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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我 国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看 病 难 手 术 难 现 状 及 其 应 对 策 略 研 究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性 病 艾 滋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政 策 研 究 与 信 息 室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北 京 局 关 键 词 : 艾 滋 病 就 医 歧 视 就 医 权 目 录 致 谢 2 1. 研 究 背 景 3 2. 相 关 概 念 3 2.1 艾 滋 病 就 医 歧 视 3 2.2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就 医 权 4 3. 主 要 研 究 发 现 4 3.1 医 疗 机 构 拒 绝 收 治 HIV 感 染 者 / 病 人 4 3.2 医 护 人 员 差 别 对 待 HIV 感 染 者 / 病 人 5 1 3.3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就 医 难 手 术 难 的 现 实 问 题 难 以 解 决 7 4. 医 疗 机 构 拒 绝 收 治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原 因 8 4.1 医 院 出 于 对 其 他 病 人 的 负 责 8 4.2 医 院 现 有 条 件 无 法 收 治 8 4.3 医 院 利 益 在 驱 使 8 4.4 当 前 的 政 策 制 度 操 作 性 不 强, 落 实 不 力 9 5. 医 护 人 员 差 别 对 待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原 因 11 5.1 医 护 人 员 担 心 职 业 暴 露 11 5.2 医 护 人 员 艾 滋 病 及 职 业 防 护 知 识 匮 乏 12 5.3 还 有 一 些 正 常 的 处 置 被 感 染 者 误 解 为 歧 视 13 6. 应 对 建 议 13 6.1 完 善 并 加 强 政 策 落 实, 进 一 步 明 确 综 合 医 院 和 定 点 医 院 的 职 责 13 6.2 增 强 医 院 管 理 者 的 意 识, 保 护 HIV 感 染 者 / 病 人 就 医 权 13 6.3 强 化 普 遍 防 护 原 则 13 6.4 完 善 医 务 人 员 因 职 业 暴 露 感 染 艾 滋 病 的 相 关 保 障 14 参 考 文 献 17

致 谢 部 分 真 挚 地 感 谢 参 与 本 次 调 查 的 20 位 医 护 工 作 者, 他 们 对 现 实 情 况 毫 无 保 留 的 介 绍, 构 成 了 这 份 报 告 的 核 心 本 报 告 撰 写 过 程 中, 参 考 了 玛 丽 斯 特 普 国 际 组 织 对 103 名 感 染 者 的 访 谈 资 料 没 有 这 些 访 谈 资 料 做 基 础, 报 告 将 无 法 对 感 染 者 就 医 歧 视 现 状 做 出 具 体 描 述 在 此, 对 参 与 调 查 的 所 有 感 染 者 表 示 谢 意 感 谢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性 病 艾 滋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刘 康 迈 研 究 员 和 吕 繁 研 究 员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项 目 官 员 陈 仲 丹 先 生 玛 丽 斯 特 普 国 际 组 织 项 目 官 员 夏 菁 女 士 在 报 告 撰 写 过 程 中 提 供 的 帮 助, 感 谢 他 们 在 研 究 的 设 计 实 施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宝 贵 意 见 艾 滋 病 就 医 保 护 课 题 组 2 本 报 告 执 笔 人 性 艾 中 心 : 吕 繁 徐 鹏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武 汝 廉 林 红 课 题 组 成 员 性 艾 中 心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玛 丽 斯 特 普 国 际 组 织 : 吕 繁 徐 鹏 张 丽 坪 武 汝 廉 林 红 Chris Halacas 夏 菁

1. 研 究 背 景 我 国 于 2004 年 修 订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2006 年 制 定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2009 年 制 定 侵 权 责 任 法,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都 要 求 各 行 各 业 保 障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 病 人 ( 以 下 简 称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 的 基 本 权 益, 包 括 就 业 权 就 医 权 和 隐 私 权 然 而 近 年 来, 有 关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在 综 合 医 院 看 病 难 手 术 难 的 报 道 却 屡 见 不 鲜, 有 些 地 方 甚 至 出 现 医 院 互 相 推 诿 致 使 感 染 者 病 情 加 重 以 至 威 胁 生 命 的 情 况 1 为 找 到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看 病 难 手 术 难 的 症 结 所 在,2010 年 8 月, 中 国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与 联 合 国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联 合 开 展 了 一 项 定 性 研 究, 对 位 于 河 南 北 京 广 西 云 南 和 甘 肃 五 省 4 家 艾 滋 病 定 点 医 院 7 家 非 定 点 医 院 的 医 护 人 员 共 计 20 人 进 行 了 深 度 访 谈, 并 在 查 阅 大 量 文 献 的 基 础 上, 试 图 描 述 我 国 目 前 医 疗 机 构 区 别 对 待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现 状, 分 析 其 深 层 次 原 因, 就 如 何 保 障 感 染 者 就 医 权 提 出 政 策 建 议 2. 相 关 概 念 2.1 艾 滋 病 就 医 歧 视 根 据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规 划 署 识 别 艾 滋 病 相 关 歧 视 草 案 (2000), 在 医 疗 服 务 领 域,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歧 视 形 式 包 括 : 3 拒 绝 治 疗 以 艾 滋 病 为 由 拒 绝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差 别 对 待 与 其 他 类 似 的 病 人 相 比 采 取 不 同 的 治 疗 强 制 检 测 不 征 得 同 意 就 进 行 检 测 隐 私 泄 露 检 测 后 不 将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测 试 结 果 告 知 本 人, 泄 露 HIV 感 染 者 的 相 关 信 息 等 本 研 究 将 重 点 描 述 分 析 拒 绝 治 疗 和 差 别 对 待 的 现 状 成 因 和 应 对 策 略, 关 于 隐 私 泄 露 和 强 制 检 测 请 参 考 另 一 份 我 国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隐 私 保 护 现 状 及 应 对 策 略 研 究 的 报 告 2.2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就 医 权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应 享 有 平 等 医 疗 的 权 力 参 照 卫 生 部 下 发 的 全 国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与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本 研 究 将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就 医 权 界 定 为 2 : 不 分 性 别 国 籍 民 族 信 仰 社 会 地 位 和 病 情 轻 重, 都 有 权 受 到 礼 貌 周 到 耐 心 细 致 合 理 连 贯 的 诊 治 服 务 ; 凡 病 情 需 要, 有 助 于 改 善 健 康 状 况 的 诊 断 方 法 治 疗 措 施 护 理 条 件, 都 有 权 获 得 ;

