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教 學 一 點 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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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教 學 一 點 靈

新 竹 市 97 年 度 幼 教 輔 導 團 成 果

市 長 序 每 個 孩 子 都 是 父 母 的 天 使, 照 顧 好 我 們 的 天 使, 是 市 政 府 一 直 努 力 的 目 標 96 年 8 月, 新 竹 市 率 全 國 之 先, 試 辦 公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整 合 政 策,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就 是 讓 幼 兒 能 有 更 優 質 的 幼 教 環 境 與 教 學 品 質, 照 顧 好 我 們 的 天 使 對 於 民 間 幼 教 機 構, 我 們 除 了 管 理 與 提 供 適 當 補 助 外, 也 希 望 其 在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競 爭 下, 能 更 精 進 品 質 與 教 學, 共 同 營 造 孩 子 快 樂 學 習 的 環 境 為 了 提 供 幼 教 機 構 園 長 面 對 實 務 之 難 題 或 瓶 頸, 指 引 解 決 之 思 考 方 向, 市 府 特 別 延 請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許 玉 齡 教 授, 帶 領 幼 教 輔 導 團, 發 掘 並 蒐 集 園 務 困 境 問 題, 透 過 社 群 運 作, 集 體 省 思 共 同 討 論, 歷 經 一 年 的 時 間, 將 成 果 彙 集 成 冊

幼 教 主 管 園 務 管 理 案 例 -- 行 政 教 學 一 點 靈, 期 能 掌 握 問 題 解 決 之 核 心, 以 利 園 務 運 作, 達 到 幼 托 園 所 經 營 管 理 最 大 成 效 政 府 除 了 提 供 經 費, 補 助 民 間 機 構 硬 體 的 不 足 外, 更 新 進 的 作 法, 應 是 透 過 產 官 學 共 同 合 作, 激 發 出 管 理 技 術 的 know how 智 慧, 創 造 共 贏, 目 的 是 回 到 最 初 照 顧 好 我 們 的 天 使 的 價 值 信 念 希 望 這 本 小 冊, 能 有 助 於 新 竹 市 幼 教 素 質 及 成 果 的 提 升 新 竹 市 長 謹 識

透 過 園 務 管 理 案 例 傳 承 幼 教 價 值 與 達 成 專 業 共 識 人 類 的 文 明 來 自 於 學 習, 透 過 經 驗 的 傳 承 可 以 加 速 人 類 學 習 的 效 率 同 時, 可 以 節 省 後 學 者 迂 迴 摸 索 的 時 間 與 避 免 再 犯 同 樣 錯 誤 所 必 須 付 出 的 代 價 有 鑒 於 幼 兒 教 育 現 場 存 在 著 許 多 複 雜 的 情 境, 領 導 者 必 須 經 常 做 出 各 種 以 幼 兒 為 中 心 並 兼 顧 教 師 及 家 長 需 求 的 抉 擇, 且 有 責 任 教 導 園 內 所 有 的 工 作 人 員 達 成 幼 教 目 標, 因 此 園 長 必 須 減 少 摸 索 期, 透 過 同 儕 的 工 作 經 驗 交 流, 互 相 分 享 學 習 實 務 上 的 專 業 知 能 專 業 的 園 所 經 營 有 賴 領 導 者 對 於 情 境 的 多 面 向 與 複 雜 性 有 充 分 的 了 解, 才 得 以 在 管 理 現 場 進 行 有 效 的 決 策 應 用 已 經 發 生 的 故 事 案 例 來 討 論, 將 可 由 帶 領 討 論 者 協 助 園 長 連 結 理 論, 發 展 專 業 的 思 考 判

斷 能 力 因 為 案 例 故 事 提 供 真 實 的 情 境, 使 得 他 們 開 始 練 習 由 複 雜 的 情 境 中 找 出 問 題, 分 析 和 討 論 不 同 角 色 之 觀 點 和 立 場, 進 而 找 出 可 能 的 解 決 之 道, 以 及 預 測 可 能 的 行 為 結 果, 同 時 也 可 經 由 不 同 討 論 人 的 意 見, 彼 此 學 習 擴 展 思 考 關 注 點 案 例 討 論 法 乃 是 一 種 利 用 案 例 (case) 作 為 教 學 工 具 的 教 育 方 法,1870 年 代 起 源 於 美 國 哈 佛 法 學 院, 為 培 育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所 創 用 的 教 學 方 法, 後 來 普 遍 應 用 於 法 律 醫 學 企 管 教 育 等 學 界, 做 為 培 育 律 師 醫 師 企 業 管 理 人 員 時 所 採 用 之 教 學 法, 近 年 來 亦 被 引 進 在 教 育 界 使 用 新 竹 市 的 幼 教 輔 導 團 基 於 輔 導 全 市 幼 托 機 構 成 長 的 使 命, 於 97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嘗 試 使 用 案 例 討 論 法, 整 理 出 各 種 園 所 經 營 面 向 所 發 生 的 案 例, 並 且 實 際 進 行 討 論, 透 過 彼 此 的 經 驗 分 享, 暫 且 結 集 成 為 這 份 園

務 管 理 案 例 集, 在 每 個 案 例 後 面 附 有 討 論 的 題 目, 希 望 讓 未 參 與 討 論 的 園 所 主 管, 可 以 加 以 使 用 建 議 園 所 使 用 的 方 式 如 下 : 1. 做 為 園 所 主 管 提 升 經 驗 的 參 考 資 料 : 藉 由 觀 看 這 些 案 例, 自 己 分 析 所 涉 及 的 議 題, 評 估 其 影 響 性 及 背 後 發 生 的 原 因, 並 且 思 考 可 能 的 處 理 方 式, 與 產 生 的 利 與 弊, 預 先 為 未 來 類 似 事 件 提 前 作 準 備 2. 做 為 擴 展 教 職 員 工 角 色 思 考 的 練 習 : 於 討 論 中, 請 參 與 者 假 設 成 為 案 例 中 人 物, 說 說 他 為 什 麼 會 有 如 此 的 反 應? 例 如, 如 果 他 是 這 位 家 長, 為 何 會 如 此 生 氣? 如 果 他 是 那 位 同 班 的 老 師, 為 何 要 做 出 這 樣 的 動 作? 如 果 他 是 園 長, 為 何 當 時 會 做 出 那 樣 的 決 定? 這 樣 的 討 論 有 助 於 員 工 打 破 本 位 思 考 的 模 式, 練 習 站 在 不 同 角 色 來 分 析

問 題, 並 逐 漸 形 成 共 識 3. 做 為 園 內 教 職 員 工 凝 聚 共 識 的 方 法 : 通 常 幼 教 現 場 所 發 生 的 事 件, 都 會 牽 涉 許 多 不 同 角 色 與 議 題, 但 是, 處 理 的 方 法 沒 有 標 準 答 案, 只 有 是 否 周 全, 以 及 是 否 可 以 預 防 下 次 類 似 事 件 再 度 發 生 希 望 園 所 的 工 作 人 員 有 機 會 聚 在 一 起, 針 對 案 例 想 一 想, 如 果 是 我, 我 怎 麼 看 這 些 議 題, 並 且 透 過 園 長 帶 領 討 論, 依 循 園 所 的 主 要 價 值, 決 定 出 處 理 的 流 程, 以 達 成 全 園 專 業 的 共 識 新 竹 市 輔 導 團 指 導 教 授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幼 教 系 副 教 授 兼 幼 教 中 心 主 任 許 玉 齡 謹 誌 2008/12/16 目 錄

園 務 管 理 議 題 概 念 表 ----------1 行 政 法 律 篇 案 例 一 教 師 中 途 離 職 --------5 案 例 二 教 師 拉 走 學 生 --------11 案 例 三 負 責 一 輩 子 ----------16 特 教 議 題 篇 案 例 四 不 夠 專 業 ------------27 教 學 實 務 篇 案 例 五 超 人 內 褲 ------------39 案 例 六 家 教 老 師 ------------45 案 例 七 焦 慮 的 校 外 教 學 之 旅 --55 案 例 八 轉 學 生 --------------66 案 例 九 讀 園 長 班 的 小 孩 ------72

向 度 人 事 保 育 項 目 園 長 教 師 健 康 管 理 園 務 管 理 議 題 概 念 表 細 項 願 景 目 標 擬 定 帶 領 團 隊 學 習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人 力 資 源 領 導 危 機 事 件 處 理 專 業 知 能 專 業 倫 理 協 同 教 學 教 育 信 念 專 業 評 鑑 用 藥 委 託 單 幼 兒 健 康 管 理 紀 錄 表 傳 染 病 管 理 規 章 緊 急 聯 絡 單 車 輛 租 賃 辦 法 家 長 同 意 書 戶 外 教 學 管 理 戶 外 教 學 管 理 辦 法 ( 製 表 : 趙 婉 娟 ) 1

特 教 親 職 園 內 資 源 通 報 安 置 家 長 參 與 親 師 溝 通 親 職 教 育 人 力 協 助 融 合 方 案 巡 迴 輔 導 義 工 家 長 特 教 通 報 流 程 特 教 安 置 流 程 IEP 計 劃 制 定 親 子 活 動 教 學 參 與 教 學 觀 摩 資 源 提 供 義 工 家 長 面 談 電 訪 活 動 文 件 問 卷 家 長 手 冊 佈 告 欄 座 談 會 專 題 演 講 成 長 團 體 書 面 文 字 資 料 本 表 細 項 乃 依 據 本 手 冊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議 題 彙 整 而 成, 就 園 務 管 理 議 題 而 言, 仍 未 盡 完 整, 特 補 充 說 明 2

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園 務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3

4

~ 案 例 一 ~ 教 師 中 途 離 職 Judy: 園 長, 今 天 是 5 月 1 日, 我 工 作 到 5 月 31 日,6 月 1 日 開 始 不 上 班 了 園 長 : 學 期 還 沒 結 束, 怎 可 以 離 職? Judy: 勞 基 法 規 定, 只 要 一 個 月 前 口 頭 告 知 園 方 即 可 離 職 園 長 : 你 不 可 以 這 樣 作, 學 校 和 一 般 工 作 是 不 同 的, 教 師 面 對 的 是 學 童 而 非 一 般 事 務, 教 師 需 要 為 幼 生 的 受 教 權 益 負 責 Judy: 可 是, 我 要 準 備 考 公 幼, 需 要 有 讀 書 的 時 間 園 長 : 離 你 六 月 份 要 考 試 的 日 子 還 有 一 段 時 間, 你 可 以 請 假 去 參 加 考 試, 園 方 會 不 扣 妳 請 假 的 薪 資, 請 你 考 量 到 幼 生 的 適 應 與 學 習, 繼 續 工 作 到 5

