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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簡 章 地 址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民 族 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 名 諮 詢 : 請 逕 洽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班 查 詢 網 址 :www.epa.gov.tw 再 點 選 環 保 訓 練 0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簡 章 一 訓 練 依 據 : 協 助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輔 導 設 置 之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公 營 事 業 設 置 及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之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與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之 民 間 機 構 設 置 之 清 理 設 施 等 培 訓 應 設 置 之 專 任 廢 棄 物 清 除 或 處 理 技 術 員 二 訓 練 依 據 :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三 參 訓 班 別 及 資 格 ( 摘 錄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4 5 6 條 規 定 ) 參 訓 資 格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始 得 報 名 參 訓 級 別 一 領 有 本 國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或 其 他 相 關 技 師 證 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甲 級 廢 棄 物 上 學 校 之 理 工 醫 農 科 系 畢 業 處 理 清 除 技 三 取 得 乙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並 據 以 從 事 該 項 資 格 術 員 訓 練 業 務 滿 2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 須 設 置 擔 任 乙 級 處 理 清 除 技 術 員 2 年 以 上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者 二 國 民 中 學 或 初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後, 從 事 該 項 資 格 業 務 滿 2 乙 級 廢 棄 物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處 理 清 除 技 三 取 得 丙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並 據 以 從 事 該 項 資 格 術 員 訓 練 業 務 滿 2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 須 設 置 擔 任 丙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2 年 以 上 ) 丙 級 廢 棄 物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以 上 畢 業 清 除 技 術 員 二 從 事 清 除 業 務 滿 3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訓 練 備 註 所 謂 據 以 從 事 該 項 資 格 業 務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 1. 參 加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班 : 由 具 有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理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及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機 構 所 出 具 從 事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務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2. 參 加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班 : 由 具 有 廢 棄 物 清 除 或 清 理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所 出 具 從 事 廢 棄 物 清 除 業 務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1

參 訓 資 格 班 別 乙 級 清 除 升 甲 級 清 除 乙 級 處 理 升 甲 級 處 理 甲 級 清 除 轉 甲 級 處 理 乙 級 清 除 轉 乙 級 處 理 升 級 或 轉 類 訓 練 之 資 格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始 得 報 名 參 訓 取 得 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設 置 於 具 有 廢 棄 物 清 除 許 可 證 機 構, 擔 任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員 2 年 以 上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取 得 乙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後, 設 置 於 具 有 廢 棄 物 處 理 許 可 證 機 構, 擔 任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2 年 以 上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應 符 合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2 款 之 規 定 應 符 合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第 1 2 款 之 規 定 依 第 5 條 第 2 款 之 資 格 參 訓 者, 應 由 具 有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理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及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機 構 所 出 具 從 事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務 年 資 之 證 明 文 件 2

