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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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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104 年 度 赴 海 外 姐 妹 校 交 換 生 甄 選 簡 章 宗 旨 甄 選 品 格 端 正 業 成 績 優 良 外 語 流 利 之 本 校 生, 赴 海 外 姐 妹 校 研 修 就 讀, 以 培 育 生 國 際 觀, 並 促 進 國 際 術 及 文 化 交 流 二 交 換 期 間 104 年 度 (2015 年 9 月 至 2016 年 7 月 ) 年 或 期 三 交 換 校 及 錄 取 名 額 甄 選 組 別 及 名 額 : 註 1 院 級 交 換 生 ( 限 教 育 院 生 ) 德 文 組 : 德 國 漢 堡 教 育 心 理 與 人 類 活 動 系 2 名 校 級 交 換 生 英 文 組 : 澳 門 2 名 香 港 教 育 院 3 名 ( 限 交 換 期 ) 日 文 組 : 群 馬 5 名 阪 教 育 2 名 兵 庫 教 育 2 名 鹿 兒 島 教 育 院 2 名 愛 知 教 育 3 名 註 2 東 京 國 際 2 名 韓 文 組 : 首 爾 教 育 5 名 邱 教 育 2 名 東 國 慶 州 校 區 2 名 3 仁 德 4 名 極 東 2 名 培 材 2 名 法 文 組 : 馬 恩 河 谷 4 名 社 會 科 高 等 院 4 名 ( 限 研 究 生 申 請 ) 中 文 組 :( 陸 地 區 各 校 交 換 名 額 期 2 位, 依 上 下 期 分 別 選 送 就 讀 期 ) 1: 認 可 依 名 香 冊 港 內 教 - 太 育 註 原 理 院 工 規 定 僅 開 4 放 名 秋 季 湖 班 南 入 師 範, 以 交 換 4 名 期 鄭 為 州 限 4 名 湖 南 4 名 華 中 師 範 4 名 非 認 可 名 冊 內 - 華 僑 4 名 首 都 師 範 4 註 月 因 或 需 10 配 合 月 愛 入 知 教 就 育 讀 作 期 業 或 期 程, 年 故 本 次 甄 選 之 3 名 交 換 生, 出 國 交 換 期 間 為 2016 年 4 上 海 師 範 1 名 ( 限 研 究 生 申 請 秋 季 班 入 ) 2: 3: 非 認 可 名 冊 內 校 將 無 法 適 用 本 校 生 抵 免 分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中 文 組 的 交 換 校 是 否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校, 依 教 育 部 網 頁 上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申 請 資 格 條 件 凡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之 本 校 在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

3. 1. 本 校 部 生 ( 公 費 生 除 外 )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博 士 生 ( 進 修 碩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生 除 研 外 ), 生 尚 應 未 屆 有 畢 前 業 生 需 年 經 成 系 績 所 單 主 者 管, 同 請 意 繳 並 交 符 合 本 畢 校 業 成 延 績 畢 單 之 規 定, 始 得 參 加 甄 選 2. 僑 生 及 外 籍 生 不 得 申 請 交 換 至 其 原 居 住 國 ; 另 領 取 臺 灣 奬 金 者, 不 具 申 請 資 格 102 年 度 在 校 成 績 總 平 均 分 數 75 分 ( 含 ) 以 上, 轉 生 尚 未 有 本 校 成 績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4. 語 言 能 力 : 語 言 成 績 證 明 於 提 校 內 申 請 及 遞 送 姐 妹 校 申 請 文 件 時 均 需 於 有 效 期 內 德 文 組 : 具 德 語 能 力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或 相 關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英 文 組 : 須 達 TOEFL IBT 71 分 以 上 或 CBT 197 分 以 上 或 IELTS 6.0 以 上, 如 無 TOEFL/IELTS 成 績 者, 請 提 出 同 級 之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成 績 單 日 文 組 : 須 達 JLPT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N3 或 舊 制 二 級 ( 含 ) 以 上 程 度, 如 無 JLPT 合 格 證 書 者, 請 提 出 相 關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韓 文 組 : 具 韓 國 語 能 力 