學 期 結 束 (7 月 31 日 ) 再 離 職 經 過 園 長 與 Judy 溝 通 後,Judy 雖 已 答 應 工 作 到 學 期 結 束, 但 是 從 6 月 1 日 起 卻 不 再 到 職 上 班, 園 方 發 E-mail 和 手 機 簡 訊, 請 她 在 一 星 期 內 出 面 移 交 工 作, 否 則 園 方 不 發 5 月 份 薪 資 最 後,Judy 才 到 園 所 辦 理 工 作 及 資 料 移 交, 並 領 取 5 月 份 薪 資, 離 開 了 園 所 6

7

法 律 篇 特 前 科 科 長 劉 興 振 1. 勞 動 基 準 法 ( 簡 稱 勞 基 法 ) 是 勞 工 勞 動 條 件 之 基 本 保 障 法 律, 幼 教 老 師 為 勞 委 會 公 告 之 準 用 勞 基 法 範 圍, 就 其 勞 動 條 件 應 可 適 用 勞 基 法 之 基 本 規 定, 合 先 敘 明 2. 勞 資 雙 方 之 聘 僱 契 約 條 件 內 容 優 於 勞 基 法, 則 依 契 約 原 則 之 規 定 若 勞 資 雙 方 之 聘 僱 契 約 內 容 低 於 勞 基 法, 則 依 勞 基 法 之 規 定 3. 離 職 的 提 出, 私 幼 部 份 適 用 勞 基 法 規 範, 離 職 需 在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但 因 職 業 特 殊 性 可 在 契 約 約 定 以 一 學 期 為 約 定 期 限 4. 有 關 工 作 的 責 任 及 離 職 的 移 交 事 項 及 內 容, 可 規 範 在 契 約 裡, 包 含 離 職 多 少 時 間 內 不 能 有 競 業 行 為 如 拉 學 生 5. 園 方 聘 用 教 師 之 初, 應 給 教 師 聘 書 + 契 約 ( 含 罰 責, 注 意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規 定 ) 8

依 照 我 國 勞 動 基 準 法 的 規 定, 勞 工 離 職 的 種 類 如 下 : 勞 工 須 預 告 之 辭 職 勞 基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 特 定 性 定 期 契 約, 期 限 逾 三 年 者, 於 屆 滿 三 年 後, 勞 工 得 終 止 契 約 但 應 於 三 十 日 前 預 告 雇 主 不 定 期 契 約, 勞 工 終 止 契 約 時, 應 準 用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期 間 預 告 雇 主 勞 工 依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者, 不 得 向 雇 主 請 求 加 發 預 告 期 間 工 資 及 資 遣 費 勞 基 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 雇 主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之 預 告 期 間 ): 9

雇 主 依 第 十 一 條 或 第 十 三 條 但 書 規 定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者, 其 預 告 期 間 依 下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 一 繼 續 工 作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未 滿 者, 於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二 繼 續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未 滿 者, 於 二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三 繼 續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者, 於 三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勞 工 於 接 到 前 項 預 告 後, 為 另 謀 工 作 得 於 工 作 時 間 請 假 外 出 其 請 假 時 數, 每 星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日 之 工 作 時 間, 請 假 期 間 之 工 資 照 給 10

雇 主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期 間 預 告 而 終 止 契 約 者, 應 給 付 預 告 期 間 之 工 資 11

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法 律 相 關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12

~ 案 例 二 ~ 教 師 拉 走 學 生 小 華 老 師 因 為 生 涯 規 劃, 擬 於 七 月 底 幼 兒 畢 業 後 也 跟 著 離 職 小 華 老 師 在 六 月 底 提 出 辭 呈 的 同 時, 也 稟 告 園 方 未 來 會 在 住 家 附 近 ( 亦 位 於 幼 稚 園 附 近 ) 的 快 樂 安 親 班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園 長 認 為 每 個 人 擁 有 選 擇 自 己 工 作 的 權 利, 同 意 了 小 華 老 師 的 請 辭 之 後, 園 長 發 現, 該 園 已 經 報 名 安 親 部 的 畢 業 班 幼 兒, 陸 續 向 園 方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細 問 之 下, 方 知 小 華 老 師 主 動 向 班 上 家 長 告 知 離 職 後 會 到 附 近 快 樂 安 親 班 任 職, 並 提 供 快 樂 安 親 班 的 相 關 訊 息, 導 致 家 長 轉 而 報 名 快 樂 安 親 班 13

14

法 律 篇 特 前 科 科 長 劉 興 振 老 師 是 否 有 競 業 禁 止 的 規 範? 1. 幼 教 師 為 屬 可 取 代 性, 沒 有 機 密 性, 故 不 適 用 競 業 禁 止 之 規 定 2. 競 業 禁 止 --- 離 職 後 6 個 月 內 不 能 至 同 類 公 司 就 職 3. 雖 然 幼 教 師 不 適 用 競 業 禁 止 之 規 定, 但 可 將 惡 性 競 業 行 為 禁 止 訂 定 於 契 約 內, 如 在 離 職 後 幾 個 月 內 不 可 拉 走 學 生 4. 教 師 離 職 移 交 部 份, 若 是 教 師 設 計 的 空 白 學 習 單 或 學 習 上 用 的 表 格 屬 個 人 財 產, 老 師 可 帶 走 ; 幼 兒 學 習 記 錄 或 幼 兒 作 品 學 習 單 則 應 歸 學 校 或 幼 兒 ; 教 案 部 份 無 一 定 準 則, 若 是 公 幼 實 習 老 師, 可 15

自 行 影 印 一 份 帶 走, 這 部 份 亦 可 規 範 於 契 約 當 中 (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若 未 明 確 規 定, 應 屬 個 人 所 有 ) 16

什 麼 是 競 業 禁 止 條 款 1? 所 謂 競 業 禁 止 條 款 是 指 事 業 單 位 為 保 護 其 商 業 機 密 營 業 利 益 或 維 持 競 爭 的 優 勢, 要 求 特 定 人 與 其 約 定 在 職 期 間 或 離 職 後 之 一 定 期 間 區 域 內, 不 得 經 營 受 雇 或 經 營 與 期 相 同 或 類 似 之 業 務 工 作 而 言 簽 訂 競 業 禁 止 條 款 之 原 始 目 的 主 要 是 考 量 企 業 利 益 為 出 發 點, 然 競 業 禁 止 約 定 限 制 的 真 正 目 的, 則 應 是 要 衡 平 這 種 只 單 方 面 考 量 僱 主 利 益 的 不 公 平 現 象, 保 護 勞 工 的 工 作 權 及 其 相 關 的 利 益, 俾 使 勞 工 緬 因 輕 率 急 迫 或 無 經 驗 簽 訂 競 業 禁 止 條 款 而 受 到 權 利 上 不 可 預 知 的 侵 害 勞 動 契 約 是 約 定 勞 僱 關 係 之 契 約, 有 必 要 以 書 面 方 式 約 定 在 訂 立 時 雙 方 應 注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會 撰 擬 簽 訂 競 業 禁 止 參 考 手 冊 網 址 :http://www.cla.gov.tw 檢 索 日 期 :971205 17

意 事 項? 發 佈 單 位 ( 日 期 ): 勞 資 關 係 處 (2008-12-02) 1. 誠 信 原 則 : 雇 主 負 照 顧 及 報 酬 給 付 義 務, 勞 工 要 忠 誠 提 供 勞 務 之 義 務 簽 訂 假 承 攬 真 僱 傭 契 約, 或 實 際 是 不 定 期 契 約, 卻 簽 訂 定 期 契 約 ; 若 發 生 爭 議 時, 往 往 會 被 認 定 無 效, 造 成 勞 資 誠 信 受 損 2. 違 反 法 律 規 定 :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禁 止 強 制 規 定 之 法 律 行 為, 無 效 如 要 求 女 性 員 工 結 婚 懷 孕 者, 要 自 動 離 職 ; 或 事 先 要 求 員 工 放 棄 資 遣 費 退 休 金 之 請 求, 均 屬 違 法, 該 約 定 無 效 3. 用 辭 清 楚 : 契 約 是 嚴 謹 的, 用 字 要 清 晰 易 懂, 以 免 望 文 生 義, 徒 生 困 擾, 雙 方 18

當 事 人 更 應 合 意 一 致 簽 訂 後 雙 方 均 應 妥 善 保 存 副 本,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4. 相 關 約 定 : 如 違 約 金 營 業 秘 密 競 業 禁 止 限 制 兼 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歸 屬 等 等, 是 否 列 入 尤 應 注 意, 勞 工 年 齡 未 滿 20 歲 者, 須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同 意 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法 律 相 關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19

~ 案 例 三 ~ 負 責 一 輩 子 午 餐 後,yoyo 老 師 帶 著 小 朋 友 到 戶 外 遊 戲 場 活 動, 咪 咪 老 師 留 在 教 室 餵 小 朋 友 吃 藥, 並 等 待 尚 未 收 拾 好 餐 具 的 大 雄 和 曉 民 正 當 咪 咪 老 師 餵 第 二 名 小 朋 友 吃 藥 20

時, 大 雄 從 後 走 廊 的 門 走 進 來, 咪 咪 老 師 看 到 大 雄 的 臉 上 流 著 血, 立 即 送 大 雄 到 保 健 室 護 理 師 爲 大 雄 清 洗 消 毒 及 護 理 傷 口 並 安 撫 情 緒 yoyo 老 師 即 刻 聯 絡 大 雄 的 媽 媽, 之 後, 園 長 護 理 師 和 yoyo 老 師 三 人 一 起 送 大 雄 就 醫 治 療 21

回 到 園 裡,yoyo 老 師 詢 問 兩 位 幼 兒 以 瞭 解 受 傷 經 過, 原 來 是 曉 民 甩 水 壺, 不 慎 撞 到 大 雄 的 眉 毛 家 長 表 示 事 情 發 生 地 點 在 教 室, 是 老 師 的 疏 忽 才 導 致 大 雄 被 曉 民 打 傷, 所 以 家 長 要 求 : 1. 園 方 要 負 擔 全 數 的 醫 藥 費 ( 含 掛 號 費 ) 2. 要 曉 民 的 家 長 到 大 雄 家 當 面 道 歉, 且 要 求 大 雄 換 班, 不 再 和 曉 民 同 一 個 班 級 3. 日 後 若 長 不 出 眉 毛 來 而 需 要 植 毛 時, 園 方 也 必 須 全 額 負 擔 園 方 苦 惱 的 是 : 園 方 該 怎 麼 溝 通 才 能 平 息 家 長 的 怒 氣 以 及 維 護 老 師 的 權 益? 以 及 賠 償 經 費 如 何 籌 措? 22