四 課 程 內 容 : ( 一 )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內 容 (93 年 10 月 實 施 )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類 別 甲 級 乙 級 甲 清 轉 甲 處 乙 級 升 甲 級 乙 清 轉 乙 處 時 數 01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6 6 6 6 6 02 廢 棄 物 清 理 現 況 及 展 望 2 2 抵 免 抵 免 03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4 抵 免 4 04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抽 樣 檢 驗 技 術 6 6 抵 免 抵 免 05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抽 樣 檢 驗 技 術 ( 含 認 定 標 準 ) 6 抵 免 6 06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危 害 分 析 2 2 2 07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技 術 ( 含 法 規 ) 抵 免 3 抵 免 7 4 ( 甲 級 含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 08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概 論 ( 含 法 規 ) 09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概 論 ( 含 法 規 ) 8 8 10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間 處 理 技 術 ( 含 法 規 ) 8 8 8 8 11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間 處 理 技 術 ( 含 法 規 ) 8 8 8 12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技 術 ( 含 法 規 ) 8 8 8 8 13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技 術 ( 含 法 規 ) 10 10 10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務 ( 含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契 約 書 14 營 運 計 畫 書 營 運 紀 錄 遞 送 聯 單 之 審 查 書 面 及 網 路 申 報 ) 15 廢 棄 物 處 理 實 務 ( 含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操 作 許 可 之 申 請 書 試 運 轉 計 畫 書 環 境 管 理 及 監 測 報 告 書 契 約 書 營 運 計 畫 書 營 運 紀 錄 6 6 6 6 遞 送 聯 單 之 審 查 書 面 及 網 路 申 報 ) 16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作 抵 免 17 廢 棄 物 處 理 實 作 6 6 6 6 18 廢 棄 物 清 運 車 輛 維 修 19 建 築 物 廢 污 水 設 施 及 化 糞 池 衛 生 管 理 4 4 抵 免 抵 免 20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營 運 管 理 3 3 3 21 ISO 14000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3 抵 免 3 22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及 再 利 用 之 管 理 ( 含 相 關 法 規 ) 3 3 抵 免 抵 免 23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設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概 論 4 4 4 4 24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概 論 4 4 4 4 25 廢 棄 物 回 收 概 論 ( 含 相 關 法 規 ) 3 3 抵 免 抵 免 總 時 數 103 72 65 45 50 備 註 : 一 ISO 14000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課 程 折 抵 之 條 件 及 期 別 : 1. 參 加 甲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 自 8919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2. 參 加 甲 級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 自 8910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3. 參 加 乙 級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8915 期 ~9243 期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4. 參 加 甲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 自 8916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5. 參 加 乙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8920 期 ~9237 期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3

二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課 程 折 抵 之 條 件 : 已 領 有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曾 修 習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課 程 可 抵 免 修 以 上 折 抵 申 請 手 續 請 洽 訓 練 機 構 ( 二 )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內 容 (93 年 10 月 份 實 施 ) 類 別 時 數 甲 級 乙 級 乙 級 升 甲 級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01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6 6 6 02 廢 棄 物 清 理 現 況 及 展 望 2 2 03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4 4 04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抽 樣 檢 驗 技 術 6 6 05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抽 樣 檢 驗 技 術 ( 含 認 定 標 準 ) 6 6 06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危 害 分 析 07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技 術 ( 含 法 規 ) ( 甲 級 含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 4 3 4 3 08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概 論 ( 含 法 規 ) 8 8 09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概 