測 驗 (TOPIK) 合 格 證 書 或 相 關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法 文 組 : 須 達 法 語 程 度 B2 以 上 程 度 (DELF B2 / DALF Pro B2 / TCF400~499 分 ), 如 無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者, 請 提 出 相 關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如 無 法 於 申 請 期 限 內 檢 附 有 效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但 已 報 名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者, 請 檢 附 報 名 表 或 准 考 證 影 本 五 申 請 方 式 自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1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30 分 前, 備 齊 下 列 申 請 資 料, 向 研 發 處 國 際 事 務 組 ( 行 政 樓 7 樓 709 室 ) 提 出 申 請 : ( ) 申 請 表 正 本 份 影 本 三 份 ( 二 ) 切 結 書 正 本 份 影 本 三 份 ( 三 ) 歷 年 業 成 績 單 ( 需 有 班 級 排 名 ) 正 本 份 影 本 三 份 ( 四 ) 身 分 證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四 份 ( 五 )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四 份 ( 正 本 需 併 附 上, 驗 證 後 退 回 ) ( 六 上 ) 述 本 書 校 面 教 資 師 料 推, 薦 請 函 依 正 序 本 排 列 以 份 長 尾 夾 或 迴 紋 針 分 成 四 份 繳 交, 勿 裝 訂 或 另 加 封 面 ( 七 )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保 證 書 正 本 份 影 本 三 份 ( 八 ) 自 傳 ( 格 式 不 限, 需 含 出 國 習 計 畫 1000 字 以 上 ) 四 份 ( 九 )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如 參 賽 獲 獎 證 明 等 六 甄 選 方 式 ( ) 由 校 遴 聘 3 位 教 師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甄 選 事 宜

外 中 文 組 : ( 二 )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 三 ) 各 組 皆 採 筆 試 ( 中 文 組 免 考 ) 口 試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筆 試 40% 口 試 4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含 業 成 績 )20% 口 試 8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含 業 成 績 )20% ( 四 ) 各 組 筆 試 時 間 統 於 104 年 1 月 26 日 ( ) 上 午 10 時 舉 行, 各 組 口 試 時 間 如 下 : 中 文 組 : 口 試 104 年 1 月 26 日 ( ) 下 午 14 時 00 分 英 文 組 : 口 試 104 年 1 月 27 日 ( 二 ) 上 午 10 時 00 分 日 文 組 : 口 試 104 年 1 月 27 日 ( 二 ) 下 午 14 時 00 分 法 文 組 : 口 試 104 年 1 月 28 日 ( 三 ) 上 午 10 時 00 分 校 德 文 組 : 口 奬 試 104 年 1 月 28 日 ( 三 ) 上 午 10 時 00 分 韓 文 組 : 口 試 104 年 1 月 28 日 ( 三 ) 下 午 14 時 00 分 金 住 宿 費 ( 不 含 水 電 瓦 斯 及 保 證 金 等 ) 費 宿 舍 費 漢 約 堡 歐 地 元 區 300-800 國 際 生 元 宿 舍 免 須 繳 交 換 290 歐 校 元 費 交, 換 但 生 七 費 及 交 換 校 之 資 源 澳 申 雜 請 費 費, 及 本 校 全 額 德 國 漢 堡 香 門 教 港 育 教 心 育 理 澳 門 幣 3500-6000 元 與 院 人 無 類 活 動 系 港 3600-5000 生 宿 舍 元 宿 舍 費 期 日 群 本 馬 甄 各 選 校 成 第 績 為 名 可 者, 得 參 加 位 日 本 交 流 協 日 會 2015 年 15-20 申 請 該 校 國 際 生 交 流 會 館 名 額 1 度 第 二 期 短 其, 幣 餘 屆 41 分 時 位 萬 鐘 將 交 元 ) 以 換 / 月 抽 生 ( 籤 將 方 如 由 式 騎 該 決 自 校 定 協 車 助 上 宿 安 課 舍 排 需 費 入 約 住 免 須 費 繳 支 交 付 換 本 校 校 全 額 費, 雜 但 期 生 選 請 交 獎, 規 換 相 定 留 金 關 依 校 外 公 寓 ( 距 離 校 步 行 約 5-10 分 愛 阪 知 奬 金 甄 甄 鐘 ) 住 宿 費 約 日 幣 3 萬 元 / 月 教 兵 鹿 育 庫 兒 教 島 院 育 簡 章 為 準 申 該 選 幣 8000 元 -1 國 際 萬 元 生 / 月 宿 舍 宿 舍 費 約 日 東 京 國 際 可 萬 申 5 請 千 該 至 校 5 萬 生 元 宿 / 月 舍 宿 舍 費 約 日 幣 4