法 律 篇 特 前 科 科 長 劉 興 振 幼 兒 遊 戲 意 外 傷 害, 賠 償 經 費 問 題? 1. 幼 兒 受 傷 的 賠 償 問 題, 應 視 為 個 別 案 例 來 討 論 老 師 的 責 任 到 底 有 多 大? 法 律 上, 老 師 應 就 幼 兒 教 育 照 顧,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2. 如 設 施 有 危 險 之 虞, 園 方 管 理 有 疏 失, 則 需 負 擔 相 關 責 任 3. 就 此 案 例, 一 位 老 師 帶 幼 兒 出 去 活 動, 另 一 位 老 師 在 教 室 餵 幼 兒 吃 藥, 老 師 的 視 線 被 遮 蔽, 無 能 力 看 到 事 件 的 發 生, 所 以 就 老 師 而 言, 似 已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23

4. 就 此 個 案, 園 方 場 所 似 無 缺 失 園 方 所 負 責 任 為 情 感 和 道 義 上 的 責 任, 非 法 律 上 責 任 5. 使 同 學 受 傷 的 幼 兒, 其 監 護 人 ( 父 母 ) 應 負 之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於 事 件 發 生 也 應 探 究 受 傷 幼 兒 本 身 是 否 有 過 失, 有 法 律 上 與 有 過 失 之 認 定 6. 費 用 計 算 : 訴 訟 費 用 為 請 求 賠 償 金 額 之 1/100, 訴 狀 郵 費 34 20 約 680 元, 請 律 師 代 寫 訴 狀 之 費 用 5000 元 24

刑 事 責 任 : 學 生 間 之 暴 力 行 為 有 時 難 免 會 有 傷 害, 應 負 普 通 傷 害 罪 或 過 失 傷 害 罪, 均 應 依 事 實 由 法 院 裁 判 認 定 刑 事 責 任 之 負 擔, 依 我 國 刑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 行 為 非 出 於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 罰 又 依 刑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 未 滿 十 四 歲 人 之 行 為 不 罰, 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八 歲 人 之 行 為 得 減 輕 其 刑 但 是, 普 通 傷 害 罪 與 過 失 傷 害 罪, 依 刑 法 第 二 八 七 條 之 規 定 為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當 事 人 之 間 可 以 和 解 而 不 必 提 起 告 訴 以 上 各 條 文 之 規 定 可 供 參 考 25

民 事 責 任 : 民 法 第 一 八 四 條 規 定 :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同 法 第 一 八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以 行 為 時 有 識 別 能 力 為 限, 與 法 定 代 理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又 依 同 法 第 一 八 六 條 規 定 : 父 母 為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依 此 規 定,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 即 民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未 滿 七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 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 同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滿 七 歲 以 上 之 未 成 年 人 有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 為 侵 權 行 為 時, 父 母 有 下 列 責 任 : 26

1. 若 具 有 識 別 能 力, 由 父 母 與 學 生 ( 行 為 人 ) 應 連 帶 負 責 任 賠 償 2. 若 無 識 別 能 力, 由 父 母 單 獨 負 責 任 賠 償, 假 使 父 母 之 監 督 並 未 疏 懈, 或 縱 加 以 相 當 之 監 督 而 仍 不 免 發 生 損 失 者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 民 法 第 一 八 七 條 第 二 項 ) 3. 同 法 第 三 項 規 定 : 如 被 害 人 不 能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受 損 害 者 賠 償 時, 法 院 因 被 害 人 之 聲 請, 得 斟 酌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之 經 濟 狀 況, 另 行 為 人 為 全 部 或 依 部 份 之 損 害 賠 償 從 以 上 民 法 之 規 定, 父 母 對 自 己 的 子 女 在 外 之 侵 權 行 為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任 十 分 明 確 27

影 響 教 師 注 意 義 務 的 因 素 2, 分 成 教 師 自 身 的 能 力 和 外 在 的 環 境 二 項, 教 師 需 不 需 要 為 校 園 意 外 負 責, 應 在 這 二 項 因 素 之 間 做 平 衡 性 的 考 量 如 果 外 在 環 境 超 過 教 師 的 控 制 能 力, 致 教 師 不 能 注 意 無 法 注 意 防 範 意 外 發 生, 自 不 能 要 求 教 師 負 責 教 師 的 能 力 標 準 採 客 觀 說,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的 注 意 為 準 如 果 學 生 的 傷 害 是 教 師 的 過 失 行 為 直 接 造 成, 教 師 自 當 負 過 失 的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這 樣 的 法 律 責 任 是 很 清 楚 明 白 的 2 參 考 文 獻 : 張 志 清 ( 民 91) 老 師 告 學 生 師 友 月 刊, 417,30-34 28

不 是 直 接 造 成 傷 害 結 果 的 行 為 人, 一 般 來 說, 沒 有 法 律 責 任, 教 師 因 為 對 學 生 負 有 安 全 注 意 義 務, 當 其 違 反 這 個 義 務, 例 如 應 維 持 秩 序 而 未 維 持 應 告 知 危 險 而 未 告 知 應 立 即 處 理 而 未 處 理 或 處 理 不 當 應 立 即 通 報 而 未 通 報 指 派 學 生 從 事 危 險 的 工 作 等, 其 與 意 外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則 須 負 法 律 責 任 ( 張 志 清, 民 91) 校 園 意 外 事 件 除 造 成 人 員 的 傷 害 外, 也 形 成 校 方 的 法 律 責 任, 如 何 防 免 校 園 意 外 的 發 生, 以 保 障 師 生 安 全 及 使 教 職 員 不 受 行 政 上 的 懲 處 懲 戒 民 事 求 償 和 刑 事 訴 追 而 能 安 心 工 作, 應 為 學 校 經 營 重 要 的 課 題 3 3 參 考 文 獻 : 黃 正 芳 ( 民 86) 論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權 益 之 保 障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29

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法 律 相 關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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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四 ~ 不 夠 專 業 鑑 輔 會 安 置 唐 氏 症 寶 寶 祥 祥 進 入 小 城 附 幼 就 讀,3 歲 的 祥 祥 開 始 和 5 歲 的 同 儕 一 起 上 課 祥 祥 無 法 參 與 討 論 無 法 完 成 學 習 單 及 畫 圖, 無 法 獨 自 使 用 剪 刀 膠 水 等 工 具 生 活 自 理 方 面 也 都 需 要 老 師 協 助 與 督 促, 祥 祥 需 要 老 師 一 直 跟 在 他 的 身 邊, 要 不 然 祥 祥 會 在 轉 換 時 間 演 出 失 蹤 記 跟 著 大 班 年 齡 孩 子 的 學 習, 學 習 內 容 與 祥 祥 的 能 力 差 距 很 大 一 個 半 月 後, 治 療 師 到 園 輔 導 祥 祥, 治 療 師 觀 察 祥 祥 上 課 的 情 形 並 和 老 師 討 論 祥 祥 的 問 題 行 為 後, 治 療 師 寫 了 一 些 建 議 給 祥 祥 的 爸 爸 媽 媽 : 這 裡 的 環 境 和 教 學 不 適 合 祥 祥 學 習, 建 議 把 祥 祥 轉 到 專 門 機 構 上 課, 祥 祥 的 進 步 會 比 較 多 32

祥 祥 的 媽 媽 看 到 治 療 師 寫 的 建 議 內 容, 氣 沖 沖 地 到 園 所 跟 園 長 理 論 : 祥 祥 已 經 有 進 步 了, 為 什 麼 治 療 師 覺 得 祥 祥 不 適 合 在 這 裡 讀 書? 是 不 是 老 師 都 沒 有 告 訴 治 療 師 祥 祥 進 步 的 地 方, 只 有 說 他 不 好 的 地 方? 我 覺 得 老 師 對 祥 祥 有 偏 見, 老 師 不 夠 專 業 沒 有 愛 心 拒 絕 祥 祥? 園 長 感 到 非 常 棘 手, 老 師 教 學 經 驗 豐 富 有 專 業 能 力, 不 可 能 對 祥 祥 有 偏 見, 因 此 跟 祥 祥 媽 媽 說 需 要 先 了 解 狀 況 後 再 處 理 園 長 詢 問 老 師 治 療 師 到 園 輔 導 的 情 形, 老 師 說 : 治 療 師 到 園 的 時 間 很 短, 我 無 法 描 述 祥 祥 所 有 的 學 習 狀 況, 只 能 告 知 目 前 最 棘 手 的 問 題, 並 請 治 療 師 告 訴 我 們 如 何 教 祥 祥, 我 們 對 祥 祥 沒 有 偏 見 33

園 長 打 電 話 問 治 療 師, 治 療 師 說 : 我 不 會 憑 老 師 的 幾 句 話 就 寫 下 建 議, 我 有 觀 察 孩 子 在 教 室 學 習 的 狀 況, 是 憑 我 的 專 業 建 議 的 園 長 再 度 跟 家 長 溝 通 治 療 師 跟 老 師 的 作 法, 祥 祥 媽 媽 說 : 老 師 應 該 要 一 對 一 個 別 指 導 祥 祥 園 長 說 : 老 師 要 負 責 全 班 教 學, 沒 有 時 間 對 祥 祥 個 別 指 導, 況 且 融 合 的 目 的 就 是 融 入 團 體 生 活, 如 果 抽 離 出 來 就 不 是 融 合 了 但 媽 媽 還 是 堅 持 老 師 要 對 祥 祥 做 個 別 指 導, 如 果 你 是 園 長, 你 會 怎 麼 處 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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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專 業 思 考 議 題 家 長 堅 持 教 師 要 對 祥 祥 進 行 個 別 指 導, 這 樣 的 要 求 合 理 嗎? 教 師 如 何 因 應 所 有 幼 兒 的 個 別 差 異 安 排 個 別 指 4 導? 融 合 的 目 的 除 了 於 團 體 生 活 的 融 入 外? 抽 離 教 室 情 境 的 個 別 指 導 亦 是 融 合 教 育 嗎? 當 班 級 內 有 鑑 定 安 置 的 特 殊 幼 兒 時, 園 方 須 安 排 哪 些 會 議? 教 師 需 進 行 哪 些 型 態 之 教 學? 需 建 置 哪 些 檔 案? 幼 兒 上 完 治 療 課 後, 教 師 須 和 治 療 師 對 談 嗎? 對 談 的 內 容 焦 點 為 何? 對 於 治 療 師 的 書 面 建 議, 教 師 該 以 何 種 方 式 轉 知 給 家 長 較 為 妥 適? 4 教 師 宜 提 供 開 放 的 學 習 環 境, 且 彈 性 運 用 各 種 教 學 型 態 ( 團 體 教 學 小 組 教 學 或 個 別 教 學 ) 36