論 ( 含 法 規 ) 8 8 10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間 處 理 技 術 ( 含 法 規 ) 11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間 處 理 技 術 ( 含 法 規 ) 12 一 般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技 術 ( 含 法 規 ) 13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技 術 ( 含 法 規 )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務 ( 含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契 約 書 14 營 運 計 畫 書 營 運 紀 錄 遞 送 聯 單 之 審 查 6 6 書 面 及 網 路 申 報 ) 15 廢 棄 物 處 理 實 務 ( 含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操 作 許 可 之 申 請 書 試 運 轉 計 畫 書 環 境 管 理 及 監 測 報 告 書 契 約 書 營 運 計 畫 書 營 運 紀 錄 遞 送 聯 單 之 審 查 書 面 及 網 路 申 報 ) 16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作 6 6 17 廢 棄 物 處 理 實 作 18 廢 棄 物 清 運 車 輛 維 修 3 3 19 建 築 物 廢 污 水 設 施 及 化 糞 池 衛 生 管 理 4 4 20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營 運 管 理 21 ISO 14000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3 3 22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及 再 利 用 之 管 理 ( 含 相 關 法 規 ) 3 3 23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設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概 論 24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概 論 25 廢 棄 物 回 收 概 論 ( 含 相 關 法 規 ) 3 3 總 時 數 75 51 30 備 註 : 一 ISO 14000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課 程 折 抵 之 條 件 及 期 別 : 1. 參 加 甲 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 自 8919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2. 參 加 甲 級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 自 8910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3. 參 加 乙 級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8915 期 ~9243 期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4. 參 加 甲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 自 8916 期 起 之 期 別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4

5. 參 加 乙 級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8920 期 ~9237 期 )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者 二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課 程 折 抵 之 條 件 : 已 領 有 甲 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曾 修 習 環 境 毒 物 學 概 論 課 程 可 抵 免 修 以 上 折 抵 申 請 手 續 請 洽 訓 練 機 構 ( 三 ) 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員 訓 練 內 容 類 別 時 數 清 除 課 程 名 稱 廢 棄 物 概 論 2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4 一 般 廢 棄 物 及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回 收 清 除 概 論 8 清 除 之 災 害 防 止 及 處 理 2 廢 棄 物 清 運 車 輛 維 修 3 到 院 之 醫 療 急 救 與 處 理 2 一 般 廢 棄 物 及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除 實 務 7 總 時 數 28 5

五 訓 練 學 費 : ( 一 ) 依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之 規 定, 所 需 費 用 由 辦 理 訓 練 機 構 核 實 收 取 ( 二 ) 學 員 報 到 時 直 接 向 辦 理 訓 練 機 構 繳 交 費 用 ( 三 ) 訓 練 費 用 依 班 別 而 有 不 同 ( 均 不 含 膳 宿 費 用 ) 班 次 名 稱 每 一 學 員 學 費 甲 級 處 理 訓 練 班 18,200 元 乙 級 處 理 訓 練 班 14,900 元 甲 級 清 除 訓 練 班 15,100 元 乙 級 清 除 訓 練 班 12,500 元 丙 級 清 除 訓 練 班 5,800 元 ( 四 ) 乙 級 升 甲 級 清 除 轉 處 理 ( 訓 練 之 收 費 依 授 課 時 數 佔 原 該 項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比 例 乘 上 該 訓 練 之 費 用 核 實 收 費 ) 參 訓 類 別 訓 練 類 別 每 一 學 員 學 費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乙 級 處 理 升 甲 級 處 理 訓 練 7,900 元 乙 級 清 除 升 甲 級 清 除 訓 練 6,000 元 清 除 轉 處 理 訓 練 甲 級 清 除 轉 甲 級 處 理 訓 練 11,400 元 乙 級 清 除 轉 乙 級 處 理 訓 練 10,300 元 6