有 权 要 求 清 洁 安 静 的 医 疗 环 境 ; 有 权 了 解 有 关 诊 断 治 疗 处 置 及 病 情 预 后 等 确 切 内 容 和 结 果 ; 有 权 决 定 自 己 的 手 术 及 各 种 特 殊 诊 治 手 段 ; 有 权 了 解 各 种 诊 治 手 段 的 有 关 情 况 ; HIV 感 染 者 / 病 人 享 有 平 等 的 医 疗 权, 在 病 人 的 医 疗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时, 病 人 有 权 直 接 提 出 疑 问 及 提 出 批 评, 要 求 有 关 医 疗 单 位 或 人 员 改 正 错 误, 求 得 医 疗 3. 主 要 研 究 发 现 在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医 疗 服 务 相 关 的 各 种 政 府 文 件 中, 都 明 确 规 定 了 包 括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在 内 的 患 者 的 就 医 权 但 现 实 中,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就 医 难 却 是 一 个 由 来 已 久 的 问 题 早 在 2005 年,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阎 志 华 在 其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羞 辱 和 歧 视 及 其 对 行 为 干 预 的 影 响 研 究 一 文 中, 就 曾 描 述 这 个 问 题 的 严 重 性 该 研 究 认 为 来 自 医 疗 机 构 的 歧 视 相 当 严 重, 主 4 要 表 现 在 拒 绝 收 治 感 染 者 拒 绝 为 感 染 者 使 用 某 些 仪 器 设 备 不 考 虑 感 染 者 健 康 状 况 强 行 转 诊 或 者 隔 离 感 染 者 到 单 独 病 房 ; 将 感 染 者 用 过 的 非 一 次 性 物 品 丢 弃 或 者 强 行 让 感 染 者 买 下 来 带 走 ; 与 感 染 者 接 触 时, 在 行 为 上 语 言 上 与 其 他 患 者 区 别 对 待 3 该 研 究 尖 锐 地 指 出, 医 疗 机 构 剥 夺 感 染 者 的 知 情 权 决 定 权 知 晓 权 隐 私 权, 常 常 给 感 染 者 带 来 很 深 的 身 心 伤 害 时 隔 五 年 之 后 的 本 次 调 查 发 现, 医 疗 机 构 上 述 所 有 问 题 依 然 存 在, 而 且 解 决 起 来 困 难 重 重 3.1 医 疗 机 构 拒 绝 收 治 HIV 感 染 者 / 病 人 玛 丽 斯 特 普 国 际 组 织 对 103 位 感 染 者 的 访 谈 资 料 描 述 了 医 疗 机 构 拒 绝 收 治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情 况 出 车 祸 后, 在 医 院 准 备 做 手 术, 手 术 前 就 查 出 了 这 个, 然 后 医 生 就 告 诉 我 手 术 不 能 做, 要 求 我 出 院 后 来 转 进 传 染 病 医 院 这 个 手 术 在 ( 传 染 病 ) 医 院 一 直 拖 了 三 个 月 邀 请 的 专 家 应 该 都 是 省 市 级 别 的 医 生, 他 们 都 以 难 度 大 为 理 由 拒 绝 了 手 术 ( 女,29 岁, 山 西 ) 2007 年, 因 为 肛 瘘 在 一 家 医 院 做 手 术, 术 前 检 查 查 出 来 的 医 院 说 为 了 考 虑 别 的 病 人, 不 能 给 我 做 手 术 了, 并 且 已 经 给 我 办 了 出 院 手 续 后 来 去 了 好 多 家 专 科 和 综 合 类 的 医 院, 都 拒 绝 了, 那 时 候 相 当 绝 望, 都 不 想 治 了 ( 男,28 岁, 安 徽 ) 回 到 病 房 的 时 候, 发 现 自 己 在 病 房 的 东 西 都 不 见 了 主 任 说 我 们 这 里 也 没 法 治, 现 在 就 办 出 院 手 续 吧 ( 男,30 岁, 西 安 )

朋 友 把 他 ( 指 她 的 丈 夫 ) 带 到 中 医 院, 医 院 说 腰 椎 间 盘 突 出 要 动 手 术, 但 是 手 术 前 一 检 查, 医 院 知 道 了 是 艾 滋 病 不 愿 接 受 后 来 没 手 术 ( 女,43 岁, 新 疆 ) 眼 睛 的 问 题, 本 来 能 做 手 术, 他 ( 医 院 ) 说 他 做 不 了 我 跑 了 很 多 医 院, 省 里, 北 京 我 都 去 过, 他 们 开 始 都 说 能 做, 后 来 又 说 不 能 做 ( 男,37 岁, 河 南 ) 肚 子 里 长 了 一 个 肿 块 每 家 医 院 都 建 议 立 即 住 院 手 术, 但 听 到 是 感 染 者, 就 没 有 一 家 愿 意 接 收 了 让 去 传 染 病 医 院 治 疗 ( 刚 开 始 ) 医 院 不 答 应 给 用 手 术 室, 说 如 果 别 的 病 人 知 道 有 艾 滋 病 人 用 过 手 术 室, 肯 定 会 影 响 医 院 的 声 誉 ( 男,37 岁, 陕 西 ) 此 外, 阎 志 华 在 他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 中 也 列 举 了 感 染 者 相 似 的 遭 遇, 一 位 受 访 感 染 者 回 忆 自 己 的 就 医 经 历 时 说 : 他 ( 医 生 ) 说, 你 只 有 两 条 路 可 走 一 条 就 是 搬 上 去 ( 到 结 核 科 ), 一 条 就 是 出 院 反 正 就 是 这 样 两 句 话 我 担 心 搬 上 去 会 传 染 上 肺 结 核, 因 为 我 照 了 片 子 说, 不 是 肺 结 核 然 后, 我 考 虑 了 一 下, 我 就 出 院 了, 我 也 不 治 了 出 院, 又 非 要 我 开 一 个 证 明, 证 明 是 我 自 己 要 求 出 院 的 要 叫 我 写 个 证 明, 写 什 么 因 为 工 作 忙 啊, 就 自 动 出 院 了 4 本 次 调 查, 研 究 小 组 走 访 了 广 西 的 一 家 综 合 医 院, 该 医 院 2009 年 1-3 季 度 术 前 检 测 发 现 艾 滋 病 阳 性 病 例 共 28 例 查 阅 医 院 病 例 发 现, 只 有 21 例 患 者 有 病 例 档 案, 其 中 高 达 15 例 患 者 并 未 实 施 手 术 ( 占 71.4%); 而 6 例 5 实 施 手 术 的 患 者 均 为 急 症 15 例 未 实 施 手 术 的 患 者 病 例 显 示, 病 人 放 弃 治 疗 出 院, 或 被 转 到 定 点 医 院 治 疗 本 研 究 对 20 位 医 护 人 员 和 医 院 管 理 人 员 的 访 谈, 进 一 步 证 实 了 感 染 者 看 病 难 手 术 难 的 现 状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绝 对 不 给 HIV 阳 性 者 做 手 术 有 做 的 都 是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做 的 处 理 方 法 是 转 入 传 染 病 院 ( 北 京, 综 合 类, 三 甲 ) 现 在 病 人 查 出 阳 性 结 果 后, 就 直 接 转 走 ( 北 京, 综 合 类, 三 甲 ) ( 病 人 ) 术 前 检 查 发 现 是 HIV 阳 性, 向 医 务 科 报 告, 医 务 科 指 示 转 院, 随 即 办 理 出 院 手 续, 嘱 咐 病 人 到 传 染 病 医 院 就 医 从 病 人 的 病 情 结 合 传 染 病 医 院 眼 科 的 诊 疗 水 平 推 测, 病 人 多 半 会 眼 瞎 致 残 如 果 在 本 医 院 手 术, 应 该 可 以 避 免 但 这 是 整 个 医 院 的 规 定, 也 是 综 合 考 虑 了 医 护 条 件, 必 须 做 出 转 院 的 决 定 ( 北 京,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一 旦 发 现 这 种 病 人, 我 们 医 院 原 则 上 都 是 要 转 院 如 果 术 前 检 查 出 来, 这 种 手 术 一 般 都 不 做, 保 守 治 疗 的 话 一 般 也 都 要 转 到 传 染 病 院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病 人 曾 经 去 别 XX 总 医 院 就 诊, 查 出 艾 滋 病 阳 性, 被 拒 绝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对 于 手 术, 急 的 限 期 手 术 的, 必 须 做 ; 择 期 手 术 的, 能 推 就 推 掉 了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我 知 道 有 50 例 感 染 者 需 要 手 术 的, 接 近 20 例 被 其 他 原 因 替 代, 没 有 做 手 术 其 他 ( 综 合 ) 医 院 就 是 找 各 种 理 由 说 没 有 手 术 适 应 症, 如 果 没 有 HIV, 都 会 说 首 选 手 术 ( 北 京, 定 点 医 院 ) 文 献 检 索 发 现, 医 护 人 员 不 愿 意 为 感 染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非 常 普 遍 绳 宇 在 2005 年 的 一 项 调 查 中 指 出 5 : 高 达 91.9% 的 护 士 担 心 护 理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会 使 自 己 感 染 艾 滋 病 ;64% 的 医 生 相 信 他 们 有 权 利 决 定 是 否 为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实 施 治 疗 ;50% 的 医 生 和 护 士 表 示 拒 绝 照 顾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并 不 是 不 道 德 的 2008 年, 一 项 针 对 广 州 市 14 家 医 院 658 名 医 护 人 员 的 调 查 显 示 6 :20% 的 