園 務 行 政 園 長 和 家 長 溝 通 前 須 做 哪 些 準 備 ( 如 : 與 教 師 討 論 瞭 解 治 療 師 的 建 議 )? 幼 兒 若 去 專 業 機 構 可 以 得 到 的 協 助 是 什 麼? 若 留 在 園 所, 園 方 的 協 助 可 以 有 多 少? 在 人 力 不 足 方 面, 園 長 可 以 協 尋 哪 些 資 源? 如 何 調 度 人 力? 以 使 教 師 對 於 特 殊 幼 兒 有 個 別 指 導 的 時 間 並 兼 顧 一 般 生 在 教 育 理 念 方 面, 園 長 須 傳 達 哪 些 理 念, 以 能 促 進 幼 兒 最 佳 學 習? 親 師 ( 家 園 ) 溝 通 家 長 為 何 看 到 治 療 師 轉 至 專 門 機 構 之 書 面 建 議 會 大 為 生 氣? 對 於 在 專 門 機 構 的 學 習 和 在 國 小 附 幼 普 通 班 的 學 習 有 否 不 同, 家 長 是 否 瞭 解? 或 是 有 所 誤 解? 家 園 溝 通 時 需 要 先 從 該 角 度 切 入 嗎? 37

特 教 專 業 知 能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簡 稱 :IEP) 會 議 5: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 <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27 條 > 各 級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並 應 邀 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家 長 參 與 其 擬 定 與 教 育 安 置 <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8 條 >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稱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指 運 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別 特 性 所 擬 定 之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計 畫,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學 生 認 知 能 力 溝 通 能 力 行 動 能 力 情 緒 人 際 關 係 感 官 功 能 5 資 料 來 源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 38

健 康 狀 況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國 文 數 學 等 學 業 能 力 之 現 況 二 學 生 家 庭 狀 況 三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狀 況 對 其 在 普 通 班 上 課 及 生 活 之 影 響 四 適 合 學 生 之 評 量 方 式 五 學 生 因 行 為 問 題 影 響 學 習 者, 其 行 政 支 援 及 處 理 方 式 六 學 年 教 育 目 標 及 學 期 教 育 目 標 七 學 生 所 需 要 之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八 學 生 能 參 與 普 通 學 校 ( 班 ) 之 時 間 及 項 目 九 學 期 教 育 目 標 是 否 達 成 之 評 量 日 期 及 標 準 一 學 前 教 育 大 班 國 小 六 年 級 國 中 三 年 級 及 高 中 ( 職 ) 三 年 級 學 生 之 轉 銜 服 務 內 容 前 項 第 十 款 所 稱 轉 銜 服 務, 應 依 據 各 教 育 階 段 之 需 要, 包 括 升 學 輔 導 生 活 就 業 39

心 理 輔 導 福 利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等 項 目 參 與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人 員, 應 包 括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等, 並 得 邀 請 學 生 參 與 ; 必 要 時, 學 生 家 長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陪 同 召 開 會 議 的 做 法 其 實 每 個 學 校 不 同, 有 些 學 校 會 很 正 式 的 安 排 開 會 時 間, 讓 這 些 人 員 都 參 加 ; 有 些 學 校 則 由 特 教 老 師 擔 任 個 案 管 理 員 的 角 色, 個 別 與 這 些 相 關 人 員 討 論, 然 後 擬 定 IEP 會 議 的 重 點 是 通 過 討 論, 集 合 大 家 的 意 見 和 共 識, 得 到 家 長 同 意, 如 果 其 他 人 沒 有 意 見 就 簽 名, 有 意 見 再 修 改, 之 後 便 可 以 執 行 ( 資 料 來 源 : 有 愛 無 礙 網 站 / 檢 索 日 期 : 97 年 12 月 5 日 http://teachers.dale.nhcue.edu.tw/) 40

早 期 療 育 資 訊 新 竹 市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係 委 託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地 址 : 新 竹 市 光 華 二 街 72 巷 25 弄 7 號 電 話 :03-5341078 關 於 早 期 療 育 資 訊 請 參 考 新 竹 市 政 府 社 會 處 身 心 障 礙 早 期 療 育 網 頁 (http://society.hccg.gov.tw/) 社 會 處 電 話 :(03)5216121 分 機 395 41

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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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五 ~ 超 人 內 褲 早 上 小 嘉 的 媽 媽 氣 沖 沖 來 到 學 校, 對 著 園 長 說 : 浣 熊 班 的 楊 老 師 很 糟 糕, 是 一 位 不 適 任 老 師! 請 園 長 教 訓 老 師 小 嘉 的 媽 媽 接 著 說 : 小 嘉 昨 天 洗 澡 後 哭 了 一 整 晚, 說 他 的 超 人 內 褲 被 老 師 丟 掉 了 園 長 即 向 楊 老 師 詢 問 事 件 原 由, 原 來 是 昨 天 小 嘉 大 便 上 廁 所, 來 不 及 脫 褲 子 就 便 便 在 褲 子 上, 因 為 褲 子 沾 了 便 便, 楊 老 師 就 順 手 將 內 褲 丟 到 垃 圾 桶 園 長 先 向 小 嘉 的 媽 媽 道 歉 並 請 她 先 回 去, 她 會 好 好 處 理 此 時, 園 長 心 想 楊 老 師 是 今 年 新 來 的 老 師, 而 且 也 是 好 不 容 易 聘 到 的 具 有 幼 教 專 業 背 景 的 老 師, 難 道 45

不 知 道 小 孩 的 東 西 不 能 亂 丟 嗎? 46

中 午 休 息 時, 園 長 找 機 會 問 楊 老 師 關 於 把 小 嘉 的 內 褲 丟 掉 一 事, 楊 老 師 說 明 : 昨 天 上 課 時, 小 嘉 突 然 喊 要 大 便, 原 來 是 拉 肚 子 我 立 刻 帶 他 去 廁 所 處 理, 還 幫 他 洗 了 屁 屁, 換 好 乾 淨 的 褲 子 當 時, 李 老 師 在 辦 公 室 準 備 下 午 教 學 活 動 所 需 要 的 學 習 單, 教 室 裡 只 有 我 一 個 人, 所 以, 我 必 須 趕 緊 回 到 教 室, 以 免 意 外 事 件 的 發 生 我 看 小 嘉 的 褲 子 上 沾 滿 了 便 便, 很 臭 也 不 好 清 洗 ; 另 方 面 我 也 想 著 : 一 件 內 褲 才 不 過 2 30 元, 不 是 很 貴, 所 以 就 把 有 便 便 的 內 褲 丟 在 垃 圾 桶 裡 了 楊 老 師 補 充 說 : 如 果 小 嘉 的 媽 媽 不 高 興, 那 我 就 買 一 條 賠 她 好 了! 47

教 師 專 業 教 師 顧 及 教 室 內 的 多 數 幼 兒, 而 丟 棄 幼 兒 沾 上 便 便 的 內 褲, 以 能 快 速 回 到 教 室, 是 正 確 的 選 擇 嗎? 教 師 丟 掉 幼 兒 的 內 褲 時, 有 無 更 妥 適 更 周 全 的 作 法?( 例 如 : 是 否 考 慮 幼 兒 感 受 徵 詢 幼 兒 意 見? 或 是 ) 教 保 是 一 體 的 還 是 分 離 的? 幼 兒 便 便 在 褲 子 時, 教 師 需 要 幫 幼 兒 清 洗 處 理 嗎? 教 保 合 一 的 理 由? 教 保 分 離 的 理 由? 思 考 議 題 當 幼 兒 在 園 裡 發 生 偶 發 狀 況, 教 師 如 何 恰 當 的 掌 握 時 間 點 以 及 如 何 向 家 長 敘 說, 才 是 適 當 的 親 師 溝 通? 48

園 務 行 政 園 長 接 到 家 長 之 投 訴 時, 如 何 回 應 才 有 時 間 去 瞭 解 教 師 的 處 理 過 程 並 兼 顧 家 長 當 時 的 感 受? 為 了 減 少 新 進 教 師 或 是 資 淺 教 師 在 教 保 方 面 的 疏 失, 園 長 需 要 有 哪 些 規 劃?( 例 如 :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適 當 的 搭 班 教 師? 還 有 ) 教 學 活 動 進 行 中, 教 室 內 只 有 一 名 教 師 是 否 妥 適? 如 果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教 師 有 哪 方 面 的 疏 失 需 負 哪 些 責 任? 園 方 有 哪 些 疏 失 需 負 哪 些 責 任? 同 班 教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職 責 需 要 明 確 制 定 嗎? 分 工 清 楚 有 哪 些 優 缺 點? 園 方 是 否 需 要 制 定 校 園 ( 或 教 室 ) 偶 發 事 件 的 通 報 流 程, 以 利 園 方 掌 握 各 種 狀 況 及 對 外 溝 通? 親 師 ( 家 園 ) 溝 通 49

家 長 投 訴 時, 園 方 應 以 何 種 態 度 和 方 式 進 行 溝 通 為 適 切? 溝 通 只 在 事 件 發 生 當 下 嗎? 需 要 再 持 續 追 蹤 以 瞭 解 後 續 狀 況 嗎? 本 案 例 的 焦 點 有 哪 些? 重 點 在 被 拋 棄 的 褲 子 或 幼 兒 健 康? 家 長 在 乎 的 是 被 丟 棄 的 褲 子 還 是 幼 兒 的 感 受 與 情 緒 問 題? 50

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51

~ 案 例 六 ~ 家 教 老 師 從 中 班 升 到 大 班 的 玲 玲, 在 幼 稚 園 很 受 同 學 的 歡 迎, 且 任 教 該 班 的 林 老 師 也 很 喜 歡 她 林 老 師 自 學 校 畢 業 已 經 三 年 了, 因 為 是 外 地 人, 所 以 在 園 所 附 近 租 屋 獨 自 居 住 玲 玲 在 中 班 的 時 候, 玲 玲 的 媽 媽 經 常 和 老 師 討 論 孩 子 的 教 育 問 題, 偶 而 會 送 食 物 給 老 師 補 充 營 養, 是 一 位 很 合 作 的 家 長 大 班 剛 開 學, 玲 玲 的 媽 媽 到 園 所 和 林 52

