股 东 员 工 之 间 存 在 纷 争 诉 讼 ; 4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及 重 大 违 规 甚 至 违 法 行 为 ; 5 决 策 管 理 层 对 公 司 失 去 控 制 ; 6 公 司 资 产 被 股 东 或 有 关 人 员 转 移 藏 匿 到 海 外 或 异 地 而 无 法 调 回 ; 7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二 ) 经 营 类 1 公 司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2 公 司 面 临 退 市 风 险 ; 3 公 司 因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等 无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 4 涉 及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民 事 赔 偿 风 险 ; 5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三 ) 环 境 类 1 波 及 公 司 业 务 的 国 际 重 大 事 件 ; 2 波 及 公 司 业 务 的 国 内 重 大 事 件 或 政 策 的 重 大 变 化 ; 3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严 重 影 响 的 自 然 灾 害 ; 4 事 故 灾 难, 公 司 内 的 各 类 安 全 事 故 交 通 事 故 公 共 设 施 和 设 备 事 故 等 造 成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 5 公 司 涉 及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风 险 ; 6 其 他 ( 四 ) 信 息 类 1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异 常 波 动 ; 2 报 刊 媒 体 对 公 司 进 行 集 中 或 不 实 报 道 ; 3 社 会 上 存 在 不 实 的 传 言 或 信 息, 给 公 司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 4 公 司 发 布 的 信 息 出 现 重 大 遗 漏 或 错 误, 对 市 场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 5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造 成 社 会 不 稳 定, 引 发 投 资 者 群 体 上 访 或 投 诉 事 件 等 ; 6 其 他 事 件 第 三 章 组 织 体 系 第 六 条 公 司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统 一 组 织 快 速 反 应 协 同 应 对 第 七 条 公 司 成 立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下 称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担 任 组 长 总 经 理 任 副 组 长, 成 员 由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第 八 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是 公 司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的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公 司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就 相 关 重 大 问 题 作 出 决 策 和 部 署, 根 据 需 要 研 究 决 定 本 公
司 对 外 发 布 事 件 信 息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决 定 启 动 和 终 止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系 统 ; ( 二 ) 拟 定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方 案 ; ( 三 ) 组 织 指 挥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工 作 ; ( 四 ) 协 调 和 组 织 突 发 风 险 事 件 处 置 过 程 中 对 外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拟 定 统 一 的 对 外 宣 传 解 释 口 径 ; ( 五 ) 负 责 保 持 与 政 府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效 联 系 和 衔 接 ; ( 六 )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章 预 警 和 预 防 机 制 第 九 条 公 司 应 对 可 能 引 发 突 发 事 件 的 各 种 因 素 采 取 预 防 和 控 制 措 施,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的 监 测 结 果 对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产 生 的 危 害 程 度 进 行 评 估, 以 便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第 十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责 任 人 作 为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警 预 防 工 作 第 一 负 责 人, 定 期 检 查 及 汇 报 部 门 或 公 司 有 关 情 况, 做 到 及 时 提 示 提 前 控 制, 将 事 态 控 制 在 萌 芽 状 态 中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相 应 岗 位 人 员 应 保 持 对 各 类 事 件 发 生 的 日 常 敏 感 度, 不 断 地 监 测 社 会 环 境 的 变 化 趋 势, 收 集 整 理 并 及 时 汇 报 可 能 威 胁 企 业 的 重 要 信 息, 并 对 其 转 化 为 突 发 事 件 的 可 能 性 和 危 害 性 进 行 评 估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预 警 信 息 的 传 递 程 序 : 出 现 预 警 信 息 后, 由 公 司 各 部 门 责 任 人 向 总 经 理 进 行 汇 报 ; 总 经 理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信 息 进 行 调 查 和 分 析 ; 确 定 有 可 能 导 致 或 转 化 为 突 发 事 件 的 各 类 信 息 须 予 以 高 度 重 视, 并 立 即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报 告 ; 必 要 时, 提 出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的 建 议 第 十 三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接 到 预 警 信 息 后, 应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作 出 该 信 息 是 否 需 披 露 的 判 断 ; 当 确 定 为 需 披 露 的 信 息 后,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并 进 行 披 露 第 五 章 应 急 处 置 第 十 四 条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要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并 根 据 职 责 和 规 定 的 权 限 启 动 制 订 相 关 应 急 措 施, 及 时 有 效 地 进 行 先 期 处 置, 控 制 事 态