韓 首 國 爾 每 人 金 每 韓 月 幣 獎 邱 教 育 十 萬 元 三 可 韓 申 幣 請 75 該 萬 校 元 生 宿 舍, 宿 宿 舍 舍 費 包 兩 餐 期 約 極 東 慶 東 國 州 校 區 免 繳 該 校 生 宿 舍 費 用 仁 德 140 培 材 申 請 該 校 生 宿 舍 宿 舍 費 期 法 國 韓 幣 55 萬 元 約 馬 恩 河 谷 360 ( 距 向 離 元 該 校 校 區 申 1-2 請 巴 個 黎 車 地 站 區 ) 國 宿 際 舍 費 生 約 宿 歐 元 舍 鄭 州 6000-12000 宿 舍 費 期 人 民 幣 6000-12000 元 約 湖 南 民 元 幣 600 元 / 月 期 僅 約 提 供 民 雙 幣 3000 房 人 華 中 900 元 期 / 約 月, 民 四 幣 2250-4500 房 人 舍 民 幣 雙 450 人 房 元 人 / 民 天 幣 首 都 元 期 / 約 天, 單 人 10500-16500 房 人 民 幣 110 雙 人 房 元 / 人 天 民 幣 70 上 海 師 範 75~83 14000~23000 房 人 民 元 幣 / 天 70 元 (/ 天 不, 含 單 保 人 期 證 房 約 金 人 ) 民 幣 雙 華 僑 無 可 人 申 民 請 幣 該 6000-12000 校 生 宿 舍 元 宿 舍 費 期 約 免 須 費 繳 支 交 付 換 本 校 全 額 費, 但 雜 免 須 費 繳 支 交 付 換 本 校 全 額 費, 但 雜 住 宿 費 須 依 各 姐 妹 校 交 換 當 期 之 規 定 繳 交, 本 表 所 列 之 金 額 僅 供 參 考 獲 錄 取 之 交 換 生, 請 依 規 定 自 行 向 研 發 處 國 際 事 務 組 申 請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海 飛 颺 或 海 惜 珠 獎 金, 惟 申 請 人 是 否 能 獲 得 本 項 奬 金 ( 不 含 港 澳 陸 地 區 ), 係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優 秀 生 出 國 進 修 奬 助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定, 審 議 結 果 於 預 計 104 年 6 月 公 佈 結 果

八 分 抵 免 ( ) 陸 地 區 交 換 校 若 為 教 育 部 非 認 可 名 冊 內 校, 將 無 法 辦 理 分 抵 免 ( 二 ) 分 抵 免 須 依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之 法 規 本 校 辦 理 生 抵 免 分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交 換 生 出 國 前 應 先 與 所 屬 系 所 充 分 溝 通 分 抵 免 事 宜 返 國 後 分 抵 免 之 手 續, 將 依 照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若 因 抵 免 分 不 足, 導 致 無 法 如 期 畢 業 者, 須 自 行 承 擔 後 果 ( 三 ) 分 抵 免 須 於 辦 理 本 校 離 校 手 續 前 完 成 ; 離 校 手 續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再 要 求 辦 理 分 抵 免 交 ( 四 ) 在 交 換 校 進 修 之 期 間, 應 列 入 本 校 修 業 年 限 內 九 換 間 校 ( 抵 達 日 期 皆 預 須 定 依 期 各 程 校 安 排 而 定 ) 期 制 度 就 讀 期 間 104 德 國 年 度 與 漢 人 堡 年 類 或 活 教 育 心 理 動 系 9 期 10 上 :9 :4-2 -7 年 或 澳 門 中 :8-12 :1-6 期 或 香 港 教 育 院 :2015 8 上 :8 :1-12 -6 年 日 部 本 群 鹿 馬 兒 島 阪 教 教 育 育 國 際 兵 庫 教 育 東 京 :2015 910 上 二 :10 :4-8 -1 期 或 年 愛 ( 就 配 知 讀 合 教 期 該 育 間 校 為 作 2016 業 時 間 年, 出 ) 國 349 :4-8 期 或 :2016 10 上 :10-1 年 韓 教 仁 國 育 德 首 爾 教 育 東 極 國 東 邱 抵 達 日 期 培 材 開 月 上 時 旬 間 :2015 年 8 月 下 旬 至 9 第 二 期 :9 :3 月 -12-6 月