老 師 商 量, 提 到 玲 玲 的 爸 爸 到 大 陸 工 作 了, 自 己 的 職 務 又 晉 升 為 管 理 層 級, 偶 而 業 務 忙 碌 或 必 須 出 差 在 外 過 夜, 無 法 接 送 玲 玲 上 下 學 玲 玲 的 媽 媽 感 覺 到 玲 玲 很 喜 歡 老 師, 媽 媽 也 對 老 師 很 信 任, 因 此 拜 託 老 師 偶 而 幫 她 照 顧 玲 玲, 放 學 後 帶 他 回 老 師 的 家, 媽 媽 願 意 支 付 一 小 時 500 元 的 家 教 費 及 相 關 托 育 費 用 林 老 師 心 想, 反 正 自 己 下 班 也 是 一 個 人, 而 且 玲 玲 很 乖 不 會 麻 煩, 此 工 作 性 質 如 同 以 前 大 學 接 家 教 一 樣, 所 以 林 老 師 很 快 答 應 了, 玲 玲 的 媽 媽 很 感 謝 的 離 開 了 開 學 第 一 週 的 週 六, 玲 玲 的 媽 媽 請 託 老 師 照 顧 玲 玲 半 天, 玲 玲 在 老 師 家 玩 得 很 53

愉 快 兩 週 後, 有 天 玲 玲 的 媽 媽 因 為 需 要 加 班, 拜 託 老 師 帶 玲 玲 回 家 吃 飯, 媽 媽 晚 一 點 再 去 老 師 家 接 回, 無 須 過 夜 林 老 師 下 班 時, 園 長 恰 巧 走 過 來, 看 見 玲 玲 和 老 師 一 起 坐 上 摩 托 車, 園 長 細 問 之 下 才 知 道 林 老 師 是 受 家 長 所 託, 立 刻 請 林 老 師 暫 緩 回 家, 帶 玲 玲 到 辦 公 室, 園 長 認 為 有 必 要 與 林 老 師 談 一 談 54 教 學 實

法 律 層 面 思 考 議 題 該 案 例 的 教 師, 雖 然 以 個 人 身 份 在 幼 兒 離 園 後 協 助 家 長 照 顧 幼 兒, 假 如 幼 兒 有 傷 害 發 生, 園 方 是 否 需 負 相 關 責 任? 教 師 在 接 受 託 付 之 前 是 否 有 考 慮 到 收 費 與 所 需 擔 負 的 過 失 責 任 是 有 對 價 關 係 之 層 面? 民 法 第 188 條 : 受 僱 人 因 執 行 職 務,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由 僱 用 人 與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但 選 任 受 僱 人 及 監 督 其 職 務 之 執 行, 已 盡 相 當 之 注 意 或 縱 加 以 相 當 之 注 意 而 仍 不 免 發 生 損 害 者, 僱 用 人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如 被 害 人 依 前 項 但 書 之 規 定, 不 能 受 損 害 賠 償 時, 法 院 因 其 聲 請, 得 斟 酌 僱 用 人 與 被 害 人 之 經 濟 狀 況, 令 僱 用 人 為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損 害 賠 償 僱 用 人 賠 償 損 害 時, 對 於 為 侵 權 行 為 之 受 僱 人, 有 求 償 權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http://law.moj.gov.tw/) 55

教 師 專 業 教 師 因 為 受 託 個 別 家 長 照 顧 個 別 幼 兒, 這 樣 的 協 助 是 否 會 影 響 其 在 教 室 內 對 於 照 顧 其 他 幼 兒 的 判 斷, 使 得 公 私 無 法 分 明?? 本 案 例 中 的 林 老 師 在 接 受 家 長 委 託 之 前, 是 否 疏 忽 了 哪 些 程 序? 林 老 師 需 要 事 先 稟 告 園 長 嗎? 教 師 下 班 後 屬 於 私 人 時 間, 私 人 時 間 受 託 照 顧 任 職 園 所 的 幼 兒 是 不 恰 當 的 嗎? 那 如 果 自 己 尋 覓 的 兼 職 工 作, 受 託 其 他 園 所 的 幼 兒, 是 否 妥 適? 教 師 受 託 前 有 否 考 量 到 如 果 親 師 關 係 若 因 某 些 原 因 而 變 質 時, 會 產 生 哪 些 問 題 ( 例 如 : 費 用 安 全 或 )? 這 些 問 題 該 如 何 解 決? 56

教 師 接 受 委 託 之 前 有 否 考 慮 教 師 跟 家 長 的 界 限 在 哪 裡? 如 果 其 他 家 長 見 狀 而 提 出 類 似 的 要 求 時, 教 師 應 該 怎 麼 辦? 如 有 受 託 幼 兒 在 受 託 期 間 發 生 問 題 時, 教 師 需 承 擔 的 責 任 有 哪 些? 假 設 教 師 基 於 善 念, 在 不 予 以 收 費 的 情 況 下, 於 下 班 時 間 內 接 受 委 託 照 顧 幼 兒, 如 此 適 合 嗎? 不 收 取 費 用 的 義 務 照 顧, 發 生 安 全 問 題 時 就 完 全 無 需 負 責 嗎? 57

園 所 行 政 現 今 家 庭 支 援 系 統 式 微, 因 應 雙 薪 家 庭 的 幼 兒, 園 方 適 合 提 供 哪 些 更 多 的 服 務? 如 果 園 方 無 法 提 供 更 長 的 服 務 時 間, 而 建 議 家 長 透 過 家 長 間 或 其 它 的 資 源 的 協 助 ( 例 如 : 請 工 讀 學 生 陪 伴 轉 介 適 宜 的 安 親 班 或 課 後 托 育 班 等 ), 是 否 恰 當? 後 續 會 產 生 哪 些 無 法 想 像 的 問 題 嗎? 為 了 避 免 類 似 的 案 例 發 生, 園 方 在 新 進 教 師 入 園 時, 除 了 在 勞 動 契 約 或 教 師 聘 書 上 載 明 不 可 兼 職 之 外, 還 有 哪 些 合 宜 的 作 法? 58

園 方 對 於 園 內 教 師 可 否 制 定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相 關 規 範 有 哪 些 呢? 親 師 溝 通 假 若 家 長 向 園 方 或 班 級 老 師 提 出 幼 兒 離 園 後 的 私 下 委 託 照 顧, 園 方 及 教 師 適 合 切 入 觀 點 有 哪 些? 安 全 性 的 問 題 健 康 問 題, 還 有 呢?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互 動 份 際 在 哪 裡? 家 長 送 些 食 品 或 小 禮 物 給 教 師, 教 師 如 何 因 應 才 不 會 累 積 人 情 債 而 造 成 困 擾? 如 何 拒 絕 才 不 至 於 讓 送 禮 的 家 長 難 堪? 雖 然 家 長 很 信 任 教 師, 無 須 擔 心 安 全 與 孩 子 適 應 問 題, 但 有 無 更 理 想 的 委 託 場 地 或 方 式 ( 例 如 : 有 場 地 保 險 的 課 後 托 育 班 或 安 親 班 )? 59

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60

~ 案 例 七 ~ 焦 慮 的 校 外 教 學 之 旅 某 一 天, 愛 愛 幼 稚 園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媽 媽 堅 持 讓 正 在 發 燒 的 小 明 參 加 此 次 的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老 師 委 婉 的 勸 說 : 此 次 目 的 地 是 台 中, 路 途 較 遠 且 時 間 較 長 久, 建 議 媽 媽 將 小 明 留 在 家 中 休 息, 避 免 小 明 的 身 體 負 荷 不 了 而 讓 病 情 加 劇 媽 媽 表 示 : 今 天 無 法 向 公 司 請 假 照 顧 小 明, 在 小 明 的 背 包 裡 已 有 準 備 退 燒 藥 物, 如 果 小 明 發 燒, 請 老 師 餵 小 明 吃 退 燒 藥 即 可 老 師 頗 感 無 奈 也 無 法 說 服 家 長, 只 好 帶 著 小 明 一 起 參 加 校 外 教 學, 並 商 請 園 方 支 援 一 名 老 師 協 助 照 顧 61

中 午 老 師 測 量 小 明 的 體 溫, 這 時 小 明 已 高 燒 到 39 度, 老 師 遵 照 小 明 媽 媽 的 託 付 立 刻 餵 食 退 燒 藥 且 致 電 給 媽 媽, 媽 媽 表 示 服 下 退 燒 藥 就 會 退 燒 一 個 小 時 過 去 了, 小 明 仍 然 沒 有 退 燒 的 跡 象, 而 且 虛 弱 無 力, 無 法 繼 續 下 午 的 行 程 老 師 再 致 電 給 媽 媽, 告 知 打 算 就 近 送 醫 急 診, 媽 媽 回 應 老 師 認 為 無 此 必 要 老 師 雖 然 心 疼 小 明 的 身 體 不 適, 但 未 獲 媽 媽 的 授 權 也 不 敢 貿 然 地 帶 小 明 就 醫, 深 怕 就 醫 後 若 有 個 閃 失, 須 負 法 律 上 的 責 任 ; 然 而, 同 時 也 擔 憂 若 沒 有 送 小 明 就 醫, 導 致 病 情 加 劇 至 無 法 彌 補 的 後 果, 是 否 也 須 承 擔 責 任? 老 師 真 是 左 右 為 難 62

啊! 63

思 考 議 題 教 師 專 業 教 師 帶 著 生 病 的 幼 兒 一 起 進 行 校 外 教 學, 是 否 適 合? 可 能 會 發 生 哪 些 狀 況? 教 師 需 擁 有 哪 些 判 斷 病 情 嚴 重 與 否 的 專 業 知 能? 教 師 又 如 何 評 估 幼 兒 適 不 適 合 參 加 校 外 教 學? 如 果 教 師 無 法 評 估, 園 所 團 隊 或 資 源 中 有 哪 些 人 可 以 協 助? 當 家 長 提 出 不 適 宜 的 要 求 時, 教 師 該 無 言 接 受 或 是 據 理 說 明? 據 理 說 明 後 需 要 哪 些 後 續 行 動, 才 有 助 於 園 方 和 家 長 的 溝 通? 64

校 外 教 學 時 教 師 除 了 攜 帶 醫 藥 箱 ( 備 簡 單 的 緊 急 醫 護 用 品 ) 之 外, 還 需 要 攜 帶 哪 些 幼 兒 資 料 ( 例 如 : 健 康 紀 錄 表 緊 急 聯 絡 方 式 )? 校 外 教 學 需 要 更 多 的 人 力 支 援, 教 師 如 何 徵 詢 更 多 的 人 力 協 助, 以 期 活 動 圓 滿 順 利 完 成? 校 外 教 學 的 意 義 為 何? 是 遠 足 郊 遊 或 是 主 題 教 學 探 索 活 動? 地 點 的 選 擇 以 誰 為 考 量? 又 如 何 兼 顧 安 全 及 學 習 效 益? 園 務 行 政 對 於 校 外 教 學 的 目 標 是 園 所 制 訂 或 各 個 班 級 制 訂? 如 果 各 班 制 訂, 園 方 要 如 何 面 對 各 種 不 同 的 多 元 價 值? 針 對 不 同 價 值 觀 點 園 方 該 進 行 調 整 或 堅 持 原 則? 65

