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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600518 股 票 简 称 : 康 美 药 业 编 号 : 临 2016-040 债 券 代 码 :122080 债 券 代 码 :122354 债 券 简 称 :11 康 美 债 债 券 简 称 :15 康 美 债 优 先 股 代 码 :360006 优 先 股 简 称 : 康 美 优 1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11 康 美 债 公 司 债 券 回 售 的 第 二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内 容 提 示 回 售 代 码 :100939 回 售 简 称 : 康 美 回 售 回 售 价 格 :100 元 / 张 回 售 申 报 期 :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回 售 资 金 发 放 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债 券 利 率 是 否 调 整 : 11 康 美 债 公 司 债 券 利 率 不 调 整 特 别 提 示 : 1 根 据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募 集 说 明 书 ) 中 所 设 定 的 发 行 人 上 调 利 率 选 择 权, 公 司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在 2011 年 公 司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或 11 康 美 债 ) 存 续 期 的 第 5 年 末 上 调 其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和 当 前 的 市 场 环 境, 公 司 决 定 不 上 调 11 康 美 债 存 续 期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即 11 康 美 债 的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2 年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6.00% 不 变 ( 注 : 本 次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 2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 可 选 择 不 回 售 部 分 回 售 或 全 部 回 售 所 有 债 券 在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发 行 人 按 6.00% 票 面 利 率 支 付 利 息 其 中, 选 择 不 回 售 的, 其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为 6.00%; 部 分 回 售 的, 发 行 1

人 兑 付 回 售 部 分 的 债 券 的 本 金, 继 续 持 有 部 分 在 存 续 期 后 2 年 的 票 面 利 率 为 6.00%; 全 部 回 售 的, 发 行 人 兑 付 全 部 回 售 债 券 份 额 的 本 金 3 回 售 价 格 :100 元 / 张 4 回 售 申 报 期 :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5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按 本 公 告 的 规 定, 在 回 售 申 报 期 (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 对 其 所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11 康 美 债 债 券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登 记, 如 回 售 申 报 期 不 进 行 申 报 登 记 的, 则 视 为 放 弃 回 售 选 择 权,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并 接 受 公 司 有 关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的 安 排 6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回 售 申 报 一 经 确 认 后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债 券 将 冻 结 交 易, 直 至 本 次 回 售 实 施 完 毕 后 相 应 债 券 被 注 销 7 本 次 回 售 等 同 于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于 本 期 债 券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 以 100 元 / 张 的 价 格 卖 出 11 康 美 债 债 券, 请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慎 重 判 断 本 次 回 售 的 风 险 8 本 公 告 仅 对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申 报 回 售 的 有 关 事 宜 作 简 要 说 明, 不 构 成 对 申 报 回 售 的 建 议,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欲 了 解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的 详 细 信 息, 请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查 阅 相 关 文 件 9 本 次 回 售 资 金 发 放 日 公 司 向 有 效 申 报 回 售 的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本 金 及 当 期 利 息 之 日, 即 2016 年 6 月 21 日 一 释 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在 本 公 告 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公 司 康 美 药 业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康 美 债 本 期 债 券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公 司 债 券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将 持 有 的 全 本 次 回 售 回 售 申 报 期 部 或 部 分 11 康 美 债 在 本 期 债 券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按 面 值 回 售 给 本 公 司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以 申 报 回 售 的 登 记 日 期, 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2

付 息 日 回 售 资 金 发 放 日 在 11 康 美 债 的 计 息 期 间 内, 每 年 6 月 21 日 为 上 一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交 易 日 本 年 度 付 息 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向 有 效 申 报 回 售 的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支 付 本 金 及 当 期 利 息 之 日, 即 11 康 美 债 债 券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 本 年 度 付 息 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 上 交 所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机 构 元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人 民 币 元 二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情 况 1 债 券 名 称 :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公 司 债 券 2 债 券 简 称 :11 康 美 债 3 债 券 代 码 :122080 4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25 亿 元 5 发 行 主 体 :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债 券 品 种 和 期 限 : 本 次 发 行 的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期 限 为 7 年, 附 第 5 年 末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7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为 6.00%, 期 限 为 7 年, 附 第 5 年 末 发 行 人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的 前 5 年 内 固 定 不 变 如 发 行 人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限 后 2 年 票 面 利 率 为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前 5 年 票 面 利 率 加 上 上 调 基 点,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后 2 年 固 定 不 变 如 发 行 人 未 行 使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则 未 被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限 后 2 年 票 面 利 率 仍 维 持 原 有 票 面 利 率 不 变 8 上 市 时 间 及 地 点 : 本 期 债 券 于 2011 年 7 月 5 日 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9 起 息 日 :2011 年 6 月 21 日 10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自 起 息 日 起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2012 年 至 2018 年 每 年 的 6 月 21 日 为 上 一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如 投 资 者 选 择 回 售, 则 2012 年 至 3