医 护 人 员 不 愿 意 给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2010 年, 一 项 在 湖 南 省 湘 南 学 院 343 名 准 医 护 人 员 中 开 展 的 调 查 显 示 7 : 高 达 83.4% 的 受 访 者 认 为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只 能 转 到 传 染 病 医 院 就 医 ; 愿 意 为 感 染 者 进 行 手 外 伤 包 扎 者 仅 占 35.6% 3.2 医 护 人 员 差 别 对 待 HIV 感 染 者 / 病 人 医 护 人 员 对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差 别 对 待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 延 期 治 疗 服 务 质 量 较 低 收 费 较 高, 其 次 还 包 括 对 感 染 者 态 度 语 言 上 的 差 别 对 待 等 住 院 期 间, 没 有 查 HIV 的 时 候, 护 士 还 每 次 都 给 做 静 脉 的 针 刺 注 射, 后 来 确 诊 之 后, 护 士 给 加 了 一 个 6 长 期 输 液 的 套 管, 而 且 每 次 叫 护 士 换 液, 叫 好 几 次 都 不 来, 护 士 还 把 我 住 的 病 房 里 的 病 人 全 部 转 到 其 他 病 房 有 事 需 要 医 生 的 时 候, 医 生 都 不 愿 意 进 我 的 病 房 ( 男,40 岁, 河 北 ) 手 术 后, 感 染 科 的 护 士 不 懂 如 何 来 处 理 伤 口, 每 次 只 能 请 外 科 的 护 士, 但 是 有 八 次 都 是 外 科 护 士 很 忙, 根 本 没 法 来 ( 男,37 岁, 陕 西 ) 医 院 本 身 有 骨 外 科, 但 医 生 总 是 说, 手 术 难 度 大, 他 们 技 术 不 好, 要 请 外 面 的 专 家 医 生 来 会 诊 等 了 三 个 多 月 说 可 以 联 系 到 医 生 做 手 术, 但 具 体 时 间 还 是 不 确 定 手 术 治 疗 费 大 约 需 要 人 民 币 十 五 万 ( 女,29 岁, 山 西 ) 办 出 院 手 续 费 用 医 院 说 被 服 费 260 元 你 们 用 过 的 被 子 床 单 肯 定 没 法 给 别 人 用, 要 愿 意 拿, 那 就 拿 回 去 ( 男,30 岁, 西 安 ) 我 用 的 体 温 表 和 打 针 时 扎 手 腕 的 橡 皮 带 都 要 我 自 己 掏 钱 买,( 我 的 ) 病 服 和 床 上 用 品 用 完 了 就 ( 被 ) 单 独 搁 在 一 个 塑 料 袋 里, 没 跟 其 他 人 放 一 块 儿, 都 给 你 搁 开 ( 女,40 岁, 河 南 ) 我 没 有 想 到 大 夫 直 接 就 在 我 的 床 头 写 上 艾 滋 病 三 个 字, 这 一 下 医 生 护 士 都 知 道 了, 在 病 房 外 面 议 论 病 房 里 的 卫 生 间 大 夫 也 不 让 我 上, 让 我 到 楼 道 尽 头 的 公 用 卫 生 间 去, 那 时 候 是 12 月 1 月, 风 又 大, 穿 过 走 道 的 路 很 长 ( 女,40 岁, 河 南 ) 怀 孕 四 个 月 了, 我 问 医 生 应 该 注 意 什 么, 在 哪 里 拿 阻 断 的 药, 又 没 有 免 费 的 奶 粉 什 么 的, 你 猜 那 个

医 生 怎 么 说? 那 个 医 生 说, 你 没 有 钱? 面 前 就 不 要 生, 你 们 这 些 有 艾 滋 病 的 人, 自 己 都 顾 不 过 来, 还 生 什 么 孩 子, 连 累 家 人 连 累 社 会 ( 女,29 岁, 广 西 ) 有 个 护 士 做 的 事 情 很 不 好, 剖 腹 产 完 了 我 在 重 病 监 护 室 里, 那 个 护 士 应 该 送 我 去 病 房 了, 然 后 她 抱 上 我 孩 子, 没 叫 我 名 字, 叫 得 是 那 个 HIV 的 ( 女,24 岁, 新 疆 ) 在 本 研 究 调 查 过 程 中, 对 医 务 人 员 的 访 谈, 也 证 实 了 目 前 医 院 里 医 护 人 员 差 别 对 待 感 染 者 的 情 况 确 实 存 一 般 医 院 如 果 说, 没 有 一 点 歧 视, 是 不 可 能 的, 或 多 或 少 都 会 有 一 些 ( 河 南, 定 点 医 院 ) 我 们 科 室 今 年 收 过 一 个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怕 影 响 其 他 病 人, 把 他 搬 到 了 其 他 单 间 出 院 以 后, 被 子 被 单 烧 毁 了, 床 特 殊 消 毒, 房 间 熏 蒸 了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从 医 生 的 角 度, 对 艾 滋 病 还 是 有 恐 惧 心 理 ( 我 们 ) 眼 科 医 生 就 认 为, 与 病 人 共 用 水 龙 头 公 用 厕 所 是 有 感 染 风 险 的 ( 北 京,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参 考 了 艾 滋 病 隐 私 保 护 研 究 的 部 分 访 谈 资 料 一 位 区 级 疾 控 中 心 艾 滋 病 科 科 长 说 : 2006 年 07 年 以 前,( 医 生 护 士 ) 连 流 调 单 子 都 不 让 放 在 办 公 桌 上, 还 要 戴 手 套 医 生 护 士 很 排 斥 这 个 病, 也 对 病 人 有 点 抵 触 不 太 愿 意 采 血, 这 也 从 另 一 个 侧 面 反 映 了 医 护 人 员 对 待 艾 滋 病 的 态 度 7 玛 丽 斯 特 普 国 际 组 织 对 103 位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访 谈 中, 有 6 位 曾 经 是 医 护 人 员 他 们 感 染 艾 滋 病 后, 同 为 医 护 人 员 的 同 事 表 现 出 对 艾 滋 病 的 莫 名 恐 惧 某 些 同 事 表 现 得 特 别 不 理 智, 去 找 我 们 科 室 领 导, 要 求 领 导 给 所 有 跟 我 有 过 接 触 的 人 进 行 体 检 然 后 他 们 还 要 求 我 们 科 主 任 把 工 作 服 全 部 换 掉 包 括 我 工 作 过 的 桌 子 和 椅 子 全 部 收 掉 ( 男, 医 生, 四 川 ) 我 所 在 的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常 规 体 检 不 检 测 艾 滋 病 我 确 诊 以 后, 引 起 了 医 院 的 震 动, 后 来 得 知 医 护 人 员 全 部 进 行 了 检 测, 并 且 此 后 也 列 为 了 医 院 ( 医 护 人 员 ) 的 检 测 项 目 自 从 单 位 知 道 后, 就 失 去 了 工 作 我 很 爱 医 生 这 个 职 业, 我 们 城 市 几 乎 这 个 系 统 都 知 道 我 的 情 况,( 工 作 ) 不 可 能 了 ( 女 性, 医 生, 上 海 ) 我 在 本 院 体 检 中 化 名 初 筛 确 诊 的, 很 快 我 所 在 科 室 就 传 开 了 我 心 里 压 力 很 大 正 在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他 们 居 然 还 找 了 我 的 导 师 去 说 三 道 四 ( 男 性, 医 生, 上 海 ) ( 感 染 后 ) 医 院 把 我 从 护 士 职 位 调 整 到 后 勤 部 门, 还 要 我 搬 家, 因 为 住 的 地 方 和 医 院 住 院 部 很 近 ( 女 性, 护 士, 广 西 ) 南 ) 感 染 艾 滋 病 同 事 们 认 为 我 这 人 作 风 有 问 题 认 为 我 胡 来 对 我 是 一 个 侮 辱 ( 男 性, 医 生, 河

3.3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就 医 难 手 术 难 的 现 实 问 题 难 以 解 决 我 们 访 谈 中, 论 及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手 术 问 题 时, 很 多 医 护 人 员 都 将 之 与 乙 肝 病 毒 携 带 者 作 比 较, 认 为 对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手 术 并 没 有 什 么 特 别 之 处 乙 肝 手 术 和 别 的 传 染 病 ( 指 艾 滋 病 ) 手 术 没 有 什 么 区 别, 都 安 排 在 当 天 手 术 的 最 后 一 台, 之 后 进 行 终 期 消 毒 能 用 一 次 性 用 品 的 就 用 一 次 性 用 品, 不 是 一 次 性 用 品 的 循 环 使 用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 感 染 者 ) 做 手 术, 安 排 在 其 他 手 术 后 面 所 有 东 西 专 人 专 用, 包 括 器 械, 要 经 过 在 手 术 间 特 殊 处 理 做 完 手 术 后 进 行 大 消 毒 乙 肝 ( 手 术 ) 也 消 毒, 但 是 一 天 有 很 多, 也 就 见 怪 不 怪 了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但 是, 看 似 简 单 的 手 术 问 题, 解 决 起 来 却 异 常 困 难 目 前 主 要 利 用 的 是 两 个 渠 道, 一 是 会 诊 ; 二 是 感 染 者 找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行 政 干 预 的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会 诊 制 度 实 施 起 来 并 不 容 易 请 会 诊 一 般 都 是 靠 私 人 关 系, 通 过 医 务 科 