如 果 迫 於 雙 薪 家 庭 的 無 奈, 那 麼 園 方 該 如 何 照 顧 生 病 的 幼 兒? 校 外 教 學 當 天, 園 所 適 合 唱 空 城 嗎? 哪 些 人 須 留 守? 留 守 的 目 的 為 何? 園 所 需 要 訂 立 校 外 教 學 參 與 原 則 嗎? 校 外 教 學 參 與 原 則 須 含 括 哪 些 範 疇?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時, 是 否 需 要 先 請 家 長 簽 署 同 意 書? 家 長 同 意 書 應 如 何 擬 定 才 能 夠 釐 清 家 園 責 任 歸 屬? 校 外 教 學 前 需 要 哪 些 準 備? 相 關 人 員 66

需 要 召 開 行 前 會 議 嗎? 行 前 會 議 須 討 論 哪 些 事 項? 校 外 教 學 時, 園 方 如 何 運 用 團 隊 資 源 互 相 協 助? 親 師 ( 家 園 ) 溝 通 當 家 長 不 信 任 教 師 時, 教 師 如 何 調 整 心 態? 園 方 又 該 如 何 處 理? 是 支 持 教 師 或 是 以 留 住 家 長 為 主 要 考 量? 當 幼 教 生 態 產 生 不 恰 當 現 象 時 ( 例 如 : 越 貴 服 務 越 好 家 長 為 大 ), 園 所 如 何 推 動 家 園 夥 伴 的 關 係? 以 營 造 三 贏 ( 親 師 生 ) 的 局 面 67

當 親 師 意 見 不 同, 家 園 溝 通 時 以 誰 的 立 場 ( 老 師 或 幼 兒 ) 去 考 量 最 能 獲 得 家 長 和 教 師 雙 方 都 認 同? 家 長 最 能 接 受 的 理 由 有 哪 些? 有 些 家 長 較 難 溝 通, 園 方 要 如 何 處 理? 是 否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6? 需 建 立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有 哪 些? 還 有 是 否 須 制 定 園 所 與 家 長 的 權 利 義 務, 該 如 何 制 定 最 為 明 確? 6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是 將 經 常 性 或 重 複 性 工 作, 為 使 程 序 一 致 化, 將 其 執 行 過 程 予 以 書 面 化 制 度 化 其 目 的 在 於 減 少 人 為 錯 誤 ; 降 低 風 險 ; 建 立 高 品 質 保 證 的 管 理 制 度 例 如 : 招 生 流 程 戶 外 教 學 流 程 緊 急 醫 療 或 健 康 管 理 流 程 與 規 範 等 等 68

臺 北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校 外 教 學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91) 教 三 字 第 09136909000 號 函 修 正 7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為 促 進 本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之 實 施, 擴 充 學 童 及 幼 兒 知 識 領 域, 增 進 其 見 聞, 以 提 高 教 學 效 果,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實 施 原 則 : ( 一 ) 目 標 明 確 :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應 有 明 確 的 目 標, 將 學 習 內 容 融 入 學 習 活 動 中 ( 二 ) 計 畫 周 延 : 校 外 教 學 應 透 過 周 延 的 教 學 計 畫, 切 實 執 行 ( 三 ) 安 全 第 一 : 應 注 意 交 通 工 具 活 動 方 式 教 學 場 所 節 令 氣 候 飲 食 衛 生 等 公 共 安 全, 以 確 保 活 動 圓 滿 完 成 ( 四 ) 體 驗 學 習 :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之 設 計 規 劃 與 各 項 業 務, 基 於 教 學 活 動 規 劃 之 專 業 考 量, 應 由 學 校 內 教 師 自 行 設 計,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家 長 參 與, 共 同 研 訂 三 活 動 方 式 : 學 校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以 參 觀 訪 問 調 查 交 7 下 載 網 址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69

誼 鑑 賞 寫 生 遊 覽 遊 戲 操 作 或 其 他 戶 外 教 學 等 方 式 實 施 之 四 實 施 類 別 : 學 校 校 外 教 學 實 施 類 別 如 下 : ( 一 ) 社 區 內 之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 1. 任 課 教 師 配 合 課 程 需 要, 帶 領 學 生 到 校 外 社 區 附 近 做 教 學 活 動 ( 如 : 社 區 步 道 商 家 機 構 參 觀 寫 生 等 ), 以 半 日 內 為 原 則 2. 實 施 前 應 向 學 校 提 出 教 學 計 畫 或 申 請 ( 二 ) 班 級 組 群 或 學 年 性 之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1. 以 小 組 班 級 社 團 班 級 學 年 為 單 位, 得 分 班 或 合 班 組 群 方 式 實 施 2. 如 係 以 全 學 年 性 活 動 安 排 為 主, 除 配 合 本 市 社 教 機 構 之 定 期 安 排 外, 得 依 教 學 需 要 自 行 規 劃 不 定 期 實 施 3. 教 學 內 容 : 以 特 定 學 科 或 融 匯 學 習 領 域 之 綜 合 性 活 動 為 主, 並 依 活 動 內 容 提 出 教 學 計 畫 與 申 請 4. 活 動 地 點 : 低 年 級 幼 稚 園 以 臺 北 市 及 與 臺 北 市 接 壤 之 鄉 鎮 市 為 原 則, 中 高 年 級 得 依 教 學 活 動 需 要 研 訂 5. 活 動 時 間 : 均 應 於 當 日 往 返 ( 三 ) 畢 業 旅 行 或 其 他 專 題 性 校 外 教 學 參 觀 活 動 : 1. 畢 業 旅 行 以 六 年 級 應 屆 畢 業 生 為 實 施 對 象, 每 屆 至 多 一 次 為 原 則, 專 題 性 校 外 教 學 實 施 對 象 則 以 中 高 年 級 為 原 則, 活 70

動 行 程 由 導 師 學 校 與 家 長 共 同 規 劃 2. 教 學 內 容 : 以 融 匯 各 學 習 領 域 之 綜 合 性 活 動 為 主 3. 實 施 地 點 : 得 依 教 學 活 動 需 要 研 訂 4. 實 施 時 間 : 以 不 超 過 三 天 為 原 則 五 注 意 事 項 : 學 校 實 施 校 外 教 學 應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活 動 日 期 與 地 點 的 選 擇 應 考 量 學 生 體 能 節 令 氣 候 交 通 狀 況 路 程 遠 近 環 境 衛 生 公 共 安 全 及 教 學 資 源 等 事 項, 並 應 事 先 勘 察 教 學 活 動 地 點 場 所 路 線 資 源 等 ( 二 ) 教 師 應 就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擬 訂 實 施 計 畫, 並 親 自 參 與, 必 要 時 可 邀 請 家 長 共 同 研 訂, 並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核 備 ( 三 ) 學 校 舉 行 校 外 教 學 應 事 先 通 知 家 長, 如 有 疾 病 身 體 孱 弱 其 他 原 因 經 准 假 者, 可 免 參 加 ( 四 ) 學 生 分 組 應 事 先 安 排, 每 組 應 有 一 名 成 人 專 責 輔 導 與 照 護 ( 中 高 年 級 每 組 二 十 名 學 生, 低 年 級 每 組 十 五 名 學 生, 幼 稚 園 每 組 十 名 學 生 ), 且 每 班 至 少 有 一 名 應 為 教 師, 如 為 住 宿 活 動, 應 酌 增 照 護 人 員 ; 照 護 人 員 可 由 學 校 加 派 相 關 人 員 或 徵 求 家 長 擔 任 協 助 ( 五 ) 學 校 舉 辦 所 有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應 事 先 查 詢 參 觀 機 構 當 地 的 醫 療 服 務 及 求 助 管 道 ( 如 電 話 地 址 ), 舉 辦 市 外 校 外 教 學 活 71

動, 原 則 上 須 有 護 理 人 員 隨 行, 倘 若 人 數 不 足, 可 商 請 有 護 理 知 識 經 驗 專 長 資 格 的 家 長 或 志 工 協 助, 並 應 備 妥 急 救 藥 品 ( 六 )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應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或 協 助, 如 為 學 年 性 或 畢 業 旅 行 參 觀 活 動, 並 應 由 學 校 主 任 以 上 人 員 專 任 領 隊, 有 效 處 理 偶 發 事 件, 並 應 專 人 留 守 負 責 聯 絡 事 宜 ( 七 ) 領 隊 輔 導 教 師 及 協 助 人 員 應 隨 時 掌 握 活 動 狀 況, 如 臨 時 時 發 生 氣 候 變 化 路 況 不 良 或 其 他 事 故, 領 隊 應 當 機 立 斷 妥 善 處 理, 以 確 保 學 童 安 全, 並 特 別 留 意 學 生 身 心 狀 況, 保 持 高 度 敏 銳, 有 效 處 理 危 險 或 偶 發 事 件 ( 八 ) 如 有 租 用 車 輛, 應 選 擇 合 法 且 信 譽 良 好 之 運 輸 業 者 洽 租 營 業 遊 覽 車, 租 用 車 齡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且 租 車 公 司 應 辦 理 使 用 車 輛 之 第 三 責 任 險 及 乘 客 險, 雙 方 並 應 依 活 動 細 節 商 議 訂 定 合 約 ; 出 發 前 學 校 應 依 安 全 檢 核 表 逐 車 檢 查 各 項 安 全 事 項 ( 九 ) 有 關 校 外 教 學 實 施 流 程 與 作 業 補 充 事 項, 各 校 可 參 考 附 件 四 五 之 範 例, 另 行 研 訂 實 施 之 ( 十 )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應 由 學 校 主 辦, 並 以 學 校 為 簽 約 主 體, 及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辦 理 ( 十 一 )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應 訂 定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72