六 辦 理 訓 練 機 構 : 辦 理 機 構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聯 絡 人 1.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研 (02)23636244 究 中 心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3 段 130 號 (02)23684322 賴 麗 花 轉 45 北 區 2.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台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6 號 6 樓 術 研 究 院 科 技 大 樓 ( 台 北 上 課 地 點 ) (03)5916199 ( 能 源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 (03)5915479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中 興 路 4 段 195 號 (03)5916258 研 究 院 51 館 1120-1 室 ( 新 竹 上 課 地 點 ) ( 能 源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 3.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台 北 市 四 維 路 198 巷 41 號 2F 之 (02)23255223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10 轉 115 何 瑞 芝 (03)5837808 劉 俊 清 曾 琪 雅 (02)27026533 薛 文 芳 5. 中 央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中 壢 市 五 權 里 2 鄰 中 大 路 300 號 (03)4227151 轉 34653 (03)4221602 陳 韻 竹 6. 交 通 大 學 環 境 工 新 竹 市 博 愛 街 75 號 (03)5731918 程 研 究 所 轉 55529 (03)5725958 趙 曉 敏 中 區 1. 東 海 大 學 環 境 科 台 中 市 台 中 港 路 3 段 181 號 或 學 研 究 所 台 中 市 東 海 大 學 932 郵 政 信 箱 2. 中 興 大 學 環 境 工 台 中 市 國 光 路 250 號 程 研 究 所 3.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 號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系 (04)23595362 (04)23596858 李 淑 瓊 (04)22859727 (04)22854610 陳 湘 芬 (05)5342607 (05)5312069 陳 貞 伶 轉 4479 1.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台 南 市 大 學 路 1 號 程 研 究 所 (06)2757575 轉 65824 (06)2752790 黃 晴 瑛 (06)2664911 南 2.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台 南 縣 仁 德 鄉 二 仁 路 1 段 60 號 學 轉 303 專 線 : (06)2660399 (06)2667306 吳 爵 君 區 3. 中 山 大 學 環 境 工 高 雄 市 西 子 灣 蓮 海 路 70 號 (07)5254402 (07)5254449 程 研 究 所 許 芸 蓁 4.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環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大 學 路 1 號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08)7740137 (08)7740395 張 如 燕 備 註 :95 年 起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產 基 會 工 研 院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等 4 個 訓 練 機 構 開 辦 夜 間 班 7

七 報 名 及 分 發 手 續 : ( 一 ) 請 將 報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逕 寄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報 名 廢 棄 物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 二 ) 報 名 前 請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4 5 6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 參 考 第 2 項 表 列 資 格 條 件 ), 自 行 選 擇 參 加 班 別, 參 訓 及 格 者 應 於 接 獲 成 績 及 格 通 知 3 個 月 內 檢 具 符 合 參 訓 時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不 符 合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條 件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 三 ) 為 能 儘 早 參 訓, 報 名 後 請 逕 將 報 名 表 寄 送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每 滿 40 名 即 擇 期 開 班 並 通 知 學 員 報 到 參 訓 ( 四 ) 密 集 班 利 用 週 一 至 週 五 之 白 天 上 課, 週 末 班 利 用 週 休 及 週 日 之 上 下 午 上 課, 夜 間 班 利 用 週 一 至 週 五 之 晚 上 上 課, 惟 實 習 課 安 排 於 白 天 上 班 時 間, 請 依 報 名 表 之 說 明, 選 填 上 課 地 點, 或 詳 洽 辦 理 訓 練 機 構 ( 五 ) 本 訓 練 班 別 係 依 照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之 選 擇 安 排,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報 到 參 訓 後, 中 途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級 別 ( 六 ) 為 避 免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久 不 能 開 班, 環 訓 所 得 協 調 北 中 南 三 區 機 動 調 整 集 中 同 區 域 學 員 參 訓, 俾 便 及 早 開 班, 經 分 班 通 知 學 員 除 經 環 訓 所 同 意 外, 未 報 到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 七 ) 報 名 參 訓 學 員, 如 有 學 經 歷 認 定 的 疑 義, 請 洽 環 訓 所 (03)4020789 轉 301-315 606 或 逕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 www.epa.gov.tw 再 點 選 環 保 訓 練 ( 八 )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須 具 備 乙 級 處 理 或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資 格 ( 即 取 得 乙 級 處 理 或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 並 據 以 從 事 處 理 或 清 除 業 務 滿 2 年 並 有 證 明 8