请 会 诊 很 难, 哪 家 医 院 都 不 愿 意 来 ( 北 京, 定 点 医 院 ) 8 对 于 身 受 疾 病 折 磨 的 感 染 者 来 说, 找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更 是 难 上 加 难 经 过 市 主 管 单 位 的 介 入, 最 后 住 进 了 XX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感 染 科 最 后 还 是 在 经 过 父 母 多 次 恳 求 和 主 管 单 位 的 协 调 下, 才 同 意 手 术 ( 男, 西 安 ) 对 于 现 状, 医 护 人 员 卫 生 行 政 人 员 也 很 无 奈 前 几 年 包 括 现 在, 还 存 在 医 疗 机 构 推 诿 病 人 的 问 题, 以 前 对 投 诉 的 医 疗 机 构 推 诿 采 取 过 措 施, 找 院 长 或 者 直 接 去 医 院 现 场 办 公 ( 这 个 问 题 ) 现 在 虽 然 情 况 有 所 好 转, 但 是 还 是 会 长 期 存 在 ( 卫 生 厅 处 长 ) 有 一 个 孕 产 妇, 各 个 医 院 互 相 推 诿, 最 后 卫 生 厅 处 理 : 由 病 人 本 人 选 择 医 院, 被 选 中 的 医 院 不 得 拒 绝 最 后 才 在 我 们 医 院 做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 综 合 医 院 ) 肝 炎 能 做 ( 手 术 ), 为 啥 艾 滋 病 就 不 能 做? 找 行 政 干 预, 一 次 行 两 次 行, 不 能 每 次 都 找 ( 定 点 医 院 的 医 生 ) 4. 医 疗 机 构 拒 绝 收 治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原 因 综 合 文 献 以 及 本 次 访 谈 资 料, 本 研 究 认 为 当 前 医 疗 机 构 医 务 人 员 拒 绝 收 治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原 因 可 以 归 纳 为 以 下 四 点 :

4.1 医 院 出 于 对 其 他 病 人 的 负 责 不 少 综 合 医 院 的 医 护 人 员 认 为, 在 医 院 里 看 病 就 医 住 院 的 还 有 其 他 患 者, 医 院 做 出 让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转 院 的 决 定,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护 其 他 病 人 三 甲 ) 我 们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绝 对 不 给 HIV 阳 性 者 做 手 术 原 因 是 为 了 保 护 其 他 病 人 ( 北 京, 综 合 医 院, 如 果 让 感 染 者 和 其 他 病 人 住 在 一 个 房 间, 没 有 感 染 HIV 的 病 人 会 不 安 害 怕, 肯 定 没 人 ( 愿 意 ) 跟 他 住 一 起 ( 而 且 ) 现 在 病 房 的 空 间 不 够 ( 北 京,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 医 院 ) 病 房 有 限, 这 是 最 大 的 难 点 必 须 得 有 单 独 的 房 间, 和 其 他 病 人 同 居 一 室, 其 他 病 人 不 乐 意, 这 是 当 前 社 会 的 现 状 ( 北 京,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目 前, 综 合 医 院 没 有 专 门 的 病 区, 其 他 病 人 会 有 恐 慌 情 绪...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2005 年,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的 一 篇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羞 辱 和 歧 视 及 其 对 行 为 干 预 的 影 响 研 究 也 有 类 似 描 述 8, 文 中 一 位 受 访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说 : 他 们 就 是 不 给 我 做 胃 镜 说 那 套 设 备 挺 贵 的, 给 你 做 了 以 后, 别 人 就 用 不 成 了 因 为 怕 你 有 什 么 病 传 9 染 给 人 家 4.2 医 院 现 有 条 件 无 法 收 治 访 谈 中, 还 有 很 多 医 护 人 员 提 出, 不 是 医 院 不 愿 意 收 治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是 医 院 现 有 的 条 件 无 法 收 治 目 前 手 术 室 病 房 的 空 间 都 不 够 手 术 室 的 器 械 也 不 够, 要 专 门 的, 还 需 要 进 行 专 门 的 培 训 比 如 乙 肝 就 有 专 门 的 器 械, 只 作 乙 肝 如 果 是 HIV, 也 得 用 类 似 的 方 法 ( 北 京,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 应 当 ) 实 行 隔 离 治 疗, 但 这 涉 及 到 歧 视 人 权 不 隔 离 又 有 院 内 感 染 问 题 我 们 医 院 没 有 专 门 的 分 区, 传 染 科 也 没 有 这 样 的 能 力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手 术 器 械 方 面, 需 要 专 门 购 置 一 套, 需 要 投 入 目 前 乙 肝 病 人 都 有 专 门 一 套 手 术 设 备 尽 管 有 消 毒, 但 是 万 一 出 现 医 源 性 感 染, 责 任 重 大 ( 北 京,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4.3 医 院 利 益 在 驱 使 在 这 次 调 查 中, 有 不 少 医 护 人 员 直 言 不 讳, 认 为 拒 绝 收 治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无 论 医 院 是 出 于 对 其 他 病 人 负 责 或 是 现 有 条 件 无 法 收 治 的 考 虑, 其 实 质 都 在 于 医 院 对 自 身 经 济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追 求 首 先, 市 场 经 济 前 提 下, 消 费 者 的 自 由 选 择 使 得 医 院 管 理 层 担 心, 如 果 自 己 的 医 院 收 治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必 会 导 致 其 他 患 者 选 择 了 别 家 医 院, 影 响 客 源, 进 而 影 响 医 院 的 收 益 ; 其 次, 对 感 染 者 实 施 手 术, 成 本 会 增 加, 这 也 将 导 致 医 院 收 益 的 减 少 点 医 院 ) 是 担 心 手 术 ( 做 完 ) 了 让 其 他 病 人 知 道 了, 走 掉 了, 影 响 医 院 的 收 入, 这 是 关 键 ( 甘 肃, 定 ( 其 他 ) 病 人 会 恐 慌, 会 转 走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通 过 这 些 年 的 宣 传 教 育, 医 生 几 乎 都 能 接 受, 几 乎 没 有 医 生 因 为 害 怕 感 染 而 不 愿 意 诊 治 但 医 院 管 理 者 不 接 受, 害 怕 影 响 医 院 的 收 益 ( 北 京, 定 点 医 院 ) ( 感 染 者 ) 手 术 比 正 常 的 手 术 超 额 成 本 2-3 倍, 这 还 是 在 严 格 控 制 手 术 人 员 数 量 的 基 础 上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4.4 当 前 的 政 策 制 度 操 作 性 不 强, 落 实 不 力 政 策 法 规 操 作 性 不 强 约 束 力 不 够, 是 当 前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看 病 难 就 医 难 的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10 第 一,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不 力 2006 年 制 定 的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第 三 条 规 定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歧 视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艾 滋 病 病 人 及 其 家 属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艾 滋 病 病 人 及 其 家 属 乡 有 的 婚 姻 就 业 就 医 入 学 等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第 四 十 一 条 明 确 规 定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为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艾 滋 病 病 人 提 供 艾 滋 病 防 治 咨 询 诊 断 和 治 疗 服 务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因 