2016 年 每 年 的 6 月 21 日 为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11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兑 付 日 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 到 期 支 付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如 投 资 者 选 择 回 售, 则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 到 期 支 付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 如 遇 法 定 及 政 府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12 信 用 级 别 及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 经 中 诚 信 证 券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评 定,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13 担 保 人 及 担 保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14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5 登 记 托 管 和 结 算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16 税 务 提 醒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三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实 施 办 法 1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代 码 :100939, 回 售 简 称 : 康 美 回 售 2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不 回 售 部 分 回 售 或 全 部 回 售 3 回 售 申 报 期 :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4 回 售 价 格 : 人 民 币 100 元 / 张 ( 不 含 利 息 ) 以 10 张 ( 即 面 值 合 计 1,000 元 ) 为 一 个 回 售 单 位, 回 售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5 回 售 申 报 办 法 :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将 持 有 的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回 售 给 本 公 司, 在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当 日 可 以 撤 单, 每 日 收 市 后 回 售 申 报 一 经 确 认,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债 券 将 被 冻 结 交 易, 直 至 本 次 回 售 实 施 完 毕 后 相 应 债 券 被 注 销 6 选 择 回 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须 于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进 行 申 报, 逾 期 未 办 理 回 售 申 报 手 续 即 视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放 弃 回 售, 同 意 继 续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并 接 受 上 述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决 定 7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兑 付 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本 公 司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为 申 报 回 售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办 理 兑 付 8 风 险 提 示 : 投 资 者 选 择 回 售 等 同 于 投 资 者 以 100 元 / 张 ( 不 含 利 息 ) 的 价 格 卖 出 11 康 美 债, 请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慎 重 判 断 本 次 回 售 的 风 险 4

四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付 款 安 排 1 回 售 资 金 发 放 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2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享 有 2015 年 6 月 2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的 期 间 利 息, 票 面 利 率 为 6.00% 每 手 ( 面 值 1,000 元 ) 11 康 美 债 派 发 利 息 为 60.00 元 ( 含 税 ) 3 付 款 方 式 :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结 算 公 司 的 申 报 结 果 对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部 分 支 付 本 金 及 利 息, 该 回 售 资 金 通 过 结 算 公 司 清 算 系 统 进 入 投 资 者 开 户 的 证 券 公 司 的 登 记 公 司 备 付 金 账 户 中, 再 由 证 券 公 司 在 回 售 资 金 发 放 日 划 付 至 投 资 者 在 该 证 券 公 司 的 资 金 账 户 中 五 回 售 申 报 期 间 的 交 易 本 期 债 券 在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将 继 续 交 易 ;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在 回 售 申 报 截 止 日 收 市 后 将 被 冻 结 六 回 售 价 格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约 定, 回 售 价 格 为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 张 ) 七 本 次 回 售 申 报 期 本 次 回 售 申 报 期 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八 回 售 申 报 程 序 1 申 报 回 售 的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9:30-11:30,13:00-15:00),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申 报 代 码 为 100939, 申 报 方 向 为 卖 出, 回 售 申 报 一 经 确 认 后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债 券 将 被 冻 结 交 易, 直 至 本 次 回 售 实 施 完 毕 后 相 应 债 券 被 注 销 在 回 售 资 金 发 放 日 之 前, 如 发 生 司 法 冻 结 或 扣 划 等 情 形,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该 笔 回 售 申 报 业 务 失 效 2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对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有 权 回 售 的 债 券 申 报 回 售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在 本 次 回 售 申 报 期 不 进 行 申 报 的, 视 为 对 回 售 选 择 权 的 无 条 件 放 弃 3 对 11 康 美 债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有 效 回 售 申 报, 公 司 将 在 本 年 度 付 息 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通 过 其 资 金 清 算 系 统 进 行 清 算 交 割 九 回 售 实 施 时 间 安 排 5