文 件 ( 領 有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為 限 ); 另 設 置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指 定 應 設 置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者, 除 該 事 業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自 行 處 理 廢 棄 物 外, 則 所 設 置 之 乙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之 工 作 年 資, 僅 得 採 計 為 廢 棄 物 清 除 之 工 作 經 驗 報 名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之 程 序, 比 照 本 所 辦 理 事 業 廢 水 空 氣 污 染 及 毒 性 化 學 專 責 人 員 方 式, 應 檢 附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及 出 具 證 明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許 可 證 機 構 影 本, 於 參 訓 前 對 參 訓 學 員 據 以 從 事 之 工 作 經 驗 予 以 審 查,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者, 採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安 排 參 訓 ( 不 符 合 參 訓 資 格 者 退 件 處 理 ), 併 入 所 選 擇 訓 練 機 構 之 甲 級 處 理 或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參 訓 訓 練 考 試 依 現 行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之 考 試 期 程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實 施 八 訓 練 及 格 之 認 定 : ( 一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訓 練, 其 各 科 目 之 測 驗 或 評 量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60 分 為 及 格, 各 科 目 成 績 均 達 60 分 以 上 者, 為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 二 )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得 申 請 補 考 或 評 量, 但 以 二 次 為 限, 其 自 結 訓 日 起 1 年 內 完 成 二 次 補 考, 逾 期 不 受 理 ( 三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之 考 試 或 評 量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自 環 訓 所 網 頁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併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 郵 寄 本 所 複 查 ( 四 ) 請 假 ( 包 括 公 假 及 曠 缺 課 ) 時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即 予 退 訓, 其 已 繳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 五 ) 結 訓 後 應 即 參 加 環 訓 所 安 排 當 期 之 統 一 考 試, 除 事 先 經 同 意 外 不 得 無 故 缺 席 或 延 後 考 試 ( 六 ) 考 試 由 環 訓 所 統 一 辦 理, 測 驗 題 目 參 照 統 一 教 材 內 容 命 9

題 試 題 型 態 包 括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簡 答 題 問 答 題 計 算 題 等, 再 依 課 程 適 合 之 題 型 採 機 密 電 腦 篩 選 組 合 製 作 試 卷 ( 七 ) 訓 練 考 試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其 餘 各 科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以 零 分 計 :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3.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4. 將 書 籍 文 件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並 翻 閱 者 5. 不 繳 交 試 卷 或 試 題 者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場 所 刻 畫 或 書 寫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者 7.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定,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8. 計 算 題 之 試 題 可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禁 止 攜 帶 具 輸 出 輸 入 及 記 憶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入 場 使 用 ( 八 ) 經 通 知 考 試 及 格 後, 應 於 接 獲 成 績 及 格 通 知 單 之 次 日 起 3 個 月 內,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依 本 簡 章 第 2 項 表 列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等 文 件, 送 環 訓 所 核 符 後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逾 期 概 不 再 受 理 如 至 本 所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已 及 格 者, 可 下 載 申 請 表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及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郵 寄 或 親 至 本 所 申 領 合 格 證 書 前 述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 包 括 實 務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均 應 合 乎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4 5 6 條 規 定, 如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不 實 情 事 者, 除 不 核 發 所 請 領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或 撤 銷 合 格 證 書 外, 並 依 法 究 辦 10