六 經 費 運 用 : ( 一 ) 因 活 動 需 要 向 學 生 ( 或 家 長 ) 收 取 費 用 時, 應 發 通 知 詳 列 經 費 明 細 表 並 核 實 收 費, 經 費 收 支 應 求 合 理 公 開 並 依 會 計 程 序 辦 理 ( 二 ) 學 生 校 外 教 學 保 險 部 分, 依 臺 北 市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自 治 條 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教 師 部 分 應 依 行 政 院 與 考 試 院 會 銜 發 布 之 公 教 員 工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暨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員 工 因 公 傷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參 加 活 動 之 家 長 仍 應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險, 支 援 家 長 之 保 費 以 自 行 負 擔 為 原 則 ( 三 ) 教 學 設 計 場 地 勘 察 資 料 準 備 等 行 政 費 用 得 由 活 動 費 用 支 出, 但 以 不 超 總 費 用 百 分 之 十 為 原 則 七 檢 討 與 獎 懲 : ( 一 ) 學 校 應 依 據 本 要 點 規 定, 參 酌 各 校 之 現 況 制 訂 相 關 實 施 辦 法, 並 定 期 召 開 檢 討 以 求 活 動 進 行 之 完 善 與 教 學 成 效 之 發 揮 ( 二 ) 實 施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認 真 負 責, 績 效 良 好 之 教 師 及 輔 導 人 員, 由 學 校 酌 予 獎 勵 ; 其 辦 理 不 力 費 用 收 支 不 明 者, 有 關 人 員 應 予 議 處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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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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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八 ~ 轉 學 生 有 天, 虹 虹 園 長 在 接 待 處 處 理 行 政 事 務, 正 好 來 了 一 位 袁 媽 媽 袁 媽 媽 激 昂 的 說 她 要 讓 孩 子 轉 學, 她 不 想 讓 孩 子 留 在 原 本 的 學 校 虹 虹 園 長 具 有 豐 富 的 幼 教 現 場 經 驗, 她 堅 信 專 業 幼 教 是 最 重 要 的, 老 師 或 幼 教 人 一 定 要 保 持 對 孩 子 的 重 視, 孩 子 的 學 習 道 路 除 了 學 習 更 要 注 意 心 理 層 面 的 問 題 因 此, 在 面 對 袁 媽 媽 的 要 求 時, 虹 虹 園 長 沒 有 特 別 高 興, 她 先 請 教 袁 媽 媽 : 為 何 要 孩 子 轉 校? 77

袁 媽 媽 說 : 以 前 的 老 師 負 責 人 園 長 都 好 奇 怪! 老 師 總 是 對 自 己 的 孩 子 愛 理 不 理 從 開 學 8 月 到 現 在 10 月 了, 孩 子 每 次 都 是 尿 濕 回 家, 向 老 師 詢 問 時, 老 師 又 說 有 替 孩 子 換 褲 子! 虹 虹 園 長 覺 得 這 故 事 中 有 許 多 疑 竇! 園 長 請 袁 媽 媽 回 幼 稚 園 向 該 園 的 老 師 再 次 澄 清 沒 想 到 袁 媽 媽 立 即 反 彈, 再 說 : 該 園 的 負 責 人 也 很 奇 怪, 學 校 辦 活 動 的 場 地 不 夠 好, 人 擠 人 的 太 擁 擠 了 當 時 袁 媽 媽 建 議 負 責 人 下 次 可 以 找 國 小 或 高 中 禮 堂, 沒 想 到 負 責 人 卻 指 責 家 長 學 費 付 的 不 夠 多 乍 聽 下 袁 媽 媽 的 說 詞 言 之 有 理, 但 是 78

虹 虹 園 長 還 是 認 為 袁 媽 媽 應 該 回 去 找 園 長 澄 清, 把 問 題 解 決 虹 虹 園 長 繼 續 說 服 袁 媽 媽 回 到 園 所 釐 清 問 題, 應 該 要 再 給 他 們 一 次 機 會 這 時 候, 袁 媽 媽 突 然 指 著 虹 虹 園 長 說 : 你 很 奇 怪 耶! 人 家 都 說 要 念 妳 的 學 校, 怎 麼 一 直 拒 絕! 於 是, 袁 媽 媽 就 離 開 學 校 了 其 實, 虹 虹 園 長 和 袁 媽 媽 的 互 動, 坐 在 一 旁 的 董 事 長 將 一 切 看 在 眼 裡 當 袁 媽 媽 離 開 後, 董 事 長 很 直 接 的 質 問 園 長 說 哪 有 你 這 種 人, 我 們 不 是 說 人 愈 多 愈 好 嗎? 其 他 的 同 事 像 會 計 師 也 齊 聲 說 園 長 有 錢 往 外 推 之 後, 董 事 長 三 不 五 時 就 會 把 這 79

事 情 提 出, 常 常 埋 怨 虹 虹 園 長 將 人 推 出 外 面 曾 經 有 正 在 就 讀 的 家 長 問 虹 虹 園 長 學 校 有 否 哪 些 設 備? 園 長 會 直 接 回 答 : 沒 有 對 於 虹 虹 園 長 如 此 面 對 家 長 的 反 應, 老 闆 直 接 告 訴 虹 虹 園 長 : 都 沒 幼 兒 進 來 就 讀 了, 妳 還 說 沒 有 這 樣 的 設 備? 我 覺 得 你 不 適 合 擔 任 管 理 者! 80

思 考 議 題 家 園 溝 通 家 園 溝 通 時, 澄 清 問 題 的 重 點 放 在 何 者 身 上 ( 幼 兒 成 人 孰 重 )? 園 長 何 以 堅 持 建 議 家 長 返 回 前 幼 稚 園 釐 清 問 題 源 頭? 他 的 考 量 有 哪 些? 這 些 考 量 是 重 要 的 嗎? 當 有 家 長 前 來 幼 稚 園 詢 問 入 園 事 宜 時, 為 了 幫 助 家 長 瞭 解 並 判 斷 是 否 與 自 己 的 期 望 相 同, 園 長 需 要 清 楚 且 明 確 地 告 訴 家 長 哪 些 園 所 的 教 學 理 念 和 家 園 配 合 事 務? 該 名 家 長 反 覆 陳 述 前 幼 稚 園 的 人 事 缺 失, 接 待 的 園 長 當 下 適 合 提 出 哪 些 問 題 反 問 家 長, 藉 以 避 免 該 名 幼 兒 入 學 後 發 生 親 師 難 以 溝 通 之 困 擾? 81

經 營 團 隊 當 有 家 長 到 園 詢 問 幼 兒 入 園 事 宜 時, 園 長 是 否 需 要 篩 選? 或 是 一 律 來 者 不 拒? 一 律 來 者 不 拒 有 可 能 帶 來 哪 些 困 擾? 園 長 與 團 隊 間 是 否 建 立 信 任 關 係? 彼 此 是 否 相 互 尊 重? 團 隊 間 使 用 的 語 言 是 否 有 益 於 促 進 團 隊 和 諧 氣 氛? 本 案 例 中, 園 長 和 負 責 人 的 理 念 是 否 一 致? 當 雙 方 理 念 不 相 符 時, 園 長 該 堅 持 教 育 理 念 或 是 經 營 理 念 或 是 倆 者 可 以 兼 顧? 案 例 中 的 園 長 是 否 專 業? 園 長 應 盡 的 責 任 為 何? 園 長 應 該 具 備 哪 些 能 力? 園 長 介 紹 園 所 時 是 否 必 須 盡 量 的 呈 現 優 點 以 替 代 園 所 某 部 份 不 足 之 處? 82

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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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九 ~ 讀 園 長 班 的 小 孩 嗚 ~ 哇 ~ 媽 媽 ~ 媽 媽 ~ 正 埋 首 於 行 政 工 作 的 燕 子 園 長 立 刻 從 座 位 上 彈 跳 起 來, 走 入 小 班 園 長 發 現 嚎 啕 大 哭 的 小 宏 就 站 在 書 包 櫃 旁, 看 這 形 勢, 應 該 是 被 處 罰 了 吧! 小 米 老 師 激 動 的 對 著 園 長 說 明 : 妳 知 道 他 有 多 過 份 嗎? 我 已 經 提 醒 他 三 次 該 收 拾 玩 具 了, 他 都 故 意 裝 作 沒 聽 到, 然 後 繼 續 玩 他 的 玩 具, 好 像 耳 邊 風 一 樣 所 以 我 就 不 准 他 出 去 玩, 結 果 他 就 開 始 大 哭 喊 著 找 媽 媽 早 晨 的 入 園 時 間, 燕 子 園 長 照 慣 例 與 老 師 們 站 在 門 口 一 起 迎 接 家 長 與 孩 子 ; 此 時, 老 師 們 會 彼 此 分 享 自 己 班 孩 子 的 狀 況 小 米 老 師 和 其 他 老 師 聊 天 著 : 小 宏 真 的 讓 我 很 頭 痛 呢! 小 魚 老 師, 你 之 前 帶 85

小 宏 有 這 麼 難 帶 嗎? 我 發 現 每 次 跟 他 說 什 麼 規 則 他 都 不 會 遵 守, 上 課 坐 也 坐 不 住, 愛 插 嘴 又 很 容 易 分 心 那 些 舉 動 都 讓 人 覺 得 很 挑 釁 也 很 故 意 對 了! 我 發 現 他 每 次 走 路 都 踮 腳 走 路 跑 步, 我 覺 得 他 一 定 有 問 題 小 米 老 師 猜 測 著! 小 米 老 師 是 個 認 真 積 極 的 老 師, 也 是 園 內 最 資 深 的 老 師, 但 燕 子 園 長 覺 得 小 米 老 師 的 說 法 不 太 恰 當, 她 不 希 望 老 師 只 憑 一 些 狀 況 就 將 孩 子 貼 上 是 有 問 題 的 標 籤 因 此 忍 不 住 發 表 自 己 的 想 法 : 我 聽 起 來 倒 覺 得 小 宏 可 能 是 屬 於 刺 激 反 應 閾 較 大 的 孩 子, 他 本 身 的 刺 激 需 求 量 大, 所 以 靜 態 的 活 動 比 較 容 易 分 心 燕 子 園 長 巡 視 校 園, 來 到 小 班 教 室, 發 現 入 園 到 現 在 也 過 了 十 分 鐘 的 小 宏 仍 在 換 鞋 子! 小 米 老 師 說 明 : 我 剛 剛 有 提 醒 他 喔! 可 是 他 還 是 這 樣, 是 不 是 很 故 意? 你 說 他 是 不 是 有 問 題? 別 這 樣 想 嘛! 就 再 提 醒 他 就 好 啦! 燕 子 園 長 蹲 下 去 說 : 小 宏, 和 園 長 比 賽, 看 誰 先 跑 到 教 室 86