就 诊 的 病 人 是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者 艾 滋 病 病 人, 推 诿 或 者 拒 绝 对 其 其 他 疾 病 进 行 治 疗 2004 年 国 务 院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艾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加 强 对 医 务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和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水 平 和 质 量, 及 时 有 效 地 做 好 艾 滋 病 患 者 救 治 工 作 2009 年 制 定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未 尽 到 与 当 时 的 医 疗 水 平 相 应 的 诊 疗 义 务,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而 就 医 院 管 理 问 题, 卫 生 部 于 1982 年 1992 年 分 别 下 发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和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的 补 充 规 定, 并 于 2008 年 和 2010 年 分 别 进 行 修 订, 最 终 形 成 了 全 国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与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其 中 行 政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医 院 依 法 维 护 病 人 权 利, 指 出 : 病 人 享 受 平 等 医 疗 权, 凡 病 人 不 分 性 别 国 籍 民 族 信 仰 社 会 地 位 和 病 情 轻 重, 都 有 权 受 到 礼 貌 周 到 耐 心 细 致 合 理 连 贯 的 诊 治 服 务 ; 医 疗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了 转 院 转 科 制 度, 指 出 : 医 院 因 限 于 技 术 和 设 备 条 件, 对 不 能 诊 治 的 病 员, 由 科 内 讨 论 或 由 科 主 任 提 出, 经 医 疗 管 理 部 门 或 主 管 业 务 副 院 长 或 医 院 总 值 班 批 准, 提 前 与 转 入 医 院 联 系, 征 得 同 意 后 方 可 转 院

遗 憾 的 是, 现 实 中 的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都 未 能 约 束 医 院 的 行 为, 需 要 治 疗 的 感 染 者 被 强 制 转 入 技 术 设 备 条 件 更 低 的 医 院, 感 染 者 的 医 疗 权 并 未 得 到 保 障 同 时, 迄 今 为 止, 全 国 还 没 有 出 现 任 何 一 家 医 院 因 为 推 诿 拒 绝 收 治 感 染 者 而 受 到 任 何 处 理 的 报 道 此 次 调 查 中, 受 访 的 医 务 人 员 也 谈 到 了 这 个 问 题 任 何 医 院 都 知 道 不 能 拒 收 HIV 病 人, 法 律 规 定 不 允 许 由 于 没 有 规 定 说, 人 家 拒 绝 你, 你 会 怎 么 办, 没 有 硬 性 的 处 理 措 施, 医 院 没 有 把 它 当 成 限 制 其 行 为 的 东 西 ( 定 点 医 院 的 医 生 ) 第 二, 定 点 医 院 制 度 界 定 模 糊, 医 疗 机 构 对 定 点 医 院 制 度 的 错 误 解 读 不 少 综 合 医 院 的 医 护 人 员 认 为, 既 然 艾 滋 病 有 定 点 医 院, 就 应 当 把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转 到 定 点 医 院 去 访 谈 中, 不 少 综 合 医 院 的 医 生 提 出 : 处 理 ( 感 染 者 ) 的 方 法 就 是 转 入 传 染 病 院 在 传 染 病 院 进 行 手 术, 这 样 的 流 程 比 较 合 理 定 点 医 院 制 度 最 初 见 于 1999 年 关 于 对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艾 滋 病 病 人 的 管 理 意 见 :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为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艾 滋 病 病 人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而 医 疗 服 务 是 什 么, 并 不 明 确 在 随 后 的 文 件 中, 定 点 医 院 的 含 义 逐 渐 明 晰 11 2004 年,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联 合 下 发 关 于 艾 滋 病 抗 病 毒 治 疗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规 定 : 市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艾 滋 病 发 病 率 及 艾 滋 病 病 人 分 布 情 况, 指 定 传 染 病 医 院 或 者 设 有 传 染 病 区 ( 科 ) 的 综 合 医 院 负 责 收 治 危 重 重 症 机 会 感 染 有 伴 发 疾 病 或 者 合 并 症 的 艾 滋 病 病 人 2004 年 的 另 一 份 文 件 艾 滋 病 常 见 机 会 性 感 染 免 减 费 药 物 治 疗 管 理 办 法 重 申 艾 滋 病 病 人 的 治 疗 管 理 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置 等 按 照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联 合 印 发 的 关 于 艾 滋 病 抗 病 毒 治 疗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执 行 这 两 份 文 件 虽 然 确 定 了 定 点 医 院 为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职 责, 但 并 未 从 真 正 意 义 上 明 确 其 职 责 内 涵, 从 而 留 给 文 件 解 读 者 误 读 的 余 地 文 献 检 索 发 现, 目 前 我 国 范 围 内 只 有 云 南 省 2005 年 9 月 19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云 南 省 艾 滋 病 临 床 治 疗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明 确 了 定 点 医 院 所 承 担 艾 滋 病 临 床 治 疗 的 职 责 内 涵 为 : 艾 滋 病 抗 病 毒 治 疗 艾 滋 病 机 会 性 感 染 治 疗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阻 断 艾 滋 病 中 医 和 中 西 医 结 合 治 疗 明 确 了 定 点 医 院 的 职 责 内 涵, 同 时 也 意 味 着 非 定 点 医 院 职 责 的 明 确, 从 而 使 定 点 医 院 制 度 本 身 无 法 成 为 推 诿 或 拒 绝 HIV 感 染 者 / 病 人 的 借 口 在 我 们 的 访 谈 中, 也 有 一 些 医 护 人 员 对 于 定 点 医 院 制 度 有 着 清 醒 的 认 识 对 于 感 染 者 就 医, 我 认 为 应 该 分 类 HIV 感 染 者 需 要 做 手 术, 不 是 这 个 ( 艾 滋 ) 病 本 身 的 手 术, 三 级 甲 等 综 合 医 院 按 照 防 治 条 例 规 定, 应 该 收 治 艾 滋 病 本 身 的 病,( 转 ) 到 传 染 病 医 院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 综 合 医 院 ) 医 院, 前 期 的 治 疗 还 是 要 治 ; 抗 病 毒 治 疗 等 艾 滋 病 本 身 的 治 疗 再 转 到 定 点 医 院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定 点 医 院 政 策 制 定 的 初 衷 在 于 为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提 供 更 加 专 业 有 效 的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医 疗 服 务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综 合 医 院 以 定 点 医 院 政 策 为 由, 不 论 感 染 者 以 何 种 原 因 求 医, 都 倾 向 于 把 感 染 者 转 到 定 点 医 院 去 现 在 北 京 任 何 一 家 综 合 医 院 如 果 查 出 病 人 是 HIV, 没 有 直 接 做 手 术 的, 都 是 转 到 佑 安 地 坛 302 等 传 染 病 医 院 理 由 就 是 这 个 人 阳 性 ( 北 京, 定 点 医 院 ) 有 了 专 科 医 院 定 点 医 院,( 结 果 ) 大 量 的 各 种 各 样 有 传 染 病 的 病 人 全 被 转 到 这 儿, 而 实 际 需 要 治 疗 的 病 是 普 通 的 其 他 病, 定 点 医 院 没 有 治 疗 能 力 ( 北 京, 定 点 医 院 ) 医 务 科 指 示 转 院, 随 即 办 理 出 院 手 续 以 病 人 的 病 情 结 合 传 染 病 医 院 眼 科 的 诊 疗 水 平 推 测, 病 人 多 半 会 眼 瞎 致 残 如 果 在 本 医 院 手 术, 应 该 可 以 避 免 ( 北 京,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12 5. 