九 申 請 再 訓 練 及 測 驗 : ( 一 ) 除 參 加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之 學 員 外, 於 第 二 次 補 考 結 果 不 及 格 科 目 未 超 過 總 訓 練 科 目 四 分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再 訓 練 ( 科 目 數 表 列 如 下 ) 訓 練 類 別 得 再 訓 練 科 目 數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4 甲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3 乙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3 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2 丙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1 ( 二 ) 清 除 轉 處 理 訓 練 於 第 二 次 補 考 結 果 不 及 格 科 目 數 未 超 過 訓 練 科 目 四 分 之 一 時, 得 申 請 再 訓 練 ( 表 列 如 下 ): 訓 練 類 別 得 再 訓 練 科 目 數 甲 級 清 除 轉 甲 級 處 理 訓 練 2 乙 級 清 除 轉 乙 級 處 理 訓 練 1 ( 三 ) 參 訓 學 員 得 就 其 不 及 格 科 目, 於 第 二 次 補 考 結 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 含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 得 填 具 表 格 向 原 受 訓 機 構 申 請 再 訓 練 登 記, 再 訓 練 及 之 後 測 驗 各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應 於 1 年 內 完 成 再 訓 練 及 之 後 考 試, 各 訓 練 機 構 受 理 學 員 申 請 並 完 成 查 核 登 記 後 於 適 當 班 期 開 班 時, 通 知 申 請 人 繳 費 上 課 未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者, 或 登 記 後 經 安 排 無 故 未 報 到 參 訓 者, 視 同 放 棄 ;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 四 ) 申 請 參 加 再 訓 練 之 科 目, 應 參 加 當 期 測 驗, 不 得 分 科 分 次 辦 理 再 訓 練 之 後 之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考 試 ; 無 故 未 參 加 當 期 考 試 者, 不 得 再 要 求 參 加 考 試 11

乙 級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地 址 參 訓 類 別 乙 級 處 理 升 甲 級 處 理 及 期 別 乙 級 清 除 升 甲 級 清 除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職 稱 參 訓 期 別 出 生 地 出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省 縣 ( 市 ) ( 市 ) 請 詳 閱 報 名 簡 章 內 課 程 內 容 參 訓 期 別 之 規 定 年 資 民 國 ~ 合 計 年 月 工 內 ( 詳 細 敘 明 工 作 內 容 性 質 及 業 務 執 掌 ) 作 容 1. 本 項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2. 審 查 機 關 必 要 時 可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記 載, 依 法 究 辦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及 蓋 章 : ( 機 關 印 信 或 登 記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姓 名 及 蓋 章 : 服 務 單 位 地 址 及 電 話 : 服 務 證 明 開 具 日 期 : 參 加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者, 應 於 取 得 乙 級 合 格 證 書 後, 據 以 從 事 之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業 務 滿 2 年, 並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領 有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許 可 證 之 機 構 為 限 ), 工 作 經 驗 方 予 採 計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2) 廢 棄 物 專 業 技 術 員 合 格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3) 出 具 證 明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或 清 除 許 可 機 構 影 本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工 作 經 驗 不 予 採 計, 僅 得 採 計 為 廢 棄 物 清 除 之 工 作 經 驗 ) 不 同 服 務 機 關, 應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本 表 可 複 製 使 用 12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 下 載 一 式 二 張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一 類 ) 一 報 名 類 別 ( 請 打, 限 勾 選 一 類 ): ( 一 ) 處 理 技 術 員 : ( ) 甲 級 訓 練 ( ) 乙 級 訓 練 ( )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 ) 甲 清 轉 甲 處 訓 練 ( ) 乙 清 轉 乙 處 訓 練 ( 二 ) 清 除 技 術 員 : ( ) 甲 級 訓 練 ( ) 乙 級 訓 練 ( ) 丙 級 訓 練 ( ) 乙 清 升 甲 清 訓 練 二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單 位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以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複 選 時, 請 將 報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分 別 寄 送 所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北 部 : ( )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能 環 所 ( 台 北 )( 新 竹 ) ( ) 產 基 會 ( ) 中 央 大 學 環 工 所 ( ) 交 通 大 學 環 工 所 中 部 : ( ) 東 海 大 學 環 境 科 學 所 ( ) 中 興 大 學 環 工 所 (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安 系 南 部 : ( )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所 (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環 科 系 ( ) 中 山 大 學 環 工 所 (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環 工 系 三 參 訓 班 別 :( 限 勾 選 一 班 別 ) 夜 間 班 僅 於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能 環 所 產 基 會 及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 )A. 密 集 班 ( )B. 週 末 班 ( )C. 