第 十 五 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应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性 质 及 事 态 严 重 程 度, 成 立 相 关 的 处 置 工 作 小 组, 及 时 开 展 处 置 工 作,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 一 ) 治 理 类 突 发 事 件 主 要 处 置 措 施 1 对 股 东 出 现 重 大 风 险 及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之 间 存 在 的 纷 争 诉 讼, 应 约 见 该 股 东 或 授 权 代 表, 请 其 予 以 配 合, 并 详 细 了 解 事 情 的 进 展 情 况 ; 2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管 人 员 涉 及 重 大 违 规 甚 至 违 法 行 为, 应 协 助 公 安 部 门 做 好 案 件 的 查 处 工 作 ; 3 加 强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热 情 接 待 投 资 者 咨 询 来 访 及 调 查 ( 二 ) 经 营 类 突 发 事 件 主 要 处 置 措 施 1 彻 底 了 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必 要 时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审 计 或 评 估 ; 2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谈 话 及 控 制 ; 3 暂 时 停 止 公 司 的 重 大 投 资 等 经 营 活 动 ; 4 对 于 公 司 经 营 亏 损 或 面 临 退 市, 积 极 与 各 相 关 部 门 或 机 构 进 行 沟 通, 寻 找 切 实 可 行 的 解 决 方 案, 如 定 向 增 发 重 组 ( 三 ) 环 境 类 突 发 事 件 主 要 处 置 措 施 1 深 入 调 查 了 解 目 前 环 境, 包 括 国 际 国 内 重 大 事 件 政 策 变 化 自 然 环 境 详 细 情 况 以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程 度 ; 2 公 司 召 开 经 营 班 子 会 议, 研 究 如 何 最 大 限 度 地 避 免 对 公 司 造 成 的 影 响 ; 3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及 时 提 交 有 关 处 理 意 见, 并 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予 以 调 整 经 营 策 略 及 投 资 方 向 ; 4 对 于 自 然 灾 害 或 社 会 公 共 事 件 对 经 营 项 目 已 经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公 司 应 立 即 派 出 相 关 领 导 亲 赴 现 场 进 行 紧 急 处 理, 并 及 时 上 报 现 场 处 理 情 况 ( 四 ) 信 息 类 突 发 事 件 主 要 处 置 措 施 1 联 系 有 关 媒 体 负 责 人, 将 真 实 情 况 进 行 沟 通 和 告 知, 并 商 议 处 理 方 案 ; 2 立 即 对 不 实 信 息 做 出 澄 清 或 更 正, 尽 量 减 少 不 良 信 息 的 影 响 ; 3 追 查 相 关 责 任 人, 并 要 求 其 改 正, 情 形 严 重 者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处 理 ; 4 安 抚 投 资 者, 做 好 投 资 者 的 咨 询 来 访 及 调 查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经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决 定, 公 司 可 以 邀 请 公 正 权 威 专 业 的 机 构 协 助 解 决 突 发 事 件, 以 确 保 公 司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时 的 公 众 信 誉 度 及 准 确 度
第 十 七 条 突 发 事 件 结 束 后,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应 尽 快 消 除 突 发 事 件 的 影 响, 并 及 时 解 除 应 急 状 态, 恢 复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同 时 应 分 析 和 总 结 经 验,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起 因 性 质 影 响 责 任 经 验 教 训 等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评 价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的 效 果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的 变 化 和 处 置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修 订 应 急 预 案, 充 实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提 供 应 急 预 案 的 科 学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第 十 九 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拟 定 关 于 善 后 事 项 的 处 理 意 见, 包 括 遭 受 损 失 情 况 以 及 恢 复 经 营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相 关 人 员 要 恪 守 保 密 原 则, 有 关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工 作 中 的 情 况, 不 得 随 意 泄 露 ; 要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牢 固 树 立 全 局 观 念, 坚 决 服 从 公 司 统 一 安 排,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及 形 象 第 二 十 一 条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公 司 应 根 据 事 件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将 事 件 报 送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及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不 得 迟 报 谎 报 瞒 报 和 漏 报 报 告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事 件 发 生 时 间 和 地 点, 事 件 性 质, 影 响 范 围, 事 件 发 展 趋 势,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等 应 急 处 置 过 程 中, 公 司 应 及 时 持 续 报 送 相 关 事 件 处 置 情 况 第 六 章 应 急 保 障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下 属 各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和 相 关 预 案, 切 实 做 好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保 障 等 工 作, 保 证 应 急 工 作 需 要 和 各 项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的 顺 利 实 施 ( 一 ) 通 信 保 障 公 司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的 手 机 必 须 保 证 畅 通, 确 保 与 各 部 门 的 联 系 ; ( 二 ) 队 伍 保 障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有 权 利 根 据 突 发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的 需 要, 随 时 召 集 参 与 处 置 人 员, 被 召 集 人 必 须 服 从 安 排 ; ( 三 ) 物 资 保 障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应 做 好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的 物 资 保 障, 准 备 好 相 关 的 设 施 设 备 及 资 金 交 通 工 具 等 ; ( 四 ) 培 训 保 障 公 司 内 部 要 广 泛 宣 传 应 急 法 律 法 规 和 预 防 避 险 等 常 识, 增 强 应 急 意 识, 提 高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对 负 有 应 急 管 理 之 责 的 人 员, 要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知 识 的 专 业 培 训 工 作 第 七 章 奖 惩
第 二 十 三 条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工 作 实 行 行 政 领 导 负 责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公 司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迟 报 谎 报 瞒 报 和 漏 报 突 发 事 件 重 要 情 况 或 者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其 他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的, 公 司 将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如 与 国 家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相 抵 触 时,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并 及 时 修 订 本 制 度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的 修 订 和 解 释 权 归 公 司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实 施 北 京 昆 仑 万 维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