医 护 人 员 差 别 对 待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原 因 造 成 医 护 人 员 对 感 染 者 区 别 对 待 的 原 因, 主 要 在 于 医 护 人 员 担 心 职 业 暴 露 以 及 对 艾 滋 病 相 关 知 识 的 缺 乏 5.1 医 护 人 员 担 心 职 业 暴 露 文 献 检 索 发 现, 医 护 人 员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的 情 况 非 常 普 遍 一 项 调 查 显 示 9,60.5% 的 医 务 人 员 被 医 疗 器 械 刺 破 皮 肤 至 少 一 次 以 上,45.2% 的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服 务 中 被 血 液 或 体 液 飞 溅 在 破 损 的 皮 肤 或 者 粘 膜 上 ;20.04% 的 医 务 人 员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后 不 知 道 自 己 暴 露 在 何 种 病 原 中 ; 手 术 室 工 作 人 员 针 刺 伤 发 生 率 77.22%, 明 显 高 于 其 他 科 室 另 一 项 调 查 表 明 10, 我 国 52.9% 的 医 务 人 员 平 均 每 3 个 月 刺 伤 一 次 手 指, 从 事 艾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的 医 务 人 员 职 业 暴 露 的 危 险 率 高 达 31.8%, 远 高 于 西 方 一 些 国 家 的 0.3-0.5% 我 国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职 业 暴 露 也 有 不 少 报 道 医 护 人 员 在 艾 滋 病 防 治 过 程 中 的 职 业 暴 露 及 其 防 护 11 一 文 对 此 做 过 详 细 描 述 :2001 年 北 京 佑 安 医 院 1 年 内 5 名 医 护 人 员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 昆 明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8 名 医 护 人 员 2 年 内 在 无 防 范 的 情 况 下, 治 疗 4 例 以 皮 肤 损 坏 为 主 要 症 状 的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而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 湛 江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2002~2005 年 发 生 医 护 人 员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7 例 ;2001~2004 年 四 川 有 25 名 医 护 人 员 发 生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 南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2003~2004 年 医 护 人 员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7 例 等 等 医 院 缺 乏 系 统 的 艾 滋 病 职 业 防 护 培 训 是 造 成 医 护 人 员 职 业 暴 露 发 生 率 高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张 洪 对 199 名 医 护 人 员 的 调 查 发 现,85% 以 上 的 医 护 人 员 最 近 1 年 未 参 加 过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技 能 培 训 12 贺 晓 琪 等 的 调 查 显 示,42.

35% 医 护 人 员 反 映 自 己 所 在 医 院 从 未 组 织 过 职 业 防 护 培 训 13 此 外, 缺 乏 职 业 防 护 保 障 制 度 也 是 导 致 医 护 人 员 职 业 暴 露 的 原 因 陆 玲 庆 等 对 60 例 临 床 医 护 人 员 调 查 显 示 : 进 行 气 管 切 开 腰 椎 穿 刺 等 操 作 时, 大 部 分 医 护 人 员 不 戴 防 护 眼 镜, 原 因 之 一 是 没 有 配 备 专 用 的 防 护 眼 镜 14 本 次 调 查 对 医 护 人 员 的 访 谈 也 证 实 了 这 些 情 况 ( 对 感 染 者 ) 也 不 是 看 不 起, 就 是 害 怕 职 业 暴 露 传 染 ( 河 南, 定 点 医 院 ) 工 作 7 到 8 年, 没 接 受 过 专 门 的 艾 滋 病 培 训 如 果 一 旦 暴 露, 不 清 楚 怎 么 处 理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我 们 院 内 HIV 职 业 暴 露 发 生 过 1 例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我 院 有 过 一 次 职 业 暴 露, 注 射 针 头 扎 到 手 ( 河 南, 定 点 医 院 ) 国 家 规 定 挺 细 的, 职 业 暴 露 的 定 义 评 价 以 及 评 价 后 的 处 理 我 们 传 染 病 医 院 接 触 的 多, 知 道 的 比 较 详 细, 综 合 医 院 做 的 可 能 差 一 些 到 目 前 为 止, 我 们 医 院 发 生 了 5 例 ( 艾 滋 病 ) 职 业 暴 露,3 例 针 扎,2 例 粘 膜 的 ( 甘 肃, 定 点 医 院 ) 目 前, 由 于 职 业 暴 露 感 染 艾 滋 病 在 我 国 尚 不 属 于 工 伤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范 畴, 我 国 还 没 有 建 立 对 因 职 业 暴 露 而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赔 偿 补 偿 或 补 助 的 法 律 规 定 15 而 在 医 院 内 部, 也 没 有 形 成 健 全 的 职 业 暴 13 露 监 督 报 告 体 系 贺 晓 琪 等 的 调 查 显 示 16,86.2% 医 护 人 员 发 生 职 业 暴 露 后 未 及 时 上 报, 理 由 是 :51.0% 表 示 不 知 道 向 谁 汇 报 ;60.7% 认 为 所 在 医 院 没 有 职 业 感 染 监 督 报 告 制 度 ;57.7% 认 为 所 在 医 院 不 重 视 医 护 人 员 职 业 感 染 和 防 护 情 况 5.2 医 护 人 员 艾 滋 病 及 职 业 防 护 知 识 匮 乏 2004 年 一 项 对 109 名 从 事 各 科 临 床 医 护 人 员 的 调 查 显 示 17, 正 确 回 答 艾 滋 病 三 条 传 播 途 径 的 67.89%; 知 道 如 何 处 理 污 染 器 械 误 伤 的 只 有 11.92% 北 京 市 1292 名 医 务 人 员 中, 只 有 39.7% 受 到 过 艾 滋 病 相 关 培 训, 三 级 医 院 比 例 更 低, 只 有 24.7% 18 柔 克 明 毛 秀 英 等 的 研 究 发 现 19, 只 有 12.5%~24.4% 的 医 护 人 员 知 道 普 遍 防 护 原 则 玛 丽 斯 特 普 国 际 组 织 对 感 染 者 的 访 谈 中, 曾 经 身 为 医 护 人 员 的 感 染 者 说 : 大 家 都 觉 得 这 个 ( 艾 滋 病 ) 离 我 们 很 远, 就 包 括 我 原 先 对 HIV 的 了 解 如 果 按 照 100 分 的 话, 我 可 能 10 分 都 不 到 吧, 除 了 知 道 那 三 个 途 径, 知 道 它 危 险 以 外, 我 其 他 一 点 也 不 知 道 ( 女,28 岁, 曾 经 是 护 士, 福 建 ) 某 些 同 事 就 表 现 得 特 别 不 理 智, 去 找 到 我 们 科 室 领 导, 要 求 领 导 给 所 有 跟 我 有 过 接 触 的 人 进 行 体 检 然 后 他 们 还 要 求 我 们 科 主 任 把 工 作 服 全 部 换 掉 包 括 我 工 作 过 的 桌 子 和 椅 子 全 部 收 掉 ( 男,28 岁, 曾 经 是