夜 間 班 四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請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戶 聯 絡 資 料 籍 通 訊 處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電 話 電 子 郵 址 學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歷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公 :( ) 宅 :( ) 行 動 : FAX:( ) 起 迄 一 吋 照 片 年 月 起 迄 年 月 ( ) 畢 業 ( ) 肄 業 現 職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地 址 職 務 或 工 作 性 質 到 職 日 期 在 學 生 校 名 科 系 及 年 級 校 址 13 就 學 日 期 本 人 報 名 時 之 學 經 歷 確 實 已 符 合 簡 章 第 3 項 參 訓 類 別 所 定 資 格 條 件, 並 已 詳 閱 7~8 項 訓 練 測 驗 再 訓 練 之 相 關 規 定 再 行 報 名 參 訓 及 格 後, 限 於 3 個 月 內, 檢 具 符 合 參 訓 時 法 規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核 發 證 書, 不 符 資 格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2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 特 此 切 結 )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1. 依 填 列 之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單 位 報 名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若 因 選 訓 單 位 報 名 人 數 太 少, 環 訓 所 備 得 予 調 整 並 分 區 集 中 開 班,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訓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2. 報 名 表 請 逕 寄 送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收,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報 名 表 註 3. 二 張 報 名 表 背 面 均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需 為 正 本 )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班 報 名 表 ( 下 載 一 式 二 張 均 請 填 寫, 限 報 名 一 類 ) 一 報 名 類 別 ( 請 打, 限 勾 選 一 類 ): ( 一 ) 處 理 技 術 員 : ( ) 甲 級 訓 練 ( ) 乙 級 訓 練 ( ) 乙 級 升 甲 級 訓 練 ( ) 甲 清 轉 甲 處 訓 練 ( ) 乙 清 轉 乙 處 訓 練 ( 二 ) 清 除 技 術 員 : ( ) 甲 級 訓 練 ( ) 乙 級 訓 練 ( ) 丙 級 訓 練 ( ) 乙 清 升 甲 清 訓 練 二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單 位 :( 為 能 儘 早 開 班 請 以 確 實 能 報 到 參 訓 者, 複 選 時, 請 將 報 名 表 一 式 二 份 分 別 寄 送 所 勾 選 之 訓 練 機 構, 各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詳 見 簡 章 ) 北 部 : ( )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能 環 所 ( 台 北 )( 新 竹 ) ( ) 產 基 會 ( ) 中 央 大 學 環 工 所 ( ) 交 通 大 學 環 工 所 中 部 : ( ) 東 海 大 學 環 境 科 學 所 ( ) 中 興 大 學 環 工 所 (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安 系 南 部 : ( )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所 (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環 科 系 ( ) 中 山 大 學 環 工 所 (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環 工 系 三 參 訓 班 別 :( 限 勾 選 一 班 別 ) 夜 間 班 僅 於 台 大 慶 齡 工 業 中 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能 環 所 產 基 會 及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 )A. 密 集 班 ( )B. 週 末 班 ( )C. 夜 間 班 四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欄 務 請 填 寫,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者,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 姓 名 性 別 ( ) 男 ( ) 女 出 生 戶 聯 絡 資 料 籍 通 訊 處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縣 鄉 ( 鎮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 市 ) 市 ( 區 ) 巷 弄 號 樓 之 電 話 電 子 郵 址 學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歷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公 :( ) 宅 :( ) 行 動 : FAX:( ) 起 迄 一 吋 照 片 年 月 起 迄 年 月 ( ) 畢 業 ( ) 肄 業 現 職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地 址 職 務 或 工 作 性 質 到 職 日 期 在 學 生 校 名 科 系 及 年 級 校 址 14 就 學 日 期 本 人 報 名 時 之 學 經 歷 確 實 已 符 合 簡 章 第 3 項 參 訓 類 別 所 定 資 格 條 件, 並 已 詳 閱 7~8 項 訓 練 測 驗 再 訓 練 之 相 關 規 定 再 行 報 名 參 訓 及 格 後, 限 於 3 個 月 內, 檢 具 符 合 參 訓 時 法 規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核 發 證 書, 不 符 資 格 者 請 勿 報 名, 否 則 雖 經 測 驗 及 格, 概 不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本 人 符 合 簡 章 第 2 項 參 訓 類 別 ( 級 ), 第 ( ) 款 資 格, 需 年 工 作 經 歷 ; 無 需 工 作 經 歷 ( 特 此 切 結 ) 切 結 人 ( 報 名 人 ): ( 簽 章 ) 1. 依 填 列 之 學 員 選 擇 受 訓 單 位 報 名 額 滿 40 人 即 開 班, 若 因 選 訓 單 位 報 名 人 數 太 少, 環 訓 所 備 得 予 調 整 並 分 區 集 中 開 班, 經 分 班 後 未 到 訓 者 應 重 新 報 名 2. 報 名 表 請 逕 寄 送 至 所 選 填 之 訓 練 機 構 收,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技 術 員 訓 練 報 名 表 註 3. 二 張 報 名 表 背 面 均 請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乙 升 甲 級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需 為 正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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