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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预 案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经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逐 项 自 查, 认 为 公 司 各 项 条 件 满 足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关 于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有 关 规 定, 具 备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条 件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可 转 债 ) 发 行 方 案 ( 预 案 )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本 次 发 行 证 券 的 种 类 本 次 发 行 的 证 券 种 类 为 可 转 换 为 公 司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股 票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2. 发 行 规 模 本 次 可 转 债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35 亿 元 ( 包 括 发 行 费 用 ), 具 体 发 行 数 额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述 额 度 范 围 内 确 定 3. 票 面 金 额 和 发 行 价 格 本 次 可 转 债 每 张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按 面 值 发 行 4. 债 券 期 限 本 次 可 转 债 的 期 限 为 自 发 行 之 日 起 5 年 5. 债 券 利 率

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利 率 不 超 过 2.0%, 具 体 每 一 年 度 的 利 率 水 平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和 本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6. 还 本 付 息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本 次 可 转 债 采 用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的 付 息 方 式, 计 息 起 始 日 为 本 次 可 转 债 发 行 首 日 年 利 息 计 算 公 式 为 : I=b i, 其 中 : I: 指 年 支 付 的 利 息 额 b: 指 本 次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票 面 总 金 额 i: 指 可 转 债 当 年 票 面 利 率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 每 年 的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每 年 付 息 日 的 前 一 交 易 日, 公 司 将 在 每 年 付 息 日 之 后 的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支 付 当 年 利 息 在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前 ( 包 括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 已 转 换 或 已 申 请 转 换 为 公 司 股 票 的 可 转 债 不 享 受 当 年 度 利 息 付 息 日 : 每 年 的 付 息 日 为 本 次 可 转 债 发 行 首 日 起 每 满 一 年 的 当 日 如 该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不 另 付 息 每 相 邻 的 两 个 付 息 日 之 间 为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所 获 得 利 息 收 入 的 应 付 税 项 由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本 次 可 转 债 到 期 日 之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司 将 偿 还 所 有 到 期 未 转 股 的 可 转 债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年 利 息 转 股 年 度 有 关 利 息 和 股 利 的 归 属 等 事 项,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确 定 7. 转 股 期 限

本 次 可 转 债 转 股 期 自 可 转 债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满 六 个 月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至 可 转 债 到 期 日 止 8. 转 股 价 格 的 确 定 本 次 可 转 债 的 初 始 转 股 价 格 不 低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A 股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 若 在 该 20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因 除 权 除 息 引 起 股 价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对 调 整 前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按 经 过 相 应 除 权 除 息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计 算 ) 和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均 价, 具 体 转 股 价 格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 或 由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人 士 ) 在 发 行 前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总 额 / 该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总 量 ; 前 一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 前 一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总 额 / 该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总 量 9. 转 股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式 及 计 算 公 式 在 本 次 发 行 之 后, 当 公 司 因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 不 包 括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增 加 的 股 本 ) 配 股 或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等 情 况 使 公 司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时, 将 按 下 述 公 式 进 行 转 股 价 格 的 调 整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最 后 一 位 四 舍 五 入 ) 送 股 或 转 增 股 本 :P 1 =P 0 /(1+n);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P 1 =(P 0 +A k)/(1+k); 两 项 同 时 进 行 :P 1 =(P 0 +A k)/(1+n+k);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P 1 = P 0 -D; 上 述 三 项 同 时 进 行 :P 1 =(P 0 -D+A k)/(1+n+k) 其 中 :P 0 为 初 始 转 股 价,n 为 送 股 率,k 为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率,A 为 增 发 新 股 价 或 配 股 价,D 为 每 股 现 金 股 利,P 1 为 调 整 后 转 股 价