医 生, 四 川 ) 此 外, 在 对 医 护 人 员 的 访 谈 中, 也 发 现 了 这 个 问 题 医 生 对 艾 滋 病 还 是 有 恐 惧 心 理 ( 北 京,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 手 术 那 天 ) 比 平 时 加 强 防 护 内 心 还 是 比 平 时 紧 张 手 术 之 前 在 网 上 了 解 了 一 下 HIV 防 护 的 情 况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5.3 还 有 一 些 正 常 的 处 置 被 感 染 者 误 解 为 歧 视 还 有 一 些 医 护 人 员 认 为, 有 一 些 歧 视 事 实 上 是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的 误 解 比 如 有 些 感 染 者 觉 得 自 己 的 治 疗 被 有 意 延 误, 事 实 上, 医 院 确 有 不 得 已 的 原 因 术 前 要 检 查, 发 现 阳 性 的, 要 用 专 用 手 术 室, 术 后 转 感 染 科 住 院 发 现 阳 性 要 联 系 感 染 控 制 办 公 室, 再 和 CDC 联 系 ;CDC 再 反 馈 信 息 给 感 染 控 制 办 公 室, 最 长 3 天 急 诊 手 术 没 法 等, 只 能 做 好 防 护 做 手 术 了 ( 河 南, 定 点 医 院 ) 14 病 人 12 月 1 号 进 来 7 号 才 做 手 术, 主 要 是 等 材 料 ( 甘 肃, 综 合 医 院, 三 甲 ) 感 染 者 提 出 的 一 些 区 别 对 待, 医 护 人 员 认 为 并 不 是 歧 视 差 别 对 待 不 能 算 是 歧 视, 是 病 人 单 方 面 的 感 觉 病 人 对 单 独 的 病 房 不 理 解, 实 际 上 是 为 他 们 好, 防 止 其 他 病 人 对 他 们 有 看 法, 也 为 保 护 医 生 ( 河 南 省, 定 点 医 院 ) (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 有 专 门 的 病 房, 病 人 如 果 不 理 解, 要 靠 医 生 解 释 ( 河 南,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 因 为 病 人 病 情 轻 可 以 不 住 院, 会 被 病 人 误 解 为 看 不 起 病 人 而 不 让 住 院 需 要 跟 病 人 多 沟 通 和 解 释 ( 河 南, 县 级 医 院 感 染 科 ) 成 的 20 类 似 误 解 的 产 生, 主 要 源 于 医 患 双 方 缺 乏 信 任 基 础 据 统 计, 临 床 医 疗 纠 纷 当 中,80% 是 由 于 沟 通 不 够 造 6. 应 对 建 议 6.1 完 善 并 加 强 政 策 落 实, 进 一 步 明 确 综 合 医 院 和 定 点 医 院 的 职 责 本 次 调 查 中, 不 少 医 护 人 员 提 出 应 当 制 定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的 实 施 细 则, 明 确 就 医 就 业 隐 私 保 护 的 内 涵, 明 确 什 么 是 拒 绝 推 诿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并 明 确 惩 罚 办 法, 增 强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的 可 操 作 性

鉴 于 此, 建 议 : 首 先, 对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实 施 5 年 来 的 效 果 作 一 次 整 体 评 估, 找 出 条 例 落 实 过 程 中 的 难 点, 为 制 定 条 例 的 实 施 细 则 做 准 备 其 次,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需 要 制 订 政 策, 明 确 定 点 医 院 综 合 类 医 院 在 收 治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方 面 的 职 责, 从 政 策 的 高 度 保 障 感 染 者 就 医 权 6.2 增 强 医 院 管 理 者 的 意 识, 保 护 HIV 感 染 者 / 病 人 就 医 权 本 次 调 查 中, 很 多 医 护 人 员 谈 到, 医 院 领 导 层 在 是 否 收 治 感 染 者 问 题 上 起 着 决 定 性 作 用 解 决 感 染 者 就 医 问 题, 首 先 要 解 决 医 院 领 导 层 的 认 识 问 题 因 此, 建 议 : 第 一, 在 医 院 管 理 人 员 中 加 大 力 度 宣 传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侵 权 责 任 法 全 国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与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提 高 医 院 管 理 层 对 于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权 益 的 认 识, 进 一 步 把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落 到 实 处 ; 第 二, 建 议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把 推 诿 拒 绝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作 为 干 部 考 核 指 标, 采 用 院 长 负 责 制, 发 现 一 起 推 诿 案 例, 下 决 心 严 厉 处 理 一 起 15 6.3 强 化 普 遍 防 护 原 则 对 感 染 者 和 医 护 人 员 的 访 谈 发 现, 目 前 感 染 者 就 医 的 普 遍 遭 遇 是 : 检 测 前 受 欢 迎, 检 测 后 被 拒 绝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的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马 小 军 说 : 全 弄 反 了 ( 应 该 是 ) 没 弄 清 病 情 时 该 怕, 病 情 明 确 了, 反 倒 不 可 怕 了 最 可 怕 的 是 未 知, 因 此 未 知 时 一 定 要 百 密 而 无 一 疏, 以 标 准 防 护 应 对 一 切 可 能 21 国 际 上,2005 年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与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专 门 针 对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护 人 员 出 版 了 有 关 艾 滋 病 与 卫 生 服 务 的 联 合 导 则, 提 出 将 艾 滋 病 作 为 工 作 场 所 问 题 看 待, 通 过 有 效 落 实 普 遍 防 护 原 则 实 现 医 疗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从 而 有 效 保 护 医 护 人 员 的 权 益 我 国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2002) 22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05) 23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2006) 24 等 法 律 法 规 均 体 现 出 对 职 业 防 护 的 重 视 2004 年, 卫 生 部 下 发 医 务 人 员 艾 滋 病 病 毒 职 业 暴 露 防 护 工 作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 25, 要 求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切 实 加 强 医 务 人 员 艾 滋 病 病 毒 职 业 暴 露 的 防 护 工 作, 强 调 医 务 人 员 预 防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的 防 护 措 施 应 当 遵 照 标 准 防 护 原 则 但 现 实 是 : 什 么 是 标 准 防 护? 很 多 一 线 的 医 生 听 到 这 个 问 题 后, 脸 上 一 片 茫 然 26 一 项 专 项 调 查 显 示 : 临 床 护 理 人 员 标 准 防 护 措 施 实 施 状 况 不 好 ; 标 准 防 护 措 施 各 个 层 面, 各 单 项 要 求 执 行 的 偏 差 较 大 27 这 一 现 状 主 要 归 因 于 医 护 人 员 防 护 意 识 淡 薄 和 医 院 资 金 投 入 少

鉴 于 此 现 状, 我 们 建 议 : 第 一, 将 通 用 防 护 原 则 培 训 纳 入 目 前 对 医 护 人 员 正 在 开 展 的 各 类 培 训 中, 提 高 防 护 意 识,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职 业 暴 露 ; 增 强 职 业 暴 露 后 预 防 措 施 的 培 训 ;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保 障 感 染 了 艾 滋 病 病 毒 的 医 护 人 员 能 够 继 续 工 作 第 二, 建 议 各 类 医 院 针 对 医 护 人 员 建 立 艾 滋 病 防 治 计 划, 开 展 艾 滋 病 相 关 知 识 培 训, 减 少 对 艾 滋 病 的 恐 惧 ; 开 展 艾 滋 病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尤 其 是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侵 权 责 任 法 以 及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全 国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与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提 高 医 护 人 员 对 于 患 者 权 益 的 认 识 6.4 完 善 医 务 人 员 因 职 业 暴 露 感 染 艾 滋 病 的 相 关 保 障 2005 年, 我 国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事 故 近 