时 间 事 项 2016 年 5 月 12 日 1 发 布 关 于 公 司 债 券 回 售 的 公 告 2 发 布 本 次 回 售 是 否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的 公 告 2016 年 5 月 13 日 发 布 关 于 公 司 债 券 回 售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2016 年 5 月 16 日 发 布 关 于 公 司 债 券 回 售 的 第 二 次 提 示 性 公 告 2016 年 5 月 17 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本 次 回 售 申 报 期 2016 年 5 月 25 日 发 布 关 于 回 售 申 报 情 况 的 公 告 1 发 布 关 于 回 售 实 施 结 果 的 公 告 2016 年 6 月 21 日 2 本 次 回 售 资 金 发 放 日, 有 效 申 报 回 售 的 11 康 美 债 完 成 资 金 清 算 交 割 十 风 险 提 示 及 相 关 处 理 1 本 次 回 售 等 同 于 11 康 美 债 持 有 人 于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付 息 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 以 100 元 / 张 的 价 格 ( 净 价 ) 卖 出 11 康 美 债 债 券 请 11 康 美 债 持 有 人 对 是 否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进 行 慎 重 判 断 并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本 公 告 不 构 成 对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是 否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的 建 议 2 上 交 所 对 公 司 债 券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全 价 结 算, 即 11 康 美 债 按 净 价 进 行 申 报 和 成 交, 以 成 交 价 格 和 应 计 利 息 额 之 和 作 为 结 算 价 格 十 一 关 于 本 次 回 售 所 付 利 息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说 明 ( 一 ) 关 于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征 收 企 业 债 券 利 息 所 得 税 的 说 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税 收 法 规 和 文 件 的 规 定, 本 期 债 券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缴 纳 公 司 债 券 个 人 利 息 收 入 所 得 税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个 人 所 得 税 将 由 各 兑 付 机 构 负 责 代 扣 代 缴, 并 直 接 向 各 兑 付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缴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个 人 利 息 所 得 税 征 缴 说 明 如 下 : 1 纳 税 人 : 本 期 债 券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2 征 税 对 象 :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所 得 ; 3 征 税 税 率 : 按 利 息 额 的 20% 征 收 ; 4 征 税 环 节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兑 付 机 构 领 取 利 息 时 由 兑 付 机 构 一 次 性 扣 除 ; 6

5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人 : 负 责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工 作 的 各 兑 付 机 构 6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税 的 征 管 部 门 : 各 兑 付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税 务 部 门 ( 二 ) 关 于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征 收 企 业 债 券 利 息 所 得 税 的 说 明 对 于 持 有 11 康 美 债 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等 非 居 民 企 业 ( 其 含 义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根 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源 泉 扣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税 发 [2009]3 号 ) 以 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向 QFII 支 付 股 息 红 利 利 息 代 扣 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47 号 ) 等 规 定,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应 当 缴 纳 10%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将 按 10% 的 税 率 代 扣 相 关 非 居 民 企 业 上 述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向 非 居 民 企 业 派 发 债 券 税 后 利 息, 将 税 款 返 还 债 券 发 行 人, 然 后 由 债 券 发 行 人 向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缴 纳 十 二 本 期 债 券 回 售 的 相 关 机 构 1 发 行 人 :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段 小 霞, 电 话 :0755-33915822, 传 真 :0755-86275777,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下 梅 林 泰 科 路, 邮 编 :518000 2 保 荐 人 主 承 销 商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武 建 新 李 青 蔚 陈 光 舒 晗, 联 系 电 话 :010-59136721 020-87555888, 邮 政 编 码 :510075 3 托 管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联 系 人 : 徐 瑛, 电 话 :021-68870114, 传 真 :021-68870064,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邮 编 :200120 特 此 公 告 康 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