年 期 或 法 社 國 會 馬 科 恩 河 高 谷 等 院 10 :9 :2-1 -6 湖 南 湖 師 南 範 華 鄭 中 州 師 範 範 華 僑 首 都 師 範 上 海 師 抵 開 達 日 時 期 間 :2015 年 89 月 下 中 旬 上 旬 第 二 期 :9 :2 月 -1-7 月 十 其 他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 有 領 取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奬 金 之 受 奬 生, 經 錄 取 交 換 生 資 格 確 定 出 國 交 換 後, 請 務 必 告 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出 國 交 換 期 間, 將 暫 停 發 放 奬 金, ( 二 ) 經 放 榜,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交 換 校 ( 三 )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且 附 具 體 證 明, 所 有 錄 取 同 皆 不 得 任 意 放 棄 交 換 資 格 或 提 前 返 國 ; 無 故 放 棄 或 提 前 返 國 者, 不 得 參 加 往 後 交 換 生 甄 選 ( 四 ) 赴 交 換 校 之 來 回 機 票 費 生 活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住 宿 費 等 費 用, 均 由 交 換 生 自 行 負 擔 ( 五 ) 交 換 生 由 本 校 甄 選 推 薦, 其 入 許 可 之 審 核 由 交 換 校 核 定 經 交 換 校 拒 絕 入 者, 即 取 消 交 換 生 錄 取 資 格, 本 校 不 再 辦 理 重 新 分 發 ( 六 ) 交 換 生 交 換 期 間 以 年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內 限 交 換 次 ( 七 ) 部 延 畢 生 於 交 換 期 間 須 繳 交 本 校 全 額 雜 費 及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證 明, 研 究 生 於 交 換 期 間 需 依 規 定 繳 交 分 費 ( 八 ) 所 有 錄 取 同 皆 需 自 行 辦 理 宿 舍 申 請 簽 證 選 課 成 績 單 申 請 分 抵 免 機 票 機 場 接 送 及 保 險 事 宜 ( 九 ) 本 校 不 代 為 購 買 保 險 錄 取 生 需 於 出 國 交 換 前 自 行 購 買 足 額 之 保 險 ( 含 醫 療 意 外 海 外 急 難 救 助 等 ) 若 交 換 校 另 提 供 保 險, 則 可 選 擇 抵 達 當 地 後 再 購 買 ( 十 ) 本 校 與 各 交 換 校 皆 無 法 保 證 交 換 生 能 夠 入 住 交 換 校 之 宿 舍, 生 須 依 各 校 申 請 辦 法 自 行 申 請 未 申 請 到 宿 舍 者 需 自 行 安 排 住 宿 事 宜 ( 十 ) 出 國 簽 證 由 交 換 生 自 行 申 請, 若 因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取 得 生 簽 證 者, 其 交 換 生 資 格 即 取 消 ( 十 二 ) 交 換 校 不 具 接 機 義 務, 同 需 自 行 安 排 抵 達 交 換 校 之 交 通 事 宜 ( 十 三 ) 交 換 生 期 滿 結 束 後, 必 須 按 時 回 到 本 校 原 就 讀 系 所 繼 續 就 讀 或 完 成 畢 業 手 續, 不 得 擅 自 延 長 交 換 期 間 違 反 者 須 自 負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按 校 規 處 置 ( 十 四 ) 交 換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本 校 畢 業 或 休 手 續, 若 有 渠 等 事 情 發 生, 其 交 換 生 身 分 隨 即 取 消

( 十 五 ) 具 役 男 身 分 同 需 依 法 完 成 役 男 緩 徵 手 續, 並 於 交 換 期 間 結 束 後 準 時 返 國, 不 得 有 滯 留 國 外 之 情 形 ; 違 反 者 須 自 負 切 法 律 責 任 並 按 校 規 處 置 ( 十 六 ) 原 住 宿 於 本 校 生 宿 舍 者, 應 於 出 國 交 換 前 辦 理 宿 舍 保 留 或 申 請 退 宿, 不 得 於 交 換 期 間 擁 有 本 校 宿 舍 床 位 十 交 換 生 責 任 與 義 務 ( ) 所 有 同 於 交 換 校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即 被 視 為 該 校 生, 應 遵 守 該 校 切 規 定, 不 得 做 出 有 損 兩 校 校 譽 情 事, 違 反 者 須 同 時 接 受 兩 校 校 規 處 置 ( 二 ) 所 有 同 於 交 換 期 間 應 密 切 與 本 校 保 持 連 繫, 並 留 意 自 身 安 全 問 題 ( 三 ) 所 有 同 應 於 返 國 後, 立 即 至 本 校 系 所 報 到 並 至 研 發 處 國 際 事 務 組 辦 理 返 校 手 續, 並 於 1 個 月 內 繳 交 海 外 研 修 留 心 得 報 告 乙 份 所 繳 交 之 報 告 將 會 在 網 站 公 開 並 使 用 於 各 種 相 關 活 動 文 宣 用 品 上 ( 四 ) 交 換 生 返 國 後, 於 畢 業 前, 應 協 助 及 輔 導 本 校 同 有 關 交 換 生 之 申 請, 並 提 供 應 屆 錄 取 之 交 換 生 相 關 諮 詢 與 資 訊 ; 遇 交 換 校 貴 賓 來 訪 或 舉 辦 國 際 術 交 流 活 動, 需 協 助 接 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