当 公 司 出 现 上 述 股 份 和 / 或 股 东 权 益 变 化 情 况 时, 将 依 次 进 行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于 公 告 中 载 明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调 整 办 法 及 暂 停 转 股 时 期 ( 如 需 ) 当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为 本 次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转 股 申 请 日 或 之 后, 转 换 股 票 登 记 日 之 前, 则 该 持 有 人 的 转 股 申 请 按 本 公 司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执 行 当 公 司 可 能 发 生 股 份 回 购 合 并 分 立 或 任 何 其 他 情 形 使 公 司 股 份 类 别 数 量 和 / 或 股 东 权 益 发 生 变 化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本 次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的 债 权 利 益 或 转 股 衍 生 权 益 时, 公 司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允 的 原 则 以 及 充 分 保 护 本 次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原 则 调 整 转 股 价 格 有 关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内 容 及 操 作 办 法 将 依 据 当 时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来 制 订 10.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条 款 (1) 修 正 权 限 与 修 正 幅 度 在 本 次 可 转 债 存 续 期 间, 当 公 司 股 票 在 任 意 二 十 个 连 续 交 易 日 中 至 少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格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90%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有 权 提 出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方 案 并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该 方 案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实 施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时, 持 有 本 次 可 转 债 的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和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同 时,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值 和 股 票 面 值 若 在 前 述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在 调 整 前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前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调 整 日 及 之 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2) 修 正 程 序 公 司 向 下 修 正 转 股 价 格 时, 公 司 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告 修 正 幅 度 股 权 登 记 日 及 暂 停 转 股 期 间 从 股 权 登 记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即 转 股 价 格 修 正 日 ), 开 始 恢 复 转 股 申 请 并 执 行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若 转 股 价 格 修 正 日 为 转 股 申 请 日 或 之 后, 转 换 股 份 登 记 日 之 前, 该 类 转 股 申 请 应 按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执 行 11. 转 股 股 数 确 定 方 式 本 次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在 转 股 期 内 申 请 转 股 时, 转 股 数 量 的 计 算 方 式 为 :Q=V/P, 并 以 去 尾 法 取 一 股 的 整 数 倍 其 中 :V 为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申 请 转 股 的 可 转 债 票 面 总 金 额 ;P 为 申 请 转 股 当 日 有 效 的 转 股 价 转 股 时 不 足 转 换 为 一 股 的 可 转 债 余 额, 公 司 将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转 股 当 日 后 的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以 现 金 兑 付 该 可 转 债 余 额 及 该 余 额 所 对 应 的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12. 赎 回 条 款 (1) 到 期 赎 回 条 款 在 本 次 可 转 债 期 满 后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司 将 以 本 次 可 转 债 票 面 面 值 上 浮 一 定 比 率 ( 含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 的 价 格 向 投 资 者 赎 回 全 部 未 转 股 的 可 转 债 具 体 上 浮 比 率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2) 有 条 件 赎 回 条 款 转 股 期 内, 当 下 述 两 种 情 形 的 任 意 一 种 出 现 时, 公 司 有 权 决 定 按 照 债 券 面 值 加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价 格 赎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未 转 股 的 A 股 可 转 债 :1 在 转 股 期 内, 如 果 公 司 股 票 在 任 何 连 续 三 十 个 交 易 日 中 至 少 十 五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格 不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130%( 含 130%); 2 当 本 次 可 转 债 未 转 股 余 额 不 足 3,000 万 元 时

若 在 前 述 三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在 调 整 前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前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计 算, 调 整 日 及 之 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计 算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IA=B i t/365 IA: 指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 B: 指 本 次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票 面 总 金 额 ; i: 指 可 转 债 当 年 票 面 利 率 ; t: 指 计 息 天 数, 即 从 上 一 个 付 息 日 起 至 本 计 息 年 度 赎 回 日 止 的 实 际 日 历 天 数 ( 算 头 不 算 尾 ) 13. 回 售 条 款 (1) 有 条 件 回 售 条 款 公 司 股 票 在 本 次 可 转 债 最 后 两 个 计 息 年 度 任 何 连 续 三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格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70% 时,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有 权 将 其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债 券 面 值 的 103%( 含 当 期 利 息 ) 的 价 格 回 售 给 公 司 若 在 上 述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因 发 生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 不 包 括 因 本 次 可 转 债 转 股 而 增 加 的 股 本 ) 配 股 以 及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等 情 况 而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在 调 整 前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前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在 调 整 日 及 之 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如 果 出 现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的 情 况, 则 上 述 连 续 三 十 个 交 易 日 须 从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最 后 两 个 计 息 年 度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在 每 年 回 售 条 件 首 次 满 足 后 可 按 上 述 约 定 条 件 行 使 回 售 权 一 次, 若 在 首 次 满 足 回 售 条 件 而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未 在 公 司 届 时 公 告 的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申 报 并 实 施 回 售 的, 该 计 息 年 度 不 应 再 行 使 回 售 权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不 能 多 次 行 使 部 分 回 售 权 (2) 附 加 回 售 条 款