400 起, 主 要 发 生 在 医 院 防 疫 公 安 系 统 28 虽 然 目 前 我 国 医 务 人 员 中 尚 未 发 现 因 职 业 暴 露 而 感 染 艾 滋 病 的 病 例, 但 随 着 医 护 人 员 接 触 艾 滋 病 的 概 率 增 加, 因 职 业 暴 露 感 染 艾 滋 病 的 危 险 也 增 大 而 我 国 目 前 尚 缺 乏 对 因 职 业 暴 露 感 染 艾 滋 病 的 医 护 人 员 的 救 助 制 度 2008 年 发 表 的 一 项 对 广 州 市 14 家 医 院 658 名 医 护 人 员 的 调 查 显 示 29 :78.7% 的 医 护 人 员 建 议 制 定 法 规, 保 证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者 的 人 权 以 及 工 作 生 活 待 遇 ;76.7% 建 议 将 其 列 入 工 伤 保 险 或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承 保 范 围 ;74.2% 希 望 设 立 专 门 基 金, 提 16 供 抚 慰 金 及 医 疗 生 活 费 用 ; 还 有 66.1% 认 为 应 将 其 列 入 职 业 病 或 公 费 医 疗 联 合 国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于 2010 年 修 订 了 第 194 号 关 于 职 业 病 工 伤 事 故 目 录 的 建 议 书 30, 艾 滋 病 作 为 传 染 性 疾 病 列 于 该 目 录 中 鉴 于 医 护 人 员 切 实 面 临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风 险, 建 议 考 虑 将 职 业 暴 露 感 染 艾 滋 病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中, 进 一 步 解 决 医 护 人 员 的 后 顾 之 忧

参 考 文 献 1 CNTV 2008 Ministry of health experts: doctors refuse to operate on non-aids related medical ethics [online] http://blog.cntv.cn/html/93/835693-183655.html CCTV International Network Co. Ltd. 2 卫 生 部 医 管 司, 全 国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与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 修 订 版 ),2010 年 3 阎 志 华,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羞 辱 和 歧 视 及 其 对 行 为 干 预 的 影 响 研 究,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2005 年 4 阎 志 华,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羞 辱 和 歧 视 及 其 对 行 为 干 预 的 影 响 研 究,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论 文,2005 年 5 绳 宇, 正 确 的 职 业 防 护 在 反 对 艾 滋 病 歧 视 中 的 作 用 和 意 义, 中 华 护 理 杂 志,2007 年 12 月 第 42 卷 第 12 期 6 董 晓 梅, 广 州 市 医 护 人 员 职 业 暴 露 现 况 及 认 知 态 度 调 查, 中 国 公 共 卫 生,2008 年 4 月 第 24 卷, 第 4 期 7 贺 莉 萍, 准 医 护 人 员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认 知 及 羞 辱 与 歧 视, 中 国 公 共 卫 生,2010 年 第 26 卷, 第 6 期 8 阎 志 华, 与 艾 滋 病 相 关 的 羞 辱 和 歧 视 及 其 对 行 为 干 预 的 影 响 研 究,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硕 士 研 究 生 17 毕 业 论 文,2005 年 9 刘 君, 朱 林 等, 医 务 人 员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危 险 隐 私 评 估 与 防 护 现 况 调 查, 中 国 医 院 管 理, 第 30 卷, 第 2 期,2010 年 2 月 10 李 勤, 朵 林, 毛 辉 等, 昆 明 地 区 孕 产 妇 医 务 人 员 HIV 母 婴 垂 直 传 播 相 关 知 识 态 度 对 比 分 析, 卫 生 软 科 学,2003,17(4), 第 32-35 页 11 李 燕 林 等, 医 护 人 员 在 艾 滋 病 防 治 过 程 中 的 职 业 暴 露 及 其 防 护, 护 理 学 杂 志,2009 年 3 月 第 24 卷 第 6 期 ( 外 科 版 ) 12 张 洪, 某 医 院 医 务 人 员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防 护 干 预 的 研 究, 中 国 预 防 医 学 杂 志,2008 年 1 月 第 9 卷 第 1 期 13 李 燕 林 等, 医 护 人 员 在 艾 滋 病 防 治 过 程 中 的 职 业 暴 露 及 其 防 护, 护 理 学 杂 志,2009 年 3 月 第 24 卷 第 6 期 ( 外 科 版 ) 14 绳 宇, 正 确 的 职 业 防 护 在 反 对 艾 滋 病 歧 视 中 的 作 用 和 意 义, 中 华 护 理 杂 志,2007 年 12 月 第 42 卷 第 12 期 15 http://blog.cntv.cn/html/93/835693-183655.html#xspace-itemform 16 李 燕 林 等, 医 护 人 员 在 艾 滋 病 防 治 过 程 中 的 职 业 暴 露 及 其 防 护, 护 理 学 杂 志 2009 年 3 月 第 24 卷 第 6 期 ( 外 科

版 ) 17 姚 秀 梅, 苗 满 仁,2004 年 晋 中 市 部 分 医 务 人 员 艾 滋 病 知 识 态 度 行 为 现 状 调 查, 预 防 医 学 论 坛,2005 年 第 05 期 18 刘 民, 刘 军, 喻 达 潘 峰, 北 京 市 1292 名 医 务 人 员 AIDS 相 关 知 识 态 度 及 培 训 需 求 调 查, 中 国 艾 滋 病 性 病,2007 年 13 卷 第 2 期 :130-133 19 杨 红 叶, 那 文 艳, 王 志 英, 陈 远 华, 护 士 艾 滋 病 防 护 知 识 现 状, 华 夏 医 学 2007 年 20 卷 第 5 期 http:// www.80075.com/mazuixue/200808/21-417066.shtml 20 李 新 华, 加 强 护 患 沟 通 构 建 和 谐 医 患 关 系, 中 国 乡 村 医 药,2009 年 16 卷 第 1 期 http://www.lunwen118. com/news/hulixue/1658.html 21 健 康 报 (2007 年 12 月 ) 医 院 感 染 标 准 防 护 : 有 标 准 难 推 广,http://www.labsky.com/ data/07/12/news/1226140209948.htm 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第 27 号 令, 中 国 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138286.htm 18 23 中 央 政 府 门 户 网 站,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003.htm 24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48 号, 中 央 政 府 门 户 网 站,http://www.gov.cn/flfg/2006-07/25/ content_344886.htm 25 卫 医 发 [2004]108 号,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4194 26 健 康 报 (2007 年 12 月 ) 医 院 感 染 标 准 防 护 : 有 标 准 难 推 广,http://www.labsky.com/ data/07/12/news/1226140209948.htm 27 高 凤 莉, 临 床 护 理 人 员 标 准 防 护 措 施 实 施 状 况 分 析, 中 国 护 理 管 理,2008,8(5) 28 张 洪, 某 医 院 医 务 人 员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防 护 干 预 的 研 究, 中 国 预 防 医 学 杂 志 2008 年 1 月 第 9 卷 第 1 期 29 董 晓 梅, 广 州 市 医 护 人 员 职 业 暴 露 现 况 及 认 知 态 度 调, 中 国 公 共 卫 生 2008 年 4 月 第 24 卷 第 4 期 30 ILO Lis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Revised 2010) http://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 --ed_protect/---protrav/---safework/documents/meetingdocument/wcms_125137.pdf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