燕 子 園 長 老 師 等 我! 小 宏 被 燕 子 園 長 挑 起 好 勝 心, 馬 上 就 換 好 鞋 站 起 來 衝 到 教 室 去 了 燕 子 園 長 半 哄 半 提 醒 小 米 老 師 : 小 孩 就 是 需 要 提 醒, 不 然 就 不 是 小 孩 啦! 別 對 小 宏 生 氣, 他 的 確 不 好 帶, 需 要 多 試 幾 種 方 法, 一 定 可 以 改 善 他 的 行 為 的 小 米 老 師 說 : 反 正 該 要 求 的 規 則 我 還 是 會 要 求, 做 錯 該 處 罰 的 我 會 處 罰 他, 這 是 我 的 作 法 啦! 接 下 來, 就 如 同 小 米 老 師 自 己 說 的, 該 要 求 的 就 要 要 求 但 是 小 米 老 師 最 不 能 接 受 的 就 是 他 提 醒 小 宏 很 多 次, 小 宏 卻 對 小 米 老 師 的 話 充 耳 不 聞 不 只 如 此, 當 老 師 質 問 他 為 什 麼 要 做 那 些 犯 規 的 事 情 時, 小 宏 又 會 有 很 多 自 己 的 理 由 不 久, 小 宏 拿 塑 膠 袋 當 玩 具, 將 塑 膠 袋 套 在 小 朋 友 的 頭 上, 小 米 老 師 當 著 小 宏 面 前 對 著 園 長 生 氣 的 說 : 他 根 本 就 是 故 意 的! 我 才 不 要 原 諒 他! 我 已 經 不 知 道 要 怎 麼 教 他 了! 87

燕 子 園 長 望 著 小 米 老 師 : 我 懂 你 的 感 受, 這 樣 吧! 以 後 就 先 讓 小 宏 來 辦 公 室, 你 就 先 專 心 帶 其 他 孩 子, 我 想 好 好 觀 察 與 瞭 解 小 宏 的 狀 況! 再 看 我 們 可 以 怎 麼 輔 導 他, 好 嗎? 從 此, 小 宏 成 為 讀 園 長 班 的 小 朋 友 只 要 小 宏 一 出 狀 況, 小 米 老 師 就 會 請 小 宏 到 園 長 室 來 找 燕 子 園 長 燕 子 園 長 老 師, 小 米 老 師 叫 我 來 找 你 你 來 啦! 小 宏! 燕 子 園 長 走 到 小 宏 身 邊 坐 下 來 小 宏 常 把 飯 吃 得 一 地 都 是, 所 以 今 天 的 園 長 班 特 訓 就 是 舀 綠 豆 小 宏, 你 試 試 看, 幫 我 把 綠 豆 搬 家 好 不 好? 燕 子 園 長 拿 出 準 備 好 的 舀 綠 豆 教 具 給 小 宏 練 習 在 辦 公 室 的 小 宏, 比 在 教 室 裡 專 心 多 了 燕 子 園 長 老 師, 你 看 我 的 綠 豆 不 會 掉 了 喔! 小 宏 開 心 的 表 現 給 燕 子 園 長 看 88

好! 那 你 吃 飯 的 時 候 也 要 這 麼 厲 害 喔! 燕 子 園 長 鼓 勵 小 宏 小 宏 似 乎 很 認 真 的 聽 進 去 隔 天 的 中 午 用 餐 時 間, 燕 子 園 長 特 別 走 到 小 班 去 看 小 宏, 小 宏 一 見 到 燕 子 園 長, 就 很 高 興 的 叫 著 : 燕 子 園 長 老 師, 我 快 吃 完 了 喔! 限 定 時 間 讓 小 宏 速 度 變 快 不 少, 他 其 實 是 可 以 遵 從 老 師 的 指 示 的, 只 是 需 要 多 鼓 勵 吧! 燕 子 園 長 看 著 小 米 老 師, 也 把 這 幾 次 小 宏 在 辦 公 室 的 表 現 與 小 米 老 師 分 享 小 米 老 師 聽 完 倒 是 沒 有 特 別 的 情 緒 其 實 小 米 老 師 已 經 很 少 去 念 小 宏 了, 或 許 也 算 放 棄 去 管 小 宏 了! 現 在 她 都 把 小 宏 的 狀 況 交 給 燕 子 園 長 處 理, 這 樣 的 好 處 是 小 宏 的 哭 聲 變 少 了, 但 壞 的 是 對 於 改 善 小 米 老 師 和 小 宏 的 師 生 關 係 似 乎 沒 有 太 大 幫 助 89

思 考 議 題 教 師 專 業 小 米 老 師 對 於 小 宏 的 態 度 為 何? 適 當 嗎? 還 是 潛 藏 著 成 見? 小 米 老 師 可 以 用 什 麼 方 法 知 道 自 己 的 態 度 適 不 適 合? 小 米 老 師 和 小 宏 之 間 有 建 立 起 信 賴 關 係 嗎? 教 師 要 如 何 和 幼 兒 建 立 起 信 任 感? 為 何 小 宏 只 在 教 室 內 對 小 米 老 師 反 彈? 而 在 園 長 室 內 卻 和 園 長 互 動 良 好? 小 米 老 師 和 園 長 倆 人 對 小 宏 的 態 度 有 哪 些 不 一 樣 之 處? 若 倆 人 易 地 而 處 交 換 角 色, 對 小 宏 會 有 相 同 的 態 度 嗎? 90

小 宏 的 行 為 反 應 有 問 題 嗎? 很 特 別 嗎? 小 米 老 師 覺 得 他 是 感 覺 統 合 失 調 的 特 殊 小 孩? 小 米 老 師 是 根 據 哪 些 事 情 來 推 論 的? 這 樣 的 推 論 周 全 嗎? 若 是 要 評 估 幼 兒 是 否 特 殊 小 孩, 需 要 經 過 哪 些 步 驟? 教 師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資 料 給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小 宏 的 反 彈 態 度, 身 為 教 師 的 小 米 老 師 需 要 改 變 對 小 宏 的 輔 導 策 略 嗎? 小 米 老 師 可 以 運 用 哪 些 幼 兒 行 為 輔 導 之 策 略? 在 本 案 例 中, 小 宏 是 否 被 老 師 貼 標 籤? 教 師 在 口 語 表 達 及 與 幼 兒 互 動 方 面 需 要 留 意 哪 些 行 為, 以 避 免 在 無 91

意 中 讓 幼 兒 被 貼 上 標 籤? 幼 兒 須 遵 守 教 室 常 規 是 無 庸 置 疑 的, 但 能 不 能 因 幼 兒 的 個 別 差 異 而 有 彈 性 的 要 求? 不 能 有 彈 性 的 因 素 是 什 麼? 而 可 以 有 彈 性 的 考 量 又 是 什 麼? 小 米 老 師 是 資 深 教 師, 資 深 教 師 如 何 反 觀 照 見 自 己 教 保 行 為 的 盲 點? 教 師 同 儕 又 如 何 彼 此 促 進 增 長 教 師 專 業? 園 務 行 政 針 對 教 師 的 教 保 行 為 是 否 妥 適, 園 方 可 以 運 用 哪 些 方 式 提 出 討 論, 以 避 免 陷 入 一 對 一 各 說 各 話 的 窘 境? 92

園 方 在 教 學 行 政 上 如 何 安 排 或 規 範, 方 能 提 昇 全 園 教 師 的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避 免 個 別 差 異 懸 殊, 讓 少 數 老 師 的 表 現 影 響 到 全 園 形 象? 園 方 如 何 評 估 教 師 的 適 任 與 否? 實 施 教 師 評 鑑 時 參 考 家 長 之 意 見 是 可 行 的 做 法 嗎? 家 長 的 意 見 是 客 觀 的 還 是 主 觀 的? 遇 到 教 師 產 生 的 困 擾 時, 園 長 宜 把 事 情 獨 攬 在 自 己 的 身 上 嗎? 園 長 如 何 協 助 教 師 轉 換 情 緒? 如 何 鼓 勵 老 師 面 對 問 題 並 思 考 解 決 策 略? 案 例 中 的 園 長 把 小 宏 留 在 園 長 室, 是 妥 適 的 做 法 嗎? 這 樣 的 作 法 適 合 長 期 執 行 嗎? 園 長 需 要 考 慮 把 小 宏 換 個 班 級 嗎? 小 宏 換 個 班 級 和 教 師 的 互 動 會 好 轉 93

嗎? 不 管 是 個 別 孩 子 轉 班 或 是 全 班 幼 兒 更 換 教 師, 在 教 師 銜 接 方 面 園 方 需 要 考 量 哪 些 因 素? 交 接 時 如 何 讓 新 教 師 瞭 解 該 名 ( 班 ) 幼 兒? 以 避 免 教 師 對 幼 兒 的 偏 見 也 跟 著 銜 接? 親 職 教 育 幼 兒 特 質 不 盡 相 同, 園 方 如 何 預 防 幼 兒 入 園 後 家 長 誤 解 園 方? 在 新 生 家 長 說 明 會 或 班 親 會 的 時 候 需 要 說 明 幼 兒 個 案 輔 導 之 流 程 嗎? 園 方 該 如 何 制 定 周 全 的 幼 兒 個 案 輔 導 之 流 程? 94

當 家 長 向 園 長 陳 訴 教 師 頻 頻 告 知 幼 兒 的 錯 誤 行 為 時, 園 長 如 何 與 之 溝 通? 園 長 如 何 讓 家 長 保 持 對 幼 兒 的 信 心? 園 長 需 要 趁 機 教 育 家 長 肯 定 幼 兒 的 優 勢 能 力 以 激 發 其 弱 勢 能 力 嗎? 教 育 理 念 幼 教 老 師 擁 有 什 麼 最 重 要? 教 師 價 值 觀 還 是 教 學 技 巧? 教 師 具 有 優 異 的 教 學 技 巧 就 足 夠 了 嗎? 有 哪 些 教 育 理 念 或 人 格 特 質 是 幼 教 老 師 不 可 或 缺 的? 幼 教 專 業 除 了 幼 兒 教 育 知 能 之 外, 還 有 哪 些 是 重 要 的? 生 命 教 育 情 緒 管 理 重 要 嗎? 如 何 規 劃 誰 來 規 劃 相 關 的 研 習? 95

除 了 上 述 列 舉 之 議 題 外, 我 還 想 到 了 : 96

幼 教 主 管 園 務 管 理 案 例 行 政 教 學 一 點 靈 新 竹 市 政 府 2008 年 12 月 編 印 網 址 :http://www.hccg.gov.tw/ 地 址 : 新 竹 市 中 正 路 120 號 電 話 :03-5216121( 總 機 ) 發 行 人 : 林 政 則 督 導 : 蔣 偉 民 指 導 教 授 : 許 玉 齡 總 召 集 人 : 李 芳 齡 總 策 劃 : 劉 興 振 執 行 秘 書 : 官 琦 姮 總 編 輯 : 邱 玲 玲 主 編 : 吳 嫈 華 執 行 編 輯 : 黃 嘉 慧 趙 婉 娟 編 輯 委 員 : ( 依 姓 氏 筆 劃 順 序 ) 何 淑 芳 吳 美 欣 林 培 鈞 陳 雅 芬 陳 淑 美 張 重 文 張 雁 玲 曾 錦 貞 黃 淑 英 黃 詩 穎 黎 家 儀 萬 淑 娟 美 編 設 計 : 黃 筱 雯 97