若 本 次 可 转 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与 公 司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的 承 诺 情 况 相 比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被 视 作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或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为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享 有 一 次 回 售 的 权 利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有 权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其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按 照 103 元 ( 含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 回 售 给 公 司 持 有 人 在 附 加 回 售 条 件 满 足 后, 可 以 在 公 司 公 告 后 的 附 加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进 行 回 售, 本 次 附 加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不 实 施 回 售 的, 不 应 再 行 使 附 加 回 售 权 14. 转 股 年 度 有 关 股 利 的 归 属 因 本 次 可 转 债 转 股 而 增 加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享 有 与 原 股 票 同 等 的 权 益, 在 股 利 分 配 股 权 登 记 日 当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 均 享 受 当 期 股 利 15. 发 行 方 式 及 发 行 对 象 本 次 可 转 债 的 具 体 发 行 方 式 由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 或 由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人 士 )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本 次 可 转 债 的 发 行 对 象 为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证 券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等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者 除 外 ) 16. 向 原 股 东 配 售 的 安 排 本 次 可 转 债 给 予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权, 原 股 东 有 权 放 弃 配 售 权 具 体 优 先 配 售 数 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在 发 行 前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确 定, 并 在 本 次 可 转 债 的 发 行 公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原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之 外 的 余 额 和 原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配 售 后 的 部 分 采 用 网 下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售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余 额 由 承 销 团 包 销 1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相 关 事 项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召 集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1 拟 变 更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2 公 司 不 能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 3 公 司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申 请 破 产 ; 4 其 他 影 响 债 券 持 有 人 重 大 权 益 的 事 项 (2) 下 列 机 构 或 人 士 可 以 提 议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 1 债 券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提 议 ; 2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0% 未 偿 还 债 券 面 值 总 额 的 持 有 人 书 面 提 议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或 人 士 (3)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 2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应 在 发 出 或 收 到 本 条 款 所 述 提 议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15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及 有 关 出 席 对 象 发 送 会 议 通 知 会 议 通 知 应 至 少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一 种 报 刊 和 / 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应 注 明 开 会 的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内 容 方 式 等 事 项, 上 述 事 项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定 (4)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出 席 人 员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权 出 席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下 列 机 构 或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也 可 以 在 按 照 相 关 监 管 规 则 提 出 议 案 供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但 没 有 表 决 权 : 债 券 发 行 人 ; 其 他 重 要 关 联 方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聘 请 律 师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对 会 议 的 召 集 召 开 表 决 程 序 和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等 事 项 出 具 见 证 意 见

(5)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程 序 1 先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主 持 在 公 司 董 事 长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董 事 长 授 权 董 事 主 持 ; 如 果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董 事 长 授 权 董 事 均 未 能 主 持 会 议, 则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债 券 面 值 总 额 50% 以 上 多 数 ( 不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主 持 人 3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所 地 址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券 数 额 被 代 理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6)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表 决 与 决 议 1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进 行 表 决 时, 以 每 一 张 债 券 面 额 为 一 表 决 权 2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3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持 有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过 半 数 未 偿 还 债 券 面 值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同 意 方 能 形 成 有 效 决 议 4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5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经 表 决 通 过 后 生 效, 但 其 中 需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构 批 准 的, 自 批 准 之 日 或 相 关 批 准 另 行 确 定 的 日 期 起 生 效 6 除 非 另 有 明 确 约 定 对 反 对 者 或 未 参 加 会 议 者 进 行 特 别 补 偿 外, 决 议 对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7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做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公 告 形 式 通 知 债 券 持 有 人, 并 负 责 执 行 会 议 决 议 (7) 债 券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持 有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即 视 为 同 意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18.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本 次 可 转 债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35 亿 元 人 民 币, 本 次 可 转 债 募 集 的 资 金 总 额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拟 用 于 白 云 机 场 扩 建 工 程 航 站 区 工 程 项 目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由 公 司 自 筹 解 决 如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时 间 与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不 一 致, 公 司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以 其 他 资 金 先 行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予 以 臵 换 19. 担 保 本 次 可 转 债 未 提 供 担 保 20. 本 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的 有 效 期 限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方 案 的 有 效 期 为 12 个 月, 自 本 议 案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预 案 将 提 交 公 司 2014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特 此 公 告 广 州 白 云 国 际 机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